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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安全问题
安全问题是水利工程施工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但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却往往口号喊得响,实际重视程度却不够。在实际的施工管理时,由于管理模式的低效等原因,安全管理始终不能摆到应有的位置,对安全生产责任的重要性没能正确认识,所以导致一些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体系不完善,而且有一些企业在安全管理方面投入的经费不足,一些设备用品、安全工具等配备不齐全,一些安全措施也难以落实到位,有些企业安全资料存在造假,甚至没有安全资料档案等情况屡有发生,这些问题都给安全施工带来了严重的隐患。
1.2质量问题
质量就是工程的生命,是工程能否平稳运行的根本保障,科学的管理是确保施工质量的基础。质量保障是通过高效的管理实现的,一方面是健全施工企业的内部管理,高标准、严要求,提高管理水平,发挥施工特长;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管,严格监理、严格把关验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漏掉一丝一毫,及时消除质量隐患;再有一方面是严控材料质量,把好材料关,避免因材质本身问题而影响整体的施工质量。水利工程的工程质量对于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举足轻重的,所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要加以重视,不可掉以轻心。
1.3成本问题
水利工程施工花费是十分巨大的,如果不加以控制,会增加很多成本,工程建设的目标是高标准、高质量,但同时也要达到价廉,用最少的投入达到最大的回报,这在实际施工中的确是一对矛盾,但也并非不可能,成本控制要落实到施工的全过程,需要解决和克服的问题也较多。
2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内容
2.1施工前管理
水利工程施工前主要完成的工作包括投标文件的编制及施工承包合同的签订以及工程成本的预算,同时要根据工程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合同及施工方案。施工前的管理是属于准备工作阶段,这段时间是为工程的顺利施工提供基础,准备的充分与否是决定工程能否顺利进行以及能否达到高标准高质量的决定条件。
2.2施工中管理
一是对图纸进行会审,根据工程的设计确定质量标准和成本目标,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对于一些相对复杂、施工难度较高的项目,要科学安排施工程序,本着方便、快速、保质、低耗的原则进行安排施工,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修改意见。二是对施工方案的优化。施工方案的优化是建立在现场施工情况的基础之上的,根据施工中遇到的情况,科学合理的进行施工组织,以有效控制成本进行针对性管理,做好优化细化的工作。三是加强材料成本管理。对于材料成本控制,首先是要保证质量,然后才是价格,不能为了节约成本而使用质量难以保证的材料,要质优价廉,再有要根据工序和进度,细化材料的安排,确保流动资金的合理使用,既保证施工作业的连续性,同时也能降低材料的存储成本。另外对于施工现场材料的管理要科学合理的放置,减少不合理的搬运和损耗,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另外要控制材料的消耗,对大宗材料及周转料进行限额领料,对各种材料要实行余料回收,废物利用,降低浪费。
2.3水利工程施工后管理
水利工程完工后要完成竣工验收资料的准备和加强竣工结算管理。要做好工程验收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以确保完工交付竣工资料的完整性、可靠性。在竣工结算阶段,项目部有关施工、材料部门必须积极配合预算部门,将有关资料汇总、递交至预算部门,预算部门将中标预算、目标成本、材料实耗量、人工费发生额进行分析、比较,查寻结算的漏项,以确保结算的正确性、完整性。加强资料管理和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
3水利工程施工管理改善的主要方法
3.1应用信息技术进行水利施工管理
水利工程管理涉及的方面较多,复杂而且综合性较强,在管理中要顺应时展,借助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运用,同时采用高科技技术手段,加强信息技术的应用,利用现代化的通讯和计算手段,进行数据库的建立及现场监控管理,完成施工的数据传输及汇总,利用信息及数字进行现场的施工管控,根据数据进行科学的决策,以便控制施工质量和成本。
3.2施工管理中人员的素质管理
[关键词]证券税制;证券流转环节;税制结构;政策建议
我国现行证券税制体系是由证券发行环节针对证券机构所课征的营业税和印花税,证券交易环节课征的股票交易印花税及证券持有、转让环节课征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所构成。总体而言,我国现行证券税制体系在结构上不合理、税收政策工具单一、税负不公、重复课税和税负过重现象严重,导致其在筹集财政收入、抑制证券投机、调节社会分配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显得乏力。因此,我国当前证券税制改革不应仅仅停留在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调整上,而应着力完善证券市场中各个证券品种在证券各个流转环节中的相关税收政策。
一、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现存问题分析目前我国对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改革,主要是通过对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调整来实现的,但是从实际的税收调节效果看并不理想,其主要原因在于单一的印花税税种设置和单一的印花税税率调整,根本无法发挥税收杠杆在证券市场中的调节和分配功能。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证券发行环节尚未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按照国际税收惯例,各国政府一般针对证券发行环节(即一级市场)申请发行并登记许可的所有证券品种课征证券交易印花税。而我国目前在该环节主要针对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机构就其手续费(佣金)收入全额按“金融保险业”税目课征营业税,而不是按净额征收,而且还包括收取的价外费用(如代垫的费用);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企业发行债券和股票所取得的收入,按“产权转移书据”
税目课征印花税;对上市公司发行有价证券取得的溢价收入,按“营业账簿”税目课征印花税。从实质上看,我国尚未对证券发行环节发行的证券品种课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由此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和税收政策无法对证券发行市场发挥税收调控的作用。
2.证券交易环节征收的股票交易印花税存在制度性缺陷。目前我国在证券交易环节(即二级市场)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该类股票交易印花税存在以下缺陷:(1)它实质上是就股票交易金额所征收的一道交易税,偏离了印花税作为凭证税种的内涵,而且被赋予了多重目标或功能[1,2],承担了印花税、证券交易税和遗产税或赠与税等多个税种的功能,因此不符合税收法理。(2)它仅就二级市场上交易的股票征税,对其他证券品种(如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期货、投资基金、国家股和法人股等)及一级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的证券品种都不征税,税基偏窄,不仅造成税收收入的严重流失,而且造成一级市场的原始股投资者和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者之间、场内交易者和场外交易者之间、股票与其他证券品种之间的税负不公[3]。(3)它不区分交易时间、交易主体、交易金额,也不区分买方和卖方[4],均按现实交易额征收相同比例的税收,税率设定单一且税率偏高,导致证券税收对机构投资者和证券大户利用资金和信息优势操纵股市的调控能力被削弱,中小投资者的实际税负较重,而机构和大户投资者税负较轻,不能体现“鼓励长期投资,抑制过度投机”的证券税收原则。
3.证券持有环节存在税负不公和重复征税现象。目前我国在证券持有环节主要针对个人持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除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外)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个人所得税;企业持有权益性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按照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①。我国目前课征的证券投资所得税存在以下问题:(1)税负不公。一是上市公司之间的税负不公,比如西部地区上市公司的税负更轻;二是上市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税负不公,只对个人股而不对国家股和法人股的股利征税;三是仅对个人投资于股票获得的股息及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个人投资于公司债券和投资基金取得的收益不征税;四是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税负不公。(2)缺乏对企业和个人股息、红利重复征税的规避机制②。《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与其其他所得合并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而个人取得的上述所得是企业税后利润分配而来的,再对个人获得上述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课征个人所得税,又不存在扣除项目,就会产生经济性重复征税现象。(3)对个人证券投资所得课税的税率低,对机构投资取得收益合并征收企业所得税,可能造成企业采取“公款私用”的办法,以个人名义买卖各类证券以部分逃避企业所得税,甚至造成企业管理层私分证券投资收益。
4.证券转让环节尚未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国际上对于证券转让所得(即买卖价差或增值收益),区分投资者已实现收益和未实现收益分别征收证券交易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我国目前尚未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我国关于证券转让所得课税的现行规定为:企业转让股权和债权等取得的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5%的税率课征企业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买卖股票、封闭式投资基金、开放式投资基金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年所得l2万元以上的个人要求自行申报纳税,其中就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个人股票转让所得。总体而言,我国现行相关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从个人证券利得收入来看,以投资者每次买卖价差为计税依据课征20%的所得税(除股票外),没有区分证券市场投机收益与投资收益以及投资者持股时间长短,一律按同一税率计税,难以起到引导长线投资,遏制投机的作用;从企业证券利得收入来看,将其与企业其他经营所得合并课征25%的所得税,与国际惯例不符。许多国家为了刺激企业投资,都非常注重实施差异性的课税政策,一般将企业该收入与其经营所得区分开来,并按持股时间长短课以轻于经营所得的税负,以鼓励企业法人之间相互持股,促进企业集团化经营的发展。
5.证券转移环节用证券交易印花税代行了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功能。证券转移(即非交易转让)环节的所得包含证券赠送、继承、赠与等方式使证券财产权属发生变更而取得的所得[5]。由于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因而也没有开征证券遗产税和赠与税。我国目前对A、B股赠送、继承、赠与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实际上用印花税代行了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功能,不符合国际惯例和税收法理。
二、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改进建议基于对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现状分析,笔者认为,要真正发挥税收对证券市场投融资的调控作用,必须构建一套与证券发行、交易、持有、转让和转移等各流转环节相配套、前后各环节相协调的,由多税种构成、多环节调节的复合性税制体系。为此,笔者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证券发行环节课征证券交易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应就在一级市场和场外市场交易的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投资基金等所有证券品种在发行时所取得的登记许可证征税,并按照上述不同证券品种分别制定相应的差别比例税率,还原证券交易印花税是针对产权转移书据或合同征税的本来面目,以改变目前证券发行市场流转税空白的局面,这不仅可以调节证券发行市场的发行价格,缩小证券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的收益差额,还有助于两个市场的衔接和共同发展,增加财政收入。为了做到有法可依,建议税务主管部门将证券交易印花税作为一个独立的税种来立法。
2.证券交易环节取消股票交易印花税,代之以证券交易税。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中,就提出在适当时机开征证券交易税,取代对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税[6]。我们在前述针对证券发行环节开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前提下,应取消当前二级市场上征收的名不符实的股票交易印花税,代之以证券交易税①。证券交易税设计如下:(1)课税对象为在二级市场上交易的股票、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可转换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派生证券品种等,但因继承和赠与而发生的证券转让不作为课税对象,这两类非交易性转移行为应纳入遗产税或赠与税的征税范围。(2)纳税人为证券交易的卖方,既包括在证券市场上交易和转让有价证券的单位和个人,也应包括未上市交易和转让有价证券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实行单向征收,受让方免税,这样可以增加卖方的转让成本以至限制证券卖出,有助于形成证券持有人的“惜售心理”,延长持有期限,有利于扩大证券市场容量。(3)计税依据为各类投资群体与券商或证券经纪人在交割时的实际成交价格。(4)税率设计时应力求兼顾抑制过度投机和保持资本流动性,实行以低税率为主,并按不同证券品种、不同交易方式及持有期限长短,设计富有弹性的差别比率税率。对不同的证券品种实行差别税率,能有效地对某些券种加以扶植,体现国家的投资融资政策导向;针对不同的交易方式实行差别税率,如对通过交易所进行交易的证券品种制定较低的税率,对通过柜台交易或其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证券品种制定较高的税率,有利于促进集中交易;按证券品种持有时间的长短实行差别税率,即证券持有时间越长适用的税率越低,有利于抑制过度投机行为。(5)税收征管上实行由证券交易所、证券承销商、证券经纪人、受让人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方式。
3.证券持有环节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我国仍应保留对企业和个人的证券投资所得分别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但需进行以下改进:(1)上市公司之间以及上市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投资所得应一律按法定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以实现“同股、同权、同利”的证券市场改革目标。(2)对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证券投资所得逐步实现按相同比例税率课税,以实现投资者之间的税负公平。(3)遵循国际惯例,将个人投资于公司债券和投资基金取得的收益逐步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4)对于企业和个人的长期与短期投资收益实行差别税率[3],其中,长期投资收益应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5)为了鼓励再投资,对股息、红利、利息用于再投资的,应实施适当的减免税政策。(6)构建消除企业和股东个人股息、红利所得重复征税的机制。国际上通常采用以下方式来消除或缓解股息重复征税②:一是扣除制,即允许被投资公司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全部从税前利润中扣除,仅就扣除后剩余的部分课征企业所得税;二是双率制,即对被投资公司利润分为已分配利润和保留利润,前者适用较低的税率,而后者则课以较高的税率;三是抵免制,即把被投资公司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股息红利所得从个人应纳所得税额中全部或部分抵免;四是免税制,即将投资者个人的股息所得不纳入个人的应税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笔者认为,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新兴和转轨市场阶段,筹集财政收入是其重要目标之一,因此选择扣除制或抵免制是较为合理的;即企业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从税前利润中扣除,不课征企业所得税,而由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允许将被投资公司所分配的股息和红利所得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从个人应纳所得税额中全部或部分抵免。这样,既可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又能最大限度地避免重复征税。
4.证券转让环节择时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由于证券买卖价差收益或增值收益毕竟不同于股息、红利所得和企业经营所得,从健全和完善证券税制、维护税收公平、实现社会公平分配和加强国家对证券市场调控的角度来看,选择合理时机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是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趋势③。证券交易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设计如下:(1)课税对象为从事证券交易行为因买卖差价而获取的收益,既包括在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因卖出价高于买入价而取得的收益,也包括出售所持有的原始股而取得的高于原始股购买时所支出的份额的收益。(2)纳税人为从事证券买卖取得收益的法人或自然人。在实践中,存在有证券交易开户人并非实际操作人的现象,从严格管制税源角度出发,应以名义主体为纳税人而无论是否由其亲自操作。(3)计税依据为投资者已实现的价差收益或增值收益,即只有当证券售出,账面增值已经成为已实现增值收益才对已实现转让或增值收益征税。(4)税率设计需要根据不同证券品种、投资期限长短、投资者类别和交易量大小等实行差别税率,税率从低①。具体而言,根据证券持有时间长短、投资数额大小[7],并区分正常交易所得和投机易所得,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对持有期较长者课以较低的税,而对持有期短者课以较高的税;对交易量大、获利较多的投资者可以采取高税率征收,而对交易量小、获利较少甚至亏损的投资者采取低税率或在一定程度上免税。(5)税收优惠。为鼓励投资者再投资,对单位及个人所获得的资本利得用于再投资的部分,可以减免资本利得税或抵免已纳的资本利得税。关于以前年度的投资损失,机构投资者可以沿用企业所得税有关亏损弥补的规定,以连续五年为弥补期限;个人投资者可以以一年取得的证券转让所得为一次来计征个人所得税,投资损失允许以连续五年为弥补期限并规定每年的弥补限额。(6)税收征管上采取源泉扣缴法,委托证券公司及经营机构通过沪深交易所计算机网络实行按年代扣代缴。同时,要建立纳税人与扣缴人的双向申报制度,由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5.证券转移环节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证券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代表了一定的财产,为达到收入公平分配、缓解贫富差别,应对证券财产的遗赠征税②。目前,我国可以考虑把继承和赠与的证券列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按20%的比例税率课税,待正式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后,再将此部分列入两税的征收范围。按照国际惯例,证券遗产税和赠与税无须单独设立税种,可并入一般财产税和赠与税。证券遗产税和赠与税的课税依据是证券的市场价值,由于市场价值始终处于不停顿的波动之中,具体处理上可考虑取遗赠生效之日的市场价格,非上市有价证券可以按其面值计算。纳税义务人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我国目前可采用从价征税,实行有免征额的超额累进税率,免征额根据亲疏程度而确定。证券持有人提前将有价证券变现的,在继承或赠送现金之时仍应对现金财产征收遗赠税。个人将有价证券赠送给国家鼓励的教育基金、养老基金、科学基金或其他公益事业的,经税法认定可予以免税[8]。同时,应健全证券财产申报制度和登记制度,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和税收征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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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易茜。我国证券税制的框架设计[J].税务研究,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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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水利;工程质量;质量监督;质量管理;
0 前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沿海地区改革开发的不断的深入,国家更是加大了水利建设的投资规模,水利工程质量总体水平虽有提高,但质量问题仍然不少。工程质量水平起伏波动,提高不快,工程质量事故时有发生,一些质量隐患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暴露出来,影响着人民生命财产和水利事业发展。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质量是水利工程的生命线,水利工程质量已成为人们关注的一大热点,工程质量责任重于泰山。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是水利建设永恒的主题。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是当前重要课题之一。本文针对当前水利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应采取的对策措施和建议,供参考。
一、水利工程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
1.项目法人行为丞待规范
当前水利建筑市场秩序及项目法人行为尚不规范。就项目法人方面讲:(1)行政干预,违反建设程序,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影响工程质量。(2)质量意识薄弱,管理松懈,项目法人责任制不够落实。(3)资金不到位,资金运作有问题、压价,要求承包方垫资,拖欠工程款,造成盲目压缩质量成本和质量投入。(4)招投标工作不够规范,违规操作,虚假招标或直接发包工程导致低资质、无资质设计、施工、监理队伍参与工程建设。
2.设计水平不高,质量“先天不足”
(1)前期工作不充分,工程仓促上马。(2)设计人员水平低,设计因素考虑不周,结构布局不合理,设计深度不合理,设计深度不够,方案比较不充分,设计人员不熟悉规范,未执行强制性标准。(3)设计质量不高,图纸粗糙,施工时随意变更图纸。(4)设计质量缺乏有效监督。
3.施工不按规程,出现“豆腐渣”工程
(1)工程多次转分包,层层收管理费、资金流失,经济利益驱使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很难避免。(2)大量民工及农村施工队伍涌入建筑市场,施工人员业务素质差,技术水平、经验不足。(3)施工不按规范,质量控制手段落后,管理粗放,质量体系有健全,质量把关不严。
4.监理市场不规范,监理工作不到位
(1)临理队伍少,人员素质良莠不齐,部分人员无证上岗,工作责任心不强。(2)监理市场不规范监理单位存在“一条龙”、“同体监理”、“自行监理”现象,监理成“兼理”。(3)监理工作不到位,工作深度和广度不够,质量能力不强,缺乏有效的方法和手段。
5.质量监督缺乏力度,作用难发挥
(1)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执法不力,质量监督处罚可操作性不强。(2)无检测手段,质量评定缺乏权威性。(3)质监机构为事业或企业编制,收费标准低,财力、人力所限,工作难以深入到位。(4)质监员专业知识水平有限,监督起来力不从心。(5)质量管理职能交叉,责任不明,质量问题难整改,质量监督机构作用难发挥。
二、保证水利工程质量的对策和措施建议
1.大力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秩序
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意义深远。保证水利工程质量需要一个良好的水利建筑市场环境。①要加强建筑法制建设,强化法制意识,认真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继续制定完善工程质量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提高依法行政自觉性。②要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依法培育和管理建筑市场,加快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规范建筑活动。加强对招投标市场的临管,加强对项目法人行为的约束和监督,加强对施工分包和转包的监督检查,规范监理市场。③要强化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严格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管理体制和承发包管理、项目管理。查处无证设计、无证施工、无证监理,借证卖照、资质挂靠等到违法违纪行为。④要加强建材市场材料、产品、设备监督,杜绝以次充好,防止不合格进入施工现场。⑤要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2.规范建设单位市场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职责
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文体,对工程质量负总责。①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杜绝“三边”工程。②要依法组织招标,并签订有关合同。③要严格挑选施工队伍,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④要负责按有关验收规程组织或参与验收工作。⑤要按工程实际需要把建设资金落实到位。⑥要鼓励质量创优,实行优质优价,严禁盲目压价。⑦要保证有合理的设计、施工工期,防止盲目抢进度、赶工期的现象。⑧要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制,扭转部分领导重效益、轻管理,重进度、轻质量的倾向。⑨要保证监理单位责、权、利统一,充分发挥监理单位作用。
3.精心勘察设计,提高设计质量
勘察设计质量是决定工程建设质量的首要环节。①要遵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依法进行勘察设计,严格贯彻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②要推行设计招标发偶然性工作,促使其提高设计资质和技术水平,将设计单位推向市场,靠竞争、信誉求发展。③要推行设计监理工作,杜绝由于设计质量低劣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④要严格建设审批制度,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有批准的初步设计。⑤要建立、健全施工图审查制度。实施工程设计质量第三方有效的约束和监督,防止不合格设计图纸进入施工现场。
4.强化施工管理,保证施工质量
施工是形成工程褓质量的决定性环节。施工单位质量管理和控制是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重点和基础。①要完善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严格实行质量”三检制”,并使该体系正常、有效运转。②要从操作人员、建筑材料、施工机械、施工工艺和方法、施工环境五个方面做好施工工序质量控制。③要对工程施工环节进行严格的动态控制,做到施工前主动控制,施工中认真检查、施工后严格把关的质量控制措施。④要加强施工单位内部管理,严格按设计图纸和施工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精心施工。⑤项目经理、质检员、特种作业人员要达到全部持证上岗。
5.完善监理制,提高监理工作水平
工程监理能促进承包企业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有利于对工程质量、工期、投资目标进行有效控制,防范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问题发生。但由于监理制度推行时间不长,需在实践中完善。①要规范监理资管理,加强对监理持证上岗的监管。②要加强监理人员培训,提高监理队伍素质,解决少数监理人员素质差,监控能力不强,难于胜任临理任务的问题。③要培育监理市场。监理必须是社会化、专业化的企业单位,不应挂靠在部门或行业之下。④要逐步通过招标选择合适的监理单位,防止和抵制“同体监理”。⑤监理要综合采取现场旁站、巡视、测量、试验、指令文件、工作程序规定、计量支付签证控制等多种手段和方法做好质量监控。⑥监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执行监理规范,真正做到对项目质量、投资,进度全方位、全过程监理。
6.发挥质监机构作用,做好政府质监工作
监督机构代表政府从工程质量角度对参与建设主体各方进行强制性监督是解决工程质量问题的保证。①质量监督机构要在改革中稳定加强并给予扶持,充实力量。②质监人员要提高素质,使工程质量监督由掌握规范准确,督促执行规范得力,责任心强,坚持原则、脚踏实地工作的人员组成。③要加强质量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业务培训,衽考核上岗制度,提高质监队伍整体素质。④质量监督要与施工许可制度、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施工图审查等制度有机结合,形式应多方位、多形式,效果应能督促各方建立各自的质量体系,规范质量行为,超前控制,督促及时整改。⑤要配备必须的检测设备,搞好检测,加大到施工现场随机抽检、见证取样的次数和重要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质监频率。⑥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贯彻情况的监督检查。⑦要扩大质监范围,在做好质监工作前提下收好质监费,促使质监工作开展费用列支的需要。⑧为实行严格、公正、有效监督,领导重视,赋予水利质监机构职能是前提,因此要争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重视和支持以及参建单位的配合。⑨质量监督模式、内容、方法、手段亟待改革完善。质量监督必须由单纯施工阶段监督、微观监督向综合性宏观监督转变。必须由注重定性质量评定向定量判断转变。为创更多优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任重道远。
7.推广新技术,加强质量管理
提高工程质量一靠技术,二靠管理。①要大力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先进技术和先进施工工艺及新材料、新产品。②要增强质量意识和质量法制观念,依法强化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③要改革和完善质量管理体制,建立以四项制度为基础,以建设程序为纽带,以确保质量为目标的建设管理运行机制,逐步建立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质量控制体制,完善项目法人负责、监理控制、设计、施工保证、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④设计、施工等单位要推行水利工程质量体系认证,按 IS0900族标准要求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并通过质量体系认证,使工程质量管理更加科学、有效。
关键词:恶意绿色壁垒;绿色技术标准制度;环境标志制度
绿色贸易壁垒这一概念最早源自于关税问题,是由剑桥大学的庇古教授提出,目的是通过国家税收解决市场的不公正问题。一些发达国家越来越多的借绿色壁垒之由,行贸易保护之实,即实施恶意的绿色壁垒。一些发达国家专门针对发展中国家制定这种贸易歧视措施,假借环境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限制或禁止外国产品进口的贸易障碍。入世后,发达国家的绿色壁垒使我国不少行业、企业饱受其苦, 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人民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深刻理解分析国际贸易中的恶意绿色贸易壁垒的本质与其对中国发展的影响,对中国的其应对有很大的意义。
一、绿色贸易壁垒的含义
绿色壁垒是指以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或安全,保护生态或环境为由而采取的直接或间接限制甚至禁止贸易的法律、法规、政策与措施。
绿色贸易壁垒,分为善意绿色壁垒和恶意绿色壁垒,善意的绿色壁垒是应该提倡的,我们反对的是恶意的绿色壁垒。所谓善意绿色壁垒,即如果进口国是以保护生态、人身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等社会进步为动机,制定与实施相应的政策、法规及技术标准,则被可称之为善意绿色壁垒,是在贸易中应提倡和遵守的。如果进口国以环境保护为名为保护国内贸易,倚仗先进的技术阻止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实行贸易保护主义,即认为是恶意的贸易壁垒。目的在于利用其拥有的技术优势阻止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一种贸易壁垒措施,减少对本国商品的冲击,其真正意义在于以严格的高标准阻止特定国产品的进入,实质是贸易保护主义,这显然是违背世贸组织中的非歧视原则。
二、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贸易的影响
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贸易的影响
入世后,我国对外贸易面临着发达国家的种种绿色贸易壁垒的挑战,使我国贸易产品数额和范围减少。 同时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的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一方面,由于我国环境标准较低或环境制度不健全,我国成为部分发达国家的“污染避风港”,甚至他们还将“洋垃圾”输入我国,譬如 由6个欧洲国家垃圾处理监督部门组成的“因佩尔咨询组织”在进行的调查表明,欧洲每年向中国和其他东南亚国家每年出口的数万吨垃圾制品中,有20%是未经分类处理的垃圾,属于非法出口产品。对我国的人民健康、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另一方面,我国出口产品屡遭发达国家的绿色壁垒,产品的国际市场份额面临巨大的压力,出口企业的效益也因此遭到严重的影响。像温州打火机在欧洲遭到退货, 原因是产品缺少安全装置;闽粤鱼虾被美国禁止“上岸”, 原因是鱼虾生成的水域某种物质含量超标;山东冷菠菜被日本封杀,原因是农药残留超标……等事件屡屡频发。
三、绿色贸易壁垒下我国贸易制度的完善与构建
1.建立健全我国环境税收体制
(1)要完善绿色税收制度。我国需要制定相关的税收体制,开征污染物排放税、环境服务税、污染产品税和生态环境税。根据企业的类型与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征收不同的税,做到公平、合理、高效的征税。
(2)要健全绿色关税制度,征收进口税和出口税,针对不同的产品种类与其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来制定进口税,大幅降低环保型、能源型产品的关税,还要降低甚至取消能够降低我国环境污染程度的技术或者设备的关税。
2.完善绿色技术标准制度
首先鼓励实现国际化的标准体系,包括环境体系、环境审核、环境标志、生态评估和环境行为评估等方面。要加强国际合作,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新标准的制定,尤其是在我国特色与优势领域产品的制定。
3.完善环境标志制度
环境标志是国际贸易中的一张绿色通行证,所以建立完善的环境标志制度是极其重要的。要建立好相关制度,为我国国家贸易提供便利,目前以开展的双边互认的有加拿大的环境选择、美国的绿色签章以及中国台湾省的绿色签章,我国首先是要加强与周边国家的环境标志互认工作,其次加强与美国、英国等经济发达国家的认证工作,最后加强中国产品的标志宣传工作, 开拓更为广阔的市场, 禁止国外未能达标产品的入侵。
四、结语
总结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全球经济所占份额的增大,所受到恶意贸易壁垒的冲击也逐步增大,所以,我们应该以冷静的头脑,认真分析国内外企业突破恶意绿色贸易壁垒的经验教训,在今后的贸易中做到环境和经济的共赢。
参考文献:
[1]张忠民:绿色壁垒的背后,载于2002年中国法学会环境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
[2]王海峰 侯 放 王 欢:多边贸易体制下的若干新型贸易壁垒体制下的若干新型贸易壁垒机制的研究 2009.
[3]法丽娜: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的影响及对策分析[D],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2006.
关键词:项目驱动式教学;中国对外贸易;教学效果评价
一、引言
“中国对外贸易”是我国高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一门重要的专业课,目前我国高校普遍将其设为该专业的必修课或选修课。该课程以我国对外贸易的理论、政策和实践为研究对象,具有理论性、政策性和发展性的特点。该课程的传统教学方法是教师讲授法。在教学实践中,单一地使用“讲授法”的教学效果并不理想。这种教师讲授、学生被动接受的教学方式不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也不利于学生自学能力的培养。采取传统的授课方式,即使此门课的课程内容能跟上我国外贸发展的形势,学生掌握的也只是我国外贸发展的现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没有得到提高,当他们毕业后从事相关工作时,会发现对现实的贸易问题不知从何入手解决。因此,该课程的教学方法迫切需要进行改革。针对“中国对外贸易”课程的特点,众多院校都进行了相关教学改革。如东北财经大学的李辉把专题式教学应用于“中国对外贸易”课程教学中,包括专题教学课程体系的设计、课程内容的设计、专题教学方法的设计、专题教学手段与考核评价方式五个环节,目的在于调动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1]又如新疆石河子大学的唐勇和陈砺采用启发式教学法,启发学生对理论性较强的知识进行深入探究,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他们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2]南京大学、南开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大连民族学院等高校也分别对“中国对外贸易”课程教学体系进行了改革。20世纪八九十年代,西方一些发达国家高校就已开始运用项目驱动式教学法。它改变了传统教学中教师“一言堂”的现状,较好地解决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问题,融知识、能力、素质教育为一体,是培养综合型、应用型人才的一条很好途径。目前,国内很多高校在不同课程的教学中均尝试运用项目驱动式教学法,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例如,郭雪峰在“数据库原理与应用”课程中采用了该教学方法,以教学项目为主线来组织教学内容、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并采用多元化的评价方式,从而大大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了学生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3]再如,刘波等指出了当前高校计算机教学的误区,结合授课对象的特点和实施项目驱动式教学所需具备的条件和要求,在计算机课程教学中采用了该教学方法。[4]
二、项目驱动式教学的实施
从各个高校在不同课程教学中应用项目驱动式教学法的实践来看,该教学法在实践中的教学效果受到课程特点、学生和学校的支持与配合、教师的科研和教学能力、学生的学习基础等的影响。因此,针对我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生特点以及“中国对外贸易”课程在专业课程中的定位和性质,需要探索出适合我校该课程的项目驱动式教学法的具体实施方案,以进一步促进“中国对外贸易”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我校自2004年开始对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本科生开设“中国对外贸易”课程,目前该课程为我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设置的专业选修课。该课程研究内容决定了课程理论性较强,且伴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这门课程的教学内容正持续更新和发展。因此,自2005年开始,笔者就不断探索该课程教学方法的改革,形成了该课程教学中讲授法与项目驱动式教学法相结合的模式。笔者在“中国对外贸易”课程中应用项目驱动式教学法的具体过程如下:
(一)教学内容结构的调整
利用32学时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基本理论和方针政策等知识点进行讲授,8学时开展项目驱动式教学,分别设置了农产品贸易和区域经贸关系两个方面的项目。项目具体名称根据授课学期的中国对外贸易前沿热点问题进行确定。
(二)项目驱动式教学在“中国对外贸易”课程教学中的实施
学生通过教师设置的各项目,学会在项目小组中分工合作、对项目研究的整体方案的设计、文献数据等资料的查找、数据的分析、图表的制作、项目研究成果汇报PPT的制作和课程论文写作等。在各项目组开展研究的过程中,教师通过网络教学平台、微信群或QQ群等平台对学生遇到的问题及时进行指导和帮助,课堂成果汇报时教师和其他小组同学可以提问展开讨论,最终由教师对各组成果进行评分和点评。因选修“中国对外贸易”课程的学生大多为大三学生,即将要开始课程论文和毕业论文的写作,然而由于学生没有学习过经济论文写作,且对论文写作的基本要求、规范及查阅文献数据的途径等掌握很少。因此,教师在实施项目驱动式教学法过程中,使之与课程论文、毕业论文写作相结合,在指导学生进行项目研究的过程中教授学生论文写作的基本方法和规范等,为学生后期课程论文写作和毕业论文写作打下基础。
(三)项目驱动式教学效果的评价
项目驱动式教学效果的评价主要采用问卷调查法,对授课学生进行调查,从而了解项目驱动式教学法的教学效果以及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同时,结合教学效果的评价,不断进行教学法的改进。从近年来所教的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生的反馈结果看,项目驱动式教学法能较大程度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生在完成项目的过程中,查找文献、数据、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规范制作Excel图表、制作PPT以及课程论文写作的基本能力得到了提高;学生通过参与到项目学习的整个过程,其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团队协作能力都得到了提高。
三、项目驱动式教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项目驱动式教学在“中国对外贸易”课程教学的应用中遇到了如下问题:
(一)授课内容需不断调整和更新
“中国对外贸易”课程传统的授课方法是以教材为依据,以教师课堂讲授为主。这种教学方法不能很好地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加之教材内容总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不能让学生及时掌握最新热点问题。因此,采用项目驱动式教学法首先要对授课内容进行调整和更新,压缩部分理论内容,增加项目驱动式教学的课时。
(二)项目驱动式教学的课时少问题
项目驱动式教学在实施时只安排了8个学时的课时,最多只能安排两个项目。因此,需要适当增加项目驱动式教学的课时量,让学生能参与更多的项目研究。
(三)选课学生人数多,项目分组人数设置的问题
目前,每学期选修“中国对外贸易”课程的学生人数在130人左右。如分组过多,学生汇报项目研究结果需要较多课时;如减少小组数量,则每组人数又过多,不利于项目的开展。
(四)传统的成绩考核方法需改变
传统的成绩考核以期末闭卷考试卷面成绩为主,对学生课下学习过程考查比较欠缺。项目驱动式教学需要学生课下花较多时间查阅文献和数据、进行小组讨论、制作PPT以及项目论文的写作。因此,需要增加平时成绩所占比重,注重学生学习过程的考核,才能更全面地反映学生的学习成效。
四、项目驱动式教学的改进措施
(一)调整与拓展原有授课内容
授课内容包括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基本政策、中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法律制度、关税制度、海关管理制度、贸易促进制度)、对外贸易关系、农产品贸易等专题。教师讲授专题内容前启发学生先自学,教师重点讲授难点,并多结合案例或实例进行分析。项目驱动式教学是以基本知识点为基础开展的。
(二)增加项目驱动式教学的课时数
由原来的8个学时增加到20个学时,设置农产品贸易、区域经贸关系、贸易争端等方面的项目,具体项目名称结合每学期中国对外贸易中的热点问题制定。
(三)每组人数控制在7人以内
目前,选修“中国对外贸易”课程的学生人数较多,一般在100人以上。那么,一个项目的分组数量就会在20组以上,汇报项目组的成果需要较多的课时,且先汇报完成的组到最后几个组汇报时学习的积极性会大大下降。因此,建议5个行政班选修该课程时,分为两个教学班来授课,每个教学班人数控制在70左右,每个小组7人左右。
(四)对评分量化标准进行细化
成绩考核方面,笔者已经从研究方案设计、数据来源可靠度、图表规范性、数据统计分析的准确性、PPT制作、成果陈述的条理性及回答提问的准确性等方面对评分量化标准进行了细化。同时,期末试卷题型及分值也应进行相应改革,以主观题为主,主观题占总分的60%,客观题则占40%,主观题以分析中国对外贸易热点问题的材料分析题为主,重在考核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