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

股东合同

时间:2023-03-15 14:56:00

导语:在股东合同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股东合同

第1篇

经______________(下称贷款方)与_____________(下称借款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自________起,由贷款方向借款方提供____________(种类)贷款(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用于_____________,还款期限至_____________止,利率按月息_______‰计算。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方法计算。具体用款、还款计划如下:……

第二条

贷款方应在符合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前提下,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的加息同。

第三条

借款方愿遵守贷款方的有关贷款办法规定,并按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对违约部分,按规定加收______%利息。

第四条

借款方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必须在贷款到期前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方审查同意,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借款方不申请延期或双方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的,从逾期之日起,贷款方按规定加收______%的利息,并可随时从借款方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

第五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对上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对借款方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贷款方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信贷制裁。

贷款方按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借款方存款账户中扣收。

第六条

借贷双方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七条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及银行有关贷款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合同从借、贷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借、贷双方各执一份。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贷款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经办人:(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章)_____________

负责人:(章)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章)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账户: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篇

股东借款合同范本(一)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因生产经营活动,流动资金出现短缺,向贷款方借款,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种类:流动资金借款。

第二条 借款用途:货款流动资。

第三条 借款金额: 万元。

第四条 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月息2%;付息时间:按季支付 .利息按借款方收到贷款方

借款到帐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

1. 借款时间共1年,自 月日止。

2. 若提前还款则根据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利息, 每天按2% /30天计算。

第六条 还款资金来源:公司的货款回笼资金。

第七条 保证条款

1. 借款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 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的期限还本付息。

3. 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破产,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在处理财产时,除了按国家规定用于发放工资、交纳税款等必要的税费外,应优先偿还贷款。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按照《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人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利息,仍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共同效力。本合同一式二份,借款方及贷款方各一份。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股东借款合同范本(二)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为进行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经双方协商,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和用途

借款方向贷款方申请借款人民币(大写)【 】万元。

第二条、借款期限和利息

借款期限共【 】个月,自2016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利率按借款合同期限确定年息为【 】,按季收取利息。贷款逾期除限期追收外,按规定从逾期之日起加收利息【 】%,并按逾期后的利率档次重新确定借款利率。

第三条、还款期限

借款方应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向贷款方偿还本金及利息。

第四条、争议解决办法

各方同意,因本协议发生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其他

1、本合同自各方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2、本合同一式俩份,各方各执一份,各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3篇

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将导致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合同是否仍然有效:(1)公司股权归于一人;(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超过50人;(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少于5人;(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权全部归于中方或外方。对此,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学理上认识也不一致。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下限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上限分别作了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少于2人多于50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少于5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全部股权转让给中方,将会导致公司不能合法存在的法律后果。对于上述导致公司股东组成违反法律规定的股权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我们认为,上述观点未免过于简单和武断。首先,从我国的有关立法来分析,《公司法》不允许一人设立公司,但未将股东剩下一人作为公司解散的事由,得不出其不允许存续中的“一人公司”存在的结论。我国公司登记机关有关“转让后的股东人数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的规定,虽然表明了对存续中的一人公司的否定,但由于一人公司的股份存在通过转让使其很快再回复到复数股东的可能性,允许一人公司在一定期限内存续所付出的社会代价远远低于公司清算、解散的成本和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影响,似不应对导致股权归于一人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一概加以否定。其次,从世界各国公司立法的发展情况来看,一方面,对公司成立后,因出资(或股份)转让、赠与等原因,导致存续的公司只剩下一个股东持有了公司全部出资或股份,多数国家并不禁止,也不将其作为公司解散的原因,法国、德国等少数国家虽然禁止,但也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合法存在,由该股东再分散股权,而另一方面,现代公司法发展趋势不再坚持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股东人数,而是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股东人数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股东人数。日本、法国等许多图家已允许一个自然人设立有限公司,只对有限公司必须有股东人数上限的态度未发生变化。如《日本有限公司法》第19条第⑦项规定,在转让因股东总数超过该法关于规定的股东总数的限制之场合,除因遗赠导致股东人数改变的以外,其转让无效。《韩国商法》也有类似规定。法国《商事公司法》第36条则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五十人。如果公司达到拥有五十人以上的的股东,则应在两年的期限内将公司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否则,除非在两年的期限内股东人数变为等于或低于五十人,不然,公司解散。”

综上,我们认为,(1)对于股权转让导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超过50人的,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无效,以体现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和封闭性。(2)对于股权转让导致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全部归于一人,当事人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可告知其通过申请工商登记部门注销公司或责令其变更企业形式来解决。(3)对于股权转让导致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少于5人或全部归于一人的,也不应仅据此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4)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权转让后,全部股权归于一个外方股东的,由于外商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律允许的公司形式,除了该企业经营行业属于国家限制外商投资的行业的以外,不得以此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但该企业经营行业属于国家限制外商投资的行业,股权转让依法不可能得到批准的,应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股权转让后合营企业股权全部归于二个以上中方股东的,只涉及公司性质的变更,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但股权全部归于一个中方的,按照上述第(2)条的方法处理更妥当。

第4篇

二、雇佣、劳务与劳动合同的含义

(一)雇佣合同

雇佣,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方服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1]。按照梁慧星教授主持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中的定义,“雇佣合同是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482条,《瑞士债务法》第319条第一项,《德国民法》第611条,《日本民法》第623条,都对雇佣合同作出了规定。

由于存在反剥削的思想等原因,我国民法没有正式定义雇佣合同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涉及雇佣合同纠纷时的诉讼主体、民事案由及赔偿原则进行了规定。

(二)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虽然在实务中经常提及,但在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一般认为劳务是指以活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通常表现为一种活劳动形态劳务关系[2]。广义的劳务合同包括合同法中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有名合同、消费服务合同及雇佣合同等,比如王全兴教授就认为“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而狭义的劳务合同只包括雇佣合同。

(三)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XX]12号)从另外一方面提出了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四)雇佣、劳务、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

雇佣、劳务、劳动合同三者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劳动合同是在17世纪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较为发达时从雇佣合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广义上的雇佣合同包括劳动合同。该观点为包容说。

(2)一种观点取广义的劳务合同含义,劳务合同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居间合同、消费服务合同以及雇佣合同等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但是由于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规范,所以劳务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3)一种观点取狭义的劳务合同含义,把雇佣合同等同于劳务合同,如《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把雇佣和劳务合同等同,归为一类案由“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把劳动合同和劳务(雇佣)合同并列。该观点为并列说。

第5篇

乙方(受聘人员)姓名:________________ _

性别:___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___民族:_____ 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 __ __ 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_______

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按下列第________款确定:

(一)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期从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止。

(二)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期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为止。其中试用期从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___日止。

(三)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期从________之日起至_________之日止(起止时间必须明确具体)

二、工作性质和考核指标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________岗位工作,完成该岗位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考核指标每月(每季度、每月任务)

三、劳动报酬

乙方在聘用期间的基本工资为月___元,奖金见甲方的奖金发放制度。

1.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行使管理权、考核权和奖惩权。

2.合同期间因工作需要,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发现乙方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乙方在病、事、延长产假和医疗期及脱产学习期间本人或为他人及亲友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

(3)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工作责任制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4)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乙方连续________个月(季度、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7)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它安排的。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3)甲方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乙方受聘期间,因违法、违纪或其它不当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有权享受国家和本企业规定的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2.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或工作指标,并接受甲方的考核。

3.自觉保护甲方的形象和利益,不得实施有损甲方形象和利益的言行。

4.必须以甲方工作人员名义开展业务,并服从甲方统一管理。

5.乙方因其它事由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违约责任

1.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如遇违约时,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给对方违约金________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及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2.乙方在职期间,由甲方出资进行职业技术培训或乙方属甲方有偿引进的人才,当乙方未满约定服务年限解除本合同时,甲方可以按照实际支付的培训费或有偿引进费计收赔偿金,其标准为每服务一年递减支付的培训费或引进费总额的20%.

3.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在双方终止劳动合同时,由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

4.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九、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双方协商一致,认为下述程序是公正而合理的。

1.提出书面通知;

2.填写《员工离职通知书》。 归还乙方持有的甲方的各种文件、资料、通信设备、劳动工具、住房、交通工具等甲方财产。如有遗失、损坏应予赔偿。

3.交接工作;

4.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5.甲方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自乙方提出书面通知之日起的第三十一日,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但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及时按程序办妥手续的,则办理时间可以顺延,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负。但如这种延误系甲方原因,则甲方应为乙方办理手续并赔偿乙方损失。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 _

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6篇

[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高绩效工作系统;人力资源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8)44-0061-02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尤其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出台。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它与涉及的劳动者、企业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关系密切并且直接影响到他们的相关利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实施改变了传统的短期雇佣模式,企业也不得不重新思考采取何种管理模式激励员工进而持续不断地提高企业业绩。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也必须把人力资源管理活动与日常管理结合在一起,形成高绩效工作系统。

1 高绩效工作系统的内涵与作用机理

战略人力资源管理理论中的“最佳实践观点”认为,存在既定的人力资源管理活动有助于组织获得市场上的竞争优势,有助于组织绩效最大化。而高绩效工作系统则是采纳这些措施的有别于传统科学管理的新型组织系统。其蕴涵的理论假设是,组织善待自己的成员,员工会改进工作态度,并不断增加满意感和承诺感。这种态度会不断影响到行为,反过来就能促进组织绩效的改善。

具体来说,高绩效工作系统对企业的影响是通过直接作用于员工来实现的。通过关注员工职业安全与发展、提高参与决策的机会、基于贡献的分配等方式,高绩效工作系统能够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满意度。而国外学者关于员工满意度和员工行为改善方面的研究也得到了积极的结论,有力地支持了高绩效工作系统有利于改善员工行为的观点。在技术条件和生产规模等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员工态度和行为是企业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的直接决定因素,即员工工作满意度的提高有助于改善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这一结论也在MacD u ffie的研究中得到验证。国内学者张一驰等人对照美国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研究结果运用中国样本检验国外高绩效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得到的结论也证实了高绩效工作系统与产品和服务质量以及企业生产效率的正向联系。同时,现有的研究成果发现,虽然高绩效工作系统的实施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市场价值和股票获益率,但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企业的财务结果与高绩效工作系统有必然的联系。但是根据平衡计分卡的思想,企业,股东、员工、顾客是一个共同体,其利益具有高度相关性。企业要想取得长期成功,必须让股东、客户、顾客满意,否则无法维持长期绩效。高绩效工作系统对企业财务绩效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是通过这些高绩效的人力资源管理措施影响员工的离职率和生产率而实现 的。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高绩效工作系统的作用机理是通过直接作用于员工从而影响到工作单元的绩效水平进而间接影响企业整体绩效。高绩效工作系统对员工的直接作用体现在三个方面:员工能力、工作动机和参与机会的改善,即高绩效工作系统“AOM”模型。

2 创建高绩效工作系统的契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利于形成长期雇佣模式,为创建高绩效工作系统带来了契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克服短期雇佣关系的弊端是制定本次《劳动合同法》的根本目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放宽、范围扩大,而解除的规定也比较严格,企业自主操作的范围比较窄,可以预测,经过一段时期的发展,长期雇佣关系会占据主导地位。而“持续雇佣的合约有助于吸引、保持、激励、发展和建立效忠、高个人绩效的方式”,这些有利条件为高绩效工作系统的创建提供了良好契机。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实施给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带来新的问题,需要通过高绩效工作系统来解决。首先,长期雇佣关系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员工无须为自己的工作机会担心,一旦他们认为企业的管理行为与其个人的利益相抵触,就很有可能选择与企业进行消极对抗,使得工作积极性和效率下降。因此,如何激励员工是企业面临的首要问题。其次,由于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比较严格,如何在过了试用期以后辞退企业认为不合格的员工则变得比较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提升员工能力变得非常重要。最后,长期雇佣关系降低了人员流动速度,在某种程度上也会减少企业与外部环境沟通的渠道。在瞬息万变的信息时代,势必影响到企业的灵活性和应变能力。因此,对组织结构的重新思考也变得必要。

为此,企业可以采取与高绩效工作系统相配套的人力资源管理措施:严格招聘新员工,注重对员工技能的培训和开发以期提升员工能力;采取基于贡献的分配方式,关注员工在组织内的职业发展,关注员工的职业稳定和安全以期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改善组织结构、业务流程和工作设计,通过包括工作团队、顾客导向和注重品质、弹性制造系统、确保持续改进的团队流程、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等的安排,来吸引员工积极自主地参与旨在实现组织目标的各种活动。

3 创建高绩效工作系统时应注意的问题

3.1 借鉴历史经验,注重整体,把握重点

从其作用机理和组成结构可以发现,高绩效工作系统有其严密的内在逻辑,是一个完整的实践体系,在应用中必须把握这一原则。但根据我国历史,在实行终身雇佣制时期,员工的参与意识以及组织承诺都比较高,但对企业的绩效并没有正面的影响。究其根本,则在于当时的管理缺少严格的绩效考核与管理,严重影响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在当前实施高绩效工作系统时,必须确保做好绩效管理,确保以贡献为基础的分配方式得以实施,这也是高绩效工作系统在我国发挥作用的核心环节。

3.2 注意高绩效工作系统发挥作用的条件

有研究表明,只有同时具备人力资源条件、技术条件和经济条件,高绩效工作系统才能够通过提高员工工作的意愿而产生积极的效果。因此,尽管高绩效工作系统在一些研究和许多知名企业中都显示出对组织绩效的促进作用,但是对于我国中小企业是否有效还需要继续通过科学严格的检验才能做出判断。

参考文献:

[1]罗明忠.劳动合同法背景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五大变革[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7(11).

[2]张一驰,黄涛,李琦.高绩效工作体系人力资源管理措施的结构整合与内涵回归[J].经济科学,2004(3).

第7篇

(固定期限)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乙方___________性别_____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省(市)_______区(县)______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_年___月_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乙方工作应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___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________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每月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_______

__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________________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8篇

关键词:劳动和同法 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及其制度由来

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所以有必要在此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及其制度渊源分析清楚。

1.1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作为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是组织社会劳动、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手段。《劳动合同法》第12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无固定期限是指劳动合同不规定具体期限。然而,一般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可以称为不定期劳动合同,它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和企业的存在期限内存在,只有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情况下,劳动关系才会终止。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稳定性比较强,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增强其归属感和稳定感极为有利。

1.2 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由来 我国从建国初期逐渐形成了固定工用工制度,固定工劳动合同就是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长期以来,固定工是我国用工制度的主要形式,在保障劳动者就业和社会主义建设方面发挥了极大作用。但是固定工用工制度存在着统的过死,包的过多,能进不能出等弊端。因此,这种形式的无固定期限的固定工用工制度被普遍的劳动合同制所取代。此后,在1995年颁布实施的《劳动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特性及作用

2.1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特性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形式之一,当然地具备劳动合同的一般特征,如前所述。但作为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又有其自身的特征:

2.1.1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约定合同的存续期限。也就是说,劳动合同的期限不是固定的,而是依照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是可长可短的。在通常情况下,人们对这种合同的期限理解为“长时期的”。这也是该制度区别于其他形式劳动合同的主要特征。

2.1.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有严格的限制。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下才可解除,否则该合同期限直至劳动者退休才终止,并无延期或续订的问题。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即只要不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有可能终身的,一般不得随意解除。

2.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作用

2.2.1 劳动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就是“保护市场主体尤其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是随着自由竞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各种弊端后逐步产生与发展起来的,它的价值理念也由原来的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形式平等和契约自由转向了扶助弱势群体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实质正义。

2.2.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一种法定的劳动合同制度,它对于有效防止合同短期化现象,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众所周知,劳动者在度过了“黄金年龄”之后,劳动能力或再就业能力很可能会下降,另外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用人单位对劳动力的整体需求量也会下降,如果没有有效的法律制度来规制用人单位的行为,那他们就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考虑而毫无顾忌的侵犯劳动者的权益,甚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大量失业,给社会的稳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2.2.3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有利于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事业单位)的技术进步,减少人力资本投入,从而提高其经济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为劳动者提供了保障,有利于用人单位对先进技术的引进,同时也减少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重新引进,特别是一些高技能工,从而降低对劳动者的教育培训方面的支出。

3 《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修订及其局限性

劳动者预告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对维护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是非常重要的。但《劳动法》第31条与《劳动合同法》第37条对此规定存在着不足主要表现为:①不分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岗位,并且没有违约金的情况下,对劳动者赋予如此权利对用人单位来说有失公平。因为这样往往会造成高技能型的劳动者“跳槽”式的权利滥用,这些高技能型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并不一定都处于弱者地位,有时他们甚至处于优势地位。②该规定不利于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的长远发展。法律条文中未对劳动合同的类型加以区分和限定,预告辞职适用于所有劳动者。劳动者的辞职特别是一些技术、管理等关键岗位上的劳动者辞职,可能使用人单位蒙受很大的损失,因此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技术培训等方面会长生担心,导致投入的减少,从而影响劳动者团体素质的提高和企业的发展,这种造成合同双方利益的失衡可能是与法理相悖的。

要完善我国劳动者预告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笔者认为,其一,针对劳动者预告解除可以采取只适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适用其它类型的劳动合同形式,这样可以限制部分劳动者“辞职权”的滥用;其二,劳动者行使辞职权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承担一定的责任。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如果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或用人单位支付了培训费(约定的服务期内解除合同的)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约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三,区分岗位的性质,适当延长预告的日期,并从解除程序上进行严格管理。对于高技能劳动者辞职后要给用人单位更长的准备时间,毕竟这样的劳动者还是比较少的;提前通知的日期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用人单位可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这样不但保证了劳动者择业自由,而且也使得用人单位的利益得到合理的保护。

4 结语

无固定期限合同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确认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项正式制度规则。良好的制度环境不仅可以为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创造有利条件,而且也为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提供了保障。我国《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在相当大程度上弥补了先前立法如《劳动法》的不足。但是在具体制度建构上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也在社会上引发了众多的争议。作为法律学者,我们既要正确理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涵义及其价值意义,也不能忽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对用工管理产生的影响,应该有步骤地、渐进地推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我国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中间的适用,同时,还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配套的其它具体制度设计。进一步构建我国和谐发展的完整劳动合同制度。

参考文献:

[1]肖斌.浅析如何加强建筑市场中劳务分包的合同管理[J].价值工程.2011-03-18.

第9篇

关键词: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

根据我国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不仅规定了用人单位用工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规定了在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一方无权终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一方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对此规定,一些企业似乎感到困惑或惧怕,认为这对企业经营发展不利。其实,这真是一种误解。只要我们认真全面仔细的研读《劳动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就能解除这种困惑。

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明确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当出现以下三种情形之一:(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曰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法还作出规定,用人单位如果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对于第十四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种法定情形,企业要全面、冷静和理智地来理解。对于第一种情形关于“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规定,与《劳动法》的规定有所不同。《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劳动者,要在符合“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条件时,如果劳动者提出,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中不再有“双方同意续延”的条件了,只赋予了劳动者一方的选择权和决定权。对于第二种情形,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改制的情况,理由与第一种情形相似。对于第三种情形,关于“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只要劳动者没有过错和不能胜任工作,就可由其决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对此,法律把决定权只交给了劳动者一方。

这里值得提醒企业要特别注意的是:按照本条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只要劳动者一方提出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表面上看,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连续与劳动者签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第三次才涉及到由劳动者来决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而实际上,法律给用人单位选择签订劳动合同的机会只有一次。即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无论合同期限长短),只要合同期限满用人单位若再续签第二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也无论合同期限长短),就等于用人单位签出了一张“定期要转让”决定劳动合同期限主动权的契约,如同用人单位预购了一张到期要由劳动者来掌舵的“远洋船票”,只要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到期,就完全由劳动者来决定是否带着用人单位一同去“远航”了。也就是说,当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就无权决定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否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已移交到了劳动者手中。

从立法的本意来看,一名劳动者在一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或者说该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即没有违规违纪违法,没有因患病或负伤不能从事工作,没有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努力工作,并且用人单位又连续两次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说明该劳动者是一名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完全能够胜任工作的好员工。对此,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非常合情合理的非过份要求,用人单位还有什么理由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呢?!

二、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对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一些企业经营管理者(甚至一些专家学者)感到困惑,认为规定签订这种期限的劳动合同,就是回到了过去计划经济年代的劳动用工“终身制”或“铁饭碗”。于是产生了一种惧怕心理。其实,这是没有对《劳动合同法》进行全面认真研读所致。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条款规定,在法定情形下,企业完全可以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除了按照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之外。从劳动者一方来讲,可以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三十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按照第三十八条规定,在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时,劳动者单方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从企业一方来讲,只要法律规定的有关情形出现,企业也完全可以依法解除此种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是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特别的解除权。按照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大)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就是说,在第三十九条规定的6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受时间限制,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享有的单方特别解除权,以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但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供证据。

二是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依法拥有预告解除权。按照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

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即当一些客观原因致使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企业通过严格的规章制度和科学合理的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对劳动者进行考察后,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以及出现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时,企业仍然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通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促使劳资双方共赢

一些企业在劳动用工中惯于签订短期劳动合同,一是企业想减少解雇员工的成本。因在原《劳动法》规定中,终止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企业通过短期用工、到期可终止合同让员工失业,以此来增加员工不努力工作就有随时被解雇的心理压力。三是企业怕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形成员工的老年化,养懒人等。其实,短期劳动合同对企业发展有很大的负面影响:其一,企业采取短期用工,频繁招用和辞退员工,不利于形成企业文化或企业灵魂,没有一支忠诚于企业的员工长期支撑企业的发展。其二,短期合同的员工因无职业安全感和归属感,难有潜心钻研技术的精神,也难于将自己的聪明才智贡献给企业。其三,短期合同容易在劳资双方形成一种对立的心理契约“企业想随时炒员工”,“员工也想随时炒企业”;“你对我好,我就对你好;你对我不好,我就对你不好”,不利于双方“心往一处想,力往一处使”,结果是“两败俱伤”。

企业只要善于正确使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工形式,着力提升劳动用工管理水平,既可以消除短期合同用工形式对企业长期发展的负面影响,又可以达到劳资双方共生共荣共赢的结局。对此,劳资双方都要谨慎对待和充分利用第一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对于企业一方来说,要合理确定签订第一次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要在确定的第一次劳动合同时间内,能做到对劳动者进行全面考察。不光是考察其职业技能,还要考察其思想品德、道德操行、性格特征、待人态度、做事方式等,以确定是否对其进行长期签约。

企业在履行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过程中要做到:(1)若该劳动者在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有上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有违规违纪违法、负伤或生病不能胜任工作的行为),就应果断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2)若该劳动者在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没有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但在品性、接人待物等方面经常有些“小毛病”,或者该劳动者的所作所为不符合企业的价值观,就应当在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果断终止劳动关系,不再续签第二次劳动合同。进一步说,企业应当将本单位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员工淘汰在续签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前,而不要留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第三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来解决。

企业在履行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存在以下两种情况:(1)不能对劳动者进行全面考察,或者说考察不全面。这说明企业确定的第一次劳动合同的固定期限太短,不能做到对劳动者进行全面考察或全面评价。(2)不能找出劳动者有不符合企业价值观的“小毛病”。说明企业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全面考察劳动者的能力不足(或者说,也是企业不关心员工的一种表现)。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出现了续签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以至紧接着又出现第三次由劳动者提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结果。这是企业应付出的代价。

因此,企业为了自身的长期稳定发展,一定要正确使用好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是在第一次劳动合同期限内一定要全面考察劳动者。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就解除或终止合同。但又不能总是频繁换人。一则员工队伍不稳定;二则频繁换人,不一定能轻易及时找到合适的员工替代,会影响生产。二是通过对劳动者进行全面考察后,发现合格的或熟练的员工,要及时留下来。否则,员工走后被竞争对手接收,与其他企业签订了长期合同,很难再挖回来。三是通过考察,发现有潜力的优秀员工,一定要通过签订长期合同,将其挽留。四是要注重企业自身培养员工,开发员工技能不能总是等着从劳动力市场上去寻找熟练工。只有依靠企业自己培养员工,才能留住骨干人员。其结果,员工技能得以不断提高,企业得以稳定持续发展,最终实现良性循环。

同理,对于劳动者一方来说,只要能通过企业对其进行的全面考察或通过相关培训合格后,一方面会促使自身劳动技能的提升,另一方面也会获得长期的劳动合同期限,有利于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