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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论文

时间:2023-03-16 15: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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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论文

第1篇

国际著名咨询公司麦肯锡的调查报告显示,近两年国内寿险保单退保金额巨大,甚至逾300亿元,其中有两成理由是因为消费者被骗。而据某网站的“你认为国内的保险公司可信度为多少?”的投票调查显示:63%的投票者认为国内的保险公司可信度为0%,35%认为可信度为50%,只有1%的人认为可信度为100%。

(一)保险供给者的诚信缺失

保险供给者即保险市场上提供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一直以来,保险行业缺少信息披露制度,加上保险业务专业性较强的特点,使得保险消费者实际上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的状态中,从而妨碍保险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并产生次品驱逐良品的现象。许多投保人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都难以了解保险人及保险条款的真实情况,只能凭借主观印象及人的介绍做出判断,客观上为保险人的失信行为创造了条件。此外,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及时履行甚至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义务,使一些保险消费者丧失了对保险公司的信任。

(二)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

保险中介的诚信缺失主要为保险人的诚信缺失。由于目前我国从事保险业务的人数量众多、规模庞大、业务素质及道德水准参差不齐,不少保险人在获得更多手续费的利益驱动下,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许诺虚假的高回报率,回避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甚至误导投保人,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引起保险消费者的普遍不满。

(三)保险消费者的诚信缺失

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同样表现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方面,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使保险公司难以根据投保标的的风险状况确定是否承保、应该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使道德风险防范产生困难。

二、保险业诚信缺失症结所在

国内保险业诚信缺失的问题日益突出,已大大制约了保险业的发展,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息不对称

按照信息经济学的原理,卖方总是比买方更了解产品的质量,而受短期利益驱动,商家可能会利用信息不对称来误导客户获取利益。对保险这个特殊行业而言,信息的不对称还表现在买方或投保人总是比保险公司掌握更多关于保险标的信息,这也是为何在实际的保险交易中投保人骗保骗赔现象屡见不鲜的原因。假如交易双方都想利用信息不对称来误导对方的话,最终博弈的结果就是陷入相互做假的恶性循环,即经济学中所谓的“囚徒困境”。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

保险供给者及保险中介者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管力度不够,使保险公司员工及保险人的诚信行为具有不完全控制性。保险公司的业务运作是保险公司的内部员工及保险人行为集合的结果,员工及人的忠诚度、能力及协作精神是保险公司诚信状况的基础,当员工及人的诚信状况失控超过一定的范围和度,就会影响保险公司的整合状况,弱化保险公司的诚信能力。由于对保险人的管理制度不完善,上岗要求不够严格,保险人总体素质偏低,保险公司难以完全控制保险人的不诚信行为。

(三)《保险法》不完善,执法不切合本法

我国《保险法》仍不完善,国际惯例不能体现,许多具体案例无法可依。比如,我国《保险法》规定了重复保险的定义和分摊方式,但是,对于重复保险的规定是不完善、不严谨的,并且对于被保险人的索赔没有提供法律上的依据。此外,对于近因原则等国际惯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各种不诚信行为缺少相关的惩罚规定,这些法律漏洞形成了我国保险业的诚信问题的一个很大来源。我国对《保险法》的执法也常常不切合本法,有些执法者对《保险法》及保险的相关概念和原则不清楚,同时由于《保险法》的不完善,在具体操作时常用其他法律条款代替,造成误判。(四)国家信用管理制度体系不完善

国家信用管理制度体系的不完善,导致诚信的保障机制、惩罚机制和监督机制的缺乏。从诚信的保障机制来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健全的国家,会从制度上保证诚实守信的合法权益。而目前中国保险业的诚信监督没有完善的相关法律的强制约束,失信行为的屡禁屡犯也就在所难免。

三、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几点建议

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出台,为我国保险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机遇,与此同时,当前的严峻形势对保险企业的诚信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挑战。

完善诚信体系,规范诚信秩序,是当前我国保险体制改革和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加强保险业的诚信

建设要从企业内部和外部各方面着手。

(一)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由于保险机制的固有特性,无论是保险的买方还是卖方都不可能如愿获得足够的信息,这种对信息占有的不对称状况,很容易被保险市场参与者所利用,并导致保险市场运行的低效率,因此,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使买卖双方能够站在同一平台上平等、公开地对话,建立买卖双方的相互信任显得尤为重要。此外,建立和完善法律监督惩罚机制,加大失信行为惩罚力度,增加失信成本,也是减少商业活动中诚信缺失行为的有效途径之一。

(二)强化保险监管力度

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市场的监管一直是促进我国保险业发展的一个重点话题,从两次《保险法》的修订都把强化保险监管手段和措施作为一个重要方面可以看出其在保险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继第一次修订增加了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查询权,增加了对保险违法行为处罚的措施,加大了惩治力度等规定后,第二次修订草案拟增加的监管手段和措施主要包括:对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检查,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场所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等;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对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限制其出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处分财产等。只有更加有效的进行保险监管,才能使保险这一社会的“稳定器”更好的发挥其作用。

(三)提升员工诚信服务意识,构建保险业的诚信文化

保险市场上的各种行为主体应该转变观念,重新认识企业利益、个人利益与诚信的关系,树立维护诚信行为的责任观。在保险公司的员工培训及对保险人的培训中,应重视诚信教育,增加诚信内容,特别是要规范保险展业行为。保险机构要制定并遵守规范的业务程序管理,完善业务考核管理办法。要改进、优化保险服务,及时兑现理赔承诺。要落实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制定从营销员招聘到市场退出的管理办法。

(四)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大执法力度

要进一步完善《保险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充实保险诚信的具体条款,将保险人、保险中介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等各有关方面的行为纳入相关法律法规之中。要加大依法查处各种失信行为的力度,重点是要严厉打击各种弄虚作假骗保骗赔的行为。

2008年8月1日,国务院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对《保险法》的第二次修订《草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保险行业的基本制度和自律规定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并强化了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和监管手段,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不可抗辩条款”的增加,能有效减少保险人的“逆选择”现象,有助于解决困扰保险行业已久的“投保容易,理赔难”的问题,更加体现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

(五)建立统一协调的保险信用管理体系

第一,要完善保险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了解和评价客户咨信和风险情况的机制,及时掌握和制止不诚信行为的发生。第二,要完善保险信用监管机制,推行违信惩罚制度,增大失信的成本。此外,还要建立和完善保险人信用管理制度,规范和约束人的行为。把保险信用管理制度纳入社会诚信体系框架,做到明确目标,统一领导,有效考核考评,各有关方面及时互通信息。

摘要:诚信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和生存发展的基础。目前,保险业在诚信方面的主要问题是保险供给者、中介者与消费者的诚信缺失。其症结在于保险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个人制的销售误导、相关法律的不完善及社会诚信系统建设滞后等原因的影响。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要从企业内部着手加强诚信管理,并从企业外部采取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加以支持。

关键词:保险业;诚信缺失;诚信建设

参考文献:

[1]魏华林,林宝清.保险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2]魏华林.保险法学[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

第2篇

根据修改后的保险业法的规定,寿险公司下调利率的限度是不低于3%。那么,可以推测凡是高于3%的保险合同都有可能属于下调的对象。根据日本对象是1996年3月之前加入保险的合同,从1985年至1993年之间的寿险合同中的预定利率,有的高达5.5%到6.0%。

1996年3月,预定利率下降到了2.75%,低于这次保险业法修改案所规定的3%。因此,1996年3月以后所投保的寿险合同,自然被排除在下调利率的范围之外。现在的预定利率是1.5%,因此,新投保的客户和这次保险业法修改基本上没有很大的关系。

另一方面,下调预定利率一般只是对储蓄性的寿险产品产生影响,例如养老保险、年金保险、定期保险等,而对死亡保险之类的非储蓄性的保障类产品基本上没有多大的影响。

根据生命保险协会的测算,以40岁男性在1992年加入保险金额为1000万日圆的终身保险为例,加入时的预定利率为5.5%。如果预定利率下调到3%,实际所得的保险金将减少36%,即360万日圆。如果加入者的年龄为30岁,上述其他条件不变,那么实际将减少40%的保险金,即400万日圆。

但是,日本政府在做解释的时候,强调的则是另一个方面。也就是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比较。第一种情况是,如果寿险公司预计到将要发生经营失败,也就是即将面临破产之前,就将预定利率下调至3%。第二种情况是,寿险公司已经陷入经营失败而下调预定利率,按照以前的惯例(参照图-2)计算,则远远低于3%。

以储蓄性寿险产品为例,假定投保人投保时为30岁,30年期,保险金为100万日圆。如果预定利率下调至3%,投保人所能得到的保险金将比寿险公司破产清算所得金额要多。因此,日本政府认为此举对消费者还是有利的。

根据保险业法的规定,寿险公司如果决定下调预定利率,要求事先设定正式下调利率的具体时间表。根据测算,当预定利率开始下调时,越是接近满期的保险合同所受到的损失越小,这一点与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积累有关。

众所周知,寿险合同责任准备金的积累与投保年数有关。由于寿险产品一般不通过保险公司本身进行销售,而是通过诸如保险人、公司外勤人员、经纪人、银行窗口等途径进行销售,在委托他人(公司或组织)或通过本公司的员工进行销售时,必然产生销售的前期费用。这些费用一般都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的几年内,从收到的保费中优先给予支付。而前几年的责任准备金则一般放在基本上支付完前期费用之后,才正式将前几年的费用补上。按照寿险的经营方式,长期寿险商品的责任准备金一般越是接近满期积累越多。因此,下调预定利率则根据责任准备金的积累的不同,受到影响的程度也就不同。实际上接近满期的保单损失小,离满期远的保单的损失就相对比较大。

以30岁加入的30年期的养老保险为例,假定保险期限从1992年起至2022年满期,预定利率为5.5%,满期的保险金为100万日圆。如果寿险公司在2003年下调预定利率至3%,在下调利率的当时,正好是10年,在10年中其责任准备金的积累金额在30万日圆到35万日圆中间。如果从第11年执行新的预定利率,到满期时,满期保险金则下降至76万日圆。但是,如果下调的时候在10年以上接近满期的情况下,那么满期保险金就应该在76万日圆以上至100万日圆以下。

如果投保人在寿险公司决定下调预定利率后,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又会是一种什么样的情况呢?如果投保人在上述情况下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在一般的情况下,投保人将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失。

还是引用上述的例子。如果订立保险合同的当时的预定利率为5.5%,寿险公司把预定利率下调到3%后,保险金将明显下降。但是如果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转而加入其他公司的保险合同的话,现在的预定利率为1.5%。显然,根据这个预定利率而计算出来的保险金将明显低于预定利率为3%的保险金。因此,当寿险公司决定下调预定利率之后,解除保险合同之后加入其他寿险公司的保险的做法,实际上只是加大投保人的损失而已。

寿险公司可以在经营失败之前,下调预定利率的规定,能否帮助寿险业摆脱长期受到巨额利差损带来的经营风险的压力?

日本政府此举是希望通过下调预定利率来化解利差损风险,缓冲由于金融市场长期低迷,投资回报率过低而引起的寿险公司所承受的巨额利差损的压力,从而缓解寿险公司经营困难的局面,避免再次出现2000年4家寿险公司因经营失败而相继倒闭的风潮。

事实上,几乎所有的寿险公司都希望能将过高的预定利率下调到比较适中的水平,减轻过重的负担。下调预定利率本身虽然能减轻寿险公司的负担,但是,考虑到采取该措施所带来的后果,例如大批退保(解约)、新投保户的减少等,经营状况正常的寿险公司可能不会要求实施该项措施。

从另外一个角度出发,现在市场的投资环境依然没有任何起色,一般寿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率在1.0%到2.0%之间浮动,就是将预定利率下调到3%,仍然高于现在的投资收益率。因此,该项举措只是为了预防万一而准备,有备无患而已。

日本政府通过保险业法修改法案,无非是想通过这项措施,从侧面来推动寿险业的重组,在优化组合的过程中,增强寿险业的竞争能力。但是,下调现存合同中的预定利率,意味着现存保险合同的利益所得者将在经济上受到损失。

新的保险业法实施之后,至少以下所列举的三大难题尚未得到政府的重视。

第一,现存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合同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成立的。如果当事人一方想要变更合同的内容,根据日本民法的规定,必须取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而日本最小的寿险公司也有保户数百万人,多的则有数千万人。通过立法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恐怕并非万全之策。如果不同意实施该项措施的保户通过诉讼手段寻求说法,那么,如何在《保险业法》和《民法》之间求得一个比较有说服力的做法,将是一个难题。

第二,下调预定利率后,谁都无法保证保险市场不会因此而发生动荡。根据业内人士估计,要等泡沫经济时期高预定利率的保户自然消失的话,至少要有10年到20年左右的时间,但是,利差损的实际情况又不容忽视,下调还是不下调,在各个寿险公司的答案是不相同的。如果只是个别公司下调,而一部分公司不愿意下调的话,那么,整个保险市场将会发生预料之中的大波动,惟有全体行动才能将市场的变数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但是,并不是说这样做就不会有变数。问题是,经历了十年以上的经济不景气,如果轻易全面下调预定利率,谁都无法预料市场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

第三,从保护消费者(投保方)的角度看,如果寿险公司在没有遭到10%以上的投保人反对的情况下下调了预定利率。但是,假定该措施实施之后,该寿险公司依然没有摆脱经营失败的可能,能否再一次下调预定利率?这在法律上没有规定,也就是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当然如果发生这种情况,一般很难得到金融监管当局的批准。问题是,如果该寿险公司无法重新恢复正常的保险已经而陷入破产行列的情况下,结果,消费者还得接受第二次也就是破产后处理保险合同时,再次下调预定利率而带来的损失。

综上所述,虽然日本政府已通过修改法律,开始实施防止寿险进入经营失败的措施,但寿险业所面临的问题并没有因此而得到解决。在众多的问题中比较关键的是,既要保护好投保人的利益,又要考虑到寿险业目前的困境。彻底解决的办法恐怕只有等到经济大环境得到改善的时候。

第3篇

[关键词]再保险业,开放竞争,转型与发展

一、加快中国再保险业的转型与发展是中国保险业发展的时代要求

(一)再保险业的转型与发展是保险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从需求或潜在需求角度看,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对再保险的需求日益增加,保险呼唤再保险的发展。

1.从自然基础看,自然灾害和经济建设中出现的巨灾风险逐渐增加,导致单一风险责任不断增大,这些风险责任可能引起的巨灾风险,单靠一家保险公司是无法承受的,必须通过共保或分保来分散风险。

2.从保险业务增长看,我国保费收入年平均增长速度达30.0%左右。保险业务规模的增大导致保险公司的风险责任不断增大;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资本和准备金不足,尤其是单一风险责任加大与责任准备金相对不足两者之间的矛盾已日益突出,客观上需要再保险作为风险选择与化解的重要途径。按我国目前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以及我国《保险法》的要求,保险业务发展必将引起再保险需求量的上升。

3.从保险经营的法定业务向商业业务的调整和转化看,法定分保业务的调整将导致保险公司风险结构的变化,客观上要求商业再保险保障增加。

4.从供给角度看,2005年,我国直接保险巾场的保费收入约4929亿元,而再保险商业分保保费收入为200多亿元,只占直接保险保费收入的5%左右;而在国外发达保险与再保险市场上,这一比例一般为20%,说明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滞后于保险业发展.

(二)再保险业的振兴是民族保险业功能转变和扩展的必然要求

由于再保险业务经营特点,决定其本身具有开放性,一般而言,外资公司进入这一市场的成本大大低于进入直接承保市场的成本。因此,我国再保险市场必将首先成为中外公司争夺的战略要地。再保险业务的竞争没有缓冲地带。再保险的全球产业与国际化特性已经对我国再保险构成了强大的竞争压力。

在我国,中资再保险市场供给主体偏少,主要受到“双重约束”,一是资本金约束,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设立再保险公司资本金底线为2亿元或3亿元,这样的资本金想在市场上获得一定竞争力是远远不够的。中国再保险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金为30亿元,但至2001年,实收资本只有13亿元,资本公积为3.15亿元。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现有注册资本金是39亿元,2004年中国再保险集团及下属再保、直保子公司共实现保费收入205.95亿元。在国内的中资再保险公司中,其注册资本金与自留保费比已经达到1:5。而外国的再保险公司,如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权益性资产,2004年分别为114亿美元和94.7亿美元,他们的当年保费收入分别是131.7亿美元和119亿美元,自留保费占资本金的比例也远远低于我国规定的1:4,因此,它们的承保潜能十分巨大,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说,再保险公司的设立和运作,需要雄厚的资金支持,这对我国再保险公司主体的经营和设立,构成了经济上的一大约束。二是技术性约束,由于再保险业务的运作十分复杂,需要比原保险公司更高的技术支撑,这是我国再保险公司既有主体或新增主体目前存在的技术性约束。

(三)再保险巾场的重构与发展,是完善保险市场建设的内在需要

原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与保险中介市场共同构筑完整的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不能脱离原保险市场和中介市场的超速发展,同时再保险市场发展也不能严重滞后于原保险市场的发展,,原保险市场发展需要再保险市场的配套发展,再保险市场自身问题也需要再保险市场重构,以适应形势发展的强烈要求,

再保险市场重构的重要内容与建设内容之一,是减少再保险市场存在的不对称信息及其危害。再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是再保险市场自身存在的因素造成的不对称信息,二是我国保险市场与再保险市场自身发展的不完善造成的不对称信息。再保险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将导致再保险巾场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导致保险风险不能得到化解;导致再保险经济关系扭曲,保险市场与再保险市场资源配置将会流失,不利于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也影响中国保险业的国际化进程。再保险市场作为保险市场的—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体系建设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着我国民族保险业发展的前景,

(四)专业再保险市场主体的建没与发展,是再保险与原保险竞争与发展的需要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从事再保险业务的供给方主体,既可以是专业再保险人,也可以是原保险人。但是,从国际经验与发展趋势看,我国再保险市场的供给主体应当以专业再保险人为土体,这主要是因为:

1.由专业再保险人承保再保险业务,可以避免原保险人商业机密的泄漏。在进行再保险业务时,原保险人应将相关的商业信息向承保的再保险方递交,在合同再保险方式下尤为如此。若承保再保险方为其他的原保险人,则有可能存在竞争关系造成商业泄密,对原保险人会产生较大的损失,

2.因为专业再保险人在业务上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信息优势,所以原保险人向专业再保险人投保再保险,不仅可以获得保障还可以获得相关的培训和业务技术指导。

二、中国再保险业发展取得的成就与面临的挑战

(一)中国再保险业发展取得的成就

1.“十五”期间,我国保险与再保险业已经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000多家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建立了直接或间接的再保险业务联系,再保险的经营规模和业务领域不断扩大,业务险种不断增多。

2.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逐步开放,从2003年起,先后有5家外国再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国内再保险市场主体单一的局面被打破,逐步建立起了多元化的市场竞争格局,增进了合作与竞争,提高了市场效率,进一步优化了市场结构。

3.再保险公司的巨灾风险防范能力和管理水平逐渐提高,业务意识和技术支持力度有所增强。随着法定分保的减少,商业再保险保费和管理在不断增强。2005年,商业分保的市场份额首次超过法定分保。

4.国有再保险(集团)公司体制改革初见成效。经过一年多的努力,中再集团已经走出由于法定分保业务取消带来的经营困境,3家主营业务子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超过100%,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中国再保险公司成功完成了股份制改革,通过私募的方式实现了股权结构的多元化;集团公司二次改制工作已经进入攻坚阶段,在国内再保险市场中确立了业务主渠道地位,为中再集团的未来发展奠定了基础。

5.再保险监管体系建设逐步与国际化接轨,再保险运行规则初步形成,再保险监管法规体系初步确立。《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颁布施行,标志着监管制度方面的突破,我国再保险业的制度建设迈上了新台阶。

(二)中国再保险业面临的压力与挑战

从国内看,我国再保险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挑战集中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我国再保险市场的供给主体较少,截止到2005年底,取得经营牌照的专业再保险公司主要为中国再保险集团、德国慕尼黑再保险和瑞士再保险。

2.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参与主体有缺失一一缺少再保险经纪人,尤其是通晓国际规则的我国自己的再保险经纪人。

3.再保险市场的相关制度,如评级体制和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度尚未完全建立。

4.目前我国再保险市场法定再保险业务减少,但商业再保险业务比例低、规模小,尚未形成完全的再保险商业化运作。

5.从我国再保险市场上的业务交易量与国际上其他国家再保险市场上的交易量和再保险交易量占原保险保费收入的比例等两方面比较,我国再保险的交易规模较小。

6.国际化程度不高,原保险人直接与国外再保险人进行业务交易的比例太小,并且分出业务居多,分入业务较少

7.对再保险的管理制度尚需要不断完善,没有形成专门针对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法规及相关细则,对于再保险国际业务的往来方面的管理还存在空白。

8.再保险监管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再保险监管机构仅为财险监管的一个处,没有形成独立的部门。并且,将再保险的监管放人财险监管,尽管财险再保险的比例较高,但是,仅以此对再保险进行监管,寿险再保险会受到影响,再保险的国际化监管特性难以体现,以致于再保险的其他的创新受到制约。

从国际层面看,国际再保险业及其市场呈现出的态势,间接影响和增加了我国再保险业的经营与管理压力,表现在:

1.对再保险实行周期管理变得日益重要。保险承保周期是指市场上强市情况和弱市情况反复出现的现象。这种强市和弱市的判断指标一般采用保险价格、利润和保险产品供给等数据。在保险强市时,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变小,然而价格走高,并且利润上升。在保险弱市的时候,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较宽,但是价格走低,利润变薄。根据通用再保险公司的研究,保险市场坚挺及市场疲软的周期为7年。而对于再保险的供需双方来说,就像保单条款的管理一样,对周期振幅的管理也是一个主要的挑战。周期性管理,也成为再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重要手段。标准普尔认为,周期管理能力是再保险公司长期盈利能力的一个重要指示器,是公司财务稳定性的一个决定性因素,通过观察经营较好的25%分位点以上的再保险公司的周期管理策略,可以发现,他们经营好不是因为保费的大量增长,而是维持一个低速的保费增长,而且在很多情况下,保费规模还可能下降;也不是因为在经营范围和地点的选择上的一些具有激进性的管理。好的周期管理不仅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利润,还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盈利质量(长期稳定的盈利能力)。

2.定价方法正日益成熟,再保险公司在承保和定价的过程中变得愈加明智。建立在目标回报率基础上的定价方法成为产业化的标准。再保险精算作用愈来愈大,精算方法日趋成熟与完善,相比之下,我国再保险业显得薄弱。

3.对再保险市场透明度要求不断增加,推动着各家再保险公司加强公司管理、提高专业水平、强化承保规则、增加财务透明度、增强合同可靠性和加强情况公布等各种议程的进行。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再保险业比其他产业所要求的市场透明度更高。随着再保险市场透明度增加的变革不断深化,再保险市场发生了—些变化:美国和欧洲对再保险公司相关财务情况的监控进一步加强;国际保险监管组织作为全球保险业的新兴管理者将再保险透明度的重要性提到了很高的程度;IFRS要求更高程度的信息公布,这将大大加强公众对再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理解。很多再保险公司能够紧跟市场透明度增加的趋势,自愿扩大续保时期后的信息范围,并允许透露其周期状态。

三、促进中国再保险业的转型与改革的措施

(一)市场商业化

中国再保险业已于2006年1月1日起全面启动实行商业运作。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业对外开放过渡期的终结,再保险市场也开始成为国际市场的一部分。随着法定再保险的全面取消,商业再保险成为再保险公司最主要的业务来源。目前我国再保险市场总体呈现稳步上升的趋势,其中法定再保险总量明显下降,商业再保险业务增长稳定。2005年,商业分保的市场份额首次超过法定分保,达到58.16%。有数据显示,2005年9月末,全国再保险公司总分保费收入159.14亿元,同比增长12.31%。其中法定分保费收入66.59亿元,同比减少36.04%,占总分保费收入的41.84%,其市场份额首次低于商业分保。2005年前三季度,全国再保险公司总分保赔款支出85.26亿元,同比增长1.79%。中国再保险公司业已将白身的发展日标定位为世界一流的再保险公司,而要实现这一战略日标,面向市场、遵循市场规则、按照市场原则进行的商业再保险业务将占据决定性的地位,这应当从战略上加以重视与考虑。

(二)竞争效率化

随着我国再保险市场全面开放步伐的加快,国内已初步形成了以中国再保险集团为主体多个主体竞争的格局。目前,名列全球再保险三强的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和科隆再保险公司已在中国设立分公司并开展业务,世界最大的保险社团英国劳合社也在2005年获准在华筹建—家全资再保险公司经营非寿险再保险业务,市场格局已经开始发生重大改变。随着再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中国再保险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多是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些竞争主体中,既有跨国公司的金融集团,也有专业再保险公司,其经营策略各异,市场定位不同,未来中国再保险巾场竞争异常激烈,所以,追求再保险的竞争与效率,培育再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培育经营的特色成为再保险公司新时期发展的上旋律。

(三)需求多样化

随着中国保险市场与国际保险市场的逐步接轨,国内行家保险公司将逐步按照国际管理准则控制自己自留风险,从而分出更多的承保风险,这势必激发再保险需求的进一步扩大。根据詹姆斯·R·加文(jamesRGarven)和拉姆·特安特·J(Lamm-TennantJ.)(1999)研究结果表明:原保险产品不同导致的风险等级与再保险需求存在正向关系。在中国保险市场上,由于各原保险公司专业技术的欠缺和资本金的相对不足,进入保险市场首先经营小额风险的保单,比如汽车保险、小额人身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由于这些保单本身的风险比较小,同时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小,对再保险的需求不明显;随着中国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保险市场中大额风险保单的需求会越来越大,比如大型企业财产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卫星保险以及自然灾害保险等等,原保险公司单独承接此类保单的能力不足,这部分保单的再保险需求会越来越旺盛,从而导致的再保险需求呈现多样化态势,为再保险发展提供了好的商机。

(四)服务全面化

开放的再保险市场对再保险公司专业技术水平要求较高,需要比原保险公司更全面地对每—类型风险的状况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据此向原保险公司提供厘定费率或改进风险管理和经营策略的建议,或者根据原保险公司的经营需求及时开发新产品,提供灵活的再保险保障。加强服务、拓展服务、服务增值将成为竞争的重要内容。培育通晓国内外业务的再保险经纪人也是未来再保险市场建设的重要内容。

(五)管理精细化

随着通讯及信息技术的快速创新,可以起到对再保险销售商与客户的交易过程进行重新架构,重新配置工作流程与员工服务、快速提供客户服务信息的反馈等方面的作用;同时信息技术更能运用在再保险交易、精算成本等工作上,产生巨大的效益。信息技术的广泛使用,提高了再保险市场的经营效率,对于相关的数据搜集、整理,内部管理控制,外部信息反馈等各项能力都得到了巨大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卓志.中国再保险市场的体系构建[J].保险研究,1996,(3).

[2]卓志.国际再保险市场及其发展趋势[R].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产保险监管部课题,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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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裴光.中国保险业监管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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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魏华林.中国保险市场开放与监管[M].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

[7]戴凤举.论我国再保险业发展的几个问题[J].保险研究,2000,(5).

第4篇

近年来我国关于和谐保险业的内涵和要求的研究屈指可数,孙祁祥提出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在于“和谐”,进而提出“供求环境、竞争环境、监管环境、经济环境、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1]六大和谐环境观点;俞玉林提出了构建和谐保险企业主体应当注意的“窗口”、“员工”和“服务”[2]三种形象文化建设;曹庆华,周德俊对“和谐保险业”的内涵进行了表述,认为和谐保险业应该包括“保险业与国民经济的和谐”、“保险业内部不同保险主体之间的和谐”以及“同一保险主体内部的和谐”[3]三个层次和谐,并在此基础上细化分为方面关系,即保险业与国民经济关系、保险供给与社会需求关系、城市保险与县域保险关系、价格竞争与理性经营关系、做大与做强关系、承保利润与投资收益关系、短期经营绩效与可持续发展关系、公司发展与员工发展关系等,对构建和谐保险业提供了定性关系要求和导向;周道许在分析了保险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基础上,指出当前应着重维护和实现“监管机构与保险市场之间的和谐”、“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和谐”、“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和谐”[4],以促进和谐保险业的建设;林丽萍,韩玉启基于保险公司竞争优势培育的视角,提出了构建保险公司的和谐关系,创设和谐的商业环境需要实现“企业与客户的和谐”、“企业与股东的和谐”、“企业与员工的和谐”、“企业与社会的和谐”[5];任建国认为建设和谐保险行业,急需要实现五个方面的和谐,即“保险行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和谐”、“保险市场主体之间的和谐”、“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和谐”、“保险经营与保险监管之间的和谐”、“保险企业内部的和谐”[6]。李玲在分析“和谐社会”内在涵义的基础上,提出了“和谐保险”的概念,认为和谐保险必须具备包括“稳定度”、“诚信度”、“偿付度”、“信息度”[7]几个内在要素,来衡量国家或地区保险业的和谐程度,并依此具体分析了当前我国保险业的不和谐表现,提出相应的改善建议,但也仍限于定性分析。总的看来,上述成果基本限于研究构建和谐保险业,促进保险业和谐发展所需要解决的外延问题。

本文认为,作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谐保险应指保险业在满足和谐社会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共性要求基础上,在行业宏观视角表现为行业发展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需求相符合、监管法制健全科学、建立起诚信服务的行业文化、理论研究与行业发展协调进步;在市场中观视角,表现为市场结构合理、高效运行、同业竞争与合作有序,行业与社会客户关系和谐,保险人与中介人和谐,保险生态环境协调;企业微观视角,表现为企业的治理结构良好、偿付能力充足、竞争力强、业务规模与经济效益协调、产品开发与创新满足社会需求、公司发展与员工个人发展相协调、企业风险管理防范制度完善等。

保险业的和谐是建立在激烈竞争市场上的和谐,因此,微观视角的企业竞争与活力,企业内部的和谐,是和谐保险业的基石,保险企业竞争力不强,企业内部的不和谐,难以保证地区和全国保险市场,以及整个行业的和谐;而中观视角的保险市场和谐,则是行业和谐的桥梁,只有实现了市场的竞争有序与和谐,作为市场主体的保险人、保险中介人才能实现经营目标,为社会提供更好的保险服务;宏观视角的行业和谐,则是整个保险业和谐的外在表现,是社会和居民所能直接观察到的行业和谐的表现,也是构建和谐保险业的最终目标。从保险业发展实践看,和谐保险与和谐社会两者中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二者互为依存、互为辅佐、互为促进、互为协调。和谐保险将能更好地促进我国政治的稳定、经济的增长、文化的繁荣和法制的完善,从而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和谐保险业的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估指标:选择原则及其体系构成

本文认为,和谐保险的评估指标选择应遵循统计评价科学的基本原则,特别地需要遵循系统性、全面性、可行性、重要性、可比性等原则。

1、系统性原则。正如前述,和谐保险在宏观、中观、微观三方面的综合要求,决定了应把和谐保险看成一个总目标系统,其下三个相应子系统。因此,选择评价指标必须能正确反映和谐保险的复杂系统结构因素,反映系统特征要求。

2、全面性原则。影响和谐社会、和谐保险建设的因素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特征,不同影响因素之间的又相互作用、相互关联,因此要求设置全面而详尽的评价指标,完整全面地反映和谐保险的实现程度。

3、可行性原则。或者说可操作性原则。设置和谐保险评价指标体系的目的,在于能够更直观地反映我国保险业、各区域保险业发展的和谐程度及差距,提高行业监管部门、业界以及学界保险业发展实践的正确认识。但是,当前我国保险业统计数据标准化工程未完全实现,数据的可获得性存在一定困难的条件下,设置评价指标就必须充分考虑指标值数据获取的难易程度,使指标体系具有可操作性。

4、重要性原则。影响和谐保险构建的因素是多样的,复杂的,但其中也必存在主次之分,这就要求正确选取主要影响因素,通过设置指标权重,来突出重要指标对评价中的意义和作用,突出指标反映的因素在构建和谐保险中的作用。

5、可比性原则。伴随着和谐社会的动态演变,和谐保险也将是一个动态均衡过程,将随着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以及居民保险意识和保险需求的变化,随着政府监管、行业发展规划的变化而出现和谐———不和谐———和谐的衍变,和谐状态往往只是短暂的,相对的。同时,保险业的和谐,也只能是和谐社会的一个子系统。因此,和谐保险的评价标准,还应该具备纵向、横向的可比较性,以适应于内外环境和条件的变化,适应于和谐社会评价指标体系的改革与完善。

三、和谐保险业评价指标体系的意义及其导向

(一)企业微观和谐主要指标的意义与导向

建立在激烈竞争市场上的和谐保险业,必然要求保险企业主体具备强竞争力,在市场竞争中存续,才能具备营造内外和谐的基础。因此,评价指标体系突出强调了企业的竞争力指标要求,主要包括偿付能力、产品竞争力、盈利能力、创新开发能力等类别的指标,其次是关系到企业与股东和谐的公司治理结构指标,企业与员工(内部客户)以及与外部客户和谐的组织绩效指标。

在偿付能力评价指标方面,国内外实证研究表明,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应以“毛保费规模率”、“资产负债率”和“认可资产率”为重点。寿险公司“资本金”、“保险准备金”、“流动资产”三个变量是提高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主要因素。因此,本文把上述指标列为和谐保险评价指标。

在保险公司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方面,施建祥等提出从“市场开拓”、“信息吸纳”、“协调整合”、“开发创新”、“组织学习”[8]五大能力建立指标体系;徐爱荣则从产品创新、资本管理两方面建立指标体系;石新武则把保险竞争力分为现实竞争力、潜在竞争力和环境竞争力,其中现实竞争力采用定量评估指标,另二者采用定性评价指标。姚壬元则按“资源要素、能力要素、环境要素”[9]三方面建立指标体系;耿晓娜,吴凤平则从“经营环境”、“产品市场竞争力”、“创新能力”、“战略能力”、“市场能力”、“资金运营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10]等七大类指标,建立更详细的评价指标体系;王成辉、江生忠选用反映规模因素的绝对指标和反映效率因素的相对指标相结合,构建了现实竞争力与潜在竞争力的竞争力诊断指标体系,并采用多元统计的因子分析法,分别对我国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公司进行经验分析,提出指标体系的多指标、动态复杂性,并指出“中资保险公司应更注重效率指标”,而合资与外资公司“应更注重扩大经营规模”,“保险产业政策应更注重规范保险公司的竞争行为”[11],关注长期利益等观点。上述研究成果表明,注重效率和长期经营利益,产品竞争力、盈利能力、创新开发能力等,是影响保险公司竞争力的主要因素。因此,本文把这几类指标作为企业微观和谐评价指标,并进一步地在产品竞争力方面,细化为“企业总保费收入”、“保费收入增长率”,以及单位产品的保费收入、市场占有率、市场利润率以及退保率等指标。在盈利能力方面,细化为“保费收入利润率”、“投资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等。在创新开发能力方面,主要细化为“经费投入占比及增长率”、“精算师占比”、“新险种保费收入率”、“新险种开发率”以及“产品丰富度”等指标。

在公司治理结构评价方面,近几年来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实践已经充分说明,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已经造成到了公司内部经营者与所有者间的矛盾,管理层的薪酬问题导致高管薪酬水平畸高,管理者与基层员工的薪酬差距问题激化了基层普通员工与公司的矛盾,人才的流失与跳槽现象高居不下。伴随着公司股东结构的变化,董事会结构的变化,许多深层次矛盾也逐步显露,甚至影响到公司的存亡。鲁炜,闵川对比中外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评价体系的研究也表明,中国上市公司当前“更应该特别关注管理层的薪酬结构、股东结构以及董事会的结构和作用”[12]三个指标。保险业经营的长期性,盈利前的长期亏损客观事实,更需要强调上述三大指标的考核评价,应此,本文把这三项作为评价保险企业内部和谐关系的主要要求。

保险企业组织绩效可以反映组织最基本的特征,包括企业文化,企业的资源优势和劣势,反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面临的经营环境等。本文选用了组织绩效的对外部市场影响,和对内员工影响的主要评价指标,评估企业的内外和谐,其中,“客户满意度”、“客户投诉率”反映了组织与客户的和谐关系;其余的各项指标反映了组织与内部财务、人力资源和谐状态。

(二)市场中观和谐主要评价指标的意义与导向

保险市场由保险供、需方以及保险中介人组成,市场秩序的好坏,竞争环境的公平公正、和谐与否,直接影响到市场相关主体的利益,影响到市场配置效率。

从产业经济学看来,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共同构建市场竞争秩序的特定内容,且三者之间存在一定的联动关系。市场结构对市场绩效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市场行为受市场结构的制约,但对市场绩效具有强化或弱化作用。市场绩效是市场竞争秩序以及市场和谐程度的评价标准。近年来我国有不少关于保险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的现状及其影响、改革等的研究成果。田军华等基于市场结构理论分析了我国寿险市场结构演变发展的三个阶段中的不同非价格市场行为变化,认为“良好的市场结构,有助于保险公司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效率,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需求,开发潜在市场,促进市场的可持续发展”[13]。卓志等运用产业经济学竞争理论分析了我国保险市场发展历史和竞争程度,认为当前市场仍属寡头垄断市场,这将导致市场效率降低,存在较大的市场风险。为此,提出了通过“培育多元化竞争主体、放松保险管制和以市场为中心健全监管体系”[14]的思路,引导市场向垄断竞争结构转变。李红玲,孙怡冰在论证了公平公正因素在维护保险市场和谐秩序中的重要意义,分析了保险市场运行的内在要求与现实困境,分析了当前保险市场无序竞争的成因和危害,提出了“加强监管、自律与合作,推动保险市场秩序的公平公正方向发展”[15]的对策建议。

基于此,本文认为,构建保险市场和谐评价指标体系,应该突出市场结构、市场行为两大要素,其中,市场结构方面的考点就在于表中所列市场集中度(包括买方集中度、卖方集中度)和市场平均度两大指标,以求准备判断市场结构类型。特别地,判断是否达到当前普遍认同的向“垄断竞争市场结构”发展标准和要求。在此基础上,通过“竞争与合作”类指标评判,即通过“竞争者数量”、“竞争者规模”、“竞争者数量增长率”、“分支机构增长率”,以及保险产品类指标,即“专业市场险种丰富度”、等指标,寻找提高市场竞争程度以提高市场绩效和促进市场和谐的努力方向。再通过“不正当竞争纠纷频发率”、“违规经营处罚率”、“违规经营处罚增长率”评价市场行为的合法合规程度,反映出市场竞争的和谐程度。通过“专业市场退保率”反映社会对市场产品的认同度,反映出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和谐程度。最后,通过保险中介类指标,判断保险人与保险中介人在业务合作上的态度,和谐程度,判断保险业产业链的完善与和谐程度。经过这一系列指标的评价,基本可以判断出保险市场,特别是诸如养老、健康等各个专业子市场的和谐发展现状。并依此寻找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促进市场的和谐,进而促进行业整体与社会的和谐。三)行业宏观和谐主要评价指标的意义与导向

保险行业的宏观和谐,与社会政治、经济等的宏观和谐,是直接影响到社会对商业保险发展的评判,影响到保险业能否充分发挥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类似于上述保险市场中观和谐的评价,保险行业的和谐评价指标体系也可采用行业发展的绩效指标、保险监管绩效指标等来构建。

首先,保险业行业发展规模指标。包括总保费收入、行业总利润、保费收入增长率、保险深度,保险密度等常见指标,评价行业的总体发展,相关指标增长缓慢甚至停滞不前,往往就意味着行业内部在发展中存在不和谐,存在内耗;通过保险赔付率、保险机构城乡覆盖率、资本市场中保险机构投资额在机构投资者投资额中的占比指标,评价保险业对社会经济稳定、提供资本融通等的作用,评价与经济发展需要是否和谐。

其次,通过监管法制建设类指标,评价监管法制制度及其实施部门与保险行业发展需要之间的和谐程度。监管与发展是监管部门的两大基本职能,监管者与行业的关系和谐在这里设立指标考核的主要目标在于考察监管部门与行业、与社会的和谐关系,通过法制基础完善程度、法制建设与行业发展需要和谐程度的衡量指标,监管体系中的保监系统派出机构、行业协会、同业公会以及其他社会监督部门监管绩效的衡量指标,坚持“有影响、有威信、有形象”的衡量标准,构建系列定性、定量结合评价指标,评价相关部门的监管绩效以及与地方保险业的和谐。

第三,诚信文化建设指标。诚信经营与诚信文化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大要求,也是构建和谐保险的核心要求之一。但当前“诚信问题是困扰保险业的一道难题”[16]。保险行业的诚信文化缺失,将可能导致“保险交易成本的增加、阻碍行业的发展、甚至带来系统性风险、导致社会动荡”[17]。因此,必须设置诚信文化建设类指标,指导和评价保险行业的诚信文化建设与和谐发展,评价保险与社会居民之间的、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诚信和谐。为此,可以设立“服务信息真实度”评价行业向社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信息的真实与否,以“服务行为规范体系建设度”评价行业各经营主体响应监管政策要求制定服务行为规范并认真实施的程度;以“失信投诉增长率”、“被保险人对服务的满意度”、“被保险人投诉妥善解决度”评价行业对服务行为合规程度,促进行为经营行为的诚信和规范。

第四,保险理论创新能力指标。实现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做大做强保险业,是建设和谐保险的根本目标。2006年初,保险业提出了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强化保险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建设“创新型行业”的战略目标,这要求加强保险理论研究,特别是加强基础风险研究,提高行业创新能力,为社会提供更多适合居民需求的产品,提供更具人性的服务。但是,当前我国保险缺乏创新所需人才也是不争的事实。因此,本文通过设置保险理论创新能力评价指标,通过“行业人均R&D及其增长率”、“保险教育投资增长率”、“员工培训投入增长率”考察评价行业为增强创新和理论研究的重视程度以及实际投入,以“双高人才占比”考察创新人才储备,以“行业新产品年增长率”考察创新成果,达到全面考察评价行业的创新能力的提高。

上述各层次指标构建起的评价指标体系,有定量评估的指标,也包括有只能定性评价的指标,通过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估的结合,特别是通过长时间考察与筛选,借助统计理论模型,逐步优化选取指标,研究确定指标所占权重,以更能准确地描述和谐保险的建设发展状况,才能最终建立起科学有效的评价体系。从当前我国保险业统计信息获取的便利性条件看,不论是行业数据,市场(包括各专业子市场)数据、保险公司主体经营数据和信息,都还存在诸多不便,数据的可获得性成为影响构建科学评价体系的最大障碍,这还需要保险监管制度和政策的进一步改革完善,加快行业统计信息化建设。

[摘要]如何构建和谐保险业,以更好地发挥保险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已经成为当前保险理论界和业界共同关注的重要课题。这就需要构建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以客观准确地评估和解释保险业和谐发展的现状及存在问题,指导和谐保险业的正确发展方向。文章尝试建立包括行业宏观和谐、市场中观和谐和企业微观和谐三层次,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估相结合的动态评价指标体系,以抛砖引玉,引发进一步深入研究。

[关键词]和谐社会;和谐保险;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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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关键词:制度创新,保险投资,资本市场

保险制度创新是指顺应现代保险金融化的发展潮流,改变传统保险经营理念,突破保险经营仅局限保险承保范畴的制度安排,实现保险保障与保险投资并举,构建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深度融合、保险业与金融市场协同发展的新的制度安排。高效的保险投资是保险制度创新的动因,也是保险制度创新的结果。

一、保险制度创新的背景和趋势

目前,国际保险业保险制度创新,是在国际经济、金融出现金融保险服务一体化趋势背景下的一场保险制度的变革。金融和保险服务的一体化是指各自的产品及服务被相互采用,从而形成业务交叉与融合。近来年,“一站式”金融服务成为金融业的一种发展趋势。对客户来讲,通过一个金融服务机构获得所需的各种金融产品与服务,这的确是非常便捷。金融与保险一体化客观上是因为市场竞争激烈、金融管制放松、客户寻求成本更为低、更便捷的金融服务等多种原因。随着国际金融和保险集团在不同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各国金融管制的放松,金融与保险业呈现出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推动了保险业在保险制度、产品开发和增值服务方面的完善与创新。

保险制度包括保险业运作的基本原则,如最大诚信原则、可保利益原则、损害赔偿原则、近因原则等;险种设计、保险合同的制定、产品定价、展业、承保、理赔、投资、准备金的提取等方面的共同做法。20世纪后期,国际保险业在经济、金融全球一体化的进程中,进行了保险制度的重大变革,完成了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整合,保险金融化、证券化成为基本发展趋势。目前,国际保险业在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高度融合的新的平台上运作,实现了保险经营的一次“质”的飞跃。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保险业在运作中存在很多缺陷,有很多不符合国际惯例的作法。特别是在保险投资问题上,与现代国际保险业发展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我国保险经营长期“一条腿”走路的制度安排,制约了我国保险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影响了我国保险业健康和持续发展。未来的国际竞争要求我们遵循同一个游戏规则。对此我们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只有及早地融入世界,熟悉国际游戏规则,才能在日益严酷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因此,进行保险制度创新,构建全新的保险经营平台,实现保险业与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是与国际接轨,参与国际竞争的必然选择。

二、我国保险制度创新的环境分析

国外成熟的市场经济经验表明,保险制度创新是建立在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现代化的企业制度基础上的。因此,进行保险制度的重大变革,需要逐步完善我国保险制度创新所需要的企业基础和市场环境。首先,要建立现代化的保险企业制度。要解决好保险企业组织形式、保险公司经营模式及其经营状况的基本评价指标、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竞争原则、税收政策等几个方面的问题。其次,要完善保险经营的市场环境,尤其是保险投资环境,重点是完善保险投资所必须的政策法规环境和资本市场环境。完善的资本市场环境,是实现我国保险业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保险创新的平台。

目前,我国《保险法》对保险投资的规定十分严格。从表面上来看,这些规定似乎可以保证资金的安全性,但问题是,在中国这样一个体制模式和发展模式都处于转型期、经济增长率和经济变量波动率相对都很高的国家中,这样一种规定有可能将保险公司置于巨大的负。债风险之中。然而,如果只是简单地改变或放松保险投资的监管规定,在目前中国资本市场很不成熟、投机性很强,保险公司投资人才匮乏的情况下,又有可能使保险公司面临重大的资产风险。因此,需要积极稳妥地改革和完善政策法规环境。

要解决保险投资的两难问题,满足保险业的资金运用需求,必须将保险投资问题提到战略高度来认识。具体讲,就是应当大力发展和完善资本市场,同时推动保险投资的多元化。第一,政府要调整对资本市场的政策,从总体上看,要重点发展包括寿险基金在内的机构投资者;第二,逐步扩大寿险公司进入资本市场的业务范围,放开投资业务和允许其直接经营证券业,对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应区别对待,逐步放宽寿险公司的投资业务范围。第三,逐步放宽投资政策,允许国内保险公司选择海外较为成熟的资本市场进行投资。这不仅有利于加强内资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而且可以进一步扩大其投资组合,降低风险程度。

目前,我国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受到严格的分业经营限制,保险企业的经营模式单一,缺乏创新的基础。鉴于此,对于全球金融业务一体化趋势,我门要从容面对,认真研究,既不可视而不见,又不可盲目追随,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推进金融一体化,为保险业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我国保险制度创新的基础

实现保险业与金融市场尤其是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是我国现阶段保险制度创新的基本目标。保险投资是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衔接的纽带,是我国保险制度创新的基础。国际保险业发展的趋势表明,现代保险越来越离不开保险投资,保险投资是保险业的重要利润来源,是保险业持续发展的基础。

首先,保险公司是金融市场上一个正在不断成长的重要参与者。它们承保各种不同的企业和家庭风险,从而推动其参与经济与金融活动。在盈利性的驱动下,它们也已成为全球广阔金融市场上日趋重要的投资者和金融媒介。它们给资本市场带来了创新的保险方式,为金融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并在新金融工具的开发进程中搭起了银行与保险产品间的桥梁。保险与再保险公司拓宽了金融工具的范畴,提高了市场参与者的多样性,并为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融资和规避风险创造了新的机会。与此同时,它们还促进了资本市场的流动性及其价格发现功能的发挥。

保险业参与资本市场有着深厚的经济背景。回顾上世纪的90年代,我们可以看到,费率疲软与低债券收益的环境刺激着创新,从而促使保险与资本市场之间出现了某种对接。保险公司在这一时期致力于将其庞大的投资组合与融资渠道进行多元化。例如,在信贷衍生市场上它们正成为日益重要的参与者,帮助银行对其信贷风险暴露头寸进行套期与多元配置。在融资方面,美国人寿保险公司已经发行了融资安排(FAs)与担保投资契约(GICs),这一发行量很快上升到大约400-500亿美金的规模(J.PMorgan,2001)。对市场参与者的调查表明,这些基金一般都投向与FA/GIC有相近到期期限的高收益证券,以便得到正向的收益。在保险需求增加过程中,对新活动中风险的日益重视,对保险费率的稳定这些考虑导致许多保险公司开始重新评估他们的资本市场活动。

其次,金融市场为保险业摆脱困境提供了必要的市场环境,为保险资金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有效运作提供了空间,为保险业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共发展,最终达到利益共享创造了条件。保险业介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一方面表现为保险资金介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保险资金介入货币市场,即保险资金存入银行可以商谈利率,允许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使保险资金进入消费信贷领域和房地产按揭业务,允许保险资金投向有长期稳定回报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允许保险资金涉足风险投资领域等;保险资金介入资本市场,即允许保险公司单独或者与基金管理公司合作组建独立的保险基金进入股市,或者支持保险资金从目前间接进入股市转为直接进入股市。另一方面,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对保险市场有三大拉动作用。一是保险产品更趋向投资型;二是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范围发生变化;三是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由互助型向股份制转变。

四、我国保险制度创新的目标

随着国际金融保险服务一体化的推进,保险业、银行业、证券业的日益融合,成为当今金融业发展的趋势。它为我国保险业摆脱困境提供了必要的宏观环境,同时也为资本市场的完善提供了契机。资产收益率低、“利差损”问题使中国保险业将面临偿付能力不足的困境;市场结构不完善、功能存在缺陷使资本市场发展陷入泥潭。为摆脱这一困境,需营造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整合的基础环境,制定符合国情的制度安排,使中国保险市场深度参与资本市场的运作,与资本市场共同发展,以达到利益共享,并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最终摆脱各自的困境。

首先,中国保险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也离不开资本市场的支持。保险业的竞争使得保险经营利润空间日趋窄小,保险投资利润成为维持保险生存发展的基础。根据新修改的《保险法》,保险资金主要运用于资本市场中。现阶段中国的资本市场还不规范,不完善,但是资本市场只有在发展中才能得到规范和完善。中国保险业不能坐等资本市场规范和完善以后再发展,必须与资本市场同步发展;觎范和完善。保险业急需的资金运用人才只有在发展中才能不断吸收引进和培养提高。

其次,保险业是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本市场中最大、最有影响力的机构投资者之一。中国资本市场的完善、规范和发展需要一大批理性的机构投资者,需要稳定的长期资金来源,保险业就是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和主要的资金来源。同时,中国金融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并不影响保险业在资本市场上发挥作用。随着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其在资本市场中的作用和地位会越来越大。

五、推动我国保险制度创新的措施

实现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高效的资金营运、高效的保险投资,因此,必须在完善资金运用管理体系上进行专业化资金营运管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经营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构建全新的保险经营平台,探索并建立高效的保险投资运作管理体系,是当前重大的保险制度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拓宽并不一定等于资金投资收益的提高。积极探索合适的保险投资的组织管理体系,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设立专业资产管理公司,是保险业进入资本市场,提高投资收益率,防范风险的内部条件。

由于保险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所管理的都是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资金,而不像一般资产管理公司那样吸收社会各界的自由资金,这种资产管理公司应该被认定为保险相关企业。保险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并不违反《保险法》的规定。可以认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现阶段我国保险投资的组织管理体系的新的制度安排。

当然,在现有体制下,要充分释放我国保险业所蕴涵的巨大创新能量,还应该注重处理好几个关系:创新与WTO规则的关系;创新与市场的关系;创新与运作条件的关系;创新与监管的关系。因为保险创新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创新扩大市场来获取更多的新资源,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必须得到保险市场的认同,因此,研究和分析市场需求是保险创新的关键。

保险创新的成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具备相应的运行条件和制度条件;缺乏一定的客观条件或者监管制度的保证,是难以充分发挥创新的积极性和能动性的。特别是保险创新,一般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也会带来风险,加大了监管难度。而以逃避监管为目的的保险创新与原有监管体制有着更为直接的冲突。因此,尽快建立一套符合国际标准的监管体系,既是控制保险创新风险的需要,也是推动保险创新发展的需要。

主要参考文献:

第6篇

(一)保险业的依存度分析

由系数aij构成了直接消耗系数矩阵A,反映了投入产出表中各个产业部门间技术经济联系,是进行产业关联分析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数据。依据公式(1),我们计算2002年我国保险业对其他产业的直接消耗系数,见表1所示。

从表1保险业对其他产业的直接消耗系数可以看出,保险业对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与信息服务业的直接依赖程度最强(0.1375),即每生产1万元的保险产品,需要直接消耗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与信息服务业1357元,其次是工业(0.1248),批发、零售贸易业及住宿餐饮业(0.1052),房地产(0.0926),租赁与商务服务(0.0569)。最弱的是农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业、旅游业以及科研事业和综合技术服务产业。由此可以推断,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受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与信息服务业,工业,批发、零售贸易业及住宿餐饮业,房地产,租赁与商务服务的影响比较大。保险业发展处于数量扩张,营业网点的建设需要房地业的大量投入,另外也说明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保险对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的需求也越来越高。保险业的发展对农业和农村地区的重要性最弱。

从表1其他产业对保险业的直接消耗系数可以看出,各产业对保险业的带动作用都不大,说明保险业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其中保险业对自身的直接消耗系数最大,为0.0314。其次是科研事业和综合技术服务、租赁和商务服务、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与信息服务以及旅游业,分别为0.0253、0.0196、0.0175、0.0160。其他各产业对保险业的带动作用微乎其微,直接消耗系数基本都不超过0.01。这也从侧面说明,要发展保险业需要引导各产业对保险产品和服务的消耗需求。

为列昂惕夫逆矩阵:I为单位矩阵。

因为完全消耗系数主要是建立在直接消耗系数的基础上的,所以保险业的完全依存度与直接依存度基本一致。

(二)保险业的直接关联效应分析

保险业既是产业链中的要素供给者,又是市场需求方。作为供给者,它通过向其他产业提供要素的投入(保险产品)来确立自己在产业链中的地位;而作为需求方,它则通过对其他产业产出的消费来显示其在产业链中的作用。在依存度的基础上,我们计算出了保险业直接前向关联指数和直接后向关联指数。

通过计算,得出保险业直接前向关联指数为1.1189,直接后向关联指数为0.6208。保险业为前向关联效应大而后向关联效应小的中间投入型基础产业。保险业与下游行业的关联要高于和上游行业的关联。这与现实是相符的,保险业属于客户依赖型产业。

(三)保险业的完全需要系数分析

(I-A)-1称为列昂惕夫逆矩阵,也称完全需要系数矩阵,记为[AKB-],其元素称为完全需要系数b。完全需求系数

从完全需要系数表(表2)中可以看出,保险业增加1单位最终需求对保险业本身带动作用最大(1.0420),其次是工业(0.6717),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与信息服务(0.2103),而对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业的带动作用最小(0.0000)。相反,其它各产业增加一个单位的最终使用对保险业的带动作用最大的也是保险业本身(1.0420),其次是科研事业和综合技术服务(0.0320)、租赁与商务服务(0.0272),旅游业(0.0259)、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与信息服务(0.0245),农业的最终使用对保险业的带动作用最小(0.0050)。

通过对保险业的产业关联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保险业发展对各经济部门有较强的依赖性,意味着保险业对经济各部门的发展都有着较大的带动作用。可以预计,随着经济发展,尤其是各经济部门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提高,对保险产品的需求将扩大,保险业的发展空间将得到进一步开拓;同时,保险业的发展对其他部门的消耗需求将大大增加,保险业将成为推动力量更大的重要产业。但要使保险业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能充分发挥,目前情况下,除了必须依赖市场经济内在力量之外,还需要相关产业政策支持和引导。我国是农业大国,约80%的人口集中在农村。农业保险、针对农村人口的保险将拥有无限的发展空间。

二、保险业的波及效果分析

利用投入产出表推算出来的参数,研究表中某些数据发生变化时对其他数据发生的影响。这就是波及效果分析。这种分析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当某个产业的生产活动发生变化时而对其它产业生产活动所产生的影响,或某个产业生产活动受到其他产业生产活动变化的影响。二是当某个或某些产业的最终需求发生变化时,对国民经济各产业所产生的影响。三是当某个产业的毛附加价值发生变化时,对国民经济各产业所产生的影响。

(一)产业的感应度系数和影响力系数

1.保险业的感应度系数分析。感应度系数表示当国民经济各部门均增加一个单位最终使用时,第i部门需要提供的投入量,因此,感应度系数反映的是第i产业部门受其它部门的需求感应程度,即该部门受其它部门的拉动能力,感应度系数计算公式如下:

一个产业的影响力系数越高,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推动力就越大,在目前国内需求不足的情况下,影响力系数越高的产业对保持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就越重要,因而应该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根据公式(5)、(6)进行计算,结果如表3:

从表3可知,感应度系数较大的部门明显地集中在工业(5.5851),说明工业的发展对经济的发展起着较大的制约作用,这是合情合理的。保险业的感应度系数(0.5458)处于第10的位置,相对而言,保险业是国民经济进一步发挥的瓶颈因素。同时我们注意到,保险业的Ei<1,说明保险产业的感应度在全部产业中处于平均水平以下。

保险业的影响力系数为(1.0761),仅次于建筑业(1.3339),工业(1.2743),租赁与商务服务业(1.1550)。这说明保险业对国民经济有一定的推动作用。而且保险业的Fj>1,说明该行业对其他部门所产生的波及影响程度高于社会平均影响水平。可见,我国保险业对国民经济的推动作用虽不及建筑业和工业那么明显,但从发展趋势和发展潜力来看,随着保险业的快速深入发展,其影响力也必然得到增强。保险业的感应度系数和影响力系数的相关数据说明,保险产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要远远大于国民经济对保险业的拉动作用。这跟政府倡导的加大金融保险业对其他产业的支持的政策是一致的。而保险业自身的发展不能等待国民经济发展之后,依靠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来发展保险业,而应该采用主动发展的模式力求自我发展。

(二)最终需求对保险业的生产诱发作用分析

各产业部门的产品不是满足中间需求就是满足最终需求,但是,其生产水平由最终需求所决定。因此,通过计算生产诱发额和生产诱发系数可以揭示各产业部门的生产额和最终需求之间的联系。生产诱发额指的是某项最终需求构成项目(最终消费、资本形成总额、出口)的变化引起某产业生产总量的变化,计算公式如下:

因为生产诱发系数反映各最终需求项目诱发各产业生产作用的大小,从表4的结果可知,最终消费、资本形成总额、净出口以及最终使用对保险业的生产诱发系数分别为:0.2237、0.7479、0.1144和0.2966。其中,保险业用来为消费过程和最终使用服务的份额都不大,而为生产过程服务的份额相对重要。但总的来说,各最终需求项目的生产诱发作用都比较小,这可能与保险业的最终需求率低有关,通过计算,保险业的中间需求率①为1.1189,而最终需求率只为0.6208。

从表中我们还知道,一单位最终使用对工业的生产诱发作用最大(0.9535),其次是建筑业(0.7676)。其中,消费对工业的生产诱发作用最大(0.6737),资本形成对工业的生产诱发作用最大(2.5265),出口对工业业的生产诱发作用最大(0.3886)。

三、主要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受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与信息服务业,工业,批发、零售贸易业及住宿餐饮业,房地产,租赁与商务服务的影响比较大。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保险业对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的需求越来越高。保险业的发展对农业和农村地区的重要性最弱,有必要加快农村保险业的发展。其它各产业对保险业的直接依存度以保险业本身为最大,其次是科研事业和综合技术服务,租赁和商务服务,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与信息服务以及旅游业。保险业与下游行业的关联要高于和上游行业的关联。保险业对经济各部门的发展都有着较大的带动作用,其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要远远大于国民经济对保险业的拉动作用,这跟政府倡导的加大金融保险业对其他产业的支持的政策是一致的。但是,保险业自身的发展不能等待国民经济发展之后,依靠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来发展保险业,而应该采用主动发展的模式力求自我发展。保险业感应度比较小,表明它在国民经济中的瓶颈地位突出。最终消费、资本形成总额、净出口以及最终使用对保险业的生产诱发都比较小,其中,保险业用来为消费过程和最终使用服务的份额都不大,而为生产过程服务的份额相对重要。

注释:

①第i产业的中间需求率就是第i产业的中间需求和总需求之比。最终需求率=1-中间需求率。

主要参考文献:

[1]王志学,尤勤,谷雅琴.运输邮电业与国民经济其他部门的关联分析[J].长春邮电学院学报,1995.

[2]张华初,李永杰.中国旅游业产业关联的定量分析[J].旅游学刊,2007(4).

[3]刘思.中国体育事业投入产出数据包络分析[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6(7).

[4]赵尚梅,王平生,陈曦.山东省保险业同其他产业关联性的实证研究[J].东岳论丛,2005(3).

[5]金德环,田大伟.上海金融保险业的产业关联度研究——基于投入产出表的实证分析[J].上海金融,2006(12).

第7篇

目前我国保险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市场出现了一些违背诚信原则的现象。一些保险公司利用信息优势和保险业务专业性强的特点,在个别案件中拒赔不合理;违规经营,支付过高的手续费、采用过低费率等恶性竞争行为,损害了保险公司的社会声誉。而不少保险人在利益驱动下,许诺虚假的高回报率,回避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一味向客户推销保费高却不一定适用的险种;还会出现撕单、埋单、私吞或挪用保费、制造假赔案、误导甚至欺骗投保人等行为。而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在不满足投保条件下为获取保险保障而提供虚假信息;更有甚者,骗保骗赔花样翻新等等。这些违背诚信道德和法律的行为对保险业的发展已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二、我国保险业诚信现状的成因

1.制度缺陷

制度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

从诚信的保障机制来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健全的国家,会从制度上保证诚实守信的合法权益,诚信的人会获得更多的交易和赢利机会;而在一个不守信用的社会中,守信用者却将付出代价。在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上,由于社会信用基础薄弱,信用的保证主要是基于人的伦理道德要求,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利益驱动下,出现了利己主义动机,产生违反诚信原则的道德风险。

(2)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滞后

尽管我国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进展,但与高速发展的保险经营活动相比仍显滞后。目前,我国对违背诚信的行为惩罚机制不健全,法律上的惩罚规定尚不完善,经济上的惩罚力度不大,约束机制软化,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从人格、伦理上进行谴责,这就难以抑制失信行为的出现,比如“回佣”。一方不“回佣”,而另一方“回佣”,客户就会被夺走,从而造成遵纪守法却遭受损失,违规失信却增加收益的局面。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势必助长失信毁约的歪风蔓延。

(3)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缺失

目前,保险供给者及保险中介者的管理制度不健全,使保险公司员工及保险人的诚信行为具有不完全控制性。当员工及人的诚信状况失控超过一定的范围和度,就会弱化保险公司的诚信能力。而我国现行的保险人制度是一种松散的经济利益关系,委托人无法实现对人合理有效的激励和约束,进而导致人偏离委托人的目标,为追求自身利益而产生各种有损委托人和投保人利益的行为。如营销员挪用保费问题,如果没有制度能保证营销员不接触现金,那么这个问题将永远存在。

2.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则客观上为失信行为提供了条件。

(1)对于保险人而言

潜在的投保人总是比保险人更了解保险标的风险状态,保险双方存在信息差别。尤其是在保险定价中,保险人通常使用简便的分类计算法厘定保单价格,但却不能区别不同风险程度的保险标的,从而也就不能确定适合于投保人的保费水平,其最终结果是高风险类型消费者把低风险类型消费者“驱逐”出保险市场,即所谓的逆选择问题。另外,我国《保险法》采取的是询问告知形式,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资料都是新的,保险人对其真实准确与否无从评估,致使保险人难以根据投保标的的真实风险状况确定是否承保或应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广州保监办在一份调研报告中指出,“车贷险”骗保之所以能得逞,其中一项重要原因是“各保险公司尚未共享有关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投保人及汽车经销商的信息,保险公司各自为政,给投保人骗贷或一车多贷以可乘之机”。

(2)对于投保人而言

由于保险商品复杂多变,保险服务参差不齐,而人们的保险知识和法律知识又比较欠缺,因此,在保险过程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方面的信息不对称表现得尤为突出。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情况下,投保人事实上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都难以了解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以致很难对保险公司作出正确的评价。同时,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是保险公司事先拟订的,投保人只能被动地接受或拒绝,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再加之绝大多数保单条款在表述上所含专业词汇过多,致使投保人看不懂合同,无法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而且赔付时,一般由保险公司解释赔付的条件和拒赔的理由,投保人由于缺乏专业知识,抗辩的余地很小。所以,在保险合同的制定、履行、赔付等一系列过程中,都存在保险人利用其掌握的优势信息损害投保人利益的可能。

(3)对于保险人而言

目前,对营销员的考核以业绩为主、佣金实行首期业务佣金和续期业务佣金相结合(首期业务佣金较高,续期佣金则逐年递减)、人的违规成本太低、缺乏长效激励机制等,这极大地诱发了人的道德风险。在获得更多手续费的利益驱使下,保险人在其业务中欺骗保险人、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或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甚至误导投保人等等。这些问题的产生都是基于保险人、保险人以及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三、对策建议

首先应健全诚信法规制度,从法律高度保护诚实守信行为,从保险条款、财务方面加强监管,严厉惩戒毁约失信行为,在保险业内形成“有信者昌,无信者痛”的氛围;其次,在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行业内部信息的公开,建立保险从业人员的信息库,以利于社会查询,同时,各保险公司之间只要不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应能共享,以减少信息的不对称;再次,对保险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都要考虑制约制衡机制,建立规章制度,尤其要在保险监管机构的干预下健全和规范我国保险中介体系;最后,保险人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保险市场的保险技术和运营策略,对风险进行精确的分类和测算,设计不同类型的合同,将不同风险的投保人区分开,从而规避投保人的逆向选择,而且可以通过条款约定等形式,对投保人投保后的行为加以限制和激励,从而预防和控制道德风险,以防止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

参考文献:

[1]吴定富.加强诚信建设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R].世界经济发展大会报告.

[2]黄小江.保险诚信缺失问题的思考[J].中国市场,2005,(5):78-79.

[3]刘彬.信息不对称对保险业的影响及治理措施[J].经济与管理,2006,(4):76-79.

第8篇

保险业创新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产品创新的周期太长

欧美等一些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基本上是投保人有需求,公司就能开发出所需要的产品。而我国保险业在产品创新方面显得不足,以家财险为例,目前各公司的产品基本与20世纪80年代的条款费率相差无几。据统计,1985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752元,人均居住面积7平米;2002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7703元,人均居住面积21平米,分别增长9倍和2倍。人民生活发生如此之大的变化,而我们还采用老的条款费率显然满足不了人民群众的需求。

任何一种产品都有其周期性,如果不能适应外部环境变化而及时创新,就必然落后,这也是我国家财险业务多年来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2002年全国家财险保费收入24亿元,仅占产险总保费的5.4%.1985年至2002年平均递增6.9%,低于总保费递增速度23.8个百分点。

(二)服务创新的张力不够

在我国内地的一些保险企业中,不仅存在着展业理赔“两张脸”的现象(即拓展业务时笑脸相迎,一旦客户索赔时却脸拉得很长,判若两人),造成了保险资源的严重毁灭。更有甚者,有的业务员为了追求个人业绩,夸大产品功能,误导消费者,造成群体上访,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近年来,通过市场整顿,这些问题虽有明显好转,但仍存在服务链脱节现象(即只注重承保和理赔两头)。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由温饱步入小康,对保险服务的需求不再仅仅是承保和理赔,而是包括保险咨询、风险评估、保险方案设计、承保后的风险防范和管理、保险条件优化和保险补偿等在内的全程服务。只注重两端而忽视全程服务,势必造成业务脱节,失去市场,降低竞争能力。

(三)理论创新的突破不大

我国保险业经过50多年的发展,学习借鉴了一些国外的保险理论,但还没有形成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比较成熟的保险理论。保险业恢复经营之前,我国保险理论集中于马克思、列宁等对社会剩余中需要保险基金扣除的论述。保险业恢复经营后,保险理论研究日渐繁荣,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保险是否是商品”为主题的大讨论在某种程度上标志着我国保险理论研究的顶峰。此后,随着进一步的改革开放,我国保险理论基本上是“拿来主义”,结合我国保险业自身实践的理论创新较少,更没有什么突破。目前,不仅大专院校教课书采用的内容多半是上个世纪80至90年代形成的理论,就连保险公司和保险监管部门也没有太大的突破。其中,对国外研究成果模仿者居多,对中国保险现存问题描述性讨论较多,普遍缺乏对现象背后内在逻辑的理解。实际上,保险问题和所有经济问题一样,都有其社会制度背景,如果忽略这种背景,盲目与国际接轨,只能是浮在表层上,不会有大的突破和进展,对保险业发展的指导作用也不会太强。

保险业创新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一)创新动力差

1.市场竞争不充分。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主体数量仍偏少,市场竞争不充分,最大的三家产险公司(中国人保、平安和太平洋)占产险市场的94%,三家最大的寿险公司(中国人寿、平安和太平洋)占到寿险市场的91%,部分地区仍处于独家经营的状态。高市场集中度造成供给主体间竞争压力不足,创新驱动力较弱。

2.政策环境不宽松。长久以来,我国对保险业在产品费率、条款、机构、人员、资金运用等方面实行较严格管制,保险创新的空间相对狭小。

3.创新产品欠保护。在保险产品创新的过程中,保单上关于承保范围、保险价格、险种的设置都必须以文字进行清晰的描述,并进而公示投保人知晓。文字的这种开放性使得对保单条款进行的任何创新性改动都极易为竞争对手所知,且极易被对方模仿。而与此同时,模仿者却不必为此付费,尤其是在我国,由于知识产权,特别是以文字表现的产品的归屑不易识别,目前还缺乏对保险公司创新成果进行保护的有效手段。即使有相关的法令出台,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在执行过程中也会面临一些困难。这些因素都影响了公司进行保险产品创新的积极性。

4.创新者价值难体现。创新本身蕴涵着风险,特别是创新的失败将给创新者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如果没有一定的风险补偿,创新者宁愿放弃创新,以规避创新可能失败的潜在风险。所以,创新的动力需要一定的激励和保护措施作保证,以使创新者承担的风险和收益对称。目前,各保险公司内部的管理制度和人事制度,对于技术人才、创新人才和创新行为缺乏有效的鼓励和保护。在此情况下,有创新能力与愿望者为规避风险,也更倾向于选择少创新或不创新。

5.管理者短期行为。长期以来,我国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管理始终存在着体制性问题,难以建立起保障企业经营管理的连续性和长期性的有效制度。这一制度性问题导致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行业的企业家一样普遍在经营管理中表现出较强的短期行为,求稳、求急心态过重,对投人大、风险高、见效慢、评价不一的创新问题缺乏积极性,主观上限制了创新行为的发生。

(二)创新投入少

创新需要资金的支持。保险创新过程涉及到大量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研究,以及对承保成本与收益所进行的尽可能准确的衡量和测算,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同时,因为回报的不确定性,这部分投入又有较大的风险。因此,筹集创新资本而不是负债来进行创新是更加安全的方式。

但从目前来看,我国内资保险公司的资本空间不容乐观。一方面是与保险市场庞大需求相适应的行业性高速扩张;另一方面则是寿险业的利差损、财险业的高赔付率现状。这些都使得保险公司资本金明显过小,自身的抗风险能力较弱,很难再进行创新投入。加上我国保险企业在竞争中更多地关注于市场份额的高低,忽视对市场的研究,保险创新也就因缺乏资金支持而步履维艰。

从国外的一般情况看,有实力的保险机构都拥有强大的研究机构及专项的研究与开发经费来支撑保险创新。比如,瑞士苏黎世金融集团、美国信安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都有逾200人的研究人员,每年用于研究的经费比我国所有公司用于研究的经费总和还要多。

(三)创新人才缺

各种专业人才的培养是一个渐进、累积的过程。我国停办国内保险业务长达20年之久,所带来的一个严重后果是,对保险业需要的展业、精算、承保、投资、理赔等特殊人才的培养出现了断层。在保险业恢复经营的很长时间内,保险业最好的“人才”被认为是能在最短时间内把保单销出去、把保费“赚”进来的人员。因此,许多专业人才如精算、核保、核赔、法律、管理等方面的人才,在储备和培养上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这些因素是造成我国保险业人才缺乏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保险业处在快速发展时期,国内中、外资的保险公司急欲扩充业务,保险人才需求旺盛,但市场上专业人才缺乏,这不但不能很好地适应保险业创新的需要,也给中国保险业创新带来很大的风险。

保险创新的方向及目标

(一)整合理论创新力量充分发挥保险监管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整合业界、学界和监管界等各自在保险理论研究上的优势力量,是实现理论创新突破的重要途径。

目前,保险公司和大专院校等都聚集着一批精英,但大都各自为战。业界的理论研究者具有丰富的实践知识,但其研究缺乏对保险业实践前瞻性、深层次的提炼和总结,理论提升不足,很难有较大的理论突破;学界具有较强的抽象与逻辑思维能力、理论分析能力,但缺少实践经验,其研究成果中规范研究偏多,实证研究与数量研究较少,一些研究还与实际脱节。如果让保险学会从中搭桥,把这两股力量整合起来,实现互补,便会形成强大的研究力量。保监会可借助这一力量建立一个相对紧密型的保险研究机构,同时倡导和鼓励理论创新,加大理论创新投入,推动保险理论创新研究。对我国50多年来相对零散的保险理论成果、保险业数据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保险业实际和未来发展趋势,借鉴国际保险理论的优秀成果,着力构建我国保险理论的系统性框架,寻求保险理论新的突破,为加快保险业发展提供指导。

(二)加快产品创新速度

市场需求是拉动产品创新的主要因素。早在1974年美国学者厄特巴克就得出一项结论:60%—80%的创新是需求拉动的。因此,无论寿险还是产险险种开发与创新都应该注重改变目前保险产品雷同、市场细分不明显的状况,在做好市场需求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按照市场有需求、经营有效益的原则,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和投入,针对不同的保险对象、不同的销售渠道设计不同的险种,满足人们多方位、多层次的保险需要。特别是要针对农村老龄人口基本上没有养老保险、老龄人口医护保险少的特点开发相应的新险种,开发针对高收入人群的保险产品,积极介入职业责任保险、教育保险等领域。针对银行业务的蓬勃发展,设计适合于银行销售、与银行业业务关联密切的险种。为鼓励产品创新,监管机关应对创新产品给予一定的保护期。如与创新产品60%以上类同的不予备案或暂缓备案,否则就无法形成纳什均衡,公司都愿意模仿而不愿创新。

(三)丰富保险服务的内涵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已进行了一些服务创新,如推出专线客户服务热线、事故代步车、车友俱乐部、异地出险就地理赔、小额快速理赔通道等,但是这些创新仍是狭义的、较低层次的。进一步深化保险服务创新,一方面,应围绕“保险咨询风险评估保险方案设计承保承保后风险防范出险后的查勘定损理赔”这一服务链,逐步向外扩展链接;另一方面,应从我国相关的制度改革和社会发展需要出发,展开各种各样的增值服务以及附加值服务。一是针对医疗、养老制度改革后居民迫切需要医疗、养老方面优质服务的现实,在做好医疗、养老保险的同时,大力开展诸如免费体检、健康咨询、康复护理等方面的服务。二是针对就业改革后失业者的增多,在提供失业保险的同时向客户提供再就业培训、再教育咨询、就业信息等服务项目。三是开展教育保险时将出国咨询、教育咨询、家教信息等内容作为延伸服务。四是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理财指导、金融信息等家庭理财方面的服务。通过良好的服务,打造保险业的整体品牌,吸引更多公众自愿投保,变潜在的需求为现实需求。

第9篇

一、信用保险业的作用

发达的社会信用体系对于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转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由我国信用体系的不完善所引起的主要问题有:银行呆帐坏帐问题,企业三角债问题,消费信贷市场不发达问题,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及国际贸易信用风险问题等。就消费信贷而言,以房地产市场为例1995年,1996年及1997年全国普通商品房空置率分别达到87.8%,87.5%和87.4%。而我国中等水平住宅与中等收入家庭年收入之比在大多数城市超过6,其中上海达10.6,北京达10,3,广州达10.2。而低收入水平和高房价正是住房消费信贷市场发展的条件。可是我国信用制度的不完善造成的银行和客户之间相互不信任及过高的交易成本成为消费信贷市场发展的障碍。而发展信用保险业一方面可以弥补目前信用体系不完善造成的市场效率损失,另一方面可以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

第一,信用保险业的发展可以增加风险承担的主体,从而降低企业信用风险,促进市场发展。信用保险是保障被保企业应收帐款免受不正常损失之保险。对银行而言,保险公司的介入一方面可以与其共同承担违约风险,另一方面又可以保障银行按期收回款项。银行风险的降低可以使投保人贷款的可得性提高。从整体而言,信用保险业的发展通过降低信用风险促进了市场效率的提高。

第二,信用保险业的发展可降低信用市场交易成本,扩大市场规模。如消费信贷市场与信用保险业的结合,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的介入可以更加有效的克服企业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防范并化解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信用风险,降低交易费用,从而促进信贷市场规模的扩大。

第三,信用保险业的发展可以提高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水平,促进出口和消费,降低银行呆帐坏帐比例,对房地产,汽车等市场的发展,对企业融资效率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四,信用保险业的发展可以促进我国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应包括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企业信用管理体系以及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等。信用信息的收集与传递贯穿了资本市场,商品市场和个人消费市场。信用保险业的发展必然会促进对企业和个人信用风险评估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信用保险业的发展必然要求社会的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管理体系的发展,以及社会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建立。目前我国已经实行存款实名制,但是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包括存款实名制在内的所有信用制度构成的一个统一的整体,仅仅建立了存款实名制并不能有效化解整个金融市场的信用风险。而信用保险业的发展可以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从而降低整个金融市场的信用风险。

二、目前我国信用保险业的发展状况

信用保险业的发展程度高低是一国信用制度发达与否的重要标志。目前我国的信用保险业务主要包括出口信用保险,消费信贷保险等。

1.出口信用保险业的发展状况。

第一,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善,出口企业面临严重的信用风险、国家政治风险及汇率风险。出口信用保险对于出口商选择灵活的贸易支付方式,降低信用风险,提高出口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据统计全球国际贸易中有12%是由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的,日本、法国、德国则分别达到39%、21%和13%。而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仅占出口总额的1%左右。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业首先是整体发展水平低,险种单一,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重视不够,业务规模与出口规模相比很不对称。

第二,因出口信用保险较强的外部性和高风险性,一般而言政府应提供相应的政策性支持。目前国家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支持不够,造成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偏高,费率的厘定不合理,限制了出口信用保险业及出口贸易的发展。

第三,由于目前出口贸易尚缺乏企业资信调查系统,造成出口企业对客户信息了解不够,在没有出口信用保险配合的情况下,产生大量的故意欺诈行为。

第四,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的发展目前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因此,加快出口信用保险业的立法工作,使出口信用保险做到有法可依是规范和促进出口信用保险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2.消费信贷保险业的发展状况。

我国消费信贷发展十分迅速,成为商业银行增长较快的贷款之一。目前我国消费信贷主要集中在个人住房消费信贷,汽车和助学消费信贷等方面,其中住房消费贷款占绝对重要地位。2000年上半年,个人消费信贷达2500亿元,而个人住房贷款达2130亿元左右。消费信贷市场的顺利发展必须有保险业的积极参与,化解信用风险。以美国为例,1991年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中各类抵押债务占GNP的68%左右。美国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之所以如此发达与美国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的发展是分不开的。因为,首先美国建立了政府机构担保与私营保险相结合的完善的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机制。政府抵押担保机构有联邦住房管理局(FHA)和退伍军人管理局(VA)。私营保险机构与政府抵押担保各占住房抵押保险市场的一半左右。据《1997—1998年度美国抵押保险公司协会统计汇编》,私营保险的市场份额1993年占53.1%,1994年为48.2%,1995年为61.3%,1996年为54.7%。其次,美国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市场的担保比例高,经营方式灵活。联邦住房管理局(FHA)针对低收入家庭提供100%的贷款担保,贷款人首付5%的房款就可以得到30年期的银行住房抵押贷款,有力地促进了美国房地产业的发展。而且美国有综合性的多品种房地产保险与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一起在美国房地产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相对而言,我国消费信贷保险市场,尤其是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市场的发展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首先,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住房抵押贷款和房地产保险的良性运转机制。住房制度改革滞后,缺乏有效的金融工具启动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消费需求。导致一方面是商品房闲置,另一方面是居民的住房面积严重不足。其次,保险机构没有在信贷市场上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违约风险缺乏有效的防范机制。目前,我国住房抵押贷款条件苛刻,交易成本高,贷款期限短,不能有效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同时与成熟的房地产市场国家相比,我国与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相配套的房地产保险品种较少。房屋产权保险,抵押保险,委托保险等险种市场目前还是空白。

3.其他信用保险业的发展状况。

由于我国相应的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以及缺乏完备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信用保险业的发展尚处于萌芽阶段。出口信用保险,住房及汽车消费贷款保险之外的信用保险业仍是有待开发的领域。但是由于信用保险业的发展对其他行业如出口、房地产、汽车等市场的发展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积极发展信用保险对完善市场经济体系,促进经济发展意义十分重大。

三、促进我国信用保险业发展的途径

信用保险的发展有赖于我国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构建,而信用保险业的发展本身又会促进我国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构建。在目前我国信用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发展我国的信用保险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建立我国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目前我国不仅是缺乏个人信用的商业保险及个人信用评估和管理体系,而且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尚没有建立起来。而完善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社会信用作为市场经济的行为规范,贯穿于社会交易行为之中,促进交易效率的提高和市场规模的扩大,保证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完善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是由以下几方面组成的统一整体:

一是企业信用管理体系。企业信用管理体系主要由企业资信调查报告和企业资信数据库构成。以美国为例,美国的Dun&BradstreetCorp拥有近5700万家企业的信用档案,每一企业都有与其他企业相区别的ID身份号码。这样客户就可以通过电脑实时检索企业的信用信息。我国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构建也应参照美国的作法,象个人存款实名制一样,企业的帐户和信用往来也应实行“实名制”,通过互联网建立企业资信数据库,彻底杜绝如多头开户等行为。这样就节约了企业信用评估和管理成本。对政府监管当局来说,也节约了监管成本。

二是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目前我国的个人信用环境和信用秩序十分混乱,个人信用观念淡薄,这种信用危机严重制约了消费信贷的发展。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建立应与个人信贷结合起来,采取个人信用调查与消费者自主申请相结合的形成,完善个人信用评估方法,逐渐建立个人信用数据库。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建立将会强化个人信用意识,规范信用秩序。

三是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及相应的立法。政府作为制度供给者应加强立法工作,为信用制度的建立制定法律规范。随着我国经济开放程度的提高,以及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推进。规模企业信息的披露和加强对企业的监管显得十分重要。同时,由于人的机会主义倾向,政府作为拥有暴力潜能的第三方建立一定的惩罚机制,增加违约成本,对维护信用制度的良性运转是必不可少的。目前我国除保密法以外,对企业资信数据的开放度缺乏法律界定和规范,不利于我国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建立。

四是发达的社会信用管理行业。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数据的收集和管理需要花费大量的搜寻成本。而相应的中介服务行业的发展,可以降低搜寻成本,提高市场交易效率。

2.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的出口信用保险及出口信贷担保制度,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出口信用保险具有高风险性和很强的外部性,纯商业性的保险机构无法独立承担风险,而其本身对促进出口和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出口信用保险一般作为政策性保险,由政府给以一定的支持,以降低经济主体的风险和保险费率,促进出口。目前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尚没有形成完善的体制,国家专项基金数额过少,费率过高,导致投保成本高,投保比例过低。

3.尽快建立完善的抵押贷款保险体制。

就住房抵押贷款而言,建立针对中低收人家庭的住房抵押贷款政府担保制度和商业化的保险制度,一方面可以改善全民的居住条件,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另一方面可以启动房地产市场,带动经济发展。据上海社会科学院1981年的投入产出研究,我国在住宅上每增加1亿元投资,可带动其他23个相关产业增加1.479亿元投入,直接和间接带动的产业有60多个。当前住房抵押贷款及其他消费贷款保险发展的主要障碍是缺乏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及信用风险的评估和防范经验。

4.加快社会信用管理和信用保险的立法工作。

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消费信贷保险等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过于简略,无法满足经济发展需要。其他如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汽车信贷保险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民法》,《商法》的相应规定和保险法一样,过于简略,且缺乏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