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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考核制度

时间:2023-03-15 14: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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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考核制度

第1篇

关键词:校企合作;机制建设;思考;实践

校企合作是职业院校谋求自身发展、实现与市场接轨、提高育人质量、有针对性地为企业培养一线实用型技术人才的重要举措,其初衷是让学生在校所学与企业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以切实提高育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技能型人才的培养质量。

经过多年的探索,校企合作模式目前正处在由初级阶段向深化阶段转化,但离深度合作和全方位合作的校企共生共荣发展还有一定的距离。要建立深度融合的校企长效合作机制,政府、学校、企业都要做出积极努力,共同找出校企合作的兴趣点和利益点进行“合作”,找出校企合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进行“运作”。

一、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现状分析

近年,职业院校通过搭建校企合作平台,不断探索校企合作的新模式,在一定限度上提高了人才培养的质量。从实践中看,校企合作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工学交替建立校外实践就业基地,人才培养采用“2+1”或“2.5+0.5”模式。学校对学生完成2年或2年半的在校培养后,企业为即将踏入社会的学生提供顶岗实习机会,并在学生实习结束后成为学生的就业基地。同时,这些校外实践基地还承担着学生日常的实习、暑假期间的顶岗实习等职责。以河南经贸职业学院为例,旅游管理、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管理、会计电算化等专业全部建有稳定的校外实践就业基地,充分满足了学生顶岗实习的需要,尤其是旅游管理专业的合作企业全部是上海的五星级酒店,保证了学生实习的专业对口和实习岗位的层次,提升了就业质量。

二是“订单式”培养建立人才供需链,以企业冠名班的形式强化人才培养的适用性和针对性。企业根据自己对不同规格的人才需求情况,有针对性地参与制订合作学校的人才培养计划,共同组织教学,培养适企适岗的专门人才,直接接纳共同培养的学生。河南经贸职业学院电子商务专业自2008年开始与河南锐之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开办“锐之旗订单班”,至今已举办5期,有200余名学生毕业后直接进入企业,锐之旗公司作为河南本土最有影响力的网络科技公司,目前半数以上的中层干部来自于学院。

三是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企业直接参与学院专业建设、课程设置、能力标准、人才培养模式、培养计划的研讨和制订,促进专业建设的前瞻性、预见性, 提升该专业的品牌和特色。

四是资源共享并共建校内实训中心。企业利用学校技术、人才和其他资源,通过捐建、共建等形式,共享实验实训设备和场所、技术资源、人力资源以及信息等。

五是“走出去、请进来” 构建双师型教师团队。上述被职业院校普遍采用的合作模式,在一定层面上对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对企业的人力资源提升起到了支持作用。但是深入分析校企合作现状,不难发现现有的合作模式还停留在由毕业生供求关系的初级阶段向共建专业、“订单培养”的深化阶段转化过程中,离深度合作和全方位合作的校企共生发展还有相当长的距离。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现有的合作明显地表现出松散性、局限性和功利性,校企合作还存在诸多现实问题。第一,在校企合作单位的建立和维系上,主要是靠“人情和关系”,多数是借助校友和朋友的私人交情建立的。这种校企合作的形式较为简单实用、方便灵活,但缺乏稳定性、长期性,往往因人因事而异,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第二,在校企合作的态度上,普遍存在学校“一头热”的状况,学校合作意愿强烈,但是企业却明显缺乏热情,校企合作实质性进展比较缓慢。第三,在校企合作的形式上,企业为职业院校设立奖学金、赠送实训设备的个案虽然存在,但是企业全程参与人才培养的热情不高依然具有普遍性。第四,在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过程上,更多的是“认知实习、生产实习”等简单协作,达不到“校企共育人才”的要求;顶岗实习工种较为单一,技术含量不高,不能做到多工种轮换实训;顶岗实习内容与培养目标要求不相符合,顶岗实效性不强,甚至顶岗实习存在变相为低层次劳动力使用的情况。第五,在校企合作的组织上,政府角色定位不明确,组织协调职能发挥不到位,校企合作缺乏激励政策和法律保障。

二、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

在政府层面上,宏观政策和指导力度不够。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政策法规缺失与滞后,以及运行机制不健全是造成校企合作不深入、不稳定的主要原因。尽管当前我国非常重视在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成立了民间的研究机构,也开展了一些规模性的试点、试验,但政府部门还没有相关的指导和协调机构,也未建立相关的法规保障,缺乏整体推进及完整的校企合作工作准则和实施细则。各级政府在制定区域技能型人才发展规划等方面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行业企业所需技能人才信息不及时,导致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缺乏针对性,专业设置具有盲目性。

在学校层面上,适应行业、企业需求的能力不强。学校为企业服务的能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培养企业需要的人才,二是利用知识和技术优势为企业解决技术难题和提供技术服务。但从目前实际来看,相当一部分职业院校的专业设置、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模式等方面与企业需求不符,校企联合培养人才的体制机制没有形成。一些职业院校的课程体系依然是追求理论的系统性和完整性,缺乏针对性、实践性和职业特色,没有形成与企业岗位职业能力相对应的实践教学体系,学生在校所学知识和技能与现代企业要求相差甚远,从而导致职业院校毕业生不能达到顶岗实习的要求。同时职业院校自身产品研发能力和技术服务能力较弱,对于企业亟须解决的问题缺乏研究和解决能力,难以形成对合作企业的吸引力。

在企业层面上,参与职业教育发展的动力不足。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其参与职业教育发展的动力源自其经营目标。一些企业将参与职业教育视为直接或间接的利益损失,在没有相应激励政策和法规约束的机制下,与学校合作的意识淡薄,仅把校企合作当成选择人才的途径,而对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过程不予关注。

三、校企合作的股份制办学模式探索

(一)准确定位,完善校企合作体制联合体

目前,校企合作既是企业培养大量合格的应用型技术人才的途径,又是化解职业院校办学条件困难、改变高职教育结构的有效途径。只有通过建立良好的合作形式、体制和机制,校企双方才能够将对方纳入自身的发展战略规划之中,并成为支持、促进自身发展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合作方之间才能形成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和共同发展的联合体。

在与企业的合作过程中,职业院校可以继续推行经过实践检验的较为成熟的企业办职校、职校办企业、成立职业教育集团、订单培养、“厂中校”、“校中厂”等模式。

一是健全合作组织。校企双方共同组建校企合作委员会,制定相关制度,明确校企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从组织上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

二是落实长效机制。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双方要立足于建立长效机制,通过项目合作、人员兼职、共建基地等措施,制定双方合作的中长期战略合作规划,细化具体方案,认真贯彻落实。

三是实现需求对接。在确保有利于学校长远目标的实现和科学发展、有利于学校内涵建设和专业特点的形成、有利于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提高的前提下,对企业进行思想、人员、技术和文化的渗透,完成双方需求的“无缝对接”。

(二)深度整合,打造校企合作项目结合体

在订单班实践的基础上,职业院校与企业共同举办相对独立核算但不具有法人地位的二级学院,企业和学校共同成为办学实体,实现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学校和企业均可以资金、设施、技术、场地、师资、市场、生源等多种资源进行投入。企业同样以办学主体的姿态参与生产、经营和办学的全过程,共享办学成果,从共建与合作中得到实惠。学生在生产、经营等实践过程得到锻炼和提高。学校在合作过程中强化专业建设,增强办学实力。这就形成了一种在市场驱动下,由政府主导、以校企为投资主体的人才培养双主体合作模式。

合作办学的契合点在于:学校利用企业的资金、技术、管理、文化优势,培养企业所需的高技能人才;企业利用学校的品牌影响、专业技术积淀、人才聚集地以及源源不断的生源等优势获得更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企业是资金、生产设备和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的高度集中区,但又是人才供应链危机的“高发病区”,企业需要人才,更需要职业院校的人才供应链,而学校大量培养的人才也需要企业这个通畅的出口。校企双方各自的需求使得校企双方能够形成一个深度合作的结合体。

(三)创新机制,探索校企合作利益共同体

要实现校企深度融合,双方真正成为利益的共同体,必须在体制上进行改革,探索校企股份制合作办学模式,校企股份合作办学模式是指以市场化的办学理念,以全新的投(融)资方式为主导,以契约式的合作方式,将校企双方的资源有效地运用到合作办学教育活动中,实行学校资产所有权与学校经营管理权相对分离,平衡资本的寻利性与教育的公益性的一种教育制度创新,校企双方在没有股权关系变化的情况下始终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因其具有“市场驱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优势,能够较好地解决校企双方合作的动力和利益的平衡,实现机制体制上多元融合。大家知道,企业的本质是追求利益最大化,凡是能够有助于企业合法盈利的行为与合作都会受到企业的欢迎,否则,迟早会被企业拒绝。因此,我们要创新校企合作的机制体制,多从企业角度考虑合作,寻找校企双方的利益共同点,增强学校满足企业需求的能力,激发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动力,在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双方互利共赢。

在推行校企股份制合作办学模式中,应积极探索“企业主体、学校主导”的“双主体”模式,其运行机制由校企双方共同组建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由企业方出任董事会会长,凸显企业的主体地位,由学校方出任院长,凸显学校的主导地位。同时,校企各自选派人员担任校企共同体董事会和院务班子成员,通过推行学院院长与企业经理联席会议制度、系部主任与部门经理、教师与师傅的对接制度,建立起较为明晰的校企合作利益分配机制、奖励激励机制和沟通协调机制,强化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主体地位,将其扮演的角色定位由“参与”提升到“主体”的高度,进一步激发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经过近年的发展,我国职业教育已经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目前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环境中,职业教育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每一个职业教育的决策者、参与者更应当抓住历史机遇,顺应政策导向,加快机制创新,努力探索校企深度融合的长效合作机制。只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校企合作,就一定会极大地增强校企合作办学的活力,在合作育人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参考文献:

[1]童卫军,范怡瑜.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运行模式研究[J].教育发展研究,2012,(11).

[2]李明.创新高职教育校企合作、长期共赢的新机制[J].中国证券期货,2011,(2).

第2篇

【关键词】刑事和解;辩诉交易;社区矫正

一、初步认识刑事和解制度

毋庸置疑,刑事和解制度属于典型的舶来品,但来到中国并未显得水土不服。该制度自2001年引入我国以来,学界已经发表数量可观的研究成果。该制度最终由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下来。这首先是对该制度本土化意义的肯定,更是对其真正实践意义考察的开始。

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发生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该制度的性质界定一直未予明确,笔者认为,其与西方刑事制度中的辩诉交易和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予以明晰。

首先,该制度不同于西方国家的辩诉交易。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2]。辩诉交易和刑事和解都是刑事被告人承认自己罪行,以换取较轻刑罚。但是两者的不同却更加明显。第一,两种制度的的主体不同:辩诉交易的主体是“检察官和被告人”,而刑事和解的主体则是“被害方和加害方”;第二,关注的利益核心不同:刑事和解的核心是被害人利益,但辩诉交易却并非如此。从实质上说,辩诉交易是公诉人所代表的国家与被告人的和解,侧重保护的是国家和被告人的利益;而刑事和解是一种追求被害人、被告人和国家利益“三赢”的诉讼方式,而其中关注的重点则是被害人的利益。

其次,该制度不同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第一,适用阶段不同,该制度存在于侦查、审查、审判等阶段;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能是刑事诉讼成立后。第二,适用范围不同,根据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和解制度适用于(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适用范围相对较广,法律只是规定其适用于由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

二、深度剖析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化的过程中在试图找到优位。首先,该制度符合中国“和合”文化传统。古代传统的儒家文化一致推崇“止诉息讼”、“定纷止争”、“和为贵”等思想[3]。而这些思想也深深地植入到了人们的心中。特别是对所谓的民间邻里纠纷,再加上中国人爱面子的心理,熟人间的纠纷人们更愿意“私了”,或者说更愿意找到诉讼以外更为温和的一种处理方式。其次该制度符合现行国家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在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中,应创新社会治理手段,而该制度正是在传统的诉讼方式之外一种崭新的纠纷处理方式。

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增设了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程序,明确了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条件、方式、结果,但不可否认本次修法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该制度使用范围较窄。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刑事和解仅适用于以下案件(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可知能适用该制度案件范围很小。

再次,加害人赔偿方式以及金钱赔偿额度不明晰。刑事诉讼法第277条仅规定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并没有具体规定赔礼道歉的方式以及赔偿损失的方式。

最后,新法规定该制度适用于侦查、审查、审判等阶段,但是在各个诉讼阶段如何操作也未作规定,由三机关来运作该制度,在当前情况下很有可能出现相互推诿、“踢皮球”等现象。关于该制度的配套措施更是一片空白。

三、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和相关配套制度的构建

针对上述制度的不足,笔者提出以下几点不成熟的见解。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第一,扩大刑事和解程序的覆盖面,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此次修法虽增设了公诉案件的和解制度,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能借由该程序而获得部分补偿,但该程序仅适用于因民间纠纷而引起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但覆盖面有限,大多数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仍只能寄望于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救济自身权利,然而,问题丛生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此次修法却未作任何改动、调整,这使得被害人的权益仍然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是为此次修法的一大遗憾。因此,应该结合刑事和解程序进一步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第二,明确加害人赔偿的方式。由于法律只规定了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具体的操作没有规定。就可以规定具结悔过还是公开赔礼道歉。对于赔偿金额可以规定不同的惩罚力度,主要参考加害人的认罪态度、行为危害性及其经济状况。

第三,明确刑事和解制度的具体程序。法律只规定在侦查、审查、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谈判,但是具体操作却未规定。如在审查阶段,检察官、刑事被告人和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和救济手段尚未规定,刑事和解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效力也未只字未提。

(二)刑事和解相关配套制度的构建

新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和解程序的配套制度构建更是一片空白,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第一,增设社区矫正的非监禁刑罚处罚措施。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矫正条件的犯罪分子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刑法观念和刑罚经济性原则,它与刑事和解有着相通之处,将其推广应用将极大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整体框架,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建立暂缓制度。暂缓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的加害人,根据其行为性质、年龄、危害程度等情况综合考虑之后暂时不予,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令其进行自我改造和反省,根据其悔罪表现决定是否的制度。在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的情况下,以暂缓为手段,在暂缓的期限内,根据加害人是否自觉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决定是否。

第三,建立刑事和解的宣传教育机制。当前,许多人还不了解刑事和解制度的内涵,应加大宣传该制度,使广大群众认清刑事和解制度,让广大群众了解并认同刑事和解。在司法人员中,要强化刑事和解的执行能力,严格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避免因刑事和解不当而产生负面的社会影响。

【参考文献】

[1]向朝阳,马静华.刑事和解的价值构造及中国模式的构建[J].中国法学,2003(6).

第3篇

关键词:自学考试制度;定位;湖南省;错位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156(2014)01-013-04

自学考试制度(以下简称自学考试)是一种由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特色考试制度。自学考试丰富了高等教育的发展内涵,极大地拓展高等教育外延,打破了传统的教育模式,为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人才,已成为人们提升知识能力水平和增强职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现代社会技术和经济发展迅速,对从业者素质要求不断提高,终身教育的理念逐渐形成且深入人心,大力发展继续教育是现代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自学考试作为继续教育的重要形式,恰逢发展的重大机遇。同时,自学考试也面临生源的严重萎缩、受其他成人教育形式冲击等新问题。在新形势下,认真剖析自学考试的错位和面临困境,转变自学考试的教育理念,建立与市场需求相一致的人才培养目标,对自学考试实施重新定位,对引导和促进自学考试适应现代教育发展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自学考试发展面临的新形势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的增加,高等教育已步入大众化阶段,终身学习的理念正在形成。自学考试受普通高等学校大规模扩招和高等职业院校的蓬勃发展,以及各类民办学校、网络教育、成人教育和各类社会职业资格培训教育机构大量涌现的影响,一方面自学考试生源严重萎缩,面临前所未有的冲击与挑战,另一方面学习型社会构建对自学考试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带来了发展的重大机遇。

(一)自学考试生源严重萎缩,自学考试办学形势日趋严峻

以湖南省为例,近年来,普通高考录取率不断攀升,2006年至2013年湖南省的高考录取率直线上升,从2006年的53%上升至2013年的85%。以2012年为例,湖南省36.3万人参加高考,录取新生31.35万人,总录取率高达86.4%,创历史新高。高考的连年扩招使得高考“线下生”参加自学考试的人数大大减少,再加上民办高校快速发展和一些省内老牌本科高校以及专科学校升本后都加入自学考试办学的行列,成为自学考试的强有力的竞争“对手”。同时,由于成人高校入学及毕业条件较低,网络教育、远程教育也在快速发展,自学考试不再是一枝独秀,多元竞争的局面已形成,致使自学考试的生源大大地萎缩。2008年湖南省自学考试总共招生97335人,2009年总共招生83172人,招生总人数同比减少了14.6%。湖南省自考参考人数由高峰期的80万人次/年下降为40万人次/年,下降幅度达50%。而且近几年来,受周边省市自学考试改革先行的政策优势的吸引,有部分生源有向周边发达省份外流的趋势。

(二)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和地方经济发展的需求,为自学考试发展提供了重大机遇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强调,“继续教育是面向学校教育之后所有社会成员的教育活动,特别是成人教育活动,是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大力发展非学历继续教育,稳步发展学历继续教育”,党的十七大报告也指出“发展远程教育和继续教育,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自学考试是继续教育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担负起终身教育发展和构建学习型社会的责任,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同时,湖南省实施“人才强省”的重大战略决策,正在加快推进“四化两型”建设,为自学考试的发展提供了发展空间并产生强劲需求。湖南省对教育投资比重加大,教育经费投入不断增长,教学的基础条件逐步得到改善。2010年全省地方教育经费投入644.51亿元,比2005年增加341.01亿元,增长112.36%,“十二五”期间将有更大增长。这对于湖南的教育事业,尤其对湖南自学考试来说,是个难得的发展好机会。

二、新形势下自学考试的错位和面临的困境

新形势下自学考试缺陷及弊端日趋明显,表现为办学方式僵化、教材内容的陈旧及质量低劣、学业成绩评价的单一、实践教育环节的欠缺等,这些问题已越来越引起社会对自学考试质量的质疑。究其根源,则与自学考试的教育理念滞后、人才培养目标模糊不清和专业课程设置的保守等不无关系。自学考试与社会对教育发展需求产生严重偏离,出现了明显的错位,导致自学考试面临发展困境。

(一)自学考试人才培养目标与社会对人才评价标准的错位

目前,自学考试的专业培养目标是参照开设同样专业的一般普通高校或高等职业院校的培养目标来确定,人才培养目标显得模糊不清。在实际中,由于自学考试教育管理方面和普通高校的不同,对于注册的自学考试学生,自学考试管理部门采取的是学籍成绩管理,普遍存在着“重考试,轻育人”的现象,忽视在对学生管理中的德育培养,而德育素养对于个人的职业生涯会产生长远的影响,加强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等德育建设,并且实施于自学考试的过程中,这对于培养自学考试“德才兼备”的人才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在应试教育体制背景下,自学考试课程考试标准也是参照同层次同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或高等职业院校相同课程的要求,在实际中则过于注重考核,学业评价方式僵化单一。自学考试是以课程单科结业的方式进行,注重通过率,评价标准偏低,自学考试平时无任何考核成绩,实践教学环节缺乏。在知识经济时代,社会需要能力型和实用型人才,而自学考试人才培养方式显然与社会发展极不相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尚存在难度,更谈不上自学考试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在如此偏重应试教育和学业评价方式影响下,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难于实现,难以满足社会对人才的要求,毕业生在人才市场上缺乏竞争力也是在预料当中。因此,急需从社会对人才需求的评价标准角度对人才培养目标进行重新定位,特别要关注德育目标的培养,改变以单一的考试成绩为衡量标准,建立全面、多元的教育评价制度。另外,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公众有多元化需求学习,自学考试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也应当是多元化的。

(二)自学考试的“补充式”应试教育理念与继续教育的为终身教育服务的教育理念的错位

自学考试经历了三十余年发展历程,先后扮演着补偿教育和补充教育的角色,有效弥补了“”时期延误的教育培养,实现了在有限的教育资源下的补充教育培养目标。由于长期承担着“学历补偿”教育角色,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应试教育的弊端也显露出来,自学考试教育范围比较狭窄,考核的内容则注重知识性的考查,缺少对学生的实践能力考评,考生为了考试过关,死记硬背,应付考试,在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面临激烈的社会竞争和就业压力,自学考试文凭没有优势可言。“补充式”应试教育理念早已不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要求。

在知识经济背景下,学习型社会是社会发展必然趋势,终身教育成为教育发展的新模式,努力建立终身教育体系,构建学习型社会,已成为我国社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方向。继续教育已成为公众重要的学习途径,应充分认识这种发展态势,调整“补充式”应试教育理念,改变单一的学历教育方式,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本,满足人们个性化、多样化的学习需求。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全面发展的人,为全社会培养多样性和多层次的人才。

(三)专业和课程设置落伍、教材内容陈旧与社会对专业人才需求错位

目前,自学考试的专业设置得不合理,开设的自学考试专业多数是普通高校的热门专业,在课程设置上参照了普通高校的全日制的课程,并没有突出自学考试的特点,而很难符合社会对所需人才的要求。落后的专业和课程设置,使自考学生既缺乏扎实的理论根底,又不具备熟练的实践操作技能,自考学生所处的位置颇显尴尬。而当前社会对专业人才和高素质的劳动者的急需,使得加强专业建设,改革专业课程设置,增补社会所需的专业和课程已刻不容缓。

虽然有些专业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但教材内容陈旧,专业知识不能及时更新的问题突出。一些自学考试专业教材存在种类有限、内容陈旧、缺乏配套的高质量的教辅书等问题。同时,教材内容知识结构体系不够完善,一些教材过分注重理论知识,忽视实践技能知识,没有突出自学考试同普通高职院校存在的差异。自学考试是以教材为核心,主要由学生自主学习,部分学生结合社会助学,来完成课程的考核,因此,自学考试教材的质量优劣的作用可见一斑。由于缺乏对所学知识的更新和系统把握,直接影响到自考学生的就业和在职场的竞争力,自学考试教材内容应适应新形势需求,及时进行更新、扩充。

三、新形势下自学考试重新定位的思考

针对上述对自学考试出现的多个方面的错位,必须积极调整思路,对自学考试实行重新定位,这是构建学习型社会背景下自学考试改革必须经历的重要环节,也直接关系到自学考试今后发展方向和出路,

(一)自学考试教育理念新定位:实施角色转变,树立为终身教育服务的理念

保罗・朗格朗于20世纪60年代中期提出的终身教育理论,后来法国前总理埃德加・富尔主持的国际委员会在《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的报告中提出,构建学习型社会的关键是实施终身教育,尤其要发展非正规教育。自学考试正是这一理念的最确切体现。自学考试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确立终身教育理念。

为终身教育服务是自学考试的教育理念的新定位,终身教育贯穿于人的一生,个体的教育不是以学校教育为主,正规学校教育仅是其中的组成部分,而是以自学为主,因此,自学考试在终身学习体系中处于基础性的地位,是我国实施终身教育的新形式。自学考试的发展要以终身教育理念为指导,并将终身教育理念贯穿于自学考试中,将两者有机融合起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终身教育体系的考试形式。在终身教育理念指导下,自学考试要树立服务意识,推进改变生源结构单一化、促进办学方式多样化等方面的改革,实现可持续发展。

1 树立服务意识,将自考学生由管理对象转变为服务对象。自学考试学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相比,在学习的需求和学习方式等方面有较大的区别,因此,对于这个群体,因提供更多便利的服务,使学生有更多时间用于学习,从而吸引更多的想学习的个人参与到自学考试中来。从2006年9月起,湖南省自学考试管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实现了信息化管理,自学考试生实现报名报考、信息咨询、考籍管理及毕业办证网络化,并且不限制自学考试毕业年限,得到自学考试学生的首肯,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2 积极挖掘自学考试生源新途径,虽然目前普通高校持续扩招,参加自学考试的应届生下降,但社会的学习风气越来越浓,各行各业都增加对提高学历、增强技能的需求,对第二学历、专科升本科、各类资格证书的需求日益增强,自学考试应满足各类群体的学习需求,自学考试的生源组成也发生很大变化,其学习群体由原来的以高考落榜生为主,逐步向各类高中职院校学生、普通高校在校学生、各类在岗和待岗人员等发生转变。特别是近年来在校专科生参加自学考试的人数有增加的趋势,专科生通过在校套读自学考试本科的方式,来增加就业竞争力。目前,湖南省共有中高等职业教育学校713所,在校学生137.3万人,其中,普通中职643所,在校学生达90.5万人,自学考试有较大的潜在生源。

3 促进办学方式多样化。发达国家继续教育的一个突出优点是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和社会团体等继续教育机构相互合作,采用委托、联合、进修、聘请讲授等多种途径,朝着产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通过多种合作方式实现人才、信息、技术等方面的相互交流和一定程度的资源共享,这已成为当前继续教育领域发展的主要趋势。这种发展趋势对自学考试将产生深远影响,目前自学考试的“补充教育”功能逐渐消失,为本地区经济社会服务的功能将日益突出。因此,合作办学的多元化途径,包括自学考试与企业、行业协会、中高职院校、其他各类成人教育等多种联合办学方式将得以广泛发展。

(二)自学考试人才培养目标的新定位:遵循继续教育发展特点,确定“职业型、应用技术型”的人才培养目标

美国教育家舒尔曼提出继续教育的专业化发展过程中的六个特点:一是受教育者具备服务的理念和职业道德;二是受教育者对学术与理论知识有充分的把握;三是受教育者能在一定专业范围内进行熟练的操作和实践;四是受教育者运用理论对实际情况做出判断;五是受教育者从经验中学习;六是形成坚强的专业组织。比照上述标准,自学考试应定位于“职业型、应用技术型”的人才培养目标,最大限度地满足个人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要,主要注重以下两个方面:

1 实现主考学校从精英型向大众化转变。按照国务院颁布的《自学考试暂行条例》规定:“主考校由省(市)考试委员会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担任,主考校在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市)考试委员会领导,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市)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目前,自学考试的主考学校仅以精英型高等学校为主,还没有较大范围地拓宽到应用型、职业技能型的高等学校,而社会更需要高素质的劳动者。因此,若有更多的已升本的高等职院加入到主考学校当中,将为自学考试发展注入新活力。主考学校的多样化、大众化既满足了学习者学习的不同需求,又满足了社会对各类人才的需求。

2 建立科学合理的学业评价体系。近几年来,北京地区探索出“学分银行”的自学考试学业评价模式值得推广。“学分银行”模拟或借鉴银行的特点,将以多种形式获得相应专业学分放入个人自学考试的学分“账户”中,当累计的学分达到规定要求,就可获得自学考试文凭或者学历证书,完成学业。这种模式将学习者参与的非学历继续教育,如拥有的各类职业、资格、培训等证书,甚至将经认定的学习经历和专业工作经验等,按照一定标准折合为相应的学分,允许学生将自学考试的学分在不同的教育机构和项目之间进行转换。“学分银行”的构建有助于学习者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式,将各种学习成果有机结合起来,激发学员的学习积极性,提高人才培养效率。从2011年起,湖南省开展推动自学考试与其他教育形式衔接与沟通、扩大课程学业综合评价试点范围、研究制定“学分互认”改革试点方案和启动“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建设试点等多项自学考试改革试点,有的改革已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如“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湖南农业大学作为首批准参与试点的唯一公办高校,成功地实施了自学考试网络课程的学习和考试,完善了自学考试的学业评价体制,被评为全国示范中心。

(三)自学考试课程和专业定位:融合普通高校和高职院校的课程特点,拓宽自学考试专业设置的覆盖面

在专业和课程设置上主要考虑两方面:一是加大本科专业的开考力度,为高职、高专院校毕业生的“专升本”及“第二专业”等需求提供尽可能的丰富专业选择,增加设置更丰富和更高层次的专业;二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改革传统的学科型专业,增加应用性、职业型教育的专业开考,特别考虑引入各类高水平的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证书,既能满足高职、高专院校学生的教育需求,又能满足市场对高层次职业技术人才的需求。在课程的设置上,应综合普通高校和高职院校课程特点,合理确定理论性课程和实践性课程设置的适当比例,需注重以下两个方面工作。

第4篇

关键词:企业内控;企业管理;管理控制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5-0-01

随着企业内外部环境的日渐复杂起来,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力也在不断增大,规范企业内部管理工作,不断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以此增加企业的竞争优势。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需要有效的控制方法、程序、对策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使企业的内控制度形成更严密、更完整的管理系统。所以,强化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时,要注意分析企业内部控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存在问题进行思考分析,及时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完善。

一、思考并解决好企业内部控制管理的难题

规范化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需要达到三个基本标准,分别是控制要遍及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与方面,即企业的各项运行管理活动都要归入内部的控制范畴之中;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要有针对性,要有可操行性,能切实起到规范企业管理的作用;能够形成科学的控制程序,并能突出其控制的首要地位。

1.如何把握授权的度

由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把握好授权的度能保障管理系统的规范运行。所以,作为企业的管理者,是掌握着这个企业经济发展命脉的关键人物,要建立经营决策的独立性与权威性,还有处理好经济行为的效益性和廉洁性。因此,把握好授权的度是企业内控制度的一个关键环节。若授权无度则会制约内部控制制度效能的发挥,对于内控执行人员要注意授权的“度”。对不同的控制环节,应进行不同的权力授予,才能保障权力制衡的有效发挥。

2.如何提高被控对象的受控度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实现,是在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中对企业个人实施的全方位控制。由于企业实现内部控制制度,则会衍生控制与反控制的问题。现代企业中仍然会存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有名无实的现象,更是经常发生舞弊的行为,于是迫切需要提高被控对象的授控程度。对权力操纵者之间的权力合理制衡,需要对权力操纵者的权力有一定的约束。提高被控对象的受控度,需要做好内部控制制度的科学性,以及处理好主要决策者的受控程序。

3.怎样提高科学、规范的控制程度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比较丰富,涉及到的方面也非常广泛。基于这样一个复杂的系统管理,不能仅仅是靠人治,而是需要一套科学和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运用制度去规范管理行为,使内部人员有序地开展工作,使得企业内部真正做到各司其职。提高科学、规范的控制程度,需要管理人员有针对性的对不同的经营管理活动制度适合的工作标准。这也是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一个难点。

4.怎样发展控制人员的控制技能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重点是财务会计控制,一般情况下,担任内部控制工作的大多是财会人员。这就要求财会人员不但要掌握财会知识,还应具备一定的管理、市场、金融、法律等综合知识。没有相应的技能和知识,便无法对内部控制工作做到位。企业内部控制工作,是规范人的行为,这又需要内部控制人员具有组织、协调等能力,但是,培养这样一个全能型的人才是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这又成了企业内控管理的一大难题。

二、建立企业内控制度的对策

1.内控制度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企业在制定内部控制制度的时候,要根据自身企业发展的内部环境、时间性质、经营业务范围、企业的大小等因素进行制定工作。其中,应重点考虑企业内部的环境影响,例如企业内部的职权、岗位人员的配置、人力资源政策等一系列影响企业经营活动的因素。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建立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能呆板的设置企业内控制度,而是要让企业的内控制度在企业运行中充分发挥其作用。

2.企业内控制度的建立要具有可行性

企业内控制度的可行性,是保障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运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合规、合法制定,才能使企业在进行经营管理活动时有效发挥可行性,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具有可行性,才不会使内控制度形同摆设,所以,这就需要考虑周全目标范围、标准准则、程序的控制等方面的内容。此外,进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设定时,也要把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考虑进去,并明确突发事件处理的过程,保障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实际落实到位。

三、落实企业内控制度的建议

1.加强领导对内控制度的重视与认识

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是推动内控制度的重要力量,因此,作为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要明确自身的职责,以及对企业内部的控制制度要有所重视。强化企业领导对内控制度的重视和认识,需要有效的实行内部监督体系,消除内控制度虚位搁置的现象。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也要受内控制度的制约,千万不可凌驾于制度之上。同时,企业要发挥企业审核机构的作用,对企业的内控制度的实施和执行进行严格的监督,这也是内控制度运行的一个有效举措。

2.企业内控制度要具备灵活性

企业内控制度的灵活性要求企业在实行内控过程中,对不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及时有效的解决对策,不断进行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保障企业内控制度的正常运行工作。同时,对企业出现的内外部环境的改变,为适应企业的业务调整和管理要求,则内部控制制度也要随着环境的变化做出适当的修改,使其能适应发展现状。

参考文献:

[1]韩桂玲.关于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思考[J].河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9(2):48-49.

[2]周新华.关于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思考[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9(10):103-104.

第5篇

一、合理使用的定义:法律行为或是事实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理论缺乏对合理使用概念的深人研究,现有著作和教材多着重于语义表述。除个别学者指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即采用否定性判断的定义外,均未对合理使用作出定性,即回答合理使用是否属于一种行为,是何性质的行为。

笔者以为,表述合理使用这一概念,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使用有法律依据。或说是对著作权人财产权利的限制,或说是对使用者权利的授予,都是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2)使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法律推定著作权人当然许可或应该许可,且事实上使用人无暇取得许可或难于取得许可;

(3)使用不需要对价。在一般情况下,这种使用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不得对著作权人造成利益损害;

(4)使用须出于正当目的。该目的须非商业性目的,具体表现为“学习与研究”的目的,“批评与评论”的目的,“教育”的目的等。此类目的概为公共利益所必需。

(5)使用是一种能够产生法律上效果的行为。它不是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的民事法律行为,也不是以违反法律规定为基本特征的侵权行为,而是一种合法的事实行为。

由此,笔者试对合理使用作出如下界定:“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合法行为”。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合理使用是一种合法的事实行为。关于这种定性分析,我国著作权法理论多忽略不论。

在民法理论中,事实行为是与法律行为相对应而产生的概念。我国大陆学者认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够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台湾学者通常也认为:”事实行为者,基于事实之状态或经过,法律因其所生之结果,特付以法律上效力也。“从文意上看,海峡两岸的民法学者对事实行为的内涵概括是大体相同的。但是,对于事实行为外延的包容上,学者们的认识却不尽一致。按照大陆民法理论通常的列举,事实行为主要指”撰写作品、技术发明创造、发现埋葬物、拾得遗失物“等行为,即是将事实行为与非法行为统一到”非表意行为“概念之下并作出严格的区分。也有一些学者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作出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划分。前者有合法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也有不合法行为,即无效的民事行为,后者亦可作出合法的事实行为与不合法的事实行为的分类。而台湾民法学说却认为,事实行为不仅包括引起物权关系发生或变动的行为,而且包括引起债权关系变化的构成行为,甚至还包括引起责任关系的构成行为。在这个意义上,诸如事实上的处分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不当得利行为、以至侵权行为都可以视为事实行为。

合理使用作为一种事实行为,具有区别于一般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

首先,合理使用是某种客观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有效意思表示必须以行为人的意思能力为基础;意思表示的内容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为人的内在意思必须与外部表示一致;法律行为之所以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在于意思表示体现了行为人的意志、目的和愿望,即能够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而在合理使用行为中,具有法律意义的不是行为人的意图,而是行为的客观结果。当事人使用作品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某种法律后果,而是出于学习、研究、教育的意图。因此,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行为的构成要件,并不强调行为人的意思能力状况,也不考虑行为人的具体意思内容。合理使用的行为客观性特征表明:法律后果不是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追求的结果,而是客观上依照法律规定发生的结果。任何行为都是人有意识的活动,事实行为也不例外,问题在于,表现意志内容的动机与目的不是事实行为产生法律后果的条件。以合理使用为例,行为人的动机是使用作品,其目的或为学习、研究,或为评论,或为教育,法律在所不问。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原因,不在于行为人意志内容如何,而在于其行为本身状态如何。

其次,合理使用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发生法律后果,不存在当事人预期,的意思之效力问题。在著作权法中,存在着各种合理使用的情形,它们仅有类的划分而没有质的差别;只要行为人的客观活动构成某一合理使用行为,即依法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自己的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只要上述客观行为成就,即可产生“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不必向其支付报酬”的法律后果。相反,在著作权许可使用制度中,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许可使用权利的性质、许可使用的范围与期间、付酬标准与办法以及违约责任,概由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设定。概言之,法律行为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内容而发生效力。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在法律效果上的这一区别反映了意思自治(法律行为)与法定主义(事实行为)两种调整方式的本质差别。

在著作权领域,存在着各种使用作品的情形,它们分属于法律事实的各种类别,依照民法理论对作品使用行为进行分类,对于进一步探讨合理使用与相关制度的联系与区别是大有 裨益的!

合理使用与许可使用。许可使用又称授权使用,即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特定方式对作品进行使用。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从行为性质来说,是著作权法领域中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对应关系。一般认为,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可以在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建立权利义务关系。相对合理使用而言,许可使用是一种具有设定权利意图的表意行为,许可使用行为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内容而发生效力。这即是说,法律承认许可使用行为之效力,乃在于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形成的效力意思。许可使用这一法律行为通常表现为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人利用许可使用合同可以将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或多项内容许可他人使用;同时,向被许可人收取一定数额的著作权使用费。这种情况被称为著作权许可证贸易。许可使用是作品使用的常见方式,著作权许可证贸易也是著作权人实现其著作财产权的主要途径。

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法定许可使用是一种法定“授权”,即是法律推定著作权人可能同意并应该同意将作品交由他人使用,因而由法律直接规定许可。从法律事实的类别讲,合理使用是事实行为,而法定许可使用应属于准法律行为。民法学者史尚宽先生将法律事实中表意行为分为“知之表示行为”、“情之表示行为”、“意之表示行为”。诸如表示某一事物观念的“观念通知”,请求他人行为的“意思通知”等均属于准法律行为。可见,准法律行为是一种虽无严格意义的意思表示,但又有向相对人表意之行为,因而发生与法律行为相同后果的一种法律关系。法定许可使用具有准法律行为的一般特征:第一,许可使用的“授权”意思虽由法律直接规定,但法律对此类行为未象事实行为规定的那样对其法律后果作出具体描述。申言之,法律规定必须支付,但付费的数额、方式、时间仍需“意定”;第二,被许可人只要有表意行为,即承认他人著作权的存在,有使用作品和支付报酬的表示行为,即可认定法定许可使用成立。可见,表意在法定许:可使用中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因而能产生与许可使用类似的法律效力。

合理使用与侵权使用。侵权使用归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范畴。在现代民法学说中,有学者主张依事实行为理解侵权行为的性质,认为禁止性规范应“着重违反行为之事实行为价值,以禁止其行为目的”;甚至主张一切违法行为即违反法律禁止者恒为特定事实行为。依笔者之见,侵权使用与合理使用具有事实行为的共同特征:第一,侵权使用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与合理使用一样都是一种客观行为,即业已实施并在客观上对外界造成影响与后果的行为;第二,侵权使用的法律后果依法律规定而发生,与合理使用一样,不反映行为人追求之直接目的,不存在行为人预期之意思效力;第三,侵权使用因符合法定事实要件而成立。其“未经授权,又无法律许可,擅自利用他人著作权”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基于正当目的而利用他人著作权”的构成要件,虽有内容合法与非法之分,但在本质上都是一种法律构成行为,因此在法律事实的类别中,合理使用是合法事实行为,侵权使用则是非法事实行为。

二、合理使用的对象:作品抑或权利?

在著作权法特别是合理使用制度中,作品与作品载体,作品利用与作品权利利用的区分是非常重要的。基本范畴的混淆容易导致对法律制度的误解。作品是作者创作构思活动的最终形态,是作者思想或情感的直接反映,属于知识产品的范围。作品虽然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但总是要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使得作者以外的其他人能够了解,这种表现形式具象为文字著作、舞台表演、绘画、雕塑、音像制品等,是为作品的载体。作品与作品载体是不同财产权利的客体。在近代著作权法中,印刷权、翻印权、出版权和出售权构成了著作权的全部内容,行使其中任何一项权利即是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未经许可而利用,则视为侵权。但是,上述的“出售权”(therighttOvendthecopyrightedwork),实质上是一种“首次出售权”(therightofthefirstsale),即著作权所有人有权决定作品的第一次销售,但无权控制作品的续后买卖。换言之,购买者对作品载体拥有所有权,可以自由处分该标的物的命运。但是,购买者利用手中的书籍进行翻印,则是对作者思想表现形式即作品本身的利用,涉及到复制这一专有权利的使用问题。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作品的使用实际上与著作权的利用相关联,而作品载体的使用实际上是有形财产所有权的行使。

作品利用与作品权利利用也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后者是对他人著作权的利用和限制,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前者是对他人创作的作品采用某种方式和用途(如引用、复制等)进行利用的行为,它可能引起某种法律后果发生,也可能不引起某种法律后果的发生。一般来说,著作权的使用必然涉及作品的使用,抽象的权利利用,正是法律对作品使用这一事实行为的确认;而作品的使用,不一定涉及到著作权的利用。凡对作品中所含有思想内容的使用,对著作权客体排除领域作品的使用,对己进入公有领域作品的使用,都是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基于作品合理使用所形成的创作者与使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在该类民事法律关系中,其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作品还是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理论尚未作出明确的阐述。什么样的事物可以作为客体,法律对何种对象予以保护,是由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以及人类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在民法的发展过程中,最初只有动产才可以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早期罗马的“克里维特”所有制,保留着土地公有的外壳,其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妻子,儿子、奴隶、牲畜以及世袭住宅。这些东西在当时的人们看来是重要的财产,因此才作为客体。随着奴隶制经济和私有制的发展,不动产诸如土地、森林、牧场等重要的生产资料也被确认为财产权利的客体。奴隶制国家的民事客体制度的显著特点是,它不仅把物件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而且也把人本身(如家长对家子,主人对奴隶)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民事客体制度在资本主义社会得到充分的发展。为了协调资产阶级私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继承罗马法的传统,把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视为无形物,即将权利本身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为了加速生产的集中和资本的积累,使财产的流转更为简便,他们创造了股票、票据等有价证券,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种类物,列于民事客体的范畴;为了刺激科学技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发展,调整知识形态的产品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社会关系,他们把这种科学技术成果称为知识财产,也作为民事权利的保护对象。一句话,资产阶级大大拓宽了传统民法的权利客体范围。

在我国民法学界,关于客体是否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以及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 类,都是颇有争议的问题。根据多数学者的观点,由于存在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等多种类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其客体也具有多样性特点。它包括物、行为、知识产品,以及人格、身份等。鉴于合理使用是一种使用者权关系而不是著作权关系,因此,作为法律范畴的合理使用,其支配对象是权利而不是作品。对此国外学者多有论述。美国学者认为,合理使用规则最初并不适用于个人使用的情况,它仅允许后任作者对一部作品的著 作权进行合理的使用,即意味着他在行使著作权人通过另一种方式所持有的某种权利,日本 学者将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概称为“权利的公平使用”,并将英美法上创制的这一概念引伸到其他私法领域。我国学者对合理使用的对象未作深入探讨,一般教科书认为,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既不征求著作权人同意,又不支付报酬而使用他人的作品。从语义上来看,合理使用的对象似乎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与著作权本身无涉。这种表述是一种“语义说”,与上述的“法理说”具有明显的区别。笔者认为,伴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出现,知识性的创作活动就已客观存在,但在商品交换极不发达、传播手段十分落后的条件下,尚未产生对与作品创造和利用相联系的社会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必要。因此,在没有著作权存在的情况下,对他人作品的使用并无法律上的界限可盲,而只是自然状态下人对作品的支配。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涉及作者“专有领域”中作品,实质上是对其专有使用权利在一定条件下的无偿利用。在著作权转让和许可使用制度中,著作权所有人移转的并非是自己的作品,而是自己的专有权利;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只有取得这种权利,才能按照一定的方式或用途使用该种作品。与合理使用不同,这种权利的利用经常是一种有偿利用。概言之,上述制度都涉及到著作权的动态利用,其共同利用的对象是作者的财产权利。

在民法理论上,赋予财产意义的现象往往是著作权而不是作品。西方学者在述及民事权利客体时,往往将财产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或是动产,不动产与知识财产,并把它们统一到客体“物”的概念之中。他们认为“凡能构成财产的一部分并可占为已有的财富即为物”。在这里,著作权与工业产权被视为无形物,而成为财产的组成部分。当著作权作为无体物时,人们对此类客体所产生的是财产权,即所有权与债权;而知识形态的作品,存在着“公有领域”、“排除领域”、“专有领域”的诸多划分,前两者已为全社会的公共财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而作为“专有领域”的作品,人们依法享有的则是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内容的著作权。只有这一部分作品的使用,才与作者的专有权利相联系,其使用才具有法律意义。因此,并非所有的作品都具有个人财产价值意义,精确的表述方式是:作为无形财产的著作权,才是他人使用或说是利用(包括授权使用、合理使用等)的对象。

三、合理使用的性质:权利限制、侵权阻却或使用者权?

关于合理使用法律属性的探讨,其意义在于进一步明确合理使用制度在著作权法中的地位,分清使用者与创作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寻求合理使用行为自身的民法学归宿。根据笔者的观察,国内外著作权法学者,对合理使用性质的评述,有三种观点;

一为“权利限制”说。即将合理使用看作是著作权的限制,这一观点是从行为对象主体而不是行为自身主体的角度来阐述的。国内外学者多数持此种看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编写的《版权基本知识》认为:“版权的授予是一种有限制的独占-在授予权利的范围和期限上都有限制。”“不经作者同意而使用有版权的作品,从这一点来看,这是对版权保护的限制或约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撰写的《知识产权纵横谈》,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无形作品”等都视为“版权保护的限制。”美国学者JohnS.Lawrence等人认为:“基于使用者利益的立场出发,合理使用不是对版权这种独占权利的排除,而是对版权的一种最重要的限制。”中国学者郑成思认为,作者的专有权利不是绝对的,而是要受到种种限制,这种限制包括保护期上的限制,以及权利的限制。其中合理使用即是对著作财产权的限制。另一学者沈仁干也持类似观点,他将我国著作权法对作者权利的限制概括为合理使用、准法定许可和法定有限转让。我国台湾学者中,“权利限制说”较为流行。杨崇森认为:“为了保障作者或艺术家创造之动力,以促进学术文艺之发展,固须对著作权加以保护,但在另一方面,亦不宜保护太过,以免阻滞了一般知识的利用与资讯的传播,所以各国法律,基于社会公益之理由,对著作权加以种种限制。”其中,“合理使用乃法律对著作权人权利最重要且应用最广泛的限制。”

二为“侵权阻却”说。即认为合理使用是著作权侵害的违法阻却事由。这一观点首先假定合理使用即是侵权行为,概因法律的规定,推定其违法性失效,因而不以侵害他人著作权论。日本学者胜本正晃认为,权利的公平使用本应属于不法行为,但由于其违法性失效,因而成为非违法行为。阻却违法性的事由,应由法律直接规定,诸如合理使用、无因管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道路通行权等,都属于此类情形。美国学者中也有人认为,合理使用是可以原谅的最少侵害,因此是著作权形式上的侵害。我国台湾学者张静对此阐述比较全面,他认为“合理使用行为本质为侵害行为,只是既经注明出处后不以侵害论而已”,“合理使用与强制授权之区别,仅在于前者为无偿利用,后者为有偿利用,强制授权是阻却违法事由,合理使用亦当如此”。“以著作权之本质言,乃独占排他权,理论上任何人未经同意不得利用,即是合理使用亦然,否则与排他权有所不合。唯国家基于公益,不得不予著作权以限制,但所能限制者,仅是从实质违法之观点,予以阻却违法,并不能阻却其行为之侵害性。”

三为“使用者权利”说。即认为合理使用乃是使用者依法享有利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一 项权益。这一观点从合理使用关系的主体的角度出发,立足于合理使用即是合法行为的观点,将主体这种法定“利益”称之为“特权”、“权利”,美国学者对此论述较多。《著作权与文学产权的法律》一书的作者认为,合理作用是“著作权人以外之他人,以合理方式使用有著作权资料而不经其同意之特权”。另一学者在《版权原理:法律与实践》中写道:“所谓合理使用即是作者以外的其他人对版权作品,不经作者同意而以合理的方式加以使用的特殊权利。”美国学者中,以《版权本质;使用者权利的法律》一书的作者阐述得最为系统而深刻。他们认为,“现代著作权法乃是平稳创作者权利、出版商权利与使用者权利的产物”,“有理由认为,著作权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必须重视在创作、传播与使用作品过程中所有个人的权利”,“使用者也有权利。否认个人的使用权将会导致以著作权控制社会公众的行为,从而出现为少数人谋取所谓经济利益的结果。”“著作权法若要服务于公共利益,必须包容两种时常冲突的私人权利-创作者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经济回报权与使用者因利用著作权作品而提高其知识水平的学习权利”。

笔者认为,“权利限制说”与“使用者权利说”各执一端的表述,实际上是对合理使用法律属性不同角度的分析。在这里,我们可以借用有形财产关系中的物权理论,来考察合理使用制度,或许“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物权体系中,所有权与他物权有着不同的地位,前者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是不依附于他人之物而独立存在的物权;后者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权利。因此他物权既是对所有权设定的负担,起着限制所有权的作用;同时,也是对他人财产所享有的利益,具有利用他人财产权利的功能。有形财产关系的他物权理论,对于我们分析无形财产关系中的合理使用制度是具有启迪意义的。第一、合理使用是使用人对他人著作财产权的一种利用,表现为使用人对他人的著作权作品所享有的不经同意,不必付酬而加以使用的某种利益。这种利益(抑或是权利)得到法律的确认,但以不得损害该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为前提;第二,合理使用是社会对他人著作财产权的一种限制,表现为在著作权人的专有权领域内,由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在使用条件或方式上划分一定的“自由”范围,允许他人合理适当地利用这一权利。就立法宗旨而言,著作权法是以权利本位为基点以保护作者权益为核心的法律。因此立法语言将合理使用表述为“著作权的限制”,当为顺理成章之事。但就法理学研究而言,合理使用应视作是一种利益,即非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这也为题中应有之义。概言之,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从著作权人方面来看,是对其著作财产权范围的限定,从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即使用者)来看,则是使用他人作品而享有利益的一项权利。

“侵权阻却说”与“权利限制说”也是从不同方面对合理使用法律属性的认定。与“使用者权利说”截然相反,该说认为,合理使用本身系侵害行为,只因基于实质违法之考量,认为其为社会所相容,而予以阻却违法,即不以侵害著作权论。在这里,我们有必要说明什么是违法性?合理使用究竟本身系合法行为,还是其本屑不当但构成阻却违法?

在侵权行为法理论中,行为违法性是否单独成为侵权责任的要件,并无一致意见。法国民法认为侵权责任产生的根据在于行为人的过错,过错是个客观的概念,它包括了行为的违法性。而德国民法认为,过错与违法是两个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即过错是一个主观因素,违法是指客观的行为或结果。我国民法学者大都认为违法性应作为独立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但也有学者主张过错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概念。尽管存在上述立法与理论上差异,但我们可以将违法性的基本含义作出如下概括:(1)法律对行为人规定有作为与不作为的义务;(2)行为人违反上述义务而造成对他人的损害;(3)行为人无权或缺乏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抗辩。纵观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系由法律授权使用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即某种行为“自由”),不向其支付报酬(即某种“利益”取得)而使用他人有著作权的作品。这是一种授权性规范。而合理使用在立法中往往又被冠名为“著作权的限制”,这种具有限制内容的义务性规范乃是对著作权人设定的。简言之,合理使用是依法行使某种权利的行为,无侵害性可言,当然不能认为违法。对此,两岸著作权法学者多有评说。大陆学者认为,“对著作权的限制,意味着著作权人在享有著作权同时,应对社会承担一定的义务,以促使作品更广泛地被社会利用。”“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亦称一定范围内的适当使用。”“这种使用作品不构成侵犯著作权,这就是为了社会公众的利益而使用作品,这既是作者的权利,也是作者赋予社会的义务。”台湾学者认为:“认许自由利用制度,即他人为了便于学术研究,文艺批评或其他正当理由,可适度的引用或复制别人的著作。如果他人引用著作权人著作未逾合理使用之程度,只须注明出处,可以不必征得原著作人之同意,而不构成著作权之侵害”。上述论述表明,合理使用是一合法行为,无侵害性,当然无所谓违法性,更谈不上阻却违法之事由。

“侵权阻却说”认为,违法有形式意义之违法与实质意义之违法的区分。前者系对法律、法规之违反,后者是对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之违反。形式违法与实质违法密切相关,在行为未有阻却违法事由时,侵害即是违法,依形式违法判断即可。如行为具有违法阻却事由时,则须从实质违法观点判断,即应考虑其行为有无符合社会共同生活所承认的目的,如未构成实质违法则不予处罚。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本为侵害行为,但因实质违法之考量,不以侵权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其理由在于:首先,合理使用不具有侵害性。著作权是一种有限独占性权利,法律对作品的使用设定有“专有区域”与“自由区域”。合理使用不涉及著作权的“专有区域”,换言之,合理使用是法律要求著作权人让渡其些微利益的结果。

因此,合理使用的范围,也就是使用人自己的利益范围,无所谓侵害他人利益可言;其次,合理使用不具有违法性。它是著作权法认许的行为,不构成形式违法;同时这种行为符合正义、公平、公益、合理的社会生活准则,也不构成实质违法。“侵权阻却说”的理论逻辑是,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构成形式违法,由于合理使用阻却事由出现,不构成实质违法。在此,我们研究的对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作品使用,而是具有特定含义的合理使用。这种使用的对象、范围、条件具有明确的规定且为法律所认可。失去了形式违法的前提,实质是否违法的分析已无必要。

笔者认为,从合理使用关系的主体的角度出发,使用者权说更为准确。使用者权作为使用著作权作品的利益之法权形式,具有一般民事权利的基本特征:首先,使用者权意味着主 体在一定范围内的意思自由。在“合理使用”这一特定范围内,使用者可以做他所希望的事情。相反,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人的限制,在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中,著作权人负有相应的民 事义务,即服从使用者的意思而进行的作为或不作为(主要表现为不加禁止与干涉他人合理使用的不作为)。与一般民事权利一样,使用者权首先是一种自由权,法律对该项权利的设定,就是为了划定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之间自由的界限,使各民事主体的自由不致相互妨碍,从而实现精神领域社会关系的有序化;其次,使用者权意味着主体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使用者享有自由权并非最终目的,其目的在于运用这种自由权来实现自己的利益。在现实生活中,并非所有的利益都表现为权利,但使用作品的利益是使用者权的目的,该项权利的本质就是由著作权法保护的某种利益。在民法领域,一切法律关系都归结为利益关系,当事人为自己设定、受让权利,不过是将其作为实现自己利益的工具。使用者权是依法而存在的权利,同样具有利益的功利目的,最后,使用者权具有法律保障性。没有法律保障的权利为“权利”,仅是一种事实状态。因此,凡权利,必具有合法性,否则不成其为权利。使用者权之所以受法律保障,乃因为它是法律所设定的。法律之所以保障该项权利,其原因在于使用者权所反映的利益不违背立法者的要求,因而得到其认可并为法律赋予相应的救济措施。

第6篇

【关键词】唐代 官员考核 中小商业银行 绩效考核

一、唐代官吏考核制度的特点

唐代是我国历史上最强盛的朝代之一,其完善的封建制度、官吏考核制度则值得现代管理者学习与借鉴。《唐律疏义》序中所说:“盖姬周而下,文物仪章,莫备于唐。”就是一种极为中肯的评价。唐代官员考核制度的主要特点在于建立了完善的考核官员体系,设立明确的考核标准,并使用相对公平的考核方式对全体官员进行分类考核,其操作方法及制度的科学性是值得我们研究学习的。

(一)完善的官吏考核体系

唐朝有着完善的官吏考核系统,不但建立了专门的组织机构,而且将官员按照不同级别进行分类考核,俗称考课法。由中央各司和州府长官逐级对下属官员进行考核,其中由吏部考功司审查四品以下官员的考核结果,呈报皇帝,而三品以上官员由皇帝直接考核。利用这样的考核制度可以使被考核官员分时分类的参加考核,能使考核工作更加规范的进行并且可以防止出现由于考核而导致官员无法正常的完成日常工作的情况。

(二)制定明确的考核标准

唐朝在区分不同级别等级的基础上设置了不同等级官员的具体考核制度标准。唐代制定的考核制度中,将“人品”为基准的“四善”和“才能”为标准“二十七最”巧妙的进行了组合,体现了当时统治者考核官员坚持德才兼备方可用的原则。“四善二十七最”对官员的行为控制、工作方式、加强封建官僚队伍的廉政建设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三)官员考核过程中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唐朝十分注重官员考核的公平性,其制定的考核法则为各类被考核官员提供了考核标准以及行事准则和流程要求,从而使考核本身具有相当的透明度。唐代从诸司和各州长官对下属官员的初考开始,到吏部考功司复审,直至最后定考阶段都征求应考者的意见,并允许应考者进行申诉,并将考核结果公布。因此,唐代的官员考核流程具有相当程度的公平性及透明度。

(四)考核结果与官员奖惩紧密联系在一起

在封建社会历史上,官员的品级、俸禄及待遇一般与考核结果密切相关,这对实现官员考核制度的规范化、常规化及法律化十分重要,而不仅仅使考核流于形式。譬如:唐朝对官员考核及升降做出明确的规定:“凡居官必四考,四考中中,进年劳一阶叙。每一考,中上进一阶,上下二阶,上中以上及计考应至五品以上奏而别叙。六品以下迁改不更选及守五品以上官,年劳岁一叙,给记阶牒。考多者,准考累加。”

二、我国中小商业银行目前绩效考核过程中所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绩效考核体系不完善

绩效指企业在既定的战略目标下,选用科学合理的考评方式,对企业职工的工作行为方式和取得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估,并运用评估的结果对员工将来的工作行为和工作业绩产生正面引导的过程和方法。但是目前中小商业银行由于自身发展情况的约束、缺乏科学的管理经验,所以大部分中小商业银行在制定绩效评价体系时仅仅考虑到业务指标这一因素,聚焦于利益分配这一决定性环节,忽视了对作为银行最为宝贵资源之一的人力资源的培养。虽然少数的中小商业银行希望通过引用国内外先进的绩效考核方法来提升自身考核水平,但是由于管理层的不重视,导致绩效考核在大多数情况下成为人力资源部门的任务,无法切合银行发展的实际并被广大员工所接受,因此无法达到考核目的。

(二)绩效考核指标设计不够明确,误差较大

由于许多银行考核体系不够完善,也导致其制定的考核标准过于模糊,表现为标准照搬、标准欠缺、标准走样、难以量化等形式。有的中小商业银行会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发展战略,但是没有进一步对发展战略进行分解,使其融入到中小商业银行绩效考核指标中。另外,有的中小商业银行缺乏缺乏客观的绩效评价指标,缺乏对银行行业本身的经营发展现状、竞争对手的发展现状、市场状况的全方面了解,而是一味的追求银行效益,不切实际地设立考核目标,导致考核目标与现实发展状况脱节。还有就是仅仅依靠管理者个人的主观影响及看法来对考核者进行评价,无法在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之间找到一个平衡,其结果必然导致绩效考核的误差较大。

(三)考核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公开性以及公正性

大部分中小商业银行都会按照相对固定的周期对银行职工进行考核,并且会建立绩效考核档案及数据库,但由于对绩效评价的过程存在公开性不足,绩效考核渐渐流于形式。银行的绩效评价指标的选择,大多出自领导者个人的偏好,员工参与绩效目标制定的机会很少,使得绩效目标的选择缺乏合理的基础。如图所示,约有91.89%的员工认为绩效考核需要加强考核的公开性,透明性,约有94.59%的员工认为应及时进行绩效反馈以促进双方的沟通。因为管理者私自确立绩效目标,导致在监督方面及公正公开方面缺乏员工信任,使得员工自身缺乏对绩效考核公正的信心,因此使绩效考核的目的无法准确实现。

图1 银行在绩效考核制度实施的过程中需要加强的环节

第7篇

【关键词】考核模式;知识;技能;态度;过程性考核

Abstract: The check mode of the curriculum is the important link, is also the baton in the teaching process. The traditional check modes are at the end of the course, mainly adopt written examination, which can not stand out the comprehensive quality and professional ability of the student, and also can not reflect the process capability evaluation of the students. The diversified check mode based on knowledge, skill and attitude should stick to the combination of knowledge check、skill check with the attitude check,and change the “summative assessment” for “process assessment”。It can evaluate the students' professional knowledge, skills and attitudes of occupation, and improve the students' comprehensive quality.

Key words: check mode; knowledge; skill; attitude; process assessment.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课程考核环节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对整个教学过程起到导向、检验、鉴定、反馈等多种作用,是教学过程的指挥棒。课程考核模式的改革滞后于教学改革的整体进程,一定程度上会制约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一个科学的兼具效度和信度的考核模式对实现课程目标是至关重要的,它能够指导学生改进学习方法、调整学习策略、提高学习效率,同时又能帮助教师及时获取教学反馈信息、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1、我国高职课程考核模式现状

传统的课程考核主要以书面考试形式为主,考核不能突出对于学生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的培养,不能体现对于学生过程能力的考核。

1.1重理论、轻实践。现行的课程考核,一般分为考查和考试两种,实行百分制或等级制,这种从理论到理论的考核办法只能检查出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不能考核出实践能力的高低,不适用于高职课程培养学生能力的根本要求。

1.2重知识、轻能力。考试内容重书本知识,局限于教材,没有结合工程实际。当今知

识更新速度日益加快,获取、运用知识的能力比记忆知识更重要。对于高职学生,综合能力的发展与职业能力的培养显得更为重要。

1.3重结果、轻过程。期末考试基本上是“一张考卷定成败”。这使得考核带有投机性,

无法保证考核的公正性与客观性。对于高职行动领域课程来说,过程的监督更重于结果[1]。

1.4重分数,轻激励。百分制考核虽然体现了考核成绩的精确性,但也使得学生过分关注分数,这不仅导致学生对于过程能力的疏忽和轻视,而且由于考分可能带给学生挫败感,使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受到负面影响,不能起到考核对于学生的激励作用。

水利工程专业是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最早开办的专业之一,也是我院第一批教学改革试点专业和重点建设专业,旨在培养面向水利工程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于2009 年被列为浙江省高职高专院校特色专业建设项目并获得中央财政支持。本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决定了课程的建设必须以“能力”培养为主线,以突出行业和职业特色,因此学科型教育体制下的考核模式必须进行改革。

2、“知识+技能+态度”多元化过程考核模式的构建

水利工程专业的专业基本能力平台课程(专业基础课)和专业综合能力平台课程(专业课)大部分为项目化课程,采用理实一体化教学。如果考核仍采取传统的期末笔试的方式,将与平时的任务或操作脱节,必定会使项目化教学流于形式。[2]为适应课程项目化的教学模式,体现能力本位,本专业两大平台的课程考核都采用“知识+技能+态度”的多元化过程考核模式。

2.1 课程“过程性”考核模式的构建

本专业两大平台课程的考核都取消了期末考试,变“终结性考核”为“过程性考核”。而过程性考核强调对学生学习过程的考核,改变过去期末考试“一考定成败”的考核模式,把整个课程的考核按照课程内容分为若干子项目或单元考核,每次考核都占一定的比例,这样就在教学过程中增加经常性的考核。过程性考核的成绩反馈,能使教师更好地对阶段教学进行总结和反思,便于更好地组织教学;同时学生也能看到自己的进步或不足,学习积极性也会有所提高。

在笔者所教的2010级水利工程专业两个班的《工程力学》课程里,通过首次实行过程性评价,发现两个班学生学习工程力学的积极主动性比往届有明显提高,过程考核的成绩一直呈现上升趋势。教师通过第一次过程考核就能发现哪些同学基础较差或者掌握程度不好,通过集中辅导,并组织学习经验交流,使成绩差的学生增加了自信,不会因为课程难学而放弃学习,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此外,针对与企业岗位结合紧密的课程,比如《建筑材料检测》、《工程地质与土力学》以及《工程测量》等课程,在过程考核中可要求专任教师和企业兼职教师共同参与,制订建材实验和土工试验的考核标准、测量放线工考证标准,这样更能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使学习过程变得更加有趣、更加个性化,有利于促进学生的发展,也有利于更加全面地评价学生的综合能力[3]。

2.2 课程“知识”考核模式的构建

“知识”考核主要针对学生“应知”的考核,本专业的两大平台课程对于知识的考核主要包括课程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公式,是学生顶岗实习和走向工作岗位所必备的专业基本知识。针对“知识”的考核采用无纸化考核,即学生上机考试的形式。由课程教师团队建立习题库,习题库全部是客观题,主要包括单选、多选、判断、填空等题型,并附答案,由教师按照子项目或章节归类上传到考试系统和课程网站。教师可利用考试软件,根据不同项目的内容合理布局试卷的深广度、难易度、区分度,合理设置题型并完成组卷。学生可以在完成一个项目的学习后进行机考,获得相应的成绩,作为知识考核成绩评定的组成部分。

教师可根据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在考试系统里统一安排过程考核,学生在机房规定的时间内要完成针对“知识”的无纸化考核。考试的试题由电脑从题库中随意抽取生成,每名考生的试题都不尽相同,能够保证考试的公平性。考试结束后成绩自动评出,错误的试题及正确答案也一并显示,教师也不用再为期末的出卷、印卷、和判卷工作犯愁,减少了不必要的人力、物力和体力的浪费[4]。

通过无纸化考核,学院课程网站的利用率得到了明显提高,学生只需在寝室电脑前就能备考,登陆校内的课程网站就能在考试题库里答题练习。这样一来,学生学习专业课程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得到了提高,在取得优异成绩的同时也强化了对专业课程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公式的记忆和理解,为今后学生顶岗实习和走向工作岗位奠定了扎实的理论基础。

2.3课程“技能”考核模式的构建

“技能”考核主要针对学生“应会”的考核,是为了突出高等职业教育应用型、技能型人才的培养要求,强调对学生实践能力、动手能力的培养。基于“技能”考核的实施方案主要根据各门专业课程的定位和教学目标,按照以能力为目标、以项目为载体、以任务为驱动的考核设计原则,以适应过程化的考核教学模式编制技能考核实施方案。首先,专业课教师与行业相关企业、顶岗实习企业以及校企合作企业的工程师及技术人员进行交流与咨询,分析工作岗位流程,确定课程在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管理、检测等岗位上所需的技能要求,通过“下达工作任务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需用到的专业技能学习专业技能技能考核”的步骤让学生深层次掌握专业课程对应的基本技能。

对于偏理论的专业基础课程的技能考核可以将工程中常见问题的分析处理方案、计算等,以典型案例分析的方式命题,可以是主观题也可以是客观题。对于《建筑材料与检测》、《水利工程测量》、《工程地质与土力学》等这些实际操作较多的专业课程,可以在实验室或选定的场所采用实际操作进行考核,由考评小组现场考核,通过学生的“做”来考核,从学生完成项目的程序、方法、成果完成情况、仪器设备选择是否正确、操作是否规范、表格填写是否符合标准、方案选择是否合理、计算过程是否正确等方面进行评价。对于与岗位紧密联系的课程考核,如《水利工程CAD》、《工程建设监理监理》、《工程造价与招投标》、《施工组织与管理》等课程,可以与行业关键岗位人员(制图员、监理员、造价员、施工员)的考证相结合。考核内容与考证部分试题结合,一方面能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另一方面又为学生顶岗实习、毕业后能胜任岗位工作及参加技能考证起到良好的支撑作用。

对于其他实践性较强的课程,还可以采用角色扮演、课堂讨论、案例分析、专题调研报告、问卷调查、项目设计、自评与互评、团队活动、大型作业、实验操作、成果汇报、答辩等形式来考查评价。以上各种“技能”考核,改变了以主讲教师考核为主的模式,而采用由主讲教师、同行教师、企业工程技术人员、行业专家、全班同学、学生本人共同参与的考核模式,提高了技能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全面性。

2.4 课程“态度”考核模式的构建

“态度”考核主要针对学生的学习态度和职业态度两方面的内容。学习态度主要包括课堂出勤、课堂文明、尊敬教师、作业完成、自主学习、吃苦耐劳、团结协作等方面,教师可以根据学生以上方面的表现进行综合评定。职业态度主要包括做事认真、严谨规范、诚实守信、爱岗敬业等方面。目前,我院水利工程专业在对学生开展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教育的同时,也切实加强以职业态度内容为核心的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行业特点总结出了“肯干、实干、能干”的“三干”专业育人文化。其中,“肯干”指的就是“态度”,要求学生积极主动、努力勤奋,不怕苦、不怕累,能够坚忍不拔、不断超越。此外,水利工程专业还将“态度”考核评价的落脚点放在生产一线,通过校企合作和学生的顶岗实习积极争取企业的参与和支持,邀请行业、企业技术骨干与专业教师共同制定课程“态度”考核标准和评价体系。将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管理的机制与学校评价体系结合起来,把握企业岗位对专业相关人员岗位能力和职业“态度”的要求,将企业对员工职业素养的需求融入到课程“态度”考核中,从企业的需求考核学生的职业能力,实现学校评价和企业评价的有效衔接。

【结语】

本文针对传统的课程考核模式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立足于水利工程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以及大多数项目化课程平台,提出了原有的学科型教育体制下的考核模式必须进行改革。只有基于知识、技能、态度的协调发展,采用多元化的考核模式,并注重形成性过程的考核,才能全面评价学生在课程学习过程中针对“知识”、“技能”和“态度”的综合情况,即掌握专业核心能力和关键能力的程度,进而达到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目的。

【参考文献】

[1]俞敏燕.基于能力本位的高职课程考核评价模式改革构想[J].职业教育,2011(12):151-152.

[2]龙芳.高职项目化教学课程考核模式研究[J].职业教育研究,2009(2):147-148.

[3]张海容.德国职业教育对我院高职教育课程考核模式的启示[J].职业教育,2010(4):41-44.

[4]高巍.基于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考核模式研究:谈高职英语课程考核[J].辽宁高职学报,2011(7):9-12.

基金项目:浙江省教育厅2012年高校科研项目(Y201225975)基于高职 “知识+技能+态度”的多元化过程考核模式的研究

第8篇

【关键词】校企合作;高职教育;实训基地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企业用工的要求越来越高。高职院校作为培养技术人才的教育基地,必须面向市场,坚持以就业为导向,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培养企业所需要的技能型人才;必须深化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学改革,探索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办学模式。校企合作正是一种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与教育改革相协调的一种新型办学模式。建立校企间良好的合作机制,既是国际上职业教育发展的成功经验,也是我国职业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趋势。《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指出:要调动行业企业的积极性,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促进校企合作制度化。

在国外校企合作已经开展了多年,很多国家对校企合作的研究已经十分深入,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己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理论体系。如英国实施三明治教育模式,德国的“双元制”模式、美国的合作教育模式等。相比于国外,我国的校企合作教育起步较晚,与之相对应的理论研究刚刚开始,还处在探索和研究过程中。

一、我国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校企合作教育起步较晚,与之相对应的理论研究刚刚开始,还处在探索和研究过程中。20世纪80年代以来,教育开始与世界广泛交流,主要是学习和借鉴国外校企合作教育,90年代开始进行校企合作教育的试点,相比于国外,我国目前校企合作的发展仍然存在部分问题:

第一,在宏观上,相比于欧美发达国家的校企合作模式,校企合作中介引导模式,特别是社会中介在中国有待发展。就目前来看,没有为校企合作牵线搭桥的中介或平台。

第二,校企合作大多数还仅仅是起步阶段,缺乏深层次合作。

首先,由于受政府政策、环境、资源等条件的限制和约束,校企合作的实践探索进展非常慢。其次,尽管有些院校开展了校企合作的实践,但也属于摸着石头过河,边走边看,既没有相应的理论体系作指导,也没有形成跨区域、跨行业、跨专业的具有借鉴意义的校企合作模式。因而对校企合作的研究还停留在起步阶段,具体来讲对于校企合作的现状、发展定位、实现途径、模式、共性与特性等方面研究还不够,以及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对于影响校企合作的其他因素诸如经济社会的发展预期、社会公众的心理、社会的实际用工需求等方面的研究也不够深入,无论定性研究还是定量研究都凸显不足。

第三,企业参与合作积极性不高,实际行动不足。

首先,合作各方缺乏推动力和加速器。在实施校企合作的学校、企业、政府主体三方中,仅有学校一方因就业压力而动力十足,而对于企业而言,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其作为买方缺乏足够的推动力。原因在于:(1)培养职业院校毕业生教育成本较高,一般而言,没有相关方面的专项资助资金,承办职业教育的企业或学校仅仅依靠收取学杂费是无法维持正常开支的,更难言获利,这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校企合作。(2)由于不是定向培养,职业院校学生毕业后可以自由选择企业就业,这就可能使得企业投资职业教育不但既得利益落空,反而有可能为别的企业培养了劳动力,和自己竞争,从而挫伤企业投资职业教育的积极性。(3)校企合作缺乏规模效应。从当前校企结合的现状,发展定位、模式、途径、规模等内容来看都一定程度上存在问题,难以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职业教育管理机制和产业规模效应,这就使得企业投资职业教育信心不足,动力不足。

其次,在整个校企合作的运行体系、关系没有构建完善的情况下,由于在寻求校企合作各方的合作关系上缺乏动力、目标、政策支持,就使得校企合作的实际运行只会取得阶段性成功,不会达成良性循环。

第四,校企合作的稳定性和长效性低。

对于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来讲,目前基本上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即主要依靠领导干部的人脉来建立和维持校企合作关系。这种合作机制主要是建立在个人情感的维系上,作为最初的校企合作方式,形式简单,操作方便,机动灵活,但是一旦领导成员离职,就会导致这种合作关系的终止,既不利于充分调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也背离了“校企合作”的初衷,因而缺乏稳定性和长期性。

基于以上我国校企合作存在问题的分析,笔者希望能够从理论和实践上探索出校企合作创新的有效途径,解决校企合作创新中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整合双方优势资源,增加合作关系的稳定性、长久性,提高合作效率,为推进国家经济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我国高职院校校企深度合作模式应对策略

(一)大力发展行业协会的桥梁、媒介作用

高职教育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需求,与社会行业、企业有着最为密切的联系,这就奠定了行业协会在高职教育的办学活动中的重要地位,是推动和维护校企合作的中坚力量。

一方面行业协会作为职业资格标准的主要制定者,最熟悉岗位对劳动者技能和素质的规格与要求,加强对学生职业技能的教育与培训,使他们不仅获得学历证书,还能获得将来从事某一职业岗位的资格证书,从而增强就业能力。行业协会可以深层次地参与和指导高职院校的办学实际,也可以帮助学校成为职业资格鉴定中心。

另一方面行业协会作为市场信息的传播者,能够通过信息传递在学校和企业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原因在于其成员大部分来自于企业,它能够主导企业未来发展方向和前景规划,对不同行业、企业未来一段时间内所需人才的数量和规格都能做出比较准确的预测和判断。行业协会把这些信息及时有效地传输给学校,就能大大提高学校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成效,既能满足行业、企业自身发展要求,又能实现它们的发展目标。

(二)探索灵活多样的校企合作模式

1.建立以省辖区为基础的校企深度合作“董事局”机构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建立由董事会主导的校企合作机构,由董事会来负责校企合作发展规划、方案的制定,企业参与学校的专业课程设置,共同制定教学计划的一种工作机制,使企业切身感受到自己肩上责任的重大,乐于参与其中。这种模式主要从三个方面开展工作:在师资队伍建设方面,发挥学校的主导作用,由学校负责师资培训,全面提升师资队伍素质。在实践教学方面,学校可建立校内、校外多方位实训基地,组织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实践教学,增强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动手能力,丰富学生的实践经验。在学生的综合能力评价方面,学校以企业的需求为主导。一方面可以采取订单式教育,根据企业的需求和自身的办学实力制定招生计划。按照企业要求制定学生行为准则和学习目标。另一方面通过学生在企业的实习情况,开展企业对毕业生的满意度调查,同时学校密切追踪毕业生的就业情况。

2.建立以省辖区为基础的校企深度合作的“战略模式”

这种模式,首先要从战略的高度开展长期的校企合作战略伙伴关系,校企合力打造重点专业学科高层决策机制,共同研究确定课程体系、教学大纲,共同制定学生培养计划方案,由学校教师和企业的专员对学生分别进行理论和实践的系统培训。同时学校安排部分老师参与企业的一线生产、以及部分重大攻关项目的研发工作,获取第一手的经验和资料,从而更好地开展课堂教学工作,更有针对性地为企业培养输送复合型人才。在实践教学方面,可采取校企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开展产学研教相结合教学方式,边干边学。在综合能力评价方面,可由校企双方共同建立学生能力评价标准制度,通过一系列指标开展学生的综合能力评价。在招生方面,由校企双方共同制定招生、培训、就业计划,一是学校针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开展培训,使其达到企业生产基本要求,实现就业;二是学校面向企业在职职工开展短期培训,实现受训职工因岗位变化快而导致的技能提升、岗位转换等需求。

3.建立以省辖区为基础的校企深度合作“战术模式”

即积极探索实现校企“无缝隙”合作模式,建立校企人才培养集团或基地,采取“一校多企”、“多校多企”等“基地模式”,打造校企合作的产业链模式。

在教学方面,建立由企业主导的专业建设委员会,来负责专业建设、课程设置等,同时培训课程的开发以企业为主。在师资队伍建设方面,一是由企业派专员到学校进行阶段性全脱产教学的方式,二是建立校企合作的专职师资队伍,在承担培养学生的教学职责的同时,又参与企业的技术革新与科技攻关项目,达到教研一体化的目的。这两类教师的教学能力、教学效果、工作业绩等由校企双方共同考评。

在实践教学方面,采取引企入校或者引校入企等方式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实现校企一体化实习实训教学管理。在能力评价方面,建立企业评价学生职业能力制度,由企业专家会同鉴定组织机构根据教学进度,对学生进行阶段性的职业能力测评。在招生就业方面,以企业为主导组织相关招生和培训。在学生管理方面,以学校为主导,实现校企文化的有机融合,从而利于学生今后在企业的顺利发展。

(三)建立校企深度合作的动力机制

首先,找准双方利益的结合点,让双方都“有利可图”,从而树立牢固的校企合作思想。对于高职院校来说,面临着诸如资金投入不足,办学场所设施、“双师型”教师、稳定的实训基地缺乏,人才培养模式和方法落后,毕业生就业困难等实际问题,而实行校企结合恰好有助于解决以上问题与不足。

对于企业来说,随着校企合作的开展与深入:一方面能得到学校的先进的科技和理论支持,为企业职工提供再教育与培训,全面提升职工的能力与素质。另一方面校企合作还有利于为企业做宣传,提高企业的知名度与美誉度的提高,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其次建立包括政府干预动力机制、市场运作激励机制、考评监督机制,长效利益共享机制等动力机制。实现政府主导、高职高专主体、行业指导、企业参与、财税杠杆、法规保障。全方位保障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能动性。

(四)加强校企合作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护

校企深度合作不仅是教学理论与生产实践的合作,也是市场经济高速发展需要的合作,因此,政府要提供相应的配套资金和相关政策来给予引导和支持,同时还要有相应的政策法规来规范、调节和推动。

一方面,政府部门要出台好的政策来扶持校企合作,通过系列优惠政策促使条件不足的高职院校,努力创造条件开展校企合作,同时通过政府财政扶持渠道,全力组织企业积极参与合作。例如由政府出面牵线搭桥,将行业、企业引进学校,为高职院校“引凤下蛋”,在保证行业、企业对学校的投资有合理回报的前提下,开展“订单教育”,让学校为行业、企业的发展“量体裁衣”,培养大批符合企业实际需求的人才。

另一方面,政府部门要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立法工作,建立健全职业教育立法体系,为行业、企业和高职院校的双赢高效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邱朝红,王建民.高职教育产学研结合的模式探讨[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06(10).

[2]方从蕙.我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校企合作问题与对策研究[D].南京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08:30.

[3]庞世俊.美、英、德、澳四国综合职业能力内涵的比较[J].比较教育,2009(4).

[4]李春富.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常见模式的研究与实践[Jl.中国校外教育,2009(8):470-471.

第9篇

为做好*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以及《黟县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黟发[*]23号)等精神,现就*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和对象

全县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的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二、考核等次及优秀比例的确定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标准按照《关于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黟人字[2002]55号)执行。各单位优秀比例控制在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3%以内,对*年度受到上级主管部门与政府人事部门联合表彰的先进单位,其单位优秀比例可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15%。县委、县政府目标管理、招商引资、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考核规定中对优秀比例和考核等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按县委组织部黟组干字[2007]8号文件,对在县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含不是班子成员的科级干部)年度考核中评定等次为“优秀”的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在*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且不占单位优秀指标,被评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在*年年度考核中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等次,考核小组要认真核实情况,准确把握,并按规定审核。

三、考核程序

(一)个人总结。被考核人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年度书面总结,重点是履行职责的工作实绩,并填写《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登记表》(样表见附件1、附件2)。

(二)述职与测评。中层以上干部要求在全体人员会议上进行述职,其他人员交书面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进行测评。

(三)提出考核等次。根据测评结果,由所在科、股、室主管领导写出评鉴意见,提出考核初步等次,单位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对主管领导写出的评鉴意见和提出的考核等次进行审核,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四)对考核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要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对反映的问题,单位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应进行核实,经认真核定确认不符合优秀等次条件的人员,应重新确定考核等次。

(五)部门负责人签署考核意见并最后确定考核等次。

(六)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样式见附件3、附件4)。

(七)被考核人签署意见,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

四、考核要求

(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程序进行;

(二)坚持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要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凡是认真履行《黟县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行为,成绩显著的,在年度考核评优时优先;凡是有《黟县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考核等次按《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二)款确定。

(三)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扩大考核层面。直接面向群众的窗口单位和部门的工作人员,必要时可面向社会,在一定范围内接受直接服务对象的评议。

(四)把国家公务员学习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情况列为考核内容。根据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关于开展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培训考核的通知》(黟人字[*]173号)文件,列入公务员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培训考核的对象中未参加考核或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年度考核不定等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五、几类特殊情况人员的考核

(一)提前离岗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计算考核年限。

(二)下列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不计算考核年限。

1、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的人员,超过半年的;

2、年度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或事假连续超过三个月的;

3、年度内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的。

(三)下列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

1、选拔到农村基层工作锻炼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参考依据。

2、新录用在试用期内的人员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3、对于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对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审查结束有结论后再定。经审查,没有问题的,根据本人表现补定考核等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的当年起,按规定进行考核,不补定立案审查期间的年度考核等次。

(四)下列情况人员,考核处理办法是:

1、新调入、转任的人员,由其调入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其调入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2、挂职锻炼的人员,由挂职单位提供材料,原单位负责考核并确定等次。

3、单位派出学习、培训人员,由派出单位了解学习、培训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