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6 15:39:41
导语:在企业社会责任论文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CSR报告的概念最早出现在20世纪40年代,在70年代有过一段短暂的发展,但直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随着相关利益者越来越关注企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做法和绩效,加之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流行,越来越多的公司才开始披露社会责任报告。英国BP公司的石油泄漏(2010)、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泄漏(2011)更是在全球掀起了对社会与环境影响的关注。目前社会与政府组织普遍对企业社会责任和环境活动及其影响予以关注,CSR审计报告鉴证研究应运而生(Hopwood,2009),有效的CSR报告和审计鉴证都将帮助企业建立良好的声誉(沈洪涛,2010)。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里,会计师事务所不仅在财务信息审计鉴证上能给CSR审计报告鉴证的开展提供技能支持,而且诸如电子商务审计鉴证、环境审计鉴证等新市场方面的审计鉴证业务的开展更能给CSR审计报告鉴证提供更直接的经验支撑。一项最新的研究表明,“四大”关于CSR报告的审计鉴证业务市场正在不断扩大,CSR审计报告鉴证业务被鉴证组织、专门的咨询公司以及“四大”专业服务公司所分享。全球范围内第一份CSR审计报告鉴证出现于1992年,毕马威(KPMG,2011)进行了全世界范围的调查,反映有70%以上的G250企业和近65%的N100企业聘请专业的会计机构进行了CSR报告的审计鉴证,这充分表明CSR审计报告鉴证业务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价值肯定和市场需求。与国际上由注册会计师主导CSR审计报告鉴证行为的状况相反,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在这一领域中的市场份额较低(沈洪涛,2010),CSR审计报告鉴证工作在我国的开展较为迟缓。我国第一份经审计鉴证的CSR报告是中远集团《2005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由挪威船级社(DNV)和中国企业联合会全球契约推进办公室共同为其出具审计鉴证报告(2006),这也拉开了我国CSR审计报告鉴证的序幕。2009年上交所、深交所指引,自此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出现井喷式增长,企业社会责任中国网数据统计显示,2013年前十个月了1525份CSR报告,比2012年同期增加了188份,增幅为14.1%,但仅有171家企业进行了CSR审计报告鉴证,说明进行报告鉴证的企业并没有同趋势地增长。2010~2013年,我国虽然经第三方独立审验的报告数量连续递增,但相对于报告整体数量增幅,经审计鉴证的报告数量增幅则略显缓慢(商道纵横《2012-2013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研究》,2013),2013年CSR报告虽然在第三方审验方面有较大提升,但仍处在较低水平(《金蜜蜂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研究2013》,2013)。
二、企业社会责任审计报告鉴证标准
目前在国际上,CSR审计报告鉴证多采用自愿选择的方式,在国家层面上强制要求企业对CSR报告进行审计鉴证的只有三个欧洲国家。其一是法国,自2001年起法国要求公众公司将环境信息纳入年报,并要对这些环境信息提供第三方鉴证。其二是瑞典,从2008年起瑞典所有国有企业要公布经过第三方鉴证的社会责任报告。其三是丹麦,从2009年起规模较大的约1100家国有控股公众公司要将可持续发展信息纳入年报或者出具独立报告,且这些披露的信息必须经过第三方鉴证。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自愿披露还是强制披露模式,国际上并没有形成统一的CSR审计报告鉴证标准,这极大地增加了CSR审计报告鉴证业务开展的难度。考虑到专业会计人员对CSR审计报告鉴证的职业素质与能力的增长要求,许多国际组织或国家机构都开始或正在制定相应的标准,例如社会和伦理责任协会(ISEA)是全球最早颁布关于CSR审计报告鉴证标准(AA1000AS,2003)的组织,其制定的AA1000AS(2008)和国际审计与鉴证标准委员会(IAASB)制定的ISAE3000(2005)是国际上G250、N100企业最常用的CSR审计报告鉴证标准。IS?EA颁布的《AA1000审验标准2003》以及修订版《AA1000审验标准(2008)》将审验标准中的AA1000原则独立为一个单独的标准,包含三项原则,即:包容性原则、实质性原则和回应性原则,它是与利益相关者视角最为贴近的国际标准;IAASB的ISAE3000则旨在为专业会计师提供非财务鉴证业务应遵循的原则和重要的程序。此外还有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制定的G4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欧洲会计师联合会(FEE)有关可持续发展鉴证的系列讨论稿、必维国际检验集团(BV)和挪威船级社(DNV)的各鉴证标准。GRI指引第一版于1999年,2006年的第三版也就是G3指南中就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报告鉴证的建议,2013年的G4指南中对鉴证提出了更深层次与更具体的要求,建议企业选择外部鉴证。FEE(2002,2006)在其系列讨论稿中认为在可持续发展标准传播的早期阶段,应通过独立鉴证提高可持续发展报告的可信度,增强股东的信心。我国目前对于CSR审计报告鉴证采用自愿披露模式,同时也没有专门的、统一的CSR审计报告鉴证标准,但是在审计报告鉴证的过程中除参考国际上通用的CSR审计报告鉴证标准外,还是应用了诸如《中国纺织服装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验证准则》、《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等呈现本土化特色的审计报告鉴证条款。
三、企业社会责任审计报告鉴证基础理论
1.从国外CSR审计报告鉴证基础理论研究情况来看,主要有:(1)对CSR审计报告鉴证概念的初步界定。Owen等将社会责任审计定义为“一个组织决定其对社会的影响以及衡量和向公众报告这些影响的全部过程”;CSR报告鉴证可以看做是为缩小报告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的“信任差距”,从而由报告编制者以外的独立第三方对企业所编制的CSR报告进行鉴证的一种社会责任审计活动;AA1000AS中“验审”被定义为审验机构通过采取一定的方法和流程,根据适用的规范和标准,对组织公开披露的绩效信息及其管理体系、数据和流程作出评估,以提高组织公开披露信息的可信度。(2)CSR审计报告鉴证框架的研究,例如主体研究。在目前更多企业倾向于选择第三方独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进行CSR审计报告鉴证(Simnett,Vanstraelen&C.W.Fong,2009)的大流下,另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企业内部管理机构是CSR审计报告鉴证主要提供者,因此CSR审计报告鉴证应当由内部审计人员进行(Allegrinietal,2011;Ridleyetal,2011);二是发现存在管理者控制CSR审计报告鉴证的迹象,导致审计鉴证缺乏独立性,认为必要时应当让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审计鉴证的过程中(Brendano’Dwyer&DavidL.Owen,2005)。(3)从不同角度分析报告鉴证的影响因素。PeregoP.和A.Kolk(2012)探讨了跨国公司如何采取保证措施来维持和发展企业问责制的可持续性,发现外部制度的压力和内部资源、能力是推动企业进行报告鉴证的基本因素;GaryF.Peters和AndreaM.Romi(2013)研究了可持续性治理特征对CSR报告自愿鉴证的影响,认为环境管理委员会的存在促使企业进行自愿的报告鉴证,并且多选择内部审计师进行审计,而首席可持续发展官对企业是否进行自愿报告鉴证并无影响。
2.国内关于CSR审计报告鉴证的研究刚刚起步,研究较少,主要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1)对CSR审计报告鉴证概念的界定。《中国纺织服装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验证准则》中阐述了验证、保证和鉴证的不同定义,验证和鉴证都是保证的具体形式。在CSR报告—GATEs体系内,CSR报告鉴证是指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就报告符合《中国纺织服装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纲要》的程度做出评价,就报告验证的基本过程和结果做出的公开声明,以证明报告披露的信息的基本质量和报告验证的真实性、独立性和公正性。张和平(2012)给第三方审验下了定义,认为CSR报告第三方审验是指由与企业不存在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审验机构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流程,根据使用的规范和标准,评价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的信息,管理体系、数据和流程,以及报告遵循实质性、可靠性、准确性、完整性、平衡性等原则的具体情况。(2)CSR审计报告鉴证框架的研究,包括动因(刘钧,2013)、主体(周晓惠、许永池,2011)、模式(赵哲,2011)等。袁蕴(2011)、严培蓓(2011)、张庆龙等(2012)从第三方审验的目标、审验标准、审验的内容、执行主体、程序和技术、验审时限和审验报告等七个方面来构建上市公司CSR审计报告鉴证的框架。而在主体研究方面,我国不同于国际上百花齐放的观点,国内大部分学者都认为注册会计师应当成为CSR审计报告鉴证的主要提供者(黄彤,2012;张和平,2012),主要在于注册会计师可以提高鉴证质量,增强我国CSR报告的可信度和有效性(沈洪涛等,2010)。(3)对CSR审计报告鉴证影响因素的探讨。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沈洪涛(2011)的研究显示,企业社会责任表现能提升企业声誉;CSR报告能有效传递社会责任表现的信息,增强社会责任表现与企业声誉之间的正向关系;CSR报告鉴证并没有显著促进社会责任表现对企业声誉的作用。李正、李增泉(2012)运用事件研究法研究发现,CSR报告鉴证意见具有正向的市场反应,而董事会承诺不具有市场反应。
四、企业社会责任审计报告鉴证风险控制
20世纪60年代,在研究以内部控制为基础的审计的过程中,美国学者首次发现了控制风险的问题,并建立了评估控制风险的措施(Brown,1962)。
1.审计风险及其控制。目前,对于审计风险的涵义各执一词,国际审计准则第25号《重要性和审计风险》将审计风险定义为,审计风险是指审计人员对实质上误报的财务资料可能提供不适当意见的风险;国际会计师联合会(2004)则认为审计风险应为“当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审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认为审计风险是指审计人员针对含有实质性错误陈述或重大错误陈述的财务报表不恰当审计意义的风险,由固有风险、控制风险与检查风险组成。而就审计模式来说,目前国际上采用的审计模式是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因为能够在越来越复杂的业务和审计环境下发现企业资产缺失的问题(Knechel,2001)。近几年来,学者也对审计风险进行了长足的研究,包括审计风险的定义(谢晓燕、黎菁,2013)、成因(岳向黎,2013)、对策(李露璐,2013)等。与此同时,审计业务约定书不规范、风险评估程序未得到有效实施和进一步审计程序选择不合理(王海燕,2013)等原因造成了很大的审计风险,我们不能单一地看“发表不恰当意见论”和“带来的损失论”(谢晓燕、黎菁,2013),应当通过提高审计人员综合素质、强化风险意识和谨慎、客观发表审计意见来防范审计风险(李述有,2012)。马春英和周允征(2011)以我国环境审计风险现状和面临的问题为基础,首次构建了我国环境审计风险模型,认为环境审计风险=外部风险(概念风险、准则风险、政治风险、环境风险)×执行风险(可接受的环境审计风险条件下的重大错报风险、环境检查风险)。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审计风险模式为:审计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下属的国际审计和鉴证准则理事会(IAASB)推行的审计风险模式(2003)为: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风险检查。
2.社会责任审计风险及其控制。社会责任审计风险即审计人员通过实施社会责任审计未能发现被审计单位所披露的社会责任信心中存在的重大错误而发表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可能性(宋娜,2012)。关于社会责任审计风险的研究文献屈指可数,韩晓梅(2006)基于社会责任观探讨了审计风险的演变,即:审计风险=企业社会责任风险×企业经营风险×企业控制风险×财务检查风险×非财务检查风险×委托人满意度风险;郑晓青(2014)在审计风险基本模型的基础上,加入了行业环境、内部控制结构、社会责任审计内容、社会责任审计标准、会计师事务所等五个社会责任审计的风险因子,构建了社会责任审计风险模型。范妮娜等(2011)认为应该从审计评价标准、内部控制、审计人员素质及审计方法等方面加强社会责任审计风险控制。梁飞媛等(2011)从企业内外部考察社会责任风险的控制路径,认为一方面企业应将社会责任风险控制纳入企业风险管理和控制之中,另一方面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应做好监管工作。王清刚(2012)基于智能风险管理理念,分析了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中的主要风险,主要从企业内部四个方面构建了风险导向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框架。
五、研究述评与展望
国外对于CSR审计报告鉴证的研究很早就开始了,一些欧洲国家甚至强制性要求企业进行报告鉴证,鉴证发展较为迅速,而我国的研究才刚刚起步,目前也才停留在自愿鉴证的阶段,进行报告鉴证的数量还比较少。国内外CSR审计报告鉴证的相关研究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仍然存在着问题,CSR审计报告鉴证研究仍是一个较新的、机会与挑战并存的领域。
1.CSR审计报告鉴证现状研究组织与学者齐头并进,研究成果丰硕。关于CSR审计报告鉴证研究现状方面,各组织的力量占据绝对地位,其中商道纵横和金蜜蜂等在这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时刻关注我国的CSR报告动态,可以成为各学者研究我国CSR审计报告鉴证的重要数据来源。重要的学者诸如沈洪涛教授,在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方面成果丰硕,尤其是在CSR报告鉴证研究方面,居于我国该方面研究的领头羊位置,沈教授对我国CSR审计报告鉴证的情况开展了深入的研究,为该方面的研究奠定了坚实基础。
2.CSR审计报告鉴证标准未统一,研究较为表面。国内有关CSR审计报告鉴证标准的研究较少,且较少从实证的角度来分析CSR报告鉴证标准,几乎都是对国际上的CSR审计报告鉴证各标准的比较研究,并且没有考量我国国情,研究较为表面化。同时,各类国际和国内组织都相继出台了CSR审计报告鉴证标准,标准繁多也就意味着会促使各鉴证机构的鉴证依据选择自主性大且不统一,容易导致CSR审计报告鉴证结果缺乏可比性。可见,制定统一的鉴证标准亟待解决,未来应当加大对CSR审计报告鉴证标准的研究与制定强度,以期更加有效地引导CSR报告内外部审计鉴证业务的开展。
3.对CSR审计报告鉴证基础理论研究不成系统,概念界定不严谨。CSR审计报告鉴证、CSR审计报告鉴证风险的概念界定是CSR审计报告鉴证框架和CSR审计报告鉴证风险控制体系构建的基础,如果对这两项概念内涵定义得不严谨或不清晰,必然会影响框架和风险控制体系的科学性、可靠性。但是,目前不仅是学术界对该定义呈现百花齐放的局面,而且各国际机构对其的定义也没有统一。虽然国内对CSR审计报告鉴证框架诸如目标、动因、主体、标准及程序等方面都有涉及,但大多浅尝辄止,或仅就其中的某个方面进行重点探讨,没有形成较为完善、系统的理论框架,突出表现为:CSR审计报告鉴证框架内容方面零散而不成系统、CSR审计报告鉴证观点统一化(如主体)、偏向于从外部因素来探讨CSR审计报告鉴证等。未来可以加强对理论的整体系统研究,观点应当考虑实际情况,并且可以适当地内外部结合来探讨CSR审计报告鉴证的影响因素,如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立法;法律规制
一、企业社会责任概述
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除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之外,所承担的维护国家、社会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责任。主要包括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对资源环境的维护和治理以及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和公共事业的顺利实施等责任。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是经济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因子,决定了企业并不是孤立生存和发展的个体,而是与周围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紧密联系的有机体,因此在整个经济活动运作的环节中都需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企业作为市场经济运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强化社会责任的履行,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有着重要意义。
二、企业应履行的社会责任
企业积极地履行社会责任,不仅能够维护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的良好运行,同时也会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使企业走向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履行社会责任可以帮助企业树立形象,建立良好的公共关系,增强知名度,从而带来强大的竞争力。因此,充分考虑企业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和承担能力的前提下,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包括: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广大的消费者提供能够放心使用的合格产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其得到应有的福利,促进社会的稳定;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关爱弱势群体,支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企业自身形象,维护市场的良性竞争和健康运行;传播中国传统文化,在国际市场建立中国企业的良好形象,提高国际竞争力;保护环境,节约资源,贯彻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等。
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市场和技术给予了企业更多的机遇和挑战,企业社会责任不仅是企业应该为社会完成的职责,也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有力武器。
三、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现状
由于许多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为最求利益最大化,只注重眼前的经济利益,导致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现状缺失,主要表现为:假冒产品充斥市场,劣质产品造成消费者财产和人身权利受损的事件频繁发生;只顾短期利益,消费者得不到应有的售后服务和产品保障;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影响周围群众的生产生活安全,不利于可持续发展事业的进行等。
基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我们应该认清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性,正视企业社会责任严重缺失的事实,加大力度改变这一情况。
四、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现状
由于企业的最大目标是实现利益最大化,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不能使企业立刻得到物质上的回报,甚至存在短期内与企业最求营利的目标相矛盾的表象,使得企业很难积极主动的履行其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需要从法律层面上加以规制。:
我国《公司法》第五条中设有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但只是一带而过,过于抽象的概念原则,很难被实际应用,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在《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单行法中,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法律条文都零散而模糊,尚未形成系统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体系,并且缺乏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激励机制。公司法中所规定的企业社会责任属于法律责任,可以依靠法律的强制力强制履行,而一些道德层面上的社会责任,例如积极参加公益事业、在国际市场传播中国传统文化等,只能寄望企业自愿的履行,这就需要政策和法律通过激励来改善。
五、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
5.1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责任体系。《公司法》中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仅仅是企业的法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将《公司法》第五条的规定发展为具体的、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条款,并通过与其他部门法相结合,使其在社会实践中得以落实,具有实践价值和效率性,是目前企业社会责任立法要解决的首要问题。首先要对现行法律体系中与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问题有关的条文进行归纳、总结和梳理,以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目的为指导,从立法、司法、执法等多个层面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将散见与个法律法规中的企业社会责任相关规则,应用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的理论重新整合,从不同的视角全方位的建立促进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法律机制。
5.2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激励机制。企业社会责任中法律责任的部分可以利用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针对道德责任的部分,则需要采取政府引导、法律保障、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与企业自身规范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地方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和鼓励企业自觉自愿的履行道德层面的社会责任。例如从市场准入、财政税收、市场管理、科技引导等方面,对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实行产业政策优惠等。
5.3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监督机制。鼓励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文化,将企业社会责任渗透到企业文化中,使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内部自觉的监督。同时依靠国家政策,强化政府各职能部门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监督,对监管不力的政府机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公开监督制度,依靠社会和舆论监督。
参考文献:
[1]王卫国,李东方.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2]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衡爱珠.金融危机下企业社会责任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经济,2009(212).
公司法人制度的弊端大致可以从两个方面体现出来:第一,大股东侵害小股东的利益。由于小股东不能直接从公司中抽走资本,所以小股东只能通过买卖其手中股权或股份进行“用脚投票”。然而,股权或股份的市场价值却可能比实际价值要低。第二,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侵害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从传统来说,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主体是股东。不良的公司股东时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其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债权人的身份非常复杂,他们可能是职工,也可能是消费者,甚至是当地社区,所以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已成为促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手段之一。然而,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主体似乎有扩大的趋势,其已从股东延伸至非股东企业。因此,按照滥用主体是属于股东还是非股东来分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情况可以被分为两类:第一,股东滥用其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第二,非股东滥用他人法人独立地位。
关于第一类股东滥用其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情况,我国已有学者在上世纪末对此进行过深入探讨。[3]只要股东对债权人存有“不诚实”和“不公平”之情况,法院便会更愿意去“揭开公司法人面纱”(Piercethecorporation’sveil),要求股东承担对公司债权人之责任。[4]只要能够证明股东对公司的运营有控制之情况,则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便可以通过民事侵权法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5]然而,第二类非股东滥用其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情况比前者要来得复杂得多。传统的“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只适用于公司股东,对非公司股东显得无能为力,并不能解决第二类的滥用情况。并且,非公司股东大都不直接参与它人公司的日常经营,要求非股东公司对它人公司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承担法律责任,难以找到合理之依据。本文拟对第二类的滥用情况进行深入探讨,希望通过制度的建设让非公司股东对它人公司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负有一定之注意义务(本文把这种义务称之为“间接社会责任”[6])。当非公司股东违反注意之义务时,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非股东滥用他人法人独立地位的情形集中表现为,某些企业对他人公司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所负有的注意义务的缺失。在美国,越来越多的观点提出,在现代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具有资源优势的大企业往往不管它们所提出的价格或要求是否已偏离合理水平,仍要求其下游的供应商或承包商欣然接受,[7]并以把订单转移到其他商家为挟,迫其就范。而为了生存,供应商和承包商便使用不同方式将其成本外部化至社会或其他处于更弱势之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身上。[8]在我国,类似的情况也存在着。[9]
自我国开放改革以来,有许多跨国企业进入到我国进行投资,而当中有一部分企业来华是为了采购价廉物美的产品或服务的。有些跨国采购商甚至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这些来华的跨国采购商通过订阅买卖合同向我国的供应商采购产品或服务。然而,我国有企业管理者提出,“血汗工厂”往往伴随着,“血汗价格”[10]。他说“由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尚未走完视‘生存’为第一需要的艰难历程,本已处在微利线上的劳动密集型出口企业不得不采取低工资、长加班等‘血汗’措施去竞揽来自跨国公司的‘血汗价格’下的‘单边主义定单’。这或许也就是为什么能在美国本土的沃尔马超市里买到比生产国还要便宜的商品主要缘由。”[11]与此同时,我国也有研究报告提出类似观点:“一些国内企业在对外贸易中,过于短视,也因为行为自率组织的缺位,企业以各自利益为中心,竞相压价,形成了恶性竞争的局面,最终导致全行为陷入低价、低利润的悲惨境地。在这种贸易中获得的只是国外客户,而且使其产生不切实际的想法,进一步要求国内企业降价。”[12]尽管以上观点可能掺杂了一些排外的情绪,但毕竟也反映出某些现实情况。
“血汗价格”可能只是“冰山一角”,“血汗条款”可能才是问题的根本所在。在2007年11月,香港一非政府组织曾发表一份名为《血汗工厂计算机的制造》(TheManufacturingofSweatshopComputer)的研究报告。[13]其提及某一大型计算机公司在中国的广东之采购情况。该大型计算机公司为了降低其成本以及仓库中的存货数量,它将产品的前置时间(Leadtime)尽是缩短,以获得若干的好处,包括减低因存货带来的折旧成本、更准确地了解到市场的即时需要等。[14]然而,缩短产品前置时间却给下游企业带来沉重的生产压力和成本压力。假设一家制造商依正常生产能力需要至少三天时间才可生产出3000个计算机键盘,而大型计算机公司却突然提出在三天内交付5000个计算机键盘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下游企业便不得不超时加班,应付客户的突然需要,否则大型计算机公司便会以不配合为由取消或转移所有订单。这种情况对越处于下游的企业越不利,也造成下游企业的职工经常处于更恶劣的工作环境中,接受更差的福利待遇。[15]因此,可以从中得知,“血汗工厂”往往与“血汗条款”有脱不开的关系。
从传统民法来说,合同是由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订立的。订立合同的主体在法律上是处于平等位置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到另外一方。[16]根据该原理,采购商或分包商在与供应商或承包商订立买卖合同或承包合同时,双方处于平等位置,任何一方面都是通过各自的意思提出合同条款。然而,这种传统的“平等主体”假设,却似乎不能应付现今的实际情况企业管理者的以上观点与研究报告都表明,在现今商事活动中,企业与企业之间
往往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大企业经常以其自身的人力资源和资本等多方面的优势把成本转嫁到弱势企业之上,而有部分弱势企业为了生存则通过违法行为再将这些成本转移至处于更弱势之群体身上。按照现有的规定,处于最高处的大企业只是通过买卖合同或承包合同获得劳动成果,而并未直接实施违法行为,也未与劳动者、环境等处于最基层之弱势群体建立任何法律上的直接关系,所以大企业一般不需要对这些弱势群体的损失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下游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成为所谓的“防火墙”,实际上让大企业规避了某些其应负的责任。这有违“收益”与“责任”对等之正义原则,形成了不公平的情况。这些不公平现象应由法律所规制,要求上游企业向基层弱势群体履行社会法律责任,将企业间接社会责任法制化。
事实上,尽管我国现行立法并未承认这里所提及的企业间接社会责任,但相似处理方法已经体现在部分与《劳动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之中,准确把握现行的规定将有利于构建我国的企业间接社会责任法律制度。
二、我国体现企业间接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
(一)法律中的有关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
我国《劳动法》并不承认自然人为用人单位。[17]更具体地说,如果自然人雇佣他人为其处理事务时,则其与雇员之间存在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亦承继了这种原理并把发包方、个人承包经营者和劳动者之间的三方关系进行更具体的规定。该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规定明显将发包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等同于劳动关系。然而,该规定仅仅适用于“个人承包经营者”。如果承包经营者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则难以适用。另外,《劳动法》并不适用于买卖合同关系。大企业通过买卖合同向自然人购得商品,该自然人对其雇员实施的违法行为与大企业无关,大企业并不需就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即使大企业在交易中存有恶意,雇员仍无法要求大企业提供赔偿。
(二)司法解释和《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2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即共同被告)。这种把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共同被告的做法,实质确认了承包方和发包方对劳动者的损害可能负有连带责任。[18]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言下之意,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的是民事雇佣关系,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有所区别。而且,如果雇主具有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则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但是,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规定有过错第三人(如采购商、发包人)对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劳动者的工伤赔偿更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三)地方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9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可以采取措施督促承包人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建设行政部门可以决定由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该条规定,如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存有恶意行为,而且在有关行政部门决定之下,则需要与侵权承包商承担连带责任。不过,该条问题在于:第一,恶意行为只局限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并未包括“发包价格低于合理成本价”等其他恶意情况。换句话说,即使分包商在承包合同中约定“血汗条款”,分包商亦不需要对此承当任何法律责任;第二,其只适用于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关系,其它的法律关系如买卖合同关系并不适用。
(四)对上述法律法规的思考
从字面上看,不管承包人是否具有用人单位资格,《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9条都可以适用。由于该条适用的重点是放在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和总承包人身上,所以承包人是否具有用人单位资格,并不影响条文的适用。据此,其指的建设工程项目承包人的范围应比《劳动合同法》第9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指的还要广,也更充分体现了企业间接社会责任。事实上,已有地方法院对总承包人拖欠工资的诉讼采取与《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9条相似的处理方法。[19]即使承包人具备用人资格,劳动者也可以依据一般的民法原理要求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对于使用《企业破产法》追讨欠薪而言,《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9条在处理工资拖欠方面似乎更有利于劳动者,因为按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于职工工资请求权,即只有在有担保物权的债权被清偿以后,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才可以获得赔偿。即使《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做法有违《企业破产法》坚持的基本原则,但在未完善破产保障基金以前,这种做法对保护处于弱势的职工来讲确有其存在价值。
三、构建我国企业间接社会责任法律制度之探讨
工业化和全球化造就了一大批的大型企业。它们已经通过规模经济和优势积累了许多财富,甚至达到富可敌国的地方。[20]相对大企业而言,中小企业无论在财力上或者在人力资源方面都无法与其相比。在现代竞争激烈之市场中,具有资源优势的大型企业在与中小企业订立合同的时候,往往处于一个更有利的地位,在议定合同条款方面也扮演着主导的角色。为求生存,小企业只能“接受或拒绝”由大企业提出的合同条款。在合同条款过分苛刻的情况下,小企业也只可以通过经营成本外部化,把经营成本转移到其它处于更弱势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上。加上现代大企业普遍都处于供应链上或分包链上的上游位置,它们在享受工作成果的同时,却并未对此付出相应的对价。这尽显利益的不公平分配,损害了社会正义。
就我国现行法律条文来看,若上游大企业滥用下游企业的法人地位,通过下游企业的侵权行为把经营成本转移至与其无契约关系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上,非股东利益相关者除了可考虑以上法律规范以外的一般还可以通过共同侵权之诉,要求存有过错的上游大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不过,以这种方式提讼对于弱势的非股东利益相
关者来讲非常困难和不利。
首先,上游大企业与下游企业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之间并没有契约关系,也没有直接参与侵权行为,而且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上游大企业对他们负有注意义务。[21]如果要认定上游大企业对他们负有注意义务,只能依靠司法裁量权,由法院决定该注意义务存在与否,这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即使在普通法国家,对注意义务的范围仍没有统一的标准。1997年的McCarthyv.OlinCorporation[22]与1999年的Hamiltonv.AccuTek[23]两案便体现了注意义务范围的不确定性。在McCarthyv.OlinCorporation一案,法院认为,要求军火制造商预防军火产品不为犯罪所有,军火产品将因无限制责任而被迫远离市场,故判决军火制造商对于被射杀的被害人不具注意义务;相反,在Hamiltonv.AccuTek一案,法院则认为,手枪制造商因行销策略不当,对于“可预期”的被害人,具有注意义务,需对损害结果负责。两案的案情同时关于军火制造商应否对第三人的行为负责,却有迥然不同的结果,足见注意义务是否存在,难以认定,具体要以法政策的考量为审判依据。[24]
其次,这种诉讼属于一般的民事诉讼,适用一般的民事原则。下游企业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对他们的主张需负有举证义务。由于上游企业与下游企业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之间并没有契约关系,也没能直接参与侵权行为,所以对处于弱势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来说,为其主张举证,难免遇有困难。
笔者认为,由于现行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之不足,必须建立新的法律制度,要求存有过错的上游企业履行间接社会责任,促使其对下游企业的社会责任表现进行监督。在这方面,美国加州议会在1999年通过的《议会法案第633号》[25](AssemblyBill633,以下简称AB633)可资考。
(—)明确规定上游企业对处于基层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负有注意义务
现行法律对此类非股东利益相关者负有注意义务的适用范围过窄,买卖合同关系和承包方具有用人单位资格的分承包关系都不包括在内。就算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可以考虑以基础的民法原理对上游企业提起共同侵权之诉,也要受制于注意义务不确定性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姑且不考虑可否胜诉,即使是法院是否受理,也是一个疑问。因此,必须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上游企业对处于基层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负有注意义务。AB633中便规定处于上游的服装分包商或采购商对基层职工获得最低工资和加班工资情况负有注意之义务。[26]然而,该规定亦有以下不足之处:第一,其只适用“获得最低工资和加班工资情况”,对其它情况并未有约束力。其实,上游企业的“血汗条款”不仅影响企业的支付工资能力,还影响到其履行债务、参与环保活动等履行社会责任的。因此,企业间接责任法制化不应只体现在劳工责任,还可扩散至环境责任、债权人责任等社会责任。故应按照社会的实际需要,对《环境保护法》、《破产法》等法律做出相应的修改。第二,该规定只局限于服装行业,对其它行为并不具任何的约束力。正如前文所说,上游大企业滥用下游企业法人地位侵害与其无直接关系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是一个普遍现象,故其应有扩张适用之必要。不过,现代的商业环境非常复杂,强制要求上游企业督促其商业伙伴或与其有间接关系的下游企业的所有社会责任所为,似乎并不合适,因为毕竟它们各自是独立主体,有其自主经营的自由。就如OECD所言:“现认识到的是,企业家影响商业伙伴行为的能力受制于许多实际的限制。其受限制的程度取决于行业、企业和产品的特征……供应链的架构和复杂性,以及企业相对于供应商和其他合作伙伴所处的市场位置。”[27]因此,必须按照以上的实际限制因素,在设计具体义务时做出相应的调整。
(二)注意义务应设定于企业可控制范围之内
基于现代商业环境的复杂性和企业法人之间的独立性,故不宜直接规定上游企业对下游企业有监督义务,但到底应课以什么样的义务?AB633第2673.1.(e)款规定,存有恶意的“工资发放保证人”(Guarantor)应对职工的损失按其应负责的份额承担共同责任。所谓恶意包括但不限于:第一,不给付或不合理地拖延支付应付给合同相对方的款项;第二,知悉或应当知悉其所给付的订单价格已不足以保证合同相对方职工的最低工资和加班费,还不合理地要求合同相对方降低价格;第三,提出“轻佻的辩护”(Frivolousdefenses);第四,不合理地拖延以及阻碍劳工委员会进行调查。[28]考量以上的恶意情形,结合我国的实际,可以抽象出以下注意义务:第一,及时支付应付给合同相对方的款项;第二,确保给付的订单价格(或发包价格)等合同条款足以保证合同相对方能支付职工工资、环保经费等基本经营费用;第三,协助或不得阻碍劳动管理部门进行调查;第四,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若上游企业违反以上注意义务,应被视为共同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9]
这里须强调的是,以上列举的注意义务都是视企业的自身情况,其在企业的控制范围之内,并未超出企业的实际履行能力。故不需担心复杂的商业环境会影响企业的履行能力。然而,可以预见,为了降低诉讼风险,大型企业将通过采取严格选择合适的下游企业、监察下游企业的不当行为、协助改善下游企业的社会责任表现等措施,证明自己在事件中未存有过错。采购商为了自得利益一方面会通过订单的吸引力鼓励供应商改善社会责任表现,而另一方面会通过取消订单对屡教不改的企业给予惩罚。
(三)应作出除外规定
在分承包关系中,上游分包商相对于下游承包商一般处于强势,[30]而前者的盈利水平亦一般比后者高。[31]在前者享有后者的工伤成果的同时,要求前者对后者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负有一定程度的责任,实不为过。鉴于此,不应对分承包关系作出除外规定。但买卖合同关系就有不同。在现实生活中,买方的实力并不一定比卖方强,如消费者和小卖店作为买方经营处于弱势。故若强制采购商,履行间接社会责任,则需要做出除外规定,所有消费关系及小企业应被剔除。事实上,这样的规定还可确保被规制的企业有足够的履行能力。
(四)举证责任和责任形态应设定为推定过错的共同责任
由于上述的注意义务牵涉企业的内部经营运作,要求处于弱势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就其主张举证,实过于苛刻。为了解决这个问题,AB633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服装分包商或采购商就其对该损害结果不存有恶意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当分包商(或供应商)收到由劳工委员会发出的“著令携带出庭作证的传召出令状”(Subpoenaducestecum)时,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把工资表、考勤表等书面记录寄回劳工委员会予以进一步调查,[32]否则便可能被认定存有恶意。然后,由劳工委员会按照它们在生产商中所占的生产比例,确定“工资发放保证人”应保证的工资支付份额。[33]除非分包商(或供应商)能够提供明确的、具说服力的、可靠的书面证据作反证,否则职工的主张和劳工委员会的评估应被视为有效。
[34]
虽然我国学者认为,在分承包关系中应根据实际用工情况适用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35]但因为前者过于宽松,难以制止这些不公平情况,而后者则过于严格,对善意分包商不公,亦无助于鼓励分包商监督承包商的行为,[36]故建议可参考AB633的以上规定,在分承包关系和买卖合同关系中,把举证责任和民事责任形态设定为推定过错的共同责任,并以其获得的违法所得或其占下游企业营业额百分比为限要求其承担责任,两者之间取高者。另外,由于判定有没有违反注意义务牵涉到许多调查工作,故应要求上游企业在一定时间内向行政机关提供证据,由行政机关核实具体情况。若上游企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应视为存有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应规定缴纳行政费用以及提供保证金
由于行政机关介入将导致行政费用的增加,故建议法律要求受监管的企业在办理年审登记时,缴纳一笔款项,用以维持行政机关的日常支出。对屡犯的企业,收取额外的保证金以防侵权行为再次发生。而这对其它守法的企业来讲亦算公平。
摘要: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滥用已有从股东延伸至非股东企业的趋势,某些企业对他人公司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所负有的注意义务(即“企业间接社会责任”)的缺失日益严重。其情形集中体现为,上游大企业以其自身的人力资源和资本等多方面的优势滥用下游企业的法人地位,通过下游企业的侵权行为把经营成本转移至与其无契约关系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上。这种做法有违“收益”与“责任”对等之正义原则。在我国,虽然现行立法并未承认“企业间接社会责任”,但相似处理方法已体现在部分与《劳动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之中,只是相关立法在适用主体、适用范围、义务设定及救济方式上仍有不足之处,可参考美国的相关立法和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加以改进。
关键词:间接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公司法;法人制度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条。
[2]SeeMargaretM.Blair,LockinginCapital:WhatCorporateLawAchieveforBusinessOrganizersintheNineteenthCentury,2003,pp.387—455;MargaretM.Blair,LynnA.Stout,aTeamproductionTheoryofCorporateLaw,VirginiaLawReview,Vol.85,1999,pp.247—328.
[3]参见朱慈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4]本世纪关于社会责任的法人人格否定案例,参见Kaysv.Schregardus,138OhioApp.3d255(2000)。须强调的是,美国部分州法院并非轻易地“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在美国伊利诺州,相关案例反映法院似乎不太愿意将工伤赔偿责任归责于股东或公司经理。
[5]SeeCarolaGlinski,CorporateCodesofConduct,intheNewCorporateAccountability—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andtheLaw,UnitedKingdom;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07,pp.141—146.
[6]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里所提及的责任应该属于“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之间接责任”。但为求简洁,故在此使用“间接社会责任”这一概念。
[7]SeeDoreenMcBarnet,MarinaKurkchiyan,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throughContractualControlGlobalSupplyChinasand‘Other—regulations’,intheNewCorporateAccountability—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andtheLaw,unitedkingdom:CambridgeUmiversityPress,2007,p.86.
[8]私人采购商与供应商之间和发包商与承包商之间的关系是有本质上的区别。采购商与供应商之间存在的是商品或服务买卖关系,而分包商与承包商之间存在的是工程或业务项目的发承包关系。
[9]王全兴、黄昆:《外包用工的规避倾向与劳动立法的反规避对策》,原载《中州学刊》,转载《经济法学、劳动法学》(人大复印报刊资料),2008年第5期;林峻:《单边贸易主意与“血汗价格”》,《国际商报》,2005年11月16日第1版。
[10][11]林峻:《单边贸易主意与“血汗价格”》,载《国际商报》,2005年11月16日第1版。关于该观点的更详细叙述,参见林峻:《准来反“血汗价格”?—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之反“血汗工厂”的思考》,《中国劳工研究通讯》第2005年6月第13期。
[12]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珠三角企业社会责任案例研究报告》,2005年,第26页。
[13][14][15]SeestudentandScholarsAgainstCorporateMisbehavior(SACOM),theManufacturingofSweatshopComputer,athttp://www.sacom.hk/html/uplads/Dell%20Report%202007%20engliskdoc(May162008).
[16]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13页。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其将自然人排除在用人单位范围之外。
[18]参见张风翔:《连带责任的司法实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6页。
[19]为了要回自己应得的工资,在北京地铁5号线14号合同段项目施工的258名农民工,一纸诉状将承包人临沂坎源建筑有限公司及发包人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院,二被告拖欠劳务费。6月20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临沂坎源建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258人所欠工资,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参见张笑竹(中国法院网),《258名农民工为薪资状告北京市政集团胜诉》,载《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pulilc/detail.phpid,2008年6月29日访问。
[20]SeeSarahAndeson,JohnCavanagh,Top200:theRiseofCorporateGlobalpower,Washington:InstituteofPolicyStudies,2000,p.3.
[21]关于注意义务的论述,参见陈聪富:《侵权规责原则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58页。
[22]1129F.3d148(1997).参见前陈聪富书,第16页。
[23][24]62F.Supp.2d802(E.D.N.Y.1999)参见前引陈聪富书,第16页、第17页。
[25]在1999年9月美国加州议会通过了AB633,其修改了劳动法典(LaborCode)中原有的六个条文的同时,额外增加了两个条文,希望借此解决当初的法规对上游企业滥用下游企业法人地位不公平行为束手无策的状况,以此提高对服装行业基础职工的保护。AB633共有六个条文,但规定却非常细致。
[26]SeeSection2673.1.(a)oftheLaborCodeofCalifornia.
[27]OrganizationforEconomicCo—operationandDevelopment(OECD),theOECDGuidelinesforMultinationalEnterprises,France:OECDPublicationService,2000,p.45.
[28]SeeSection2673.1.(e)oftheLaborCode.
[29]企业法人制度有其实际意义,故不可随意否定企业法人人格。况且企业法人人格的否定,还会影响到善意股东之利益。因此,这里主张违反注意义务之行为只能被设定为共同侵权。
[30][31][35]王全兴、黄昆:《外包用工的规避倾向与劳动立法的反规避对策》,原载《中州学刊》,转载于《经济法学、劳动法学》(人大复印报刊资料),2008年第5期。
[32]SeeSection2673.1.(d)(1)oftheLaborCodeofCalifornia.
[33]SeeSection2673.1.(b)oftheLaborCodeofCalifornia;SeeSection2673.1.(d)(3)oftheLaborCodeofCalifornia.
2009年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该食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比如营养成分的要求、卫生的要求、质量的要求、添加剂的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等方面;第二,该食品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直接的损害结果或者对人体健康存在潜在的威胁;第三,该食品的加工过程、包装材料、运输工具的安全性。以上三个方面的要求必须全部同时满足,不满足其中任何一个方面,该种食品都不能被认定为安全食品。食品安全不仅关系到全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关系到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稳定,也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
一、屡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本文由收集整理与食品企业主体的责任是分不开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消费领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消费品种极大丰富,消费需求不断走向多样化,消费结构不断升级,消费者对食品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是,与此不协调的是我国由企业社会责任引发的恶性事件层出不穷,特别是连连不断的食品安全问题令民众更为担忧。从2006年“苏丹红”、2008年“毒奶粉”到2011年“香精包子”、“染色馒头”,再到2012年“3.15”晚会曝光的麦当劳旧货换新装、家乐福“返包”销售过期食品,诸多的事件使食品似乎要与划上等号。这些食品安全问题也直接影响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如果任其发展后果将不堪设想。
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引起公众及学术界对食品安全产生的原因进行思考。这些原因归纳起来有如下五个方面。第一,食品安全问题是在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过程中,由于市场机制的不完善而产生的,这些问题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第二,政府监管不到位。由于食品企业数量庞大,涉及面广,食品监管方面存在死角。同时,政府监管队伍素质较低、人员少、装备落后,责任意识、执法水平都亟待提高。第三,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食品行业法律法规仍存在漏洞,并且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与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力度不够。第四,食品检测技术的发展落后于食品加工技术的发展。这直接导致食品生产加工新技术、新工艺的滥用带来新的危害。第五,消费者错误的认知趋向。在走访一家羊杂汤店的过程中,老板以骨头汤的熬制为例给我们介绍,消费者都认为又白义浓的骨头汤才是“高汤”,可实际上骨头汤即使熬很长时间也不容易出现消费者所谓的“高汤”状态,而使用食品添加剂后,骨头汤在很短时间内就能够变得又白又浓,深受消费者喜欢。所以,使用食品添加剂,生意变得更红火,而不使用食品添加剂,生意就惨淡,“聪明”的老板自然会做出“正确”的选择。
但对食品安全承担社会责任的主体首先应该是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要符合“食品”的起码要求,食品生产企业用什么生产、怎样生产直接关系到食品的安全和社会公众的健康。因此,食品生产企业是确保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其肩负的责任与其他环节的企业相比是更重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依法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自律,构建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从企业文化到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各个方面切实保障食品安全,真正把企业责任贯彻到企业生产的每一个环节中。
二、企业文化是食品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不可或缺的依托与载体
企业社会责任不仅仅是社会压力和法律约束的产物,更应该成为企业的自律行为。企业文化是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不可或缺的依托和载体,是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和保证。企业文化是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和行为习惯等,它在潜意识中规范员工的行为,并且在长时期内不断延续下去。食品企业的企业文化是指食品企业在长期生产经营过程中逐步形成与发展起来的、以带有本企业特征的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为核心的企业行为规范、道德准则、风俗习惯和传统。就企业文化的构成要素来看,企业文化是企业在实现企业目标的过程中形成和建立起来的,由企业内部全体成员共同认可和遵守的价值观念、道德标准、企业哲学、行为规范、经营理念、管理方式和规章制度等的总和。企业文化的结构具有层次性。周三多从系统论的观点出发,把企业文化的结构层次划分为:表层文化、中介文化、深层文化。表层文化的表现形式是物质文化,中介文化的表现形式是管理文化、制度文化和生活文化,而深层文化的表现形式是组织目标、组织宗旨、组织精神、价值标准、组织道德、团体意识等观念文化。从价值观的角度来看,企业文化是指企业的风格。这一风格蕴含在企业的各个方面,它内化为企业做事的方式,具有本企业的独特性。张大中等将企业文化看作是企业作为一个特殊社会群体的存在方式,这种方式也凸显了企业存在和发展的特点,通过企业的生产、经营、组织和生活表现出来。企业观念居于主导地位,不同的企业文化常常表现为不同的类型和模式。企业文化是企业信奉并付诸于实践的价值理念。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企业文化是经济意义和文化意义的融合。它通过精神和文化的力量,从管理的深层规范企业行为.为实现企业的目标服务。
企业文化的功能来源于它是一种控制系统,它是对那些指导群体内的所有人。按相似规则行事的处罚和奖励措施的反应,体现出企业文化同质性或一致性的实质。一个没有理想的民族是没有希望的民族,一个没有长远目标的企业同样是没有希望的企业。在现代企业竞争中,最高层次的竞争是文化的竞争。企业文化不仅明确了企业的最高目标,而且能够把企业成员的个人目标引导到共同目标上来,使企业成员感受到工作的价值,同时激发他们的事业心与成功的欲望及工作的热情、主动性和创造性。这种从靠策略引导员工去实现企业的目标转变成使员工在潜移默化中接受共同的价值观所形成的竞争力更加持久。企业文化对企业成员的思想和行为具有约束和规范的作用。这种约束和规范不是硬制度的约束而是一种“软约束”。对一个企业来说,即使有了各种各样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也很难规范每一个员工的行为。而企业文化能使员丁在内心深处形成一种坚定的信念,这种信念能够产生更强大、更深刻、更持久的约束效果。当一种企业的价值观被该企业的员工认同之后,它就会成为一种粘合剂,从思想、情感等各方面把其成员团结在一起,从而形成巨大的向心力与凝聚力。总起来说,企业文化是企业中人们共同拥有的特有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的聚合,这些价值观和行为准则构成企业中人与人之间、人与企业之间交往的方式。企业文化影响着企业及其员工的行为,包括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改变企业社会责任状况的最根本途径是从企业文化人手。
在食品安全受到大家广泛关注的现实背景中,食品企业必须主动去承担社会责任。在这种趋势下,企业必须思考履行社会责任的途径与方法。在企业文化中渗透社会责任是其必选的角度之一。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必须将社会责任的内容内化为企业员工的价值观,这样才能够有效影响企业和员工的行为,使企业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同时,企业文化所包含的责任价值观如果能够得到利益相关者的接受和认同,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就会作出对企业有利的决策和行为。企业不仅要意识到企业文化建设中渗透社会责任的重要性,更要从战略的角度系统地统筹内外,促进企业文化和社会责任的有机融合,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实现企业和社会双赢与发展,使得企业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保持较高的绩效。对于企业文化建设,张德(2009)曾提出可以从企业文化理念、企业制度行为与企业符号三个层面进行设计,本研究对食品企业文化建设中社会责任的渗透是在以上三个层面的基础上进行的可操作性的具体展开。
三、食品企业文化建设中社会责任的渗透
(一)在企业文化理念中渗透社会责任
企业文化理念层设计,就是按照有关的程序总结、提炼或确定理念层次的各个要素并表达出来,使之构成一个完整的理念体系。企业文化理念包括企业目标与愿景、企业价值观、企业哲学、企业经营理念、企业管理模式、企业道德、企业精神与企业作风。食品企业在文化建设中要实现对社会责任的渗透,首先,应该设计多层次的目标体系,把食品安全作为首要的社会责任。同时,要把价值判断引入到管理活动中,使企业建立起经济效益和社会责任双目标体系。企业还要从双目标体系逐步向多目标体系(比如利润、消费者、感兴趣的领域、增长、育人、好公民)的过渡。在食品企业的愿景设计中要有企业共同的愿景,这种共同的愿景是企业员工接受的愿景,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对企业存在使命的认识(食品企业要以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为第一使命)、企业未来发展的规划和达到目标的手段。其次,要树立以食品安全为主要社会责任的群体价值观。价值观决定着人们追求什么、放弃什么、做什么与不做什么,它构成了企业的心理氛围和文化氛围,随时随地影响着员工能动性的发挥。再次,要确立食品质量是健康、食品安全是生命的企业哲学。这种企业哲学并不是对企业每项工作的具体规定,也不是强制性的措施,而是作为工作的最高原则和基本规律被广大职工认识和掌握以后,化为他们自己的思想武器和行动指南,成为他们思考问题、采取措施和开展工作时自觉遵守的原则和规律。最后,企业经营理念中要把确保产品质量、对消费者负责放在第一位。企业经营理念是企业经营的基本依据,食品企业的经营理念要特别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并用它来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同时,还应该使“爱岗敬业、保质保量、信誉第一”成为食品企业的企业道德规范,并形成良好的保证食品安全的企业作风。
(二)在企业文化制度行为中渗透社会责任
在企业文化制度行为中可以从四个方面渗透社会责任。第一.在工作制度中渗透社会责任。在制定生产管理制度的时候,要充分考虑企业产品的生产流程、配料等因素,确保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从原材料的投入和生产工艺上都符合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第二,在责任制度中渗透社会责任。对企业内部的每个单位、每个岗位、每个环节都要进行严格考核并与经济利益和奖惩挂钩,如在原材料购入、食品生产和成品保存等三个关口加大抽检力度,对检查出的不合格产品实行问责制,根据不合格率的高低分别进行扣发奖金、调离岗位直至开除的处分。对合格率连续保持较高的授予其诸如食品安全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或小组“流动红旗”或食品安全先进车间“流动红旗”。第三,在特殊制度中渗透社会责任。企业在自己的核心价值观和经营管理理念的指导下可以设计出更多更有效的特殊制度。为了更好地在食品企业文化中渗透社会责任和食品安全意识,我们可以根据食品企业的特点设计出诸如“每日考核制度”或“百分百安全”制度,来提高企业的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集中体现食品企业追求食品安全和社会责任的企业精神。第四,在企业风俗中渗透社会责任。企业风俗是指在企业长期的发展中延续下来的约定俗成的活动、节日、习惯、仪式等。食品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定期开展一些诸如食品安全生产月、质量安全标兵评选等活动。对考核评选结果在企业的醒目位置于与公示,以此来激励和培养员工的自豪感和责任感。通过以上四个方面的举措,在潜移默化中不断增强企业和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感,进一步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
(三)在企业文化符号中渗透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的构建与实现是流星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而的,企业社会责任的构建与实现是篇高质量的论文,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对您论文写作,提供一定的帮助。企业社会责任的构建与实现为免费毕业论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摘要]企业追求盈利最大化是其原动力,但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事关企业最终盈利目标的实现,事关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事关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的和谐,事关企业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不仅应该,而且是必须的。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盈利构建科学发展
近几年来,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话题,日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但令人遗憾的是,很多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认识还存在不少差距,有些企业甚至逃避社会责任,见利忘义、违规违法,由此导致了假冒伪劣泛滥、产品质量不过关、环境污染问题严重和员工利益没有受到保护等诸多问题,有的甚至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企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坚力量,是全面建设小康和谐社会的重要经济组织,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示范和导向作用。
没人能够否认企业作为“经济人”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原始动力。但是利润最大化追求却被一些企业家误读,甚至和社会责任对立起来。中国的一些企业家仍然将利润追求作为企业经营的行动指南,认为企业活动就是追求利润,向社会提品和服务;甚至认为社会责任是企业的负担,逐利的心态使二者之间形成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
这样的心态导致的结局就是,当西方国家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搞得如火如荼的时候,我们的企业却仍然在为利润而丧失基本的商业道德,之前被频频曝光的污染、矿难等触目惊心的事件,无不向人们展示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也使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提高企业“公民”责任的呼声日益高涨。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独立的市场主体,不仅是经济活动中的经营主体,在社会活动中同样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企业除了盈利的目的以外,必须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义不容辞的义务,应成为企业的自觉行动。然而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也不可避免地让企业处在一个急功近利的历史阶段,过分的利益追求使其很难树立社会责任意识。从西方国家经验看,企业社会责任的提出,主要是为了解决资本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企业与消费者的矛盾,也就是实现社会利益群体的利益协调。当大量企业尚以利益为追求目标的时候,主导性标杆型大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和行动,能够起至关重要的榜样带动作用。
当代社会的任何事物或现象都不是孤立的,是互相影响的。企业的经营行为不可避免的会对个人、社会以至全球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因此企业有义务回报社会和承担社会责任。由此引出一个责任铁律,就是那些不承担社会责任而一味追求企业利益的企业最终将失去利益乃至倒闭。
时至今日,企业社会责任已不是企业可做可不做的小事,已经是企业不可回避的话题。美国约有60%、欧洲约有一半的大公司设有专门的伦理机构和伦理主管,负责处理各种利益相关者对企业行为提出的质疑,使用各种社会责任履行计划、系统项目设计、科学决策机制和执行程序与控制系统等手段来确保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
根据美国的一项调查,当得知一家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有消极举动时,高达91%的美国人会考虑购买另一家公司的产品,85%的人会把这一信息告诉亲朋好友,83%的人会拒绝投资该企业,80%的
企业社会责任的构建与实现是流星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而的,企业社会责任的构建与实现是篇高质量的论文,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对您论文写作,提供一定的帮助。企业社会责任的构建与实现为免费毕业论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人会拒绝在该公司工作。由此可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只有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才能为企业赢得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当今世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正在由单纯的硬实力向硬、软两种实力协调并重的方向转变。软实力,主要表现为企业社会公信力、品牌影响力、产业凝聚力和供应链控制力等。拥有这些能力的企业,在资源配置、开拓市场、获得贸易机会、低成本融资等方面会处于优势地位。而这些都是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分不开的。
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不仅可以吸引劳动力资源,激励他们创造更多的价值,更重要的是可以再造企业文化、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获得美誉度和信任度从而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据有关调研资料显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三分之二的公民要求企业不但谋求利润、纳税、守法,更要履行社会责任。五分之一的消费者表示他们都是有道德的消费者,要求企业遵守社会道德,并拒绝购买不履行社会责任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也是企业管理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对“人”的认识由“经济人”、“社会人”、“复合人”到“自我价值实现人”的不断深化,企业管理也从经验管理、科学管理、行为管理发展到文化管理阶段,要求“以人为本“管理成为潮流。而人恰恰是一种社会性动物,不可能脱离社会单独存在。以人为本,也就是以人与社会为本。
强调企业社会责任更有经济方面的回报。虽然会有比较大的初始投入,但可以通过技术革新减少生产活动各个环节对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同时也可借此降耗减排、节约资源、减少企业供应链和流通环节,降低企业生产成本,从而使产品价格更具竞争力,进而赢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和更多的销售收入。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的积极举动还会得到政府的各种鼓励和优惠措施及政策扶持,消费者也更青睐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的产品。20世纪90年代,美国对21家履行社会责任较多的企业的研究分析表明,因履行社会责任而最终提升财务绩效的12家,占比57.14%:财务绩效未升也未降的8家,占比38.09%;只有1家显示了盈利减少,占比4.76%。
作为市场主体,企业生存与发展过程中,资源制胜是初级阶段,资本制胜是中级阶段,技术和人才制胜才是高级阶段。随着中国劳动力成本的上升和环境保护的日益严格,中国企业必然要走技术和人才制胜的道路。一个没有责任感的企业,有可能留得住人才吗?
中国企业正在打造企业文化,但企业文化的内涵说到底就是一种留得住人的机制,一种让员工无限忠诚于企业的文化氛围,一个让员工自觉为企业出谋划策的和谐环境。企业文化不是靠企业的中高层嘴上讲讲就能实现的,必须有切切实实的行动。如果企业不对普通员工负责,员工们怎么可能产生认同感呢?企业文化其实也是企业责任的一种表现,不负责任的企业不可能孕育优秀的企业文化。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社会责任可分为四点: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慈善责任。经济责任是指企业要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各种保障和带薪休假,法律责任是指企业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法和劳动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伦理责任是指企业应企业社会责任的构建与实现是流星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而的,企业社会责任的构建与实现是篇高质量的论文,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对您论文写作,提供一定的帮助。企业社会责任的构建与实现为免费毕业论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努力消除自己的运营活动、产品及服务的消极影响,加速产业技术升级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大力发展绿色制造企业,尽量促进就业。慈善责任是指企业支援社区教育、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城市建设等项目的发展,帮助社区改善公共环境。
科学发展强调以人为本,强调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强调经济社会发展与人的发展的平衡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内涵和基本理念,正是对科学发展观精神实质的诠释和体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就是企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行动。
推行企业社会责任与构建和谐社会有着天然的联系。和谐社会强调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强调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全民共享。而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和谐社会的“缩微版”,是一种小范围的和谐社会。
关键词:企业利润 企业社会责任 对应关系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3-249-02
经济学家告诉我们:利润最大化,企业经营的目标,必要条件为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即MR=MC,充分条件是利润函数的二阶导数小于0,即边际收益的变化率小于边际成本的变化率。正如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曼昆所言:“竞争市场上的企业与经济中大多数其他企业一样,努力使利润最大化。”
那么,在合法经营的条件下,为什么说企业最基本的社会责任是谋求更大的利润,而赚钱越多,尽的基本社会责任越大,反之则越小?为此,笔者认为:
1.应当明确什么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是20世纪60年代首先凸现于西方国家管理界的一个重要概念,也是构建企业与社会和谐关系的一种基本思想。作为理论概念企业社会责任随社会环境的变化经历着一个不断调整的过程。要明白社会责任与利润最大化之关系,首先必须搞清社会责任之内涵范围。
企业社会责任论早期开创者(如米尔顿・费里德曼等)的观点认为:企业投资者设立企业的唯一目的在于追求利润最大化,因此他们赋予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在遵守职业规则的条件下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企业所处社会环境的变化导致了投资者创立企业的目的不仅是单一地追求利润,同时赋予企业其他社会功能,使企业的社会责任由最初的一元向多元化转换。多元社会责任论认为企业责任可分为:企业经济责任、企业法律责任、企业道德责任和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对其有着间接关系的第三人所应负的除经济、法律、道德三方面以外的责任。具体可概括为:企业对员工的责任(如员工安全健康、再培训等);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如质量保证、不进行欺诈等);企业对投资者的责任(如赚取利润、保证企业成长发展等);企业对政府的责任(如纳税、履行政府经济政策等);企业对社会的责任(如对社团和慈善事业捐赠、美化环境等);企业对环境的责任(如环境治理、资源合理利用等)。
2.应当对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进行界定。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是一个企业实现目标的组织程度。作为经济实体的企业其目标是多元化的。企业既有长期目标也有短期目标,既有综合目标也有单一性目标。企业追求的目标是多方面的,如效率目标、技术进步目标、效益目标、质量目标、成本目标等等。因此,在对利润最大化进行评价时,需要对企业各目标之间进行权衡。
对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的确立和界定,是准确研究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之间关系的必要前提。现行企业利润最大化主要是基于货币对企业投入与产出进行计量,而不能全面地对企业的成本和收益进行反映,用单一货币标准对企业利润最大化进行衡量未免片面。因此,对企业经济绩效指标选取时,不仅仅要找出企业的主要目标,还要在利润指标体系中加入适当的非货币指标,这才更全面、更真实、更准确。
3.把握两者关系应注意的几个问题。首先是企业社会责任度。企业社会责任度是指企业依据其拥有的使命、能力、职权等所应该对社会承担的最大责任限度,它是正确认识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是否会影响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一个最直接标准。企业社会责任度具体包括:
(1)使命限度。任何一个企业的首要责任都是执行其职能、完成其使命、实现其关键领域的各项目标。所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第一限度就是使命限度。
(2)能力限度。一个企业必须获得承担它造成的影响所需要的能力,但对不是由该企业所造成的影响产生的社会责任领域,其责任的承担要受其自身能力的限制。
(3)职权限度。权力与责任是密不可分的,拥有职权就意味着承担责任;反之承担责任也应有相应的职权。企业没有某种职权,也就无法承担与此相对应的社会责任。
其次是市场结构(或市场类型)的问题。微观经济学根据市场竞争程度的强弱把市场划分为四个类型:完全竞争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寡头市场和垄断市场。一般而言,市场结构为企业进行各种经济活动提供了特定的市场环境;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是一种企业行为,利润最大化反映企业行为的成就或结果。不同的市场结构对企业社会责任与利润最大化两者关系的影响是有差异的。如在完全竞争市场上,由于市场上的厂商很多,单个企业对产品价格不具有影响力,在给定的时间内,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会增加产品成本,从而使企业利润直接受损,诸如一些企业偷税漏税、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破坏和污染环境等对社会不负责任的现象。而在垄断市场上,企业社会责任与利润最大化的关系就不再那么明显,因为企业可以把承担社会责任所增加的成本通过自己定价转移给了产品消费者。
再次是影响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其他因素。影响企业社会责任与利润最大化关系的因素有很多,如技术进步、管理水平、企业所在行业的周期、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等。有时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并非是影响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主导因素,因此两者关系的定性度量难度会增大。企业社会责任和利润最大化原本是两种会计计量体系(企业责任会计和企业财务会计)中的要素,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所涉及成本和费用的主体内容,时常会被内化成企业财务会计中的成本;企业利润最大化是企业财务会计中的重要考核结果,然而,企业责任会计中的企业社会效益不易被内化成财务会计中的企业利润。也就是说,两种会计体系至今还没能够建立起统一体系。两种体系间的矛盾引发了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与利润最大化之间关系,即两种体系中要素对应关系的思考。这也是我们今天重点来研究这个问题的意义和价值所在。
参考文献:
1.张德亮,吴颖利.浅议企业社会责任与经济绩效之间关系的前提及视角.经济师,2003(10)
2.唐小兰.企业社会责任与经营绩效的相关性研究.湖南大学硕士论文,2006.10
3.周琦深.基于和谐社会建设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研究.武汉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08.11
4.刘丽萍.企业的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6(2)
5.耿学峰.企业家社会责任刍议.商场现代化,2011(15)
6.陈风,钱靖等.刍议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选择.中外企业家,2011(6)
7.张言寿.企业理财目标刍议.治理财金,2000(7)
8.丹.谈企业财务中心价值最大化原则.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8(12)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营销观念;新型营销手段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1年10月27日
一、企业社会责任与营销观念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企业社会责任(简写为CSR)的思想产生于20世纪六十年代后期的美国,是批判企业单纯追逐最大利润倾向和后工业化社会思潮影响延伸的产物。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追求合理利润的同时,还关注除股东之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包括对企业员工、消费者、环境、弱势群体乃至整个社会的责任与贡献。它要求超越传统的把利润视为企业唯一目标的理念,更加关注人的价值。与以往相比,现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更加引人关注。
(二)从营销观念的演变看企业社会责任。随着市场营销的发展、演变,营销观念已经经历了5个发展阶段,这个过程也是企业对社会责任不断承担的过程。其趋势是企业履行的社会责任向着更高层次发展。
1、生产观念。生产观念是在生产力比较低、市场产品供不应求、产品短缺现象广泛存在的背景下出现的。在产品观念指导下,企业活动的重点是提高劳动生产率,追求最低的成本,以使产品价格得到降低,使消费者买到更加廉价的商品。这样,企业既能获得利润,履行自己的经济责任,同时又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履行企业的伦理责任。
2、产品观念。这种观念是企业把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作为一切活动的中心,强调生产优质产品,并精益求精,这是企业应负的责任。在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今天尤为重要。
3、推销观念。这种观念是指企业维持生产市场上“非渴求产品”,在此基础上强行推销,重视广告术、推销术和推销员的选拔,把强迫和引诱顾客购买作为一切活动的中心,扩大销售、取得利润的一种指导思想。
4、市场营销观念。这种观念的基本观点是把满足顾客的需求作为企业的向导,“以消费者需求为中心,以市场为出发点”。企业把顾客奉为上帝服务得无微不至。
5、社会营销观念。企业在做营销决策时,不仅考虑消费者需求和公司的需要,还要考虑消费者和社会的长期利益。这种观念下企业承担了对消费者、社会、环境、股东、员工的责任,是一种高层次的社会责任。
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诱因
企业对社会责任的履行是一种长期投资,经过积累沉淀,一旦积极效果显现,必将成为企业长期而稳定的利润源泉,形成丰厚的无形资产,使企业获得可持续发展竞争力。
首先,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与否是影响消费者价值判断的重要标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不可推卸的,这是由于社会公众对企业的社会责任期望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企业意志而转移的。消费者更愿意购买积极参与社会活动的企业产品,并信任对社会显示其真诚的公司。英国经济学家对566家美国企业调查显示,有75%的受访者认为,企业有效承担社会责任对公司产生正面效益,并能改善公司的经营状况。现如今各企业间的品质、技术等趋于同质的情形下,企业的品牌力更多的是通过企业的社会责任来识别。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这有助于提升企业形象和企业声誉,增加市场份额和企业利润。能够赢得消费者的认可和忠诚的企业,无一不关注企业的社会责任。
其次,企业实施CSR活动有利于改善内部雇佣关系和激励效果,获得差异化优势。CSR的意义在于展示了企业的核心价值观――以人为本。企业不仅是注重利润最大化的经济实体,也是社会负责任的贡献者,从而使员工对组织产生极大的认同感并获得“亲组织效应”,吸引、激励和保持高质量人才也构成了企业重要的竞争力。
再次,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也易于获取政府有力的支持。这对于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和企业风险有着重要的作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利于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环境与资源,维护社会的稳定,构筑和谐社会。
最后,企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也是企业迈向国际化经营的重要前提。中国企业积极参与全球化过程,必须遵守国际准则和全球协定,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与国际贸易问题交织在一起,成为我国企业进入世界市场的必要环节。
三、企业社会责任与营销活动的相互关系
(一)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对企业营销活动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用营销的眼光来看,履行更多社会责任的企业,最终将得到消费者的信任与支持,在获取市场先机、赢得客户、低成本融资等方面占据优势,更能向国际化迈出坚实的一步,最终实现社会责任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现如今,许多跨国企业把履行社会责任视为一种新型的营销手段,部分发达国家甚至将其作为贸易壁垒。我国企业必须重视企业的社会责任,把这种非市场活动的战略与市场战略整合起来,既要把其当作企业经营的重要价值理念,也要作为一种的新型营销方法,以此来增强企业的营销竞争力和绩效。
加多宝集团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参与社会事务,并荣获“中国最受尊敬企业”的称号。2008年,央视“5.12汶川大地震”震灾晚会上,广东加多宝集团慷慨捐助1亿元,让无数人感动,引领了广大企业向灾区捐款热潮。公司更适时推出了“患难见真情,真爱王老吉”、“捐款就捐一个亿,要喝就喝王老吉”等广告语。无可辩驳,王老吉获得了快速发展的契机,在这场营销战役中取得了胜利,大大提升了企业及品牌的美誉度和消费者的忠诚度,也为社会创造了价值和财富,实现了社会效益和品牌效益的双丰收。“梅赛德斯-奔驰星愿基金”在五大领域开展工作,包括环境保护、驾驶文化、教育支持、艺术体育以及社会关爱,这是奔驰实现企业社会责任可持续发展的承载形式,也让更多中国公众了解梅赛德斯-奔驰品牌核心价值与丰富内涵。正如某企业家所说:“社会责任是一个很好的营销诱饵”。反之,企业在营销中存在无视社会责任行为,这不仅危害了消费者、社会的利益,同时也危害了企业自身的长远利益,这些企业往往遭到社会的唾弃,最终造成业绩下滑,甚至导致破产。“三聚氰胺”事件、富士康员工连续自杀事件、古驰“虐工”风波,还有近期发生的淘宝商城之乱,都给这些企业带来了难以消除的负面形象,严重影响企业的整体营销和品牌形象。
(二)营销活动也会反作用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通常更加关注社会责任和慈善事业的企业往往拥有较高素质的营销团队,企业营销竞争力强,经营状况良好,知名度也较高,并且这些企业有能力也乐于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四、结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营销竞争日趋激烈,企业要想获得成功,就应该真正明白社会责任与企业营销的重要关系,把社会责任和企业营销策略结合起来,将社会责任融入营销活动,使之协调统一实现企业和社会双赢。把社会责任营销纳入企业整体战略规划体系中,这才是企业走向卓越的重要法宝和动力。
主要参考文献:
[1]王蕊婷.基于竞争力视角的企业社会责任营销研究.兰州商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10.5.
[2]彭见仿.论企业营销的内涵与外延:社会责任.华东经济管理,2009.2.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评价指标 体系与权重
中图分类号:F27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12-014-02
一、引言与文献回顾
企业社会责任(CSR)是近年来企业理论研究的热点,而如何选择评价指标,如何形成指标体系,如何运用指标进行评价等问题也成为CSR的核心问题。对此国内外许多专家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一)国外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的研究
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研究开始于CSR的制度化或组织化、社会化阶段以及企业社会责任的标准化、系统化阶段,来源于一些非政府的民间组织和协会。
1.在CSR的制度化或组织化、社会化阶段,对CSR的内容有了进一步的拓展和明确。在这个阶段,社会责任商业联合会(BSR)、欧洲委员会和世界银行都提出了CSR内容、与利益相关者的互动等方面。在这个过程中,企业社会责任逐步走上制度化的发展轨道。一些国际组织的CSR倡议和活动,呼吁和敦促跨国公司带头履行企业社会责任。2003年,世界经济论坛提出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好的公司治理标准,二是对人的责任,三是对环境的责任,四是对社会发展的广义贡献。还有一些主要集中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两种民间组织的倡议和活动,以改变跨国公司利益形成机制。
2.在企业社会责任的标准化、系统化阶段,CSR的评价通过各种认证体现。在这个阶段,出现了社会责任SA8000、全球报告倡议、ISO14001、SIGMA、赤道原则和AA1000等几个为社会各界认可的评价体系。
SA8000是全球首个道德规范国际标准,适用于世界各地,任何行业,不同规模的公司。SA8000标准的要求包括:童工;强迫性劳工;健康与安全;组织工会的自由与集体谈判的权利;歧视;惩戒性措施;工作时间;工资;管理体系。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的指导性框架旨在保证和帮助企业在CERES的原则之下生产更环保的产品。ISO14001标准旨在帮助组织实现环境目标与经济目标的统一,支持环境保护和污染预防。可持续性管理整合指南(SIGMA)可适用于所有行业、各种规模的组织。它整合了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环境和经济问题。赤道原则是参照国际金融公司(IFC)的可持续发展政策与指南建立的一套自愿性金融行业基准,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环境和社会风险,倡导金融机构对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问题尽到审慎性核查义务。
(二)国内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的研究
1.国内关于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设计原则的研究。姜万军、杨东宁、周长辉认为指标选取主要考虑突出重点,以点带面,使所选指标具有代表性和可操作性。选取的指标必须有可靠信息承载量。他们认为指标选取的原则有简单性、可测量性、可获得性、可靠性和时效性。彭净提出了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以及指标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可操作性、时效性、突出性、可比性等标准。彭净的研究认为指标选择应区分主次和轻重,既要照顾全面,也要突出重点。王红英在研究中认为指标选择应具有代表性、可获得性、相对完整性和可比性等原则。康剑青提出了指标设计的系统性、科学性、引导性、发展性、可比性、可操作性和披露性7个原则。黎友焕等提出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的六个原则。分别是全面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可测原则、可比性原则、周期性原则、系统性原则。
2.国内关于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颜剩勇、刘庆华从五个方面建立CSR评价指标体系,即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生态责任、伦理责任和其它责任。该指标体系主要基于财务评价,因此公正、客观具有可操作性。姜万军等认为CSR可分为经济关系、社会关系和自然关系三类指标,但忽略了慈善责任指标。彭净认为CSR包括对投资者、消费者、员工、环境和社会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共20项指标,主要基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李立清建立了劳工权益、人权保障、责任管理、商业道德、公益行为5类一级指标、13项二级指标和38项三级指标。陈留彬的指标体系包括员工权益保护、环保及可持续发展、企业诚信、消费者和债权人权益保护及社区关系、社会公益与慈善活动和社会责任管理。张文贤认为CSR可以从财务、市场、文化和公益四大指标进行衡量,忽视了法律和伦理责任。陈刚、曹波将CSR层次理论与利益相关者理论结合,提出了评价体系和标准。牛丽文建立模糊综合评价模型和专家评分法设置评价指标和权重。熊勇清基于利益相关者构建指标体系,运用因子分析法确定权重,并以深交所163家上市公司的CSR为样本进行实证分析。田虹通过内容分析法设计CSR指标体系,并对通信行业上市公司的CSR与企业绩效进行了实证研究。
与这些研究同步,我国一些协会、机构、政府也相继出台了一些关于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的体系、标准和指南等。
可以说,国外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的研究时间较早,而且体系较为完整,我国对CSR指标体系的研究起步比较晚,还没有形成一个得到一致认可的评价体系。本文将以阿奇・卡罗尔的社会责任理论为基础,探讨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指标体系。
二、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设计的原则和指标选择
(一)设计原则
1.系统性原则。基于阿奇・卡罗尔的社会责任四分法,指标体系从逻辑到内容应成为一个系统,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四个方面。
2.可获得性原则。通过相关资料能够获得相应的信息和数据。
3.可比性原则。评价一般要进行排序,所以信息和数据应在内容、范围、口径等方面一致。
4.可测量性原则。根据企业提供的信息和数据,可以通过计算得到结果。
5.简单性原则。构建评价指标体系不宜太冗杂。企业经营管理实践的每个方面都关乎企业社会责任,因此设计时宜区别主次,重点突出,简单明了。
(二)指标选择
阿奇・卡罗尔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在学术界被认为是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进步,引进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新概念框架,使之可以得到衡量和检验。因此,评价指标的选择基于阿奇・卡罗尔的贡献,并进一步细化为二级和三级指标。
1.经济责任指标。经济责任依据财务指标进行评价,其二级指标包括:①对社会和股东的经济责任。包括三级指标:资产利润率,销售利税率,资产保值增值率和就业贡献率;②对资源的经济责任。包括三级指标:单位营业收入,水、电、煤的消耗;③对债权人的经济责任。包括三级指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和利息保障倍数④对员工的经济责任。包括三级指标:工资支付率、工资增长率、三险一金支付率。
2.法律责任指标。法律责任的二级指标包括:①遵守国际公约和国际标准。包括三级指标:遵守《世界人权宣言》、《国际劳工组织》、《ISO9000》、《ISO14000》等;②遵守国家法律和政府规定。指《公司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等涉及企业的法律、法规及条例;③执行行业规范和内部规章制度。
3.伦理责任指标。伦理责任的二级指标包括:①维护消费者权益。三级指标有:产品质量合格率、售后服务、是否价格欺诈等;②维护员工权益。三级指标有:童工使用率、加班工资支付率、劳动合同签定率、教育经费和职业病防护率;③社区建设。三级指标有培训机会提供、公共设施投入和支持社区发展;④保护资源和环境。三级指标有:环保投资率和资源使用效率。
4.慈善责任指标。慈善责任二级指标包括:①社会捐赠,三级指标为收入与直接捐赠比;②扶危助困。三级指标为弱势群体帮扶支出比;③教育事业投入。三级指标为投资设立教育项目的数目。
三、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和权重确定
在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设计的原则基础上,所建立的指标体系包括4个一级指标,14个二级指标,36个三级指标,由此构成了社会责任的评价指标体系。
严格地说,每个指标的权重可根据行业的不同、企业的规模和背景、与国计民生的关系等确定。但这里只提供一个评价指标体系的基本框架,以及运用层次分析法(AHP)的思路与方法对一级指标进行权重的确定。
(一)问题提出
对这4个一级指标赋予不同的权重,从而得出4个一级指标对最后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确定的重要性。以A、B、C、D分别代表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慈善责任。
(二)层次结构图
为了解决该问题,首先画出其层次结构图,如图1所示。
从图1可知,科学合理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是由企业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慈善责任综合衡量的。这就需要求出每个一级指标的相对权重,也就是把每个指标(结果)相对于总目标的重要程度予以量化。
(三)标度的确定
为了使各个指标两两比较以求得其相对权重,引入表示相对重要性的标度,如表1所示。
由标度Aij为元素构成的矩阵称之为两两比较矩阵。求得的两两比较矩阵如表2所示。
在表2中,对四个评价指标进行比较,通过前面的论述、分析,以及各指标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认为A比B、C比A、A比D、B比D和C比B介于相同重要和略重要之间的状态,C比D略重要。
(四)求各结果权重的过程
用两两比较矩阵来求出四个指标的权重。
先求出两两比较矩阵每一列的总和,如表3所示。
把两两比较矩阵的每一元素除以其相应列的总和,所得商所组成的新的矩阵称之为标准两两比较矩阵,如表4所示。从表4可见标准两两矩阵的每列和为1。
计算标准两两比较矩阵的每一行的平均值,这些平均值就是各指标的权重,如表5所示。
从表5可见四类责任指标的权重分别为:0.269,0.193,0.417和0.121。同理可得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的权重。
四、结束语
通过对国内外代表性文献的回顾,本文设计了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指标体系,并运用AHP法确定了一级指标的权重,基本形成了CSR的评价模型。但本文还有一些不足。首先,运用层次分析法确定评价企业社会责任的指标权重,一定程度上依靠的是经验和主观判断;其次,即使按照这种方法确定的指标内容和权重基本符合社会各界的认知规律,但对一级指标内的二、三级指标的具体内容和相对重要程度还需要进一步地研究和挖掘,使之真正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第三,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受企业很多因素的影响而有所差别,如所处行业、生命周期、市场结构、信息披露等,因此,该指标体系只是探讨了一个基本的框架;最后,评价指标的选择难以包罗完整,以及CSR评价指标体系可以扩展到四级甚至五级指标,这也是今后研究的方向。
参考文献:
1.黎友焕,刘延平.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建设蓝皮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2.黎友焕等.企业社会责任实证研究[M].广州: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10
3.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D].博士论文,2001
4.张学荣.论企业的社会责任[D].博士论文,2002.
5.Archie B Carroll.A three-demensional conceptual model of corporate social performance.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 1979,vol. 4,pp.497-505.
6.Clarkson M B.E.A stakeholder framework for analyzing and evaluating corporate social performance[J].The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 vol. 20, pp. 792117, January 1995
【论文摘要】企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一方面是有法律规定,一方面是由道德约束。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责任是义务,而道德约束则是企业的社会良知。企业能够承担起社会责任和义务,在人力资本、环境以及利益等方面,企业所做出的投入。完善经济法促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加大执法力度促进企业责任意识,实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理念,是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的有效措施。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完善,加之我国拉动内需进行的政策及财力投入,越来越多的企业在不断地发展和壮大,与此同时,企业社会责任,随之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在这方面,由于体制的关系,中国起步较晚,是因为世界趋势影响才导致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提出。但是仍然显现出发展的不完善和滞后性。本文从经济法视角下,对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进行理论分析,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措施。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涵义
我过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是破来品,主要界定了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的经济目标后,还应负有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责任和义务。企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一方面是有法律规定,一方面是由道德约束。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责任是义务,而道德约束则是企业的社会良知。企业能够承担起社会责任和义务,在人力资本、环境以及利益等方面,企业所做出的投入。企业社会责任最早由美国的民间组织提出,并且了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SA8000),具体内容有薪酬、童工使用、非自愿劳动、生产安全和卫生、职工的劳动时间、对违规者的处罚措施、职工结社和集体谈判、管理体系以及对职工的歧视等几项内容。
二、现阶段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分析
我国的社会体制改革正在进一步深化,市场经济模式尚不十分完善,转型时期,企业的社会责任承担还存在一定的问题。虽然国家在不断地完善经济法,企业是一个社会的微观经济细胞,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转型期,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社会责任缺失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一下几方面:
(一)经济利益至上
企业有资本投入,目标是剩余价值,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对利益的追逐无可厚非。但是在我国的一些企业中,由于缺乏社会责任感,追求利益的行为表现为短视化,没有一个长远的发展目标,管理者追求既得利益,损害相关利益,比如股东、员工、债权人、顾客、供应商、竞争者、国家等和企业发展相关的利益者。不断曝光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企业行为,都是缺乏社会责任感的表现,三聚氰胺、苏丹红、恶意拖欠民工工资、虚假广告等等不胜枚举。责任感的缺失给社会和消费者带来损害,也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转贴于 (二)以破坏环境为代价
有人说我国的经济发展是以牺牲子孙后代利益为代价的。这种说法不失为偏颇,但也能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一些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破坏环境的行为。对人类居住环境、水资源环境、空气环境的破坏,在企业的发展中不乏实例。管理粗放,无限制排污,自然资源消耗巨大,噪声及废弃物的排放过度。既影响了人类生存和发展,也制约了企业的壮大。
(三)公民意识薄弱
企业作为一个实体,是经济人也是社会人,企业的生产活动既是经济活动也是社会活动。旅行公民的职责和义务是必须的。但是一些企业却没有从企业的公民意识出发,缺乏社会责任价值观,表现为急功近利,缺乏责任感和公民意识。 三、经济法视域下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的措施
(一)完善经济法促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我国颁布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了企业应该有效承担社会责任,这在法制建设中应该是迈出了一大步。但是我们也看到法律内容过于抽象原则化,不利于法律的实施,国家应该制定和颁布《企业社会责任法》以规范企业的行为,增加法律内容的可操作性。配套相关法律,对劳动监察、劳动保护、员工工资、争议仲裁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和细化,形成完善、实效、可操作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体系,规范企业发展中,社会责任承担的行为。
(二)加大执法力度促进企业责任意识
积极制定和推行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的评价体系。企业的发展应该具有宏大的目标,尤其是管理者,要具有博大的胸怀,突破企业自身的视野限制,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制定明确的目标。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在企业内部,形成一个全体性的自觉行为,把承担社会责任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同时应该加大执法力度,强化企业的法律意识,提高执行法律贯彻法规的自觉性。认真贯彻执行《公司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政府部门要严格执法监察,监督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采取评估的措施,奖惩分明,用道德和法律规范和引导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并逐渐形成自觉意识。
(三)实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理念
在经济法的约束下,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企业的创建和运营是一个长远的经济活动,所以企业应该具有一个长远的发展规划,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加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我们强调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是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相一致的,企业的发展是在满足经济发展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自然环境、保护生态资源、维护子孙后代的利益,维护社会和谐和自认和谐。
综上所述,企业的社会责任应该从治理原则和道德标准、对于员工要承担的责任、对自然环境要承担的社会责任、对社会发展要承担的社会责任几方面进行管理和完善,使企业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有机融合。社会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企业这个支柱,在微观经济中,企业好比一个细胞,对社会、对环境的发展和保护都起着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