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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总结、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12月至翌年2月进行。
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当年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五个工作日,或累计超过十个工作日;
(六)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一条各考核单位可以将考核内容和等次标准进行细分和量化,结合本单位特点,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公务员制定具体的、便于操作的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公务员年度考核应严格坚持标准,实事求是。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应当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
机关当年在综合性评比中被授予荣誉称号,或中央部委、省委省政府给予“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的,该单位优秀等次的人数可控制在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以内。
优秀等次名额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机关内各职务层次人员中合理分配。
第三章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由本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机关在年度考核时设立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及从事公务员管理、纪检监察工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考核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制定考核工作计划;拟定考核的具体标准和方法;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机关各部门的考核工作;审核主管领导对公务员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受理本机关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考核委员会的具体事务由本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承担。
第十五条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年度总结,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被考核公务员的个人总结,进行综合分析,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考核委员会对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等次建议进行审核,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被考核公务员签署意见。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六条公务员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可自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期间,申请复核的公务员不得提出申诉;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本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第十七条各机关应当于翌年3月底前将本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总结(含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人员情况说明)和优秀等次名册、《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备案呈报表》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后,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并及时按照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八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九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符合晋升工资条件的,晋升工资;
(二)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三)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四)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一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并按规定调整其工资;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二条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而又无职可降的公务员,应予降低一个以上级别;无级别可降的,应予降低一个以上级别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状况,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第二十三条经确认属考核不实的,应重新确定考核等次,并及时更改有关待遇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相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调任、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转任的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挂职锻炼或参加扶贫、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等专项工作的公务员,时间半年以上的由挂职、扶贫或服务单位进行考核并提出确定等次的建议。考核材料及建议送派出单位,由派出单位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可不占派出单位优秀等次名额。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当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接收安置单位根据工作表现和转业时的鉴定确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七条当年退休的公务员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除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的情形外,年度奖金按本人当年工资及当年实际工作月数计发。
第二十八条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三十条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三十一条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除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的情形外,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关键词 公务员 考核制度 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1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含义和内窖
公务员考核制度,是指国家特定机关按照法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公务员的思想品德、工作实绩和工作态度等进行考察,做出评价并以此作为对公务员奖惩、培训、辞退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等依据的制度。具体而言,公务员考核制度包括以下方面:
(1)考核对象和考核主体。考核对象即考核客体,是指已确定公务员身份的人,包括领导成员和非领导成员。对考核对象一定时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据调查核实的情况进行评价的组织机构或责任人就是考核主体。按照管理权限对领导成员进行管理的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等相关的主管机关是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主体;本机关的上级领导等负责人或本机关负责人授权的考核委员会是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主体。
(2)考核内容。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考察,重点是对工作实绩的考察。
(3)考核方法。为了使公务员考核客观公正,要坚持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定期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2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目前,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有待进一步改善。
2.1考核目的不准确,方法不完善
建立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及其和谐迸取的良好秩序这一考核目的。在公务员考核工作中并未得到准确的把握,而人才的选拔和官员惩戒的功能在公务员的考核中被比较突出地表现出来。如果考核只是为选拔人才和惩戒官员服务,却忽视建立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考核不关大多数公务员的事,将会降低公务员对考核工作的参与热情,直接影响考核后续工作的进行。“考核方法是通过考核目的的桥梁。”
2.2考核主体单一,责任不明晰考核主体单一
以领导考核为主,缺少公众和其他主体的参与,导致公务员只对上负责而不对下负责。从我国现行公务员考核制度中的考核主体和考核方式来看,主要把本单位内的领导或上级主管领导组成的考核小组作为考核主体,而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的做法并不普遍。对一定级别的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虽然已经加入了民主测评的环节,但往往只是流于形式,没有切实的进行民主测评,对广大公众而盲,依然不存在评价公务员的充分信息和畅通渠道。实际上没有成为考核主体。考核中没能听到最有发言权的人的评判声音,严重影响了考核结果的权威性,导致考核结果失真。责任主体难以认定现象的出现是由于缺乏明确的责任分工,公务员考核中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从务员法》和忪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对责任主体的责任均没有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由于没有从根本上建立起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考核主体难以认定,使得被考核者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以致公务员考核工作没有真JE发挥作用。
3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完善平时考核工作的激励机制。年度考核主管部门要加强平时考核工作的管理,一是建立健全平时考核制度,建立完善审核备案制度。要求各公务员管理单位在年初制定本单位平时考核方案,建立平时考核工作台帐、个人工作实绩档案,并定期向年度考核主管部门报送,予以备案登记,为年度考核提供全面、可靠、准确的依据;二是加大对平时考核的指导监督检查力度。年度考核主管部门成立平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平时考核实施日常检查和督促,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或抽查,对不实施平时考核或平时考核工作不落实、走过场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减少或取消本年度单位年度考核优秀指标;三是加大对平时考核结果的使用,把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职务晋升及评先表彰有机结合,促进平时考核工作。
现将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印发的《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6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结合我市实际,就今年的年度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考核工作的重要作用
公务员队伍是党的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务员管理是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基础,公务员考核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抓手。做好公务员考核工作是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迫切需要,是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迫切需要,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是深入贯彻公务员法的迫切需要。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考核工作的重要作用,以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认真抓紧抓好公务员考核工作。
二、要不断提高考核工作的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考核政策,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提高考核工作的水平。
1、认真学习,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公务员法》、《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通过学习,各级领导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自觉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进一步了解、熟悉和掌握考核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方法等,提高做好考核工作的能力;广大公务员要进一步了解考核的意义、规定、要求、程序及在考核中的义务和权利,增强参与年度考核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
2、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考核工作作为推动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抓好落实。要按照《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的规定,通盘考虑,合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考核工作高质量按时完成。各辖市区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和指导,组织部署好本地区的考核工作;各部门要按照要求设立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制定好本部门的公务员考核工作方案,采取一定的方式动员和部署今年的年度考核工作。
3、坚持程序,规范操作。坚持考核程序,规范考核操作是确保年度考核质量的关键。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好各项工作。各部门要把教育培训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未按规定完成年度公共管理核心课程培训和考试的,其今年的年度考核原则上不得确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单位优秀指标比例将按参加培训考试人数和合格人数的实际比例计算。
三、要进一步强化考核结果的审核
各辖市区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与检查督促,加强考核结果的审核工作,重点审核优秀比例、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人员的确定和考核政策及程序的执行情况等,对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要检查《平时考核记实手册》,对不符合考核规定要求的单位不予审核,必要时责令其重新考核。
今年的考核工作要求在年1月20日前结束,市直各部门应于年1月28日前,按照人事管理的范围,分别将考核工作总结、《年度考核结果审核表》、优秀等次人员《平时考核记实手册》和《奖励审批表》等材料报市委组织部综合干部处、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审核。称职(合格)以外等次的人员除填报名册外,还需另用U盘报备。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报审核批准后,方可兑现年度考核奖金。各辖市区考核工作结束后,于年3月底前汇总上报考核工作总结和考核结果。
各种表格可按照人事管理范围的不同,分别到市委组织部综合干部处、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领取,也可从市人事局网站下载,年度考核登记表统一用16K纸打印。
县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另行通知。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参照公务员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开展。
[关键词]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绩效考核;考核方式
1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绩效考核存在的三个突出问题
1.1考核指标体系不合理
1.1.1考核指标过于宏观考核指标“德、能、勤、绩、廉”只是原则上的规定,过于宏观,具体指标内容不明确,缺乏具体性和实践操作性。考核等次被简单的划分为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项,评价者没有具体的参考指标、数据对比,多为主观评价,为了全局稳定,往往对所有的公务员做出基本一致的评价,而所谓的“优秀”也变成了轮岗式的担任,这使绩效考核偏离了原初目标,丧失了客观性、可靠性,没有发挥其应尽的作用。1.1.2考核指标缺乏针对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性质较于其他普通公务员,有很大的区别和差异,由于不同部门、不同层级、不同职业特点,其工作性质各不相同,要求自然也不一样。用一个标准去衡量无法体现考核对象的工作特性,严重趋同的“指挥棒”,使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普遍缺乏工作的“内动力”。
1.2考核方式不合理
根据规定,公务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为年度考核积累资料,提供依据,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与年终测评相结合,确定考核等次。在实际操作中,普遍的做法是由公务员个人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或述职报告,对个人工作进行总结,然后由主管领导提出评鉴意见。这种方式形式主义严重,具有随意性,主要依据考核者个人的主观印象和感觉进行评价,使考核结果失真,并且评语缺乏统一的评价维度及定量标准,不利于被考核者之间进行比较。平时考核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只要按时到岗、没有重大过失就不会影响年底的考核等次。这样的考核方式对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而言,不仅无法反映其工作情况,还会降低其工作积极性。
1.3缺乏专门考核机构
在我国多数政府公务员管理部门中没有常设的公务员绩效考核专门机构。每到年终考核时,各部门成立临时性的考核领导小组。这种考核机构一是其按照所有工作的领导关系临时拼凑而成,考核机构成员主要考虑的是像完成其他工作一样尽快完成本次任务,很少去想如何做好认真做好绩效考核工作;二是这种临时机构具有明显的非专业特征,机构成员不懂绩效考核的方法和程序,只是凭主观印象做出一个笼统的评价。这就很难对公务员绩效做出客观和准确评估,甚至会出现错误的评估结果。
2改进和完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绩效考核
2.1设立专项考核指标
在定性规定下设立专项考核指标,应遵循以下原则:2.1.1客观性原则在设立专项考核指标时,应该使考核指标能够真正地反应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所做的实际事情和实际行为,即行政执法人员做了什么,通过考核指标要能够基本体现出来。2.1.2全面与重点相结合的原则在考核指标设定时应尽量使指标覆盖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所做的各项工作。在考虑全面性的同时,也要考虑考核指标的重点性问题,即对于能够突出反映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工作情况和成绩的指标,应充分考虑,重点研究,并多进行设定。2.1.3定量指标优先原则定量指标能更真实地反映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工作情况,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主观因素的干扰,因此,尽可能多地采用定量指标是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设定的重要发展趋势。
2.2建立日常考核体系
建立日常考核体系,首先单位应成立绩效考核机构,制定考核办法。日常考核的重点应包括考勤、考绩两大项。考勤内容包括迟到、早退、请假、旷工、是否遵守日常办公的时间规则等;考绩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人员所作的工作和所取得的成绩。这两项内容的考核都可以采用记录和填表的方法进行。
2.3成立专门考核机构
可在单位人事科设立单位日常绩效考核机构,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对单位人事科日常绩效考核的监督管理。鉴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老百姓接触最多的公务群体,还可以引入公民监督体系,使绩效考核公开化、信息化。加强绩效考核人员的专业培训工作,使绩效考核人员做出更准确和客观的考核评价。其主要培训内容建议包括:公务员绩效考核基本的理论和方法及其最新发展趋势;公务员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的理解和使用;公务员绩效考核的方法和程序;如何降低公务员绩效考核的误差,等理论与实践性内容。
3实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绩效考核的几点建议
3.1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工作直接与群众相连,因此,在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绩效进行考核时,一定要坚持公众利益至上的原则,把“忠诚、公平、正义、廉洁、科学、高效”作为主要价值追求,重点考核其对上级部署的决策力、对公众诉求的回应力、对社会稳定的维护力和对事业发展的促进力。相应地,必须坚决反对将部门利益、“罚没收入”列为考核的主范畴。
3.2培育健康的绩效文化
行政机关和企业是不同的,它不是盈利性的机构,特别是行政执法部门,它的宗旨是服务人民。所以要培育健康的绩效文化,需明确对绩效考核指标进行量化,绩效激励,改进是重点,要倡导标杆学习和团队创造;改进绩效管理时,要把绩效帮助、绩效沟通和绩效提升的方法作为重点。
3.3建立并严格执行执法案件主办人负责制
为了正确评价我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年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及德才表现情况,充分发挥考核工作评价、激励作用,调动工作人员投身滨湖新区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皖组字[20*]2号)和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20*年度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全区各级党政群机关(含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和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其中市管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统一安排;区管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由区委组织部统一安排;其他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由区人事局统一安排。
二、考核时间
20*年年度考核工作,自本文下发之日起,至20*年4月10日前结束。
三、考核等次
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设立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
本次考核工作,全区优秀指标数控制在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5%以内,实行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优秀指标数统一下达(见优秀指标分配表)。区直部门、单位和各街镇、工业区,一般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等次由各单位评定,分别上报;全区区管干部的年度考核等次由各考核组按照规定的比例,在征求区委、区政府相关分管领导和区人大、政协相关负责同志的意见基础上,分别提出各组的区管干部评定等次建议,再提交区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
20*年年度考核,区管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区管干部由区委考察组进行考核,一般干部采取评分量化进行,即对被考核人通过民主测评确定分值。民主测评基本分设置为总分100分。民主测评平均分值达到90分以上的,可确定为优秀等次(考核优秀人数必须严格控制在下达指标数内);平均分值在70-89分之间的确定为称职(合格)等次;平均分值在60-69分之间的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平均分值在59分以下的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等次,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要认真核实情况,准确把握,并按规定审核。
四、考核内容和标准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思想品德20分、履职能力25分、服务态度10分、工作实绩35分、廉洁自律10分)五个方面。考核是在全面考核德、能、勤、廉的基础上,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并把工作实绩作为评价工作人员的主要依据(具体各类人员考核基本标准见附件)。
五、考核方法
考核工作坚持平时考核和年度(定期)考核相结合、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注重量化考核。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合理制定考核方案,注重多层面考核,要把量化测评结果作为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
各部门、单位在开展考核工作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区管领导干部和其他区管干部的考核程序由区委组织部统一安排,区考核组分单位组织实施。
(二)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考核程序:
1、被考核公务员总结本年度德、能、勤、绩、廉表现,重点是履行职位职责和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的情况,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测评;
2、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年度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3、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4、机关负责人或考核委员会根据主管领导意见、民主测评情况和优秀等次名额,确定考核等次;
5、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在填写考核等次的《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字。被考核公务员拒不签字的,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并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上注明。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程序:
1、被考核者按照考核内容撰写个人总结或述职报告,并报直接主管领导审阅;
2、在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会上述职;
3、进行群众民主评议,本单位的全体人员对其进行逐项评议打分;
4、根据测评情况和优秀等次名额确定考核等次,并对拟确定为优秀的人员进行公示。
5、反馈考核结果,由本人在填写考核等次的《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字。
六、几种特殊情况人员的考核问题
1、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2、新调入人员(含调任或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入(调任或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入(调任或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3、挂职锻炼的公务员,挂职锻炼时间在半年以上的,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挂职锻炼的其他人员,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锻炼结束的当年由挂职的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原单位进行考核。
4、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由原单位负责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在本考核年度内,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不在工作岗位时间超过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5、军队转业干部,由转业后所在单位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干部转业时的鉴定,一般当年确定为称职(合格)等次。
6、本年度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或事假连续超过3个月的,擅自离职半个月以上,超假一个月以上的,或留职停薪超过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7、机构改革中离岗退养人员,本人自愿可不参加年度考核,由单位直接定为“称职”等次。
8、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不确定考核等次,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9、涉嫌违法乱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10、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执行;受处分的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合纪发[2002]18号《关于转发〈关于纪律处分执行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执行。
单位对受到处分的人员情况(何时、何文号、何处分),要在《被考核人简明情况登记表》备注栏中注清楚。
七、考核结果的使用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根据组通字[20*]4号《关于实施〈*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奖金标准为800元;自2005年起,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一次,奖金标准为1500元。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单位领导成员或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降职决定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降职后,职务、级别工资按有关规定调整;无职可降的,其级别工资降低一个工资档次;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八、几点要求
1、考核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发扬民主的原则,按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2、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区委组织部和区人事局审核备案。报区人事局审核材料,公务员应提供年度考核结果审核表、被考核人简明情况登记表、考核量化测评汇总表各一式两份,年度考核登记表、公示材料各一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提供考核结果统计表、考核花名册各一式两份,年度考核登记表、公示材料各一份。
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当年考核为称职以上的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实行绩效工资前,仍然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数额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奖金所需经费仍按原经费供给渠道解决。奖金审批程序,各单位在报送考核备案材料时一并报区人事局审批。
市政府各委、办、局,区、县人事部门:
现将《天津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八日
天津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国家公务员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是指政治思想表现、品德修养和职业道德。
能,主要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主要是指事业心、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主要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工作效率、效益和贡献。
在实施年度考核时,可将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分解成若干要素。确定考核要素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公务员的义务、职位职责和年度工作目标。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标准以其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部门国家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以内,最多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
第七条对国家公务员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防止繁琐。
第八条考核国家公务员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必要时,部门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负责考核。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年度考核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平时考核由被考核人如实填写工作记录,主考人定期检查被考核人的工作记录,对其履行公务民义务、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做出阶段性评价。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年度考核要在年终总结工作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条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
(二)主考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记录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对主考人提出的考核意见和考核等次进行审核。
(四)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由主考人通知被考核人。
考核担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第十一条在年度考核时对于有特殊情况的国家公务员予以分别办理:
(一)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当年调任、转任的国家公务员参加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在征求原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确定等次;
(三)挂职锻炼的国家公务员参加原单位的年度考核,由挂职锻炼单位提供情况;
(四)本年度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国家公务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五)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在处分期内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不能定为优秀等次。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在处分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但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作为解除处分的依据。
第十二条国家公务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国家公务员本人。其中,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如对复核意见仍然不服,可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具有晋职、晋级和晋升工资的资格,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国家公务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
(二)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三)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以其本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发给一个月的奖金。
(四)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第十四条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降职,降职决定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不降低原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对应的级别工资。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年度考核结束后,各单位要将考核工作总结和《年度考核审核备案登记表》,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未经审核备案的,不能按照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
第十六条年度考核结束后,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将《国家公务员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国家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由部门负责人、本部门人事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国家公务员代表组成。国家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
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的日常事务由本部门的人事机构承担。
第十九条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部门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考人写出的考核评语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国家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二十条各部门负责人、主考人、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成员,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中有、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附:1.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天津市国家公务员一九九年度考核审核备案登记表
一、要健全平时考核制度。平时考核是机关领导对其直接下级日常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和记载,是考核国家公务员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平时考核要为年度考核积累资料,提供依据。建立和完善平时考核制度,有利于加强机关管理,体现公务员考核工作的完整性,保证年度考核结果的准确性,以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评价国家公务员。
二、把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有机结合起来。全省各级机关都要进一步建立、完善与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制度相配套的平时考核制度,把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有机结合,推进国家公务员考核的细化、量化工作。平时考核要坚持准确及时、简便宜行、注重实效的原则,其基本方法:一是被考核人在平时考核手册中如实填写工作记实,可按月或按季填写;二是考核人查阅被考核人的工作记实,检查其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情况;三是考核人对被考核人工作作出阶段性评鉴。评鉴结果可采用记分值或记等次等形式。
三、要细化平时考核标准,合理确定考核结果。平时考核的内容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所任职位工作项目和标准,结合年度工作目标进行。重点是日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行为规范和出勤情况。其形式既可按每完成一件重要工作考核(记载)一次,也可按月、季考核(记载)。记载的内容有:本人的出勤情况;履行职责情况;服务对象的评价意见;完成工作任务和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原因及奖惩情况等。各单位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考核的具体内容和形式,细化考核评价标准。
平时考核分为自我考核和领导考核。自我考核是国家公务员本人按照规定的考核时间和内容,进行工作情况记载,自我测评;领导考核是对国家公务员的自我考核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鉴。被考核人应如实记载,考核人应客观、准确评鉴,平时考核的情况以领导检查评审确定的分值或等次为准。
四、要做好平时考核结果的使用。平时考核的分值要在年度考核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的公务员,必须是平时考核较为优秀和平时考核总分值较高的人员。
平时考核情况作为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和国家公务员对年度
关键词:公务员激励;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630.3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15-10-14
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其根本目标是为人民服务,但大量的负面新闻向我们显示我国公务员存在工作倦怠、敷衍了事、效率低下的问题。例如,中国“工作倦怠指数”调查结果显示,在接受调查的公务员中,有54.9%的人出现了工作倦怠,位居各类职业之首。因此,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公务员激励制度,是我们目前需要迫切关注的问题。
1.我国公务员激励存在的问题
(1)薪酬体系设计不合理。目前我国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国企、私企员工相比相对偏低,业绩性薪酬在总薪酬中比重较低,不同级别公务员之间的薪酬差异小,不能反映各种级别、职位人员的劳动价值含量。
(2)考核机制不健全。公务员只要不违法乱纪,考核大多难起到作用。在实际考核中,考核指标难以量化,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考核内容和标准无法统一,考核结果的参考性并不强。由此可见,考核制度对多数公务员而言没有多大的约束性和激励性。
(3)奖惩制度不规范。我国公务员奖惩制度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轮流坐庄”,一些单位和部门把奖励当作好处平均分摊,失去了奖励的意义;第二,有些单位在实施奖惩时采取领导说了算的方法;第三,有些地区和部门的领导素质不高,如果有下级对其提出批评建议就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滥施惩戒。
2.我国公务员激励失效的原因
(1)“以人为本”的观念淡薄。以人为本就是从人这一角度研究相关的激励措施。但我国人事管理体制多数从制度理念出发,讲究组织和人员的调配。这种过分强调人适应工作的管理体制,忽视了人的潜能和积极性,使人力资源没有得到充分的开发利用。
(2)晋升、考核、薪酬等制度建设滞后。我国虽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激励公务员,但相较于欧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我们实施这些制度的时间相对较短,在晋升、考核、薪酬等方面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考虑不周的漏洞。
(3)过分强调“职责内”的管理模式。传统上,关于公务员的定岗定编、定员定责、绩效考核、工资支付等策略基本上都是围绕着“职责内”进行,其实质是“责任中心主义”。这种激励的方法弱化了公务员的内在动机。于是出现一些本属于公务员承担的责任,该公务员却推托说“文件没有这样的规定”的现象。这就使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得不到发挥。
3.完善公务员激励制度的对策
(1)加强思想感情激励。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公务员也开始需要社交,尊重和自我实现。基于此,领导需要运用各种方式满足公务员的这一需求,使其能够自觉工作、提高绩效并忠诚于公共部门。比如说,领导可以适当关心一下下属,以组织大家一起旅游、开个晚会等方式来加强上下级之间的沟通。
(2)完善公务员制度各环节的激励因素。首先,在薪酬制度方面,我们要加强业绩性薪酬在总工资中的比例,使每个公务员的付出和收获相挂钩,增强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其次,在考核制度方面,我们可以把各项指标细化,制订详细的评估细则和测评表,建立量化的指标体系;此外还可以引进国外先进评估方法,坚持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最后,在奖惩制度方面,可以加大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的力度,增强其吸引力,避免奖励平摊;另一方面,对违法乱纪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实行淘汰制,从反面激励公务员努力工作,使其恪尽职守。
(3)实行职业生涯规划激励法。这种方法一方面可以使政府全面了解公务员的价值观、个性及其发展目标,针对公务员职业生涯的早期、中期和后期科学合理地配置岗位,实现人尽其才;另一方面,每个人明确了自己的规划和目标才能更加奋发图强,不断激励自己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参考文献:
[1]王金华.试论我国公务员激励机制的完善[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5,(3):87-90.
关键词:薪酬;基层公务员;激励
一、背景介绍
石桥镇是成都市的一个小镇,位于市境中部,距市区4公里。成渝铁(公)路、成渝高速公路过境。总人口8万余人,地域面积93.68平方公里。该镇政府分为行政部与事业部,其中行政部又分为:经济发展办、社会事务办、党政办、财政办;事业部分为:农业服务中心、村建环卫服务中心、社会事业服务中心、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站。
二、薪酬现状分析
本文所指的薪酬是指广义上的薪酬,包括公务员通过劳动获得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既包括直接的经济报酬也包括间接的非经济报酬。
1.薪酬结构
石桥镇基层公务员的薪酬结构包括两大部分:直接薪酬、间接薪酬。直接薪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间接薪酬包括:保险、休假制度以及其他福利。就直接薪酬看来,基本工资由级别与职务来决定与绩效无关;绩效工资由国家统一规定,实质不与绩效挂钩;奖金由年终考核决定,是唯一与绩效接轨的直接薪酬。间接薪酬部分,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概括为两险一金;休假制度包括周末、国家规定的节假日、以及带薪年假;其他福利部分包括一年一周的培训,以及不固定的节日补贴。
2.薪酬水平
以石桥镇经济办一科员为例(虽然石桥镇公务员有不同的分类,但不同公务员的薪酬设置基本一致,因此该员工的薪酬具有代表性)其工资水平如下:
(1)直接薪酬
基本工资中级别工资709元/月,职务工资380元/月;绩效工资国家统一规定1750元/月,奖金根据年终考核来定,由于该镇所处县有56个镇,如年终考核结果排在前12位,可获得3000元年终奖金,若排于12以后,视情况会有1000-2000元的年终奖金。
(2)间接薪酬
①培训。石桥镇公务员每年有为期一周的在职培训,但培训流于形式,通过培训公务员能力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提高。一方面对于培训投入的直接费用基本属于沉没成本,另一方面,公务员放弃一周的工作时间用于培训,也产生了一定的机会成本。
②保险。根据规定,个人基本工资的2%用于缴纳医疗保险,4%用于缴纳养老保险,10%用于缴纳住房公积金,单位及国家也将按照规定为其缴纳相应比例。到公务员退休以后,将工龄分:为10年以下,10-20年,20-30年,30-35年,35年以上几个阶段,按照工龄基本工资替代率按50%、70%、80%、85%、90%进行浮动;绩效工资(基于基本工资)替代率70%;一胎化补贴5%。
③休假制度。该镇公务员的休假包括: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周末双休,以及带薪年假。将工龄分为10年以下,10-20年,20-30年,30-35年,35年以上几个阶段,根据工龄所处阶段,带薪年假按照5天,10天,15天,15天,15天变动。
三、薪酬制度的问题及改善意见分析
1.结构不完善
(1)无晋升通道
根据国家对公务员升职的规定,大专以上的文化水平,年龄在40岁以下才有机会升为副科级干部,这对于老体制的公务员来说要获得晋升实属不易。两条规定阻断了许多老体制公务员的晋升通道。要解决晋升问题最重要的是能够为老体制公务员提供学习与培训的机会,这就需要政府机构能够完善公务员的培训机制,在提供在职培训与再学习机会的同时对培训进行考核,并通过考核甄选出合格的老体制公务员,给与其晋升机会。这样既保证了培训效果,也为老体制公务员提供了再学习的机会,提高其工作积极性。
(2)保险不完整
该镇公务员的保险包括两险一金,而现行的劳动法规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必须提供五险一金。虽然政府不包含在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之列,但这也不能成为其保险制度不健全的理由。工作性质决定了工作的稳定性,使公务员基本不存在失业风险,因此失业保险的设置形同虚设。但是正是这个原因更坚定了政府对公务员的管理应该引入竞争机制,竞争上岗,不仅保障了公务员队伍的优良,也促使公务员提高工作绩效。同时工伤保险与生育保险也应该包含在保险之列。
2.激励乏力
薪酬管理的最终目的就是在合法的前提下能够充分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为组织创造更多的收益。通过对石桥镇公务员薪酬体系的分析,发现其薪酬体系的激励作用甚小,激励效果不明显是薪酬体系最大的问题。
(1)工资与绩效无实质联系
在石桥镇公务员的工资中名义上绩效工资和奖金与绩效挂钩。但是实际上绩效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发放1750元/月,与绩效无关;奖金部分根据整个单位年终排名决定,但不管该镇排于哪个位置,都能获得奖金,只是数额不同而已,另外,奖金的分配按照人数平均分配,与公务员的工作绩效亦不相关。一方面这使公务员工作懈怠,搭便车的情况略见不鲜,公务员积极性低,仅仅靠个人觉悟来维持高绩效。另一方面,高绩效公务员与低绩效公务员拿到相同数额工资,是对高绩效公务员的负激励,对低绩效公务员的正激励,所以出现整体低绩效不言而喻。要激发公务员工作积极性实现工资与绩效的实质挂钩势在必行。薪酬与绩效的挂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实现:
①绩效考核。虽然石桥政府对公务员进行了绩效考核,但是流于形式,没有对公务员起到约束的作用。因此建议政府建立一套完善的绩效指标体系,使用360°绩效考核,分别从上级、顾客(这里指服务对象即:人民群众)、同事、下级、自己多个方面获得绩效信息,并设定不同权重,通过加权平均计算其考核结果,据此确定绩效工资。年终奖金根据一年的绩效考核结果,以及关键绩效指标的实现情况,进行不等额分配。
②双因素激励。从赫兹伯格(Frederick Herzberg)的双因素理论来看,要充分发挥公务员薪酬制度的激励作用应该从激励因素-间接报酬部分入手。如给公务员提供学习与晋升机会;将公务员安排在感兴趣的岗位上;进行优秀公务员的评选活动,对表现好的公务员进行表彰,从精神上对公务员进行奖励,提高其满意度,进而提高工作积极性。
(2)无失业压力
国家规定对公务员定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定期考核的结果是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由于基层公务员人际关系亲近,没有严格的纪律,因此考核中很少不称职,更不用说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这样的情况更是少之又少。这势必造成自律能力不强的公务员搭便车,低绩效。高绩效公务员公平感与满意度降低。这就要求对基层公务员队伍引入竞争机制,实现竞争上岗;制定明确的公务员制度,并严格实施;规范内部监督,引入外部监督。
3.显失公平
(1)薪酬分配不公
石桥镇公务员的薪酬体系中没有实质与绩效挂钩的部分,不按照业绩状况确定个人的薪酬,年终奖金部分平均分配,这种绝对的公平造成了实质上的不公平。因此政府应该实现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将工资分配与绩效挂钩,保护高绩效公务员,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也能减少搭便车现象。
(2)分工不明确
在石桥镇公务员中,身兼多职的现象普遍存在。这种现象造成能者多劳,多劳未必多得。一方面公务员分工不明确,造成职责不清晰,绩效考核很难实施;另一方面,高绩效公务员付出了比别人多得劳动却得到和大家一样的工资,难以保证工资的内部公平。因此,应该明确基层公务员的工作任务,职责清晰,在此基础上建立公正的绩效考核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公平问题。
四、总结
通过对成都市石桥镇公务员薪酬制度的分析,不得不承认该镇基层公务员的薪酬制度存在结构不完善、激励乏力、缺乏公平等问题。因此本文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激发公务员的工作热情;引入360°绩效考核,对公务员进行监督,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完善公务员间接薪酬,提高公务员工作积极性等方式来对公务员薪酬制度进行改善,解决基层公务员薪酬制度的不足。
参考文献:
[1]刘 昕:薪酬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2]林 义:社会保险[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