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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急诊医学论文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规培和研究生教育虽然是培养临床医师的两种不同模式,但是二者在培训的内容上存在较多重叠部分,在课程的设置上也有很多是相同的,更重要的是,二者关于临床能力的要求是一致:即在培训结束时达到第一阶段临床水平。这些相同及相似点为二者并轨提供了可能性。因培养体系不同,目前的规培和研究生教育的临床轮转及考核相互衔接不够通畅。虽然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研究生毕业时已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阶段的临床水平,但仍无法获取规培第一阶段的合格证书,毕业后不得不重新进入规培进行重复培训;而经过规培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临床医师,在晋升职称时需继续接受研究生教育,而在此期间还必须进行与规培基本一致的临床轮转,并参加各阶段考核。规培和研究生教育对轮转和考核的互不认可从某种程度上讲是对彼此的一种否定,这无疑是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上的严重浪费,不利于医学人才的培养[5]。在美国,医学生的院校教育和住院医师培训有着非常紧密的衔接[6],该培养模式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得到了不断修正和完善。鉴于我国目前复杂的医学教育体系和独立的规培与研究生教育,可考虑借鉴美国对于医学生的教育及培训模式,在规培和研究生培养之间寻找结合点,使二者合二为一,达到统一目标,以取得双赢结果:既保证研究生教育的质量——取的学位与学历证书,又保证住了规培的质量——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和规培第一阶段证书[7]。
2急诊医学“双轨合一”培养模式现状及难点
2.1急诊医学的特殊性急诊医学是一门新兴的、多界面的临床医学专业二级学科,它与临床各专科既密切关联,又有自身独特的理论体系和特殊的临床医疗范畴。它是一个完整的医疗服务体系,包括院前急救,院内抢救,危重病监护(ICU)等,综合、整体、全面是急诊医学的基本医疗观念。急诊医学主要的特点包括:患者发病急,变化快,时间性强;疾病谱广,病情复杂;具有先保命后治病的逆向思维模式及特殊的临床实践规律。作为急诊医师,工作强度大,医疗风险高,同时需要掌握更加宽泛的医学专业知识,对医德医风也有更高要求,职业敏感性亦更突出,对于医护配合及团队协作精神的要求也更高[8]。因此,对急诊住院医师及急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训任务更为艰巨。
2.2急诊医学“双轨合一”培养模式现状自2012年《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实施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的意见》出台,全国第一批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试点高校已逐步开始对临床医学硕士专业研究生试行规培及研究生培养“合一”的培养模式。首都医科大学作为试点高校之一,通过整合行规培及研究生培养于2012年制订了《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轮转手册》等一系列轮转及考核制度。根据急诊医学的特殊性,对于轮转采取以急危重症出现概率较高的临床科室轮转为主,兼顾其他相关专科,临床轮转总时间为33个月,其中急诊科(含急诊危重症监护室)15个月,其他急诊医学相关学科17个月,机动1个月,轮转科室涉及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皮科、麻醉科及院前急救等。对于轮转的质量,采取严格的考核制度:每个临床科室轮转结束之后均需进行严格的出科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个科室的轮转。对于研究生的理论课程,采取在轮转的同时平行进行授课,与模拟培训、临床带教和科学研究相结合,以此加深住院医师对医学知识的理解,增强操作能力、科研能力,提升带教意识。到目前为止,急诊医学“双轨合一”培养已经进行了2年,在培训内容标准上建立了公共科目与急救医学的培训内容,体现了专业教育与人文教育的有机结合,传授知识、培养能力与提高素质的有机结合,逐步趋于完善。
2.3急诊医学“双轨合一”培养模型的难点在急诊医学“双轨合一”培养模式具体实施的过程中,我们也遇到了不少难点:(1)轮转科室先后安排的问题。轮转主要分为急诊与非急诊两大部分,对于先轮转急诊科还是先轮转非急诊科,急诊轮转15个月是分两部分还是一气呵成,着直接影响急诊医学研究生“双轨合一”培养的质量。(2)“双轨合一”培养的目标是让硕士研究生在毕业时达到并通过规培第一阶段的临床水平,可以独立、正确的处理常见疾病,应用各种紧急救援医疗技术和方法来挽救病人的生命。而现有的社会环境及研究生培养模式下,研究生的科研任务繁重,这势必会占据一部分甚至较大部分临床轮转的的时间,降低轮转的质量。(3)目前各三级医院均设有急诊科,但各医院急诊科规模并不完全一致,这就造成急诊科轮转培养的不一致性。例如作为北京市急诊医学规培基地之一的北京朝阳医院急诊科包括急诊流水、急诊观察室、急诊抢救室和急诊重症监护室4个部分,在急诊轮转时主要在抢救室和重症监护室轮转,缺少急诊病房的轮转。(4)急诊科繁重的工作及特殊的上班时间,造成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导师及急诊带教老师很难像在普通病房一样面面俱到,对于疾病的学习多停留在症状或抢救层面,难以做到连续性和完整性。(5)急诊的特殊性要求在急诊实习和工作的医师具有很好的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这对于急诊医学研究生来说具有较大的压力。以上难点,往往造成“双轨合一”后的急诊科专业学位研究生时间紧、身心双方面压力大等问题,从而在培训过程中临床能力和科研能力不能同时得到很好的提高。
3急诊医学“双轨合一”培养模型的对策及展望
理论教学中,我院急诊医学课程安排在学生临床实习之前,同一学期内学生要修完多门临床课程,而大多数学生都有重大课、轻小课的思想,急诊医学得不到学生的重视。同时急诊医学教学内容多而学时数少,内容与内科学、外科学相联系又有不同,教师在急诊医学教学中往往要为学生复习内科学、外科学知识,教学压力大,教学效果不理想。实践技能训练中,急诊医生面临的患者大多具有急危重性和突发性,医生对患者病情的发展要有准确地判断,抢救操作必须熟练而快捷,否则可能导致病人病情加重甚至危及生命。由于实习学生缺乏临床工作经验,操作技能不够熟练,在危及生命的危重症抢救中,往往没有动手的机会。而急诊医学又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如心肺复苏、气管插管、电除颤、呼吸机的应用、深静脉穿刺、血液灌流等技术,学生必须通过实践才能完成对实习内容的掌握。加上我校的不断扩招,一个医生常常要同时带教10个左右的学生,而急诊医生工作压力大,不可能对每个操作步骤都做详细的讲解。因此,改变目前传统的理论和实践教学方法,采用多种教学方法相结合,培养学生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熟练的操作技能,达到为临床输送合格医学人才的目的。
2理论教学模式的改变
2.1引入案例式教学法
传统的教学形式是“灌输式”或“填鸭式”的被动教育,学生只能靠死记硬背,这样不但容易遗忘,也不能激发学习兴趣,更不利于临床思维的培养。由于在学习急诊医学时学生积累了部分临床知识,因此在急诊医学理论教学中可尝试采用案例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根据教学目的和培养目标的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以案例为基本素材,把学生带入具体的问题情境中进行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以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并形成技能、技巧的一种方法。以急诊常见的眩晕教学为例,教学大纲要求学生熟悉眩晕病因、发病机制,掌握眩晕的临床表现、诊断、鉴别诊断及治疗。我们可以选取一例典型眩晕病例,告诉学生患者的主诉、年龄、发病时间,实验室检查情况及既往病史等信息,要求学生根据这些信息作出诊断,制定治疗策略,评估预后发展。通过对典型病例的分析和讨论,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进行引导,授课结束前针对本节课的重点、难点内容加以概括,以进一步促进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
2.2多媒体和网络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
多媒体技术随着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的迅速发展,以及计算机网络的普及,已经广泛渗透社会的各个领域。根据急诊医学的教学特点,可将多媒体和网络技术应用于急诊医学教学中。医学视听教育能将复杂、抽象的知识直观、生动地展现出来,给学生全面、直观的视听感受,促进学生主动思考。例如,制作气管插管的Flas,可直观反映气管插管的过程、易发生误插的原因及避免措施,给学生留下深刻记忆。将临床操作的网络视频链接到幻灯片中,在讲到相关内容时可直接点击链接播放视频,让学生对所学内容有身临其境的体会。建立急诊医学网络课程,将课件、视频、练习题等放入网络中,并设有留言信箱,学生可随时请教学习中遇到的问题,教师定期给予解答。这样能使学生的学习突破时空的限制,增加师生互动的机会。多媒体和网络技术不仅丰富了临床课程的教学手段,更重要的是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变被动枯燥的学习为积极主动的学习。
3改革教学模式,培养临床实践能力
急诊医学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通过理论学习学生掌握了部分急诊医学知识,有了初步的认识,但这仍然处于感性阶段。只有通过临床实践,才能促使他们将理论和实践联系起来,将感性认识提高到理性认识。急诊医生应以自身成长经历引导学生,不仅使其掌握熟练的临床实践技能,还要能处理好错综复杂的各种矛盾,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3.1实践教学的规范管理
实习生由专门老师管理,包括实习生接纳、分组、出勤检查、出科考核等,督促实习生严格遵守科室各项规章制度,按时查房、规范书写病历、参与病例讨论、参加教学和科研讲座等。带教老师轮流定期为实习生开展临床知识讲座,介绍规范的操作过程,如心肺复苏、气管插管、深静脉穿刺、呼吸机的应用等,学生产生的疑问可通过老师的解答和实际操作过程的观察得到解决。结合临床给学生介绍急诊医学国内外最新发展动态、科研热点、新技术、新方法等知识,鼓励学生通过各种途径查阅文献资料,从中获取知识和灵感,培养科研思维能力,开拓视野,为今后成为一名集科研、医疗技术于一身的综合型高素质急诊医生打下基础。
3.2加强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
急诊患者多发病急、危重、病情变化快,抢救时病人家属情绪激动,若让实习生操作,因操作不够熟练,可能耽误病情,也易引起医疗矛盾。因此,在实践能力培养中引入模拟教学和标准化病人的教学方式可有效提高学生临床实践能力,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在模拟教学中,利用模拟人组织学生参加急救演练、熟悉各种急救流程和模拟训练急救技能。掌握气管插管、心肺复苏术、电击除颤及建立中心静脉通路等急诊操作技术,并有教师逐一进行考核。在进一步的临床实践操作过程中,教师指导学生在患者身上进行实际操作,使学生熟练掌握气管插管、洗胃、心肺复苏术、电击除颤等急救技术,促进学生动手能力的提高。标准化病人(standardizedpatients,SP),是指那些经过标准化、系统化培训后能准确表现病人实际临床症状的正常人或病人。带教老师具有一定的临床经验,熟知应考核学生哪方面的知识,因此带教老师是最好的SP的扮演者。教师课前收集病历资料及准备模拟内容,实践活动中学生扮演值班医生,教师扮演病人。学生通过语言交流获得病人的主诉、病史等资料,提出体格检查的重点及意义,并推论可能的阳性体征,并依据检查结果得出诊断、鉴别诊断及治疗原则。在模拟过程结束后,教师对学生在病史采集、诊断、治疗中存在的问题加以纠正。这有利于培养学生语言表达能力、人际沟通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及在未来的临床工作中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在学习中获得成就感,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3.3加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
急诊工作是风险性较大的工作,极易引发各种医疗纠纷,甚至引起法律诉讼,因此应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向学生普及法律及相关医疗法规知识,增强防范意识;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学生在实习中要学会倾听患者对病史的叙述,尊重患者隐私,掌握与患者沟通的技巧以取得信任;加强纪律观念,明确实习生的法律身份与责任,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明确自己的职责范围;加强证据意识,让学生参与实际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分析活动中,通过具体事例,让学生生动、形象、具体地认识到证据对于自我保护的强大作用。同时,加强对学生医疗文书的书写管理,使学生认识到病历书写的法律性和重要性,增强规范意识。带教老师应将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贯穿临床实习教学的全过程,提高学生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的能力。
4结语
收集1990-2010年本院收治的127例GTD病例的临床资料。其中葡萄胎98例,侵蚀性葡萄胎患者12例,绒毛膜癌9例,胎盘部位滋养细胞肿瘤8例。本组年龄最小17岁,最大,50岁,平均年龄33岁。110例为本院初治,16例为外院初治后转入本院。
2方法
因疾病期及性质不同采用不同的治疗方案。
2.1葡萄胎的排除
采取阴道分泌物和钳刮吸宫手术,病理报告完全性葡萄胎110例,17例部分葡萄胎,17例的残留少量滋养细胞病理报告病例,5例恶变。
2.2血清hCG的监测
葡萄胎排出后每周作HcG放免定量测定,3个月内每半个月1次,定量测定放电,如持续一个星期,直至正常,术后1年,然后半秒钟,为2年。
2.3滋养ceu肿瘤(1)化疗
氟尿嘧啶+KSM的联合治疗15例,用药5一Fu25—28mg/kg•d,l或SM6-8∥kg•d,8d为一疗程,间隔3周。
2.4手术
作为辅助治疗
3结果
在127例妊娠滋养细胞疾病患者中,小于30岁90人,占70.8%,69%发生在20~30岁生育年龄段。40岁以上者有37例,妊娠滋养细胞疾病患者占同期同年龄段孕产妇的比例为14.58%。因此,40岁以上高龄孕妇各类妊娠滋养细胞疾病的发病率应是最高的。全部患者完全缓解率为81.9%;其中I期和Ⅱ期患者单纯化疗完全缓解为100%;II期和Ⅲ期患者化疗联合手术治疗为89.1%。127例患者中有9例失访;其中有3例为治疗效果不佳自动出院;余病例在随访期间有2例复发,均为耐药病例,可能存在未发现的隐匿性转移灶。
4讨论
细胞遗传学研究发现,完全性葡萄胎通常是二倍体核型,其中很大部份为46XX,且染色体核基因均为父源性;而部分性葡萄胎核型大部份为三倍体,多由一个卵子与两个同时受精而成。已证明不论是完全性还是部份性葡萄胎。多余的父源基因物质是造成滋养细胞增生的主要原因。妊娠性滋养细胞肿瘤是一种罕见的恶性肿瘤,但对化疗药物十分敏感,特别是在增殖期的s期,在病理检查中滋养细胞肿瘤的病灶周围血运丰富,易于受到药物的杀伤,由于滋养细胞肿瘤的肿瘤细胞倍增时间短,DNA合成极为活跃,故抗代谢药物是化疗方案的重要组成部份。对滋养细胞肿瘤治疗愈早治疗效果愈好,有报道其治愈率可达80%一90%。自证实化学药物对滋养细胞恶性肿瘤有特效以来,妊娠滋养细胞疾病报告率在不同的国家,约有5%至30%,中国14.5%,有高危因素,恶性转化率显着提高。预防性化疗适应症:(1)年龄>40岁的病人;(2)检查时,子宫显着高于停经前;(3)血HCG>10MIU/ml;(4)葡萄胎为小颗粒;(五)咳血史;(6)刮宫后超过2个月的血HCG的持续正常,(7)随访困难的。
4.1年龄与发病、恶变的关系
葡萄胎可发生于任何生育年龄,有学者分析认为:葡萄胎的发生率随生育年龄的增加而增加,但近年来在国内由于计划生育,在生育一次后,绝大数采取了避孕措施,今后发病年龄将更集中于20一30岁。但高龄患者,其妊娠绝对数少,但就葡萄胎与妊娠比例而言,则发生机会较多,且恶变率亦高。本组>40岁者占27.8%,<40岁者占13.8%。两者相比(JP<O.01)有统计学意义。
4.2葡萄胎子宫增大与恶变关系
快速增加子宫和怀孕期间是不成正比的葡萄胎的临床特征,子宫肌瘤生长的最可靠的诊断速度更快,更积极地表明滋养细胞生长,恶性转化,从而可能会更大。许多绒毛,主要是由于水肿和出血官僚。更年期,子宫大于本组占55.2%,今年一月,子宫小于或等于停止月份占44.7%。在超过90例在一月子宫更年期,恶性肿瘤为22.2%,而其余的27例,恶性肿瘤的比率只有6.8%,两者相比为P<0.01,有统计学意义,说明这些恶性子宫长期快速增长。
一、《霓裳》侵犯著名作家贾平凹姓名权一案
(一)案情事实与判决结论
1994年2、3月间,北京、西安等大城市的市面上突然出现了大量署名“贾平凹著”的小说《霓裳》,翻开其版权页,赫然写明为中国戏剧出版社出版、北京南华印刷厂印刷(实际为北京1201厂印刷)等字样,这一切都表明其为正规出版物。而贾平凹自己并不知道这本署着他的名字而他却完全不知道的书,在随后一段时间里,贾平凹先生不断接到来自朋友们的问询电话和读者的诘问:他们不明白,一向文风独树、精益求精的贾平凹何以突然间推出这么一本风格不统一、有粗制溢造之嫌的书?那段时间贾平凹先生除精神备受折磨外,声誉也受到了严重影响,首次遭遇了出书方面的困难。1994年12月7日,贾平凹委托律师将一纸诉状递到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姓名为由将北京1201厂作为第一被告,北京南华印刷厂作为第二被告,中国戏剧出版社作为第三人推上被告席,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8万元,公开登报道歉,消除影响。1998年1月15日,经过两审终审和发回重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于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在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书商曹华益赔偿贾平凹损失费9万元,书商蒋和欣赔偿贾平凹7万元,中国戏剧出版社赔偿贾平凹3万元,北京1201厂和新华彩印厂各赔偿贾平凹2万元,北京南华印刷厂赔偿贾平凹损失费1万元,同时要求被告公开登报道歉,消除影响。此判决开创了中国姓名权赔偿数额之最,成为名作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典范。
(二)法理评析
虽然这个案子最终为贾平凹先生挽回了声誉和损失,但回想历经三年的诉讼,过程曲折艰辛。律师开始想让贾平凹先生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申请参加戏剧出版社与南华印刷厂和1201厂之间的著作权诉讼,但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拒绝。后以侵犯姓名权为由在西安市莲湖区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多次往返北京西安取证,遭遇诸多困难,甚至连北京市版权局和北京市版权保护协会这样的著作权管理机关也多不配合,除了当时人们的著作权意识淡薄外,著作权法也对假冒他人署名发表作品即侵犯署名权行为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署名或者不署名以及如何署名本来是作者的权利,如同其他权利一样,这种权利也不得滥用,当时的著作权法(1990年)第46条只是将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视为侵权,而实践中的假冒他人署名的行为却并不局限于美术作品,当某人自己创作完成一件文字作品后为了容易发表而采用别人的署名(往往是知名作家的署名),结果很容易发表、出售,法律应该如何认定?如果只是认为侵犯了被署名人的姓名权,虽然从一定程度上也能保护被侵权人的权益,但作为知名作家的许多著作权权益却不能通过著作权法来加以保护,因此在实践中许多知名作家的署名权遭到侵害只能通过姓名权提起诉讼。经过现实中遭遇此种侵权的当事人以及律师和学者的多方呼吁,2001年修改著作权法时已经明确规定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均属于侵权行为,而不论所假冒的作品是否属于美术作品。这是立法的进步,也是众人努力的结果,这次的修改更好的保护了著作权人的权益,也明确了作品的权利归属、维护了作品创作的特定风格。
(三)建议
近10年以来,越来越多的侵权人通过变更姓名的方式规避法律,将自己创作的伪劣作品冒用知名作家的姓名或署名发表或出版,谋取不合法经济利益,这已成为著作权领域中的一种新的侵权行为,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给知名作家造成了巨大损害,但是在现有的著作权法律框架下,或者在一般的民事侵权法律制度范围内,都很难找到解决这种行为的直接法律条款和有效制度方案。因此,完善现行著作权侵权的法律救济制度,把这种变更姓名冒名侵权的新型的著作权侵权形式纳入到著作权侵权的法律救济制度框架内,是十分必要的。立法上可以采取完善署名的登记,即对署名权的内容作进一步的规定。在著作权法实施细则中可以进一步规定作品作者的署名应当具有真实性,对作品作者介绍的内容必须真实、明确、具体,并应在作品显著的位置标明,易为读者或社会公众所识别,不得含有蒙骗、虚假、误导的文字或说明。如果和已知的其他作者特别是知名作家姓名或其经常使用的署名相同,在新近创作、发表作品上署名的作者或著作权人则必须对作品上署名的作者的性别、籍贯、出生地、居住地、文化程度、经历、职业、工作单位、业绩等事项作必要的说明,特殊情况下还有必要配上作者近期照片,以示区别。这样增加了这种冒名侵权的难度,也为版权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此类纠纷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二、大型城雕《黄河母亲》被非法复制一案
(一)案情事实与判决结论
由著名雕塑家何鄂创作的大型城雕《黄河母亲》,1986年落成于甘肃兰州市,受到国内外人士的推崇和喜爱。2002年9月,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洽川镇黄河风景区也出现了一位“黄河母亲”,创建人却为卢忠敏,落款为“洽川风景名胜区旅游航运中心”。雕像正面“母亲”的脚下方设有捐款箱和香炉、磕头垫等物,在通往雕像的路途中,设有一售票点,所售门票票价为10元,上印“黄河母亲”雕像,并盖有“合阳洽川风景区旅游航运中心”印章。何鄂女士认为,任何人未经自己许可不能非法复制、展览《黄河母亲》并从中获利,更不得以歪曲方式破坏作品的艺术整体性。因此委托本律师向渭南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展出并销毁伪作;在国家级和陕西、甘肃两省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损失105万元,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2003年经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决二被告建造于合阳县洽川风景区的《黄河母亲》塑像构成对原告作品的侵权,应立即停止展出和销毁,并在甘肃、陕西两省的省级报刊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因其侵权行为而给原告造成的影响,赔偿原告相应的精神损失1万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赔偿原告因调查取证所支出的住宿、交通费用近2万元。
(二)法理评析
这次诉讼正如雕塑家何鄂所说:“官司虽然赢了,但由于那个老板称自己没有经济能力,法院判决的赔偿金至今我分文未得,尽管如此,我依然很欣慰,因为那个仿制品被就地拆除了。” 而时隔8年,同样的问题再次让沉浸在雕塑事业中的何鄂陷入困惑。2009年底,何鄂无意间发现,在山西大宁与山东滨州两地政府的主导下,兰州《黄河母亲》雕塑又被以“公益”的名义侵权仿制了。经过又一次漫长的调查取证协商调解和诉讼的过程,最终取得了并不能另雕塑家完全满意的结果,山东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拆除侵权部分的判决,这实际上是一个法院无法执行的判决,一个完整的雕塑作品,究竟如何认定哪部分侵权,哪部分又不算侵权呢?这个判决貌似合理,但无从执行。而山西省大宁县的另一起“《黄河母亲》侵权案”已于去年10月14日达成和解协议,起初和解协议履约良好,但近期协议履约却出现反复,当地政府还企图保留侵权的塑像,至今仍未拆除。
公民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允许不同的作者创作出相同或实质上相似的作品,并各自分别享有著作权。但前提是这种相同或相似是基于作者的独立创作思想和独立创作活动的存在,而不是对他人作品的未加许可的模仿或抄袭。不论行为人是否采用了他人的构思方法,只要其模仿、抄袭、复制他人作品所独具的艺术造型,就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何鄂所创作的大型花岗岩城雕作品《黄河母亲》,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是原告创造性的智力成果的艺术表现,既具有独创性,又蕴含着一定的艺术美感,其合法权益应予依法保护。而侵权者建造的塑像无论整体形象、人物造型及排列等多方面都与原告的作品相类似,所雕塑出的塑像粗糙低劣、人物表情呆板、歪曲、丑化了原作的人物形象。而这种无法执行的判决结果不但达不到捍卫城雕《黄河母亲》作为公共艺术品神圣性的目的,也起不到让雕塑建设走向更加健康规范发展的效果。
(三)建议
城雕著作权纠纷逐渐增多,而各地法院判决却大相径庭。究其原因除了各地政府的干预力度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外,更重要的是我国著作权法对于雕塑作品的保护太过笼统,许多容易引发争议的地方认定十分模糊,例如在城雕的著作权归属上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城雕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否应当区分,又如何区分,城雕的合理使用范围是什么,对于城雕的创意是否应当给予保护等等方面不仅没有具体可操作的法律规定,而且有些方面还是一片空白。因此在城市雕塑的保护方面也急需修改《著作权法》以及相关实施细则。针对大型城雕《黄河母亲》被非法复制这一类的案件,如能从立法上明确规定合理使用的标准,对合理使用的方式、范围、目的等作出周详的规定,缩小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可以避免法官迫于种种压力曲解法律,导致判决不公情形的发生。而理论上常常谈到的“跨维度”的侵权,也就是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和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行为,我国著作权法对这种复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也没有明确地规定,在一些先前发生的这类案件中法院的判决也出现了因人而异的情形,因此在此次著作权法的修订过程中也应该予以明确规定。 三、结 语
通过以上两个典型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目前中国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著作权制度仍不够完善、社会公众著作权保护意识仍比较薄弱,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时有发生,面对尚存的问题,司法界、理论界以及法律实践的工作者们从来不回避,而是长期不懈地去努力解决,可喜的是我国在2008年6月5日正式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并且将目标确定为在2020年把中国建设成知识产权运用水平较高的创新型国家。可以说,这是我国政府从国家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也为更高水平的著作权保护铺平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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