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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论文

时间:2023-01-19 11:4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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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论文

第1篇

关键词:法律保护;民营企业;企业权益

一、民营企业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表现

(一)民营企业身份的歧视性待遇

民营企业面对的来自方方面面的不平等待遇主要表现在:1.观念上的不平等。主要指人们在长期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对民营企业的各种偏见,认为民营企业很难与社会主义制度完全相容,民营企业不能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基础,只能是一种“边缘性经济”。2.银行贷款方面的不平等。民间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自身积累和借贷,甚至有不少来自地下钱庄。目前,民营资本70%是自筹,从国有银行获取的贷款不足30%。据中国人民银行在2001年下半年对贷款满足率的调查,企业反映为68.5%,金融机构反映为81.6%。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中,民营企业反映最低,虽然民营企业贷款满足率反映为60.4%,但仍低于平均水平8.1个百分点,属于最难获得贷款的群体。3.税赋和法律方面的不平等。在税赋方面的不平等主要反映在严重的所得税重复计征,法律方面主要是民营企业在各类产权和产权关系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往往在事件的仲裁上更多地被歧视,等等。

(二)市场准入权利的不平等待遇

市场准入包括四个方面:第一是政府补贴要取消;第二是减少行政许可;第三是配套条件要公平;第四就是价格。因此,市场准入权利,就是要保障上述四个方面的公平,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但是,目前在一些垄断和半垄断行业,如电力、铁路、公路、民航、通信和市政设施等方面,民营企业难以进入;有些非战略性、非关系国家安全的领域,民营企业也很难投资其中;有些行业,即使允许民间投资进入,但投资比例、投资形式受到许多限制。如在民营企业比较发达和开放程度较高的广东省,即便是一些已经允许外商投资进入的产业领域,民间投资也很难进入。在广东东莞当地的80个行业中,允许外商进入的有62个,占75%,而允许民营企业进入的只有42个,刚刚超过50%。2002年底,武汉市随机抽选50户民营企业进行的问卷调查表明,有62%的企业希望实行公平的税费政策;58%的企业认为“竞争环境有失公平”。如在土地审批方面,对民营企业用地的审批程序和面积限制严于国企和外企。在政府补贴方面,一些优惠政策将民营企业排除在外,如国有企业享受技改贴息,国有企业用技术开发费、技改投资购买国产设备抵扣所得税的政策优惠,民营企业就不能享受,同时,对外资企业实行的许多优惠政策,民营企业也享受不到。

(三)民营企业的财产权利得不到保障

目前,尽管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等重要法律都对我国民营企业的产权归属作出了明确规定,如《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六条规定:“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及因投资取得的合法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费和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和有权举报、控告。”第七条规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歧视,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条件。”但是,在民营企业财产权利的法律保障上仍存在着诸多问题:1.民营企业资产与个人资产混在一起,与行业主管部门的产权关系没理清以及其他诸如民营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所形成的产权界定问题等;2.我国《宪法》、《民法通则》所列举的个人财产仅仅限于房屋、储蓄、生活用品、图书资料等个人生活资料财产。随着个人在经济生活中地位的提高和角色重要性的加强,个人财产范围不断扩大,个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越来越多,上述法律对保护个人生产资料的条款尚不完善;3.目前《刑法》中规定了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和非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以贪污罪论处,最高刑罚可以处死刑;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从事同样行为,只以侵犯财产罪论处,一般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才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定罪、量刑明显不一致;4.为数不少的“戴红帽”的企业或称“挂靠企业”为了迎合所有制的需要,明明属于私人所有,却偏偏注册成集体所有制企业。但是“集体”是指哪一级,法律规定却又很不明确。更为严重的是,这种集体企业产权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产权的主体、地位、界限、获取与转让的法律程序、法律形式及法律保护手段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是作为一种法律规定在操作,而仅仅是作为一种政策规定在运行。

二、造成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和保障的原因

(一)立法方面的原因

在立法方面,目前我国对公、私财产的法律规定是有所区别的,体现在相关法律文件中,不仅对民营企业和私有财产的保护方面存在一些不合理的规定,甚至个体业主与外国投资者同属私人财产所有者,在保护上也是有差别的,而且对民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存在不对称,这既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也阻碍了民营企业的发展。

法治国家中,权力和责任的对称、权利和义务的对称是保障社会公平性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政府部门要求有什么样的权力,就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政府部门要求法律的相对人承担什么样的义务,那么同样地要明确给予他什么样的权利。实际上,在事关民营企业的法律问题上,目前行政性法规居多,体现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等市场经济原则的法规较少,立法滞后,而且不乏不公平之处。由于义务本位的指导思想,立法上对民营企业应尽的义务规定的多,而对其应享受的权利规定的少,形成权利与义务不对称。在体系上,尚未形成种类齐全、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的现代法律体系。

(二)民营企业法律意识淡薄

首先,民营企业缺乏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我国法律的政策性工具品质,长期以来已经使得民营企业产生了对政策的依赖心理和对法律权威的不恰当理解,大多数民营企业认为法律是统治的工具而不是维权的武器,因此对法律持怀疑和观望态度。当其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更愿意上访而不愿意诉讼,更愿意找党委和政府而不愿意找法院,更愿意找媒体曝光,而不愿意找律师咨询”。这种心理误区的存在,导致民营企业不能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且,民营企业也缺乏真正属于自己的保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自我保护组织。

其次,民营企业中的相当一部分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缺乏信用,主要包括:1.政策性信用问题;2.市场性信用问题;3.公益性信用问题;4.自我性信用问题。民营企业存在的信用问题,对民营企业的内在保护和外在保护产生了很大的牵制作用,严重影响了民营企业的健康、稳定、快速发展。

(三)司法、执法方面的原因

对民营企业“依权监管”的格局依然普遍存在,司法机关的“地方化”和“行政化”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民营企业权益的保护问题。许多民营企业感到与国有企业打官司费力耗时,而且胜诉的可能性很小,尤其是到外地打官司。因而,司法机关在处理民营企业问题上就显得力不从心,有时司法权力处于行政权力的附属地位。当民营企业的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力时,在行政权力和地方保护主义之下,往往缺乏有效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司法制度的不完善、不健全,加之司法裁量权的滥用,使得民营企业受侵害的权益失去了最后的法律救济机会。而且,由于司法部门的原因,在漫长的司法实践中,宪法不能作为仲裁案件的直接依据,宪法上的权利只有外化为法律上的权利后才能真正成为公民的实在利益。尽管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司法解释,已经彻底解开了这一沉重枷锁,但各级司法机关依据宪法上的规定来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的氛围尚未形成。

使民营企业权益得不到实际上的保障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执法方面的因素。在执法过程中,某些执法者不是根据法律规定而是根据对自己有利的理解来执行法律,有的利用法律的漏洞,对法律进行曲解,进行对自己有利的歪曲,进行乱罚款、乱摊派、乱收费。更有甚者,有的执法者完全无视法律的存在,裸地践踏法律,进行敲诈勒索、索贿受贿。

三、保护民营企业权益的法律措施

(一)宪法保护

衡量一个国家公民的权利体系是否完备,固然要看一看它的成文法律,但更重要的是要看一看它的宪法是否全面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财产权是法律的核心,各国宪法都把财产权利作为其的基石之一,我国在宪法上确立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刻不容缓。宪法应对任何主体的财产权利给予平等的对待,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人财产特别是民营企业的财产同样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应受到宪法的同等保护。要明确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同时增加保护企业、社会团体法人等组织财产权的条款。在宪法作出修改后,应根据有关规定对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应条款作进一步修改,清理和修订限制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要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并在今后出台的民法和物权法等法律中予以体现。在宪法中还应明确对企业等组织及个人的财产是否国有化和征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等内容。例如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的法律精神值得我们借鉴。该条款规定如下:“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该条款贯彻了两条有借鉴价值的原则:一是法治的原则。公民的一切权利包括财产权,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任何机构与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不得随意予以侵犯和剥夺。这里特别强调了程序正义对实质正义的保障;二是公平的原则。宪法修正案这个涉财条款在美国通常被叫作“充公条款”,如果必须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政府必须给予事主公平的赔偿。

(二)加强监督,严格执法

鉴于目前在民营企业问题上普遍存在重人治轻法治、重政策轻法律的错误倾向,因此,“管理者必须得到管理”。在现阶段,我们必须尽快制定监督法,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实现硬化规定,消除立法空白,明确监督主体的职责和权限,从而消除行政执法的死角。与此同时,切实贯彻《宪法》、《民法通则》、和《中小企业促进法》,加大执法力度,解决民营企业负担过重问题。尤其重要的是,要建立严格而科学的执法监督机制,保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应该尽快全面实行费改税政策,明确约束政府行为,真正做到切实保障民营企业经济上的物质利益和政治上的民利,避免侵犯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现象发生。

(三)加强司法保护制度,完善司法程序,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健全法律体系

首先,要制定由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结构合理有序、既有一定分工又互相协调统一的民营企业法律体系。在制度上使民营企业充分享有公共事务信息知情权,经济利益表达权,政治民主参与权等。在此基础上,还必须完善司法程序。在当前,一方面要树立司法权威,改变司法的从属地位以追求公平、正义为司法的核心和宗旨;另一方面,要健全法制,保证程序公正,在行动上而不是在理论上,在司法的实际操作中而不是在原则的规定上,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的权益,给民营企业以权利救济的司法保护屏障。

其次,当国家的法律中出现了明显的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的规定时,我们应通过宪法比较认定这一法律规范无效。目前,由于我国还没有宪法争端审查机制,无论是法院还是其他部门在遇到这一问题都会无从下手。现在提出的“宪法司法化”命题,也仅仅是引起了人们广泛的注意,远没有达到设计出合理的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度。本文来自范文中国网。当法律与法律之间、法律与行政法规之间、行政法规与地方法规之间、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出现矛盾时,虽然我国《立法法》为解决上述纠纷提供了依据,我们可利用现有的法律争端解决机制化解矛盾,但是当不同层级的法都背离了宪法的宗旨,违背了宪法关于保护民营企业的规定时,我们就应依照宪法精神认定这一法律规范无效,并对所有的法进行必要的修改。

(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一是要坚持不懈地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偷税、骗税、骗汇、走私等违法活动,查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垄断性行业和公用企业妨害公平竞争的行为,打破部门、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尽快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二是要继续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实行政企分开,切实转变行政职能,减少行政性审批,政府部门要切实履行制定市场规则、监督市场运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职责;三是要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工商、税务、公安、法院等部门应建立失信约束机制,任何企业和个人的违法违纪行为,都应记录在案,形成“黑名单”,有关信息要在网上公布,使社会公众能及时查询。通过建立企业经济档案制度和个人信用体系,相应减少商业欺诈、恶意拖欠及逃废债务等不法行为的发生,使违法者为自己的不法行为付出极大的代价。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2卷,第510~511页。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38~192页。

第2篇

一、非谓语动词 

“非谓语动词”可分为动词不定式、动名词和分词。它在句子中的作用很多:除了不作谓语外,它可以充当主语、宾语、表语、定语、状语与复合宾语(主语补语或宾语补语)。有些及物动词后面接不带to的不定式作复合宾语。这些动词归纳如下:一感(feel).二听(hear,listen to),三让(have,1et, make),四看(see,watCh,notice,observe)。再加上help somebody(to)do something和美国英语look at somebody do somthing。还有“二让”属特殊:get somebody to do something 与keep somebody doing。而有些及物动词后面接动名词(the -ing form)作宾语。这些动词归纳为一句话:Papa C makes friends。这是由如下动词的开头字母组成:permit,advise, practise,avoid,consider,mind, allow,keep,enjoy,suggest, finish,risk,imagine,escape,need,delay,stand(忍受)。 为了容易记住,也可以编成顺口溜:“允许完成练习,建议避免冒险,考虑延期逃跑,喜欢保持想象,需要反对忍受”。其相对应的动词依次是:permit/allow,finish,practise; 

advise/suggest, avoid,risk: consider, delay, escape/miss; enjoy/appreciate, keep, imagine; need/want/require,mind. can’t help/can’t stand。 

二、复合句 

1、学生最容易混淆的是定语从句与同位语从句的区别。 

例如:A、The news that our team has won the match is true. (同位语从句) 

B、The news that he told us surprised everybody here. (定语从句) 

关键的区别在于连接或关系代词that:有意义的是定语, 无意义的是同位。因为引导定语从句的that在从句中作主语或 宾语,而引导同位语从句的that只起到连接词的作用。 

2、接着容易混淆的是引导定语从句的关系代词that与 which:that之前是不定(代词)、序数(词)、(形容词)最高级:which之前是介词短语与逗号(非限制性)。 

例如:A、All that we have to do is to practise every day. 

B、The first lesson that I learned will never be forgotten. 

C、I have lost my pen,which I like very much. 

D、The house in front of which there is a garden is my home.  

三、It的用法 

1、It除了代替人和物以外,还可以作形式主语。而真正的主语(不定式、动名词或从句)则放于谓语或表语之后。 

例如:It is nor easy to finish the work in two days. 

然而有少数表语之后接动名词作真正的主语。这些表语是:无助(no help)、无用(no use)、没好处(no good);工作(hard work)、费时(a waste of time)、又危险(a danger)。 

例如:A、It is no use crying over spilt milk. 

B、It is a waste of time waiting for him. 

2、It还可以作形式宾语。通常下列动词后面可接it作形式宾语:2f2tcjm(find,feel,think,take,consider,judge, make)。 

第3篇

[关键词]双语教学 国际货物运输 教学改革

一、双语教学的优势及存在问题

在我国,高校的“双语教学”一般是指在专业学科课程的教学中采用国外原版教材,而在授课中采用中外两种语言交叉进行,作业、实验、考试均采用外文的一种教学方法。双语教学的实施对学生专业知识的提升和外语能力的加强提供了一种很好的途径,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又存在着很多问题。

首先,加强了学生外语语言能力的发展。学生在专业学习的同时强化了外语听力和外文知识,同时在专业环境中外语的应用更能让学生感受到外语的实用性。但也存在着学生外文水平差异的问题,出现了外语水平“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现象。

其次,双语教学更易于接触学科前沿理论与知识。双语教学的普及有助于跨越时间、地域和语言的障碍,把握学科发展动态,跻身国际研究前沿。但许多国外原版教材内容繁多,内容体系庞杂,不适合国内学生的理解和学习。

最后,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来看,对于一所地方性高等院校而言,由于人力、物力等各方面条件的限制,英语教学与专业教学脱钩现象突出,提高学生运用外语能力的难度相对较大。

二、以学生为主体的双语教学模式的理论基础

美国加州大学克拉中教授提出的“输入假说”理论可以认为是以学生为主体的双语教学模式的理论基础。该理论认为语言习得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学习者要理解略超过他现存水平的输入语。如果学习者现有水平为I,那么,教学中应该提供的输入只能是I+1。如果输入内容太难,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与自信心将会受到挫伤,最终收效甚微;如果输入的信息能为学生所理解,并能引起他们的共鸣与思考,学生的学习动力就会增强,自信心就会上升,渐渐地就会形成积极的学习态度。

目前,一般认为双语教学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沉浸型双语教学模式,即完全使用非母语的第二语言进行教学;二是保持型双语教学模式,即学生刚入学时使用母语教学,然后逐渐地使用第二语言进行部分学科的教学。三是过渡型双语教学模式,即学生入学以后部分或全部地使用母语教学,然后逐步转变为只使用第二语言进行教学。无论采取何种双语教学模式,都要综合考量学生的实际能力和水平,都是要使学生通过双语课程的学习实现专业知识和外语能力的双重收获。

三、以学生为主体的《国际货物运输》课程双语教学

《国际货物运输》是我校面向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和物流管理专业开设的一门重要的专业课程,主要介绍国际货物运输实际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随着国际货运在上海发展规划中地位的提高、网络化信息化进程的加快和高校对课程双语教学要求的提出,传统单一的课堂中文授课已面临挑战。通过专业教师多年的探索与研究,该课程根据学生的专业背景和外语水平,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教学方式等方面都进行了改革和创新,获得了一定的成效。

1.教学内容和课程教材的建设

伴随着近年来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和物流管理的蓬勃兴起,国际货运的理论概念、运输方式、操作流程、法律法规、单据证件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变化。《国际货物运输》课程在教学内容方面也进行了调整和变化。整个课程内容分为货运基础、法律法规、实务操作和单据填制四个模块,其中前三个模块在课堂完成,最后一个模块在实验室完成。

货运基础模块内容包括运输基础、海洋运输、运价计算等内容,法律法规模块包括提单、租船合同和相关案例分析课内容,实务操作模块包括班轮货运、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等内容,单据填制模块包括提单和航空单的填写等内容。通过四个模块的学习,使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全面掌握国际货运的综合知识。

根据学生的实际水平,如直接阅读原版教材又一定的难度。课题组编写了讲义《INTERNATIONAL CARGO TRANSPORTATION》,从2006年开始试用,得到不同英语程度学生的认同,并编写中文《国际货物运输实务与案例》,供学生配套使用。

2.双语教学模式的开展

使用双语教学首先要考虑学生的接受能力,根据学生的外语基础及课程内容有针对性地安排并做好课前预习指导。上课以小班授课教学效果更好。在教学中,根据我校学生的水平,一般内容尽量用外语讲解,重要原理、重点和难点采用汉语讲授,通过提问和回答问题等方式,及时检查学生的学习效果,调动学生使用外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课堂教学采用英文讲义和英文CAI课件,考核内容80%以上也是用英语完成。通过双语教学增加学生的专业英语水平,提高阅读英文原版书籍和文献的能力,增强英语表达专业知识的能力,同时也兼顾英语水平一般的学生的实际情况,不使他们丧失学习该课程的兴趣和信心。

3.课堂教学形式的改革

任课教师注重使用先进的教学方法,同时合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根据班级学生的实际情况,主讲教师对教学资源进行加工,开发研制英语多媒体课件。在本课程的课件制作过程中,收集了一定量的音像资料,三维动画资料,图片和单证模版,并编制了反映港口运作和管理的VCD教学片,使整个教学更加直观、形象,延伸课堂教学的空间和渠道,增强学生学习的兴趣。

课堂教学形式的多样改变了传统单一教师课堂授课方式。在教学过程中从教师单一授课的模式改变为师生互动模式,加强师生交流,通过实验课、案例课、讨论课、习题课的开展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课堂的教学活动,并要求学生在课后做好预习课文、查找资料、复习习题等工作,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拓展学生的专业知识。

4.考核方式的多样化

该课程综合学生课堂表现、平时作业、实验报告、英语论文和期末闭卷的成绩进行考核,使考核过程更加客观合理。平时的作业主要以学生阅读英文资料,回答相关英语专业问题为主,增强用英语表达的能力。英语论文的写作增强学生阅读有关国际货物运输的英语专业资料能力,并能用英语进行相关内容的表达。另外,采用多种考核方式相结合,避免学生死记硬背,囫囵吞枣。学生考核成绩呈正态分布,较为合理。

四、结束语

国际货物运输双语教学实践的时间不长,虽然在教学内容、教学手段、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和改革,并取得了一些初步成效,但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如外文教材选用、教师授课水平提高、学生英语水平差异等问题。希望能够继续秉承以学生为主体的教改思路,通过探索教学方法、完善课程教材、改进教学课件和加强师资培训来进一步提高教学水平和效果。

参考文献:

[1]徐莉莉.如何促进双语教学在高校的推广[J].教育发展研究,2006,(4).

[2]李芊蕾.“国际货运”双语教学的探索[J].教育发展研究,2006,(4).

第4篇

一、当代假离婚现状

(一) 什么是假离婚

“假离婚”就是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等达到目的后再复婚的行为。毕业论文 假离婚的违法性,就是婚姻当事人串通一气,弄虚作假,共同故意欺骗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当前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家庭的伦理道德也发生了变化,出现了喜忧参半的局面,婚姻的严肃性也受到了冲击,出现了草结草离的现象,假离婚现象也不断增多。延边大学家庭法律咨询所成立两年来共受理了278件离婚案件的咨询,其中假离婚案件的受害者就有12位,占整个离婚案件的4.3%。但是,这个数字本身远远不能说明假离婚的现状,因为大多数假离婚当事人还没有引起婚姻纠纷。因此,没法正确估计假离婚的完整数字。

(二) 假离婚的特征

第一,当事人中总有一方或双方并不具有离婚的真实意志。夫妻之间就解除婚姻关系达成协议是双方自愿离婚的必要条件,离婚的合意必须是完全真实的,而不是出于其他目的所作的虚伪表示。离婚的合意必须是自愿决定的,而不是受对方或第三人欺诈、胁迫而造成的,然而假离婚与之相反,它并不表示双方离婚的真实的内在意志。第二,双方当事人一定有对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欺骗行为。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为了达到假离婚的目的,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提供虚假的离婚理由和事实,从而违背了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有关规章制度,给有关部门的工作带来了不应有的麻烦。

(三) 假离婚的种类

现阶段的假离婚,按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硕士论文 从程序而言,可分为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的假离婚登记和在人民法院达成的假离婚协议。从目的而言,一种是婚姻当事人中的一方欺骗另一方,通过假离婚达到真实的目的,另一种是夫妻双方通过假离婚的-t--~ ,来达到他们的共同目的。

现阶段我们延边地区最常见的假离婚有如下几种情况:

第一,为了子女的户口而假离婚。医学论文 城市男性与农村女性结婚或者两个不同地方的人结婚的家庭中往往存在这种现象。按照现有的政策,子女的户口一般随母亲,因此,为了给孩子落城市户口,男女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孩子由男方抚养,等孩子的户口落到城市户口之后再去复婚。

第二,为了分房而假离婚。现在的分房政策以男方为主,而且带有福利性质,女性只有当户主的时候,才能和男性享有同等的分房待遇,因此有些夫妻假离婚,等到女方分到房子之后再去复婚。

第三,为了规避债务而假离婚。根据中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以各人名义所负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管男方还是女方只要是为了共同生活所欠债务都要用共同财产去偿还;因此有些人为了逃避债务先行离婚,协议家庭所有财产都归无债务的一方所有,等到债权人不再向债务人讨债或者诉讼时效过去之后复婚。

第四,为了出国而假离婚。为了出国而假离婚虽然不是首先在延边诞生,但它可以说是延边地区假离婚当中的一大特征,整个延边地区假离婚中的80%以上是为了出国而假离婚的。1992年中韩建交之后,这种现象有增无减。同样的语言、文化及风俗习惯对韩国与延边人之间的交往带来了方便,出国无门的法制观察人把中韩国际结婚当作出国的唯一门路,其中大多数为实际结婚,婚后或者在中国或者在韩国一起生活,但是把中韩涉外婚姻当作出国跳板的人也不乏其例。1999年延边州近3000名妇女和韩国男性结了婚,其中35%以上是离婚女性,其中有很多假离婚女性。1999年韩国汉城家庭法院受理的57件中韩涉外离婚中,56件是韩国男性原告由于中国女性到韩国之后,根本没进夫家门或没有任何理由离家出走而提出来的。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其中不乏为出国挣钱而假离婚的人。

二、引起假离婚的原因

现阶段,我国婚姻纠纷中之所以存在假离婚现象是因为社会经济、文化乃至国民素质等诸因素在特定情况下共同作用的结果,其原因可谓错综复杂,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有社会的,也有个人的。具体的说主要有:

(一) 经济的原因

目前,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不发达,人们的生活水平还不富裕,改革开放之后实行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各种政策不配套,新旧体制转换的过程中出现了新旧思想观念的相互碰撞。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开放使家庭与社会的联系更加便捷,受社会思潮的影响更加直接。因而在婚姻家庭领域里,出现了很多美好的和值得发扬光大的现象,但是也出现了拜金主义、实用主义、功利主义、个人主义的现象,有些人为了经济利益不择手段,只顾个人利益,不关心社会整体利益和他人利益。可以说,为工作调动、分房、规避债务、出国挣钱等原因假离婚的现象就是这种偏差的思想观念的直接反映。

(二) 法制的原因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许多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法规,但是违法、犯法的行为仍屡见不鲜。职称论文 首先,法律规定不健全、可操作性不强。1994年颁布的《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收回离婚证。但是这一规定只适用于假离婚之后双方都未再行结婚的情况,只要当事人当中有一方已经再婚,只能承认它的离婚效力。另外,也缺少具体配套的实施条例,缺乏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致使一些人很容易钻法律的“空子”,以假离婚形式达到个人的某种目的。其次,普法滞后。“法盲”依然大量存在,不知假离婚在离婚的法律程序上是不存在的。离婚双方当事人之间,不论出自什么目的,都是自愿就解除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达成协议,表示自愿离婚,骗取了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因此,产生的后果,双方当事人自己负责。

(三) 社会环境的影响

我们都希望婚姻应该是健康、和睦和安定的,希望离婚现象少一些。但是不可能以好坏来简单评价离婚现象,全面评价离婚现象,我们也会发现离婚对解除当事人之间的虐待与歧视,建立自尊自信、和平宁静、保证婚姻质量等方面具有积极后果。就因为有这样的优点,社会承认离婚,大多数人容纳离婚现象。因此一些人就利用社会的这种越来越宽容的态度,用假离婚的方式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对家庭:伦理道德方面的缺乏教育与有些媒体的误导,以及用假离婚达到某种目的的人,不受任何惩罚的先例都对假离婚现象的增加起一定的影响。

三、如何减少和处理假离婚现象

假离婚是对离婚自由的滥用,因此,我们要通过各种手段严格控制假离婚现象。减少和防止假离婚现象的根本对策,是加快我国经济的发展,提高全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水平,缩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消灭城乡差别。目前应加强下列几项工作。

(一) 大力进行普法教育与人生观教育

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体要发挥主渠道作用,大力宣传婚姻法与其他法律知识、使广大群众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宣传幸福家庭的健康婚姻的同时,也要曝光假离婚引起的悲剧,给那些盲目追求物质享受,把离婚当作儿戏的人敲响警钟。另外,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进行人生观、价值观、婚姻家庭观的教育,坚决抵制拜金主义、个人主义、性解放、性自由的道德垃圾,教育人们尽夫妻义务、尽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和对老人的赡养义务,以便于巩固和加强婚姻家庭关系。

(二)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机关和法院的有关工作

离婚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而且也关系到子女的抚养教育和整个社会的婚姻家庭秩序,因此,每一个人都应该严肃认真地对待离婚问题,特别要加强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工作,建立一支道德修养和业务能力最强的工作队伍,对他们进行专业培训和管理,使他们严格依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去进行登记与审判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假离婚现象。另外,应将当事人的欺骗行为向其工作单位或有关机关反映,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进一步健全协议离婚的法律法规

第一,建议设立一定期限的“考虑期”。对申请协议离婚的当事人设置30—60天的考虑期限,对考虑期过后继续坚持离婚申请的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才可批准离婚登记。其目的主要是给当事人一个冷静地反思、自我审查的机会,以免意气用事。婚姻登记机关也可利用这个时间做好必要的审查工作,做到严肃、慎重。当事人的自我反思与政府机关的审查会有效地防止,以协议离婚方式达到某种目的的假离婚发生。

第二,规定登记机关审查监督的具体内容。英语论文 婚姻登记机关要牢牢地把握好审查一关,才能减少和防止假离婚的发生。审查的内容,首先不仅包括夫妻间是否感情确已破裂的实质内容,而且也包括离婚当事人双方是否确实为双方真实离婚的真实性的审查。其次,要进行必要的调查工作。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疑义或协议内容显失公平的时候,应对证明材料的来源、双方的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子女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工作,审查的重点应放在离婚协议的真实性上。这样才能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防止与避免有些人以假离婚方式达到某种目的。

第三,建立更加完善的离婚无效制度。协议离婚制度是建立在当事人自身主观意志基础上的,因而就给某些别有用心的人逃避法律提供了可乘之机,因而出现一方当事人欺骗另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合谋欺骗登记机关的假离婚现象。1994年规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二十五条虽有解除婚姻关系无效的规定,但是缺乏可操作性。应建立更加完善的离婚无效制度,以利于保护假离婚案件的受害人的利益。

总之,由于社会和个人的多种原因,假离婚现象不可能在非常短的时期内消灭,因此,我们要正视这种现状,采取各种综合措施,防止和减少假离婚现象的发生,提高我们整个社会的婚姻质量,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 参考文献:

1.巫昌祯主编:《盎昏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出版。

2.张伟、周亦杨:《怎样打婚姻家庭官司》,河海大学出版社,1995年出版。

第5篇

【关键词】法学 双语教学 存在问题 解决途径

入世以后,我国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量猛增,特别是对既懂法律知识又懂英语,能够灵活运用英语与外国人磋商、交换法律文书、提供法律建议的综合性法律人才急缺。教育部于2001年颁布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若干意见》,即2001年4号文件(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十余项提升本科教学质量的举措,其中第八项举措就是积极椎动国内高等学校使用包括英语在内的外国语进行教学,积极创造条件使用英语等外国语进行公共课和专业课教学。对于法律专业,《意见》则明确要求先行一步,力争在三年内使用外语教学课程达到所开课程的5%-10%。与此同时,制约法学双语教学发展的“瓶径”问题也日益突出。针对这几方面的问题,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解决观点。

一、法学双语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从2001年全国各高校法学专业开展双语教学以来,已经过去7个年了,法学双语教学工作取得了很多成绩,一些高校出版了自己编的双语教材,选派的优秀教师出国学习,通过实践为法学专业开展双语教学积累了很多丰富的经验。但是,法学双语教学仍然存在的很多问题不容忽视,亟待解决。

首先,双语教学师资资源不足,教师外语能力差,师生在授课过程中及课余没有互动。法学双语教学师资一般是从法学专业现有的师资力量中选拔、培养,或者从本校的英语专业教师中选拔培养。这两种做法都存在问题。法学专业本身的教师缺乏英语语言的系统培训,在英语表达能力上明显不足;而英语专业的教师没有系统的学习过法学知识,短期培训很难达到理想的效果。针对双语教学的教师资格没有一个规范的评定办法,导致双语教学师资队伍良莠不齐,直接影响了双语教学的效果。授课过程仍然延续传统的讲授方式,主要是教师在课堂上讲,学生被动的接受,在课堂上缺少师生互动环节。师生在课余时间也没有交流,无法实现通过双语教学提高学生英语的运用能力这一目的。

第二,双语教学管理体制不健全。双语教学工作缺乏规范的管理体制,对于课程设计,教学大纲及教学笔记、教案没有一个规范的评价标准;在双语教学课程授课过程中没有及时监督检查的机制;没有专门的双语教学管理机构,导致双语教学工作开展了,却不规范,达不到较好的教学效果。

第三,对于双语教学的奖励、激励机制不足,无法调动双语教学教师的积极性。双语教学不同于普通课程,它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做课前准备。这些课前准备除了熟悉课程内容,设计授课思路,制作教学笔记、教案外还需要在语言方面做充分的准备,对于课堂上的用语、过渡语句等都是必须准备的。因此双语教学需要教师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一些学校对此不够重视,没能给予及时的奖励或者鼓励,而另一些学校给予的重视不够,给予双语教师一定的鼓励措施,例如在计算工作量时,双语课程课时乘以1.5倍,增加双语教师的课时费。但是仅仅多给课时费是不够的,双语教学教师的能力并没有得到重视。

第四,双语课程开设数量不足。一般院校法学专业开设的双语课程主要集中在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组织法、WTO法律制度等方面,这就反映出两个问题:一是我国现在急需能够与外商处理民商事领域业务的双语人才,而仅仅在国际法方面开展双语教学远远满足不了实践工作的需要;二是教育部要求法学专业开展的双语课程应占所开课程的5%-10%,目前很多高校开展的双语课程都达不到这个指标。

第五,开展双语教学,缺乏双语教材。双语教学实施过程中,学生的学习难度很大,在课前预习、课上学习、课后复习、过程中都离不开教材,在教师备课、准备教案教学笔记等各方面工作中也都离不开教材。而国内法学双语教材主要来自两个途径:一是直接引进原版教材,二是任课教师自己编写。引进原版教材对于开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等课程的双语教学是非常适合的,但是对于民法、商法等就不适合了。国内外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存在很大差异,按照原版教材来教学,会导致学生不熟悉国内的法律制度,导致教学与实践脱节。由任课教师自己编写教材,把国内的法律制度通过法律英语表达出来是最好的解决方法,但是,现在已经出版的双语教学教材很多都不达标,质量问题很严重,给这样的教材用这样的教材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第六,双语教学过程中多媒体运用较少,制作的课件质量较差。在双语教学过程中,教师对多媒体设备使用的较少,只是单纯的授课,没有把授课内容通过声音图像等生动的方式表现出来。一部分教师制作了多媒体课件,但是课件质量较差,只是单纯地把讲稿内容制作成幻灯片或者是网页,课件内容过于详细、没有提纲挈领的把讲课内容概括出来,对于学生来说,看课件还是跟看教材一样。

二、法学双语教学中存在问题的解决途径

基于上述双语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下面就这些问题的解决途径展开论述。

首先,师资力量不足的问题需要具体考虑本校开展双语教学的具体师资情况,针对本校的师资情况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无论是由法学专业的教师还是由英语教师来开展双语教学都需要到开展双语教学效果的较好的学校去观摩学习,最好是能够派遣教师到国外去学习一段时间,提高教师的外语水平,同时可以观摩到原滋原味的双语教学。而且,各个高校之间应该定期进行双语教学教学交流,相互交流经验讲更有助与双语教学。双语教师的外语能力提高了,自然就可以在课堂上与学生增加交流,开展互动。当然师生缺乏互动的另一个原因是学生本身英语水平参差不齐,有的学生通过英语四级或者六级,还有的学生没有通过四级,针对不同英语水平的学生统一授课,不会有好的效果。而且学生在中小学学习过程中已经习惯了“填鸭式”的教学方法,因此不能够主动与教师进行交流,不能够主动参与到教师的授课环节中来。针对师生两方面的原因,要解决这一问题应该从两方面入手:一是按照前面介绍的方式培养双语教师,提高教师的外语能力;二是在学生中开展各种活动,提高学生的外语水平、在学校形成英语学习和交流的氛围,例如:组织法学学生每周开展外语角活动、平时授课过程中要求学生参与课堂讨论、撰写英语论文、举行法律英语竞赛及演讲比赛等,在授课时按照学生的外语水平分班授课,分为三个层次,分别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A班是通过英语六级的,采用英语授课,培养学生的英语思维;B班是通过英语四级的,采用中英文交替讲授课程的方法,让学生了解用法律英语表达法律的方式;C班是未通过英语四级的,主要把法律专业术语渗透给学生,使他们了解基本的法律术语的译文。

其次,针对双语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需要从三个方面入手加以解决。一是建立双语教学的管理机构,该机构可以由法学专业教师及一定数量英语专业的教师及外聘来的法律英语专家组成,负责对双语教学的教学文件、授课过程、监督检查各个方面工作:法学专业的教师负责考察法律知识的准确性问题、英语专业的教师负责考核英语运用的准确性问题,法律英语方面就需要由学校外聘来的专家考察。二是由双语教学的管理机构制定出规范的双语教学管理规范,包括双语教师的任职资格评定标准、双语课程设计、双语课程开展的审批标准和程序、双语教学文件的要求等等。三是加强双语教学教学效果的考评,跟踪学生接受双语教学的感受,制定针对双语授课教师的评教标准,对于不合格的双语教师要及时的培训或者更换。

第三,针对双语教学激励机制不健全的问题,需要学校给予足够的重视,加大教学投入,调大课酬系数,设立双语教学教材编写的专项资金。加大双语教学投入,用于双语教学的资料购买、教师定期外出学习。对于课酬系数,鉴于双语教学的工作量很大,建议调整至2.5-3.0,以此来鼓励从事双语教学的教师和吸引更多的人才从事双语教学。针对双语教学教材的编写,应该设立专项资金,对于双语教材编写提供资金支持。

第四,双语课程数量不足,应该结合社会对双语法律人才的需求和本校的师资情况来重新确定适用双语教学的课程。传统的双语教学课程应该予以保留,例如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组织法、WTO法律制度等。此外,针对民法、刑法、商法、法律文书等课程也应当开展双语教学,在这些课程中不仅要求学生掌握国内的相关法律制度,还要向学生介绍西方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使学生将来能够适应社会的需要,能够处理相应涉外业务。法学核心课程供16门,其中至少国际法方面的课程应该运用双语教学。非核心课程各个学校各自不同,但是在这些方向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中应该至少有三到五门实施双语教学。这样才能够达到教育部要求的双语课程的比例。同时鼓励教师开设计划外的双语课程,借以丰富双语教学课程的门类和数量。

第五,针对双语教材缺乏,质量不高的问题,应该从两个方面入手加以解决。一是在校内设立双语教学教材建设专项基金,用来支持双语教材的编写和出版,要特别鼓励教师编写既反映国内法律制度又能够结合西方法律制度的双语教学教材,例如民法、刑法。二是加强双语教材编写和引进的审核工作。双语教材编写完毕后,需要经由学校的双语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核评定,不能够简单的不经审核地粗制滥造。针对国际法等课程的双语教材可以直接引进原版教材,但是引进教材需要经过学校双语教学委员会来审核,因为原版教材成本较高,而质量参差不齐,需要严加把关。只有做好了这两方面工作才能保证双语教材的质量。

第6篇

[关键词]民间;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珍贵的文化遗产,论文是各民族、种族、种群等群体集体智慧的结晶。目前,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使用、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濒临失传,因此,民间文学艺术形式亟待法律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由于“民间文学艺术”的诸多问题尚处于理论探讨阶段,至今仍未出台行政法规进行规制,使相关人的利益无从保护。所以有必要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涵义、特征、主客体、权利内容等进行探讨,为其法律保护奠定理论基础。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涵义

群众集体1:3头创作、口头流传,并不断地集体修改、加工的文学,是民间文学[1]。民间艺术则是劳动人民直接创造的或广泛流传于民间的艺术。包括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工艺、民间美术等[2]。创作者的集体性或群众性、艺术形式的继承性和渐进性是两者的鲜明特征。所以,民间文学艺术是指由社会群体集体创作,或群体中具有传统技艺、反映该群体传统特征的个人创作并被群体认可,由该群体世代相传并不断发展的体现该群体生活历史、风俗习惯、环境地貌、心理特征的文学和艺术形式。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征

(一)主体的群体性

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往往表现为一个或几个民族、种群,是一个或几个地域所共有的文化现象,它是该民族、种群、地域的某个个体或是群体集体创作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世代相传,每一历史单元的人们在上一单元流传下来的民间艺术的基础上不断加工、修改,融入本代人的智慧、创作构思。就某一历史单元而言,它对上一单元流传下来的艺术形式的修改、加工,用现代版权法的观点来看,即是一种演绎、整理的过程。正是经过这种不断的整理、演绎,而形成本历史单元对前文化现象的继承,即整个前文化现象的沉积。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明显的地域特色,反映了该地域、民族、群体特有的精神风貌,它是该群体对外的象征,所以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毫无疑问地当属产生这一艺术的群体。

(二)时间上的延续性

民间文学艺术是经世代相传而逐步形成的,每一历史单元的人们在对其继承的基础上,融入本代人的独立意识,使其具有本历史单元特有的文化风格,这是一种再创造的过程,而相对于后历史单元而言,它便成为彻头彻尾的前文化现象。所以在民间文学艺术发展的过程当中,其延续性表现的十分突出,这一艺术形式,是永远难以终结的,除非将其抛弃。

(三)艺术成型的渐进性

民间文学艺术并非一朝一夕形成的,它须经过数代人在生产、生活实践中,大量积累、总结,同时又与某一时代特有的制度、环境、气候等密切相关,所以它的成型是渐进的、漫长的,从而艺术价值也是无与伦比的。

(四)法律保护的交叉性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性,使其法律保护具有了多样性,毕业论文仅仅依靠某一形式的法律保护,根本无法满足其需要。

(五)艺术形式的多样性

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多种艺术形式,它不同于版权法所保护的仅以一种艺术形式体现的口述、音乐、舞蹈、美术等作品,它包含了这些艺术表现形式。’

(六)具有浓厚的地域特色

民间文学艺术扎根于劳动人民之中,根源于劳动人民的生存空间、生活环境,当地的一草一木、一山一水,都可能渗透于民间艺术之中,脱离了这种地域环境,也就无所谓民间文学艺术,特有的地域风格培育了当地人相同或相似的审美情趣、心理特征、生活方式,当他们把这种文化底蕴宣泄于艺术创造之中,也就有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地域性。

(七)创作的随意性

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不局限于一定的形式,创作群体往往在生产、生活中即兴发挥,创作者的主旨并不是完成艺术,而是表达内心的感受,这就使得其艺术形式不拘一格。

(八)继承之外的创新性

民间文学艺术“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经长期的传述⋯⋯不断创新和进步⋯⋯而且这种创新和进步并非刻意所追求”[3]。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客体、权利内容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目前学术界主要有国家、民族等群体、国家民族双层主体等几种观点。

1.国家: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版权主体应为特定的个体,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不便于以类同于现代版权作者的身份去认定,因而不得以向国家“求救”。

此外,将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分为事实主体、法律主体。硕士论文“群体或民族⋯⋯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事实上的权利主体。”[4]“国家应当作为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法律上的所有权和著作权主体。”[5]此种观点实质上是确定国家作为权利主体。在法制社会中,对权利进行保护时,不会去考虑谁是法律上的主体、谁是事实上的主体。法律所要保护的就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主体。所以这种事实与法律主体之分仅是理论上的划分,在实践中对于所谓的“事实主体”而言,并无多大利益。

2.群体(民族、种群、种族等):持此种观点的学者,是从艺术原创性的角度出发,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群体成员个体或集体创作、继承、发展的产物,它蕴含着本群体的集体智慧和独创性,是本群体生活和生产的反映,与国家或其他群体并无密切关系,因而它的权利主体无疑应为群体。

3.国家和群体两个层面的权利主体:“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原始主体也可相应地在独立国家和民族地区两个层面上进行区分。”[6]持此观点的学者,基于四点考虑:①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一种集大成的文化现象,它的艺术价值、经济价值非常之大,这使得它具有了易受侵害性和破坏性,这也就是近年来如此多的外国人前来观摩、欣赏、采风的原因所在。国际文化交流的频繁,国家站出来与群体同作为主体,可能会更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②群体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单一权利主体,可能存在两种倾向:一是保护意识淡薄:因为民间文学艺术在当地流传多年,人人得自由使用,在人们的观念中根本没有形成这是一种权利客体的概念,所以也未形成一种保护意识。二是民间文学艺术的文化利用和开发的程度不够:国家作为另一主体。可能会促进其经济、文化价值的发挥,以防形成垄断。③“考虑到划分公有领域的标准。也即民间文化在何种层面上应该受到保护,在何种层面上应当自由利用的问题。”[7]民间文学艺术作为弱势文化与主流文化、中华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交流地位是否平等?这是作者从文化交流的地位问题上所作的分析,这里更多地涉及到什么是公有领域的问题,将在下文着重论述。④国际上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国家仅为少数,而我国文化历史悠久,有着璀璨的民间文学艺术宝库,少数民族等群体面对来自国外的文化“掠夺”,自然显得势单力薄,这里似乎也凸现了国家作为主体的有益性。

4.国家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弊端

(1)若国家作为权利主体,欲使用人向国家授权机关(学者多建议为文化部)申请使用,是行政许可,还是民事法律关系?如侵害人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侵害,文化部代表权利人——国家向司法部门侵害人,由于文化部(权利行使主体)属于行政机关,那么这时的诉讼是什么性质?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2)如权利主体是国家,即所有权归属国家,就像土地、森林、河流等自然资源一样,由国家垄断所有。自然资源是自然界的恩赐,它具有有限性,国家出于整体利益出发,将其划归国有,以利于共享及合理开发使用。但民间文学艺术可以说与国家这一抽象主体并无关系,它是特定人群的智力成果。在经过若干年的流传、加工、发展、升华而形成的代表区域特色、文化、心理、习惯、风俗、的艺术成就,所以它的所有权绝不能从群体上升到国家。如果仅以“保护”、“发扬”为旗号,将其收归国有,这便是一种文化霸权、财富掠夺。民间文学艺术虽受生存环境、自然环境的影响,但它更多的融入人类特有的思想内容,它的创造性,绝非自然的原生力量能与其媲美。

(3)如果权利主体是国家,那么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原生境人则是一种难以接受的突变,成为一种对原权利人(群体)权利的限制而派生的使用权。而且此时既然权利主体是国家,权利属性是公权,那么作为权利人的相对方使用人应是一视同仁的,都须经过批准,都须付费,否则法律将有失公平,然而这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故土简直不可思议。基于以上原因,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应当仅为群体,问题是这个“群体”该如何认定?是一个民族地方、一个村、一个地区等?这里我们首先要研究民间文学艺术的生长环境,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有学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在民间跨区域流传,也许不同民族、不同区域具有同一民间艺术表现形式,如果是这样可源引“最密切联系原则”,将具有相同或相似文化特征的区域群体视为该民间文化的权利主体。学术界同意群体作为权利主体的学者,多认为该群体中的每一成员均可成为权利行使主体,但由于群体中的个体成员众多,受自身观念、意识等条件限制,难以较为妥当的行使权利。所以鉴于群体行使权利的不便性,可成立“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委员会”,推选出德高望重的民间艺人组成非官方组织,由该组织作为行使主体行使权利。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客体:民间文学艺术不外乎包含以下几种艺术形式

1.口头艺术形式:包括神话、传说、民间故事、谚语、谜语等。由于这类艺术形式以口头方式表达。与现代版权法保护的口述作品同属语言形式,它的独创性也体现在这种言语表达之中,所以完全可以以类似于口述作品的方式,对其给予版权法的保护。

2.声音艺术形式:如民乐、民歌等民间文学艺术,这种艺术形式与版权法中的音乐作品并无多大差别,医学论文都是声音彼此之间的协调、划分、结合以及对立矛盾的解决,声音量的不同、时间的长短和节奏是该形式的内在根据[8]。所以可以借助于音乐作品的保护方式予以保护。

3.动作艺术形式:对于这种艺术形式,也有学者称为形体表达或行为表达,如民间舞蹈、民间戏剧、民间曲艺等,均是通过连续的动作、表情、节奏等形体动作的组合来表达其艺术魅力,与现代版权法所规范的舞蹈作品、戏剧作品、以及曲艺作品极为相似,所以可以给予版权保护。

至于民间体育活动、民间游戏,如赛龙舟、朝鲜族的荡秋千等,起初表现为劳动人民在生产之余的一种娱乐活动,但随着不断发展、总结,对其技术要求和精度越来越高,现代杂技中多有高难度的荡秋千等艺术形式,所以我国著作权法给予保护的杂技作品有很多地方与民间体育活动相似,国内也有学者对杂技作品是否属于民间文学艺术有所讨论,因而从这点看出,民间体育活动可以以类似于杂技作品的方式予以保护。

4.造型艺术形式:如民间工艺、民间美术、民间雕塑、民间建筑以及民居、民间服饰、民间装饰等,这类民间文学艺术在外表甚至措词上均与版权法中的美术、雕塑、建筑等艺术作品极其相似。现代版权法对这类作品仅仅保护其艺术造型、艺术图案,即结构、形式,而其具体的制作工艺、技术手段等在所不问。所以民间文学艺术的造型艺术形式可以与其类同保护。但这种艺术形式,毕竟有着不同于版权法所保护的建筑等艺术作品。它往往从内至外都透露着极高的价值。它所表现的作为实物部分的物以及制作手段、技术构思、工艺手法往往才是最具吸引、最具魅力的地方,然而仅仅保护造型图案的版权法自然无能为力,所以必须通过其他法律给予综合保护。如民居、壁画(如敦煌壁画)等,除版权法保护其造型外,实物部分交由其他法律如文物法的保护。<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已有所规定:民间工艺如竹编、蜡染、木雕、民间服饰、民间装饰等,对于其精湛的艺术构思和高超的工艺技巧(现代版权法将此归入属于思想内容),可以予以专利、技术秘密的保护。

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特有的一些民间乐器如苗族的六管芦笙,其更类似于实用工艺品。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未将实用工艺品列入法条,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七条将其纳入保护范围,世界已有国家承认实用艺术品既可享受工业设计和模型权的保护,也可享受著作权的保护,即双重保护。所以民间乐器等民间艺术以类似两者之间实用工艺品的方式加以保护会更为有利。

5.综合艺术形式:如祭礼(如民间祭祀活动)、宗教仪式、节日庆典活动(如火把节、泼水节)、民间游艺活动等,这种艺术形式往往集言语、声音、动作、艺术造型于一体,人们在这些活动中载歌载舞,这类富有民俗涵义的艺术形式,往往成为一个或几个民族、种群的代表、标志、象征。如果仅将其理解为习惯风俗不加以保护,实为对传统文化遗产的一种轻视。鉴于目前尚无相关法律给予保护的情况,应就其各个部分分别予以类似口述作品、音乐作品、舞蹈作品、曲艺戏剧作品、美术作品等的法律保护。

通过以上几种艺术形式的列举,我们可以得出民间文学艺术大体包括三大类:即“传统工艺”、“文学艺术”、“民风民俗”[9]。

此处存在一个问题即公有领域的问题,哪些艺术形式进入公有领域,可以自由使用?我认为诸如白蛇传、花木兰、牛郎织女等在我国广为流传,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民间文学艺术形式可以视为进入公有领域,自由使用,但这类艺术形式相对于境外,则尚未进入公有领域,如被侵害,由国家作为主体进行保护,须强调的是:国家在这里充当主体,并非本文所指的权利主体,因为进入公有领域的一切作品,其所有权归属国家,所以国家在此向境外侵权者主张权利,并无不妥。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内容

1.精神权利

署名权,此项权利对于权利主体至关重要,它有利于对创作者声誉的提高,(民间文学表达形式保护条约)(草案):一切使用者在使用有关民间文学表达形式时,必须指出它们的来源(不仅要指出作为居民团体的来源,如部落,还须指出作为地理位置的来源,如某国、某省);文化尊严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对外往往代表着该民族等群体,对这种艺术形式的肆意滥用、破坏常会伤害民族自尊心,所以有必要赋予权利主体此项权利,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不受歪曲;修改权,作为民间文学艺术创作者的群体应当享有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以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进步和发扬光大。

2.经济权利:按现有多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家的作法,保护到授予权利主体(只能是群体,不可能是个人)以“复制权”及“翻译权”两项,职称论文以及与之相应的“传播权”与“付酬权”,是没有多大争论的,争论集中在是否授予“改编权”[10]由此可见,群体至少享有四项经济权利,至于改编权,笔者认为有必要授予权利人。针对目前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改编,改编者利用改编作品获得暴利,而原创人(群体)却分文不得,实为不公平。

3.权利的行使:如前所述,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行使主体为类似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委员会.,的民间团体,但对于精神权利的行使,一般由群体自己行使,无须代行,唯一存在问题的是当该类权利受到侵害时,则须由行使主体向司法机关请示救济;对于经济权利,自始至终由行使主体行使,所得收益用于保护、开发、推广、发扬本区域的传统文化。

四、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体系

探讨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问题,英语论文必然考虑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群体性和客体艺术形式的多样性。民间文学艺术到底保护什么?进而民间文学艺术应由哪些法律予以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需要保护的不仅是具有版权特征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需对尚未形成作品的其他民间文学艺术形式通过专利、技术秘密等加以全面保护。这就是为什么<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使用“表现形式”的措词,而不用“作品”的原因所在,以免将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仅限制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上。

所以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应当根据其特殊性,给予综合考虑,形成以版权法为主体,多种法律法规如专利法、文物法等全面予以救济的法律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1]夏征农.辞海[z].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0.2033.

[2]唐志超.实用现代汉语规范词典[Z].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770.

[3]赵蓉,刘晓霞.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J].法学,2003,(10):52.

[4][5]张革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属问题探析[J].知识产权,2003。(2):48—49.

[6][7]龙文.从原著民族权利看版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之可能及其限制[J/0L].http://www.xslx.com.2002

[8]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48.

第7篇

关键词:双语教学;课程体系;教学手段;评价机制

中图分类号:G642.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47-0114-02

一、工科院校双语教学的现状及重要性

双语教学是指一种以第二语言或外语作为非语言学科教学媒介语的教学方法。检索近几年国内主要期刊,在双语教学状况的数据分析及实际开展研究方面几乎找不到权威资料,可以看出目前国内双语教学的实践活动基本上处于一种无序的摸索实验阶段,许多高校开展双语教学存在不同程度的盲目性和随意性。随着中外教育交流的日益频繁和教育国际化趋势的逐渐增强,除英语教学之外的专业英语交流与应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二、实施双语教学所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一)学科要求与学生能力不平衡

目前学生对非国语的掌握情况参差不齐,但双语教学对学生的基础要求较高,这就会造成学科要求和学生能力不平衡的现象。要想真正实施双语教学,就必须摈弃传统的教学过程,充分重视英语与学科的双向渗透,使其贯穿于学生的整个学习阶段。

(二)教学要求与师资水平不平衡

目前师资队伍中的教师缺少学科的交叉与融合能力,而双语教学要求教师既要有广博的知识结构,又要有扎实的英语基础和听说读写的交际能力。

(三)外语环境与双语教学发展之间存在差距

我国高校外语环境不够理想,缺乏语言交流与应用机会,对此,学校可不定期举办双语节、英语节,适当举办英语或双语竞赛。

(四)评价机制落后

进行双语教学,必须改变旧有的评价内容和评价方法,对学生日常学习的评价可把现行过程性评价与结论性评价有机地结合起来,重视提高学生能力的过程,发展其潜能,让学生的潜力充分地被激发出来。

三、工科院校开展双语教学的探索

(一)规范设置课程体系

在大学本科阶段,需要对四年的课程体系、知识结构做出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双语教学。适合开设双语教学的课程有:受意识形态影响较小的自然学科,一般为大学公共基础课,如数学、物理、化学等;更新速度快的高新技术领域,如信息、生物等;国家发展需求旺盛且与国外差距较大的学科,如金融、法律、管理等。

(二)准确定位教学目标

双语教育的目标大致分为三个方面:①知识目标,即对学科知识的掌握;②语言目标,使英语成为教与学的适用工具;③思维目标,使学生能够在英语环境中学习和生活。正确的双语教学目标是做好双语教学工作的保障,是保证专业教学质量的措施,要求教师在双语教学的过程中一定要处理好双语教学与学科教学之间的关系,自觉遵循专业学科知识第一、语言能力第二的原则,母语本体和外语工具的原则及学生主体和教师主导的原则。

(三)培养师资力量

教授双语课程的教师肩负着传授专业知识和英语语言的双重使命,必须具备良好的外语教学能力和专业教学素质。当前,各校为双语教师开设的培训课程学时有限,使教师很难在短期内对教学效果有实质性的突破,因此教师可借鉴语块学习理念,将语块理论延伸到教学中,使语块的促进使用语言的创造性思维发展得以延伸。对双语师资匮乏的学校,可设立双语教学基金、教师工作量奖励机制或制作双语教学电子课件,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缓解双语师资不足的问题。

(四)选用国际化的教材

国内学者针对双语教学中的教材选用,其共同的观点是依据教学内容和教学大纲对原版教材合理取舍,适时改编,将原版教材的教育理念和我国高校教育现状有机统一,将国际前沿知识与基础知识有效结合,同时使用中文教材和英文原版教材,保证学生能够在以汉语理解基本概念和原理的基础上,用英语讲授现象及实例。此外,授课教师也应对简单的和复习性内容用英语来讲解,但针对新的抽象的内容则用中文给予讲解。实践证明,采纳这些教学方法,80%的学生不仅会掌握专业知识,还会提高阅读原版教材和口语表达的能力。

(五)运用合理的教学方法

1.采用“量体裁衣、因材施教”教学法。在双语教学过程中,既要大胆借鉴国际双语教学的先进经验,冲破形式主义的束缚,同时也应兼顾本地高校现实情况,灵活选择适当的教学模式。对基础性知识的教学,可采用外文讲解、英文课件全外语的教学模式。对应用型知识的教学,可采用英文与中文交错讲解的混合型教学模式。对高层次的科研型双语教学,则可采用英文原版教材,用中文讲述,但要撰写英语论文和专题报告的半外型的教学模式,从而培养学生运用外语思维研究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实践证明,选择难度适中的授课方式,既可遵循双语教学规律,又能保障专业知识传授,最大限度地提高双语教学效果,确保教学目标的实现。

2.实施案例教学法。双语教学课是属于语言能力和学科知识相结合的课程,这种特性虽然不利于案例教学的实施,但经过我校教师的不断揣摩,集思广益,将全班学生根据学科内容分成若干小组,基于小组成员合作性活动和互助式学习等方式,清晰、准确地再现案例,并在教学中取得较好效果。

3.实施启发式和渐进式的教学法。实践这一方法,可将所授课程分成若干模块,并将每个模块进行分布教学。例如,针对材料学的双语教学,可分成课堂教学模块、师生互动模块和综合提高模块。在课堂教学模块环节,可分三步进行:首先,熟悉本单元知识点,把握整体学习思路;其次,词汇学习;最后,篇章理解并评价。在师生互动环节,教师可结合案例教学法,让每组学生提出问题,然后将问题随机分给其他组来解决,每组就这些问题阐述自己的观点,查漏补缺,最后由教师进行总结和点评,使学生的知识得到进一步扩展。针对综合提高模块,可引导学生进行课外活动实践,将本环节分为团队合作项目和课外英语兴趣培养两部分来实施。

(六)采用先进的教学手段

1.开发多媒体课件。多媒体技术是以计算机为核心,把文本、图形、图像、动画和声音等形式的信息结合在一起,通过计算机进行综合处理和控制,支持完成一系列交互式操作的一种信息技术。其优点在于:重复再现性强,可实现交互式操作,充实教学内容,激发学习兴趣。利用多媒体,可在授课内容之间建立逻辑联系,更灵活地表达各种复杂的思想理念,适时与学生进行交流互动,实现教师由“传授”到“引导”、由“重教”到“重学”的课堂模式的转变。此外,它能够把复杂、抽象的问题简单化和具体化,优化教学过程,有助于学生理解与记忆。而且,多媒体技术还可以创设一些学习情境,避开“满堂灌”、“课堂是知识工厂”等现象,产生良好的教学效果,为培养复合型人才奠定基础。

2.利用网络技术。学校可以将网络教学平台的建立与双语教学的实施结合起来,为课堂双语教学提供语境支持和课外辅导。主要可从以下方面进行:①充分利用校园网和Internet优势,将外籍专家做专题演讲的实况制作成多媒体课件在校园网上,实现资源共享。同时提供访问专业性英语服务的网站及相关专业的英文站点,及时补充专业知识。②开发微课程,适时应用翻转课堂教学新模式,运用远程信息技术,实现跨地域的馆际合作,达到为全国现代远程双语教育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目的。

3.充实图书馆资源。图书馆的主要作用是引导咨询、辅助学习和传递知识。教师应充分利用图书馆检索优质课程资源,大幅地提高教学质量。随着网络化和信息化技术的发展,作为图书馆传统纸本资源与电子资源重要补充的电子文献传递服务应运而生,它是网络环境下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有效途径,是图书馆传统服务方式的延伸与拓展,因此,高校图书馆应朝着现代化数字型图书馆迈进,提高图书馆的综合实力。

四、对双语教学效果评价机制的改革

结合我校专业双语教学近十年的实践与改革,可以发现双语教学考核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课堂环节、考试环节和实践环节。课堂环节包括出勤、课堂测试、学生自评、学生互评、网络评价以及教师评价等,考试环节包括闭卷考试和专题报告等,实践环节包括学习态度、查阅文献、小组工作量、个人工作量、合作成效、信息沟通及观点表达等。各环节所占总成绩的比例可根据课程内容的难易做灵活调整。

通过两届学生的实践证明,通过一种语言获得学科知识和技能有助于另一种语言学科知识的学习,融学科教学与语言发展为一体的双语教学所培养的学生,具备较强的跨文化交际能力,他们的成绩普遍优于其他单语种学生。

五、结论

通过探讨可知,高校双语教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我国正处在实验阶段,面临诸多困难,亟须培养师资、编写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创新教学手段和完善评估机制等。同时,它也是一种过渡性教学模式,涉及语言学习和应用问题,必须在实践中找到两者的最佳结合点。因此,各高校要明确本校双语教学目标,加大师资培养和教材的引进力度,构建适合自身发展的双语教学体系,才能稳步地推进双语教学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谢颖,孙钦蕾.浅议我国高等教育中的双语教学改革[J].中国电力教育,2010,182(31).

[2]杨楠.我国高校双语教学生态平衡发展观及其认知基础[J].外语电化教学,2010,134,(7).

第8篇

 

【关键词】会计 信用 法律体系

 

一、会计信用法律体系构建中的基本思路和分析框架

(一)从理解会计制度的作用、职能和会计过程角度,把握会计信用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会计是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和经济管理的要求而产生、发展并不断完善的。毕业论文 会计最初表现为人类对经济活动的计量与记录行为,其作用主要是为经营者本身服务。现代会计不仅服务于企业,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提供信息,而且还要服务于企业外部的有关主体,为企业的投资人、债权人、贸易伙伴、相关的社会公众等提供信息,以帮助他们了解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更重要的是,现代会计要为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调控及组织财政收入提供必需的信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与实施宏观调控的需要,从一个方面促使会计规范与会计信用规范变成强制性的法律,而不再是一般的商业惯例,会计法也因此被归入经济法范畴而不再是商事法范畴。如果把这一重心理解错了,由此建立起来的结论也就不大可能正确。理解会计对财政收入与宏观调控的意义,是有效构建会计信用法律体系的关键之一。

一般认为,会计的职能主要有“反映”和“监督”两项。反映职能就是通过确认、计量、记录、报告来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监督职能是基于反映的信息对经济活动进行控制。会计法与会计信用立法的任务就是要通过对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等行为制订和提供有效的规则,使会计信息能够正确反映经济活动,并为控制经济活动提供正确的信息。如果立法不能提供有效规则促使会计行为正确反映经济活动的情况,就会形成会计信息失真,那会计立法就存在缺陷。当然,会计立法完善而有法不依,同样会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会计工作的过程,从广义上考虑,包括会计信息的记录、会计信息处理、会计报告的制作、会计信息的披露、会计信息审计监督、会计信息其他监督等。因此,会计信用法律体系的构建,最基础部分就是如何通过法律、法规、准则、纪律等,把会计信息形成的整体过程,用法律制度规范的形式反映出来。而做好这一工作,涉及到会计理论、会计方法、会计政策等,也涉及到如何以法律规范有效、准确地反映会计理论、会计方法、会计政策等,这一问题必须依靠会计和法律方法相结合去实现。会计理论和会计方法与会计政策内容上的缺陷,不可能通过法律方法进行纠正,而必须依靠会计理论去解决。会计理论、会计方法、会计政策,都是来自于实践,是实践经验的升华。但有些理论与方法是从国外引进而不是来自于中国的会计实践,因此,会计立法过程中,有必要更多地联系我国会计实践,尤其是在会计立法过程中广泛征求实务界意见,吸收实践经验成果。

(二)从会计主体行为特征的角度,把握会计信用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会计可理解为一种制度,也可理解为一种行为,或者合在一起,理解为一种制度化的行为。硕士论文 会计的社会功能,这里是指社会为什么需要会计这样一种制度化的行为。与任何经济制度一样,会计这种制度化的行为不能离开两个方面:即效率和分配。效率,主要是要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以同样多的投入,尽可能多地提高产出。效率目标是在投入既定时把社会总财富或总福利这块蛋糕做得最大。而分配是在不同主体之间如何分配这块蛋糕的问题。分配与会计信用相联系,就必须考虑国家与企业之间关系、企业与人之间关系、投资人与国家关系、投资人与企业关系、人与投资人之间关系、国家与政府机关组织的人之间关系等。从间接的影响考虑,还有国家、企业与一般公众,尤其是企业或政府机关组织中职工的关系。如果把制度变迁依其对效率和分配的影响分为以效率提高为目的的“效率性制度变迁”、以分配调整为目的“分配性制度变迁”和既影响效率又影响分配的“混合性制度变迁”,纯粹的效率性制度变迁遇到的阻力就会最小,因为这种变迁并不会减少什么人的利益,而只可能增加,或只改变相对利益;以利益分配调整为主的分配性制度变迁的阻力就会大得多,既得利益阶层会极力阻止变迁的进行;而混合性制度变迁所遇到的阻力,则由其利益分配和效率提高的混合比例决定。在会计信用法律体系的构建中,许多制度变迁或制度的实施,都是涉及到利益分配的调整,因此阻力必然会很大。

事实上,效率问题本身就存在着不同层次主体之间、不同种类主体之间、同一层次不同主体之间的矛盾。如企业的效率与国家的效率不同,存在着冲突;不同企业之间的效率存在着冲突和矛盾;企业投资人与经营者之间、企业与企业职工之间、企业会计人员与企业效率之间等等,都存在着矛盾。这些矛盾和冲突的存在,要求有效的会计信用法律体系必须处理好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在提供真实会计信息方面实现激励相容。如果效率激励不相容,会计信息失真就无法避免,相容性越差,失真度就越高。

分配具有与效率冲突相同的问题。不同层次主体之间、不同种类主体之间、同一层次不同主体之间利益分配问题处理不好,在分配激励方面不相容,会计信息失真同样不可避免,并且,激励的相容性与信息失真成反比。而效率与分配的激励相容性,涉及的则不仅是会计信用法律体系的问题,还涉及到复杂的产权问题、体制问题。

效率与分配相互影响,但是,就具体的个人行为来讲,从生活实际现象来看,每个人都更在乎对自己的分配问题,这是人的理性,也正是人的理性的有限性。医学论文 或者更准确地说,主体在处理自己内部问题时可能更注重效率,而在处理自己与其他主体关系时,则更侧重分配。因此,从内部来讲,不同层次的主体在考虑自身的效率方面,都有内在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但从外部关系来讲,不管组织还是个人,则更多的是侧重自身在分配中获得更多份额。当效率与分配发生冲突时,自然在选择分配获得更多份额方面有更多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这种行为特征决定了会计主体对内倾向于提供有利于提高效率的“真”信息,而对主体之外,则倾向于提供有利于自己多分配的“假”信息。这一结论适用于从个人、组织到国家的各个不同层次主体的行为的解释。许多企业有所谓“真”“假”“两套账”,即对内一套真账,对外一套假账,正是对这一结论的证实。

因此,因效率带来的问题往往被包含在不同层次的分配问题之中。例如,会计人员在自身利益上讲求效率,如在一定的工资、奖金与升迁机会等总报酬前提下,尽可能节约自己的时间、精力、能力去完成会计任务,极为讲求投入产出效率;而在处理与组织的关系时,则除了尽可能地省时省力等外,还会尽可能地利用机会去通过提供假信息,而占有组织利益。对企业来讲,则对内可能极讲效率,尽可能节省成本,增加收入;而在处理与国家关系时,则尽可能多报支出,增加

成本,减少收入。对于不同层次的会计领导、会计监督人员,在处理个人与企业、企业与国家关系时,如果与个人利益相关,则对能够增加个人利益的方式选择上有更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由此分析可以看到,效率问题包含在不同层次的分配问题之中,处理好效率问题,其实质是协调不同层次主体利益的分配问题。或者说,处理好不同层次主体利益的分配问题,就能处理好不同层次的效率问题。因此,会计信息失真,根本上是由于不同层次主体的利益分配矛盾造成的。会计信用法律体系有效构建的根本实质问题,就在于如何通过立法处理好不同层次主体的利益分配问题,解决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相容问题。有效的信用法律体系必须既要处理好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实体利益分配的相容问题,同时又要有规范的程序和严格有效的执法,以保障立法所确定的利益分配能够有效实现。

(三)从会计信息提供主体的产权特征角度,把握会计信用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从提供会计信息的组织的组织结构与产权关系上,可以把会计信息提供主体分为三种类型。一类是国家或政府投资形成的“国有”、“国营”型的企业与政府机关,这类组织是典型的“产权主体缺位型”主体,其会计信息失真主要是由“”问题造成的。与此相对的另一类组织,则是私人独资、合伙及人数有限并由所有者直接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类型,它们是典型的“投机分配型”主体。这一类组织中的会计信息失真主要是通过“投机分配”,损害国家、银行、债权人利益而造成的。而介于这两类主体之间的,则是中小投资者甚多,而容易由大股东控制的股份有限公司型的“所有权与经营分离型”主体。这类企业中“”和“投机”两类问题兼而有之。

在第一类产权缺位型主体中,从领导到会计人员到其他员工,组织财产既是任何人的,也不是任何人的。是任何人的,是因为财产是国家资产,同时也是企业大部分职工进行生产从而赖以生活的资产;不是任何人的,是因为它是国家资产,谁也不能独自为自己的利益而使用。这类财产,承受着一定程度的“公地悲剧”的损害。这类企业的领导层或决策层,尤其是主要领导,其激励可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通过企业经营效益的提高而获得收入提高、待遇提高和地位升迁的实惠以及自身经营能力提高的回报;另一方面,则可能是通过利用职权而转移企业利益,增加自身私利。前一种是国家希望和鼓励的,后一种则属国家不希望、反对甚至严厉打击的。但究竟哪一种占上风,则完全要看哪一种激励更强有力。对这类主体中的中层或一般员工,也存在着两种激励选择:一是积极奉献,提高收入;一是与管理者处理好关系,不奉献却能同样甚至获得更多收入或实惠。由于对管理者与一般员工都不存在产权问题,在工资收入及奖金激励不公平或奉献与回报不对称时,就必然存在“投机占有”的合作激励。员工以及任何人员,在会计信息真实不能增加自己任何收益,而会计信息失真不能对自己造成任何直接损害时,就不可能存在监督会计信息真实的激励。而对会计人员来讲,合作对自己有利,监督对自己无关痛痒时,同样失去监督作用,而剩下的就只能是合作提供不真实的会计信息。

对“投机分配型”企业而言,产权与投资者、产权与决策者一般情况下都是合一的。由于这类企业收入与积累的增加,直接与投资者、决策者的利益相关,一般不存在产权主体缺位型企业中管理层与员工(会计人员)合作损害企业利益的情形,因为这类行为受到严格的监督,造成损害也会受到积极的追究。对于这类企业,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激励,主要来自于通过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逃避税收,获得银行贷款、其他债权人借款等,损害的主要是国家、银行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这类企业中经常存在比较积极的购买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对这类主体监督的重点,在于资产、成本、收入等信息是否真实、其处理过程是否遵守有关会计法和会计制度及会计规则的问题。

而对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型”的企业,则前两类企业存在的问题都存在。但相比产权主体缺位类,产权主体是明确的,“问题”主要出现在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投资人与经理层之间。英语论文经理层的经营受到股东,尤其是大股东的积极监督,而大股东也受到小股东“用脚投票”方式的积极监督,“问题”导致的损害并不十分严重,而且有比较积极的监督力量。而投机分配激励方面,这类企业依然存在,包括人与大股东合作,以及大股东与人和会计人员合作的激励,但又与投机分配型企业不同。由于人的投机分配行为,收益并不能完全甚至较多的归于自己,而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却要由他承担,因此,大股东的投机分配行为一般受到一定约束。当然,如果人与大股东合作损害小股东利益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或者承担责任付出的代价远小于与大股东合作获得的利益,就另当别论了。

基于以上不同产权类型组织行为的分析可知,我国的经济体制与企业产权体制状况是影响我国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极为重要的因素。改革经济体制、调整企业产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等,就必然构成完善我国会计信用法律体系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四)从会计信息失真原因分类的角度,把握会计信用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和标准进行不同的区分。从会计信用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方面去考虑,即从法学的研究方法考虑,则下面两种分类方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第一,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方面,可以区分为“合法的会计信息失真”和“违法的会计信息失真”。所谓合法会计信息失真,是企业等组织在遵守法律强制规定前提下的,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所谓非法会计信息失真,则是企业等组织不遵守会计法、会计制度和会计规则而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从守法意义上,前一类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而后一类是主观上的故意造成的。

第二,从主观和客观的区分上,将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区分为“主观原因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和“客观原因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客观原因,是指那些无法通过法律制度完善消除,或者至少目前不能通过制度完善而消除的,那就只能依靠加强这些方面的会计理论研究来解决。主观因素的会计失真,则是指那些通过制度分析,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就能解决的会计信息失真。

这两种分类方法有一个很大的好处,就是让我们明白客观因素的会计信息失真涉及的问题不可能通过法律来解决。主观因素的失真,须从合法与违法方面考虑,法律、会计制度、会计规则中已有明确规定的,是加强执法的问题;而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合理,无法执行的问题,则需要从法律制定和法律健全与完善方面考虑。当然,法律制度的创新也有一个成本与收益的问题。有些问题执行的成本太高,就要以制度创新的边际成本与制度创新的边际收益的平衡为界。

二、完整的会计信用法律体系应当包括的基本方面和重要内容

从会计信息的生产、利用、监督等全过程来讲,完整的会计信用法律体系必须包括以下方面: (一)针对会计记录、会计处理、会计报告、会计信息披露等方面立法,保证会计信息生成规则的科学性和生成过程的真实性。这方面立法内容,要求按会计信息生成过程和环节,做出全面的规定。具体内容应当包括: 1.加强关于会计记录规则的立法,明确会计记录、会计处理、会计报告制作的原则、方法、要求,保证会计信息的生成技术本身的科学性,强化有关会计记录、会计处理和会计报告等规则的确定性、适应性、操作性。2.加强会计专业人员在会计信息制作过程中的职责、义务,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保证会计信息生成过程中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行为的规范性。3.加强信息报告和披露的内容、要求、频率、范围、标准、格式、地点、获取等方面规则的立法,保证会计信息对企业有关情况反映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4.加强信息报告与披露过程中非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及违规法律责任的立法,以尽可能减小非会计人员对会计信息生成和披露过程的干扰。5.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方面的制度建设,使会计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立法互为补充,促进会计人员素质的提高。

(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体系立法。会计检查的有效性依赖于通过立法建立有效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制度,确定会计检查的主体、依据、对象、内容等,保证会计检查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三)会计工作人员正当权利的保障立法。会计人员正当权利的有效保障,是保证会计信息生成过程真实的基本条件。必须通过立法保障会计人员在提供真实会计信息时,正当权益不受损害,尤其是设置相应的机构、程序使其正当权益能够受到有效的保护。

(四)维护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独立性立法。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对会计信息是否真实起着重要的监督作用。此方面立法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中介机构及其专业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及其保护立法。2.干涉中介机构和专业工作人员独立性行为的制裁立法。3.对中介机构及其专业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处罚立法。尤其应当加强资格处罚。4.对中介机构和专业工作人员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违法执业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立法。

(五)会计征信体系建设立法。国家应当尽快制订会计信用征信和评级立法,为会计征信和评级提供法律依据。通过会计征信体系,建立起企业、会计人员或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等遵法守纪的信用记录,对违犯会计法律、法规、准则及会计纪律达到一定记录数量或一定程度的行为人,强化资格罚,强化自我约束。

(六)会计法律责任立法。加强会计信用法律责任立法,主要包括: 1.会计技术人员、审计技术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立法。2.会计主管及领导离任和会计离岗的离职、离任、离岗审计制度立法。3.加强会计领导责任制度立法。留学生论文 4.加大企业会计违法惩治力度。5.加大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正当权益侵权法律责任。6.明确对会计信息虚假、重大遗漏造成的投资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法律责任的规定应当充分考虑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和执法资源与执法效率方面的问题,使法律责任的落实具有实在的威慑力。

(七)会计监督立法。会计监督包括审计监督和其他监督。会计信息是企业质量的说明书,而审计则是对作为企业说明书的审查。加强审计制度和准则立法,主要是指就审计主体、对象、内容、范围、方法、程序等方面加强立法,使审计方法对会计信息的监督更为有效。除了审计作为对会计的监督以外,还必须加强其他监督立法。主要应当包括: 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保障监督立法。2.会计信用评级监督立法。3.会计法律责任监督。4.会计信用征信过程监督立法。5.对审计监督的监管立法。

(八)会计人员、审计人员、专业监督人员等的素质教育立法。各类专业人员的素质不高是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原因之一,加强对会计专业人员、审计人员、会计有关的各类监督人员的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并将其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是健全我国会计信用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九)会计行政执法程序立法。会计执法程序立法,是会计实体法得以落实和实施的重要保障。

三、完整会计信用法律体系有效运用的外部环境基础

上述九个方面的立法,只是一个完整法律体系理论上应当考虑的必要内容。如果没有一定的外部制度环境为基础,会计信用法律体系依然难以存在。必要的外部制度环境,和会计法律体系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链条,任何一个环节的断裂,都会直接影响整体的运行效果,甚至会使整个体系的构建功亏一篑。

张维迎(2002)认为,价值迷失、产权制度缺失和政府行为的不确定性是导致了中国社会诚信的缺失的根本原因。本文认为,影响会计法律制度有效运行的因素或条件是多种多样的,但以下几个方面是完整会计信用法律体系有效运行最重要的基础和前提:

(一)经济发展的程度与经济体制环境。经济发展程度决定什么样的会计信用法律体系才算是完善的。会计立法必须跟上社会经济发展的形势,与时俱进。我国处在一个经济体制、市场发展程度、所有制结构等快速变化的阶段,会计立法必须以不断发展变化的经济环境为依据,不断进行调整和创新。同时,会计立法受经济体制的制约。经济体制改革不推进,会计立法就很难有效解决会计信息生成、传递、监督过程中,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的激励相容问题。

(二)政府行为规范与政府行为信用。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的基石。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权的拥有者,国家强制力的主要实施者之一,如果不讲法治,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再完善的法律条文也是一句空话。政府坚持依法治国,遵守法律,是会计信用法律体系有效运行的基础。

(三)执法与司法信用。执法与司法腐败会使有效的法律体系失去意义。法律的有效实施,不仅有赖于公正的执法,而且离不开公正的司法。执法和司法信用是会计信用法律体系有效运行的基础。

(四)产权体制与公司治理。产权明晰,才能有效解决“问题”而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过多的国有资产,以及国有资产所有者在投资、管理、监督各方面的“缺位”,使经济的整体运行无法有效调整“效率”与“分配”的矛盾,国有投资企业中的会计信息失真就很难治理。对于产权明晰的企业而言,则要加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产权意识、投资责任意识,强化公司治理,强调人的诚信义务,强调投资者对国家的诚信义务,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才能有效解决因“投机”而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

主要参考文献

张维迎. 2002.重建诚信的艰难之路.国际金融时报, 7月12日第4版

张维迎. 2003.信息、信任与法律.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1999.会计学.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张维迎. 2002. 2. 12.重建诚信的艰难之路.国际金融报

加里. s.贝克. 1995.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科斯等. 1994.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张五常. 2002.经济解释.香港:花千树出版有限公司

第9篇

【关键词】电子政务; 地理信息资源; 地理信息应用服务

1  引 言

电子政务的主要内涵是运用信息技术把政府与民众连在一起建立互动系统, 不仅实现政府内部办公的自动化、决策科学化、信息网络化和资源共享化, 还要为民众提供信息和服务。信息是电子政务提供服务的载体, 技术是电子政务借以构架和实现的基础和手段。地理信息是研究对象空间地理分布有关的信息, 地理信息系统技术是地理信息系统建立与应用过程中各种相关技术的集合, 地理信息与地理信息系统技术为电子政务提供了信息和技术基础与支持, 反过来, 电子政务的发展也促进了地理信息资源建设与地理信息系统的技术进步。目前地理信息及其技术已经在电子政务中得到了很好的应用, 但在应用与服务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 需要在今后工作中不断进行探索与完善。

2  地理信息和相关技术与电子政务的关系

地理信息是电子政务信息的空间定位基础和载体。论文 电子政务信息从数据可的对象来看, 可以分为政府机构内部数据、政府机构共享数据和社会共享数据, 它包含了各部门、各行业、各领域的各类信息, 行政体系复杂, 部门交叉重叠, 信息源分散程度高, 如何将这些分散、无序的信息有序化使得人们更容易使用, 是电子政务建设必须面对的问题。用于各国政府首脑机关进行检索、查询分析和决策的信息的85 %以上与地理信息有关, 政府部门无不具备所辖地区的地图, 很多政务信息本身也具有空间概念,按照地理坐标或空间位置将离散的、无序的信息通过有序的地理编码串联成为逻辑上一体的、具有统一空间定位框架的、能满足多数用户基本需求的信息资源体系, 将大大提高信息的管理与利用效率。

地理信息系统技术重构了决策信息的获取模式与展示方式。庞大的组织系统中会发生大量的信息, 决策者需要借助信息系统提高自身对问题的判断能力、宏观把握能力以及发现潜在信息的能力, 需要在数据仓库和数据挖掘等信息技术的支持下, 通过整合不同渠道的信息, 将信息资源由微观转变为宏观, 提供决策者所需要的“运筹帷幄、决胜千里”的全局感; 利用可视化技术将枯燥的数字通过图形方式直观展现, 有助于发掘隐藏在各种信息之中的潜在联系, 提供崭新的决策支持方式。动态监测技术可以实现各种与地理位置相关信息的监测, 帮助政府掌握各种变化情况, 在突发事件中实现实时和准实时跟踪、显示、决策和处理, 便于应急处理和指挥调度。

地理信息系统应用有助于政务信息整合和推进公共服务。地理信息的基础地位在推动跨部门电子政务的同时也为其他部门及其信息系统的协同服务打下了基础, 以地理信息系统为应用主体, 通过联合开发或授权, 实现跨部门的应用整合和跨部门的数据转换, 提高标准化程度和信息共享已经成为当前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模式, 这种模式的推广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电子政务信息标准不统一、共享程度低的状况; 电子政务需要各个部门报送本部门的权威数据, 各部门信息化成果通过统一的地理信息平台展示,不仅符合业务管理的需要, 而且可以调动各个部门参与建设和运行的积极性, 有利于形成多部门、多信息系统协同服务的良好应用局面; 共享的地理信息系统审批平台可以减少各种审批环节, 提高政府办公效率; 为社会大众服务的地理信息系统还可以提供地理环境相关信息查询, 根据输入的地址, 即可在地图上清楚地了解到此地周围政府部门、医院、学校、旅游景点分布等与市民生活相关的各种公共服务机构的静态信息, 还可以如电力检修计划停电地区分布, 各类刑事案件多发地点地区分布等。

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与应用促进了电子政务的技术进步。地理信息的应用更多地依赖于强大的计算能力和海量存储技术, 每一次信息技术的进步, 都为地理信息系统功能的开发、新功能、新应用提供了技术保障。往往在新型操作系统上建立的第一个应用都是地理信息系统, 其他许多新技术的应用也多是首先应用于地理信息系统, 地理信息的应用极大地推动了政府办公部门的技术进步。

电子政务同时促进了地理信息资源建设与技术进步。地理信息包括空间信息和属性信息, 电子政务集成了各权威部门的权威数据, 为属性信息的获取提供了更新、更准确的渠道。此外, 电子政务的建设与服务对于地理信息技术提出了更多和更高的要求, 从应用角度也推进了地理信息技术的发展。

3  面向电子政务的地理信息资源建设与服务现状

数字化测绘技术体系的建立使地理信息与技术为电子政务服务成为可能。经过多年的努力, 我国基础地理数据库体系已经建立, 在地理信息生产、数据库建设、分发服务等方面形成了整体生产和服务能力, 在大型空间数据的设计、建设、维护、更新、服务等方面已形成了完整的技术体系; 为政府决策、经济建设提供了地理信息服务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支持, 建成了一批面向业务管理和辅助决策的信息服务系统, 许多软件公司开发出了一批电子政务的应用软件系统, 为电子政务建设提供了有效的支撑。

为满足电子政务建设和经济建设需要, 在测绘高新技术的支持下, 我国从1985 年就开始建设多尺度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先后建成了并全面更新了全国1∶400 万、1∶100 万、1∶25 万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 1∶5 万数据库基本完成, 完成了全国七大江河流域的1∶1 万dme 数据库和数字正射影像地图数据库, 各地方1∶1 万、1∶5 千、1∶2 千、1∶1 千和更大比例尺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正在全面展开, 广东、陕西初步建成了较完备的多尺度、多数据源、多分辨率、无缝的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 北京、上海、天津等城市实现了城区大比例尺地形图的定期或实时更新,还有一些省级和市县级数据库正在积极建设中。这些数据库的建设为各级政府的决策以及重大工程建设等提供了及时的基础地理信息服务。

面向电子政务的地理信息技术服务正在广泛展开, 毕业论文电子政务地理信息平台建设得到大力推进, 目前, 在国家一级已经为领导机关和20 多个政府部门开展了基于基础地理信息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各地方建成了一批面向地方政府应用的综合地理信息系统、专题业务运行系统和各种信息服务系统等, 多部门协同联合开发了防洪电子沙盘系统、119 消防扑救指挥系统、退耕还林还草信息系统、资源生态环境信息系统、社会应急联动系统等一大批地理信息应用系统, 为提高政府业务部门的综合管理和决策水平、重大战略的实施做出了贡献。南宁市社会应急联动系统和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监督系统是地理信息与地理信息系统技术与电子政务相结合的典型实例。

南宁市社会应急联动系统由计算机辅助调度、地理信息、信息技术网络、无线调度通信、车辆定位、卫星现场图像实时传送和安全监控等子系统组成, 通过建立一个统一的指挥调度平台, 使应急部门之间高效配合和协调, 对突发事件快速反应, 其中的地理信息子系统是国内第一个图层信息量最大, 由公安、交警、消防、急救、防洪、护林防火、防震、防空、水、电、气等56 类应急救助资源和经济社会发展信息构建而成的信息化、数字化的平台, 覆盖了110029 ×104km2 的辖区。该系统获得了200322004 年度

5  几点建议

电子政务中, 政务是核心, 服务是宗旨, 地理信息及其技术是电子政务的重要支撑, 与电子政务是互相依存、互为补充、共同发展的关系。以应用为切入点和最终目标,紧紧围绕电子政务应用开展各项服务, 拓展电子政务中地理信息及其技术的应用领域, 对于地理信息建设与相关技术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 建议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5.1  面向电子政务的地理信息资源建设

1) 加强多尺度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电子政务包含多个应用层次, 既要反映概况或发展趋势的宏观信息, 也要反映详细情况的微观信息, 需要多种详细程度的地理信息的支持, 例如在宏观决策时需要总体的、宏观的、趋势性信息, 对于地理信息的需求主要集中在中、小比例尺方面,项目实施基层领导管理过程则需要尽可能详尽的信息; 基于这些需求, 需要建设可靠、适用的多尺度地理信息数据库; 增加面向电子政务的文本、统计类地理信息, 建立多层次、多类型、多时相、综合性的面向电子政务的地理信息数据库体系, 满足电子政务在格式和分类体系等方面要求; 建立点、线、面相结合的地理信息变化信息采集、传输、处理和更新系统, 保证信息的现势性, 在建设过程中, 既要有一定的超前性, 又要符合各级电子政务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 将地理信息建设与电子政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同步部署, 同步实施, 互为促进。

2) 面向电子政务的地理信息的整合。一方面, 对已有基础地理空间信息进行改造, 将不同尺度、不同类型、不同来源的基础地理空间数据进行整合完善, 建成水平空间连续、垂直尺度有机链接的地理信息系列; 增加面向电子政务的文本、统计类地理信息, 建立多层次、多类型、多时相、综合性的面向电子政务的地理信息数据库体系; 与有关部门配合建立资源、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军事、外交、社会协调发展、安全、灾害与突发事件等方面的专题数据库, 在此基础上提取通用的地理信息, 在“六大要素”的基础上扩展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内容, 在满足电子政务的需求的同时充实地理信息内容。另一方面, 开展地理信息与社会经济等非空间信息的整合, 将非空间信息赋予空间属性, 实现对非空间信息的空间定位, 为空间分析、空间辅助决策和服务提供基础。

3) 建设电子政务地理信息数据平台, 实现基于网络的地理信息与电子政务的非空间信息和辅助决策信息的自动集成、交换与整合。开发多级、多种类的面向电子政务的信息产品, 在产品形式、产品内容、表现方式等多方面进行探索, 逐渐形成满足电子政务和社会信息化要求的标准化、系列化的地理信息产品。

5.2  电子政务地理信息标准体系建设

1) 建立结构化电子政务地理信息标准体系。从电子政务实现信息共享的目标出发, 制定由总体标准、应用标准、应用支撑标准、信息安全标准和网络基础设施等标准构成的电子政务地理信息标准体系, 使该体系贯穿于电子政务地理信息应用的各个方面和环节, 形成相互协调, 能在整体上达到最佳效益的系列标准, 强调高层次标准对于低层次标准的指导作用, 标准的数量与质量要达到一定的要求,确保通过标准能够达到对电子政务地理信息各个方面进行有效控制的目的。

2) 制定统一的服务于电子政务的地理信息通用标准规范。制定数据处理、数据管理、数据转换等标准, 解决以地理信息为核心的信息资源建设中的标准规范问题; 制定质量标准、安全标准、保密标准、检测与评价标准和信息分发标准, 确保地理信息及其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 确立数据转换、元数据、数据用户分级、数据服务等标准, 为促进数据共享和应用服务。为实现跨行业、跨系统、跨平台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以及信息服务提供前提条件。

3) 促进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为突破部门与地区之间的纵横限制, 解决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现存的大量地理信息孤岛问题, 对地理信息共享在业务类型、用户特点、经济模式、运行机制上进行分析, 探索恰当的信息资源共享模式。开展有关信息共享的法律法规和共享政策的研究, 提供信息共享的政策环境保障; 加强共享管理, 通过机构设置、组织管理、人员保证等方式提供组织保障; 建立网络化、虚拟化和集成化的共享平台与服务系统, 实现不同业务系统、不同类型数据进行有效转换和交流的统一的交换, 提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与交换的技术保障。在促进共享的同时还要防止信息共享过度, 避免由此产生的资源浪费、安全隐患与系统长期运行经济效率的降低等问题。

4) 地理信息标准体系建设过程中, 在构造标准体系以及制定标准时, 要从提高电子政务地理信息数据处理、管理、分发、服务水平的要求出发, 积极采纳或引用国际、国内现有相关标准、其他行业相关标准, 参考国外同类标准, 并尽可能吸收或兼容先进标准的内容。标准体系及标准的水平要适应于我国地理信息建设的实际水平, 确立的标准既要满足当前的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的实际需要,又要预留一定的发展空间, 并根据发展状况不断进行更新。标准体系各个组成部分既要发挥整体功能, 又要独立控制一个方面, 形成有机的联系。标准之间要保证一致性, 不能发生矛盾。标准化建设是信息化建设的基础工作和持续性工作, 仅仅有学术化标准或行政化标准是满足不了信息化建设需求的, 标准是在大量建设过程中形成的, 并需要在建设中不断成熟和完善。

5.3  开展地理信息应用服务

1) 开发电子政务地理信息应用平台。建立基于网络的地理信息交换与共享服务系统, 建设电子政务地理信息数据交换平台, 实现地理信息与电子政务的非空间信息和辅助决策信息的自动集成、交换与整合; 开发辅助决策、行政监管和公众服务三类电子政务地理信息网络业务运行服务系统, 实现综合查询、统计分析、数据挖掘、辅助决策等服务功能, 促进地理信息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办公自动化、决策支持系统在业务方面的融合; 运用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积极推进基于位置的更新和分发等公共服务, 真正形成一站式服务; 推动各级政府开展对企业和公众的服务,逐步增加服务内容、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 促进中央和地方的综合门户网站建设、促进政务公开、行政审批、社会保障、教育文化、环境保护等服务。

2) 加强电子政务地理信息应用技术研究。研究基于网络的信息快速获取与处理、分布式信息与服务等方面的技术, 建立多源、多维、多尺度、多时相地理信息的快速采集、处理和服务的技术体系, 及时提供最新、全面的资料与实时监测结果; 探索地理信息与电子政务信息的集成与融合, 研究不同软件、硬件和网络间的信息集成, 准确描述具有空间位置含义的非空间信息的空间分布, 实现多源、多时相、多目标信息的集成与应用, 为地理信息综合分析、数据统计与信息挖掘提供基础; 研究虚拟现实技术、网络地理信息系统、空间数据仓库、空间数据挖掘、空间辅助决策以及空间信息网格等技术, 提高智能化分析与决策水平; 加强信息安全保密技术, 特别是网络安全技术研究, 提高电子政务整体应用水平。

3) 地理信息应用软件平台开发中, 软件功能必须切合政府业务流程的实际情况。电子政务的关键是“政务”而不是其他, 应用软件运行的关键是政府运作的业务流程,软件开发需要在了解政府部门业务流程特别是跨部门的业务流程的基础上进行, 同时, 业务流程的复杂性要求应用软件本身功能复杂多变, 运行过程中需要长期的磨练和积累, 需要大量客户经验积累和开发人员的修正和完善, 只有完全满足业务需求、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和复制性的软件才能具有生命力。

5.4  建立面向电子政务的地理信息服务机制

1) 建立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组织制定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的有关政策和制度, 规范各部门对地理信息共享的行为, 英语论文 建立信息共享协调机构, 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组织体系, 建立信息沟通与交换渠道, 打破长期以来形成的条块分割式、纵向式、分散式信息服务体系, 逐步建立适用于现代高技术装备和工作条件的、各单位纵向充分共享、横向联合的集中式新型服务体系, 真正实现由松散型体制向集中统一型过渡, 最终形成面向电子政务的、为公共利益服务、为各行业共同享用的地理信息共建共享运行机制。

2) 建立稳定的服务机制。电子政务建设具有跨部门、跨地区的特点, 需要针对不同层次、不同区域电子政务的需求建立分级运行与分工协作机制, 在加快地理信息建设的基础上, 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 满足各级电子政务的需求。建立相应的从组织机构、工程管理以及服务监督机构, 总结并探索电子政务地理信息系统建设中的服务模式以及运行机制, 深化服务效果, 扩展服务领域, 全面推进地理信息和技术在电子政务建设中的应用。 参考文献

[1 ] 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 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意见[ z] . 2002 ,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