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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法律法规论文

时间:2023-03-17 17:5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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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法律法规论文

第1篇

论文关键词:汽车,改装,市场,几个,潜在

 

随着汽车时代的到来,汽车改装正悄然兴起,目前我国南方和沿海发达地区的汽车改装业务非常红火。汽车改装市场虽然前景看好,但汽车改装却还是一个亟待规范的市场,存在的问题与隐患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担忧。

1法律保障问题

目前国内的民用汽车改装厂家,基本上都处于“半地下”的状态。由于我国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规定车主不能改动车辆的结构,即车身颜色、长、宽、高这四个硬性标准,在不准改装的禁令下,众多改装商家的经营执照上都没有标明“汽车改装”,因为如果专门到工商局申请“汽车改装公司”是根本得不到批准的,由此,汽车改装这个原本应当在阳光下的交易逐渐步入“灰色地带”。正因为没有合法的“身份”,相关职能部门也无法对这些“黑经营户”进行有效管理,一旦出现任何问题,消费者的权利很难得到保障。

2、标准规范问题

在目前的国内汽车改装领域,不仅缺失针对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对于改装的技术标准和鉴定也是空白。在国外大部分国家,汽车改装都有标准和法规,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每年还有汽车改装展。在欧洲不少国家及日本等,具有规模的改装厂,除了有专门的技术研发部门、测试部门外,更重要的是他们的发动机改装要通过认证与许可,其严谨态度不亚于一般正统的整车厂。而在我国,汽车改装经营者资质难以认证,而汽车用户对于改装知识了解不多,改装后质量和安全性也无从评定,其潜在的风险之大不言而喻,也不可不慎。

3、安全隐患问题

《新交法》对改装管理虽然严格,但细节项目并不明确,并没有具体指出哪些项目能改、哪些不能改,而越来越多的爱车族又对改装充满了空前的热情,汽车改装需求逐渐增大,在这种背景之下,许多“半路出家”的改装厂和改装件生产厂应运而生,就连不少“作坊式生产”的汽车维修厂也在悄悄进行着改装生意。而国外汽车改装厂家一般是和生产厂家结合在一起的,比如专做奔驰改装的劳伦士、专做宝马改装的Haman等,只有像这样改装技术、质量能够达到原厂要求,才能保证改装不会给车辆造成隐患。我国由于大部分改装厂家的水平和国外成熟的汽车改装业还有很大的差距,有的店就是拿着自己改装后的效果图让顾客挑,改装件只要能装上就装,伴随着极具专业性的“忽悠”,是否真正适用则不予关心,而专业技术人员匮乏、改装件质量无法保证、安全因素蒙混过关等问题则比比皆是。

4、保险安检问题

第2篇

关键词: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公路质量

中图分类号:X734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目前我国公路建设质量控制实行的方针是“政府监督、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不管政府监督、还是监理、企业自检,所用的方法无疑都是通过试验检测工作实现的,所以试验检测工作对公路建设质量的影响可见一斑。众所周知,试验检测工作在公路工程建设中是极为重要的环节,是把握工程质量的关键所在,公路工程项目的整体质量水平通过细致的试验检测中得到直观的反应。同时能够迅速及时的发现公路工程质量上的缺陷与问题,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将公路工程质量限定在一个可控的范围,提高公路的运行水平,为社会提供优质的通行服务。笔者通过对公路试验检测问题重要性的认识,分析了我省公路试验检测现状,针对性的提出了一些改进的措施与方法。

1、强化试验检测的原因及意义

1.1、加强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方法中非常有效方式就是试验检测,这样能够更好的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测,同时也能根据检测的结果对工程的质量进行判断,同时也能更好的在产品质量方面进行相关的技术规定。试验检测在工程施工中是非常重要的管理工作,同时也是管理工作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对工程质量的影响是非常大的。试验检测同时也是对工程质量控制和评定验收的重要环节。试验检测在公路工程施工中是非常必要,同时也是非常重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首先,通过试验检测,能够更好的对施工中使用的各种原材料以及成品和半成品材料质量进行判断。试验检测是采用科学有效的测试手段进行工作,这样在检测的过程中能够更好的对材料的规定性能进行研究,能够更好的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判断。在公路工程中,使用质量合格的材料能够更好保证工程质量。其次,通过试验检测能够帮助一些新技术和新工艺以及材料在施工中进行使用。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现在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在公路工程中应用这些新的技术,能够通过试验检测对其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判断,同时在施工中也能更好的积累经验和教训,对施工技术的提高是非常有帮助的。公路工程施工中施工技术得到提高,同时也能在质量方面进行控制。最后,通过试验检测能够更加合理的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价,同时也能做出更加科学的评价。工程质量的好坏不仅仅要在施工过程中进行质量控制,在工程验收的时候也是要进行评定的。试验检测可以更好的保证工程质量,同时也能对工程进度进行更好的控制,这样能够更好的促进公路工程施工技术提高。在公路工程施工中,做好试验检测工作能够更好的保证施工质量,因此,施工企业一定要给予高度重视。

1.2、展试验检测工作,能够对各种原材料及半成品、半成品材料的质量作出合理的评定。利用该手段,可实现对每种材料规定性能的检验,从而实现对其质量的评定。因此,试验检测工作的开展,能够促进材料的合理使用,对于提高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1.3、开展试验检测工作,能对施工质量进行合理控制,并有利于作出科学的评价。判断一个工程质量的好与坏,应综合其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工作、完工后的验收工作,再进行综合评定。因此,试验检测在该过程中有着重要地位。

1.4、试验检测工作的开展,对于新技术、新材料及新工艺的推广具有重要意义。及时、合理地对某一新技术、新材料及新工艺开展试验检测活动,能够较快且准确地了解其适用性、可行性、先进性及有效性,以有利于为工程的施工累积经验。因此,试验检测工作的开展,对于工程进度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2、公路工程的试验检测工作的具体内容

2.1、对材料的检测

公路工程中涉及到很多的原材料,主要有水泥、沥青以及一些半成品等,对于这些材料我们都要依照着相关的规定标准来对其进行检验,在这些材料进入施工现场之前对于其产品的质量、出厂的日期等进行严格的检验,在这些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还要对其进行抽验,对于不合格的材料一定要严格禁止其使用。

2.2、标准的试验

我们一定要在公路工程施工以前,以及对材料进行配比的变更以前利用标准的试验来对它们的基本性能进行检测。我们要利用重型的击实试验来对其最佳的含水量与最大的干密度进行确定,从而再对路基进行填土,在使用无侧限的抗压强度对配合比进行校核,看其能够满足设计的强度。我们一定要依照着工程设计中的抗渗性与保水性以及和易性来对水泥的标号、水泥材料的粗细等材料的配比进行确定,从而再对水泥与混凝土进行配合比的设计。

2.3、跟踪的检测

在施工过程中完成每一个部分的分项工程后,我们要依照检验的评定标准与项目的规定来对其进行跟踪的检测,一定要对道路的中心、桥涵等中线的偏移量、实际的检测轴线的位置与偏移量等进行重点的检测。我们还要使用灌砂法与环刀法来对其压实度进行检测,利用路面的弯沉仪来对路面的承载力进行检测,同时还要使用回弹弯的沉值来对其具体的竖直进行检测,其中起重回弹弯的沉值越大,其承载力就越小。

3、加强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提升公路工程质量的措施

3.1、提升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

提升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与工作人员的信用评价,有利于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发展。通过提升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有效促使试验检测机构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不断提升自身的信用评价,确立试验检测机构在未来的发展方向。此外,随着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行业的快速发展,提升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有利于确保试验检测机构在施工过程中公平性、公开性的原则。

3.2、质量检测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

质量检测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依法行事的基础就是有法可依,针对公路工程的质量检测来讲,要求具备一套健全的法律法规系统,虽然我国也颁布了《公路法》对施工企业的工作方式与行为进行约束,但是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影响下,固有的法律法规较难应对公路工程建设所面临的新状况与新问题,为此,国家需要立足于实际情况,颁布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以保障施工企业在建设公路工程中遵纪守法,而不会逾越法律法规。针对检测部门而言,因为他们身上的责任是比较重的,施工企业也常常是投其所好,一部分检测部门没有切实承担起应有的职责,仅仅是单纯性地结合施工企业的需要对工程的结果进行确定,这必然会对社会与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而这就需要国家出台和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以有效地约束双方的职责与地位,在保障施工企业依法施工的过程中,可以对检测方的资质进行严格地审查,以保障双方可以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工作,最终保障公路工程项目的正常进行。

3.3、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实施

根据当前我国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我们应当实施公路工程项目的责任制,具体地由谁来负责检测公路工程项目,这不但是说个人对公路工程项目所承担的所有职责,尤为关键的是,由多方承担的公路工程项目,为此,每一方应当将职责划分到人,以对他们进行有效的提醒,将自身的工作做好做细,倘若出现了质量问题,应当对出现的责任进行承担,这样可以使他们时时提高警惕,与此同时,这也是确保公路工程项目正常实施的一种有效策略。

3.4、不断提升检测人员素质

公路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能够有效开展的关键是试验检测人员的素质,不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检测人员,就不能有效地实现本岗位的职能。配备人员时要在数量上、知识结构上与之适应,人员层次过高、人数过多都会是资源浪费,而且会造成人员懒散、效率降低等负面影响,相反层次过低、人数过少则会使整个试验工作不能有效的运转,从而影响整个工作的效率。要不断加强检测人员的质量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地提高检测人员的质量意识,强化质量观念,培养敬业精神,工作中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的有关标准规范,才能使检测结果科学、公正、准确;不断强化检测人员的专业技术知识以随时适应检测工作岗位的需要,准确完成检测任务。

3.5、严格控制进场材料的质量

原材料是工程得以落实的物质条件,所以必须对工程需要的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材料进行相关的试验检测,禁止不合格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此外,应采取常规试验及非常规试验法检测原材料,以保证原材料达到施工技术的要求。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将所用材料的试验报告、质量证明、出厂证明等资料完整地提供给监理单位; 对于施工中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等,也必须进行相应的试验检测,合格后才可推广,切不可盲目使用。

4、结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对于公路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和检测实施的时间还比较短暂,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这就需要不断地积累经验教训。在公路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当中,质量检测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方式,需要高度地注重质量检测,不允许一味地根据所谓的经验施工,应当以试验的数据作为根据。其中,一支素质比较高的公路工程项目质量检测队伍是确保公路工程质量的关键。此外,先进检测装置的配备也是十分必要的,能够使试验检测能力大大地提高。

参考文献:

[1]郝永华.试论如何通过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提高公路工程质量[J].科技致富向导,2009,02:53.

[2]张宇翔.浅谈加强试验检测工作提高公路工程质量[J].科技致富向导,2013,06:116+179.

第3篇

1.坚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和行政执法情况统计报告制度。根据形势变化,年内修订完成《区交通局行政执法职责汇编》、《区交通局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及有关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健全法制工作制度。

2.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做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各项工作,按照市对我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要求,加强执法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3、积极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二、做好规范执法工作

1.全面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市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施行政处罚要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法定从重、从轻或减轻情节,依法确定相应的处罚基准,坚持在事实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行政处罚文书中说明裁量理由,做到处罚合法适当。

2.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研究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执法活动的通知》,坚持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分级审签研究制度。同时针对疑难复杂案件在决定做出前邀请有关专家进行研究论证,促进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保证依法行政落到实处。

3.规范执法文书。根据市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进一步完善我局执法文书,规范执法文书制作归档。年内在全局开展一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文书案卷评查活动,不断提高文书制作水平。

三、严格依法行政,加强交通运输环境综合整治

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规定,继续查处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黑出租”、“黑班车”、“黑线路”和“黑摩的”,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建立长效治理机制。认真贯彻落实新颁布的《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加强货运源头治理力度,严格执行超限车辆有关检测、卸货规定,定期开展超限车辆集中整治,保持公路运输安全有序。

四、加强执法培训,夯实执法队伍基础

贯彻执行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认真落实《交通行政执法十条禁令》,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安全执法。

1.建立健全执法人员法制教育培训考核长效机制,坚持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季度考试考核制度、岗前学法和岗位学法制度等。坚持学用结合,提高学习效果。分层次举办各类执法人员培训班,开展执法技能比赛、案卷评查、案例研讨等活动,全面提升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年内拟举办3次行政执法培训班或岗位技能竞赛。

2.做好执法证件胸牌管理工作。规范执法证件、胸牌号码的发放、审验等工作,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证件、胸牌管理动态档案,认真做好执法证的换发、审验和新增执法人员岗前培训、考试发证工作。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年内做好ic卡式执法证件换发、审验工作。

3.积极开展依法治理调研活动。通过开展交通依法行政论文征集活动,探讨新形势下依法行政存在的突出问题,面临的困难,寻求解决的对策,推动全局依法行政工作上新台阶。

第4篇

论文摘要: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是新型业化道路的最高形式,也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全新的经济运行模式。本文在分析了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基础上,论述了建立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并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路。

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是新型丁业化道路的最高形式,也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全新的经济运行模式。一些发达国家把循环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发展战略,并在立法上加以确认、保护和促进。我国政府也提出,要尽快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因此,对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问题进行理论思考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经验

世界上最早对循环经济进行立法的国家是德国,早在1978年,德国就推m了“蓝色天使”计划,制定了《废物处理法》和《电子产品的拿回制度》。1994年,德国制定了在世界上产生广泛影响的《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该法于1998年重新修订。1998年以后.德国政府根据《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又先后制定了《垃圾法》(1999年)、《联邦水土保持与旧废弃物法令》(1999年)、(2OO1年森林经济年合法伐木限制命令》(2000年)、《社区垃圾合乎环保放置及垃圾处理场令》(2001年)、《持续推动生态税改革法》(2002年)、《森林繁殖材料法》(2002年)、《再生能源法》(2003年)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从而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关于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另外,其他欧洲国家也制定或修正了自己的废物管理法,如丹麦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挪威政府于2003年修订了《废电子电机产品管理法》,扩大了有关主体的循环经济责任;瑞典于1994年通过了关于包装、轮胎和废纸的“生产者责任制”法律,并先后制定了关于汽车和电子电器的生产者责任制的法律法规。

其他许多周家也不同程度地制定了相关的环境立法,充实了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例如,美国1965年的《固体废弃物处理法》,先后经过1976年、1980年、1984年、1988年、1996年的五次修订,完善了包括信息公开、报告、资源再生、再生示范、科技发展、循环标准、经济刺激与使用优先、职业保护、公民诉讼等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法律制度。又如,日本是一个资源比较贫乏的国家,长期以来,其资源主要依赖从国外进口。因此,日本特别重视资源的节约使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旨在节约资源的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从而构建比较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日本于1991年制定了《回收条例》,1992年制定了《废弃物清除条件修正案》,2000年通过了《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的基本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家用电器再生利用法》、《环保食品购买法》、《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促进法》、《建筑工程资材再资源化法》、《容器包装循环法》、《绿色采购法》、《废弃物处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是各国循环经济法的共同价值。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主要借助于预防优先原则、循环利用原则、合理处置原则、适当分责原则渗透于循环经济法规范之中。预防优先原则强调废物的事前控制,体现的是积极防控的资源环境思维;作为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循环利用原则的实质在于“物尽其用”;合理处置原则要求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无法通过循环方法予以消除的废物的环境危害;适当分责原则旨在使不同的循环经济参与主体承担与其身份相适应的法律义务。

1、预防优先原则。在生产、服务、消费中充分利用原料、能源和产品,尽量减少弃用物、副产品的产生,以从源头控制资源环境问题。预防优先原则要求法律规则的设计有助于促进产品体积的小型化、产品质量的轻型化、产品功能的增大化及产品包装的简化,以减少废物的排放。环境法的预防优先原则表明,环境法不仅限于抗拒对环境具有威胁性之危害及排除已产生之损害,而是预先防止其对环境及人类危害的产生;对具体产生的危险立即做出反应不是该原则的主要目的,其首要功能为,在根本无危险出现或有出现可能时预防性地对“人”加以保护或对生态环境加以美化。这种理念同样适用于循环经济法。现代资源环境问题凸现以前,就存在各种降耗、抑废的理念和实践,不过,其主要着眼于资源和产品的经济效用,而现代法律制度同时也突出环境安全。设备内物质循环、生产少废产品和引导消费少废、少害产品是贯彻预防优先原则的重要途径。预防优先是将危险控制于未来、并创造规划和保存未来世代的环境空间及资源的原则,它是循环经济法实现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首要依托。

预防优先原则蕴涵有积极实现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理念。与事后处置相对应,预防优先原则强调废弃物的事前控制,是一种积极防控的资源环境思维。初形成时,环境法突出污染的治理和生态破坏的恢复;而现代环境法,特别是循环经济法,不仅观念上而且制度上已发生根本性转变。

2、循环利用原则。对于在生产、服务、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废物要尽可能地继续予以使用,直至失去利用价值。“3R”和“4R"原则中的“再利用、再循环、再回收、资源化、无害化、重组化”体现的正是循环利用原则。作为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循环利用原则要求循环经济法的制度安排应有利于“物尽其用”,特别是能使原料和产品在反复利用中实现功用最大化。

3、合理处置原则。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无法通过循环方法予以消除的废弃物的环境危害。废弃物的利用优先于处置,但是,当某些废弃物无法进行再利用、再生利用、热回收时,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就必须采取适当措施弱化、甚至去除其不利影响,或者进一步挖掘其利用价值。合理处置原则是指循环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应有助于及时、恰当处置废弃物。环境安全兼顾资源效率是废物处置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4、适当分责原则。循环经济法环境安全和资源效率价值的实现依托于循环经济法的实施,而其有效实施离不开各类主体的积极参与。参与循环经济法实施的主体可分为政府、经营者(包括代表性组织)、公众(包括代表性组织),但不同的循环经济参与主体承担的法律义务应当合理区分,此即适当分责原则。该原则体现于各国的法律安排中。日本法强调,“为了建立循环型社会,必须使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在合理承担各自责任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使其公平合理地负担采取措施所需的费用”;而且,还具体划分了政府、企业和公众的责任。循环经济法既然是各国政府促进本国循环经济法发展的法律规范体系,那么,其相应的制度安排就要遵循这一精神,把政府、经营者、消费者的行为限定于适当的范围,使其互相配合,互不干扰。

三、构建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对策

1.绿色GDP核算制度。绿色GDP是在传统GDP核算中扣除包括城市大气污染引起的健康损害、室内空气污染造成的健康损害、水污染、铅等重金属和有毒物质造成的污染损失、酸雨损失等。由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资源浪费的货币折算在世界上还没有公认的方法,因而绿色GDP等指标的核算存在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但仍然可以从比较的角度,在每项经济活动的经济增长数值后面列上该项经济活动所造成的环境质量升降、生物多样性增减、资源开采或消耗总量、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防治投资额度等事项。

2.计划、规划和布局制度。一般来说,循环经济发展计划应以国家环境保护计划为基础,包括循环经济的发展方针、分期目标、考核目标、计划性对策和重大项目等事项。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各地方要针对区域的环境资源情况和外来资源的实际,对地区产业结构体系的功能进行重新定位,调整地区内的产业结构和企业空间布局,明确循环经济的目标、任务以及要采取的政策措施,确定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的名单,保证循环经济战略的顺利实施。如对于生态脆弱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在加强政府财政补贴的前提下,应规划为保护性有限开发的区域;在一些资源枯竭型城市,可以把伴生矿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规划为接续产业。

3.有效管理和监督制度。具体措施主要有:一是建立循环经济的综合指导、协调、监督和专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行政监督管理体制;二是有效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市级环境资源保护垂直管理改革的力度,试行大区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巡视员制度,提高环境资源监督管理的权威性和效率;三是施行全新的政绩考核标准,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在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方面的干扰,确保循环经济的模式的实施能落到实处。

4.法律义务和责任制度。为了全面明确消费者、企业和各级政府在循环经济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国际上除了坚持“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养护、破坏者恢复”原则外,还逐渐发展了“消费者最终承担、收益者负担”和电子产品的生产、经销者负责回收等原则。如日本2001年的《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的基本法》把义务主体划分为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经营者和国民。英国1995年《环境法》规定了国务大臣的条例制定义务、义务者类型、企业回收符合标准的义务、经济代价义务等。一些国际条约甚至明确了成员国政府的义务和责任。对于这些义务与责任机制,我国有必要借鉴、吸收或完善,尽快建立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制度。

第5篇

关键词: 民族村寨;“双预”问题;旅游开发;预警原则

中图分类号:F5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217(2015)03-0136-04

20世纪90年代初,国内旅游业方兴未艾。彼时,理论界和实业界大多乐观地认为旅游是无烟产业、绿色产业和朝阳产业。学者们针对国内东部地区工业化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到处奔走疾呼,但是对西部旅游业发展造成的文化环境污染、文化生态的破坏问题却重视不够,或者认为无伤大雅,甚至认为可以先把GDP搞上去再来关心这个问题。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规划、政策,少有针对旅游带来的文化“污染”、文化破坏问题的解决措施。后来,经历了实践的惨痛教训,理论界逐渐意识到旅游业作为一个资源消耗少、环境污染轻的产业,也会有人文环境和自然地理环境的污染、破坏问题,于是,开始重视对这一问题的研究。然而,大多的研究只是分析民族村寨进行旅游开发后出现的种种现实问题,属于事后研究,对于旅游预开发民族村寨文化保护预警的“双预”问题的研究则鲜有涉及。民族村寨的“双预”问题研究,依旧是理论界的一个盲区。

一、问题的提出

民族村寨的“双预”问题指的是旅游预开发民族村寨的文化保护预警问题。旅游预开发民族村寨,指的是那些列入地方政府旅游开发的日程表,但由于经费没有到位,旅游的“食、住、行、游、购、娱”等缺乏完整配套,尚未被开发的民族村寨。文化保护预警,指的是在民族村寨的传统文化受到外来旅游者冲击之前能够预先发出警报,从而防范和制止文化庸俗化、低俗化和同质化的工作机制。文化保护预警通过对情报信息的把握运用,警示旅游开发主体①加强防范工作,增强主动性和针对性。其根本目的在于超前反馈、及时布置、防患于未然,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而不是等到出现问题时才手忙脚乱地喊着解决问题。

目前,关于民族村寨旅游的研究大多集中在民族村寨旅游开发的现状、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对策、旅游开发与文化保护的关系等方面,其中既有宏观的理论研究,亦有针对某民族村寨微观的个案研究,但基本上属于事后的研究。当然,这些研究自有其积极的意义与价值。针对旅游预开发民族村寨的文化保护预警问题的研究仅有两篇论文:一是肖坤冰(2012年)以四川汶川县阿尔村的羌族文化旅游开发为案例,对民族旅游预开发地区的文化保护问题进行了探讨,推测出可能性前兆,以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低民族文化可能遭受的破坏,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1]。二是张中奎(2014年)的研究认为,以往的研究主要停留在旅游开发比较成熟地区的民族文化保护方面,而对于旅游预开发地区的民族文化保护预警研究关注不够,而这一领域的研究恰恰具有重要的价值[2]。这两篇论文关注的是旅游预开发地区文化保护预警研究的对策和研究价值问题,本文的视角则是选择有代表性的旅游预开发民族村寨进行研究,探讨文化保护的若干预警原则。希望民族村寨在今后的旅游开发过程中,遵循这些原则,做好事前控制,避免重蹈覆辙,以保证民族旅游可持续发展。

二、“双预”民族村寨的开发原则

按旅游地生命周期理论②的划分,本文关注的贵州省雷山县控拜村、榕江县大利村和荔波县水利大寨三个民族村寨属于旅游探查阶段,没有特别的旅游设施,只有零散的背包客光顾,其自然和社会环境未因旅游而发展变化;贵州六枝特区陇嘎村、四川汶川县阿尔村则处于旅游探查与参与阶段之间,旅游者有所增加,旅游活动开始变得有组织、有规律,当地人为旅游者提供一些简陋的膳宿设施,地方政府被迫改善设施与交通状况[1]。通过对五个民族村寨的现状描述和预警研究,我们认为以旅游地生命周期理论来检验,制定必要的文化保护预警原则势在必行。也就是说,要尽可能地降低旅游开发给旅游地民族文化带来的负面影响,避免旅游地刚经历探查和参与阶段,在发展阶段停留的时间过短,就很快进入到停滞和衰落阶段。

(一)贯彻依法保护的原则

今天我们所看到的任何文化遗产,都是世界上各个民族在漫长历史过程中创造和保留下来的。这些文化遗产不但是各个民族的、各个国家的,而且是我们人类共同的文化财富。因此,需要从文化生态的角度来进行文化遗产保护。以来,党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规定,把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作为落实民族平等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例如,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的自由等。

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15年第3期2015年第3期(总第195期)张中奎:预警原则:民族村寨旅游预开发的实证研究

但是,少数民族文化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生存危机,理论界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民族文化的保护需要专门的法律作为保障。早在十年前宋才发(2004年)就主张应当尽快制订并出台一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用法律的形式保护优秀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遗产[3]。但直至今天,尚未出台有专门针对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国家层面上的法律法规,只是各省陆续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法律法规。

以当下民族旅游开发较为火热的贵州为例,在旅游开发和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上基本上还是有法可依的,关键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③,且相关法律法规不统一、不健全、不明确,导致执行难。例如,《贵州省旅游业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旅游资源和环境,严格防治污染。”但该条例并未明确如果旅游经营者破坏民族民间文化资源,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相关法律条文的空白与遗漏,导致实际操作中出现旅游开发与民族文化资源破坏同步进行的现象。因此,今后在民族旅游开发与民族文化的保护实践操作中,可根据实际情况新建一些法律法规,或者根据形势发展不断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树立民族文化保护风险意识优先的原则

中国广大的西部民族地区,其经济发展长期落后于中国东南沿海地区及本省的汉族地区,其现代化模式属于后发型、外生型和赶超型。这些地区的政府和人民是在认识到自身与外部世界巨大经济文化差距后才开始积极探寻自己的现代化道路的,是在谋发展、谋赶超的强烈意识驱动下进行的民族旅游开发。但在开发过程中如果盲目地认为“这问题,那问题,不发展才是大问题;发展了出现问题也是小问题”④,忽略乃至以牺牲民族文化为代价来发展旅游则是错误的。

旅游产业是一种高依附性和脆弱性的产业。因此,各级政府部门和专家学者不应单方面宣传旅游开发可能带来的经济利益,也应该充分意识到旅游行业的高风险性和不稳定性,并鼓励旅游开发区保留和发展传统的生计生存方式,从而在市场波动中储备风险转移的能力。

(三)注重旅游开发与文化保护同步互动的原则

旅游对于民族文化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利弊兼备,利则可以产生经济效益,弊则可能破坏民族文化。因此,妥善处理好旅游开发和文化保护的互动关系是首要问题之一。对于民族地区来说,应当力求做到以开发促保护、以保护促开发,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在实际操作中,就是要把握旅游开发的“度”,即民族旅游开发过程中对民族文化的开发究竟到什么样的程度合适,或者说什么程度的旅游开发能够既使当地人获益又能促进民族文化的保护。为了防止民族文化的开发片面地追求经济利益,需要在保护的前提下进行民族文化的开发,但不是把民族文化封存起来,装进博物馆,而是进行动态的、发展式的保护,通过继承和应用,使民族文化得以发扬光大。

(四)坚持“社区参与、社区优先受益”的原则

通过梳理民族村寨文化变迁的脉络和规律,并引入“民族文化所有权”、“社区参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探讨如何在保证民族文化不被破坏的情况下,保持民族文化旅游可持续发展,以达到让民族村寨传统文化保护与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的目的。与国家和地方精英阶层主要着眼于精神层面的追求不同,对于处于社会下层的普通老百姓,民族文化保护的驱动力主要是物质利益,特别是“吹糠见米”的经济收益。民族旅游发展过程中,社区参与式发展的主体是少数民族群众,他们既担负着保护、传承、发展民族文化的重任,又是民族村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但如果少数民族群众连基本的温饱问题都得不到解决,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都得不到保障,那么,他们就会失去参与民族文化保护行动的积极性。当前,很多人都在外打工,村寨的活力都丧失了,传统文化活动空间被打压,农业文明建立起来的制度被迅速地击溃,传统的道德模式行为在快速地消失。我们要推进村寨与农业文明协调发展,相应的自我管理能力应得到增强。重要的是维护村寨的传统文化,要有步骤地进行综合研究,有步骤地推进乡土文化重建[4]。

目前的民族旅游开发大都采用政企合作的方式,政府部门掌握资源,旅游企业掌握市场,这种搭配方式极易形成强势集团,忽略旅游地居民的诉求,从而使当地少数民族群众被边缘化,缺乏对旅游开发的话语权、主动权、选择权和控制权。许多民族地区的旅游开发实践表明,如果对民族文化的保护仅局限在上级主管部门、社会热心人士和乡土精英的单边努力上,而得不到其原生土壤的文化创造者即普通老百姓的大力支持,很难真正实现民族文化保护的目标。在旅游开发的民族地区必须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意见,保护他们的经济利益,激发他们的民族文化保护意识,唤醒他们的文化自觉,促使他们的民族自豪感得到提升。因此,民族旅游开发的原则之一是坚持“社区参与、社区优先受益”,让当地居民参与旅游开发,并在一定条件下优先保证当地居民的经济利益。

(五)努力打造特色文化品牌的原则

依托民族文化资源来开发的旅游品牌,应该在一定的时空内独具特色,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和较强的市场吸引力。对于某一民族旅游地而言,它应该是能形成明显的旅游吸引物,并推动旅游地整体向前发展的旅游品牌。因此,民族文化旅游品牌的发展定位应当注重文化资源的独特性、地域的整体性及区域旅游文化资源的互补性,有序地进行整合,实施全盘性开发,借助特色旅游文化品牌推动区域旅游经济的发展。

如何树立民族品牌意识,将民族旅游形成产业,反过来促进少数民族的文化遗产保护,打造真正的民族旅游文化品牌村、精品村。首先,需要筛选确定具有区域特色性资源的民族村寨。例如,贵州控拜村是以银饰打造工艺作为主要的民族旅游特色,被誉为“苗族银匠村”,与附近西江千户苗寨展示苗族文化区别开来;水利大寨是以水族的头“卯”文化作为其文化亮点,与荔波大小七孔自然风光区别开来;大利村是以侗族大歌和古民居建筑文化作为其特色,与周围单纯以侗族文化为特色的民族村寨区别开来;陇嘎村的特色是作为亚洲第一座生态博物馆的落脚点,居住着苗族支系中的“长角苗”⑤,苗族生态博物馆是其最大的旅游亮点。其次,品牌的开发建设要注意民族村寨点线面结合。每个少数民族在旅游开发的时候应深入挖掘本民族文化的内涵,建设本民族的特色品牌,在省内外乃至世界上树立本民族的品牌形象。最后,要重视对民族村寨旅游文化商品的品牌建设。以贵州主要旅游纪念品苗银饰物为例,目前市场上尽管有许多品牌商店已经明确保证绝不售假,但部分小商家的店里假货充斥,导致“苗银”成为假货的代名词,其结果是游客望而止步,只看不买,大家生意都不好,集体成为“苗银”假货的受害者。因此,旅游商品首先要确保诚信,从而赢得游客青睐,并带动旅游经济的发展。

三、结语

中国西部地区尤其是贵州民族村寨旅游开发是伴随着周边省份民族文化旅游的兴起而开始的,这些旅游预开发民族村寨只要总结兄弟民族过去的经验教训,可以少走弯路,对于像贵州这样的旅游后发地区是有好处的。随着中国西部地区民族旅游魅力的增强,加之东部省份旅游开发市场日益饱和,更多的社会闲散资金逐渐投向西部民族旅游开发市场。总结过去旅游开发的经验教训,大型旅游开发商清楚地认识到保护好民族文化对旅游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故会更规范、更积极地采取各种措施促进民族文化的保护。面对这种大好形势,西部地区的地方政府部门在旅游开发中也有了更多的选择。

因此,旅游预开发民族村寨过程中必须树立文化保护预警意识,依法保护民族文化,注重旅游开发与文化保护同步互动,坚持“社区参与、社区优先受益”,并努力打造特色文化品牌,才能把民族旅游做大做强,促进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

注释:

①旅游开发主体主要指政府部门、旅游企业和当地村民。

②旅游周期理论最早于1980 年由加拿大旅游学家R.W.Butler 提出,他将旅游地的发展过程概括为探查、参与、发展、巩固、停滞和衰落或复苏六个阶段。

③贵州先后出台有《贵州省旅游业管理条例》(2000年1月执行)、《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2003年1月执行)、《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07年12月执行)、《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2008年9月执行)、《贵州省旅游条例》(2012年1月执行)等法律法规。

④这是贵州榕江县城汽车站大转盘中央的宣传语(2012年2月28日所见)。

⑤这一苗族支系的妇女用一支木制长角以及亡故祖先的头发伴之以黑麻毛线束成发簪,装束极为奇特,被称为“长角苗”。

参考文献:

[1]肖坤冰.民族旅游预开发区的文化保护预警研究――以四川汶川县阿尔村的羌族传统文化保护为例[J].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74-80.

[2]张中奎.民族旅游预开发地区文化保护预警研究的价值[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84-87.

[3]宋才发.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立法的意义[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3):5-10.

[4]王小梅.控拜:诉求与选择[N].贵州日报,2009-01-06:(10).

[5]王兆峰.人类资本投资与旅游产业发展的区域差异研究[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4,(1):136-139.

[6]丁凤鸣. 贵州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立法研究[D] 贵阳:贵州大学,2009.

[7]陈兴贵.民族旅游开发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J]. 贵州民族研究,2006,(3):2-4.

[8]张海燕.旅游企业与社区居民利益冲突及协调博弈研究[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3,(1):121-124.

[9]中国民族:民族的才是最美的,民族的就是世界的 [OL]. http://. 2013.

第6篇

[论文摘要]会计信息是人们在经济活动过程中,运用会计理论和方法,通过会计实践,获得反映会计主体价值运动状况的经济信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对信息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会计信息质量在我国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会计信息失真不仅影响到国家宏观经济决策的制定,削弱宏观调控能力,而且可能导致企业微观决策失误或贻误战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已成为经济建设中不可忽视的问题。本文拟就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及对策谈一些看法。

会计信息质量是指会计信息能否真实、全面、及时地反映会计主体的经营活动成果及财务状况,而真实性作为会计信息的本质属性,它是会计信息质量的核心内容。会计信息的质量直接关系到管理者与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后果,如何在最大范围内防止会计信息失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会计信息失真已严重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破坏了正常的国民经济秩序。因此当前会计信息失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

一、会计信息失真的现状

会计信息失真分为故意失真与非故意失真。非故意失真是由于会计从业人员技术熟练程度不足、粗心大意等非故意的因素造成的,可以通过对会计人员业务水平的培训来提高,专业精神的强化教育来改正。故意失真是指在企业的恶意授意下,利用会计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性,有目的性地提供信息,或者违背会计规范和职业道德制造假账。这些虚假或严重失真的会计信息己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大公害,它严重影响了我国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大量国有资产流失,误导投资者和债权人,使他们根据虚假或失真的财务信息做出错误的判断和决策,同时也误导政府监管部门,使监管部门不能及时发现、防范和化解企业集团和金融机构的财务风险,这样也为贪污、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和经济生活中不良风气提供了温床。

二、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

(一)资本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是形成虚假会计信息的根本原因

资本所有权(表现为投资者拥有的投入资产权)和资本经营权(表现为管理者经营投资者投入资产权)的分离。也就是说,资本所有者拥有的资产自己不经营管理,而是委托其他人完成。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两权分离的过程中,本来两者应该是一个统一体,都是为了一个目标,即实现利益最大化。但是,在实现过程中,两者的目标往往背离,经营者不是尽最大努力去实现企业的财务管理的目标,他们没有必要为提高股价而冒险,股价上涨的好处将归于股东,如若失败,他们的“身价”将下跌。他们不做什么错事,只是不十分卖力,以增加自己的闲暇时间。也可能利用职权装修豪华办公室,买高档汽车等,以此为借口乱花股东的钱。此外在盈余分配比例的问题上,所有者总是希望分享全部盈余,而经营者希望保留一定比例盈余扩大生产经营,甚至还要考虑自身的回报,比如薪水待遇等。另外,两者之间的信任问题,所有者会采取必要手段实施监督,而经营者则会逃避所有者的监督,这样必然会出现矛盾,矛盾的最终结果是:经营者虚列成本,虚计收入,虚报盈余,。会计造假也就在不知不觉中产生了。

(二)社会压力和现实利益的驱动是形成虚假会计信息的直接原因

在目前的经济社会中,会计人员在单位从事会计工作中,能否发挥作用,和发挥作用的大小,完全不能由会计人员自行决定。单位负责人为了达到某些利益往往会向会计人员施压,致使会计人员违背现有会计法规,在会计工作中弄虚作假。社会不良风气也给会计人员造成了重要的影响。在现实利益的驱使下,部分会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监守自盗,大肆贪污、挪用公款,以身试法,走上犯罪道路。对于企业而言,为了筹措资金、偷税漏税,进行会计造假活动。有些公司为了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通过非正常手段,达到“隐瞒销售收入、虚增销售成本、多提多摊费用、截留利润、偷逃税款”的目的。

(三)法律监督机制不完备,会计规范体系不完善是形成虚假会计信息的另一重要原因

一是企业自身制度有缺陷,目前我国企业大部分没有建立科学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容易造成单位负责人主观决断,为会计造假提供客观条件,使会计人员成为管理者造假的工具;二是会计准则不完善。市场经济,需要与之相适应的会计管理制度,而目前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会计基础工作差,虽然近年来我国为规范市场运作,陆续出台或修改了一些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缺陷和漏洞,部分法规的出台与实践的发展相脱节,立法缺乏超前性和预见性,而且一些相应的法律缺乏可操作性,导致监督和打击不力。 转贴于

三、针对会计信息失真的现状及原因,应当采用相应对策进行综合治理

(一)强化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

对于目前会计信息失真比较突出的现象,单位领导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修订后的《会计法》第4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从立法的角度规范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法律义务。

(二)提高会计人员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

一要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熟练、专业知识扎实,就能为资本所有者、资本经营者和债权人提供有用的信息;二要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要强调会计诚信的重要性,使其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在履行职责中遵纪守法,不谋私利,廉洁奉公,不论遇到何种情况,时刻坚持“不做假账”的原则,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客观真实性。

(三)加强会计造假处罚力度

新《会计法》进一步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会计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检查机关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应严格依法行政,改变以往工作中“重查轻罚”的作法,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促进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四)加强并完善企业会计信息化网络

随着信息化网络建设,以及会计电算化的广泛应用,将传统的企业会计业务融入到现代科技当中去,大力开辟计算机在企业会计业务中的应用领域。选用最新应用软件,将信息网络应用触角伸入到企业生产、经营的每一个领域,同规范、严密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紧密相连,消除在会计基础信息取得方面人为因素造成的随意性,力争将不确定的人为因素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总之,要预防会计信息失真,不能单纯依靠会计人员本身,我们应对我国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加大对会计行业的建设,依靠社会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不断完善会计法律法规,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加强对会计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只有这样,我国的会计工作才能步入正轨,我国经济建设的秩序才会规范有序,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健康、快速地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黄世出,刘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重大举措——感悟《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研究,2001,2

[2]银行会计信息失真原因及对策,金融会计,2000年,第7期

第7篇

关键词:REACH指令,化工产品进出口,对策

 

一、引 言

随着中欧贸易关系的发展,中国对欧盟国家化工产品的出口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势头。但是近年来出于对环境的考虑和贸易保护主义势力的抬头,欧盟国家出台了各种法律法规对化工产品的进口进行限制,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REACH指令。

REACH指令是欧盟《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制度》的法规,即 (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zation of Chemicals) 的英文缩写。该法令已于2006年12月13日在欧盟议会上投票通过,2007年6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它是一个涉及化学品生产、贸易和使用安全的欧盟法规。论文参考,REACH指令。主要对3万多种化学品及其下游的纺织、轻工、制药等产品的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等进行管理。它将取代欧盟现有的40多项有关化学品的指令和法规,涉及面相当广。REACH指令内容不仅涉及化学物质及化学配制品,还包括含有化学成分的几乎所有产品。

REACH指令的特点是,它并不是一个单独的法令或法规,而是欧盟一个涵盖化学品生产、贸易和使用安全的综合性法规。其重要理论依据是:“一种化学物质,在尚未证明其安全之前,它就是不安全的。”这一原则推翻了先前所出台的各种法规的假定原则,即,“一种化学物质,只要没有证据表明它是危险的,它就是安全的。”法规假定原则的改变表明REACH指令是个更为严格的法规。

同时该法令提出了严格的时间期限:对于1吨以上的新物质,法令生效12个月后,生产商或进口商在其商品投放市场之前必须进行注册;对现有物质,产量为1000吨以上的化学品和任何超过1吨的致癌物质或诱导基因突变的物质,必须于REACH生效3年内完成注册;产量 100-1000吨的,于REACH生效后6年内完成注册;1-100吨的,应于n年内完成注册,未能按期纳入管理监控体系的产品一律不能在欧盟市场上销售。因此,REACH对企业影响最大的就是注册问题。

二、欧盟REACH指令对我国化工产品出口的影响

欧盟REACH指令的颁布与实施对我国化工产品的出口会造成各种不良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给我国化工产品的出口造成障碍

目前我国对欧盟出口石油化工产品多数为大宗、低值、原材料性的、生产过程污染比较严重的产品,也是欧盟不可缺少的塑料、橡胶、有机或无机化工原料及各种中间体等。这些产品有关的信息数据或者没有,或者不全,或者达不到欧盟的技术标准。根据REACH法规的要求,中国向欧盟出口这些化学品和几千种化工下游产品将面临注册、评估、许可的问题,且必须通过欧盟境内的生产商或者进口商进行注册。据估计,由此增加的费用,将使我国对欧盟石油化工产品的出口成本普遍提高5%以上,导致我化工品对欧盟出口受阻,甚至退出欧盟市场。对有出口潜力的化工产品和下游加工企业,如纺织、轻工、家电等行业,将产生更大的贸易阻碍。因此,REACH法规的实施,必将在近期内对中国石油化工产品的对欧出口造成严重阻碍,且影响中国下游产品的对欧出口。

2、使国际化学品贸易失衡,出现化学品国际贸易市场大转移

中欧化学品贸易具有很强的互补性,欧盟是我国化学品出口的主要市场,也是我国化学品进口的主要来源地。从与欧盟的化学品贸易结构分析,我国从欧盟进口的主要是精细、深加工的化学物质(如染料、合成橡胶、合成纤维等),且多数为依赖程度较高的不可替代产品,而我国出口的主要是低附加值的化工原材料和中间体。REACH法规实施后,欧盟较高的注册、评估要求和注册、评估费用将打破现有贸易格局,迫使中国企业重新开拓欧盟以外的市场,建立新的贸易渠道,而新市场的开拓则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投入,市场的转移将会严重影响我国化工产业的发展。同时,欧盟化工企业也将由此失去许多获得中国廉价化工原料的机会。在形成新的体系中,以发达国家资金、技术密集产品为基准,建立新的价格和贸易体系。在这方面,以生产资源、劳动密集产品的发展中国家将付出代价。

3、对国内化工行业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首先,具有影响人体健康及污染环境的产品有可能向我国转移。欧盟新法律的实施,将普遍提高产品的生产成本,那些原本就成本高、利润小、对环境有污染、危及人身健康的产品,其生产地将会从欧盟转移到第三世界,也极有可能转移到我国生产。其次,影响我国四大公司开拓欧洲市场,实现规模的国际化。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和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是我国石油化工上下游、科研、生产、贸易一体化的大型企业集团,其目标是全球发展,跨国经营。REACH法规的实施,将对四大公司进入欧洲市场设置障碍,对其跨国经营战略带来一定的影响。论文参考,REACH指令。

4、从欧盟进口产品成本增加,严重影响我国下游相关产业的发展

欧盟也是我国重要的石油化工产品来源地,特别是一些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产品一时还离不开欧盟市场。REACH法规实施后,欧盟的化工品生产商或出口企业必将把其高额的注册、评估费用打入产品和出口成本,因而提高出口价格,这对中国化工进口企业来说无疑要增加成本。由于我国从欧盟进口的化学品主要是高档的、高附加值的、我国目前急需的有机、无机化工原料及中间体,塑料及其制品,因此,我国化工贸易逆差可能会更大。论文参考,REACH指令。据行业测算,将使我国从欧盟进口化工品的平均价格普遍提高6%以上,不仅影响中国化工产业的发展,而且将导致我国相关的下游产品成本增加,效益下降,严重影响我国纺织、医药、轻工、电子、汽车等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应对欧盟REACH指令的对策建议

欧盟也是我国重要的石油化工产品来源地,特别是一些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产品一时还离不开欧盟市场。

首先,要加大对欧盟REACH指令的宣传力度,提高国内企业对欧盟REACH指令影响的认知程度,以引起产业界的重视。从欧盟白皮书到REACH指令公布至今的时间里,面对严峻的形势,我国企业反应普遍比较迟缓,而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从一开始就抓紧研究这一问题。论文参考,REACH指令。论文参考,REACH指令。政府应牵头组织,协会、企业参加,同时联络国际相关协会、商会,共同研究应对策略,维护和促进我国石油和化学工业的发展。加快做好准备,把欧盟REACH指令给我国石油和化工及相关产业带来的影响降到最小程度。目前还有不少企业,如机电、家电等行业的企业,以为REACH法规仅与石油、化工、医药等行业有关,与己无关。国内企业必须转变意识,充分了解欧盟指令的真正含义。

其次,开展GLP实验室认证工作。GLP是英文Good Laboratory Practice的缩写,中文直译为良好实验室规范或标准实验室规范。GLP是就实验室实验研究从计划、实验、监督、记录到实验报告等一系列管理而制定的法规性文件,涉及到实验室工作的可影响到结果和实验结果解释的所有方面。制定GLP的主要目的是严格控制化学品安全性评价试验的各个环节,即严格控制可能影响实验结果准确性的各种主客观因素,降低实验误差,确保实验结果的真实性。由于REACH指令规定了严格的检测标准和高昂的检测费用,这些费用将全部由企业承担。中国企业多数是中小型企业,高昂的费用将使他们望而止步。但企业在国内开展检测的费用只是送到欧盟检测的十分之一。因此,要充分利用国内已有的实验室基础,争取一部分国家资助,加强国内GLP实验室的建设,并争取得到欧盟REACH机构的承认,这样会减少国内企业履行REACH法规的成本。

最后,化工企业要集中精力提高产品质量。我国化学品及下游产品的生产企业要努力采用国际标准或世界著名企业的实物标准组织生产,采用高新技术和清洁生产工艺,及时研究、搜集各国技术限制法规和技术标准,提高产品质量,适应国内外市场的实际需要。论文参考,REACH指令。对企业而言,首先要引起高度关注,并要及早行动,如由外贸、技术、法律、质检等人员组成应对小组;对本企业的化学品进行排查和排队,并与欧盟商联系,取得需要注册的信息;通过各种渠道,收集、整理注册信息,为预注册做好储备;与石化协会联系,争取获得各方面的帮助,积极参与石化协会组织的各项应对工作,做好培训、联合注册的准备等。

参考文献:

[1]陈小怡、李世建、何建敏:WEEE和ROHS:欧盟双绿指令下我国相关行业的困境与对策,《国际贸易问题》,2007年第1期。

[2]刘立汉:欧盟两指令挑战中国制造,《经理人》,2005年第2期。

[3]段珊珊:如何应对欧盟ROH.WEEE和EUP环保指令,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5年。

第8篇

[关键词]消费信用环境 经济环境 法律环境

消费信用,是由工商企业或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提供的,用来购买消费品和服务的信用形式。在现代经济社会中,消费信用对于扩大内需,推动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调整优化银行信贷结构和提高资产质量和效益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扩大即期消费需求,推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建设良好的消费信用环境势在必行。

一、消费信用环境的概念

消费信用环境,泛指一切影响、制约消费信用发展的最普遍的因素。一方面,消费信用环境影响和制约着消费信用的发展,商家、金融机构和消费者的消费信用活动受到各种环境因素及其变化的影响;另一方面,消费信用活动也对各种环境因素的变化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消费信用环境的分类

根据对消费信用的影响程度来区分,可以把消费信用环境分为宏观环境与微观环境,微观环境对消费信用产生直接的影响作用,宏观环境对消费信用产生间接的影响作用。

宏观信用环境,也称总体信用环境,指影响消费信用活动的社会性力量与因素,包括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社会文化环境、法律环境及科技环境等。

微观信用环境,又称个体信用环境,指与消费信用活动直接发生关系的组织与个体的力量和影响消费信用发展的直接因素,包括消费者的信用观念、诚信意识、消费信用管理制度、国家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和商家的信用管理意愿和水平等。

其中,消费者的信用消费观念、国家关于消费信用的政策、法律法规等是构成消费信用环境的重要因素。

三、营造良好的消费信用环境的意义

1.良好的消费信用环境可以促进消费信用的发展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消费信用发展水平受其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者收入水平、信用消费观念等多方面影响。因此,积极发展生产力,提高消费者的收入水平,转变消费者的信用消费观念等都可以促进消费信用的发展。

2.良好的消费信用环境可以提高国民的诚信水平

良好的消费信用环境不仅可以给金融机构、商家、消费者带来发展机会和经济效益,而且,对国民的诚信水平的提高也有促进作用。反过来,国民诚信水平的提升又可以促进消费信用环境的进一步优化。

3.良好的消费信用环境可以使商家、金融机构和消费者三方共赢

健康良好的消费信用环境有利于参与消费信用的各方从中受益。商家可以顺利销售商品并获取利润;金融机构获取贷款收益;消费者可以提前享受商品给其个人和家庭带来的满足。

四、营造我国良好的消费信用环境的途径

目前,消费信用已经成为各国发展经济不可或缺的信用形式。我国要建设良好的消费信用环境,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采取相应措施:

1.大力提高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

一国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着该国消费信用发展的规模和潜力。只有当一国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消费信用才能顺利发展。因为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居民家庭的收入水平,一个家庭的收入水平决定了它是否具备偿还消费贷款本息的能力。只有具备了一定的消费信贷承受能力,该居民家庭才能产生对消费信用的实际而有效的需求。同时,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居民消费结构,也决定了是否具备了对住房、汽车等大件商品购买能力。根据各国消费信用发展规律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国居民家庭消费结构升级换代可以促进该国消费信用的迅猛发展。此外,一国经济发展水平影响着该国居民对未来收入的预期,进而决定该国居民是否敢于大胆进行信用消费。当一国经济发展呈现持续健康发展的态势时,居民基于对未来就业和收入前景的良好预期,将会增加消费支出,对消费信用的需求也会同步上升。因此,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良好的发展前景能够为消费信用发展提供充足的动力。

2.鼓励商家和金融机构积极提供消费信用

消费信用的供给者,即消费信用的授信机构,一般为企业零售商或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消费信用的授信机构来说,利润最大化是其经营的最终目的,而利润是由收益和经营成本的差额所决定的,此外,还要考虑所承担的信用风险。因此,商家和金融机构是否愿意提供消费信用主要取决于成本、收益和风险等因素。一方面,可以适当降低消费信用的成本,如筹集资金所支付的利息、信用调查和评估费用,办理业务所耗费的人工和设备、信用账户管理成本、催账成本和已形成的贷款损失等。另一方面,可以通过降低消费信用的风险来促进商家和金融机构增加消费信用的供给。

3.逐步引导我国消费者接受信用消费观念

消费信用提倡的是一种“先消费,后付款”的现代消费观念,这与我国自古以来“勤俭持家、量入为出、无债一身轻”,的传统观念背道而驰。长期以来,很多我国消费者并不认同信用消费观念。此外,我国企业和商家长期以来习惯于“一手钱一手货”的传统交易方式和“一对一”的信用交易模式,这些观念都是制约消费信用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发展消费信用必须打破传统观念,纠正某些认识偏差,引导居民树立正确的信用消费观念。为此,需要商家、金融机构新闻媒体共同加大信用消费的宣传推广力度,引导消费者改变旧的消费观念,积极倡导适度负债和超前消费的新观念,使消费者逐步了解、认识和接受信用消费这种新的消费模式。同时,各种金融机构应通过直接营销、间接营销、中介营销、示范营销等多种营销方式,向消费者宣讲消费信贷的意义、政策法规、知识和风险收益状态等,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向消费者提供各种咨询服务和个人理财建议,并且把这种宣传或“知识营销”经常化、制度化,通过积极创新服务品种、改进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效率,在推广消费信贷业务的过程中吸引和影响消费者的注意,培育消费者的信用消费观念,主动创造信用消费需求,实现消费信贷业务健康发展和消费观念持续更新的良性循环。从而,使我国消费者逐步接受信用消费观念。

4.完善消费信用的市场条件

买方市场的形成是信用经济时代到来的重要前奏。在买方市场条件下,市场表现出供大于求的特征,大部分商品的价格随供需关系而呈下降趋势,销售是在低利润水平下进行的,绝大多数产品生产厂家处于激烈的市场竞争状态,竞争对手们愿意使用更方便的消费信用销售手段,降低消费者赊购商品的消费门槛以扩大销售,提高利润,从而促使消费信用迅速发展。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已经基本由卖方市场转化为买方市场,表现为商品总量供大于求的特征,市场上存在着多种多样的商品和服务,消费者购买商品有更多的选择机会。尤其是当今科技飞速发展,产品不断推陈出新且能够迅速投入大批量生产并推向市场。充裕的商品供给为开展信用消费提供了物质基础。

此外,发达的金融市场也是发展消费信用不可忽视的条件。首先,金融机构可以为信用消费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其次,金融机构可以为不同层次的消费群体提供丰富多样的消费信贷品种供其选择;再次,担保机构和保险公司为信用消费提供信用担保和保险,减少了信用消费的风险,保障了消费信用的良性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市场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不断完善和发展,各种性质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如雨后春笋涌现在我国城乡的各个角落。而且,随着计算机与信息技术的进步,各商业银行的办公自动化水平不断提升,为消费信用在我国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金融和技术支持。随着我国金融业与零售业逐步对外开放,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我国将有更多的金融机构争夺消费信用业务。

5.政府要制定发展消费信用的相关政策

借鉴国外消费信用发展的经验,我们可以看出消费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不能单纯依靠市场的力量,推动消费信用的发展必须获得政府的支持。政府要通过出台相关政策,动员社会资源、发挥调控功能,切实提高城乡居民的信用消费能力。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开始向消费型转变,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目的是为了刺激我国消费信用的发展。1998年5月,基于扩大内需,中国人民银行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关于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这两项政策极大地促进了我国金融机构积极拓展消费信用业务。199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全面放宽了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范围、品种及规模,并给予经营该业务的商业银行少有的自由度,正式要求各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机构,要积极开展面向广大城市居民的消费信贷业务。随后几年,中国人民银行又相继出台了多项消费信贷政策措施,允许商业银行在防范信贷风险的条件下开办各类消费信贷业务,为消费信贷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6.积极建立和完善个人消费信用制度

个人消费信用制度可以为消费信用活动的正常开展保驾护航,它可以规范商家、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和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良好运行的有效措施。个人消费信用制度建设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国家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政府各部门的配合与监督。我国需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尽快建立起完善的个人消费信用制度。例如,通过建立信用咨询和征信评估的专业性机构,可以准确的查询消费者个人的信用记录,进一步评估其消费信用情况,促使消费者不敢违约。通过法律、制度来强制保障和约束个人消费信用行为,进而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水平,建立和维护公正、严肃的消费信用市场法则,从而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建立个人消费信用制度,可以有效促成以消费信用为手段的交易,在买卖活动中为信用记录良好的消费者提供信贷资金的支持帮助,因此,就促使人们积累并维护良好的消费信用记录,而且有利于在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消费者当中执行商家、金融机构及政府部门的各项鼓励消费信用行为的政策。

7.加强关于消费信用的法律法规建设

现代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发展消费信用的重要保障。从发达的西方国家发展消费信用的经验来看,随着消费信用的发展,这些国家都高度重视并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消费信用法律法规体系,有关的法律制度也在逐渐的形成和完善,其法律之多、条款规定之细,令人目不暇接,虽然各国的法律不尽相同,但是都涵盖了消费信用发展的各个方面。我国消费信用的管理,一定要强调立法先行。为了促进和保障消费者进行信用消费活动,必须出台一系列有关信用消费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就个人消费信贷的服务对象、市场准入、退出规则、商家经营范围、赔偿机制等制定出全面、规范的法律制度,进一步规范商家、金融机构和消费者的行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促使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消费信用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总之,营造良好的消费信用环境需要政府、商家、金融机构、消费者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消费信用环境建设,从经济、法律、政策、制度等方面多管齐下,促使我国的消费信用步入持续健康发展的轨道。

参考文献:

[1]姚明龙:《信用成长环境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

[2]秦燕:《消费者信用管理》,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5年

[3]郭冬乐等:《推动我国信用消费发展的若干政策建议》,《财贸经济》,2001.10

第9篇

【关键词】水环境;城区;综合治理

1引言

城市水环境是生态环境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自然条件下河道内的水体可以通过能量和物质交换实现水体自身的净化。但是由于工业化的快速发展,严重破坏了原有水环境的平衡性,水体很快失去了自净能力,短时间内很难实现水体的修复[1]。根据生态系统的理念,在水环境的治理过程中应该统筹考虑生物的多样性、治理的系统性、协调性和可持续发展[2]。水环境的污染治理工作是我国大部分城市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有效地改善城市市区内水环境是宜居城市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城市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如今,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和管理体制的制约,城市排水系统往往出现设施建设不系统、管理维护不及时、私接乱排的现象,雨污管线拥堵、冒溢等现象在雨季经常发生,河道的水质普遍较差,对居民的饮水安全造成恶劣的影响。本文以阜阳市为例,探究城市城区水污染特点、水环境治理规划、排水设施和治理方面对环境治理的影响,寻找水环境治理的思路和对策,提出城区水环境治理的管理和技术建议。

2阜阳市排水防涝基本情况

2.1地理环境

阜阳市位于安徽省西北部,地处淮北平原,是淮海经济区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皖豫省际区域性中心城市。阜阳城区现状地形高差较小,整体较平坦,具有大平小不平的特点。总体地势平坦开阔,西北高、东南低,地面平均坡降1/5000~1/10000,为典型平原地貌。

2.2城市排水防涝

根据《阜阳市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13—2030年)》规定:阜阳城市内涝防治标准为能有效应对不低于30a一遇的暴雨;道路中一条车道的积水深度不超过15cm;内河水系排涝设计标准(同内涝防治标准)采用30a一遇。

2.3城市水系

阜阳市境内河流均属淮河水系,其中阜阳城区外河水系6条,城区内河70条。外河可分为颍河、泉河、茨河、茨淮新河、西淝河、小润河6大水系。阜阳城区处于沙颍河和汾泉河的下游,一旦上游河道破堤决口,洪水将顺势而下,对阜阳城区造成的损失将极为惨重。

2.4城市排水系统

阜阳市城区采取合流制与分流制并存的排水体制。由于缺少有效的监管,位于分流制区域的小区绝大部分没有从源头进行雨污分流,导致污水通过雨水管网直接排入河道。另外,由于棚户区未改造、沿河无法拆迁等问题,还存在部分污水未进行截流的现象。

2.5城市污水处理系统

阜阳市城区现有颍南污水处理厂、颍州污水处理厂、颍东污水处理厂、泉北污水处理厂4座污水厂,总规模26×104m3/d。2.6城市水环境治理1)治涝方面。新建、扩建排涝泵站,消除易涝点;发生30a一遇降雨时,城市不能出现内涝灾害;发生超过30a一遇降雨时,城市运转基本正常,不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2)治河方面。通过疏浚、扩挖、水体连通等工程措施,进一步优化水系布局,建立满足水安全、水生态、水景观需求的河网水系,形成以主干河道为主、分支河道为辅,连接湖泊、湿地水流畅通的水系格局。根据城区水系功能、景观效果等实际情况,实施生态护坡护岸工程、水生植物和河滨生态湿地构建等生态工程,逐步恢复污染水体的自净能力。3)治污方面。结合阜阳市的地貌特点和排水设施情况,以流域治理为单元,以现状调查为基础,以污染控制为核心,通过对点源、面源、内源的全面治理,实现河湖水质达标,消除黑臭水体。4)管理维护。完善河道整治的组织架构和管理机制,河道管理河长制度、各项考核机制,排水河道管理部门和河长的责任明确分工,对城区河道实施全覆盖的管理。

3水环境治理难度较大的原因

3.1城市化快速的发展

城市化快速的发展和人口指数性的增长,以及城市人口的集聚对城市的资源和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制约着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废水的排放量和工业总生产值成正比的关系,所以对水体的污染愈发严重。

3.2城市的废水治理力度不大

虽然政府近几年对企业环保的管理力度明显增大,但是由于城市传统的工业结构根深蒂固,无法短期内扭转,大中型的企业对废水的治理和排放一般是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但是小型企业由于位置分散、生产时间灵活、废水治理设备落后甚至不足导致其管理难度增加,对其管理力度不够。

3.3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的发展速度不一致

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大都集中在地上建筑的建设,对城区内河道及地下管网的建设往往不重视,大多城市的排水设施建设的整体性较差,无法真正实现“雨污分流”,特别是一些老城区,没有改造的空间,实现雨污分流的难度较大。且排水系统的整体功能性无法保障。

3.4城市初雨径流造成的污染不能有效控制

由于城市路面硬化面积的逐渐增大,导致城市汛期时径流量增加明显。另外,由于路面污染物和汽车污染物的指数性增长,导致流入水体的污染物也较快增长。这样就导致城市水环境日益恶化。

4水环境治理对策

4.1水环境的治理思路和目标

对于城市水环境的治理应该结合城市的实际情况,有步骤和分阶段地进行截污、治污,建立可行和完善的政策和法律体系,创造良好的水环境。将水环境治理工程建设成为集防洪、供水、景观功能于一体的生态体系建设。

4.2水环境治理的原则

1)加强规划研究。统筹规划防洪、环卫、绿化、河道、排污和治污设施的建设,考虑到建设项目对洪涝、河道、交通和污染治理设备的影响。2)加大对占压棚盖河道现象的整改力度。严格落实河长负责制,确保不出现新的违章棚盖,然后对历史遗留的问题积极讨论解决方案和相应的处理措施,逐渐解决河道棚盖的问题。3)加快对河道截污治理的进度。从城市市区排水的主管单位到排水设施直接的维护和保养单位,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计划安排加快河道截污治理的进度。4)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促进社会资金和力量的投入,建立共赢互惠的理念,让社会参与到水环境的保护和治理中,减轻政府部门的压力。

4.3建立健全水环境治理的法规体系

虽然在国家层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但是对于阜阳市而言缺少地方性的法律法规,没有能够结合国家的法律制定有当地特色的细则条例,有些规定内容不具体,可操作性较差,在水环境的管理和治理方面无法做到有法可依,处罚的依据不明确,执法力度不大。

4.4形成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

科学的管理机制包括:完善的城市排水许可制度、加强属地管理、严格按照行政审批制度赋予的权限建设、对建设项目跟踪式管理、利用好媒体和舆论。具体来讲就是明确市、区各级的职责和权限,建立排水设施建设的技术资料、排水户的信息档案库,明确市区内的排水现状和管理难点,提高管理的效率,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4.5建立城市排水管理考核机制

根据法律法规明确水环境的监管标准、要求和程序,建立考核制度和相应的奖惩办法,实施定期量化考核制度。将排水行政审批、应急处理和设施设备维护方面的工作都纳入到日常工作的考核中。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排水单位的服务态度、管理水平进行调查,了解社会对行业的满意度,了解市民的关心点和建议,并纳入到下一步的工作计划中。

4.6建立长效的资金拨付机制

市区内排水设施的改造、建设、应急和抢险等经费计划和调度使用应该建立长效资金的拨付机制,按照轻重缓急安排资金的使用。

5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