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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

时间:2023-03-16 15: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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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

第1篇

关键词:营改增;影响;建议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7.09.051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背景介绍

关于增值税,早在《国务院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中就把其作为一个重点项目进行关注,并且为之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增值税的立法工作。而在十二五规划中,国家确立了减营业税加增值税的思想,这一些都说明了国家针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想法。接下来的2011年,国家又有新动作,两部位委(即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通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以及相关行业在上海试点的通告正式进行局部营改增。2012年,随着营改增在上海的试点经验的不断积累,北京、天津、安徽等8个省市加入营改增的试点范围,在此期间,上述的试点城市中有90%的单位享受到了这一举措带来的好处。

2016年的5月1日,我国将原本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行业全部加入改征增值税的范围内,并且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推行,其中也包含了建筑这一行业,有原来全额征收3%的营业税改成现在按照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相关的进项税额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2建筑业推行“营改增”的必要性分析

2.1建筑业的税负较重

在2016年之前,《营业税实施细则》中针对建筑业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给出了明确规定,如果企业能够分别提供两者的销售额,劳务征收营业税,销售的货物征收增值税,否则将两者的营业额按照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这一规定虽然简单易行,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国力的提升,建筑行业的营业税征收就不是很合理了,原因很简单,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行业,在经济中处于中间地位,而其源头企业以及后面流程的企I征收的都是增值税,这样就导致增值税在建筑行业这里断掉了,而且会带来建筑业的营业税和增值税重复征收的问题。建筑企业的收入是全额征收营业税的,但在其经营活动中,因购买原材料等却要缴纳增值税,这样就会加重建筑企业的税负,不利于该行业企业对设备等更新,不利于提高我国建筑业企业的竞争力。

2.2对建筑业征税成本高、效率低

对建筑行业的企业同时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的时,由于我国的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还需完善,导致企业同一事项需要同时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例如建筑业的经营内容包括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必然涉及对混合销售或兼营业务的处理问题,导致虽然法律法规中有清晰明了的相关处理规定,但建筑业的经营活动过于纷繁复杂,其业务范围广和大规模的经营活动特征必然会让涉税的工作人员很难区分哪些应该征收营业税哪些应该征收增值税。前文已述及我国的税法等法律法规难以跟上经济业务的千变万化,不能及时完善其漏洞,对于税收的征收成本高少有帮助。

在没有实行营改增之前,建筑业既要缴纳营业税也需要缴纳增值税,而两者的征收系统又不一致。营业税是由地方财政享有,企业交给地税局,而增值税在抵扣的时候需要国税局的审核,除此之外,如果企业有进口业务,在此环节的增值税则交给海关,如此操作过程就会出现建筑业的企业需要在多个征税系统中缴纳税款。结合现实业务中的建筑业企业,项目多且分散,经常跨地区经营,就会导致企业在不同地区、不同征税系统之间进行纳税,增加了其缴纳税款的成本,不利于提高其办事效率。

3建筑业推行“营改增”的可行性分析

3.1增值税的基本原理较为科学

增值税的基本原理是将企业的应纳税营业额作为征税对象,而在计算应纳税额的时候却把符合规定的营业额扣除,即将在前一个生产流程中缴纳过的税额在此次税额计算时进行抵扣,此时剩下的应纳税营业额就是此次增加的新的价值。因此在世界范围内,各国家都在推广增值税的执行。建筑业企业的增值部分是其在某一时间段所增加的价值,针对这一价值征收增值税即不会加重企业税负,也简化少了征税的工作量,同时,企业为了筹划税收,为加大对相关设备等的投资,利于建筑业企业的发展。

3.2目前建筑业有能力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和进项税

增值税是针对生产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的税款,工业企业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而其生产经营流程是供应材料、加工生产,然后对外销售赚取利润。建筑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模式跟工业企业大同小异,首先是从供应商那里取得原料,然后聘用劳务利用原料建造建筑物,建造完成之后可以收回工程款,从中获取利润。如此分析,既然工业企业可以征收增值税,那么建筑业企业也具备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流程。

纵观我国的建筑业企业,可以发现大都是上市公司,即使不是上市公司也是大型的集团企业,在如此大的企业中一般都会配备专业水平较高的财务人员,这些人员通常具有中级会计师资格,更有甚者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以及审计师等都是常有的事情。而这些人员的业务水平较高,即使对增值税有些地方不是特别了解,但经过简单的培训也能够具有计算增值税进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能力。

3.3已有试点经验为全面推行提供保障

为了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调整各行业在经济中的作用,在2016年以前,营改增政策在我国推行五六个年头了,参加营改增的城市以及单位数量都在不断增加,这一政策对不同的行业都有很大的减负作用,这也为营改增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进提供了一定的实施经验。除此之外,营改增的过程中,总理也为营改增的工作提出了“五步曲”的方针,各行业各部门协调互助,精细化操作,在执行政策时加强整体的协同作用,使得这一政策在我国稳扎稳打地推进。

4全面推行建筑业“营改增”的积极影响

减除建筑业重复征税的不公平待遇。在营改增之前,建筑业企业一直都要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建筑业企业是需要大量的资金和人力的,在其经营过程中所购买的物资设备不能进项抵扣。但在营业税征收环节却把之前已经缴纳增值税的经营额再次纳入征收范围,导致了建筑业企业重复征税的不公平待遇。全面推行建筑业营改增之后,这种不良影响则会消失,有利于建筑业的发展。

推动建筑业对新设备和新技术的投入。营改增在建筑业推行之后,要求建筑企业在此后购进的设备和技术都可以参加抵扣,为了让企业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很多企业都会选择更新企业的设备和技术,而这一行为的最终效果会增加建筑业企业的竞争力,有利于提高其在经济中的影响。

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建筑业是我国三大经济行业之一,对我国GDP的增长一般都会达到8%左右的贡献,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影响是巨大的。建筑业推行了应营改增之后,此政策波及的面较广,且大都减少了建筑行业的税负,对于全球经济进去低迷期,我国的发展处于瓶颈的状态而言,这种税收政策的改变,是一针强心剂,刺激了国民经济的增长。

5全面推行建筑业“营改增”的负面影响

5.1建筑业的负担有增加的可能

建筑业全面推行营改增之后,房屋建筑物、设备等固定资产都可以在计算增值税的时候可以抵扣。但目前我国范围内,建筑业企业已经发展壮大,很少会有新成立的建筑企业,其在成长初期已经购进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已经无法享有现在的抵扣政策,因为营改增明确规定在此政策执行之后固定资产才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

另外,建筑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大量的砂、石料、混凝土等建筑材料,需要向供应商采购,而很多销售建筑材料的企业一般都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是个人,这些供应商要么只能让当地国税局代开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么是无法提供专用发票,使得建筑业要么无法抵扣,要么就是抵扣率较低。除此之外,建筑业需要大量的劳动力,有些劳动力由建筑业自己招聘,有些是向劳务公司租用,如果是前者,则这些人的成本费用不能作为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这一影响对于建筑业是巨大的,因为人工成本占建筑业经营成本的30%左右,不利于减轻建筑业的成本负担。

5.2增加建筑业的财务核算成本

我国的建筑业企业大都经营范围较广,包含了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安装装潢等业务,而且其经营周期较长,财务处理教务复杂,使得其经营过程中增值税发票不能快速进行确认、计量和记录,导致了建筑业企业在营改增之后在账务处理上的困难。

建筑业企业大都是集团公司,分公司、子公司较多,且其经营的项目经常跨地区经营,管理跨度较大,这也就带来了“业务―资金―票据”不一致的情况经常出现,增加了财务核算的范围,也提高了增值税的核算难度。一般情况下,建筑业企业涉及了劳务的提供以及货物的生产,营改增之后,需要对此认定为混合经营,财务核算一定要清晰明了,对于提供劳务和生产货物的收入严格区分,否则税务部门就会采用从高适应税率,增加企业的税负。

5.3减少我国财政收入总额

建筑业的营改增政策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以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等可以进行增值税进行税额抵扣,其影响广泛,总体上而言对建筑业起到了实实在在的减税作用,但却减少了我国财政的总体收入。因为建筑业购进的房屋建筑物、设备等一般金额较大,如果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购入大量的固定资产,会造成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多,或者整个会计年度都不用缴纳增值税,进而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

6应对建筑业“营改增”负面影响的对策

6.1完善对供应商管理制度,减少建筑业成本负担

针对原材料和劳务供应商不能提供合法合理的票据,最终导致建筑业的进项税额抵扣较少这一问题。建筑业企业应该建立供应商管理制度,能够掌握供应商是否是一般纳税人、提供何种发票、该种发票适应的增值税税率,以便企业在选择供应商的时候在降低成本的同时,还能慎重考虑其是否能够为企业提供合法的票据进行抵扣,以此达到降低企业税负成本的目的。

6.2提高建筑业营改增的适应水平

增值税的会计核算与监督相较于以前的营业税而言较为复杂,增加了财务人员的会计核算的范围和难度,这些变化对于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要求更高,所以建筑业企业在应对这一变化的时候应该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或者聘用更高水平的财务人员,满足企业对增值税核算及管理的需求。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力的不断增强,我国全面推行在建筑行业的营改增政策必然会减少财政收入总额,但这对于我国总体的发展和财政的需求影响不是很大,出于减少财政支出的目的,建议国家将地税局和国税局合并,以此应对财政收减少的这一不良影响。

参考文献

[1]王梅.“营改增”对国有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15.

[2]王雪.“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应对研究――以GX建筑公司为例[D].兰州财经大学,2015.

第2篇

关键词:增值税;营业税;营改增;税负;对策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8.065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结构调整已经进入关键时期。1994年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的税收体制适应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对加快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起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两种税种并行的征收方式已经出现诸多弊端,无法满足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营改增税制改革势在必行。营改增税制改革对国民经济结构的调整、优化、转型、升级有着积极的推进作用。

1.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企业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建筑业将会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

1.1对企业收入、成本及利润的影响

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前,营业税是按照合同额的3%计算,体现在会计报表中利润表“营业税金及附加”中。其余合同成本如原材料成本、项目分专包成本、运费等是含营业税和增值税额的。

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建筑业企业签订的合同一般是含税收入,要剔除增值税后转化成不含税收入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中体现。增值税额和原来不同,不在利润表中体现。合同成本支出中含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在新税制体制下可以抵扣,也必须从成本中剔除。

1.2对企业资产负债的影响

在新税制体制下,企业购进原材料、固定资产所缴纳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这些资产的人账价值须扣除进项税额,这样资产的账面价值会减少。同时,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减少了应缴增值税的金额,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应缴税费科目金额减少。相关的财务指标如资产负债率、资产收益率、税收负担率也会随之变化。

1.3对企业净利润的影响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还会给企业的净利润带来增减变化。如果企业缴纳的进项税额因为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原因而不能抵扣,应缴增值税就会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会因为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增加,企业净利润随之降低。另外,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当期缴纳的流转税,增值税增加,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增加,净利润减少。

2.营改增改革ζ笠邓案旱挠跋

2.1减轻企业税负的影响因素分析

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前,建筑业是营业税的征收主体,适用3%的营业税率。实施营改增后,建筑业适用11%的增值税率。虽然适用的税率有所提高,但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减轻税负。建筑业的行业特点是投资固定资产规模比较大,购进原材料如钢材、砂石、木材金额比较大,如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抵扣条件,企业的税收负担有可能降低。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越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越少。

随着营改增税制改革试点范围的不断扩大,有很多适用营业税的纳税人转变成了增值税纳税人。建筑业购进固定资产、原材料的行业比较多,如果向建筑业提供固定资产、原材料的企业纳入增值税纳税范围,建筑业将获取更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这样会减少增值税应缴税额,从而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2.2加重企业税负的影响因素分析

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前,建筑业适用3%的营业税率。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后,企业适用11%的增值税率。在企业的营业收入变化不大的情况下,缴纳的增值税会大幅增加。如果企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小于税率增加所增加的税款,企业的税负水平在增加。

建筑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工成本在企业成本中所占比重较大。而人工成本不存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导致企业的税负水平加重。

增值税进项税额要能进行抵扣,取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情况。无法通过合法正常途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要原因有:一是提供材料的单位因各种原因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建筑业人工劳务成本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是水、电、气等能源消耗,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原因导致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减少,加重企业税收负担。

3.意见建议

营改增给建筑业带来了转型升级的机遇,也给企业的税负带来了增减变化的影响。建筑业企业应积极应对,制定合理的应对措施,减少税制改革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提高企业应对税制改革改革风险的能力。

3.1提高税收筹划能力

建筑业企业应认真领会这次营改增税制改革,组织全体财务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法规,结合企业实际,鼓励财务人员多提建议,合理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如何选择合法合规优秀的原材料供应商,既能保证原材料质量,又能提供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合理的时点购进固定资产,既能扩大企业规模,增加工程收入,又能增加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减轻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3.2规范材料采购制度

营改增后材料采购的一个重要依据是能否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企业采购材料选择的供应商如果是按照简易征收办法进行会计核算,只能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这对企业减轻税负来说是不利的。税制改革之前有些原材料供应商是个体经营户、小规模纳税人,从进项税额抵扣的税收角度来看,也是对企业降低税负是不利的。企业应该选择规模较大、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规范、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材料供应商,同时还要考虑所提供原材料的质量等方方面面的因素,建立健全材料采购制度,才能加大进项税额抵扣力度。

3.3提高项目利润水平

建筑业企业应加强全面预算管理和投标预算管理,要全面跟踪合同评审和签订的过程。在项目的评审、鉴定、招投标过程中,要考虑多种因素,比如说规模、资质,不能忽视税收特别是增值税的影响。企业在签订建筑合同、材料采购合同之前,要规范合同签订的主体,要约定对方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确保企业有足额、合法的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行税额,提高利润水平。

3.4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建筑业企业要加强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在日常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中,要尽量选择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材料供应商,同时,要增强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及保管意识。建立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和增值税发票的相关会计制度,明确专职人员办理增值税相关业务,规范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

3.5加强税制政策培训

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建筑业企业的会计科目设置、账务处理和财务管理都会出现一些新的调整。因此,建筑企业要组织财务人员学习和培训,熟悉增值税发票的使用、管理、认证、申报和抵扣程序,要能准确及时处理税制改革后出现的各类会计业务。

第3篇

关键词:建筑业;营改增;企业税负;政策建议

2012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上海等8省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工作,预计“十二五”之前,建筑安装业将纳入试点范围,建安业增值税税率为11%。 营改增的初衷是为了实现结构性减税,上海部分试点行业达到了减税目标,但在工程协作方式及就业门槛较低的建筑业,营改增的实施将对建筑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一、建筑业“营改增”的积极意义

营改增后,分包抵扣链条更为清晰,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减轻企业税负的作用。同时,将促使施工企业提高项目管理能力,有利于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

二、建筑业“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在营业税税制下,建筑业按收入计征3%的营业税,营改增后按销项税减进项税差额的11%计征增值税,项目成本构成比重、经营管理水平都会影响工程实际税负。

1.理论税负:理论上来说,项目成本大多数能按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税负低于3%,可实现结构性减税。如果每100元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中有50元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税负就不会超过3%(100×11%-50×17%=2.5%)。

2.行业税负测算情况:根据中国建设会计学会2012年对66家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调研测算的结果,预计“营改增”将使建筑业的平均税负增加2.83个百分点,建筑业购进成本要达到销售收入的70%―72%,平均进项税率要达到11%以上,营改增税负才会略有降低。

三、影响税负增加的主要因素

从上述税负测算情况来看,营改增后项目税负的关键取决于各工程项目成本中可抵税进项税额的大小。在实际工作中,影响专用发票取得的主要因素有:

1.分包发票取得的难点。分包单位大部分为小规模纳税人,仅能提供代开的3%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挂靠单位甚至不能开具发票。

2.材料发票取得的难点。部分业主对甲供材不提供增值税专票,现场使用的砖瓦灰砂石等地材多由农民个体经营,不能提供发票。

3.建筑行业的自身特性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善。例如:大量的人工成本投入、营改增前购入的自有设备的折旧摊销、食堂房租、差旅费等成本均无法取得进项税票。

四、对建筑业实行“营改增”政策的建议

1.建议对提供人工服务的建筑劳务企业按“服务业”税目计征增值税(税率为6%)。如解决不了营改增后人工费抵扣问题,提供人工服务的劳务企业很可能将增加的税负成本转嫁给总承包企业,造成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及工程结算的矛盾。因此,建议将建筑施工服务视为混合或兼营销售行为,对单纯提供人工劳务的按6%计征增值税,其余部分仍按现行的建筑业“营改增”方案,按11%的税率计征增值税。

2.建议采购地方材料参照收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方式。与制造业产品相比,建筑企业工程施工地域范围广,涉及材料品种类型多,一些地方材料的采购存在就地取材、个体户供料多的情况。因此,建议对施工企业取得的地方材料非专用发票,参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十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定方法确定计算地方材料的进项税额。

3.建议延长建筑业“营改增”后的进项税认证时间。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非常普遍,施工项目分散在全国各地,材料采购的地域广而散,货款结算时间跨度难以把握,材料发票的数量巨大。现场经办人员要确保在180天内将发票送回总部办理认证抵扣,实际操作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建议对建筑业“营改增”后的进项税票认证时间予以延长,或认证时间以办理工程结算日为限。

4.建议对“营改增”实施时的在建工程和已竣工未决算工程项目,继续执行现行营业税政策。施工企业已完工作量不能及时结算的现象非常普遍,业主以未结算为借口拖欠工程款,从而也会影响到施工企业的材料款等费用无法及时结算。如实施“营改增”,在建工程和已竣工未结算项目当期开具的销项发票与取得的进项发票无法配比,影响施工企业应缴增值税额的合理性。因此,对“营改增”实施时已竣工工程和在建工程项目,建议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保持税收政策在一项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致性,避免营改增划分的复杂化。

5.建议尽快着手修订建筑业劳动定额。在营业税税制下,工程项目预决算造价的确定一般是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所规定的项目和程序来取费计价的,对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是按照某个固定的税率取费最后纳入预算总价中。营改增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需由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而取得,完全颠覆了建筑产品的造价构成。因此,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尽快修订《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与预算,由此需要重新修订规范建筑工程投标标书,重新修订企业施工预算。

营改增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三方共同利益。建筑企业要做好本单位的调研测算工作,从规范企业财务管理、承发包管理、材料和设备采购等方面入手,研究政策,寻求对策,以实现“营改增”在建筑业的平稳过渡。

参考文献:

[1]武汉建筑业协会.武汉建筑业“营改增”操作实务[Z].2012.

第4篇

【关键词】营改增;规范操作;涉税风险

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化,建筑业“营改增”势在必行。(财税【2011】110号拟将建筑业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税率为11%。建筑业“营改增”,涉及建筑业及其上下游产业链,对建筑业的影响较大,建筑企业应准备理解政策,规范实务操作,避免涉税风险。

建筑材料来源方式较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难度大。由于建筑工程承包方式和承包范围的不同,有的工程项目材料、设备全部由施工企业自行采购,能取得的进项税额发票多些,而有的工程项目上,主要材料或大宗材料由建设单位采购,调拨给施工企业使用,施工企业仅采购一些辅助材料或零星材料,这样施工企业可取得的进项税额就少,实际税负明显偏高。另外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比较分散,很多工程所处地域比较偏僻,所面对的材料供应商及材料种类“散、杂、小”,如砖瓦、白灰、砂石、土方及零星材料基本上由个体户、杂货店、小规模纳税人供应,购买的材料没有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发票管理难度大,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使建筑业实际税负加大。

商品混凝土等材料增加税负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2)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白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3)自来水;(4)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以上所列货物,都是工程项目的主要材料,在工程造价中所占比重较大。假设施工企业购入以上材料都能取得正规增值税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率为6%,而建筑业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1%,施工企业购入的以上材料必将增加5%的纳税成本,从而加大建筑业实际税负,挤占利润空间。

建筑劳务费增加税负

建筑业工程项目人工费一般占工程总造价的20%-30%,而劳务用工主要来源于建筑劳务公司、没有资质的社会劳务包工队伍(包工头)及零散的农民工。建筑劳务作为建筑业的一部分,为施工企业提供专业的建筑劳务,取得的劳务收入按11%计征增值税销项税率,却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与原3%营业税率相比,增加了8%的税负。劳务队伍作为微利群体,承受不了这么重的税负,不得不将增加的税负转嫁到施工企业身上。另外包工头、零星农民工产生的人工费,也没有增值税发票,无抵扣的进项税额,势必加大建筑施工企业人工费的税负成本。

动产租赁业增加税负

新的税改方案中,动产租赁业增值税率为17%,与建筑业密不可分的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租赁均属于动产租赁业务范畴。租赁业现有资产没有增值税进项税额,而产生的租赁收入将承担17%高额的增值税销项税负。目前租赁业利润率普遍低于增值税率17%,租赁业在无利可图的情况下,必然放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户,只缴纳3%的增值税。施工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将势必减少,从而加大建筑施工企业实际纳税额,增加税负。

发票的收集和认证工作难度大

施工企业与传统生产制造企业的业务模式和客户类型差异较大,施工项目分散在全国各地,材料采购的地域也相应分散,每笔采购业务都要按照现有增值税发票管理模式开具增值税发票,且材料发票的数量多而杂,发票的收集、审核、整理等工作难度大、时间长。按照现行税收制度规定,进项税额要在180天内验证完毕,其工作难度非常大。

对联营合作项目冲击大

目前在建筑行业内部经营方式上,联营合作项目普遍存在。联营合作方大部分是自然人,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工程项目成本核算形同虚设,采购的材料、分包工程、租赁的设备、材料基本没有正式的发票,对下游业务环节,也没有索取发票的意识。势必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就较少,实际缴纳的税款相应较多,工程项目实际税负有可能达到7%-11%,超过总包方的管理费率,甚至大大超过工程项目的利润率,总包方和联营合作方都将无利可取,涉税风险将会对联营合作承包经营方式的生存和发展产生更大的冲击,甚至退出建筑行业舞台。

上述建筑业“营改增”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涉税问题,希望引起建筑施工行业纳税人的注意。施工企业要充分认识税制改革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参考文献:

第5篇

[关键词]营改增;纳税;房地产企业;建筑业

[DOI]1013939/jcnkizgsc201552172

由于房地产业及建筑业这两类行业业务复杂,牵扯的主体多,金额高,实施改革则对社会、经济影响较大。除此之外,房地产业及建筑业“营改增”可能会出现一些管理风险及困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纳税人方面

11抵扣较少导致税负增加

(1)房地产企业“甲供材料”现象增多导致建筑企业抵扣较少税负增加。“营改增”以后,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1%,钢材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受利益驱使,房地产企业“甲供材料”(即甲方提供建设工程所需的材料与设备)的现象将会增加,建筑企业将因为无法获取“甲供材料”发票而造成抵扣不足。

(2)对商品混凝土增值税简易征收将增加建筑企业税负。混凝土行业减少的税收负担实际上转嫁给了建筑企业。因此,建筑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

(3)动产租赁企业倾向选择小规模导致建筑企业税负增加。建筑业机械设备租赁现象普遍。而动产租赁业由于没有多少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往往放弃一般纳税人而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只缴纳3%的增值税,导致建筑业可抵扣进项税额随之减少,税负增加。

(4)劳务分包支出抵扣问题需要政策明确。“营改增”改革实施后,如果劳务分包支出不能抵扣,则会增加纳税人增值税税负,挫伤施工单位分包积极性,不利于建筑安装产业进一步分工细化。

12纳税地点转移增加企业负担

营业税与增值税之间的税制差异,将使企业面临纳税方式和核算方式的重大调整,也会增加企业负担。

(1)纳税地点变化将增加异地承接工程难度。不动产经营者从事异地开发经营的情况较多。现行税法及政策规定对异地生产经营都有较明确的规定。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点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并在营业地领用发票、申报纳税。按照现行营业税管理,纳税人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后,在项目经营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所缴纳的营业税可以从注册地(核算地)核算的营业总额应纳营业税额中扣减。

(2)财务核算方式变化将增加企业管理成本。建筑企业一般都是异地施工。改征增值税后,财务人员收集、审核、传输抵扣票据的业务量将激增,增加了企业的管理成本。

2税收管理方面

21纳税人确定困难

建筑安装业务受地域性保护的情况较为严重。政府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实行地域化管理。没有施工资质的试点纳税人以缴纳管理费等方式挂靠或借用其他试点纳税人资质承揽工程项目。如何明确纳税人,需要相关政策进一步明晰,从而降低税收管理风险。

2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困难

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看,不动产项目需要进行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后方能确认。成本类项目进项税额可以根据增值税扣税凭证取得及认证的时间确认抵扣,不必等到工程结算结束。而不动产销售经营者取得预售证明后即可向购买方收取预售款,在财务决算该项目之前,不确认会计收入。现有政策对应税服务预售款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没有详细的规定。从不动产销售属于第二产业性质来看,若适用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预收款方式确认销售收入的政策规定,则长期不决算的不动产销售项目无法确定其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为改征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带来较大的风险。

23土地成本抵扣管理困难

不动产经营者发生的购入土地、拆迁安置的成本,以及向政府缴纳的配套设施费用等,在支付时取得的是政府收费或银行转账凭据,不符合当前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管理规定。“营改增”实施后,上述项目能否抵扣,如何抵扣具有较大的管理难度。

24纳税地点转移增加管理难度

(1)政策制定需要多方面考虑。营业税是由纳税人在工程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则是由纳税人回机构所在地缴纳。“营改增”后若考虑按照原营业税纳税地点进行管理,一般计税方法的计税原理、汇总纳税审批管理以及纳税人财务核算集中程度对如何在项目经营地纳税存在一定的限制。不解决征管方案中的细节问题,注册地和营业地税务机关都将失去对纳税人管控能力,出现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在注册地与营业地之间相互转移的情况,增加税收管理成本,增大税收管理风险。

(2)外向型施工业务监管困难。建筑和安装业务中,外向型的施工纳税人数量较多,跨区域施工行为频繁发生,且施工周期长短不一,为改征增值税税收监管带来较大困难。在原营业税征收管理模式下,纳税人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地税部门缴纳当地施工项目营业税后,回核算地扣减应纳营业税额。营改增试点后,与不动产经营行为相似,建筑、安装、装饰业务发生纳税地点转移的可能性更高。在缺少具体的征管方案情况下,注册地和营业地税务机关都可能增加税收管理成本,加大税收管理风险。

3其他方面

31财政收入任务划接困难

“营改增”试点后,在国地税部门试点纳税人移交的同时,财政收入随之转入国税部门核算。无论是不动产销售还是不动产租赁经营行为,政策究竟能够带来增收还是减收效应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到目前为止,该部分税收收入究竟能够完成到什么程度存在较大的未知困难,极可能出现不可预测的情况。因此,财政收入任务划接比较困难。

32土地增值税重复征税问题

目前,国家政策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实施不动产项目财务决算前预征,财务决算后按照扣减土地成本、建筑成本以及相关费用及税金后的差额累进征收的管理办法。土地增值税具有增值税的特性,针对不动产的增值额征税。因此,“营改增”实施后,土地增值税若不取消,则可能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加重纳税人负担。

33存量不动产经营项目过渡问题

无论在哪个时点上实施“营改增”,建筑企业都会存在一批老项目,这些老项目可分为已竣工已结算、已竣工未结算、未竣工未结算三种情形。“营改增”后,新项目可通过增加工程预算的方式化解矛盾,但老项目会存在抵扣问题。

(1)“营改增”实施前已发生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建筑企业收取工程款时需向甲方开具发票,按11%的税率承担税款,但“营改增”前已完工的部分没有进项税可抵扣。不动产项目经营周期过长,“营改增”实施时间节点前,未销售或未销售完毕的存量不动产项目、已完工正在租赁或未租赁的存量不动产项目等其前期发生的成本、费用及相关资产可能发生无法抵扣的问题。若“营改增”实施后,从事上述不动产项目的试点纳税人可能会税负大幅上升。

(2)存量资产所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建筑企业生产用存量资产,如固定资产、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等,其净值或摊余价值在“营改增”后转化为施工产值,产生了销项税,但此时对应的进项税却无法抵扣,造成销项税和进项税不匹配。

(3)未完工结算项目过渡问题。“营改增”试点实施后,直接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改征增值税,则未完工结算项目在试点实施前发生的成本、费用或资产性支出无法抵扣,导致税负大幅上升。对于此部分建筑安装项目,其涉及的进项税额需要相关的过渡政策支持,确保税收政策公平。

(4)BT(建设―转让)工程利息收入的计征问题。原来BT工程项目业务中的利息收入是并入工程结算款按3%的税率计征营业税的,改征增值税以后将按11%的税率计征,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参考文献:

第6篇

1.1建筑业“营改增”发票管理变化

1.1.1发票开具

我国现行建筑营业税制下,依法需纳税的建筑企业在对相关工程款项进行收取及结算时,需开具由我国地税机关负责并制作的建筑业统一发票或由地税机关代开的发票,开票对象为所需依法纳税的企业或个人。

现阶段,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发票管理等主管部门由地方税务局改为国家税务局,而各建筑企业在对相关应税劳务款项收取时需开具国家税务局统一监制印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前者在进行开具时,所建设的相关工程需得到服务接受方认证并接受后,才可开具有效专用发票,而若相关工程未得到认可则其所开的专用发票失效,需重新开具。故而针对此类问题,各建筑企业需对对方纳税资格进行合理有效控制,若为一般纳税人则可开具专用发票,而若为小规模或非增值税纳税人,一般可开具普通发票即可。

1.1.2发票收取

营业税体制下的发票若开具则其便真实合法,增值税体制下,建筑企业纳税资格的差异性对企业发票获取要求也具差异性,增值税本质为代收代付款项,其税率与营业税制下的税率均等,均为3%,但其无法抵扣进项税,因此营改增后的发票收取与之前的税制制度无明显差异,同时除此之外,一般纳税人即建筑企业还应尽可能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尽量抵扣当期销项税额。

1.2建筑业“营改增”发票管理风险

建筑业“营改增”后其发票管理业务操作中存在一定的操作风险,建筑企业在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一般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便需与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并于次月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但若相关建筑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上述操作,则该发票无法作为合法凭证用于进项税额抵扣。因此营改增税制结构改革后对建筑企业纳税、抵扣及发票管理等造成一定的风险,增值税发票易产生经济违法案件,因此在此基础上,若建筑业无法实现合理有效风险管理,易造成多类型企业管理风险产生,不利于建筑行业的有序发展。其管理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2.1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风险

一般而言,建筑行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的发票类型主要包含经鉴定确定为伪造发票、非税务机关出售发票及作废票等类型,建筑企业若取得上述发票则会对企业整体造成巨大损失,轻则无法实现进项款税抵扣,重则承担伪造、逃税等罪名并接受法律制裁。

1.2.2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风险

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具体应用时除一般功能外,还具有抵扣税额作用,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各企业在利益引导基础上进行虚假操作,导致发票虚开问题盛行,而若该行为一旦查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构成犯罪,则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刑拘,若虚开发票所牵涉的数额较大或犯罪情节严重者可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2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进项税发票获取问题分析

一般而言,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其进项税发票项目内容主要包含与企业生产经营具有一定相关性且用于非集体福利等的相关内容,而抵扣范围主要包含建筑企业在项目施工中所包含的材料及其他资源设备等,目前我国营改增税制改革已逐渐开始处于良好发展状态,但相对于建筑业而言,其他可向建筑业提供相关产品及服务的行业其增值税应税范围并未实现完整性建设,因此导致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购买的相关设备及材料难以实现所有进项税发票获取,除此之外,增值税应税供应商规模具有较大差异性,除较大规模应税供应商外,同时存在小规模纳税人及个体工商户供应商,因此导致我国建筑企业各进项税发票获取问题逐渐凸显。

2.1建筑施工材料及工程项目难以获得进项税发票

一般情况下,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所需基础建筑材料如沙、石、土等多由小供应商提供,或由河床直接获取进行施工现场现货交易,因此在此类情况下所获取的发票多为普通发票。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其所涉及的工程项目一般均具有分散性且在财务管理业务操作中缺乏一定的有效管理,基层增值税发票索取人员对相关增值税发票问题缺乏及增值税抵扣原理等问题缺乏合理性认知,因此一般为节省开支,而不开发票,除此之外,在获取专用发票后,发票信息等资料由于缺乏完善性,因此导致认证无法通过,难以实现抵扣。

2.2发票抬头及企业名称不符

一般情况下,大型企业在进行材料等采购时,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可有效降低采购成本。为减少资金支出,一般则采用集团公司集中采购形式并根据其各成员企业应用的实际情况对相关材料成本予以列支,在此情况下,完成采购合同签订的主体为集团公司与供应商,因此其所获取的增值税发票抬头则为集团公司,导致企业发票抬头及企业名称不符问题出现。

3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进项税发票管理措施

3.1加强专用发票各影响因素考虑,合理获取发票

建筑企业在操作中多存在专用发票无法抵扣问题产生,针对此类问题,各企业应结合自身企业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供应商成本节约效应及无法抵扣进项税的税负增加效应,在此基础上,以企业支出最优化为主,合理获取发票。

3.2保证发票抬头与企业名称相符

针对上述所现发票抬头与企业名称不相符问题,各建筑企业可采取以下措施:其一,针对建筑企业在建设施工中所应用的材料由集团公司统一购进的问题,可采取统一洽谈,分别付款形式实现操作,如在材料购买洽谈阶段,可由集团公司进行操作,而在签订合同及付款阶段则可采取分开操作形式,保证发票抬头与企业名称一致;其二,建筑企业与甲方在材料供应期间,可约定甲方选择材料供应商及材料价格,后由建筑企业进行相关款项支付[5],而发票抬头可以相关建筑企业名称为主,从而在保证材料质量,节约开支的基础上解决企业发票抵扣问题。

3.3加强建筑企业内部财务人员综合素养提升

第7篇

【关键词】营改增 建筑企业 成本核算

建筑业实行增值税制后,由于增值税价外税的特性,税率繁多,执行税款抵扣制度等因素,都使得税收征管要求更加严格,且成本核算相对复杂,相关财务指标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税款的计算、申报的过程都会发生较大变革,给建筑企业的成本核算和税务管理方面带来重大影响。

一、成本核算对建筑业的重要性

成本核算是指把一定期限内企业生产经营中产生的有关费用,按性质和地点,分类归集、汇总、整理、核算,从而计算出该时期内生产经营费用发生总额和分别计算出每种产品的实际成本和单位成本的管理活动。

成本核算的内容包括完整地归集与核算成本计算对象所发生的各种费用。正确计算生产资料转移价值和应计入本期成本的费用额。科学地确定成本计算的对象、项目、期间以及成本计算方法和费用分配方法,保证各种产品成本的准确、及时,依照可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或使用范围进行费用的汇总和分配的过程。正确、及时、合理进行成本核算,对企业实现高产增效、节约降耗等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成本核算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工程项目的成本核算是建筑施工企业项目成本管理的重中之重。成本核算的完成质量决定了企业工程项目成本管理水平的执行情况,更关系到建筑企业资金的流转以及企业未来的长期稳定发展。只有加强企业成本核算工作,制定目标成本,完善信息资料,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争取利润最大化。

二、营改增下建筑业成本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粗放的成本管理会带来税务风险

推行营改增其中一个主要目标就是要促使建筑企业完成由粗放型管理改为精细化管理。在当前发展阶段,我国很多的建筑企业在成本管理上仍是粗放型管理,如管理层级关系繁多复杂、资质共享与挂靠、劳动力资源不稳定、跨行业经营等。而在营改增后,可能带来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不合一”的税务风险,也可能会带来增值税管理成本上升、进项税额欠缺或不能顺利抵扣的问题,这些都将会导致企业税务风险上升、利润下降,促使建筑企业主动向管理精细化、规范化的角色转变。

(二)成本管理工作面临更多不确定性因素

1.成本预算编制工作复杂,难度加大。营业税下,工程项目编制的成本预算、成本所含税费,都全部包括在成本预算金额中,例如:材料成本是含增值税的成本,并且在编制预算时并不考虑能否取得发票等因素。营改增后,工程项目成本预算中其成本预算需变更为不含可抵扣增值税的预算,计量口径产生变化,增值税扣税凭证取得多少将直接限制企业计入成本的金额。从目前情况来看,增值税下的项目成本预算编制工作因此将变得复杂,增加多方面需考虑的因素,加大了难度。

2.成本控制工作考虑因素有所增加,变得复杂。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对于成本的控制需由原来的含税控制,拆分为不含税价和增值税两部分。不含税价包括不能抵扣的增值税构成项目的工程施工成本;而可抵扣的进项税构成应交税金的抵减项,直接影响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同时会影响以应交增值税为基数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计算,进而间接影响损益。

3.企业垫资缴税造成资金流短缺。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产生纳税义务时间有关条款: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取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取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依照以上规定,建筑企业即使未收取工程款也未开具发票,到了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付款日,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应在此时点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不能与业主及时办理结算收款,建筑企业需要自行垫付资金纳税,将会造成建筑企业的资金流短缺。

三、营改增下加强建筑业成本核算的建议

(一)优有现有组织架构,建设未来组织架构

组织架构的调整对建筑企业来说是一项重大的挑战,很难在短期内完成,企业应制定相应的战略规划和调整计划,逐步实施。

在现阶段,建筑企业集团应结合下属各子、分公司的基本情况,明确各子、分公司的经营定位及管理职能,削减规模较小、没有实际业务的子公司、分公司,压缩不必要的中间管理层级,以减少法人层级、缩短管理链条。

建筑企业可提高专业化分工程度,通过成立专业公司,如区域性设备租赁公司、预制构件厂等,优化管理结构,提高管理效率。揽匦律璺ㄈ斯司,慎重设立下级建筑公司,减少设立四级、五级子公司,避免管理层级过长。在确实需要设立新公司的情况下,应充分考虑设立新公司的法律形式。

(二)改变现有业务模式,向自营实体模式转变

资质套用与联合经营等业务模式是建筑企业的惯用模式,营改增后将存在极大的税务风险。税务风险表现在业务流、发票流、资金流“三流不合一”,存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风险。因此必须改变现在业务模式,加强资质管理,限制资质共享。向自营实体模式转变,也可采取总分包模式、联合体模式、集中管理等模式。

(三)明确企业各部门管理职责,统一安排增值税管理工作

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管理不仅是财务部门的工作,业务模式调整、业主涉税信息收集管理、投标报价调整与谈判、采购定价与供应商管理、扣税凭证取得、合同中涉税条款约定与执行等增值税相关管理事项涉及各业务部门。各业务部门应提高认识,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做好企业的增值税管理。企业必须对各部门在增值税管理中的主要职责进行明确。例如,经营开发部门:负责处理业主信息、更新管理;建立增值税测算模型,界定谈判价格区间;承包合同模板的修订以及经营开发相关管理制度的修订。

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按增值税下管理要求编制标后预算;负责分包管理,包括分包商信息管理及分包商选择;负责分包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获取、初步审核、保管及传递;修订分包合同模板;修订工程管理及成本管理相关管理制度等。

(四)加强企业对营改增税法的正确认识及信息化建设,防范税务风险

1.加强企业人员对营改增的认识,做好培训。目前首要任务要让建筑企业中的造价预算人员和财务人员认识营改增的意义,认识营改增对企业带来的不同影响,切实加实成本意识。通过培训、研讨等多种形式对管理层、一线生产人员等进行营改增的知识宣传及梳理,重点分析营改增业务风险点,促进企业工作对营改增工作的有效接轨,适应增值税政策下的新环境。

2.加强信息化建设,防范风险。为适应营改增后政策的新环境,管控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尽最大限度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提高税务管理水平。企业从信息化管理方向入手,充分考虑以工程项目为主线,以发票、税务管理为重点,强调合同管理为源头抓手,突出“四流合一”防止企业税务风险,通过信息化加强税务管控能力。

3.增强税务管理,优化企业现金流。对项目而言,增值管理最好是在各期基本做到进销平衡,避免过程中税款占用的资金成本过高。由于建筑企业增值税一般为按月申报缴纳,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月销项税额-当月进项税额。营改增后,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需考虑给业主开具发票缴纳销项税的时间,与从分供、分包等供应商取得发票认证抵扣进项税时间,同属一个纳税期内,避免本期需要缴纳大量增值税,下期又留抵大量进项税的情况发生。建筑企业必须建立相对独立的税收核算及管理部门,增加税务人员,建立起一套完整、统一的纳税申报流程,在纳税申报时严格按照申报流程申报。同时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系统且详实的梳理、统一认识,争取实现进项税最大限度的抵扣,避免出现同一时期进销项税款的资金占用,优化企业现金流。

四、结束语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政策环境发生了重大改变。建筑企业要把政策用到实处,充分享受政策改革红利,就需要企业管理层的高度重视,所有部门和人员的共同配合,通过加强组织管理、提高专业素质,达到提升公司整体管理水平的目的。建筑企业要根据税收政策原理,完善企业内部管理体系,积极推动经营机构的调整、制度的梳理和流程的再造,主动适应营改增的要求,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第8篇

一、“营改增”实施的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原有税务体系存在的弊端更加明显,特别是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存造成的重复征税问题。因此,实施“营改增”政策势在必行。对于建筑业来说,严格执行“营改增”政策可以有效的解决行业内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并不断完善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减少行业内存在的税负不公,有效释放企业的活力。从长期来看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负成本,提高建筑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并不断促进建筑产业的转型和升级。

二、建筑业“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分析

(一)“营改增”的实施对建筑业自身税负产生的重要影响

“营改增”政策规定,对建筑企业征收增值税(税率为11%),从理论上来说,这一规定可以有效地解决建筑企业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将其中一部分税负转嫁给下游企业和消费者,从而实现减轻企业自身税负的目标。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短期内要想实现这一目标比较困难,这主要是因为建筑企业存在大量的混合销售和兼营的问题。我国建筑企业现行的税法规定,建筑企业在提供劳务的同时,如果还销售自产的货物,那么应税劳务需要缴纳营业税,而销售的自产货物则缴纳增值税,另外其他的混合销售行为需要全额征收营业税,这一规定就导致建筑企业在销售外购建筑材料时,不仅需要缴纳增值税,而且在缴纳增值税之后还需要进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当中,从而导致企业的应缴税款增多,而在实施“营改增”之后,如果建筑企业在购买原材料时可以得到增值税的专用发票,那么其中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掉,从而就可以有效地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这里就可以看出,建筑企业税负多少和是否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息息相关。

另外,之所以说在实施“营改增”政策的短期之内,建筑业难以实现降低税负的目标,甚至出现增长的情况,还主要是因为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和当地的一些小型的企业合作购买一些建筑原材料,这就难以得到专用发票,因此无法进行进项税的抵扣。二是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工作人员当中有很大一部分为临时用工人员,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这一部分劳务人员的工资也无法得到抵扣。另外,劳务公司处于自身利益的考量,也不愿提供11%的增值税,这时候建筑企业也无法获得进项税抵扣。三是由于“营改增”实施的时间较短,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存在不严谨的情况,这就导致建筑企业无法顺利的获得增值税进项税。

总之,从长期来看,“营改增”的实施有利于企业税负的减少,促进企业转型和升级。但是从短期来看,建筑业也可能会经历税负增加的考验。

(二)“营改增”的实施对建筑业上下游产业税负的影响

由于建筑业涉及到的中间环节较多,整个产业链的波及范围非常广,因此“营改增”的实施不仅对建筑企业自身造成影响,对于上下游产业的税负也产生重要的影响。如果在“营改增”实施之后,税负降低,就对促进整个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发挥积极的作用,反之则会限制产业规模的进一步扩大,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通过上文的分析可知,虽然在短期内企业的税负有可能增加,但是从长期看对建筑业的发展是十分有利的,有利于提高建筑业发展的质量,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

三、针对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变化的应对策略分析

(一)加强税务筹划工作,选择合格的供应商,提高进项抵扣的金额

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建筑企业的税务筹划空间得到了极大的扩展,加强税务筹划工作是降低税务成本的重要手段。因此,建筑企业一定要加强税务筹划工作,在开展工作的各个阶段都需要认真的考虑价格和税金之间的关系。另外,由于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后,企业税负的多少和发票取得的情况密切相关,因此建筑企业需要选择一般纳税企业作为供应商,以获得专用增值税发票,加大对进项税额的抵扣力度,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供应商或淘汰或进行协商。对于一些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当做备用选择,而不要当做最优选择,这主要是因为小规模纳税人自身不能开具专用发票,虽然可以通过相关的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数额较小。

(二)加强企业的财务管理,改变现有的管理模式,提高财务管理的水平

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后,原有的财务管理模式就难以适应新的变化,这就要求建筑企业加强财务管理,改变现有的管理模式。首先,建筑企业一定要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企业税负多少具有密切的关系,加强发票管理可以有效减轻企业税负,建筑企业一定要有效开具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并保证发票数额合理,保证所有的进项税额都可以有效地进行抵扣,以实现减轻税负的目标。其次,由于在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后,相关会计核算工作的复杂度大大提高,这就需要建筑企业不断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保证会计核算的科学性、合理性。

(三)强化税负应对策略

首先,在购买大宗建筑原材料时,需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流程进行,然后在综合评价供应商规模、产品质量以及报价等多方面影响因素的基础上来选择最佳的供应商,签订相关的合同,并在合同中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进行明确的规定,以保证建筑企业可以获得有效的发票,进行进项税抵扣。其次,建筑企业在选择劳务企业时,要尽量选择具有劳务资质的大型企业,保证其可以开具有效的劳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提高劳务进项税额的抵扣额。最后,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建筑企业可以在考量增值税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招投标的报价,在和中标企业签订协议时需要规定具体的上浮比例,以减少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时,建筑企业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营改增”之后的增值税由施工单位计算并缴纳,建设单位没有权利进行代扣代缴,并且在合同中还需要明确规定甲方提供的原材料需要供应商直接向施工单位开具,以保证甲方提供原材料可以进行有效的抵扣,同时还需要保证所有的专用发票都清晰明确,并做好保管工作。另外,建筑企业还可以要求业主开具水、电等能源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业主为小规模纳税人,也要向当地税务部门进行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9篇

我国的“营改增”方案于2011年开始实施,至2016年扩展到建筑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和金融业范围,现在营改增工作已经基本完成。“营改增”之后的税务计算方式更加复杂(见下图),也因此会对企业的税务管理产生了很大影响。

“营改增”后的税务计算方式

1建筑业营改增后对企业税务会计核算方面的影响

(1)会计科目设置方面更加繁杂。以往对建筑企业征收营业税时,需要在发生纳税义务时计提相应的税金,并通过简单的“借记”和“贷记”操作,完成会计工作。而在“营改增”之后,则需要针对增值税的相关科目进行调整。如在“应交税费”科目中要设置二级科目,或在“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下设置一些三级科目。而这些科目的增加,无疑给会计核算工作带来了更加繁杂的任务。

(2)需要对进项税票剧进行认证与审核。以往建筑企业在营业税时期,无须取得发票的认证,在缴纳营业税时也可由建设方进行代扣代缴。但在建筑业“营改增”之后,由于企业在应缴税额中存在一些抵扣项目,因此需要更加重视发票凭证的认证工作。而针对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凭证的认证工作,无疑会大大增加了会计核算工作的任务量。

(3)建筑企业总分支机构或总分包机构的核算更加复杂。目前不少施工企业在大型工程的建设工作中,往往采用“两级法人两级委托”的方式进行施工组织工作,这种模式之下,纳税的主体会变得更加复杂化,总分支机构之间的汇总纳税核算等,就显得更加复杂。建筑业“营改增”前,主要针对建筑工程的总造价进行营业税的征收工作,这时会由集团公司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相对简便。而在“营改增”后,面对“两级法人两级委托”的管理模式,原来的单一纳税主体就会演变为四个纳税主体,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指挥部、工程公司、工程公司项目分部,形成了一种总分支及总分包的纳税结构形式,这样的复杂关系必然使得会计税务核算工作更加复杂。

所谓的“两级法人两级委托”,是指集团公司中标大型工程后,集团公司并不直接组织施工工作。而通过组建工程指挥部,来进行工程管理。由此,整个工程施工出现了两级法人,分别是“集团公司”与“工程公司”。而两级委托则是由“工程公司项目委托集团指挥部项目分部”与“集团公司委托集团公司指挥部”两个部分组成。

2建筑业营改增后对企业税务筹划方面的影响分析

原来的建筑业营业税,计算较为简单,为企业营业收入×营业税税率,属于一种价内税,而现在的建筑业增值税属于一种价外税,其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虽然两者在计算方面有一定的区别,但也存在一些共同之处。如两者的计算基础资料是一致的,都是在竣工决算报告和验工计价单的基础上进行的税收计算。需要注意的是,在征收建筑业的增值税过程中,需要将竣工决算金额或竣工决算金额换算成不含税金额。

针对单一工程来说,其最终造价是一个固定的金额。因此,其营业税营业额及增值税销售额,也是一个确定性的金额。从这方面来看,建筑企业几乎不存在减税或免税的情况,企业的税务工作只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缴纳。同时,销项税的增值税率、销售额等与营业税征收的情况相仿,都属于确定性的数额,因此上述情况下,无须进行税收筹划工作。

但在进项税方面则不同,由于进项税的数额并不固定,在建筑业营改增后,就需要对其进行良好的税收筹划工作,从而降低企业的缴税金额,提高企业利润。进项税的税务筹划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针对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要积极了解相关的抵扣政策,并通过保留与验证增值税销售发票的方式,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统筹管理;其二,当企业因环境限制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或取得成本过高时,需要对进项税进行统筹和成本效益分析,以避免进项税工作中造成的损失。

3建筑业营改增后对企业税务管理规范化的影响分析

(1)外部环境方面的税务规范化管理影?。在建筑业营改增之前,施工企业会按照税法规定在施工地所在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在整个过程中,建筑营业税依据工程的总造价来进行计税,而工程的造价则由第三方认证的数额为准。税务机关出于降低征收成本等面的因素考虑,一般会委托建设单位代扣代缴营业税。由于建筑工程的纳税基数大、数额高,对完成税务机关的征收任务具有很大作用,因此对其税务管理方面也十分宽松,管理就显得十分松散。

而建筑业进行营改增工作之后,由于其计税依据发生了变化,且增值税实行价外税。这时,缴税额为销项税与进项税的差额,并通过票据验证,对税收实行规范化管理。这有效地降低了征收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施工企业唯有强化其自身管理,通过获得更多进项税法票并进行规范化认证,才能降低营业税的缴纳。企业若不进行及时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与税务复核,其进项税就无法及时抵扣,从而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甚至对整个企业利润造成不利影响。由此可见建筑业营改增后,让企业在降低税务的利益驱动下,促进了税务管理的规范化发展。

(2)内部税务管理方面的税务规范化管理影响。建筑业在征收营业税时期,由于缺乏税收筹划的必要,且外部税收环境的宽松。纳税工作主体则基本由施工项目部来完成,企业法人并不直接参与。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企业内部税务管理工作的宽松。而在建筑业的“营改增”工作之后,企业需要对纳税工作进行汇总,并对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等进行统一性的核算。这些核算工作的实施,进一步强化了企业内部税务管理的规范化发展,并使得企业更加重视总分支机构之间的复杂税务管理,并通过优化纳税申报、税务登记和税务结算等方面的工作,促进整个税务管理方式的优化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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