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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交工作做为档案管理工作的第一个环节,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归档档案的价值,这就要求汇交工作必须全面并且精细。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地质报告的编写、图鉴的制作等工作都利用计算机完成。因此,近年来汇交的地质成果资料除了纸质版本外,都配有电子文件。从而,汇交验收工作必须对纸质报告和电子文件分别进行。
(一)纸质地质档案的汇交及验收
纸质地质档案验收的重点在于汇交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完整性主要检查汇交资料是否齐整。每一套地质报告都由报告正文、附表、审批文件、附图(附件)等组成。汇交验收不仅要查移交清单与移交文件是否相符,还应根据卷内目录核对资料是否齐全。在汇交中最容易遇到的问题是附图短缺,因此,仅根据移交清单清点,无法查明原报告图纸的缺失。规范性主要检查汇交资料是否按照规范进行编制,如:报告正文打印装订是否符合规范、内容是否有残缺;图纸打印是否完整,是否按照手风琴叠图方法正确叠图等。每套汇交的地质报告需要有两套,一套用于存档,一套用于后期借阅利用。
(二)电子地质档案的汇交及验收
国土资源部下发的《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2006年)对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包括电子文件的命名、电子文档的格式、电子文件在存储介质中的组织形式、电子文件的汇交及验收等。因此,对于电子文件的汇交和验收工作可以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国家档案局档发[2012]7号)和《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规定要求进行。
二、地质档案的整理及保存
(一)地质档案的整理
保管期限的划分。根据《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第一章第三条的规定,地质档案属于科技档案范畴,在保管期限的划分上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中心馆藏的地质档案尽管年代跨度大,但其对地质工作都具有不同的利用价值,且馆藏资料数量总体不大,管理难度和成本都不高。因此,中心馆藏地质档案的保管期限都定为永久。随着今后勘探开发程度的提高,再根据实际情况对年代久远的地质档案重新评估定级。分类划分。对于地质档案采用“3•X•X—XXX”方式编号,类目号采用三级类目编号,案卷顺序编号使用三位阿拉伯数字。一级类目号为“3”。根据《山西省煤炭地局档案分类大纲》的划分,地质勘查类档案编号为“3”。二级类目编号范围为“1—8”,代表地质档案类型,共8类;三级类目编号范围是“1—7”,代表山西省境内不同煤产地(表1)。三级类目使用省内煤炭系统惯用的分区方法,按照山西省地理区域共划分为六大煤田和五个煤产地。案卷顺序号采用三位阿拉伯数字编号,编号从001号起,顺序编写。每组编号可以满足最多999卷地质档案归档。目前馆藏归档数量最多的类目中,也仅有270卷地质档案,其他各类目下存档数量为几十到一百不等,考虑每年档案增加总数仅10卷左右,因此采用三位数进行编号可以在较长时间满足需要。对于成果地质资料的组卷顺序,地质行业有着规范要求,顺序为报告正文、附表、附图、其他附件,因此卷内编号时需保持原有顺序。尽管每套报告卷内文件数量大相径庭,但总数都不会超过1000件,因此编号可以采用三位阿拉伯数字编号。以报告正文为001号,依次排序。排号顺序为报告正文附表各类图纸其他附件。值得注意的是图纸的排序应按照附图目录中的顺序依次排序。另外,对于包含电子文件的地质档案,在编制索引目录时应将电子文件的文件名及保存路径与相应纸质档案的索引信息对应。
(二)地质档案的保存
纸质地质档案需装入无酸纸盒存放在密集架上。由于地质档案有各卷内件数相差大,借阅使用频率高的特点,选用的档案盒就需要同时兼顾结实牢靠、便于取拿、尺寸合理(经济性)等特点。因此,承装地质档案的档案盒选取了薄(220×30×50mm)、厚(220×306×75mm)两种尺寸。由于档案盒在密集架上是垂向排列,管理员只拿档案盒的脊部,因而档案盒脊部需显示便于查询定位的基本信息,包括档号、案卷题名、盒内档案的卷内顺序号范围、盒数及盒序号等。库房应做好“八防”工作,并对库存档案进行定期抽检,对因多次借阅利用发生磨损的的档案及时修复,或使用电子档案复制。电子地质档案保存需刻录三套,一套用于存档、一套负责借阅查询、一套异地保存。光盘须根据数据容量规模选用档案级CD-R或DVD-R,刻录光盘经过校验后用光盘记号笔在光盘印刷层上标记案卷题名、档号等基本信息,并装入光盘盒中放入防磁柜竖直保存,避免挤压。据《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规定,光盘的保管温度为17℃-20℃,相对湿度介于35%—45%之间,较纸质档案都有很大区别。[1]对于电子档案,库房除了做到“八防”工作,还应重点防范磁场和酸性气体对光盘载体的影响。存档的光盘每4年进行一次抽检,抽样率不低于10%。[1]
三、地质档案的利用
服务于生产是地质档案的落脚点,但高频率的翻阅使地质档案极易产生过度磨损,因此,规范的查借阅程序,不但可以使地质档案发挥应有作用,还可以得到充分的保护。地质档案的借阅需由申请人提出,作为申请人主体的只能是法人单位,不允许以个人名义申请借阅,并且中心只向局属各勘查院提供原件外借服务,对系统外单位的申请只提供查阅服务。局属各勘查院借阅时,经办人应携带个人身份证明及单位委托书或介绍信,国土部门批准的项目立项书等材料向中心提出申请;系统外单位提出申请时还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相应的地质勘查资质证明。档案部门接到申请后,审核申请材料齐备后报送局地质处审核。对局属各勘查院提交的材料,地质处审核立项真实性和资料借阅范围是否符合勘查范围;而针对系统外单位提出的申请,还要审核立项审批材料的真实性等。通过审核的申请,提交分管局领导授权方可借阅。鉴于地质勘查工作对地质资料依赖程度高、使用时间长的特点。地质档案的借阅时间以30天为界限,到期后如仍需继续使用的,需携带档案原件,到中心办理续借手续。档案原件需经管理员清点,并检查无污损后,方可续借。这样既可以满足地质工作需要,又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使借出的资料得到监控和保护。
四、其他影响因素
(一)提高管理员素质
无论管理制度如何完备,作为档案管理主体的管理员的素质对管理效果都有着决定性作用。[2]因此,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素质是十分重要的。对于地质档案的管理员来说,除了具备扎实的档案管理知识外,还应具备一定的地质专业知识。由此可见,对档案管理人员地质知识的培训也是提升地质档案管理水平的重要一环,与管理制度的完善是密不可分的。
(二)提高数字化程度
随着计算机技术在地质工作和档案工作中的普及,可以利用现代计算技术对生产年代久远,并仅有纸质版本的地质档案进行数字化,这样可以有效地延长这些档案的保存时间,降低由于长期借阅造成的纸质档案的破损,延长档案寿命。[3]
五、结语
在我国新的《反倾销条例》与WTO及欧美各国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是整个反倾销的基础和关键。确认正常价值主要有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第三国出口价格和出口国结构价格三种基本方法。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结果可以确定倾销是否存在以及倾销幅度的大小。但是,正常价值的确认及其与出口价格的比较是复杂的,我们要通过对各国反倾销法的比较来深刻分析、认识正常价值。
面对我国成为欧美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和外国商品不断倾销中国的现实,为了保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内产业的健康发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务院新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为我国实施反倾销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而正常价值是反倾销的基础和关键,对正常价值的理解和认定直接关系到反倾销措施的运用。本文依据世界贸易组织(含GATT)《反倾销协定》,借鉴欧美反倾销立法的实践,对我国《反倾销条例》中正常价值的法律意义、认定方法、具体适用等问题进行了分析。
一、正常价值的含义及其法律意义
我国《反倾销条例》第三条规定,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这表明,要确定某一进口产品存在倾销价格,构成倾销,首先要确定其正常价值。
正常价值又称标准价值。我国《反倾销条例》没有对正常价值予以定义,但在第四条规定了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1)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2)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3)进口产品不直接来自原产国(地区)的,按照前款第(1)项规定确定正常价值;但是,在产品仅通过出口国(地区)转运、产品在出口国(地区)无生产或者在出口国(地区)中不存在可比价格等情形下,可以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价格为正常价值。由此,我们可以认为,正常价值一般上是指相同产品或同类产品在出口国或第三国市场的销售价格。
事实上,各国反倾销法律一般都没有给正常价值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规定、1967年制定的《反倾销协议》和1994年的《反倾销守则》都只给出了确定正常价值的一般方法。欧盟、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反倾销法也和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基本一致,一般以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或出口国在第三国市场销售的最高价格、或出口国结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这里的正常价值是指产品在一个成熟和竞争有序的市场上的推定价格或正常交易过程中的成交价格。
按照国际反倾销惯例,倾销的认定必须经过三个过程:第一,正常价值的认定;第二、出口价格的认定;第三、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比较。这就是说,倾销的认定要以正常价值的认定为前提,正常价值的认定是是否采取反倾销措施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基础,甚至可以说,正常价值是整个国际社会反倾销法的基础。因而,正常价值在反倾销立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不可替代的法律意义。
二、正常价值认定的基本方法
我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规定,确定正常价值的基本方法有三种:一是出口价格,即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二是第三国价格,即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三是结构价格,即推定价格。这三种方法也是国际反倾销法确定的最基本、最普遍的方法,1948年1月生效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1967年《反倾销协议》、1994年的《反倾销守则》及WTO反倾销协议和欧美各国的反倾销法都作了同样的规定。
1、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是确定正常价值的最基本方法,在一般情况下应优先适用。只有在不存在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时,才能考虑其他方法。它规定,“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也就是指同类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可比价格。
在反倾销立法中,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的确定方法各有差异,如GATT《反倾销协议》第二条规定,既可以用出口国的价格也可以用原产地价格;WTO《反倾销协议》规定了同类产品在国内市场的销售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向进口国出口数量的5%;美国反倾销法也作出了与WTO《反倾销协议》一致的规定。但各国普遍认为,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的确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用于与被控倾销的产品相比较的产品,必须是相同产品或类似产品。这里的类似产品是指其外部特征与被控倾销的产品在各方面都一样或近似;如果不存在这种产品,则取其特征十分相似的产品。(2)相同产品或类似产品必须用于出口国国内消费,并应在国内市场的销售数量上达到一定比例。WTO《反倾销协议》和美国反倾销法都规定,作为正常价值比较的相同产品或类似产品其出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向进口国出口数量的5%。(3)这种销售价格必须是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形成的市场价格。(4)国内市场价格应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出口国市场一般交易水平[1](p37-39)。
2、第三国出口价格
第三国出口价格是指出口国产品出口到第三国市场销售的价格。我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进口产品的相同或类似产品在出口国市场上没有可比价格的,以该相同或类似产品出口到第三国市场的可比价格作为正常价值。但是,对第三国如何确定、第三国出口价格如何计算等问题没有规定。
WTO《反倾销协议》和欧美反倾销法则对第三国出口价格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1994年《反倾销守则》规定,选择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时应满足四个条件:(1)向第三国出口的产品必须与向进口国出口的产品相同或者最相类似。(2)必须是向所有第三国出口价格中最高的价格。(3)该第三国市场在组织机构和其他销售渠道上与对进口国的销售做法类似。(4)其销售价格不能低于成本。
美国反倾销法规定,作为正常价值的第三国出口价格必须是向美国以外的国家出口量最多并且达到5%比例要求的第三国出口价格。欧盟反倾销法规定,如以第三国出口价格来确定正常价值,应选其中最高的,也就是最有利于认定倾销成立的价格。
虽然各国反倾销法对如何确定第三国出口价格作为正常价值有不同的规定,但是在适用条件上却基本一致,即进口产品的相同或类似产品在出口国市场上没有可比价格时,才以该相同或类似产品出口到第三国市场的可比价格作为正常价值。“没有可比价格”,一是指相同或类似产品在出口国市场上没有销售,当然也就不存在可供比较的价格;二是指相同或类似产品在出口国市场上的销售额太小以致不具有代表性。
3、出口国结构价格
我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作为正常价值。这里的“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而得到的正常价值”就是指的结构价格。
按照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结构价格是根据原产地国的出口商或生产商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生产和销售相同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一般费用以及利润进行比较确定。并对计算结构价格的数据作了明确规定。这比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要明确多了。美国依据WTO《反倾销条例》,对结构价格的计算作了更为具体详细的规定,要求结构价格应包括以下三项的总和:一是生产成本;二是管理费用及利润;三是其他运输、包装等费用。并且美国反倾销法对合理的管理费用和利润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管理费用一般应为生产成本的10%左右,利润则为生产成本加管理费用之和的8%左右[2](p135)。
在国际反倾销实践中,结构价格因其构成为生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可以避免其他价格方法可能出现的低于成本的亏本价格,而更显合理。但是,它在具体计算时也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因而各国的法律规定也不尽相同。
以上关于正常价值的认定是指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般情况,在国际反倾销史上和我国反倾销的实践中,正常价值的认定要复杂得多,在通常情况下还要考虑替代国价格、进口国结构价格和第三国对进口国的出口价格等特殊因素。但是,我国反倾销条例对这些都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中都要按具体情况依据国际反倾销法的相关规定灵活适用。
三、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
倾销是否存在以及倾销幅度的大小都取决于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然而,他们之间的比较又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就必须明确什么是出口价格;其次就必须清楚两者如何进行比较。
出口价格,一般而言,是指出口商将产品出售给进口商的价格,主要包括FOB、CIF、CFR等几种价格形式[3](p134)。我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规定,“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应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的,以该价格为出口价格;(二)进口产品没有出口价格或者其价格不可靠的,以根据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但是,该进口产品未转售给独立购买人或者未按进口时的状态转售的,可以以外贸部根据合理基础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这一规定与1994年《反倾销守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完全一致。即出口价格是指(1)出口商支付的价格;(2)若没有(1)或者其不能确定,则按(a)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或(b)推定价格。并且,欧盟反倾销法的规定与上述规定基本一致。
关于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我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幅度,为倾销幅度。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应当考虑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倾销幅度的确定,应当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或者将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在逐笔交易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出口价格在不同的购买人、地区、时期之间存在很大差异,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难以比较,可以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单一出易的价格进行比较。”在这里,我国《反倾销条例》要求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比较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在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前,需要对这两个价格进行适当的调整,以使他们尽可能地在同一贸易水平上进行比较,努力做到公平合理。同时,倾销价格或倾销幅度的确定可以采取多种方法:一是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二是将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在逐笔交易的基础上进行比较;三是在前两种方法比较困难时,可以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单一出易的价格进行比较。
在WTO和欧美的反倾销法中,不仅规定了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进行比较的原则和方法,而且为了保证比较的公平合理,对具体操作的一些细节问题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比较需要进行货币兑换时,该兑换应按销售日(指合同、购买订单或发票确定的日期)使用的外汇汇率进行;出口价格可以按照产品差异、进口费税、销售费用进行调整;正常价值也可以按照销售条件、数量或产品差异进行调整。这样就可以使倾销的确定更加公正,也更合乎WTO的宗旨和原则。
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在公平合理的原则下进行比较,有三种结果:一是存在倾销。即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这里的出口价格就是倾销价格,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差额就是倾销幅度;二是不存在倾销。即出口价格高于或等于正常价值。三是倾销可以忽略不计。出口价格略低于正常价值且微不足道时,倾销可以忽略不计。我国《反倾销条例》对此没有规定,但WTO及欧美反倾销法却有明确规定。WTO《反倾销守则》规定,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差额小于2%,可以忽略不计[4](p41)。欧盟《反倾销规则》第二条第十款规定,“微不足道”系指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差额小于5%。
【参考文献】
[1]李炼.反倾销:法律与实务[M].中国发展出版社,1999.
[2]蔡镇顺.中国与WTO及西方国家反倾销实体规则比较[J].现代法学,1999:(4).
(1)没有按照计划工作;(2)在送货之前重复性工作;(3)从事了本来完全可以减少费用的工作;(4)低于用户或公司质量标准的工作;(5)高于用户已经确定为合理实用的质量标准的工作;(6)没有完成规定的具体任务;(7)没有事先具体计划、指导工人实行这些具体计划,并且没有事先采取必要的纠错行动;(8)没有有效管理成本;(9)从事了虽然能被接受但以某种方式导致其他高成本或延误送货结果的工作;(10)设立比实际报价要高的预计成本项目;(11)对预计成本项目的忽略;(12)没有满足预算要求。
测量缺陷也有各种方式。有的通过目标完成情况来确定缺陷数量。西屋公司的无缺陷测量公式为:绩效=100-有缺陷项目数/无缺陷项目数×100。如果有缺陷项目数等于无缺陷项目数,绩效值为零;如果有缺陷项目数多于或小于无缺陷项目数,绩效值就为负或为正。
全面质量管理(totalqualitycontrol,TQC)来自日本企业管理实践,20世纪80年代大力引入我国。日本企业结合科学管理和零缺陷管理的理论,提出过程质量控制的理念,即将产品的质量缺陷消灭在产品的制造过程中,这样最终产品必然是符合质量要求的。为了做到这点,生产过程的每个环节都是一个质量控制点,每个环节的操作员工都是质量控制人员。为了保障每个质量控制点不出废品,每个质量控制点都设立了严格的质量控制标准和客观检测手段。按照这种控制要求操作,最终生产出来的产品不用检测都是合格产品。
个别工商组织推行的零缺陷管理或全面质量管理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已经显得不够通用和规范,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需要,1988年由国际标准组织推行的ISO9000系列的质量认证体系,融合零缺陷管理和全面质量管理的管理理念,成为保障质量管理更加规范的国际化标准。ISO9000实施的是已经具有的制造业和服务业质量国家标准,它适用于整个生产过程,而不是某一具体产品。该体系认证在市场上标志着质量,国际购买者往往会坚持要求其固定供应商获得这种认证。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有严格的程序及考核要求,按照系列分为ISO9001、ISO9002、ISO9003和ISO9004等,依照不同行业设立,但制定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等三个通用文件是其核心。其中ISO9001标准的用途是:当合同要求进行设计,并对产品性能要求有原则规定或有待制定,只有当供货方充分证实了其设计、开发、安装和服务的能力时,才能相信产品符合规定的要求,应要求供货方按ISO9001提供质量保障。该质量体系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与尊重。因而,只要企业通过考核达到ISO9000质量体系并严格按照这一体系的要求去做,其产品质量就是可靠的,其服务就是值得信赖的。
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代表着规范化管理的方向,迅速从工商业领域推广到其他领域。在用企业精神、市场原则改革政府组织的新公共管理理念影响下,规范化管理的思想以及成功经验也开始推广到公共管理领域,国外许多公共机构如医院、学校、非营利组织和政府组织也开始推行规范化管理。在我国,2000年9月深圳市国税局蛇口分局通过了ISO9001税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后河北省地税局也开始学习深圳的经验,在基层机构进行ISO9001体系试点建设。
综合起来,规范化管理的特点就是程序性管理、标准化管理、质量控制,其根本目的是提高管理效率。
二、政府组织规范化管理的含义
应当说,在政府组织内部推行规范化管理还是一件新鲜事物。尽管在实践中已经取得一些好的经验,但是理论上的探讨还不够充分,因此有必要对政府组织推行规范化管理的含义及其相关理论问题进行深入讨论。
规范化管理是对政府行为的一种约束或自律。政府作为一种社会组织的显著特质,诚如美国学者斯蒂格利茨所说:“第一,政府是一种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性的组织;第二,政府拥有其他经济组织所不具备的强制力。”这两个特性,决定了政府行动必须受到约束。约束的形式多种多样,法律和社会舆论是对政府的外在约束,或政府他律,而规范化管理则是政府的自身约束,或政府自律。推行政府规范化管理能够有助于消除政府失灵。
20世纪90年代,西方国家开始将工商组织的质量管理理念引入公共机构,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方,按照工商管理的原则和理念,向社会公众作为公共服务的需求方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政府规范化管理应运而生。在80年代,我国曾经在政府管理中大力推行过目标管理(managementbyobjective,MBO)。实践证明,目标管理比起规范化管理有许多不足。由于目标管理强调终极结果,容易导致政府行为短期化弊端,而规范化管理强调的是过程结果,能够促使政府持续不断地改进管理质量与效率,因此规范化管理更符合政府组织的特性。
政府规范化管理就是按程序办事。所谓规范化,就是政府按照事先的规定行动,这种规定实际上就是程序。简言之,政府按程序办事,就是规范化管理。政府组织本身就是依照程序建立和运行的,但是由于法制不健全和信息不对称,政府组织并没有完全按照程序办事,主观随意性、长官意志以及以职谋私等现象大量存在,以致出现许多不规范行为,严重的还发生犯罪行为。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就可以大量减少这种不规范行为和犯罪行为,最终提高政府服务社会公众的质量与效率。推行政府规范化管理的目的,就是要增强政府的管理效率和提高管理质量。应当将这个目的作为统帅政府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最终目的,不能为规范而规范,以致走向规范化管理的消极面,搞形式主义。
规范化管理要有制度和考核标准。规范化是一个制度建立和强化考核标准的过程。一般说来,制度建立的依据是法规和惯例。法规比较明确,也容易执行。在建立具体的规章制度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不要与现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法规条文相冲突。而惯例是一个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东西,而且从行为结果上看具有利弊双重性特点。过去在没有规范化管理要求的时候,实际工作也按照许多工作惯例来运作,并取得成效。因此,政府规范化管理应力求将惯例趋利避害,将好的惯例转化成制度安排,将不好的惯例通过制度安排革除。有了制度,还需要对制度执行的情况进行考核,为此就需要设立独立的考核标准以及考核机构。首先,标准应是指标化、量化和可操作的。而且标准起着导向的作用,需要下功夫来设计一套标准体系。ISO9000引入公共组织,就是一种标准体系的建立。除ISO9000以外,还可以根据各个机构的实际情况设立其他标准化体系。其后,对运行情况需要有外在的独立机构对政府组织进行考核。政府同级组织或上下级组织之间由于形成了一定的利益共同性,比较难以做到考核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考核容易流于形式。目前在这方面的工作尚未真正制度化,任重而道远。
三、政府组织规范化管理的难点及解决。
全面推行政府组织的规范化管理也有一定难度,这与政府组织的自身特性和承担功能有关。政府是非生产性组织,非营利组织,因此在理解政府管理质量、管理效率方面与工商组织有许多不同,这直接影响政府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的设立。政府的行为绩效应当不同于工商组织绩效,不能以政府机构取得的收益当作考核标准,或政府基层组织不能只是以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作为考核标准,而应以社会公众对政府服务的数量及质量的满意程度作为绩效考核标准。进一步说,由于政府面对的社会经济事务错综复杂,瞬息万变,因此不是所有的政府行为都能够走程序,实行规范化管理。实事求是地说,政府规范化管理不是万能的。
推行规范化管理在实践中会遇到两个突出的矛盾:第一,政府行为合法与合理悖论问题。要么政府行为合法但不合理,比如事事都要按照程序办结果导致不合理行为的发生;要么政府行为合理但不合法,比如为了便利服务对象的需求,省去繁琐的办事程序,结果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规。到底以哪种标尺来规范政府行为,没有统一意见,要通过实践来检验。一是依据现行法规来规范政府行为,如火车站内厕所收费;以改革精神来合理规范政府行为,如对娱乐、休闲场所服务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工作讲求实际效率和办事遵从程序形式的矛盾。应当说,一个好的制度安排可以将效率与形式有机结合起来,有效的制度形式有助于管理效率的提高,但是在政府组织规范化管理过程中,由于不可能事事都提前考虑,特殊情况时时出现,需要具体情况灵活处理才能得到合理的结果。因此,刻板地遵循已有的制度规定,也不利于管理效率的提高。进一步说,制度是由人创造的,并由人去遵守。而人是具有创新能力的,在规范化管理中也要给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留出空间。21世纪的最新管理理念是以人为本,由于这种理念的传播,使得许多具有创新特性的工商企业开始推行弹性工作制以及创立学习型管理组织。作为侧重程序性管理的政府组织,当然不可能照搬这种弹性工作制,必须推行规范化管理。但是政府组织也会遇到如何处理效率与形式的矛盾,为此,需要上级关注来自基层的创新思维与创新做法,及时地将一些不符合惯例或已有规定的做法纳入到制度创新中。不能忘记,规范化管理的终极目的,还是提高政府组织的管理质量和服务效率。
建立政府组织的规范化管理,可以考虑以下做法。
1.建立具有可操作法和可检验性的制度。ISO9000是一个可供选择的制度,但是需要有相关条件的具备和落实。毕竟,按照ISO9000的要求,需要制定比较繁琐的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等三个通用文件,许多政府机构还不具备制定这三类文件的条件。美国学者詹姆斯·Q·威尔逊将政府组织机构分成四种类型:付出和成果二者都能观察得到的生产型机构;可以观察到付出但观察不到成果的程序型机构;可以观察到成果但观察不到付出的工艺型机构;付出和成果二者都观察不到的应付型机构。显然,只有生产型和程序型的政府组织才具备条件实行规范化管理,对于其他类型的政府组织实施有效管理就需要寻找新的解决方案。一般说来在我国,窗口服务性的政府机构可以参照服务业的ISO9000体系进行规范化管理制度建设,政策制定和调控性的政府机构主要围绕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建立相应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2.细化制度,责任量化到人。政府组织都多多少少建立了管理制度,但是缺乏实施细则,就使得既有制度不能落实。实际部门的经验比较看重领导的重视,以及抓落实就是领导重视,组织到位,实际上制度细化和责任量化到人也能起到落实的作用。为了将制度细化和责任量化到人,需要有一套考核政府组织管理绩效的指标体系。但目前国内对政府组织的管理绩效及相关指标体系的研究还比较粗糙和不具体,今后这应是政府组织理论研究需要突破的难题。
3.尽快建立独立的政府业绩考核机构。对政府组织行为是否规范,从根本上讲不能由政府组织自身说了算,而应当由政府提供服务的受益方社会各界来评价。目前我国政府组织规范化管理及其考评主要是来自政府自身的努力,这是适应新的社会经济环境政府做出的积极努力,值得高度评价。但是从长远看,对政府行为的规范化约束应当是两个方面的共同努力:政府自律和社会他律。实现社会他律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建立相对独立的政府业绩考核机构。
4.强化政府信息的透明度。政府规范化管理固然是政府内部的事情,但是由于与服务的对象社会公众有直接联系,因此需要将政府规范化管理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让社会公众了解政府相关服务的质量要求和标准,这样从外部增加了一条对政府规范化管理的督促和检查渠道。实际上,政府规范化管理的最终受益者是社会公众,让这些受益者了解政府规范化管理制定规定,会更加有利于政府行为的规范化。
5.提高政府管理人员的个人修养与管理素质。制度再好,也需要人去执行。因此政府管理人员的个人修养和管理素质对完成规范化管理有重要意义。搞ISO9000,首先需要人人掌握相关规定和知识,通过学习而获得更多的知识,提高管理的自觉性。
6.加快电子政务的建设。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来推进政府规范化管理,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潮流的需要。未来我国经济社会将加快信息化进程,信息化本身就需要有规范化的信息输入与输出,同时基于互联网平台构建的电子政府可以满足政府改革的多种目的和要求。因此,把电子政务纳入政府组织规范化管理的构成要素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应当从这个角度审视政府组织规范化管理工作,对电子政务给予充分的重视,加快建设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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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档案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文本规范
行政规范性文件仅指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为执行法律、法规的需要依法定权限制定和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机关自己制定的内部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是法律、法规、规章的延伸和具体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够具体的,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可作细化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具体实际,制定一些具有本地特色的地方文件。本文仅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颁布施行的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在制定技术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1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概况
据2010年3月对《法律图书馆》网站的不完全统计,自1957年7月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公布实施《安徽省各级国家机关整理积存档案暂行办法》以来,我国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颁布的与档案工作相关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大约有562个。详见表1论文
2对我国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的分析
应该说,自1957年7月《安徽省各级国家机关整理积存档案暂行办法》公布实施以来的50多年间,各地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档案工作实践中颁布施行的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远远大于562个。这些规范性文件不但是推动我国档案事业法制化进程的重要基础,也是促进我国档案事业不断发展和进步的主要工具和重要保障,为今后转型期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供了宝贵经验。同时,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还存在许多不足和薄弱环节。下面,从制定技术的角度,对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在制定根据、法律渊源与效力、名称、适用范围、颁布时间与实施时间的间隔、形式结构等六个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2.1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根据分析
在我国,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是以“根据”为原则的。由于原网站改版或升级,造成《法律图书馆》网站与部分文件的链接错误,致使部分文件无法查阅到全文。562部(含首次颁布与修订本)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可以查阅到全文的有370部,其中,342部指明了制定依据,占92%;28部没有指明制定依据,占8%。详见表2。
档案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的比例高低排序分别是:省级人民政府(含副省级城市),省级档案局,省级档案局与其他厅、局、办联合,市级档案局,省级其他厅、局、办单独或联合,市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和省委办公厅(室)单独或联合,市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和市委办公厅(室)单独或联合,市级其他局、委、办单独或联合。
从总体情况看,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大部分注意到了对制定根据的表述,但仍然存在表述过于笼统的问题。
第一,同样内容的规范性文件,法律依据多少不一。如有关“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共有90部,其中,法律依据最多的有7部,最少的没有说明法律依据。第二,有些规范性文件只是笼统地说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没有说明具体依据哪一部或哪几部法律、法规。例如,2006年s月,《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1部规范性文件就存在这种问题。
除了上述规范性文件以外,还有相当一部分规范性文件在说明具体依据某部法律后,还加有“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表述。这里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的是与档案有关的法律、法规,还是与文件有关的法律、法规;是与公民有关的法律、法规,还是与机关、团体、企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刑法、民法,还是行政法,应该有进一步的明确表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实施多年之后,仍然出现此类问题,说明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起草、制定、档案规范性文件时,还没有严格遵循《立法法》的规定和要求。
2.2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的渊源与效力分析
从广义上来说,行政规范性文件是介于行政立法行为和行政执行行为之间的一种“在一定程度上可反复适用、具有弱普遍约束力”的“准行政立法行为”,是规章以上行政法渊源重要而有益的补充。因此,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行政管理领域内的效力,总的来说,“应低于同类行政法规、规章而高于据其所作出的集体行政行为”。从法律效力来看,370部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都较低,不得同宪法、法律、上级和同级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相抵触。
由于经验与技术的欠缺,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在制定过程中,不仅存在与上位法相抵触的问题,同样存在与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其他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问题。一是制定主体不合法。不管是档案行政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或是社会团体,谁都可以制定有关档案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某些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制定的关于加强本单位档案管理办法的某些内容,明显与本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悖。这些都是因制定主体不合法而造成的。二是越权现象较严重。与制定档案规范性文件有关的越权行为,既有上下级档案行政机关的纵向越权,亦有同级档案(或非档案)行政机关的横向越权,目前,以后者居多。三是与档案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不相符。有的档案部门为使本部门的史料编纂多出成果,而对应开放的档案迟迟不予开放。国家档案局与国家物价局对档案利用收费已有明文规定,而有的档案部门则借此机会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四是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定程序相违背。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某些专业档案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档案部门需要与有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文。此类文件往往先有档案部门起草,专业主管部门会签,有时因时间关系,会签手续不全,也照发不误。这样,就造成主办、协办机关不明,各自职责不清,出现问题相互推诿,自然会影响这些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执法效力。五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文件制定主体在起草、制定档案规范性文件时常有很大的随意性,使用的名称也较混乱。有的只需发个“通知”、“意见”之类的文件也要冠之以《规定》、《办法》,甚至《条例》。一些市县档案规范性文件词不达意,时常出现错别字。由此可见,最具特色和最为具体的档案规范性文件更需要引起制定主体的高度重视和法制部门的严格把关。
2.3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分析
从形式上看,370部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中,265部用“办法”,139部用“通知”,56部用“规定”,2部用“条例”。在265部采用“办法”的法规中,又分“办法”、“暂行办法”和“管理办法”三种不同用法。从制定技术的角度来讲,“条例”作为法的形式,是对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或某一方面行政工作做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办法”和“通知”是规范性公文中使用范围最广、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它是领导机关或职能部门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相应措施,要求所属部门和下级机关贯彻执行的法规性公文。“办法”作为一种立法形式,其功能是对某类社会关系或行政工作做出比较全面、系统与具体的规定。“规定”是落实某一法律、法规,具体规范某项工作而制定的,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且内容细致,可操作性较强。一般来讲,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采用“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采用“办法”。
2.4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分析
由于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种类不同,适用的范围也就不同。从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来看,370部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涉及内容最多的有:档案管理,档案事业,档案工作,城市建设档案,企业档案,城市地下管线档案,重大活动或重大事项档案,人物或名人档案,建设项目档案,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档案,征集档案,收集档案,查阅或利用档案,司法档案,技术档案,移交档案,等等。涉及内容较少的有:档案法,档案卷,信用档案,行政复议档案,移民档案,电子文件管理,档案事业发展规划,档案整理,鉴定或销毁档案,档案信息,档案信息化,档案寄存,档案中介,档案抢救,行政执法档案,档案保证金,档案库,档案验收,档案登记,开放档案,档案综合管理以及众多其他专门档案和档案机构与档案人员,等等。从数量和内容来讲,当前急需的档案行政执法,档案行政复议,档案信息组织和档案信息化,电子文件管理,档案事业发展规划,档案开放,档案鉴定与销毁,档案寄存,档案抢救,档案中介,政府信息公开和档案信息服务,档案资源整合,档案工作岗位责任制,电子文件中心建设等方面的规定明显偏少或空缺。一方面,说明相应的上位法缺位,另一方面,说明制定主体缺乏探索和创新精神。这应是未来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重点规范的内容和领域。
2.5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的颁布时间与实施时间间隔分析
从制定技术上讲,法律法规的颁布时间和实施时间应间隔一段距离,以便法规的宣传和推广。这样,既有利于档案政策和法规部门对法规的实施有一定的心理准备,也有利于社会成员的学习与消化,使法律法规实施后能够取得较好的效果。
从370部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颁布时间和实施时间的间隔来看,177部颁布时间和实施时间是同一天,占47.83%。167部相隔一段时间,占45.14%。其中,10天以内的10部,11~20天以内的16部,21~30天以内的30部,31~40天以内的24部,41~50天以内的28部,51~60天以内的13部,60天以上的13部。最长的相隔为79天,最短的只有4天,平均为35天。19部只有发(颁)布时间,没有开始实施的时间,占5.14%。在370部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中,有21部明确规定了失效时间,占5.7%。
我们认为,首次颁布的档案规范性文件,颁布与实施的时间间隔应当稍大一些,修订的档案规范性文件,颁布与实施的时间间隔应当稍小一些,甚至可以颁布与实施为同一时间。新(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应明确宣布自施行之日起,旧的和其他有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
2.6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结构分析
370部档案规范性文件,有119部属于复杂结构,占32.2%。分为总则、附则、章等若干部分,各部分都有标题,条文也较多,要件数量多而且全面。其中,116部有总则、分则、附则等,有章、条、款之分,每一章都有标题;有3部没有附则。116部中,有58部设有罚则。116部中全文12章的1部,9章的1部,8章的11部,7章的23部,6章的49部,5章的27部,4章的4部,平均为6章。全文最多的是65条,最少是14条,平均为34条。
有213部介于简单结构与复杂结构之间。要件多于简单结构但少于复杂结构,没有章的设置,也没有各部分标题、附则等要件,只有条、款之分,条文较复杂结构少,其中最多的48条,最少的9条,平均为21条。有38部属于简单结构,只有款之分,条文较复杂结构少了许多。370部规范性文件均没有目这一层次。从字数看,最短的只有129个字,最长的有10482个字,平均为2815个字。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同一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其形式结构差异很大。如有关“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的规范性文件有21部,其中1部有章,20部没有章;条文最多的为28条,最少的没有设条,直接用数字标明顺序;字数最多的为3051个字,最少的只有1484个字。由此看来,各地各部门制定的档案规范性文件能够结合自身实际,有的放矢,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实现了形式和内容的多样化,逐步避免了地方档案法规普遍存在的照抄照搬现象。这是值得充分肯定和需要进一步保持和发扬的地方。
在370部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中,有58部设有奖励或制裁的条款,占15.7%。
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法规、规章都具有法律约束效力,都可以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效力最高的应该是行政法规,其次为规章。因为,根据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的相关规定,行政法规、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同时参照规章,并没有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据此,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今后制定地方档案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取消行政处罚,适当保留奖励条款。这样,既可以避免与法律抵触,又可以起到自身独特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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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返工现象在中小型制造企业中非常普遍且较为严重,其对企业造成的损失不容小觑。返工问题的研究,对中小制造企业重视质量、降低成本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对中小制造企业返工问题进行了概述,分析了中小制造企业返工的原因及其对企业生产的巨大影响,并提出了解决返工问题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中小型制造企业返工质量管理
一、中小型制造企业生产返工问题概述
中小型制造企业在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角色的同时,自身的缺陷也越来越明显。其表现在技术落后、管理紊乱、资金不足等方面,致使其生产过程中质量问题较为严重,从而导致企业生产返工。中小型制造企业返工现象普遍存在。所谓返工是指在一个特定的生产工段,对一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的全部或部分进行重新加工,一次或多次重复以往的加工工艺,使产品达到可接受的质量标准。质量问题导致车间生产的返工及重复生产,严重浪费企业的资源,因此研究中小型制造企业返工问题对中小型制造企业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实现企业稳定生产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企业生产返工分类及其影响分析
企业可以按产生生产返工的不同原因进行分类,也可以按照不同工序上的返工进行一个分类。本文以广东佛山一家中小制造企业A为例,论述生产返工的分类及其影响。这是一家从事文具生产20多年的中小民营制造企业,主要生产各种笔记本、盒类产品、风琴袋,产品主要通过出口销往美国、英国、中东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
本文运用工时利用情况来反映返工问题的严重程度。据初步估算,车间由返工造成的额外工时占总工时的比率达到了5%左右,可见由于返工问题而增加的生产成本不小。以下就是企业四月份的返工数据统计得到一张表格,其中第一列是工序及车间,而车间基本上就是按照表格第一列中(除去车间)从上到下的工序顺序来进行产品生产的。
把各工序及车间四月的返工工时占其工序和车间总工时的比率列成折线图,并统计五六月份数据列折线图,可得到图1。从实际数据中了解到:一车间四月份的返工总工时占生产总工时的的百分比达到了6.6%,五月份是5.6%,六月份达到了8.6%。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前两段工序备料和啤料生产返工不是很严重,返工出现最多的就是在接下来的折页锁线和排序这两段工序;排序虽然总工时不会很大,但是其返工的工时占排序的总工时比率较大;压部—三切的生产返工也较多。二车间返工现象也比较严重,尤其是盒类工段的返工,其返工工时占其工段总工时的百分比接近10%;风琴袋这段工序的返工也较为严重。
返工使得生产过程中出现半成品在车间堆积积压和产生工序瓶颈,造成工时、原材料、机器设备产能的浪费,导致生产计划的变动,进而扰乱车间正常的生产活动,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的成本和产品生产的计划。
三、中小制造企业返工问题原因分析
1、管理人员不重视。返工现象在许多中小型制造企业非常常见,甚至在有些企业还特别严重,但是却没有引起这些企业管理层对返工问题的重视。因为企业管理层对生产返工现象见多不怪,许多时候由于各种原因返工几乎是不可避免的,使得管理层忽视了返工的严重程度和解决生产返工问题的重要性。从A企业的统计数据及其背后原因分析发现:仅仅损失的工时就占到企业工时总和5%左右;原材料规格与质量不稳定;与客户沟通不够,客户改单导致返工的发生。
2、管理制度不完善,执行力度不够。造成企业生产返工问题的根本原因是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问题。所以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就显得非常重要。而中小制造企业的管理制度往往只是停留在经验管理的阶段,不够完善,而产品质量管理中的质量标准不够明确,缺乏统一的质量标准和有效的检测方法,使得质监人员在很多时候很难界定产品是否合格和能否投入到下道工序继续生产。发现质量问题后,往往不能责任到人,即使某些质量问题能够责任到人,也没有进行相应的严厉惩罚,表现为执行力度不够。
3、生产工艺落后且不规范。许多中小型制造企业在改革开放后得到迅猛发展,但很多到现在还没有进行机器设备的更新换代,生产设备比较陈旧,技术也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而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和全球竞争的加剧,尤其是面对目前的国内外的经济环境,如人民币升值、物价上涨、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得这些中小制造企业生产成本迅速上升,没有资金进行设备的更新,更多的是购买西方国家企业淘汰的廉价的机器设备。这样,由于机器设备陈旧而导致产品生产过程中经常出现技术故障,产品质量问题经常出现;另外由于生产工艺落后不规范,使得产品达不到客户的质量要求,返工就经常发生。A企业的一些重大的机器设备都比较陈旧,有些甚至还是60年代的,而新购买的机器设备也多是从国外购买的廉价二手设备,由于生产工艺落后和不规范而造成生产过程中包括原材料、能源和工时的严重浪费。
4、员工操作不熟练,责任不到位。由于中小制造企业的人员流失比较严重,使企业新员工的数量保持在一个高的水平。新员工相比老员工技术不够熟练,其生产的产品不合格率也就较高;企业生产岗位权责不明确,出现质量问题不能责任到人,员工没有压力去提高质量减少返工,这样车间生产返工现象也就较为严重。如A企业压部机工序的操作需要员工工作细致认真而又熟练,如果操作不好就会把快要完成的部肉压斜压坏。车间压部生产过程中由于新人较多,对工序操作不够熟练,造成部肉压皱压斜现象经常发生。
四、解决中小型制造企业生产返工问题的对策
1、提高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的重视度。质量问题引起车间生产的返工,返工会造成企业生成成本的增加,而生产成本增加将会削弱中小制造企业产品竞争力。若能很好地关注质量问题并控制好生产质量,减少由于返工造成的企业资源的浪费,降低成本,就会提高企业产品竞争力和企业的利润。因此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应该对返工问题高度重视,并找出返工发生的原因,积极寻找对策解决好返工问题,减少由于返工造成的损失。如A企业返工现象比较严重,若能把握好生产过程的质量关,减少返工现象的发生,其利润直接因为工时减少就会提高不少,还不包括原料的节省、产能的增加所带来的利润增加。
2、加强生产工艺的设计与管理。企业的生产工艺设计是企业生产的依据,产品的制造要依据工艺设计的流程来进行,其设计的合理性直接影响到企业产品生产的可制造性、质量及成本。英国宇航局的研究报告称,制造成本的85%由设计方案早期阶段的选择决定;麦肯锡公司对汽车车身面板的研究发现,相互竞争的面板之间制造成本差异的75%是由设计选择造成的。因此,中小型制造企业应该加强生产工艺的设计与管理,在工艺设计要符合车间实际制造和产品质量要求的同时,尽量降低产品的制造成本。如A企业经常会出现工艺设计与车间实际生产的矛盾,有少部分产品的工艺设计拿到车间不能生产,而车间有些产品不按照工艺设计要求的流程也可以进行生产。企业应加强生产工艺的管理,激励工艺技术部不断优化工艺设计,在产品工艺设计阶段优化选择合理的制造工艺技术、原材料零件及装配方法,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3、完善并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制度。有些企业没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而有些企业虽然有比较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但是制度执行力不够,使得质量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实际上,一个行之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不仅仅是作用于产品质量本身,它对于企业业务流程的高效运转也有着非常本质的影响。要在完善质量管理制度的同时,严格执行现有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使得企业对质量管理有据可依并按规章制度进行评估和考核。比如在企业建立绩效考核体系时,应把质量这一指标作为考核指标纳入到绩效考核体系中去,这样单从质量这一指标来看,企业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都知道自己有提高质量的目标并努力减少返工,因为质量问题而返工的现象就会减少。
4、加强生产统计,重点整治关键环节。企业生产过程中所有的工序都会出现质量问题,但是有些工序质量问题比较严重,而有些则不那么严重。要解决整个企业的质量问题、减少返工现象的发生,应该首先加强生产统计,了解车间生产的实际客观数据,从企业质量问题比较严重的工序抓起,进行重点整治,同时对其他工序的质量进行应有的控制。对于A企业来说,应该加大对折页锁线、排序及盒类的操作技术指导,强化操作规范,严格质量监督,加强现场质量管理,把握好这几段工序的质量关,当然其他几个工段的质量问题也不应该忽视。返工现象的发生源于质量问题,而质量问题可以因任何一段工序的操作不规范或机器设备的原因而发生,企业应该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尤其要注重靠前工序的质量管理,实行上段工序对下段工序负责的制度。
5、加强一线员工技术和责任心培训。对于制造企业来说,新员工相对于老员工工作效率要低,而且会因为操作不熟练导致生产出来的产品质量问题较多,返工现象发生得更为频繁。所以,企业应该加强对一线员工技术的培训,提高其工作技能,同时强调企业员工工作的责任心,注重对一线员工责任心的培训,提高员工工作的职责感。对一线员工进行必要的岗前技术和责任心培训,可以使员工上岗工作更有效率,同时会自觉遵守产品生产的操作规范,提高其生产产品的合格率,减少返工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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