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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法律基础的论文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高校思想政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内容应该根据时代的发展不断更新教学内容,达到教学内容与时代进步相统一,现有的的教学内容大多是理论教学的知识,实践教学环节的课程比较缺乏,学生的积极性比较散漫,课堂上学习的效果到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高校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中,要把社会的热点问题融入到课程中,针对社会的的热点难点进行详细的讨论和分析,引导大学生学会分析社会存在的问题。教学内容可以将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加入其中,让大学生更好的了解中国传统的文化。同时也要关注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在高校一直是热门的课题,随着社会经济的速发展,大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也逐步的凸显,在高校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过程
(二)优化教学手段
在科技快速的发展过程中高校的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应该运用高科技手段,互联网技术结合课本的相关知识收集相关的视频、图片等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形成一定的政治观,建立起鲜明的政治观念和政治情感,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学会、掌握基本知识,让学生学活,用活的理论知识应用大众媒体中,提高学生的内容学习的信息量,促进学生的思想健康教育。传统的教学手段,课堂上单向给学生灌输知识,学生被动的接受,这种教学方式学生没能形成很好教学实践效果。改变教学手段,使学生达成相应的教学目标,要让学生在思想上和行为上都能完成一定的教学目标。
(三)提高教师技能
大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是人与人的交流的工作,而不是机械交流,没有感情的教育是无法让人信服的。针对学生存在的实际问题要进行解释根据学生的特点去解决学生实际存在的问题。高校的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的课程,对教师的教学技能要求很高,提高教师的教学技能就是提高教师在授课过程中的方式方法。教师要借鉴国外高校“思想政治”教学的成果的经验,根据学生的实践情况,确定教学目标,积极的引导学生投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课程教学。
(四)结束语
Abstract: With WTO agricultural rules as the background, on the basis of making clear all kinds of legal requirements, the paper analyzes the domestic support of China's agricultural products, export policy and the response of green barriers and the protection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from the legal perspective and proposes the suggestion to promote China's agricultural products export.
关键词:农产品出口;绿色贸易壁垒;地理标志
Key words: export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the green trade barriers;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中图分类号:DF4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7-0014-02
0引言
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必须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和市场准入原则参与各种农产品的国际竞争与合作,在面对世界贸易组织设定的各种规则以及其他国家采取的各种保护措施时,我们必须正确认识相关法律问题,突破农产品出口的瓶颈。
1中国农产品出口现状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出版的最近一期的《International Trade Statistics 2009》中的数据, 1990年至2008年,中国的进口与出口总值皆逐年在提高。但2008年出口总值的年变化百分比仅约为9%,而同年进口总值的年变化百分比却高达约33%,进口总值的增长速度远远大于了出口总值的增长速度。我国进口占世界总进口量的比例已将近是出口比例的两倍。这些数据都在告诉我们,中国开发农产品国际市场的速度远远落后于开放自己农产品市场的速度,这不仅是由于我国自身的生产能力一般,更重要的是由于我们对国际市场的了解分析不够,导致国内的许多农业法律制度,政策与措施不能适应国际上的发展趋势。
总的来说,我国主要出口的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处于中等偏下的水平,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世界贸易组织对成员国的农产品出口提出了许多的要求,提高中国农产品出口能力的首要任务便是深入了解分析这些法律要求,以使我国的农产品出动在法律的保护下获得最大的利益。
2相关的法律及应对措施
2.1 关于国内支持的规定国内支持是指市场价格支持、直接支付以及其他补贴形式的国内保护。为了维护国际农产品市场的公平竞争,《农业协议》对一部分国内支持政策进行了限制,对于那些对生产者没有提供价格支持,对农产品贸易没有产生或仅产生微小扭曲的政策,即绿箱政策以及蓝箱政策①不予限制,但那些对农产品生产形成国内价格支持的政策也就是黄箱政策是必须承担削减义务的。也就是说,《农业协议》希望各成员国国内的农业支持政策更加合理,尽量避免操纵价格的嫌疑,以使农产品的国际竞争更接近市场化。
根据WTO的规定,我国可以享受的“黄箱政策”支持水平为国内农业生产总值的8.5%,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这个支持的空间。同时,对于WTO规定的12种绿箱政策,国家也应该积极地予以运用。这是因为,农产品的比较优势以及国际竞争力除资源禀赋以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支持政策。由于我国传统的用农业剩余支持工业发展的格局,我国的农业国内支持规模小,结构不合理,效率也较低。农业国内支持水平与其他主要农产品出口国相比相差甚远。
2.2 关于出口竞争的规定出口竞争也即出口补贴,是指视出口实绩而给予的补贴,是一种极易产生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在WTO法律框架中,《GATT1994》、《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农业协议》均对农产品贸易中的出口补贴做出了规定。在这个问题上,三者互相补充,构成了WTO关于出口补贴的完整的规制体系。
WTO《农业协议》明确要求成员国逐步削减协议规定的九种出口补贴措施,包括为奖励海外销售而给以的现金支付,当国内价格人为高于国际市场价格时使用的价格补贴等等。协议要求从1995年开始,成员国(除一些最不发达国家以外)要在基期(1986-1990)的基础上每年等量削减。同时,《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则更为严厉地规定,除《农业协定》中列出的九种出口补贴行为,禁止成员国给予和维持其他农产品出口补贴。
为了达到WTO的要求,我国承诺要将出口补贴约束在零水平。在这一规定下,为了使负面影响降到最低,我们应做好以下两点来保证我国农产品出口利益:
第一,要深入掌握农产品出口补贴的WTO法律适用规则。我国虽已在入世议定书里正式承诺放弃使用农产品出口补贴,但并不保证我国未来不会卷入农产品出口补贴争端中。作为农产品出口国,我国十分有必要深入了解研究现行农产品出口补贴的法律,这样才能在未来的农产品出口补贴争端中,保护我国农产品的出口利益。
第二,灵活运用出口退税制度。农产品出口退税对促进出口的作用很大。中国现行农产品出口退税操作中主要存在出口退税税率较低且有失税收公平原则以及出口退税过程不合理两方面的问题。因此,在法制建设方面,我国应该尽快建立独立于一般税务体制的农产品出口退税体制,一方面提高退税税率,一方面完善退税程序,规范职能部门在出口退税中的行政行为。
2.3 绿色贸易壁垒绿色贸易壁垒是技术性贸易壁垒②的一种,目前在农产品国际贸易中被广泛使用。它是指以保护自然环境、生态资源以及人类和动植物健康为合法理由实施的技术性措施,其合法性来源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中有关保护人类、动植物健康和安全以及保护环境的条款。前者主要涉及基于非健康考虑的技术性规定,而食品卫生、动植物卫生领域则属于后者的管辖范围。它具有合理性与灵活性,容易得到外界的认同,同时WTO规则又为其留下了发展空间,这就使得绿色贸易壁垒成为农产品贸易保护最具有影响力的一种方式。
绿色壁垒的表现形式有:绿色技术标准和法规,如欧盟启动的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制;绿色环境标志,如日本的“生态标志”;绿色包装制度,如英国制定的包装材料重新使用的计划;绿色卫生检疫制度。这些绿色贸易壁垒为我国带来了巨大的贸易损失。因此,随着绿色壁垒指标越来越严格,范围也越来越大,在法律方面,我国必须要为保护自身的出口利益采取适当的措施。
对于不正当的绿色壁垒,首先,我们要增强争端解决能力,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要坚决抵制歧视性标准,对于一些国家对我国商品实行的双重标准,要依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规定的非歧视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等,及时提出抗辩,采取双边磋商或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予以解决。同时还可运用一些环保公约及协定中对发展中国家特殊照顾的规定,通过谈判解决问题。另外,作为WTO的正式成员,我国应充分享受评议权利,积极参与国际绿色贸易规则的制定,对其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和评估。加强与其他国家农产品国际标准的互认合作,签订互认协议。对于正当的绿色贸易壁垒,应采取积极的态度去适应。最基本是要努力完善中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从法律的层面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力度,提高大家的绿色意识,使环境保护的意识深入各行各业,包括农业。这样,其他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也就有了基础法律的保障。
第二,要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在法律层面上确定一套较完整适用于我国的农业标准化生产管理体系,可以从一些农业较发达的地区开始推行,逐渐改变我国的农产品质量良莠不齐的情况,特别是在专为出口进行生产的农业区,还应建立完善的农产品出口体制,改变现有的农产品生产和出口两主体分离的现状,农民与外贸公司共同参与生产和出口,这样也更有利于标准的落实。
第三,检验检疫制度的完善。检测力量不足,检测技术和方法落后,不仅严重阻碍农产品的出口,而且造成控制产品质量上的空缺,使农产品质量难以与国际接轨。所以从检测机关的具体职责到检测的正当程序等方面都应该有更具体的法规。
最后,我国应大力发展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在促进对外贸易中大有作为,主要包括:①切实加强对行业的指导和约束,统一对外宣传整个行业的状况,营造良好的出口环境;②国际市场发生变化时,组织企业认真分析,统一行动,强化整体的抗风险能力;③政府部门与外国谈判时,提供信息,做好参谋,增加谈判的力度和实力。我国建立农产品协会,一定要立法给予其正当的法律地位,明确其职责并规范其行为。
2.4 WTO与农产品贸易相关的地理标志的规定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有关“地理标志”的表述都适用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系指下列标志:其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农产品地理标志具有标明自己、区别他人的识别,在农产品出动中,农产品地理标志意味着品质、信誉的官方担保,这也就保证了可观的外汇来源。只有经过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安排,经过合法注册以后,农产品地理标志才上升为私权性的知识产权,才能使贴有该地理标志的原产地农产品具有更强的国际竞争力,进而实现其高附加值。但是目前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注册工作相对薄弱,至今还尚未将我国的地理标志在Trips成员方注册,这使我国的农产品很难获得国际认同。
因此,在地理标志的管理上,我国要从国际和国内两个方面入手进行完善。在国际方面,首先,我国应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予以境外注册,也可将其以商标的形式注册。尤其是在该产品出口的目标地区,这样能使产品的出口更加顺利。其次,可以积极加入其他多边贸易体制,以推动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贸易的进程。在国内法制方面,首先,侵犯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救济要更完善。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假冒、仿冒行为相对于其他知识产权的假冒、仿冒行为更为严重,而我们国家对其打击的力度却较弱。对此,应尽快完善相关司法措施与行政措施的规定,包括诉前证据财产保全、海关的临时扣押、侵权损害赔偿等。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不仅能维护我国自己的地理标志利益,也能根据对等原则,在其他国家得到相应保护。第二,国家应加强对地理标志法律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一方面使大家认识到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作用,积极地提高本地区农产品的质量以获得自己的地理标志;一方面也树立起大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意识,使其能更好地在出口中发挥作用。
注释:
①蓝箱政策是指与限产计划相关的支付政策,目前主要欧盟及日本在使用。
②技术性贸易壁垒:指WTO规则(包括各相关协定)规定的对国际货物贸易具有阻碍作用的技术性措施。
参考文献:
[1]徐海清.中国农产品出口的绿色贸易壁垒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
[2]程成.中国农业补贴及农产品出口贸易竞争力现状[J].大众商务,2009,106:78-79.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探究性教学;研究
所谓的探究性教学指的是老师对学生的研究意识、能力进行创新的培养,把探究性思维融入教学过程中,引导学生开展研究性的学习活动。笔者在本文中首先分析了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培养探究性教学模式所必备的“沃土”,然后就培养在校大学生养成探究性学习的措施进行深入的研究,以期进一步提升国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质量。
一、优化课堂教学,培养适合“基础”课的探究性教学模式
1.提出问题阶段
开展探究性教学的重要阶段为提问题阶段,其会对探究性教学的质量、效果造成很大的影响。深入探讨问题的本质我们会发现,它是客观事物之间存在矛盾并反映在人脑海中。也就意味着问题是联系人们了解客观世界的纽带和桥梁。老师可以对“基础”教材深入的研究,在掌握课程体系的基础上提出极具启发性的开场问题,让学生的兴趣和思维被激发。也可以让学生自主的研究问题然后根据自己的理解提出问题,划分学习小组自行讨论,进一步研究自认为有价值的问题。怎样去确定问题、确定什么样的问题和教师选取的视角有很大的关系,也和教师对教材的理解息息相关,学生自主提问题则受其自身的兴趣爱好,生长的环境等有关系。
2.探索答案阶段
该阶段为探究性教学的实质性阶段,该阶段需要老师对学生进行指导,使用自主研究或者小组合作的方式选择进行探究性学习的课题。方法不唯一,可以按照“基础”教学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一般的方式为:确定问题后,可以自问自答,经由自己研究的基础上攥写报告或者学习论文;也可以班级为整体,提出问题、寻找答案;同时,可以选择学习小组的形式,以小组为单位共同研究,然后小组选择攥写人编写论文,在内部针对论文进行讨论最终定稿。班级内的每一名同学至少一次担任小组长,然后提出问题。就整个过程而言,老师要根据教学的实际情况进行指导,学生有不懂的地方经过讨论仍无法解决就需要老师及时的给予解答,老师保障控制全场的基础上又要给学生极大的自。
3.交流内化阶段
该阶段不仅仅是探究活动终结的过程,也是老师进行总结并发现、解决问题的过程,需要客观的评价整场教育教学活动,有效的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和学习兴趣。在此阶段,选择的形式多种多样如:做简要的报告、五分钟讲演、辩论等,对学习的成果进行展示。方式不唯一,需要老师根据学生在“基础”课堂上的具体表现等实际情况进行确定。总结评价需要结合教学全过程,很好的结合个人评价和小组评价,选取表现较好的同学,根据他们的表现情况开展鼓励性教学,以便于其可以进一步开展探究活动,激发其创造性,让学生的学习实现可持续的发展。作为老师,及时的反思教学活动中的不足和缺陷很有必要,在下一次开展教学活动的时候很好的完善。
二、培养和促进大学生探究性学习方法和学习策略的形成
1.教师应对学生选择研究课题进行指导
实际教学中我们经常看到,选择什么样的研究课题是学生比较疑惑的环节,无法确定研究什么而不是怎样研究。当出现这样的情况就需要老师进行积极的引导,进一步激发学生的研究兴趣,和他们一起逐渐理清思路,选择适合自己或小组实际情况的研究课题。老师应该让学生明确的知道所选课题的内容、意义和需要解决的问题;找到适合个人和团体的探究方法;怎样很好的协调时间、精力等各方面的关系等。
2.教师应教授学生基本的探究方法
常见的探究方式有:文献法、调查法、访谈法等,还应该教授学生学会处理探究结果、表述探究成果、攥写论文等方法。使用合适的方式对学生的研究进行引导,让学生在实际的体验中提高能力、完善致使框架、提升道德修养,夯实法律知识。
3.创设一个融洽的课堂研究氛围
探究性学习开展的必备条件之一为融洽的课堂氛围,在一个相对宽松、和谐、民主的学习环境中,学生才会独立并深入的研究,大胆的表述自己的看法。在实际教学的过程中,老师应该致力于培养学生质疑的品质,对学生的意见和建议要虚心的听取、接纳;学生在尊重老师的基础上,对自己的见解、看法进行展示,形成平等共处、互相进步、共同研究的师生、生生关系。唯有如此,融洽的探究课堂氛围才会形成,在老师循循善诱下,学生对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遇到的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研究和探讨,渐渐地培养学生发现、分析并解决问题的能力,对其探究性思想以及实践能力进行培养。解放学生的思想和个性是探究性教学的宗旨,借此保障在校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提升。在老师的指导下,学生正确的选择和确定探究题目,使用科学的探究方式,主动地了解知识、发现知识、获取知识。进行深入的思考,这也是探究性教学的本质要求。对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而言,应该大力推进探究性教学,更好的提升在校大学生的思想品质和法律意识。
作者:常卫恒 单位: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李宏祥,姚利民,史曼莉,康雯,蒋家琼.大学研究性教学内涵、特征和过程[J].湖南社会科学.2008(05)
关键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创新;探究
中图分类号:D412.6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如何提高高校思想政治课的教育效果,一直是大学上至党委下至一线教师所努力解决的问题。根据笔者的工作实践体会发现,应建立课堂内外教育的创新模式。关于这一点,已形成广大同行的共识。从现有文献来看,大多都聚焦于课堂教育创新模式,而涉及课堂外的教育内容则较为少见。笔者认为,这也许与思想政治教育的课时配置有关系。下文将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作为课堂内思想政治教育创新的载体;并将辅导员职能引入到课堂外教育的创新载体。
文章首先就目前存在的教育现状进行描述和思考;然后,分别就课堂内创新和课堂外创新进行阐述。
一、目前存在的现状与思考
(一)目前存在的现状
1.教学目的。科学发展观作为第四代领导集体的集体智慧,本身就具有很强的政治色彩。包括现在所提出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以及走低碳发展道路实则都是对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而科学发展观的内涵远不止这些,这就对教师在课堂上的教学把握带来了难度,即内容边界的确立。
2.教学手段。将目光转移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课程教学中可知,教师在一学期的课程安排中除了有课堂理论教学外,就剩下视频播放教学了。而走出课堂之外的教学形式,却很少被实践。这就导致了,科学发展观能够进入学生的耳朵,却难以进入他们的心中和脑中。
3.教学反馈。任何一门课、一个知识点的讲授,在结束前都应进行教学反馈。从目前各高校的情况来看,大多以期末考试、小论文、报告等形式作为反馈渠道。这就难以使教学、学校管理层准确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并且,上述反馈形式也难以形成有效的倒逼机制来推动教师教学创新的开展。 (二)针对现状的思考
1.满足校本原则要求。将其转换为科学发展观的教学来看,则要求将学校所在地域的实际发展情况纳入到案例的构建之中。如,当地的产业发展、城乡经济特点,以及民生问题等。与此同时,考虑到大学生所来自的区域差异性较强的特点,也可以请他们在班上谈谈自己家乡在发展中的成绩或是不足。
2.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作为中国化的理论成果—科学发展观,其内在的生命力便在于不仅来自于实践,并指导着实践。惟有把握这对辨证关系,才能充分理解该体系的核心要义。正因如此,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也应作为该知识点的教学形式而遵循。
3.改革现有考核形式。根据笔者的体会,一定的考核形式不仅是推动教师进行课改的驱动力之一,也是调整学生学生态度的重要因素。结合这一事实,应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课程考核形式进行改革,即从单一考核形式,转换为多样化考核形式。
二、课堂教育模式创新
这里以内容设计作为考察环节。内容设计包括:内容在实践中的联系,以及如何向学生来展示这些内容;而对于教材本身所具有的知识点,在这里则存而不论。
科学发展观的有关内容的教学,在政治课教学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科学发展观却是较难讲授的内容,主要就在于它的内容的深刻性、系统性;并且,蕴涵着我国目前各项事业发展的状况。为此,可以引入经济发展与自然资源耗费之间的关系。在联系二者之间的关系时,教师只需要介绍我国目前的现状,以及基于科学发展观要求应建立怎样的关系。除此之外,不需要在学理层面进行展开。
在内容展示方面,教师可以通过演示PPT或是播放视频的方式,向学生从整体上展现:我国西部沙漠化,以及其他生态危机的现状。如:反映山西煤炭产区的环境污染、反映西部矿区的地质灾害。通过具体的图片以及影象资料,就形象、具体的为学生建立起科学发展观的时代特征。之后,教师在分部分讲授科学发展观的内容时,就可以运用多媒体的音频播放功能,以小节为单元分别播放。当每一小节播放完毕后,教师可以对该段视频所要表达的内涵进行阐述,这样就促进了学生对实践科学发展观重要意义的理解。当分部分播放完毕以后,再从头至尾连贯播放,就能让学生从整体上把握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与体系。最后,教师将学生的思路拉回到教材部分;并从学生能够理解的程度上,对科学发展观的意义进行总结。
三、课外教育模式创新
将辅导员的职能引入到课外教育模式创新中,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工作:
(一)发挥主题班会的职能
一般而言,高校在周五晚自习时间都有主题班会活动。通常辅导员将在这个时间就本周的各项情况进行通报,并对下周各方面要求进行传达。笔者认为,应改观这种程式化的班会内容。可以针对当前形式和思想政治课教学进程,举行主题班会活动。如,“我对将科学发展观的认识”作为主题班会议题,通过辅导员的组织使得学生能够自我阐述。这就能更好的促使学生深化对政治理论问题的理解。
(二)发挥谈心交流的职能
在实施辅导员制度的高校中,该岗位还涉及到对学生生活方面的关心。因此,借助面对面的谈心交流活动,更能在宽松的氛围下激发学生的表达欲望。此时,可以不规定交流主题,而是围绕着他们的生活体验展开交谈。辅导员应注意学生们思想情感的倾向性,对在学生中明显表现消极的思想流露应给予友善的引导。如,学生面对就业问题所流露出的担忧与恐惧,辅导员可以结合亲身感受给予抚慰。
(三)发挥联系家长的职能
课堂外针对思想政治教育的创新,还在于与家长联手及时的干预学生消极的思想情绪。此时,可以借助QQ、E—MAIL等通信工具,时时与家长取得联系。关于这一点,实则被许多同行所忽视。从而,直到学生违规、出事之后,才叫家长前来协助处理。笔者认为,这其实是很不负责任的。
综上所述,以上便构成笔者对文章主题的讨论。
四、小结
本文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作为课堂内思想政治教育创新的载体;并将辅导员职能引入到课堂外教育的创新载体。相对而言,课堂外的教育创新是薄弱点。因此,针对这一领域应围绕着:发挥主题班会的职能、发挥谈心交流的职能、发挥联系家长的职能来展开。
参考文献:
[1]杨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现状及改进浅探[J].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1,(12).
【关键词】 地方独立学院;大学生;创业困境;创业能力;对策
当前,随着国家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地方独立学院转型发展已是大势所趋,培养应用型、技能型人才是地方独立学院人才培养方案改革的主要目标,提升大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更是转型发展的应有之义。
近几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大学生创业的政策,大学生创业的浪潮风生水起,现实情况是,虽有政府各项政策的支持,但大学生创业的意愿不够强烈,创业成功率整体偏低,地方独立学院大学生创业成功率更低,很多学生开办的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市场竞争力差,开办不久便倒闭。大学生创业成功率低的原因较多,对于学生自身来说,缺少足够的创业资金,缺乏扎实的创业技能、创业素养和创业知识。这种综合创业能力的缺失与我国院校在创业教育上的职能缺位有重要联系。
一、地方独立学院大学生创业能力不强的原因
1、学院过于强调对学生专业基础理论的传授,忽略了对学生人格品行的打造
(1)学生缺乏艰苦奋斗的品性。独立学院的学生大部分来自经济条件相对优越的家庭,加之大部分是独生子女,从小受到父母的溺爱,大部分学生依赖心理较强,自私自利性格较突出,这就导致他们的独立思考能力差,缺乏团结协作精神、吃苦耐劳精神与执着的探索精神,在创业中一旦碰到困境或障碍便会失去信心,很难将艰苦的创业行动坚持下去。
为了拓展学生的就业面,拓宽就业渠道,提高学生的就业率,部分地方院校的独立学院开始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改革,力图在办学特色、培养目标等方面体现自己与二本院校的不同,体现自己的地方特色与转型特点,加大了通识课程、践性较强的专业技能课程的开设,而轻视了对学生道德品行的培育。[1]
(2)一些学生诚信意识缺失,团队协调合作能力缺乏。由于传统应试教育留下的弊病,加之部分高校考虑到学生今后的就业,对学生考试舞弊等行为惩处不力,导致当今部分大学生诚信意识淡薄,规则意识不强。少数学生为了一时的利益,制作虚假履历、荣誉证书等。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不讲诚信、不遵循起码的市场道德,制假售假,随意违反合同约定等,给学校、交易相对人、市场管理者留下了恶劣的影响。
有些大学生到校后不思进取,组织纪律涣散,不重视良好协作习惯的培养,过分强调自我,缺乏集体观念,只看重属于个人的利益,而忽略他人的协作、帮助与贡献,不愿与他人合作,团队精神缺乏,沟通协作能力差。
(3)创新能力与意识不足。对于创业难问题,虽然多数学生认识到自己的能力与技能达不到一个合格创业者的要求,也有不满足于现状,想改变自己的想法,但是一旦看到创业的艰辛,便只是明日复明日,不敢及时采取行动,不敢冲破困境,创新创业精神缺乏。
大部分家庭忽略了对孩子独立能力的培养,导致现今学生创新思维能力较差,主要表现为:缺乏深层次思考、喜欢遵循他人成功的路径,不善于自己学习,自我约束,自我总结;考虑问题和处理问题的方法很简单,缺乏针对性解决具体复杂问题的能力。最明显的表现是在遇到问题或撰写学位论文时,不积极主动思考,提出自己解决问题的观点,而是通过搜索引擎找答案,甚至抄袭他人的内容。
2、创业教育教学体系的缺失,是导致学生创业能力不强的重要因素
(1)创业教育课程设计脱离社会实践。在对学生的培养目标规划中,大部分地方性独立学院人才培养定位存在滞后和偏差,忽略了对学生的创业能力培养,过于强调向学生灌输通识知识与专业基础理论,没有把创业教育视为独立的课程纳入到系统的课程教学体系中。目前,为了增强学生的创业意识,提升创业能力,大多数独立学院联合政府部门及企业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办创业沙龙、举行创业讲座、创业大赛等。由于这些活动仅仅停留在形式上,没有让学生亲身参与其中,与创业环境严重脱节,这无法真正推动学生创业水平的提高及创业技能的增长。
(2)创业平台建设滞后,影响了创业成功率。由于师资力量的缺乏,我国大部分地方独立学院担任创业课授课任务的教师多是学生辅导员,他们缺乏创业经历,几乎没有在企业工作过的经验。即便聘请一些有企业营运经验的校外兼职企业家,由于授课时间的不足和课程体系的不完善,授课效果自然不佳。
由于教学资金的缺乏,加之大部分地方独立学院位于经济不发达的二三线城市,因而缺乏能满足创业基本需求的各类创业示范基地、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学生实习基地等平台资源。由于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学生无法扮演创业者的角色,不能亲身操作企业的具体营运事务,因而学生感受不到企业营运的压力,操作管理能力得不到培育与形成便是情理之中,创业屡屡碰壁在所难免。
二、地方独立学院大学生创业能力的提升策略
1、增强学生的创业意识、健全学生的创业品格
随着市场经济和医疗改革的深入发展,医疗卫生事业面临的社会矛盾越来越复杂,一部分医疗工作者面对经济利益的诱惑和日益增大的工作压力,出现了医疗失误、索取红包、变相收费、过度医疗等异化行为,成为了与医疗卫生行业“救死扶伤”的根本宗旨不协调的群体。因此,医疗卫生事业一定要走向法制化道路,做到卫生事业管理法制化、医务人员执业规范法制化、医患关系处理法制化。对于医学院校来说,只有不断开展医学生法制教育,培养懂法、守法、用法的综合型医学人才,才能符合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内在需求。香港大学法学系陈弘毅教授说过:“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从医学伦理学的层面来看,“依法治医观”是医生职业道德观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求医疗工作者要正确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关系,对自己负责、对患者负责、也要对社会负责,使工作关系契约化和合法化,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正常发展。要做到这一点,不仅要使医疗人员对依法治医有正确的认识,同时也要对医生职业抱有正确的价值观和生命观,尊重患者的权利。使自己对职业规范的要求从法律制度的“他律”走向道德内省的“自律”。
当前医学生法制教育存在的困境
医学教育专业性强,专业课程课时多、难度大,专业知识和技术是否过硬直接影响患者身心健康和性命安危。因此,医学院校在开展医学生教育教学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重视医学专业教育、轻视人文社会科学知识教育的现象。一是法制教育还是以大学一年级第二学期36课时的《法律基础》为主,课时少,针对性不强。二是《卫生法学》和《医疗纠纷的概述与处理》等卫生法学都是选修课,不参与奖学金的评定,对就业没有太大影响。三是医学生专业学习课程多、内容多、压力大,客观上造成学生无暇顾及选修学科,对卫生法律等人文课程只能简单应付,无法深入理解。四是法律课程的教学还是以理论灌输为主,缺乏与实践紧密结合的案例分析,教材也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不能提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医学院校的法律师资薄弱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方面是法律课程的授课老师教学水平有待提高,由于医学院校的大部分法律课程不是必修课,在学校整体教育系统中不是主要地位,所以学校在引进法律教学人才方面明显力度不够,法律课程的教师在医学领域的实践知识不足,不能在课堂中联系实际,使法律课程失去了对培养医学生专业精神和职业道德教育的良好作用。
一方面是临床带教老师自身法律意识淡薄,许多临床带教老师侧重于对学生进行医学知识和临床技能方面的教学,对执业医师在工作中会遇到的医患矛盾和法律问题认识不足,在临床带教时不能有效地指导实习生。另一方面是法制教育的硬件建设短缺,没有与新时期医学生法制教育相适应的教材素材和实践基地,使医学生法制教育始终停留在课堂上和校园内,学生们不能直观地认识和学习卫生法律知识。法律基础和卫生法学的重要性,法制知识与医学专业的联系,如何加强自己的人文法制素养,如何运用法律知识在医疗工作中帮助和保护自己,这些问题都是医学生应该充分认识和不断探索的。但是,近年来对医学生的调查研究中显示,超过半数的医学生不能充分认识上述问题,造成了他们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成效不理想的现象。例如,许多学生不能认识到现代医患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医生与患者是服务者和被服务者的关系,在医疗工作中应该把尊重和维护患者享有的权益放在首位,还保持着“以医务人员为中心”和“自己是权威”的传统观念。还有些学生不懂得规范执业和依法行医的重要性,没有意识到医生是一项具有高度责任性和风险性的职业,应该用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工作中的每一个细节,否则他们在实习和行医时就会因为工作疏忽或非规范化操作导致医患关系紧张,在医疗纠纷中处于被动局面。
加强医学生法制教育的对策
加强医学生法制教育,就是为了让医学生在未来的医疗实践中自觉运用法律知识,规范行医、依法行医,尽可能地避免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关系和谐健康发展。在教学内容上体现一个“通”字一是法学课程与医学伦理学、医学心理学、思想政治教育等人文课程的内容融会贯通,全面审视法律与道德、心理、社会等多个学科的关联,提高医学生的人文综合素养。二是法学课程与医学专业知识、医学实践内容交叉,根据卫生行业的实践经验来决定医学生法制教育的内容,重点开展举证责任倒置、医疗纠纷处理、医疗文书的书写与管理、医疗事故的处理等案例的分析,增强法学教学的现实性和全面性,使教学内容更加符合医学生的专业特点。例如把法学、医学伦理学和医学结合在一起,提高学生对安乐死、克隆人、试管婴儿等问题的价值判断能力,充分理解从法律层面制约这些行为的重要意义,把医生这一职业与社会责任、职业道德等紧密联系在一起,达到“德法兼修”的良好效果。在教学方法上体现一个“活”字改变以往说教式和灌输式的教学方法,采用案例分析、PBL(以问题为基础的学习模式)和情景教学法等,通过案例的再现和重组,激发医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医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例如把“佛山弃婴”作为PBL教学案例,以“弃婴”案涉及哪些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作为引发学生思考的问题。在教学理念上要体现一个“新”字一是要善于吸取国外医学人文法律素质教育的先进经验,科学设置国内医学生人文法律教育体系。二是要善于关注伦理学界和医疗界的理论发展和社会焦点,把新鲜内容及时加入教学内容。三是要善于培养“双轨”卫生法律教师,在医学院校开设医学法学专业,培养跨医学法学学科专业人才,弥补我国这方面人才的空缺,选拔既精通法律又有医学教育背景的优秀人才担任医学院校的法学课程教师,增强教师对医学生法律教育的驾驭能力。
就业意愿和就业形势,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本科生研究性学习的动机[3]。卫生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十分明确,即通过4年的专业教育,培养出适应我国医疗卫生法制化需要的,系统掌握基础医学、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和法学知识,能在卫生行政机构、医疗机构、法律服务等部门从事医疗卫生方面的法律咨询、诉讼和研究工作,具有复合型知识结构的专业型法律人才[4]。卫生法学体系的开放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课程内容与卫生医疗公共政策的交叉性。更为重要的是,目前中国卫生法制发展现状表明,卫生法制体系尚处于一个变动不居的“活跃时期”,尤其是在新医改政策背景驱动下,立法需求逐步彰显。可以预见,中国卫生法制未来10年将进入一个比较频繁的“制度生产”周期,其间政策与法律的对话、交流将愈发明显。这需要法律教学能够在理念、内容构造和方法上适应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变迁进程。凡此种种,都决定了卫生法学的学习和研究,不仅要掌握比较扎实的法学理论和部门法知识,更需要对于医疗卫生行业规范进行深度解读和领会。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学科特殊性就要求培养模式和方法与之相适应。实践表明,卫生法学本科生培养定位并非为司法部门输送兼具“医、法”知识的人才,更多的是顺应新医改背景下我国医疗卫生企业、事业单位涉法岗位的用人需求。从就业出路分析,卫生法学所培养的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法律人才,而是能够适应行业法制化发展需求的专门人才。以法律基础知识为依托,熟悉和掌握行业法制建设需要的制度和政策知识,对于“特色化”专业人才的锻造具有突出的重要性。这就要求施教者对卫生法学研究性教学模式的特殊性具有清晰的认知。2.3课程资源的制约设置合理卫生法学课程体系,是开展研究性学习的必要条件之一。卫生法学专业课程设置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医学课程和法学课程的比例到底该是多少,是一个颇受关注的问题[5]。学界公认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法学核心课程偏多,专业相关课程偏少。法学课程除了14门核心课程外。卫生法学特色课程在总课时上并不占优势。因此,在有限的课时资源条件下,开展研究性教学,应当放弃设置一门研究性课程的设想,选择在特色课程教学中因地制宜地开展以文献研究为主导的“基础性”学术训练,将有助于缓解研究性教学与课程资源的严重矛盾,并对重构卫生法学教学模式和内容体系发挥积极作用。
2文献研究能力培养的实施途径
2.1明确文献研究的规范
教师作为本科生研究性学习的指导者,应当注重从方法论的角度传授卫生法律文献的检索策略和具体技能。根据笔者体会,学生文献研究效果不良的主要原因是对于文献研究的规范不够重视或掌握不熟练。这就需要教师适时介绍文献研究的目的、途径和方法,展示相关的实例。有关文献研究规范的设定和,不仅是文献研究教学环节的形式规范问题,其对于突出教师的指导作用,建立学术规范,提高文献研究的质量控制水平等有至关重要的价值。文献研究规范的内容,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选题与文献范围的确定;文献总量、类型与量比要求(如:规定至少检索30篇专业文献。其中书籍、期刊论文、其他调查资料、网站等各占1/3);文献检索方法;分析与归纳技巧;综述写作要领等。实践中,很多学生对法学期刊论文高度关注,却忽视了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网络资源,说明对文献筛选范围过窄。又如,综述写作中常见的问题是,许多学生不是以客观的笔触描述研究现状,叙述风格上“自说自话”,靠“自己想当然来写”。再如,不懂得寻找所在领域权威观点。当与选题相关文献不多时,没有适当放宽范围查找文献,而是以“研究不多”简单做出结论等。这些研究缺陷是可以通过建立相关的研究规范予以克服的。
2.2突出教师的问题意识
学生研究性学习方式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应当突出授课的问题意识,这是确定学生研究选题的必要条件。但是,这并不等于说教师可以轻视基本知识的传授,而应当是在把知识点讲授与理论、实践前沿介绍有机衔接起来。在强化基础知识基础上,在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的“结合部”,寻找文献研究的选题突破点。例如,笔者曾尝试在介绍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后,进一步向学生指出,医疗机构法律制度中关于乡村医生、全科医生的制度属于近年来卫生法领域比较前沿的问题,希望同学们比照《执业医师法》的基本制度,对这两个领域进行文献检索,了解国内乃至国外该制度的产生过程、发展历史和现实状况。再如,结合我国新医改政策,笔者曾提示学生从法学的角度研究“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专题。教学实践表明,这对于学生在学好基础课程后把握本领域前沿动态颇有帮助。这也有助于促进偏重法律教义学阐释的课堂教学向注重现实、突出能力训练的风格转换。
2.3倡导以“问题为导向”的课堂教学
研究性学习不能与课堂教学相割裂,相反地,教师应当注意协调课堂教学与研究性学习的关系。然而,促使教师转换教学习惯是比较困难的。这是因为:长期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并没有形成研究性教学的传统,许多课程设置是基于学科的若干主题(而非问题)设置的,与之相适应的是以主题为基础的传统学习模式(SubjectBasedLearning,SBL),它与以“问题为中心”(ProblemBased)的研究性学习有着本质区别。此外,受这种模式的惯性影响,许多学科的教材也是以主题为线索编撰的,从而制约研究性教学的效果。基于此,在组织研究性学习前,指导教师必须客观评估现有教学大纲中课程设置安排对学生知识结构的影响。倘若没有必要的知识预备,就不具备研究性学习的必要条件。为此,指导教师需要了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问题:学生已经学习过哪些课程?授课教师已经讲授的知识点包括哪些?学生的掌握程度如何?在缺乏相关知识储备的情形下,若实施研究性教学,需要进行哪些知识预习?这些知识点能否通过自学方式获取?可能存在哪些问题和障碍?相应的解决方案有哪些等等。在卫生法学教学中,在学生修完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前,通常不宜开始专题性的研究性教学,因为这些研究通常需要比较扎实的知识预备。卫生法学专业课程基本上是在大学3年级开始陆续讲授的,由于医学基础课和法学的大部分核心课程已经授课完毕,学生已经初步具备了开展研究性学习的基础知识结构。例如,卫生监督执法的研究性教学一般适合安排在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课程教学完毕后方为有利。
2.4激励学生有效参与
[关键词]非诉讼;法学;教学内容;教学方式
1非诉讼业务能力培养在法学教学中的重要性
非诉讼业务是律师接受委托,在无司法机关介入的情况下,依据国家法律规定,运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方办理各种不涉及诉讼的法律事务。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非诉讼法律业务快速发展,服务的范围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律师开始介入非诉讼业务。从实务来看,在民商事领域,绝大多数的非诉讼业务集中在合同、公司、知识产权、劳动、婚姻继承等法律领域,且通过调查发现,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查、修改、拟定、纠纷处理以及公司设立、投资融资、收购兼并、股权转让等方面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占律师业务总量的60%~70%,而且这一比例随着经济的增长仍在不断提高。总之,非诉讼业务正在成为我国律师业务中的重要内容,有着广泛的现实需求和巨大的发展前景。因此,法学专业教学中,应当将培养学生的非诉讼业务能力作为一项基本要求,从而使学生能够兼备专业知识与实务能力,更好更快地适应律师工作的需要。
2非诉讼业务的发展对传统法学教学模式的挑战
2.1非诉讼业务所要求的知识和能力
非诉讼业务涉及领域广、工作内容非常复杂,因此对非诉讼法律服务的律师要求更高。首先,从事非诉讼业务的律师必须拥有全面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这是非诉讼律师开展业务的前提。其次,在业务素质方面,非诉讼业务律师必须具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和分析能力。再次,从事非诉讼服务的律师要具备宏观和综合处理问题的能力,要注重从商业的角度考虑问题,力求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为客户最大化地实现商业目标。最后,在知识结构方面,从事非诉讼业务的律师在精通法律知识的同时,需要其他学科如会计、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的辅助,形成多学科的知识体系。此外,在涉外的非诉业务中,熟练掌握外语将占据优势。
2.2传统法学教学模式在内容和方式上的欠缺
如前所述,非诉讼业务的承担,需要完整的知识体系和全面的能力。而我们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上,都还存在较大的欠缺。在教学内容上,传统的法学教学通常按照法学的基本分类,以民商法教学为例,多数学校开设民法、商法两门专业课程与合同法、公司法、婚姻法、劳动法等基础课或选修课;在内容上基本以教师讲授为主。与非诉讼业务的实际需求相比,一是专业课程设置不科学,缺少综合性法学课程。二是在教学中未能考虑到实务中诸如合同的起草修改等具体要求。三是忽视了企业管理、经济分析以及专业外语等相关课程的配套。在教学方式上,我国传统的法学教学多采取“灌输式”的教学模式,把法律知识以理论讲解和法条阐释的方式,单纯通过课堂教学环节来完成,忽视了学生自身学习能力、分析能力以及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目前已有的“案例教学”中所谓“案例”是经过删减、提炼和加工的“教学案例”,无法达到实务训练的真正目的,且限于教学时间的安排,案例大多是由教师讲解,学生无法真正参与分析。另外,传统的试卷或论文的考试方式,也无法判断学生掌握知识的真实情况和衡量学生实际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3适应非诉讼业务能力培养需求的法学教学内容调整提高
法学专业学生在民商事法律领域的非诉讼业务能力,需要在教学内容上进行以下的调整:首先,课程设置应当科学。既要考虑到打好全面的法学基础的需要,也应当顾及实际工作中各类法律学科应用的广度与深度,同时根据课程的难易程度以及各类课程内部的关联性,合理安排开设的学期以及课时。其次,在课程具体内容的安排上,要理论知识与实务训练并重。例如:在民商法教学中,增加合同起草、修改以及公司设立、合并、收购的相关法律实务知识。考虑到课时安排方面的限制,本人认为应当借鉴英美国家法学院的教学方法,适当调整讲授部分的比重,课堂时间重点放在教学重点和难点上,对学生完全可以通过自学掌握的内容进行检查和简单总结。再次,应当在法律基础课程学习结束后,另安排模拟律师开展非诉讼业务的综合性课程。这一过程中,学生需要综合运用法学专业各科的基础知识,全面把握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真正做到融会贯通、灵活地进行分析和判断,从而有利于其业务能力的全面提升,满足律师事务所的工作需要,最终促进就业。最后,在选修课程的设置方面,应当充分考虑此种现实需求,多开设一些会计、投资、金融、税收方面的基础课程,从而帮助学生更深入地理解法律问题的经济背景,对于将来提供适应企业商务发展需要的非诉讼服务尤其重要。对于具备较好外语基础的学生,可以提供法学专业英语能力的培训课程,以便更好地开展涉外非诉讼业务。
4适应非诉讼业务能力培养需求的法学教学方式变革
非诉讼业务的特点决定了学生实际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十分重要,因此,法学的教学必须重视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必须改革教学方式。
第一,应当改变教师的“填鸭式”授课方式,要求学生根据老师的适当指导进行课前自学,教师在课堂上集中讲解重点和难点问题。同时,由教师事先给出课堂需要分析的实例或探讨的问题,学生在课下进行充分的准备并在课堂上作为主角辩论、分析、研究,教师负责把握问题分析的大方向及启发学生分析问题。
第二,关于案例教学,可以将经过提炼加工的案例与原始案例相结合。“教学案例”用于基础学习或初次接触相关知识点时,以加深学生对于知识的理解和把握;原始案例则用于课程结束后,以提高学生的全面分析能力。尤其在前文提及的综合性课程必须学习和研究实务案例。
第三,必须将学校教学和法学实践紧密结合起来。法院旁听必不可少,但远不及到律师事务所或者企事业单位法务部门的学习来得直接、迅速。目前,法学专业的实习通常安排在最后一个学年,但是由于考研、司法考试及找工作等原因,实习人数寥寥可数,因此,笔者建议将实习安排在第二学年和第三学年之间,或者可以拆分成二到四次,可以在每个学期末甚至假期安排实习。学校也可以同律师事务所或者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处建立合作关系,随时安排学生的实务学习。
第四,法学专业学生实务能力的提高,与教师的能力密切相关。因此,应当创造更多的机会和条件,给予法学专业的教师更多接触实务的机会。同时,应当将从事非诉讼实务工作的专业律师、企业法律顾问以及专家学者作为特聘教师,以弥补专业教师在实务经验方面的不足。
第五,应当改革法学教学的考试方式,可以将平时课堂教学中的每一个讨论、分析以及每一次法律文件的拟定,都作为确定学习成绩的依据;也可以根据每门课程的不同特点分别设置考核内容。
总之,灵活的考试方法对于准确衡量教学效果、激发学生学习热情都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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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蜂约过失责任是1861年德国法学家那林提出的一种特珠责任制度,被誉为“法学上的伟大发现”。随肴时代的发展,蜂约过失责任的地位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已得到确立。本文重.点阐述蜂约过失责任的萌芽、产生及理论基拙。
一、缔约过失资任的萌芽与产生
1.蜂约过失责任制度的萌芽
公元3世纪,罗马商品经济的发展达到鼎盛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对罗马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促进了平等、自由、意思自治等观念的流行,这为在古代希腊诞生的自然法思想在古罗马的传播奠定了墓础.并推动了古罗马私法学的迅速发展。随着自然法在罗马的传播和发展,以公平、正义、诚信为理念的法律制度在罗马法中萌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罗马法中就开始萌芽。在罗马法中,已经出现了在缔约过程中,一方应当对另一方负有谨懊注意义务的观念。例如盖尤斯在(论行省告示》第10编指出:“在看过土地之后,买卖契约缔约之前,大风将土地上种植的树木吹倒了,人们也许会问,这些树木是否也应当交给买方呢?我认为,不必交给买方—但是,如果买方并不知道树木被吹倒,而卖方却是知道的,然而并未将这点告知买方,那么在缔结契约时,就要对这些树木进行估价.以确定本来可以给买方带来的利益。美国学者L·L·富勒认为,作为耶林构造其理论基础的罗马法源对于一些原始不能的案件承认了对信赖利益的责任。由此可见,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中的信赖利益的赔偿观念在罗马法中已萌芽,只不过情形不多,适用范围也较狭小。总的来说,罗马法并没有形成完整的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对缔约过失贵任理论进行系统的、深刻的、周密的分析和论述,后世公认是1861年由德国学者耶林完成。
2.蜂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产生
19世纪,整个社会进人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在生活中开始了一场“由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在此之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取决于身份,而现在商品经济带动下的全面商品化使平等自由的观念深人人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只取决于他们的约定,合同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整个19世纪成为“合同”世纪。美国法学家科宾(cohin)指出:“每一个人已获得较大的‘合同自由’,即有组织的社会在禁止交易方面与日俱增的无所作为和在强制执行交易方面与日俱增的大有作为,这样就使得他在这个世界中的境况取决于他自己自由意志决定的行为而不是其祖先身份决定的行为。”此后,随着资本主义产业革命的到来,资本主义经济达到鼎盛时期,经济变革直接影响到意识形态。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商业的繁荣,迫切要求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对商人利益的保护。
但是,在《德国民法典》施行前,德国普通法规定,契约无效但信之有效而受损者,不得请求对方损害赔偿。耶林认为德国普通法过分注重意思说,强调当事人主观意思的合意,因此不足以适应商业活动的需要,应将德国普通法法源之罗马法扩张解释,广泛承认信赖利益赔偿。于是保护信赖利益的缔约过失理论应运而生。1861年,耶林发表了他的(契约无效或不成立之损害赔偿》一文,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概念。他在论文中指出,德国普通法过分注重意思说,强调当事人主观意志的合意,因此不足以适应商业活动的需要。例如,要约或承诺的传达失实,相对人或标的物的错误,都会影响到契约的效力,倘若契约因当事人一方的过失而不成立,那么,有过失的一方是否应就他方因信赖契约的成立而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耶林指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围进入到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须善尽必要的注意。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应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缔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契约的缔约产生了一种艘行义务,若此种效力因法律_t的障碍而被排除时,则会产生一种损害赔偿义务。因此,所谓契约无效者,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非谓不发生任何效力。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生的损害。”141Han8Dolle在论及耶林的缔约过失理论时,称之为“法学上的伟大发现”。耶林的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推翻了实证契约法所谓无合同便无责任的立论,从而为契约关系扩大化奠定了基础。缔约过失理论的价值在于,将契约自由的原则受制于交易当事人利益的平衡,从而扩大了契约责任适用的范围;强调契约并非仅仅是当事人主观意志的合意,应将社会利益的衡量纳人契约的法律价值判断之。一,-
二、缔约过失资任的理论甚础
自从耶林创立缔约过失理论以来,各国学者纷纷对此理论进行研究。其研究成果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参考了一些学者对缔约过失责任概念的界定,笔者得出自己的一些见解,认为所谓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在缔约合同过程中因其过错违反先契约义务造成缔约相对人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其理论基础有:
1.法律行为说。该观点的倡导者耶林认为,缔约上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是当事人后来订立的契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的磋商行为本质上已构成了一种法律行为,尽管当事人意欲订立的契约后来并未成立,但在缔约之际的磋商行为使得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种“准备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具有类似契约的性质,而缔约过失责任不过是违反此法律关系的后果,因此,缔约过失行为本质上应为违反约定的违约行为,而请求权在性质上属于契约的请求权。支持这一观点的著名判例即为德国帝国法院1911年12月7日依缔约过失责任所作出的第一个具有创设性的判决“亚麻地毡案”。该案中法院认为,该顾客已经处于商店的保护之下,由于对地毡管理不当而造成顾客伤害的雇员,违反了如若契约成立即会产生的注意义务。既然顾客因购买商品而来到商店,并将自己的安全保障寄托于商店,契约上的注意义务就应当适用于缔约提议。
由此该案原告基于这种预先发生的契约效力获得了损害赔偿。此说从理论上看存在重大缺陷,由于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订约阶段,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更不存在基于合同的有效而生成的合同义务,而最后当事人应承担的却是合同责任,即违约责任,这实际上是混淆了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之间的关系,将缔约过失责任完全纳人到了违约责任体系之中,而以当事人以后可能订立的合同来作为请求承担尚未成立的合同或不存在的合同中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这样的逻辑在理论上是根本站不住脚的,也是不能充分使人信服的,所以此说提出后即遭到了多方的批驳与否定,现已不为各国理论与实务支持。
2.俊权行为说。此说认为缔约上的过失致他人损害是一种侵权行为,完全符合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因而属于侵权行为法调整的范畴,应当按照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在(德国民法典)制定后10年内,侵权行为说一度成为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通说;此说传到法国后,法国一些学者即援引《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关于“任何人不仅对其行为所引起的损失,而且对因其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的规定,确立起了依侵权法来追究缔约上过失责任的原则。
这种学说看似合理,但确有不当之处。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纵认为缔约上过失符合侵权行为的要件,则因有雇佣人免责的规定(参阅德国民法典第831条的规定)、时效、举证责任等问题,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尚不免疏漏,未臻周密。美国学者贝勒斯(MiehaelD.Bayles)认为这些论点都是基于将契约法当成强制执行许诺之法的狭义概念之上的。我国民法学者王利明也指出,一方面,缔约过失所侵害的对象是信赖利益,此种利益是否属于俊权法所保护的利益,值得研究。另一方面,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通常并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而在缔约过失行为发生时,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已具有缔约关系,基于此种关系,双方具有合理的信赖利益。”应当承认,用侵权行为来阐释缔约过失行为,确有一定的法理基础,但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并非为受害人所追求的利益;而缔约过失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则是受害人试图获得的利益。侵权行为法所保护的一般是当事人的积极利益,即受害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和物权等权利,而受害人基于缔约过失遭受的损害多为消极利益,即信赖利益;缔约过失形态多样,侵权行为法并未作规定,受害人难以找到保护自己权益的依据;缔约过失是在缔结契约中产生的,与契约有关,而俊权行为与契约无关。 转贴于
从实务上看,适用该学说也导致了若追究相对人缔约过失责任,受害人则必依侵权法的规定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对方存在过错,但被告在缔约过程中若无先合同义务则往往可以很容易证明自己无过错,从而导致依俊权法来救济缔约过失中一方所受损害时难以实现有效的救济,也使其得不到足够赔偿。另外在缔约过失中存在的多数过程样态,受害人也很难在侵权法中找到法律依据来保护自己利益。因而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务上看,缔约过失贵任与侵权责任存在质的区别,若简单将缔约过失责任纳人侵权贵任的理论体系而让缔约过失行为通过侵权法来加以解决的话,则反而不利于保护缔约过失中受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也违背了缔约过失责任创设的初衷。因而这一学说在国际上的影响也日渐趋微。
3.法律规定说。这一学说认为缔约过失贵任的理论基础既不是侵权行为,也不是法律行为,而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此种学说为布洛克(Brock)所提倡。德国法院在采取法律行为说过程中也认识到了默示责任契约说纯属拟制,欠缺信服力,因而也改用了类推适用办法,认为《德国民法典》中第122条、179条、307条、309条、523条、527条、600条、694条等规定包括了一项基本原则,即因缔约上过失致人损害应负赔偿责任,这实际上是承认了缔约过失赔偿请求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请求权。至今德国学者尚有采此见解者,我国学者王利明先生也赞成法律规定说。但对此说反对者亦多,如肠比n:教授即认为藉总体类推方法来试图发现一般法律原则,实难谓妥,并且德国民法第122条规定,论其性质,应属信赖责任,如不以行为人故意过失为要件,则决不能以其作为类推适用的根据。我国不少学者也持反对意见,并认为这一观点的缺陷在于当遇到缔约过程中法律无明确规定的过失情形时,则将导致司法实践中缺乏操作依据、难以取舍的难题的出现,并且也钳制了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及判例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4.诚实信用原则说。该说又称为通说(现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学者与立法所支持),目前德国及世界各国流行观点及多数学者采此说,认为契约关系是一种基于信赖发生的法律上的特别结合关系,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磋商之际,已由一般的普通关系,进人特殊的相互之间的信赖关系。基于这种关系,债务人除承担给付义务之外,还应承担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即协助、通知、照顾、保护等义务。这些义务以诚信为依托,并含有诚信内容,缔约过失责任在理论上的前提条件就是诚实信用作为一般义务在契约法中确立,将诚实信用作为当事人在合同建立和实现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原则并可直接产生法律结果。故缔约过失行为对附随义务的违反,也就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因而诚实信用原则应是缔约过失责任的请求权基础。
笔者也支持这一学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请求权基础只能是也应该是诚实信用原则,而非其它,其理由如下:
(l)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仅是一项道德规范,而且是当事人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从1912年出台的(瑞士民法典》开始,诚实信用原则就成为了适用于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并成为一个有伸缩性的条款,可以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时根据各种不同的情况发挥漏洞补充的作用,并在此后为许多国家所效仿,使其成为民法特别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与一般条款。因而这一原则同样对缔约过失行为有约束力。
(2)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种责任形态存在,必须以一定义务违反为前提。缔约上过失责任是以先合同义务的存在及违反为前提,而先合同义务正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的一种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和操作性的反映,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制度层面最直接的体现之一。
(3)诚实信用原则为缔约过失责任提供了最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有利于缔约过失责任摆脱侵权责任、违约贵任的纠缠,成为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有利于缔约过失成为一种真正独立的债发生的原因。l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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