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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改革论文

时间:2023-03-16 15:4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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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改革论文

第1篇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 风险 问题

背景:1994年,我国选择采用生产型增值税,一方面是出于财政收入的需要,另一方面是为了抑制通货膨胀。生产型增值税对购入的固定资产及其折旧不予扣除,需要从应税收入中扣除的只有企业外购的原材料和劳务,其征税对象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产型增值税已很难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且其在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等方面遭到质疑,所以我国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对增值税全面实行转型改革,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将购置物质资料的价值和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在购置当期全部一次扣除。

一、增值税转型带来的问题

虽然增值税转型降低了大部分企业及行业的税负,增强了企业的发展后劲,但也给部门行业及企业带来了风险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认定的风险问题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中各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实行环环抵扣的原则,避免了重复征税,世界各国一般采用间接计税法,即先计算出全部应纳税额,再扣除外购项目的已纳税额,最后得出应纳税额的扣税法。目前,我国税法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对增值税纳税人按不同标准进行分类管理,将其主要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并实行不同的征收和管理方式。

1.企业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程序中的风险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2009年的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给出原则性规定。很多新办企业因为先期筹建过程需大量购进固定资产,由于未及时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造成新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甚至一些地方税务机关为了完成税收任务,对新办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人为地设置障碍,造成一些企业不能及时成为一般纳税人,无法享受增值税转型带来的利益。

2.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标准降低给企业带来的风险问题

增值税转型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标准有了大幅度的降低,扩大了一般纳税人的征管范围。

在《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数据的一般纳税人;(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

以上可以看出,虽然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降低为3%,但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的企业非常少。实践中,企业要注意各商贸型分支机构销售额的变化,若出现销售收入急增的情况,一方面是增加销售网点降低同一分机构的销售额不超过80万元,另一方面要积极争取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否则,将面临17%的税负。

(二)对专业融资租赁业务带来的风险问题

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批准可以进行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从 2003 年起按规定应该缴纳5%的营业税,其计税依据是以其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包括残值 )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这项规定意味着专业的融资租赁公司只能开具营业税发票而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转型后,由于购进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对于生产大型设备的制造企业是非常有利的,这类企业可以通过分期收款方式来销售商品,只要严格按分期收款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增值税发票即可达到较好的效果。反之,由于专业融资租赁公司只能开具征收营业税的租赁业发票,对其业务发展空间将产生直接影响。

(三)无形资产抵扣的规定不合理,削弱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并未明确规定无形资产不能抵扣。据调研,在操作层面,只有取得合法发票的软件类产品可以抵扣,其他并不可以完全抵扣。在这种情况下,显然,外购无形资产所对应的抵扣税额明显高于自制无形资产所对应的抵扣税额,从而不利于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外购无形资产以购买价计入成本,自制无形资产以自制费用计入成本,由此看来,企业在微观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必然选择外购无形资产,以此来降低税负。长此以往,势必削弱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阻碍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有违增值税转型的初衷。

二、增值税转型后应关注的问题

(一)购进固定资产要注意索取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转型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所以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时应注意索取发票。在实践操作中,原先只需索取普通发票的管理用设备,只要是不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都可以抵扣,因此,要注意索取增值税发票,虽然此类设备的进项税额较少,但也可有效地降低企业的税负。

(二)外购混用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在《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 ,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 ,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可见,外购的固定资产如果是混用的,其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这是企业固定资产优于存货的一个明显之处。

因此,对于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如果将营业范围扩大,可以使原先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得到抵扣。

三、总结

我国增值税已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进一步完善了增值税体系,适合我国国情,但增值税制仍需要进一步优化,以充分发挥其效能。因此,从实际出发,增值税优化改革应该分阶段进行,完善增值税法律体系建设,辅助和修改增值税具体政策,降低增值税改革带来的风险问题,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发展需要。

参考文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08)

[2]王素荣:《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

第2篇

【论文关键词】增值税改征营业税;财政分权;财政收入

增值税作为中国第一大税种,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允许所有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进项税额。目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已在酝酿之中,上海改革试点方案已于11月17日落地。方案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并且规定在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并根据增值税特点调整。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可按规定抵扣。在此之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经过了很长时间的讨论。这一决定终于使增值税改革在政策实践上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分税制改革中之所以形成增值税和营业税并立的制度,原因在于为了保证地方政府获得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今天,地方政府仍然没有形成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又将如何进行呢?虽然本次试点方案明确规定: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但这毕竟不是长远之计,将增值税推行至全行业,任然面临着很多难题。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所造成的地方可用财力减少的问题

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地方可用财力减少的问题。营业税改增值税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历史遗留问题。在目前的分税制体制下,营业税是地方第一大税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营业税又是地方政府收入,即便税收收入不变,地方政府收入也会减少75%。基于现实,中央决定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暂时搁置了在收入分配上的争议,而优先考虑了增值税制度变革目标,但这并不是长远之计,当试点推向全国,或是要进行增值税立法时,这一分享比例就不得不尘埃落定了,这是增值税扩围将要面临的最大问题。而此时地方将缺乏能提供稳定收入的主体税种,虽然从理论上,房产税能担当地方主体税种的角色,但我国房产税尚处于试点阶段,短期内难以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而呼声很高的资源税也不足以在全国范围内担任地方税种的龙头。或者按照现行试点的方案,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那么理论上也存在地方财力小幅缺口弥补问题,是开征新的地方税源,还是加大中央的财政转移力度,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二、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所要差别规范的各类优惠政策

现行营业税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九个税目。那么,如果这些项目全面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后,是统一按现行的标准税率17%征税,还是另设一档税率?如果另设一档税率,税率水平多高合适?从理论上说,增值税是中性税,它不会因生产、经营的内容不同而税负不同,要求的税率档次相对要少。而营业税是行业差别税率,体现着政府对特定行业的扶持和引导。若要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至营业税领域,则必然面临这两种理念的冲突。对此,如何注入产业优惠因子,在扩大征税范围的同时按不同税率征收,以体现对不同行业的优惠策略。若进一步分析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特点,则发现企业所得税的产业导向政策主要集中于优惠领域,而优惠的重点在“创新”和“环保”,比如对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购买研发设备,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给予优惠;税率优惠重点则在于小型微利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这些优惠政策具有普适性,但缺乏针对特定行业的优惠、引导政策。

三、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所涉及到的政府间财政体制重构及解决县乡财政的问题

县域经济的发展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中国经济和社会的整体发展状况。现行的分税制是中央先行决定与省以下分税,然后是省决定与市以下分税。到后来,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基层政府失去了最重要的财源。目前其实就是要通过“省管县”的财政体系的调整,来保障县一级在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上的财力投入。财力是当务之急,用财政体制,保障县一级在公共服务上的投入,约束县一级财力的滥用。因此,当我们在研究如何改革和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的同时,更应该关注涉及营业税转征增值税的整个财政体制的问题。

从收入的角度来说,五级政府架构违背了“分税种形成不同层级政府收入”的分税制基本规定性,使分税制在收入划分方面得不到最低限度的可行性,与分税分级财政的逐渐到位之间不相容,而三级政府可以实现省以下财政收入的规范划分,解决分税分级体制和现在省以下理不清的财政体制难题;从支出的角度来说,市政府基于政绩的需要,往往集中县财力建设地级市,从而富了一个地级市,穷了诸多县和乡镇,形成“市压县”、“市刮县”的局面。而县在市的 行政压力下,又将财政收支的压力,通过层层分解,压到了基层的广大农村,进而使得越往基层地方政府的财政越是困难。因此,现有的财政体制没能较好地对各级政府的事权进行划分,进而导致了县乡两级政府履行事权所需财力与其可用财力高度不对称,必须削弱市级政府的财权甚至取消才能有效地缓解县乡财政困难。

在增值税“扩围”后,为了弥补地方财政收入的损失,一个思路是相应提高增值税的地方分享比例。然而,这显然会进一步加剧现行增值税收入分享体制的弊病。鉴于此,希望能够借着增值税“扩围”这一契机,重新构建我国政府间财政体制。这一体制不应仅仅着眼于提高地方的分享比例,而应该能更为科学、更为合理地在中央和省、省和市、县之间划分收入。但是,建立这样一个新的体制对既有利益分配格局的冲击也是显而易见的,在这一体制中如何兼顾各方面的利益,从而获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将是增值税“扩围”改革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

四、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所涉及到的国地税之间的关系与征管问题

第3篇

摘 要 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收政策的调整对企业产生了深刻影响。论文对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以及企业的会计工作造成的影响,并从转变会计工作理念、建立内控体系、调整财务报表等方面探究提升会计工作水平的策略。

关键词 营业税 增值税 会计工作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对转型期间的经济结构进行了提升和调整,从2012年开始,国内的主要城市均开始了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运行工作,在充分成熟的条件之下,国内的部分行业已率先进行全国范围内的试点工作。为了增强企业行业的竞争力,获得持续发展的空间,企业会计工作必须及时总结经验,调整策略,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开展会计工作造成的影响探究

在营业税改增值税这样的背景下,各个行业以及各个产业的赋税比例都将有所调整。

1.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对企业进出口方面影响

随着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的出台,当前企业的税务负担有所下降,在企业进行支付性投资方面,其增值税能进行抵扣,这一层面上来说,能对企业税负的降低产生直接作用,此外,在营业税改增值税过程中,能优化企业资本的构成比例,帮助企业提升产品出口方面的竞争能力。在这一政策的指引下,企业的固定资产在进行折旧的过程中相对减少,降低企业生产成本,也有利于提升企业的海外市场价格方面的优势,加大商品出口。

2.企业税负相对减轻

将营业税以及增值税进行起征点的上调,能有效降低小型规模的企业的税负,适应了规模较小的企业的发展现状和要求。随着市场经济竞争的日趋激烈,国内规模有限的企业面临着严峻的生存考验,在税负方面以及融资方面具有较大困难,在对这部分企业进行扶持的过程中,最有效的方式方法便是调整企业税负的标准,提升征税标准,因此,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最为关键的一项减税结构性政策,在设置税率以及配套的帮扶政策的安排下,总体来说,试点行业的税负将暂时不增加,甚至会下降。

3.营业税改增值税中会计工作受到影响

企业开展会计工作,最主要的内容在于处理企业的资金问题,主要包括了2个方面的内容,其一为财务核算,其二为收支资金的业务的办理。在企业资金支出过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在于税负支出,因此,财务政策的调整对企业开展会计工作产生十分深远影响。

二、税收政策调整下的开展企业会计工作措施

1.及时调整企业的财务报表制作

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后,会计工作须调整负债表的制作。在政策调整过后,企业的动产以及不动产完成了各项材料相对的进项税负后,主要依据为排除增值税买入的价格,这样的话会计财务报表账上的额度会直接反映出动产和不动产的降低,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出台之前,其中的营业税则是企业账面上相对减少的资金 [1]。

此外,还须及时调整现金流量表的制作。企业所属行业以及生产经营活动的类别、性质有所区别,则会计工作中,须调整现金的流量表的格式。企业的现金流量管理主要包括资金筹集活动、投资活动以及经营类活动的现金收支情况。在税收政策调整之前,须将企业有形无形资产现金流量在企业资产管理项目中得到反映,调整政策后须在资产管理中更加明确企业资产的流向问题。

2.加强企业会计工作思路的突破与创新

随着税收政策的调整,必须转变会计工作指导思路,为创新会计工作提供条件[2]。积极树立法制理念、市场理念以及效益观念。

首先,全面提升会计工作人员的从业素质。在适应税收政策调整的前提下,实现会计工作人员思路转变,提升会计工作科学化管理的水平;全面完善会计工作人员的知识结构,强化会计工作人员对税收政策法规的理解,提升工作效率,显著改善管理效益,加强会计人员决策意识,将其培养成为能算账、会理财、了解业务的高水准从业人员,把好企业理财关。

其次,加强财务工作内部控制,会计工作是保证企业收支结算、为企业提供经营决策指导、企业健康发展的前提[3],尤其是国有企业,包括邮政企业等多个行业企业在内,本身规模较大,进行多层次的发展,更需要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体系,加强会计工作规范化流程管理。

3.加强企业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内控制度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各个行业都会产生深远影响,因此必须加强企业会计工作信息制度建设,对会计工作的内容和相关信息进行及时反馈,为企业决策提供依据。首先,必须加强会计信息系统建设,为确定企业的战略发展目标提供支持;其次,加强会计工作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完善,落实企业财务监督监察制度,规避财务风险,此外,还可加强集中管理会计报表和数据、加强企业网上银行的核算工作,强化对企业收支损益情况核算。

三、结语

.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的颁布对国内各个行业企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了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获得发展机遇,企业必须加强财务制度的改革,在开展会计工作过程中全面转变理念,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对国家的税收政策调整方向进行研究分析,在坚持以往会计工作先进措施和经验的基础上,探索新的工作方式方法,更好开展企业财务工作,促进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陈遥根.增值税“扩围”改革的思考和建议.财政监督.2011(18):77.

第4篇

关键词:联通公司;财务风险;控制一、引言

中国联通成立于1994年,它的成立打破了电信一统天下的局面,将电信基础业务引入竞争机制,对我国电信行业的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联通公司在我国的各省市都建立了分支机构,并在纽约、香港和内地同时上市,并且拥有着覆盖全国、技术卓越和功能强大的现代通信网络。联通公司正以卓越的服务和不断的创新精神积极的应对市场上消费者的不同需求,致力于打造国际领先的宽带通信和信息服务的提供商。在竞争激烈的全业务环境下,联通公司制定了“3G领先和一体化创新战略”。“3G领先”,是公司加快经营模式转型、改善用户结构,实现增长方式转变的战略突破口。“一体化运营管理”,是中国联通全面整合全业务资源,形成经营合力,实现快速增长,提升运营效率的基础保障。

二、财务风险的基本内涵

只要是企业经营就会有一定的风险,现代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承受来自各个方面的风险。财务风险是一种微观的经济风险,是企业财务活动未来实际结果偏离预期结果的可能性,是企业经营风险的集中体现。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企业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其产生、发展都可能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损失。总而言之,企业风险的大小及经济损失程度都可以在企业财务收支变化中体现出来,最后归结到企业财务收益的减少上。特别是我国的市场经济虽然发展速度比较快,但是市场经济的发育仍存在不太健全的方面。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企业的财务风险无处不在,但是我们可以利用科学的手段去预测风险,并根据风险的特点来实施一定的措施去避免,尽可能的减少财务危机所带来的损害。加强企业财务内部风险控制并对财务风险进行相对科学的预警,可以有效的防止企业出现重大的经济风险和财务危机。

三、中国联通存在的财务风险

中国联通公司是特大型电信企业,是由国家进行控股的国有企业,作为国内仅有的三家基础电信运营商之一,在打破电信垄断、为广大用户提供更多的通信选择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进步,通讯技术的迅速演进和市场形势的急剧变化,全球的电信行业都进入了以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为引领的创新转型期。中国联通虽然提出了“3G领先”战略,但同样面临着严峻的外部市场竞争和自身经营上的困难。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笔者认为,中国联通目前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财务风险问题:

1、财务管理仍然不能适应千变万化的外部大环境。中国联通外部的宏观环境是企业财务风险的外部因素,这些因素虽然存在于企业外部,但是会对企业的财务管理产生巨大的影响。这种大环境的变化是企业无法加以改变的,只能顺应改变。大环境的改变可能会给企业带来财务风险。比如国家决定对通信企业进行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这样就使联通公司无法取得预期的财务收益,而且对企业财务管理、市场管理等各类经营管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果不能适应多变的外部环境,就会给企业实施有效财务预算管理带来很大的困难。而在“营改增”的外部环境下,如何合理判断税制的改变对企业财务成果带来的影响,如何有效控制各项成本支出环节,配合“营改增”做出有效的改变,仍然存在重重的困难。

2、部分财务人员的风险意识不够强。企业的财务风险是普遍并且客观存在的,只要企业存在财务活动那么也就必然存在财务风险。在企业运营的现实活动中,仍有部分财务人员缺乏财务风险意识。他们过分的依赖ERP系统,单纯的认为ERP可以控制一切的财务风险,而忽略了财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实际上,任何系统都是人来控制的,从来不存在完美的系统。如果财务人员过于依赖财务管理系统,而丧失了对财务活动风险的敏感,才是最大的财务风险。

3、企业财务决策不够科学。企业财务决策的失误是导致企业产生财务风险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目前中国联通公司虽然是上市公司,但仍然存在着经验决策和主观决策的现象。对于一种经济现象的产生,部分决策者不能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应的对策,而是单纯依赖经验,靠经验和主观意识做决策。因此而产生的决策失误并不鲜见,进而产生了财务风险。

4、部分联通分公司对于会业核对不够重视,导致财务风险隐患的存在。用户预存款、用户欠费是非常重要的财务指标,而这两项财务指标又与业务系统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会业之间的定期核对是非常必要的。但是部分联通公司在这两项财务指标的会业核对方面仍然不够重视,甚至存在财务数据小于业务数据的情况,这说明存在着资金管理漏洞的风险。

四、如何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很多公司都在面临着巨大的财务风险。只要企业树立正确的财务风险观念,建立和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加强风险防范,就会合理有效地提升公司防范财务风险的能力,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对此,笔者认为,中国联通应在如下几个方面采取建设性的化解与防范财务风险的措施:

1、建立健全全面的企业内部财务风险防范体系。健全的财务风险防范体系可以有效的消除一部分财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并降低总体的财务风险。随着企业外部经营环境的不确定性的增强以及竞争日益激烈,在客观上要求企业要具备较强的风险预警能力,尤其是财务风险的预警。大ERP系统的建设在客观上为中国联通提供了这种有效的控制财务风险的能力。将更多的经营业务系统也纳入大ERP系统,增强各种系统的协同性,会有效提高企业抵抗风险的能力。

2、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财务人员不应只停留在财务处理阶段,更应该树立财务风险意识,对于财务风险的预估与防范更多地是依靠财务管理人员的职业判断和谨慎操作。因此,提高财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对财务风险的敏感度势在必行。必须提醒财务人员,不能完全依赖于财务管理系统,要将财务风险意识渗透到平时的工作中去,使管理层、财务人员和企业一般职工共同来防范财务风险,最大可能的防范企业面对的财务风险,为企业的安全高效运行做出应有的贡献。

3、财务决策科学化。财务决策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财务管理工作的成败,决策科学化与合理化是(上转第63页)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财务管理的影响高驰摘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于完善我国税制,减少企业重复交税、增强企业自身的发展能力与竞争实力有着积极作用。本文分析了税制改革对于财务管理的影响,并探讨了企业如何应对税制改革,从而提升自身竞争力与盈利能力。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财务管理;应对自从2011年起国务院、财政部与国家税务局共同推动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推行工作,营业税改型增值税已经成为当前经济快速发展热潮中的一个重要话题。将营业税改型为增值税对于完善我国税制,减少企业重复交税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它能够促进社会分工更加专业化,促进我国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均衡融合与发展,这对于在全球经济化条件下,增强企业自身的发展能力与竞争实力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是实现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税制改革措施。此次改革首先以上海作为试点,相信伴随着税制细则的不断完善与落实,在日后推行中能够作为重要的参考与依据。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于财务管理的影响

税制上的此种改革对于不同行业、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它能够促进企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更好的定位自身的位置、目标与策略,在刺激市场需求方面也有着积极的作用。财务管理作为企业运营的关键环节,这种税制上的转型也会给企业财务带来巨大冲击,其影响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1.适用税率及计税依据的变化

税制实施转型改革后,增值税与传统营业税相比较,在税率、计税依据以及计税方式上都出现了巨大变化。在税制改革试点中,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的基础上,新增了6%和11%两档低税率。如果不考虑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影响,未来不同行业的税率可能都会相应的发生变化,在日后推行过程中进项税额的影响力度也会逐渐加大。原本营业税的计税方式是营业额乘以营业税税率,其计税依据为营业额;针对一般纳税人而言,增值税的计税方式是按照销售环节发生的销项税额减去采购环节的进项税额之差来计算应交税额,其计税依据为发生交易的全部不含税的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现象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2.对服务业定价机制产生影响

作为以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第三产业,在定价机制上比较灵活,缺乏规范统一,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经常出现变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将对其定价机制产生巨大影响。以某个服务项目为例,在未改制前,营业税率为5%,业务收费为200元,那么扣除营业税(暂不考虑其他附加税)外,其有190元的净收入;实施税制改革后,假如增值税率为6%,那么在除去200/(1+6%)*6%=11.32元的税收外,其净收入为188.68元,理论上其服务价格可能就需要提高。面对这种情况,如果想要确保盈利水平,那么定价上必然会产生波动。当然定价会综合考虑其取得上游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内部综合管理能力及市场竞争等因素,故不能确定这种波动会带来何种影响,企业又会如何去调整这种影响。但毋庸置疑的是,税制上的变化已经对服务业的定价机制产生了巨大影响,这种影响还会波及到市场各个主体与环节,在经济发展中产生“蝴蝶效应”。

3.对财务分析的影响

自从新会计准则出台之后,企业的财务管理和分析局面已经有所变化,如果再加上税制改革,那么不同行业、企业面对的财务管理与分析局面将会面临重大革新。以财务核算内容为例,财务损益表中“主营业务收入”核算的金额是含营业税的含税收入额,但是税改后损益表中“主营业务收入”是剔除了增值税的税后收入额。假设企业实际税负变化不大,即使其净盈利绝对水平受到的影响不大,企业本身的利润率也会随着业务收入的减少呈现上升状态。财务分析中,增值税不反映在损益表中,在账务处理上方法与从前也相异,企业的财务报表的结构也需要相应的出现变化,将增值税的变化反映在其中,以保证财务分析效率和质量仍旧能保持一个优质的水平。

4.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影响

增值税的专用发票比营业税发票在管理上有着更为严格的标准与规范,税务部门对增值税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认证、申报等各环节都规定了严格的监管制度及稽查措施,对企业运营各环节的监督力度也会加大,因此,新发票的使用对于规范企业良性发展,更好的接受税务部门监督具有积极意义。企业在测算采购、生产、物流、服务等各环节产生的成本及收入时,都应把增值税发票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考虑。同时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与申报需要专门的设备与软件,开具与使用有严格的标准与规范,因此企业在财务人员的配备、培训及必要财务设施设备的购置等方面都应做好事先规划及准备。

二、税制改革后企业如何应对

营业税改型增值税,是国内经济发展适应国际化竞争趋势的一个重要信号,能够将国内的税务系统与国际接轨,减少重复征税现象,降低企业负担,对于企业调整自身经营结构、提升竞争实力有着很好的指导意义。企业经营结构随着税制改革作出调整之后,能够在发展规模上获得良好契机,能够更好帮助企业做大做强,提升其长远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但是,同时,企业想要做好税制改革这班“顺风车”,自身也要进行合理应对,才有望抓住机遇,实现长久发展。

比如改制后税负加重的企业,要调整自身不良情绪,对企业结构进行合理精简,优化各个运营环节,提升各项经济活动的效益,对于受影响较大的流程进行整改,以保证企业获得最大收益,提升相关人员业务素质,以更低的人力成本获取较高的经营回报。会计业务方面,要结合新会计制度,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效率与能力,更好的企业经营策略的制定提供有效参考,关注税务部分纳税政策的变化,及时对自身进行调整,以便能够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减轻税负,提升盈利能力。税改后,企业经营活动及市场都受到不同程度影响,价格作为敏感性因素,也会相应的发生变化,企业如何在合理定价的前提下,做好收入预算,也是其盈利能力的重要体现。优秀的企业,在制定预算时,会充分考虑到关系到进项抵扣等的各方面相关因素,对比改革前后企业盈利变化,对各环节进行整合、调控,合理控制成本,从综合范围上以合理的价格、优质的运营效率介入市场竞争,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税制改革既是企业的发展的机遇也是挑战,如何有效利用税制改革的机会实现自身发展上的突破,是对企业的重大考验,对于我国经济发展来说,也是有着重要意义的税制实践,需要国家和企业共同探索、努力。(作者单位:成都衡达税务师事务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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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郑皆新.铁路运输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1-60.

第5篇

【关键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交通运输业; 税负变化; 企业绩效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9-0085-06

一、研究背景

“营改增”改革试点方案于2012年1月1日在上海正式拉开帷幕,此次税改暂时涉及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两个行业,时至今日,试点地已覆盖12个省市。我国增值税一直以《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形式存在,从2009年起,我国的增值税条列几乎不曾改动,未能取得完善和发展,如今适时出台“营改增”方案则有利于我国税制的长足健康发展。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认为:“营改增”实际是重大财税改革的导火索。

作为重点改征对象――交通运输业,其改征效应的好坏对我国改革政策的实施有着重要意义。目前,我国的税收体制还是增值税与营业税两税并轨,存在严重的重复征税问题,交通运输业深受其害。交通运输业作为支撑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柱性产业,跟现行增值税涉及的纳税行业存在较高的交互关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简称《试点方案》暂时性将交通运输行业并入增值税的纳税范围,与世界发达国家通行税高度接轨,最终建立国际经济全球化下高度自由化新型市场经济的增值税制度,“营改增”成为当前交通运输企业迫切需要研究的课题。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概述

(一)《试点方案》概述

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转型,进一步完善新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税收制度,促进第三产业平稳较快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1月16日,共同《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规定上海市自2012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营改增”改革试点。据统计,第一季度,上海全市“营改增”试点企业因此项税改而降低缴税额约20亿元,鉴于这种良好绩效,我国又扩大了试点范围。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7月31日印发通知,正式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两个行业将实行“营改增”税收改革,并将试点范围由上海市逐步扩散至重庆市、山西省、江苏省、福建省、陕西省、云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江西省等12个省(直辖市),覆盖了中国近三分之一的行政区域,这势必会影响相关行业的整体纳税水平。

2013年4月10日,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进一步扩围,并相应扩大现代服务业改革试点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改革试点范围,有条件地将通信业及水路运输业等也纳入改革试点范围。2013年4月22日,财政部对12个试点省市启动“营改增”专项调查。随着“营改增”逐步完善,营业税将逐渐退出。

(二)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含义及区别

1.营业税与增值税

根据《税法》解释,营业税是针对在境内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税额=计税营业收入×适用税率

其中,各行业税率各有不同,详见表1。

根据《税法》解释,若纳税人在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销售货物过程中实现了价值增值,则国家必须对其征收增值税。作为流转税的一种,增值税收入对国家财政收入的贡献值较大。

2.两者区别

首先,计税依据不同。增值税本质为价外税,以全部增值额为计税基础,纳税时实行税款抵扣制,即对其流转环节中新增价值部分征税,具有非重复征税的特征,税基广阔、税源众多,体现出征收的连续性和一致性;营业税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进行征税,纳税人经营业务发生的营业额均为增值额,不像增值税那样存在纳税抵扣机制。

其次,课税范畴不同。增值税征税范畴涵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货物及进口货物等几个方面;而营业税征税范畴较增值税相比具有广税源、低税率等特点,包括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提供应税劳务三个部分。

最后,税率设置不同。增值税的实行机制为间接计税,征收设置三类税率(即零、低和基本税率),分别适用不同经济主体、促进市场有效平稳发展。营业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所发生的全部营业额,具体依据不同的标准将经济业务划分为九大类,设置不同的税率。

(三)改革新规

为推动税制改革,财政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试点方案》①,主要内容如下:

1.税率

在改革试点区新增6%和11%两档税率、适应新时期改革需要。如前者适用部分现代服务业,后者适用建筑行业、交通运输业。

2.计税方式

现代旅游业、航空航运业、通信邮政业、建筑业及销售不动产,比照增值税通行计税方法。特殊行业如保险金融业可实行简易增值税征收办法。

3.计税依据

纳税单位或个人的计税依据一般为发生应税行为所获取的全部收入。

4.服务贸易进出口征税规定

根据新时期我国具体国情,对服务贸易行业实行在国内环节缴纳增值税,出口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三、改革前后交通运输业税负分析

2012年10月1日,在南通市通州区国税局工作人员的现场安排下,莱西财务工作人员成功开出了首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陆续办完相应手续,系统上线任务圆满结束,这标志着“营改增”试点工作在江苏省顺利地拉开了帷幕。自此,江苏省进入全面开展“营改增”试点工作,为当前江苏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一)来自试点的经验数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联合提供的资料证实,截至目前共有1 028 000户试点纳税人。其中,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分别为216 000户与812 000户。2012年,试点纳税企业征地税负直接降低额高达426.3亿元,并且减税面覆盖范围为90%。其中,小规模纳税人享有较高幅度的纳税减免,平均纳税减免额多达40%。

江苏省从实施“营改增”税收改革以来,给企业带来的增效明显,截至目前共给企业减税多达50.2亿元,试点纳税人的减税面达96.3%。这充分显示了中央坚持税收结构调整、促进企业高效发展的决心。

但是,在光鲜亮丽的数据下面,也有一些企业不能受益,比如交通运输业。一份调查报告显示,2008―2010年三年内国内72家大中型运输物流企业年平均营业税实际承担率为1.3%,这一百分率数值在货物运输业更是达到了1.88%。据此推断,实行改征增值税后,纵然货物运输企业发生的可抵扣购进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实行全额抵扣,其相应增值税实际承担率也会增加,上升至4.2%。另外从财政部的统计来看,按行业类型划分,试点税改企业中属于交通运输业行业类型的企业总量多达161 000户,占总体试点企业比例高达15.66%,可以发现其数量很多。

(二)案例分析

1.小规模纳税人

假设某运输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该企业年收入为60万元,成本为40万元,另外设该企业本年度没有购入新的资产。

税改前:

应缴纳营业税额=营业收入×3%=600 000×3%=18 000(元)

税改后:

应纳增值税=营业收入/(1+税率)×税率=60/(1+3%)×3%=1.75(万元)

税收差额=1.8-1.75=0.05(万元)

经过计算,可以清楚地看出该企业的税收比原来减少了0.05万元,税负降低了0.0833%(0.05÷60)。

税收之所以会降低,主要是因为税改前后的税基不同,营业税的税基为含税销售额,而增值税税基为非含税销售额,很明显,不含税的销售额比较小,交的税就更少了。因此,税改后的应纳增值税也就比之前的少。所以,就小规模的运输公司而言,实行营改增税改是有利的,可以降低税负。

2.一般纳税人

例如,江苏宁沪高速公路集团2012年前九月营业收入为5 862 194 833元,营业成本为2 913 884 368元,并且公司在2012年1月份构建新的固定资产102 273 961元(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5年提折旧。其中修理费和燃油费的可抵扣比例为33.23%(7.51%+25.72%)(详见附录)。

从表2可以清楚地看出: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的税负率从12.90%上升到了17.74%,总体税负增加283 515 744元,同时,净利润反而减少了258 224 064元。因此,从此例看出“营改增”对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是不利的。

这是进项税抵扣比例过低造成的。当达到无差别平衡点时,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相等。本例的无差别平衡点是16.09%,超过该比例时,缴纳增值税有利于企业。但是该公司的实际抵扣比例是5.34%,低于无差别平衡点,所以对企业来说是不利的。

(三)主要财务指标变化分析

财务指标分析指管理层根据企业财务报表并结合相应的财务指标,对企业的财务信息进行客观公正评价,以便能科学地反映企业绩效,为决策者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本文着重对盈利能力指标进行分析。盈利能力是企业资金增值的能力,是反映企业绩效最直观的指标之一。盈利能力指标主要包括:

1.营业利润率

营业利润率指营业利润除以营业收入的值,用公式表示:

营业利润率=(营业利润÷营业收入)×100%

根据图1的数据,改征前后企业的营业利润率分别是44.28%和43.27%。

2.营业毛利率

营业毛利率(Gross Profit Margin),指毛利除以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数值,营业毛利代指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之间的差。用公式表示为:

营业毛利率=(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收入×100%

计算出企业改征前后的毛利率分别为50.29%和47.79%,降低了2.5个百分点。

3.销售净利率

销售净利率(Net Profit Margin on Sales),即指净利润除以销售收入的数值,用以度量特定阶段企业产品的盈利能力。其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净利率=(净利润÷销售收入)×100%

同样的,企业改征前后的销售净利率为33.68%和26.47%,较原来降低了22.41%。

4.净资产收益率

净资产收益率又称为股本回报率,是反映企业运用自身资金创造价值能力的指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其中:平均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年初数+所有者权益年末数)/2

通过查阅江苏宁沪高速公路集团公司相应资料,计算出其税改前后的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0.57%和9.09%。

从图1中,我们一目了然,即该运输公司如果改征增值税后,其毛利率、销售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和净资产报酬率均成下降趋势,笼统地说企业的盈利能力和企业效益都降低了。

首先,营业利润率体现了企业竞争力的强弱,营业能力越高,代表了企业市场竞争力越高,更易获得投资者的青睐,促进其企业价值的提升。图中第二条线表明了营业利润率的变化,改征增值税后企业营业利润率有所下降,削弱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其次,营业毛利率从50.29%降到了47.79%,下降了2.5个百分点。营业毛利率指毛利与营业收入的比率。该数值越大,表明企业创造价值的能力越高。但是改征增值税后企业的毛利率明显下降了2.5个百分点,说明企业的获利能力变弱了。交通运输行业的平均毛利率是50%左右,此改使得该企业在本行业中略有劣势,企业获利变少。

再次,销售净利率表明企业运营收入获取收益的能力,该数值越大表明企业竞争力越强。与原来相比,该指标下降最大,低了7.21个百分点,与2011年的33.50%和2010年的37.59%相比,差距更大了。这说明了企业的成本费用支出较高或上升,又或者是因为税改导致企业的净利润减少了,并且相对于收入的减少,更多体现企业盈利能力减弱了。

最后,净资产收益率也呈降低趋势,从10.57%降到9.09%。净资产收益率是评价企业运用企业资本为股东创造财富的能力,其值越高,说明企业利用自有资本获取价值的能力就越强,更能为股东创造财富。通过该指标可以看出本企业在交通运输业的地位与其他同行业企业的差异。

四、“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税负带来的不利影响及原因

(一)不利影响

1.成本上升

试点后的交通运输业适用税率大幅度提升。在原先税务制度下,交通运输企业只需缴纳3%的营业税,服务方取得有关凭证可以申报7%纳税进项税抵扣,政府无偿承担了4%的税收差额。而试点后,原交通运输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将变成接受服务方的抵扣部分,国家将不再承担4%的差额补贴。我国交通运输企业因为多种原因普遍处于亏损或者微利状态,在扣除高昂过路费、燃油费及相关税费后,很多企业不得不以超载运营谋取利润。适用税率的提高会给交通运输业带来严重不利影响,促使该行业走向灭亡。

2.税负增加

虽然税基降低了,但税率上升了8个百分点,再加上进项税抵扣较少,总体而言,企业的税负增加了。但是,总会存在一个平衡点(即无差别平衡点),使得企业在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时,企业税负是相等的。

假设进项税抵扣比例为T时,达到无差别平衡点。另设运输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为I,主营业务成本为C。

改征前综合税负率S0=(营业税+附加税+所得税)÷主营业务收入

=[I×3%+I×3%×10%+(I-C)×25%]÷I

改征后综合税负率S1=(营业税+附加税+所得税)÷主营业务收入

={[I÷(1+11%)×11%-C×T÷(1+17%)×17%]×(1+10%)+[I÷(1+11%)-C+C×T÷(1+17%)×17%]×25%}÷I

当S0=S1时,即为无差别平衡点。

所以,令S0=S1,

T=40.78%÷(C/I)(C/I指成本费用率)

只有当可抵扣率与成本费用率的乘积大于40.78%时,交通运输业才能在此次“营改增”中获利,综合税负率才能比征营业税时低。

在上述的案例中,无差别平衡点是69.23%,但实际的抵扣比例是5.34%,大大低于无差别平衡点,所以改征增值税对该企业不利。

3.盈利能力降低

盈利能力是指企业为股东创造现金流的能力,该数值越大,则其为股东带来的资本增值率越高,企业成长性与竞争力越大。但是通过计算分析,各项盈利能力财务指标的降幅分别为1.01%、2.5%、7.21%和1.48%。该交通运输企业盈利能力的下降,降低了企业的价值,获利能力变弱,企业绩效降低。

(二)原因分析

1.进项税抵扣不足

交通运输业税负上升的根本原因是进项税抵扣不足。一方面不能有效获取税法认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业除了购买固定资产可进行抵扣外,几乎没有其他项目。燃油费占交通运输企业运输成本比重较大,而在目前,很多交通运输企业只能获取普通发票,相应地,进项税金就无法抵扣。另有过路费过桥费等,均不能抵扣。据深圳市交管部门获取的资料得知,一般而言,交通运输企业大约不到三分之一的营运成本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可以进行相应抵扣。

另一方面是没有合理分配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税额是用销项减去进项后乘以相应的税率计算得到的。但企业也会出现进项抵扣不足的问题,如上月进项大于销项,超过可抵扣限额,但本月进项抵扣较少。

2.税率上升

导致交通运输业税负上升的直接原因是税率的上升。交通运输业的适用税率从3%提高至11%,可以发现上涨幅度之巨大。而在国外,交通运输业的税率通常使用低税率和零税率。而在国外,交通运输业的税率通常使用低税率和零税率。

征收营业税时应交税金=I×3%+I×3%×10%=0.0303×I,

征收增值税时应交税金=I÷(1+17%)×17%=0.1453×I,

虽然征收增值税时税基比原来降低了17%,但税率上升8%,经过计算后的整体税负增加了0.1150×I,增加比重为380%。尽管成本中有一些进项税可以用于抵扣,但大多数企业都存在抵扣不足的问题,基本上不能降低税负。

五、减少“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税负不利影响的对策建议

(一) 企业方面

1.尽量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交通运输企业在采购燃料、修理配件时应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以便抵扣,降低营业成本。另外,此次税收改革会对企业投资产生积极影响,促进企业深度扩大投资、提高企业经营绩效。但是只有当企业购置资产时依法获取税法承认的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的进项税额才能进行抵扣。

2.适时采购固定资产

通常而言,企业在出现大量增值税销项税额期间购入固定资产可以实现进项税额的全额抵扣。但在某一特定时期,若企业频繁购置固定资产,也会造成部分进项税额无法进行抵扣的现象。因此,实施税改后,交通运输企业必须重新规划其生产经营活动,对购置固定资产等重大投资活动进行科学决策,有效合理实施重要资产更新,最大限度降低企业整体税负、提高其经营绩效。

3.再造业务流程

业务流程的合理再造有助于交通运输企业的合理避税。简单举一个例子,一家从事混合经营业务(运输业务和仓储业务),如果企业不能有效将混合业务分开,则税改后该企业就混合业务所产生的营业额都按11%的税率进行纳税申报;但若能合理区分两项经营业务,则仓储业务部分产生的营业额就只需缴按6%税率申报纳税。

(二) 政府方面

1.加大进项税抵扣力度

在交通运输业总成本中,过境费占10%左右,但这部分成本是无法抵扣的,这变向增加了交通运输业成本。如果国家将过境费也纳入进项税抵扣项目,无疑对交通运输业发展是有利的。客观上来讲,目前实行此举困难重重,原因可能是过境费征收增值税过于繁琐,通常直接计入成本,加之过境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行,所以一直以来只开具普通发票。笔者建议将过境费部分款项纳入抵扣范围,具体措施是,平时只刷卡不开票,到月末汇总,由企业自行到国税局开具车辆过境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通过网络查询到某车本月过境费共支付3 510元,则可以开出一张去税价是3 000元与进项税是51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的510元进项税可以抵扣,这会大大降低整个交通运输行业的税负。

此外,对燃油费的征管也要调整。运输汽车加油,通常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燃油费是无法抵扣的,由运输企业自己承担,加大了成本。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加油站的税务管理,逐步推行加油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工作,完善交通运输业上游发票抵扣体系。

2.合理设置税率

当前适用交通运输业的税率为11%,此为高档税率,这是因为税率测算工作开始较早,始于2010年,适逢上海世博会期间,造成较多的可抵扣进项税。但目前存在着较大偏差,当下交通运输业可抵扣的进项税大大减少,造成了行业税负增加。有专家重新测算,建议交通运输业的税率应该定在9%左右。目前尚未在全国推行之际,政府部门应重估税率,数据收集要广泛,具有代表性,选择不能只限于中东发达地区,要从大角度出发,将西部欠发达地区纳入测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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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成本构成表及计算过程

1.成本构成情况(附录表1)

2.计算过程

由于现在与交通运输业有业务往来的大部分行业的增值税税率还是17%,所以计算不含税收入时应用17%的税率。

税改后部分数据计算如下:

(1)不含税收入a=营业收入÷(1+税率)

=5 862 194 833÷(1+11%)=5 281 256 606

(2)销项税b=a×11%=580 938 227

(3)修理费和燃油费的进项税=营业成本×可抵扣比例÷(1+税率)×税率=2 913 884 368×33.23 %

÷(1+17%)×17%=140 690 805

固定资产原值=102 273961÷(1+17%)

=87 413 642

购进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87 413 642×17%=14 860 319

进项税总额c=140 690 805+14 860 319=

155 551 124

(4)应交增值税d=销项税-进项税=425 387 103

(5)税改前:

到计算期应提折旧=102 273 961÷5×(8/12)=13 636 528

扣除折旧费的原营业成本=2 913 884 368-

13 636 528=2 900 247 840

税改后:

到计算期应提折旧费=87 413 642÷5×(8/12)=11 655 152

营业成本'=原营业成本+折旧费=2 900 247 840

+11 655 152=2 888 592 688

扣除进项税后的成本e=营业成本'-进项税c=2 733 041 564

(6)税金及附加f=实际缴纳的增值税×(7%+3%)=42 538 710

第6篇

一、“营改增”的影响

传媒业特别是纸媒的收入主要是报纸收入和广告收入两大块,在“营改增”前,报纸收入交纳增值税,广告收入交纳营业税。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报纸的定价一般都低于报纸成本,甚至大部分都低于印刷成本,对于传统纸媒而言,广告收入才是纸媒的利润之源,广告收入所占的比例决定了原来有大量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营改增”后,原来按广告收入所占比例转出的进项税额均可依法抵扣。以年广告收入6亿的传媒集团为例,原来营业税按5%计应纳营业税为3000万元,保守估计每年约1000万元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营改增”后增值税计提销项税为60000/1.06×0.06=3396万元,计提的销项税比营业税多396万,但原不能抵扣的1000万元进项税额可依法抵扣了,总体算来税负减少了604万元。可以看出,税负减少与否,减少多少,视原来进项税转出数额而定。总体来说“营改增”对传媒业财务管理的影响如下:

(一)财务报表数据结构发生改变。

广告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税费均会有不同程度的变化。“营改增”后广告收入应体现为不含税收入,同样的6亿元收入“营改增”后列示为5.66亿元。由于从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原来按收入5%计提的营业税列支在“营业税金及附加”项,而税改后,收入减少的部分则为计提的销项税额,体现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中。假设实际税负变化不大,利润水平不变,主营业务利润率也会由于主营业务收入额的减少而上升。成本费用利润率会由于营业税金的减少而上升。

(二)适用税率和计税基数发生变化。

“营改增”实施后,如果不考虑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影响,纸媒广告业适用税率由按营业税的5%计缴改为采用现代服务业6%的增值税率,税负提高了一个百分点。对于计税基数来讲,营业税以广告收入作为计税基数计算应交税额,而增值税的计税基数是按照不含税广告收入(“营改增”前账面广告收入/1.06)的6%计提的销项税减去采购、印刷等环节的进项税额之差来计算应交税额。正是由于计税基数的变化,在购进、印刷环节等取得的进项税额对税负的影响尤为关键。

(三)发票使用和管理更为严格。

“营改增”后,广告发票由原来的“地方税务局通用网络发票”,变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两种,其中专用发票相比营业税服务业发票而言,由于其不仅是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还是有效的抵税凭证,税务部门管理和稽查更加严格,因此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使用和管理上各个环节较之以前要求更高。

二、“营改增”的应对措施

(一)取得有效增值税进项税票。

“营改增”后,传媒广告业税负的大小与增值税进项税息息相关,合理规划、取得进项税票进行抵扣是降低税负最直接有效的办法,除了有效用足原来按广告收入比例转出的进项税外,还应利用新的渠道取得进项税票合理抵扣,例如:传媒业经常接受的会展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等都在这次“营改增”的范围内,提供服务的服务商也会成为增值税纳税人。因此在选择合作方时,除考虑价格、质量等因素外,应尽量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和服务商,这样才可以通过进项税抵扣,来降低税负。

(二)加强发票管理,防范法律风险。

增值税发票开具、管理、传递和作废都区别于普通发票,因此,对于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不仅财务部门需要重视,在开具和传递等各个环节的参与者,如营销人员和项目执行人员等都更应高度重视。开具时应以经济业务实质为基础,严格审核合同,对发票的开具名称、内容、金额严格把关,严禁出现虚开、多开增值税发票的现象、

(三)熟悉有关广告业差额征税过渡性政策。

“营改增”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广告业适用于营业税的差额征税。我国的“营改增”是分地区、分时间逐步实施,“营改增”后,会暂时形成试点范围内和试点范围外两个区域,如果提供服务的双方一方在试点内,而另一方在试点外,则无论是则单纯的增值税进项抵扣或营业税的差额征税都不能解决问题,因此,“营改增”出台了相关过渡衔接政策,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营业税规定实行差额征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账务处理方面,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记录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在“营改增”的初期,该政策很好地解决了不同地区广告客户的抵税问题。

随着“营改增”试点的不断扩大,税改范围的不断增加,2013年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该文件取消了原试点地区中对营业税差额征税的规定。除融资租赁行业外,其他行业差额征税全部取消,也就是说广告业自此后只能通过取得合法的进项税抵扣凭证才能避免重复纳税。总之,实时关注最新的动态和实施条例、过渡政策,保持与税务部门的密切联系,才能有效做好财务管理和整体的业务统筹工作。

(四)正确处理期末留抵税额。

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本次“营改增”范围内的应税服务,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规 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传统纸媒在“营改增”前大都会有报纸发行收入计提的销项税不足以抵扣进项税而造成进项税留抵的情况,按“营改增”相关规定,应在 “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原增值税留抵税额。

在开始试点当月月初,将留抵的进项税额从二级明细“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再从该科目转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用于抵扣,具体计算如下:

假设“营改增”后传媒集团某月广告销售额1000万元,销项税额1000×0.06=60万元;发行销售额500万元,销项税额500×0.13=65万元;当期销项税合计125万元。当月符合申报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50万元,“营改增”前期留抵税额余50万元。则本期允许抵扣的原“营改增”前留抵税额计算如下:

发行收入的销项税额比例=65万元/125万元×100%=52%

未抵减留抵前当期发行收入应纳税额=(125万元-50万元)×52%=39万元

该发行应纳税额与前期留抵余额50万元进行比较,取小值39万元,可从“营改增”前进项税留抵额中转出39万元用于本期发行收入销项税抵扣。当期只需交广告收入应交税额=(125万元-50万元)×0.48=36万元。

因此,对于“营改增”前的期末留抵税,既不要违反规定从以后期间随意抵扣,也不要长期挂账置之不理,正确理解并妥善处理方可保障企业利益。

第7篇

关键词:十二五,税制改革,财政

 

一 “十二五”时期我国财政税收发展的背景和要求

1我国在“十一五”时期税制改革取得的成就

到“十一五”时期结束,我国在税制方面基本统一,在这一时期的税制改革不亚于1994年的税制改革。例如在税制改革中: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进行了彻底转型;成品油税(即燃油税)纳入了消费税,从实施的效果来看,该方法是十分成功的;出口退税中,解决了很多历史欠账问题等等,这些都表明我国的税制改革在“十一五”期间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十一五”期间,经济迅速增长,这同我国的税制是密不可分的,我国能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经济迅速恢复,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税制,而且在”十一五“期间,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大大提高,有力的支撑了国家财政收入。

2目前我国税收体制的一些问题

(1) 税收收入持续高速增长

税收收入规模是衡量税收体制是否合理的一个重要指标,根据公共财政的原理,税收收入的合适规模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所需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所确定。过低的税收收入规模必然影响政府职能的实现和经济社会的运行。过高的税收收入规模则意味着私人部门收入规模的下降,从而影响私人投资和消费,进一步影响经济和社会的运行。近年来,我国税收收入规模持续高速增长,1995―2009年名义GDP平均增幅13.9%,而税收收入平均增幅17.9%,超出了GDP4%的增长率,税收占GDP的比重从1995年的9.9%一路上升到2009年的17.7%。我国财政收入的“超收”规模不断增大。

(2) 现有的税制结构不利于第三产业发展,不利于调节贫富差距

货物与劳务税、所得税和财产税是构成税收制度的三大主要税系。而货物与劳务税不利于调节贫富差距,而且延伸不够,不利于第三产业的发展。我国现有的个人所得税仍实行分类征收,难以综合反映个人的收入情况,也无法在费用扣除中将其合理支出充分体现,从而无法真正的对个人收入差距进行有效调节。财产税被认为具有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而我国在这领域仍是空白,即税收对居民财产差距的调控仍处于缺位状态。

(3) 分税制对经济发展的阻碍越来越大

1994年的分税制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便是建立一种新的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分配制度。事实证明,分税制在中央集中更多的收入加强宏观调控、调节地区间差距和调动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结构的变化,分税制的负面效应开始日益呈现。

3我国在“十二五”期间的主题同主线

我国在“十二五”期间的主题是“科学发展”,主线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在我国,由于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当前的首要任务仍然是发展,发展是第一要务,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

我国“十二五”期间基于这样的主题和主线,对我国的财税体制提出了三点基本要求。第一,要求财税体制更好的服务于发展。我国的财税体制要支持主题和主线,并为其服务,在巩固和扩大应对金融危机的重大成果的基础上,更好的发挥作用,“十二五”时期我国的税制要更多的专注民生问题。第二,要求加快财税体制改革。结合中国快速发展的三十年经验,改革后的中国税制,仍然要以市场经济为主,政府调控为辅。第三,要求财税体制更好的发挥职能。

二 “十二五”时期税制改革的几点看法

基于以上对我国“十二五”时期我国财税体制发展的背景和要求分析,为适应我国“十二五”期间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的税制需要大规模的进行改革,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体制,更好的服务于我国经济发展。

1“十七届五中全会” 关于我国税制改革思路

(1) 建立一个科学的税制体系。货物和劳务税、行为税和所得税三大税系在 一定意义上重构,并以财产税作为补充。目前的税种过多,有些税种存在重复性,可以合并,因此将来的税种数目会减少。

(2) 建立一个有效的税收调控体系。做好这一点首先要有一个整体设计,然后需要做好同其他财政的协调配合。该税收调控体系要更多的关注社会上的热点问题,如如何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如何扩大结业和如何支持第三产业等。

(3) 建立完善的地方税制体系。建立一个有效的地方税制体系,在国际上地方税收通常以财产税为主,尤其以财产税中的房产税为主。我国地方税在这一方面还不健全,需要完善。

2“十二五”期间对我国具体税种改革的一些预测

(1)改革货物与劳务税。货物与劳务税应有利于产业结构发展和服务业发展,该税种的改革最终要缩减或以致取消阻碍第三产业发展的营业税,将营业税科目并入增值税,调整消费税的范围和税率等。但是货物与劳务税在改革中是最为困难的,我们从中可以观察到很多问题,比如增收税税率的确定问题、增值税改革是否先试点再整体进行、增值税改革后怎么划分国家和地方的征管权限等等。科技论文,财政。这些问题都是有待我们商榷和测算的。

(2)改革个人所得税。科技论文,财政。科技论文,财政。个人所得税近些年来越来越被人们所关注,由于该税种在很多方面都不合理,该税种的改革是必然的。科技论文,财政。个人所得税的模式需要改革,从分类的模式转变为综合同分类相结合的模式,当然综合是一定程度上的综合。科技论文,财政。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和税率都需要调整。

(3)改革地方税种。在地方上我国应该继续推行“费该税”制度,例如将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与从价定量相结合等,地方财政部门对此改革方式的要求较高。在资源税中,房产税的社会争议很大,因此还没有一个具体的条文出台,在未来“十二五”期间,笔者认为仍应研究推行。

三 我国的税制改革作用

基于对我国税收政策目标的认识,笔者认为新的税制改革应起到以下作用。

1税收体制改革应有助于健全财政。健全财政是财政政策有效发挥作用的基础。我国在“十一五”时期有了税收在财政中发挥作用的实践经验,在“十二五”期间,税收体制更应有助于健全财政,使得财政更好的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

2税收体制改革应使税收结构更好的发挥自动稳定器的作用。税收是经济自动稳定器的主要方式,更好的发挥自动稳定器的作用,将更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

3新的税收体制应促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经济发展仍然是我国“十二五”时期的主题,经济发展发展方式的转变时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主要任务,新的税制必须促进与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4 新的税制需要完善地方税收体系。中国式土地财政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已经产生了负面影响。地方政府出于对土地出让金收入的考虑,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动力不足,也可能不利于财政政策的实施。因此迫切需要重构政府间财政关系,改变地方财政过多的依靠卖地收入的现状。

四 总结

我国在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了税制改革的思路,我们可以从中看出在“十二五”期间我国税制改革的动向,通过分析我国税制存在的问题可以看出,我们迫切要求对现有税收体制改革,以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税制改革的一些预测,我们可以了解在税制改革中,阻力很大,问题很多,一些困难难以解决。科技论文,财政。这就要求我们努力的克服困难,解决问题。在“十二五”期间,努力实现我国经济的转型的同时,在我国税制改革上取得优秀的成绩,最终建设一项有助于健全财政,增强自动稳定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完善地方税收体系的税制。

主要参考文献:

[1]邓力平,“十二五”时期我国税收发展,税务研究,2010.10:3

[2]杨志勇,各国财政政策运用背景下的中国税制改革,税务研究,2010.10:21

[3]汪昊,对我国中长期税收体系建设的思考,税务研究,2010.10:25

[4]潘雷驰、陈爱明,浅析我国税收政策目标与税制改革的方向,税务研究,2010.10:29

[5]李思,“十二五”时期我国税制改革原则思辨,税务研究,2010.1

第8篇

一、概述

二、中西方增值税制的比较

三、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存在的主要

四、完善改革增值税税制的构想

五、总 述

摘要:增值税由于具有有效消除重叠征税、保持税收中性、收入稳定的特征,经过1994年税制改革后,成为我国税制体系中的主体税种。本文通过对中西方增值税制的差异比较分析,以及对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剖析,对进一步改革与完善现行增值税税制,改进税收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建议和探讨。

增值税做为本世纪流转税体系中的一个新的税种,由于其具有有效消除重叠征税、保持税收中性、收入稳定等特点,愈来愈为世界各国所推崇。增值税从产生至今,已有100多个国家将其作为本国的主要税种。

为了适应国民的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国在不断借鉴国外增值税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国情,从1979年起开始试行增值税,1994年新的税制改革,使增值税成为我国税制体系中的主体税种之一。新的增值税制运行10年来,基本框架趋于完善,运行效果良好,对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财政收入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实践中也暴露出许多税制方面和税收管理方面的问题,本文就如何完善增值税税制,改进税收管理的有关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中西方增值税制的比较分析

增值税,顾名思义,就是根据商品的增加价值部分课征的税,增值部分按马克思的商品价值而言也就是(c+v+m)中的(v+m )部分。增值税具有“道道征税,税不重征”的特点,这一特点使纳税人税负相对公平,促进了商品的生产流通以及化大生产。

1.西方增值税的产生与运用

增值税的产生是与资本主义营业税制分不开的。随着生产的日益社会化,生产流通环节增多,营业税使位于生产链条后端的生产经营者累积承担的税负加重。20世纪初期开始,营业税的弊端日益暴露,成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洪流中的一块巨礁,极大阻碍了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和流通。一战以后,德国的威尔汉姆冯西门子博士曾提出以“一种精巧的销售税”来取代当时的营业税。这是增值税思想的萌芽。二战以后,法国率先吹响了改革旧有营业税的号角,这也堪称世界税制发展史上“惊险的一跃”。1948年法国政府允许制造商品扣除中间投入物后再对产成品价值征税。1954年,在莫里斯劳来的努力下,法国政府进一步把扣除范围扩大到固定资产已纳税款,将生产税改称为增值税,标志着增值税的正式诞生,宣告了营业税(生产税)的寿终正寝。不久,法国增值税从工业扩展到农业、商业、、服务等行业,在世界上率先建立了一套最系统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

增值税在法国的率先使用取得了良好效果,表现出诸多优点:(1)税基宽广,税率简化,易征易管。(2)税负相对公平, 征收成本相对较低。(3)能使交易双方互相勾稽制约,减少了偷漏税现象。(4)增加了财政收入,促进了商品生产与流通。(5 )增强了商品的国际竞争力。等等。因此,增值税制在世界范围内得以广泛传播,其自身也在传播中得以充实与完善。

从国外增值税制的发展来看,总体趋势是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税率及征管方式趋于统一简化,税收的分配调节作用较充分,行业税负均衡。

2、中西方增值税制的差异

经过1994年税制改革后, 我国增值税制有了很大发展,但与法、意、荷、德等全面实行增值税的国家相比尚有较大差异,中西方增值税制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纳税主体差异:对一般纳税人的规定不一样。我国一般纳税人仅限于法人,而国外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还包括人、非法人团体等。

税型方面差异: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而西方多数国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征收范围差异:我国增值税仅在货物销售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范围内实行,而法、德、意、荷等国均涉及到建筑、交通以及服务业等第三产业。

税率结构差异:国外增值税率日趋简化统一,而我国还存在着多种税率如17%、13%、6%、4%等,直接导致上的复杂和税负的不公平。

二、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我国目前增值税制尚未经过根本性的转型改革, 税制类型和调节范围的制约,限制了增值税作用的充分发挥,比较而言,我国增值税制主要有以下缺陷:

第一,扣税范围不彻底。每个国家在执行增值税时都规定了相应的扣除项目,尤其是对固定资产的处理上,不同类型的增值税型是不同的。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制,不允许扣除购进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而消费型增值税制允许将购进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一次扣除。目前西方大多数国家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制,计税时允许一次扣除购进固定资产及其相关税费计税,这有利于鼓励投资和技术更新,而生产型增值税却阻碍了资本投入及技术更新,加剧资本密集型的税负。

第二,征收范围过窄,破坏了增值税“链条”式管理完整性。我国增值税作用的行业范围不全面,目前仅局限于农业、工业和商业领域,尚未推广到建筑、交通以及服务业等第三产业。增值链条中断导致其功能发挥不够全面,了其对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地区和产业经济平衡发展的调节作用。

第三,扣税凭证不规范。现行增值税法规定有3种合法扣税凭证可作为当期进项抵扣的依据,即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然而,在税收实践中,由于税法本身的不严密性,使扣税凭证对抵扣税款产生了诸多影响。扣税凭证对抵扣税款的影响主要有:

收购凭证是收购者在收购农产品或废旧物资时由收购者填开的替代专用发票的一种抵扣凭证,由于收购的对象多是农民个人或零散个人,况且是由收购者自己填开,这样会发生虚开现象,从进项抵扣管理角度来讲是一个很大的漏洞。

目前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率仅为3%,而国家对生产经营企业准予按运营的7%抵扣税款,高扣低征,已造成不同行业间的不公平竞争。而运输发票扣税问题较多的还是个体运输,以往个体运输所需发票都由运管部门代开,并由其代征税款,现在不但运管部门可以代开,而且地税机关也可以代开,由于征收增值税属国税部门管理范围,这样就造成在代开运输发票环节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甚至为了自身的利益为多得手续费或多征营业税,常把运费和所运货物统开为运费。对代开部门讲,可以多收手续费、管理费和营业税,也便于完成自己的征收任务;对于支付运输费的一般纳税人来讲,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取得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抵扣4%,而运费可以抵扣7%。然而对国家来讲无疑是漏掉了货物部分的增值税,且支付运费单位又多抵扣了货物部分的进项税额,这些都是国税机关很难控制的方面。

第三,减免税优惠过多过乱。既有直接免税,也有“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和“先征后返”优惠。

第四,我国增值税的税率和征管方面也存在一定问题。税率方面表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简易征收率(6%或4%),导致两类纳税人税负的不公平。基本税率设计较高,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相对一般纳税人税负也比较高。征管方式实行“以票管税”,对大量的偷漏、骗税事件的监督约束力度不够,这也是亟须改革完善之处。

第五,设置两类纳税人。把小规模纳税人排除在扣税制之外,不但形成税制的扭曲,还造成了税负不公。增值税的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并采取不同的计税和征收管理。 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划分标准较高,使得绝大部分纳税人无法进入增值税抵扣链条,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的规范化的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正常的业务关系,阻碍了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发展。

三、完善改革增值税税制的构想

改革和完善我国增值税制,无论对微观企业主体还是我国宏观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增值税改革总的思路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增值税税制,要在保证财政收入的同时,要充分体现“中性”原则,尽量减少对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要公平税负,为市场经济经济主体创造平等竞争的税收环境;要保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有利于实现对增值税的规范化管理。

我国增值税制的进一步改进与完善,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过渡

我国1994年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增值税时,考虑到当时国家财政状况及税负,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所谓生产型增值税就是指税基包含的固定资产在计税时不予扣除,税基的总额和一定时期的GDP相等,故称生产型增值税。这种税型的弊端日益明显,表现在:(1)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行业实际税负过重,不利于基础产业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的。(2)阻碍了专业化分工协作的发展,企业效益的有效提高。(3)出口方面, 实际上由于固定资产不能扣除后计税,出口的生产企业并没有真正享受到彻底退税,其产品出口成本相对增加,影响了国际市场竞争力。

依照综合国力和产业政策来调整及转换增值税类型。增值税类型的选择,实际是增值税税基的选择,这种选择不仅直接体现着政府的宏观经济调节目标,且受到一国经济状况和财政政策的束缚,消费型增值税的税基不包含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一次性抵扣),特别符合增值税税理,充分体现了税收中性原则,有效地克服了生产型增值税的缺陷。因此,由它取代生产型增值税是最佳选择。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短期内面临的风险和代价,一方面是国家财政收入减少,另一方面是企业之间税负的变化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鉴于我国经济及税收环境的复杂性,转型可分两步走。首先在税负较重和重复征税严重的行业如传统的煤炭、冶金、钢铁行业以及鼓励发展与投入的高新技术产业实行转型,以推动其发展;然后再推广到其他行业。

(二)分阶段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完善税收链条机制,均衡产业发展。

由于扩大增值税范围对原来征收营业税的企业税负变动较大,以及对分税制后作为地方收入的营业税收入影响较大,适宜采取分阶段逐步扩大征收范围。首先将现行增值税运行中矛盾和最为突出的运输业、建筑业纳入增值税范围,由于这两项业务具有涉及货物销售和劳务性质,而不是纯劳务行业,改征增值税后,可使抵扣办法更加完善,使整个货物从生产和流通直到最终消费阶段,不会出现断档或重组建链条的现象,而后平稳过渡,再扩展到销售不动产、邮电通信业及仓储、租赁等直接与商品生产和流通领域关系较密切的行业;优化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尽可能大力度地覆盖到劳务领域,直至扩大到全部商品和劳务的销售领域,解决现行增值税“链条”中断、混合销售界定不清等难题,解决重复征税问题,解决因税种变化影响各级财政收入的问题,从而适当调整中央与地方共享增值税的比例。

(三)改进税率,公平税负

我国税法把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按17%计征,进项税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按6 %进行简易征收(商业企业按4%),但不能抵扣进项税。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划分不尽合理,形成了增值税征收中的一系列问题,抵扣政策上的不一致,一定程度造成小规模纳税人的经营劣势,不能使用专用发票无疑使得小规模纳税人因不能给购货方提供进项税款抵扣凭证增加购货方税负。在同等价格下,购货方往往转向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货方,即使采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扣税额只有货款的6%(工业)或4%(商业),抵扣不足使小规模纳税人处于经营劣势。同时,按销售额6%(工业)或4%(商业)的税率征税且进项税款不能抵扣,使增值税链条中断,造成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大于一般纳税人。税收中性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没有得到体现。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要合理,要有利于完善税制,努力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数量,尽量扩大一般纳税人范围。应当以健全的核算作为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主要标准,建立规范化的凭证、帐册和报表,确立规范化的核算程序和办法,提供规范准确的税务资料等,以降低标准的弹性,增加可行性,同时结合我国税务机关的管理能力制定不同行业经营范围的年销售额为辅助标准。相对来说,增值税容易征收,但条件是要有一个可信的、确实的财务制度,因此要加强和改善会计工作环境,鼓励小规模纳税人加强财务会计核算,建账建制,尽量向一般纳税人靠拢,或者纳入税务范畴,由中介组织进行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税收事宜,提高结算中专用发票所占的比例,使增值税负与实际税负更趋一致。持之以恒抓好小规模纳税人的建账建制,要从税务登记开始把关,对无证经营、无账经营实行高定额征收,迫使其不得不建账经营,以便于查账征收。这与当前推行个体、私营建账建制措施是一致的。

另外由于我国增值税税率结构的不合理,以及两类纳税人资格确认上存在的问题,建议将我国增值税简易征收率统一下调为2%到3%,体现税负的公平,也更有利于中小企业竞争能力的增强和积极性的发挥,同时还应当在条件成熟时取消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将增值税纳税主体合二为一。

(四)大力推广税控装置

由于目前现金交易,账外经营十分普遍,隐匿销售收入现象比较严重,导致零申报或负申报。尤其是商业企业这种情况比较多。我们要针对不同的行业,不同的纳税人进行分类,根据不同的对象和纳税人,明确推广的时间,推广的和步骤。对财务制度不健全或者虽然健全但规模较小的,都适宜推广税控装置。对加油站,可推广使用税控加油机;对出租车行业,可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对商业零售业、饮食、娱乐、其他服务业,可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对用电用水,可推广使用税控电表水表;对公园,可推广使用税控磁卡门票等。税控装置由税务部门铅封并加密,任何人不得私自打开或破坏。“不能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五)减少增值税税收优惠范围,维持增值税扣税链条的完整性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主要表现为免税,免税实际上相当于被排除在增值税这个连惯全面的体系之外,是对增值税原则的一种偏离。它使增值税体系出现了残缺与疏漏,因此必须严格控制其范围,避免优惠措施过多过乱,增加税收环节中的矛盾和问题。增值税减免优惠原则上应对那些确实需要照顾而又不涉及增加下道流通经营环节的税负,可直接减征、免征。对那些需要照顾,又影响下道环节税负的应采取“先征后返”的形式。

要及时清理和废止各种过渡优惠政策,对过渡性优惠政策一律到期结束,使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对增值税的抵扣链条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逐步将减免税产品控制在极少数最终的消费品上。对各种特殊行业或企业确实需要给予扶持的,通过财政政策或其他税收优惠来解决。

(六)建立健全增值税征管制度,提高征管水平

加强增值税征管,是完善增值税的关键。在实践中需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首先,要加强增值税的纳税登记管理,除了征管法中的一般性规定外,还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针对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增值税专用的纳税登记法规,对纳税人提出增值税纳税登记的特定要求,税务部门应建立规范完善的增值税征管数据库。其中包括增值税纳税人名称、企业代码、经营地址、电话号码、经营方式、经济性质、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记录、历次税务检查结论、违章记录及相关的指标体系;应长期对纳税登记进行复核追查,对有关信息进行整理、分析、修正、立档并输入电脑程序,以保证增值税税户清册和分户档案的完整、正确。

其次,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力度。对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防伪应作为专门技术另行探讨外,还应从我国实际出发,设计切实可行的审核程序,特别是交叉审核,要纳入税务审计,作为经常性稽查的主要。由于我国结算制度不健全等方方面面的原因,不规范市场行为仍大量存在,要准确核算企业的应纳税额,仍需帐票结合,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专用发票的管理应加强,但“以票管税”的观念和做法应淡化,另外要努力创造条件,力争增值税征管的电脑化以至全国联网,建立企业——银行——税务部门——工商部门之间遥相呼应的机稽征体系,达到信息共享,实现征管化。

总之,增值税制的改革与完善是税收制度发展的大势所趋,是国际增值税制发展的要求,更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现实需要。

资料

《分税制》

中国商业出版社

夏清成;

《中国新税制》

河南人民出版社

王连清;

《 税 法 》

中国税务出版社

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司管理中心;

第9篇

【摘要】物流业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产业,税负对物流业的发展产生较大影响。文章以现行物流业税收政策为依据,在分析我国物流业税收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以东北某企业集团案例为实证,提出将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筹划为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方案。

【关键词】物流业;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一、引言

物流业伴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不断发展应运而生。物流业是运用信息技术和供应链管理技术,对分散的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多种社会功能进行有机整合和一体化运作而形成的新兴产业,是融合运输业、仓储业、货代业和信息业等的复合型服务产业。它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领域广,吸纳就业人数多,拉动消费作用大,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增强国民经济竞争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步伐的加快,物流业已成为衡量一国现代化水平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我国物流业快速发展。2008年,全国社会物流总额达89.9万亿元,比2000年增长4.2倍,年均增长23%;物流业实现增加值2.0万亿元,比2000年增长1.9倍,年均增长14%。2008年,物流业增加值占全部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为16.5%,占GDP的比重为6.6%。物流业发展水平显著提高,物流基础设施条件逐步改善,支持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基础性工作取得新进展。但是,我国物流业整体运行效率仍然偏低,社会化物流需求和专业化物流供给能力不足,基础设施之间缺乏衔接配套,资源整合和一体化运作面临一些障碍,物流技术和标准比较落后。

为了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平稳较快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国务院于2009年4月印发我国《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规划所提出的9项政策措施中第3项涉及到税收问题,至今无相应法律或规章制度出台。目前的税收政策并没有从整体上扶持物流业发展的倾向,同时结构性调整的政策也不足,忽视了对物流业赖以存在的整体环境的关注,影响了物流业的发展。本文就现行物流业税收政策下物流业税收筹划进行分析,以期对物流企业有所裨益。

二、我国物流业的税收现状

物流业涉及的服务项目范围较广,涉税种类很多,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房产税。使得物流业税负较重,问题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至今为止没有从本质上对什么是现代物流业加以界定

在我国的税法条目上,“物流业”是一个没有进行规范的领域。现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将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全部归入“交通运输业”税目,税率为3%;业、仓储业、设计、咨询等归入“服务业”税目,税率为5%;如果企业兼营不同应税项目,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率。而现代物流是一体化和集成化的经济运动过程,运输、仓储、包装、装卸、配送、流通加工以及物流信息等各个环节都具有互相制约、互相影响的内在联系;同时,这种内在联系又是建立在以市场运行机制和专业化、社会化的基础之上的。如果将这些一体化的环节割裂开来,其结果只有两种:或者是重复征税;或者是从低纳税。

(二)我国目前对物流业给予的税制支持和税收管理体系并不完善,有的方面甚至存在空白

第一,虽然我国现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是九部委联合行动的结果,但从本质上看,并没有解决各部委之间的分割管理和利益归属问题;第二,目前的税收政策并没有从整体上扶持物流业发展的倾向,同时结构性调整的政策也不足,忽视了对物流业赖以存在的整体环境的分析和关注;第三,现代物流业务的多样性、服务项目的交叉性,使传统的运输、仓储、出租等原本分门别类管理的业务发票失去了监督作用,各个类别之间缺乏关联度的现实,使得凭票计税和扣税的发票管理制度面临着重大挑战。

(三)物流企业的营业税存在重复纳税的现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两项要求使得试点物流企业在其经营中可以将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物流服务费用进行抵扣,减少了试点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这无疑是一项鼓励物流企业进一步发展的好政策。但是通知中也列举了试点物流企业的名单。从名单中可以看出,我国目前有70万家与物流有关的企业和机构,试点物流企业所占的比重还不大,也就是说只有少数物流企业可以享受到这项税收优惠政策,而对于大多数物流企业来讲,其发生的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如仓储、运输、装卸等费用,还不能进行抵扣,这必然存在大多数物流企业的重复纳税的问题。同时,一些集团型物流企业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因为没有自备运输车辆而不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也不能享受营业税差额纳税的政策,这就使得试点物流企业集团的一些全资子公司也不属于这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受益者,于是,上述优惠政策的真正的受益单位少之又少。

三、物流企业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东北某集团公司于2006年进行重组改制,将其主业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并包装上市。重组时,该集团公司的物资采购及仓储职能继续留在存续公司。为了充分利用资源和获得内部转移价格的好处,上市公司的仓储服务业务仍然由存续企业提供。重组以前集团公司的物资采购实行统一管理,物资供应部门为该企业的二级非独立核算单位,为其下属单位提供的物资供应服务不存在税收问题。重组后,上市公司与存续企业分别独立核算,其间因仓储服务产生涉税问题。与该公司签约的会计事务所相关专业人士向公司提出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是将本应该纳入营业税范围的税费支出,纳入增值税的范畴,以享受到进项税抵扣的好处。主要方案如下:

在税法依据方面,首先,按照我国税法现行规定,仓储服务应交纳5%的营业税。同时,1994年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其中第五条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规定:“代购货物行为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征收增值税,否则,征收营业税”。这些条件是:(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受托方按销售额和增值税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其次,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由此可见,如果要将原本缴纳营业税的应税行为转为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只要满足以上规定的条件即可。因此,将上市公司与物资供应商、未上市企业提供的仓储服务合并成为一个整体,即能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人。该事务所要求受托方(存续企业)将代购货物的价款及按规定收取的费合并,把费收入筹划成混合销售行为(既购买物资又提供仓储服务),按单个物资供应合同向委托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委托方(上市公司)将代购货物的价款及费同时付给受托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获得进项税额的抵扣,三方关系如图1所示。在存续公司只为上市公司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存续公司只缴纳营业税即可,而上市公司只交纳增值税进项税;当把这三者视为一个整体而进行统筹规划时,上市公司依然只缴纳增值税,而存续公司原先缴纳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享受到了抵扣的好处。

此例可以运用一些数据进行测算:假定当年该公司委托存续企业物资采购的金额是2400万元,按关联交易合同规定应支付仓储服务费(假定按照物资销售额的10%提取)240万元。公司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5%。由于上市公司委托存续企业为其采购物资,同时并不需要存续为其垫支资金,采购物资的专用发票由存续转交上市公司,存续与上市公司单独结算,并单独收取手续费,这时存续企业必须缴纳增值税,而又由于其行为属于既涉及物资的采购,又涉及应税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原来缴纳营业税的部分也一并缴纳增值税,因此:上市公司应缴纳增值税=本期增值税销项税额-(24000000+2400000)×17%万元,而存续公司应缴纳增值税=(24000000+2400000)×17%-24000000×17%万元,从公司整体来看,就此业务其缴纳的税费合计=本期增值税销项税额-24000000×17%万元。

经过合理的税收筹划,此案例产生的效果主要体现在:

(1)省去了营业税及附加13.2万元(2400000×5.5%);

(2)上市公司因取得进项税额而少缴增值税40.8万元

(2400000×17%),由于少缴增值税而少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4.08万元(408000×10%)。

(3)存续企业多交一部分增值税。上市公司取得的进项税额,实际上就是存续公司增加的销项税额,但由于恰逢我国增值税消费型改革,物资供应部门取得的进项税(经营成本部分)可以完全抵扣,购置部分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也允许抵扣,因此存续企业多交的增值税,实际上要小于上市公司少交的增值税,整体考虑纳税筹划效果明显。

四、总结与建议

首先,本案例能够将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筹划为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主要还在于对物流业本身界定不清。如果税法规定仓储服务属于营业税范围,而不是具备诸如前文分析的条件课税,那本案例就不会取得这样的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认为,“物流”是“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现有机结合。”因此,综合、高效的一条龙服务模式才是现代物流企业的发展方向。而如果按照我们传统的,在形式上将物流简单的进行分割是不妥当的。笔者认为,从物流业服务性质的角度看,应该把物流业视为服务业的子税目,统一明确产业属性与经营范围,这样各地税务征收机关就有了征收管理客观依据,避免错定误征。

其次,物流企业经常将一些业务外包,但就我国现行的税法规定,仓储环节发生的税费是不能抵扣的(大约占到营业额的15%—20%左右),其结果是虚增营业税税基,出现重复纳税现象,进而增加企业的税负。本案例将存续企业仓储服务本应缴纳的营业税转变为增值税以通过抵扣而获得税收方面的好处,其动机就是为了减轻企业税负。

最后,统一票据的开具,正确计算增值税进项抵扣税额。我国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比如包装、流通加工、配送、储存等是排除在增值税之外的,因此,客户不能用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只能全额缴纳增值税,这样,无法正确计算和抵扣进项税额,客户容易产生税收规避的动机,造成国家税款不应有的损失。本案例的筹划使得存续企业多缴纳了一部分增值税,而在筹划之前,这部分增值税是不用缴的,虽然税收筹划本身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从整个国家利益来看,还是发生了税收流失。因此,准确认定现代物流业的基本范围是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前提条件,在此基础上,再结合我国增值税税制由生产型到消费型的改革,在规范物流业市场准入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这样才会使物流企业的扣税更合理,企业进行纳税不服从行为的成本增高,从根本上降低税收流失。

【参考文献】

[1]何玉润.物流业的税制浅析[J].财会月刊,2007(3):3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