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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甲方:XXX
乙方:XX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对其所属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委托鉴定的目的要求详见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二、甲方的权利与责任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委托书内容提出明确的鉴定结论和处理意见;
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拟鉴定房屋的原始资料,如实介绍房屋的使用、修缮、加固情况,并配合乙方进行现场勘查和检测。
三、乙方的责任与权利
1、乙方应自甲方正式委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向甲方出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协议约定取得房屋安全鉴定费。
四、 付款方式
1、经双方核算,预计鉴定费用为XX元,大写:XX万
仟 佰 拾 元整。
2、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支付乙方房屋安全鉴定订金,订金为总金额的60%。
3、余额在领取鉴定报告时付清。
五、 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能按约定时间向甲方出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每延迟一日,向甲方支付总鉴定费1%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2、甲方自报告出据七日内未来领取,将视为违约,并将订金作为违约金赔付给乙方。
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 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XXX 乙方:XXX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日 期: 日 期:
【拓展阅读】
一、房屋安全鉴定的途径
现实当中,因不当使用而对楼宇造成损坏的情况有很多,但因为普通居民楼分属于不同的业主,因此很难统一协调进行保护,这就为房屋安全埋下了巨大隐患。市民如对房屋质量鉴定存在疑虑并申请鉴定时,可以通过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单幢建筑所有产权人的名义向鉴定中心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市民也可联合该房屋所在建筑物的所有权利人提出房屋鉴定申请。
总而言之,未经房屋鉴定的房屋,居民平时要定期观察房屋内墙壁、地板、天花板等位置是否存在沉降、倾斜和裂缝等现象。重点要注意观察裂缝出现的部分这些都是房屋质量鉴定的项目。其中,由材料干湿变化引起的地面、墙面网状裂缝,或由热胀冷缩变形原因造成的裂缝不属于危险裂缝。居民碰到类似情况须引起重视,并尽快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二、房屋安全鉴定的条件
1、在房屋建筑上设置高耸物、搁置物或者悬挂物的,属于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荷载或者在楼顶设置广告牌等高耸物的,应当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设置。
2、严重损坏的房屋一般不得装饰装修。确需装饰装修的,应当先进行房屋鉴定,并采取修缮加固措施,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3、非住宅房屋装修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载荷的,应当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质量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施工。
4、原有房屋改为公共娱乐场所或生产经营用房的,经营者应当向房屋质量鉴定机构申请房屋鉴定。
5、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及时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鉴定。
6、兴建大型建筑或者有桩基、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对施工区相邻房屋进行房屋鉴定,并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房屋质量鉴定机构的条件
一级房屋质量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 200 万元;
(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 5 年以上,承担过较大规模的房屋安全鉴定项目,履行房屋鉴定机构职责,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享有良好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 10 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5 人。其中,建筑结构、建筑工程等专业 10 人(含国家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2 人),地质专业 1 人,建筑材料、建筑设备专业各 2 人。以上人员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等 5 年以上,具有中级 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70%;
(五)有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专用试验室。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必需的技术设备、仪器;
(六)取得 ISO9000 标准质量体系认证。
二级房屋质量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 100 万元;
(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 4 年以上,有房屋鉴定业绩,履行房屋鉴定机构职责,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享有良好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 5 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8 人。其中,建筑结构、建筑工程等专业 6 人,建筑材料 专业 1 人,建筑设备专业 1 人。以上人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 程技术、建筑设计等 5 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60%;
(五)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必需的技术设备、仪器。
三级房屋质量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 50 万元;
(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 3 年以上,有房屋鉴定业绩,履行房屋鉴定机构职责,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享有良好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 3 年以上工作经历;
1鉴定工作的依据和程序
2006年,建设部了《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建质[2006]291号文),用以指导和规范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工作,对既有幕墙的保修和维护责任、维护和检修、安全性鉴定、监督管理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省市也纷纷和实施了更具体的地方性政策文件和技术性标准,广东省于2007年了《广东省建设厅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粤建管字[2007]122号文),对广东省的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工作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现阶段进行既有幕墙鉴定的技术标准,主要有GB502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T21086《建筑幕墙》,JGJ102《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T139《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133《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等,广东省于2011年了《建筑幕墙可靠性鉴定技术规程》(DBJ/T15-88),作为地方性标准使用。根据广东省细则,符合以下条件的既有幕墙工程必须进行安全性鉴定:(1)在建设部《玻璃幕墙设计、制作、施工安装的若干技术规定》(建设[1994]776号文附件)前,即1995年以前建成的玻璃幕墙。(2)在《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实施前,即2001年6月以前建成的金属与石材幕墙。(3)未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进行工程验收的玻璃幕墙和金属与石材幕墙。(4)原设计或制造安装过程中遗留下较严重的缺陷,需鉴定其实际承载能力的幕墙。(5)年久失修或已超过原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幕墙。既有建筑幕墙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其安全维护责任人应主动委托进行安全性鉴定:(1)面板、连接构件或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现象。(2)遭受台风、地震、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而造成损坏。(3)相关建筑主体结构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另外特别规定:建筑幕墙工程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原则上每十年进行一次安全性鉴定。安全性鉴定应委托具有检查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按下列程序进行:(1)受理委托。了解委托方提出的幕墙鉴定原因和要求,收集幕墙设计、施工、验收(特别是隐蔽工程验收)和使用维护的图纸、原始记录等有关资料。(2)现场调查。按资料核对实物,调查幕墙实际使用条件和内外环境,查看已发现的问题的具体情况,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3)制订方案。综合分析所收集的技术资料,现场调查情况,确定鉴定目的、范围和内容,制订详细的检测、评估方案,提交委托方审核。(4)签订合同。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幕墙鉴定方案,明确需委托方配合的有关工作,签订委托鉴定合同。(5)实施检测。检查幕墙结构体系、构件及其连接构造节点,进行必需的材料检测和现场试验。(6)分析计算。进行幕墙结构体系受力分析,验算构件的承载能力。(7)评估定级。对调查、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确定鉴定等级。(8)鉴定报告。确定鉴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编制并提交鉴定报告。
2鉴定工作的主要内容
幕墙作为建筑物护墙,是由面板和支承体系及一系列配件附件等组合而成、附着在建筑物外立面的独立的外墙系统。幕墙充当建筑外立面并具备外墙的功能,如强度、刚度、防雨水渗漏、隔声、防摩擦声、采光、热工、防火、防雷等。对既有幕墙进行鉴定,就是针对其组成部分及整体系统的质量状态和功能状态进行评价,以确定其质量安全状态,给出鉴定结论和维护建议。与主体结构可靠性的内涵相一致,幕墙的可靠性是结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的统称,鉴定工作依工作量、侧重点和深入程度的不同,既有幕墙鉴定分为安全性鉴定和正常使用性鉴定以及同时包含此两种鉴定的可靠性鉴定。可靠性鉴定的主要内容有:幕墙材料的检查测试、结构和构造的检查测试、设计复核及构件的承载能力验算等环节,以下作简要介绍。
2.1材料的检查测试材料的检查测试应先检查其技术资料,核查质量保证文件与现场材料及其相关参数的一致性。当现场调查发现材料由于与时间有关的环境效应或其他系统性因素影响可能导致性能退化时,应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在该种构件中确定至少5个构件作为检测对象,并按现行的检测方法标准测定其材料力学性能。材料的检查测试,采用现场测试和取样实验室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1)金属型材和板材的检查:金属型材和板材应检查外形尺寸、壁厚和板厚、表面处理层膜厚、表面腐蚀(锈蚀)、外观质量。型材壁厚和板厚重点检查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2)表面腐蚀(锈蚀)及外观检查:应检查铝合金型材和板材与其他金属型材的接触部位是否有双金属腐蚀情况,重点检查螺栓连接处、与主体结构连接处和防雷连接点等部位,铝合金型材和金属板材表面防腐处理层的损坏及基材锈蚀情况。(3)玻璃的检查:主要检查内容为:品种、厚度、边长、外观质量、应力、边缘处理情况。中空玻璃还应检查粘接密封质量和露点。玻璃边缘处理方式的检验,采用目视观察和手试的方法,检查玻璃的磨边、倒棱、倒角质量,是否有缺棱、掉角等缺陷。检查玻璃外观质量,表面是否有明显的划伤、损伤或霉变现象;夹层玻璃是否有分层、起泡、脱胶现象,脱胶的大小及部位;中空玻璃是否有起雾、结露和霉变现象;镀膜玻璃是否有氧化、脱膜现象。当玻璃出现异常破裂情况时,应综合采用适当的检查方法和检测方法,分析玻璃破裂的原因。(4)石材的检查:主要检查内容有:品种、厚度、外观质量、边缘处理情况及必需的物理力学性能。石材外观质量主要检查是否有裂纹、边缘缺棱、缺角、锈斑等缺陷和表面的风化侵蚀现象。必要情况下在适当部位抽取石材样品进行物理力学性能的检测:吸水率、抗弯强度、剪切强度。当石材出现异常破裂情况时,综合采用适当的检查和检测方法,分析石材破裂的原因。(5)耐候密封胶的检查:包括资料审查和外观质量检查、粘结质量检查。其中资料审查包括:胶的品牌、批号、出厂检验报告、当年的型式检验报告、耐久性和位移能力等级、接缝位移量和密封胶的适用性。检查接缝密封胶是否开裂、起泡、软化发粘、粉化、脱胶、变色、褪色和化学析出物等现象。检查耐候胶粘结质量,检查接缝密封胶和基材是否粘结良好,同时检查胶体弹性,有无老化。(6)结构密封胶的检查:包括资料审查和胶缝粘结宽度和厚度、注胶质量、粘结质量、外观质量的检查。相关资料审查包括结构胶品牌、型号、出厂检验报告、当年的型式检验报告、相容性和粘接性检测报告、对基材底漆处理要求、变位能力及对计算书要求的符合性。如基材需要采用底漆处理,应检查相容性检测报告和结构胶注胶记录中相关内容的一致性。外观质量检查包括检查结构胶是否有开裂、起泡、粉化、脱胶、变色、褪色和化学析出物等现象。对硅酮结构胶注胶尺寸及注胶质量和粘结质量的检查,首先应将幕墙结构装配组件拆下分解,然后进行检测,切开胶缝横截面,观察胶缝是否注胶饱满,有无气泡。检查结构胶粘结质量,分别对结构胶两面粘结的基材进行剥离试验,以检验硅酮结构胶是内聚破坏还是粘结破坏。胶样的力学性能测试,采用取样实验室测试方式进行。(7)五金零件及配件的检查:主要检查材质、厚度、外观质量、表面腐蚀锈蚀、非金属零件配件的老化情况。对不锈钢和其他合金材质,可进行取样分析判定。对开启窗五金配件的使用功能及安装牢固程度,采用手动试验的方法现场检查。
2.2结构和构造的检查测试结构和构造的检查应包括以下文件和内容:设计文件、竣工资料、竣工资料的隐蔽验收记录、预埋件(或后置埋件)、构件和主体结构及构件之间的连接构造、变形缝及墙面转角处的构造、防雷构造、防火构造、单元式幕墙的封口构造、幕墙热工构造、结构构造与设计文件及现行标准规范的相符情况。当设计文件及资料不全或实际构造与设计文件不相符时,应补充测绘幕墙的典型立面分格,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方式和主要构造方式等。按要求进行抽样检查和检测,确定幕墙结构承载能力验算所需要的相关参数。对隐蔽部位可采用无损或局部破损的方法进行抽样检查和检测。结构和构造的检查,应按每个鉴定单元各类结构构件和构造节点总数的1%抽样,且均不少于5个构件或5处构造部位。结构和构造的检查包括:预埋件、后锚固节点、立柱连接节点、梁柱连接节点、变形缝、开启窗、防雷构造、防火构造、热工构造等。幕墙面板装配构造的检查:检查明框幕墙的面板嵌入量。检查隐框、半隐框玻璃幕墙面板固定压块和金属板固定耳板的规格数量及固定情况,检查固定压块或固定耳板有无松动、变形和损坏情况、测量压块或耳板及紧固件规格、间距。检查吊挂式全玻璃的玻璃上端吊挂夹具的装配连接构造,检查下端支承全玻幕墙玻璃与上下端槽口以及吊挂式全玻幕墙玻璃与下端槽口的装配连接构造,检查并测量玻璃与槽口的镶嵌尺寸。检查点支玻璃幕墙的面板支承连接装配构造,检查驳接头、爪件等支承装置有无松动、变形和损坏现象。检查石材幕墙面板支承连接的装配构造,检查石材的钢销、铝合金挂件、背栓、不锈钢挂件等连接件有无松动、变形和损坏现象,测量连接件和紧固件的规格。当缺少幕墙设计文件或工程现场难以测量幕墙构造、构件截面尺寸时,对最不利条件下的幕墙板块或构件进行静荷载检测和计算分析。
2.3设计复核及构件的承载能力验算鉴定工作实践中,设计复核和构件的承载能力验算一般多用于早期建成的幕墙工程,其设计施工不规范,缺少设计图纸及设计资料,各设计参数和材料物理性能参数多由现场测量、材料测试得出,属于设计反算。工程资料齐全的工程项目,除非委托方特别要求,正常情况下一般仅进行常规设计审查,此环节不详述。
3工程实例分析
由检查鉴定的主要内容可以看出,鉴定工作较完整地涵盖了幕墙系统的各组成材料、各结构构造,着重考察的是系统的质量现状。与主体结构相比,幕墙系统使用期限短,性能随时间退化快,主要原因是使用了高分子有机材料———硅酮密封胶作为结构部件,这是高分子有机材料的固有老化特性所决定的。对于既有幕墙系统,特别是隐框玻璃、半隐框玻璃、开启窗等以硅酮结构胶作为结构受力部件的系统而言,硅酮结构胶是幕墙系统安全性的最重要影响因素,也是这类既有幕墙检查鉴定的重点和质量控制点。然而硅酮结构胶的性能退化(老化)规律是相当复杂的。首先,硅酮结构胶是一种混和物,各品牌产品的成份和配比各不相同,产品性能各有差异;其次,在使用过程中,胶体所处的温度、湿度、光照等条件不同,胶体的老化随使用环境不同而呈现出很大差异。以下通过工程鉴定实例简要介绍旧硅酮结构胶的取样测试过程和测试结果。工程概况:某工程位于广州市区,总高19层,72.8m;幕墙工程采用隐框玻璃幕墙形式,幕墙工程总面积约5000m2;1998年9月建成投入使用。
取样情况:结构胶通过开启窗取样,取样数为9组。取样分布于9个楼层。测试情况:将胶样进行修整,制备成哑铃型试样9组,进行拉伸强度、断裂延伸率、邵氏硬度、质量损失率等四项测试,试样如图1所示,拉伸测试如图2所示,测试结果如表1所示(邵氏硬度和质量损失率指标分别用原胶样和拉伸测试后的残胶测试,不用哑铃型试样)。修整试样,制备成符合条件的后粘结H型试样4组,进行拉伸测试,试件及破坏后状态如图3、4所示,测试结果如表2所示,后粘结试件参照广东省《建筑幕墙可靠性鉴定技术规程》附录A的方法制备,用高强硅酮结构胶将胶样两面粘结于铝板,按GB16776《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的养护条件进行养护后进行拉伸测试。对本例中的胶样而言,该结构胶后粘结试件最大强度平均值1.29MPa,高于GB16776的0.6MPa要求值;最大强度伸长率平均值88%,弹性一般;0.14MPa定伸伸长率数据较离散,波动范围在5.9%~9.1%范围内;由于没有该结构胶原始数据,无法定量比较。定性分析该结构胶强度指标较好,但硬度偏高,模量偏高。GB16776《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中对结构胶的指标评定均是针对H型试件而言的,但旧胶不具备制样条件,哑铃型试件所测出的力学性能指标与H型试件存在一致的定性关系和大致的定量对应关系,可以作为参考。相比较而言,后粘结试件的受力状态更接近胶体的实际受力状态,尽管从工程现场所割取的胶样很难达到标准要求的胶体尺寸12mm×12mm(GB16776规格),但大量的实验研究结果表明,尺寸为12mm×6mm的试件与尺寸为12mm×12mm的试件,其最大强度和最大强度伸长率指标相差不大。因此本例中,后粘结试件的测试结果仍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4结语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扎实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面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整改,切实增强开展城市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坚决遏制房屋安全事故,切实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原则
(一)登记造册
按照“一栋一档”原则,逐一建档造册,并对排查结果实行信息化台账管理,建立房屋安全隐患问题清单和整改措施清单。
(二)鉴定管理
房屋安全鉴定原则上由鉴定委托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开展。勘察设计企业可以将检测业务另行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结论负责,勘察设计企业依据检测报告出具鉴定报告,并对鉴定报告负总责。结构简单的城市三层以下(不含三层)住宅安全鉴定等不需要进行结构计算的鉴定工作可直接由具有主体结构检测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出具鉴定报告,并对鉴定报告负责。
(三)整改治理
实施房屋风险隐患整治清单化管理,逐一标明隐患治理责任人,确保责任清晰、措施落地、闭环管理、整改到位。对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各社区应督促房屋所有权人及时进行解危,对一些确实难以由所有权人独自进行解危的,街道协调政府各部门、所有权人等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危险房屋改造工作。对城市规划区内重大隐患房屋,所有权人有改造意愿且与规划没有原则性冲突、未纳入征迁范围的,可以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出台危房翻建审批政策,允许翻建解危。
(四)安全管控
充分发挥各社区的作用,确保管理范围全覆盖。各社区发现房屋安全问题应及时上报。房屋风险隐患消除前社区要采取“人防+技防”措施,逐栋落实监测人员负责房屋安全巡查和动态监测工作,坚决防范化解城镇危房重大隐患风险。加强重要节假日和极端气候条件下的危房巡查检查工作,发现异常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置上报,确保人员安全,对已经搬离腾空的危房,要防止危房住户回流。
三、组织机构建设及责任分工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以书记为组长,主管、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社区书记为成员的街道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排查整治工作总体统筹,协调解决实施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街道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街道城管科,由同志担任。
各社区的相应职责
负责辖区内居民住宅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全面动员,对初步判定存在重大隐患的房屋,立即撒离人员并上报街道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街道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协调市房屋开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安全鉴定,对鉴定为危房的立即设置危险房屋警示标志,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周边居民危房信息。组织对鉴定为违建的房屋进行拆除动员工作,同时做好拆除动员宣传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四、工作任务及范围
(一)工作任务
明确落实各社区排查职责和范围,按照“一栋一档”原则,逐一建档造册、并对排查结果实行信息化管理,建立房屋安全隐患问题清单和整改措施清单,全面摸底、重点整治、有序推进街道辖区内所有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城市房屋的安全隐患整治。
(二)工作范围
本次排查范围是全街道内的居民住宅楼,不留盲区、不留死角,重点加大以下五类建筑风险隐患排查力度。
1.原有住宅楼改建为酒店、饭店、学校、体育馆、商场、养老院、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2.建设年代长、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及其他因素产生主体结构安全隐患的住宅楼。
3.拆改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住宅楼。
4.改扩建房屋。
5.以往排查存在风险隐患的C级、D级危房,是否存在隐患加剧、未搬离整治、违规住用情况。
五、计划安排
1.重点排查。2021年9月底各社区要完成对辖区内重点房屋摸底排查工作。重点排查5类房屋,包括年代久远的房屋、经过改建扩建的房屋、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存在隐患房屋违规住用等。
2.全面排查。在重点排查整治的同时,各社区要结合实际于2021年12月中旬完成所有房屋的全面摸底排查。排查内容包括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等。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督促指导
街道成立检查组开展督导工作,对辖区内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领导干部,严肃追责问责。
(二)做好宣传引导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房屋装修安全管理和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房屋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等其他安全管理,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各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工商、公安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所有人应当定期对房屋结构进行安全检查,及时保养,发现安全隐患或险情,应当按规定及时鉴定、治理,在台风、雨雪、汛期季节以及各类灾害后,应当及时做好加固、修缮工作,排除隐患,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
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的设计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擅自破坏或改变结构,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或险情,应当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进行处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房屋白蚁防治管理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手续之前,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按规定缴纳白蚁预防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应当向登记机构出具实施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竣工验收合格后的非住宅房屋进行装修时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由白蚁防治单位对装修房屋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鼓励住宅房屋装修时一并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在新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开展白蚁预防处理活动,提供技术及咨询等服务。
第十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第十一条在白蚁防治包治期限内的房屋发生蚁害,白蚁防治单位应当按照白蚁防治合同的约定进行灭治;发生蚁害的房屋未进行白蚁预防处理或者超过白蚁防治包治期限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第三章房屋装修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房屋装修应当保障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本条例所称住宅房屋装修,是指住宅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住宅房屋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在土建工程施工中一并实施装修的住宅房屋和结构不与其他建筑相连的独户住宅房屋,其装修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十四条住宅房屋装修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拆改、变动承重结构和建筑主体;
(二)违法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卫生间、厨房间移位、扩大或增设;
(四)其他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本条例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结点和基础等。
第十五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住宅房屋装修需进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装修前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一)拆改、变动非承重结构;
(二)增砌墙体、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开凿非承重墙体、扩大或移动门窗尺寸、位置。
第十六条进行住宅房屋装修备案,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依法可证明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身份的材料;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进行备案的是使用人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其装修的证明;
(三)原房屋平面图和装修设计图或装修项目说明。
第十七条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房屋装修现场的监督检查,制止违法装修行为。住宅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装修施工人员应当接受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的现场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装修行为。
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房屋装修行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有关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违法装修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非住宅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装修房屋需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改变建筑物外立面、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行为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依法经规划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二十条本条例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结构的完损程度和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鉴别、评定。
房屋的安全鉴定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二十一条房屋交付使用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
(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和大型商场、饭店等公共服务场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一半的房屋;
(三)出现危及使用安全迹象的房屋;
(四)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
(五)改变使用性质、危及使用安全的房屋;
(六)遭受灾害事故后出现异常,仍需继续投入正常使用的房屋;
(七)进行地下管线施工、桩基施工、附设三米以上地下室深基坑、爆破及较烈震动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区周边可能被损坏的房屋;
(八)其他依法应当进行鉴定的房屋。
前款第(七)项由建设单位在桩基施工或基坑开挖前委托鉴定。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所列房屋的,应当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建设单位提出鉴定委托。
第二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所有人、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房屋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可要求房屋所有人、责任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所有人或责任人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所有人或责任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房屋安全鉴定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本条例所称的责任人是指造成房屋出现安全隐患或险情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三条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二)依法可证明委托人身份的材料;
(三)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或证明与被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凭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查,并在现场勘查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有明显险情的房屋,应当立即组织鉴定;房屋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鉴定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出具阶段性鉴定文件。
第二十五条房屋安全鉴定依据国家现行的规范和鉴定标准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结构特殊、情况复杂的鉴定项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聘请专家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加鉴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扰鉴定人员的正常鉴定活动。
第二十六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责任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申请复鉴。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另行组织鉴定人员进行复鉴。
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复鉴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存在实质不同的,前次鉴定费用和复鉴费用由原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
第二十七条对存在明显险情的房屋,复鉴期间不得停止加固、修缮、改建、停止使用等治理措施的进行。
第二十八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除出具鉴定报告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送达房屋所有人、责任人和使用人,并报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及时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二)变更使用,适用于改变用途后能够安全使用的房屋;
(三)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四)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五)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应当拆除的房屋。
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危险房屋依照《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处理。
第三十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有权作出强制治理决定,必要时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危险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仍拒绝治理且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固、修缮、拆除、改建等治理措施,并可将使用人依法强制迁离危险房屋,相关费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房屋防治的督促检查,对成片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已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成片危险房屋改造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并需拆除重建的,给予拆迁优先安置、规划优先定点、重建减免费用等优惠措施。对于特殊困难人员,政府应当出资对其居住的危险房屋进行改造和治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时未实施白蚁防治处理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对非住宅房屋进行装修时未实施白蚁防治处理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白蚁防治单位未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或未按国家和省有关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由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生蚁害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房屋管理单位未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住宅房屋装修中实施禁止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住宅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在住宅房屋装修前进行备案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可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有关装修活动的,由建设、规划等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依法应当委托鉴定的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建设单位拒绝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督促其委托鉴定,逾期仍不委托鉴定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指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建设单位承担,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因拒不委托鉴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接到《危险房屋通知书》后拒绝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拒不治理危房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拒绝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拒绝采取治理措施或白蚁防治措施、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拒绝或阻碍对危险房屋的解危措施、破坏房屋结构或设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因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白蚁防治单位的故意或过失,导致房屋发生损失或安全事故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白蚁防治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结构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维护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拆改房屋结构、改变房屋用途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结构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结构安全管理的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和工商、公安、建委、规划、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鉴定、确保居住和使用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房屋所有人或者受其委托的房屋管理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对房屋结构进行安全检查,对房屋结构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排除。
与房屋结构安全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房屋所有人或者受其委托的房屋管理人,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排除不安全隐患。
第六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依法合理使用房屋,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举报违反房屋结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二章 拆改房屋结构、改变房屋用途的管理
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拆改房屋结构,应当向房屋结构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房屋结构安全鉴定符合条件的,由房屋结构安全管理部门下达批准文书。
拆改房屋结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还需到规划等其他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严禁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未经批准擅自拆改房屋结构。
第八条 改变房屋用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到房屋结构安全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一)住宅改为公共场所用房的;
(二)办公用房改为公共场所用房或者厂房(含仓库)的;
(三)公共场所用房改为厂房的;
(四)其他改变房屋用途,其荷载大于原设计荷载的。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第九条 拆改房屋结构的,应当向房屋结构安全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代管(托管)协议;
(三)房屋所有人书面同意书;
(四)拆改房屋结构方案;
(五)需要提供相关房屋技术资料的,应当提供相关房屋技术资料;
(六)实行物业管理的,还应提交物业管理企业的书面同意书。
申请人无法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资料的,由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机构现场勘查、测试。
第十条 房屋结构安全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拆改房屋结构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意见;情况特殊复杂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意见。
第十一条 拆改房屋结构应当严格按照房屋结构安全管理部门批准的方案进行,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使用和安全。
拆改房屋结构,需变更原方案的,应当按照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其辖区内涉及房屋结构安全行为的管理,对擅自进行拆改房屋结构、新设或者扩展原有阳台的,必须予以制止;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拒不接受制止的,应当及时报告房屋结构安全管理部门、规划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拆改房屋结构,禁止下列行为:
(一)拆除房屋的承重墙、梁、板、柱;
(二)在建成房屋下建造地下室、蓄水池;
(三)新设阳台,扩展原有阳台;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实施前违反规定设置、扩展阳台的,由规划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拆改房屋结构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房屋结构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结构安全验收申请,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房屋结构安全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验收意见。
第三章 房屋结构安全鉴定管理
第十五条 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工作,由房屋结构安全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其作出的房屋结构安全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结构安全状况的合法依据。
第十六条 拆改房屋结构、改变房屋用途的,房屋所有人必须向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结构安全鉴定。
第十七条 房屋使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发现房屋有不安全隐患的,有权要求房屋所有人申请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房屋所有人拒不申请房屋结构安全鉴定的,房屋使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应当向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机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代管(托管)协议;需要提供相关房屋技术资料的,还应当提供相关房屋技术资料。
申请人无法提交前款规定资料的,由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机构现场勘查、测试。
第十九条 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条 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机构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并出具符合实际情况的鉴定书。
第二十一条 房屋结构安全鉴定人员应当经房屋结构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取得房屋结构安全鉴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 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收取鉴定费;收取鉴定费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交纳;房屋所有人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的,从其约定。
因责任人引起的房屋结构安全鉴定,鉴定费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章 房屋结构安全监察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房屋结构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对违反房屋结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监察。
房屋结构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具备房屋安全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房屋结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四条 房屋结构安全管理部门及其房屋结构安全监察人员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及房屋结构安全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房屋结构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责令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房屋结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房屋结构安全监察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行勘查、测试,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做出说明,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房屋结构安全管理部门及其监察人员的监察工作,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和妨碍房屋结构安全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七条 房屋结构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结构安全监察人员的管理,定期对房屋结构安全监察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房屋结构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有经营行为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无经营行为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由规划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不制止、报告违反本办法涉及房屋结构安全行为的,由房屋结构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房屋结构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有经营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无经营行为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房屋结构安全监察人员玩忽职守、循私舞弊、贪赃枉法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房屋结构安全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应当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部门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结构安全,是指组成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板、柱等基本结构构件的安全。
本办法所称房屋技术资料,是指被鉴定房屋的设计资料、地质勘探资料、施工技术资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全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房屋结构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防治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古区房屋和近郊区国有土地上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军队、宗教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遵循合理使用、定期检查、预防为主、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阎良、临潼、区和市辖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市政、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依法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房屋的举报和反映,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或者反映人。
第二章房屋结构安全管理
第七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第八条房屋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一)拆除、破坏承重墙体、粱、板、墩、柱等结构的;
(二)在楼板或者阳台板面上超标准增大荷载的;
(三)安装设施和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
(四)其他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
第九条房屋使用过程中,需要开凿墙体或者楼地面
筑物增大荷载、改变使用功能,可能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事先书面征询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
(二)已出售的商品房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事先书面征询售房单位的意见;
(三)使用公有房屋和单位自管房的,事先书面征询房屋产权单位的意见;
(四)使用其他房屋的,事先书面征询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物业管理企业、售房单位、房屋产权单位、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征询意见书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勘,提出是否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意见;物业管理企业、售房单位、房屋产权单位、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不得施工。
第十条有下列危害房屋结构安全情形之一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指导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采取安全防治措施:
(一)遭受暴雨、洪水、地震、滑坡、地面沉降、地裂缝等自然灾害侵袭的;
(二)遭受爆炸、火灾等破坏的;
(三)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十一条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等重点单位和商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的房屋安全进行普查或者抽查。物业管理企业、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对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安全进行检查和修缮,做好房屋安全检查记录,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
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使用安全状况进行鉴别和判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
第十三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一)改变房屋结构的;
(二)因施工、生卢可能影响周边房屋安全的;
(三)房屋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
(四)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建设单位未按前款规定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其限期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责任人承担。
第十五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必须具有乙级以上建筑施工设计资质,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承担的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必须与其资质、资格相适应。
第十六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鉴定人员进行现场鉴定时,应当出示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测鉴定,有明显险情的房屋应当立即进行检测鉴定。
第十八条鉴定人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鉴定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时应当支付房屋安全鉴定费。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或者责任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房屋安全鉴定费按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建设单位对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房屋安全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另行组织复核鉴定。
第四章危险房屋防治管理
第二十一条房屋出现险情,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采取安全治理措施。
房屋出现重大险情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排除险情。
第二十二条经鉴定为成片危险房屋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进行改造。
第二十三条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取治理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的,可观察使用;
(二)采取治理措施后解除危险的,可继续使用;
(三)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他人安全和相邻建筑的,停止使用;
(四)整幢危险的房屋,应当立即整体拆除。
第二十四条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白蚁的防治管理。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发现白蚁危害的,应当及时向白蚁防治机构报告,由白蚁防治机构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擅自施工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恢复原状,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其出具的鉴定结论无效,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额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房屋安伞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损失程度,可处鉴定费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将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二)将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
(三)延误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的。
第二十九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负有直接责任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员两年内不得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组织领导
(一)成立县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和同志任组长,同志任副组长,县住建局、县安监局、县规划局、县国土局、县执法局、县房产局等单位负责人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房产局,具体负责此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统筹协调工作,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
(二)成立县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全鉴定组、县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查组分别负责此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安全鉴定和督查工作。
二、排查范围
此次排查包括全县所有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户、农村土坯房和巴山新居工程房屋(含在建和已入住房屋),重点对以下房屋进行检查:
(一)已鉴定为C、D级的危险房屋;
(二)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砖混(砖木)结构房屋;
(三)使用年限未超过20年,但是承重构件出现结构性裂缝的,基础出现变形的,木结构出现腐烂的,钢结构构件锈蚀严重的,混凝土梁、板、架、柱出现酥裂的,抹灰突然大面积脱落的,新近出现门窗突然不能自由开闭的;
(四)改变使用性质、危及使用安全的房屋;
(五)遭受灾害事故后出现异常,仍需继续投入正常使用的房屋;
(六)建设项目施工区周边可能施工被损坏的房屋;
(七)被部分拆除后需继续使用的房屋以及拆迁范围内的危旧房屋;
(八)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安全排查、鉴定的房屋。
三、检查内容
(一)D级危险房屋内的人员是否已全部撤离;
(二)整体危险的房屋是否已被完全拆除,存在危险隐患点的房屋是否已采取措施排除危险;
(三)房屋是否出现结构裂缝、沉降、倾斜等危险征兆;
(四)改变房屋承重结构、增加房屋设计荷载、安装设施和设备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等拆改房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对房屋安全有何种安全影响;
(五)涉及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正在进行装饰装修的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六)按照规定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非住宅房屋,是否超过其鉴定年限;
(七)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巴山新居工程(包含在建和已入住房屋)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存在质量安全隐患;
(八)房屋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及措施的落实。
四、方法步骤
本次排查治理工作集中在20天内完成,分为组织宣传、排查治理和汇总报告三个阶段;
(一)组织宣传阶段(5月15日-20日)
1.县房屋安全排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县级主管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排查治理工作申报电话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申报。并安排专人做好电话记录,填写《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登记表》。
2.房产部门牵头组建由房屋安全鉴定专业技术人员和权威检测机构专家组成的核查组,为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3.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开展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广大人民群众房屋安全意识,做到房屋安全人人关心、人人监督、人人维护。
(二)排查治理阶段(5月21日-6月10日)
1.以乡镇、社区为排查单元,组织人员对属地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排查或自查,并填写《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登记表》。
2.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及时向所在乡镇、社区报送房屋安全自查情况,并填写《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登记表》。
3.各乡镇、各单位对排查出确有安全隐患的房屋,由房屋所有权人申请进行鉴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由所在乡镇或单位出具《危险房屋通知书》,并由相关技术部门提出治理意见,各乡镇负责督促有关当事人按照治理意见进行整改。房屋安全鉴定及治理整改所需费用,原则上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三)汇总报告阶段(6月11日-15日)
各乡镇、各部门填写本单位排查范围内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并书面总结相关情况,向县房屋安全排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题报告。
五、工作职责
(一)县房屋安全排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房屋安全排查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所辖区域房屋排查归类上报,对D级危房人员撤离和危房整改排危工作具体抓落实。
(二)县房产局负责组织对房屋安全隐患情况进行归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作出鉴定(费用由业主单位自行承担)、协调技术部门提出治理整改意见。
(三)建设部门负责对非拆除房屋及其部分拆除房屋安全隐患进行排查、督促、整改。
(四)执法和规划部门负责对违章房屋建筑的安全隐患问题提出治理整改意见。
(五)教育、卫生、文化、商业、市政、水电气及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对其所有、使用、管理的房屋建筑的安全隐患问题,按有关部门提出治理整改意见进行整改落实。
(六)私有房屋的安全隐患问题,由房屋所有权人按有关部门提出的治理整改意见进行治理整改。物业管理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工作。
(七)物业服务企业、房屋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有权制止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对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的义务和权利。
六、措施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政府的统一部署上来,并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细化工作方案,要抽调责任心和工作能力强的人员及业务技术骨干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切实把排查治理工作做深做细。
(二)突出重点,强化责任。要切实加强对车站、宾馆、饭店、医院、学校、幼儿园、商场、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所以及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房屋建筑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各房屋产权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房屋使用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将排查治理工作方案部署落到实处,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关键词:地震,修复,加固,施工
0 引言
近年来,全球发生的重大地震灾害不断,我国境内四川汶川、青海玉树也发生了强烈地震,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灾后,房屋的检测、鉴定和加固工作是重建工作的重要部分,其中,对于需要修复或加固后才能继续使用的建筑来说,加固质量的优劣是影响建筑安全的重要因素,所以,在修复、加固的设计和施工中必须注意一些要点,以保证其效果。
1 设计要点
根据房屋遭受损坏的程度进行房屋地震破坏等级鉴定,评估其破坏等级,根据评估结论和处理意见进行相应的设计。
例如:某工程为六层底部框架结构,建于2005年,在汶川地震中房屋遭受轻微损坏。当时的《房屋地震破坏等级鉴定报告》中的评估结论为轻微损坏;处理意见:(1)对于房屋受损墙体进行稍加维修,即可使用;(2)应根据国家新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规定重新评估后,确定是否需要采取加强措施。
在进行房屋修复或加固设计工作中,主要依据和资料应包括:
1.以业主提供的原建筑物的施工图和现场实际观察情况及所有收集资料。
2.《房屋地震破坏等级鉴定报告》。
3.国家及所在地区现行设计规范、规程、标准及文件。
设计中,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同原设计(起算时间按建成时间),根据上述情况,按有关文件精神,基于建筑所有构件的整体相互作用进行合理的设计。
2 材料要点
目前,砌体结构的常用加固方法有:扩大砌体截面加固、外加钢筋混凝土加固、外包钢加固、钢筋网水泥砂浆层加固、增加圈梁或拉杆、裂缝处理等;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常用加固方法有:预应力加固法、黏贴钢板或碳纤维加固法、加大截面加固法、外包钢加固法、增设支点加固法等。虽然各种方法不同,但大多会涉及到加固中的常用材料,如钢材、焊条、混凝土、砌体、砂浆、植筋胶、碳纤维布和碳纤维布黏贴胶等,不同的材料要满足相应的条件。现对加固常用材料说明如下:
1.钢材级别应满足设计要求,必须具备出厂证明,并有屈服强度和含碳量的合格保证。
2.焊条:采用手工焊时,选用的焊条应与主体金属的强度相匹配。采用埋弧自动焊时,选用的焊丝、焊剂应与主体金属的强度相匹配;焊丝应符合现行标准《焊接用钢丝》的规定,具体可由施工单位根据具体焊机使用。
3.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满足设计强度,采用无收缩混凝土,可掺入适量微膨胀剂。
4.加固用的砌体,其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加固砖墙的水泥砂浆等级应满足设计要求。
5.碳纤维布弹性模量、极限强度、伸长率满足设计要求;碳纤维布黏贴胶宜采用A类胶,宜与碳纤维布配套采用同品牌胶,相关指标符合现行《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中的相关要求。
6.植筋宜采用A级植筋胶。潮湿环境下采用适用于潮湿环境的植筋胶,并由厂家提供证明文件。植筋胶应满足焊接性能、抗震性能等要求,并应提供相关测试报告。相关指标应符合现行《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中的相关要求。
3 施工要点
房屋修复和加固施工是完成和实现设计内容的过程,施工质量的优劣是决定房屋修复和加固设计效果的关键。所以,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重点把握以下两方面内容。
3.1 注意事项
1.修复或加固设计图纸应与原设计图纸、原竣工图纸、《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等相关资料共同阅读。
2.所有原结构的布置和尺寸应按现场为准。工程加固前应详细勘察加固区域的现场,如果出现现场结构布置与原结构图纸不一致,施工单位应立即通知设计院。
3.在施工前,施工方必须根据房屋破坏的程度和加固设计图纸,制定出详细的施工方案,确保房屋在加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在施工过程中,应有保证施工全过程的安全措施。
3.2 加固施工要求
1.加固工程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特种施工资质(结构补强)的专业公司完成。
2.构件进行加固前,应优先考虑将原结构构件除其自重外进行卸荷,如无法卸荷时应及时向设计人员报告,得到设计允许后方可施工。
3.在加固工程中若发现原结构构件有新的开裂、腐蚀、锈蚀、老化以及与图纸不一致的情况,施工单位应进行记录检查结构破损的程度,向设计人员报告,得到设计人员同意后方可继续相关的加固修复工作。
4.工程施工前必须完成理解整体加固的原则及其加固的需要,若部分结构拆除工作需先行加固,必须确保加固工作完成且加固构件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进行相关的拆除工作。
5.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做好对新旧混凝土浇筑界面的处理,保证连接面的质量及可靠性。新增混凝土与砖墙界面处应凿除砖墙粉刷层,清理、浸湿后方可施工。
6.加固施工时,要注意加固材料对施工环境温度和湿度的特殊要求。
7.加固施工时,要注意加固材料存储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并按产品说明的要求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4 结语
强烈地震后,房屋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害,根据房屋遭受损坏的程度进行房屋地震破坏等级鉴定,由此根据相关依据和资料进行房屋修复或加固设计;在施工中,加固常用材料应满足相应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重点把握施工注意事项和加固施工要求,以保证修复和加固施工质量。震后建筑的修复和加固是灾后重建的重要工作,必须认认真真地做好。
排版保留:
农机购置补贴建议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科学性、精准性和实效性,现就紧紧围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聚焦农业绿色发展和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等,征集2021-2023年我省农机购置补贴建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内容
(一)农机专项鉴定产品。根据《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附件1)要求,提出拟参与我省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建议。
(二)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根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指引》(附件2)要求,提出纳入试点的新型农机产品和成套设施装备建议。
(三)补贴机具资质直接采信第三方检测报告试点。围绕有助于大宗农产品稳产保供、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提高全程全面薄弱环节等,提出无法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补贴机具资质的产品建议。
(四)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提出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建议,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
(五)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围绕实施作业补贴、贷款贴息、融资租赁租补助等,提出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建议。
二、有关要求
(一)研究提出建议。各地和有关单位要在认真学习农财两部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要求的基础上,按照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集体决策等程序,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二)及时报送材料。各地和有关单位按照《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建议申报材料格式要求》(附件3),于5月25日前将电子版和加盖单位公章的扫描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省厅农机行业发展处。按属地管理原则,农机企业建议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送。
联系人:黄延珺、茅迎春,联系电话:025-86263046、86263069,电子邮箱:83856561@qq.com。
附件:1. 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
2. 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指引
3. 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建议材料格式要求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 5月 8日
附件1
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 实施工作规范(试行)
一、补贴产品选定
(一)产品条件。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由基层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建议,技术创新特征明显,能够弥补农业机械化发展短板,能够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
2.已通过农机专项鉴定且信息完整准确上传至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其中,属现行推广鉴定大纲不能涵盖其主要功能和主体结构的产品,其上传至平台的信息还应包括推广鉴定大纲涵盖的全部内容。
3.已在本省由鉴定机构实地检验,并出具试验报告,或取得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检测、鉴定、推广、科研等单位出具的实地试验验证报告,或经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进行适用性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二)选定程序。各省按以下程序遴选确定拟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专项鉴定产品对应的品目:
1.征集建议。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聚焦农业绿色发展和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面向基层农业农村部门公开征集拟参与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建议。
2.专家评议。邀请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试验鉴定、技术推广等方面和产业部门、行业协会、科研院校以及基层农业农村部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代表组成专家组,按照产品条件,对拟参与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进行评议,初步选定参与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并提出产品所属机具品目及对应的大纲(包括专项鉴定大纲及其修改单,属于现行推广鉴定大纲不能涵盖其主要功能和主体结构的,还应包括其对应的推广鉴定大纲,下同)建议。对争议较大的产品品目归属,应书面征求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农业机械化分技术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农机化总站)意见。
3.审定公示。经集体研究审定后,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主办或指定的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实施。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公布内容包括补贴品目、产品名称及对应的大纲。原则上,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种类范围应每年第一季度公布,并按年度进行调整。
(三)实施时间。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周期一般为三年,可按年度调整。具体由各省根据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周期、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证书有效期等确定。专项鉴定大纲转化为推广鉴定大纲后,按该专项鉴定大纲进行鉴定的产品,其补贴资质最多可延长至其鉴定证书有效期止后一年。
二、补贴机具分档与补贴额测算
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补贴的分类分档、补贴额测定和投档等工作总体按照现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开展,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补贴机具分档。组织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试验鉴定、技术推广、生产制造等方面的专家,紧紧围绕机具的性能、结构、材质等指标,集体研究确定专项鉴定产品的分类分档参数。属全国补贴范围内、现行农机推广鉴定大纲不能涵盖的专项鉴定产品,应在同类产品分档参数基础上,增加有关创新性指标参数,并单独分档。
(二)补贴额测算。测算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补贴定额,其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市场调查获取,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价格测算。对于只有一家企业生产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价格审计。补贴额原则上不高于同类或相似补贴产品补贴额。
(三)补贴机具投档。组织农机生产企业按规定投档,对于现行推广鉴定大纲不能涵盖其主要功能和主体结构的专项鉴定产品,投档时应同步上传农机试验鉴定证书(鉴定类型为推广鉴定)。对超范围投送产品及投送品目、档次错误的,按违规行为处理。
三、实施管理
农机专项鉴定产品的补贴实施要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规定,并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推行全程信息化操作。集体研究的事项,要有包含参会人员发言内容的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或意见。
(二)及时公开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补贴实施方案,公开资金规模、实施区域、操作程序,以及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等信息。
(三)强化诚信建设。组织自愿参与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生产企业进行书面承诺,明确其在产品质量、经销商管理、销售价格真实性、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并监督其履行承诺。
(四)做好进度调度。对专项鉴定产品补贴实施情况按品目及对应的专项鉴定大纲进行单独调度,并按月汇总上报。
(五)开展抽查监督。委托有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一定比例的补贴产品抽查核验,严格查处违规行为。
各省要结合专项鉴定产品补贴实施情况,适时提出农机推广鉴定大纲制修订建议,推动将相关专项鉴定大纲转化为推广鉴定大纲,提出新增相应机具品目建议。农业农村部将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列入省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对管理不到位、实施问题较多、风险较大的省份,敦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暂停其开展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
附件2
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指引
一、试点内容和地区
(一)试点内容。探索对暂不能开展农机试验鉴定的新型农机产品或不适宜鉴定的成套设施装备进行补贴的路径和办法,推动新型农机产品试验鉴定大纲和成套设施装备建设标准规范制修订,为相关产品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提供支持。
(二)试点地区。各省结合实际,自主决定是否开展试点以及选取试点内容,既可在全省范围实施,也可在部分重点市县开展,优先选择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基础好、有较强监管能力的地区,重点向丘陵山区倾斜。
二、试点产品选定
(一)产品条件。纳入试点的新型农机产品和成套设施装备应当农业机械属性明确,技术创新特征明显,能够弥补农业机械化发展短板,能够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属农业生产急需、农民急用产品,其先进性、安全性和适用性等符合以下条件。
1.新型农机产品。先进性方面,至少拥有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以及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评价证明)之一;安全性方面,应当取得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据相关标准出具的检验报告;适用性方面,应当通过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或委托县级以上农机鉴定、推广、科研单位开展的田(场)间实地试验验证。
2.成套设施装备。先进性方面,成套设施装备或其主要设备拥有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以及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评价证明)之一;适用性方面,在本省有一定的实地应用数量;合规性方面,达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的建设标准规范要求,其结构、材质、性能、建设安装、竣工验收等方面不低于国家、行业、团体和企业标准规定的要求,且不得包括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地基、墙体等。
(二)品目数量。新型农机产品试点品目数量不超过3个,实行总量控制,调整按年度进行。成套设施装备试点品目数量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三)选定程序。各省按以下程序遴选确定拟纳入试点的新型农机产品和成套设施装备,并优先考虑丘陵山区需求:
1.征集建议。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聚焦农业绿色发展和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优先考虑丘陵山区农业生产需要,面向基层农业农村部门公开征集拟纳入试点的产品建议。
2.条件审查。组织专家对照产品条件进行评估,通过后可初步将其作为选定产品。
3.品目归属。对照现行有效《农业机械分类》农业行业标准等有关规定,确定产品所属品目。对争议较大的产品品目归属,应书面征求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农业机械化分技术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农机化总站)意见。
4.分类分档。组织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试验鉴定、技术推广、生产制造等方面的专家集体研究确定产品的分类分档参数。原则上,新型农机产品分档参数要包含性能、结构、材质等指标,成套设施装备要包含设施种养加工规模、运行能力、工作效率、能源类型、配套功率、主体结构、主要设备材质等指标。
5.品目公示。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主办或指定的网站对拟纳入试点的新型农机产品和成套设施装备品目信息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6.申请备案。公示无异议后,书面向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有关要求详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有关备案工作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7.公开产品。经备案同意后,按程序公布试点方案、分类分档和补贴额一览表、风险提示等。组织新型农机产品生产企业按规定自主投档,审核公示后公布试点产品。
三、资金规模、补贴标准和兑付方式
(一)资金规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试点资金规模。新型农机产品年度试点资金量按不超过试点省份年度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规模的10%安排,其中,补贴资金总规模低于1000万元的,年度试点资金量可提至最高100万元; 3亿元及以上的,年度试点资金量不超过3000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年度试点资金量由各省结合资金供需情况自主确定。
(二)补贴标准。补贴额由试点省份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参照现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确定,新型农机产品补贴额原则上不高于同类或相似补贴产品补贴额。
(三)兑付方式。原则上按照“先使用后补贴”方式兑付资金,新型农机产品达到一定规模的作业量、成套设施装备核验合格且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方可兑付补贴,具体程序和要求由各省结合实际自主确定。
四、监督管理
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可参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规定执行,也可采取项目管理等方式操作。要在落实好信息公开、内部控制等要求的同时,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条件审查。充分利用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公开的鉴定大纲信息,做好试点产品鉴定情况审查。规范参与试点的成套设施装备生产企业基础条件,保证其能够为购机者提品加工、建设、安装等服务,具备一定的售后服务能力,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试点产品生产、经营相关内容。
(二)强化企业诚信。加强试点产品生产企业诚信审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排查,严防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参与试点。组织自愿参加试点的生产企业进行书面承诺,明确其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的主体责任。
(三)加强风险提醒。要公开试点产品的技术优势、使用潜在风险等信息,通过组织产销企业和购机者签订“知情同意书”的方式,提示农民群众知悉产品使用风险,引导理性购买。
(四)开展监督检查。选择从事农林行业(农业工程)设计、咨询、鉴定、造价、监理等相关业务工作2年及以上,并且具有农林行业(农业工程)设计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或工程监理专业机构,开展成套设施装备资金兑付前核验和资金兑付后抽查工作,严格查处违规行为。
(五)做好进度调度。对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情况进行单独调度,并按月汇总上报。
各省要结合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情况,适时组织制修订相应的农机试验鉴定大纲,制定成套设施装备建设标准规范及补贴办法,为相关产品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创造条件。农业农村部将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工作列入省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对管理不到位、实施问题较多、风险较大的省份,敦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暂停其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
附件3
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
建议材料格式要求
一、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
建议材料包括:1.建议报告,主要内容:一是必要性,是否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聚焦农业绿色发展和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等;二是产品的技术创新特征、对应的鉴定大纲等情况;三是主要产品生产企业数量及地区分布、型号、已有产销量、图片和视频、市场平均销售价格、年度预计使用资金数量及测算依据等;三是品目分类分档和补贴额测算情况;四是公示等遴选决策过程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2.《拟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建议表》(格式见附表1)。
二、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
(一)新型农机产品。建议材料包括:1.建议报告,主要内容:一是必要性,是否有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等;二是主要产品生产企业数量及地区分布、型号、已有产销量、图片和视频、市场平均销售价格、年度预计使用资金数量及测算依据等;三是试点品目分类分档和补贴额测算情况;四是公示等遴选决策过程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2.《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机具品目建议表(新型农机产品)》(格式见附表2)。
(二)成套设施装备。建议材料包括:1.建议报告,主要内容:一是必要性,是否有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等,是否符合农业农村部有关加快畜牧业、设施种植、水产养殖等文件要求,是否能够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二是主要产品生产企业数量及地区分布、已有产销量、图片和视频、市场平均销售价格、年度预计使用资金数量及测算依据等;三是建设标准规范;四是试点品目分类分档和补贴额测算情况;五是公示等遴选决策过程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2.《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机具品目建议表(成套设施装备)》(格式见附表3)。
三、补贴机具资质直接采信第三方检测报告试点
建议材料包括:1.建议报告,主要内容:一是必要性,建议品目是否有助于大宗农产品稳产保供、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提高全程全面薄弱环节和贫困丘陵山区农机化水平等,是否无法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补贴机具资质;二是建议品目涉及的主要产品生产企业数量及地区分布、照片、型号、已有产销量、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等;三是绩效目标设置,产出指标(补贴购置台套数)、效益指标(经济、社会、生态和可持续影响)、满意度指标(针对农户与企业);四是风险防控措施,包括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信息公开等;五是遴选决策过程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2.《补贴机具资质直接采信第三方检测报告试点建议表》(格式见附表4)。
四、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
建议材料包括:1.建议报告,主要内容:一是必要性,说明补贴额测算比例调整的品目是否属于高端、复式、智能以及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的产品,是否能够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并围绕上述特征作出具体说明;二是按调整后补贴额测算比例测算补贴额情况及过程,包含相关档次平均销售价格获取情况等,其中,品目属于通用类机具的,应说明测算后的补贴额是否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增长幅度是否在20%以内;三是补贴额测算比例调整前后的补贴额差距分析等;四是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2.《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建议表》(格式见附表5)。
五、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
建议材料包括:1.建议报告,主要内容:一是试点区域,全省范围还是省内部分地区等;二是试点机具,具体机具种类等;三是试点内容,具体资金支出创新方向、信息化系统等相关配套支持措施等;四是绩效目标设置,产出指标(补贴购置台套数)、效益指标(经济、社会、生态和可持续影响)、满意度指标(针对农户与企业);五是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2.《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建议表》(格式见附表6)。
附表:1.拟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建议表
2.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机具品目建议表(新型农机产品)
3.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机具品目建议表(成套设施装备)
4.补贴机具资质直接采信第三方检测报告试点建议表
5.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建议表
6.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建议表
附表1
拟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建议表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序号
产品名称
生产企业名称
建议提出单位
技术创新特征
是否已通过农机专项鉴定且信息完整准确上传至全国农机试验鉴定平台
组织或开展适用性试验验证的单位
产品所属机具大类、小类、品目
专项鉴定大纲及其修改单
对应的推广鉴定大纲
分类分档参数
市场销售均价(元)
相关企业是否被列入补贴违规黑名单或违规行为尚在处理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是否集体研究
备注
1
2
3
填表说明:本表由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填报。
附表2
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机具品目建议表(新型农机产品)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序号
机具大类
机具小类
机具品目
产品
名称
主要产品及生产企业数量
建议提出单位
创新类型
(二选一,打“√”)
先进性证明内容
安全性证明材料
组织或开展适用性试验验证的单位
年度预计使用资金数
(万元)
相关企业是否被列入补贴违规黑名单或违规行为尚在处理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是否集体研究
备注
无鉴定大纲
鉴定大纲不能涵盖
1
2
3
备注:本表由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填报。
附表3
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机具品目建议表(成套设施装备)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序号
机具大类
机具小类
机具品目
产品
名称
主要产品及生产企业数量
建议提出单位
先进性证明内容
本省实地应用数量
年度预计使用资金数
(万元)
相关企业是否被列入补贴违规黑名单或违规行为尚在处理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是否集体研究
备注
1
2
3
备注:本表由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填报。
附表4
补贴机具资质直接采信第三方检测报告试点建议表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序号
机具大类
机具小类
机具品目
主要产品及生产企业
建议提出单位
是否经过专家论证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是否集体研究
是否经过公示
年度绩效目标
备注
1
2
3
…
备注:本表由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填报,每行填写1个品目。
附表5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建议表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序号
机具大类
机具小类
机具品目或档次
建议补贴额测算比例
是否征求基层意见
是否经过专家论证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是否集体研究
备注
1
2
3
…
备注:本表由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填报,每行填写1个品目或档次,品目数量累计不超过10个。
附表6
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建议表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试点区域
试点机具
试点内容
(试点基础条件)
年度绩效目标
预计年度使用 补贴资金规模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