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7 17:5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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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护购房消费者权利的依据和条件
(一)判别购房消费者的依据和标准
《批复》第2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首次采用了购房“消费者”的概念,将商品房列入“商品”的范围,确认了审判实践中可以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对购房“消费者”进行特殊保护,购房“消费者”有权请求依照《消法》的规定保护其合法权益。《批复》首次明确规定对购房消费者予以优先保护,即购房消费者可以对抗工程款的优先权,解决了购房消费者与工程款优先权人的受偿顺位问题。购房人基于“消费者”的特殊身份请求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的,人民法院裁判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能够对抗承包人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应以《批复》第二条规定为依据。
在适用《批复》时首先要解决的是“消费者”的识别问题。笔者认为,对《批复》规定的“消费者”应当按照《消法》关于“消费者”的规定进行识别。根据《消法》第2条“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的规定,判断“消费者”的标准是:(1)行为目的以生活消费所需。购买、使用商品有可能基于消费的目的,也有基于经营的目的;同样的商品,可能因使用于生活活动而构成消费品,也可能因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成为生产资料。如果为自己的生活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该行为为消费行为。对于购买者是否以生活消费为目的,可以凭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结合购买者的主观动机和客观行为表现加以判断。凡是和人类生活有关,基于求生存便利或舒适的生活目的,为满足衣食住行娱乐等方面生活欲望的行为,原则上均属于生活消费行为。(2)行为主体为处于弱势地位的自然人,而非法人或其他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自然人的集合体,具有团体之法律人格,不存在缺乏专门知识、交涉能力的问题,即使其购买的商品最终由自然人用于生活消费(如公司购买日用品发给职工),法律也并无给予特殊保护的必要。正是基于此,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于1978年首届年会上将消费者定义为“以个人消费为目的而购买或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注1],我国国家标准局于1985年颁布的《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也规定“消费者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根据《消法》和《批复》的规定,并非所有的购房人都能成为消费者,只有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而购房自然人才属于购房消费者的范畴。判别购房人是否为消费者,通常有两点外在表现:一是所购买的房屋为住宅而非营业用房;二是供自己或家人居住。判别购房者是否以生活需要为目的面临的难题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需要的范围难于界定。例如,已有一套甚至多套住宅的自然人,又购买房屋用于居住,可否认定其为生活需要?自然人所购房屋用于出租,以租金为家庭生活主要来源,其购房行为可否认定为满足生活需要?笔者认为,即便消费者购买的产品既供自己使用,同时又用于经营用途时,如果其购买产品的目的是偏重自己使用或者作为家庭生活主要来源的,则应属于生活消费所需。在审判实践中,可根据购房人所购房屋为住宅或非住宅而推定购房人是否为消费者,消费者只需证明其所购房屋为住宅为已足。即如购房人购买的房屋为住宅,则应推定为生活消费行为;如要证明购房人非基于消费目的而购房,则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诉讼对方当事人举证证明,此符合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要求。
(二)购房消费者优先于工程价款优先权的理由和适用条件
1、工程款优先权的性质为法定担保物权,为何不能对抗消费者?
原因即在于消费者的利益为生存利益,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维系其存在和发展首先应保护的基本问题。当经营利益与生存利益相冲突时,法律首先是要保护人民的生存利益。虽然购房消费者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前仅享有合同债权,但由于其购房的目的在于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并维系其生存之必需,故对该项特殊债权有赋予其物权性予以特殊保护的必要。《批复》立足于当代人权保护的价值观和法律理念,规定购房消费者的生存权能够对抗工程价款优先权,即消费者对房屋的所有权独立于工程款优先权,不为工程款优先权效力所及。《批复》的适用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矛盾,有利于实现社会公正和维护社会稳定。但该规定由于具有很强的政策性,缺乏必须的法律依据,应是临时之举。
适用《批复》的规定对购房消费者予以优先保护,除满足购房人是消费者特殊身份的前提条件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购房消费者已经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购房款。消费者交付的款项为购房款,而非为为定金、保证金等;购房款数额应超过约定的购房款数额的50%.购房消费者交付的款项非为购房款,或者交付的购房款未达到约定购房款数额的50%以上,不能适用《批复》的规定。在按揭中,如果消费者已交付合同约定的首期购房款,银行将购房人所贷款项直接支付给开发企业,应认定购房消费者已付清全部购房款。(2)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此为法律保护合法行为原则的体现,也是购房人享有请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前提条件。如果合同无效,购房人即使基于消费者的特殊身份,也不能基于无效合同请求取得房屋所有权。并且,现实中还大量存在房地产开发商利用便利条件,以家人、亲戚、朋友、职员等的名义签订大量的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虚假按揭合同,损害工程款权利人及其他权利人合法权利的现象,因此应严格审查合同效力。购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不能适用《批复》的规定。(3)商品房预售合同已为登记或者房屋所有权已登记转移给购房人。在适用《批复》第2条时,是否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经过登记为要件,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此前认为,由于我国目前还面临着解决人们的基本生存权问题,法律体系上至今尚无物权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仅为备案登记,效力相对较弱,没有预告登记的准物权效力,同时《批复》也未对购房消费者的优先保护是否以合同登记为前提明确作出限制性的规定,因此,购房消费者权利得以对抗工程款权利人的优先权,不以合同登记为要件。但经认真思考,这一观点并不妥当。我国实行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即经登记后才取得物权,未经登记,权利人仅享有债权,不能与物权的受偿处于同一参照系上。由于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权利彰显的外观形式,具有公示公信力,且预售合同登记(预告登记)具有保全债权的物权效力,实践中认定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虽《批复》主要在于解决当前购房人权利无保障的实际情况,但应维护法律规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遵循物权法原理进行分析。如果合同未为登记,或者购房人尚未转移产权,该购房人仅享有合同债权,是不能对抗物权的。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物权法的完善是指日可待的事情。预售合同经登记后,使债权转化具有了物权属性;如果购买的为现房,经登记后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购房人因而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只有债权具有物权属性后或者权利人已经取得所有权,才有与该物上并存的物权受偿顺序进行比较的可能性。因此确定购房消费者身份并受法律保护,若为预售,应以合同经登记为要件;若为现房买卖,应以所有权已经登记转移为要件。如果不以登记为要件,将使我国的房地产登记制度及预售合同登记制度失去应有的作用,不利于物权法原则的贯彻,同时还将扰乱人民的思想以及房地产交易的正常秩序,并且在目前市场信用已经发生危机的时候,将进一步促成信用制度的坍塌,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十分有害。
2、如何处理购房消费者的?
在购房人要求办理房屋“两证”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应首先审查该购房人是否符合购房消费者的优先保护条件,同时应审查该房屋是否已经竣工并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至于是否交清土地出让金不应在审查的范围内。依笔者之见,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和44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4、25条的规定,颁发房屋预售许可证的行为为行政许可行为,人民法院在房地产民事纠纷案件审理中不应对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的行政许可行为进行审查。开发企业是否缴清土地出让金,是否达到“三证一投入”的条件为另一法律关系,属行政机关审查或核查范围。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审理,在确认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还应查明该房屋是否已经竣工并经验收合格达到交付条件。《建筑法》第61条、《合同法》第27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消防法》对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也有强制性规定。如果房屋未经验收合格,即使房屋已经交付给购房人,人民法院亦不宜判决购房消费者享有房屋所有权而履行办理“两证”义务,而应该中止案件的审理,转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协调处理,在经有关部门组织对房屋验收合格后方可判决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两证”。否则,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判决将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强行视为已经验收合格,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本身是违法的。不发生事故便没有问题,一旦真出了问题,人民法院如何承担责任?
房屋竣工后,购房消费者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如果与工程款权利人对该房屋主张优先受偿权相冲突,只要预售合同有效并经登记,该购房人满足购房消费者的条件,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2条的规定作为基本依据,优先保护消费者权利。判决说理中应阐明购房消费者的权利能够对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判令出卖人履行向购房消费者交付房屋并协助其办理“两证”的义务。
二、购房消费者的生存权能否优先于抵押权?
是否对购房消费者予以优先保护,是一个时代的政策价值取向问题。本文无意于对此问题进行探讨,仅从现有法律规定出发对消费者权和抵押权的受偿顺位问题提出浅见。《批复》仅解决了购房消费者权利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顺位以及工程款优先权与抵押权的受偿顺位问题,对购房消费者与抵押权间的受偿顺位问题未作明确规定。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购房消费者能够对抗工程款优先权的权利性质应为一种物权,或为一种具有物权性质的特殊债权。在同一财产上并存多项物权性质的权利时,其受偿的先后顺位应由法律明确规定。在法律及司法解释未对购房消费者与抵押权人间的受偿顺位作出明确规定时,应怎样处理二者的关系?通常而言,同一标的财产上并存多项物权或物权性质的权利时,应遵循法定权利优先于意定权利,同一性质的权利并存时以权利成立的时间先后定其受偿顺位,成立在先的权利优先于成立在后的权利。虽然消费者对房屋有请求转移所有权的主张,但法律对抵押权的实现有明确规定,在法律未对购房消费者权和抵押权的受偿顺位作出明确规定时,我们不能以三段论推出消费者对房屋所有权的请求优先于或者能够对抗抵押权,应以权利成立的先后次序,优先顺位保护有效成立在先的权利。购房消费者权能否优先于抵押权,应区分不同情况而定。
1、房屋先出售后抵押,消费者与抵押权人受偿顺位问题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在标的房屋上设置了抵押权,购房消费者请求取得房屋产权的,可分别以下情况处理:(1)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未为登记,由于该房屋上没有权利设定的外观显征,经登记的抵押权具有物权效力,可以对抗购房消费者的权利。但如果购房消费者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明知该房屋已出售,而后为债权的实现就该房屋设定抵押权的,由于恶意损害第三人的行为违反了民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该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2)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登记后,出卖人就该房屋向他人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不能对抗购房消费者的请求权。因为登记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商品房预售活动的监管以及有效防范出卖人重复预售损害购房人利益的行为,登记的合同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抵押权人应当通过登记簿查询抵押物的权属状况,其未尽审查义务所致损失不能由购房消费者承担。(3)如果商品房的所有权已登记转移给购房人,出卖人未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就购房人的房屋设定抵押,由于购房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成为所有权人,出卖人对他人房屋设定抵押权的行为属于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除非该行为经所有权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该合同无效。
2、房屋先设定抵押后又出售,消费者与抵押权人的受偿顺位问题
房屋设定抵押权并经登记后,出卖人将该房屋又予以出售,涉及抵押权与购房消费者权益冲突的,(1)如果出卖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购房人抵押物设定抵押的情况,根据《担保法》第49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抵押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的规定,抵押权人可主张房屋转让行为无效。不动产设定抵押权,应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的目的在于确保财产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购房消费者应通过登记簿查询房屋上的权属状况,其疏于审查而遭致的损失不应转嫁给抵押权人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条的规定,即使出卖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购房人抵押物设定抵押的情况,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影响,抵押权人仍可就经登记的抵押物行使物上追及权实现其债权,受让人亦可行使涤除权以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因此,不管该房屋已转移至何人之手,即使已转移给了消费者,消费者的所有权仍然不能对抗该房屋的抵押权,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以取得房屋所有权,然后就涤除房屋上负担所支付的价款向抵押人追偿。(2)如果出卖人已通知抵押权人的,对该物的处分已获得抵押权人的同意,抵押权人可提前实现其债权;如果已告知购房人抵押物设定抵押的情况,购房人仍然买受的,属于买收人自愿承担风险,自无反悔并受法律保护的依据。
三、购房消费者与被拆迁人权利的冲突问题
房屋拆迁涉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被拆迁人属于弱势的、被动的群体,法律应当重点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解释》)第7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的,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从该规定可以推知,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其基于安置协议而取得对约定的安置房屋所有权的请求权,并非一种纯碎的债权,而是对其原有房屋所有权的权利延伸,至少具有物权性质。根据房屋性质的不同,被拆迁人的房屋可分为住宅用房和商业用房。商业用房所有权人的主要目的是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而住宅房屋所有权人的主要目的是以该房屋满足其居住的基本生活需要。被拆迁的住宅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与购房消费者购买商品房的目的一样,都是为了满足其居住需要的基本生存利益,因此,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的安置权与购房消费者权利均属于基本生存权范围,应受到同等的保护。
当购房消费者与住宅房被拆迁人的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就安置房屋的坐落、面积等进行具体约定后,拆迁人将同一房屋出售给购房人的,由于拆迁协议对标的房屋的安置时间上先于房屋买卖合同对房屋的出售,被拆迁人就明确具体的标的房屋享有的权利是原房屋所有权的延续,因此应优先保护被拆迁人对安置房屋的权利,此时应适用《商品房解释》)第7条的规定。
2、出卖人将标的房屋出售后,又就该房屋与被拆迁人签订安置协议的,(1)如果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登记,由于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且买卖合同成立在前,应保护购房消费者的权利。(2)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未为登记,应分别情况处理:①被拆迁人已入住的,由于入住的行为表明拆迁人已经履行拆迁协议的房屋交付义务,被拆迁人已接受交付并对房屋为占有使用,应优先保护已入住的被拆迁人;②购房消费者已入住的,同理应优先保护购房消费者,此时不宜适用《商品房解释》)第7条的规定;③均未入住的,基于双方均无权利的外观显征以及权利优先保护的法定性,应按照合同有效成立的时间顺序,优先保护合同成立在先的权利人。
四、房屋重复出售,各购房消费者相互间利益冲突的处理
《批复》对房地产开发商重复出售,各购房消费者之间就同一标的房屋发生权利冲突时如何处理无明确规定,而这一问题是司法实践中必须面临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部分合同已经登记,部分合同未登记,各购房消费者间权利冲突的处理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理论界倾向于将预售登记解释为预告登记,其效力为一种债权的保全手段,审判部门采纳登记对抗原则,即预售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登记合同的权利不能对抗已登记合同的权利。(1)各购房消费者均未入住,但有的合同已为登记,有的合同未登记,购房消费者都要求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宜并案审理,根据合同登记的对抗效力,优先保护已为登记的购房消费者,判令出卖人履行转移房屋产权给登记购房消费者的义务。未经登记的购房消费者不宜列为诉讼第三人,但登记购房消费者未交清的购房款,应由未登记购房消费者优先受偿。(2)如果购房人明知该房屋已经预售,而恶意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登记的,根据民法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的原理,恶意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权利不受保护,其登记合同的权利不能得到保护。未登记的购房消费者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登记合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应承担举证责任。
2、合同均已登记,但房屋均未入住的,各购房消费者间权利冲突的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登记产生两方面的效力,一是对出卖人就该标的房屋的处分权进行限制,二是产生公示公信力并得对抗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已登记,各购房消费者均未入住时,由于合同登记是权利外观显征的标志,应当根据登记的先后顺序确定顺位,登记在先的权利人应当相对于登记在后的权利人得到优先保护。如果各购房消费者均请求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按照登记的先后顺位,判令出卖人履行转移所有权给登记在先的购房消费者的义务。登记在后的购房消费者可以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并可就前登记购房消费者未交清的购房款优先受偿。同样,应区分善意登记与恶意登记的不同情况,体现恶意不受保护的诚实信用原则,维护交易的安全。
3、房屋已经入住,各购房消费者间权利冲突的处理
不动产房屋的权利外观显征是登记而非交付,此与动产的权利外观显征不同。购房消费者入住房屋的行为,表明出卖人已为交付(部分履行),消费者已为占有使用。不同的立法对占有赋予了不同的效力,但占有具有准物权的效力是各国立法共通的属性。在购房消费者占有使用该房屋与其他购房消费者发生权利冲突时,首先应审查其行为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无权占有不受法律保护。(1)至发生纠纷或时,各购房消费者均未进行预售合同登记,如已有购房消费者入住,各购房消费者均要求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由于出卖人对房屋已为交付,入住购房消费者为有权占有,应优先保护已入住的购房消费者,判令出卖人履行转移产权给已入住购房人的义务。对其他未入住的购房消费者,可判令因合同不能履行而解除合同,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并可就已入住购房消费者未交清的购房款优先受偿。(2)合同未登记的购房消费者已入住,而与已登记的购房消费者发生权利冲突时,尽管未登记合同的购房消费者已占有使用该房屋,但由于不动产权利的外观显征是登记而非交付,未经登记的权利不能对抗已经登记的权利,因此经登记的购房消费者应优先于已入住但未登记的购房消费者受到保护。由于房屋入住的情况较为复杂,人民法院不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熟悉情况,且处理不好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在已有购房消费者实际入住的情况下,为争取最好的社会效果,人民法院不宜就案办案,即使已登记的购房消费者请求保护其对争议房屋的优先受偿权成立,也宜中止诉讼,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后办理相关手续。经政府部门努力协调仍不能解决的,由法院依照上述原则裁判。
4、合同均未登记、房屋均未入住的,购房消费者间权利冲突的处理
债权具有相对性和平等的顺序性,基于债权平等的原则,债权之间本无所谓优先的问题,人民法院可判决出卖人向任何先的买受人履行合同。但由于同一标的房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由多个购房消费者对同一房屋分别享有所有权。在各购房消费者均已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房款,但均未办理合同登记,且房屋均未入住时,购房消费者请求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原则上应以诉讼的先后,结合合同有效成立的时间先后顺序为判断标准,就同一财产对已经的当事人按照合同权利有效成立的先后顺序确定所有权归属。为避免同一法院或不同法院就同一标的房屋分别判归不同购房消费者所有的尴尬现象,确保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于各购房消费者分别的案件在同一法院的,宜按照一般共同诉讼合并审理,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判令被告履行转移房屋产权给最先成立合同的购房消费者的义务;案件在不同法院的,能移送的尽量移送到同一法院合并审理。
五、房屋被司法查封,申请人与购房消费者权益冲突的处理
购房消费者所购买的房屋在另案中被人民法院依法保全查封,购房消费者对该房屋上的权利必然会因此而受影响。如果购房消费者对人民法院的司法查封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审查购房消费者的权利是否应该得到保护。(1)如果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先于保全查封,购房消费者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经购买了该房屋,应优先保护购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房屋被保全查封而妨碍购房消费者办理“两证”的,购房消费者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按照前述处理原则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对查封予以解除;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2)人民法院对房屋予以查封保全后,购房人与出卖人以查封房屋为标的签订买卖合同的,由于司法查封的绝对效力,查封标的物在查封期间禁止处分和流通,双方的行为均是违法行为,除买卖合同因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外,其行为还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涉及同一标的房屋上并存工程款优先权、消费者所有权、抵押权、被安置权等诸方面权利的处理中,至今为止审判环节中尚没有有效衔接和协调处理的手段和程序规定,对此问题的协调解决应在执行过程中根据上述处理意见和原则妥善处理。不同的受案法院在审判、查封保全、强制执行过程中,对购房消费者所购房屋采取相应措施时,应相互沟通,协调处理。案件可移送管辖的应依法及时移送;可合并审理和并案执行的宜合并审理和并案执行;需要协调处理的,应积极与受案法院协商或者报上级法院协调处理,以避免司法冲突,产生不良社会后果。
注释:
随着消费贷款规模的不断扩大,该项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也逐步暴露出来,在有些地区还表现得比较明显,商业银行应加强对消费信贷风险的分析与识别,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范消费信贷风险。
一、消费信贷中的风险因素
(一)消费信贷风险主要来自借款人的收入波动和道德风险。商业银行对消费者信用的把握决定了消费信贷的开展程度。在美国消费信贷之所以成为人们乐于接受的消费方式,除个人信用制度比较健全外,银行有周密完备的信用网络,借助于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了一整套信用消费管理体系,银行和商家通过网络可及时了解消费者的信用情况,因而能够迅速确定能否向消费者提供贷款。美国消费者到银行申请按揭购车,银行职员立即将他的“社会安全保险号码”输入电脑,查询以往的消费贷款有无不良记录,查实能按时还款后,立即通知汽车经销商可以为其选车。
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银行缺乏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加之个人收入的不透明和个人征税机制的不完善,银行难以对借款人的财产、个人收入的完整性、稳定性和还款意愿等资信状况做出正确判断。在消费信贷过程中,各种恶意欺诈行为时有发生,银行采用当面对证或上门察看等原始征询方式已经不能保证信用信息的时效性和可靠性。比如,浙江省某银行自2000年初开展住房和汽车的消费信贷以来,发现约有15%的借款人根本就没有在银行代扣账户上存钱,如此高的违规比例显然会造成很大的道德风险。此外,一些借款人由于收入大幅下降或暂时失业等市场原因,无法按期还款,尽管这种情况目前还不多,但随业务量扩大,相应的风险将呈上升趋势。例如,在发放助学贷款时,许多银行经常采用学生互保方式,如果宏观经济形势恶化,毕业生就业压力上升,那么大多数学生都可能无法按时偿还贷款,加之,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不健全,一旦学生毕业离校,商业银行就很难查寻到借款人的去向和收入状况,这种互保方式蕴含的风险自然会显现出来。
(二)银行自身管理薄弱致使潜在风险增大。
现在,国内商业银行管理水平不高,更缺乏消费信贷方面的管理经验,对同一个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资料分散在各个业务部门,而且相当一部分资料尚未上机管理,难以实现资源共享。通常,仅仅凭借款人身份证明、个人收入证明等比较原始的征询材料进行判断和决策,对个人的信用调查基本上依赖于借款人的自报及其就职单位的说明,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社会活动及表现,有无违法纪录,有无失信情况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进行了解征询,导致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现阶段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管理消费信贷业务的规章制度,操作手段相对落后,主要仍采用手工办理,加上从事消费信贷业务的人员紧、网点少,往往不能做到每笔贷款的审查都与借款人当面调查核对,加上一些业务人员素质不高,审查不严,难免有疏漏。同时贷后的监督检查往往又跟不上,一旦发现风险不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消费信贷的潜在风险增大。
(三)与消费贷款相关的法律不健全。“欠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然而在“同情弱者”的文化背景下,我国实践中常常发生“欠债有理”的现象,一些法律法规中似乎也有“维护债务人权益”的倾向。现行法律条款基本上都是针对法人制定的,很少有针对消费者个人贷款的条款,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这使得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缺乏法律保障,对出现的问题往往无所适从。由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客户比较分散,均是消费者个人,并且贷款金额小、笔数多,保护银行债权的法规又不健全,特别是在个人贷款的担保方面缺乏法律规范,风险控制难以落实。如汽车消费贷款,国外通行的做法是以所购车辆抵押担保。而在我国购买汽车的单据中,没有一项是出具给银行的,因此汽车抵押给银行后,银行却无法控制过户行为,造成不小的风险隐患。
发展消费信贷,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是重要基础,而我国个人信用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等尚未建立。在实际司法过程中,保护借款人或保证人正常生活,而忽视银行债权法律保护的现象时有发生,也给风险防范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如消费贷款一般额度较小,而小额债务法院一般不受理,受理了也要付出可观的诉讼费,使银行利益受损。因此,要从法律上对银行个人贷款经营给予必要的保护。
(四)借款人多头贷款或透支,导致信贷风险上升。目前,国内许多银行严重,部门之间缺乏整体的联动机制,使一些道德水准不高的借款人有机可乘,如公司业务部、房地产信贷部、零售业务部、银行卡部等基本上是各自为政、自成体系地办理各不相同的消费信贷业务,且各自都有一套不完整的借款人信息资料,一套核算管理办法和风险控制措施等,致使一些借款人在同一银行里多头借款或透支的现象时有发生,增加了消费贷款风险。
(五)抵押物难以变现,贷款担保形同虚设。一旦消费贷款发生风险,银行通常会把贷款的抵押物作为第二还款来源,而抵押物能否顺利、足额、合法地变现,就成为银行化解资产风险的重要环节。由于我国消费品二级市场尚处于起步初创阶段,交易秩序尚不规范,交易法规也不完善,各种手续十分繁琐,交易费用偏高,导致银行难以将抵押物变现,影响了银行消费贷款的健康发展。随着消费贷款规模的扩大和抵押贷款的增加,这类问题将会变得更加突出。现阶段,我国住房一、二级市场很不完善,政策上要求对大量非商品房产进行商业信贷支持,而一旦购房人无力还贷,这些非商品房产抵押又无法进行过户转让,银行很难得到充分的处置权,贷款抵押形同虚设。
(六)缺乏资产证券化的有效手段,导致银行流动性风险增加。资产证券化将不具备流动性的贷款转化成为具有流动性的资产,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缩小商业资产和负债在期限和流动性方面的差距。而个人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等主要消费贷款期限都比较长、金额较大、客户分散,可商业银行的负债期限相对较短,在允许银行参与的资本市场发育尚不健全的情形下,银行无法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建立融通长期资金的渠道,从而形成“短存长贷”的格局,使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不匹配,流动性风险显著上升。
(七)利率尚未市场化,消费信贷缺乏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消费贷款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客户分散且数量大、客户风险状况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对不同客户群应采取不同的利率定价,以实现贷款风险收益的最大化。但由于目前我国利率尚处于管制阶段,商业银行无法通过差别定价的贷款策略,增加对高风险客户贷款的风险贴水,从而不能有效地降低消费贷款的平均损失率。
(八)指令性发放消费信贷,形成巨大的风险隐患。近年来,为扩大内需,扭转宏观经济形势,人民银行制定了有关指导原则,鼓励各商业银行发展消费信贷业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不少违规操作现象,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消费信贷规模,对基层行下达硬性的放贷指标。不少银行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对高风险、低信用的客户提供消费贷款,一些地区的基层行甚至为了完成贷款任务,给大量收入无保证的下岗职工发放金额高达数万元的消费贷款,这种现象的蔓延将造成新一轮的风险积聚,不利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二、商业银行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对策建议
面对消费信贷的发展过程出现的各种风险,商业银行急需建立一套防范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逐步建立全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个人征询体系是银行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的前提保证。从目前的实际出发,可以分两步走:先在银行内部以信用卡个人信息资料为基础,将其他各专业部门保存的个人客户信息资料集中起来,建立全行性个人客户信用数据库,使每个客户都有相对完整的信用记录,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个人信用总账户,个人与银行的所有业务均通过总账户进行。同时,加快建立国内各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制度。第二步,由中央银行牵头建立一个股份制个人征信公司,联合金融机构、政法部门、劳动力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搜集整理个人收入、信用、犯罪等记录,评估个人信用等级,为发放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提供消费者的资信情况。可以先易后难地组建征信公司,起初只联合金融机构,以后再逐步扩大。征信公司应遵循“会员免费提供信息,有偿提供查询服务”原则,把各家金融机构作为会员,金融机构免费向征信公司提供个人信用记录,参加组建的其他部门同样要免费提供有关的个人资信情况。金融机构和个人查询时要付费,以便保证征信公司正常运转。目前,这项工作的试点已经在上海展开,应下大力气将成功经验向全国推广,为消费信贷的全面开展创造条件。
(二)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在建立全社会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档案的基础上,各银行还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发展战略制定具体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以此作为放贷的基本标准,使之从源头上发挥防范信贷风险的作用。
信用评价体系一般采用积分制,具体分成四个部分:①基本情况评分:包括个人的一系列情况,如出生年月、学历、职业、工作地点、工作经历、工作单位、家庭情况等等,不同情况有不同的积分。②业务状况评分:在信用记录号下,每发生一笔业务,无论是存款、贷款、购买国债及其他金融债券、信用卡消费、透支等等,都有一定的积分。③设立特殊业务奖罚分,如个人信用记录号下屡次发生信用卡透支,并在规定期内弥补透支就可以获得额外奖分;个人贷款按期还本付息情况良好可以获奖分;若发生恶意透支,并且不按时归还所欠本息,就应额外罚分,甚至列入黑名单。④根据上述累积得分评定个人信用等级。
信用评价体系是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基础,银行可以根据个人信用状况规定不同层次的服务与优惠,如信用累积分达到一定数额,可定期寄送银行资料和服务信息;信用卡透支额度可增大、期限可延长;个人消费贷款、按揭贷款利率在可行范围内可适当下浮;个人贷款担保可根据信用状况等调整。而对信用积分低的客户,则限制办理某些业务,列入黑名单的客户,银行应拒绝提供服务。
(三)重点开发风险低、潜力大的客户群体
选择风险低、潜力大、信用好的客户群是银行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重要工作。一般而言,可供选择的客户对象包括:一、在读大学生:一般具备较高文化素质,很可能成为较富裕的人群,具有较高开发价值;他们从读书、工作到成为“中产阶级”有一过程,而这一过程最迫切需要利用个人信用资源,如果银行早期与之建立经济联系,提供金融服务,可能获得终身客户。二、从事于优势行业的文化素质较高的年轻人。目前,发展形势较好的行业有电信、电力、外贸、金融、计算机、教育、医药等。三、国家公务员、全国性大公司或外资企业的管理人员及营销人员:他们不仅工薪水平和福利条件高,而且一般掌握较好的专业技能,预期收入高,失业风险较低。银行对重点客户应加大营销和调研力度,在促进业务发展的同时,有效降低贷款的预期损失比率。
(四)建立银行内部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
从跟踪、监控入手,建立一套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加强贷款后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监控,掌握借款人动态,对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本息情况,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列入“问题个人黑名单”加大追讨力度,并拒绝再度借贷。
要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风险管理制度,逐步做到在线查询、分级审查审批,集中检查。从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几个环节明确职责,规范操作,强化稽核的再检查和监督。
银行内部要建立专门机构,具体办理消费信贷业务,同时建立消费信贷审批委员会,作为发放消费信贷的最终决策机构,做到审贷分离,形成平衡制约机制,以便明确职权和责任,防范信贷风险。
(五)实现消费贷款证券化,分散消费信贷风险。
消费信贷一般期限较长,造成商业银行短资长贷,加大了流动性风险。西方国家的对策是实现消费贷款证券化,赋予其转让、流通职能,从而达到分散消费信贷风险、缩短放款机构持有时间的目的。我国商业银行也应以此为鉴,加快实现资产证券化进程。
在证券化过程中,商业银行将其持有的消费信贷资产,按照不同地域、利率、期限等方式形成证券组合,出售给政府成立的专门机构或信托公司(SPV〕,由其将购买的贷款组合经担保和信用增级后,以抵押担保证券的形式出售给投资者。由于消费贷款具有利率、借款人违约、提前偿还等多种风险,通过SPV对证券组合采取担保、保险、评级等信用手段可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同时也降低了发行人的融资成本。同时,抵押担保证券以消费贷款的未来现金流量为基础,期限较长,相对收益风险比值较高,为金融市场中的长期机构投资者提供了较理想的投资工具。
(六)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担保制度。
消费信贷与其他贷款不同,借款人是一个个的消费者,贷款购买的是超过其即期收入限度并较长时间才能归还贷款的财产或耐用消费品。因此,在发放消费贷款时,用抵押、担保作还款保证显得十分重要。在欧洲国家,一般采用住房抵押担保发放住宅贷款,在香港实行购房抵押,又称“按揭”业务,是购房的单位或个人以购房合同作抵押获得贷款的方式,美国的抵押贷款之所以不亚于其它贷款的吸引力,不仅因为有三个抵押市场中介来增强抵押券的流动性和偿还力,而且还因为有抵押担保机构来保证抵押贷款的如期收回,在美国进行住房贷款担保的机构有官办的,也有私营的,一旦购房者违约,它们承担金融机构的贷款损失。美国抵押担保的成功还在于设定了融资机构和二级抵押机构,并建立抵押保险,有效增强了贷款的清偿力。我国要尽快健全抵押担保制度,具体应注意几方面:首先应完善担保法,增加有关个人消费信贷的详细条款;其次,应培育规范的抵押品二级市场,使各种贷款抵押物能够迅速变现。第三,可考虑由政府出面组建消费信贷担保公司,为长期消费信贷提供担保,这也是一些西方国家发展消费信贷的成功经验。如美国有四家政府性质的按揭担保机构,主要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提供住房贷款担保,并向银行收购部分个人住房贷款,发行住房按揭担保债券,从而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部分居民难以提供担保和银行的资金流动性问题,促进了个人住房贷款的发展。第四,国家应规定一定金额以上的贷款都要设定担保,银行可视各个贷款品种的规定及申请人资信状况,要求全部提供合适的担保方式,并对担保程序进行严格审查。
(七)把个人消费贷款与保险结合起来。
由于银行难以掌握借款者个人的健康状况和偿还能力的变化,这是个人消费贷款最主要的经营风险。法国、德国、加拿大等,在开展消费信贷业务中,都规定客户必须购买死亡险,以减少银行风险。我国也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将个人消费贷款与保险公司的有关险种、产品组合起来运作。如银行在发放某些消费贷款时,可以要求借款人必须购买某种特定保险。一旦借款人发生意外,不能偿还贷款时,保险公司即要向保险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赔偿金,而这笔赔偿金又足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这样,一方面可化解银行的经营风险,实现消费信贷风险的合理有效转换,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保险业的发展。当然,这种险种的保费应当较低廉,使消费者既可以得到银行贷款,又可以得到保险的益处。
(八)实行浮动贷款利率和提前偿还罚息。
1.人民银行应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在利率浮动比率、贷款比例和期限安排上,给商业银行以更大的余地,以便更好地为客户服务,更好地防范风险。同时,应允许商业银行在办理消费信贷业务中收取必要的手续费、服务费,以补偿商业银行信贷零售业务付出的成本。在消费信贷的利率方式安排上,一般应采取浮动利率制,按年度调整一次,从而减少银行利率风险。
1.科研经费申报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科研经费管理活动在申请金额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有些课题在申报科研经费方面没有依据,不实事求是按照经费客观使用情况来申报经费,而是过多的依靠主观猜想来申报经费。其次,在课题经费申报过程中,很多情况下存在一些费用支出较多,甚至基本都是一个项目,而另一些经费项目支出却非常少,甚至是零的情况。应当科学合理设计课题经费使用项目表格,不能够将申报经费表视为可有可无的部分,必须科学设计,严格执行。
2.科研经费使用过程存在的问题。
(1)科研经费下拨环节存在问题。目前科研经费使用必须按照项目审批机构的下拨额度予以落实。目前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限制了首期经费的下拨额度,反而在结项后才讲经费落实,从使用的角度来看,会对整个课题的进行产生限制。我们认为,这一问题具有普遍性,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2)科研经费使用清零的制度使目前人文社科研究领域存在着弄虚造假的情况。一些理论研究问题往往不太需要过多的经费支出,大部分的研究都是依靠研究者自身的思考与创作。科研项目经费应当保证专款专用,弄虚作假是一种必须予以修正的行为。
二、科研经费管理问题成因
1.国家政策制定层面上的原因。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科研经费管理法律建设,2006年财政部和科技部先后制定并颁布了《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对科研经费的配置、使用、绩效等进行有效规范。高校所采纳的一般是引导及规范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文件,如教财【2005】11号文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1】12号文件《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等。在高校科研经费管理中,对不同来源的科研经费未制定不同的管理制度及办法,纵向课题管理办法基本依据政府部门制定的管理制度来制定,有相对严格的支出范围及标准,而横向课题管理制度方面则相对灵活。
2.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不健全。
很多项目依托单位在项目的申请环节付出了较大的努力,而经费到账之后不能视同自身经费进行严格管理,有些高校为了鼓励大家去争取项目经费,有时会对项目申请部门放松限制。而部分科研人员把科研项目经费作为自己收入的主要来源,只要经费一到位,就全权归自己支配,导致经费支出上的各种问题,在软课题经费支出上面更容易降低要求,较容易产生出各种各样的问题。
3.高校科研经费监管不到位。
高校科研经费采用课题负责制,在扣除了部分的管理费用之后,课题负责人有较大的经费使用权,但对其财务及项目管理缺乏较深入的了解。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不同侧重交叉管理科研经费的情况下,科研人员较为不情愿的接受财务人员对项目经费的审核。尽管这种审核只是限于票据外观的形式性的审核,而没有深究该票据的真实性及经费使用合理性。这些通常容易导致经费使用管理上的随意性和违规现象。
4.各职能部门之间合作不密切。
科研项目均要求财务人员参与财务预算编制,但实际工作中,由于科研项目的专业性强,通常会以科研人员为主导,或全部由科研人员完成,而财务人员的参与程度不高,更谈不上经费预算编制的精细化。在预算的执行环节,普遍存在科研部门人员与财务部门人员沟通缺乏的问题,科研人员不了解财务部门的制度,财务部门的人员不了解科研部门业务,经费管理与研究工作不能有机结合,导致项目经费的投入、运用、耗费与补偿缺乏综合的管理与绩效。
三、完善高校科研经费绩效机制的对策
1.前提条件。
1.1完善原则。
(1)要有利于科研事业发展。合理配置科研资源,增强创新能力,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积极开展对外合作交流,提高整体科研水平。(2)改革创新。积极进行研究探索和创新,促进科研工作向更好方向发展。(3)注重绩效。制定科学、合理的科研经费绩效评价办法,根据科研工作的要求和不同层次科研工作的特点,对各类科研项目进行全面综合评价,增强成本意识,加强成本核算,优化资金配置,使有限的科研经费投入获得更多的科研产出,创造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4)兼顾各方利益。在确保实现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注意保护学校利益,使各种形式的科研投入得到应有的成效。
1.2完善制度保证。
现有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有待完善。由于经费来源的渠道越来越多,相应的经费管理办法多种多样,国家主管部门只对一些国家拨款的科学基金等出台了管理办法,对其他渠道来源的科研经费没有具体规定。一般是由经费管理单位参照国家管理办法自行制定。由此造成了同一来源的科研项目经费在不同的单位执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同样的项目在有的单位可以列支而在其它单位就不能列支,使得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有失公正。
1.3完善组织保障
。高校应正确处理科研与行政的关系,管理部门间协调配合。科研活动是高智能高风险的创新性活动,有自身的特殊性规则。正常开展科研活动并取得预期成果的关键是充分发挥科研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尽可能减少行政化对科研活动的干扰和阻碍。因此科研经费管理应以“科研”为中心,经费管理规则的制定、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有科研人员的参与,双方充分沟通以达成共识。科研项目从申报、执行、验收、结题到成果转化的全部过程,涉及学校的多个部门,需要科研处、财务处、审计处、纪委等部门协调合作。
2.建立经费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预算考评。预算考评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项目预算执行过程的监控预警,起到持续控制、信息沟通和激励作用;二是项目结题结账后整体预算完成情况的评价,实现事后的激励。
3.建立科研经费绩效管理责任分担机制。
(1)制定科研经费成本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成本制度应明确成本范围,对不允许开支的费用明确予以禁止。(2)建立科研经费成本核算体系。科研项目管理的成本核算应以整个科研项目研究期间作为成本计算期间。如果一个课题组同时承担有多个项目,其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应在所属项目间进行分摊。
4.建立科研经费监管绩效评价机制。
绩效评价的结果将成为单位和个人今后申请立项的重要依据,使有限的科研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5.建立科研经费绩效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完善科研经费管理绩效机制的一个重要条件是要建立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充分的信息沟通可以降低委托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是解决委托问题的有效途径。
6.建立科研经费绩效管理奖惩机制。
[关键词]大学生;消费伦理观;社会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33-0075-02
改革开放后,经济高速发展,物质水平提高,家庭消费能力提升。由于家庭整体收入的增加,大学生消费水平也随之提高,但受自身不成熟等因素的影响,部分大学生的消费行为出现超前、追求奢侈品等偏失现象。
1 大学生消费伦理观偏失表现
大学生的消费处于矛盾的状态,一方面他们有着强烈的消费欲望,另一方面他们经济上又不独立,消费受到限制。在巨大的诱惑和刺激面前,部分大学生消费行为出现偏失,有甚者更是出现违法行为。
1.1 盲目性消费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大多数高校的学生理财能力较弱,不善于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消费,所以普遍存在着消费无计划,随波逐流,顺应群体之间的消费方式和习惯,消费明显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大部分大学生生活开支经常是前松后紧,时常出现“寅吃卯粮”的局面,月底或者期末财政赤字。父母的不舍和纵容增加了大学生们盲目消费的程度。
1.2 享乐消费
现代大学生在父母的庇护下成长,从小过着衣食无忧,饭来张口衣来伸手的享受生活。在父母的眼中小孩只要读好圣贤书,将来能考上好大学,其他的就什么都不管,小孩要想什么也是尽量满足。小孩们也理所当然地享受着,吃要讲究营养,穿要讲究式样、品牌,住要讲究宽敞舒适等。在大学生中,享受生活成为主导消费的全新观念。
1.3 攀比消费
攀比消费现象在社会上比比皆是,在大学生中同样存在。大学生们总是把身边的同学作为比较对象以求心理平衡,只有与大家一样时才有群体感,才会获得自我认同和群体认同。正直年轻气盛的大学生,不论做什么都不想落后于他人,别人有的我要有,而且还得更好。别人买电脑我也买电脑,别人办生日会我也请同学吃饭等。这些消费需求和支出往往是不顾实际需要及家庭经济能力的,而虚荣心的驱使又极易形成无休止的攀比消费。
1.4 恋爱消费
大学生谈恋爱是非常普遍的事情,在维系爱情的过程中,消费是在所难免的。恋爱消费是大学生生活支出的很大的部分,特别是男生。光是在各种各样节日礼物、生日情侣的相互庆祝等就是一笔很大的支出,还有外出游玩、吃饭、看电影等消费。校园情侣的恋爱消费、感情投资开销不断攀升,有的已严重超出自身和家庭经济的承受能力。
1.5 人情消费
现代社会中,人们越来越意识到良好的人际关系对个人发展的重要性。不少大学生已亲身体会到,由于没有处理好人际关系,自我发展受到限制,甚至影响工作与学习。大学的人情可谓五花八门,老乡消费、节日消费、竞选学生干部消费、评优评先消费、款待看望自己的朋友等。大学生为了同朋友、同学搞好关系,人情往来的消费支出日益增长。
1.6 炫耀性消费
我国目前的消费领域炫耀性消费呈愈演愈烈之势,中国的奢侈品消费已跃居世界前列。大学是社会的缩影,在大学里一样的分富人、穷人。家里条件好的学生身着名牌,吃着山珍海味,时不时地泡吧、K歌。他们有条件、有能力进行炫耀性的消费,他们有意无意地炫耀性消费刺激了物质条件差的学生,让他们产生自卑感,因消费能力的不同隐现阶层分化,影响同学之间的和谐关系。而同学间相互攀比跟风,增加了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1.7 超前消费
新一代的大学生已经超越了生存型消费,他们的消费已不止是为了温饱,他们日益关注的是如何展现自我价值,展示青春的活力,因此他们盲目追求新颖,赶时髦。一些大学生为了实现某种消费,不顾及个人经济承担能力,要么借债,要么欺骗父母。
2 大学生消费伦理观偏失的主要原因
2.1 社会不良消费伦理的影响
大学生的消费伦理观是整个社会的消费伦理观的缩影。大学生的不良消费伦理观在社会上早就存在,甚至更严重。近几年由于经济迅速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部分家庭的消费方式有了很大的变化,传统的消费观念受到了强烈的冲击。社会上的这些不良消费伦理观通过各种各样的渠道进入校园,加之现代大学是开放式的,学校与社会之间的互动更为快捷和频繁。因此社会上的不良消费伦理深深影响着大学生的消费伦理。
2.2 家庭教育的偏差
在中国家庭中,伦理关怀重心总是放在年轻一代身上。在家庭消费结构中,消费支出也更多地往年轻一代身上倾斜。中国的父母习惯通过金钱的满足表达对子女的爱。有些父母宁愿自己省吃俭用,含辛茹苦,也要把钱攒足以满足子女的要求,担心自己的子女因经济拮据而受委屈。家长的这种溺爱心态和做法在客观上助长了一部分学生非理性的消费恶习。每个家庭自身的消费特色、消费习惯和消费观念,会在消费行为中潜移默化地传给后代。同时,家庭对大学生的经济供给也影响大学生的消费文化。
2.3 学校教育的缺失
长期以来,学校教育精力主要集中在应付考试升学上面,而忽视了对青少年这方面的教育,学生更没有实践锻炼机会。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对学生消费观教育没有形成足够的重视,对大学生消费心理和行为的研究不足。虽然说现在高校开始逐步重视大学生的消费伦理观教育,许多高校在大一新生中开展“算账课”活动,但总体上讲高校不太重视这方面的教育,认为消费是学生私人的事。一些学校领导和老师经常吃喝享受,没有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
2.4 大学生自身的原因
大学生正处在迅速走向成熟,而又未真正成熟的阶段。进入大学之前,许多家长为了避免他们分散学习精力,家庭的经济状况从来不要求他们分担,故而许多学生不知当家的困难,又没有理财的过程和经验。到大学后远离家长开始独立生活,在不正确的消费观的误导下很容易出现高消费的行为。大学生在消费心理上受到周围同学、朋友之间的影响,在趋同心理的影响下,有的大学生忽视自身经济能力,在超出基本需要的前提下进行消费,盲目追求新时尚。
2.5 西方消费主义的影响
在全球化的今天,某些发达国家利用全球化的潮流和自身的经济优势,不断地输出自己的消费价值观。许多人自觉不自觉地成了“消费主义”的精神奴隶。通过电视、网络等传播媒介,激起了大学生们对物质享受的欲望,从而产生盲目的消费行为。由于大学生消费心理的不稳定性,在推崇世俗化物质享受的同时,在群体模仿的消费行为中,容易形成错误的消费伦理观。
3 关于引导大学生形成正确消费伦理观的思考
大学生作为一个社会人,其思想观念和行为的形成离不开外界环境的影响。因此要引导大学生形成正确的消费伦理观,除了要求大学生自己提高对消费伦理观的认识外,还要社会多方面、多渠道的共同努力。
3.1 高校要高度重视对大学生消费伦理观的教育
首先要从认识上重视对大学生消费伦理观的教育,大学生消费不仅仅是他们自己私人的事情,更是高校教育者的工作重点。高校大学生的违法犯罪案件中有一部分就是因为钱不够花才引起的。正确的消费伦理观是大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的一部分,如果消费伦理观不正确,也会影响到大学生正确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不利于大学生的成长成才。高校要重视大学生消费道德观念和行为的研究,将消费道德教育和理财教育课导入高校课堂,充实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内容;要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塑造节俭氛围,丰富校园文化内涵;要倡导勤俭节约与合理消费的统一。
3.2 净化社会不良风气,倡导节俭之风
西方的消费主义正侵蚀着我们一代又一代的年轻人,社会各界要引起警觉,积极净化西方的消费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大众传播媒体要担负起自己的责任,对大众进行正确的舆论导向,让整个社会形成节俭风气,这样才能让学生在学校内接受合理的消费理念,并形成正确的消费伦理观。
社会各界要共同倡导节俭之风,并身体力行的执行。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千百年来的传统美德,同时也是我们今天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内在要求。通过社会各界倡导节俭之风,帮助大学生们增强节约意识,树立科学的消费观。
3.3 家长对学生的消费伦理观要从小教育
父母的行为潜移默化的影响着子女。父母一方面要为子女树立学习的榜样,另一方面也要担负起培养子女正确消费伦理观的重担。因此家长不要盲目的在金钱上支持学生。家长应该按照学生所在城市的生活标准给学生定额的费用,要培养小孩合理理财的计划,让他们从小形成有节制的计划消费。
3.4 加强大学生自我教育
坚持教育与自我教育,在教育的基础之上,充分发挥大学生的主体作用,引导大学生把形成正确的消费伦理观变成自己的内在追求,自觉地对自己的消费行为进行自我评价,自我控制和自我塑造,培养良好,科学的消费伦理观。
参考文献:
[1]吴茜,刘熏词.论大学生消费伦理观的培养[J].高教论坛,2006(10).
[2]礼英姿,刘娟.当代大学生消费伦理观的探究[J].消费导刊,2009(11).
[3]陈小娟.当代大学生消费伦理的反思与引导[J].沿海企业与科技,2011(6).
关键词 :仁;善;孝;德
“仁”字在《论语》中先后出现过105次,孔子对于“仁”的阐述多与食有关,“博施济公者,可谓仁矣”、“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无求生以害人,有杀身以成仁”。仁者为维护自己所信仰的“仁爱”思想宁愿舍身,这是对于仁德的尊重,也是对于自己信仰的一种最高的敬仰。“仁”是中国古代一种含义极广的道德范筹,它包括孝、恕、宽、信、惠等内容。儒家讲仁,“仁”是儒家学说的核心。当今我们仍需以仁为根、以善为荣来规范自己的道德行为。
一、仁乃立身立国之本
在博大精深绵延不绝的中华传统文化中,“仁”不仅是文化传承的根脉,而且是炎黄子孙赖以生存、繁衍不息的精神支柱,更是立身立国之本。
对于个人而言,“仁”乃立身之本。北宋时期的范仲淹,在《岳阳楼记》中写下“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名句并终生践行。从古至今,还有很多像范仲淹这样的人,他们修身立德,心怀天下,忧国忧民。对于国家而言,“仁”乃立国之本。孟子曰:“三代之得天下也以仁,其失天下也以不仁。国之所以废兴存亡者亦然。”孟子的治国理念发展到后来,演绎为“以仁治天下”。
“仁”,真也。“仁”的两个要求,一是真诚,二是主动。首先,“仁”从“真诚”开始,不虚伪,不掩饰,犹如赤子之心。《中庸》说:“诚之者人之道。”真诚是人生的正路。真诚牵涉两个问题:一、我要普遍地对每一个人都真诚;二、我的真诚也要看对象,什么样的对象要求我做什么事,我都用真诚的方式把事做好。所以,你可以“巧言令色”,但不要忘记真诚。“仁”的第二要求是主动。人活在世界上,从小时候开始,大部分的行为都是被动的。如果有一天没有人管我们,没有人督促我们了,我们还会主动去做好事吗?所以,一个人是否做到主动行“仁”,从被动变主动,关系到他的生命是不是属于自己的,才具有道德价值。
孝是仁的基础。一方面,现代化、城市化带来的人口流动正在迅速抽走农耕社会“四世同堂”下敬孝的现实基础。父母与子女天各一方所产生的赡养难题,正日益成为一个广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2013年7月1日,随着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正式实施,“孝”,再次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新法的出台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它既是在法律层面对老年人的保护,也是对那些忽视老人的一种提醒或者约束。
二、行“仁”与行“善”的解读
行仁与为善是一回事儿吗?“为善”可能还会考虑到将来的利益或自己的私心,“行仁”则只会考虑到自己该不该去做,不管外面条件怎么改变,你只要认为自己该做,就可以坚持。
儒家关于人性的看法,基本上有两种立场,一是本善,一是向善。孔子没有明确说过人性是什么?但他接受的信念是“人性向善”。譬如他说:“性相近也,习相远也。”“性相近”是指性格是具有可塑性的,在每个人身上只是相近而已。再譬如孔子说:“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当领导者体现出善行时,老百姓自然闻风景从,说明人性有向善的共同趋向。因此,“仁”这个字,虽然离不开“善”的含义,但不仅仅如此,孔子的“仁”与其说是名词,不如说是动名词,指涉动态的人性向善。所以,一个人立志行仁,是积极主动地要求自己去为善,这样的善行是由内而发的,不是为了任何外在的目的,只是为了我该不该这么做。
三、“仁”缘何滑坡
曾几何时,“仁”是中国最为基本的精神信念。它早已渗透进人们的生命之中,而今天,忤逆不孝、见死不救、路人冷淡的事情频频光顾我们的生活,究其原因是什么呢?
1“. 宽”的失衡
“宽”即待人宽厚,对人宽容。宽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准则,是调节人际关系的基本方法,目的是达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然而,现代人似乎越来越不懂得彼此宽容了,人们好像很容易生气,只要感觉不对就会发泄出来,情绪很容易失控。
2“. 惠”的亵渎
惠,即有宽广温柔的胸怀,对人有爱心,爱护弱者,并珍惜一切美好的东西。孔子说:“仁者爱人。”因此,惠可以说是人性中最基本、最人性的一项。前人解释,“德”就是“得“,得人性即为德,而有恩有惠,即为得人性。然而,近年来发生的一桩桩触目惊心的撞人逃逸、见死不救、路人冷漠事件,在刺激大众神经的同时,也在一点一点地亵渎着向善的人性。
3.道德氛围的缺失
古人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尽管这样的一种孝顺在当今的人看来不免有些过火,但是,古人那种对父母的尊敬和爱戴却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可如今,越来越多的人,会搬出社会就业压力大,竞争激烈等客观原因为自己解脱。无奈之下,国家出台了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用法律来规制各种不孝的现象。
4.媒体的夸大
媒体对过往一些事件的过分渲染让人们觉得每个人都不值得信任。如果媒体不正确对待这些问题,社会心态容易走向极端。批评监督是天然的职责,但是必须有一个边界。造谣、夸大式的监督是有问题的。
5.公德的淡漠
鲁迅在自己的文章中多次提到看客,在鲁迅的笔下,那些看客,多是冷漠、麻木、自私的人,这些都是国民的劣根性,都是导致“仁”丧失的重要因素。在今天,公民的劣根性:自私、愚昧、多疑、冷漠,导致了我们社会“仁”的进一步缺失。只对自己的家庭、亲人、朋友讲道德,一旦进入陌生的环境、公共领域,人们就变得冷漠、不知道关心帮助他人,我们已经在道德滑坡的环境里越走越深……
6.法制不健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旧的规范、秩序悄然变更,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伦理、秩序又未适时形成,处在这个转型的“空窗期”,某些场合难免出现道德失范,而这时又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出台。
7.多元化的冲击改革开放以来,西方思潮不断向我们袭来,我们在追求个性解放,自由至上的同时,忽略了传统道德的要求,人与人之间变得起来越冷漠。我们在接受西方思潮的时候,不应将我国的传统文化全盘否定。
四、社会公德需要“仁”的救赎
孝文化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之精髓。孝在人们心中是回报感恩的意思。孝,一旦没有了,那还能有德吗?还能有中华民族之文化吗?铭记爱,理解爱,付出爱,孝才能在感恩与回报中得以传承,文化和行为必须合二为一,孝文化才能永存。
1“. 敬孝”需要各方共同践行
首先,做子女应当让“常回家看看”由心动变成行动。很多时候,老人在乎的不是经济上“孝敬”,而是能看到子女幸福平安,很朴素很现实。其次,企业、社会团体等,也要将敬老养老纳入自身的责任,从人性化、凝聚人,甚至是推动企业文化的角度出发,将养老当成自身发展的内在推力。事实上,不少的公司企业都开始重视员工孝敬父母的需求。第三,社会公共管理层面,也应顺应社会养老的普遍要求,完善制度设计,为社会成员创造出更多便利条件。诸如,让探亲假变得清晰可操作起来,给予“回家看看”的机制;改革养老、医疗等跨区域结算的方式,让父母能够到异地与子女团聚,改变精神养老子女“回家”的单通道。
2.以宽容的胸襟包容他人
宽容是人类生活中至高无上的美德。因为宽容包含着人的心灵,因为宽容可以超越一切,因为宽容需要一颗博大的心。康有为在《上清帝第一书》中这样写道:“尽量宽恕别人,而决不要原谅自己。得放手时须放手,得饶人处且饶人。人有不及者,不可以已能病之。”人们应该彼此容忍:每一个人都有弱点,为了能同所有的男男女女和睦相处,我们必须允许每一个人保持其个性。以宽容的胸襟包容他人,则取信于他人,也成就了自己。
3.多些仁爱,少些冷漠
对于屡见不鲜的路人冷漠、见死不救的事件,必须要有强有力的制度建设。加强公民的道德意识教育,加强传统文化学习。因为助人不需要付出很高的、意想不到的社会成本,人们享受自己因帮助别人而带来的内心的快乐。另外社会是一个网络,应加强社群建构,把彼此陌生的区域建设成熟人社会,加强人们互相性的联系,提高责任感。
4“.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仁”既是一种情操,又是一种修养。“仁”的培养要通过“修身”、“躬行”来实现。那么,如何才能让“仁”这一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传统回归呢?一是注重“官德”,为“官”者,应不断提升其自身修养,做好表率,才能通过言传身教,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平,达到治国安邦的目的;二是加强文化建设和历史传承,传统的文化精华我们都要发扬光大,这是一个千秋大业,是利国利民之举;三是要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和道德氛围。“有德行而后有言语,非德行则言语不成矣;有德行而后有政事、文学,非德行则政事、文学亦不成矣。”这是明朝哲学家李贽的断言。发展到今天,国家继续践行着“以德行仁”的理念:既要抓物质文明建设,又要抓精神文明建设;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我们呼唤“仁”的回归、救赎“仁”的回归,也是世人对人生向善的期待。“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并未过时。积小善为大善,以仁为根,以善为荣。“仁”为天地万物之源,它穿越几千年的人类文明史,发展至今,我们更应继续将这一文化精华继承、发扬下去,使我中华民族以崭新的风貌屹立在世界民族之林!
参考文献
[1《] 半月选读》2013.01.
目前许多企业意识到企业销售管理中的物流工作的重要作用,也在公司中设立相应的职能部门从事物流管理,但是企业没有从整体上协调销售与物流两个部门,每个部门还是上下道的承接关系。物流管理工作也没有细化,大多数企业还是停留在仓储管理、运输管理等工作上。因此,企业销售管理中的物流费用不能很好的控制。
二、企业销售管理中的物流工作及物流费用控制存在的问题
1.物流管理思路落后,不能从总体上控制物流费用
当今,部分企业物流管理思路落后,认为企业销售管理中的物流管理工作仅仅是仓储管理、运输管理及交付管理,只要做好这几项工作不出差错就行了。没有考虑到如何整合各项物流工作,降低物流费用,同时缩短物流时间,尽快将企业产品交付到客户手中。
2.销售部门与物流部门没有协调管理,无法协同控制物流费用
在企业中,销售管理人员与物流管理人员各自分工按部就班,两个部门之间没有就如何促进销售、控制物流费用、降低总体销售费用等工作进行很好沟通协调。比如,销售人员有时为了满足客户需求将货物尽快交付,不管货量大小以及交货时限,一律要求物流进行快递送货或者加急送货,这样销售工作是完成了,但是物流费用也上升了;物流人员也可能为了降低物流费用,一定要等到货量达到一定时才发货,这样交付到客户的时间就被延长,导致客户投诉甚至拒收退货,给公司销售造成负面影响。
3.物流部门内没有进行整体管理,物流费用无法有效控制
许多企业由于产销量大,在总部之外设立了若干分支机构,相应分支机构下也设了物流管理人员。因为总公司物流和分支机构物流分属于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总公司物流没有直接权力直接管理分支机构物流,只能在业务上指导,这两段物流工作没有直接整合,无法发挥总体上更大的作用。
4.物流服务项目没有细分,物流费用不能准确核算
许多企业中,物流管理部门没有对公司销售配送需求进行细致的调查,也没有对市场上物流服务进行深入地调查。与物流供应商谈判物流合同时,没有细化物流服务项目和计费标准,导致合作中许多物流服务不能明确界定,费用不能明确计算,核算相对笼统,物流费用控制就更不必说了。根据目前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报表中反映的物流成本只是总成本中很小的一部分,其余大部分成本与其他费用混杂在一起,所反映出的物流成本只是冰山一角,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是,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和核算方法的局限性造成的,但却是使企业管理者无法把握企业实际物流成本水平,有效控制更是无从谈起。
5.物流管理人员管理知识有限,物流费用控制意识不强
许多企业中,物流管理人员是从仓储部门、发货运输管理部门等人员直接转为销售管理中的物流人员,现代物流管理的知识不足,没有物流总体费用意识。企业也没有进行对开展销售管理中的物流工作进行专项培训提升。这样,企业销售管理中物流管理工作不能很好开展,物流费用控制也难以全面开展。
三、企业销售管理中的物流费用控制的对策
在当今市场环境下,要想让企业销售满足市场的需求,同时降低企业销售管理中的物流费用,就必须要对企业物流管理进行创新,切实有效提升物流服务和有效控制物流费用。笔者就企业销售管理中的物流费用控制提出如下创新对策。
1.改进物流管理思路,从总体上控制物流费用
企业对于销售管理中的物流管理工作(主要涵盖成品仓储、干线发货、二次配送、客户退货返回等)应从总体整合,寻求与第三方物流公司合作。由于从总体将业务量承包给第三方物流,第三方物流可以再通过与其获得的其他物流业务再整合,给予企业比较合理优惠的各项物流服务单价,从总体上控制单位物流价格,降低物流费用。
2.销售与物流部门协同降低物流费用
企业的销售部门与物流部门就工作交接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协作进行沟通,达成实现两个部门目标的管理标准。主要有:销售部门制定紧急送货及普通送货的总量控制及考核目标,通过提前与客户达成订货意向,选择普通送货,降低物流费用;物流部门要求第三方物流尽可能开通直接送货线路,减少经过企业在分支机构设立周转库中转的运输量,减少环节,降低物流费用;物流部门要求销售部门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合理设立分支机构周转库。在满足销售的情况下,减少分支机构周转库在库量,减少仓库租用面积,降低物流费用;由于物流存在最低起运价,销售与物流部门共同商定客户直送最低起运数量,销售人员取得订单货量不得低于该数量,合理降低物流费用。
3.实现物流整体管理,有效控制物流费用
企业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中的物流人员,原来其管理都由分支机构进行,总部物流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应改为业务工作管理、考评由总部物流部门统一进行,分支机构物流费用预算及控制纳入企业总部物流统一管理,从总体上严格控制物流费用。分支机构物流人员应做到减少分支机构在库量,减少从周转库发货给客户的数量,改由从企业总仓直发给客户,减少货物中转环节及物流时间,降低物流费用。
4.物流服务项目细分管理,准确核算及控制物流费用
由于销售活动中的物流送货种类多,必须通过细致调查,充分调研后与第三方物流谈判,与其达成每项物流服务单价。如干线运输单价,每个地点仓储单价,二次配送单价(如城区、15-50公里、50-100公里、100-300公里等等),一趟运输多点送货计费单价,送货返程带货返库价格,加急费用等,以及每项物流项目的服务时限。产生的物流费用就能明确核算及控制。
5.加强企业物流成本核算,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健全企业物流管理体制,降低企业物流成本的首要任务是:明确物流成本的构成,从原来财务成本中分离出属于物流成本范畴的内容,切实掌握物流系统的成本,可以把物流成本分别按运费、保管费、包装材料费、企业内部配送费、人事费、物流管理费等支付形态记账。或者按功能分别包装、配送、保管、搬运、信息、物流管理等功能计算企业物流费用。
6.引进物流管理人才,增强物流费用控制意识
离开了现代物流就没有真正的服务质量,企业需要进一步提高服务能力和质量,而这些都必须要有高素质的物流从业人员来实现。企业发展物流和控制物流成本必须重视物流人才的培养,只有拥有高素质的物流人才,才能够更加有效地提高服务质量,迅速提升品牌形象,赢取市场消费者赞赏,降低企业物流成本,以促进企业快速发展。因此,企业必须重视引进相关人才,对现有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企业销售管理中物流管理的水平,增强物流费用控制意识,更好地为企业销售服务。
四、结语
论文关键词:高校学生公寓文化活动,项目化管理,实践研究
高校学生公寓文化作为校园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是高校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重要抓手。在高校学生公寓文化建设工作中引入项目化管理模式,是遵循大学生教育规律和成人成才发展规律,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创新学生公寓文化活动方式,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增强校园文化教育工作实效的有意义探索。
一、高校学生公寓文化活动项目化管理的内涵及意义
1.1项目管理的内涵
项目通常是指为完成某一独特的产品、服务或结构而进行的一次性努力,是一个动态的概念,项目侧重于过程。一个项目通常包括三个因素:确定的目标、明确的开始与结束时间、既定的预算。
项目管理是近年来新兴的一门科学,是以项目为对象的科学管理方式。它以系统论为指导,以现代先进的管理理论和方法为基础,通过特有的组织形式,实现项目全过程的总和动态管理,从而有效完成项目任务。[1]项目管理对项目进行组织管理,可以更好地解决项目开展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或困难,最大程度地优化所需资源配置,做到项目在特定的范围、有限的时间、预定的成本及质量之间的相对平衡。
1.2高校学生公寓文化活动项目化管理的内涵
高校学生公寓文化是指以学生公寓为主要载体,形成、体现和传播各种文化现象的总和,伴随大学生思想、认知、性格、追求的不断碰撞、磨合直至互相融合,最终形成极富凝聚力的文化氛围。[2]高校学生公寓文化活动是依托学生公寓这一载体免费论文,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大学生参加的一次性活动,具有很强的目的性、起止时间明确、参与对象明确、活动预算简单等特点。
高校学生公寓文化活动项目化管理是指将高校学生公寓文化的各项具体活动视为一个个项目,运用项目管理的理论、方法,对具体活动内容进行科学设计,以具体的项目带动物力、人力方面的资源整合,通过建立项目的计划、组织、实施、控制、收尾、考核评估的管理体系,增强校园文化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工作运行模式。具体而言,在学生公寓文化活动项目化管理过程中,学生工作处作为学生公寓主管部门,在制定学生公寓文化教育工作计划时进行项目统筹规划,提出总体要求,实施目标化管理,建立文化活动时间安排表,坚持学生主体性原则,采取招投标制度进行立项操作,通过公平竞争、公开评审,采取项目负责人制度,做到目标到位、责任到人。
1.3高校学生公寓文化活动项目化管理的意义
将项目管理引入高校学生公寓文化活动管理,有利于优化学生公寓文化活动的管理,充分调动大学生组织和参与文化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校园文化真正地走到大学生生活中去,增强校园文化对大学生思想、行为、人格发展等方面的影响,进一步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营造和谐的、可持续发展的校园文化氛围。
近几年来,莆田学院在学生公寓文化活动中也尝试实施项目化管理模式,如每年一届学生公寓文化节就是在学生公寓文化建设工作中运用项目化管理的成功案例。通过组织“好学风”优秀宿舍评选大赛、“宿舍文化风尚大赛”、“寝室舍标设计大赛”、“安全知识知多少”之社区安全教育主题海报设计大赛、“迎奥运、树新风”之社区文明标语征集大赛、“节约我先行”之社区节能宿舍评选大赛等活动,运用项目管理的目标导向、过程控制、团队激励、绩效评估等专业理论,充分利用人、财、物等方面的资源,做到责任到人、专款专用,提高了工作效率,增强了校园文化建设实效,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效果。
二、高校学生公寓文化活动项目化管理的流程
2.1酝酿准备阶段
在学生公寓文化活动中引入项目化管理模式,首先,需要明确目标。学生公寓文化活动的开展作为在校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专家组经过调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提出总体构想,明确教育总体目标,确立正确导向。其次免费论文,进行目标任务分解。对学生公寓文化建设任务进行分析研究,进一步选择适合项目化管理的任务,确定公寓文化活动项目的目标和具体要求,制定并公布学生公寓文化活动项目的申报指南,面向全校师生公开征集公寓文化活动方案,营造“人人可以申报,人人可以参与”的氛围。。
2.2项目申报与审批
在立项通知公布之后,申报活动的学生团体必须在了解学校的情况以及学生公寓文化活动各项具体规定的基础上,深入调查学生的活动意向和需求、活动场地情况,并对活动的开展时间、地点、规模、主题、内容、形式作出详细的计划或实施方案,在充分论证之后向学生工作处投递活动计划书,参与项目申报。活动计划书须体现时代特色,能反映当代大学生的精神面貌,对广大学生具有吸引力,并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一定的校园影响力。
在审批环节中,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活动立项评审,对所有活动项目计划书的可行性、影响力、内容、活动形式、安全应急预案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保证审批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立项。
2.3项目实施与监控
项目实施与监控是学生公寓文化活动项目化管理的主体部分。通过审核的立项活动项目,由学生工作处与活动主要负责人签订《学生公寓文化活动立项协议书》,以协议书的方式确保活动任务的正常开展和配套经费的及时落实。学生公寓文化活动立项的计划书不得擅自改变,在活动的实施阶段,学生工作处组织立项活动督查小组对活动项目的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及督导,检查活动项目主要负责人及活动组织者是否按照计划开展活动,活动进度是否符合计划的要求,活动经费是否合理使用。学生工作处对活动项目进行中期评测,如发现活动项目负责人未按计划开展活动,或是活动方案执行难度大,或是活动经费不合理使用,则可以中指活动项目的实施,停止拨款、撤销立项的处理,做到尽量避免资源的不必要浪费。
2.4项目验收与评价
学生公寓文化活动项目化管理与传统活动管理方式的最重要区别之处就在于活动项目的验收与评价环节。在学生公寓文化活动项目运行结束之后,活动项目负责人应做好活动项目的工作总结,全面总结出活动的成功之处以及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向学生工作处提交文本材、图片、DV等多种形式的资料,积极配合学生工作处进行活动项目的审核与验收工作。学生工作处组织验收专家组对活动项目进行全面的、最终的评审和反馈,根据活动项目的开展情况、成效、影响力等,评选出学生公寓文化活动的精品项目、优秀项目、合格项目以及不合格项目;同时对活动项目主要负责人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次该负责人或团体申报立项的参考指标。
项目验收结束后,学生工作处要做出公正的评价免费论文,及时兑现奖励和处罚,及时表扬和奖励开展得好的活动项目;批评不合格项目的负责人及申报团队。活动项目运行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宣传,可在校内媒体中开辟学生公寓文化活动专栏,广泛交流活动项目开展的经验,也可对成功的活动项目进行深入分析,进一步推动学生公寓文化建设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三、高校学生公寓文化活动项目化管理过程中应把握的原则
3.1坚持资源整合原则
学生公寓文化活动开展过程中,常常出现部门之间、院系之间各自规划,各行其事,未能形成有效的“齐抓共管”的局面,资源整合也无法得到实现。在有限的资源得不到统一规划的情况下,学生公寓文化活动的重复现象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项目管理的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利用组织内外的各种资源,优化工作流程,化解项目矛盾与冲突,提高项目资源利用效率。[3]学生公寓文化活动项目化管理过程中,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深入调研,精心规划,围绕大学生的成人成才需要科学设置学生公寓文化建设总目标,完善学生公寓文化活动具体项目的申报指南,严把活动立项审批关,对申报的同类相似的活动项目,采取合并立项的方法,倡导竞争与合作,避免学生公寓文化活动重复开展的情况出现,有效地整合资源,以最低的成本去达到最好的效果。
3.2坚持强化负责人责任原则
立项项目的实施与管理过程中能否按计划开展,人力物力是否到位、经费是否合理使用,这些都与项目负责人的工作是紧密相连的。活动项目通过立项之后,倘若项目管理部门放开初期管理,项目负责人责任心不够,待到活动中后期才开始管理,则会延误了活动项目实施的最佳时机,活动效果可想而知。在学生公寓文化活动项目化管理过程中,如何提高活动的效果和影响力?如何变活动项目负责人的被动管理为积极管理?总的来说,只有坚持强化负责人责任原则,加强负责人的项目管理技能和经验培训,结合往届优秀项目案例,培养负责人项目管理所需要的策划、组织、公关等方面的能力,强调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性,宣传学生公寓文化活动项目管理的规则和实施办法免费论文,以及项目成果的鉴定办法和具体标准。通过强化项目负责人的责任意识,促使项目负责人在通过立项审批时,能够明确其工作职责,能按照学生公寓文化活动项目管理的具体要求,及时着手开展工作,如进行活动人员安排、进行活动的前期宣传、协调解决活动场地的使用问题、合理安排经费预算等等。在项目的实施与监控环节,通过立项活动督查小组的不定期抽查与督导,项目负责人的责任意识、全局意识、进度意识会得到不断的提高与加强,有利于项目负责人有效地、保质保量地开展活动。
3.3坚持过程监督原则
在活动项目化管理过程中,监督是项目目标顺利实现的重要保障。实施学生公寓文化活动项目化管理过程中,应坚持过程监督原则。学生公寓文化立项活动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应给予重视和监督,任何一个环节的完成情况都可能影响到其他环节的完成,进而导致整个活动项目无法按时保质完成。项目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所有立项活动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和督导,与活动项目团队进行有效沟通,直观了解项目的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意见,协助解决问题。
项目管理应用到高校学生公寓文化活动的管理中,实现了学生公寓文化活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对校园文化的可持续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学生公寓文化活动项目的具体实践,搭建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工作平台,激发大学生参与文化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发挥大学生的聪明才智,对培养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以及培养大学生团队精神有着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杨卫兵,王务均.大学生廉洁教育项目化管理的基本内涵及运行机制研究[J]. 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0,5.
[2]刘建荣.探索公寓文化建设途径,强化公寓文化功能[J]. 赣南师范学院学报,2006,2.
[3]郝丽丽,宋岩,蔡慧慧.浅谈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项目化管理[J].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
论文关键词:我国流通服务业自主创新问题研究进展—基于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的调查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发展现代服务业,提高服务业比重和水平。现代流通服务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可以带动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而且可以促进国民经济总体发展,对于社会就业、国民福利及城市发展也有着重大贡献。[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流通服务业虽然获得了巨大发展,但是“还不够快”,并且流通产业集中度低,流通费用高,流通方式陈旧,商业网点布局不合理,流通企业核心竞争力普遍缺失等一系列问题依然存在。流通服务业发展的滞后,带来了全局性的不良后果,如制造业资本周转和经济节奏放缓,城乡居民消费受到非收入方面严重制约等。[2]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流通服务业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外资在中国流通领域的加速扩张企业管理论文,已经使缺乏创新能力的本土流通服务业遭遇严重威胁,而且容易引发政府调控能力弱化、上游产业失控,导致国家经济安全等问题。[3]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流通服务业的发展面临复杂而严峻的形势,如何实现我国现代流通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已经成为关乎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问题。党的十七大高度重视自主创新,为我国现代流通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但是恰恰当前我国流通服务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普遍缺失,这和该领域理论研究严重滞后有密切关系,已经严重制约着流通服务业的可持续发展。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已成为我国流通服务业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生存,打造并保持可持续竞争优势的唯一砝码。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尝试着对国内学者在流通服务业自主创新领域的研究成果进行归纳总结,并梳理分析其理论脉络,以便更好的了解该领域研究进展和尚未解决的问题,为流通服务业自主创新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指明方向。
“自主创新”是我国在特定历史背景下提出的新概念,路风将“自主创新”界定为一个企业或者一个国家坚持技术学习主导权,并且把发展技术能力作为竞争力或经济增长动力主要源泉的行为倾向、战略原则和政策方针,但是他也指出世界上不可能存在“不自主”的创新。[4]事实上,对流通服务业自主创新的研究可以追溯到关于服务业创新的研究上。鉴于国内流通研究领域单纯以“自主创新”命名的研究成果非常罕见,我们在研究中将流通服务业及其所包含的四个子行业(零售业、批发业、物流业、餐饮业)创新的研究成果均视为研究对象。
二、研究方法
中国期刊网是我国最大的全文现刊数据库,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连续动态更新的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其收录的核心期刊对行业的研究现状很据代表性核心期刊目录。本文通过以下方式对我国流通服务业自主创新的文献进行检索,具体包括:(1)在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上,搜索篇名中含有“创新”,同时
摘要中含有“流通”、“零售”、“物流”、“批发”、“餐饮”“饭店”、“酒店”、“商业”、“商店”的文章,期刊年限选择2000-2009年,来源类别选择核心期刊。(2)剔除其中的书评、新闻、会议等非学术论文,并且剔除文章核心研究内容不是流通服务业创新的以及部分非代表性的期刊(如《特区经济》等)上的论文。按以上标准,共得到论文样本330篇。(3)分别按照三个标准对论文样本进行分类,即按研究主题进行分类、按年份进行分类、按流通服务业中零售、物流、批发和餐饮四个子行业进行分类。根据以上三种分类,本文从三个视角对流通服务业自主创新研究现状进行了分析(图1)。
图1 分析框架图
三、文献回顾与分析
(一) 研究主题分析
以研究主题为标准,我们可以把研究样本划分为9个研究主题,分布结果显示研究最多的是综合创新,即涉及非单一创新维度的研究,共105篇;其次是流通模式创新,共55篇;再次是组织创新(以业态创新最多)企业管理论文,共40篇。
1. 综合创新。该部分共105篇文章,涉及流通服务业战略创新、价值创新或体系创新等许多摘要用时间消灭空间。[7]
2. 组织创新。该部分共40篇文章,很多文章在充分分析我国流通组织存在问题的基础之上,从不同角度提出了流通组织措施的对策。关于我国流通组织的现状,主要观点认为我国流通组织规范化、组织化程度较低;管理手段、管理技术和管理水平落后;增长模式仍属于粗放型;专业化分工协作水平低,各自盲目发展;流通组织间的竞争仍停留在低水平的过度竞争,且竞争不充分和过度竞争并存。[8]孟铁和张殿波总结了流通产业组织优化的政策选择,即坚决打破行业垄断、部门分割和地区封锁;制定适度市场壁垒政策;流通产业有效竞争政策;制定跨区域集团化的催化政策,以培育一批现代大型流通企业。[9]关于组织创新研究最多的是业态创新,如李飞认为零售业态的构成要素就是零售营销中产品、服务、价格、店址、环境和沟通6个组合要素,并在此基础上设计了零售业态创新的路线图,6个要素中24个细节维度的组合变化就是零售业态创新的具体内容。[10]此外,还有一些研究涉及了农产品流通组织的创新,如冯邦彦和段晋苑提出通过建立专业运销合作组织改革现行的生猪流通制度的建议。[11]
3. 流通模式创新。该部分共55篇文章,研究内容比较分散,包括生产模式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物流模式创新和渠道模式创新等,表明我国的流通模式在许多方面还存在着急需解决的问题。如于奎和文启湘分析了批发商业模式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批发商业发展模式创新可以通过推进供应链管理模式,积极探索电子商务批发交易,向现代物流中心过渡以及发展规模经济等途径来实现。[12]
4. 营销创新。该部分共29篇文章,主要集中在零售和批发上面,大都从企业营销手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入手,探讨了如何创新改进营销方式。很多学者强调零售企业营销创新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正确选择。[13]范增认为营销创新是连锁超市在激烈的市场环境下,能持续、稳定的发展的必然选择,营销方法的创新应包括绿色营销,情感营销和导入CIS推广形象营销等方面。[14]
5. 技术创新。该部分共24篇文章,主要研究了技术创新对流通服务业的重要性,如何进行技术创新等。如张宏以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为基础,提出了改进的A—U模型,流通产业的升级可以是跳跃式的,发展具有可跨越性的,而这都是由又是由技术创新的跳跃性所决定的。发展我国流通产业应从宏观层面加强技术创新的政策地位,强化对加快发展现代流通产业的政策支持,积极引导第一、第二产业参与流通技术创新,提高流通企业对流通技术的认知和掌握程度,加强现代信息技术物质基础建设等角度进行改进。[15]
6. 制度创新。这部分有25篇文章,主要从政府企业管理论文,企业以及社会组织等角度探讨了如何健全我国流通市场的制度创新。如文启湘和赵玻指出流通产业天然就是低进入壁垒产业,要防止流通产业过度进入,今后我国必须加快流通产业进入管制制度创新核心期刊目录。[16]
7. 观念创新。该部分共18篇文章,如宋则提出要确保流通产业的先导地位, 充分认识流通和流通创新在市场经济当中的应有地位和作用。[17]黄国雄认为流通是基础产业,并从流通观念的创新理论要点出发,对商业的本质、商业城市建设、商业信誉、商业市场、商业利润、商业文化等方面进行了系统阐述。[18]
8. 服务创新。这部分共18篇文章,主要研究了我国流通业服务中的不足,并提出了适应新时期流通业服务创新的若干措施。如许彩国和柳思维指出零售企业必须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扩大服务范围,完善服务设施,更新服务内容,通过服务创新才能实现顾客满意,培养顾客忠诚。[19]
9. 其他。以上的分类方法并不能涵盖所有流通创新论文,凡是不能归入以上类别的学术论文归入该类,合计共16篇学术论文。
(二) 时间序列分析
为了更好了解最近十年国内学者们在流通创新方面的研究,我们对论文样本进行了时间序列分析,对总的样本论文以及不同研究主题的论文分别按时间序列进行了统计分析,以便更好的得出学者们研究重点的变化。
图2 流通创新论文时间分布图
从图2可以看出,近十年里,国内学者在流通创新方面的研究成曲折式上升,在2003、2007年达到两个峰值。2001年末中国入世之后,外资流通企业进军中国市场的速度加快,此时的本土流通业迫切的需要创新理论支持,在这样的背景下,流通创新的研究持续增多,所以考虑到学术成果刊登的滞后性,在2003年流通创新达到一个相对峰值是符合实际的,但是这种研究态势并未持续。直到2004年底零售业全面对外开放以后,本土流通业面临外资的威胁和压力骤然增加到一个更高的程度,这使得通过创新提升竞争力的研究成果应需要而增多,同样考虑到学术成果刊登的滞后性,所以在2006-2007年间才达到另一个更高的峰值。但是随后流通创新的成果又出现了下滑的迹象,直到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在流通服务业受到冲击的背景下,自主创新的研究成果才又再度受到关注。总之,流通服务业创新的研究论文数量呈现着波动,这表明学者们在该领域的研究还不够成熟企业管理论文,并未形成持续稳定的增长局面,同时也表明一直致力于该领域的学者有限,更多只是在某一段时间关注流通服务业创新的发展。
(三)流通服务业各子行业的研究文献分析
以下我们对流通服务业4个子行业即零售、物流、批发、餐饮的研究现状进行简要分析。
1. 零售业创新。零售行业的研究论文有79篇,研究的焦点集中在零售业态创新,服务创新,营销创新等。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研究中大多数都是研究城市零售创新的,论文样本中仅有5篇是专门研究农村零售创新的,主要研究了农村零售业的业态创新和营销创新等。如汪旭晖和徐健从农民消费行为偏好视角对农村零售业态创新模式进行了探究,通过探索农民消费行为得出了新型业态创新模式“农村现代综合商场”,这种业态与城市大型综合超市有显著差异,融合了农村现行传统业态——杂货店、集贸市场等的优势,并且摒弃了这些传统业态在商品品类少、假冒伪劣商品多、环境脏乱差等方面的缺陷,在零售组合要素各个方面具有典型的农村化特征。[20]张蓓从绿色营销、体验营销、定制营销、整合营销和关系营销等新型营销方式出发,对农产品超市的营销方式创新提出了若干建议。[21]
2. 物流业创新。物流行业的论文有106篇,研究内容包括物流服务模式创新,供应链创新以及技术创新等。张光明认为物流服务创新模式主要包括跟随竞争创新、顾客需求主导创新、物流技术创新、物流网络创新、增值物流服务创新等,各种创新模式具有不同的优劣势及风险,选择何种模式取决于企业环境条件及诸多因素的考虑。[22]魏际刚提出物流技术创新涉及经营管理和工具、装备、设施等领域,物流技术与装备的发展趋势是先进性,信息化,多样性与专业性,标准化与模块化,系统性与可扩展性,智能性与人性化,绿色化与节能化。[23]总体来讲,我国物流也起步较晚,无论在技术还是管理创新方面都还与发达国家有显著差异,关于这几方面的研究还很不成熟,多数的设计和建议还都停留在纸面上,这需要我们一方面加大物流现代化的研究,同时也要结合国情逐步健全我国的还很不完善的物流系统。
3. 批发业创新。研究批发业的论文有27篇,具体包括了批发商业态模式的创新及批发市场的创新。如李芬儒研究了中国农村批发商业的业态创新问题,指出由于农村批发业存在着批发网点组织化程度低,批发商业功能萎缩,批发成本过高,流通效率低下等问题,所以农村批发商业业态创新方向应该是产、供、销一体化,批零一体化企业管理论文,产销地一体化,批发与物流配送一体化,贸工农一体化等核心期刊目录。[24]谭本艳和赵晓飞提出了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创新策略,即组建批发商群,扩大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规模;通过创新模式,实现批发市场间的横向整合;通过打造龙头,实现批发市场间的纵向整合。[25]
4. 餐饮业创新。检索到研究餐饮业创新的文章只有23篇,与其他几个流通子行业相比,餐饮业创新相对较少,这些论文集中在研究餐饮产品创新和技术创新等方面上。如杨铭铎对餐饮企业产品创新体系进行了设计,认为餐饮企业产品创新系统可分为菜点创新、服务创新、环境创新三个子系统,各个子系统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内在联系。[26]于干千从中国餐饮企业“集体创新动力缺失”的现状及成因出发,分析了不同餐饮企业对自主创新、模仿创新及合作创新三种技术创新模式的选择。[27]
四、结论
本文在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中,对我国2000-2009年流通服务业创新的学术论文进行了检索,研究发现可归纳为以下方面:(1)通过研究主题内容分析,发现学者们对现代流通服务业发展的研究已积累了不少成果,但总体来说比较分散,而且大多侧重于流通业创新的某一方面,对流通服务业自主创新科学内涵的理解不够深入,研究主要集中在流通组织创新,流通服务方式创新,流通技术创新以及流通制度创新等有限方面。迄今为止还没有学者用系统的理论统揽流通服务业自主创新的整个全局,并深入探究现代流通服务业自主创新系统的构成及运作规律,这将成为流通服务业创新研究的重点。(2)通过时间序列分析,可以看到学者们在流通服务业创新的研究论文数量呈现一种上升势态,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流通服务业创新问题。但论文数量并不是一种持续上升,而是折线上升,表明在这一领域的研究还缺乏系统性和连续性,对某一方面问题的研究往往集中在某些时间段,如何全面,系统并且有层次的对流通服务业创新进行研究,是亟待解决的问题。(3)通过对4个子行业的研究,发现学者们对流通服务业各子行业的侧重点差异很大,零售和物流领域创新的研究比较多,而批发和餐饮则较少。究其原因在于零售作为商流的终端企业管理论文,是最终实现企业利润的环节,理所应当的受到更多的关注。物流在节约流通成本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也得到了人们的不断关注,其创新研究也涉及到各个方面。而作为零售商背后的批发业,则很容易被人们忽视,从商业发展的趋势看,多种现代流通组织的出现如工厂实行产销一体化,零售连锁公司实行批零一体化等抢占了批发业的经营空间,使许多人质疑批发业存在的价值,批发业的创新也未得到人们的足够重视。至于餐饮业创新的论文最少,主要是因为高等院校对餐饮相关专业的设置起步较晚,从事餐饮研究的学者非常稀少,以及餐饮企业长期漠视创新所致,但是随着餐饮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越来越大,餐饮业自主创新问题将会越来越被关注。此外,需要特别指出的目前零售业创新的研究集聚在城市零售领域,但是随着城市零售业在城市竞争日益激烈,可以预见未来会有更多的零售商进军农村市场,而对于农村零售创新的研究将成为一个热点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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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谭本艳,赵晓飞.创新批发市场经营模式提高农副产品流通效率[J].宏观经济管理,2009,(11).
电子商务管理论文2800字(一):电子商务与供应链管理的概念及内在联系论文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电子商务发展前景一片大好,并且企业供应链运作方面的变化可谓天翻地覆,此类变化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电子商务和供应链管理之间的密切关系。从实际角度出发,对电子商务和供应链管理的概念予以分析,在此基础上探寻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
关键词:电子商务;供应链;概念;联系
中图分类号:F713.3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20)15-0146-02
当前时代是信息化时代,电子商务已经融进了我们的生活,电子商务现在开始由时尚化日渐向生活化方位转移,社会上越来越多的行业都开始涉足电子商务。但是電子商务之所以成功且迅速得到广泛应用,后台供应链管理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一、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是通过应用计算机技术,以电子交易方式在全世界方位内进行且完成的各类商务活动和交易活动以及金融活动。简而言之,电子商务便是借助计算机网络平台,集产品买卖和付款以及服务等于一体的经济活动。
对于企业而言,电子商务总体目标一共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创设销售网络结构体系;二是企业可以提供不同类型商务活动全面数据信息内容,处理企业生产以及销售环节中的信息收集困难等问题;三是减少企业进入市场的若干环节,助力企业拓宽本体市场,从根本上提升商品销售效率;四是降低企业销售成本,科学有效地降低商品交易成本;五是为交易双方提供便利,以网上谈判形式为彼此促成合作;六是为企业一方提供坚实的质量支撑;七是方便顾客网络检索所需商品种类与详情。
二、供应链管理
供应链主要是指由供应商和制造商以及仓库和配送中心等所组成的物流网,其类型主要分为三类:一是是基于客户需求的供应链,二是基于销售的供应链,三是基于产品的供应链。供应链管理则是指调整和完善供应链活动,供应链管理对象便是供应链组织以及期间产生的“流”,集成和协同是核心应用手段,最为主要的目标便是满足客户需求,之后在此基础上强化供应链整体竞争水平。供应链管理的实质便是深入供应链体系之中,囊括不同增值选项,将客户所需产品在正确时间点,根据正确的数量和优质的质量、合理的状态,最终送达指定目的地,最大限度上去降低经济成本。
1.供应链管理将所有节点视为统一整体,然后达成全过程战略性管理。老旧式管理手段,一般都是将企业职能部门作为基础,但是由于企业和企业间、职能部门与职能部门间的目标迥异,所以就会相继产生诸多矛盾和冲突,企业和企业间、职能部门与职能部门间此时便不能有效发挥功效、履行职能,所以难以达成整体目标。供应链管理,会将物流和信息流以及业务流等方面的管理贯穿于供应链始终,整个物流囊括在内,从原材料、零部件采购,直至产品运输以及储存等,这些都涵盖其中。其间,处在各个节点上的企业一定要实现信息共享和风险承担、利益共存,要站在战略层面去掌握供应链管理的价值和意义,之后方可达成整体高效管理。
2.供应链管理的集成化管理特点甚是突出。需知,供应链关键的核心便在于集成思想和集成方法,从供应商端开始,会经由制造商和分销商以及零售商、客户这些全要素和全过程,然后形成集成化管理样态,这是一种新型管理手段,会将不同企业统统集成在一个供应链里,然后提升供应链水平和质量,企业间的强强联合最为关键。只有如此,才能实现全局最优化发展局面。
3.供应链管理过程中的“库存”愈加明显。传统库存思想理念表明了,库存是保障企业生产和企业销售的必要手段,是一种必要成本。所以说,供应链管理让企业和其他企业在不同市场环境下达成了库存转移,企业库存成本得到科学合理的降低。此时,要求供应链上的各企业成员间要通力合作,形成战略互助关系,要做出快速反应,从而更好更优地节约投入成本额度。
4.供应链管理遵循“客户至上”的原则,此为供应链管理的经营方位。无论是供应链节点中企业数量多少与否,也无论企业类型如何、参与程度深浅,之所以形成供应链,客户和消费者需求始终都是核心导向。正因为客户和消费者需求的存在,供应链才会应运而生。唯有让广大客户和消费者需求得到有力满足,供应链的发展空间才会变大,未来才能拥有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
三、电子商务与供应链管理的内在联系
当前,全球每天都会有数以亿计的交易活动产生,每笔交易均为供应链体系中紧密相连的业务活动,最为常见的就是虚拟市场和跨过客户需求分析、资源供给、科学安排、新产品研发、策略型资源获得、产品加工生产,诸如此类,均会被纳入到全球化供应链管理范畴中。由上可知,由此所产生的信息量之庞大、之繁杂,管理难度必然比一般流程下的供应链管理更高。
1.电子商务是供应链管理的集成驱动器。电子商务让供应链上的成员方可以紧密合作、积极交流,将供应链概念合理地进行延伸,供应商的供应商以及客户的客户都会从中受益。这是一种全球化的协作样态,所涉内容繁多,包含了需求预测内容和产品设计内容以及商品外购、服务客户等内容,为进行全球化供应链管理提供了技术支撑和发展平台,使得供应链管理朝向变得愈加动态化和柔性化以及虚拟化,供应链管理持续竞争力倍增。
2.供应链管理是电子商务发展的理论依据。企业建立电子商务模式,供应链管理概念的建立是第一位的,要以供应链管理理论作为核心依据,之后在此基础上使用新型技术模式进行崭新的管理方案制定,将供应链管理视为和电子商务相辅相成、相互影响的运行环境,并且要将供应链管理看作是与电子商务密不可分的发展平台,这样才能实现全球化的电子商务发展。
3.供应链管理和电子商务之间的整合。供应链管理的核心理念是放眼世界、放眼未来,立足于全球性的供应链体系,这给基于全球化发展方向的电子商务提供了一个优异的管理平台,让供应链管理不仅仅被限制在企业内部和区域里,形成慢慢延伸至全球化的一种供应链体系,最终形成一种跨企业合作模式和跨区域合作模式。电子商务和供应链管理,是企业提升竞争实力的法宝,需要在不断探索发现中去找寻渗透渠道、整合办法,最后渐入佳境。
四、结语
综上所述,全球化电子商务系统建立是大势所趋,以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技术为根基,面对全球化供应链的信息沟通、处理的低投入、高产出的新平台出现,信息交流矛盾和资源共享问题才能够被一一化解,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沟通协作也会变得愈加融洽,存货效率会得以提升、资金流动也愈加流畅。不仅如此,业务处理速度和客户需求响应速度也会双向提升。电子商务和供应链管理是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实力的“法宝”,实践阶段,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主要关系。
电子商务管理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二):基于电子商务运营模式的企业物资管理分析论文
摘要:利用电子商务技术进行物资采购和管理,采购信息准确、全面,方便决策,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增加效益。
关键词:电子商务;运营模式;物资管理
电子商务技术作为一种新兴技术,基于信息化市场的扩张,凭借其商业模式上的创新与延伸,逐渐成长并成熟,成为当下具有旺盛生命力的营销模式。很多传统企业从获得更大的成长空间和更快的成长速度的立足点出发,将原有管理模式和销售业务与电子商务进行互补结合。
一、企业物资管理的特点
目前,信息化是物资采购管理业务的基石。传统物资采购方式不仅采购效率低,而且供应商也难以满足采购部门的要求。而电子商务模式的出现,恰好解决了这一问题,使得企业得以推行信息化、自动化的管理模式,建立企业内部网络,从而实现统一管理资源共享。随着行业规模逐渐壮大,随之而来的是与日俱增的物资管理与监管成本。在业务流程中,除了要完成信息化和确保对物资信息进行保密处理之外,还需要实现电子商务价值最大化,简化采购流程,降低采购成本,从而真正提高采购电力物资的效率。
二、采购环节
2.1采购申请和审批流程
采购环节最初需要进行编制需求(采购)计划和提出采购申请。采购部门主要参照采购计划进行物资采购,以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若编制的采购计划偏离实际需求造成物资短缺或过量,甚至无法跟上生产进度,就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为避免这些问题出现,可从三方面着手加强管控:第一,生产、经营、项目建设等部门,应参照实际需求编制采购计划。第二,基于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企业发展目标,结合现有库存量,通过物资管理平台合理布设采购计划,避免过量采购或物资短缺。第三,采购计划应纳入采购预算管理,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作为企业刚性指令严格执行。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物资采购和管理具有它的优势所在,但是真正实施起来也是困难重重,所以怎样运用电子商务进行物资管理工作是很重要的,盲目的使用不仅不能方便物资的管理工作,还有可能因为管理混乱引起物资供应和管理问题,造成工程因材料供应不及时而发生问题,酿成大错。所以,加强网络物资信息收集、网络询价议价、采购运输、到场配发等环节,是企业和物资采购人员应当加强的。若企业缺少一套相对完善的物资请购制度和审批流程,就无法合理控制采购量,可能会破坏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采购申请指的是企业生产经营部门基于物质需求和采购计划提出采购申请。主要管控措施为:首先,确立物资请购制度,依据购买物资或接受劳务的类型,授予相应归属部门请购权,厘清各关系部门的权责范围,明确请购流程;其次,请购人员和部门必须根据成本预算和市场行情提出采购申请,依照规定办理请购手續;再次,负责审批请购单的管理部门必须按成本预算严格审查请购单,检查采购申请是否与采购计划和生产经营需求相符,采购内容是否健全,物资量是否超预算等,如采购申请超预算或与上述要求不符,可不予审批。
2.2选择合适的供应商
采购方的生存和发展与供应商的实力、行业信誉和产品质量息息相关。为了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并且与其保持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企业要坚持完善供应商准入制度和相应的评估制度,在政策方面适当给予优秀供应商一定的优惠,确保供货源稳定可靠,促进企业经营生产活动可持续发展。
2.3控制采购价格
第一,完善采购定价机制,通过协议采购、招标采购、询比价采购、动态竞价采购等途径,对所采物资进行合理定价。第二,采购部门必须深入剖析大宗物资的成本构成,通过市场调研,时时关注其价格波动情况,并根据其市场价格波动规律分析其供求关系和市场行情,构建采购价格数据库。
2.4建立采购合同内部审查制度
一是审查采购合同的内容。检查合同内容是否严密、完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合同价款或报酬;双方约定的地点、期限、履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二是审查采购合同产生的过程。合同产生过程的审查实际是对合同产生的必要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如审查采购方式是否符合企业实际;审查采购计划、物资定价和资金分配过程;审查供应商选用及开标过程。三是审查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重点审查验收环节和结算环节的工作流程,也就是审查采购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是否与采购合同中的具体要求相符,是否根据规定预留了质量保证金等。
三、验收环节
健全采购验收制度,规范验收流程,是该环节的主要工作内容。首先,采购、验收两大部门必须相互分离。其次,规范验收流程。指派专人或指定验收部门对照请购单和合同条款逐一核查物资规格、品种、质量和数量,审核通过后编制计量报告、验收报告及验收证明,并办理接收手续。再次,及时上报存在问题的物资,深入调查问题根源并妥善处置。最后,健全退货管理制度,明确告知退货的条件和手续,规定货物出库、退货款回收等相关内容。
四、付款环节
在付款环节,如果付款方式不当,不严格审查付款流程,致使付款金额超预算,企业不仅将因此蒙受经济损失,信誉度也会降低。为避免此类问题发生,可从三方面着手加强管控:一是健全预付账款及定金的授权审批制度;二是严格审批流程,采购预算、合同、审批程序、验收手续、发票等手续通过审核后才允许办理付款;三是定期与供货商审计核对应付款项和票据,如有账款金额与实际不符,应立即核查纠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