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

执法教育论文

时间:2023-03-16 15:41:37

导语:在执法教育论文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执法教育论文

第1篇

【论文摘要】在职业教育的发展中普遍存在招生难和就业安置难的现象,成为职业教育发展的瓶颈因素。笔者从交通职业教育发展的角度评析了问题产生的根源,并结合实践提出改革与创新的思路.

1.制约交通职业教育发展的主要问题。目前,各地职业教育在发展问题上都遇到了一些相同的问题和困难。表面上看,问题和困难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招生难。受“普高热”和现行用人高学历的冲击,老百姓总想自己的子女上普高、进大学,不得己而求之才读职校,造成职业学校招生难、生源减少且质量下滑;二是毕业学生就业安置难。现时,各地都在进行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国有大中型企业正在进行改组改制,出现了大量职工下岗,使与经济发展联系密切的职业教育就业形势严峻。但问题的症结主要还是在我们自己,一是对职业教育缺乏内涵的认识和理解;二是职业教育界计划经济的东西多于市场经济,多块分割、布局分散、教育资源浪费、多头管理、统筹缺乏、重复办学、效益低下的现象依然严重:三是缺乏改革和创新的观念意识,虽然处在市场经济的年代,却仍然袭用计划经济的陈旧模式,不面向社会,不研究人才需求,与社会和市场需求脱节;四是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滞后,适应现代职业教育办学的人员编制、聘用、考核、流动等人事制度没有建立起来;五是教育观念、教学模式和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封闭。这些问题的存在,是真正制约交通职业教育走出困境的根源。只有解决好这些问题,才能消除社会上对职业教育传统的根深蒂固的偏见和鄙薄,也是加快交通职业教育发展的关键所在。

2,改革和创新是交通职业教育发展的必由之路。做为大连地区唯一一所以汽车技术专业为主体的职业学校,在发展过程中,我们也遇到了前面所述的问题,也曾被这些问题所困绕。如何才能走出困境?找到一条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新途径,结合这些年来我们为此进行的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谈点我们的一管之见。

2.1整合职业教育资源,走强强联合之路。历史上,大连地区曾是一城两交的格局,在这种格局下生存着专业雷同归属却不同的三所学校。即大连市公用事业中专,历史上归属公用事业管理局,而大连市交通局技校和大连市交通学校归属大连市交通局。2000年大连市进行体制改革,取消了一城两交的格局,将原口岸委、交通局、公用事业局、仓储局和市政府交通管理处取消,成立了大连市交通口岸管理局,三所学校从此归属一个局管理。由于三所学校在谋求发展的本质上有着诸多的雷同点,例如:三所学校在学历教育层次和专业设置上相同:从事岗前、岗后、行业培训的科目相同;均设有职能和类别相同的职业技能鉴定所,客观上为三校的整合改革提供了可能。当三所学校统一归口新组建的交通口岸管理局后,交通口岸管理局党委依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本着优化资源、配置合理、有序发展、扶强做大的原则,于2003年做出了对局属三所学校进行整合改革的决定。这一重大决策,彻底消除了历史上三校之间无序竞争的状态,使大连地区交通职业教育资源实现了优化组合,也从根本上解决了大连地区交通职业教育多块分割、布局分散、教育资源浪费、统筹缺乏、重复力学的局面,客观上为大连地区交通职业教育的发展夯实了坚实的基础。

2.2瞄准市场办学,人才培养要适应行业需求。职校学生毕业就业安置难,似乎成了职教工作者的共识,其实,这也是认识上的一个误区。试想,为什么一方面社会对技能型紧缺人才需求量的缺口很大,另一方面作为培养技能型人才的职业学校又出口不畅呢?关键的问题还是我们自身习惯性拘泥于传统的职业教育办学模式,缺乏面向市场、灵活办学的招数,专业技能训练比较薄弱,自觉主动地与社会、企业联系不够,可以说是职业教育办学与社会需求相脱节导致的必然现象。解决的办法,就是职业学校必须面向市场办学,找准职业学校的专业定位,讲质量、创特色、树品牌,一切围绕市场、企业和本地区经济发展来转,这是十几年来我们在职业教育办学中总结的宝贵经验。

职业教育工作者应该是教育家,也应该是善经营的企业家,做为大连地区唯一的汽车技术专业学校,我们始终把眼光瞄准市场,研究社会和企业对人才的需求状况,从而有的放矢地培养适应型人才。为此,学校每一年都要派人调查一线技术工人情况、行业发展趋势,同时调查相关企业在未来发展过程中有什么举措。例如,在2000年快轨规划之初,我们就通过实地调查,论证了快轨这种城市交通新模式产生并逐渐成为交通动脉后,潜在的巨大人力需求,依据这条信息,我们主动与企业沟通,提前规划并开设了快轨站务、驾驶、信号等一批冷门专业,几年后,快轨投入使用时,我校毕业生捷足先登,凭借专业优势迅速拥有了这份被人羡慕的工作。再如:我们通过就业市场分析,敏锐地感到随着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政策的出台及大连做为东北亚重要国际航运中心地位的确立,一定蕴藏着极大的用人空间。据此,我们主动出击,积极与港口码头企业进行沟通联系,及时掌握了港口场桥、岸桥、集拖、叉拖司机和物流、计算机等等,都将成为迫切需要人才的工作岗位,根据这些信息,我们及时有针对性开设了港口场桥司机及港口机械、物流管理、计算机应用等专业,及时为港口码头企业培养和提供了紧缺型技能人才.近两年来我校毕业生中有262人升入高职继续求学,有149人分别安置在现代轨道公司、一汽公司、二汽公司、联营公司、远大客运公司等公交企业,有143人被大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聘用,有10人被一流汽车维修中心聘用,我校毕业生就业安置率2003年是98.19%.2004年是98.22%。如今,我校毕业生就业安置渠道宽泛畅通,初步形成了面向公交行业、港口行业、汽车维修行业三条主线,同时辐射其它行业的格局,为职业学校走出学生就业难的困境中探索了一条成功之路。实践证明,交通职业教育必须面向市场,研究行业需求,发挥行业办学优势,培养合格对路人才,是解决交通职业教育毕业学生出口不畅的有效途径。

2.3必须跳出单一学历教育的误区。职业教育,特别交通行业的职业教育,要走出发展的困境和消除瓶颈的制约,必须树立职业教育并不是单一的学历教育这样一个新的职业教育理念,不跳出单一学历教育的怪圈,职业教育走出困境就是一句空谈和奢望.那么,职业教育除了通过学历教育完成对社会所需技能型人才的培养任务外,还有哪些作为可以发挥和挖掘呢?通过调查研究,我们发现,现代社会中,不论被动的还是主动的,个人可能多次转换工作岗位,甚至改换职业。即使职业不变、岗位不动,劳动要求和技能也会不断提高。因此,劳动者为了适应和改善职业生活,在他的劳动生涯中就需要多次接受培训。由此,可以预见,职业培训市场潜力是巨大的。目前,全国各地已初步形成了职业培训市场,但作为我们职业教育学校介入的还不多,对这块潜力巨大的市场重视不够。我们认为,职业学校在教学设备、专业师资方面都有很大的优势,应该有意识地去抢占职业培训市场,既可以使现有的教育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又可以拓展职业学校的教育功能,逐步实现其职业教育的多样化,使职业教育的办学模式由单一的学历教育为主向学历教育与培训教育并重的方向转变,应该是加快职业教育发展的必然选择。超级秘书网

第2篇

现在正值“六五”普法阶段,各类大专院校相继开设了专门的法制教育类课程,普遍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现时期的大学生有了更多的学法途径。应该说,这一系列的法制教育活动是有一定成效的,如今的大学生对法律的认识程度明显提高,对法律认知层面的“是”与“非”有了基本的判断。但知法必定不违法吗?答案是否定的。一些在校大学生违法犯罪的案例,多数情况下恰恰不是因为不懂法,而是知法犯法。盗窃是违法的,但凡正常之人对此都能做一判断,但高校失窃案件多数是在校大学生所为。笔者曾做过几次针对高职非法学专业在校学生的问卷调查。调查发现,大多数大学生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但这种意识属于懵懂状态的粗浅水平,很多学生对自身专业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了解很少。在回答法律学习的兴趣度及学习法律的意义这一问题上,相当比例的学生表现出兴趣不高,认为法律对自身学习生活影响不大,有距离感。对是否相信法律会带来公平和正义的问题,部分学生对此持有怀疑态度。由此看来,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教学效果并不乐观,表现在高职院校开展法制教育的过程中,没有认真研究高职学生的特点,法律知识的讲授过分顾及面面俱到,陷入了专业化教学的套路,在内容的选取上忽略了要突出彰显法治精神和培养学生法律素养,有意无意间走入了将法律知识及法律条文的简单掌握认定为法制教育取得效果的误区。法制教育缺乏实效性成了现时期法制教育的硬伤,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进程。围绕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问题引发思考很多,本文仅就高职院校非法学专业的法制教育本位观做一探讨。

二、法制教育的本位在于法律素养的培养,其核心在于“法”的内化

法律不仅仅是制度体系,而且是一种社会现象以及背后折射出的人们的心理态度。法律所追求的诸如秩序、正义、权利和义务等观念,既是规则体系所彰显的价值追求,也是社会成员的内心感受,这就是所谓的法律信仰。它既包含着对法的理性认知,又包含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体现出人们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一个人在有警察并有车的时候做到等绿灯,是守法;一个人在既没警察也没车的情况下也等绿灯,这就是对法律的信仰。从表面上看,两者都没有闯红灯,但背后折射出的是人们对法律的态度本质的不同。这就是信仰的力量之所在,人们不光“信”法律法条,更重要的是对法律背后透射的正义、公平、平等等价值理念的信仰进而逐渐形成的人的内在的法律精神。法律信仰作为法治精神的内核,其形成和发展是一个自然演变的过程,同时又是人们有意识地选择和培育的结果,它依赖于法律素养的培养。法律素养是一个人认识及运用法律的能力和素质。任何一个置身法治社会的人,不仅要有专业所长,而且也应具备最基本的法律素养。大学生法律素养如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和影响着国家未来发展的前途及命运。而法律素养的生成具有过程性和长期性。法律知识的简单灌输并不必然地导致受教育者依法而为、缘法而治。法律知识的获知与法律素养及法律信仰的建立之间存在着一种偶然性而非必然性的关联。“法律被遵守往往不是法律被知晓的直接结果。尽管法律被遵守在很大程度上首先是知晓法律,但它仅仅只是一个外在条件而非原因,或者说它是公民遵守法律的一个辅的因素”。“作为法律知识的普及,‘受众’可能获得的东西更多的是法律的规定、法律规范的内容,一种国家的意愿、态度、要求,一种法律的‘应然’。……这些都无从保障或肯定当事人行为的自觉,它只是呈现了法律规范可能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或强制功能”。事实上,学生被动地“接受”法律规则与主动地“认同”法律、进而形成“崇法理念”,在法制教育的实效上是大不相同的。法制教育的本位在于法律素养的培养,其核心在于法的内化,即法律素养的形成并最终升华而成的法律信仰。西方法学大师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大学生只有从内心层面真正认可了法律的至高无上性,才能在日常学习生活中自觉地做到守法、用法和护法。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作为大学生法律素养培养的主渠道,在培养合格人才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我们必须清醒意识到,在探讨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话题上,我们关注的焦点更多地集中在课堂教学的完善上,尽管我们也深知法制教育最终目的在于学生法律素养及信仰的树立,但在实践层面却往往忽略甚至于背离了在这一目标。我们只有紧紧把握住要使在校大学生对法律产生高度的认同感和依存感这一要义,我们的法制教育才算找到了归宿。

三、法律素养培养的路径

素养培养和生成本身是多维度、多层面因素的渐进的过程。笔者在此仅就法律素养培养的路径谈几点认识。

1.将人本主义的教育理念融入法制教育过程中

人本主义从根本上讲就是要体现以人为本,把学生当作一个活生生的且具个性的主体来看待,以其内在需要、情感、兴趣和主观愿望为出发点来激发主体的学习和发展的潜力。然而,我们现有的法制教育很少考虑在校大学生作为学习主体的内在需求和价值选择,学生的兴趣度和求知欲没有得到有效地激发。法制教育忽视了学生的日常学习生活,缺乏相应的感知教育,没有以“他想学什么”,而是站在“我要教什么”的角度去考虑教育活动,这样,学生不由自主地会产生与“法”的距离感。法制教育要从培养高职学生法律情感入手,着力寻找“法“与其现实的生活及个人情感的切入点,激发他们的共鸣和对法律的高度认同的热情,并以法律作为他们所信仰的对象,从其内心源头产生对法的信赖。这就要求我们要以“感性为先,理性跟进”的方法思路,尽量去捕捉大学生视野所及的鲜活的人和事,使得学生能形象地感知和理解法就在我们的身边并且潜在地影响和维护着我们的生活和学习秩序,而绝不是束之高阁的只能观瞻的纸面上的规则。

2.以全程化、全面性的理念谋划法制教育和法律素养培养

高职院校非法学专业的法制教育及素养培养以“两课”教学为主线,辅以法律知识讲座或相关活动,由于脱离了学生具体所学的专业领域,所以显现出来的作用和效果并不理想。高职院校是培养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全面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的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等第一线工作的高级技术应用型人才。但现在很多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要么追求面面俱到、浮光掠影般的讲解,要么沿袭法学专业的教学模式,遵循从法理基础到法条解读的纵向深入,这些缺乏针对高职生源的基础现状和未来职业定位的教学理念必然造成“教”与“学”的脱节,实效性大打折扣。笔者认为,应该依托高职学生所学专业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教学活动,让学生产生出与其所学专业知识、职业素养的相互融合感,并对其将来的专业工作有实用性,这应是我们高职法制教育在具体实施环节的切入点所在。我们知道,法律素养的培养是个长期渐进的过程,单靠两课教学中法律基础学习的单打独斗难以实现高职学生的素养培养和提升,我们需要实现从传统的高职院校法律知识的普及教学向法律素养的养成教育转变,其核心在于以全程化、全面性的理念来谋划学生法制教育和法律素养的培养。全程化意味着在时间跨度上要将法律素养的培养贯穿于高职教育整个阶段,而绝不能再以两课教学及考核的结束而终结。全面性意味着要将法制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的各个方面,这就要求我们根据高职学生不同阶段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与各阶段相适应的法制教学计划,与专业学习相配合,与校园文化活动相贴近,与日常教育管理过程相融合,从而形成一个综合性的、多方位的全程法制教育模式。

3.加强正面教育引导

第3篇

我国当代法律教育主要是为法治国家和法制建设服务的,在以人为本的社会整体发展理念下,强调法律教育的人文价值十分必要,同时也是应当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路线。在必要性上,倡导法律教育人文价值具有深刻的原因:其一,法律教育的目标就是培养未来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才,法律职业是一个相对特殊的群体,是强调专业的职业技能和高水平的人文价值取向的。法律职业与国家的司法和法治是紧密相关的职业,因此在实践中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还担负着重要的连接功能,连接的是普通群众和国家的司法制度,因此在当前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发展步伐下,也要强化法律职业人员的人文关怀素养。其二,当代中国正处于改革的关键时期,社会经济等各个领域都在发生着重大的变化,在各行各业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新的规范也正在形成,法制建设的也正在日臻完善。在法律完善过程中,人的主观能动性起到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无论是制度的建立还是完善都离不开人的活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人决定着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因此在法律制度的建立、运行和完善过程中都要由有素质和素养的专业法律人员参与。其三,人文价值对于进行法律研究也是十分重要的,一个国家法律事业的发展情况重要的衡量标志之一就是法律学术研究,学术研究对于一个具有包容性和开放性的国家和时代法律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推动作用。学术研究人员所秉承的人文价值对于法律教育事业具有指引性的影响,因此加强法律教育的人文价值属性十分必要。在当代中国倡导科学发展和全面发展的要求下,人文关怀成为了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同时也是当代教育中应当秉承的教育理念和教育目标。法律教育关乎社会政治制度体系下法制建设与发展,为了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一定要在法律教育中强调人文价值,使法律教育朝着更加具有人文价值的方向前进。

二、当代法律教育中人文价值的重构

(一)当代法律教育中人文价值缺失的现状分析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渐提高,并逐渐在世界范围内逐渐凸显出重要性,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国家的法制建设也要跟得上步伐,才能体现大国强国的能力。新时期法制建设要以人为本,只有从人的角度出发才能解决问题,只有树立人文关怀的理念才能保障人的全面发展,但是从目前来看,当代中国在法律教育上存在着明显的人文价值缺失问题。从我国当代法律教育人文价值内容的现状来看,法律教育中过分强调职业技能的培养而忽视了人文素质的提高,在实务中经常出现法院、检察院在办事方式上不近人情。随着人文社会理念的提出以及素质教育的改革发展,法律教育理应注重职业素养的提高,但是在当前阶段大多数高等教育在内的法律教育都严重缺失人文关怀的教育,无论是从受教育者参加法律职业教育的动机,还是受教育者自身思维方式,抑或是理念思想都缺乏人文思考。

(二)改革当代法律教育人文价值缺失的必要性

1.尊重人文价值是现代社会改革的内在要求。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风气中出现了一些不利因素,而传统美德却在逐渐淡漠,对人们的心态也是十分不稳定,在此背景下通过教育强化对人文价值的重视十分必要。法律教育在发展中也需要树立这样的发展目标,要想实现这一目标需要首先强化对人文关怀的重视,通过法律教育达到为法律行业输送有人文精神的人才的制度保障。2.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从事法律职业的高素质人才做出支持和贡献,法律教育承担着为社会培养高素质水平法律职业人才的重任。法律职业人才的工作不只是简单的将政策规范加以实施和执行,更重要的是将法制的理念和价值传递给社会大众,这就需要法律职业人站在大众的立场,了解大众的心理采用适当的方式开展工作。因此在法律教育中加强人文价值的内容对于法律职业人更好的贯彻落实法律十分必要。3.当前我国正处于教育改革的深化阶段,法律教育也包含在改革的内容体系中,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并没有形成适合我国法律教育的一种模式,也正因为如此,法律教育中还存在一些方面的问题。而与此同时在社会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例如关于社会中涉及权力”与“权利”一类的问题,不但需要依靠法律规范去进行解决,有时需要结合法的价值因素进行调整,因此,在法律教育中如果单纯的进行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而忽视法律人文价值的教育,对于走上工作岗位的法律职业人来说也会在解决问题时出现困惑。

(三)构建新型法律教育模式的构想

众所周知我国高等教育模式是借鉴苏联专业人才培养教育模式而发展起来的,但是随着国际化程度的加快,这种教育模式在与英美全能型人才教育模式相比下逐渐显现出后进的不足。尤其是在我国当前社会全面发展的形势下,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不但需要专业化,更加需要适应不同行业的法律职业需求,基于此,笔者认为在我国法律教育的模式建立上应当借鉴英美国家的人才培养模式,构建与我国人才需求相适应的新型教育模式——“通才”教育模式。1.树立人文价值的教育理念,创造有利于学习的环境。结合上文所述我国的法律教育必须强化人文价值,体现人文关怀,这就需要在我国的法律教育模式中树立以学生为本位的通才教育理念,营造自由的学习氛围和空间,改善法律学术风气,为法律教育受教者提供良好的基础环境。2.法律教育在我国高等教育中是一个重要的专业方向,在教育招生和就业上受到多方面的影响,对此作为高等教育的法律教育必须从人才培养的优劣角度进行考量,在加强人文价值教育的基础上做好完善的制度设计。高等法律教育制度体系中包括法学招生方面进行大法学体系下自主方向选择,尊重学生个体的选择和意愿,让学生在自己兴趣和志愿基础上找准自己的人生方向;还包括在课程设置上要增设具有人文价值的文史哲课程作为必修课,提升法律学生人文思想内涵,树立法律信仰,真正成为践行法律和坚守法律的使者。

三、结论

第4篇

鼓励式的教育理念是我一直坚持的,建立一个适用于高职学生的评价准则。要时常鼓励他们,肯定他们的进步,让学生们觉得学习英语是一件开心的事情,而不是一件没有面子的事情;下点功夫,去发觉高职学生们喜欢什么,什么可以激发他们的学习热情。让学生们自愿的投入到教学活动中来,这一点在学生的学习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刚参加工作的时候给高职的学生们上课,发现他们绝大多数底子都非常薄,有的甚至连一个完整的句子都读不出来,词汇量少,发音不准确,听说的能力更是成问题。传统的教学方法经常是干起不发,提出的问题没有学生响应,读一段课文让你纠正起来都觉得无从下手。课堂也比较沉闷,不活跃。为了让他们对学习英语有信心,真的需要下一番工夫的。起初我鼓励大家张开嘴大声的读课文,不怕错,只要有勇气读出来就是好样的。然后根据教材中的情景对话,用自己可以理解何接受的方式表演出来。让所有的学生都有开口说英文的机会。以小组竞赛的方式开展教学。让小组间的同学纠正彼此的发音,对有勇气张口说英文的同学要给予一定的肯定和赞扬。让同学们明白,只要够努力,每个人都会进步飞速。

二、加强实用交际能力的培训

在传统的英语教学法中,我们通常把翻译课文讲解词汇当作重点,从而忽略了学生的听说练习。几乎所有的高职院校都没有对非英语专业的学生设置英语口语课程,因为没有了这方面的训练,大多数的高职学生在用英语和人交谈时,就有苦说不出了,有的甚至根本不明白别人说的是什么。稍微好一点的学生可能能听懂觉不知道如何表达自己想要说的话。“以应用为目的”的目标根本没有得以实现。为了实现孩子的实际应用能力,我们必须得改变现有的教学模式。我的方法是围绕教学目标,结合教材,每次课结束以后都给学生们留一个话题,让学生们回去反复的琢磨,通过交谈的方式提高学生的口语和听说能力。自己悟出来的东西永远比别人教出来的记得扎实。

三、阅读、翻译一个也不能放松

高职高专的学生有好多看见长篇的英文课文,还没开始学呢,就从内心开始排斥了,就已经觉得自己肯定学不会了。我们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应对今后在工作中实际应用的需要。因此在选择教材上就应该区别于其他院校的教材,多选用实用性较强的教材,以听说为主。阅读、翻译让学生们根据自己的理解,说出自己的想法,不要求一字不漏的翻译,只要符合文章的主旨,段落大意翻译正确,这就是一次成功的学习。要让学生们在学中扩大词汇量,而不是单纯的记单词而不应用。

四、培养学生的表达能力

人在社会上生活,需要交流,我们每天都要与人打交道,表达自己的想法无论在何时何地都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如何能让学生们在以后的工作中,用英语流利地说出自己的想法,是我们高职院校英语教师面对的另一难题。我鼓励学生们每天利用早自习何晚自习做一个简单的freetalk。人人有份,用这种方法培养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因为人人有机会,这样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五、结语

第5篇

1.建立由政府直接管理的教育督导机构

衡量一个机构设置是否合理的标准之一,就是考察该机构的层级关系是否清楚,是否符合统一领导与统一指挥的原则,避免多头领导与多头指挥。我国的教育督导机构虽然在形式上是由人民政府设立的,实际上却是由教育行政部门代管,其初衷是在“督政”时由人民政府指挥,在“督学”时服从教育行政部门指挥,兼顾“督政”与“督学”两方面工作。但在实践中这种情况常使教育督导机构处于十分尴尬的地位,教育督导机构与教育行政部门、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很难处理,导致教育督导机构难以有效地履行自己的职责。鉴于此,应改变教育督导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代管的体制,推行教育督导委派制,教育督导部门应直接对同级政府负责,同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在政府主管教育的行政首长领导下,与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同工作、互通情报。这样,在行政隶属关系上,教育督导机构作为人民政府的一级机构,直接受人民政府管辖;在教育督导业务上,教育督导机构受上级教育督导部门的指导,与教育行政部门并列,教育行政部门以实施和执行为主,而教育督导部门以评价和监督为主。

2.合理划分教育督导机构与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责

教育督导机构专门负责监控任务,行使国家督导教育的权力,对下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对上进行反馈、参谋,其工作内容是广泛和综合的,但不参与日常行政工作的推动和执行。教育行政机构则专门负责决策和执行任务,行使国家管理教育的权力。由于教育督导机构和同级教育行政机构的性质、任务、职责范围各不相同,工作的角度、内容和方式也不尽相同,因此可以通过划分彼此职责,做到明确分工,各负其责。教育督导机构在督导检查前应与教育行政机构沟通信息,交流工作计划和安排,努力做到在工作内容和时间上不重叠。教育督导机构应主动邀请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职能处(科)室负责同志参加教育督导检查工作。包括对于口头的或书面的回复意见、督导报告、督导通知书等督导检查的结果,教育督导机构要主动听取同级教育行政机构主管领导及有关职能处(科)室负责人的意见,力求取得认识上的一致,以形成正确的督导意见。教育督导机构和同级教育行政机构对各自了解和掌握的基层工作信息和动态,对一些重大的或带有倾向性的问题的评估与分析意见及准备采取的对策,要定期互通情况,交换意见。

二、确立平等合作的教育督导主客体地位

1.更新思想,确立教育督导新观念

长期以来,我国的教育督导表现为一种居高临下的行政视察,目的在于检查和考核学校和教师工作的优劣,造成教育督导人员与学校、教师的矛盾与冲突。借鉴国外教育督导的有益经验,我们应更新教育督导观念,确立督导主体与督导对象平等合作的教育督导观。为此,必须改革凭借等级的职位和权力进行督导的旧观念,以合作意识和集体参与代替强制和命令,以权力平衡代替消极的服从;必须改革单纯以检查监督或奖惩为手段的旧观念,用热情的关怀和激励、内行的指导或辅导,真心实意地与被督导者共同研究探索并鼓励其自我改进、自我成长的创新精神。

2.重视教育督导过程中教育督导主客体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教育督导的过程同时也应该是协调与合作的过程。督导主体只有发动督导对象积极参与,鼓励他们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才能保证教育督导工作的客观性和结论的科学性、全面性,最大限度地避免主观随意性。现代教育督导不应把督导对象置于被指责、控制的地位,不应用文件、指示、指标等对他们的工作进行简单的干预和限制,不应把督导对象作为检查、评价、调节、纠偏的主体,而应以合作意识、内行的指导或辅导对他们进行帮助和导向。这样,“督”与“被督”之间才会目标一致、情感相通,“督”的导向作用和“被督”的主体作用才能达到最优结合。在教育督导的过程中,督导人员要广泛听取督导对象的意见,与他们坦率真诚地交换意见,允许不同观点的争鸣,允许不同意见的争论。只有这样,才能增强“认同”感,激发自觉“参与”的积极性,使整个督导过程成为共同探讨教育思想、教育方针、培养目标、教学方法的过程,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

三、建设内行专业的教育督导队伍

1.建立教育督导资格证书制度,确定教育督导职务系列

教育督导资格证书制度的建立是教育督导队伍专业化的必备条件。教育督导资格证书制度在我国几乎还是空白,因此,必须尽快建立我国教育督导资格证书制度,对教育督导人员的任职条件、获得资格的程序、在何种情况下取消其资格以及资格获得者的权利与义务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在此基础上,确定教育督导人员的职务系列。教育督导专业职务系列的设立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应该在充分征求劳动、人事、编制等部门意见的前提下,在不违背政策与职业分工原则的基础上设立。在设立教育督导专业职务系列时,应充分考虑教育督导人员兼具行政与专业的性质,适当兼顾两者的特点,先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行推广。

2.强化教育督导人员的专业意识,加强教育督导人员的队伍建设

教育督导专业化是教育督导人员个体专业社会化的连续过程,教育督导人员的信念、情感、态度和价值观是其专业化的内在动因。教育督导人员应对自身从事的督导工作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培养专业意识和敬业精神,以主人翁的态度提高自身专业素质,进而促进教育督导队伍的整体建设。为此,要适当加强对教育督导专业精神的宣传教育,营造教育督导人员专业发展的氛围,为教育督导人员的专业发展创设必要的条件。

3.建立有效的培训机制,重视教育督导人员的培训工作

在培训方式方面,应以有利于工作、有利于教育督导人员的专业发展为着眼点,既可以与高等学校合作搞培训,也可以安排教育督导人员在专业的培训机构接受培训,还可以实行“当地为主”的培训方式;在培训内容方面,应区分不同从业人员的需要,提供相应的教育基本理论、教育督导理论、教育管理理论、教育政策与法规、教育督导技术与方法等方面的帮助;在培训时间的安排方面,应结合工作实践举办形式多样的短期培训和研修班,并为教育督导人员提供适宜的学习条件,创设学习氛围,鼓励教育督导人员养成边工作边学习、积极自学的习惯,使“工作——学习——研修”一体化,形成良好的学习机制。

四、实施科学合理的教育督导方式

1.形成性督导与终结性督导相结合

形成性督导即对中小学校教育过程的督导,其主要特点是注重过程的每一环节、每一岗位、每一阶段,而对活动的结果则较少注意。其主要目的是,在中小学校实施教育的过程中,边施教边督导,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工作和调整教育目标;终结性督导即对中小学校教育结果的督导,其主要目的是了解中小学校教育目标和管理目标实现的程度,为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奖惩提供依据。这种督导不能改进本期工作,只能提供本期工作结果的反馈信息,但它对下一期工作的改进和提高具有借鉴和指导意义。

鉴于形成性督导与终结性督导各有优缺点,在对中小学校的教育督导中,要把两种形式结合起来。如果只从结果督导的角度衡量一所学校为社会提供人才的质量,就难以很好的指导学校的发展。因为结果是既成事实,不能改变。因此,教育督导除了考察学校教育活动的结果,还要考察其活动的过程,了解其原有的基础,从而准确地判定督导评估对象的进展状况,对活动结果做出更为客观的判断。

2.静态督导与动态督导相结合

静态督导就是对学校的已有条件和已经达到的实际水平的督导,如,对学校的校舍、设备、经费、现有领导结构、教师的素质、学生的质量等的评估;动态督导就是对学校正在发展的运动状态的督导,如,学校的发展规划、学校现有条件的运用和管理、各项工作的筹划和安排、学校教育教学的改革、师生积极性的调动等。

静态督导是对学校现有办学条件的督导,评价学校的已有成绩;而动态督导则是评估学校在已有条件下是如何运动发展、如何运用已有条件创造最大价值的。静态督导和动态督导在现实中都是不可或缺的,应该结合起来进行。如果不进行静态督导,就难以看出学校的教育活动的实施背景及其客观价值的大小,就会影响督导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如果不进行动态督导,就难以看出学校的发展和被督导对象的人为努力程度以及积极性的大小。因此,必须将两者结合起来,以获得对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全面认识。

3.定性督导与定量督导相结合

定性督导是对事物的质的确定,即根据督导者的认识和经验对被督导者的状况从性质上进行分析和评价,它能够有效地处理教育过程中那些难以用客观方法定量描述的因素,突出事物的特点,使人们认识事物的性质和特点;定量督导是对事物量的描述,即对教育过程及其结果从数量分析的角度进行督导,其特点是资料翔实可靠,分析客观精确,因而具有较高的客观性和可靠性,也具有较强的说服力。

学校教育活动是一种培养人的社会活动,其效用既有许多可测性,又有大量的不确定性。因此,在教育督导中,对于能量化的内容可以做量化处理,而对于一时难以量化的要素,则不必勉强量化,可以只做出定性分析。如果一味追求量化,势必使督导有失科学,并可能挫伤学校领导和教师的积极性。

4.定期督导与经常督导相结合

定期督导是以中小学的教育周期为时限进行的督导,如,学期督导、学年督导等,其特点是系统全面,结果可靠;经常督导则是在学校工作进行中,随时组织专项的督导,如,课堂教学督导、体育卫生督导等,其特点是简单明了,易于推行。为使学校教育督导工作正常、持久地开展,并取得相应的成效,在教育督导的过程中,应将两者有机结合。平时可不定期地进行一些经常性的、小型的单项督导,在此基础上,定期进行全面综合督导。定期督导工作结束后,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督导结果,帮助学校总结经验,汲取教训,研究改进措施。

[论文关键词]教育督导教育督导制度教育督导机构教育督导队伍教育督导方式

[论文摘要]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恢复重建,有效地推进了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但总体而言,我国的教育督导工作依然存在一些明显的弊端。只有组建权威高效的教育督导机构,确立平等合作的教育督导主客体地位,建设内行专业的教育督导队伍,实施科学合理的教育督导方式,才能有效地发挥教育督导的积极作用,贯彻教育方针、政策与法规,推动我国基础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教育督导是在长期的教育管理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对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进行检查、监督、评价和指导的一种基本制度,是现代教育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恢复重建,教育督导工作不断得到加强和改善,有效地推进了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但总体而言,我国的教育督导工作依然存在一些明显的弊端———教育督导机构设置不合理、教育督导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教育督导主客体地位不平等、教育督导方式不科学等,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教育督导功能的充分发挥。为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工作,有效贯彻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推动我国基础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必须进一步加强我国教育督导制度建设,使其与我国的教育决策、执行相协调,以适应教育督导实践的需要。

[参考文献]

[1]黄崴.现代教育督导引论[M].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

第6篇

根据于俊平介绍,通州法院法官会深入校园,在共建院校担任诉前调解协调员,指导学校妥善处理校园纠,这在北京各地区法院中是一项新的尝试。在学校发生的纠纷中,少年庭法官提前介入,案件双方都会对作为有司法权威的中立第三方产生信任,从而调解工作也方便展开。除了法律知识的耐心讲解,法官们设身处地地站在双方角度为其考虑,积极促进双方和解。例如学生与学校发生矛盾,如果学生及家长与校方彻底闹翻,可能会导致学生转学,而学生再适应新的环境需要一定的时间,从而会影响学生学习,学校则可能被诉至法庭,影响校方声誉,这对双方都是不利的。另外,如果双方调解不成,走诉讼程序,也会将案件归于少年庭审理,力求保证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于俊平说,法官介入调解的成功率很高,但有时也会有不成功的例子,原因是部分学校投了校方责任险,保险公司不接受调解,学校顾虑不能保险理赔,选择诉讼判决方式。

2在校安置缓刑考验期学生

缓刑考验期的在校学生安置是法制共建协议的重要内容。部分高年级已经完成义务教育,学生犯罪后,一旦判处刑罚,学校一般按照校规校纪开除处分,将这类学生推向社会,如果不加管理,极易再犯罪或自暴自弃。缓刑考验期学生应当接受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也就是司法局社区矫正人员定期管理。但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在不影响学生学业并保护其隐私的情况下,也会定期回访,和学校、社区矫正机关共同做好帮扶、教育工作,对于存在生活等困难的,法院也会予以救助。成年后步入社会的,法院也会对有些学生进行适时跟踪,但本人拒绝的,法院不会强行教育或督导。

3增强法制教育团队专业力量

作为法制教育工作力量的重要一环,法院承担的任务不仅仅局限于与学校的法治共建,更承担着对其他教育力量的督促与指导。严格培养教师的法制教育素养通州法院对全区新入职教师、小学德育校长德育主任及幼儿园公招人员进行过法制教育讲座。于俊平表示,这三类人员均需学习必要的校园纠纷案件应对和法律知识,需要了解法律对学校和老师的责任要求。他认为,一些教师确实存在着法律知识匮乏的情况。针对这三个实施法制教育工作的群体,培训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针对新入职教师,会通过讲解一些违法犯罪预防的知识和案例,尤其是本辖区教师违法以及犯罪的案例,以接近性和生动性感染老师,提升他们的守法意识。针对小学德育校长、德育主任,重点在未成年被害预防讲解,并强调法制教育的大局观。针对幼儿园公招人员,主要从他们的具体工作入手,如饮食安全、校园安全事故等。幼儿园老师和小学老师培训的不同点还需参照侵权法38条至40条,因为分别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做了不同规定,前者责任要求更高,故要求和注意的问题也更多。促进家校联合,建立有效地未成年人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通州法院会定期与学校协商,利用召开家长会的机会,由法院的法制副校长到校授课,以案例教学等多种形式,提高家长的监护意识和守法意识,促使其承担起监护责任。组织涉事家长到法院开展系统、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指导家长用合理方式教育孩子,强化对孩子的保护意识。同时,将未成年学生被侵权、被侵害案件情况及时通报校方,提高学校法制安全教育的针对性。另外,法院也会向相关部门建议或进行联合发文的方式,建立有效地未成年人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关注来京务工人员的生活境况;同时,针对刑事案件多发问题,建议治安重点地区的派出所、治安巡防部门做好警务防范工作,堵塞社会管理漏洞。

4多方联合创新法制教育形式

第7篇

一、知识经济要求职业教育重视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知识经济的生命和源泉在于创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因而经济与科技的竞争,就不仅仅是人才数量的竞争,更重要的是人才素质的竞争。在这一背景下,不论是培养何种规格的人,都必须把创新意识与创造能力的培养放到重要的地位。为此职业学校要建立与知识经济相适应的发现式、创新式的教育模式。要做到这一点,最关键的在于两个方面:

一是要改变过去职校特别是中等职校中“应试教育”的倾向。

中职毕业生由于就业困难,升学愿望更加强烈,导致了升学竞争的加剧,“应试教育”的产生,使得作为手段的考试成了不少学生追求的主要目的甚至是唯一的。因此他们的学习常常停留在知识的表层,而对蕴含在知识中的智能价值则不很重视,其素质的提高也就成了空中楼阁。这种情况不改变,创新意识、创造能力就成了无本之木。职校摒弃“应试教育”的倾向,可从根本上解放学生的思想,活跃学生的思维,有利于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这正是激发学生创造力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

二是要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

知识经济需要具有综合能力的通才,只有专业技能是不够的。为此,要改变过去职校在人才培养方面存在的知识面过窄、过专、过偏的现象,进一步拓宽专业范围,淡化专业界线。在课程设置中要削技强干,加强综合性强、适应面广、有较强的迁移价值的基本理论与基本方法的教育与训练,以此来增强学生对科技发展新趋势的反应能力与创造潜能。

三是要加强学生的心理素质教育。

面对竞争,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永远是胜利者,相反,失败却是常有的,理性地面对失败,经得起失败的考验,应当成为现代人必备的基本素质之一。为此,职校要改变过去对学生重智力培养,轻心理健康教育的现象,要在重视培养学生智力的同时,通过各种方式,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着重培养他们开拓进取、自强自立、艰苦创业的精神,以及对挫折、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

二、知识经济要求职业教育的课程不断更新且呈综合化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更新周期缩短,职校要改变过去课程设置上的单一、狭窄现象,加强课程综合化。要根据人才市场的现实需要和科学技术发展的潜在要求,科学地确定各类教育的结构和各类课程的比例,力争做到:

(1)既重视课程的应用性,又不否定课程的基础性。在注重应用性的前提下,夯实学生的基础知识、基本能力,使学生具有较大的自我学习和发展的潜能。

(2)既重视课程的专业性,又不否定其适应性。职业教育的目标是培养生产、管理一线的应用型人才,这就决定了课程及课程体系必须以职业或职业群需要作为重要依据加以框定,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但在注重专业性的同时,也要在课程设置中注重学生适应性从业能力的培养。这种能力更多地表现为奠定在较高科学文化知识基础上的一种迁移能力。否则,专业太窄,无法使他们的知识、能力、品格得到全面发展,容易造成他们专业不对口而一时无法向其他领域转换。

(3)文理学科相互渗透。目前,我国职教培养的人才知识面窄,文理学科各不相通,已不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需要。为此,在课程设置上应文理兼容。

(4)增加选修课。特别是中等职业学校,过去选修课较少,有些学校甚至没有,这显然不符合知识经济发展所需的人的全面发展。因此,职校应增加选修课,且允许学生跨专业选修课程,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和他们对知识技术的自主选择权利,摆脱他们的被动客体地位。这有利于学生全面地认识知识,使其素质全面提高。

三、知识经济要求职业教育有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职业教育要求培养有较高综合素质的人才,也就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目前,职教师资水平参差不齐,教师知识结构不合理,实践动手能力弱,这势必影响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为此,职教要大力加强教师素质的培养与提高。

1.培养一大批一专多能的师资队伍。

职业学校的教师在以本学科教学为主的前提下,根据学校教学需要及自身条件和兴趣,选择一至两门与本学科相近或相关的课程进行系统学习。这有利于更好地协调课程间关系,也有利于教师从专才向通才发展。

2.优化教师的知识结构。

职教师资知识结构中应有三个基本要素:专业学科的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基础学科知识和交叉学科知识。这有利于教师自身知识体系的完善,有助于教师以简驭繁、触类旁通,更有效地发挥其“传道、授业、解惑”职能,从而顺应知识经济对职教师资的要求。

第8篇

变迁“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演变,从根本上说是其背后法律价值博弈和变迁的结果。

(一)人权观念的复兴最初

奥托•迈耶在将“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引入行政法时,主要是基于两个基础:一是在特别权力关系中,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存在依赖性非常强的相互关系,如行政机关与公务员、军队与军人、学校与学生、监狱与罪犯等关系都有这种属性;二是公共管理的目的优先于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即“相关人在一定程度上必须依照公共管理目的的需要而行事,而这总是意味着对现有自由的限制。”显然,其背后的法律价值首先考虑的是行政机关所谓的“公共管理目的”,在此种情形下,人只是行政机关的附属,是维持秩序的工具,毫无人性的尊严可言。二战后,浴火重生的人们通过反省二战期间种种涂炭生灵、践踏人权的行径,逐渐达成了法律要对人的基本权利给予充分的尊重与保护的共识,人权观念的复兴成为战后最为瞩目的政治思潮。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因其严重忽视“特别权力关系”内部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人权,受到各界的激烈批判。基于人的主体性认识以及人权的普遍保障原理,任何人都享有作为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即使是罪犯、军人、公务员、学生等这些“特别权力关系”内部的相对人,也不应当受到法律的区别对待,对他们基本权利的剥夺和侵害,同样须受法律保留原则支配。“人”并非维持秩序的工具,亦非基于一般性的道德谴责即可剥夺其重大权益的对象,而是一种享有不受任意剥夺的权利与自由的主体,权利与人之主体性密切相关,任何涉及重要权利的高权行为均需接受公法规则约束和司法审查。应当说,二战后的法律价值观逐渐强调对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给予尊重和保护。乌勒的“基础关系与管理关系”二分理论以及“重要性理论”均是对这种法律价值变迁的积极回应。

(二)“司法国”理念的兴起

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从其诞生至成熟,与极权思想、极权体制如影随行。二战后,随着民主法治思想的勃兴,民主政体的建立,在法制上建立“司法国”的浪潮席卷了德国法学界。所谓司法国的理论,是指一切行政权都必须臣服于司法权之下,法院对行政机关全部的行政行为都具有司法审查权,即便是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领域下的行政行为也概莫能外。然而,要司法权对所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非但在客观上不现实,法院也有越俎代庖之嫌。以教育行政关系为例,法院及法官根本没有精力对高等学校所有的管理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专业及学术自由的角度来讲,他们也不具备审查高校教学事务及对学生的学术评价行为的资质和能力,反而会被世人诟病为,对“大学自治”“学术自由”精神的蛮横干涉和亵渎,是典型的吃力不讨好行为。基于此,乌勒的“基础关系与管理关系”二分理论及随后的“重要性理论”根据性质、重要程度将纷繁复杂的行政行为加以区分,将涉及当事人身份或基本权利的行政决定或行政处理,纳入法律保留原则支配以及司法审查的范畴,从一定意义上说,正是对建立“司法国”的理论浪潮的一种现实的、无奈的回应。

二、对我国高等教育行政法制建设的启示

就中国大陆而言,法律上及司法实务上没有明确确立“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但其对我国行政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影响却是有目共睹的。例如,在行政法理论上,通说认为行政行为可以划分为外部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相应地将行政法律关系分为外部行政关系和内部行政关系;而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一直以来都被视为内部行政关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均把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和学校对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加以区分,对前者只赋予申诉权,排除司法救济。在实践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只有外部行政行为才具有可诉性(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当高校与学生产生管理纠纷时,法院通常以其属于高校的内部管理行为而不予受理。此外,由于“办学自”“学术自由”等观念长期而深远的影响,高校实务界对法院介入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也几乎是本能地抗拒。因此,在我国,支配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理论虽无“特别权力关系”之名,却有“特别权力关系”之实。回顾“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演进之路,虽然,对其改造和修正未能如各界所期望的那么彻底,那么完满,但我们仍然可以看到,一部“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变迁史,本质上是作为个体的人与强大的国家机器(行政机关)博弈的历史,是权利与权力博弈的历史,也是司法权与行政权博弈的历史。深究“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演变及其背后所彰显的法律价值的变迁,对处于不成熟状态下的中国高等教育行政法制建设同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一)彰显维护人性尊严及保障基本权利之法律价值

人性尊严不可侵犯,乃人类固有之基本人权。基本权利系以人性尊严为基础,作为一个人生活所不可或缺的权利;而基本权利之保障可说是宪法制定的最终目的,不仅为宪法秩序中最重要构成部分,也被公认为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指标,基本权之存在要求国家各种权力乃至人民的社会行为皆须对基本权给予最大的尊重。高等教育的最根本的目的在于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这一本质属性决定了在高等教育行政法制建设中,更应该彰显维护人性尊严及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之法律价值,真正树立“以学生为本”的管理及育人理念。而不应仅仅是将学生看作被管理的对象,以维护教学、生活秩序之名,轻易侵害甚至剥夺学生的基本权益,也应避免年轻学生因某一两次过失而被秩序维护者剥夺终生的前途。

(二)科学合理界定高校自主管理权

在我国现行的高等教育法制中,高校的自主管理权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所规定的教学自,如高等学校可以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组织实施相关教学活动(如制定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指派教师、组织考试、选编教材等),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作为事业单位法人享有财产上的处置权等,其共同特点是主要涉及教学和学术范畴,且未对行政相对人(教师或学生)的权利作出直接处置;二是虽无法律明文规定,但属于不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是高校基于“大学自治”及“学术自由”的理念,纯粹对内部事务进行安排所衍生的权力。在传统认识下,除法律、法规在程序和救济上作出特别规定的重要事务(如学位授予)以外,其余行政管理的事务由高校自主决定。然而,在人性尊严之维护及基本权利之保障日益彰显,以及学生权利意识日益高涨之情势下,高校以“大学自治”“学术自由”为名而实施的上述诸多事务并不能截然归于排除司法审查的领域,而应根据事务的重要程度及其对学生合法权益的影响程度来确定是否应当给予充分的外部救济。在此,“重要性理论”不失为科学界定我国高校自主管理权可资借鉴的一种法律思维形态。

(三)厘清大学生享有的权利类型

在科学界定高校自主管理权的基础上,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对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进行科学的划分,厘清大学生权利的类型,以便依据不同类型的法律关系及诉讼规则对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给予切实的保护。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从理论上可以分为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以及政治权利。其中,受教育权主要包括获得学生资格权、学籍权、考试权、获得公正评价权、学历及学位获取权等;人身权主要包括名誉权、隐私权、婚育权;财产权包括债权、物权以及知识产权;政治权利主要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结社权、集会、游行、示威权等。上述权利,有些是作为大学生这一特殊身份所特有的权利,如受教育权;有些是作为公民所具有的基本权利,如人身权、财产权及政治权利。依据上述对大学生权利类型的划分,大学生权利损害无外乎受教育权受到侵害、人身权与财产权受到侵害、政治权利受到限制和剥夺三种类型。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其权利救济的方式、途径及法律适用不同,应当明确加以区分。在上述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形中,根据“特别权力关系”中的“重要性理论”,关系到大学生身份的权利及基本权利,如学生资格权、学历及学位获取权、学籍权、人身权以及政治权利等受到侵害,学生理应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而若财产权受到侵害,主要应通过民事救济途径解决。除上述侵害大学生基本权利的行为外,法律应当允许高校为维持正常的教学、生活及公共秩序,对学生权利和自由施加合理的限制。

(四)构建完善的高等教育行政救济制度

有权利即有救济,无救济便无权利实现之可能。尊重和维护学生人性之尊严,保障学生之基本权利,必须依赖完善的行政救济制度提供无死角的、完整的保护。1998年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拉开了我国法院司法审查高校自主管理行为的序幕。然而,十多年过去,我国在高等教育行政司法救济制度的建设上仍无根本意义上的进步,高校擅用自主管理权侵害学生尊严,损及学生基本权利的事件仍屡见不鲜,类似2014年底河南商丘学院“学生表白被开除事件”的现象屡屡见诸媒体。究其根源,高校行政主体地位之争议性,法院受案范围之不确定性,高校校内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的缺失,教育行政复议如同虚设等,是导致我国当前高等教育行政司法救济制度停滞不前的主要原因。为此,我们应吸收“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合理内核,构建完善的高等教育行政救济制度。一是在立法上更加明确高校的行政主体地位;二是科学合理地界定高校自主管理权,确立法律保留原则,对涉及学生基本权益的事项纳入法律保留范畴;三是清理高校违宪、违法的校内规章制度,建立受教育权违宪审查制度;四是重构教育行政救济机制,遵循有权利必有救济、充分救济及权利救济途径渐进的原则,构建和完善渐进式、无缝式的学生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救济机制,即教育申诉教育行政复议教育行政诉讼。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三、总结

第9篇

1.1“能指”与“所指”

索绪尔认为语言是一种符号系统,而不是一种分类命名集;语言符号连结的不是事物和名称,而是概念和音响形象”,并提出用“所指”和“能指”分别来代替“概念”和“音响形象”。要注意的是,所指和能指二者都是心理性的,而非物质性的。所指并非客观地描述世界或事物,而是“这个事物的心理复现”,是人们对事物现象的本质理解。同时,能指也并非指语音或声音,而是声音留下的心理印迹,是人们对声音产生的感觉与潜在音响形象的合一,其本质是储存在大脑中的音响形象;声音只是引发音响形象的工具,不借助声音我们也可以进行在默读或自言自语,这就说明了能指的抽象性。

1.2“能指”与“所指”之间的关系

(1)“能指”和“所指”的联系是任意的。这是符号的任意性原则中明确指出的,比如“天空”这个观念与其法语中的能指“ciel”没有必然的或内在的关系,不同语言对于同一个概念使用的“能指”不同也恰恰说明了这点。但“能指对它所表示的观念来说,看来是自由选择的,对使用它的语言社会来说,却是强制的”。在语言使用中,个人不能随意为一个“能指”搭配“所指”。(2)“能指”和“所指”互相对立却又互相依存,共同构成符号。语言符号是概念与音响形象的结合,缺一不可。“所指”表达了语言符号的内容,“能指”体现了语言符号的形式。二者需要有对方才能有自身的价值,也才能表达出语言。

2“能指“”所指”理论与法语词汇

2.1词汇中的“能指”

“能指”是储存在大脑当中的音响形象,它主要借助于声音来引发,声音是思想的工具,词汇中的声音自然就是每个单词的发音。此外“,语言中只有音响形象,我们可以把它们译成固定的视觉形象”,即用文字把它们表示出来。因而词汇当中的“能指”需要由词的语音和拼写两个方面来唤起。例如法语“水”这个概念是由[o]这个声音来引起我们的联想,用文本符号eau表示。

2.2词汇中的“所指”

“所指”是概念,对于词汇来说便是词的意义。英国著名语言学家Leech对词汇意义做出较为详细和系统的划分:概念意义和联想意义。联想意义又包括五种:内涵意义、社会意义、情感意义、反映意义和搭配意义。(1)概念意义是词汇的基本涵义,比较直观也比较明确。如mouton表示“绵羊”,changer表示“改变”,faire表示“做”等等。教材中的词汇表一般都是以这种方式对词语进行解释,方便记忆。在学习的初级阶段,词语的概念意义有助于学生迅速记住单词并掌握基础涵义。(2)联想意义是在词汇概念意义基础上受到社会发展、风俗习惯以及时间演变等等因素而延伸出的涵义,通常在具体语境中显示出其意义;它使词汇的语义更加丰富,使用也更加灵活多变。先来看看词汇的文化涵义,它是词汇社会意义的一部分。民族文化的特征,经过历史的积淀,通常结晶在词汇层面上。如mouton的基本语义是“绵羊”,绵羊温顺的性格使这个词可以表示“温和的人”,unmoutonenragé表示“一个突然发脾气的老好人”;又如dragon指的是神话中的一种凶残的动物,象征着魔鬼,一般翻译为“龙”,转义为“凶恶的看守;悍妇”,中国学生很容易因为自身文化背景把它与中国神话中象征祥瑞、权威的“龙”等同起来,在理解和使用上就会出现误区。再以词语的搭配意义为例,意义的体现与搭配息息相关。如果没有注意changer的用法,学生会把changerlachambre和changerdechambre的意义等同起来,事实上,前者表示“改变房间(的样子)”,后者为“换房间”;再如,uncoupdefil表示“一通电话”,donneruncoupdemain表示“帮一把”,coup在不同的搭配中意义不同。词汇联想意义的掌握有利于学习者进行正确的表达。

2.3词汇“能指”与“所指”之间的关系

正如在语言符号中一样,词汇的“能指”与“所指”对立统一,共同构成了词汇。而由于词汇书写、发音与词义关系的任意性与偶然性,增添了学习词汇的难度。

3“能指”“所指”理论对法语词汇教学的启示

真正掌握词汇包括能够正确地拼写和发音,熟知词汇概念意义和联想意义,能够理解不同语境、不同搭配中的词汇意义,能够在正确地语境中使用和表达,等等。在教学中对词汇的记忆和使用要两手抓,对于不同阶段的学生、不同性质的词汇采用相应的方法以达到最好的效果。

3.1词汇学习最基本的是读和写,也就是词汇的“能指”

法语是一门拼读语言,发音的规律性有助于书写形式的记忆。首先,要教会学生正确的发音,通过教师讲解示范、模仿录音带和反复练习等方式使学生掌握每个音素的发音方式,并重点区分相似音素。同时要注重发音规则的掌握,比如an,en,em,an几个字母组合都是发[ǎ]。建立良好的语音基础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读写问题。

3.2词汇的“所指”决定了它的使用

教材中的单词表只是提供词汇的基本涵义,教师需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拓展。在学习的入门以及初级阶段,过多的解释容易引起记忆混乱、增大学习难度,教师应侧重于概念意义和词语基本搭配,帮助学生积累词汇并进行简单的运用。如donne(r给)表示“给某人某东西时”固定搭配为“don-nerqch.àqn.”,不可根据中文习惯随意编造。待学生积累了一定词汇并初具词汇使用思维之后,加重对词汇各种联想意义的教授,如donner还可以表示“判断,认为”等多种意思。此外,词汇的文体意义、文化涵义、感情意义等也可根据学生水平和兴趣进行扩展。如初学“Salut”和“Bonjour”这两个都可以表示“你好”的词时,教师一般都会告诉学生前者多用在亲朋好友之间,而后者可用于正式场合,这样的对比既拓展知识,又能激发学生兴趣。

3.3强化词汇“能指”与“所指”之间的联系是词汇教学不可忽视的部分

词汇的能指与所指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使学习过程中经常出现“只知其形、不知其意”或相反的情况。教学当中,也应当帮助学生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二者之间在脑中的联系,促进记忆和使用。首先是直观教学法,即利用实物、图片等工具将单词的形象结合句子呈现出来,这种适用于各种物体,让学生在见到物体时,脑中自然蹦出相应的词汇。其次是词汇的多听多用。声音是唤起音响形象从而引起概念的重要工具。教师可以通过重复句子、创造语境等方式加强词汇的“出镜率”,在反复运用中自然熟练起来。再次是寻找和总结规律。能指与所指的联系是任意的,但是在长期的使用中词汇的构成和语义仍然有一定的规律,老师可以引导、帮助学生总结。构词法、词源法的介绍就是很好的方法。如前缀“-re”多表示重复,后缀“-iste”表示从事某行业的人或专家等等,学生就可以利用已有知识结合这些方法轻松记住新词汇。最后是词语的归类和比较。归类可以让零散的词汇变得系统,例如在lesmoyensdetranspor(t交通工具)以下就有bus(公交车),métro(地铁),train(火车),tax(i的士)等。而同义词、反义词、同音词、发音相近的词之间的互相比较可以让词语的形象和概念在脑中更加清晰,使用起来更加得心应手。

4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