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6 15:40:26
导语:在现代法治论文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作者:张旗 单位: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大学生没有将学习到的法律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的机会,了解到的法律知识非常有限,很难将其运用到实践中,无法树立基本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淡薄。师资力量薄弱,缺少心理健康教育辅助大多数高校的法律基础课程教师是由德育教育人员,甚至高校行政人员担任或兼任的。他们大部分并未受过系统化的专业理论训练,也没有解决法律问题的实践,这些都直接导致了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效果不能达到教学要求。大学生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的确立时期,思想尚未完全成熟和自主。普及法律基础课程,虽然能使大学生短时间内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但这种浅层次的法律知识的灌输并没有真正内化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法的精神和价值并没有被学生完全理解,其思想意识中缺少公平、正义等基本法律理念,更谈不上对法律的信仰。当这些问题与社会化的协调发展发生矛盾冲突后,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调和排解,就会影响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所以法制教育尚需要心理健康教育的辅助,才能达到良好的效果,但目前很少有高校开展专门的心理健康辅导。近年来,大学生因心理问题导致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增多,恶性极端事件不时见诸报端,引发了社会对高校法制教育的思考和质疑,没有完善的心理健康教育应该是原因之一。
大学教育的目的不只是知识的传承,而是对于大学生求知、做人、做事等综合素质和人文精神的培养,因此在专业教育的同时,必须重视加强法制教育,实现精神道德和科学知识的均衡发展。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对于大学生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的培养,应该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法律基础课程包含法律知识和法律知识的运用两部分。根据法律基础课实践性强这一特点,必须加强并且重点突出法律基础课程的实践性教学,采用启发式、讨论式、案例教学法,突出学生在该课程中的主体地位,还可以通过模拟法庭式教学,开展法制讲座、法律咨询等社会活动,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养成追求真理和善良的品格。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大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主要场所是大学校园,而经过长期沉淀的校园精神和校园文化氛围具有潜在的渗透性和浓厚的感染性,直接影响着大学生的身心健康。应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弘扬民主和法治精神,建立完善的校园管理制度,使大学生在校园内的学习生活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错必究。应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保证学生在校园建设和问题处理时的发言权和参与决策权。同时,应加强校风和学风建设,可以与司法部门配合,请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针对大学生的特点开展专门的法制讲座或专题讨论,营造出浓厚的校园法律文化氛围。加强法律课教师的培养法制教育是一项对政治性、理论性、知识性、实践性要求很高的综合性教育,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法律基础课程教师队伍水平的提高,是开展法制教育的关键。法律基础课程教师不仅要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养,还要深谙学校教育规律和青年学生的成长规律。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专、兼、聘等多种形式,建立适合本校教学发展实情的教师队伍,以保证法制教育师资队伍的教学水准。
开展心理咨询和辅导当今国际国内社会形势复杂多变,人们受到多元化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念和思想伦理观念的冲击。由于大学生活而导致的学习环境、学习方式、人际交往、自我评价等方面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大学生的心理健康,这又更直接影响了大学生学习知识和适应社会的能力。法制教育作为人文教育的一方面,与心理健康辅导相结合,会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果高校能广泛开展心理咨询和辅导,在大学生出现不良情绪时,可以通过心理辅导的方式来疏导和排解,就能预防和避免大学生因心理问题等而导致的违法犯罪行为,从而有效巩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成果。当然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的培养,不能单单靠几堂法律基础课程实现,专业教育与法制教育的有机结合,更有利于增加学生学法的实效性。高校学生法制教育任重而道远,需要高校教育人员和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和共同努力。
随着时代的发展,思想政治教育的方法也应该不断进行自我创新,以不断适应新时期社会发展的需要,这不仅是思想政治教育自身的规律所决定的,也是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所要求的。
1.现代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改革是思想政治教育规律的内在要求。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必须遵循自身的发展规律,一定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决定于一定的思想政治教育规律,是由其所处的时代条件下的教育环境、教育者和受教者等多方情况的综合因素作用下形成的。”随着我国的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现有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所依存的教育环境,包括政治、经济、思想和文化等因素已经发生巨大的变化,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等也相应地产生了深刻的变动。因此,思想政治教育的发展规律亦要求必须根据新时期社会发展的需求、相应的教育环境以及教育主体的思想实际,坚持探索和创新相适应的教育方法,以提高教育过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最大化地实现既定的教育目标。
2.现代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改革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改善教育效果的有利契机。
一方面,在全球化浪潮中,国际交往的持续深入为我们吸收、借鉴西方先进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开辟了广阔的渠道。同时西方极力通过各种手段向我们渗透其价值理念、意识形态,也使我国当前思想政治教育面临严峻的挑战。另一方面,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以互联网和手机媒体为代表的新媒体逐渐成为人们新的认知方式和行为方式。由此,新媒体应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努力开辟和占领的新领域。同时新媒体技术的应用,也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供了全新的平台和可供利用的丰富资源。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批判吸收、运用先进的经验和技术来实现现代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改革是时代的要求。
二、现代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改革的原则
思想教育方法的改革与创新并不是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现代思想教育方法的改革也必须遵循一些现代社会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以人为本的主体性原则。
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改革与创新以人为本的主体性原则,最根本的要求是要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第一要义,同时要树立做法人性化、过程主体化、目标为人化的教育理念,从而增强方法的亲和力、过程的凝聚力以及结果的影响力,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最终教育目标。
2.互动共进的平等性原则。
“平等性原则的互动共进就是教育主体双方具有独立的人格、地位,以平等的身份进行多方位、多维度的交流与对话,并努力形成思想和情感的共鸣。”要实现现代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改革,就必须尊重和利用主客体平等互动的原则,促进教育主客体的角色交互,扎实地推动互动交流的实际进程,以形成在平等互动基础上的有效疏导和监管,形成教育的强大合力。
3.“灌”“渗”并举的有效性原则。
有效性是现代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改革的出发点也是落脚点。有效性原则要求摆脱传统的流于形式空泛的灌输式教育,转而将有效灌输和全方位的隐性渗透结合在一起。在教育过程中,既要进行理论上的灌输,同时也要进行思想上的渗透,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渗透到受教育者生活的各个方面,弱化或消除教育对象的抵触、反感情绪,充分调动受教育者的主动性与内在因素,充分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促进教育成效的最大化。
4.技术先行的优化性原则。
互联网、手机媒体等新媒体“对于思想政治教育来说,既是技术载体,又是存在空间,还是服务对象。”因此,坚持技术先行的优化性原则是现代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改革的时代要求。坚持这一原则,就是要积极有效地利用新媒体技术来开拓思想政治教育的渠道和平台,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性。
三、现代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改革的具体路径
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是教育者为了实现既定的教育目标和教育任务所采取的方式与手段,它包括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因此,现代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改革应该从改革教育者的思维方式、教育者与教育对象的关系、教育活动的形式与手段这三个方面展开。
1.强化教育者的系统性思维,营造浓郁的人文关怀的教育氛围。
“思维模式决定行为模式,观念决定方式,所以只有树立正确的现代思维方式,更新教育理念,才能为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改革指明方向。”所谓的正确的现代思维方式应是有别于传统单一、被动思维方式的,是一种兼具人本、发展、超前意识的系统性思维。现代思想政治教育的系统性思维,首先要求教育者坚持人本教育观,转变教育主导的地位,放眼受教育者的发展需要,树立教育主体双方的平等性,尊重受教育者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倡导发挥其能动性与创造性。其次,要根据他们所处的教育阶段和教育环境所特有的身心特征、社会地位、生活状况等情况,并留心和关注他们思想、行为的新特点,用发展和超前的眼光,预测和关注其动态发展,及时有效地采取突发性、群体性的危机干预的方法,在促进思想政治教育社会目标有效实现的同时,也为个人的全面发展提供教育环境和人文关怀。
2.建立教育主体间的多边互动,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亲和力。
思想政治教育离不开口头宣传,但长期以来这种口头宣传大多仅停留在教育者对教育对象的单向灌输,造成了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流于“我说你听”的模式。而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应该尊重受教育者的独立性特征,赋予参与教育过程的施(教)受(生)双方以同样的主体地位,以多边互动的活动方式共同推动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进程。因此,现代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改革应致力于提倡“教育者之间的互动、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互动、受教育者之间的互动”。在教育者之间的互动中,思想政治教育者应注重与本学科以及其他学科的同行进行互动、交流,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养,并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增强自己运用新媒体的能力,更好地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服务。而在加强与受教育者的互动中,教育者应该以平等的身份融入受教育者,适时运用多样化的沟通方式对其进行正面引导并鼓励受教育者积极地进行反馈和建议;同时也要注重“身教”,发挥教育者的人格魅力和示范力量,用实际行动来引起受教育者的共鸣。此外,还应努力建设各种渠道或以不同的教育载体,打造教育者之间相互交流的平台,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让教育者在平等的互动、切磋中感受到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并逐步实现内化。
3.坚持教育活动的“灌”“渗”结合,提升思想政治教育效果的持久性。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 现代价值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要特征
中国传统的政治思想以儒家思想为主体,在今后几千年的发展中,又融合了法家、道家以及佛家的思想,最K形成了以“礼制”为核心的、独特的法律文化。其主要特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家族本位、伦理中心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 人们的行为必须维护家族的利益,符合伦理的要求。家族主义是指个人的行为必须以家族和家族利益为目的,个人必须服从于家族。张晋藩先生认为:“中国古代社会是沿着由家而国的途径进入阶级社会的,因而宗法血缘关系对于社会的许多方面都有着强烈的影响,尤其是宗法与政治的高度结合,造成家国一体、亲贵合一的特有体制。”家法与国法不仅在本质上一到致,而且适用时想通,凡属违犯国法的行为定为家法所严禁,反之,违反家法的行为也必定为国法所不容,由家法与国法共同组成的传统法律,是中国所独有的。伦理中心是对人们在血缘、辈份方面作出的规定, 也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得体的标准。人一出生, 就陷入一个由血缘和地缘共同编织的人际关系的网络中, 这个网络构成了人们生活、劳动、交往的大致范围, 亲属关系成为人们主要的社会关系,亲情义务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方面,作为家庭成员,他们在严密的伦理关系的束缚下,几乎是做为家长的附属物而存在,年长的对年幼的具有强制的权力, 这是血缘社会的基础。
(二)礼法互补,差序格局
中国古代最早的“礼”是原始社会祭祀的一种宗教仪式,随着社会的发展,“礼”包含的内容越来越多,涉及到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由于“礼”的主要功能在于“别贵贱”、“序尊卑,确定了“尊尊、亲亲、长长、男女有别”的宗法等级秩序。这样就有了一定的约束功能,因此受到统治者的青睐。经过长期的演变,“礼”就由原来单纯的风俗习惯演变成了规范人与人之间行为规范,人人必须遵循,“礼”就逐渐有了法律的作用,后来就以国家制度的形式规定下来便有了强制性。可以这样说,“礼”是法的核心内容,法只是“礼”的外在表现形式。
需要指出的是传统社会中的“礼”并不是一视同仁的,因血缘和地缘的不同,“礼”本身也呈现出一定的层次性。“它是以因人而异的等差性为特征的,它的作用就是论证等差的秩序和结构的合理性,并使之固定化、永久化。”礼的等差性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人际关系中的等差性,人和人的血缘不同,亲疏关系也就不同。这种以自己为中心所形成的有远有近的关系,就形成了所谓的“差序格局”, 差序格局具有极强的伸缩性,会随着位于中心的人的地位而有所变化,但无论怎么变化,以自己为中心的格局却始终不会改变。
(三)无讼是求, 道德教化
无讼”理念提倡谦和、无争、互让互爱、道德教化,包含了适应当时社会的和谐价值。首先,和谐是“无讼”理念追求的最高价值理想,也是调解最终的追求目标。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在社会关系中协调与和睦是第一位的。民众往往以争讼为道德败坏的标志,以无讼为教化有道的标志。其次,古代中国人以讼为凶,以和为贵。传统的中国社会是以乡土社会为主的熟人社会。民众消极的诉讼观念使人们不愿用国家公权力来解决各种纠纷。在熟人社会中,民众处于相互依存的社会关系中,而法律所能处理的法律关系只是其中的某一方面或一小部分,其他方面的社会关系则往往被排除在外。因此,儒家所憧憬的理想社会是人们各守本分、和睦相处,不为私利而争斗,每个社会成员都能享受良好的社会秩序所带来的实惠和福利,这种和谐、安定、平静、有序的社会状态一直是中国人所崇尚和追求的。“无讼”作为和谐的表象和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自然也为人们所想往。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
通过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研习,我们不仅可以从中找出其在历史发展中出现的合理性和曾具有的积极作用,而且也可以从中领会到许多值得现在及将来借鉴的东西。
(一)“重义轻利”与现代社会的义利取向
儒家的义利观集中体现在“见利思义”和“义以生利”这两个观点上。“见利思义”,即是当一个君子面临利益关系时,要以是否合乎“义”为标准,来判断是否获得或占有这些“利”。这是一个基本的道德自律原则。这就是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否则就是“见利忘义”。对于那些损害他人和社会道德准则的获利机会,则一个正直的君子应摒弃的。
目前,我国已逐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给人们的物质生活带来了巨大变化的同时,也给人们的思想带来了深刻的影响。一方面,它改变了人们的思想观念,人们可以充分的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尽可能地创造更多的财富和更大的价值。另一方面,也由于经济的发展和制度的不协调性,市场经济在发展初期还具有盲目性。市场经济提供的宽松的环境容易导致人们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甚至等腐败现象的出现。这些都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我们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中需要重视的。在追求最大限度的“利”的同时,必须遵循一定的“义”的规范,达到了这个标准的经济行为就是将“义”与“利”统一的行为,就是合乎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行为。
(二)“无讼息争”与现代社会的调解机制
应当承认的是,诞生于儒家背景下的“无讼”思想有它的历史局限性,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古代法学的不发达等等。这些缺陷无疑对当代的法制现代化是不利的,但是其中所蕴含的追求和谐的精神仍具有现代价值。“无讼”就是中国传统社会中人们对于秩序和稳定追求的集中体现。当前的中国社会正处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时期,原有的经济政治体制正在慢慢的瓦解,但是新的体制还没有完全的建立起来,调节人们之间利益的标准并没有完全的形成,这本身就是一个矛盾丛生的时期,因此,稳定就成为了压倒一切的中心任务。在这种情况下,传统文化中所追求的秩序价值就有了现实的意义。
我国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是人民群众的创举,也是我国古代的调解制度的一种继承和发扬。通过一些社会组织或是有资历的人充当“法院”的角色,进行调解解决一些社会纠纷,不仅可以维护当事人原本良好的人际关系,更重要的可以防止矛盾的进一步激化,达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目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大大减轻了司法机关的压力,节省了司法资源。
(三)“民本思想”与现代社会的以人为本
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民本思想主要体现在重民、贵民、安民、恤民、忧民、亲民、爱民等方面。告诫统治者只有以民为本,做一个贤明的君主,才能得到老百姓的爱戴和尊重,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一旦统治者“失德”,就没有资格也不符合“天意'来完成统治,新的、道德高尚的统治者也必然会取而代之。
如今我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我党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因此,我们在践行群众路线中要重视发挥传统民本文化的作用,借鉴弘扬传统的民本思想,古为今用,得出有益的启示,用新时代君子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对待群众,树立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和威信,用真情实感去爱民,启发我们一切为群众着想,重视民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狠刹“”,防患于未然,做到为民务实清廉,不断提高执政能力,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实现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参考文献:
近年来,随着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兴起,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在我国获得快速发展。各保险公司纷纷开办住房和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一时间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市场热闹纷繁。但是,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形势急转直下。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开始暴露,保险公司面临的业务风险开始显现。如某财产保险公司从2001年开始经营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截止2003年5月底,累计保费收入1872万元,累计赔款459万元,赔付率24.5%。逾期贷款3296万元,占保费收入的176.1%,其中逾期3个月以上的贷款达2515万元。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严重影响到保险公司的持续经营和健康发展,一些公司被迫全面收缩相关业务。人保、天安公司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清理整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平安产险公司也在近日对部分地区的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亮起黄牌。
一、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发展面临的障碍
几年前还是人人争抢的“香饽饽”怎么忽然就变成了“鸡肋”呢?问题是多方面的:社会信用基础薄弱,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银行盲目竞争,违规发放个人消费贷款,放松对房地产公司和车行的资信调查;产品设计存在缺陷,风险责任不对称等。但笔者认为,真正的问题却是来自保险公司自身,就是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风险认识不足,业务管理不严格,市场运作不规范,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淡薄。由于管理缺失产生的风险才是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
(一)保险公司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风险认识不足,风险管理缺乏长期观念。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属于高风险业务,而且业务周期长,短则2、3年,最长可达30年,期间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风险具有巨大性和滞后性特征。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风险的特殊性,要求保险公司对业务管理和风险安排要有长期思想,业务经营要立足长远,要正确把握经济发展的基本趋势和周期性特点,要妥善处理短期利益和长期目标之间的关系。
目前,保险公司在经营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过程中,普遍存在重短期利益(即保费收入)、重市场拓展,轻业务管理、轻市场研究的现象,缺乏严谨、科学的经营理念,不能全面地认识和分析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经营环境,为公司的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带来潜在隐患。如一些基层公司只看到目前房地产业形势一片大好,居民购房踊跃,房价节节攀升的表面现象,而没有把房地产业纳入到整个经济发展的全局中来分析,也没有和当地的经济发展形势结合起来分析,更没有意识到房地产业出现的投资增幅过高、商品房空置面积增加、房价上涨过快以及低价位住房供不应求和高档住宅空置较多等结构性问题,对房地产项目不做分析、不加区分,眉毛胡子一把抓,盲目扩大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最近,人民银行发出通知,要求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国务院也于近日提出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就是对房地产业投资过热、出现泡沫现象的一种警示,应当引起保险公司的高度重视。
(二)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淡薄,不正当竞争现象严重,市场秩序混乱。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主要依靠银行开展,业务一般占业务总量的90%以上。因此,与银行的合作就成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拓展的主要环节。目前,各保险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基本上都是采取“协议+条款”的方式进行。
由于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不强以及对渠道的过度依赖,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经营过程中违规现象严重。保险公司普遍存在不严格执行标准条款费率的情况,违规与银行签定“不平等”协议,将本应由银行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保险公司自己承担,由此产生了巨大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1.扩大保险责任范围,将意外伤害和疾病责任扩展为履约责任。如某保险公司条款本来只将投保人因意外事故或因疾病死亡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继续履行还款义务作为保险责任,扩展后变为只要投保人连续三个月末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即为保险责任。
2.缩减责任免除,取消免赔额。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是保护保险人利益、防止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道德风险的重要内容。缩减责任免除就是变相扩大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减轻或降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道德约束,增加了保险人面临的道德风险。同时,取消免赔额弱化了被保险人的风险责任意识,造成被保险人的风险责任缺位。
3.降低费率,一般在标准费率基础上下浮30%左右。
4.降低首付款比例甚至零首付。设定一定比例的首付款是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风险控制的一种有效手段。对不同信用度的人群和不同风险度的业务,保险公司通过提高或降低首付款比例进行调节,可以有效地控制风险。降低首付款比例甚至取消首付款要求,直接增加了保险公司的业务风险、加大了风险管理难度。
5.高额手续费,以及由此产生的退保风险。保险公司在办理住房和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时,一般一并承保房屋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且一次性收取保费,按协议支付商手续费。据了解,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手续费为10%—15%左右,房屋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手续费为20%~30%,一般以现金形式坐扣。如果投保人提前偿还银行贷款后提前办理相关保证保险的退保,或者投保人在获得银行贷款后提前办理房屋保险或机动车辆保险的退保,保险公司将面临直接的经济损失。如果这种情况集中发生,保险公司该业务项下当期的保费收入甚至不足以支付退保费,出现“红字”保费。巨大的支付压力将给公司的正常经营带来困难,并可能由此造成巨额亏损。
(三)保险公司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管理不严格、控制能力不强、措施落实不到位。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风险的产生是多方面的,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具备较强的风险管理能力。目前,各公司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均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了业务操作流程,加大了业务培训力度,采取授权经营、集中管理等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从掌握的情况看,一些基层公司风险意识不强、管理粗放,没有把风险管理容人业务管理的各个环节,有关规章制度不健全且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
如对商的管理,迁就的多、制约的少,没有建立起相应的管理制度。不仅没有很好地研究环节的风险控制,反而通过协议将银行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转移给保险公司自己承担,造成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经营过程中银行的风险责任缺位,从而进一步弱化了银行的责任意识。对投保人的资信调查是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一方面,目前我国社会信用的基础十分薄弱,经济活动中信用缺失现象严重,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体系尚未建立,为保险公司开展信用资信调查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另一方面,一些公司有制度不执行或执行不坚决,工作不够扎实、细致,相关制度不能得到很好地落实,调查程序流于形式。如一些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员工、亲属以个人购房名义或通过虚增楼房面积、虚增楼层骗取银行个人住房消费贷款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一些犯罪分子勾结不法车行,利用假身份证骗取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等。这些情况时有发生,说明保险公司在资信调查环节仍然存在较大漏洞。
二、加强管理,促进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发展
(一)要提高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重要性的认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在业务总量中占的比例较低,未引起有关方面足够的关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所具有的促进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作用未得到充分的发挥;消费信贷保证保险风险的巨大性和滞后性也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保险界应加强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研究和分析,要站在经济全局的高度,认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在促进经济增长、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的作用;要站在保险业发展的高度,分析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自身的发展前景以及对保险业发展的带动作用;要站在防范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高度,提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加强和改善业务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增强做好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责任感。
(二)要强化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目前,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在管理环节产生的,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主要风险是管理风险。因此,加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管理,是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重要环节和有效手段。
1.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风险点多,业务环节多,操作程序复杂。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操作流程是业务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证。保险公司要充分认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风险的多样性,在商的选择、投保人的资信调查、逾期贷款的跟踪管理和追偿等各个环节都要健全管理制度,加强业务人员的培训,落实责任制,彻底改变制度不健全、管理粗放、责任不到位的状况。
2.授权经营、集中管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属于高风险业务,要求具备较高的风险管理能力。授权经营、集中管理是一种有效控制风险的经营模式选择。分级授权经营,由上级公司按照统一标准对下级公司经营该业务的资质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允许具备条件的公司开办此业务;业务管理则集中到省级分公司,应开发专门的业务管理系统、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负责核保、核赔、债权追偿等具体管理工作。
3.加强对商和销售商的管理,认真做好资信调查工作。要加强对商和销售商的业务宣导,提高其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作用的认识,端正经营思想和行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是商、销售商扩大经营规模,增加销售收入的重要手段,也是商、销售商防范经营风险的重要措施。保险公司和商、销售商之间是平等互利的合作伙伴关系,应相互尊重共同发展。资信调查工作是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风险控制的重要节点。要充分利用社会上公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资信平台开展资信调查,尽可能地扩大对投保人信息的采集范围,确保信用评级的科学性、客观性。同时,应加强各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4.加强市场研究,及时总结经验,调整经营策略。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属于新兴业务,保险公司业务数据积累不够充分、管理经验不足。加强对银行消费信贷业务和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市场的研究,及时发现和总结业务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调整公司经营理念和经营行为,可以有效地防止风险的扩大。例如通过对发生赔案的业务进行分析发现,法人类、营运类、工程机械类业务的出险率高,保险公司可以采取细分客户群、提高首付款比例和担保条件、限制抵押物用途等方式来预防和降低可能由此产生的风险。
最近,她在美国一个大城市的“唐人街”实地调查,发现在唐人街生活的中国人,并没有因为来到美国这个法治国家后有所改变,暂且不论黑帮、人蛇、贩毒和谋杀这类恶性事件,日常生活里的偷税漏税、拒签劳动合同、损害公共卫生、违章房屋建筑等比比皆是。由此,她进一步证实了自己的“远见”。她这篇即将出炉的论文的结论是:中国人无论生活在哪里,血液里都没有自觉守法的基因。法治社会可能与中国人无缘。
我非常认真地告诉她,这个结论有点儿幼稚,甚至有些荒谬。
众所周知,唐人街最初由清末众多廉价劳工背井离乡聚居而成。唐人街上的“唐人”虽然居住地是美国,但长期以来主要的生活语言既不是英语,也不是国语,而是带有广东台山口音的方言。尽管唐人街的经济、文化状况近年来已有很多改观,但仍然如同一个个严重先天不足的“飞地”,成为现代社会中的“孤岛”。
今天的唐人街,已经成为一个“景点”,西方国家的很多人至今都还将唐人街视为现代中国的模板。多年来,不少中国留学生都曾有过被西方人误认为是日本人的经历。原因就是,西方人认为:“Youdon’tlooklikepeople,mChinatown(因为你和唐人街的人不一样)”。
其实,早年第一代华人移民的后代,大多已经离开了唐人街,有些人甚至深深地融入了当地的主流社会。比如,刚刚携带家眷抵达北京履任的美国新任驻华大使骆家辉,就是早年唐人街上广东人的第三代华裔。100年前,他的祖父漂洋过海从广东台山来到美国的华盛顿州。100年后,这位早年华侨的孙子成了这个州的州长。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骆家辉尽管长着一张中国人面孔,血管里也流淌着中国祖先的血液,但他的思维方式早已经是个地地道道的美国人,期待他格外“偏爱”中国的想法千万不要太多。
多少年来,全球华人心底苦闷的是:中华传统文化中的集权官僚、血缘宗法、人情世故以及凌驾法治的泛道德思维方式等等,与讲究社会契约、强调权利与义务的法治究竟能否接轨?或者,以华人的公民素质,有没有资格实行成熟的法治?
显然,海外的唐人街并不是最理想的试验场。我建议这位年轻的女留学生,是否可将目光看得更宽远些――超越“唐人街”的视角,看看美国硅谷地区的中国新移民聚集的小城镇;看看已经成为中国一个特别行政区的香港;看看我们从小跟大人一起唱着歌“一定要去解放”的台湾;看看东南亚那个以华人为主要居民的新加坡。
有一位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学生,毕业后去了香港工作。她在自己的博客里真诚地告诉人们:“每次当我过了罗湖桥踏上香港土地,就发现人们自然不会随地抛垃圾、不乱穿马路,人们走在路上,总会依照道路规则,极少看到随地吐痰的人。”她最后写道:“守法,是香港社会的最高道德观。”
这位女生的话,正道出香港不变的核心价值。香港最重要的资产是什么?一言以蔽之,就是法治。这里也曾经是一个荒芜的难民聚集地,但是法治的种子已经在这个终年闷热潮湿的城市里生根、发芽和结果。在苦涩和曲折的历史进程里,我们可以看见香港华人对理性和文明付出的深沉努力。
其实,所谓法治并不只是法官、检察官、警察还有廉政公署,也并不只是填写好选票然后将其投入票箱,法治是一种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法治像是人们每天呼吸的空气,像是常人举手投足的教养,像是无处不在的空间,常常无形地融化在生活点滴里。
论文关键词 法治社会 民间规范 呼吸空间
历经数十年,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逐渐健全,但是在这个大变革时代,我国法治建设一味高歌猛进的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民众集体对抗司法,厌讼不信任司法及法律规避现象层出不穷。我国法治的发展离不开正视中国民间社会上千年传统规范的地位,中国特色的法治之路任重而道远。
一、本土属性角度下法治的内涵
“中国现代法治不可能只是一套细密的文字法规加一套严格的司法体系,而是与亿万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心态以及行为相联系的;要建立法治,在一个维度上看,就是要重新建立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对他人行为的确定预期”。 法治强调的就是预期的稳定,及秩序的建立,法治不是简单的法律规则的制定,也不是已制定的法律规则得到了没有偏废的一体遵行,法治强调的是一种规范有序的良性的社会运行状态,在这里人们的自由、尊严等权利能得到保障,法治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其是一种社会有序的存续状态,不能仅从工具性价值方面考虑。“而社会生活的秩序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而且也不应当仅仅由国家制定的法律构成的。”所以不要“误以为现代法治必定要或总是要以制定法为中心。社会中的习惯、道德、惯例、风俗等从来都是一个社会的秩序和制度的一部分,因此也是其法治的构成部分,并且是不可缺少的部分”。所以法治建设并不能完全寄托于立法,不能将法治建设简单的搞成一种造法运动,法治作为国家进入社会的一种方式,在强调国家通过立法进入社会,重构秩序的同时,也要考虑社会对立法的内在亲和力,否则法也就是一纸空文。所以中国法治就应当具有中国本土属性,要接地气,不能继续持制定法对民间规范傲慢与偏见的态度。而国家制定法以外的对社会纠纷解决、人们行为模式预设和社会有序秩序塑造和维护方面有利的相关规则可统称为民间法,具体包括民间传统,习俗,规矩等。所以中国法治内涵中应当有民间法的一席之地。
二、民间法的存续状态
既然民间法是我国法治内涵中的应有之义,那么首先有必要了解民间法在社会中的具体存续状态。
我国古代社会是一种国家,社会两分的社会。谢晖教授说:国家和社会两分:人类社会进化的一个基本事实,由此看出似乎不同地域的社会都有这种现象。“最早提出这个理论的是德国哲学家黑格尔,他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提出了两个不同概念:一个是政治国家,一个是市民社会。他认为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是两个不同的领域。政治国家代表的是国家政权机器,市民社会代表的是市民的经济生活领域”。在中国那么就是政治国家和乡土社会的两分。这个想法在史学领域也有相似的声音,黄仁宇先生在其《现代中国的历程》中提及近代中国社会呈现“三明治”状态,实际也就是说中国传统社会两分状态。这倒不是人为为之,由于我国古代社会早熟,在相对治理手段落后的情况下统治着极为广大的区域,国家颁布法并不能完全触及社会最底层,这是由于国家政权触角有限所致,这样不同的等级适用不同的行为规范和不同的约束机制使得中国社会当然的两分,出现两种社会存在形式。
我国社会的长期两分状态,和儒家思想上千年的绝对统治,使得我国乡土社会能够平静的持续发展,存在于其中的民间规范也日积月累形成力量非常强大的传统或者习俗,规范着民间的所有活动,乡土社会的运行模式也由这些传统和习俗来塑造。乡土社会也就是个熟人社会“在一个熟人社会中,我们会得到从心所欲而不逾规矩的自由。规矩不是法律,规矩是‘习’出来的礼俗”。民间经验的代代传承使得这些礼俗至今仍旧在我国农村地区有极深厚的影响,甚至在那些城镇化扩张地区的“城镇居民”,他们实际就是住在城镇中的农民,保持了其固有的生活模式和观念。老百姓只知道这么做,而不懂为何这么做,当依现代法换个做法时,他们便出现困惑,甚至抵触。从很多现实案例中可以看出来,礼俗或者传统,或者所谓的民间法在中国当前社会特别是社会基层仍大有市场,其影响力并不是曾近的一句革命口号就能打破和现在大力推崇的法治标语能代替的。
所以法治内涵吸纳民间法是有现实价值的,这并不是现代法治对民间法的妥协,而是一种尊重和对中国基层社会深度审视的选择。
三、法治内涵吸纳民间法的价值权衡
法治内涵吸纳民间法有利有弊,也具有操作的困难性,可综合分析可知,法治对民间法的吸纳是必须和可行的。首先,从我国社会这个变革时代在这个破立过渡时期是需要民间法来支持的;其次,民间法作为传统智慧的结晶是具有比制定法独特的社会功能的;再次,在稳定大于一切的前提下,对民间法的吸纳更有利于社会的变革,阻力会变小,这也是对国际竞争的内部力量支持。
1.从大清律的废除,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颁布,再到法治目标的提出,中国社会,中国法制无时不刻地处于变革当中,废除旧法统,出台新法律。而法律是用来规范社会运行模式的工具,法律变,社会基本形态也随之而变,要革命,进步,去旧出新是必须的,但是“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多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或建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有一番改革。
中国民间旧的乡土秩序历经上千年,其教化影响已然深入人心,已然变成人们不加思考而照旧的思维习惯,它的打破和根除并不容易。从的“反传统”,到的“破四旧”,都是处于对社会旧秩序的“破”的阶段,“它的实际效果,只是在文化上破坏了一个旧世界,但并没有帮助建立起那个雄心勃勃的新世界”,真正进入“立”的阶段应该是改革开放经济腾飞后的事。我国当前社会形态还处于这个“破”、“立”的过渡时期。在这个社会运行模式大变革时代,民众面临何去何从的两难抉择,一边是上千年的众人从内心认可,大家一致遵守的规矩,一边是国家颁布的法令,选择前者,于法不合,选择后者于理不合,心中难服。而若强行推行制定法令,完全取缔旧的民间规范也就是习俗规矩,那么民众势必心中不服,其结果是要么规避,要么集体抵制,这样的结果非但没有达到解决纠纷维护权利,塑造社会新运行秩序的目的,反而出现民心无所依的迷茫和混乱,进而致使法律威严下降,于法治建设不利。更何况在有的方面法律并不宜过多介入,应该留给人们理性选择的“传统”去处理。
2.传统、习俗或规矩是人们理性选择的结果,是理性的积累,是中国人实践智慧的积淀。也就是这些个传统、习俗、规矩维持了中国基层社会上千年的运行和有序,上千年存续历史就说明了它们是有价值的事物,是值得重视的事物。在这个社会矛盾纷繁复杂,法治成本越来越高的时代,我们应该重新审视这些民间规范,它们对于我国法治的建设是可利用的,并不是唯有铲除这一条路。
有的社会事务也并不是司法必须干涉的,有时甚至出现过犹不及的现象。司法专门化并不是要求事无巨细都有法律过问,实际它要求的是司法机关在社会中要有所为,还有有所不为。“当司法机构以积极的态度参与社会活动时并过度深入,它所代表的法律力量与社会中的其他力量必然发生冲突。因为社会生活本身并不存在明确实在的区分法律与政治、法律与道德、法律与经济的界限;至少在许多方面这些社会生活领域是交叉、重叠、互相嵌合的”。而“法律的基本要求是权威性。而在相当领域的某些案件里,社会不允许法律独享这种权威。在这种情况下民间规范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单纯追求纸面上的法治,而硬性用法律代替有价值的民间规范,致使纠纷解决了,而事实上事情却没有解决,更而造成秩序的不可预期,法律权威也因之下降,这显然不是人们心目中追求的法治。
有法无德,易使人之大部心智游离;有德无法,放纵至恶之徒为非作歹,唯德法兼备,正社会之风,助国之昌荣。
[-找文章到网]古往今来,法与德相容相生,相较相长。当历史的车轮驶入现代文明熠熠生辉、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二十一世纪,绵长的车辙印证了这样一个定论——法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特别是在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彰显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法律制度还有诸多不完备之处,单纯依靠这样的法律来调整十三亿泱泱大国显然力不从心,而借助传颂千年的中华美德正是我们治国兴邦的又一法宝。
“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是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荣辱观重要论述中概括法德关系的最精妙之语。它既从正面肯定了法的强制性,又从反面强调了德的规制力。正反比对,法德互补,“一荣一耻”充分地诠释了法治与德治的相辅相成、和谐统一。
以遵纪守法为本文来自荣,既强调了法律作为调控社会的主要手段不容践踏,又教育了全社会牢固树立遵纪守法的道德标尺。将法治寓于德治,以德治推动法治。
以见利忘义为耻,既蕴含着“勿以恶小而为之”的道德警戒线,又隐藏着惩治危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法律制裁鞭。德治与法治并重,教育与惩罚结合。
当今的中国是加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物质文明的进步确实是中国重新屹立于世界之林的硬件条件。但相对薄弱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不容忽视。我们不得不承认,如今的社会,“见利忘义”之为比比皆是,且有愈演愈烈之风。如果说集贸市场的缺斤短两可以用“见利忘义”草草代过,那么英语四六级泄题、制卖假文凭、抄袭研究论文等行为就是对科学知识的践踏,假化肥、假农药就是对衣服父母的毒杀,假烟酒、假奶粉就是对人类生命的漠视,贩卖假钞、假证件就是对国家利益的侵蚀。所有这些“见利忘义”都起源于道德的缺失,归结为对国法的蔑视。因此我们说,“见利忘义”既是违反道德伦理和道德规范的行为,也是违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规范的行为。正如马克思说过,“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百分之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一切的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着绞首的危险。”
关键词 教师 法治观念 法律意识 研究综述
作者简介:董云,华中师范大学学院。
教师法治观念,即教师对法治的认知、评价和情感体验。在中国知网中输入“教师法治(制)观念或教师法律意识(素养)”,针对该主题的文献共计85篇。统计得出,96.7%的于21世纪,发表在近五年的论文占54.1%。由此可见,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入,关于教师法治观念方面的研究也越来越多,尤其是在近几年达到顶峰。但所得文献总计十分有限,这也说明关于教师法治观念方面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广泛的重视。笔者通过认真研读以上文献后,做出综述如下:
一、教师法治观念研究的重要意义
(一)教师法治观念是教师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
(二)教师法治观念是培养法治观念公民的需要
(三)教师法治观念是依法治国、依法治校的必然要求
二、教师法治观念基本现状及问题研究
由于不同等级的教师的法治观念也存在着很大差别,因此,为了确保分析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笔者将从农村教师或中小学教师和高校教师两个方面,分别进行论述。
(一)农村教师或中小学教师法治观念基本现状及问题研究
(二)高校教师法治观念基本现状及问题研究
三、教师法治观念缺失的原因研究
(一)社会因素
2.法律法规不完善和宣传不力。王虹(2009)等认为,我国制定的教育法律法规不完善、不系统,在法律责任方面划分模糊,导致难以切实执行。另外,相关部门对教育法律的宣传不力,从而导致广大教师出现认识问题。
3.经济利益的驱使。董爱玲(2008),张玉格(2008)等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部分教师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把金钱、名誉和地位看成了自己工作的出发点,没有切实履行教师义务,产生了拜金主义思想。
(二)自身因素
2.世界观、价值观偏差。朱红丽(2009)等认为一些教师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功利观出现了偏差,滋生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利己主义,急功近利思想,忘记了自身的良好形象,放松了对自己的监督。
四、增强教师法治观念解决的对策研究
(一)从国家角度来看,要加强教育立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学校角度,要加强学习教育,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四)从教师自身角度来看,要更新观念,树立现代教育思想
五、研究评述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目前对教师法治观念的研究基本是从意义、现状、原因及对策这四个方面进行论述的。其中,教师法治观念研究的意义是从学生、社会和自身三个方面进行阐述的;教师法治观念的现状主要从农村中小学教师和高校教师两部分分开进行说明的,并对导致问题的原因作了进一步的分析;最后提出了各自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即从国家、社会、学校、自身四个方面寻找解决途径。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以上研究也存在着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研究文献总数偏少,对问题重视不够
相对于对其他社会群体法治观念的研究,如农民、大学生等,教师法治观念方面的研究文献总数偏少篇。这也说明目前教师法治观念这一专题还没有引起社会各界学者的广泛关注,其中存在的问题也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二)研究方法单一,结论的适用性不强
大多数学者在研究教师法治观念这一专题时,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是问卷调查法。问卷调查法虽然可以对调查结果进行定量研究,同时也节省了人力、时间和财力。但是,该方法也存在很大的不足,它只能获取书面的社会信息,而不能了解到生动、具体的社会情况,很难作深入的定性研究。
这本书于2004年5月由中国法律出版社出版,洋洋洒洒写了30万字左右,除去引论以外,大部分是作者近几年来已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者讲演稿的汇集。但是,正如作者自己所说的,“尽管这些论文是分别撰写和发表的,却大致是按照我的统一规划进行的,并且在最后编辑本书的时候,为了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我也对许多论了文字修改,增补了部分文献。”①这表明了作者的一种负责的学术态度以及该著作学术思想的形成与集中过程——所谓“统一规划”也罢“统一整体”也罢,都是作者对中国法治进路和法社会学问题的以往思维瓷片的一种“考古式”粘合。
首先引起我特别注意的是该书的书名,很有意思地与苏力过去的一部作品《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的书名形成了高调的反差。关于这个书名,作者解释说它是来自凡尔哈伦②的一句诗,是一个关于中国当代社会转型的隐喻,同时也作为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的背景和基本制约。我倒是从中看到了隐喻中的隐喻,表明作者对中国法治实践所进行的考虑已经从农村折返到了城市,也许还意味着苏力本人学术思想和立场的折返与转型。因为在前一个书名中,比较明显地反映出苏力把中国法治实践的主要战场设想到了农村,而现在则设想到了城市。这种设想的转移,我认为是科学的与合理的,理由在于,传统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社会正在发生变革和解构。在过去十多年以来,中国的农村、农民和农业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大量的青壮年农民被先进的农业生产力所解放成为了新兴的和现代的中国体力工人阶级,并逐步在数量上和法律权利需求的不满程度上呈正比例地增长着,相对于原来的市民阶级而言,他们对于法治产品的供给有更多的诉求和渴望,他们将成为中国法治进程的战略性推进力量或者成为战术性破坏力量。中国的乡村被从城市中发射过来的无线电波所包裹和诱惑,也被章鱼般的城市日益吞噬或者压迫,从而对二元中国发出了要求社会平等的城市化或者城镇化诉求,这将导致法律上的地方自治权利要求的增大乃至于联邦主义法律思想的萌芽。中国的农业已经从自给自足型经济转向对城市的资源供给型经济,使得中国辽阔乡土社会中的田园牧歌被契约和货币的嘈杂所哽咽或者替代,这也在不断地提醒着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和苏力等法学家们:大家族式的宗法社会已经彻底雪融,城乡一体化趋势导致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正在占四分之一地球人口的商土中国开始进行,这将使中国的城市(镇)化的乡村和“乡村化的城市”③产生大致相同的法律供给需要。如此,便是城乡二元中国法治实践的切实背景,起码现在越来越清晰和明朗。这样一来,如果苏力的学术视场不及时伴随社会的转型而转型,就要落后于时代了。
而后引起我注意和阅读的,是该书的目录。如果说一本书的名字是“龙的眼睛“,那么书的目录一般就是“龙的骨架”了。分析龙睛看到的是作品的重心所在,而领略目录则可以窥探作者学术思想的脉络和间架结构。该书从目录上看,主要由四个板块组成,第一板块由《你看到了什么?(代序)》、《致谢》和《引论——现代化视野中的中国法治》三篇文章组成,其中《你看到了什么?》是作者以第二人称方式为自己这本书所写的一个“段落大意”,也是一个“他我批判自我”式样的书评,比较中肯和客观,尤其是对于喜欢文学的法律学术人而言,看完了这个代序,除非你继续对苏力观点后面的论据和语言过程依然很感兴趣,否则,该书其余的文字基本上就用不着看了。当然,法律职业人和非法律专业的普通读者可以在好奇心或者求知欲的驱动下,到后面那些具体的书页里去浏览浏览作者的论据和行云流水般的法(文)学笔触。至于《引论——现代化视野中的中国法治》是作者已出版过的作品的再次复写,这篇文章也许是作者终生学术思想的灵感之源,它主要探讨了中国社会变迁与中国法治实践的互动和交叉,建立了作者“任何法律的合法性都要从社会中取得”的法治理念。这种理念被作者一再声张与喧哗的目的,是要对中国现在的法治实践进行不断地提醒,让法治回应或者满足社会生活的种种需求;另外一个重要的目的,苏力一直想对主流法学派别也就是规范性法学研究进行“纠偏”,或者是争夺中国当代法学的话语权与公共传播的制高点。第二板块,是该书的第一编,被作者命题为《与立法》,其中第一章的标题是《中央与地方的分权》,第二章的标题是《当代中国立法中的习惯》,第三章的标题是《最高法院、公共政策和知识需求》。第三板块被命名为《司法制度》则是第二板块中第三章的自然延续或者说深入细致论证,作者用长达四章文字的篇幅谈论了中国的法院、法官、司法考试等似乎是琐碎和细小的问题,企图“揭示这些细小问题中隐含的当代中国司法改革的制度性问题”并完善中国的宪法政治。我认为,该书的第一章是最精彩的,它将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关系作为在中国实现的“一种更为实用主义和经验主义的进路和言说方式”进行切入,这是符合中国历史特色和国情的,就中国当代历史的和社会的法治发展逻辑而言,作者也确乎是抓住了中国法治实践进路的“七寸”。④首先,就宪法政治而言,实行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当然逻辑基础,如果我们不利用宪法的力量根除“法作为人治的凶器”这一历史病灶,我们中国的法治实践将永无满足大多数人对法治的希望与期盼的可能,这几乎是所有法律人的常识性学术认同了。但是,以往的和现在的法律学术人,多只看到了宪法是一种民主性的反叛和革命成果,而少看到宪法的实质是制约。或者有水平高些的法律学术人,看到了宪法的制约,却只看到“三权分立”的中央权力的横向切分,却难以看到宪法精髓中的中央权力和地方权力“二权分立”的纵向切分。⑤这样一来,那些苏力以外的法律学术人,或者因坚持“三权分立”而可能遭致政治威权的无情棒喝,⑥或者为避祸而钻进了故纸堆里“从本本到本本,从概念到概念”和担任西方法学的搬运工去了。而苏力的聪明和可贵,是既看破了中国的“德先生”之先天性荷尔蒙匮乏的难以治愈或者反向暴勃,也看破了三权分立的政治幻想在中国现时与未来的无法实现,转而寻求了《论十大关系》的第五节做实现的药方了。其次,就中国法治实践的资源挖掘而言,苏力极力提倡寻求和利用中国的本土资源,企图在中国传统伦理的温床上培养出“牛肉西红柿”⑦式的法治产品来,所以才有该书的第二章《当代中国立法中的习惯》,希望中国的实然法更多地包纳和整合“习惯”这样一种持久和稳定的地方性或者民间力量,就好象希望西红柿的碱基对能欢天喜地地接受牛肉的碱基对⑧一样。这样的学术思想,固然在方法上是科学的与合理的,但是,我个人认为,他所使用的学术建构材料也就是概念却是错误的,容后再论。最后,苏力“看到了”贺卫方教授法学思想的巨大法治实践价值前景,企图与贺卫方等法学家以及“法院的力量”配合起来,用“法院的力量”去推开中国法治实践的光明未来,塑造一个以法院为最后领地的法律人职业集团,使得法治的理性在法院裁判的权威下得以充分的施展和生长壮大,所以,作者用大量的文字(共占全书主体七章中的四章,自第109页到第285页,大约15万到16万字)书写了他对法院的失望和希望,如同当年康有为对光绪皇帝的失望和希望一般。
第四板块是结语,也是作者对另一本著作《也许正在发生》的一个过渡。该板块以《面对中国的法学》为标题,论述的是中国法学的宏观问题,切入点却在实证和微观层面,简要分析了2003年两件轰动全国的法律事件:孙志刚案件和刘涌案件,从另一个侧面提出了转型中国的法治问题,也是全书的另一个主题:中国的社会转型要求法学的回应,中国法学必须回应中国的问题。
上面是我对该书的学术思想上的主要感觉,但是并不是我所要告诉其他读者的主要方面。我想说明的主要方面是,该书的语言风格和特色才是其最大的成功之处。其实不仅仅是苏力,贺卫方、陈瑞华等一干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和其他身居首都的“真正的”中国法学家都具有这种独特的学术语言特点,只不过苏力表现得更明显和更淋漓尽致罢了。那么,这是一种什么特点呢?简单地说,就是话语霸权。他很巧妙地秉承了首都人的能言善辩和“北京人什么都敢说”的民风,找准了所有法律人的“共同经验范围”,⑨将朗朗的口语夹杂在书面的文字和大家公认的乃至时髦学术词汇和网络语法中,抒发他的法学思想和法学体系,往往在法律人当中产生强烈的共鸣,甚至在非法律专业的学者中也能产生共鸣。这种“话语霸权”的威力,就请你自己去苏力的这本书中去感觉吧。么,这书有哪些不足和问题呢?仁智互见,我也不敢说我代表了谁,只能说说我自己的看法,大体有下列二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