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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函

时间:2022-03-10 05: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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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函

第1篇

审理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探讨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由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在审理劳动合同争议的案件中由于没有很好理解私法自治和公法干预的关系,导致司法实践在审理劳动合同争议的案件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劳动合同解除方面的法律纠纷更是困惑着司法实践,文章围绕此方面展开探讨。审理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件首先应当对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有正确认识。劳动关系本质上是民事主体之间所产生的关系,因此其法律关系应当遵循私法自治原则,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地位的悬殊以及社会发展的利益衡量,对劳动关系又更多受公法律调整,所以是《劳动法》是公法与私法相融合而产生的法律,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作为其中重要的的一部分,不仅体现了私法性的内容,也体现了公法的理念。当私法上的原则不能确保实质正义的时候,就要用公法的强制手段进行弥补,从而实现真正的公平和正义。也就是说法院在审理劳动合同争议的案件中应当遵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国家公法干预的统一,这是我们正确审理劳动合同的前提,也是正确理解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基础。解除劳动合同争议主要涉及到劳动合同解除条件和合同解除后涉及手续等纠纷。解除劳动合同争议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是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只要构成前述条件,便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因此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的,是行使辞职权的行为,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也谈不上违约金的问题。我们应当注意到下面情况:第一,劳动者违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的,法院可依法予以支持,因为此规定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应当支持。第二、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服务期有特别约定,劳动者违反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但对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公平原则予以调整,需注意的是法院一般不应主动调整,应当由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抗辩。第三、用人单位以提供住房、汽车等特殊待遇为条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因为住房、汽车等返还问题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争议的案件予以受理,具体审理时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劳动合同约定予以处理。二、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未向劳动者送达或者在送达不能时没有以公告、布告等形式公之于众的,该决定对劳动者不发生约束力,劳动者请求撤销该决定,法院应当予以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合同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仅应当对解除合同的事由负举证责任,而且应当对决定告知或者书面告知的负举证责任。需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被撤销后,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原工资标准赔偿劳动者的损失;如果诉讼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判令一次性支付劳动者自劳动合同届满之日至判决之日的必要生活费。劳动合同解除后纠纷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出具争议。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当查验解除劳动证明,也就是说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审核的一个条件。劳动合同解除后,根据《合同法》的相关条文,合同关系终止后,合同当事人之间仍然有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所以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合同之日,及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合同证明,证明内容应当包括合同订立、履行、解除的时间等内容,用人单位不出具解除合同证明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及时作出判决,用人单位不出具解除合同证明影响劳动者就业,劳动者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支持。用人单位出具的合同解除证明涉及对当事人人品等评价的,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有侮辱当事人人格等内容,如果用人单位证明的内容侵犯当事人人格权的,当事人可以一般民事案件起诉,不属于劳动争议。二、有关手续的办理。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不及时办理劳动者档案转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不得以双方没有结清欠款或劳动者未支付有关赔偿金为由扣置劳动者档案或不办理有关手续,劳动者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如因用人单位的行为直接导致劳动者无法就业而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问题。竞业限制是指公司的职员(尤其是高级职员 )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和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竞业限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会随着职员的流动流向竞争性的企业,保持企业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我国竞业限制的规定散见于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中。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第1条规定,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但是竞业限制条款是一柄双韧剑。所以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充分认识此特点。审理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时,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合同解除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竞业限制条款应当不具有约束力,除非当事人另有特殊约定并且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外。对竞业限制条款的审查也应本着意思自治为主,司法适度干预的原则。当事人对竞业限制适用的地区、时间和禁止劳动者从事行业的范围约定明显不合理的,对超出必要程度的竞业限制条款,法院可以认定该条款对劳动者不产生约束力。最后一个问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劳动报酬、欠款、垫资等问题发生的纠纷;如果双方已经结清帐目、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一方根据欠条、还款协议、合同解除协议等起诉的,可以按照一般民事案件受理。但是如果双方对合同解除协议的效力等提出抗辩的,如果双方存在其他劳动关系纠纷,一般不宜按照一般民事案件裁决。法院如果受理的,法官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应当提起劳动争议。如果超过仲裁时效,仲裁不受理的,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应认定为有正当理由,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作出裁决。梁三利,司法管理博士生,江苏钟山明镜律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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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你局《关于在执行〈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中某些政策界限把握不准的请示》收悉,现就关于执行《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京劳就发〔1998〕13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界定问题。

(一)根据《劳动法》和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自《劳动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用人单位招用的各种合同期限的农村劳动者。

(二)《劳动法》实施前招用的,应根据市政府1986年127号文件的规定,从确定其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之日起计算。

二、《通知》中的终止劳动合同生活补助费和养老保险不适用乡镇企业。

第3篇

买下期房 临时遭变

然而没想到的是,就在张晓鸥梦想中的婚房快要完工之时,国家出台了新的住房建造质量标准,根据国家消防部门的新要求,该楼盘开发商需要将其开发的这一楼盘的外保温材料由B2级提升为A级。为此,该公司不得不重新采购材料并施工。由此耽误了交房时间。

2012年1月,该楼盘开发商终于取得了相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并于2月初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也就是说,与当初合同上约定的最晚交付时间相比,开发商交房时间晚了1个多月,而根据当时签订的合同,假如公司逾期交房超过30天,则张晓鸥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尽管2012年1月至2月,该公司两次向张晓鸥发出交房通知书,但张晓鸥却在2月向该公司发函,表示该公司逾期交房超过32天,故要求解除预售合同。若双方能就补偿达成一致的,则可以撤销退房要求。

只是晚了1个多月的交房时间,房屋本身并无质量问题,为什么张晓鸥却偏偏要解除预售合同呢?据张晓鸥私下透露,2010年他签订预售房合同时,嘉定新城板块房价正在快速上涨中,为防止房价继续上涨,张晓鸥才举债提前入手。然而2011年春节前中央出台楼市“限购令”后,整个房地产市场的走势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尤其到了2011年年底,地处上海市郊、相关生活配套设施还不完善的嘉定新城板块率先吹响了房价下跌的集结号,多个新开楼盘纷纷打出8折甚至更低的折扣。原价18000元/平方米的新房瞬间降到了12000~14000元/平方米,有的甚至比张晓鸥当时买房时的价格还要低,而且张晓鸥判断房价可能还会继续下行。此时恰巧又遇到开发商交房时间延迟了一个多月,张晓鸥便抓住机会,要求解除预售合同,或至少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是否“不可抗力”成关键

张晓鸥的要求自然无法让开发商接受,为此,开发商至法院,要求判令张晓鸥单方解除合同无效。

在法庭上,该开发商表示,合同履行期间,该公司乃是因执行政府政策临时调换保温材料导致工程工期延误,故其延期交房属于不可抗力引起。同时,双方在合同的补充条款中约定,为配合政府行为或执行政府的法规、规章、命令及规定等原因导致公司方延期交付房屋的,公司方面不承担违约责任,张晓鸥单方解除合同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张晓鸥则辩称,早在2010年12月,上海市消防局便已经文件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用A级,不应低于B2级。后公安部消防局及上海市消防局于2011年3月再次发文,要求必须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政府正式发文时间距离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有9个月之多,公司应有足够的时间整改,不是不可克服的。但该楼盘开发商在此后的房屋建造过程中却依然无视预警,采用了最低标准的B2级,以至于后来不得不重新采购材料并施工,从而最终导致交房延期。由此可见,交房延期乃是原告开发商主观原因造成,不属于合同中所约定的“不可抗力”范围,开发商应自行承担相关后果。按照合同约定,公司逾期交房已达到其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要求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房地产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根据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停止了原设计的外墙保温材料施工,并变更设计、采购符合要求的建筑外保温材料后恢复对建筑工程施工,这一过程必然会导致施工工期的延长,影响工程的交付及房屋的交付。该房地产公司延期交房的时间离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超过一个多月,根据对上述客观情况的综合判断,该公司延期交房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并不影响当事人合同目的的实现。同时,更换外墙保温材料,该情况是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理应属于法律所规定的“不可抗力”范畴,构成合同所约定的可以延期交付房屋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开发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履行交房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张晓鸥解除合同的条件尚未成立,其提出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足,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一审判决后,张晓鸥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告开发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履行交房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张晓鸥解除合同的条件尚未成立,故驳回张晓鸥的,维持原判。

理财金手指:何种情况才能退房

第4篇

地址:

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经协商甲方愿意将使用、管理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双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达成一致协议:

第一条甲方将拥有经营管理及转租权的房屋(合同标的)“ 号共 间,合同约定套内面积 ㎡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 经营场所。

第二条 租金、押金交纳期及方式

1、租用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第一年使用费为人民币¥ 元,(大写: )第二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元(大写: )第三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元(大写: )

3、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一次性支付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月的租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其余租金支付方式 .

第三条:水电费、保洁费、电话费和维修费的缴费办法:

1、保洁费、水电费、电话费、宽带费:由乙方自行向有关部门交纳;

2、维修费:租赁期间,乙方导致租赁物有关的设施损毁,维修费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付清所有费用,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方可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签订书面合同的同时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乙方的义务。

第五条:乙方的职责

1、乙方必须依约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如有拖欠,甲方有权向乙方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每天按实欠租金和费用的3%收取,如拖欠租金15天,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不退还乙方押金。

2、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保护租赁期内设备和设施的完好无损(自然折旧除外),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及用途,如确需要变更用途,需经甲方同意方可进行。乙方造成租赁房屋及其设备的损毁,应负责恢复原状。

3、乙方如在租赁房屋内安装超过电子负荷的任何仪器或机械以及特殊设备,须征得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和因未办理相关手续而产生的事故或罚款,由乙方自理,造成房屋或安全设施、消防设施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4、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将租赁房屋内的全部无损坏设备、设施清洁、完好地(自然折旧除外)交给甲方。

5、乙方应遵循国家的相关安全法规,租赁期间因乙方施工等原因而造成的一切人员安全伤害和房屋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6、乙方保证承租甲方房屋作为合法用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府相关规定,合法经营。因乙方违法经营而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7、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从房屋内将乙方的物品搬出,不承担保管义务,乙方也无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8、租凭期间产生的一切税收均由乙方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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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甲方责任

1、甲方向乙方提供合格的租赁房屋,并保证房屋内的水、电两通。

2、维护乙方的合法利益和经营权,但是,因自然灾害和偷盗行为造成的乙方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3、乙方自己在未公开其经营性质及经营种类之前,甲方不得随意将其商业信息对外泄露。

第七条 合同期满,如甲方的租赁房屋需继续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租金递增方式:随____市场情况而适当调整。

第八条 租赁期间,若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房屋,本合同可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双方协商解决。若非甲方主观原因造成租赁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的,甲方须将押金及预付租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九条 本合同如有不尽事宜,须以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补充,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

工商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过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本合同内签定的金额不函租房税,如需交纳租房税由乙方交纳租房税费用。

出租方:

承租方:

甲方经办人:

乙方经办人:

年 月 日

第5篇

标准租房合同书范本一

出租方:________(个人或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________(个人或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为调剂房屋使用的余缺,甲方愿意将产权(或管理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双方根据________市(县)有关房产管理的规定,经过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出租房屋坐落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房屋名称、规格、等级、间数、面积、单价、金额、地面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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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期为 _____年_____月,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甲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和标准,将出租的房屋及时交给乙方使用居住。

第四条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

乙方每月向甲方缴纳租金人民币 _____元整,甲方应出具收据。租金在当月_____天内交清,交租金地点在_____。

(房屋租金,由租赁双方按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标准协商议定;没有规定标准的,由租赁双方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租多的实际水平协商议定。出租方不得任意抬高租金)。

第五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 租赁期间,甲方如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不必征得乙方同意,但应通知乙方。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承担原甲方的义务。

2 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房屋转让给第三方使用,必须征得甲方的同意。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原乙方的义务。

第六条甲方的责任

1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租赁房屋,应按延迟期间内乙方应交租金的_____%计算,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2 租赁期间,出租房屋的维修由甲方负责,如租赁房发生重大自然损坏或有倾倒危险而甲方又不修缮时,乙方可以退租或代甲方修缮并可以用修缮费用抵作租金。

3 出租房屋的房产税,土地使用费由甲方负担。

4 租赁期间,如甲方确需收回房屋自住,必须提前__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甲方应付给乙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_____%计算。

第七条乙方的责任

1 乙方依约交付租金,甲方如无正当理由拒收,乙方不负迟延交租的责任;乙方如果拖欠租金,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乙方如拖欠租金达_____月以上,甲方可以从乙方押金(如乙方付有押金)中扣除租金。并可收回出租之房屋。

2 租赁期间,房屋管理费,水电费由乙方负担。

3 租赁期间,如乙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退房,必须提前_____个月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应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_____%计算。

4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乙方如需装修墙窗,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经房屋修缮管理部门批准方能施工。乙方在租用房屋内装修墙窗的格、花、板壁、电器等物,在迁出时可一次折价给甲方,亦可自行拆除,但应恢复房屋原状。

5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搬出全部物件。搬出后_____日内房屋里如仍有余物,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

6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如乙方逾期不搬迁,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必要时甲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

第八条合同期满,如甲方的租赁房屋需继续出租或出卖,乙方享有优先权。

第九条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当地房管部门调解或人民法院裁决。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交市 (县)房管局、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出租人 (或单位):__________(盖章)

地址: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

承租人(或单位)__________(盖章)

地址:__________

文书要点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的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完好无损地返还给出租人的一种协议。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注意到该合同的如下特征:

第一,房屋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都享有权利,也都负有义务。

第二,房屋租赁合同只转移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第三,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房屋,它是不动产,而且是特定物。

第四,由于房屋租赁是属于对特定物的持续性行为,所以在租赁期间即使房屋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原租赁合同所确立的租赁关系仍然有效,新的房屋所有人必须承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在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出借。

房屋租赁合同主要内容有:出租方、承租方的名称;出租房屋的名称、规格、等级、间数、面积、单价、金额、地面质量;租赁期限;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甲、乙方的责任;优先权;免责条款;纠纷的解决等。

特别提示

文书的制作要求是:

( 1)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 2)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 3)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还需注意以下问题:

( 1)承租方首先要确定出租人和出租房屋之间的关系。出租人应当对出租房屋拥有所有权。

( 2)承租人要了解出租房屋的性质。

( 3)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都应注意该房屋是否已经设定抵押。

( 4)发生纠纷时,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我国《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合同法》等。

标准租房合同书范本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经协商甲方愿意将使用、管理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双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达成一致协议:

第一条甲方将拥有经营管理及转租权的房屋(合同标的) 号共 间,合同约定套内面积 ㎡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 经营场所。

第二条 租金、押金交纳期及方式

1、租用期限 年,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

2、第一年使用费为人民币¥ 元,(大写: )第二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元(大写: )第三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 元(大写: )。

3、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一次性支付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月的租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其余租金支付方式 。

第三条:水电费、保洁费、电话费和维修费的缴费办法:

1、保洁费、水电费、电话费、宽带费:由乙方自行向有关部门交纳;

2、维修费:租赁期间,乙方导致租赁物有关的设施损毁,维修费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付清所有费用,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方可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签订书面合同的同时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乙方的义务。

第五条:乙方的职责

1、乙方必须依约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如有拖欠,甲方有权向乙方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每天按实欠租金和费用的3%收取,如拖欠租金15天,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不退还乙方押金。

2、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保护租赁期内设备和设施的完好无损(自然折旧除外),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及用途,如确需要变更用途,需经甲方同意方可进行。乙方造成租赁房屋及其设备的损毁,应负责恢复原状。

3、乙方如在租赁房屋内安装超过电子负荷的任何仪器或机械以及特殊设备,须征得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和因未办理相关手续而产生的事故或罚款,由乙方自理,造成房屋或安全设施、消防设施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4、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将租赁房屋内的全部无损坏设备、设施清洁、完好地(自然折旧除外)交给甲方。

5、乙方应遵循国家的相关安全法规,租赁期间因乙方施工等原因而造成的一切人员安全伤害和房屋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6、乙方保证承租甲方房屋作为合法用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府相关规定,合法经营。因乙方违法经营而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7、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从房屋内将乙方的物品搬出,不承担保管义务,乙方也无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8、租凭期间产生的一切税收均由乙方自理。

第六条 甲方责任

1、甲方向乙方提供合格的租赁房屋,并保证房屋内的水、电两通。

2、维护乙方的合法利益和经营权,但是,因自然灾害和偷盗行为造成的乙方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3、乙方自己在未公开其经营性质及经营种类之前,甲方不得随意将其商业信息对外泄露。

第七条 合同期满,如甲方的租赁房屋需继续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租金递增方式:随xxxx市场情况而适当调整。

第八条 租赁期间,若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房屋,本合同可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双方协商解决。若非甲方主观原因造成租赁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的,甲方须将押金及预付租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九条 本合同如有不尽事宜,须以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补充,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工商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过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本合同内签定的金额不函租房税,如需交纳租房税由乙方交纳租房税费用。

出租方: 承租方:

第6篇

广告委托合同范文1 甲方(广告客户或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乙方(广告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间____ 广告。

二、广告媒介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单位广告规格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广告采用样稿(样带),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动广告样稿(样带)。

五、乙方有权审查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乙方可要求甲方作出修改,甲方作出修改前,乙方有权拒绝。

六、广告样稿(样带)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一并保存。

七、广告单价____ 元,加急费____ 元,其他费用____ 元,扣除优惠____ 元,扣除费________元,播出(刊登)次数____ ,总计________元。

八、甲方应在____ 年____月____日前将广告费付给乙方,付款方式____。

九、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

十、合同纠纷解决方式:(1)由____ 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____ 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十二、广告的编排方式和时间表:

十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广告委托合同范文2 (以下称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字第号营业执照号:

广告经营单位(以下称乙方):

经双方同意方可更改,甲方就委托乙方广告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有关广告业务达成下列项目广告种类广告内容广告面积设置位置广告字数起止日期广告费用结算方法

二、甲方应提供的证明文件:

三、本合同签订后不得更改,但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同意方可更改,并按规定赔偿损失费: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报有关部门份。

四、附则:

五、本合同严格执行广告法及合同法有关条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广告委托合同范文3 甲 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乙 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友好协商,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广告设计

和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章 委托事项

第1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委托乙方甲方形象宣传媒体广告。

每次委托执行时,甲、乙双方签署媒体确认函,每次具体时间、媒体、需求(规格、色彩、版面等)及内容以经甲乙双方确认的媒体确认函为准。确认函指定格式如附件。

乙方负责广告制作、、效果跟踪等事宜。

第二章 费用结算

第2条 双方确认,甲方支付给乙方广告费用累计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乙方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全额发票。

本合同项下确认函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按甲方确认宣传要求、

与甲方指定媒体签署合同并支付合同费用。

第3条 本合同广告费用甲方分两次与乙方结清,具体结算时间为。

第三章 资料提供

第4条 甲方在每期广告前,比日期提前至少1个工作日将下述资料提供给乙方,包括内容的需求。

第5条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料有异议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的3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6条 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的资料。如在乙方保管期间发生丢失、毁损等,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广告的质量要求

第7条 广告时不得与其同行广告并列播出刊发

第8条 广告时不得发生质量不高、不清晰、不稳定,内容不全或不能正确显示、访问等问题。

第9条 广告时不得出现不符合甲方要求的其他问题

第五章 效果的评估检验

第10条 广告效果由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六章 知识产权及保密

第11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资料、图片、音像作品)的知识产权均属甲方所有,除用于本合同之目的,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使用。

第12条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征得甲方同意对甲方提供发由内容进行规格、画面等局部修改的,所涉修改构思、修改方案、修改成果等作品的知识产权归属甲方所有,未经过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该作品,亦不得允许他人使用该作品;乙方不得在为他人进行作品设计时全部或部分地采用该作品的构思、设计方案、设计成果,否则乙方应就此承担侵权责任。

第13条 乙方为广告而制作的母版原版的所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和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第14条 乙方视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素材、半成品、成品)以及

广告制作中所使用的技术和为广告而制作的母版原版(统称为保密资料)为商业秘密,乙方对此负有保密义务。乙方有义务对保密资历料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如果保密资料在乙言期间发生任何有损于其保密性的事件以及任何毁损、灭失,乙方有义务就此向甲方赔偿。

第15条 乙方保证不将保密资料仅用于本合同有关的用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和提供保密资料。为执行本合同的目的,乙方可以向其内部有知悉保密资料必要的雇员披露上述保密资料,但乙方应保证其雇员在得知该保密资料前承诺接受本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约束。

第16条 双方对广告中所使用的技术(包括甲方提供的MAPPING图,即定位图)保密,应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对广告及技术资料进行封存,在双方约定解密时间予以解密。

第17条 乙方在广告及对母板原版保管过程中,对母板原版负有妥善保管和保密的义务,不得将母板原版的部分或全部用于甲方广告以外的其他用途的产品或允许他人使用。制作完成或本合同解除后2个工作日内,乙方将母板原版交还甲方,或经甲方同意予以销毁。

第18条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硬盘、图纸、彩样、照片、菲林、光盘)留存甲方资料。乙方应在完成工作或本合同解除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料返还给甲方,或经甲方同意后销毁。

第19条 乙方对在履约过程中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及技术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第20条 前述保密期为永久。

第七章 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21条 甲方有权即时审验乙方为甲方设计或制作完成的广告片样和内容,并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予以采纳。

第22条 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检查乙方提供广告服务质量,如服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甲方有权要求在规定时间作出调整和弥补。

第23条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金额、时间、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第24条 乙方应合法拥有本合同约定媒体的广告资格。

第25条 乙方应建立广告审查制度,配合合格的广告审查人员,依法审查广告片样,乙方应对审查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26条 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广告。

第27条 乙方保证广告不违反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并不引起各种引纷。因广告违反法律纠纷或产生的任何纠纷所引起的一切人身、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

第28条 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

第29条 甲方对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的技术、软件、设备等所涉及的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一切法律问题和责任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30条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31条 乙方未按时广告或未按时将广告费支付给指定媒体的,每逾期一天,按照广告费用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该违约金不足以支付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则乙方还应当就该差额款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如逾期超过10天(包括10天)乙方仍未或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本合同总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并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

第32条 乙方未按约定的要求广告的,应免费重新,发生2次(含)以上该等情形的,每发生一次,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发生4次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本合同总金额的 20 %支付违约金,并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

第33条 乙方未尽法定的广告审查义务导致的广告违法,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本合同总金额的20 %支付违约金,并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如因此造成甲方其它损害或损失的,乙方应就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34条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关于知识产权和保密的约定,乙方应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和损害。

第35条 如果本合同以外第三人提出法律诉讼或行政程序(合称侵权指控),

声称甲方侵犯了其著作权等人身及/或财产权利,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应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侵权指控中所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和解金额或终审判决中规定的赔偿金额。

第九章 不可抗力

第36条 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终止。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材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或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必要,则双方可协商暂时延迟合同履行或解除合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需为此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5个日历日或以上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本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间超过 10 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退回甲方已支付、乙方尚未提供服务的费用。

第37条 因重大社会活动或事件等特殊原因致使广告无法按约定的,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本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如决定终止本合同,乙方退回甲方已支付、乙方尚未提供服务的费用。

第十章 争议的解决

第38条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39条 因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采取诉讼方式维护自己权益的,违约方应承担另一方为此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40条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的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甲乙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使用信函通知的应采用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第7篇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会涉及签订合同后房主预先收取几个月的租金为押金的问题,如果双方一旦发生什么争议,尤其是承租人提前解约,出租人往往会扣留押金做为违约金。实际上,押金并非是提前解约的违约金。

之所以出租人要收取押金,是因为出租人把自己的房子和相关附属物品交给承租人使用,为确保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给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能得到赔偿,才设定押金。

从这个角度讲,不管是正常结束租赁关系,还是一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只要租赁物没有受以损害,押金都应该退还。 除非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方违约解除合同,以押金为标准确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

2、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标准如何确定?

出租人或承租人在某一方提前解除合同时询问:

法律有没有规定一个明确的违约金数额标准?

这里告诉大家:

没有! 在合同法中对于违约金数额的确定主要就是一个原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以实际损失计。房屋租赁也没有特殊规定。

但是,房屋租赁合同解约时,如果没有约定的违约金,如何确定单方解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这很难准确认定。

3、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承租人的损失如何认定?

承租人要另寻房子租住,花费的时间很难计算,除必要的搬家费等,不管找到还是没找到,都很难准确地认定实际损失数额。 承租人单方解除合同呢?

理由上似乎好找一些,可以说造成房屋空置产生损失,但是空置几个月的损失是合理的呢?

你总不能永远空着不找新的承租人吧?比如前面的案子中原告主张一年半的空置损失,最终法院只支持了四个月的。

所以,为了避免这种违约金标准的不确定性和争议,律师建议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双方一定要把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标准明确在书面合同中。比如明确约定几个月的房租为违约金,或者直接表述按押金的标准确定违约金的数额。

这样,一旦发生单方解除的情况,守约方主张违约责任简单方便;而违约方呢?

对自己的违约行为的后果也有所预期,可以事先准确判断后果,在是否违约时就会有一个得与失的客观衡量。对双方都有好处。

4、如何做到提前解约,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经常碰到因为客观原因承租人或出租人想提前解除合同又不想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

我们前面说过,如果在解除时,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而不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可以不承担。 可是谁能保证协商一致呢?能不能提前就做好这个工作?能!如果事先在合同中采取些变通措施,是可以做到的。

比如双方可以在租赁合同中先明确约定,发生何种情况,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不须承担违约责任,比如房屋需要拆迁、承租人工作地方发生重大变化等等,当然,如果有这些情况发生,也应该给另一方保留必要的准备时间才算合理。

再比如,从租赁双方的目的上看,承租方是为了使用特定的房屋,出租方是为了出租获利。所以,也可以从合同的目的入手避免双方的违约责任。

比如可以做类似如下的约定:

如果承租人想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应该承担3个月的租金为违约金,但是,如果承租人在解除合同时能以不低于原租赁合同的条件,为出租人找到新的承租人,则承租人不承担上述违约责任; 如果出租人想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应该承担3个月的租金为违约金,但是,如果出租人在解除合同时能在出租房屋所在的小区为承租人另外寻找到与原租赁房屋、租金标准相同的房屋供承租人使用,除必要的搬家费用外,出租人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其实,上述变通办法,即使提前没有约定,在某一方要单方解除时也不妨提出来与对方协商,但是如果提前没有约定,就算您的方案是合理的,对方也未必就要绝对接受,所以,可能的话,还是事先约定为好。

5、提前解除合同要有必要的书面手续。

前面我们讲过,合同正常到期解除,双方要有交房手续,要清点物品,退还剩余的租金和押金,上述过程应该有书面文件予以证明。

在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当然也少不了上述文件,另外,还要再多出一份,就是《解除租赁合同确认书》,在解除时双方应该就哪一方提出解除、另一方的态度是什么、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如何承担等问题在这份文件中明确。 比如我们前面提到的这个案例,尹某在搬离时到底(文秘站:)与黄某是否忆达成了解除合同的一致,是否明确不追究违约责任?由于没有书面文件,根本无法确认。

所以,不管解合同是否协商一致,双方均应该注意保留必要的书面文件。协商一致解除,自然可以签订《解除租赁合同确认书》,协商不一致无法双方签订文件怎么办?守约方可以单方向对方发同相应催示函主张权利,并保留催示的证据,如果在合理时间内对方没有反应,应该及时到法院提讼。

6、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而发生的纠纷也比较多。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注意:

①。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否则,将构成违约。

②。合同的解除,并非因符合解除条件而当然发生,而应以有解除权的一方行使为必要。

这里需要区分合同的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两者的不同。前者是因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成就而享有形成权,其效力的发生以实际行使解除权为必要;后者则因约定(不可能是法定)条件成就,而当然发生合同消灭的效力。

行使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应以通知的方式。但亦不妨碍以诉讼的方式来行使,因为本身可以视为一种通知。

③。要严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条件。

当事人只有在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即使发出解除通知,也不能产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构成违约。

相关知识:

出租人的解除权包括:

①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②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③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双方均有的解除权。不定期的房

屋租赁合同,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8篇

被告(反诉原告):重庆检测仪表厂

(一)案情

原告武汉市煤气公司(以下简称煤气公司)因与被告重庆检测仪表厂(以下简称仪表厂)的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纠纷案,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煤气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某年9月间分别签订了《关于J2.5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协作合同》和《关于J2.5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及补充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未全面履行技术转让合同,未向原告提供J2.5煤气表反向表的图纸及工模夹具等,未帮助原告装配出合格的500只反向表,未向原告提供足够量的J2.5煤气表反向表和配件,导致J2.5煤气生产线无法投入使用;同时,被告未按照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足额供应散件,故请求法院判令:1.退回被告转让给原告的J2.5煤气表装配线,赔偿原告在J2.5煤气表装配线工程中的投资损失;2.由原告支付不能交货的违约金103.14万元,承担逾期交货违约金25.785万元。

被告仪表厂答辩称:双方签订的转让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已基本履行,原告提出退还装配线和赔偿其投资损失的诉讼请求是不能成立的;被告未能完全履行煤气表散装件供应合同,是由于发生了无法预料和无法防止的客观情势变更,使被告丧失了继续履行的能力,对此情势变更,被告主观上无过错,故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曾多次与原告协商变更合同,但原告不予协作而酿成纠纷。同时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承担逾期支付技术资料费、设备费的违约金117501.28元。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煤气公司与被告仪表厂曾在武汉签订了一份《关于J2.5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协作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仪表厂向煤气公司转让J2.5煤气表装配技术,提供装配线全部工模夹具、专用设备和全套技术图纸资料,为煤气公司建立一条年生产5万只J2.5煤气表装配线,并从技术上指导煤气公司装配出1000只合格正向表和500只反向表;仪表厂应优先满足煤气公司装配线的生产需要,提供足够数量的J2.5煤气表散件和配件(不包括原辅料),确保散件质量,并负责培训煤气公司装配维修检验人员10—15名。煤气公司应付给仪表厂全部图纸资料费人民币50万元,工模夹具、专用设备及检验设备费人民币20万元(不含运费),技术协作费10万元,合计80万元。在合同生效后2个月内,煤气公司向仪表厂支付技术资料费的90%,即45万元,款到后10天内仪表厂向煤气公司提供全部资料,在试生产和煤气公司核实全部资料齐全后,再支付10%的余款。合同有效期为3年。同年10月29日,双方签订了《会议纪要》,对装配合同中的未尽事宜进一步作了约定,随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仪表厂曾先后向煤气公司移交了图纸和技术资料,并提供了工模夹具及有关零配件,煤气公司先后支付了图纸资料费的90%,即45万,工模夹具设备费的70%,即14万。在煤气公司支付了技术协作费10万元后,仪表厂在重庆对煤气公司选派的22名人员进行了技术培训。后来,双方进行验收并签订有关J2.5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的4个验收协议和报告。随即,煤气公司向仪表厂支付了图纸资料费的10%余款,即5万元,工模夹具费等的30%余款中的5万元(余款l万元在合同期满后一次性支付)。至此,煤气公司已向仪表厂支付了全部技术转让费80万元中的79万元。《技术转让协作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规定的正向表技术转让基本履行完毕,反向表技术转让未能履行。1989年5月6日,煤气公司致函仪表厂,要求全面履行合同及补充协议,仪表厂认为合同履行完毕,反向表技术不属于其约定义务。

双方在签订上述技术转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同时,还签订了一份《关于J2.5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仪表厂供给煤气公司国产J2.5煤气表散件7万套,其中第一年供应3万套(60%正向表散件,从当年4月25日起每月平均供货;40%反向表散件,当年9月25日起每月平均供货)。第二年供应4万套(40%为反向表散件),按月平均供货,每套散件单价57.3元(含包装费)。总价款为401.1万元,货到经煤气公司验收后10天之内由银行托收承付。合同还对质量、运输方式、产品包装及违约责任作了约定。此后,仪表厂于当年5月6日、6月23日、8月19日三次向煤气公司发运正向表散件1万套,煤气公司实际承付货款及运费525364.35元后,以仪表厂供货数量不足、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50287,14元,另欠仪表厂购材料款3597.84元。同年11月23日,煤气公司向仪表厂去函要求仪表厂履行散件供应合同。仪表厂于同年12月20日复函煤气公司,以市场变化过快,物价上涨为由要求散件价格上调。1989年3月25日,仪表厂向煤气公司发出《关于再次磋商J2.5煤气表散件价格的联系函》,提出在散件的成本上涨到每套79.22元,物价部门核实的价格为每套83元的情况下,愿意不计利润并尽可能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以J2.5煤气表散件每75.50元作为变更或解除双方签订的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的最后报价。煤气公司仍要求仪表厂按原合同价格履行,仪表厂则停止向煤气公司供应煤气表散件,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二)两种不同的观点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煤气公司与被告仪表厂所订立的《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协作合同》和补充协议,是建立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的,其合同内容并不违反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合同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仪表厂在履行《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和补充协议中,以经济改革中价格变化,要求变更价格为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酿成纠纷,依照合同法规定,应负全部责任。仪表厂在履行《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协作合同》和补充协议中,未按合同规定向煤气公司提供反向表技术的行为构成违约,依照合同法规定,亦应承担全部责任。仪表厂实际支付培训煤气公司人员的费用,应由煤气公司负担。仪表厂供给煤气公司散件系仪表厂引进的专有技术后生产的,其散件必须运用仪表厂所供装配线及技术进行组装,其散件应为专用产品;装配线必须依赖仪表厂所供散件而发生效益,仪表厂拒不供给煤气公司散件而造成装配线没有继续存在的物质基础,应予以返还。据此,该院判决:一、双方签订的《关于J2.5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和补充协议未履行部分终止履行;二、仪表厂偿付煤气公司不能交货部分的违约金688231.89元;三、煤气公司退还仪表厂不合格散件计价47868.28元,仪表厂负担煤气公司不合格散件拆表的原材料损失1847.74元,错发站所造成运费损失571.12元(煤气公司已拒付);四、煤气公司付给仪表厂购材料款3597.84元;五、双方签订的《J2.5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协作合同》和补充协议予以解除;六、仪表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煤气公司领取所供全部技术资料,拆除J2.5煤气表装配线,费用自理,煤气公司提供拆除装配线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如逾期,煤气公司概不负责,仪表厂应支付该装配线的实际保管等费用;七、仪表厂退还煤气公司图纸及资料费50万元,工模夹具、专用设备及检测设备费19万元,部分技术协作费5万元,计74万元整;八、仪表厂赔偿煤气公司J2.5煤气表装配线损失184478元。上述二、四、七项合计仪表厂应付煤公司1609112.05元,由仪表厂在本判生效时起30日内付清。

被告仪表厂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由两个独立合同组成。被上诉人煤气公司与上诉人仪表厂签订的《关于J2.5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协作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仪表厂在履行该合同中,既未帮助煤气公司装配出合格的500只反向表,也未把装配反向表的实际操作技术传授给煤气公司的技术人员,属于违约行为。但一审判决在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已基本履行,煤气公司派员接受了技术培训,掌握了图纸资料和正向表装配技术,煤气表生产线已投入生产并产生了经济效益的情况下,一方面确认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有效,另一方面又用处理无效合同的方式来处理有效合同,责令仪表厂返还技术转让费用,煤气公司返还装配线(由仪表厂拆除)及全部的技术资料,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关于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防止的情势变更,即生产煤气表的主要原料铝锭的价格,由签订合同时国家定价为每吨4400元至4600元,上调到每吨1.6万元,铝外壳的售价亦相应由每套23.085元上调到4l元,如要求仪表厂仍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供给煤气散件,则显失公平。对于双方由此发生的纠纷,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公平合理地予以处理。一审判决适用合同法中的有关违约责任条款,判令仪表厂承担违约责任显系不当。此外,仪表厂在一审中明确提出了反诉请求,但一审判决对反诉是否成立,能否与本诉合并审理等均未作出说明,据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第4项的规定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三)作者的观点

在本案中,原告、被告通过分别订立《关于J2.5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协作合同》和《关于J2.5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及补充协议,从而形成了两个合同关系,从两份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内容及形式来看都是合法的。据此,一、二审法院均认为两份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是有效的,应受到法律保护,这一认定显然是正确的。但对因上述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而引起纠纷的处理结果完全不同,仔细分析本案可以看出本案中的各种纠纷可以集中为两类,下面将其展开分析:

1.关于是否应当解除《关于J2.5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协作合同》(以下简称《技术转让合同》)问题。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一方面确认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有效,另一方面又用处理无效合同的方式来处理有效合同,责令仪表厂返还技术转让费用,煤气公司返还装配线(由仪表厂拆除)及全部技术资料,不符合法律规定。我认为这一意见不妥当。因为一审法院并没有用处理无效合同的方式来处理《技术转让合同》,一审法院的判定只是确认该合同及补充协议予以解除,根据合同解除后,当事人财产应恢复原状规则而要求当事人返还财产,这显然是从合同解除应具有溯及力所得出的结论。如果认为解除之后的恢复原状实际是用无效方法对待有效方法合同,则没有区分无效和解除合同的概念及法律后果。

问题在于,一审法院关于解除(技术转让合同)的判决是否合理?根据一审法院的认定,仪表厂供给煤气公司散件系仪表厂引进的专有技术生产的,其散件必须运用仪表厂所供装配线及技术进行组装,其散件应为专用产品;装配线必须依赖仪表所供散件而发生效益,仪表厂拒不供给煤气公司散件而造成装配线没有继续存在的物质基础,应予返还。我认为这一判决的理由是不充足的。一方面,即使第一份合同的履行与《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的履行之间具有密切联系,也不能因此得出未履行《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而导致第一份合同解除的结论。因为在本案中被告并非不能实际履行《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而只希望变动价款,在此情况下,被告应负有实际履行的义务,一审法院无论是否变更《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都不免除被告所应担的散件供货义务,也就是说,如果法院确认被告请求,变更了价格条款,被告将按照新的价格履行;如果法院驳回被告的请求,并判令被告因不履行《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而违约,那么被告仍负有继续供货的义务。由于被告提出调价的理由并非不合理,因此法院判决因被告没有履行《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而解除《技术转让合同》显然是不妥当的。另一方面,即使法院判决解除《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也不应当解除已经履行的《技术转让合同》,因为既然《技术转让合同》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仅仅以另一个合同没有履行而解除合同,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当然,被告在履行《技术转让合同》中未帮助原告装配出500只反向表,但这只是未履行次要义务问题,尽管已构成违约,但此种违约并不构成根本违约,因此,不能据此而解除合同,一审法院也没有将此作为违约解除合同的理由,表明就《技术转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来看,是不存在解除该合同理由的。尤其应当看到,《技术转让合同》主要义务基本得到履行,原告已派员接受了技术培训,掌握了图纸资料和正向表装配技术,煤气表生产线已投入生产并产生了经济效益,在此情况下解除合同并责令原告返还装配线、被告返还技术转让费用,将会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失和浪费,这种损失和浪费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因此,一审法院的判决违背合同法所奉行的鼓励交易、促进经济效益的目的。

2.关于情势变更的适用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履行《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和补充协议中,以经济改革价格变化,要求变更价格为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负全部责任。而二审法院认为,关于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防止的情势变更,即生产煤气表散件的主要原料铝锭的价格,由签订合同时国家定价为每吨4400元至4600元,上调到每吨1.6万元,铝外壳的售价亦相应由每套23.085元上调到41元,如要求被告仍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供给煤气表散件,则显失公平。对于双方由此发生纠纷,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公平合理地予以处理。比较上述两种观点,我认为二审法院的认定是合理的。从本案来看,当事人在履行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中确已发生了情势变更。所谓情势变更,就是指合同在有效成立以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如果履行会显失公平,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在适用中应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具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所谓情势,乃是指作为法律行为的成立基础或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所谓变更是指情势在客观上发生异常变动。在本案中,生产煤气表散件的主要原料铝锭的价格,由签订合同时国家定价为每吨4400元至4600元,上调到每吨1.6万元,铝外壳的售价亦相应由每套23.085元上调到41元。此种原材料价格的异常变动就是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

第二,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生效以后、履行终止以前。因为,一方面如果合同订立时就已发生了情势变更的事实,当事人在订约时应当认识到这一事实的存在。合同的成立是以已变更的事实为基础的,如果当事人基于已变更的事实而订约,表明其已自愿承担了风险,以后不得再主张情势变更。另一方面,情势变更必须发生在合同履行完毕以前,才能运用情势变更原则。如果在履行终止以后发生情势变更,因合同关系已经消灭,则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在本案中发生的铝锭和铝外壳价格急剧上调的情况,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而不是在合同履行前发生的,所以可以运用情势变更原则。

第三,情势变更的情况是当事人所无法预见和防止的。如果当事人在订约时已经预见而仍然订立合同,或者在履行中能终止而不终止,则表明当事人承担了情势变更所发生的风险,因而不能运用情势变更原则。如果当事人对情势的变更无法预见和防止,则当事人对情势变更是没有过错的。从本案来看,铝锭、铝外壳的价格急剧上涨,尤其是国家定价的大幅度上调,确实是当事人在订约时难以预见的,即使当事人能预见价格上涨,也不可能预见到涨幅会如此之大。在合同订立以后,被告对急剧上涨和上调的价格,无法加以防止。可见,被告对此情势的变更的发生是没有过错的。

第9篇

那么企业对违约员工提出诉请,除了要求支付违约金外,还能额外要求员工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甚至能够要求法院判决员工停止为竞争单位工作吗?请看下文本所的一起真实案例。

【案例简介】

2005年12月1日,上海某视像设备公司与胡某签订自2005年12月1日始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胡某担任应用工程师职位。鉴于胡某掌握了公司的系统技术秘密及一些独家销售信息,双方签订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雇员同意,在与雇主的聘用终止之后的两年内,不得从事与设备公司及其任何子公司有直接竞争关系的活动,或被雇用于或帮助设立与设备公司及其任何子公司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公司。如果雇员未能遵守本协议,则雇主有权,在不影响其享有的其他权利的情况下,要求雇员支付数额为其最近年薪20%的赔偿。在两年竞业禁止期间内,设备公司同意支付雇员离职前本公司最近年薪和其在后续工作中获得的工资(若有)之间的差额,但最多不超过雇员在离职前本公司最近年薪的33%。雇主可随时解除雇员的竞业禁止义务,在此种情况下,雇主不承担支付义务。”

2011年6月20日,胡某辞职离开某视像设备公司。2011年8月18日,胡某委托律师致函某视像设备公司,告知某视像设备公司其与非竞业性的某咨询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提交了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保缴费凭证,要求视像设备公司支付约定标准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如果设备公司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则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视像设备公司承担。

视像设备公司通过知情人得知,胡某前脚离开本公司,后脚就加盟了竞争性的一家同业公司工作。于是设备公司一边回复称,由于前期已经预付了一笔超额奖金,先行折抵竞业限制补偿金,待折抵完后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另一边又派人在竞争公司周围蹲点拍摄胡某进出竞争单位工作的视频和画面。

经过调查取证,2011年11月1日,设备公司委托本所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

1、双方继续履行竞业限制条款,且胡某立即停止在同业竞争单位任职;

2、支付某视像设备公司违反竞业限制的赔偿金122000元。

胡某也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同时提起反申请,以视像设备公司三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为由,要求劳动仲裁部门确认其与某视像设备公司之间的竞业限制条款于2011年11月7日解除。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胡某是否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2)对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存有争议是否导致竞业限制协议解除?(3)胡某是否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胡某认为,其已提供与案外非同业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凭证,其所服务的公司与视像设备公司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视像设备公司未提供充分有效之证据证明其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其已通过律师函方式向某视像设备公司行使了竞业限制解除权,某视像设备公司已明确收到该解除函,因视像设备公司原因超过三个月未支付补偿金而解除,不应当再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视像设备公司认为,胡某为恶意规避竞业限制协议以及为应付本次诉讼,而补办了与案外非同业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证据,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但实际上胡某就职于竞争性单位,视像设备公司已经通过拍摄视频等手段固定了证据,胡某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而且视像设备公司前期额外支付的奖金折抵补偿金,并不导致竞业限制协议自动解除,因此,胡某应当依法赔付违约金,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停止为同业竞争公司工作。

【判决结果】

本案经历劳动仲裁程序,双方一直打到一审,直至二审终审,最终法院判定:

1、某视像设备公司、胡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并支付2011年6月至同年11月7日的竞业限制补偿金43000元,但因某视像设备公司要求胡某停止在B公司任职,因该项请求涉及案外人,故不予处理。

2、胡某支付某视像设备公司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赔偿金135600元。

3、对胡某请求不予支持。

【唐毅律师点评】

该案是本所的一件具有典型意义的竞业限制案件,身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员工离职后,一般与前单位玩起了老鼠与猫的捉迷藏游戏,采取隐蔽的方式就职于同业竞争单位,就像本案中的胡某与案外非同业公司签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以达到规避和应诉竞业限制纠纷的目的。因此,竞业限制纠纷案件的一般特点就是,调查取证难、调查取证成本高、胜诉很艰难,而且争议期间不能限制离职员工为同业竞争单位工作,企业赢得一起竞业限制案件着实不容易,本案也是2013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施行后,法院依据司法解释判决的案件,对用人单位依法维护竞业限制权益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对于本案,我们结合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关于竞业限制的最新规定分析下案件的判决结果,再探讨下用人单位应当如何调查取证离职员工的违约行为以及如何追究离职员工的违约责任。

视像设备公司提供的视频和照片中,多次出现了胡某本人出入竞争性单位的画面以及胡某参与竞争性单位商业活动的画面,胡某虽对视频有异议但并未提出反驳证据以及合理解释为何其本人出入竞争单位,且因胡某提供的劳动关系证据与其主张就职于非同业公司的事实不符,故胡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其履行竞业限制条款证明目的,法院根据双方举证情况依法认定胡某就职于视像设备公司的竞争性单位,胡某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法院酌情确定的赔偿金数额为135600元。

因此,在竞业限制案件中,一般举证离职员工违约的责任在于用人单位,除了举证离职员工新就业单位与本单位存在同业竞争外,还需要实际举证劳动者就职于竞业单位的客观事实。就像本案中的胡某采取与非竞业单位签订形式上的劳动合同以规避违约行为,因此,视像设备公司只能采取连续跟踪拍摄的方式证明胡某实际就业于竞争单位,也采取了向违约员工快递物品的方式取得违约员工的签收记录。

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至本案终审后现胡某仍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法院依法支持了视像设备公司要求继续履行竞业限制条款的诉讼请求,但要求胡某停止为同业竞争公司任职,因该项请求涉及案外人,法院不予处理。因此,即使违约劳动者支付了违约金,也并不自然免除违约者的竞业限制义务,违约劳动者仍然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届满时为止,但法院无权对违约劳动者与竞争单位的劳动关系,无法做出处理。

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胡某虽主张其已向视像设备公司行使了竞业限制的解除权,但其与某视像设备公司之间就竞业限制补偿是否可与其所得奖金相互抵扣、胡某离职后的工资情况、胡某是否已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等存在争议,并不属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故胡某要求确认其与某视像设备公司之间的竞业限制协议已解除,法院自然不予支持胡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