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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虚假出资问题的界定
1.虚假出资的概念
虚报公司注册资本就是申请人在申请公司登记注册时其实际收到的股本资金额低于法律规定而谎报已达到规定,或者注册资本的构成不实。《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成立需要在发起人、股东缴纳了全部出资或将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确认并出具证明,才能凭此证明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虚假出资的方式
在虚假出资财务造假的过程中一般涉及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欺骗手段。虚假证明文件指的是伪造、变造的验资证明文件,大多虚假出资都是用虚假证明文件来欺骗公司登记的主管部门或者负责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南特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特公司”)在出资时公司的出资人李某就是通过两次的会计造假转换资本,将本来没有资金的验资账户,在验资的时点达到公司设立的要求,成功地欺骗工商登记机关审查过关。李某虽然经营南特公司,但由于没有出资,所以公司的合法财产归“真正股东”所有,李某不能享有公司原有的股权,而应该以经营者身份衡量李某的报酬问题。
3.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比较
抽逃注册资本是在公司成立后,股东基于个人目的从公司将其出资的部分或全部抽回,其中借贷验资也是抽逃出资的重要方式之一。虚假出资行为人的目的是通过虚假出资骗取公司股份,动机往往是以最小出资额达到公司登记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抽逃出资行为人的目的是将出资抽回挪作它用而并非拥有公司生产经营,动机往往是为了逃避债务或者诈骗。南特公司“过桥借款”的行为是发生在公司成立前,为完成公司注册而进行的,不属于抽逃出资的范畴。
(二)会计事务所在会计造假中的责任
1.会计事务所验资业务
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资是鉴证业务的内容之一,它要求注册会计师在评估验资风险,制定完善的验资计划后,执行验证程序最终以验资报告的方式反映验资结果。由于审计测试和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即使完全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也不可能保证将所有的错误与舞弊揭发出来,只能做到合理确信的程度。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固有的风险,鉴证业务旨在提供合理保证,在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资的过程中可能因为验资资料有限,审计范围不全导致验资结果不完全反映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公平和方圆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南特公司的过程中履行到了审计的责任,因为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要求在验资的时点存在相应的资金留有在验资专户,而注册会计师在审核的过程中确实存在700万、500万的资金,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没有及时发现南特公司财务造假是由于验资业务自有的缺陷造成的,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包括“经我们审验,截至××年×月×日止,贵公司已收到××和××首次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元(大写)。各股东以货币出资××元,实物出资××元”,其中××年×月×日代表的就是时点数。虚假出资和虚假验资报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于虚假出资的情形,只要注册会计师谨慎执业,并依据《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一条———验资》的要求出具真实合法的验资报告(如带说明段的验资报告),即使验资单位验证的资本额与企业实有的资本额不相符合,也不属于虚假的验资报告,但构成虚假出资。这种虚假的出资主要表现为验证的资本额大于企业在接受验证时的实有资本额。会计师事务所在第一次验资时郑某确实出资800万元,在第二次验资时,李某通过财务造假转款入自己的验资专户,在验资的时点出资确实到位,不存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情形。《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五条指出,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出具验资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在这个案例中,注册会计师按规定进行验资审查,提供了验资报告,在验资环节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2.会计事务所审计业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注册会计师应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后就被审计单位是否按照财务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应该对审计报告负责,对企业管理层认定进行再认定,向利益相关者提供合理保证。判断会计师是否出现职业过失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是否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和职业道德概念框架,保持诚信、独立、客观、公正,拥有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同时对客户信息保密,有良好的职业行为;是否拥有该职业需要的一般知识并能与职业保持同步发展。审计人员应能达到社会平均的技术熟练程度;根据时代的发展和变化,熟悉新的审计领域,不断更新审计技术,保证所采取的审计程序能最好地符合实务要求;是否能做出相当于社会平均水平的判断。具有充分的判断力是职业区别于非职业的特征之一。审计工作中需要大量的职业判断,如审计程序的恰当运用,审计风险和重要性水平的估计及披露方式的恰当选择等。谨慎职业者的判断是知识、经验和直觉作用于大脑思维的结果,而不是主观的盲断、武断;本案例中的南特公司通过财务造假成功完成登记,在这过程中利用到了预收账款、应收账款等科目完成资金的转移,在之后的经营中南特公司将不开票的收入填补出资、隐瞒账外,再将隐瞒的收入又作为购销合同撤销、追回预付款为名转入公司,冲销预付账款,这都严重地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影响重大且广泛,但是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的过程中却并没有发现这一缺陷,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南特公司在进行上市申请时会计事务所也并没有发现公司财务造假隐瞒收入的错报和公司内部控制的问题,这些对股改而言影响重大且广泛,会计事务所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存在相应的过失。
(三)财务造假涉及的税收问题
纳税人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利用账外账偷税,吞噬国家税款是纳税人特别是商业纳税人偷税漏税最为普遍、最具代表性的方式之一。南特公司在经营中以预付款名义转入公司,再冲销原账面的预付账款,将不开票收入1340余万元隐瞒帐外,导致了偷税行为。
二、法务会计在公司财务造假中的运用
法务会计作为会计和法律相结合的学科,弥补了现代审计功能的不足,同时有利于对法律纠纷的实质作出评判。它是一种介于一般会计与审计之间、并延伸进入司法领域的一种新兴的特殊专业会计服务。法务会计涉及多方面的内容,包括接受业务委托、制定工作计划、进行现场调查分析和出具意见报告等。
(一)会计证据
取得会计证据是反映特定会计事实及因果关系、证明具体利益关系及属性的资料,其对法务会计工作的开展有关键的意义。会计证据主要来源会计资料,包含表内数据和表外数据。关于财务造假资料的收集,法务会计需要取得公司财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和其他相关经济资料。如果有公司舞弊的情况出现,无论舞弊者如何隐藏、狡猾,都会以客观的形式在会计资料或其他方面留下或明或暗,或多或少的账证不符、账实不符的情况。因此法务会计在财务舞弊案例中的运用是界定舞弊责任的重要方式之一。南特公司成立时出资人签订的投资协议就是整个案例的基础,投资协议是否合法,在投资协议中李某和郑某的出资比例及公司成立的相关约定是本案例中的关键。在南特公司财务造假案中法务会计还需要收集其公司从出资到经营期间的财务资料、每一笔资金转账的完整记录、李某和郑某在公司成立时约定出资比例的文件、工商注册登记时的相关信息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时的资料(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同时还需要南特公司客户、供应商资料等。这些是鉴定南特公司虚假出资和财务造假的必要资料。
(二)会计证据识别
会计证据多种多样,按按照证据来源包括内部会计证据、外部会计证据和现场形成的会计证据;按照会计证据的品质分为品质良好证据和品质恶劣证据;按照会计证据的表现形式分为会计凭证证据、会计账簿证据、会计报告证据及辅助会计资料证据。在本案例中的品质良好证据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等,由于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遵循了相关的程序,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反映了在验资时点南特公司的验资情况。而南特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就属于品质恶劣证据,其财务报告是转移收入、隐瞒收入得到的结果,没有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单一的会计证据缺乏待证内容,其在证明待证事项的书证意义受到限制,在此案例中不仅要研究南特公司的财务资料,还要结合乙公司的相应财务情况进行分析,分析各证据的可靠性,加大会计证据的证明能力。
(三)检验和论证
会计证据的检验可以采取核对法、比较法、计算法。例如法务会计人员应该核对每笔货款收入和现金提取是否分别在公司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上反映,并列表汇总,注明内容依据,由被鉴定单位确认盖章,进而进行比较金额差异,计算相关金额;论证的重点应当是援引会计制度规定,提出正确的账务处理方法和轨迹。对南特公司案例的论证应该重点界定其在验资环节和隐瞒收入的违法行为。在验资环节要鉴定李某和乙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检验乙公司账户的进出情况,证明李某与乙公司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李某为虚假出资。而在隐瞒收入环节需要检验南特公司的相关账户的进出情况,特别是预付款的记录,证明李某在经营期间确实通过财务舞弊隐瞒收入和税收。它不仅要运用检材证明能力假定和检材证明力假定对被粘贴展示的检材的有效性进行常规论证,还要对列表内容的真实性和核对方法的可靠性进行简单的论证,为结论的可靠性提供保障。
(四)本案例相关结论
第一,由于李某虚假出资不应享有公司股权,实际股东只有郑某。公司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时李某应该按照经营者的标准来分配股权,而不是原始出资额4:6。原公司在股改决定的股份分配决定是有效的,因为经过了郑某同意,但是李某的股份应该归郑某所有。股改完成后南特公司5120万股的总股本中,4500万股应该属于郑某,剩余的620万股由李某和其他四位高管持有。
第二,负责南特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环节完全按照审计准则进行,执行了相应的审计程序,不用负相应的责任。而对于年鉴中没有发现南方公司财务造假的问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相应的职业过失。
第三,李某作为公司的经营者多次进行财务舞弊的活动,从验资环节到前期经营隐瞒收入,都对公司的其他股东和利益相关者带来了负面影响,违反了《会计法》等的规定。
法务会计可以分为法律支持和舞弊审计两块。以上专家及学者对于法务会计的定义各持己见,但从宏观的角度上看,各专家及学者都承认法务会计是融会计学和法学为一体的一门交叉性边缘学科。
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必要性
在当今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法务会计也伴随着各种经济纠纷与舞弊案件的出现应运而生,并在各行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企业健全完善,法务会计作用不可替代。首先,法务会计在促使本企业的财务行为、会计行为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同时,当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务会计人才可以熟练地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本企业的正当权益。其次,法务会计可以及时有效地处理企业内外部环境中的舞弊行为,以使企业健康有序地发展经营。由此可见,企业中的法务会计应是既通晓财务知识,又熟练掌握相关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因此纯粹的会计人员或法律工作者是不能胜任的。缓解大学生就业,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刻不容缓。近年来,受金融风暴的影响,大学生就业困难愈发严重,似乎“大学生毕业就等于失业”的情形即将发生。然而,独立于会计师和律师的另外一门行业的法务会计却为大学生就业开辟了另一条道路。1996年《美国新闻与世界报导》(U.S.NewsandWorldReport)杂志对美国20种“热门行业”追踪调查的结果显示,会计领域中的法务会计在这20种热门行业中名列第一。同时,“四大”也相继开展了法务会计服务业务,美国前100家会计公司也有近60%开展了法务和舞弊调查服务。因此,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在大学生就业问题上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发展外贸,巩固国际地位,培养法务会计人才势在必行。随着我国加入WTO,愈发激烈的国际竞争与挑战也迎面而来,同时更加多样化、复杂化的国际贸易往来也在不断增多,与此同时,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经济纠纷案,经济犯罪案也越来越多。面对如此纷繁复杂的经济案件,国内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束手无策,而占据该领域的则是国外的法务会计师。因此,为了巩固我国的国际地位,不断加强我国在对外贸易中的竞争优势,以维护我国对外贸易中的权利,我国没有理由不培养出符合自己国情的法务会计人才以为本国的对外贸易发展提供服务。
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现状
由于我国对于法务会计的研究与引入时间尚短,因此我国法务会计人才的供应仍不能满足目前社会的多方面需求。
1法务会计教育与培训严重不足
目前,我国仅有云南财经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渤海大学等几所高校开设了法务会计相关方向的专业。但由于学科属性暂未明确,专业未正规化,以使法务会计教学理念、教学思路和课程设置并不统一。因此,在该种教育体制下并不能培养出完全符合要求的专业法务会计师。同时,我国在2006年8月19才初步建立法务会计资格认证制度,与早在1988年便成立了“美国注册欺诈检查师协会(ACFE)”,并开始进行注册舞弊核查师(CFE)资格认证考试的美国相比,在专业培训方面是遥不可及的。
2法务会计人才素质参差不齐
法务会计人员在处理经济纠纷案件时既要运用会计领域知识,也要涉及相关法律知识。因此,法务会计师较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应具备更高的专业素质。然而,目前在国内只能依靠注册会计师和律师这两股分散的力量来解决经济纠纷与舞弊等问题。但是,注册会计师在处理相关业务时,由于没有较强、较清的法律意识及法律概念,其仅关注会计报表和相关会计信息,以至忽视了一些较为重要的相关法律举证信息。同样,律师只能站在法律法规角度看待相关问题,并不能透彻分析案件中的经济问题,所以律师也并不能十分完满地解决相关问题。由此看来,法务会计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将阻碍法务会计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如何建立一支专业素质高尚的法务会计从业人员队伍并拥有一定的人才储备,已成为我国发展法务会计行业的“首要任务”。
完善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相关措施
面对我国目前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现状,为了培养出具有高尚职业道德和独立敬业精神的高层次复合型法务会计人才,我国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加强法务会计学历教育
为了培养出专业素质更高的法务会计人才,促进我国法务会计的进步与完善,国内各高校应相继开展法务会计教育。首先,各高校应在本科阶段开设法务会计课程,以培养具有逻辑推理能力、职业判断能力、法庭会计证据收集和鉴定能力的基础型法务会计人才。其次,各高校应在开展好本科教育的基础上着力发展法务会计研究生教育以培养高层次的法务会计人才。法务会计研究生在就读期间应重点从事法务会计的理论与实务的研究,并在毕业后或从事该方面的教育工作,或考取法务会计师,抑或出国继续深造,进而弥补我国在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方面的不足。
2建立科学、统一、完善的法务会计学科体系
我国应根据法务会计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加强理论方面的研究,并鉴国外学者的观点,建立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和学科体系。一方面我国学者应对法务会计的概念、职能、工作程序等问题加强研究,并达成一致的观点,以排除因观点不一带来的麻烦。另一方面要明确法务会计的具体构架,以建立完善的法务会计学科体系。我国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经济事项,设置不同类型的法务会计课程,进而培养出不同类型的法务会计人才。如:与保险理赔有关的“保险理赔会计”,与海损事件有关的“海损事故理赔会计”等。
3健全法务会计在职人员继续教育
除通过学历教育培养法务会计人才外,也可通过对在职注册会计师或律师进行继续教育以培养法务会计人才。首先,通过开设法律知识培训班对会计事务所在职的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进行法律方面的继续教育,使其充分了解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其次,对司法部门的律师、法官等进行财务方面的继续教育,以增强其对财务知识的认识,处理财务事项的能力,进而形成优势互补。因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均已具备法务会计要素之一,所以仅需将另一要素以继续教育予以完善,便可在短时间内培养出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务会计人才。
4大力开展法务会计的宣传工作
对于法务会计这一新兴的边缘学科,很多人并非十分了解。在对法务会计根本不了解、不熟悉的情况下,如何发展法务会计,培养法务会计人才变成为无稽之谈。所以中我国相关部门以及高校应以各种信息渠道宣传法务会计的定义、职能及作用。只有这样才能有的放矢地完成法务会计人才培养。
5完善法务会计领域的资格认证
我国目前并没有建立法务会计师认证制度,而针对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现状,可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认证。一方面,可以鼓励现有注册会计师参加司法考试或鼓励已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并在通过相关考试后将其认定为法务会计师;另一方面,我国财政部可举办类似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注册法务会计师的相关考试。
一、会计师事务所生存环境的分析
注册会计师行业是会计师事务所生存发展的直接空间,也是对会计师事务所经营活动最直接发生影响的外部环境。从全球范围或发达国家来看,注册会计师行业经过百多年的发展,已是成熟行业。这表现在各事务所之间注重成本和服务上的竞争,并已经历过几次大的事务所间的合并和收购浪潮。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具有分散性的特征。表现在大多数事务所是中小型的,行业中不存在规模经济,没有一家事务所能够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运行发生影响。这也有其客观原因。从1980年恢复注册会计师制度算起,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发展不过20年,还处于注册会计师行业初期阶段。1999年"脱钩改制"以前,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创造了各种注册会计师专业服务需求的同时,又纷纷成立了本部门下属的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的成立如此之易,显示了当时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进入障碍很低;而部门的保护,使各种执业资格证又形成了同一行业中不同产品(即不同的专业服务)之间的进入障碍。这些都分割了注册会计师行业市场,直接造成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小、散、乱"的现状,而众多中小事务所的激烈竞争又使自身的讨价还价能力不足,出现恶性的低价竞争。因此要改变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分散结构,谋求会计师事务所持续稳定的发展,就要进行行业整合,如横向合并就是会计师事务所应考虑选择的一种战略。
美国的战略管理学者迈克尔·波特认为,在一个行业中,存在着五种基本的竞争力量,即潜在的加入者、替代品、购买者、供应者以及行业中现有竞争者的抗衡。这五种竞争力量共同决定行业竞争的强度和获利能力。我们可以运用这一原理来具体分析一下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存环境。
1.潜在的加入者。潜在的加入者是否能够进入某行业并对该行业构成威胁,取决于该行业存在的进入障碍。构成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进入障碍的主要因素有:(1)规模经济。规模经济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服务的绝对量增加时,其单位成本趋于下降。它形成的进入障碍会使新加入者不得不以大规模进入注册会计师行业,或者冒着现有会计师事务所强烈抵制的风险,不得不以小规模进入,忍受成本过高的劣势。但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尚未形成足以抵挡外国会计公司进入的规模经济。相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与之竞争的结果将是,或者成为它们的成员所,或者萎缩,或者瓦解消失。(2)产品差别化。这是指由于客户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产品(专业服务)质量或品牌信誉的忠实程度不同而形成的产品之间的差别。产品一旦形成进入障碍,新加入者往往要花费较长时间攻克这一壁垒。但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目前提供的服务无论从质量上还是从信誉上都远不及外国会计公司。(3)资源优势。已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凭借自己在人力资源或者拥有技术等方面的优势,设置进入障碍。但众所周知的是,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还需要向外国会计公司学习,提高自身的执业水平和职业道德。(4)政府政策。我国加入WTO后,将逐渐取消对外国会计公司在业务规模、机构数量、国外从业人员等方面的限制,最终会清除WTO认定的会计服务自由贸易存在的障碍。因此,那些历史悠久、信誉优良的外国会计公司,作为潜在的加入者,将运用其丰富的市场竞争经验、先进的专业技术、强大的国际背景,对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服务市场发起强有力的冲击,直接争夺国内的市场份额。
2.替代品。替代品是指那些与本事务所具有相同功能或类似功能的产品。在质量相等的情况下,替代品的价格会比被替代品的价格更具有竞争力。在传统的审计、会计咨询等服务上,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但是在税务服务、资产评估等领域,法律事务所、评估机构等都可以提供替代服务,因而存在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税务事务所、评估机构的激烈竞争。特别是纳税申报软件的产生,增强了由计算机迅速填制税务申报表的能力,使税务市场有了一定的萎缩。
3.购买者。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购买者选择时,应了解其所面临的各种购买者集团对会计师事务所具有的影响,寻找那些对会计师事务所影响力最小的购买者,降低购买者的讨价还价能力,提高自己的获利能力。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服务市场总体上看,购买者有较高的竞争能力,购买者从注册会计师服务行业中购买的产品是标准的,或是没有差别的。这种情况下,购买者总能找到可以挑选的供应者,并使供应者之间互相竞争,同时购买者的转换成本不高,不必固定地从某个或某些特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购买服务。不过,上市公司专业服务的购买者竞争能力较弱,因为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定期公布年报,如果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作为重要事项披露且说明原因。这使得一般上市公司轻易不愿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4.供应者。由于会计师事务所所在的是知识密集型行业,人力资源是其最主要的资源,可以说注册会计师是主要的供应者,并且具有较强的讨价还价能力。首先,替代品如电子计算机辅助技术,不能与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专业服务竞争,因为这种专业服务更需要的是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其次,会计师事务所也不是注册会计师的重要求职对象,许多企业在招聘财务经理时往往优先考虑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并愿意高薪聘请。再者,注册会计师是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投入,这种投入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有着极重要的影响,从而提高了注册会计师讨价还价的能力。
5.行业内部现有竞争者间的抗衡。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抗衡可以说是相当激烈。具体表现为:(1)行业内有众多势均力敌的竞争对手。(2)产品缺少差别化。当会计师事务所的产品缺少差别化时,购买者挑选会计师事务所就会从服务的价格上进行考虑。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常常会爆发出激烈的价格战,导致整个行业中所有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水平降低。
总体上看,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服务行业中,以上五种竞争力量中处于支配地位,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潜在加入者、替代品和现有竞争者之间的激烈抗衡这三种力量。
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组合的总体战略分析
业务组合分析的方法很多,有波士顿矩阵法、通用矩阵法、产品-市场演变矩阵法。以下试运用波士顿矩阵法分析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组合。波士顿矩阵(如右图)可把会计师事务所经营的全部业务组合作为一个整体,分析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经营业务之间现金流量的平衡问题,判定当前面临的主要战略地位和未来在竞争中的地位。
根据有关业务的行业市场增长率和会计师事务所相对市场份额标准,波士顿矩阵可以把会计师事务所全部的经营业务定位在四个区域中,分别为:
1.高增长-低竞争地位的"问题"业务。这类业务,通常处于最差的现金流量状态。一方面,所在行业的市场增长率高,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大量的投资支持其经营活动;另一方面,其相对份额小,竞争地位低,能够生成的资金很小。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在对于"问题"业务的进一步投资上需要进行分析,判断使其转移到"明星"业务所需要的投资量,分析其未来盈利,研究是否值得追加投资,以达到高的市场占有率,例如前景广阔的增加信息可信度的服务业务,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曾列出如电子商务认证、养老服务认证、系统可靠性认证、业绩评估等。作为新兴市场,这类业务的未来增长潜力巨大,但是如果没有足够的研究和投资,就会失去原可拥有的较高市场份额,变为"问题"业务。
2.高增长-强竞争地位的"明星"业务。这类业务属于迅速增长的市场,具有很大的市场份额。在会计师事务所全部业务中,"明星"业务在增长和获利上有着极好的长期机会,但它们需要大量的投资。为了保护或扩展"明星"业务在增长的市场中占主导地位,会计师事务所应在短期内优先供给它们所需要的资源,支持它们继续发展,例如管理咨询业务。在我国,管理咨询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尚未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资金来源,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对其继续投资。
3.低增长-强竞争地位的"现金牛"业务。这类业务处于成熟的低速增长的市场之中,市场地位有利,盈利率高,本身不需要投资,反而能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大量资金,用以支持其他业务的发展,例如传统的审计服务。在我国,审计服务收入仍占大多数事务所总收入的80%-90%,是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资金来源。
4.低增长-弱竞争地位的"瘦狗"业务。这类业务处于饱和的市场当中,竞争激烈,可获利润很低,不能成为会计师事务所收入的来源。如果这类经营业务还能自我维持,则应缩小经营范围,加强内部管理;如果这类业务已经彻底失败,会计师事务所应及早采取措施,清理业务或退出经营。
一般来说,会计师事务所比较理想的业务组合是拥有较多的"明星"和"现金牛"业务,少数的"问题"业务和极少数的"瘦狗"业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自身素质的经营战略分析
经营战略分析可运用的方法有SWOT分析法、价值链分析法等。SWOT分析法是一种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的各种因素,进行系统评价,从而选择最佳战略的方法。其中S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优势(Strengths),W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劣势(Weaknesses),O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外部环境的机会(Opportunities),T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外部环境的威胁(Threats)。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优势和劣势是相对于竞争对手而言的。一般表现为会计师事务所的资金、技术、员工素质、服务、市场、管理技能等方面。判断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优势和劣势一般有两项标准:一是单项的优势和劣势。例如,会计师事务所的员工素质高,人数多,则在人力资源上占优势;市场占有率低,则在市场上占劣势。二是综合的优势和劣势。要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的综合优势和劣势,可选定一些重要因素,加以评价打分,然后根据其重要程度加权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外部的机会是指环境中对会计师事务所有利的因素,如政府支持、电子计算机辅助技术的应用、良好的购买者关系等。会计师事务所外部的威胁是指环境中对事务所不利的因素。如加入WTO所引入的新竞争对手的出现、市场增长率缓慢、购买者和供应者讨价还价能力增强等。
会计师事务所完成一系列的战略分析后,可以考虑选择基本竞争战略,如成本领先战略、差别化战略、重点集中战略等,并制定战略方案,评价和比较战略方案。在评价和比较战略方案的基础上,会计师事务所选择一个最满意的战略方案作为正式的战略方案,其他作为后备的战略方案。会计师事务所的战略制定出来之后,还必须将战略的构想、计划转变成行动。在战略实施的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注意三个相互联系的重要阶段:(1)战略操作化。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利用年度目标、部门战略与沟通等手段,使战略最大限度地变成可以操作的具体业务。(2)战略制度化。会计师事务所通过组织结构、资源分配等方式,使战略真正进入会计师事务所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之中。(3)战略控制。战略是在变化的环境中实施的,会计师事务所只有加强对执行战略过程的控制与评价,才能适应环境变化,完成战略任务。这一阶段的工作,主要有建立控制系统、监控效益和评估偏差、协调与反馈等内容。
参考书目:
(一)规模经济优势
有研究表明,以市场份额度量的审计行业专门化水平随时间而增加,审计师获得了更大的规模经济,审计师事务所的规模经济有效降低了单位审计成本。随着行业审计规模的扩大,行业审计可能会产生规模经济,同时在同一行业审计次数的逐步增加和审计经济的逐步积累,审计业务中存在的交易成本和启动成本将会不断降低。在通常情况下,审计市场的竞争使得审计师事务所和委托公司可以共同分享这种成本降低带来的好处。“四大”由于其规模经济效应,拥有比非“四大”更多的客户,大量的客户使“四大”可以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单位客户的审计成本,因此,可以比不存在规模经济的非“四大”审计师,收取更低的审计费用。
(二)产品差异化
审计行业专门化使得审计服务成为一种有差异的产品。在一个激烈竞争的审计市场上,审计师为了获得较好的竞争优势,就会争取一定的策略使自己能与竞争对手有所区别。通常地,审计市场从需求方角度被细分为大客户市场和小客户市场。对于大客户而言,它们通常有复杂的经营业务,只有那些拥有行业专长的事务所才能为其提供符合成本效益、定制化的审计与非审计服务。因此,大客户通常有着更高的对审计师差异化产品的需求。为了吸引潜在客户和留住现有客户,事务所必须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客户对其产品歧异特性的感知能力。行业市场份额作为一种客观的外在市场表现,容易获得客户的认同。行业市场份额越高,客户对事务所行业专长的感知能力越强,对其专门化水平的评价也越高,越愿意支付较多的审计费用。这也意味着拥有行业领导地位的事务所,能获得更稳定的市场份额增长和更多的审计收费溢价,从而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而专门化的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对其委托人提供专门化的服务,既满足了审计师事务所的需要,也扩大了自身的客户群。
(三)专用性人力资本
人力资源是会计师事务所最核心的资源,而专用性人力资本(如行业审计专家)更是直接关系到事务所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行业专门化的事务所,为了培育行业专长,需要不断增加对信息系统等固定资产的投资,同时还要持续投入资源对审计人员进行与行业相关的会计知识、审计知识的培训。与此同时,专门化的审计人员在其职业生涯中也投入了大量时间和精力,以积累相关的行业知识和经验。专门化审计人员连续的专长依赖于每年在同一行业工作很多小时才获得的经验,如果这些专门化的员工跳槽到一个只有较少客户、没有实施行业专门化的事务所,要保持其专门化技能会更加困难,因为其与专门化行业打交道的时间大大降低。由此可见。行业专门化能使事务所更好地应对来自劳动力供给方的压力。这种压力的缓解以及专用性人力资本稳定性的增强,为事务所行业专门化战略的成功实施提供了有力保障,也必将对事务所的长远发展产生深刻影响。
二、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行业专门化经营状况
(一)市场占有情况
按照中国证监会2001年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地各行业的行业专门化审计师进行识别,共分21个行业(金融业除外,制造业按二级划分,非制造业按一级划分)。通过数据整理后发现,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在2007年期间客户资源的行业市场占有率均在25%以下,只在采掘业、木材家具、医药生物制品、其他制造业这4个行业中排名第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客户资源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0%以上。采掘业类企业,审计该行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达17家,其中有11家都只拥有一家该行业的客户,每个事务所平均只占有1.6家客户资源。在该行业客户资源排名第一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只拥有其中的6家客户资源,市场占有率为21.43%。在石油、化学、塑胶、塑料制造业,共有154家上市公司,而参与该行业年报审计业务的事务所有50家,平均只有客户3.1户左右,行业客户资源排名第一的会计师事务所拥有其中的8家,客户资源的市场占有率仅为5.19%。在综合类,上市公司8l家,而参与该行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达34家,平均每家不到2.4家客户资源,市场排名第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只拥有其中的15家,客户资源占有率只有18.52%左右,其他行业的客户资源拥有量也较低。因此,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客户资源在特定行业的市场占有率普遍不高,这意味着以行业细分的审计市场的市场结构依然是高度分散竞争的,市场集中度很低。客户资源在特定行业审计市场的占有率低,其直接后果是行业审计从业经验不高,行业审计专长难以培育,因而会计师事务所也不敢在特定行业进行大量的专用性投资。(二)审计服务跨越行业情况
上述分析主要针对特定行业中会计师事务所客户资源的市场占有率进行的,对于特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而言,某行业的客户分布是否对该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会计师事务所是否会对特定行业加大行业专用性投入,这是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笔者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所跨越的行业数量多少来考察事务所的经营状况。一般而言,审计服务跨越的行业数越多、规模越小、CPA人数越少,则专业化经营程度越低,事务所越难积累行业审计专长并形成审计品牌,而事务所的竞争优势也难以获取。按2007年具有上市公司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拥有的客户资源排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拥有的客户资源最多,为102家,跨越的审计行业达19个;其次是浙江天健,该所在拥有的66家证券客户资源中横跨17大行业。其他从事上市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跨越的审计行业也从9个至16个不等,这从另一个侧面说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客户资源相当分散,行业专业化水平未普遍形成,行业专业化经营这一经营策略尚未得到会计师事务所的高度重视。会计师事务所无法服务于同一行业或在某些方面具有相同特征的大量客户,无法在单个领域积累足够多的专业知识与经验。因此,会计师事务所不具有行业审计资源的规模效应而导致了经验曲线的缺乏,会计师事务所在不同行业从事审计业务,其初始专用性投资成本不能合理进行分摊,在边际成本不能有效降低的情况下,竞争优势难以形成。
三、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行业专门化经营策略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联合与兼并
Meikle(德勤前合伙人之一)认为,因为客户正在要求更多的行业专门知识,事务所也日益追求专门化战略,使之成为可能的途径主要是实现规模经济。联合、兼并是实现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的主要途径,而具有相同或相近业务范围、执业特色的会计师事务所若能实现兼并与联合,能迅速扩大新的联合体在某一行业内的市场占有率,实现经营战略的目标集聚,以及注册会计师在特定行业领域的人才集聚,行业专门化才能做大做强,同时降低审计风险。自1998年以来我国已了一系列推动事务所扩大规模的政策规定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这些政策大大推动了事务所的合并进程,通过强强联合或组建集团以使较大规模的事务所参与国际竞争。为进一步提高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化经营能力和国际竞争优势,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4月联合了《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更新了2000年的《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中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资格要求。与旧“规定”相比,新“规定”明显地将证券、期货审计市场的进入门槛再次提高。中注协于2007年5月了《关于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意见》,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积极探索并总结合并、联合等做大做强的有效途径,积极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在自愿、协商、依法基础上进行的跨地区合并。这些政策上的引导促进了专业化经营的会计师事务所走上规模化的道路。
(二)组织结构模式的战略重构
具有一定规模的审计师事务所可以进行组织结构模式的战略重构。当前,我国审计师事务所仍是按业务类型划分为审计部、管理咨询部、资产评估部以及其他职能部门,这一直线职能制的管理组织结构基本上还是因循传统的职能体制,业务部门之间相互交叉且错综复杂,导致责权不分明,审计效率低下、注册审计师审计经验难以形成、审计风险难以有效控制等。笔者认为,要解决上述问题。当务之急就是在具有一定规模的审计师事务所实行组织结构再造。事务所可根据已有的客户资源和人力资源状况,适当集中优势资源在某一个或几个行业培育专长,为客户提供有差异化的产品和服务,扩大市场份额,尽量在该行业审计市场中占据领导地位,从而获得较高的收费溢价并形成特定行业的品牌声誉。这种行业声誉有利于提高事务所整体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也有助于事务所形成并全面提升其竞争优势。目前我国本土会计师事务所中注册会计师人数在500人以上的有12家,这些会计师事务所已具备一定的条件按行业线来划分业务部门。同时原有的属于某一行业创办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充分利用已有资源、自身优势条件发展自己,优化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提高审计效率,获取行业审计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