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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诚信论文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保险诚信问题的出现,最主要的原因来自于人们对于保险的不信任。而人们对于保险不信任首先是从人们接触保险开始的。从保险公司的业务流程来看,主要是保险人的展业、签定保险合同后的保单有效期以及理赔期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中,又以展业和理赔最容易产生不诚信现象。
(一)保险人的展业期
保险人尤其是个人人的展业是人们接触保险产品的第一步。通过展业这一阶段,保险人向客户介绍保险公司的产品和各种保险服务,并尽力去促成保险产品的交易。由于个人人的工作业绩与个人的佣金有着紧密的正相关关系,所以在这个过程中,不诚信现象容易产生。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1.保险人的专业素质不高。
保险合同条款涉及许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术语,一般人很难看明白,而我国的保险人只是经过短短的几个星期的培训之后,就上岗进行展业,他们往往对合同条款不是很熟悉,因此也很难向客户解释清楚,严重的会引起客户的误解,这在保险合同纠纷中也很常见。
2.某些人的道德素质不高。
在展业的过程中,存在着误导客户的行为,有的过分扩大保险产品的功能;有的承诺不能实现的投资回报;有的只讲收益,对风险避而不谈;有的人为了获得更多的佣金,在推销保险产品时没有从消费者的实际需要出发,而是推销一些不适合消费者的产品,并且在推销过程中,隐瞒保险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比如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等,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甚至受益人;
3.有的保险人存在着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填写不属实资料的情形。
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后,需要填写投保书,投保书里的内容需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根据事实来填写,同时这也是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的依据。如果保险公司的核保部门通过审核发现此保户不符合承保的条件,从而不给予承保,那么人的努力将会白费,而人也将拿不到佣金。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人就会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隐瞒一些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非常重要的事实或引导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填写虚假的资料。在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就会产生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间的各种纠纷。
(二)保单有效期
对于寿险产品来说,它的有效期大多超过一年,有的长达数十年。在这么长的时间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生活比如家庭住址等方面往往可能会发生一些变化,而这些方面可能不会引起他们的注意,若保险人联系不到他们,因此会出现因为不能按时交纳保险费使得保单无效等情况。同时由于保险人的淘汰率比较高,一旦经手的人被淘汰,这些保单就会成为孤儿保单,即使有新的人来接手,他们也会因佣金的关系不把精力放在这些保单上,而是去开拓新的保险客户资源。
[论文关键词]诚信投保人保险人展业理赔
[论文摘要]由于保险业经营的特殊性,使得诚信对于保险业来说十分重要。我国保险业的诚信问题一直以来都引起专家学者的普遍关注,诚信问题关系着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诚信问题的存在有其原因,因此需要分析其存在的原因,进而找出完善我国保险业诚信建设的对策。
2006年6月26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的颁布,标志着国家对保险业发展的关心与支持,同时也说明了保险业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保险业作为我国金融领域的三大支柱行业之一,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它的发展好坏,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面临的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诚信体系建设问题。保险作为一种服务,它的有形载体是一张保险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拿到的只是“一张纸”,而不象其它的商品一样具有实实在在的物品,在一定意义上来说,保险公司的经营是以信用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一种承诺。因此相对于其它的商品来说保险具有无形性、长期性和透明度低等特点。也正是因为保险经营的特殊性,意味着它是最能体现诚信,同时也时最依赖诚信的行业。但是在我国保险发展的过程中,诚信问题越发引起业内外人士的注意,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一、保险业诚信问题存在的原因
保险诚信问题的出现,最主要的原因来自于人们对于保险的不信任。而人们对于保险不信任首先是从人们接触保险开始的。从保险公司的业务流程来看,主要是保险人的展业、签定保险合同后的保单有效期以及理赔期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中,又以展业和理赔最容易产生不诚信现象。
(一)保险人的展业期
保险人尤其是个人人的展业是人们接触保险产品的第一步。通过展业这一阶段,保险人向客户介绍保险公司的产品和各种保险服务,并尽力去促成保险产品的交易。由于个人人的工作业绩与个人的佣金有着紧密的正相关关系,所以在这个过程中,不诚信现象容易产生。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1.保险人的专业素质不高。
保险合同条款涉及许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术语,一般人很难看明白,而我国的保险人只是经过短短的几个星期的培训之后,就上岗进行展业,他们往往对合同条款不是很熟悉,因此也很难向客户解释清楚,严重的会引起客户的误解,这在保险合同纠纷中也很常见。
2.某些人的道德素质不高。
在展业的过程中,存在着误导客户的行为,有的过分扩大保险产品的功能;有的承诺不能实现的投资回报;有的只讲收益,对风险避而不谈;有的人为了获得更多的佣金,在推销保险产品时没有从消费者的实际需要出发,而是推销一些不适合消费者的产品,并且在推销过程中,隐瞒保险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比如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等,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甚至受益人;
3.有的保险人存在着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填写不属实资料的情形。
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后,需要填写投保书,投保书里的内容需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根据事实来填写,同时这也是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的依据。如果保险公司的核保部门通过审核发现此保户不符合承保的条件,从而不给予承保,那么人的努力将会白费,而人也将拿不到佣金。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人就会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隐瞒一些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非常重要的事实或引导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填写虚假的资料。在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就会产生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间的各种纠纷。
(二)保单有效期
对于寿险产品来说,它的有效期大多超过一年,有的长达数十年。在这么长的时间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生活比如家庭住址等方面往往可能会发生一些变化,而这些方面可能不会引起他们的注意,若保险人联系不到他们,因此会出现因为不能按时交纳保险费使得保单无效等情况。同时由于保险人的淘汰率比较高,一旦经手的人被淘汰,这些保单就会成为孤儿保单,即使有新的人来接手,他们也会因佣金的关系不把精力放在这些保单上,而是去开拓新的保险客户资源。
(三)理赔期
理赔是保险公司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对自身应该承担的保险责任的范围以及如何进行赔偿的过程。理赔是最容易产生双方纠纷的环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从自己的角度出发往往希望保险公司能够多赔偿;保险公司从自身角度出发,希望能够尽量少赔偿,于是就有了赔与不赔,多赔还是少赔的问题。另外保险公司一般都会促使理赔部门尽量减少理赔的支出,这样产生的一个消极影响就是本应该得到赔偿的可能不赔,本该多得到赔偿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能够得到充足的赔偿,从而使得保险不能充分发挥它的保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益的作用。此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索赔过程中对索赔的流程以及需要准备的材料不是很熟悉,因此索赔程序比较麻烦,再加上保险公司的理赔花费时间长,服务质量也不是很高,使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产生索赔难的认识。
二、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对策
(一)加强对保险人的管理
第一,要提高保险人的专业以及业务水平,使人具备扎实的保险基础知识,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保险服务咨询。因此为了提高他们的专业以及业务水平,必须提高人的上岗持证率。只有人的持证率的提高,才能进一步促使他们的专业和业务水平的上升。
第二,要提高保险人的职业道德素质。为了提高保险人的职业道德素质,保险公司在引进人的时候,应严把质量关,应把那些业务能力强、思想素质高的人吸纳进公司来。
第三,明确保险人的社会地位。目前我国的保险销售模式,决定了保险人尤其是个人人的地位。他们与保险公司签定的是委托合同,因此不是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因而不能享有和正式员工一样的福利待遇,这也就造成了很多保险人对工作的不敬业,以致为了获得自身的经济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保险公司对保险人应该进行分流管理。将那些职业道德素质差、业务能力弱的人淘汰;将那些职业道德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保险人吸纳到保险公司里,使之成为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剩下的人使之成为保险公司的员工。
第四,构建保险人信用数据库,进而加强保险人的信用机制建设。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通过进入这个数据库,了解各个人的信用情况,从而选择自己可以值得信赖的保险人。同时要将那些不合格的人实行黑名单制,在数据库中充分的显现出来,真正做到信息的共享和透明。
(二)加强保险公司的理赔制度建设
理赔将意味保险公司现金的支出,这是保险公司都不想看到的,同时也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保险公司首先要正视理赔的意义和重要性。理赔在一方面意味着保险公司现金的流出,尤其是遇到巨灾理赔时,但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应该意识到在理赔的同时,这也是检验公司是否能够履行承诺的重要环节。如果理赔处理的恰当、及时和合理,可以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更加信任,他们不仅会继续和公司合作,而且会给公司带来更多的潜在客户资源,无形之中给公司做了广告宣传。其次,保险公司要提高理赔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把理赔程序简单化、通俗化,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再觉得索赔难。
(三)大力加强保险诚信文化培育并积极倡导诚信理念
保险行业协会等组织应继续大力加强保险诚信教育,普及信用知识,使保险人、保险人等市场行为人充分认识到诚信对它们的重要性。并使诚信文化建设逐渐成为保险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强化保监会的信用监管职能
保监会应充分发挥其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通过监管,加强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使保险行为主体有法可依,能够自觉的去实现诚信行为;同时对守信者要给予奖励,对失信者加大它们的失信成本,以保障保险市场的有序运作。
[参考文献]
[1]孙蓉、王朝明.中国保险业诚信制度的构建———基于经济学与伦理学的视野的分析[J].天府新论,2006,(1):72-75.
[2]刘凤全、张治国.加强保险诚信建设服务构建和谐社会[J].保险研究,2005,(12):26-28.
[3]经涛.论我国保险业的诚信缺失风险与防范[J].陕西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4):68-70.
[4]王新利.香港保险业诚信理赔的经验及启示[J].保险研究,2005,(12):89-90.
论文摘要:信义义务作为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和事后的救济手段,能够弥补契约不完全而产生的人承诺的空白,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的利益。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有限合伙制度,但关于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的规定还不完善。因此。借鉴美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完善我国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的相关规定,是发展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必然选择。
信义义务又称为诚信义务,指当事人之间基于信义关系产生的义务。《布莱克法律词典》将信义关系定义为这样一种关系:一个人在该关系范围内的事项中,有义务为另外一个人的利益服务。其中,服务者处于一种被信任者的地位,他为之服务的一方就是这一法律关系中的授信者。一般来说,信义义务主要包括积极的注意义务和消极的忠实义务两个方面。
一、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关于信义义务的规定
2001年《统一有限合伙法》第408条规定,除非普通合伙人没有得到在特定事项中有限合伙行事的授权,并且与普通合伙人进行交易的人知悉、已经收到通知或被告知普通合伙人没有获得授权,作为有限合伙和其他合伙人的人,普通合伙人应对有限合伙及其他合伙人承担信义义务。普通合伙人承担的信义义务包括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两个方面的内容。第408条(b)款规定合伙人在开展和终结有限合伙的活动中对合伙和其他合伙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是指不得从事重大过失或不计后果的行为、故意渎职、或故意违法。第408条(b)款规定普通合伙人的忠实义务包括:(1)向有限合伙说明,并作为有限合伙的受托人持有,由普通合伙人在开展和终结有限合伙活动中、或自普通合伙人利用有限合伙的财产中,包括利用有限合伙的机会,获得的任何财产、利润或利益:(2)不得在开展或终结有限合伙活动中作为或代表与有限合伙利益有冲突的一方与有限合伙进行交易:并且(3)不得在开展或终结有限合伙活动中与有限合伙竞争。
美国的制定法虽然对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出于效率的考虑,并没有味的将信义义务施加给普通合伙人,而是根据特定情况有所放松。作为判例法国家,法院的判例具有更为重要的阐释性意义,并能突破和发展制定法。
二、注意义务的历史沿革
1914年《统一合伙法》制定之初,并没有对注意义务的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合伙人究竟承担什么样的注意义务,由法官根据普通法中的法规则、以往的类似判例以及具体的案情决定。在实际判例中,如果合伙协议中没有详细规定普通合伙人注意义务的标准,法院多适应法中的一股谨慎规则,当普通合伙人的行为标准没有达到一般谨慎的程度时,就必须为该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个人责任,合伙只承担第二位的替代责任。
1994年修订的《统一合伙法》规定,“合伙人在开展和终结有限合伙的活动中对合伙和其他合伙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是指不得从事重大过失或不计后果的行为、故意渎职、或故意违法”,第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地规定了合伙人的注意义务。2001年《统有限合伙法》也做了相同的规定。从该条规定来看,《统一合伙法》关于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明显低于法院先例所确立的“一般谨慎”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公司法中“商业判断规则”(Busi.nessJudgmentRule)对董事是否违反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的影响。
三、忠实义务的历史沿革
在1914年《统一合伙法》之前,没有关于合伙人信义义务的法律规定。0Lattav.Kilb0um0一案虽然不是有关合伙人信义义务最早的判例,司法判例中也没有使用忠实义务一词,但是它几乎总结了当时已经获得法院承认的合伙人的各种信义义务,在那些仍然按照普通法的信义义务观点进行判决的州,法院依然按照该案中的原则来确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01914年颁布的《统一合伙法》,吸收了Lattav.Kilboum中的部分规则,将合伙人的忠实义务表述为“每位合伙人应向合伙说明,并作为合伙的受托人持有,由合伙人成立、开展或清算有限合伙活动中,或自其利用合伙的财产中,获得的任何利润。”
1992年修订的《统_合伙法》从三个方面限制了合伙人忠实义务的范围。首先,忠实义务只限于说明其利润所得的来源、避免利益冲突和竟业禁止三种;其次,如果合伙人的行为促进了合伙人本身的利益,并不构成忠实义务的违反;第三,改变了从前禁止合伙人所有自利行为的做法。
会计诚信是企业法人、会计师事务所、中介机构、证券分析师和会计人员等的行为准则之一,如同社会个人的道德规范,它的作用不但是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更在于向社会传递企业的信用和声誉。因此如何建立会计诚信机制,如何从立法角度有效抑制虚假会计信息,弘扬会计诚信,需要我们有正确的认识。
《会计法》的立法思路
首先,在《会计法》修订中应明确以程序法为导向的立法思路。因为从法律制度的整体来看,会计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综合反映的信息系统,《会计法》作为会计工作的根本法,会计法规必然包含经济、行政、民商和刑事等多方面的内容,试图将其简单地归属于某一特定属性的法种范畴是不可能的。从程序为导向的立法思路来看,《会计法》不但要规范会计的总体概念和基本程序,而且还必须要起到规范其他会计立法的作用,也就是《会计法》应该成为其他会计立法的“立法法”。
其次,对于程序立法的有关规定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因为从《会计法》本身来看除了具有程序性特点外还必须具有针对性,即除了应关注和有效协调相关法律外,如审计法、公司法、税法和证券法等,还应更多地集中概括专门的会计法律规范,并保证其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施的有效性,如会计核算、控制、披露和处理等会计特有的法律规范,对于类似会计工作的行政、社会监督,会计内控制度和违法检举等,都应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明文规定,真正使《会计法》成为会计工作最集中和最具有权威性的根本法。
增加会计诚信的条款
会计诚信问题目前已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因此,在《会计法》修订时应当将其作为会计工作规范和会计核算及会计信息披露等最基本的准则。将会计诚信直接写入《会计法》,这并不是一种简单的形式上的改变,而是体现了整个社会的一种基本意愿和期望,表现出法律的权威性,也表示出政府、法律制定和执行机构及社会大众对杜绝会计造假的坚定决心。
其实,无论现行的《会计法》还是会计制度,都明确规定:会计核算必须提供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的会计信息,会计准则也将客观性原则作为会计原则之首。但由于其都没有明确和直接地提出“会计诚信”的概念,所以大部分人都将这些规定作为一种技术标准,而没有将其与企业和会计人员的职业诚信和道德标准联系起来,这样就将一个重大的社会行为规范和信用品德问题,简化为是一种技术方法的运用问题,这不但对于强化会计诚信机制,甚至对提升我们全社会的诚信水准都是十分不利的。
要特别注意的是,会计诚信并非只是针对会计人员而言,在《会计法》中应明确指明,会计诚信涉及所有与会计信息相关的人员,除了一般会计人员、财务经理、总会计师外,公司的高管层领导、注册会计师、社会中介机构、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政府行政领导和国家监管部门等等,都会涉及会计诚信问题,不能让公司高管层、行政领导和监管部门等认为会计诚信只是会计人员的事,而与他们无关。通过《会计法》会计诚信责任的明确,不但要建立一种全社会遵循诚信的风尚,更应明确无论是谁,违反了会计诚信就要受到法律的惩戒,包括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
明确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作者:马周坤 单位:西北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
植根于我国传统文化的“诚信”在现代转型中其基础也受到严重动摇,古代家庭教育功能逐渐分离并弱化,优秀的儒家诚信文化继承受阻;违反诚信道德文化的刚性惩戒逐渐弹性化与轻度化以至于失范;传统主流文化伴随着近现代各种思想解放和社会运动以及采用的各种适宜和不适宜方式都使其逐步转变为亚文化甚至某些成为反文化,这样诚信文化社会化与继承被边缘化;再加上转型期间,教育主体在教育上的缺位,新的引导机制、监督机制、制约机制无建构或不健全,则诚信因素失去了发挥其有效性和功能的基础。我国社会的迟发展对诚信的影响我国工业化和市场经济与欧美其他国家相比起步较迟,属于迟发展之列,因此我国社会实际上是一种迟发展社会,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迟发展效应的影响。1、我国的市场经济脱胎于我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过程中,计划经济体制本身也为诚信缺失埋下了潜在条件,特别对于企业、个人来说,“国家、政府以统购统销的方式直接调配资源,政府是企业、个人信用的支撑,企业和个人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承担起信用的责任”。再在后面计划经济逐步过渡到市场经济体制,“政企分开、权责明确,每个企业、每个个体都成为独立的主体,他们不再直接借用政府的信用,而信用的承载者在从政府到企业、个人的置换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空缺,这种空缺会导致不讲信用的出现”。当市场经济地位基本确立且有了一定的良性发展后,我国企业、个人、以及新产生的各种营利和非营利的组织都成为一个独立主体,正如风险社会理论提到的“致使自己成为一个以市场为媒介,对自己的生存、发展进行规划与组织的行动者”。但市场经济有其固有的弊端与缺陷,市场行动主体总是会在“利润最大化,成本最小化”的功利观念冲击下,规避诚信原则,这即使在较健全的市场制度环境下也会发生。2、迟发展中的转型效应对诚信影响较深。所谓转型效应,“主要指由社会体制、社会结构等转换的不同步性而对社会运行产生的影响和制约”。在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刚刚确立,然而适应其发展和保障其发展的社会结构、制度、体制还很不健全3、政府信用建设问题凸出和法律引导惩罚倒逼机制不力。今天的社会改革发展进程中,政府的信用建设与执行效力至关重要,它不仅保证行政效率和质量的提高,关系到的政府公信力、权威和对群众的密切联系以及对市场经济的调控,而且对整个社会起表率作用。然而,我国有些地方政府和人员却严重破坏了政府诚信形象,给社会诚信氛围造成很大负面影响。再就是我国法律还不健全,司法部门执法力度不够,对违法惩罚不严,特别有些执法部门本身存在不忠实执行法律的信用问题。
重视和利用社会化途径,培养社会各组织、群体和个人现代诚信理念通过社会化途径,进行诚信教育。一方面要发挥家庭、学校、工作单位、同辈群体、大众传媒等主体从各方面并以各种方式开展教育与培训,加强和内化现代诚信理念;另一方面要构建现代诚信文化,培育良好诚信氛围,抓住当今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和体制改革的良好机遇,调动各种文化资源,培育良好的诚信文化氛围。(二)加强政府诚信建设,为社会树良好形象并起表率作用加强政府诚信建设,提高政府公信力并为社会诚信建设起强大的示范作用。政府部门是整个社会的领导、管理与公共服务部门,良好的诚信形象将为整个社会诚信建设起潜移默化的影响和带动作用。为此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建设:提高公务员诚信意识;加强政府诚信组织建设,提供组织保障;开展“廉洁、亲民”活动和“树标兵、做榜样”活动;依法行政;政府选举、决策透明化;建立强有力的奖励与惩处机制等方式。积极培育和发展关于诚信建设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的兴起已成为现代社会重要的结构和功能组成部分。培养诚信建设方面的社会组织,有利于为诚信建设承担载体作用;有利于诚信文化和诚信体系建设;有利于承担政府转移和无力承担的诚信发挥的功能;有利于弥补政府、企业以及其它主体诚信失灵的作用;更为重要的是为社会主体提供了“诚信测量与监督”的功能。实行诚信档案建设,跟踪诚信发展状况,促进诚信建设实行诚信档案建设,有利于了解社会各组织以及个人的诚信发展状况,诚信档案应与升学、就业、升职、提拔、企业经营管理、享受福利、评优等联系在一起,使不守诚信之人或组织付出诚信代价,更好的督促社会中各组织以及个人的诚信建设。建立完善的诚信机制体系健全诚信机制体系,为解决诚信危机提供可靠路径。一是建立诚信常态化的教育导向机制,为社会主体提供引领作用;二是建立诚信评估机制,测量社会主体诚信等级,以利于诚信危机警示和提高诚信系数;三是建立诚信激励机制,有利于加强调动社会各主体积极性,促进诚信氛围的培育和诚信理念的内化;四是建立强有力的诚信监督机制;五是建立有效的法律保障机制,加强引导,对违反有关诚信方面法律的组织与个人予以严厉惩处,倒逼诚信建设。总之,构建完善的诚信机制有利于保持良性的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
「关键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社会信用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也是《保险法》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但这一原则的理论阐述和现实的实践活动存在差异。分析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背景
1、最大诚信原则的落实已成为时代难题
随着中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改革力度的加大,社会不和谐问题也日益显现。不和谐的原因是风险的存在,风险存在的原因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导致风险是因为竞争。竞争有良性竞争和恶性竞争,良性竞争本身不是把对手击败,而是比对手领先。但当前保险竞争主体越来越多,却没有一家是又快又好稳健经营的领跑者,几乎全都成为恶性竞争的追随者。恶性竞争就好像一个险恶的漩涡,大家都往里跳,谁都迷失了方向。这是因为产品同质化和费率市场化,导致可供竞争主体选择的空间非常有限。恶性竞争的结果是行业内相互抵毁,违背价值规律高抬手续费、降低费率。
保监会从今年四月开始在广东、湖南试点打击三高:高回扣、高返还、高手续费,以维护市场有序和行业形象。同此,“诚信危机”已成为道德伦理之外的商业景观,“失信”已经是中国社会中很普遍的现象、很危险的事实、很可怕的后果。人们惊呼保险不保险。
2、失信惩戒已成为热门话题
对于诚信危机的出现,尽管已到了一个相当严重的程度,但终究不能被道德伦理所接受、不能被人们良知所接受。从法制建设的角度、从风险机制建设和行政方面的态度也非常重视这个问题,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在今年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为了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地发展,为实现保险业做大做强,保险监管已发生深刻变化,形成了以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和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为三大支柱的监管体系框架[1].其中之一就是市场行为监管,其核心内容就是诚信有为、失信惩戒。
3、诚信建设已成为共同主题
商品经济是契约经济,契约品质问题要求当事人能否按照最大诚信原则在法制建设机框架下自控、在伦理价值下自主、在风险机制下自省,否则导致契约品质问题出现。尤其是保险业,由于契约的附合性和射幸性,更容易诱发这问题的出现。诚信体系建设已成当务之急,诚信建设评价标准已纳入监管的常规检查内容。人们普遍认识到:今天的诚信、明天的市场、后天的品牌。
二、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目的
1、解决保险经营中信息不对称问题
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当事一方对自己的认知远远高于另一方对他的了解。保险经营尤其如此,对于保险人而言,投保人转嫁的风险性质和大小直接决定着其能否承保与如何承保。然而保险标的是广泛且复杂的,作为风险承担者的保险人却远离保险标的,而且有些标的难以实地勘查,而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的风险及有关情况却最为清楚;因此,保险人主要也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属实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于是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对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一般难以理解与掌控,对保险人使用的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难以了解。因此,投保人主要根据保险人为其提供的条款说明来决定是否投保,于是也要求保险人基于最大诚信履行其应尽的此项义务[2].
2、解决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
由于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险人应履行其对保险条款的告知与说明义务。另外保险合同又是典型的射幸合同。由于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标的的风险事故是不确定的,而投保人购买保险仅支付较少的保费,保险标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人所能获得的赔偿或给付标准是保费支出的数十倍甚至数百倍。因此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已远远高于其所收的保费,倘若投保人不诚实、不守信,将引发保险事故陡然增加保险赔款,使保险人无法承担而无法永续经营,最后将严重损害广大投保人或被保人利益[2].
3、基于保险产品特殊性的需要
尤其是寿险产品它是无形产品,是将无生命的产品赋予生命的意义。永续经营永续服务是其特有的职能,诚信便是其生命意义的组成部份。
4、满足客户购买的心理安全需求
保险是客户不需要时购买为需要时使用,寿险购买的还是一份期望、一份尊严、一份生活品质。特别需要保险人用诚信满足客户的心理安全需要,以减少客户的心理成本。
三、最大诚信原则运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最大诚信原则产生初期主要是约束投保人的工具,保险人往往以投保人破坏此原则而拒绝履行赔偿义务。为了平等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现代立法已予修订,即最大诚信原则同时适用投保人和保险人。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增加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3].所以,保险诚信原则运用的主体应当同时是保险活动当事人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同时涉及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目前,虽然《保险法》对当事人双方的诚信行为提出了法律要求,但保险理论的阐述对投保人的诚信要求较为全面,对保险公司和保险关系人的要求则不够,而在现实中保险公司存在的诚信问题较多,它产生的负面影响辐射较广。
一般理论认为,最大诚信原则由三条重要的法理组成,一是告知,二是保证,三是弃权与禁止反言[4][5].最大诚信原则主要针对投保人或被保人而言,为了保持合同的公平原则,后来才产生了对保险人具有约束力的自动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4].这一内容明显与社会现状相违背。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投保行为规范是保险活动的开始。新《保险法》对投保人这一主体在该环节的诚信要求具体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首先,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合同是典型的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就是告知。实践证明,保险人危险负担的有无或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保人能否恪守诚信原则。因此,为避免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就首先要求投保人在合同订立之前,如实、准确、无保留地向保险人告知其投保标的的一切重要情况。其次,投保人必须履行通知的义务。《保险法》第22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另外《保险法》有关投保人应按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规定也体现出法律对投保人的诚信要求。
诚信原则对保险人也有明确规范要求。《保险法》第106条、第131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工作人员、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应自觉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归纳起来,《保险法》对保险人的诚信要求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对客户如实告知义务,二是对保险合同内容如实说明、解释的义务。
1、诚信原则的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对保险人这一主体而言。一是造假问题屡禁不止。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假保单、假收据现象在保险经营过程中屡见不鲜。保监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将打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2002年甚至开展专项打假活动。尽管如此,造假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解决。二是惜赔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保险公司理赔手续繁琐,服务不到位,个别案件拒赔不合理,客观上表现出惜赔现象,在客户中造成不良影响,在社会中形成投保易、索赔难、收款快、赔款慢的恶劣印象。三是误导问题并未根治。由于营销机制的不完善,营销员误导问题只能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减轻,实质上并未得到解决。尤其在一些中小城市,在一些风险意识、保险意识、投资意识较差的客户中,误导、欺瞒现象并不罕见。
(2)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这一主体而言。道德风险防范困难。近年来,我国保险知识的普及程度有所提高,但有的人在了解保险后竟打起了骗保骗赔的主意,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现象屡见不鲜,骗赔手段更是五花八门。
2、不诚信行为的原因分析
(1)社会信用基础薄弱影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在刚刚起步阶段,信息数据采集困难,数据开放没有明确规定,信息资料数据库建立滞后,信用法规缺乏,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惩治。薄弱的社会信用基础势必影响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2)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滞后阻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尽管我国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进展,但与现实的保险经营活动相比仍显滞后及不完善,高速发展的保险业带来许许多多新现象、新问题,有些问题是直指诚信的,比如回佣,为了争夺客户资源造成遵纪守法遭受了损失,违规失信却增加了收益的局面。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势必助长失信毁约的歪风蔓延。
(3)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缺失制约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制度缺失一方面表现为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必要信息采集制度缺失。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削弱了诚信的制约机制。人性弱点是天然存在的,商务领域仅仅靠道德良心是不够的。如果没有刚性的信用管理机制,管理者就不得不为人的素质及品质伤脑筋,如营销员挪用保费问题,如果没有制度能保证营销员不接触现金,那么这个问题将永远存在;信息不对称则客观上为失信行为提供了条件,对于保险人来说,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资料都是新的,其真实准确与否无从评估。对于投保人来说,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投保人无法掌握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无法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只能道听途说地片面了解保险。
(4)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陈旧落后不利于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目前国内一些保险公司的经营思想仍停留在盲目扩大保费规模上,上级公司对下级的考核体系突出强调保费收入、完成保费收入指标。为达目的,在竞争中任意抬高手续费、降低费率,弱化对营销员的诚信教育等,无暇顾及公司的社会形象、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
(5)保险营销机制不完善困扰着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保险营销员的数量占从业人员总数的绝大多数,这支销售大军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尤其是寿险业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然而,现行的营销机制随着市场的扩大,其弊端也日益暴露,主要表现为缺乏对营销员的保障制度,缺乏长效激励制度,对营销员的考核以业绩为主,佣金提取不合理等等。这些问题诱发营销员产生背信弃义、误导欺瞒客户行为[6].
四、贯彻最大诚信原则需要进一步完善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保险业的顺利发展,需要加强保险活动当事人的诚信教育与体系建设。现实中,人们感到社会缺少诚信,并不是诚信内容和法律规定不存在,而是缺少对诚信行为的激励和保护。尽管国家在加强法制保障、加大诚信宣传、加大失信惩戒、考核保险诚信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并没有对诚信行为起到有效的保护和推动作用。为此,必须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1、把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契机,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基础
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经济的发展,更离不开社会的进步。建设保险业诚信体系,必须结合现代化社会信用意识,改善社会信用环境。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展开。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国家六部委曾于2003年9月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的工作意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又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此,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恰逢其时,应把握契机,一方面不断完善自身的诚信体系建设,一方面为全社会的信用建设做出贡献。
2、加强保险诚信法制建设,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建设在诚信方面已经加强,对失信惩戒的力度也在加大,已经出台《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行业自律对保险公司的约束力度也在加大。但在如何站在维护行业的整体诚信形象方面、政府机关职能部门如何配合保险监管部门加大惩戒方面的具体措施尚未出台,应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并加大惩戒尺度。
3、建立保险诚信管理制度,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创造条件
一是要建立刚性的诚信管理制度。对经营管理过程的各个环节都要有制约制衡机制,用制度保证诚信得以实现。二是要建立信息采集及披露制度。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个人诚信数据的管理制度,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道德风险无法规避。对保险人的信息披露已取得初步成效,尤其是营销员持证上岗规定的出台,建立保险营销员专用网络,强化了营销员的诚信行为,但各保险公司之间还应建立与社会公众沟通交流平台,如公众网站,现场常设咨询台等[7].
4、结合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大诚信宣传教育
保险行业应按照中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诚信友爱”的要求,联系客户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对员工进行诚信有为教育。
5、改革保险公司营销体制,为保险业诚信体系的建设注入活力
目前,各保险竞争主体的营销体制普遍采用保险人制。保险营销员处于“城市边缘人”的尴尬地位,无法在社会中树立诚信形象。同时由于首期高佣回报的利益冲击,使一些营销员没有将诚信植根于保险职业的生命之中,见利忘义。如果采取职员制营销,改变营销员身份,将会大大提高诚信水平。
6、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考评工作
目前保监部门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针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行为考评体系,也没有建立一套科学的与之相对应的考评指标,更没有形成一套常规的考评考核工作程序。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一系列严格的考评体系与科学的考评指标。在这方面,广西保险行业协会进行了两年的诚信考评工作,考评体系按3大类36项量化成100分制的考评指标,以80分以上作为合格标准,对达不到合格要求的保险公司将上报中国保监会和相应的总公司,已经取得了非常可喜的成效。
「参考文献
[1]吴定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建设创新性行业,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地发展[Z]2006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文件,中国保监会办公厅,20065
[2]吴定富保险基础知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84-85
[3]穆圣庭,徐亮关于保险合同主体中的最大诚信原则问题[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287-290
[4]朱应芬,王瑞兰,王时芬等保险学教程[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4:55115
[5]许谨良保险学原理[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106
[论文摘要]当今整个世界经济已经进入“信用经济时代”,建设一个完善的诚信体系是全社会的共同目标。然而与这个目标背道而驰的是现在的社会诚信度普遍偏低,这一被大家普遍认同的商业社会的基本原则却得不到普遍的遵守,诚信缺失的原因是什么呢?诚信又如何构建呢?本文试图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探讨。
据《京华时报》报道:近年来,合同交易只占经济交易量的30%,合同履行率只有50%左右。中国每年因不诚信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近5855亿元。由于市场交易主体的不诚信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妨碍我国经济国际化的竞争,影响宏观调控的政策效应。诚信缺失不仅仅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害,还将对整个社会体系造成深远影响。加强诚信建设已经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一、诚信的经济学含义
诚信即诚实守信,是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基础性道德规范。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诚信已被人们公认为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原则之一,更多地应用于职业道德的规范和行业内外竞争的秩序化。诚信不仅属于道德和法律的范畴,也属于经济范畴。现代意义的诚信是在中国传统信义原则的基础上并借鉴西方管理制度的一些经验形成的全新的理念,其出发点和目的是保证社会活动的顺畅进行,各方在诚信原则的协调下都能获得自己的利益,从而达到一种“双赢”或“多赢”的态势。世界经济学制度主义的创始人凡勃伦认为,诚信作为一种“人类制度”在市场经济的现实条件下,它遵循投资、收益、支出、回报等经济学的规律,可以用货币曲线来描绘。“诚信”的观念原本就是在人们追求利益的活动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通常情况下,诚信是要付出“成本”才能得到的,有了初级的诚信后还要付出维护诚信的成本和扩大诚信的投资,才能获得回报和源源不断的收益。诚信的投资与收益关系为正比关系,投资越大收益越高。但是这种比例关系还要考虑客观条件的因素,比如社会信用环境等。
二、诚信缺失的经济学分析
在这里,笔者用经济学关于“经济人”的人性假设理论来分析诚信缺失的原因。
“经济人”假设包含的基本含义:第一,“效用最大化”;第二,“有限理性”;第三,“机会主义行为”。作为市场主体的个人或者企业,首先是一个“经济人”,他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私利,争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因而经济人要追求金钱或物质利益,而诚信是获得这些的手段之一。对诚信缺失原因的分析不妨建立在个人对成本收益比较的基础上。
如果市场主体是诚实和守信用的,就会给他带来好处,使他很容易地找到交易伙伴,低成本地进行交易,最终获取利润。此时,人是一个经济人,诚信是利益之源。另一方面,维持诚信也是有代价的。在交易中,必须要守诺,即便是自己遇到重重困难,会受到很大的损失,也必须要守信,以维持信誉。
市场主体是否坚守诚信取决于守信的机会成本与不守信的机会成本的比较。如果维护信用要付出极高的成本,诚信的动机会降低。如果不诚信会给市场主体带来巨大的损害,诚信的动机就加强。事实上,不守信用的机会成本是非常高的。都不遵守约定,则互惠的交易不能实现。其实每个人本质上都还是认同诚信的,而且诚信也能增进所有人的福利。那么为什么诚信又会缺失呢?诚信是在相互交往中实现的,问题也就出现在交易对象之间的博弈中。我们可以从这种博弈当中来分析市场交易主体的机会成本。交易实际上是一个囚犯困境式的结局:如果大家都信守承诺、诚实交易,对双方来说会形成双赢;如果一方守诺而另一方背信,背信一方就能得到比双方都守信还要高得多的收益,而守信者一定损失惨重。结果,当对方遵守承诺时,守信固然有益,而背信则更是暴利;而当对方不守约定时,守信就损失惨重,背信则可避免损失。这样一来,无论对方守信与否,背信都是最佳选择,因此双方都会选择背信。由于不守诚信,交易就无法开展,因此结果一定劣于都守信时的状况,此即囚犯困境,因此双方的机会成本都是相当大的。
在市场主体的交易中,不同情况决定了其机会成本的大小,也决定了其是否诚信。情况一,如果双方之间的交易是一次性的,结果诚信缺失的概率就非常大。不过,如果反复交往,结果会有所变化。因为一次易中不诚信的机会成本要小得多,而获利更多,而在反复的交易中,如果一方失信,则会导致对方的不信任,因此对方就会加强防范风险的措施,甚至会取消交易,机会成本就会大得多,自己获利的概率就要小得多甚至会付出极大的代价。因此无限连续交易博弈,每次交易的均衡都表现为双方都遵守规则、坚守诚信,因而是最优结局。情况二,和不同的人交易,每个人都只交易有限次数,但与不同人的一系列交易在时间上错开,而且其交易对象相互之间拥有共同的信息,这也等同于与同一个人连续交易,其结果是双方也会选择守信。情况三,和不同的人交易有限次数,但其交易对象也在时间上错开,但并不共享信息,或信息共享的范围是区域性的。由于信息传递的阻塞导致信息不对称,因此结果跟第一种情况是一致的,欺骗的动机会强化,而诚实的心理会减弱。
正如亚当·期密所说:“一个人如果常常和别人有生意上的来往,他就不盼望从一次交易契约来图非分的利得而宁可在各次交易中诚实守约。一个懂得自己真正利益所在的商人,宁愿牺牲一点应得的权利,而不愿启人疑窦。”
三、诚信构建的理性思考
1.建立以强制性建设为主的诚信制度
上述市场主体在交易博弈当中诚信缺失的分析是建立在没有外界约束的情况下,而外界的约束最好的方式便是制度。有效率的制度不仅会减少直接监督、法律制裁等方面的成本,而且可以通过对个人利益的尊重,消除损害他人利益的不良动机。制度的设计应该在承认个人利已动机的前提下,设计一套约束规则,使经济主体在谋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动机驱使下,能服从制度制定者的意图。
制度的形成有诱致性方式也有强制性方式。诚信的诱致性的制度变革,内涵着市场主体在博弈中自己教育自己,制度安排所需时间相对太长,故此,我们必须充分重视诚信的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即政府在构造有关诚信的制度安排中处于主导地位,具有强制性的推动作用。对我国构造诚信的制度安排的总体判断是强制性制度安排和诱致性制度变革的统一。但是,因为诚信的诱致性建设所需时间太长,所以,从总体上讲,应当是强制性推动为主的。
2.诚信制度的核心是加大不诚信的机会成本
由于市场主体的“经济人”属性,在博弈当中是出于自利的目的进行成本收益比较而决定是否守信的。而在现实当中,之所以有相当大一部分人会选择不诚信,是因为不诚信的低成本和维持诚信的高成本。我们在制度设置中就必须针对“经济人”的自利目的,加大对不诚信的打击力度,增大其不诚信的成本。只要在制度中适当设计规则,使对不诚信行为的惩罚是可信的,并且惩罚的力度足以抵消不诚信行为带来的额外收益,人们就不会有激励去背离规则的约束。在社会上出现那么多不诚信现象主要原因就是现阶段我国诚信制度不健全,不诚信获益,而诚信相比会“吃亏”,在巨大的利益诱惑这之下,作为“经济人”必然会选择不诚信。因此,在诚信制度建设中,核心是加大不诚信的机会成本,让“经济人”为其不诚信付出应有的代价。
3.诚信制度的主要内容是诚信体系的建设
我们在分析诚信缺失的原因时得知,不诚信情况的出现主要是因为信息不共享而导致的信息不对称。那么针对这种情况就应通过诚信体系的建设构建良好的信息共享机制。在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银行对个人信誉的记录就是一个信息共享机制,警察局对个人违法犯罪等污点的记录也是一个信息共享机制。这些机制足以保证一个人的交易信用为其他人获知,从而使得他的交易具有无限连续的性质。诚信体系在我国虽然已经受到重视并着手开始建设,但是以诱致性为主,没有形成全国性的具有制度约束力的统一的诚信体系。这正是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既没有一个全国性的银行信用记录体系,也缺乏其他传递和共享个人信用的机制。因此,应该建立全国性的个人信用体系,让个人的诚信记录成为共享的信息。信息的共享可以将交易或交往变成无限连续的博弈,从而增加不守信用的机会成本。
总之,市场主体的“经济人”属性在交易博弈中追求功利最大化是诚信缺失的经济根源。而要扼制“经济人”的不诚信就要强制性建设有效的制度进行外在约束。在制度设计中一是要加大不诚信的机会成本,同时要建立全国性的旨在信息共享的诚信体系。
参考文献:
[1]程国慧:《失信损失触目惊心》[N].《京华时报》,2002年3月13日
论文摘要:物流业在我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促进了经济发展的货畅其流,但在现实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其中物流市场的诚信度低或诚信体系很不健全是一大问题。本文首先对我国物流市场的现状及成因进行了分析,最后对完善我国物流市场诚信体系提出了一些建议。
近年来,我国一直在加快物流业的发展,但在取得成果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不利因素正制约着发展的速度,物流市场的诚信问题就是主要因素之一。目前,我国物流企业信用缺失问题已十分严重,物流企业信用问题的有效解决,物流业信用治理模式和体系的构建,成为推动我国现代物流发展的重要动力。
一、目前我国物流市场诚信状况
1.物流市场陷入“柠檬市场”怪圈
部分物流企业的失信行为影响了整个物流行业的诚信度,使顾客对市场上所有物流供应商的服务和信用存在怀疑,导致出价很低,而诚信企业的优质服务是无法按低价提供的,最终结果是劣质企业获得交易机会,占领市场,诚信企业难以立足,致使物流市场沦为“柠檬市场”。
2.在代收货款业务中,运输单位携客户货款潜逃
代收货款业务的出现和不规范运作,给物流运输企业携货款潜逃提供了机会。从正规运作的角度讲,货运企业收到货款应及时向商户兑付,但实际操作中代收货款的兑付期一般为3天到一周,有的甚至更长时间,从而使货运企业容易产生违规挪用货款行为,当长期积累无法偿还或形成挤兑风潮时,货运企业就容易产生携款潜逃的行为。
3.过度承诺,实际服务质量达不到,违约后拒不承担责任
某些第三方物流提供商为了拓展市场、竞争对手,不惜承诺以低价格提供超出自身能力范围的高质量服务。货主根本不可能以拒付运费为条件约束物流提供商,迫使其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高质量服务,因为双方都清楚,货物本身的价值远远高于运费。至于依法追偿,整个诉讼和追偿过程花费的时间、人力、金钱等各种成本相当高昂,甚至高于物流提供商违约给货主造成的损失,因此对于货主而言,诉讼追偿往往是得不偿失的,也就是说,付诸法律也不可能对第三方物流供应商形成有效的震慑和约束。
4.违规泄漏客户商业信息,对客户企业的经营造成严重损害
在合作过程中,第三方物流供应商能够清楚掌握顾客企业内部的运营信息乃至商业机密。尽管根据合同和商业惯例,物流供应商有义务替顾客保守机密,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有一些物流企业因其内部管理松散、草率或是受某些更大利益的诱惑,将其掌握的顾客信息泄漏或出卖给其他利益主体,最终导致物流交易双方信用关系破裂。第三方物流供应商的这种失信行为无论是无意的还是故意的,其结果都是给顾客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和危害,有时甚至是致命性的。
二、我国物流市场诚信问题的原因分析
1.物流企业信用观念不强,企业内部合同管理不到位
一些物流企业没有较强的信用观念,短视经营,或者抗风险能力不足,服务质量无保障,更无法建立诚信经营的理念。企业内部合同管理很不到位,这也是导致物流供应商违约失信的重要原因之一。很多物流企业对合同管理不够重视。如在合同签订阶段,为拓展市场或高估自身服务能力,导致过度承诺;或是对物流作业过程管理不足、失控等,最终使得实际服务不能满足合同要求,形成失信。
2.我国物流信用方面法规尚不健全
我国信用立法滞后,司法、执法效率不高,物流业信用缺乏法律保障。至今没有一部专门的商业信用法或社会信用法,针对物流行业信用的部门规章更未引起特别关注,关系社会信用及特定行业信用问题的法条只零散地出现在《合同法》、《担保法》及《贷款通则》等相关法规中。信用立法滞后的同时,司法、执法过程也存在问题,突出表现为诉讼成本过高、执法不严、办事效率低下等。
3.我国政府部门监管不力,市场监管难以到位
对市场监管的监管制度,基本上也只是依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家,对于失信往往当作“经济纠纷”或者是“合同纠纷”处理,缺少强力措施。尤其对其中的经济犯罪难以做到事前监控,事后依法罚处。正是由于政府的监管不力,再加上信用立法工作滞后,才使行业失信惩戒机制不能有效运转,失信行为得不到严厉的处罚,失信成本低,物流企业的失信行为才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4.物流行业协会组织发展还不够成熟
在行业协会方面,目前我国物流行业协会组织的发展还不够成熟,尽管现已形成数个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协会,但各协会都还未在物流服务各领域树立绝对的权威地位,也尚未将所有物流企业纳入其会员范围,未得到所有物流企业的认可,因此,其行业自律作用还不能够得到广泛、充分的发挥,致使基于信用管制的行业自律主体基本处于缺位状态。
三、我国物流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策略
1.物流企业自律
诚信就是对承诺的兑现。现在,对物流服务的质量作出承诺已经成为国际物流标杆企业的信用标识。在诚信指导服务的同时,服务又体现诚信。有时无形的诚信甚至比有形的资本还重要。因此,物流企业应严格做到诚实守信,把加强企业自身的诚信建设放在首位。企业加强诚信文化的建设,按照行业服务规范的要求制定服务标准,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条款,依法经营,自觉遵照市场经济的运作法则,恪守商业信誉和公认的道德规范,不发生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2.完善我国物流信用方面的法规建设
吸收和借鉴他国经验基础上,我国应尽快完善法规建设,严格物流市场的准入和行业标准。对申请经营者的资金、办公场所、运输车辆、装卸工具、货场面积、仓储仓库都应该有一个规范的量化指标。规范物流行业发展中的无序现象,创造一种公平竞争的环境和创建一种鼓励低成本、高质量服务、高效率经营的机制。同时,国内各相关专业部门还应集中在一起,派出代表进行联席办公,然后委托某部门进行管理,这几个部门联合参与制定和出台相关政策。政府要对真正的物流企业进行重点扶持。使其做大、做专和做强。
3.建立社会公共信息平台,提高物流运作流程的透明度
我国应建立和完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通过整合电子商务、电子物流、电子政务资源来打破物流条块分割,加强企业间、各级政府部门间及企业和政府间的信息沟通,实现信息透明,并据此建立物流企业的诚信评价机制和商业信用监督制度,建立物流企业和物流人员的信用评价与监管机构,使物流外包企业、物流企业、其他相关行业和政府主管部门等在最大范围内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管理与监督,提高物流运作流程的透明度。通过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定期评估报告,确保公共信息平台这一整体的长展与物流业的动态发展步调一致。
4.加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力度
政府对物流企业行为的规制,对维护物流市场秩序,推动物流产业的发展无疑将会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应组织制定、实施我国物流企业信用管理的相关处罚条例,强化并提高对代收货款的接货人和货运公司的资质认证,支持和促进物流行业协会的发展,监督行业协会信用自律的公正性,真正发挥监管职能。
5.加强银企合作,实现电子结算
可以通过加强银企合作,超出一定数额的要在验货后由银行代收的办法,避免在短时间内代收货款在货运公司大量积累。合理的代收货款返还时间是流程管理的重要环节。为防止接货人环节出现问题,从法律环节上要求各网点接货人务必每天两次从银行向货运公司总部全额汇出当天所接收的代收货款。还可以利用银行先进的现金流管理方式和安全可靠的区域间现金流流通体系,还可使物流公司不直接接触资金,通过POS机刷卡,网上银行代收货款等方式,避免现金交易,实现电子结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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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大学生诚信诚信教育研究
引言
“诚”与“信”在古义中是相通的,但“诚”与“信”在理解的向度上又具有不同的特点。“诚”指“内诚于心”,“信”是“外信于人”。
一、大学生诚信教育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大学生诚信教育取得了一系列积极成就。诚信教育得到不断加强,渠道得到进一步扩展,新载体、新途径不断得到拓展。在这些措施的有力推动下,大学生整体素质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状况的主流呈现积极、健康、向上的良好发展态势。但是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电脑网络的普及,新时期大学生在诚信方面还面临着不少的薄弱环节。以兰州某高校为例,通过调查,学生在诚信方面主要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1学习方面的诚信缺失学习方面的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逃课、作业抄袭、考试作弊、论文剽窃、粗制滥造等方面。“没有逃过课的大学生活是不完整的”,这是在大学校园里流行的一句话。据调查,高校专业课逃课率在20%左右,基础课的逃课率在25%以上,至于哲学外语等公共课则高达40%。此外,作业抄袭、论文抄袭的现象也比较普遍,在论文写作中,大量引用摘抄资料中语段的同学占39%,拼凑现有论文的占13.7%,还有部分找人的现象。
1.2经济方面的诚信缺失这几年国家对高校大学生的资助力度进一步加大,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各类奖助学金等种类繁多,数额巨大。很多同学为了获得资助,谎报家庭收入,弄虚作假,编造家庭贫困原因等。调查中,当问及如果要申请减免学费,对自己的家境会如实汇报的占68.7%,虚报夸张的占3.4%,基本照实说,稍微有所改动的占32.1%;如果自己申请了国家助学贷款,选择有钱就还,没有就不还的占6%,能拖就拖的占2.8%。
1.3交往方面的诚信缺失在高校校园里经常会出现道德失范,交往失信的现象。据调查,身边同学在交往中常常会说谎的占22.1%,偶尔会说谎的占69.8%。部分同学时间观念淡薄,迟到、早退的现象比较普遍。部分学生缺乏正确的恋爱观,朝秦暮楚,脚踩几只船,对待恋爱态度不够真诚。在恋爱动机中,自我确认、自我证明、性满足、情感亲密的动机比结婚的动机占有更大比例。
1.4就业方面的诚信缺失为了获得一份自己满意的工作,很多学生挖空心思编造简历,修改成绩,伪造证书,编造自己社会实践经历,学生干部经历等。调查中,在如何对待求职简历时,有61%的同学选择会稍微美化一点,尽可能给用人单位留个好印象;有9.6%的同学选择用人单位需要什么样就写成什么样,能进去最重要,其它以后再说。
1.5网络行为的诚信缺失从调查情况看,网络已走入学生的日常生活,包括学习、看新闻、聊天、交友等。在网络这个虚拟的空间里,遵守网络道德,讲求诚实守信,就显得更为重要。但是事情并没有想象的那么乐观。盗看别人的电子信件、虚假消息、浏览黄色网站、制造病毒等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网络秩序。
二、加强大学生诚信教育的思考
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要“切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转化为人民的自觉追求。”大学生诚信教育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新时期加强和改进大学生诚信教育应该注意以下几个原则:
2.1管理与服务相统一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就要在日常教育中把为学生服务的理念融入到学校管理之中。诚信教育管理是根据一定的诚信德育目标,通过决策、计划、组织、引导和控制,有效地利用各种诚信德育要素,以达到管理育人的目的。但是不能仅仅依靠单一的管理,要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学生的理念,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作用,为学生服务。诚信教育的主要内容要求我们必须把管理和服务结合起来,把着力点放到解决学生实际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上来,讲道理、办实事,做到以理服人和以情感人。
2.2共性与个性相统一大学生诚信教育的对象是全体学生,必须考虑全体学生的整体特征和发展规律来安排诚信教育的内容。同时,要根据学生的个体差异和思想状况的不同,因材施教,在《论语?先进》中就有这样的记载:子曰:“德行:颜渊,闵子骞,冉伯牛,仲弓。言语:宰我,子贡。政事:冉有、季路。文学:子游,子夏。”这里从德行、言语、政事、文学四个方面,说了十个弟子的特长。这种教育思想在今天的诚信教育中任然有着启发借鉴意义。诚信教育要适应青年学生的思想层次,制定多样性的教育目标,将共性与个性结合起来,提高诚信教育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2.3监督与引导相统一高等学校应该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通过成立诚信监督机构,学生评议,投诉举报等途径,广泛动员全体学生力量,推进校园诚信建设。同时,加强正面引导,要通过校园广播、网络等渠道加强主导性信息的,选树先进典型,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宣传占领高校文化宣传阵地,引领青年学生的思想潮流。
2.4他律与自律相统一“他律”强调个体的品德由他人通过种种方式方法来进行培育,“自律”强调个体的品德要由个体本人通过自我心性修养来培育。诚信教育应该让学生明白:诚信、诚信教育不是约束人、限制人的异己力量,而是一种与个人自身不断发展、完善相一致的力量。大学生诚信教育要着眼于学生在教育中的主体地位,不断探索诚信道德教育的有效途径,坚持他律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把诚信教育做到大学生的心里去,形成大学生诚信需求的理性自觉。
2.5灌输与渗透相统一列宁指出:“阶级政治意识只能从外面灌输给工人。”在诚信教育过程中必须坚持灌输原则。新时期开展诚信教育,要创新灌输方法,拓展灌输空间,讲求灌输效果。在灌输中必须研究教育对象的实际、教育环境、教育的时效性等一系列问题。列宁还主张德育的渗透性,“德育要渗透于全部教育、教学活动中。”诚信教育要为广大学生所接受并自觉地身体力行,必须通过日常的学习生活进行全面的渗透。通过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使学生在优雅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中接受教育,受到熏陶和感染。:
2.6理论与实践相统一马克斯曾在资本论理谈到,教育与生产劳动的结合是“造就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方法。加强诚信实践活动,引导学生在理论学习过程中深入社会、了解社会,服务社会,不断提升自己的诚信素质。可以通过举办校园文化活动,开展诚信主题演讲,参加暑期社会实践,开展调查研究等方式,让学生亲身考察和积极投入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从而使他们开阔视野,了解国情,增强对诚信理论的深刻理解和对诚信观的积极认同。
诚信道德作为大学生健康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素质人才必须具备的道德品质。加强大学生诚信教育,对于促进整个社会诚信建设,提高全民族诚信水平,将会产生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新时期诚信教育需要学生、学校、家庭、社会之间相互配合,形成合力,需要文化、制度、法律等多方面的密切配合,高校应该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从教育、督导、评价、奖惩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大学生诚信教育,完善诚信教育的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着眼于大学生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积极调整发展战略和育人目标,努力培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参考文献:
[1]徐雅芬.诚信的内涵和机制的建立[C].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3年第8期.
[2]汪凤炎.中国传统德育心理学思想及其现代意义[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7年10月第一版.
第一,职业道德建设是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职业道德建设的为重点,把诚信作为道德规范的核心,使社会从业人员把诚信内化为深层的道德需求,形成良性的职业道德基础,为构建社会诚信体系提供坚实的保障。职业道德伴随着社会分工和专业性的劳动分功而逐渐产生,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涵盖了从业人员的进行各种职业活动的人际联系。而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就是在各种社会关系处理中实现诚信这一核心目标,所以职业道德建设在营造积极向上的社会道德体系的同时,也为实现社会诚信奠定广泛的社会基础,是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助推器。第二,构建社会诚信体系为职业道德建设提供重要外部保障。职业道德建设不但需要从业人员内在的道德自省,还需要外部社会环境的道德监督和评判。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强调形成社会整体的诚信氛围,对于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诚信道德养成起到的至关重要的作用。从业人员在社会诚信体系中用统一的道德评判标准,实现自身客观公正的道德评判,并以诚信这一指标对自身行为进行校对,实现职业道德建设的自觉性,通过社会诚信体系这一外部环境对职业道德建设产生巨大影响。
2当前职业道德与社会诚信的现状分析
当前,我国社会处于“黄金发展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的相叠加的特殊时期,各种社会问题不断涌现。正如《公民道德建设纲要》中指出社会的一些领域和一些地方道德失范,是非、善恶、美丑界限混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滋长,见利忘义、损公肥私行为时有发生,不讲信用、欺骗欺诈成为社会公害,,腐化堕落现象严重存在。从职业道德的角度看,国家公务人员职业道德的缺失导致腐败滋生,不仅阻碍了整个社会的道德发展,而且影响了国家发展的稳定。公共服务事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的缺失加剧了社会矛盾的激化,“医患纠纷”不断升级,“教育失德”不断出现,成为的新燃点,加剧了社会道德滑坡的速度。而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工程质量等诸多问题则一次次拷问“社会的良心”都去哪了。从社会诚信体系的内容看,个人诚信缺失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假文凭、假证、假发票等等;企业失信则更是比比皆是,恶意违约、制作假账融资、百年老店使用过期原料等等;政府失信表现为“朝令夕改”、“暗箱操作”、“欺上瞒下”等等,这些行为不仅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了经济运行发展,更动摇了国家稳定的根基,甚至损害了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究其原因,有历史遗留的问题,有法制体系不健全的原因,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壮大,物质文明急速增长,而精神文明的发展远远落后于物质文明的发展,社会道德体系建设并没有实现与时俱进。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但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有着巨大的反作用,在社会经历巨大经济变革的同时,原有的道德规范被打破,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使得新的道德规范无法在短期内完全达成社会共识,造成了社会道德迷失的真空期,多举并发不如逐一击破,因而以职业道德建设为突破口构建社会诚信体系成为不二之选。
3以职业道德建设为突破口构建社会诚信体系
职业道德建设的继承性为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奠定了历史的基石,而职业道德建设的多样性为构建社会诚信体系铺垫了最广泛的人际基础,同时其特有的实践性也为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快速实现与时俱进提供了可能性。职业道德建设包含多方面内容,必须抓住要点,以点带面,推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3.1追本溯源———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就是通过培养社会成员的职业道德意识,通过意识影响行动,把内化的职业道德素养外化为良好的职业道德行为。通过教育这一途径,树立社会成员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并在具体社会实践中不断强化这种正确的理念,把思想转变成习惯,实现遵守职业道德的自觉性,实现内在自省,外在自律的常态化。而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必须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要不断提高教师的胜任力,只有一支具有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才能充分发挥职业道德教育的正效应。
3.2画龙点睛———营造社会舆论正确导向
职业道德建设需要良好的社会舆论导向,正如英国思想家赫青黎所说“,在许多情况下,人们之所以这样做而不那样做,并非出自对法律的畏惧,而是出自对同伴舆论的畏惧”。社会舆论能为职业道德建设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正确的社会舆论可以起到道德监督员的作用,而错误的社会舆论则使得职业道德在社会实践中出现校正的偏差。在全球化的今天在互联网时代,人际关系的紧密程度超过以往的任何一个时期,而职业道德的建设除了依靠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外,必须接受社会舆论的价值评判,因而打造客观、公正的社会舆论环境是职业道德建设的必然选择。
3.3防患未然———加快完善法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