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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高校课堂教学中普遍存在如下问题,第一,按传统讲授+案例分析的模式进行传道授业,大学生消极厌学,逃课理由花样多多。许多在大学工作的教师有这样的感慨,现在爱学习的学生大不如从前!学生玩手机和游戏的时间比听课课的时间多得多。有学生甚至雇人替自己听课做作业。学生逃课的原因很多,如教师讲课没有吸引力,学风不好,管理不到位等,有一些学生认为课程之外的知识重要,热衷于在外打工赚钱,还有的学生只挑选有利于就业的课程去听,而对那些基础课和文化修养课则回避。很明显,学生的学习态度和对课程的整体观念存在问题。第二,教学过程中学生体验互动严重不足。即使有多媒体,视频材料等手段,但课堂教学满堂灌,知识传授不能与学生产生共鸣,学生缺少探索热情,认为与己无关。调查显示,多数学生对教师的课堂教学不满意,教学内容陈旧,方法简单,师生互动少,鲜有激情和想象力,学生不愿听,教师也不愿意讲,导致恶性循环。西方学者甚至认为,中国教师讲授,学生静听,简直是不可思议的模式。第三,一考定结果,使考试作弊比较普遍,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考试作弊不利于良好学风的形成,造成学习刻苦者受打击,不用功者易过关甚至得高分,直接影响学生听课的积极性,冲击学生诚信的道德底线,挑战教师的职业道德,挑战教师的课堂教学。第四,大学生学过《法律基础》、《经济法》后,大脑被大陆法系法律关系之理论似乎格式化,喜欢接受权威正统现成结论,传统教学方法使大学生的知识面过窄,无全球视野,仅局限于自己或中国维度分析国际商事纠纷,造成学生的思维能力及智力相应萎缩,理解力变窄,限制了学生的发展,难以适应日益发展的环境,也使就业难度增加。面对上述问题,大学勿容置疑要改革,必须改革课堂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提升教学质量。为此,要对格式化的大学生输入新的法律系统,需要强烈的刺激。我提出了“比较式”教学方法并在实践中进行了研究和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二、比较教学方法的内涵及运作机制
(一)比较教学法的内涵及主要特点比较式教学是根据课程教学内容的特点,提出的。结合当前《国际商法》的实际,学生知识背景现状,大部分学生对大陆法系的条文化、规范化法律制度有一定了解(但不深入和透彻),具备用法律关系的理论进行思考和解决法律问题。而《国际商法》必须讲授海洋法系的内容。法系不同,技术术语有差异,司法过程、理论迥异,为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对相关教学内容进行广泛对比,学生体验互动的一种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能够吸引学生主动参与教学活动,并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与普通教学方法相比较,比较教学方法具备以下特点:
1.教学内容的平行、丰富。比较式教学内容要‘一分为二’地讲授。这源于国际商法必须将两大法系都交代清楚。而两大法系在文化理念和制度上差异明显。法律术语不同;证据制度迥异;一个重实体法,一个讲程序正义,法理和技术细节不同几乎覆盖国际商法所有章节。比较教学,一话两说,学生印象深刻。比如合同条款的分类和合同有效要件,我们有主要条款,英美有条件条款、保证条款和中间条款,而且英国合同条款的分类与违约救济方式挂钩,也与诉讼战略战术挂钩。以实例平行展开,一法两讲,平行横向比较,极大开阔了学生的视野,生动而且效果明显。特别是同样术语、细节导致的结果差异让学生印象深刻。
2.教学方式的灵活性。在比较教学中,教师的教学比较方式多样,有行为比较,如大陆法中的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与英国法中的庭际禁令;理念比较,如货物买卖中种类物和特定物分类对所有权和风险的影响两大法系观念上的差异、案例比较、结果比较和程序比较等等。老师与学生一起展现一副清晰明快的两法系相似又不同的图画。教师讲课的活动范围不仅仅局限在讲台和黑板之间,教师可在学生之间走动、讲解,以便集中学生精力,有利于教师同学生的细致交流。由学生体验的对抗制VS究问式庭审模式,一案两审,反差大,收获也大。
3.教学过程的对立互动性。比较教学方法可以使学生与教师之间建立起教与学的双向对流,就同一案例从原被告及法官不同的角度,基于不同的法律体系,教师通过实际案例提出讨论题目或启发学生提出问题并开展讨论,改变了传统教学中教师为完成教学任务和教学环节而机械地授课的局面。所以比较不是简单的横向比较,二是多层次、多技术、多维度的立体化有质感的比较,必须与已有的技术成果同步进行不悖。
(二)比较教学方法的理论依据发现法教学理论认为,学生的认识过程与人类的认识过程有共同之处,要求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利用现实生活中的素材,主动地探究发现,而不是消极被动地接受知识。师生共同比较、发现两大法系之异同,让学生参与学习,由被动为主动,有利于消除被动填鸭式的枯燥乏味。而“新课标”理念认为,有效的学习不能单纯地依赖模仿与记忆,动手实践、自主探索与合作交流是学生学习的重要方式。教师应帮助学生在自主探索和合作交流的过程中理解和掌握基本知识与技能、思想和方法,获得广泛的活动经验。学生是学习的主人,教师是“组织者、引导者与合作者”。所以同一案件,教学上用纠问式和对抗式比较实际庭审过程,让学生在案件中以一方当事人的角色扮演中体味法律内涵与差异。最新心理学研究成果表明,能力的形成不可能以学习间接知识的方式实现,只有通过对某种活动的直接体验,才能培养相应的能力。根据这一研究成果,我们必须把学生的学习由接受间接知识的过程转变为通过探索获取直接知识的过程。所以本人在实践中,在使用比较教学法时,注重以下几点:
1.设定目标并提出问题。对于理论性强的章节,在讲课过程中要善于先设定学习目标,然后启发学生提出问题。比如在第一章绪论部分,教师列出不同问题并组织各组学生进行两大法系各自的处理程序、理由、理念,最后由老师总结并讲解知识要点。经过学生的讨论及对问题的回答,然后教师在此基础上加以总结,使学生了解并掌握本节课程的知识点。这样既锻炼了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同时也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2.典型案例PK。对与实践联系较为紧密的章节,则寻找实际案例把国际惯例及两大法系的问题紧密结合在一起,针对案例中的关键问题提出思考题,鼓励学生开动脑筋积极思考并解决实际问题。特别是比较不同法律体系下判决的程序、依据和结果的差异。
3.利用大量历史案例判例素材。教师把一些以前历史案例判例素材供学生参考,学生通过自己感悟归纳习得技巧和知识。所以此法要求老师学贯中西,知识储备丰富,特别是典型的大陆法案例的搜集很重要。
三、比较方法的实施效果
在国际商法教学中,比较教学方法的使用,需以学生为中心,教师为主导。可以用互联网技术让学生参与教学计划的制定。在课程教学的过程中,以全面了解学生为前提,必须清楚他们学习的特点、难点和兴趣点。才能收到明显的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课堂教学严谨而又有活力。以前上课都是老师讲授,学生静听,很被动。现在课堂非常活跃,学生持不同法系之见,同一案情,处理判决各有不同。理由依据有时南辕北辙,印象深刻。学生自己必须发现问题,逻辑的提出问题,并创造性地解决问题,各种新问题、新思路不断涌现,经常下课了还有许多学生紧追老师不放,问个不停,出呼意料之外的创造性想法常给老师予新的启迪,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合作性大大提高。课堂教学、纠问式或对抗式模拟法庭成了师生追求知识‘真理和正义的“天堂”,教师教得轻松,学生学得愉快,学生在上课时可以自由讨和发言,有什么想法都可以提出来,老师从不批评,课堂气氛宽松。比较+演绎+发散式思维和英美文化于一体,毫无法学学院派的枯燥和乏味。
拓宽了学生的知识面。一方面教师在课堂教学中采用的案例均来源于国际贸易的实际纠纷(authentic),通过教师对案例的讲述和分析使学生了解更多书本上没有的实战技巧;另一方面,学生课外查阅文献、搜集素材的过程,对于学生提高阅读能力、积累知识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3.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提高。在普通常规的对抗式讨论中,每个同学都能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见解。其根本目的是要正确解释和解决国际商事不同观念的冲突,所提出的问题,最后经过两大法系PK各自提出解决问题的观点并陈述理由,锻炼了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和谐了师生关系。在浓厚的学术的氛围中,老师也平等的与学生在统一规则下对抗辩论,师生教学相长,相互影响与促进;教师上课必须更加认真,更加关注全球的新规与判例、学术研究的最新进展,学生上课的出勤率,考试及格率,考证率以及大学生创新项目的申报等方面都有了较大的改善。参加统一司法考试和外销员考试的,本门课程的学习特别给力。
四、比较教学方法的主要问题
1.教师队伍的素质约束了教学效果。比较式教学不能照本宣科。没有出国学习经历或英美游学经历的老师,很难对英美法系的文化底蕴有正确全面的把握,从而客观比较。当前明显的问题是,受惯了大陆法系教育和熏陶的有些老师,用法律关关系的思维来框英美法,大脑被大陆法格式化,用法律关系的框框理解英美法的商务游戏规则,既不对有缺陷的现行教材进行取舍,又不针对学生未来的职业要求对英美法之程序部分进行强化,任意决定课程设置内容。而且有些人认为,只要有好口才再加上认真的准备就可以现编现导地进行“比较”教学任务了。实施比较式教学要求教师不仅需要理论知识功底深厚,而且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没有在英语国家亲自诉讼经历,难以完成或胜任教学任务。很多老师讲课时范范比较,学生一头雾。加之国内没有合适的双语教材,阅读材料不丰富,影响了比较教学后的学生自主吸收和消化。
2.少数学生很难参与教学活动。没有中国国内《经济法》基础,学习又有困难的学生很难跟上节奏参与教学活动。对课本内容和老师提出的问题以及国际贸易中的普通纠纷案例,凭直觉或经验猜(解决方案),完全没有感觉,不能进行一般性的探讨,不发表个人的见解,是比较教学的一个突出的难点。加之现在学生频繁转专业,完全没有经济、法律基础的原艺术、医学专业的学生,这些学生课堂内不主动思考问题,课下更是难以主动查找资料,欠功课太多,这部分学生在能力的培养上与其他同学就有了较大的差距。
3.传统课业考评方式一定程度上影响学生的积极性。传统教学中课程的考核大都根据学生平时到课情况(20%导40%不等)及期末考试成绩(80%-60%不等)进行考评。比较教学中成绩的考核需要多样化,可依据学生参与教学的程度,包括平时讨论的积极性、对问题的分析能力、发言的积极性、及语言表达能力等进行综合过程考核,如模拟法庭的参与等。此外在期末试卷中应增加学生独立思考试题的比重,重点考核学生理论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
五、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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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会计法”到“法律与会计”的嬗变——我国会计法与会计法学三十年发展
2.会计法学研究方法研究
3.试论会计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学科建立
4.财经院校开办会计法学教育的思考
5.关于会计法学科研选题的探讨
6.略论会计法学的内容和体系
7.会计法学初探
8.高等财经院校会计专业应增设“会计法学”课程
9.关于建立会计法学的思考
10.关于会计法学的两个问题
11.会计真实之法学借鉴
12.法学会计:一个值得研究的新会计领域
13.浅谈法学专业《基础会计》课程的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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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基于交叉学科平台的法学专业转型发展的路径探索——以法务(司法)会计本科教育为视角
16.会计法学科研选题的探讨
17.法学角度下会计诚信危机的原因及对策
18.关于法学与会计学的跨学科人才培养研究——兼论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
19.会计报表附注之法学完善
20.会计真实的法学视角——兼论会计真实与法律真实、客观真实的关系
21.浅谈法学专业与会计专业经济法的授课内容
22.法学角度下会计诚信危机的原因及对策
23.我国企业会计社会责任的法学思考
24.论会计真实的理想目标与现实标准——会计学与法学双重视角的解释
25.从法学角度看诚信会计的缺失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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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大陆与台湾会计法比较
29.浅议财政部门会计法执法检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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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会计诚信的法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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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会计监管的新视角——从法学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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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对会计问题的一点法学思考
38.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模式构建——基于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模式的对比分析
39.会计监管:法学视角的分析
40.会计诚信分析的新框架:法学视角
41.土地资源资产会计计量的法学思考
42.会计负债概念之法学完善
43.从法学角度谈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44.会计主体本质之法学解读
45.以真实为目标的会计报表附注——基于法学视角
46.法学视角下的会计监管问题综述
47.会计信息虚假陈述误区的法学根源探究
48.会计法对企业财务工作的现实意义
49.上市公司会计义务不当损害赔偿的法学分析
50.关于股东表见行为的法学和会计思考
51.上市公司履行会计义务不当损害赔偿的法学分析
52.论会计真实的理想目标与现实标准——会计学与法学双重视角的解释
53.会计法视角下会计人员的权益保障
54.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55.企业落实新会计法的十大策略
56.应付税款法与纳税影响会计法的比较
57.会计法是企业健康发展的保障
58.事项会计法对于传统财务核算的改进
59.切实加强会计法实施的监督与检查
60.认真学习会计法 不断完善财务管理
61.会计法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
62.会计法执行情况现状及对策研究
63.重新认识会计法在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64.浅析我国会计法的缺陷
65.注册会计师应成为执行会计法的卫士
66.谈会计法对会计行为的规范
67.采取有效措施 全面实施会计法
68.万福生科财务造假与完善会计法
69.纳税影响会计法视野下的中小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抉择
70.对新会计法实施贯彻的建议
71.执行会计法 开创新局面
72.纳税影响会计法探析
73.贯彻《会计法》 完善会计法制
74.浅析纳税影响会计法
75.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之比较
76.对纳税影响会计法的探讨
77.欢呼会计法新生及其实施贯彻建议
78.应付税款法与纳税影响会计法的比较分析
79.浅谈会计法对会计行为的规范
80.会计法制建设的新阶段——学习新《会计法》的几点体会
81.浅淡会计法的实施
82.对纳税影响会计法的探讨
83.学习会计法,在真实上下功夫
84.认真贯彻实施会计法 促进会计事业健康发展
85.贯彻执行新会计法的经验和体会
86.会计法修订的主要目的和立法宗旨
87.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法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作用
88.对新会计法中重要性原则的思考
89.会计法、会计理论、会计工作——学习《会计法》的体会
90.谈会计法对会计委派制实施的影响
91.施行会计法不能变“戏法”
92.论会计法中的民事责任
93.会计信息失真与会计法教学改革初探
94.浅析所得税会计中的纳税影响会计法
95.建立符合新会计法要求的内部控制制度
96.纳税影响会计法“闪亮登场”
97.匈牙利的新会计法
98.纳税影响会计法的应用质疑
1.设计原则探究式教学法在课堂教学中主要体现出四个方面的设计原则:目的性原则、主体性原则、部分探究与全部探究相结合的原则以及探究式教学方法与多种教学方法相互补充的原则。目的性原则在探究式教学法中,课堂教学被看作是探究对象。探究式教学法要充分考虑课堂教学应达到的目的以及应发挥的作用。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有目的地引导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并使学生学习到解决问题的科学过程和方法,从而达到最终的教学目的。主体性原则探究式教学法的课堂教学是在教师的指导下,以学生为中心进行的。教师只是作为整个教学过程(即探究过程)中的设计者、引导者和组织者,学生才是教学活动的主体。在教学活动中,要充分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学生在教学活动中最大限度地发挥主体作用。部分探究与全部探究相结合的原则将探究式教学法应用在课堂中,并不是说教学中的所有内容、所有环节都适合用探究式教学法,还有一些不适合用探究式教学法或短时间内很难推进探究式教学法的教学内容。教师应该选择一些适合使用探究式教学法的教学内容,让学生经历完整的科学探究过程,并且要系统地对教学内容进行设计。在课堂上,要将探究式教学法逐层推进。与多种教学方式相互补充的原则在教学中,并不是只使用探究式教学法这一种方法,将探究式教学与其他教学方式相结合,能够更好地适应实际的教学内容和学生特点,教学方法也更丰富。
2.教师的作用虽然说探究式教学法是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法,但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仍然要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教师要激发学生进行自主探究探究式教学法的课堂教学是围绕着问题展开的,提出问题并且解决问题就是一个完整的探究过程。教师提出的问题是学生进一步探究的起点,是推动课堂教学的要素。教师应该根据教学内容和学生实际水平,提出难度适宜的问题。如此才能激发学生自主探究的欲望,推动课堂教学的发展。教师要引导学生探究的方向在探究式教学法的课堂中,教师是引导者,学生是探究者。教师要能够启发学生通过自己的探究来解决问题,获得知识;能够适时地引导探究的方向,使学生不是漫无边际地去探究,这是教师要发挥的积极作用。教师应该训练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教”是为了“不教”。在探究式教学法中,教师的基本任务是启发诱导,真正的教学主体是学生。教师对课堂教学内容不能做过多的牵引,而应该让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发挥主体作用,引导学生自己去发现问题,从而训练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
3.探究式教学法的意义探究式教学法将教学活动中教师的主导作用、学生的主体作用以及学生之间的相互作用有机地结合起来,将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统一起来。采用探究式教学法教学,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帮助学生形成自主学习的良好习惯,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
二、采用探究式教学法的商务英语课堂教学
关键词:教学改革;博客;实验教学
电子商务专业是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其实验课教学至关重要,是学生获得直接知识和实验技能进而促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实践教学形式,是保证学生对所学知识理解与掌握的莺要环节。
一、博客在实验教学应用中的特点
博客是信息技术发展的最新成果。运用了最新的网络技术和网站制作技术,是继Emil,BBS,IM之后出现的另一种网络交流方式。据CNNIC统计:截至2009年6月底,中国拥有个^博客,个人空间的网民用户规模已经达到1.82亿人。从2002年博客引人中国,在教学中应用已经成为教育技术发展的热点话题。
(1)互动性沟通是博客网站的最大特点。博客技术是一种网站制作技术,而传统网站制作需要较深专业知识,且缺乏互动性:博客和传统网站不同,博客内容不仅由作者创作,且由读者的互动内容组成,互动功能强大,能及时、有效、轻松地与他人进行交流,沟通无限;同时建立博客不要太多高深的计算机技术,只要了解基本的计算机技术,在专门提供博客服务的网站申请账号。及时更新自己的日志。还可使用图形、动画、声音、视频等多媒体素材。
(2)博客是一种知识管理的系统和工具,代表着新的学习方式。网络时代,学生获取知识和信息的渠道增多。博客可以用来收集资料,写读书笔记,整理自己的知识,集丰富多彩的个性化展示于一体的综合性平台;博客可以便捷地自己的心得,可随时管理、整合获得的素材及心得,它可以作为个人知识文档管理系统;博客实现了资源的共享,极大地缩短了实验中的知识点获取的时间和繁琐程度,代表着新的学习方式,是传统学习方式所不可比拟的。
(3)博客是计算机知识的实训基地。电子商务专业学生一般要求掌握网站制作技术,但在实际生活中很少有机会应用到学到的这些技术。虽然进行交流不需要很多技术,如果在博客中运用和展示所学脚本及图像处理等课程知识,就可以为博客增色不少.帮助学生从众多的博客中脱颖而出,会有成就的快乐体验。形成兴趣学习的良性循环。
二、博客在实验教学中的作用
2.1博客学习方式满足研究性学习的要求
作为教师,研究新时代学生学习的方式。正确指导学生学习是我们教学研究的主要任务。在实验教学过程中教师有教学要求,学生要上网学习其他内容,如何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保证学生轻松愉快地完成学习计划,兼顾两者要求,达到两者的双赢,必须探索新的实验课教学模式。众所周知,传统的课堂教学存在被动说教问题,缺乏趣味性,学生喜欢自己动手探究知识奥妙。快乐是一个高生命质量最重要的内容,学生喜欢生动活泼的快乐课堂,课堂寄寓着师生双方共同的生活意义和生命价值,课堂教学蕴含着巨大的生命活力。只有师生的生命活力在课堂教学中得到有效发挥,才能真正有助于学生的培养和教师的成长,课堂才有真正的生活乐趣。学生喜欢自己思考,探究知识奥妙。—个人要成才,就要学会独立思考,学会创造思维。因为一个人就是在不断的提出问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前进的,从本质上来讲,个人的发展过程就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没有问题的安逸如同没有引爆的地雷一样危险。学生喜欢生动有趣的课堂。喜欢自主探索、合作学习、独立获取知识的机会,因此,研究学生的学习方式在目前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博客学习方式能满足研究性学习的要求。重新设计教学模式是当前教学改革的主要任务,通过教学目标、内容和途径方法调整,改变学生原有的单纯接受式的学习方式,教师改变教学观念和教学行为,学生必然改变学习方式。在开展有效的学习的同时,形成一种对知识进行主动探求。并重视实际问题解决的主动积极的学习方式,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研究性学习方式可以为我们的教学方式提供研究方向。理论上讲,研究性学习方式为学生构建一种开放的学习环境,提供一个多渠道获取知识,并将学到的知识加以综合和应用于实践的机会,这样的教学活动对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充分开发学习的潜力。具有重要意义。
2.2博客在实验教学中的主要功能
(1)个人知识管理平台。为了适应未来社会对知识的要求,很多高校在专业课程设置时一般遵循了“课程多、课时少”的原则。很多课程内容多、知识面广,教师很难在有限课时内把各个细节都讲透,学生必须自己花时间对课程的难点或是自己关心的知识点理解和掌握。当然这样的知识点和难点会很多。信息时代学生的学习需要更先进的学习方法和知识管理工具。博客作为个人知识文档管理工具。帮助我们收集整理学习资料,写学习心得和读书笔记,从教学上讲一方面既可以作为学生的个人知识文件夹。又可以是教师的电子备课本等。
(2)学习交流平台,师生沟通工具。博客是教学活动交流与协作的工具,可以作为教师和学生课中、课后在网上的交流平台。也可以是教师教学研究的虚拟教研平台;博客可以作为学生进行自主学习、研究性学习和协作学习的平台;可以作为学生学习和教师教学评价的工具,学生可以把作业本写在博客上,也可以写学习反思日记;教师可以写教学反思日记,把自己在学习或在教学中的体会、感想、经验、心得记录下来。
(3)博客可以作为大学生研究性学习科研平台。科研训练是大学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提升学生专业素质和专业科研能力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科研训练可以培养大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提高大学生创新能力。教育部在“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中启动了“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为广大高校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推动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提供了一个探索与尝试的平台。学生面向真实的环境中的实际问题,以项目为载体,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在教师的帮助下。独立地发现问题、提出问题、收集资料、分析归纳,从而提出解决问题的路径和方法的过程。是研究性学习的主要方式之一。
三、博客在实验教学过程中的运用
实验是学生获得感性经验的重要途径,是形成、发展、检验理论知识的实践基础,在基础课和专业课中运用比较多。其目的不仅在于验证书本知识,更着重予培养学生正确使用仪器设备。进行设计实验方案、编写实验报告等能力,同时促进学生的智力发展和认真、细致、耐心、求实等良好性格特征的养成。
3.1博客可以作为实验教学内容组织系统
电子商务专业课程的设置兼管理学科和计算机学科的多元学科内容,实验课也涉及这两个学科知识课程,必须对实验教学环节进行科学的设计、管理、分析,以保证教学正常进行。通过博客可以监督实验组织上实验教学进度安排,实验教学要求和实验大纲是否符合人才培养计划和课程要求等情况。
(1)博客作为教师实验教学内容组织系统。教师博客可以存放实验课程教学要求和实验大纲、实验教学进度。实验课程教学要求和实验大纲、实验教学进度是实验教学的基本教学文件,教师必须提前准备,学生必须课前获得,甚至需要学生课前预学。博客可以存放学生的实验结果.学生把自己实验课教学的结论心得发在自己的博客上,便于学生对课程体系的把握;放在教师的博客上便于教师对实验过程的把握。教师博客可以存放其他补充内容。教师在准备每节课的时候,必然会收集并整理其他相关资料,这些教学资料往往更具有针对性与典型性,更能体现课堂教学内容的要点。但是受课堂教学时间的限制。这些资料具有易失性,不能起到应有的教学效果,所以可以将这些教辅资料在博客上,再现于学生的课后学习过程,既可延续这些资料的作用,缩短学生自己搜索教辅资料的时间。也拓宽了学生的视野,引导学生搜集、组织自己的学习资料,对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也是大有裨益的。
(2)博客作为教师指导和答疑系统。博客具有强大的信息功能,它不仅能使用静态文本和图像显示教材,它还能运用网络语言。灵活地将文本、图像、动画、声音等多样的多媒体编制成一部灵活的教师指导参考书。这样,课堂上学生弄不懂的地方。学生可利用课余时间登陆到教师的博客上,利用丰富网络教学资源继续学习,利用动画、图片、声音等方式来全方位的学习。达到课堂上所不能达到的效果。这样,在学习时间上既不受限制。同样学习起来也增强了趣昧性和直观性。
(3)博客作为实验教学内容补充和创新发现系统。博客中不仅有大量学生从实验中获得的感性经验,还是一个开放式的平台。很多学生都会在其中发表头脑风暴式的评论、看法、文章等.这对于教学实验内容的制定、组织提供了很好的来源。
3.2博客可以作为实验教学监督考核系统
(1)博客作为教学管理部门对实验教学内容监督系统。把实验内容发在博客上,可以作为学生查阅,避免学生上实验课比较盲目,学生实验过程处于被动应付状态;也作为教学管理部门监督使用,考核教学过程教师的实验内容的有机性;通过对博客中学生的参与度、评论量、提出创新性问题及思路的积极程度及对课堂内容设置的反馈等项目,作为考核学生对教学内容的关注度和教师的反馈系统。
(2)博客作为对学生实验结果的考核系统。从以往简单的实验报告或通过期末的单一实验考试确定学生的实验成绩,转变为不仅要对学生进行系统、规范的实验技能的检验.还要注重学生的实验学习态度,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方面,如综合性、设计性试验的考核:激发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新性。更能合理地评定学生的综合能力。
一、激励学生在课堂上积极思维,变“被动”举手为“主动”举手
对于课堂而言,教师最需要关注的自然是学生是否积极思维、有效进行思考。在课堂上训练学生,特别是学困生认真思考、积极举手发言,在很大程度上要调动学生的注意力、引导他们关注所学的课堂知识。根据学生在这一年龄阶段的生理、心理特点,在课堂上先是一反原来鼓励学生积极举手发言的做法,在一个问题提出之后,让认为自己不会回答的学生举手示意,让会的学生则无需举手,教师会在没有举手的学生中叫人回答。这样做有一个明显的好处,就是问题一旦提出,无论什么样的学生都得认真思考,确定自己会与不会,不会出现以往那样由于侥幸而懒于思考、注意力分散的情况,至少不会太普遍。然后,教师应该通过自己的评价让学生感觉无论自己回答得怎样,只要认真思考,自己应该是“安全的”,都可以很体面地坐下去。让学生理解回答得对、错都是正常的。
二、控制问题设置的难易程度和数量,激励学生积极举手
学生上课不举手,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问题设计的质量不佳。教师在设计问题时,不仅要着眼于教学目标的达成,更要从学生的学情出发,巧妙地设计教学兴奋点。
首先,要把握好问题设计的难易程度。问题设计难度过大,指向性不强,会让学生不敢作答;设计得过于简单,没有什么思维价值,对于很多学生而言,又会觉得不屑于回答。教师设计的问题,既要让学生人人能回答,同时又能够让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回答、不同水平的回答,也就是说不同的人思考的层次可以不一样。
其次,要少一些提问,多一些阅读思考与合作学习。中学教学内容多,教师设计的问题太多,必然会为了追求教学进度而忽略学生阅读教材和思考的过程。没有独立思考就进行合作学习,合作学习将流于形式,质量不高。没有充分的时间进行细致的思考,学生回答问题的错误率就会很高。时间一长,挫伤了学生举手回答问题的积极性。因此,教师要精心设计问题,留足时间让学生充分地阅读教材,让学生在阅读过程中感受和体验,在探究式学习中成为真正的主人。
关键词:高校伤害事故法律关系归责原则构成要件
近年来,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率呈上升趋势,学生伤害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也与日俱增。受害学生家长动辄向学校索赔几十万、甚至上百万。有的家长为了达到高额赔偿目的,甚至采取各种手段扰乱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这种情况,不仅使高校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也影响了学校的正常发展。加上部分高校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理解不当,以及对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识出现失误,导致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承担了诸多不应该承担的责任,造成了教育资源的浪费和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在这种形势下,迫切需要正确认识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以便高校合情、合理、合法地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好学校和学生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主要存在以下观点:
1.“监护关系说”
这一观点认为学校是学生的监护人。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1)“监护关系说”于法无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己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据此,有资格成为未成年人监护人只能是未成年人的近亲属、其他亲戚朋友,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学校不在其列。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明确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作出明确规定。
(2)监护关系说不符合实际,不能解释多数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关系。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田睑由此可见,监护的对象是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而中国高校在校学生绝大多数都已经年满18周岁,而且高校不招收精神病人,如果学生入学后患精神病,高校可劝其退学。因此,主张高校与学生之间是监护关系在现实面前显得苍白无力。
2.监护关系转移说
这一观点的主要依据是最高院司法解释《民通意见》第22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有人据此认为,监护人将孩子送到学校,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就转移到了学校。但这里存在一个问题:法律规定监护人可以通过委托,将监护职责转移给被委托人。家长如果要把监护职责转移给学校,那么双方之间就要达成一个监护职责转移的合意或者契约。现实生活中,没有哪一所高校在接受学生人学时与家长就监护职责转移问题达成任何协议。因此,在校未成年大学生的监护职责不可能从其监护人转移至学校,除非校方与监护人之间签订委托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他方处理事务的合同)。
3.合同(契约)关系说
所谓合同关系是指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主体间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而进行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性质本质上是合同关系。在整个教育过程中,学校与学生及其监护人是平等主体,学生交纳学费,学校为学生提供教育服务。虽然高校在授予学士学位时被授权履行行政职能,但从总体上看并不影响学校和学生之间是平等民事主体这一本质。当然,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契约关系同一般的合同关系相比,仍然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到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所以,笔者认为学校和学生之间关系是“特殊契约关系”。对此,笔者将在后文加以论述。
从以上分析可见,多数家长以及部分教育工作者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应该对学生承担监护责任是完全没有法律根据的。认为监护人把学生送到学校、监护权即转移到学校,学生在学校期间受到的任何伤害或实施的任何伤害,学校都要承担责任的观点于法无据。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要准确把握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首先要准确把握学生伤害事故适用的法律。如果学生伤害事故适用合同法,那就应该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如果适用侵权法,则一般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1.学生伤害事故法律适用的争论
(1)观点一:学生在校伤害事故适用合同法
有人认为学生或监护人与学校签订教育合同,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学校应该按照合同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一看法,有待推敲。学校虽然和学生或监护人之间成立契约关系,但这种教育培训契约和一般的合同相比至少存在以下不同:第一,教育内容并不是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学生进行教育。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的规定,可以视为高校和学生之间契约的当然内容,双方都要遵守。从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看,并没有要求高校对学生一切伤害事故承担责任。学校和学生之间也不存在有关伤害事故责任分担的约定。换言之,合同内容中并不包含有关学生伤害事故的条款,无法适用合同法解决学生伤害纠纷。第二,学生对学校提供的教育并没有完全支付对价。对于一般合同而言,双方应该遵循公平原则,各自支付相应的对价,但学生缴纳的学费并不是其受到学校教育服务的对价。仅靠学生的缴费并无法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学校相当比例的资金来源仍然是国家投资即财政拨款。
既然学生支付的费用只是学生接受教育的部分费用,学生或监护人就不能要求学校对学生一切伤害事故承担责任。学生并没有为学校对其提供更高更全面的安全保护支付对价。对于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或监护人没有理由要求学校按照合同法承担无过错责任。第三,作为合同一方的学校具有公益性质。学校是一种公益性非营利性机构,担负着培
养青年的艰巨任务。学校不能按照合同法的原则,对学生一切伤害提供完全的赔偿。如果这样赔偿,很多学校都将走向破产,最终会损害多数人的利益。因而,在处理学生在校伤害事故时,不能根据合同法的无过错原则追究学校责任。
(2)观点二:适用侵权法
首先,根据对学生和学校关系的分析,处理学生伤害事故适用侵权法是适当的。其次,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看,立法机关正是通过侵权法来处理学生伤害引起的纠纷。例如,《民通意见》第168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对教育机构承担的责任做出明确规定,而该条正好处于《民通意见》第五部分法律责任中的侵权责任之中。由此可见,司法机关是通过侵权法解决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引起的纠纷。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对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赔偿做出约定,更明确表明司法机关对学生伤害事故适用侵权法的态度。新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38、39、40条对学校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2.归责原则
所谓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唧由于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确定学生伤害事故纠纷适用侵权法,而过错责任原则是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的一项基本归责原则。。因而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就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一点得到司法解释和有关法律的确认。如上面所引的《民通意见》第168条规定,以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8条、39条、40条明确规定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有过错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学者主张学生伤害事故也适用公平原则,对此笔者持否定态度。所谓公平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与适当的补偿。[41v43对于学生在校伤害事故处理,法律明确学校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换言之,学校无过错的,学校即无责任,这样也就排除了适用公平原则的可能性。至于有学者指出,如果学生实施使学校受益自身受损的行为时,学校不予赔偿,则显失公平。对此,有两点需要说明:其一,学校对实施使学校受益自身受损行为的学生不存在赔偿,因为学校没有过错,无过错即无责任,这是侵权法的基本原则;其二,学生在实施使学校收益自身受损行为时,学生可以通过债法上的不当得利或无因管理获得学校补偿。
三、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
前文分析了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只有存在过错时,才有可能承担责任。是不是只要学校存在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符合哪些要件,学校对学生的伤害要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要求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赔偿责任,必须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者事件对他人财产或者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及精神损害。学生伤害事故中,必须存在学生受到伤害的事实,包括身体权、生命权等人身权受到伤害以及因人身权受到伤害带来的财产损失。如果学生不能证明受到伤害的事实,则无权请求学校赔偿损失。
2.因果关系。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联系。学生伤害事故的因果关系,就是指学生的伤害是学校行为、学校教职员工的行为,或者学校的设备设施造成的,则可以认定学生损害与学校之间具有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反之则无。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在认定学校侵权责任时,必须考虑学校在造成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原因力的大小,如果学生伤害是多个原因集成的结果,那么学校按照其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原因力的比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过错。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违背道德和法律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对于学生伤害事故适用过错归责原则,所以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证明学校存在过错。如果学校没有过错,不管学生遭受多大损害,从法律角度说,学校都没有法律上的赔偿责任。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过错的客观表现形式主要有:学校或教职员工实施的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学校或教职员工实施的违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学校或教职员工实施违背基本道德规范的行为;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不符合有关标准,存在安全隐患造成学生伤害的情形。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学校或教职员工有过错。学校或教职员工实施正当的法律授权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有过错。譬如,辅导员对不遵守校纪校规的学生进行正常的、适当的批评教育,导致学生离校出走或采取其他过激自残行为,不能认定辅导员有过错。除非辅导员批评教育手段粗暴,有体罚或侮辱学生人格等不当之处。
四、降低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法律责任的对策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应该最大限度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安全。同时,可以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学校在学生安全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和风险。
1.加强对学生安全知识教育。学校应该对学生加强校纪校规教育,特别要强化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如果因为学校没有对学生进行必须的安全教育导致学生发生安全事故,则可以认定学校有过错,并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学校尽到安全教育义务,学生仍然违背安全制度导致伤害,一般可认定校方无过错。
2.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校园建设。高校在校园建设、教育教学设备添置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建设,即使学生出现有关事故,因为学校没有过错,学校在法律上也就没有责任。譬如,两学生在四楼走廊上玩耍,其中一学生坠楼身亡。如果栏杆的建设强度、高度符合国家标准,则学校对学生的身亡不负责任。反之,学校存在没有按照国家标准建设的过错,则要对学生坠楼承担法律责任。
3.恪尽职守、避免过错。学校教职员工一定要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校纪校规。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以及学校规定的职责。并要认真备存履行职责的有关材料。如果教职员工没有履行法定或者学校规定的职责,则可以认定存在过错,从而导致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
4.制定切实可行的约束员工的规章
教学改革主要包括教学内容的改革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当然也包括对教学主体和教学客体的改革。本文主要探索教学方法的改革,因为教师、学生和教学内容在某一时期内是相对稳定的,而教学方法则是灵活的,但它直接关系到教学的成果。
本文主要讨论文科的教学法。人文社会学科如哲学、历史、文学、美学等等,这些课在高校里或是作为公共课,或是作为专业课,课堂上的情形经常是学生睡倒一片,老师讲得两眼发直,举目望去无人在听,令人感叹教员坚持讲课的毅力。这些司空见惯的现象应该引起我们对教学法的思考和讨论。
一、应试模式下的抽象教育
古人有句话叫“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教学法的问题有很多,但最实际、最直接、最难解决的是这样一个问题:如何在没有教务监督、甚至没有考试压力的情况下,还能让学生认真听,老师乐意讲呢?
在应试教育的模式下,我们往往会采用这样几个办法。第一、组织领导专家听查课,或者抽查,让教者防不胜防,从而精心备课。这固然有效,但问题是:即使教师认真备课,但学生不感兴趣,不愿意听,怎么办呢?所以这个办法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第二、可以增加考试压力,让考试压力变成学习动力,这确实行之有效,但这种应试教育的弊端不言而喻。就教书育人的本质而言,应试教育并不能带来学生对知识和老师的真正信服。教育的目的是育人,而应试的目的是考试。在应试教育的驱动下,学生对知识的渴求是功利性的,潜意识是消极倦怠的、感觉很苦的。在应试教育的模式下,试卷要难、监考要严、不能透题,其中任何环节出现问题,学生就会不认真学习。由此又引出:监考严、试题难、不透题,考试及格率可能降低,教员压力变大,学生嫌学得苦,都不高兴,于是可能会想办法“变通”;再者,善于死记硬背的学生不在少数,也是十几年练出来了,三五天就把复习提纲背好了,那么一个学期的课,又可以应付了事;第三,更棘手的问题,考试课是有压力的,那么考查课呢?没有考试压力的课,又怎么办?所以就教书育人而言,强迫的学,功利的学,都是不好的。
二、由抽象教学进步到趣味教学
经过多少年的应试教育,有时候我们会想:为什么大、中、小学的教材不能搞得活泼一点呢?能不能亲切一点、生动一点,让人喜欢一些?总是冷冰冰的,很权威、很正统、也很生硬的样子,读起来、学起来都很吃力。《世说新语》提到一种吃甘蔗的办法,叫“渐至佳境”,实际上也是暗示人们读书学习做事的办法。但是我们的中、小学课本呢?这些面向少年儿童的书,书上的那些话,再加上老师们板着脸的那种讲法,就是不能让人渐入佳境,也不讨人喜欢。强扭的瓜不甜,所以我们要改革教学方法,提倡趣味地教,快乐地学。人都有好奇心,讲课既通俗易懂,又“贵奇,贵资于人”,那么这节课要说不受欢迎,那就奇怪了。趣味教学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语言要通俗、简洁、幽默。要少用长句、复句,多用短句、单句,要生活化、幽默一点,这是文科独有的长处。说话要让人听得懂,愿意听,深入浅出娓娓道来,还能渐至佳境,同时又把课标的道理讲了。
其次,要有趣味。古人说“知之者不如好知者,好知者不如乐知者”,这是学习上的至理名言。一旦学生觉得你讲的课有意思,哈哈一笑,那么前面所提的困难,也就迎刃而解了。人文社会学科,最大的优点在于可以趣味教学。
比如讲历史,就有趣味和抽象之分,绝对不要板起脸来讲。本人在大学西方音乐史时,就感觉极其枯燥,提不起神。后来看了一本《西方音乐轶事》,相当于我们纪传体的史书,讲每个音乐家的生平经历和一些趣闻轶事。诸如《趣味哲学》等,都深入浅出,活泼有趣。像逻辑学、美学等现在都有趣味教程,这些都是前人的心血,可以很好地拿来实行趣味教学。
实行趣味教学的难处在于:
一、教者需要有丰富的积累和资料,旁征博引,信手拈来。解决办法:阅读相关的趣味书籍资料,如《趣味哲学》、《趣味历史》、《趣味语文》、《趣味逻辑学》等等。可根据课标准备趣味教学教案。没有趣味教材的学科立即着手编写,为下一步的趣味教学打好基础。
二、妥善处理好讲道理和讲故事之间的关系。第一、讲故事不能离题,不能牵强。第二、故事不可过多,过多不能凸显主题;也不能过少,过少枯燥乏味。解决办法:既要明确推行趣味教学的基本思路,又要根据课标明确每课的基本框架结构,教员在统一框架内自由发挥。
以上讨论的是趣味教学,主要是把师生从应试教育中解放出来,使教育的主、客体乐教、乐学。
三、在趣味教学的基础上开展讨论教学
趣味教学基础打好了,可以开展讨论教学。讨论教学主要解决学生对知识的理解运用的问题,也是进一步提高的问题。同样一段话,同样的小故事、大道理,即使很简单,但由教师说出来,这还是教学的初级阶段;如果让学生自己说出来,那么教学是进了一大步。显而易见,学生自己说出来,那是代表他们说写读想的能力有了极大提高,是从理解走向表达和运用了。趣味教学是讨论教学的基础,这一点应该注意,这个基础打不好,讨论教学很难搞得好。现在很多老师尝试讨论式教学,结果往往是五花八门,讲什么的都有。优点是大家都参与了,缺点是教学任务没完成,跑偏了。所以讨论式教学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学生要拥有独立自主的课余时间,这一点不必细说。第二、教师要有趣味教学的基础积累,这是关键所在。学生要讨论,就要搜集资料,提前准备。能不能找到合适的资料是第一个问题;找到资料能否看得懂是第二个问题;看得懂能否感兴趣是第三个问题,如果没有兴趣就会应付了事;同时,能否把现有的资料编辑整理成发言提纲,整理成发言提纲能否精心练习好演讲,整个演讲综合起来能否实现教学目的,这些都是有待考虑的问题,短时间、一口气是无法实现的。所以我认为讨论教学要一步一步来。第三、课堂组织是另一个关键所在。要严密组织讨论式课堂,防止跑题。解决办法:一是实行分组讨论,代表发言,限时限题,严防偏题;二是讨论结束教员必须总结点评,阐明题旨。三是讨论的初级阶段按教员设定的资料、提纲和要求讨论发言,中、高级阶段允许学员酌量增加自由发挥的比例。
四、在讨论教学的基础上开展启发教学
讨论教学的基础打好了,可以开展启发教学。什么是启发教学?所谓“不愤不启,不悱不发”。“愤者,心求通而未得之状也(心里没想通急切地想知道);悱者,口欲言而未能之貌也(心里想通了嘴上却说不出)。启,谓开其意;发,谓达其辞。”“举一隅不以三隅反(没有用心思考),则不复也(先不要往下进行)”。这个道理很明了,没有趣味教学、讨论教学的基础,启发教学只能是空谈。趣味教学、讨论教学基础打牢了,学员的兴趣来了,脑子动起来了,嘴巴说起来了,这个时候要启发他。脑子转不动的时候,点一点就透。嘴巴不灵活的时候,一句话可以记好几十年。
摘要:船舶优先权是船舶物权制度中的一项重要的内容,是海商法中最具有专业特色的法律制度之一,其内容丰富的同时也是海商法中争议较多制度之一,因此本文讨论与之相关的船舶优先权的优先顺位问题。船舶优先权作为海商法中重要的特有制度,其优先顺位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极高的研究价值。
关键词:海商法;船舶物权;船舶优先权;受偿顺序
1. 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项目优先顺位研究
1.1国际海事法关于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的相关规定
船舶优先权作为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其担保的海事请求项目由法律直接规定。回顾各国海商法的规定以及国际公约,可以清楚的看出其普遍的一致性,总结来说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项目主要有:司法费用、船员工资、港口税费、救助报酬、人身伤亡赔偿、侵权行为引起的索赔等等。同时《1993年公约》规定享有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包括:船舶工作人员如船长、船员的工资报酬及其相关的社会保险费用的索赔;与船舶营运有关的人身伤亡索赔;就船舶救助报酬提出的索赔;就港口费用、引航费用等提出的索赔请求;对由船舶营运直接造成的侵权行为的索赔。
1.2我国《海商法》对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项目设置而我国《海商法》中关于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项目的规定与《1993年公约》的规定十分相似,为船长、船员的劳动报酬、遣返费用以及他们的社会保险资用支付请求、船舶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赔偿请求、船舶营运过程中的相关港口费用支付请求、海难救助的救助费用的支付请求以及船舶运营运过程中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赔偿请求都设置了船舶优先权进行保护。我过虽未将实现船舶优先权的司法费用列入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项目,但我国《海商法》第24条规定了: “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总的来说,我国《海商法》对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项目与国际公约的规定基本是一致的。
2. 船舶优先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顺位研究
2. 1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优先顺位研究
在海事实践中,极有可能出现船舶上既依附着优先权,又存在抵押权的情形;二者受偿顺位如何,是否仍依成立先后决定受偿顺序,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但绝大部分国家都规定船舶优先权要优先于船舶抵押权受偿。我国《海商法》第25条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当然的赋予了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得到受偿的地位。
2.2船舶优先权与船舶留置权优先受偿顺位研究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都都属于法定船舶担保物权的范畴,因此它们具行很多共同之处,例如二者都是以船舶作为客体,并且从属于一定主债权,受二者担保的债权相对其他无担保的债权均具有优先受偿性等等。但足,的区别也十分明显,那就是船舶优先权不以占有船舶为要件,而船舶留置权必须占有船舶才得以产生。所以,如果同―船舶上同时存在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其权利人之间就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相对而船舶优先权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和强大的追及性,这使得船舶优先权只能通过船舶扣押、拍卖这一法定程序得以实现;并且除非船舶灭失,无论船舶所有权发怎样的变化,船舶优先权都不会因此消灭,而是一直附着于船舶之上。相反,船舶留置权权的效力具有很大局限性。船舶留贸权人为行使其留置权而处分船舶的行为,很可能将受到船舶优先权的限制。船舶留置权人虽然有权拒绝船舶所有人返还船舶的请求,也有权拒绝一般第三人对其行使权力的干涉,但其船舶留置权不能对抗船舶优先权,而只能在船舶优先权实现后,在其拍卖所得价款有所剩余时,从中的到清偿。即使船舶留置权人对船舶进行了非诉讼程序的变价、折价处理,船舶的买受人依然不能对抗船舶优先权的追及效力,船舶优先权人仍可就船舶行使优先权。
3.我国船舶优先权担保海事债权的受偿顺序的相关立法完善
我国《海商法》第23条关于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不同海事债权之间的受偿顺序有着明确规定,但其中有些问题仍然存在。这主要是由于我国《海商法》对于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的优先顺位问题规定的较为笼统,没有考虑到海事实践中复杂的实际情况。例如,甲船从M国启航(发生港口费用1),航行途遇难(发生救助费用1),途径经A港(发生港口费用2),到达B港的中途,发生了海难故造成了人身伤亡损害。系我国《海商法》将“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列为被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事项,:并列为支付第四类;与此同时规定,若相关救助报酬在第一至第三类海事请求之后发生时,则应当先于第一至第三类海请求受偿。这样,如上海事请求之间受偿顺位为: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港口费用2、救助费用、港口费用1。但根据该条第2款“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如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不分先后,同受偿。第(四)项中:若两个以上海请请求,后发生的先受偿。”,即港口规费1和港口规费2应不分先后,同受偿。因而根据该条得出的结论是矛盾的。又如,某轮先后两次造成人身伤亡,并在两次人身伤亡事故之间又进行海难救助。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3条第1款规定,相关救助报酬应该排在第一次人身伤亡之前,同时又必须排在第二次人身伤亡赔偿的后面;另一方面,依据该条第(2)款:二次人身伤亡赔偿要求又必须不分先后,同时受偿。
解决这一矛盾,建议今后在考虑救助款项采用倒序原则的合理性的基础上,参照英美法中的“航次原则”,对我国《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受偿顺位进行修改。我国台湾地区即是如此,对船舶优先权依航次进行划分,《台湾海商法》第29条规定了同次航行优先权之位次:“属于同次航行之海事优先权,其位次依第二十四条各款之规定。一款中有数债权者,不分先后,比例受偿。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款所列债权,如有二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其发生在后各优先受偿。救助报酬之发生应以施救行为完成时为准。共同海损之分担,应以共同海损行为发生之时为准。因同一所发生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各款之债权,视为同时发生之债权。”第30条规定了异次航行之优先权之位次:“不属于同次航行之优先债权,其后次航行之优先债权,先于前次航行之优先债权。”建议在我国《海商法》中也将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位通过航次进行划分,这样规定在实践中不易造成混乱,上述复杂的情形也可以得到解决。这样做既可以避免优先权担保的各海事请求优先受偿顺位的混乱现象,又不违背船舶优先权设置的初衷,较好的平衡了各方利益,更有利于航运事业的顺利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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