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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证券行业论文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证券公司的业务一般分为四个板块:经纪业务板块、投资银行板块、资产管理板块和自营业务板块。经纪业务板块(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所占比重位列第一,高达50%,如果将融资利息收入也归入其中,其占比将更高。这也反映了国内证券的收入结构过于单调。互联网金融对证券行业影响最深的板块恰恰就是经纪业务板块。然而,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其他三个板块也必然面临严峻的挑战。这就要求互联网金融与证券行业间不断融合。以下将通过5个小点来阐述互联网金融对证券行业的影响。
1.1转变证券行业实现价值的方式
互联网金融具有虚拟性,这也使证券行业的价值创造速度获得质的飞跃,从而导致价值扩展,引发交易主体及结构的变化,金融渐趋民主化,根本性的转变了传统价值创造及实现方式。首先,互联网能使信息不对称的数量最大限度的降低,减少中间成本,实现信息扁平化,最终实现个体获得金融服务的自由平等化。2013年,证券投资商开展的非现场开户、构建网上平台和开发移动终端等活动正是其引入互联网模式的尝试,这也为公司创造了全新的经济增长点。其次,搜索引擎、第三方支付及各大社交网站等所涵盖的大量数据,通过数学算法及理论分析将产生重要价值,使之成为金融行业的重要战略资产。众所周知的阿里旺旺就是最好的证明。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通过互联网获得客户数据,对其提供个性化服务从而实现价值,形成“长尾效应”。
1.2调整经纪和财富管理的渠道
互联网金融与证券行业的融合有助于拓展营销渠道,调整现有经纪及财富管理业务的运行模式,扩大服务范围。同时,通过网上开户及在网上销售证券产品使得券商在地域上的优势将不再明显,随着佣金率的不断下降,券商不得不加入互联网金融。在未来,网络将成为证券发展的主要平台。平台变了,目标客户的类型也随之改变。客户追求个性化及多样化,使经纪和财富管理业务紧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定位向客户需求转型,以客户需求为中心。简而言之,就是证券公司需要在一个服务窗口为客户提供其需要的各种业务,这就要求证券公司改变其原有的组织结构,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提供业务的价值,维护与客户间的长期友好关系。
1.3淡化证券行业的金融中介功能
每样事物的存在都有其必然原因,金融中介也是一样。一方面,金融中介运用其规模经济和专业化的技术,能够降低资金融通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金融中介具有较强的信息处理能力,能较快速的缓解投融资者间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金融中介的功能可以简单的概括为挖掘信息,这本质上都是依赖于各种信息的搜集和处理。而互联网金融在这方面相对于金融中介更具有优势,在互联网金融与证券行业结合的基础上,金融中介的存在将显得没有必要。在未来,证券行业的所有业务都能在网上进行,Google运用互联网上市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2.证券行业正确开展互联网金融的建议
互联网金融的两大优势———成本和信息,深深的影响了证券行业的发展,一方面为证券行业带来了价值增速,另一方面也使证券行业面临了诸多问题和挑战。证券公司应该抓住机会,尽快将其证券业务与互联网金融相融合。
2.1多方位深刻认识技术变革带来的双面影响
证券公司应该在经营理念和经营实践上,从实体市场向虚拟市场转变,将现有的门店式经营的站点转变为依托互联网电子商务为载体的金融服务,努力扩大顾客群。在营销方式上,从销售人员面对面营销向网络社交营销转变,通过互联网了解现有及现在顾客的需求,本着以顾客为中心的理念,利用自身优势为顾客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在经营战略上,从恶性竞争向合作共赢转变,利用互联网的信息共享功能,取长补短,使公司得到更好更全面的发展。
2.2与互联网金融相融合,探索新模式
在短期,可以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的优势,与其核心业务相结合,使证券公司快速占领市场。在中期,可以适当的扩展到其他业务,挖掘潜在顾客,发掘收益点。在长期,利用先进的技术将网络数据进行归纳整合,构建大型数据库,实行数据库营销方案。
2.3加强专业优势,提供服务水平
当下,互联网金融渐趋完善,在互联网金融优势成为普遍优势时,证券公司的竞争优势就将转化为自身的专业优势和服务优势。这就要求证券公司在开展互联网金融的同时不能忽视自身的建设,必须坚持完善自身专业优势,提高服务水平,包括销售服务及售后服务等。有特色的证券公司才是有竞争力的证券公司。
3.证券行业的未来发展方向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与证券行业的融合将会促使证券行业向着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的方向发展。我国经济的发展遵循市场价值规律,证券行业也将更对的以市场为导向。企业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证券公司之间的专业人才将成为竞争的焦点。互联网使得地域之间的约束消失了,这使得证券行业的国际化成为了必然。
4.结语
一、美国对权益性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
美国会计准则规定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决策,以确定投资所使用的核算方法(假定甲公司购入乙公司的股票):第一,甲公司购入乙公司证券是否为了对其实施重大影响?如果是,则采用权益法核算;如果否,则考虑此证券是否有容易确定的公允价值吗?第二,如果没有确定的公允价值,则采用成本法核算;如果有确定的公允价值,则考虑购入的证券是否可以划分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和交易性证券?第三,如果能够划分,则采用公允价值法;如果不能划分,则需要对证券重新分类后采用公允价值核算。以举例的形式阐述上述投资决策中所使用的核算方法:
例:甲公司2002年1月5日以现金50万元购入乙公司10万股普通股,每股5元,占乙公司总股份的20%.乙公司2002年初的净资产200万元,乙公司2002年净收益40万元,2002年12月31日支付现金股利60万元(每股1.2元)。2002年——2003年累计净收益150万元。
1、公允价值法
(1)若甲公司将购入乙公司股票划分为交易性证券,则使用公允价值法。一般说来,证券划分为交易性证券的前提是有容易确定的公允价值,因而假定2002年12月31日、2003年12月31日乙公司股票市价分别是每股8元、6元。2004年1月20日出售此证券,收到现金60万元。则账务处理如下: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2年12月31日,收到股利时,借记:现金120000,贷记:股利收入120000.
③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公允价值的变化额为100000×(8-5)=300000元。账务处理为: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300000.
④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公允价值的变化额为100000×(8-6)=200000元。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或损失账户是虚账户,其余额反映在损益表中。
⑤2004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证券销售已实现利得100000.
(2)若甲公司将购入乙公司股票划分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则甲公司使用公允价值法
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会计分录同②。
⑥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300000.
⑦2003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的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中反映。
⑧2003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借记: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1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300000.
⑦2003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的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中反映。
⑧2003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借记: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1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证券销售已实现利得200000.
(3)若美国公司购买证券后未进行分类,SFASNO.115规定每期末需对投资证券重新分类。若交易行证券转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则损益表中已确认的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不再调整,只是变更年度证券的公允价值变化时变换账户名称。
⑨记录变更当年公允价值变化时,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⑩若可供销售证券划为交易性证券,则在变更年度应将已记录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的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通过下列分录转记到损益表中,并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300000,贷记:重新划分权益性证券已实现利得300000.
2、若美国公司运用成本法,则对投资的核算如下: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
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因为2001年度乙公司的净收益400000元小于支付得股利600000元,所以甲公司应确认的股利收入为400000×20%=80000元,借记:现金120000,贷记:股利收入8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40000.
2003年乙公司未分配股利,甲公司不做帐务处理。
3、若美国公司选用权益法,则进行如下的投资核算: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
2002年12月31日实现投资收益,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8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
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借记:现金2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120000.
期末,由于取得投资的成本高于在乙公司净资产中所占份额,应将此差额(50万-200万×20%=10万)分配给资产及商誉。假定8万分配给未记录商誉,摊销期限20年;2万元分配给低估的固定资产,摊销期限5年,会计分录为:借记:投资收益8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8000.
2003年12月31日应确认投资收益为(1500000-400000)×20%=220000,账务处理为
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2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二、中国上市公司对权益性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
我国上市公司对购入的权益性证券,按照下列投资决策选择投资核算方法:第一,投资权益性证券是否作为剩余资金存放形式,不以控制被投资单位为目的?如果是,则按短期投资核算,取得时按成本计价,期末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如果否,则考虑投资是否是为了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第二,如果是为了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则采用权益法;如果不是为了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则采用成本法核算。
1、购入的证券作为短期投资时,初始价值按成本计价,每期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短期投资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1年12月31日收到股利时,借记:现金120000,贷记:短期投资120000.2002年12月31日成本(每股5元)低于市价(每股8元),不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2003年12月31日成本(每股5元)低于市价(每股6元),不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③2004年处置此投资时借记:现金600000,贷记:短期投资38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2、若选用成本法,则进行下列核算: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2002年12月31日,因为2002年度乙公司的净收益400000元小于支付得股利600000元,所以甲公司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400000×20%=80000元,收到的股利小于确认的投资收益的差额(120000-80000=40000)冲减甲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账务处理为:借记:现金12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40000.
3、若选用权益法,则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2年1月5日记录股权投资差额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10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100000.
③2002年12月31日确认实现的投资收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8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
④2002年12月31日,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摊销,每年摊销100000/10=10000元,借记: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差额摊销1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10000.
⑤2003年12月31日应确认投资收益为(1500000-400000)×20%=220000,账务处理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22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三、中美对权益性证券会计处理的异同
从以上实例分析中可得出:除了所使用的账户名称不同外,美国和中国运用成本法和权益法对于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的会计处理相同,并且成本法和权益法之间相互转换的会计处理也相同。下面比较两国对权益性证券投资的差异:
1、美国和中国对权益性投资的分类不同。我国将普通股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短期投资取得时按成本计价,期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若对被投资单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有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若不存在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美国未进行长短期投资分类,而将权益证券分为交易性证券和可供销售的证券。若对被投资单位存在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若不存在重大影响且购入证券的公允价值很难确定,采用成本法;若不存在重大影响且公允价值容易确定,采用公允价值法。
2、权益性投资在会计报表上的列示不同。我国将短期投资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中,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列入利润表中;长期股权投资在长期投资中列示。美国将交易性证券列入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或损失在损益表中列示;若可供销售的证券期望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期内变现,则将其列入流动资产,否则列入非流动资产,可供销售证券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的股东权益中列示。
3、长期投资与短期投资之间相互转换的会计处理不同。对长期股权投资变更为短期投资或短期投资变更为长期股权投资,我国会计制度没有规定。而美国SFASNO.115要求在每期末对投资进行重新分类,可供销售的证券可变更为交易性证券或相反,并规定了相应会计处理。
4、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不同。在使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我国对低估被投资单位资产或未计的商以及高估被投资单位资产所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采用统一的摊销期限摊销于每期的投资收益账户。而美国将股权投资差额分配于资产和商誉或都分配商誉中。
5、非现金方式取得权益性投资,其初始成本确定不同。我国对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以应收账款换入长期股权投资以及以非货币易换入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是以账面价值作为计价基础。而美国对非现金补偿方式取得投资,投资成本的计量基础是公允价值。
所谓资产证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是指银行将具有共同特征的、流动性较差的盈利资产,如贷款、应收款集中起来,以此为基础发售具有投资特征证券的行为。通常,银行资金来源有两种方式:表内融资和表外融资。资产证券化就属于表外融资方式的一种。它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开展的初衷是获取充足的流动性。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体现在:(一)从融资者角度看
1.增加资产流动性,提高盈利能力
在银行的资产中,由于种种原因,有一部分资产的流动性较差,而且难以在短期内收回或出售以获得现金流。这部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占用了银行资金,却不能迅速带来回报,进而影响了银行的盈利能力。进行资产证券化后,银行资产流动性得以增加,并且提高了盈利能力。
2.有效进行资产负债管理,更好实现期限匹配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不匹配一直是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之一。负债来源的不确定性和资产业务的相对确定性导致了商业银行在开展业务的同时承受了巨大的风险。资产证券化的过程实际上是商业银行主动出击寻求期限匹配的过程,从而改善资产负债管理水平。
3.获得低成本的多种资金来源
在资金来源中,表内融资的成本主要体现在吸收存款和对外借入资金所需要付出的利息上。我国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由央行统一规定,自身并无调控的可能性,而且现实情况也不允许商业银行降低存款利率。对外借入资金的利率则受资金市场影响波动剧烈,如LIBOR在雷曼兄弟破产当日飙升,导致各银行借贷资本迅速上升。资产证券化不仅可以使资金来源多样化,减少对表内融资的以来,还可以以较低成本获得所需资金。
4.改善资本结构,提高资本充足率
随着我国银行业与国际银行的接轨,资本充足率成为了考核商业银行的标准之一。4%的核心资本和8%的总风险资本比率要求曾经是商业银行难以达到的。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过程中,通过财政拨款的方式曾经一度使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达到标准。但很快,新的不良资产的出现又迅速导致资本充足率下滑。依靠拨款不是长远之计,只有通过各种创新手段如资产证券化来改善资本结构,才能从根本上提高资本充足率。
5.分散风险,达到风险最优配置
商业银行的资产根据其不同的特性存在着不同的风险。如果同一方向的风险过多,风险间就不能达到相互抵消的作用。资产证券化实际上可以通过转化资产种类来转化风险种类,分散风险,从而达到风险最优配置。
(二)从投资者角度看
投资者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获得新品种的投资品种。资产证券化之后提供给投资者的是标准化,且在市场上具有较高流动性的资产,有利于投资者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选择并且扩大自身的投资规模。
从金融市场的影响看
1.促进金融市场专业化分工的深度
资产证券化的过程本身需要很多专业化分工的机构,并且对这些机构的要求非常高。开展资产证券化,客观上促进了金融机构专业化分工,并且加强了分工的深度。
2.改善信息不对称
通过将资产增级、打包出售,投资者所投资的资产实际上是有一定透明度的。增级机构、评级机构、承销商等金融中介用自己的信用加强了原有资产的信用,改善了原始资产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3.提高金融体系运作效率
资产证券化将银行流动性差的资产转化为流动性强的资产,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产品,从整体上,提高了金融体系的运作效率。二、我国商业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需要解决的问题
1.宏观管理层面上,政府出来相关法律法规,引导、规范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现阶段,我国已经颁布了《公司法》、《合同法》、《保险法》、《证券法》、《担保法》、《信托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来规范金融市场的发展。但是,资产证券化是金融创新的结果,现有法律不足以完全覆盖资产证券化的所有内容。例如,在证券化的过程中,SPV是个很重要的中介机构。SPV所承担的责任有哪些,义务有哪些,什么样的机构可以申请成为SPV,SPV怎样接受市场的监督,什么样的政府机构监管SPV等等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2.微观机构设置上,需要完善资产证券化所需要的一系列中介机构
资产证券化过程如下图所示:
其中主要的中介机构包括:特殊目的载体SPV、服务商、承销商,还隐含着增级机构、评级机构。目前,我国在SPV以及增级评级机构的设置上同国际上还有一定距离,例如评级机构权威性不强,SPV自身不够完善等。要想继续发展资产证券化,就要在中介机构设置方面加快建设,为资产证券化营造良好的硬件环境。
3.构建良好的市场以活跃交易
流动性是金融产品的根本。证券能否有需求是决定资产证券化是否可以在中国继续发展下去的关键。只有实现了流动性,金融资产才能够得到充分交易,价值才能够在市场中得到准确的定位。为了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应允许投资于资产证券化的主体多样化,构成多方面的需求。
4.关注风险控制,防范过度证券化
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由于资产被打包,经过增评级机构的包装而成为新投资品种的资产,其最初的资产性质和风险由于多次转手以无从查证,最终在市场泡沫破裂时被发现所打包的资产都是一些质量堪忧难以在未来得到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无疑,经过增级机构用自身的信用加强资产的信用,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资产的流动性问题。但与此同时,风险问题不容忽视。资产证券化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法律风险、金融管理风险。防范这些风险需要加强法律建设、中介机构建设以及相关监管的强度。
【摘要】随着我国银行业同国际的接轨,如何处置不良资产成为了人们关心的一个问题。2005年,国开行和建行开展了资产证券化的试点。本文首先分析了在当前情况下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并就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流动性资本充足SPV
参考文献:
[1]吴治成.对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思考.现代经济信息,2007,(7).
[2]梁积江,李媛媛.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障碍及对策分析.财会研究,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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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汪萍.我国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及优化.合肥师范学院学报,2008,26(4).
关键词: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最早于20世纪70年代初在美国住房抵押贷款领域创建和应用,随后很快在相近行业抵押贷款业务中展开,形成一种独具吸引力的全新投资产品,并迅速席卷国际资本市场,被称为近三十年来国际金融领域最重大的创新之一。
一、我国商业银行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将一系列用途、质量、偿还期限相同或相近,并可以产生大规模稳定现金流且将已经形成的信贷资产集合起来,经过一定的组合包装,以其为基础资产向投资者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过程。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
1.增强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分散贷款的非系统风险。通过资产证券化,银行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化为可以交易流通的证券,这就使得商业银行在不改变负债的情况下,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从而有效改善了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协调了传统银行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之间的矛盾。通过资产证券化,银行则可以有效地分散资产组合,降低贷款的非系统性风险,同时也可以继续维持其原有的稳定的客户群。
2.有利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改善资本充足率。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低于8%的标准,通过对贷款进行证券化可以降低资产风险度,改善资本充足率。开展低风险或无风险的中间业务,以最小的成本增强流动性和提高资本充足率,在有限的资本条件下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匹配。
3.有利于增强盈利能力,改善商业银行收入结构。信贷资产证券化可将期限长、利润薄的贷款提前兑现,从而加快信贷资产周转速度,提高资产的收益率。另外,贷款银行在出售基础资产的同时还可以获得手续费、管理费等收入,也可以为其他银行资产证券化提供担保赚取收益,提高中间业务收入。
4.有利于化解不良资产,降低不良贷款率。虽然近几年通过努力,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率有所下降,但仍高于国际水平,且不良贷款绝对额巨大,对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造成隐患。通过资产证券化将不良资产成批量、快速转换为可转让的资本市场产品,重新盘活部分资产的流动性,将银行资产潜在的风险转移、分散是化解不良资产的有效途径。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现状及信贷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障碍
(一)信贷资产结构不合理,流动性差
我国商业银行的负债以短期存款为主,而本应由资本市场承担的公路、电厂等大量基础设施项目却主要依靠银行贷款,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比重逐年上升。银行资产(主要是信贷资产)长期化与负债短期化、贷款流动性降低与存款流动性增强两对矛盾并存,使银行“短借长用”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导致流动性风险不断加大。
(二)风险过度集中,不良资产比重高,运作效率低
由于创新工具的缺乏,商业银行只能被动持有中、长期信贷资产,现实或潜在风险不能及时、有效地分散、对冲和转移,风险更多的分置于银行体系中。众所周知,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较高,且不良贷款绝对额巨大。商业银行在处理不良资产时,只能在未来不定期的收回资金,具有很大的不可预测性和不稳定性,且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时间和精力。
(三)商业银行资本金不足,盈利能力下降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资产的快速扩张,商业银行普遍面临资本金不足的难题。商业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仍依靠传统的利差收入,中间业务收入比例很小,以及沉淀的巨额不良资产,导致商业银行盈利能力下降。
另外,我国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无论是理论知识还是实际经验,无论是金融环境还是法律、会计、税收环境都还十分欠缺,存在许多障碍,制约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突出表现为:资本市场规模小、结构不尽合理、产品单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信用评级制度不完善、缺乏规范的金融中介机构、资本市场发育程度低、资产支持证券的需求不足等等。
三、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行资产证券化需要提供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保障。我国政府应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市场准入和退出,各类参与主体行为规范、风险控制、监管主体、会计准则、税收制度等方面制订完善的法律法规,并根据实际发展情况进行修改、补充与完善,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并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完善资本市场建设,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它需要养老基金、商业银行、共同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提供稳定的资金。由于资产支撑证券的复杂性,个人投资者不能自觉地防范风险,也不能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难以及时科学的调整投资策略。因此,在推行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时,要完善资本市场建设,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为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提供大量、持续、稳定的长期资金。
(三)规范信用评级制度,培育具有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资产支撑证券的顺利发行,关键在于能否被投资者所认可,而信用评级机构所出具的资信评级结果往往能左右投资者的选择。因此,必须建立一个独立、客观、公正、透明的信用评级体系,培育一批国内具有权威性的、在国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另外,要加强国内评级机构与国际著名评级机构的合作,引进先进的信用评级技术和经验,从而提高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四)根据我国银行实际,选择适宜证券化的资产。国际资本市场的实践表明,并非所有的资产都适宜于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本息的偿还分摊于整个资产的存续期间,而且平均偿还期至少为一年;债务人应具有较好的资信,以保证资产支撑证券的未来现金流收益的稳定性;证券化的资产应具有一定的同质性,可使证券化所需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降低;证券化资产的信息应具有一定的透明度。
(五)培养相关高素质人才。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需要进行大量的资产评估、信用评级、发行、出售和管理工作,其中还涉及大量的法律、税收、会计等问题。因此,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推进需要大量既懂得法律、信用评级、会计、税收方面的知识,又掌握资产证券化专业知识,既有先进的理论和实践知识,又充分了解我国的金融市场情况、会计准则和财税制度的复合型人才。政府和各商业银行应加大对现有相关从业人员及未来人才的培养。
参考文献
一、个人简历
二、研究贡献
三、主要奖励
四、主要著作
证券投资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年。
3、债券收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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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证券监管体制内在机理发展完善
论文摘要: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是也存在着许多不规范、不成熟的地方。通过回顾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历史演变,为进一步促进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提出了若干行之有效的办法。
一、证券监管体制的历史演变
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演进是伴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产生和发展而建立起来的,并随之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其体制变迁及其特征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不同阶段与格局相适应,并与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内在的政府监管目标相吻合。我国政府对监管体制的选择和调整决定于我国特殊的经济、政治、文化、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经历了以下3个阶段:
1.1981—1985年,无实体监管部门阶段
这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萌芽期。除了国债发行之外,基本上不存在股票市场和企业债券市场。虽然于1984年公开发行了股票,但股份制试点与股票交易仅限于极其狭小范围。该阶段不存在真正的监管体制或明确的管理主体。
2.1986—1992年,监管体系雏形阶段
总体上,我国证券市场仍处于规模极小的“婴儿期”,与之相对应,在政府管理层面上出现了若干监管上述证券市场领域的部门主体,但未形成统一、有序、通畅的集中管理体系。监管体制框架中的政府部门和自律组织等若干因素已出现,但仍表现出明显的初创特征和摸索性质。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管理企业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管理金融市场”被正式法规确立为证券市场主管机关。但监管职责不明确,实践中的管制权力缺乏集中型模式所要求的权威性和管制力度。地方政府体现出监管框架中的分权性和非集中性。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政府管制。多部门介入的管理格局略见雏形。行业自律监管组织尚未担负实质性自律职能。
3.1992一l998年,初级集中型监管体制阶段
1992年l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步人了集中型监管体制阶段。从有关资料可以看出,1996年以后,市场取得飞速发展,无论是日均成交金额还是日均开户数都是呈现上升的趋势,这充分说明了证券市场的蓬勃发展。与此相呼应,集中型管理体系逐渐形成。确立中央监管机构,一部分权力根据证券活动性质和归口的不同划分给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相当程度地介入证券市场管理,形成了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市场管理体系。首次确立独立于其他部门的专门性证券主管部门,摆脱了依附于财政或中国人民银行的旧模式。一定程度上兼顾了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与规范进程中所牵涉到的错综复杂的诸多方面的难题。但是,仍表现出权力分散、独立性和权威性弱、缺乏覆盖全国性的监管机构的动态特征。总体上,这个阶段表现出多层次的、多元化以及部门分工协作的中国特色,且明显地显示出过渡期的特征。
二、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现状及其内在机理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的监管体系,即以政府监管为主导,集中监管和市场自律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框架。
1.监管主体
1998年国务院批准了中国证监会的职能、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的“三定”方案,确定了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并成为取代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职能的惟一最高证券监管机构。根据该方案的规定,证监会将建立集中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在全国各地设立派出监管机构并实行垂直管理,但在现实中,我国监管主体存在多元化现象,主管部门之间关系较为复杂和不协调。
2.自律组织是资本市场监管体制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自律组织有两种形式,即社会性的监督组织和行业自律。前者主要包括证券业的中介服务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后者包括两方面:一是证券交易所的场内自律,二是场外交易的自律,即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的自律监管。
3.监管法规体系
1998年以前我国证券市场和监管是通过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包括全国性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的行政法规。1998年《证券法》的通过标志我国证券市场依法治市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证券法》和《公司法》作为我国证券监管的法律基础和其他证券法规共同构成证券监管法规体系。现行证券监管体制具有集权性和一元化、权威性和独立性高、两级管理垂直化以及自律性弱的特征。虽然仍存在自律管理作用未得到足够重视的问题,但这个体制框架与我国证券市场现在高速发展相适应。现行证券监管体制的形成原因主要是针对如何克服原体制存在的内在弊病和矛盾。
三、未来证券监管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在全球化程度加快的大环境下,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应当立足国情,放眼世界,不断健全、完善。证券监管体制的建设,不仅关系到证券市场的发展,更关系到经济安全,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进一步完善证券监管体制必须全面考虑,放眼未来,对证券监管体制进行有效的改造。
1.加强证券监管体制的自身建设,逐步健全与完善
证券市场是变化无穷的,只有依据客观规律,制定完善制度才能保障市场健康运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树立科学监管理念。监管理念主要包括:第一,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确保公平、高效、透明;第三,降低系统风险;第四,树立国际化意识。
(2)明确监管职能,提高监管水平。监管机构作为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其职能就是保障市场的公平、公开以及公正地对待所有市场参与者,体现了监管理念和目标。相应的权限,应当依据其职能而定,即仅能作为“裁判员”。并非事无巨细一概全揽,不能把“运动员”兼于一身,应减少证监会在监管中的行政干预色彩,增强其对上市企业以及证券市场的各参与者的监管手段和能力。尤其要注意的是,在监管过程中,要加强对行为和过程的监管,而不仅仅是对结果的监管,对监管者而言,行为本身比结果更值得关注。同时,改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努力实现手段的间接化、多样化、市场化,减少政府对市场的操纵。此外,应当提倡监管行为的科学化、民主化,保证公正地权衡各方利益,保护投资者信心。(3)完善监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监管。随着证券市场的成熟,政府主导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系日益成为大多数国家选择的主流。充分发挥两者的优势,避免各自的缺憾,对于完善监管体系是十分重要的。自律监管具体而言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加强自身监管机构的组织建设;第二,要尽快完善自律管理规则;第三,要理顺证券交易所管理制度。
2.改善证券监管的外部环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1)健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良性的立法、司法环境。证券市场的发展,要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监管,这就要求首先要完善立法,去掉或者完善一些与现有政策和法规相矛盾的条文,法律是要不断向前发展的,结合目前市场需求不断完备证券监管的法律制度,尽快细化证券法的相关规则,出台相关的法律条文,形成完善的证券法规体系。其次是要加强执法,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执法措施,再完善的法律条文也无用,因此我们不能忽视有法必依的重要性。
(2)重构社会信用体系,恢复我国证券市场的公信力。
论文摘要:证券自律监管是证券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考察成熟市场 经济 体制国家的证券监管体制,以交易所、各种证券业协会为主体力量构成的自律监管都在证券市场监管中占有重要地位。在我国证券自律监管体制下,无论是证券业协会还是沪深证券交易所,都存在诸多缺陷,建议通过健全自律监管组织治理结构、强化监管职权、建立监管协调机制等措施加以完善。
一、证券自律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
各个国家由于 政治 、经济、 文化 传统及证券市场的发育程度不同进而导致了其监管体制并不完全相同,从总体上区分,世界上各个国家的证券监管体制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传统自律模式、法定型监管模式、中间型监管模式。
(一)英国:传统自律型证券监管模式
英国是一个具有典型自律传统的国家,市场经济传统使英国的市场对政府的干预具有天然的戒备 心理 ,各种会员式的行业协会构成了英国市场 管理 的主要力量。从证券市场监管的类型上看,英国是“自律监管”的典型代表,强调“自我监管”、“自我约束”,英国的证券业自律监管从监管主体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由证券交易所构成的一线监管;第二层次是由证券交易所协会、收购与合并问题专门小组和证券业理事会三个机构组成。
英国的证券交易所实际上行使着英国证券市场的日常监管职能。
英国的第二层次的证券自律监管体系由三个非政府机构组成,主要为英国证券交易所协会,其实质属于行业协会,它由伦敦证交所和英国其他六个地方性证券交易所的经纪商和自营商组成。通过对交易所的自律,为交易所监管其会员提供各种行为规则,从而实质上成为监管英国证券市场的重要自律机构。英国企业收购和合并问题专门小组,它是一个由英格兰 银行 总裁提议设立的研究机构,其职责是起草管制企业并购的规则。英国证券业理事会,它是由英格兰银行提议而设立的一个由10个以上专业协会代表组成的民间证券管理组织。其主要工作是制定、执行有关交易的各项规则。该理事会下设一个常务委员会,负责 调查 证券业内人士根据有关规则提出的投诉。
(二)美国:集中统一监管模式
美国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通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进行,sec是依照1934年《证券交易法》而成立的,sec作为对美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独立超然机构,拥有规则制定权、监督检查权、 行政 处罚权、准司法权等诸多权力,sec在证券市场管理中的权威性是无与伦比的,从而形成了一个集中、统一、权威的监管机构,执行命令非常迅速,监管效率极高。
美国目前共有八个国家证券交易所及一个全国证券商协会,其他还有各种地方性的证券业协会和其他职业共同体等,这些组织构成了美国证券自律监管的重要力量,其中规模最大的自律组织的就是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其会员证券商达5000多家;其次为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会员证券商有500多家,多数证券商同时为nyse和nasd的会员。纽约证券交易所是联邦政府指定的自律组织,其责任不仅监督股票交易,且须监视所有nyse会员与会员券商,以检查其是否遵循nyese、sec以及其他政府管理机构制定的证券监管规则。nasd是一个非营利性的会员制行业协会,其工作人员最初由志愿人员组成,如今会员已囊括在sec注册券商的90%。nasd的市场管理部门是其最大的部门,其监察及管理nasdaq的股票交易市场,以及非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的股票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otc),其行使的权力包括会员注册准入、自律规则的制定、日常交易监管(主要对场外交易otc市场)、会员纠纷的调解与仲裁、处罚等,对美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法国:中间型监管模式
欧洲大陆国家的 证券 监管模式大多是介于美国模式与英国模式之间,既注重政府的直接监管,又注重民间组织的自律监管,其中以法国和德国最为典型,本文主要介绍法国的监管模式。
法国对证券业的监管既强调政府的直接干预,又注重自律机构的自律监管。法国对证券业监管的主要机构有证券交易所 管理 委员会、证券经纪人协会和证券交易所协会和证券交易所协会三家。其中,证券交易所管理委员会是法国政府监管证券的职能机构,受 财政 部监督,该委员会的成员亦由财政部任命。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证券 市场 的交易情况进行监管;对各有关证券的规则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议;有权对参与证券交易的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的营业行为进行检查审核;决定对证券报价的承认或撤销,在一定范围内确定佣金的标准;还可对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程序做出决定;确保 上市公司 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资料,证券交易所委员会是法国政府对证券市场监管的最重要机构。
证券经纪人协会和证券交易所协会均为行业自律机构。其中,证券经纪人协会是由全国证券交易所的经纪人组成,主要职权包括:组织实施证券市场交易的监督管理;监管协会成员和证券经纪人的日常经营活动;审查 申请 上市公司的资料,并将审查意见提交证券交易所委员会通过;稽核检查和惩处证券经纪人的违法行为。证券交易所协会的主要职责是向证券交易所监管委员会提供咨询,并监督证券经纪人的活动。
二、我国证券自律监管体制的缺陷
经过多次改革,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基本上形成了以
2、政府型构了交易所的内部规则,控制了交易所的经营大权。我国交易所的大小规则绝大多数都是由政府决策的,如t+1制度、涨停板制度等,均是在证监会的授意下建立的;又如对于 上市公司 上市 申请 的审核批准权,发达国家一般都是由交易所决定,但我国却是证监会在行使。总之,对于 证券 交易所的日常事务,基本上是证监会直接控制和指挥,交易所自律缺乏自主性导致自律监管的优势无法发挥。
3、交易所自律监管权力不足,受政府影响较深。实践中,我国的证券交易所身处一线却没有足够的监管权,对一些重大违规行为如中科事件、银广厦造假案显得无能为力。由于交易所自主性制定监管规则受线,其自身亦无法自主创造自律监管权力,导致了一些原本由证券交易所自主享有的监管权力受到政府的侵蚀。
三、完善我国证券自律监管体制的建议
论文摘要:目前,在我国对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作用越来越重视,本文在分析自律监管的优势,以及我国证券交所自律监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后,对我国完善证券交所的自律监管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思考。
论文关健词:自律监管证券监管证券交易所
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发展10多年来取得了许多令人瞩目的成就。我国现行证券监管模式是以政府监管为主导,市场自律监管为补充的监管制度。但由于现在政府监管没有发挥应有的功能,致使出现政府监管失灵的现象,同时自律监管的作用发挥很小,所以大力加强自律监管在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中的作用。我国自律监管体系主要有三方面组成,即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以及其他相关的行业协会和各种证券市场参与机构。笔者认为我国的自律监管应以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为主要力量,本文将主要对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必要性和优势
首先,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具有更高的监管效率。证券交易所直接贴近市场,熟知市场变化,能够及时的了解证券市场中的股票的交易信息、股价的波动,发现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可以强制上市公司进行持续信息披露,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同时可以根据市场反馈的信息,结合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对自律监管及时作出调整、改变规则和措施。
其次,自律监管在作用空间上更为宽泛。法律具有刚性,政府监管必须依赖法律规范对市场进行管理,而法律不能完全调整到市场中的全部间题,由于这种性质就决定了政府监管不可能面面俱到,照顾到市场中的每个角落,肯定会存在政府监管的灰色区域。所以在这些政府监管与法律规范无法调整的领域内,政府监管的效果不言而喻。而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优点之一就在于它可以在政府的刚性管理之外,施加道德、行业和伦理标准的约束。
再次,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专业性。证券市场具有高风险性和不稳定性,证券交易所处于市场的前线,要有效迅速的处理市场的各种情况,就决定了自律组织必须储备着大量的专业人才,这些专业人才必须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际的证券市场操作经验,同时要具有敏锐的市场嗅觉,对市场中瞬息万变的具体情况,能够熟练的运用证券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有效的规避市场风险,达到利益的最大化。这些都决定了自律组织相对于政府监管更具有专业性。
最后,自律监管还更符合成本一收益原则。证券交易所处于市场的第一线,可以迅速及时地随市场作出反应,采取行动,从而降低监管的成本,提高社会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
二、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在现阶段应具体根据我国实际国情,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的独有的自律监管,把证券交易所作为我国证券自律监管的主导力量。然而现实中的证交所的自律监管职能非但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而且存在很多阻碍其有效发挥的障碍:
(l)由十证监会与证交所之间的职责划分不明确,而法律对证交所的性质、地位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证交所很多职能在很大程度上都要证监会的授权,证监会也代替证交所行使了一部分自律监管职权,致使证交所看起来像一个证监会的“派出机构”。
(2)由于股市的发展能给当地政府带来巨额的税收,可以大力推动当地相关产业的发展,加上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沪深两地交易所之间竞争激烈,相互抢夺上市公司的现象相当严重。
(3)证交所本身在组织形式即会员制上存在很大缺陷,实行会员制不利于证券交易的公正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随之加大,容易形成市场垄断,这些都导致证交所的很多自律监管职能到不到有效的发挥。
(4)上市协议不是由证交所和上市公司商议决定,而是政府部门硬性规定的产物,不能体现为市场参与主体相互竞争和相互妥协的产物,而是游离于利益关系之外的产物,也就不能发挥市场高效配置资源的职能。
三、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作用的思考
正如由上所阐明,加强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职能,使之成其为我国证券市场自律监管体系中的中坚力量,将有助于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和谐构建。具体来说可以作以下方面的尝试:
(1)要强化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地位,必须从监管理念上人手,从根本上消除证监会把证交所作为自己的“派出机构”的监管理念,树立证交所是我国自律监管体系中的主要力量。
(2)完善证券方面的法律法规,从法律上明确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机构的性质、法律地位、组织形式,对证交所的权利实行法定授权,进一步明确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职能分工,明确证交所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真正将证交所作为一层独立的监管主体。
(3)赋予证券交易所更多的权力。证券交易所自主决定其人事安排,比如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由其理事会选择后再报证监会批准;给与证交所更多收益方面的自。
(4)从我国具体实际出发,充分借鉴境外的先进经验,改革我国证券交易所现行的组织形式,由会员制改为公司制。
(5)为了消除地方政府对证交所的控制和干预,建议考虑在合适的时机逐步取消地方政府的税收分成,切断地方政府对证交所干预的根本源泉。
关键词:科技创新;中长期信贷;财政科技拨款;证券市场
中图分类号:F83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8308(2012)05-0109-08
创新是一个昂贵的过程,需要付出足够的资源来启动、指引和维持,因此,被普遍认为是创新经济分析先驱的约瑟夫·熊彼特,把资源配置,尤其是金融资源配置的研究作为他创新研究的中心也就不奇怪了,熊彼特认为,创新通过信誉的建立来获得资助,信誉能通过多种途径建立,并重点强调了商业银行的作用,即产生新的购买力并使企业家可利用,继熊彼特之后,著名经济学家希克斯在其著作ATheory of Economic History(《经济史理论》)中也指出,英国的工业革命实际上得益于18世纪早期在英国发生的金融革命,因为一些主要科技发明在工业革命发生前就已存在,而工业革命中对这些科技发明的大规模使用得到了大量而长期的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如果金融市场不能提供充足并且低成本的流动性支持,则科技发明的大规模推广和使用将受到极大限制,随着20世纪70年代信息经济学兴起,当代经济学家已把“信息不对称”引入企业金融和投资行为间交互作用的研究中,指出企业和金融家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企业的外部金融比内部金融更加昂贵,一些研究认为,各产业的投资行为(金融要求)是由科技水平决定的,更多依靠外部金融的产业在拥有更发达金融市场的国家中应该成长更快。
现代科技创新早已超越工业革命时代依靠实践经验总结而来的技术革新和发明,而主要依靠基于科学研究和试验基础上的新发现和新突破来进行,通常认为,完整意义上的科技创新包括了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商业化等3个阶段,其中商业化是最为关键的阶段,美国经济学家罗斯托指出,“18世纪的法国科学水平被判为至少相当于,而且很可能超过英国,在发明的质量(不是数量)上,法国也相当于或超过英国”,但工业革命却发生在英国,英国相对于法国的优势在于将科技发明成功实现商业化,只有将科技发明引进生产体系当中,科技发明才能转化为科技创新,因此对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就不仅仅包括前期的研发投入,更重要的是对创新成果商业化阶段(创新产品批量生产和销售阶段)提供资金支持,以Lerner为代表的现代学者则认为,由于科技创新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和相对的市场配置失灵,政府不仅要对科技创新提供大量的财政投人,还应积极出资成立风险投资机构或基金直接进行股权或类似股权的投资,激励科技创新活动,由此可见,科技创新的融资体系实际上包括了政府财政投入和资本市场筹资两大部分,对于科技创新融资支持的实证研究,目前国内公开所能见的几乎没有,只有少数相关的研究,例如,沈能在其博士论文中安排了一章“金融安排促进技术创新功能实现的实证检验”,其模型的变量为“金融发展、技术创新、资本形成”;邓平博士论文也写入了“中国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VAR分析”一章,其模型的变量为“金融发展规模指标、金融发展结构指标、金融发展效率指标、科技创新指标”,显然二人是从金融的制度安排角度来检验其对科技创新的作用,我们认为,在当今科技创新的时代,且不论金融制度安排根植于一国历史文化传统而有较强的路径依赖性,无论一国金融制度如何设计,如果其能有效解决科技创新的关键难题——融资问题,则是适宜的,舍其而难以有更好的衡量标准,此外,张强和赵建晔对我国资本市场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作用进行了实证研究,但其论文也仅仅考虑了资本市场的支持作用,并未探讨财政投入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作用,有鉴于此,我们拟就各种融资渠道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作用及其动态影响关系进行计量实证分析,以便从整体上把握我国科技创新融资支持的重要作用。
1 变量选取与数据说明
1.1对科技创新指标的选取
我们对科技创新的衡量是从科技创新产出角度来考察的,因为从产出角度来衡量可以更加客观地评价科技创新活动成效,由于科技创新成果衡量指标众多,直接选用则会在建立多元回归模型时让问题分析变得复杂,且变量之间还可能存在严重多重共线性问题,为此,我们采用“主成分分析法”,在低维空间将信息分解为互不相关的部分以获得更有意义的解释,文章数据全部来自历年的《中国科技统计年鉴》,基于数据可得性及尽可能获得更多观察数据方面考虑,并尽量剔除政府部门人为因素的影响,在《中国科技统计年鉴》的“科技成果”统计分项中,我们分别选取了“国内专利申请受理数”(简称专利申请,下同)、“国外主要检索工具收录我国论文总数”(简称科技论文,下同)、“全国各地区技术市场成交合同数”(简称成交合同)、“全国各地区技术市场成交合同金额”(简称成交金额)和“高技术产品出口额”(简称出口)等5项统计指标,分别记为PATENT、PAPER、CONTRACT1、CONTRACT2、EXPORT,数据的时间跨度为1987-2009年,计量调整后的有效数据为1988-2008年共21年统计数据,由于对变量取自然对数不会改变变量本身的协整关系,且能使变量趋势线性化,消除时间序列中可能存在的异方差,因此,我们对以上5个指标分别取自然对数,记为LNPATENT、LNPAPER、LNCONTRACT1、LNCONTRACT2、LNEXPORT,EVIEWS软件(本文所有计量均采用EVIEWS6.0分析)“主成分分析”的分析结果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第1和第2主成分的累积贡献度(cumulative proportion)达到了99%以上,且第3主成分的特征值(value)明显小于1,因此可以认为第l和第2主成分已能较好地反映5个一致指标的总体变动情况,从现实情况来看,专利和论文确实能很大程度上代表一个国家总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的水平,因此我们最终确定用PATENT和PAPER两个指标来衡量我国科技创新的总体水平。
1.2对创新融资指标的选取
科技创新的融资体系包括政府部门的财政投入及资本市场筹资两大部分,政府的财政投入不仅包括直接的财政科技拨款,还包括间接的财政投入,如各种对科技创新的税收减免及科技奖励等政策措施,资本市场筹资按筹资方式可分为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即金融机构的各种贷款以及债券市场上的债券融资、股票市场上的股票融资和风险投资市场上的风险资本等,由于目前的统计年鉴只能给出政府的财政科技拨款一项,无法统计出财政对科技创新的种种间接财政支持,同时统计资料也无法细分出企业的科技贷款以及证券市场上的科技专项融资,因此我们选用政府的财政科技拨款、金融机构的中长期信贷和企业证券市场筹资来作为科技创新的融资考察指标,之所以选用中长期信贷指标,是因为我们认为科技创新是一个长期投入的过程(包括设备的更新和升级),中长期信贷更能稳定支持创新主体持续进行创新,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各统计指标时间跨度较大(1987-2009年),而这期间我国价格波动很大,依据科技创新的特点,我们对金融统计指标进行了价格调整,以便更客观地反映资金投入的变化,具体而言,我们借鉴王玲和Szirma的研究,将综合价格调整指数设定为0.5×P+0.5×W,其中P是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W为消费者价格指数(CPI),并以1986年的价格指数为基准进行调整,我们从《中国金融年鉴》中选取金融机构的“中长期信贷”以及“企业证券市场筹资额”统计项,从《中国科技统计年鉴》中选取“国家财政科技拨款”统计项,分别记为LOAN、BOND和FINANCE,各变量取相应对数后记为LN-LOAN、LNBOND和LNFINANCE。
2 计量模型构建
2.1变量的单位根检验
我们建立一个多变量的VAR模型,采用ADF(augmented dickey-fuller)方法进行检验。从表2可以看出,以5%的显著性水平为衡量标准,各变量均为非平稳序列,而各变量的一阶差分均为平稳序列。
2.2协整关系检验
由于LNPATENT、LNPAPER、LNLOAN、LNBOND和LNFINANCE各变量是非平稳序列,且是同阶单整,因此可以进行协整关系检验,从表3可以看出,特征根迹(trace)检验和最大特征值(maximum eigen-value)检验均说明各变量存在3个协整方程,因此各变量通过了协整关系检验,说明这5个变量之间存在长期的均衡关系,各变量能被其他变量的线性组合所解释,可以建立VAR模型进行分析。
2.3VAR模型的构建
建立VAR模型时需要确定滞后阶数,从表4可以看出,以LNPATENT、LNPAPER、LNLOAN、LNFI-NANCE、LNBOND为内生变量,常用的5个检验标准(LR、FPE、AIC、SC、HQ)一致说明滞后阶数为2。
3 模型分析检验
3.1脉冲响应函数分析
由于VAR模型是一种非理论性的模型,无需对变量作任何先验性约束,因此在分析VAR模型时,往往并不分析变量之间的系数关系如何,而是分析系统的动态特征,即每个内生变量的变动或冲击对它自己及所有其他内生变量产生的影响作用,这种影响作用可通过脉冲响应函数分析来实现,只有通过稳定性检验的VAR模型才可进行脉冲响应函数分析。
VAR模型稳定性检验从图1中可以看出,我们所建立的VAR(2)模型全部特征方程根的倒数值都在单位圆内,说明模型是稳定的,可以进行脉冲响应函数分析。
对脉冲响应分析,为避免模型中输入变量顺序不同而对脉冲输出结果产生影响,我们采用广义脉冲方法,脉冲响应情况如图2、图3所示。图中横轴表示冲击作用的滞后期间数,纵轴表示各响应变量应对冲击的变化幅度(各变量均为对数,代表了弹性的变化),实线表示脉冲响应函数,代表响应变量对相应冲击的反应。
从图2可以看出,当在本期给中长期信贷一个正冲击后,专利申请前2期正向反应平稳,在第3期迅速上升到最大;此后开始滑落,并又从第6期开始持续上升,这表明中长期信贷将所受外部正冲击经信贷市场传递给专利申请,且这一冲击随着时间的推移具有稳定的和越来越强的促进作用,专利申请对财政科技拨款的正冲击响应迅速,当期就大幅度上升,并在第3期达到最大量;此后虽大幅度下滑但却在第5期后基本保持稳定,这表明财政科技拨款将所受外部某一正冲击经政府财政预算直接而迅速传递给专利申请,且冲击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和较长的持续效应,当在本期给企业证券筹资一个正的冲击,经证券市场对专利申请产生正向影响,专利申请响应在第2期后基本呈现逐渐下降趋势,并在第9期对冲击的正向影响接近零,从图3可以看出,中长期信贷的正冲击对科技论文的前2期影响很弱;科技论文的正响应从第3期开始迅速上升,第5期后开始下降,但第6期后又开始持续上升,财政科技拨款的正冲击对科技论文的前2期影响也较小,从第3期开始,科技论文正向响应明显,并在第3~5期间保持稳定;从第5期开始下滑,此后基本保持平稳增长,证券筹资的正冲击对科技论文的影响很弱,除当期有一点促进作用外,此后基本影响很弱,甚至在第6期后有负面影响,综合以上脉冲响应函数图可以看出,各变量冲击对专利申请的影响基本上在第3年比较明显,而对科技论文的明显影响则保持在第3~5年左右,整体而言,中长期信贷对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比较显著,期间虽有波动,但长期支持作用递增;政府的财政科技拨款对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比较直接迅速,长期支持作用递减;企业证券市场筹资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作用较弱,除前面几期有些促进作用外,后面几期几乎不起作用,甚至还可能带来负面影响。
3.2VAR模型预测误差的方差分解
脉冲响应函数描述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模型中的各内生变量对冲击是如何反应的(如响应符号和响应强度等),但不能比较不同冲击对某一特定变量的影响强度,而方差分解则是将系统的均方误差分解成各个变量冲击所做的贡献,通过分析每一个结构冲击对内生变量变化(通常用方差来度量)的贡献度,来进一步评价不同结构冲击对一特定变量产生影响的重要性,因此,方差分解可以给出对VAR模型中的变量产生影响的每个随机扰动的相对重要性的信息,利用方差分解,我们可以看出在科技创新的支持作用中,随着时间的推移,各个金融变量的贡献率如何,表5和表6分别为专利申请和科技论文的方差分解情况,
从表5可以看出,不考虑专利申请自身的贡献率,中长期信贷冲击对专利申请的贡献率随时间稳步增长,在第10期达到最大,接近12%;财政科技拨款冲击对专利申请的贡献率从第2期后就平稳增长,并在第7期后贡献率稳定在6%以上;企业证券筹资冲击对专利申请的贡献率很小,基本在1%左右;从表6中可以看出,同样不考虑科技论文自身的贡献率,中长期信贷冲击对科技论文的贡献率在第3期急剧上升,此后虽小幅波动但上升趋势明显,并在第10期的贡献率超过36%;财政科技拨款冲击对科技论文的贡献率在第3期达到最大值,此后小幅波动和缓慢下降;企业证券筹资冲击对科技论文的贡献率很小,也基本在1%左右。
综合以上方差分解分析可以看出,中长期信贷在促进科技创新的作用过程中贡献率持续上升,且贡献度最大;财政科技拨款对促进科技创新的即期效应明显,且贡献率基本保持稳定;企业证券筹资冲击对科技创新的贡献度微弱,几乎没有什么贡献。
4 结论与建议
受限于统计数据的可得性及理论分析的需要,我们只考察了3种融资途径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作用,计量模型分析结果显示,金融机构的中长期贷款和政府的财政科技拨款对中国科技创新的支持作用巨大,而证券市场的支持作用则十分微弱,这个分析结果与Tadesse的观点基本一致,Tadesse认为,在金融部门不发达时,银行导向型金融体系在促进技术进步方面所起的作用比较大;而在金融部门发达时,市场导向型金融体系则能起到更大的作用,总结模型的检验结果,我们的主要结论有以下几点。
(1)科技创新需要长期持续的资金投入支持,计量模型检验表明,科技创新能力与资金投入规模存在长期稳定的正相关关系,我国近年来科技创新能力大幅提升与政府财政的大力支持和资本市场的大规模融资紧密相关,同时,模型分析也表明,从增加资金投入到创新能力提升是有时间滞后期的,具体而言,融资规模冲击对专利申请的显著影响要到第3年,而对科技论文的显著影响则在第3~5年,换句话说,增加资金投入并不能对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这期间约有3~5年时间的滞后期,由此可见,提升科技创新水平需要国家制订有科技发展的长远规划,更需要构建稳定长期的创新融资渠道来保障。
(2)政府的财政投入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作用显著,模型检验结果显示,我国财政科技拨款对科技创新的短期促进作用效果明显,长期作用则缓慢递减,特别是对于科技论文的促进效果显著,这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出科技创新的公共性和外溢性,实际上,相对于世界上其他科技创新活跃的国家和地区而言,中国财政科技拨款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一直较低,并还曾在本世纪初出现一定幅度下降(根据《2010中国科技统计年鉴》的数据,2000-2005年,中国科技拨款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一直在4%以下,2009年上升到4.2%),显然,要追赶发达国家的科技创新水平,我国财政科技投入需要构建一个稳定增长机制,且针对重大科技领域的财政投入还可以发挥启动迅速的作用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