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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师论文

时间:2023-03-16 15: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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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师论文

第1篇

[摘 要] 文章认为地方院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实践教学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地位重要,构建“三位一体”的实践教学体系模式,从宏观教学规划和微观教学方案的实施,为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科类群“三大模块”提供有效可行的实践教学支持体系。以此为依据开展的实践教学成为专业建设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有利于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实践能力。

[关键词]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 实践教学 课程设计 实习见习 社会调查

一、地方院校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目标定位

地方院校主要是指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的院校,与培养精英人才为主的高等院校相对而言。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飞速发展,精英型大学教育转向大众化的大学教育,为地方院校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随着毕业生人数大量增加,他们成为社会劳动者的主体力量,成为广泛参与社会生活、参与社会基层工作的应用型人才。他们往往在社会基层从事各种基础性工作,直接面向社会大众因而深深融入民众之中,他们必将代表社会群体的整体素质,从而体现民族整体素质与特征,而应用型人才的整体素质的提升和与社会实践的融合,展现着技术进步的时代特征。因此,构建适合社会保障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实践体系模式的创新十分重要。

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的地方高等院校,人才培养方向和培养目标发生了重大变化。地方院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具体的培养目标应体现地方院校人才培养特征,应该是培养既有学科综合、文理并蓄、视野开阔、理论基础宽厚,专业特色鲜明,富有科学精神、富有人文素养、富有创新意识的应用型人才,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主要学习管理学、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等学科基础理论,掌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社会工作等专业理论知识,有较强的运用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运用现代技术手段进行调查分析和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的能力。

而上述目标的实现和学生各种能力的培养除了构建理论教学完成课程体系和完成专业理论和基础理论知识的教学之外,还必须加大社会实践的力度,构建实践教学体系,突出实践教学在整个教学方案中的比例和分量,才能真正实现上述目标。为此,在进行教学计划的制定与人才培养方案的设置中,应突出体现了实践性教学,成了具有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

二、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研究现状与实践现状

目前对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研究从两个大的方面展开,一方面是从实践教学本身出发,结合本专业教学内容对实践教学进行归类,加强实践教学的管理;另一方面是以本专业的培养目标为出发点,结合学科特点对实践教学进行描述,构建学科建设基础上的实践教学体系。为了便于区分,我们把第一种研究成为狭义上的研究,第二种研究成为广义上的研究。

1.在狭义研究上,一些研究者根据实践教学的特点将本专业的实践教学划分为基础实验、专业实验和综合实验三种类型。陈淑君中对本专业的实践教学进行分类化管理,构建“分类化”实践教学课程体系,(1)基本实验课程。这类课程的理论性较强,实践教学的目的是对课程内容的原理和方法进行验证实验,以加深对教学内容的理解。(2)专业技能实验课程。这类课程与现实对接紧密,实践性较强,需要通过现实操作或模拟操作来完成教学任务。熟练掌握管理流程 、管理方法和技巧。(3)综合性实验课程。但是对这三个方面内涵的描述尤其是对基础实验和专业实验的界定有很大差异。夏艳玲认为基础实践包括计算机文化基础、Internet应用基础、高级语言程序设计等能对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及掌握常用工具软件的使用等课程。而李艳荣则认为专业认知实践教育、专业文献综述训练、形势与政策教育、军训与国防教育等课程。

另一些研究者根据课内课外的标准,将实践教学划分为课内实践教学和课外实践教学两种类型。如杜毅把本专业的实践教学划分为(1)是融入课堂的实践教学,包括讨论式教学、观摩式教学等;(2)是课堂外的实践教学,包括到劳动与社会保障机构、社区基层组织以及公共福利部门进行实地参观和实习,或组织学生深入农村进行与劳动与社会保障相关的社会调查等。周慧文将高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内容体系分为课堂实践教学、校园实践教学、社会实践教学三个层次。课堂教学包括模拟仿真实验,课程实训等。校园实践教学,是指有教学计划,对学生有明确要求的校园实践活动。专业社会实践教学的主要形式有:课程实习、暑期社会实践、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蒋蔷则将实践课程分为(1)模拟实习课程。包括建立模拟社会保险服务大厅该大厅是一个面向劳动与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和社会保险业务电子化建设的集开发、研究、实验、培训于一体的实验基地。建立模拟法庭,组织本专业学生进行劳动争议、保险案例裁决,培养他们独立判断的能力。模拟实习企事业员工福利管理。(2)集中实践课程。建立实践教学基地,开展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的集中实践课程。

2.广义上的研究,也就是从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建设目标定位的角度来对实践教学进行定位与规划。

实践教学是专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教学的开展离不开对专业建设的科学定位。即有什么样的专业建设目标,就有什么样的实践教学。比如,褚福灵(2003)认为首先应照本专业的特点和实际要求对实践教学进行定位,设计成劳动管理职位和社会保障管理职位两大类别,相应地实践教学划分为(1)劳动管理职位模拟实习,包括:劳动力计划与招聘职位模拟实习、劳动关系管理职位模拟实习、劳动组织职位模拟实习、工资福利管理职位模拟实习、劳动力培训职位模拟实习、绩效考评职位模拟实习、劳动人事软件操作职位模拟实习等模块。(2)社会保障职位模拟实习――包括:养老保险业务职位模拟实习、医疗保险业务职位模拟实习、失业保险业务职位模拟实习、工伤与生育保险业务职位模拟实习、社会保障会计职位模拟实习、社会保障软件操作职位模拟实习等模块。(3)集中实践课程包括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两个主要部分。毕业实习即社会实践,将学生安排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或者相关岗位顶岗值班,将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毕业论文是学生毕业实习的成果总结,也是衡量高校毕业生理论和技能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学生在实习过程中,要以毕业论文或社会调查的形式,就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某一方面的现象进行理论探讨和实际运作设计。

李贺平[8]等把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划分为社会保障理论与实务、劳动经济与劳动关系、人力资源管理理论与实务三大部分组成,因此,在教学实践设计及实施中应根据各自的特点展开。 就劳动经济与劳动关系课程而言,通过课程实习应使学生了解劳动力市场的运作、劳动力市场政策, 劳动关系运行的规律和特点;人力资源管理课程实习应涵盖人力资源的规划与招聘, 人员素质测评与选拔、培训、工作绩效考核与奖惩、工作分析等内容, 培养学生熟悉管理环节,进行人力资源诊断;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课程实习应着眼于研究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关系, 劳动就业, 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残疾人权益保障等内容, 使学生了解现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状况, 存在的问题和立法完善方向, 劳动监察管理的要领等等;社会保障理论课程实习,主要研究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社会保障关系、社会保障的基本框架、主要类型及其发展变迁、社会保障的理论流派等方面,了解我国不同群体的社会保障状况,熟悉现行社会保障政策等等;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课程实验, 进行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拨付,保值增殖模拟实验, 财务核算及其信息系统维护、开发等。

3、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教学实际开展的现状

应该说现在各个高校已经普遍重视实践教学,能够按照教学的具体要求管理实践教学,这对于完成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目标,提高学生素质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实践教学自身的特点如实习中学生的分散性,考核中有些项目很难量化,主要以定性为主,加上长期形成的重理论教学,轻视实践教学的思维,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的实际开展还存在很多不足,表现在:

(1)对实践教学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许多教师重视理论教学,而轻视实践操作技能的提高。

(2)实践教学的组织管理问题。实践教学的管理制度不够完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不明确,组织管理跟不上,实训教学的质量难以保证。

(3)实践教学的考核问题。没有建立规范的实践教学的考核办法,对实践教学的要求远没有对理论教学要求的严格。

(4)实践基地建设问题。由于实践设备和场地不足,使得目前实践教学条件难于满足实践教学的需求。

(5)实验教学安排存在随意性。首先是实验内容安排的随意性,其次是实验教学时间安排的随意性。

(6)经费投入不足。院校中尤其是新成立的地方院校普遍存在实验室设备少,一些模拟实验无法开展。实践教学一般都要外出,由于经费不足,难以调动师生的积极性。

由于各方面的因素,特别是在劳动与社会保障类实践教学过程中,难以做到以学生为主体,学生操作能力训练效果不佳,甚至有些关键的实践项目仅停留在“认识状态”,而没有上升到真正意义上的“应用掌握”。

三、地方院校实践教学体系模式选择

地方院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内容,包括地方院校根据其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特点和社会实践的需要,搞好专业规划和专业发展战略。在制定专业教学计划时,制定实践教学方案;在教学过程中,实施实践教学,教学实践过程结束后,评价实践效果。

1、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主线,构建“三位一体”实践教学体系模式

实践教学体系的结构: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主线,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践教学体系整体构成有三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体现在日常教学过程中,包括学生各种能力的提高的必须实践环节;社会保障专业课程的课程实践内容,体现在教学过程中技能的训练上;如学生基本的政务礼仪训练,主要掌握政务礼仪的基本技能和交往技巧;其他必须的各种能力,如写作能力、演讲能力、管理能力等,主要通过开设相关专业基础课程,加强实践训练完成。

第二部分是集中实践,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进度在不同的学期和不同的课程中进行安排。集中实践教学环节主要是:

(1)课程大作业与学年论文:主干课程如社会学、社会统计学、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障实务、社会工作实务等安排课程大作业;安排学年论文,帮助学生提高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写作能力、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学生将来写好毕业论文打好基础;

(2)见习、实习:根据学生的学习进程,分别安排认识实习、毕业实习;认识实习安排主要参观社会保险办理流程、社会保险实务,了解有关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现状,了解民政部门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等工作状态,见习主要目的是树立学生的专业意识,专业思想。培养学生的爱心、责任心、同情心,提升学生的整体素质。

毕业实习主要安排在第8学期进行,是专业教育与专业实践的最后环节,一般安排9周时间。

(3)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对学生学习效果的检验,也是学生创新意识和综合能力的体现,安排在第8学期进行。

第三部分,社会实践和社会调查活动,主要集中在寒暑期进行专业课程实习和社会调查研究。

以上实践教学的三大部分,构成一个有机整体,缺一不可。在宏观的层面整体体现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的发展模式。形成以劳动与社会保障应用型人才培养为主线,以“三位一体”实践教学体系为模式的地方院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新机制。

针对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特色,根据地方院校师资力量和社会实践基地的选择,可以形成实践内容三大模块专业方向:人力资源模块;社会保险模块;社会工作模块。三大模块实习集群的形成,为学生全面掌握劳动与社会保障的社会实践知识打下坚实基础。

“三位一体”的教学体系模式的建立,为确保了学生的科学素养、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得到协调培养和发展奠定基础。

2、建立劳动与社会保障实践教学新活动评价体系

对实践教学的效果进行综合评价,是实践教学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完整教学体系的有机整体。因此,需要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形成评价机制。适合地方院校、特色鲜明的劳动与社会保障应用型人才实践教学评价新体系。应分别建立与“三位一体”实践教学体系相适应的评价体系指标和评价办法。包括课程设计评价体系;实习、见习评价体系;社会调查评价体系。

评价体系包括:评价等级设置,一般设置五个等级;评价标准根据五大等级要求分别制定,评价过程严格集体评价程序,评价教师签名等。根据各类实践教学性质的不同,设置的评价标准也不大相同。毕业论文和毕业实习单独规定(参照河南城建学院关于毕业论文和毕业实习的相关规定,制定出适合本专业的具体要求。)(成绩评价参考附件资料,各种实习任务书,课程设计任务书、毕业实习、论文任务书)

要实现“三位一体”实践教学新模式,形成良好的实践教学模式运行机制,必须有相应的配套条件,为实现实践教学新模式建立良好的必备基础。需要根据专业发展规划和专业培养目标,制定实践教学大纲,加强实践教材建设,教材建设主要通过征订著名院校的实践教学教材,自编实践教学使用教材。

实验室建设,文科实验室建设主要应体现现代社会对于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发展的新要求和实践教学体系建设目标的实现,培养学生实践技能操作能力的需要。现场仿真环境建设,如建设社会保险中心模拟现场;专业实验室群建设,特色实验室建设。

实习基地建设,主要满足三大模块方向建设目标的实现,不同课程社会实践的需要和综合实习的需要。人力资源、劳动关系方向,主要面向企事业单位,职业介绍中心;社会保险方向主要选择,社会保险中心,社区、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民政部门、住房建设部门、住房公积金、慈善部门和各级各类工会等等;社会工作方向主要选择的实习单位应该有社区、国家其他各类基层组织、福利机构、救助机构、妇联等社会公益性组织、慈善组织、为残疾人工作提供服务的场所等等

发展和完善劳动与社会保障实践教学体系,要加强与全国同类型院校的经验交流,不断实现和提高实践教学有效性。地方院校要扬长避短、发挥优势,建立适合地方院校的劳动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性教学体系。吸取兄弟院校成功经验,与各级各类院校进行经验交流,不断在实践中完善劳动与社会保障应用型人才实践教学新体系。

四、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生实践教学的方式与作用

构建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新体系,主要目的是提高实践教学的有效性。因此,社会实践教学环节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1、以提高思想意识和个体素质为主的实践教学环节

这种以提高思想认识为主的实践教学环节主要形式包括组织大学生在教师的带领下和指导下,根据课程教育和以上实践教学体系设计中素质教育的相关基本要求,有针对性地参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下属的“劳动就业职业介绍中心” “社会保险中心”;民政部门的“爱心超市”“儿童福利院”“老人福利院”等,深入社区, 参观社区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重心下移后的工作情况。了解其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参观具有标本意义的村镇或者社区,调查国情民情乡情,跟踪调查毕业生就业状况等,考察我国社会保障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和老百姓的满意度等。从而提升学生的爱心、同情心和责任感,根据教学要求,在学生回校后写出心得体会。

2、以专业知识服务社会的实践教学环节

这种实践教学环节主要包括大学生在专业教师的带领下,根据提高学生能力和教育教学需要,有组织地让大学生参与服务当地社会保障、社会工作、人力资源管理等相关的社会实践活动。如,学生参与社区社会保险材料的整理、建档;参与民政部门的相关工作;社会保险中心的相关工作。在整个活动和实践中,不仅提高了学生实际工作的能力,而且宣传了学校及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提升了学校和专业的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学生在寒暑期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对我国社会保障政策还进行了广泛的宣传,促进了社会的认知等。

3、以培养学生专业能力为主的社会实践教学环节

该类实践教学环节主要形式包括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课程设计;到与劳动与社会保障相关部门的工作岗位见习和实习;或协助劳动与社会保障有关部门或协助地方政府、社区等部门开展劳动与社会宝宝长的相关工作;或紧紧围绕专业课程相关的教学内容开展系列社会调查研究等,在教师的带领下进行科学创新研究。

需要说明的是,作为社会实践教学环节实施的基本方式,作为大学生在实践过程中经历的研究创新体验,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社会实践教学环节的创新性调查研究在目的方式等方面又与一般意义上的研究性学习有很大不同。从目的来看,劳动与社会保障社会实践教学环节的调查研究性创新活动不仅注重知识的把握与运用能力的培养,还特别注重知识的内化与外化,所谓内化是掌握所学习的理论知识,使之成为自己已有知识的有机组成部分,所谓外化是把已经掌握的劳动与社会保障的理论知识与社会实践结合起来,在实践活动中综合运用;从方式来看,该社会实践教学环节的创新性研究依托实践,倡导以社会实践为主导,从而推动学生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与专业素养。

4、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社会实践教学环节的主要作用

在构建社会实践教学体系过程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与传统的实践教学环节具有相一致的作用。通过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性教学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使本专业实践教学活动环节更加科学与完善,成为教学环节不可分割组成部分。并通过具有地方院校特色的实践性教学体系的实施,促进本专业学生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相结合,丰富本专业教学资源的支持系统,增强学生专业发展竞争力。

通过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性教学体系的改革与实施,增加实践教学环节,有利于更加科学的培养学生基本实践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从事本行业的职业素质、职业素养和能力,使学生能够更好的理论联系实际,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掌握,从而开阔眼界,增强应用能力,在实践中对理论知识进行修正、拓展和创新。实践教学体系中学生能力培养,主要突出4个方面:一是实践能力。实践能力可通过单项能力、模块能力、综合能力和扩展能力的顺序分阶段逐步提高。二是职业素质。实践教学体系不是单纯培养实践技能,而应以培养学生的职业素质、素养为目标,注重学生职业道德、奉献精神、团队精神的培养。三是创新能力。通过实践性教学体系的实施,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这是应用型人才的必然选择。四是具备较强的书面和口头表达、人际沟通能力。

在实践教学教学环节中,有利于利于培养大学生良好的思想道德和个性心理品质,培养学生的社会情感和情感实践观念,关注社会问题,关心弱势群体,富有爱心、同情心、责任感,为社会培养具有高素质、富有人文情怀的应用型人才。

障专业的特殊性就是与弱势群体交往多,通过践教学环节的目的是把知识转化为信念,培养大学生一定的道德觉悟,大学生通过自己的亲身体验,构建一种自主探究事物规律的方式和方法,而后对事物会形成一定的看法和价值观。这样大学生就能在实践活动中创设一个有利于沟通、交流和合作的学习情境,能互相交流认识,体验情感,分享彼此的成果,从而养成合作、分享、积极进取的良好个性心理品质。在接触的人群中形成对特定人群的情感和人文关怀。

五、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社会实践教学环节的基本特点

具体来说,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社会实践教学体系具有以下特点:

1、作用的独特性

社会实践教学环节是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教学过程,作为一种独立形态的教学过程,超越具有严密的知识体系的学科界限,强调以学生的经验、社会实际、社会需要为核心,以主题的形式对教学资源进行整合,有效地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探究精神、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它要求大学生参与实际活动,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积极探索、主动体验,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实践教学环节则强调学生参与现实生活,在亲身体验和身体力行中加深对所学理论的理解和把握,并逐步实现从专业理论认识到行为的转化。它在保证大学生获得系统基础知识及提高大学生认识水平方面,发挥着主导作用,对于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对于丰富大学生的精神生活、扩展大学生的知识视野和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价值。

2、功效的特殊性

社会实践教学环节与传统的理论教学环节平行存在,自成体系,在教学体系中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在育人功能上,它们相互配合,共同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传统的理论教学环节是实施社会实践教学环节的必要基础,社会实践教学环节反过来又促进传统的理论课课堂教学环节的发展。社会实践教学环节与传统的理论课课堂理论教学环节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二者共同构成完备的教学体系。从这个层面讲,社会实践教学环节对于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探究精神、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有效弥补了传统的课堂理论教学环节发挥不了的特殊功效。

3、方式的综合性

社会实践教学环节是一种功能型综合教学过程。这里所说的功能型综合教学过程,主要是与结构型综合教学过程相区别,它是指把知识看成是促进综合经验增长的一种资源,注重学习主体在探究活动和与环境的交互作用中,灵活地理解与运用知识。它不像结构型综合教学过程那样强调教学过程领域内知识结构的重组,而是要打破纯粹的理论教学环节的结构。在实践教学环节的价值目标追求上,它并不仅仅是要求大学生具备较高的理论素养,更重要的是要求大学生能根据现实需求把各种知识有机地综合在一起,灵活地运用在具体的问题情境之中,以大学生的需求、社会生活为基础,强调发展学生的素质能力、实践能力、探究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它紧密结合生活实践,集教育性、科学性、知识性和时代性于一体,融观察、实践、学习于一炉,展开多方面的联系,高效地解决实际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社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是系统性的综合实践。整个实践教学过程体系是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任何一部分都不能游离其外。社会实践教学体系的系统性不仅指适应实践教学过程的组织形式的系统性,而且还包含适应大学生身心发展的系统性,即体现为社会实践教学环节适应学生身心发展,由简单到复杂、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规律。

参考文献:

1、陈淑君.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管理改革的探讨 .商场现代化.2010(6).总第614期

2、夏艳玲,劳动保障专业实验教学的思考与探索.劳动保障世界.

3、李燕荣等.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教育教学研究.2009(10)

4、杜毅. 论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机制的构建.三峡高教研究.2010.

5、周慧文.高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内容体系研究.商场现代化.2009(10)

6、蒋蔷.普通本科教育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课程设置.科教文汇.2009(7)

第2篇

——谈工会主席唐晓东劳动争议案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  张喜亮  北京巴特尼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  周祈军  

北京同联广顺劳动事务咨询中心主任律师  张攀顺

近日,各媒体竞相报导了合资企业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工会主席唐晓东被解除劳动合同一案,多冠以醒目标题“北京第一个被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会主席”。其实,工会主席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会主席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此案非是第一桩。此案引发的思考确实引起了较大的轰动。北京市总工会郑重表态:支持唐晓东通过法律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9月13日《北京晚报》报导:“备受社会关注的北京首例合资企业炒掉工会主席一事即将进入法律程序。今天上午,唐晓东告诉记者,他将根据清华大学宪法与公民权利中心法律专家的时间安排,于明天或后天前往海淀法院起诉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据了解,今年初,41岁的唐晓东曾以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违反《工会法》及不支付工会经费为由,到海淀法院起诉,但海淀法院立案庭书面裁定驳回‘违反《工会法》’的起诉,口头通知不受理‘不支付工会经费’的起诉。唐晓东是在8月30日被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严重失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而他则认为该公司是报复自己为工人争取权益的行为。昨天,本报记者采访了这位为工人争取了不少权益的工会主席。”

工会主席因维护职工权益而遭到解除劳动合同的恶运,这样的事件发生在中国是不能不令人愤慨的,这样的事件竟然发生在与日本合资的企业,知情人都清楚,发生在有日资的企业此类案件并非首例,这就更加引起了民众的愤怒之情。但是,情绪不能代替法律,法律也不能相信情绪;法律只相信“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怎样的呢?从媒体报导的情况看,我们看到的多是情绪化很浓的当事人唐晓东的说明,却很难看到此纠纷的来龙去脉,即此案的事实情况。几费周折我们找到了这样的一则情节:

去年11月3日,公司以唐晓东向北京一家媒体提供不真实的公司情况为由,决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贴出《关于解除唐晓东总务部经理职务的决定》:解除唐晓东总务部经理职务,回家待岗。待岗期间,唐晓东应认真反思,写出深刻检查。当天下午海淀工会回应认为唐晓东反映情况属实。今年1月9日,经过海淀区劳动部门三方协调会,三环相模公司撤销原决定,恢复唐晓东工作岗位,补发两个月工资;今年3月,海淀区卫生局在检查三环相模公司的集中式供水及生活饮用自备水源井时,发现该公司从2002年开始就没有换发卫生许可证。这期间,唐晓东正担任该公司总务部经理的职务。公司认为由于唐的失职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三环相模公司决定解除唐晓东劳动合同。这一情况公司已经向上级工会进行了汇报。唐晓东回忆说,正是考虑到公司不合格的饮用水会影响职工健康,他向海淀区卫生局举报了公司的饮用水卫生不合格的情况。不过没有想到的是,公司从2002年开始就没有复检和换发卫生许可证。8月30日,公司通知唐晓东被解除职务,并给唐两天的时间交接工作。在该公司交给唐晓东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上,表明原因是唐在任总务部经理时存在失职行为。唐晓东承认,自己应该承担未复检和换发卫生许可证的责任。但他表示,自己承担的应是“领导责任”,由于此事由设备科专门管理,设备科的消毒人员应承担复检不合格的责任。他认为,根据《工会法》,自己不属于严重过失,不应被解除劳动合同。

从上述情节我们必须要弄清楚的是,公司究竟是解除了唐的“总务经理”的职务还是解除了唐的“劳动合同”。该案向海淀区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就更让人莫名其妙:“违反工会法”和“不支付工会经费”。如果用人单位只是解除了唐某的总务经理的“职务”,那么此案不在法律受理的范畴。因为这完全是用人单位内部管理的权限问题,非法律调整的对象。如果用人单位解除的是唐某的“劳动合同”,按照法定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则应当首先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据报导的情节而言,就本案来说,用人单位并没有说明因唐某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解除其劳动合同,而是以其担任总务经理期间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而为由,唐某自己也认为其应当承担“领导责任”。那么,以此为由,无论是解除其职务还是解除其劳动合同,都是冠冕堂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四款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严重失职和造成利益重大损害,如果法律法规没有具体界定,用人单位则具有自由裁量权。可见,以此为由解除唐某的劳动合同也不为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看,根本就没有关于不得解除工会主席劳动合同的规定。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职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职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除外。”此规定是针对工会主席劳动合同是否延长而言的,并非是指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工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就本案而言,用人单位并非因唐某“履行职责”而解除其劳动合同,而是以其失职行为为由。由此可见,运用工会法维护唐某的劳动权益,并不存在有力的根据。我们或许可以凭理智或者感情,知道唐某为维护员工的利益而遭到了打击报复,无论是被解除职务还是被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法律只相信“法律事实”,法官不可以依理智或感情作出案件判决。从“法律事实”分析,认定用人单位对唐某的处理则尚未有明显的不当之处。此案的解决途径无外乎两条:一则是本级工会或上级工会依照工会法请求劳动行政部门予以处理,事实上,对唐某在去年11月被解除职务的做法,就是采用了这样的办法解决的;二则是就唐某被解除劳动合同而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当然,如果仅仅是解除其职务,无论劳动仲裁还是人民法院都不便于受理。

对此案的感言,我们认为:第一,法律和法律所认定的事实与案件的事实是不完全一致的,法律只相信法律事实;第二,运用法律维护权益选择的途径及切入点必须准确,要与法律制度本身一致;第三,工会及工会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依法的同时还需要掌握各种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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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论文摘 要] 法学教育模式的改革是法学教育中非常重要的问题,项目式教育注重培养学生自主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有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拓展视野等优势。本文通过《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教学过程中的应用实例介绍,分析了这一教学模式在法学本科教学过程中的应用和推广,力图实现教学改革的创新,探寻培养创新人才的路径。

本文为西北政法大学2010年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基于创新人才培养的《劳动法学与社会保障法学》专业课教学模式改革研究与实践”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法学教育模式的改革是法学教育中非常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法学教育的效果。笔者在《劳动法学与社会保障法学》课程教授过程中深感教改之关键在于摈除传统教学模式忽视学生个体需要和自我发展的弊端,寻求培养学生自主创新能力的途径,从根本上促进学生的发展。项目式教育作为一种教学改革模式,其注重培养学生自主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值得在本科教学过程中应用以及推广。

项目式教育概述

1.项目式教育概念及应用说明

所谓项目式教育,本文特指在本科生的教学过程中以科研项目为基础,由作为项目负责人的教师有条件的吸纳本科生参与课题研究工作,或以项目为教学补充或以项目为教学延展,在课程教授与项目研究的过程中启发和促进学生思考,提高学生分析研究能力的一种教学模式。

笔者在高校一直从事《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的教授与研究工作,该门课程在我校属专业核心课和专业必修课,2010年被评为国家级精品课程。作为法学本科生而言,了解和掌握本学科非常重要:不仅可以帮助其构筑完整的法学理论体系,而且有利于学生的继续学习和发展,加之本学科实用性非常强,因此日益受到学生的欢迎与关注。随着对劳动法学研究的升温,也给本课程的教授提出了新的挑战。而传统教学模式存在许多突出问题,难以全面满足学生的学习要求:第一,忽视学生自我需求及学习兴趣,难以调动学生积极主动性;第二,教学模式单一,难以实现创新人才的培养目标;第三,师生之间交流途径有限,缺乏互动。2010年4月,笔者申报本学科的校级课题获准立项①。以此为契机,笔者将部分本科学生吸收进项目组,意通过项目式教育寻求教学模式改革之尝试,实现培养创新人才之目标。

2.项目式教育的优势

与传统教学模式相比,项目式教育的优势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有利于提升学生自我认同感,激发自主学习兴趣。项目式教育是吸收学生主动参与的方式,学生与教师共同研究将会大大提高学生的自我认同感,其本身就是一次受到肯定的过程;能够进入项目组的学生,往往是对项目存有兴趣的学生,学其所好,研其所想,可以有效地将研究兴趣与研究内容结合在一起,不论最终是否能取得重大科研成果,仅就这一教育过程而言,学生所获将远远大于传统教学模式。

第二,有利于拓展学生视野,培养良好法学思维和研究思路。以法学专业为例,法学教育在本科阶段受课时、教学模式等限制常常沦为普法教育。本科生大多只关心本专业的基本制度,对许多专业问题的认识只停留在皮毛阶段,视野不够开阔,更谈不上法学思维的养成。开展项目式教育实际上使学生有了一次更深入了解相关知识及作深入研究的机会,在教师的引导下其视野得到了拓展,思维局限障碍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突破;同时,开展项目式教育也使教师与学生之间实现资源共享,在教研的过程中学生不仅可以从教师那里获得资料搜集整理、论文写作等技巧,更重要的是可以学习正确的法学研究思路,培养法学思维能力。

第三,有利于提升学生的创新能力,为进一步深造打好基础。一般而言,高校课堂教学主要是向学生介绍专业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侧重的是基础教育。而社会对法学本科生的要求绝不止于此,因此高校越来越重视实践教学环节,通过开展模拟法庭、实地调研、法律诊所等各种实践教学方式与课堂教学结合起来,期望达到培养全面创新人才的目标。笔者认为,项目式教育就是一种直接实用并且经过教师精心设计的实践教学方式,可以使学生的素质得到全面提升:项目式教育尊重学生的主观需求,对学生的培养目标远远超过基础理论的传授,其时刻关注学生法学思维和实践能力的提高。对毕业后即就业的学生而言,项目式教育为其提供了从事劳动法律工作技能的训练机会;对毕业后攻读研究生学位的学生而言,项目式教育巩固和增强了学生的专业素养,为其进一步深造奠定了基础。从一定意义上讲,项目式教育可以成为连接高校教育与社会需求、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之间的桥梁。

第四,有利于增进师生交流,构筑和谐师生关系。教学是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互相配合的一个人才培养过程。目前,我国高校普遍存在欠缺师生良性互动机制的问题,高校代课教师与学生的交流基本局限于课堂上,课外的交流互动比较少。虽然网络发达,但有很多局限,网络互动往往只能成为课后解答专业问题的工具。通过项目式教育,实际上使教师与学生之间在一定期限内建立了一种定时交流沟通的机制,增加了课外的师生相处时间。而且面对面可以让教师更直观的感知学生需要、更深入具体的对学生进行指导,增进师生之间的感情。可以说项目式教育本身就是对“教学相长”最好的诠释。

3.项目式教育的教学目标

通过开展项目式教育,笔者试图实现以下教学目标:第一,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自主学习的方法,提升学生在语言表达、法律思维等多方面的素质;第二,提供更多途径使学生在深刻理解基本知识的基础上,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增强应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第三,扩展师生交流方式,搭建构筑和谐师生关系的平台;第四,研究和检验法学本科专业课教学模式改革的方式,实现教学改革的创新,探寻培养创新人才的路径。

项目式教育应用实例

1.学情分析

本次项目式教学改革的实施对象是笔者所在高校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二年级本科学生以及经济法专业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方向研究生,以本科生为主。从本科生的知识水平来看,除哲学等公共课外已修完法学概论、民法总论等专业基础课,具备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同时正在学习合同法、人力资源管理等课程,对这些课程的学习有利于对笔者教授劳动法知识的理解。从实践能力上来看,学生都具备对网络等媒体的运用技能,而专业课的实践操作能力相对较弱,基本上没有参与过任何法学实践活动。从情感起点上来看,学生大多认为现有教学模式难以激发学习兴趣,因而对教学模式改革持有欢迎和积极的态度,乐于接受教师设计的项目式教育。

2.实施策略与过程

笔者应用的项目式教育主要通过三个阶段开展:

第一阶段:组织准备阶段,主要的流程是项目介绍——学生报名——确定成员。为了进行项目式教学改革,笔者首先在所教授的部分本科学生中举办了专场项目介绍会。一是向学生介绍笔者获准立项的课题基本情况,包括课题内容、立项依据、研究方案等等,让学生了解项目情况及判断是否对该领域有研究兴趣;二是向学生介绍项目式教育的基本构想,主动向学生发出邀请并告知学生报名方式等等,让学生了解何为项目式教育以及笔者预备实施的具体方案和步骤。会后在笔者规定的报名时间内,陆续有十余位学生提出了报名要求,最后笔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了十名学生(包括一名研究生)参与项目组。为了规范日后的教研工作,笔者还与部分学生签订了“助研岗位聘用协议”,该协议主要包括:学生成员的基本信息、进入项目组的职责等等。

第二阶段:项目教研阶段,这一环节实际就是围绕课题开展具体项目研究工作,是项目式教育提升学生能力的关键环节。首先,笔者与学生确定了“定期研讨+不定期沟通”相结合的联系方式,即每月至少与学生见面一次,就项目进展及相关问题展开讨论;平时学生有任何关于项目开展的问题可以随时与教师进行沟通。其次,笔者将课题分解为若干子课题,充分尊重学生学习兴趣,让学生在此范围内自选题目。最后,为了引导学生进行自主研究,笔者专门向学生介绍了项目研究的思路及方法、资料的收集整理技巧以及论文的写作规范等。在此阶段,笔者发现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起来,不仅在项目研讨时积极发言,而且平时也非常认真的收集资料,备写论文,自主学习及创新能力得到很大提升。例如:项目组中一名学生有出国留学的打算,因此在自选课题时,该生就选择了“工资集体协商的国际比较”这一子课题,在学习过程中利用外语专长拓展项目研究视野,用项目研究锻炼和检验自己的外语水平,可谓一举多得。

第三阶段:项目考核总结阶段,这一环节贯穿项目式教育始终。关于项目考核,主要是根据学生完成教师布置任务情况来判断学生参与项目式教育的效果。例如,学生是否按时提交了研究书面计划、是否按时参加研讨活动等等。关于项目总结,一方面是师生之间对研究课题本身不断进行自修、反思、再讨论等,另一方面指师生之间对项目式教育的进展进行不断修正与总结。

项目式教育在本科生教学过程中的推广及反思

一直以来,项目式教育多应用于研究生阶段的人才培养,在本科生中应用较少。随着社会对法学本科人才素质提出更高更新的要求,现代法学教育的目标也由单一知识型向综合素质型转变,即融传授法律知识、培养运用法律能力和提高法律职业素质于一体②。因而在高校本科生教育过程中引入项目式教育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对其进行推广的现实土壤也已形成。首先,项目式教育通过教师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引导学生实现了教研一体化,即围绕提高教学质量这一中心,把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有机的结合起来,以教学为基础,以科研为补充,实现二者良性互动、协调发展、融合提高。其次,现代社会对高校教师的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校教师不仅要完成教学任务,更要关注学生的综合发展,寻求教学模式改革与创新;不仅要承担“传道、授业、解惑”的职责,也要不断提升自身科研能力。项目式教育很好的把二者结合起来,真正实现教师与学生共同提高、教学与科研共同进行的“双赢”局面。

当然,项目式教育也有许多值得再思考的地方:第一,对项目式教育外延的理解不应过于局限。笔者此次教学改革有立项课题作为支撑,所以将其称之为“项目式教育”似乎比较贴切,但如果对“项目式教育”的理解仅局限于教师有课题才能应用就太狭隘了。即使教师没有课题,也可以就所教授学科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作为专题而开展项目教育。毕竟,项目式教育的精髓在于给学生提供一个提高能力的平台,有无项目支撑并不是必然要求。第二,项目组学生成员的吸纳要科学合理。笔者认为,首先项目组成员的人数应该和研究内容相匹配并作好分工和研究计划。另外,确定参与学生时有必要了解学生的知识储备情况。以本次教改为例,笔者所选择的学生均具备基本法学理论基础,已修过或正在学习《劳动法学与社会保障法学》,这样才能将基础教学与能力提升结合起来。如果参与项目组的学生不具备理解项目研究内容的基本知识,将会直接影响教改和能力提高的效果。第三,项目式教育的考评体系有待完善。在笔者的教改过程中主要是通过学生访谈、问卷调查和学生科研成果的提交等方式来检测项目式教育的开展情况和效果的。但项目式教育考评体系还有更多的研究空间,比如如何将项目式教学效果与高校对学生或教师的日常考评结合起来等等。这些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实践与研究。总之,缺乏教研的教学是无生命力的教学,项目式教育是既注重教学又注重教研,值得在法学本科教育中采用和推广。

注释:

①2010年4月,西北政法大学校级优秀青年人才项目——“和谐劳动关系视角下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09XJC006.

②陈红梅.对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教学方法的思考[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09,9:193.

参考文献:

[1][澳]Michael Prosser,Keith Trigwell著.潘红,陈锵明译.理解教与学 高校教学策略[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9.

第4篇

关键词:高职教育 订单教育 存在问题 新模式探析

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取得了明显成绩,它正以鲜明的办学特色、较高的人才培养质量和毕业生就业率得到社会的认可。“订单教育”作为职业教育的一种新型的办学模式,引起了教育界、学生和社会用人单位的高度重视,成为高等职业教育领域的新亮点。

“订单教育”是高校和企业之间所商定的人才培养合同,是作为人才培养方的高职院校与作为用人方的企事业单位、针对社会和市场需求共同制订人才培养计划,签订用人订单,并在师资、技术、办学条件、学生就业等方面合作的一种人才培养模式,其基本要素包括订单、人才培养计划、运行机制、工学交替、就业等。

“订单教育”作为高职高专一种新型的校企合作办学的人才培养模式,既增强了高职高专教育对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学生的就业,也增强了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和学生的“三赢”。“订单教育”开辟了高职高专教育的新思路,为高职高专人才培养模式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

近几年来,“订单式教育”已成为许多高职院校和民办高校的重要办学特色,也成为许多院校招生的一大招牌。“订单式教育”不同于传统的应试教育,是一种更为务实的教育,与当前各种学校专业设置重复性大、毕业生结构性饱和相比,“订单式教育”的专业设置更适应市场需求,更符合企业的用人标准,所培养的人才就业竞争力也更强。在连续几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只有70%左右的情况下,许多高职院校毕业生的就业率则高得多。如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2005年的就业率是96.25%;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根据社会需要,积极开设老年人服务、现代殡葬服务与管理、戒毒康复等专业,增强了人才培养的适应性,因此学生就业率达到100%;河南的郑州经贸职业学院经济系与河南多家企业合作,开设实践实训基地,定向培养专门技能型人才,学生一毕业就能直接上岗工作。

但是,有些院校的“订单式教育”也有不尽人意的地方。据笔者了解,一所国内知名的民办大学所进行的“订单式教育”为例:学生在上了1个学期的专业基础课后,被学校安排到相关单位实习,由于专业基础太差,学生在实习期间只会做一些简单的工作,技术上根本达不到一定水准。学生毕业后,学校给学生推荐了工作,但是由于没有一技之长。这些学生只能从事一些技术含量很低的工作,有的工作时间达12小时或者更长,而工资只有600元,这样的“订单式教育”简直就是在赚取了高额学费后,变相地为企业输送廉价劳动力,是对相关教育法律的公然践踏。

基于以上认识,借鉴同行的经验教训,并通过积极探索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笔者构建了一种“以学生为主体的柔性就业导向办学模式”,一种突出学生主体性的“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

“订单教育”要从转变学生实习方法起步。面对高校学生实习安排越来越困难,实习经费日益短缺的困境,学校应一方面加强实习基地和实验室建设,另一方面不断改革实习内容与方法。学校调整教学计划,大幅度延长实习时间;此外,修订和完善一系列实习管理办法。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及其选择权,充分体现学生的市场主体性及其权益。

“订单教育”突出的特点是在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关系中,以学生与用人单位雇用劳动关系为主,学校处于协调配合的地位。具体内容可从以下六个方面阐述:①以学生为主体。本文中的所指的“订单教育”应以学生与用人单位关系为主,具体体现为以协议方式建立学生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关系,学生是劳动力市场的供给方,应尊重其市场主体地位。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一种准雇用劳动关系。这一关系受劳动力市场规则的约束和支配,学生实习期间不仅不需支付实习费用,而且可以按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所决定的价格(工资)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该模式要求时间较长,才能真正收到实效,同时有利于企业安排,有所收益。③学生与学校仍然存在着教与学、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学校在整个实习期间安排指导教师(我们称之为“导师”)全程跟踪学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过程,导师除应承担指导学生完成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等各环节的教学任务外,还负有对学生进行就业指导、心理咨询、生活指导、职业生涯设计等责任。这一特征将“订单教育”与一般的劳资雇佣关系区别开。④以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提高就业能力为重要目标。传统的常规实习,虽也是产教结合教育模式,但其主要是以对理论教学的补充和验证为特征。订单教育模式将学生置于一种真实的社会环境中,在学校和导师的指导下,体验到真实的社会生活,将会极大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学生顶岗工作虽不要求专业对口,但应从事具有较强专业背景的工作。⑤学生身份多样性。该模式中学生与学校与用人单位具有多方的关系,既是学生又是打工者,管理工作非常复杂,不仅受劳动力市场规则支配,同时也受教育服务市场规则所约束。⑥实习结束双向选择,优秀毕业生可能留企业工作。

实施订单教育有两种主要形式:一种是学生自主联系形式,此形式特点是学生本人根据人才市场的信息或通过亲朋进行推荐,而与用人单位达成劳动雇用关系。学生一方面进行工作,同时另一方面接受学校老师的指导而形成一种多方合作的教育模式;另一种是在学校与企业签订协议搭建平台的基础上,由学生与企业双向选择而形成的一种多边合作教育模式。订单教育实施过程中,我们应从以下六个方面来开展:①完整计划:订单教育的实施应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的目标,对课程内容和课程体系进行整合,特别是集体组班式的合作双方应密切配合,对学生学习与工作进行周密的部署和安排,制订切实可行的人才培养方案,切忌盲目与随意。②工学结合: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学生在课程学习达到一定程度后开始工作或工作一段时期后再回校学习,以及工作期间在导师的指导下边工作边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和教学要求的过程。③顶岗工作:在学校的总体要求下(如所从事的工作性质范围),通过与用人单位谈判,签订劳动协议,真正成为企业的正式员工,从事一定量的工作。④相应报酬:按照劳动力市场的规则,通过工作获得相应的报酬。⑤过程监控:一方面要求顶岗过程要写实习日志及心得体会,回校后要交实习报告和实习单位鉴定意见;另一方面导师应加强对所指导学生的实习检查,帮助其解决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对工作加以指导和督促。学校派巡视员分片了解和掌握学生和指导教师情况,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⑥考核评价:一是对学生进行考核评价;二是对工作模式进行考核评价,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订单教育是一种较好的产教结合形式,它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教育发展的自身规律,符合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总体思路,符合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科学定位,因此,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肖化移,聂劲松.从人才结构理论看高职人才培养规格[J].职业技术教育.2005年第19期.

第5篇

关键词:WTO;高校;师资;队伍;建设;对策

中图分类号:G5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3-0199-01

1 建立和完善师资资源开发的激励机制

(1)建立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导向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即:群众公认的民主推荐机制;公开透明的干部考查机制;注重公论的干部评价机制;公道择优的干部任用机制;公平有序的竞争激励机制;公正严明的管理监督机制。

(2)薪酬激励。要针对不同的特点和职位设计科学的薪酬体系,提供有吸引力的职位薪酬,采用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使分配合理拉开差距,以此稳定和吸引人才。

(3)职业激励。重视教师个人发展目标,根椐职工个人的需求和职业发展意愿,为其提供适合其发展的晋升道路,使个人的发展与学校的发展紧密结合,形成“校兴我兴”、“校衰我衰”、“荣辱与共”的关系。

(4)文化激励。校园文化要体现“创业、创效、创新、创造”的高职特色,培养的学生是“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以人为本”形成一整套具有生命力的校园文化,以此来凝聚人才,缴活人才。

2 建立完善的师资培养体系

(1)高等学校需要建立专门的师资培训机构,对新教师进行心理学、教育学、教学能力等方面的培训,使新教师在思想上、政治上、业务上迅速得到提高,尽快适应高校教学的需要。对老教师进行信息技术、科研立项与管理等的教育,使之不断进步,防止裹足不前。

(2)坚持教师在职进修提高和脱产培养相结合。从时间、资金等方面鼓励教师同国内、国外同行专家、学术权威的联系,进行学术交流,参加学术会议和各种中段期在职培训和长期的脱产进修提高,特别是到名牌大学,到名牌企业,到各个层面的企业脱产挂职锻炼等。

(3)发挥老教师的“传、帮、带”和新教师“青、活、创”的作用。既发挥老教师的经验,又鼓励新教师年轻、有活力、敢创先的闯劲。使新老教师齐头并进,相互学习,相互竞争,相互合作。

3 建设合适的高校教师《劳动合同法》

高校教师也是劳动者,《劳动合同法》也保护高校教师权利。作为劳动者的教师的权利有两类,一类是个别权利,主要是工资待遇、劳动条件、社会保障、职业培训等方面的权利,另一方面是教师作为劳动者的集体的权利,主要是参加工会、集体谈判和民主参与等方面的权利,这主要表现在高校职代会和教授委员会在高校发展中的作用。《劳动合同法》首先是要保护教师的个别劳动权利,但同时也要保护教师作为劳动者的集体权利。但《劳动合同法》同时也要求教师作为劳动者,必须遵守劳动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完成相关的教学和科研任务。教育行政部门要经过调研,然后和劳动部门一起制定符合《劳动合同法》要求的、反映大学特点的实施细则。大学与教师的劳动关系的建立,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体现他们的自主性,以促进中国高校的发展。

4 合理控制把握引进教师人才和在校教师之间待遇,以确保教师队伍的稳定

为了学校的发展,学校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愿意来校工作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实行优惠政策,给予可观的安家费和科研启动费、破格晋升职称、解决配偶工作及子女入学、全额资助出版博士论文等优厚待遇。与引进人才的待遇相比,校内同级别人才的待遇相差甚远。这种情况已经影响到教师队伍的稳定。对此,高校应该在师资培训方面采取有一致的政策,对攻读在职博士学位且完成学业的不仅应尽量资助学费,而且还应在学科发展上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从硬条件、软环境两方面同时吸引教师回校工作,这有利于调动校内青年教师主动提高学历的积极性,也有利于稳定校内骨干教师队伍。

5 坚持落实岗位设置管理改革

(1)岗位管理制度是现代人力资源配置与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带有基础性、根本性和长期性的重要制度。岗位设置管理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事关高校长远改革与发展,事关学校教职工的切身利益,要切实加强领导,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平稳推进。要认真贯彻落实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有关精神,坚持以教师队伍为主体,科学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切实加强分类管理,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提高用人质量与效益。要把合理的岗位结构比例作为评价用人效益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学校管理体系。

(2)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基本精神和目标要求。要坚持“科学设岗,宏观调控;优化结构,精干高效;按岗聘用,规范管理;分类指导,协调发展”的原则,制订实施岗位管理的工作方案和相关政策。要强化高等学校的主体地位和责任意识,促进高校人力资源管理的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要妥善处理好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其他几支队伍建设的关系,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岗位设置平稳实施, 为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和人才队伍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6 严格教师聘任制度,严把教师“进口”关

随着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教育决策部门和高校人事部门应下大力气研究和完善教师评聘制度,严把教师队伍进校关,严格教师聘任,保证高校教师的基本质量。使高校教师在进校时就完成学历教育,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和教学学术水平。①完善和强化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我国已经实施了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应该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可以在部分重点学科、传统学科率先实行持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应聘高校教师制度,然后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开;②制定科学可行的高校教师评聘条件。对应聘高校教师者视学校、学科专业不同在学历、学术水平、毕业学校等方面提出要求。实施上述评聘制度的前提是提高高校教师的待遇,改善工作条件,增强高校教师的岗位吸引力。随着近两年脑体倒挂现象逐步消失,高校教师收入不断增加,住房、工作条件不断改善,社会地位不断提高,严格高校教师聘任制度已经可以提上日程。事实上,许多大学特别是重点大学已经在做这项工作。

7 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促进队伍协调发展

高校管理者必须确立现代人力资源开发和发展新理念,进行学校人力资源供求预测,从本校实际出发,制定学校人力资源规划,明确目标,精心组织实施人力资源规划,充分挖掘高校人力资源的内在潜力,提高人力资源开发的质量和教师资源的使用效益,确保学校在适当的时间和不同的岗位上获得适当的人选(包括数量、质量、层次、结构),以满足学校对人力资源的需求,最大限度地开发和利用学校内现有的人员潜力,使学校、学生、教师都得到发展。依据高校人力资源战略目标,进行人力资源合理有效的配置,促进多种形式的人才合理流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组建一支现代化的高校教师队伍,按照21世纪高等教育发展的要求和学校整体规划,公开招聘,择优引进一批高水平、高层次的优秀人才,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学有专长的优秀出国留学人员、非师范专业的优秀人才和社会上的理论素养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人才至高校任教,使高校教师队伍不断有“活水”注入;聘请社会知名人士、学术权威、科研人员和国外大学著名学者、专家担任高校兼职教师,进行科研合作。同时,重视开发高校名师资源,充分发挥其辐射作用,保证高校人力资源配置效能效益的最佳化。此外,通过校际合作,互联互聘教师,实现高校教师资源共享。

参考文献

[1]刘献君.高校师资建设突出的问题是用人机制不活[N].中国教育报,2001.

第6篇

论文摘要:毕业生毗业是关系到高校生存和发展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我校成立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以来.从健全机构、健全规章材度、建设工作从伍、进行就业教育、进行心理咨询、加强就业指导、建立就业基地、拓宽就业果道、开展网络择业服务、维护毕业生权益、学习和借鉴国外就业工作经脸等各个方面进行了全方位、多途径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我校的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贯穿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始终,重点是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择业观,调整毕业生就业心态,学习一些求职技巧,增强适应社会能力,努力为毕业生走向社会铺平道路。太原大学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自1998年正式成立至今,在学校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政府毕业生就业政策,积极为毕业生提供了各种就业指导服务,已向本地区和社会输送了200余名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取得了一些成绩。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建设规范

太原大学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成立后,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中心主抓、各系配合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体系。各系部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和教学秘书负责具体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学工部、系副主任、班主任分级负责,齐抓共管,有章有序。指导中心先后成立职业咨询室和心理咨询室,为学生提供职业咨询和心理咨询等眼务。

为保障毕业生就业工作落到实处,在完善已有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近两年又先后出台了太原大学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实施办法《太原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等规章制度,使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抓关键建设一支过硬的就业工作队伍

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我校首先建立了一支政治合格、责任心强、工作热情高、能够全心全意为毕业生服务的指导、咨询队伍。现在我校共有专兼职就业指导人员余名,形成了就业指导工作的中坚力量。

二是注重培训。一方面就业指导中心通过会议、讲座等形式对各系部负责就业指导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另一方面,选送有关人员外出交流、进修深造。如;99年10月,我中心选送史笑颜等教师参加山西省和国家教育部心理咨询培训班学习;2001年10月选送武宏霞等教师参加山西省教育厅组织的心理咨询学术交流会;11月初中心选派人员参加了美中教育基金会在上海举办的“中国社区学院研讨会”.经过学习交流,我中心工作人员的思想业务素质和理论水平得到了很大提高。

三是保证经费投人。为给毕业生就业工作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学校将就业指导项目经费单列,专款专用。就业指导中心购买了计算机、打印机、档案柜、就业指导书籍以及职业咨询和心理咨询的软件。目前就业指导中心拥有大量的职业指导书籍和音像资料,随时可供教师和学生参阅和使用。

三、积极开展工作.全方位提供就业指导及服务

对大学毕业生开展就业指导,就是要促进其综合素质全面提高,帮助大学生顺利就业,引毕业生迈好走向社会的第一步。我们中心的就业指导工作主要就是向毕业生讲解国家和省市政府对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规定、程序和方法,为毕业生介绍与就业有关的知识,在观念上进行引导,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自觉以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以自己创造性劳动为社会增加财富,并通过职业认知、心理准备、技能训练来帮助学生尽快完成角色转换,成功走向工作岗位。

(一)开展就业指导,进行就业教育

为帮助毕业生寻找工作,我校每年印发《太原大学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指导毕业生填写推荐材料。鉴于毕业生撰写个人简历存在的一些问题,中心专门举办培训班讲解个人简历的写法。学生在应聘面试中常常会遇到一些技巧性的难题,我中心向同学详细讲解面试问题的种类、回答方法及面试中应该注意的问题。中心举办多种形式的讲座,宣传当年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毕业生按照就业程序就业。

此外,为方便用人单位快速高效地选聘人才,中心自99年以来于每年11月以系部为单位,按照专业分别录制毕业生的“一分种自我推荐”演讲录像,并刻录成YCD光盘。“一分钟自我推荐’演讲的内容主要是介绍自己的专业、特长、爱好、家庭住址、联系方式以及欲寻求的工作岗位。“一分钟自我推荐”演讲录像在200年山西省大中专学校就业协调会上播放后,受到与会院校的一致好评。此种推销毕业生的方法,现已被一些学校采用。

大学生在择业过程当中由于社会经验有限,往往容易陷人择业误区。如择业主体自主化、择业取向功利化、择业目标短期化、择业期望值过高等。如果观念不能及时调整,就会影响最终择业结果。中心针对这些错误观念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教育,如邀请山西省软科学研究协会常务理事李杰为毕业生作了“创业一人生永恒的主题”的讲座,邀请已经毕业的优秀学生回校座谈,请用人单位来校交流等,帮助学生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主动参与市场,树立自主择业、多渠道就业及“先就业、后择业、再创业”的观念。

(二)建立就业基地,拓宽就业途径

中心成立后,紧紧围绕“帮助更多的毕业生找到工作”这个中心任务,制定了“面向太原、辐射全国”的就业工作方针,面向全国建立就业基地。

在太原地区,积极与用人单位联系,收集用人信息,建立用人单位信息资料库。中心定期邀请用人单位参加联谊会,听取用人单位意见;每年召开2一3次人才交流会,并在太原电视台、《太原日报》广告邀请用人单位参加。在去年举办的交流会上,我校财经系一位男同学,由于生性腼腆不善自我推销,迟迟找不到工作岗位,中心工作人员获知后,多次与一家医药营销公司联系,安排其上岗。现在该同学已成为这家公司骨干成员,从事财务管理工作。由于我校学生实践能力强,素质较高,加上我中心想单位所想、急学生所急,服务周到细致,许多用人单位如北京统一食品有限公司、可口可乐山西分公司、交通银行山西分行等单位每年都要从我校选用较多的毕业生。此外,为拓宽就业网络,6月中心组织了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教师到北京山东、广州、深圳等地进行考察,收集当地就业信息,分析当前就业形势,建立了太原大学省外就业基地。随着西部大开发号角的吹响,我中心又提出“到西部就业、到边疆创业”的口号,在学生当中引起较大反响。

(三)开辟网络择业新阵地

随着计算机网络在日常生活中逐步深人应用,网络应聘求职已经成为广大毕业生寻找工作的另一重要途径。为适应这一趋势,我中心从去年开始先后与太原市青年创业服务中合、华为网络公司合作,将我校毕业生推荐材料全部上网,面向社会,公开推荐。现正欲与山西省“英才在线”网络公司合作,将2002年毕业生全部求职资料上网,提高学生求职的速度一和质量。

(四)开展就业咨询和心理咨询

心理咨询是我校就业指导工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大学生心理问题呈上升趋势,面临就业压力,往往容易引发各种心理障碍:和理疾患。针对大学生’理发展特点进行心理教育和咨询,可以使大学生保持良好的择业心态,有利于大学生从个性心理特征设计择业目标。

自99年始,我中心开始在全校范围开展职业咨询和心理咨询。职业咨询主要是对大三毕业生进行职业倾向能力侧查和人才素质:测评。我中心采用了“霍兰德职业倾向测查量表”,将毕业生的学习情况、性格、兴:趣、爱好、特长等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并结合产业、企业工作的特征和对人员素质的特别要求进行整体咨询,再由中心工作人员针对具体情况和个人面谈,帮助大学生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

心理咨询主要是对大一、大二的同学进行50-90心理侧查。该测查问卷由90个题目组成,可以反映同学躯体化、迫症状、人际关系敏感、优郁、焦虑、敌对、偏执等十方面心理状况。侧试分析表明,有较明显心理困扰的学生占,一般程度的占62%心理健康的学生占25 %。针对以上情况,我中心通过宣传、举办心理讲座、面谈等途径帮助同学们调整心理不适。今年5月,有一位二年级住校女生来我中心咨询,交谈时忍不住几次流泪。她说父母离异后无人过问她的学习和生活,感到很孤独;在大一时她很想在新环境当中努力一番,却屡遭嘲笑;在班里时常处于被忽视状态。经过交流,我们先后运用认知咨询法和角色反串法,帮助她自己总结自己的优点,慢慢建立自信。现在她已经完全融人集体当中。并且担任班里生活委员职务。经过两年运作,已有2000余名同学在我中心受益,40余名理有较严重不适症状的同学获得调整,取得明显效果,深得同学们好评。

(五)加强与美中教育基金会合作,汲取经验,弥补不足

获知中美教育基金会在中国实施“中国社区学院计划”后,我中心便积极申请加人,并于99年获准立项。自此,我中心就业指导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一方面,美中教育基金会投人资金。改善了我中心软硬件设施,提高了就业工作现代化水平;另一方面,基金会还给予了人力支持,先选派纽约市立大学社区学院就业指导中心负责人茵平博博士来我中心进行为期一月的指导工作,后又陆续委派弗兰克斯坦,何静、王蓉博士来我中心考察指导:美中教育基金会还选送我中心人员赴美国社区学院进行考察学习,到上海参加学术交流会,提高理论水平。通过与美中教育基金会“中国社区学院计划”的合作,我中心学习到了西方国家就业指导工作的先进经验:如独具个性的以人为本的职业生涯设计,大众化的就业指导、高科技含量的咨询服务等。

(六)保障学生合法劳动权益,维护合法劳动关系

第7篇

近几年来高校学生实习过程中,形成一种以学生为主体,多边合作的产教结合形式,这种形式俗称顶岗实习或准就业,“321”制人才培养模式就是其中一种有效的实践教学组织形式之一,其突出特点就是在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关系中,以学生与用人单位雇用劳动关系为主,学校协调配合。

本文从高职高专教育普遍存在轻实践教学环节的现状出发,探索实施“321”制人才培养模式,总结实施“321”制人才培养模式的做法、收获和体会。

一、“321”制人才培养模式特点及其组成部分

“321”制人才培养模式是一种强调积极为学生创建专业实际环境,帮助其全面理解和掌握专业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把培养学生的立足点放在学校与社会的结合上新型教学理念。在该理念指导下的学时分布由三大部分组成:(1)学生入学后的第一、二、三学期为学生在校框架式理论教学期。这期间主要是通过对工商管理这一学科的框架式理论体系做全面的介绍和讲解,使学生接受系统的专业基础理论教育。同时运用案例分析、模拟实践等教学手段使学生掌握运用现代科技理论分析解决所学专业的实际问题的方法和思维模式。(2)第四、五学期为实践教学期。这时期主要将教学分成两大板块,前期为在校的学习期,主要将生产实习过程中急需的理论及实际操作课程集中开设,同时对学生就业心理做相应辅导,如开设心理学课程及邀请相关从业人士做主题讲座。这样从技能基础到心理状态两方面为学生提供实践准备;后期为实验实习期,这个过程在学校联系的教学实习基地完成。主要任务是在指导教师的带领和指导下,于实习基地边看边指导边学习,并且在实习基地正规管理下开始生产实习的前期培训(也就是上岗培训)。接下来由基地按正式的员工管理模式对学生进行实践教学,学校只定期派指导老师前往基地了解学生实习情况,解答和帮助分析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出现的疑问和想法,与基地交换管理意见以及共同研究和探讨新型教学管理模式下出现的新问题、新现象。(3)第六学期为实践与理论总结与升华的教学考核期。在学校完成这一过程,主要包括撰写毕业论文及完成毕业设计。

二、“321”制人才培养模式的收获和体会

根据多年在工商管理专业实践性教学方面的探索,设计了“321”制人才培养模式。这是一种全新的高职高专教育教学培养模式。这种人才培养模式立足校企合作办学,面向社会、面向市场、拓宽学校教育资源,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有比较稳定的和具有较高管理水平的教学实践基地,这个基地要有较好的各种可供学生实践的条件。2001年之前南工学院工商管理专业的生产实习与毕业实习均采用一种按计划、高度统一、以学校为主体的传统实习模式。生产实习一般在衡阳电缆厂实施,由系、教研室统一组织、计划与实施,在实习过程中指导教师带队,宾馆安排技术人员进行介绍、讲解,学生进行参观学习。毕业实习也一般安排在衡阳市内衡阳电缆厂、衡阳市拖拉机厂、新疆特变电工实施,其计划、组织、实施的形式与生产实习基本相同,只是更注重考虑了毕业论文及其资料收集等技术因素。这种实习形式在上世纪90年代还基本可行,但随着校外实习整体环境的不断变化,新的矛盾与新的困难不断出现,因而从2001年开始,我们的实习也相应做出了调整:一是将校外实习基础都调整到沿海地区的东莞厚街的星星电子厂等四家电子企业,二是在02级毕业实习中采用了“准就业”的实习方式。今年对03级又进行了校外顶岗实习的尝试。这些不同的实习形式是在新的实习环境下实施的,完成了我们相应的实习计划,对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培养起到了明显作用,但也同时存在着不可回避的不足与问题,值得我们进行认真的探索与深入的研究。这些矛盾具体表现在:(1)社会方面。随着经济体制和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进行,企业向在校大学生提供实习条件的概念迅速淡化,已经不存在有以前专门负责接待学生实习的组织、部门和人员,企业已不再有明确的提供实习条件的义务。特别是由于社会物价因素的变化,也给传统实习方式带来了新的问题,实习经费在原来物价水平下可以较好地完成实习计划,但在学校实习经费没有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已经很难按传统实习模式完成相应的实习计划。(2)企业方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企业的价值取向以经济利益占主导,因而对接待在校大学生实习普遍持一种消极的态度,不仅担心管理上的麻烦,害怕影响企业经营,而且担心学生实习万一出现人身、设备等方面的安全事故,使得为数不少的企业根本不愿意接纳学生实习。即使企业同意接受学生实习,但在挑选人才和毕业生时却对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从事相关专业的经验方面军提出了高要求,这在我校工商管理专业2002级毕业生就业调查时得到了集中反映,学生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找工作时,90%以上的单位都有要求有3到9个月不等的相关工作经历要求。(3)学生方面。1994年开始高等教育采用收费制。1997年开始,高职高专学生就业自主择业,学生与用人单位实行比向选择。这些因素的变化,直接反映学生对待实习环节上的要求上,希望在专业上得到较好的培养,在实践动手能力上有较大的提高,以便在就业前能有较强的竞争力和有较丰厚的回报。(4)学校自身方面。高职高专学校经费一般比较紧张。我院生产实习的标准为每生每天4元,按计划2周时间为56元,这样在实习的实施过程中仅按每生每天2元的交通费、2-4元的进厂费来计算就难以维持实习任务,何况还有企业技术人员的带队与指导费等。

针对实习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南工学院采取了顶岗实习的形式。这一形式的关键点在于有比较稳定的和具有高职高专水平的教学实践基地,这个基地不仅要有较好的各种可供学生实践的条件,而且对学校和企业双方也是一项互利、互惠、互补的协作。通过协作,在客观上,高校可以协助企业解决理论和理念上的某些问题,扩大了企业影响,提高了企业的管理效益;另一方面,高校不仅把非学校教育的企业资源转化为学校教育的教学资源,同时,还可以找到大批有实践经验的教师,从而提高了教学质量。这种有益的协作将为高职高专的教育改革指明了方向。

三、实践过程中产生和值得关注的焦点问题

1.实践教学中学校的位置问题。首先,实践教学是一个由学校、实习基地、学生、社会环境四个主体组成的有机体。学校提出“依岗定乾坤”的人才培养方向,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要。学校为社会服务的宗旨得以实现,这是有着相当的积极意义的。其次学校对学生的培养必须坚持“高技能为本”。在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企业对目前我们培养的学生有一种普通的看法:我们的学生样样都知道一点,可就是没一样拿得出手。结果还得从头来,学生不适应,不理解,企业也很无奈。我们认为学校此时必须要做到培养学生要“专”,真正掌握一、两门“高技能”才是对学生负责,对社会负责。第三,指导教师除应承担指导学生完成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各环节的教学任务外,还负有对学生进行就业指导,心理咨询、生活指导、职业生涯设计等责任。

2.集中关注学生的适应能力问题。首先是职业技能适应能力。一是强化岗前培训,即加强学校实验室建设,争取在学生走出校门时有一定的技能基础,学生容易在实践中上手;二是与实习基地配合,做好初期的培训工作。其次是学生职业工作思想适应能力。首先是从业新鲜感的迅速消失,实践中我们发现学生去实习的开始阶段很兴奋,可不到一周简单重复的工作让他们很快失去对实习的新鲜感,情绪开始波动,放弃的意念迅速膨胀。这主要是学生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缺乏吃苦耐劳精神。可以通过强调学习纪律和实习对未来学生就业的重要性做文章,培养学生的职业精神,许多学生没有就业的概念,认为工作是将来的事,甚至没想过将来要干什么,导致学生的茫然和缺少上进心。因此,强化学生职业意识非常必要。

3.要加强实习过程监控。学生在实习单位工作后,要求派有学生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的带队教师在实习现场直行指导和监控。一方面要求顶岗过程要写实习日志及心得体会,回校后要交实习报告和实习单位鉴定意见的鉴定表;另一方面导师应加强对所指导的实习检查,帮助其解决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对工作加以指导和督促。学校派巡视员分片了解和掌握学生和指导教师情况,及时向领导反映情况。

第8篇

论文摘要:国外私立大学教师的权利受到良好的保障,主要体现在:明确的法律地位和身份,聘任制度法制化、规范化,完善的救济制度,教师组织的维权功能,国家的财政支持。其经验对我国民办高校教师权利的保障有着很重要的借鉴意义。

美国的一流大学几乎都是私立大学,日本、韩国的私立大学在高等教育体系中也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国外的私立大学之所以办得如此成功,关键在于其雄厚的师资力量。

一、国外私立大学教师权利的演变

中世纪的大学是学者行会,实行学术自治,大学教师的聘用、解聘及各种待遇都由大学自己决定。大学并不能随便处罚教师,必须经过正当的程序,受到指控的教师可以进行听证并为自己进行辩护,权利受侵犯的教师也可以通过全体教师会议提出上诉。这说明古代的教师权利受到非常严格的程序保护,教师享有高度的职业特权。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和工业革命时代的到来,私立大学教师的雇员身份越来越明显。大学教师与学校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因缺乏明文规定而纠纷不断。董事会很容易以教师不能胜任教学工作或品行不正等理由将其解聘或侵犯教师的权利,同时由于教师与学校间的聘用关系缺乏法律上的保障,使得教师的权利大大削弱。19世纪中后期,教育立法的进展和教师组织的出现,为教师的维权提供了必要的立法保障和组织保障。国外的教师组织有明确的法律定位。其功能主要是“通过各种合法制度下的策略或手段来为组织成员谋求应有的福利、薪资,使教师的工作有保障。”这些组织通过咨询、协调、会谈甚至游行、罢教等方式或集体谈判的方式来维护大学教师的权益,使得教师的维权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二、国外私立大学教师权利保障的成功经验

1.私立大学教师的法律地位与身份有明确的规定在国外,私立大学教师都是雇员身份,这为教师的权利保障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如在美国,私立大学教师可以依据1935年的《国家劳动关系法》及1947年的《劳资关系法》等联邦劳动法规定,可以组织工会与学校订立团体协约,可以在必要时通过罢课来争取或保护其权利。国外私立大学教师虽然是雇员身份,但私立大学教师的待遇多参照公立大学的标准办理,除了保证教师的基本工资外,还有各种各样的津贴和资金,以及丰厚的社会福利待遇。教师法律地位和身份的明确,关系到教师维权时的法律依据,是教师权利能否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和基础。

2.教师的聘任程序法制化、规范化国外教师聘任合同在内容上非常具体,涉及面广,可操作性强。合同一般包括内容和附录两部分。以美国密歇根州的教师聘任合同为例,合同共有24条,内容包括:确认;联合会和教师的权利;董事会的权利;工资扣除;谈判程序;申诉程序;日程安排;教学环境;学校的改善;资格与委派;空缺、提升和转职;职员的挑选;职员的资历、裁减和回聘;假期;工作人员的补贴;评定;协商组成员的保护;课程参与和在职培训;会议资金;专项报酬;退休或离职;保险保护;各种规定;合同的有效期。还另有7份附录,这7份附录是:工资表;额外工作量工资表;学校年历;申诉表;个人合同表;事假申请表;教师评定表。合同中明确了三方(校方、教师、第三方维权组织)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物质待遇及救济渠道等,尤其是合同中的附录部分,使合同有很强的透明性和实用性。

从合同的形式上来看,国外教师聘任合同种类多,在聘期上可分为终身聘任合同、短期聘任合同、试用期合同;在聘任方式上采用全职和半职相结合,外聘、联聘、互聘、特聘等相结合的形式;在合同类型上实行集体合同与个人合同相补充的合同制度。这种灵活的合同机制一方面使得高校保持了一支稳定的学术队伍,有利于学术自由和学术研究;另一方面为教师注入了竞争意识,促进教师流动,使教师资源得到优化配置。而集体合同与个人合同相补充的合同制度,则保证了教师待遇的最低标准,并在维权时可以通过教师工会以集体的力量与校方谈判或交涉,更好地维护了教师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考虑到个体因素,为有特殊要求的教师提供不同的合同内容,体现合同的个性特色,有着很强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3.对教师权利保障有完善的救济制度国外良好的法治大环境赋予教师很强的法律意识,国家在处理教育事件的过程中也逐步形成了一套完善的事后救济制度。在私立大学中,校方与教师之间产生矛盾或纠纷时,教师可向校内的维权咨询机构进行咨询,如美国的高校大都设有政策和法律咨询办公室,为学校和师生提供法律援助;也可以通过教师组织与校方进行谈判,使合法权益得到救济。实践证明,国外的这种准司法制度为解决学校与教师纠纷提供了一条公正有效的救济渠道,在构建与完善教育纠纷解决机制方面值得我们学习。

4.教师组织的维权功能国外各级各类教育组织及协会,在维护教师权益、保证学术自由、维护学校自治等方面,发挥着很大的作用。美国的教师组织最具代表性。美国教育行业的各种组织、协会非常多,一般可分为:专业化的职业组织,宗教教育组织,家长——教师组织、未来教师组织。全国性的教师组织有327个,其中影响最大的组织是全国教育协会(NEA)和美国教师联合会(AFT)。全国教育协会的成员大都是来自公立学校、大专院校或其他为教育事业服务的公共机构。私立大学教师一般参加美国教师联合会和全国天主教学校教师协会(NACST)。美国教师联合会建立于1916年,是美国劳工联合会——产业工会联合会的下属机构。ATF在全美有超过3000多个地方分支机构,43个州级机构,其成员到目前为止已超过140万。但无论是哪种教师组织,都把提高教师待遇和地位,提升教师专业化水平,维护教师的权益作为自己的使命或目标之一。教师只要注册成为其会员,并按期交纳一定的会费,就能享受该组织给予的特别福利,并能在解决纠纷时(如进行法律诉讼)得到来自教师组织的协助。这些组织还为会员安排进修课程,定期获得相关的教育刊物、优惠的储蓄方案、借贷方案、终身寿险特惠方案、医疗伤残补助方案、特别折扣等服务。20世纪60年代之后,集体谈判逐渐成为美国教师组织的一个很重要的维权方式。集体谈判又称集体订约,是一种谈判过程,即大学管理当局和地区主管部门与教师代表参与谈判,旨在达成雇佣双方都能接受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协议。集体谈判制度在美国是随着教师联合会(AFT)的成立而发展起来的,AFT从一开始就主张提高教师工资,改善教师的福利待遇,保障教师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维护学术自由。但早期的集体谈判制度仅在一些私立的两年制技术学院进行。1971年10月,AAUP采取重大举措决定加入教师集体谈判,把集体谈判作为实现AAUP目标的重要措施之一。在AAUP等教师组织的联合推动下,集体谈判制度逐渐被所有的大学接受。集体谈判过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确定谈判小组、确定谈判范围、进行谈判、达成协议。集体谈判制度使教师组织与校方的利益冲突在和谐的气氛中得以化解,有利于双方利益的共赢,在提高教师待遇,改善工作环境,参与民主管理等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目前,美国教师组织的政治化趋势不断增强。他们通过支持政治候选人,促成一些有利于教师利益的政策、法规的颁布。其它国家的教师组织,如日本的私立大学协会,拥有全国私立大学教师人数的60%,韩国教师联合会等在教师维权方面都发挥着很大的作用。

5.国家的财政支持一所大学的发展离不开雄厚的财政基础,教师的权利保障更与“钱”休戚相关。当我们把哈佛大学的经费收入部分地归功于那些有远见卓识和慷慨解囊的大企业家和金融寡头时,也不能忽视美国政府每年225亿美元的财政补助这一事实。国外对私立学校的资助早以制度化、法律化。例如,美国1963年的《高等教育设施法》、1965年《高等教育法》,日本1970年的《私立学校振兴财团法》、1975年的《私立学校振兴促成法》,韩国的《私立学校法》和印度的《大学补助金委员会法》等,都从法律上规定了对私立高校的资助办法。美国私立大学办学经费来源以多元化著称,除了学费这一最主要、最稳定的收入外,还有社会捐赠(14%)、政府资助(17%)以及私立大学的社会服务收入(23%)。其中政府资助占了不小的比例,资助形式也多种多样,为私立高校的发展和教师权利的保障奠定了一定的物质基础。在日本,学费是绝大多数私立院校的主要收人来源,约占其总收人的70%左右,但政府财政资助也是日本私立高校持续健康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20世纪80年代后,尽管由于经济不景气,补助金的年增长率有所降低,但从1998年来看,政府资助在私立院校日常经费收人中比重仍占到11.8%。国家的财政资助部分地补充了私立高校经费上的不足,有利于提高教师的待遇,改善教师教学、科研条件,从而保障了教师的权利。

三、对我国民办高校教师权利保障的启示

我国民办高校对教师权利的保障目前存在问题是难免的,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国外已经形成的先进制度和经验扬利避害,加快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

1.加快民办教育法律体系建设国外的法律体系一般比较完善,实体法与程序法同步发展,私立高校教师的权利保障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程序。而我国的法制建设起步晚,法律条文表述也不够缜密,操作性不强,配套措施跟不上。比如教师申诉制度的申诉程序、申诉效力,聘用制的法律解释等都缺乏详细的规定。因此,各级政府还要在民办教育立法上下功夫。

2.重视教师权利的组织保障建设国外的各种中介组织和教师组织为教师维权提供了必要的组织保证,在这方面,我国几乎是空白,教师工会作为民办高校教师权利保障的最主要的组织机构,却形同虚设,即便存在一些相关组织机构,如民办教育协会,也起不到国外教师组织所具有的维权作用这启示我们在民办高校教师权利保障上,要加强工会的维权职能,建立其他直接参与维权的教师组织。

第9篇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欧盟及其前身(欧共体)颁布了一系列指令,从而催生了具有统一性(至少具有协调性)的欧洲民法。就侵权法而言,《关于产品责任的指令》已在14个欧盟成员国中得以执行,并影响到了欧洲之外国家的民事立法:就合同法而言,《关于消费者合同中不公平条款的指令》覆盖了合同法的核心部分,并已经在绝大多数成员国中得到实施。目前欧洲的学者们还在讨论《关于消费品的销售及其相关担保问题的指令》的草案。

当然,协调民法领域中的侵权法、合同法问题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例如《关于产品责任的指令》的合宪性就曾受到政治家们的诘难;而《关于服务领域责任问题的指令》的草案则遭到了来自于学术界、生产商和消费者等各个方面的攻击。这就引发了下述几个问题:是否有必要制定《欧洲民法典》;根据《罗马条约》、《马斯特利赫条约》及《阿姆斯特丹条约》制定《欧洲民法典》是否具有宪法基础;如果回答是肯定的话,如何制定《欧洲民法典》?是按照大陆法系还是按照普通法系的体例制定,是否应当同时规定民法总则和民法分则,如物权法、合同法和侵权法?为探讨这些问题,作为欧盟主席国的荷兰司法部于1997 年2月28日,在荷兰海牙附近的申维根市(scheveningen)召开了为期一天的关于制定《欧洲民法典》可行性的研讨会。许多私法专家向会议提交了论文,并就起草《欧洲民法典》的法律基础、存在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希腊海伦尼克国际与外国法研究所的克莱默斯(kerameus)教授还探讨了起草《欧洲民法典》的班子问题,荷兰最高法院的副院长施耐德博士更是明确主张建立一个常设机构。本文拟就该次会议的学术观点做一述评。

二、制定《欧洲民法典》的必要性及法律基础

欧洲议会曾三次作出一致建议,批准《欧洲民法典》的起草研究项目。这并不是偶然的,主要原因在于欧洲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中,欧盟成员国民法规范的不统一容易造成新型的法律歧视。也就是说,欧洲统一大市场中民事主体在同一情形下由于成员国民法的不同规定享受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为了确保欧洲统一大市场的公平和效率,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实现欧盟法律的有机性。而欧盟法律的有机性主要表现在三个层次:一是欧盟规则之间的连贯性(例如关于侵权责任的两套欧盟法律规则就需要欧洲法院予以协调);二是欧盟成员国规则之间的协调性,这种协调主要是通过欧盟的指令,如产品责任指令;三是各个欧盟成员国内部规则之间的同质性。就确保各欧盟成员国内部规则之间的同质性而言,也有许多问题需要予以解决。例如,公司与消费者订立了不公平合同条款受《关于消费者合同中不公平条款的指令》影响下的国内法规则的调整,而公司与其他当事人订立的不公平合同条款却不必受该指令的影响和调整,这就产生了具有同一性质的民事关系却适用不同国内法规则的问题。

一些学者认为,起草《欧洲民法典》的设想应当是一个立法协调项目,这也符合《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00条及100条甲之规定。事实上,欧洲议会曾要求委员会着手起草《欧洲民法典》,委员会也没有拒绝,只不过没有迅速采取行动而已。一些学者认为,起草《欧洲民法典》主要是一个学术意义上的研究课题。当然,从学术研究的角度探讨起草《欧洲民法典》问题也很有必要。欧洲,特别是西部欧洲的变化日新月异,一些新的法律问题经常出现。(1)有些问题,例如大气污染、 空中交通管制、风险投资控制和难民的管理等问题不可能在一国之内得到解决。(2)对于有些新问题,国内现行立法缺乏明确规定。例如,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的平等原则的实施、新医药产品未知风险的责任、水质或土壤污染的责任、家庭法和人权保护法的关系等问题都是如此。律师们对于上述这两类问题往往无法从一国的法典、成文法和现存判例中寻求答案,只能借助比较法方法。例如,英国上议院在审理设计律师责任的怀特诉约翰一案时,直接从德国法中寻找判案依据,而未作任何进一步的说明。从这一角度来说,起草《欧洲民法典》对于解决这些新兴的民事法律问题确有裨益。

当然,也有学者反对制定《欧洲民法典》,认为很难找到制定《欧洲民法典》的法律依据;至于《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00条及100条甲之规定虽然可以作为消费者保护立法协调的法律基础,但不宜作为制定欧洲债法乃至于《欧洲民法典》的法律基础。此外,从目前的政治气氛来看,欧盟正全力以赴准备经济和货币联盟,扩大申根协议加入国、吸纳3个中欧国家加入欧盟等一系列计划上, 尚无暇问及制定《欧洲民法典》这一长期工程。荷兰的新民法典半个世纪以前就已着手制定,然而直至今日还未完全竣工,因此制定一部《欧洲民法典》同样是一项旷日持久的事业,它需要一代人,甚至几代人的努力才能完成。此外,法律是一国文化传统的一部分,因此应该维护各国法律的特色。反对者认为,没有一个象国家立法机关那样的欧盟立法机关,有能力统一调整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保持民法中民族和地区的差异性非常有必要,既要维护文化的差异性,也要维护法律的差异性。私法是一国文化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应该保留国内法,由国家议会来改变或保持不变。因此,要实现欧盟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协调势必比登天还难。而且,如果绝大多数欧盟成员已经采纳国际私法中的实体规范,就没必要再制定欧洲层次上的民法典。

但是,客观说来制定《欧洲民法典》有利于实现欧盟市场经济基本规则与欧盟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协调,降低欧盟范围内民事流转的交易成本,其积极作用显而易见。因此,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是,制定《欧洲民法典》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依据。

赞成制定《欧洲民法典》的欧洲学者往往从《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00条及第100条甲第1款寻求法律基础。《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00条规定,“经委员会建议并同欧洲议会及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协商后,理事会应以一致同意发出指令,以使各成员国对共同市场的建立和运转发生直接影响的法律、 条例或行政法规趋于一致。 ”《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00条甲第1款规定,“理事会应依据第189 条乙中的程序并同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协商后,采取措施以使那些以内部市场的建立和运转作为其目标的成员国的法律、条例或行政法规趋于一致。”

洛文天主教大学经济法系教授格尔文(gereven)认为, 《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00条比起第100条甲第1款来,适用范围要广。 只要成员国立法直接影响到共同市场的建立和运转,即属前者协调之列;而后者协调的范围只限于旨在推动成员国内部市场的建立和运转的国内立法。第100条甲调整的对象主要是成员国内部市场, 而不是欧洲整个大市场。依据该条予以协调的成员国民法仅限于各国民法典中有关反对企业不正当竞争的条款和保护消费者条款。就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而言,很难说其唯一目标在于推动成员国内部市场的建立和运转,但可以被视为直接影响到共同市场的建立和运转。

他认为,即使《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00条与第100条甲各有不足,前者在立法协调的程序上灵活性不强(理事会决议采取理事会成员一致表决主义),后者在立法协调的法律基础上不够广泛;仍然可以在该条约第235条找到制定《欧洲民法典》的基础。

而德国海德堡大学的教授铁尔曼(tilmann)则认为, 只有《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00甲才能成为制定《欧洲民法典》的基础。因为, 该条的优点在于:欧盟立法机关在进行立法协调时采取多数决定原则,而非一致决定原则;欧洲议会能够发挥影响;立法协调的手段既包括指令,也包括规章;欧洲法院还可就立法协调作出司法解释。

折衷性观点则认为:一方面,成员国不应该被迫编纂其私法,甚至在欧盟层次进行私法协调;另一方面,欧洲的非欧盟成员国应当被允许参与起草《欧洲民法典》的进程。

三、《欧洲民法典》调整对象问题

关于《欧洲民法典》调整对象,欧洲民法学家的意见比较一致。认为,欧盟主要是一个经济意义上的联盟,建立欧洲统一大市场的目的决定了《欧洲民法典》只应调整财产关系,而不调整人身关系。相应地,《欧洲民法典》主要包括物权法、合同法和侵权法;至于人法、亲属法和继承法则应由成员国的国内法予以调整。一项关于继受外国法难易程度的调查表明,人们比较容易接受有关合同、侵权、公司、劳动关系和租售协议等方面的新法律规则,但很难接受婚姻、继承和对未成年人监护权等方面法律规则的变迁。这除了社会行为模式的影响之外,还有宗教和道德的因素。当然,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化欧洲的整合、欧盟成员国之间文化和社会行为模式的融合,逐渐把人身关系纳入《欧洲民法典》也是可能的。

就财产关系而言,《欧洲民法典》的调整范围应当宽一些,还是应当窄一些,也很有争议。突出表现在,《欧洲民法典》的调整范围应当局限于欧盟内部的跨国性民事关系,还是同时包括纯粹的国内民事关系这一问题上。按照后一思路,不必划分欧盟内部的国际民事关系与国内民事关系,似乎合于欧洲精神。但其难度可以想见,不如前一思路可行:(1)根据《欧共体条约》第3条乙第2段确定的从属性原则, 按照后一思路制定《欧洲民法典》不属于欧盟的专属权限范围,而按照前一思路制定《欧洲民法典》则属于欧盟的专属权限范围;(2 )制定《欧洲民法典》的主要原因在于调整欧盟内部跨国性民事关系的必要性,至于纯粹的国内民事关系则应适用各国的不同民法制度;(3 )绝大多数成员国把法律制度视为本国文化精粹中的一部分,保留其国内民法的愿望十分强烈,在主要法系国家(如英国、法国和德国)尤为根深蒂固。因此,《欧洲民法典》的总则和分则必须围绕欧盟内部的国际民事关系予以设计。否则,只能是乌托邦式的空想,最终无法实现。

当然,也有学者提出反对意见。理由之一是,担心上述思路会导致关于欧洲合同法范围的无止境的争论。例如,德国与匈牙利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具有欧盟内部的国际民事关系特点;如果英国不加入《欧洲民法典》,荷兰与英国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具有欧盟内部的国际民事关系特点;同一国家的两个商人缔结的买卖关系中,如果货物在第二国,运输目的地在第三国,此种买卖关系是否具有欧盟内部的国际民事关系特点?理由之二是,起草《欧洲民法典》之初就限制调整范围,无疑是对起草者的热情泼凉水。

诚然,从法学家的理想来看,除了受本国文化影响较重、很难统一,或者从性质上看无法统一的民事关系,都应当尽可能地纳入《欧洲民法典》的调整范围。这样,统一的民事法律规范越多,私法冲突的可能性就越小,民事法律关系的确定性就越有所保障。但是,从务实的角度出发,我赞同第一种意见。当然,《欧洲民法典》的调整范围局限于欧盟内部的跨国性民事关系,并不妨碍国内民事关系的当事人根据私法自治原则选择适用《欧洲民法典》,也不妨碍欧盟成员国以《欧洲民法典》为样板法修改其国内民法,或者通过特别法律直接规定国内民事关系参照适用《欧洲民法典》。

谈到《欧洲民法典》调整对象,不能不触及民商合一主义与民商分立主义的选择问题。以卓布尼格(drobnig)为代表的通说认为, 应当效法1992年《荷兰民法典》和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对《欧洲民法典》实行民商合一主义。他还认为,民法与商法的区别正在慢慢地被消费者法与非消费者法所取代,现行的欧洲消费者合同立法就强调这种划分。

四、《欧洲民法典》的结构

《欧洲民法典》的结构也是欧洲学者探讨的一个主要问题。《欧洲民法典》应否规定总则,就很有争议。德国马普研究所的卓布尼格教授持肯定说,理由有四:(1)总则条款有利于统领分则条款, 确保民法典的和谐性;(2)总则条款有利于减少分则条款, 从而加快立法步伐;(3 )总则条款有利于民法典本身在新的社会经济情势面前作出必要的自我调整;(4)总则条款有利于促进对法律的教学与理解, 从而提高法律的实施效率。而法国的塔仑教授则持否定说。这当然与各国不同的民法传统有关,比如《德国民法典》包括总则,而《法国民法典》则并不包括总则。按照卓布尼格的设想,《欧洲民法典》的总则分为两部分:(1)一般原则。包括适用范围, 一般原则(《欧洲民法典》权利:人身自由,反对歧视;结社权;财产);其他法律渊源,法典的解释。(2)财产关系法的基本原则:法律行为;的权限;物与权利;金钱债权;信义关系(或者信托关系);履行;不履行;抵销;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多元性;术语的含义与时效期间。

关于债法与合同法。一般债法是各国民法中最抽象的部分。第一届至第三届兰多委员会一直把一般债法作为欧洲民法典的调整对象。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合同关系要遵循契约自由原则。因此有关合同成立与履行的法律规则必须合乎一定的逻辑要求和交易活动的要求。合同法与家庭法、继承法不同,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很少受民族传统和社会信仰的影响。因此,在《欧洲民法典》中详细规定债法和合同法遇到的阻力较小。鉴于合同法的重要性,由学者主张以合同法作为《欧洲民法典》的开篇。但是,该观点遭到了批评。伯奈尔教授认为,法典的第一部分应该是总则性条款,而不应是具体的分则条款。有学者提议,作为一部体系化的法典,《欧洲民法典》中的债法不仅应包括合同法和侵权法等内容,还应囊括返还法、不当得利与“准合同”。

关于物权法。物权法与侵权法、合同法共同构成了传统民法体系中的三大支柱。卓布尼格主张,物权部分的重心在于动产物权;至于不动产物权中的抵押权也可纳入该部分。米兰大学的佳姆巴洛认为,欧洲大多数民法典中的物权法具有极强的本土性,有着数百年的本国法律传统。因此,要在《欧洲民法典》中纳入完备的物权制度,必须对各国的物权法进行合理的扬弃。但究竟应当抛弃哪些国家的哪些物权法制度,则不是一朝一夕就能下结论的。总的原则是,既要尽可能尊重大多数国家的物权法传统,照顾不同国家物权法的个性,也要充分保护物的流通和经济效用,谋求最大限度的共同物权法规则。

关于《欧洲民法典》抽象性与具体性的把握。《欧洲民法典》的条款应当原则些,还是应当具体些,也是一个颇有争议的话题。学者们倾向于最好既不采取高度抽象化,因而适用范围受到严格限制的模式,也不采取非常技术化、具体化的模式,而应当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荷兰民法典》第3编就提供了一种很好的范例。一般说来, 欧盟成员国之间比较容易就具体的法律制度达成妥协,但就抽象的法律原则或者抽象程度更高一级的法律规则达成妥协就要难一些。因此,《欧洲民法典》的条款越具体越容易减少阻力,易于被接受。但是,只有具体条款孤军深入,而没有适度抽象的法律条款作指南,也会影响《欧洲民法典》应有作用的发挥。

五、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分对制定《欧洲民法典》的影响

不少学者认为,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划分并不是不可调和的。普通法和大陆法国家共同参加欧盟的立法活动,共同制定《联合国货物销售公约》,共同参加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工作等,都是明显的例证。欧盟范围内就民法中的崭新而重要的问题而制定的《产品责任指令》,以及世界范围内比较成功的《联合国货物销售公约》都是不同法系互相调整的产物。当然,欧盟立法在协调两大法系方面往往仅涉及商标、产品责任等具体的民法问题,很少涉及一般民法制度或者债法。戈尔文和库普曼都认为,欧盟这种零敲碎打的立法思路带有不少缺陷,必须制定出体系化的民法典,以统帅和整合各项零散的民事立法协调措施。

目前欧洲学者的通说认为,普通法系民法和大陆法系民法的区分并不象比较法著作30年之前所认为的那样绝对。第一,普通法系中的民事立法数量已大幅增长。诸如消费者、承租人、雇员、未成年人、外国雇员、女职工的保护问题都已由立法予以调整。第二,大陆法系中判例法的重要性也日益明显,私法领域中的许多方面已接受判例法的调整,在侵权法领域内尤为突出。例如,在法国、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民法典对于侵权行为的规定十分简单、原则。但是,法院判例在这些简单规定的基础上,就不正当竞争、国家责任、医疗事故责任和交通事故责任等问题,提出了一整套具体的适用标准。后来案件的判决都以先前案件的判决为基础。这种两大法系相互融合的趋势在合同法和侵权法领域表现得十分突出;而在物权法领域,特别是不动产物权和抵押权方面,则进展缓慢。第三,欧洲法院创设法律基本原则的方式的影响日益增大。例如,欧洲人权法院根据《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的公约》中的模糊条款发展了一套原则以保护人权和基本的自由。类似地欧洲法院在借鉴成员国立法规定的基础上,也提出了一系列适用于欧盟法领域的基本法律原则,并为成员国法院所采纳。其中的合乎比例原则,就被英国法院所接受,尽管该原则对于英国法院来说是闻所未闻的。第四,诸多国际商事公约的问世是两大法系互相融合、彼此宽容的又一个重要趋势。例如,1980年的《联合国货物销售公约》已经在50个国家被批准,40个是大陆法系国家,10个是普通法系的国家,即是明证。因此,虽然两大法系的区分会在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和法律概念上给《欧洲民法典》的制定带来不少困难,但这并不必然成为制定《欧洲民法典》的障碍。

六、《欧洲民法典》应该采取的形式

制定《欧洲民法典》是采取由单独条约所确定的统一法形式,还是采取样板法形式,也颇值探讨。如果采取样板法,有些欧盟成员国(例如英国)就得把《欧洲民法典》拒之门外,而感兴趣的一些非欧盟成员国(例如挪威、匈牙利、塞浦路斯)则可以自由地采用《欧洲民法典》作为样板法。除了统一法和样板法形式之外,还有第三种模式,那就是先制定一部样板法,然后经过若干年的探索,再把它纳入到国际公约之中。但是第二种模式和第三种模式的缺点是不能适用欧盟的法律制度,如果成员国颁布的成文立法,违反了《欧洲民法典》,欧盟委员会就不得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69条的规定, 提起违法行为确认之诉。当然,和欧盟指令相比,统一法或样板法更具有灵活性,它可以使起草者根据确定的日程去开展工作。笔者倾向于赞成《欧洲民法典》采取样板法或者模范法的形式。

七、结论

近年来,欧洲统一大市场对成员国民法发展的影响日益强劲,欧盟已经有许多指令迫使其成员国协调其国内的合同法与侵权法。其他私法制度将是下一步协调的目标。欧盟实现法律协调的手段很多,包括指令、条约和规章。许多欧洲学者认为,目前所需要的就是制定一部《欧洲民法典》,以推动欧洲民法的协调;而且,目前时机已经成熟。但是,反对意见认为制定这样一部民法典尚为时过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