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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时间:2023-02-08 02: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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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1篇

警钟长鸣:特种设备安全不容忽视

事故频发,给生命带来的是不能承受的痛。

一起起血淋淋的事故向我们敲响了警钟。

其实,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从1955年起,我国就对特种设备实行安全监督管理,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规、规章。去年,国务院又正式颁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进一步推动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有序开展,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然而,在现实中,仍有不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或业主不认真履行安全义务,不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他法规、规章,导致特种设备安全问题多多。

特种设备“没户口”,非法制造、非法安装、非法使用问题突出。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应当向市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册登记。目前我市特种设备“没户口”的现象仍然存在,少数单位的特种设备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和未履行报检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安装、非法使用,尤其一些小豆腐作坊、米粉坊,用汽油桶自制“土锅炉”,建筑工地自制升降机,给特种设备安全带来隐患。

特种设备“带病运行”。国家对特种设备使用实行强制检验和定期检验制度,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同时,不同的特种设备有不同的检验周期,如家庭用15公斤的气瓶每4年要检验一次;压力容器3-6年检验一次;锅炉每年要检验一次;电梯每年检验一次。我省仍有少数单位,在特种设备检验期限届满后,不向质监部门申请检验、检测,继续使用,导致一些特些种设备“带病运行”,超期“服役”。

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特种设备的管理、操作技术要求高,因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关爱生命,关注安全

生命无价。是什么导致特种设备安全存在这么多的问题呢?首先是企业对特种设备安全意识的淡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部分企业受地方保护,厂门都不让进,不少企业尤其个体业主安全意识不强,拒绝设备检验,拒绝培训考核,管理水平低下,客观上为安全监察工作增添了难度。

此外,目前的特种设备监察体制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增加了工作难度。特种设备涉及各行业、各部门,仅仅依靠质监部门单一的安全监察,没有形成全社会的齐抓共管,是难以取得较好的监管效果的。

第2篇

【关键词】 特种设备 安全管理 几点做法

“6.23事故”:2011年6月23日,我公司设备租赁站2号库北侧仓库现场使用海虹20吨吊车装卸液压支架,在吊卸第16号支架放至第二层时,碰到邻近的第二层的第15号支架,致使15号支架下滑,15号支架的尾梁将站在支架与吊车之间的用长柄工具给支架摆向的工人***挤压在吊车后保险杆上,致使***胸部挤压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直接原因:由于15号支架下层支架的前立柱未收缩到位,造成顶梁前高后低,顶梁形成斜坡,且当时正在下雨,支架之间的摩擦力减小,致使15号支架受碰撞下滑。

事故间接原因:

(1)当班工人***站位不当,站在支架尾梁与汽车吊保险杠之间,两者间距仅为1.35m,工作时人与支架距离太近。(2)现场作业时,缺乏统一指挥,对吊卸作业人员站位不当没有及时纠正;现场缺少监护人员。(3)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预知到存在的潜在危险。(4)起吊司机在起吊臂下有人的情况下继续作业。(5)缺少起重作业的操作规程、措施、安全管理规定。

因使用管理不善、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容易发生一些意外事故,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事故及财产损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不容忽视。我矿特种设备主要包括场内机动车辆和起重机械,根据我们在安全监察中掌握的情况,认为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 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要提高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指定特种设备管理职能部门,如:使用、管理、安全监察部门等。同是配备了专职或兼职的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特种设备管理工作,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各职能部门对特种设备日常管理和作业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

2 制定特种设备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特种设备只有在其设计的运行环境和操作条件下,按照正确的操作规程操作才能安全运行。因此,应根据特种设备各自使用特点,逐步了解和适应其运行规律,建立、完善特种设备使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加强安全管理的重要途径,把“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从制度上固定下来,并把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并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心,使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既做到责任明确,又互相协调配合,共同努力把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企业对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负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安全管理人员应该熟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基本知识,负责监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监控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操作人员应该严格遵守特种设备技术规范,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特种设备,严禁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只有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才能真正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减少和避免人为影响因素,消除企业内部之间、上下之间、管理与生产之间的不协调因素,有效的克服不讲责任、职责的混乱状况。

3 规范技术资料管理

按照传统惯例,人们比较重视设备现场操作忽视设备技术资料的管理,造成设备资料残缺不全。这不仅给设备管理和维检修带来很大困难,而且因资料缺乏详细记录,容易疏漏某些不安全环节,增加特种设备的危险性。为此,所有特种设备台账、档案、运行日志、维修保养记录等都要进行规范管理。技术人员可以随时清楚掌握每台设备的技术状况,及时处理潜在隐患,提高设备运行的可靠性和安全性,降低事故率。

4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原因表现为人的不安全行为或者设备的不安全状态。在特种设备的使用过程中,由于违章操作引起的安全事故屡屡发生,对人为因素,应通过培训教育来纠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考核合格,获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未取得上岗资格证人员不得上岗操作。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熟悉设备的基本工作原理,了解其结构特点、性能和用途,认真理解其设备的注意事项。作业人员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提高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才会有保证。

5 加大安全监察力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要加大安全监察执法力度,加强现场监察,对发现非法操作、非法上岗等现象坚决进行查处。对特种设备事故,坚决做到“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处理不放过,职工没受到教育不放过”,以达到通过事故处理起到警示教育的目的。

6 加强日常使用检查、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提高设备完好率,降低设备故障率

特种设备如起重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往往处于高温、露天环境中,恶劣的天气易造成设备的锈蚀、损坏,使用过程中易造成磨损、电气装置失效等。作业人员每天作业前应对特种设备及作业环境进行检查,及时避免事故发生。日常精心的维护保养,可有效改善设备的技术状况,提高设备安全性能。与此同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强制性检验,因此,使用单位应定期联系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特种设备运行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也可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7 结语

安全为天,生命至尊,要进一步提高防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有力措施,抓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发生各类安全事故。

参考文献:

[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2012年.

第3篇

关键词:安全评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中图分类号:F20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 引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特种设备的使用已深入我们的生产生活中,最常见的就是生活中使用的垂直升降电梯、自动扶梯。考虑特种设备的特殊性与安全性,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规程(如《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来加强管理,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应定期经相关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虽然当前针对特种设备建立一系列的管理流程,但特种设备事故仍时有发生,根据有关统计数据,2012年全国因特种设备事故死亡近300人,其中电梯事故造成死亡28人,无人员伤亡的事故、事件数量也较大。这些事故和事件中部分是由于人员的不安全行为、规章操作等原因导致的,还有一部分是由于设备老旧导致各部件性能老化而造成的,而当前特种设备没有强制报废年限,特种设备的报废由使用单位决定,部分单位由于考虑经济原因对老旧、性能降低的设备坚持使用,给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带来了难度。

针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提出了针对电梯进行安全技术论证的一些相关规定。本文重点从安全评价及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的特点出发,对比他们的区别,找出他们的联系,讨论发挥两者相结合的优势及将其应用于特种设备安全评估工作的可行性。

1 安全评价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对比

本小节针对安全评价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从定义、目的、依据、监管部门、工作方法、工作内容及业务范围等六个方面进行了对比,并总结了两者的优点及缺点。

表1安全评价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对比表

2 安全评价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相结合的可行性

通过上一小节对安全评价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比较,分析他们的特点,将两者相结合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评估工作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目的一致。安全评价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障人员及设备的安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也是一种评价、符合性评价,安全评价是对各类系统和设备的安全评价,其中包含了特种设备的安全。

工作内容有交叉。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结果是安全评价的工作内容的一部分,但安全评价方法中不包含对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的内容;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拥有成熟、全面的检测、测量系统,但缺少对设备系统进行危险辨识和分析预测的内容。

各自存在优缺点。特种设备检验是对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系统、装置)的性能进行检测,并对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给出结论,检测手段多、方法成熟,检测技术支持多,但检验结果和结论是依据设备现有状态及性能作出的,给出的是设备当前状态下的结果,对设备性能在纵向上的变化程序关注不够,系统性不强。安全评价应用的是安全系统工程的原理和方法,全面的找出设备可能存在的危险,并根据统计数据及相应的评价方法对危险性和后果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预测,系统性较强,但缺乏定量测量的方法和手段,在特种设备方面缺少技术支撑,导致评估的细致程度不足,不深入。

优势互补发挥作用。安全评价与特种设备检验各自有工作内容和方式,二者不能互相替代,但可以互相补充、促进和提高,也可以择优合二为一。一方面,安全评价可以从系统的角度进行分析,利用评价方法、统计分析等方式总结出不同装置在安全上的权重,从而促进检验检测工作抓住重点部位;另一方面,检验检测可以作为安全评价提供技术支撑,对于常用安全评价方法无法解决的问题,可以通过检测、测量的手段从数据方面给予评价结果支持。

3 结束语

我国特种设备的高龄期已经到来,部分设备性能开始严重退化,近年来老旧电梯事故事件频出正说明了这种情况,故如何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成了大家关注的问题。作者认为将安全评价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结合,互相取长补短、互相促进发展,择优开展“特种设备安全评估”工作,是改善现阶段老旧特种设备安全问题的一种有效手段,值得尝试。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02年

释义李适时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中国物价出版社,2002年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9号,2009年

刘兆彬、张纲、胡可明主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中国标准出版社,2003年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编,《安全评价》(第三版),煤炭工业出版社,2005年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安全生产管理读本》,上海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2005年

宋继红等著,《中国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简介》,中国特种设备杂志社 2005年

第4篇

关键词:液化石油气钢瓶;监督管理;检验检测

液化石油气钢瓶是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工具,其安全管理与正确使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社会稳定,关系人民群众生活生产质量。目前,松原地区居民、外来人员和商业场所使用的液化石油气瓶万余只,已经达到报废或临界报废的气瓶近万只。大量报废气瓶更新置换工作仅由气瓶充装单位独自完成存在很大问题,给气瓶安全监管造成较大困难,也为气瓶安全使用埋下了安全隐患。切实做好报废气瓶更新置换工作对于完成全市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报废气瓶的更新置换

加强组织领导,共同推进气瓶综合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主管原则,督促、指导经营企业做好液化气瓶的报废更新工作,推行“一户一瓶”建卡登记制度。周密计划,预防和杜绝报废气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气瓶充装单位可以在站内设置空、重瓶换瓶服务人员,使之持证上岗。气瓶充装单位应向社会公布换瓶服务电话,并应加强换瓶服务人员的培训教育和监督管理,不断提高换瓶服务质量。气瓶充装单位不得在站外设置换瓶站点或换瓶人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充装单位换瓶人员的监督检查,确保换瓶人员持证上岗,所换气瓶符合《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加强宣传,提高居民安全使用气瓶的意识。松原市政府、安监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气瓶充装单位要加强《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气瓶充装许可规则》、《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提高全社会对气瓶报废更新置换工作的认识,做到顾大局、识大体,积极配合政府和质监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努力形成“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企业和居民主动”的良好局面。

2 切实提升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监管水平

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行为属国家行政许可行为,如果充装单位管理不善,或者消费者使用不当,轻者短斤少量,掺杂使假,给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重者引发火灾或爆炸,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松原市分布区域广、缺乏统一的安全管理信息化手段,易导致事故频发。根据国务院《物联网“十二五”发展规划》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关精神,我市应加快推进物联网信息系统应用工作,切实提升液化石油气瓶安全监管水平,消除安全隐患等安全问题,极大地提高气瓶安全管理的有效性,遏制与杜绝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此,在市区的报废气瓶更新置换工作中,一并采取气瓶物联网信息系统的安装应用,预防和杜绝气瓶充装、销售过程中残杂使假、缺斤少量、分瓶倒气等违法违规行为与安全隐患。

3 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充装单位是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责任主体。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气瓶充装许可规则》、《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加强气瓶的安全管理,保障气瓶的安全使用。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且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气瓶必须是取得生产许可资质企业生产的合格气瓶,并应当携带合格证、出厂监督检验证书等技术资料;

(2)建立气瓶登记台账和档案,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对气瓶实行物联网信息技术管理;

(3)气瓶颜色标志符合规定,安全附件齐全;

(4)气瓶瓶体上有充装单位物联网信息技术管理电子标签,张贴警示标签,瓶体整洁;

(5)无改装气瓶或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向液化石油气消费者提供合格液化石油气钢瓶,并对气瓶的安全负责;

(2)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

(3)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负责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

(4)负责对充装作业人员和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

(5)负责向气瓶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要求,并实施物联网信息技术等先进信息化手段对所充装的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和安全管理。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物联网信息技术安全管理电子标签;

(6)负责气瓶的送检工作,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钢瓶送交盟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机构报废销毁;

(7)配合气瓶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4 检验检测

气瓶定期检验证书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前,检验机构应当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换证手续,有效期满前未提出申请的,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气瓶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检验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定期检验。检验气瓶前,检验人员必须对气瓶的介质处理进行确认,达到有关安全要求后,方可检验。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做好检验记录。气瓶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安全,保证经检验合格的气瓶能够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不能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应予报废。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人员,应当经总局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取得《气瓶检验员》培训证书后,方可从事气瓶检验工作。气瓶定期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气瓶定期检验标准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对其正确性负责。

(2)按气瓶颜色标志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去除气瓶表面的漆色后重新涂敷气瓶颜色标志,打气瓶定期检验钢印。

(3)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监督检验的主要内容有:

(1)对气瓶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的外观检查、水压试验、阀座检验、壁厚测定、瓶阀检验及气密性检验等重要项目进行逐只监督检验;

(2)对气瓶材料的复验、气瓶爆破试验和产品试样的力学性能和其他理化性能测试可与生产厂家取得联系进行现场监督确认;

(3)对受检验单位的气瓶制造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

5结束语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气瓶充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经常性的现场安全监察,发现气瓶充装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整治;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前,责令暂时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充装和使用,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监督充装单位制定操作性强的专项应急预案,督促充装单位适时进行应急演练,切实加强和提高充装单位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保障气瓶的安全运行。

参考文献

第5篇

1职责法定

行政管理的根本原则是依法管理,对行政机关而言,“法”是指国家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法”定的“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规定“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组成。职责法定是指行政法赋予行政机构履行权责的行政依据和职责范围。在建筑工程质量行政执法领域的各质量监督机构的行政管理依据和职责范围是:

1.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1)行政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2)职责范围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②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管范围是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质量。

1.2消防监督机构1)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号主席令)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2)职责范围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②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管范围是建筑中的消防工程及设施。

1.3人防监督机构11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七十八号)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2)职责范围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②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管范围是建筑工程用作人防设施及工程。

1.4特种设备监督机构1)行政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四条规定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2)职责范围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②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管范围是建筑物内在特种设备目录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等。

1.5防雷监督机构1)行政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2)职责范围①《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下位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②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的监管范围是用作防雷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

1.6安全防范监督1)行政依据《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9号)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管理的监督检查。2)职责范围①《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是指附属于住宅建筑主体并具有安全防范功能的防盗门、防盗锁、防踹板、防护墙、监控和报警装置,以及居民住宅或住宅区内附设的治安值班室。②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管范围是金融场所、金库和城市居民住宅等建筑工程中的报警、电视监控、出入口控制、安全检查设施及其他安全防范设施。

2职责重叠

行政法是范围最广、数量最多和内容最复杂的法律,由不同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及条文难免冲突,以致造成其执法行政机构的职责范围出现重叠。这样的问题同样存在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管领域。如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质量监督,即建筑工程中所有的工程质量属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包含建筑工程的消防、人防、电梯、防雷、安全防范等工程及设施。这些都是按照行政法履行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管机构在具体执法过程中经常对同~行政事务下达不同行政管理要求,这些管理要求不同让管理对象不知所措和无所适从。尤其是最近出现的建筑节能外墙保温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门认为保温材料聚苯板符合要求可以使用,而公安消防机构则认为不能使用,两个行政管理机构的行政结论相反让建设各方无所适从的同时,也在社会上形成不良影响。其实,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与行政法效力适用范围有关系。

3权责协调

3.1效力适用《立法法》规定了不同层级法律规范的效力。《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八十条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是通常意义上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立法法》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是通常意义上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和“新法优于旧法”。

3.2建筑质量领域行政法效力顺序按照《立法法》规定行政法适用原则规定,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行政管理依据具体法规先后关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为法律层次,级别最高;其次为国务院法规《建一6一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最后为国务院部(委)规章《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按照“特别法优于~般法”原则,对建筑物内电梯等特殊事项管理的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建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特殊事项的管理适用于《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对于建筑物的安全防范设施特殊事项的行政管理适用于《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按照这一行政法效力适用原则,建设~[20031386号文件“关于对福建省建设厅”执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明确将电梯质量监督职责属于特种设备监察部门。

3.3职责界定根据行政法规适用和调整原则,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类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范围如下:1)建筑工程中的消防设施及工程质量监管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2)建筑工程中的人防工程及设施的质量监管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3)建筑工程中的特种设备质量监管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4)建筑工程中的雷电防护装置质量监管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5)建筑工程中的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质量监督由公安机关负责。6)建筑工程中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等工程质量由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负责。按照这一职责分工,建筑物外墙保温用聚苯板防火要求属于公安消防机构管理,其保温性能属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各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范围不是一成不变,要根据行政法更迭和效力适用而变化。

第6篇

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接近质监行政相对人、即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优势,为切实加强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解决质监执法力量薄弱等实际问题,也便于街镇直接对企业的监管,提高特种设备和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性,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渝府令〔〕198号)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全面实行部分委托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有关事宜的通知》渝质监发〔〕5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我区质监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街镇执法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城乡统筹发展为契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坚持依法行政、优化配置资源、促进区域发展为原则,以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位、高效协同的执法联动机制为工作目标,以提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为着力点,加大街镇监管的力度,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增强执法效果,加快构筑方便群众、服务群众的新机制,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委托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五)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委托实施办法》

六)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198号)

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48号)

三、委托对象

委托方为: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受委托方为:八桥镇人民政府、建胜镇人民政府、跳磴镇人民政府、九宫庙街道办事处、新山村街道办事处、跃进村街道办事处、春晖路街道办事处、茄子溪街道办事处。

四、委托范围

一)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

1.检查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单位)否取得《营业执照》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不需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除外)否持续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化验室仪器、衡器等计量器具是否经计量检定合格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2.检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单位)否持有有效合法的产品标准文本;否按标准组织生产;否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否用回收食品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否滥用食品添加剂;否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及假冒包装标识等问题。

食品添加剂,3.检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单位)食品。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是否达到相应的质量、卫生安全要求。

否有进货验收、销售台帐、出厂检验等质量控制措施。4.检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单位)否建立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制度、产品出厂检验制度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检查其是否落实质监部门对不合格企业下达的整改意见。5.检查了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单位)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抽查情况。

6.检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方面。

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是否依法进行了检验,1.检查使用单位和个人在用特种设备是否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2.检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效证件上岗。

3.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个人是否擅自将常压设备改为承压设备;检查辖区内是否有违法使用的土锅炉”土起重机械”

否有特种设备使用、维修、保养等记录,4.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个人是否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否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

使用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其它违法行为。5.检查特种设备是否存在其它安全隐患。

五、委托周期

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延长,委托周期原则上为一年。自正式与受委托方签订委托书之日起算。

六、委托权限

委托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两个方面的部分行政执法权。包括:

一)监督检查权;

二)责令整改权;

三)调查取证权;

四)登记保存权;

五)当场处罚权(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七、委托程序

并自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执法委托书》报送市质监局和区政府法制办备案。一)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见附件1明确委托执法的具体范围和权限。

二)经考核合格,受委托方负责组织执法人员参加由区政府法制办举办的执法资格培训。取得市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

三)委托方负责组织受委托方的执法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八、法律后果

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由委托方承担(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责任和其他相关民事责任)

九、其他要求

一)指定专人负责相关事宜。区质监局应在5月底前与各街镇签订委托书,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正式实施委托执法。

第7篇

【关键词】特种设备;管理;安全问题;对策和措施

随着现代化水平的提高,特种设备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涉及到许多行业,比如在工业生产与日常生活中一些承压设备与机电类设备的使用,其安全操作、运行能力危及到人们的人身财产安全。在实际应用中因特种设备的不规范使用和管理维护而引发的安全事故频繁出现,这些问题的出现都严重制约了特种设备的健康发展。因此,对于特种设备必须进行严格的管理,才能确保其安全运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1 特种设备使用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及薄弱环节

(1)个别企业安全责任意识淡薄,对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整改或者是整改不彻底。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方面,现在政府比较重视,但个别企业仍然我行我素,给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带来一定困难。个别使用单位为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一味强调低成本投入,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非法使用“土制设备”现象时有发生,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有的还酿成了事故。

(2)部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素质较低。一些企业觉得安全管理机构可有可无,安全管理人员也是随意指定,特别是一些新创办和规模较小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表现得更为突出。

(3)个别地方政府在高度重视经济发展,采取一些保护措施的同时,也无形中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设置了“”,致使有些企业特种设备安装不告知,使用不办理登记和检验检测、人员不持证上岗,不仅影响了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削弱了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也无形中纵容了少数企业拒绝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个别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领导不在”、“需要请示”等各种理由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不予配合,甚至以“软环境”、“宁静日”、“必须由某政府负责人出面”等为借口加以拒绝,给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留下了隐患。

(4)部分重点工程违规使用特种设备问题比较突出,不能正确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近年来,城市重点工程明显增多,特种设备的使用也随之增加,如公路施工工地中使用的起重机械,施工单位安装前既不向当地质监部门告知,使用中也不向当地质监部门注册登记,更谈不上检验检测和人员持证上岗。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机构发现问题后,既不配合安全监察,更不愿接受处理。

(5)部分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违规操作特种设备。目前,司炉工持证上岗率比较高,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不容乐观,无证上岗和违反操作规程导致的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时有发生。

(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数量不能满足当前工作需要,随着特种设备数量逐年递增,安全监管难度不断加大,急需相应增加监察人员;少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没有认真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赋予的职责,严格监管不够,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存在以罚代管行为;个别检验检测机构没有按检验规则、质保体系要求严格检验,检验检测质量不高。未按照区域覆盖的原则落实定期检验,“抓大放小”,定检率达不到要求,发现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未及时向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2 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对策和措施

2.1 进一步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安全的规范化管理。

(1)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察条例》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制定特种设备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加强特种设备日常安全管理。

(2)确保使用登记制度实施到位。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须向设区市质监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否则不得使用。使用登记证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严格实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制度。通过定期检验,可以及时发现和消除危及安全的缺陷隐患,防止事故发生,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定期检验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4)加强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工作。做好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工作,是使用单位的义务,也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延长其使用寿命的重要手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按规定要求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5)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设计文件资料、制造质量证明书、监督检验证明、特种设备使用说明书、安装质量证明资料等;二是定期检验、改造、维修证明,自行检查记录,设备日常运行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6)做好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工作,履行事故报告及配合调查处理等义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对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向质监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2.2 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通过推进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体系建设、签订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状、加强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的考核、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人员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等方式,认真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赋予的职责,做好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依法查处使用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率、定期检验率、持证上岗率和事故结案率达到规定的目标。

(2)检验检测机构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负有技术把关的责任。首先在强调企业主动报检的同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置、区域覆盖的原则,保证设备的定期检验率;其次要确保检验工作质量,严把安装改造维修过程的安全质量关,严把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后的安全性能关,及时发现和报告事故隐患,杜绝因检验把关不严而导致的责任事故。

(3)各级政府应履行对特种设备安全统一领导,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的责任。 各级地方政府的主要领导是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定期召开防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听取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情况汇报,布置、检查防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工作,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

3 结束语

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尤其要加大“两节”、“两会”、以及五一、六一、十一期间的安全检查力度,安全检查要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设备,着力解决使用环节特种设备的隐患整改,坚决遏制和减少特种设备使用环节事故的发生。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各类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发现和消除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事故隐患,确保特种设备安全使用,万无一失。

参考文献:

[1]张孝生.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探究[J].科海故事博览・科技探索,2013(9).

第8篇

一、指导思想

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的原则,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电梯运行信息化管理,提高应急管理能力,增强电梯安全监察工作的有效性,确保老百姓出行安全。

二、工作范围

但尚未安装动态监管系统的电梯。全区已经安装且登记注册。

三、工作任务

根据各使用单位的不同状况,按照《某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渝办发〔〕129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市安委会的要求。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居民小区应分别于2011年12月、2012年3月、2012年7月启动建设,力争在2012年底前全部投入使用。

四、工作目标

有效监督电梯维保人员定期维护保养,保障运行安全。准确、全面记录电梯故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最大程度地降低事故发生率,保障电梯使用者人身安全。

并将故障信息第一时间发送至电梯使用单位及维保单位,提高故障处理效率。及时发现电梯故障。提升故障处理效率。自动保存故障记录和维保记录,使产权单位全方位掌握电梯运行状况。增强电梯周期检验的一次性合格率。

大大减轻工作量,节约运营成本。实时监控故障管理。节约管理及运行成本,降低电梯因故障而产生的零件更换及其它意外支出。

五、组织机构

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立某区在用电梯安全运行监控和应急呼救系统建设领导小组。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督查室、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国土房管局、区城乡建委、区安监局、某质监局为成员单位。

由某质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某质监局。负责全区在用电梯动态监管系统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将该系统建设作为服务大众和保障群众安全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电梯动态监管系统在平安某”建设中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二)统一建设标准

由某移动分公司统一承担该系统的建设运营,按照某区政府与中国移动某公司签订的合作备忘录要求。具体事项由各电梯使用单位与该公司进行协商,并签订建设协议,最大限度地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三)确保资金到位

按照“谁受益、谁负责”原则,各单位要保障建设资金到位。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独立承担各自系统的建设和运营费用,各居民小区按照业主自筹、运营商让利、政府支持等多种方式共同出资完成建设。

第9篇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包括特种设备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必需的经费,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财政、价格、工商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本行业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自律管理,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应当依法报经国务院或者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向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报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第七条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使用,保证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提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八条特种设备的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九条销售、转让二手特种设备,应当向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二手特种设备在销售、转让前,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或者安全技术鉴定合格,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使用二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二手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向设区的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鼓励二手特种设备进入特种设备专业市场进行交易。

第十条禁止销售、转让、出租、出借和使用下列特种设备:

(一)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二)未附有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相关文件的特种设备;

(三)未附有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相关文件的二手特种设备;

(四)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五)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十一条气瓶充装单位、瓶装气体销售者在气体充装、销售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

禁止使用下列气瓶充装、销售气体:

(一)没有检验检测标识的;

(二)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

(三)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四)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

气瓶充装单位、瓶装气体销售者发现有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气瓶,应当按规定送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发现有前款第(三)、(四)项规定的气瓶,应当作出回收处理。

气瓶的回收处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锅炉房的建造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依法不需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锅炉房建筑工程,其锅炉房的建造设计方案应当报经市、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施工。

锅炉房的竣工验收报告及标明与相邻建筑距离的图纸,应当在锅炉安装前报市、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锅炉用水的水质、锅炉的化学清洗和停炉保养,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锅炉停用一年以上重新启用的,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履行法定的检验检测义务时,有权自主选择委托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关部门不得对其选择委托权进行限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法定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报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应当客观、公正,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出租和出借下列证书、文件或者标识:

(一)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书、使用登记证书、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书;

(二)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三)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标识。

第十七条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用油桶等容器改装或者采用其他类似材质卷制、焊接的可以输出蒸汽、产生压力的简易设备。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执法责任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三款、第十一条第一、三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法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特种设备,并处特种设备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法转让、出租、出借、使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转让、出租、出借、使用的特种设备,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气瓶充装单位、瓶装气体销售者的气瓶,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法生产、销售简易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简易设备,可以并处简易设备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或者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法使用简易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拆除、销毁;逾期未改正的,予以没收或者、销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