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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体验论文

时间:2023-03-17 17:59:28

导语:在旅游体验论文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旅游体验论文

第1篇

随着我国休闲经济和休闲产业的快速发展,乡村休闲旅游面临广阔的市场前景。如何在这良好的发展势头下取得比较好的竞争优势,这是乡村旅游企业不得不思考的问题。如何吸引消费者、如何创造并引导消费者的需求、消费者还有那些需求未被满足等,这同时也是乡村旅游产品要面临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供乡村旅游服务的企业应从营销模式的角度来考虑解决方法。

长期以来,旅游产品提供给消费者的只仅仅是交通工具、景点、文化方面的变化,消费者只是被动的接受旅游服务,而且对旅游产品的信任度也逐渐降低,因此就出现了“看景不如听景好”的俗语。为什么会出现这种问题呢?因为消费者在享受旅游服务的时候只是走马观花,实质性的体验活动很少,因此感触不深。这一方面是因为旅游产品本身的局限性问题,如旅游产品是受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等;另一方面是旅游服务者的营销理念问题,单纯强调数量而忽视质量。在乡村旅游这个旅游产品中,产品本身所受的局限性不多,影响消费者需求和旅游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就是经营者的营销理念。因此,在乡村旅游服务的提供过程中,应强调消费者的体验活动,以体验来衡量服务的质量优劣,提高消费者的感触度。这就要求乡村旅游的提供者树立体验营销观念,给消费者提供一个体验农家生活的机会,使消费者有一种身在其中并难以忘怀的体验。

二、发掘特色体验产品,创造需求,创造市场

消费者要选择一种产品时,主要强调这种产品能给自己带来的效用的大小。因此,在选择乡村旅游时,消费者会考虑的是乡村的休闲的氛围、纯朴的民风、独特的生活方式以及世外桃源般的居住环境。但是消费者并不一定十分了解各地乡村旅游的真实情况。所以,乡村旅游产品要突出自身的特色,避免和一般旅游产品雷同。具体而言,乡村旅游中应强调特色体验活动,根据当地的特色环境和人文条件创造出特色体验产品,创造出适合消费者的特色需求。如在蔬菜生产区可提供蔬菜的种植和采摘活动、在水果生产地可提供果园内采摘销售活动、在山区可提供登山活动等。这一些活动都可以以乡村旅游产品中的一个产品类别出现,同时针对不同类型的人可提供有区别的产品,在条件允许下可以提供“全面客户体验”,让每一个消费者度能有亲身体验的机会,如手工磨面、手工造纸、手工染坊等。这样,消费者在选择旅游产品时会更多地考虑到乡村旅游体验的特色,考虑到特色体验给自己带来的可感知的价值。同时这种体验也会随着消费者的购后行为而给经营者带来良好的口碑效应,使乡村旅游的市场逐渐扩大。三、筹划、举办展示产品体验的活动,引导消费者的需求

在乡村旅游的消费中,消费者要考虑自己的体验价值的大小,而这种价值的大小必须要通过一定的体验活动才能体现出来。因此,乡村旅游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就必须把特色体验产品以某种活动或某种展示的方式表现出来,鼓励消费者参与、引导消费需求。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主要考虑当地的地理条件、风土人情、消费者的需求以及活动产生的效果的好坏等问题,而且要特别强调消费者在活动中会得到什么样的体验、消费者的需求是否被满足等。如湖南常熟虞山林场举办的杨梅节,它把对林场的观光和杨梅的采摘、品尝结合到一块,让消费者在观光的同时体验到采摘的乐趣,在体验中消费,在购买中得到乐趣。通过这样的活动,消费者得到的不仅是采摘到的杨梅,更多的是采摘、品尝时的体验,杨梅就是消费者可回忆的田园风光的典型物品,一旦消费者看到杨梅,很可能就会想到林场,会考虑到到林场去旅游,这样消费者的需求就被有效的引导起来。通过筹划、举办特色体验活动,使乡村旅游产品在体验中被消费,在消费中使消费者得到乐趣,使市场得以开拓,消费需求得到提高。

四、在体验中提升服务质量,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

在乡村旅游的体验营销中,强调比较多的是消费者的体验,但提供这种体验的却是服务人员,而一般情况下这种服务人员应该是农民,这样才能体现乡土本色。然而在现实情况下,提供乡村旅游服务的人员素质良莠不齐,这就导致服务质量不稳定。因此,在实际的体验活动的提供过程中,要及时发现出现的问题,及时改正,要逐步增强服务人员的旅游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树立服务理念,保证乡村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在乡村旅游中应用体验营销模式,可以使乡村旅游的特色得到很好地体现,使乡村旅游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同时使消费者得到休闲娱乐的体验、难以忘怀的体验。

参考文献:

[1]周岩远江:体验营销[M].北京.当代世界出版社,2002、3

[2](美)B、约瑟夫派恩詹姆斯.H.吉尔摩: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

[3]沈国斐:关于乡村旅游发展的探讨.生态经济,2005、12

第2篇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人类正逐步地从工业社会迈入信息社会。网络也已经越来越成为人们社会生活的重要场所。网络的开放性和传播速度快等特征,既使得网络中的信息来源渠道广泛、内容丰富,同时又为信息的交流、传播,提供了较现实环境更为广阔的空间。例如:网站提供的电子邮箱服务(尤其是免费邮箱服务)极大地提高了信息的交流速度。然而随着人们对电子邮箱服务的依赖越来越强的时候,人们慢慢发现自己的电子邮箱开始每天会多出一点无用的广告邮件,渐渐地越来越多,甚至有的用户电子邮箱中的广告邮件由于来不及清理,导致了电子邮箱的崩溃。更有甚者,有的广告邮件本身就带有病毒,会导致用户的计算机染上病毒,从而给用户造成了很大地损失。而当用户打算向发信人拒收此类广告邮件时,常常会发现寄发电子广告邮件的地址通常是伪造的或并不存在的。

电子广告邮件,通常又被人们称为“垃圾邮件”。在美国又被称为“不请自来的商业电子邮件”(UnsolicitedCommercialEmail),它是指那些寄发到用户电子邮箱里的不断重复而且不受欢迎的电子广告信函。但它又不同于人们在访问各网站时,伴随而出的很多时尚性电子广告。因为它们通常并不影响用户访问网站。(用户对于它们或弃而不看,或干脆关掉)

二、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

对于众多电子邮箱用户遭遇的这种“尴尬”,仔细追究其因,不外乎两种,要貊是网络广告商费劲心思“淘金所得”,要麽是网站所有者的“背后一击”,即:由网站所有者向网络广告商有价转让电子邮箱所有者的相关资料。因为在申请注册电子邮箱时,用户需要填写相关的材料。因此,对于众多用户包括电子邮箱在内的相关材料,网站必然所知,难逃其责。由此不难看出,电子垃圾邮件的大量出现,一方面使得广大用户不胜其烦,另一方面也由此引发了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侵犯用户隐私权的法律问题

正如上面所述,用户电子邮箱中之所以大量涌现垃圾邮件(除用户在其他网站自愿订阅电子期刊,而向订阅网站提供自己较为准确的联系方式——电子邮箱外)。探究其因,不外乎两种。其一是寄发垃圾邮件的网络广告商任意在网络上大量搜集众多电子邮箱地址的行为。但这种行为不但费时费力,而且也不存在侵犯网络用户隐私权的法律问题。其二便是提供电子邮箱服务的网站向网络广告商大量转卖其掌握的会员资料,包括用户的电子邮箱的地址,从而使得网络广告商不费吹灰之力,“按图索骥”的向用户的电子邮箱中,寄发大量垃圾邮件。这很类似于目前广大学校为了招揽生源,不择手段地获取在校学生的名单,从而乱发所谓的录取通知书的行为。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它是伴随着人类对自身的尊严、权利和价值的认识而逐渐产生的。然而,近些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不但传统的隐私权受到了极大地挑战,而且网络空间个人隐私权也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如何强化网络空间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如何协调、平衡网络空间中个人和社会公共间的利益,已成为国际社会网络立法的当务之急。

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主要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交流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象,以及毁损的意见等。”(((与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范围仅限于“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私生活信息,而在网络环境中,以数据形式存在的不受传统隐私权保护的个人信息或资料,对电子商家来说已经变成了可以赚钱的有用信息。”(((基于有利可图的商业利润,众多网站纷纷达起了电子邮箱用户的主意,而网络广告商也正有这方面的需求,于是两者一拍即合。从而造成了垃圾邮件大量泛滥的现象。这正是“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的经营者,对公民的个人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应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侵犯了消费者对于其个人隐私所享有的隐瞒、支配、维护以及利用权。”(((

综上所述,造成电子邮箱里出现大量垃圾邮件的行为,明显地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即合法控制个人数据、信息材料的权利。而“赋予网络用户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控制权已经成为了民事权利在网络空间中的延伸与发展,成为了目前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务。”(((比如:欧盟1995年颁布的《个人数据处理和活动中个体权利的保护指令》,1996年颁布的《电子通讯资料保护指令》,1999年颁布的《Internet上各人数据保护的一般原则》和德国1997年颁布的《信息通信服务法》第二章的《对电信服务中使用个人数据进行保护法》等。

(二)违反合同义务,侵犯网络服务提供商合法权益的法律问题

欲寄发大量电子广告邮件,网络广告商势必要与网络服务提供商(ISP)签订服务合约,使用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器,完成寄发邮件的行为。但这种大量寄发垃圾邮件的行为,一方面会造成服务器负担过重,由于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网宽,在一定时期内是固定不变的,很有可能会因为网络广告商占有大量的网络传输频宽,而造成其他用户服务的中断,或使其他用户收发电子邮件的服务器主机无法顺利运作,甚至还会给用户造成巨大的损失。从而势必从根本上减少用户对该服务器的使用次数,进一步损害服务器所有人——网络服务提供商(ISP)的使用、收益权能,并且这种行为显然是故意而为的。另一方面这种行为也违反了合同的约定。(通常服务合约中会规定禁止会员利用服务器发送垃圾邮件的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很显然网络广告商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义务,侵犯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合法权益。

三、解决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侵害隐私权法律问题

针对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侵害隐私权的法律问题,仔细分析其形成原因,正如上面所述,一方面是源于网络的固有特性和巨大的利益驱动,另外广大用户缺乏保护隐私权的意识及相关技术保护措施的滞后也是一个重要因素。针对此问题,各国在加强网络法律方面已经取得了共识的前提下,又纷纷采取了相关的法律措施,以保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

(一)美国采取的行业自律模式

与传统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相比,对于网络空间个人隐私权益的保护,美国更倾向于行业自律。如:FTC就该问题提出了四项“公平信息准则”,要求网站搜集个人信息时要发出通知,允许用户选择信息并自由使用信息;允许用户查看有关自己的信息,并检索其真实性;要求网站采取安全措施保护未经授权的信息。此外,FTC在1999年7月13日的报告中甚至认为“我们相信有效的业界自律机制,是网络上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最好解决方案。”然而随着网上个人资料大量被盗的现象越来越严重,美国政府也被迫采取了立法和判例两种形式,来加强对网络空间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其一是最早关于网上隐私权保护的《儿童网上隐私权保护法》,此外还有1996年低通过的《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和1999年5月通过的《个人隐私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在判例上,则是在1993年加利福尼亚州BourkeVNissanMotor公司一案中,美国确立了Email中隐私权保护的一般原则:“事先知道公司政策(知道Email可被别人查阅)即可视为对隐私权无合理期望,且所有者、经营者对本网站的访问不构成截获。”(((

(二)欧盟采取的立法规则模式

与美国相比,欧盟采取了立法规制的方式,来保护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如上文曾提到的欧盟1995年颁布的《个人数据处理和活动中个体权利的保护指令》,1996年颁布的《电子通讯资料保护指令》,还有1999年颁布的《Internet上各人数据保护的一般原则》、《关于Internet上软件、硬件进行的不可见的和自动化的个人数据处理的建议》、《信息公路上个人数据收集处理过程中个人权利保护指南》等相关法规。它们一起构成了欧盟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系。较美国的行业自律模式相比,欧盟的做法显得对个人网络空间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更加有力。

此外,我国的台湾省也于1995年正式的颁布了《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也对个人网络空间隐私权提供了较为有力的法律保护。

四、我国为解决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应采取的措施

在我国无论是最高法《宪法》,还是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都十分明确地规定了对公民隐私权和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的法律保护。与国外相比,由于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在中国刚刚出现不久,所以在解决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方面的措施,仍显得缺乏力度。随着该问题的日益严重,笔者认为,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有立措施,从根本上解决这类问题的产生。

(一)在充分考虑基本国情的前提下,借鉴外国经验,制订我国解决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法律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

由于电子垃圾邮件所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的核心集中于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所以我国首先应从法律上明确将隐私权做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再进一步加快制订我国的《隐私权法》,从而对传统与网络环境中的个人隐私权都加强法律保护。这同时又涉及到另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即面对网络,原有的民法应该如何加以调整,才能既适用于传统又适用于网络环境?(因本文重点不在此,故不在详谈)

在目前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仿照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模式(先由最高院颁布《关于审理涉及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待条件、时机成熟时,再在《著作权法》作出修订完善),先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最高法院拟定相关条例、决定或司法解释。但同时应充分坚持“任何对互联网的规则都不应阻碍其发展”这一基本原则。

(二)在具体做法上,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既保护自身利益,更要加强对网络用户合法利益的保护

1、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网络用户提供的技术保护

由于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在用户申请注册电子邮箱时,向用户提供自由选择是否考虑广告电子邮件的服务功能,即由用户根据自己的意愿去选择是否接受此类服务。这一方面,可以减少网络服务提供商(ISP)所面临的共同侵权风险,另一方面,也充分体现了网络的自由性和网络空间适用法律的私法性。

2、网络服务提供商对自身的保护

为了将合法权益被损害的可能性降至最低,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对网络用户加强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同时,还应该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技术,来加强对网络的审查。因为这一方面可以减少并防止那些不法网络广告商利用服务器,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另一方面可以随时通过其自身的技术,监测网络广告商是否违反服务合约而大量乱发广告电子邮件,而这样做既利人又利己。

(((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21页。

(((殷丽娟,《专家谈网上合同及保护网上隐私权》,《检察日报》,1999年5月26日。

(((刘德良,《论互联网对民法学的影响》,《南京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第57页。

(((杨立新,《关于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的几个问题》,《人民检察》2000年8月28日。

第3篇

论文关键词 电子合同 有效性 法律问题

2013年被视为“互联网金融元年”,各类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推出的各种创新产品,大量吸引了人们的眼球。通过互联网技术手段实现无纸化金融交易成为现代最火爆经济的重要交易方式,电子合同的应用达到空前高度。

在我国《合同法》中,将合同定义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中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对合同的形式也规定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因此,电子合同也应纳入合同法的规则范围。但是,电子合同多个方面都与传统书面合同存在很大区别,电子合同的当事人履行合同所确立的权利义务,不可避免会因电子合同区别于书面合同的特点而发生纠纷,鉴于以上争议,电子合同效力的认定,显得尤为重要,既是解决纠纷的最佳办法,也是保护合同当事人主体权益的最优方式。

一、电子合同的定义

电子合同,一般来说既是指电子商务合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明确了数据电文的定义,即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规定的“电子方式”“合同”为:指当事人采用电学、数字、磁、光或相关手段技术根据本法订立的协议产生的全部法律义务;我国《电子签名法》则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者储存的信息。

综上,我们可以将电子合同定义为:电子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通过网络技术手段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电子合同有效性争议热点

(一)未成年人签订的电子合同

传统的合同签订,当事人双方是基于面对面的情况,而互联网金融下,电子合同的签订则不需要当事人双方见面即可完成,这就意味着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前或订立合同之时或许从未谋面,若签订电子合同的乙方当事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另一方当事人基本不可能知道相关情况从而中止合同订立。在电子合同订立以后,一方当事人按约定履行合同,但最后却可能因为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不符而导致合同归于无效。这样显失公允的交易,不仅给履约方造成利益损失,而且也不利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此种情况下电子合同的顺利签订,一般基于以下方式:一是未成年人通过其父母或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账号完成电子合同的签订;二是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的电子交易限制没有特定的障碍设置;三是未成年人所具有的民事行为能力已接近成年人水平。

在实践中,未成年人签订电子合同的案例层出不穷,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是导致纠纷的主要原因。

(二)存在瑕疵的电子合同

传统合同的订立方式,一般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签字或签章,这种合同订立方式便于确定合同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从而确认合同的签订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然而,在网络上订立的电子合同,因不存在传统的纸质介质,使得传统交易中用于识别当事人身份的签名或签章方式无法适用,而需要依托于电子签名技术。

我国《电子签名法》对电子签名与认证进行了明确规定,验证服务商提供的电子签名服务在认定电子合同有效性的问题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电子签名的验证服务商在从事服务过程中,也面临着潜在风险,包括:验证服务商因运用技术不当致使数字记录丢失;验证服务商对客户信息未进行严格审查或程序行使履行不完全致使证书含虚假陈述;验证服务商未经过合理适当的辨别而中止或撤销证书;电子服务商内部工作人员制作虚假证书或涂改证书记录;验证服务商因运营问题导致其服务难以维持等。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使用有瑕疵的电子签名签订电子合同,其效力应当如何判定,对于电子签名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谁来承担相应责任,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是否公平等等都成为电子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三)非人为因素导致的电子合同内容错误

电子合同的签订与电子技术的应用密不可分,而电子技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也并非完美无瑕。电子合同不同于书面合同的一大特点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异地签订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在网络上发出要约,另一方当事人在网络上做出承诺,进而签订合同。那么,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可能同时看到合同的内容。电子合同需要在网络上传送,才能到达另一方当事人。在电子合同传送过程中,难以避免的,可能会因计算机系统错误、自动电文系统错误等原因导致合同内容的更改,这时所签订的电子合同往往是当事人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而电子合同提交后,另一方当事人善意地相信了被更改过内容的合同,做出了承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电子合同的效力又该如何认定。

在电子技术错误情况下所签订的电子合同,其体现的内容并非当事人真正的意思表示,当事人也不能控制,但是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只是因为电子数据在传输过程中发生了错误,从而导致相对人所接收到的信息与表意人的真实意思不一致,从而产生纠纷。

三、电子合同有效性认定

(一)未成年人签订电子合同的效力认定

基于互联网的特点,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不可避免会出现未成年人签订交易合同的行为,对合同的有效性,建议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认定:

一是对未成年人签订的纯获利益的电子合同,不应当因为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限而予以否定。此类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签订的由未成年人纯获利益的电子合同,应从保护未成年人、鼓励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认定为有效合同。

二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通过设置输入身份证号、银行帐号、填入出生年月日、填入与银行账号或身份证号绑定的手机验证码等技术手段,防范未成年人的交易行为。通过采用以上技术障碍手段,如果未成年人仍能完成合同签订或独立交易成功,则说明未成年人从事实上满足了《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订约当事人应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因此,对于此类由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法律应该视其为有效合同。

三是对于未成年人签订的金额特别巨大、合同标的物与未成年人的生活无显著关联的电子合同,如购买名人字画、珠宝玉器等,则可以认定该电子合同无效。

同时,对合同成立后产生的法律效果,应有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继,而不能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由,认定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推卸自己应当承担的监护责任。未成年人如果违反电子合同中的先合同义务、相对人利益受损、未成年存在过错、未成年人的过错与相对人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未成年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且未成年人在电子合同中的行为如果符合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存在瑕疵的电子签名签订合同的效力认定

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订立的电子合同,脱离了传统的书面介质的方式,使得传统交易中用于识别当事人身份的签名或盖章方式很难适应电子合同的需要。而验证服务商在从事服务过程中,面临着诸如数字记录丢失、信息审查不严致使证书含虚假陈述等风险,对此,建议做如下认定:

一是对于有瑕疵的电子签名签订的合同,只要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出于善意进行的合同签订,不存在恶意和严重过失,就应当承认该电子合同有效。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交易量呈飞跃上升趋势,互联网金融的高科技化、无边界性等特点成为电子合同签订量不断攀升最直接的原因。如果因为电子签名存在瑕疵就认定合同无效,这对维持网络交易秩序和国家发展互联网金融带来消极的影响。在我国《合同法》中,对自始无效的合同界定为: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因此,当存在瑕疵的电子签名的电子合同并非为以上三类绝对无效情形时,我们一般应当认定为合同有效。

二是按照《电子签名法》中规定,如果认定验证服务提供商所提供的有瑕疵的电子签名签订的电子合同有效,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从事民事活动而遭受损失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若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电子签名系统中,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是一个技术性和风险性很高的服务。一方面,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高技术的电子签名产品,需要依靠签字人自己提供的信息对签字人进行认证,对于签字人提供信息的可靠性,本身就存在很大风险,因为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可能去一一验证签字人信息可靠性的;另一方面,签字人利用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所签订的合同的标的额会远远高于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从签字人那里得到的签字证书的对价。如果一旦由于电子签名的缺陷而使得签字人或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要求电子服务提供者承担全部损失,显然是不公平的。

(三)非人为因素导致内容错误的电子合同效力认定

对于因非人为因素错误导致内容发生改变的电子合同,不能一概否认它的效力。建议做如下认定:

第4篇

一、旅游管理的概念

旅游管理是指为发展旅游事业而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调节和监督的活动。旅游管理活动,具有多层次、多结构、多方面的内容,它贯彻于旅行游览管理事业的全过程之中,从旅游管理的过程看,旅游管理活动包括:确立旅游管理目标的活动,建立旅游事业信息系统的活动,进行旅游事业开展预测和决策的活动,制定旅行游览事业发展计划的活动,以及对旅游事业发展的监督活动,等等。

从旅游管理的内容看,旅游管理活动包括:旅游人力资源管理活动,旅游物质资源管理活动,旅游财力资源管理活动,旅游科学技术管理活动,等等。

从旅游管理的业务经营看,旅游管理活动包括:旅游资源管理活动,旅游设施管理活动,旅游服务管理活动等。旅游资源管理,又可以分为旅游风景名胜管理,旅游文物管理,旅游建设成就管理活动,旅游设施管理又可以分为旅游交通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路管理,旅游宾馆、饭店、餐厅、游乐场所管理活动旅游服务管理,又可以分为旅游客房服务、餐饮服务、导游服务、司机服务、引导购物服务管理活动,等等。

从旅游管理的方法手段看,旅游管理活动包括用行政办法管理旅游事业的活动,用经济办法管理旅游事业的活动,用法律办法管理旅游事业的活动,用思想政治办法管理旅游事业的活动,用科学技术办法管理旅游事业的活动,等等。

二、旅游管理学的研究对象

旅游是由那些出于和平目的、不是为了定居与就业的人,离开其常住地外出旅行与逗留而引起的各种现象和关系的总和。旅游资源、旅游者与旅游业是旅游活动产生与发展的三个基本组成要素。所以,广义上的旅游管理学研究对象应包括对这三者的管理。由于旅游者的旅游动机激励、活动导向及其在旅途中的组织管理在很大程度上要受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影响与制约,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主要也由当地的旅游企事业单位负责。因此,狭义上的旅游管理学研究对象主要指的是对旅游业的管理。>

三、旅游管理学的学科性质

旅游管理学究竟是一门科学,还是一种学科?或者只不过是管理学底下的一个研究领域?学术界曾为此争论不休。一门科学,它必须要有明显不同于其他学科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一整套从实践、大量的研究成果中总结出来、并经得起时间考验的科学原理。旅游管理学的研究对象尽管与其他科学或学科的研究对象有明显的不同,但考察国内外大量的研究成果,人们所沿用的研究方法绝大多数是其他一些科学或学科,如经济学、社会学、人类学、文化学、管理学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其完整、独立、清晰的理论体系架构也尚未建立起来。如果把它定位为管理学或是其属下某个分支的一个研究领域,又明显地让人感到忽视了它的特殊性,低估了它在现代管理科学中的地位与重要性。事实上,如果人们认真思考一下它的学科原理基本命题,回顾旅游管理研究所走过的漫长历程,就容易明白,旅游管理学的根基在管理科学中,管理学的理论与基本原理对旅游管理实践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旅游管理学是管理学的一个重要的分支,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应用学科。

与其他部门、行业的研究或者说管理对象相比,旅游管理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一)旅游活动的异地性:旅游活动的产生与发展总与旅游者的外出旅行与逗留分不开;接待同一对象通常必须由不同地方的旅游企业、旅游从业人员共同协作来完成。(二)旅游产品的

文化性:旅游产品表现为直接的或间接的、物化在旅游消费品上、有针对性的旅游服务。无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旅游产品它都必须蕴涵着较强的文化性,这是因为旅游者在要求旅途中的物质需要得到满足的同时,他们的精神需要也需要得到满足。(三)旅游消费的综合性:旅游者的消费需求通常是综合性的,虽然他们绝大多数都有比较单一的旅游动机,但在旅途中的食、住、行、游、娱、购六个方面的消费一般都会有。而且,近年来旅游消费需求还在向其他服务领域内延伸。(四)旅游服务的社会性:旅游服务离不开人与人之间面对面的直接接触,供需双方的沟通与情感、思想交流,不仅有可能影响到彼此原有的意识倾向与价值观念,而且还可能从中缔造出一种新的公共或人际关系。(五)旅游经济活动的普遍性:在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发展旅游业,首先是为了创汇、创收。旅游业在许多国家里已成为当地国民经济的重点产业甚至支柱产业。从全球的角度来看,以就业人数比例、所创造的利税等社会经济指标来衡量,旅游业已超过汽车、石油和化工等行业,成为全球第一大产业。(六)旅游资源的二重性:凡是能造就对旅游者具有吸引力的任何因素,都可构成旅游资源。旅游资源既可以是自然的,也可以是人文的;既可以是历史的,也可以是现代的;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有些在空间上是不可以移动的,而且一旦遭到破坏就难以修复,如名胜古迹;另有一些则是可以移动的,而且是可以不断地充实与更新的,如体育赛事、文娱节目表演、节日喜庆活动等等。 四、旅游管理学的研究方向与研究方法

第5篇

条款有着联系和区别,两者都是保护租船人的条款,然而在计算方式,计算依据以及风险方面有着较大的差别,应注意两者的

区分。

关键词:剩货条款 油轮 航次租船合同 检验报告

剩货条款(Oil Retention Clause)是油轮航次租船合同中的特有条款。如果排除客观因素,主管因素上也不排除贸易商或者油轮船东利用国际上“合理损耗”的原则进行商业欺诈。因此,租船人为了让自己在商业利益上不受损失,通常会在油轮航次租船合同加入类似于“Cargo Retention Clause”的剩货条款。笔者尝试对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一一阐述。

剩货条款概述

1、剩货条款的介绍

不同的油轮航次租船合同格式下剩货条款有不同的表述,但大致意思是约定当货油在油轮上未卸干净时,承租人有权利在支付运费时扣除等值于残留货物价值的金额。一般习惯约定扣除的货物价值依照货物的FOB价格加运费价格计算(此方面各合同约定差别不大。一般为CFR或CIF价格,Amoco条款、BPVoy 4第33条规定的是货物的CFR价,Shellvoy 6规定的为CIF价),并约定由一个或多个独立的检验人来检测/证明船上剩余货物(ROB)。

2、剩货条款的类型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合同中没有剩货条款的明文规定,那么承租人是不准许自行扣减运费的。这个规则在“Aries”一案中以得到加强。总体来说,剩货条款通常具有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通过一位或者两位独立检验人的检查结论得出船上剩余货物数量,并允许从运费中扣减货物价值依照货物的FOB价格加运费价格计算,合同双方保留相互追偿的权利,如“阿莫科剩余货物条款”。

第二种与第一种类似,但却在结尾加上了独立检验人的结论为“最终决定性”和其后不能再对此问题提出仲裁或诉讼,如“BPVOY4剩余货物条款”。

3、船东的风险

从船东的角度来说,上述两种类型的剩货条款都较为不利。船东都希望能够将其避免。就拿第一种情况来说,剩货条款允许承租人根据R.O.B报告扣减运费,而不管船东是否有过错或者责任,租船人可以自行扣减运费。虽然船东可以提出异议并追偿被扣减的运费,但是在扣减的运费数额较小的情况下,船东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举动从经济角度上来说显然不划算。第二种类型的条款对船东的不利影响则更加明显。因为检验人的检验报告也可能出错。由于该检验报告为最终决定性,船东在举证程序上亦陷入了被动地位。此外,船东还需要面对提单持有人索赔货差损失的风险。由此看出,剩货条款是一条专门保护租船人的条款。

剩货条款运用的前提和依据

1、“阿莫科剩货条款”的缺陷

“阿莫科剩货条款”虽然是一条专门保护租船人的条款,但也不意味着租船人可以随意运用该条款。该条款还有这诸多的不足。例如,什么是“独立检验人”?独立检验人的检验结论是否是承租人扣除运费的决定性因素?该条款并没有指出检验人由谁任命,费用由谁指出,独立检验报告是否具有“最终决定性”等等。其次,“卸货完毕时如有任何的货物残留”中的“任何货物残留”指的是什么?油轮卸货后空舱的剩油形态可分为:液态、非液态、油泥或者沉渣。哪一种形态的构成条款中的“任何货物残留”?条款对此也并无说明。最后,“可泵输”指的是理论上的还是实际中油轮的泵输能力?还是指残留货物的性质?“可泵输”是否等于“可自由流动”?这些都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的疑惑。

2、“独立检验人”的标准

检验人应由谁派出?船东?租船人?还是收货人?费用应由谁承担?这应基于合同中的明文规定。不同的格式合同普遍约定检验人由承租人任命。Shellvoy 6规定:检验人的费用双方均摊,检验师由承租人委任;BPVoy 4第33条规定:检验人由承租人指定。上述的合同格式是油商的格式合同,因此规定由租船人指定检验人,也是从其利益角度出发。但是从船东的角度,当然是希望检验人共同任命,费用共同分担。当合同中明文规定检验人应由双方任命,那么争议应该不大。关键是在没有明文规定由谁任命检验人的情况下,租船人派出的检验人是否仍构成“独立检验人”?

在纽约的The “Staland”仲裁一案中,合同采用的正是“阿莫科剩余货物条款”。船东认为由于检验人是由承租人派出,因此不能构成“独立”。仲裁庭一致否认这个观点,并认为检验人在该条款下从各种意义上来说都构成“独立检验人”。在The “World Prestige”(1982)1 Lloyd’s Rep.60一案中,法官认为劳合社检验人员虽只由租船人任命,仍应算独立。

在后来的“Protank Orinoco”,法官认为,由于合同在“阿莫科剩余货物条款”的基础上加上了检验人的结论为最终决定性的规定,因此在船东、租船人和收货人各自指定了检验人并出具了三份检验报告的情况下,由于缺乏一个决定性的结论,法院判定船东有权利追偿租船人扣减的运费。法院同时指出,如果双方确实指定了一个检验人且做出了相关的检验结论,那么船东则不能追偿被扣的运费,因为合同中的剩货条款指出检验报告应是“最终决定性”的。也就是说,如果剩货条款中在指出检验报告应是“最终决定性”且合同没有规定应由谁任命检验人的情况下,英美法默认检验人的应是双方共同任命。如果剩货条款中没有指出检验报告应是“最终决定性”,租船人任命的检验人也算构成“独立”。只不过此时船东还可提出反证来索赔被扣掉的运费。

3、检验报告必须满足怎样的条件

原油由于其自然属性在运输的过程中难免会有一部分合理的损耗。在卸货的过程中,一些原油的沉淀物质为非液态形式,根本不可能泵出;加上油轮各种庞杂的机械系统,剩油也不一定能够泵输或在泵输时可被泵输到。从法的公平公正的角度,应该允许出租人对这一部分客观因素的货油进行豁免。

在上述“Protank Orinoco”一案中,法官判定船东有权利收回被租船人扣掉的运费的另一个理由则是,检验人的报告中并没有关于货油是否是液态,是否可泵输和/或到达船舶指定的泵井的结论。由此可以看出,单单凭R.O.B.检验报告,并不能激活租船合同中的剩货条款。检验报告还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只有液态的剩油才能作为剩货条款下扣减运费的货油。在实务检测中,多采用检油铜棒对流动性较好的货油进行后侧空舱检验;而对于已接近非流动态的货油则使用检油尺。对于拥有者丰富实务经验的检验人来说,判断空舱剩油的形态并不困难,因此就要求其在R.O.B.上注明剩油中有多少为液态形式的货油,多少为非液态形式的货油。通常的R.O.B.报告中检验人也会有对此进行说明。

但是,我们经常看到在R.O.B.报告中仅对剩油是否为液态进行了区分,而未注明这些货油是否为“可泵输”。在报告中,对货油的形态描述后面有是否可泵输的标注,但是在报告的格式条款中又特别说明了是由“通常由行业人士认为”。事实上,要让检验人当场做出该液态剩油是否可泵输,未免有些苛刻。而法院或仲裁庭却对要求报告中的液态剩油要注明为“可泵输”或“在泵输时可被泵输到”。在一项伦敦的仲裁案件中, R.O.B报告中并没有对液态剩油进行注明是否为可泵输,对能否在泵输时可被泵输到也只字不提。仲裁庭认为,单凭对剩油的形态描述并不足以激活剩货条款。检验人即使没有足够资格来够判定剩余货油是否为可泵输,也需要以一种不足资格的方式给出是否为可泵输的结论。另外,关于剩余货油是否能够在泵输时可被泵输到也需要做出证明。

因此,用R.O.B报告上的剩油量激活油轮租船合同剩货条款的前提条件必须是由独立检验人做出的检验报告,该报告中必须标明剩油为液态形式,关于剩油是否为可泵输或者可被泵输到,在检验报告上也应一并注明;且必须由独立检验人在卸货完毕时当场判定。

剩余货物条款中运费扣减的法律问题

1、运费扣减的性质

在英美法下,支付运费的行为是被认为“神圣”的。租船人无论出于什么理由都不能去扣减运费或者对冲的,如果有争议也必须独立处理。从这个角度来说,剩货条款是违背普通法关于运费的法律地位的。如果要让剩货条款改变这种法律地位,那么在合同中的条款就必须足够清楚和明确,毕竟在英美法下合同遵循的是“契约自由”的精神。

关于运费扣减的性质,有些人认为既然船东还能追偿被扣减的运费,那么运费扣减应属于货差索赔的担保,即船东仍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收回该担保。笔者认为,运费扣减纯粹是基于对于合同条款的严格解释,而非属于货差担保。首先,租船人扣减运费,其并不需要通过提出货差索赔诉讼程序,这是与普通货差索赔的最大的区别。其次,租船人扣减运费是从到付运费中直接扣减,而不是船东提交的某笔款项。事实上,由于油轮在卸货港上面临着迅速离港的压力,船上的剩油在大部分情况下都不可能完全卸完,剩货条款是油轮在商业实践中的一个变通条款。因此,该运费扣减是一个永久性的扣减,而非货差担保,就好比船东在合同上对租船人运费上的一个有条件的优惠。一旦满足条件(即合同明确规定和满足合同中关于上述独立检验人报告的各项条件),承运人可以自行扣除运费。

2、船东规避第三人责任的方法

在大部分情况下,租船人并非提单持有人。船东就可能面临着来自提单持有人的货差赔偿的风险。那么,在租船人扣减掉运费后,如果提单持有人还继续向船东索赔货物短量的损失。那么不是意味着船东要面临着双重损失?基于此,船东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可以在合同中加入保留向租船人追偿的权利。

剩货条款与运输短量条款的联系和区别

1、两者的联系

运输短量条款通常见于散货租船合同,大致意思是指航次租船合同中约定一个合理损失的量(通常为0.5%),如果在卸港和装港的货物短量超过这个数额,租船人有权在运费中扣除损失的货物的FOB价格加上运费。运输短量条款同样是保护租船人性质的条款。在油轮航次租船合同中,运输短量条款通常被包含于剩货条款里,但随着原油和成品油价值的上升,该条款也越来越受业内人士重视,而成为单独的附加条款。运输短量条款与剩货条款有些类似,都给予了租船人扣除相应的货物价格加运费的权利;而且两者通常都给予了出租人一定的免赔额;两者都是商业方式的变通,免除了小额货物短量损失的索赔程序;等等。

2、两者的区别

第6篇

[关键词]价值链 旅游产业升级 问题研究

随着旅游产业日渐成熟,新形势下环鄱阳湖经济生态区旅游业面临着产业升级的压力与挑战。因此,研究环鄱阳湖区旅游业升级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旅游产业价值链研究

价值链概念最早由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教授Michael Porter提出,每一个企业都是在设计、生产、销售、发送和辅助其产品的过程中进行种种活动的集合体,所有这些活动可以用一个价值链来表明。Peter Hines将价值链概念延伸至产业总体范围,将顾客和原料供应商纳入价值链;郁义鸿(2006)认为产业价值链是指在一种最终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中,从最初的矿产资源或原材料一直到最终产品到达消费者手中,所包含的各个环节所构成的整个纵向链条;潘成云(2001)认为,产业价值链是指以某一项核心技术或工艺为基础,提供能满足消费者某种需要的效用系统为目标的、具有相互衔接关系企业的集合。

二、旅游产业升级路径概述

借鉴Humphrey和Schmitz的研究观点,同时结合旅游业的特性,提出构建旅游业升级路径来推进旅游产业升级。即:旅游工艺流程升级、旅游产品升级、旅游产业功能升级和旅游链条升级。

(1)旅游工艺流程升级是指通过提高旅游链条中某环节的工艺流程效益,来达到超越竞争对手的目的。

(2)旅游产品升级是指旅游价值链各环节创新旅游产品的功能、品种、形式等,提高单位旅游产品(服务)的附加值。

(3)旅游产业功能升级是指通过重新组合旅游价值链中的优势环节,剥离原有低价值链环节,强化核心业务。

(4)旅游链条升级是指从一产业链条转换到另一产业链条的升级方式。

三、环鄱阳湖区旅游产业发展的不足

1.价值链协同性较低

旅游价值链的优势是通过各环节的协同合作发挥“1+1>2”的协同效应,因此任何一环的缺失或不协调都会影响整体效益。当前,环鄱阳湖区旅游价值链的“食、住、行、游、购、娱”各节有着良好的产业基础,但是各环节整合在一起协同效应优势尚未很好发挥。

2.产品开发创新不足

虽然环鄱阳湖区旅游产品数量很丰富,但产品创新不足,缺乏高品位、特色鲜明、吸引力强的旅游品,大多是“舶来品”,参与型、体验型的高端休闲旅游产品较少。

3.产业核心环节薄弱

旅行社是旅游价值链上的核心,它将旅游价值链各环节串联起来,承担着旅游全过程的旅游产品与服务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环鄱阳湖区旅行社的竞争力较弱,共有58家旅行社,不能发挥核心环节的龙头带动作用。

4.产业扩张力度不够

综观旅游发达区的成功经验,旅游业与其它产业融合发展是放大旅游经济辐射效应,迅速提升旅游产业竞争力的有效手段。而环鄱阳湖区旅游业在产业扩张方面尚处于起步阶段,产业扩张的规模均远落后于旅游发达区。

四、环鄱阳湖区旅游产业升级路径的对策

针对环鄱阳湖区旅游业发展存在的问题,根据旅游产业升级路径,提出推进其升级对策。

1.流程升级:建立紧密合作机制

环鄱阳湖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坚持“政府主导”,运用政府宏观调控的优势,建立旅游业紧密合作机制,来协调旅游价值链的各环节有序发展。创建“大旅游、大产业、大市场”的体制,强化领导协调能力,将与旅游密切相连的行业组织起来,形成综合的产业调控能力。

2.产品升级:打造创新产品体系

一方面,环鄱阳湖区应对现有产品体系进行改造升级,以延长产品的生命周期。对现有旅游产品体系进行深度开发,提升原有旅游产品与其它产品捆绑销售等。

另一方面,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结合各地的资源特色优势,推出全新旅游产品。开发高端休闲旅游产品,增加产品的互动性、体验性,满足游客的不同层次需求。

3.功能升级:强化产业核心环节

环鄱阳湖区应加快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旅行社,以强化旅游价值链核心环节,提升整体竞争力。

现代社会已步入信息时代,旅游业是典型的信息依托型产业,信息成为沟通旅游供给和需求的重要平台,网络将“食、住、行、游、购、娱”各旅游要素进行优化整合,为旅游者提供一条龙的高效服务。开展网上业务外包来强化优势环节,是现代旅行社的发展趋势。

4.链条升级:全面扩张价值链

旅游企业作为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容易受外部因素干扰;同时旅游业涉及的多数产业属于传统劳动力密集型产业,进入门槛较低,一些行业已处于过度竞争状态。

环鄱阳湖区应循序渐进地推进旅游业的扩张,协调与关联行业的融合发展。选择一批实力雄厚的旅游企业集团开展多元化经营试点,通过典型成功案例的示范效应来推进全省旅游业多元化进程。例如,华侨城集团,在锦绣中华取得巨大成功后,又建造了世界之窗、欢乐谷和中华民俗村,形成四大主题公园系列,在中国主题公园领域取得了绝对领导地位。

参考文献:

[1]Michael E Porter.The competitive advantage[M].New york:The Free Press,1985.57-59.

[2]黄敏.电子商务环境下旅游产业价值链构析[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8,(7):50-53.

[3]郁义鸿,管锡展.产业链纵向控制与经济规制[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第7篇

关键词:体验旅游;人文关怀;可持续发展;和谐社会

论文 联盟网

随着现代大众旅游的兴起,旅游模式正在经历一个由大规模标准化观光游方式向小众化个性体验游方式转变的过程。旅游者已不再满足于购买传统“点线式”旅游产品,而希望通过个体视觉、听觉、味觉、嗅觉、触觉等全方位的参与,获得在某一旅游目的地游览的独特体验。“体验式旅游”这一命题的提出,吸引了众多学者从事相关研究。目前,我国学术界和旅游业界对“体验式旅游”的研究,集中在内涵分析、产品开发、营销改进等方面。大多数学者都是从经济产业角度开展研究的,而较少有学者从旅游的本质出发进行探讨,因此,对“体验式旅游”的研究在深度和系统性方面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本文将在体验旅游经济和人文关怀内涵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人文关怀是发展体验式旅游的基础,反映着体验旅游的本质这一观点,并探索渗透着人文关怀精神的体验旅游经济发展在社会发展、生态保护等方面所带来的广泛效应,最后提出相关的政策性建议。

一、体验旅游的提出背景

(一)体验经济理论

1.体验经济理论的提出

20世纪70年代,美国学者阿尔文·托夫勒在其所著的《第三次浪漫》一书中,预言了“体验经济”的到来,并且进一步提出了“商家将依靠提供体验服务取胜”的观点。随着研究的深入,约瑟夫-派恩和詹姆斯-吉尔摩在其合著的《体验经济》一书中认为,体验经济是企业以服务为舞台,以商品为道具,以顾客为中心,以情感为纽带,创造让消费者能够亲自参与的各种活动,从而最终满足其体验需要的一种经济形态。…

2.体验经济理论的发展

与其他任何经济形态不同,体验经济的特点是人性化。体验经济中与金钱发生交换的产品不再是实物或服务,而是人的心情、记忆等看不见摸不着的感受。通常,这种感受具有不可复制和不可转让的特点,使消费者愿意为其独特性体验而付费,也体现着“以人为本”的时代特征。

体验经济遵循着“顾客中心”的原则,并为其提供个性化、定制化的产品。体验经济的运行,需要顾客参与。只有当顾客获得体验,整个交易过程才能够完成,其产品质量取决于顾客的体验质量。正是由于没有两个人可以获得完全相同的体验,因而要求体验产品的供应商必须依照顾客需求提供定制化的产品。是否能满足顾客个性化的体验需求,成为判断体验产品生产者是否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依据。

(二)体验旅游的内涵

1.体验旅游理论的研究

1996年,邹统钎教授提出旅游的核心本质是“经历”,是“旅游者通过对旅游目的地的事物或事件的直接观察或参与而形成的感受与体验”,这一观点构成了体验旅游定义的雏形。在国内旅游理论研究中,谢彦君教授率先提出了“旅游体验”这一命题,他认为,就旅游个体而言,旅游体验是旅游者活动的主体内容,旅游者对其满意程度决定了旅游的质量感知水平;而就旅游总体而言,每个旅游者旅游体验的内容、时空特点和结构特性,是旅游行业规划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虽然目前学术界对体验旅游的定义并没有形成共识,但是参与性、个体化这两个体验旅游所应具备的基本属性已得到学术界的广泛认同。

2.体验旅游的特征

马斯洛把人的需要分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会需要、受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五个层次,并认为人是在满足了低层次需要之后,才将注意力转向更高层次的需要。同样,为了满足消费者的不同需求,体验旅游具有层次性特征,在满足了初级体验需求之后,消费者就会产生更高层次体验的需求。

为了满足消费者逐步深入的体验需求,除了应用营销改进、产品创新等商业手段外,依据旅游的本质,探寻支持体验旅游发展的核心因素,从根源上提升整个旅游体验经济发展的层次,是达到利益相关者共赢结果的最佳方式,人文关怀的应用对这一过程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

3.体验旅游实践的发展

现代旅游市场中,供需双方的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顾客已从被动接受转变为主动参与。消费者关注的焦点是产品能够带来的心理满足感,追求的是能够引起个体共鸣或实现个体价值的个性化旅游产品。顾客需求的变化预示着体验旅游时代的到来。

体验旅游时代的产品与大众旅游时代的产品相比,出现了重大变化。从价值目标分析,消费者从注重产品内容向注重产品感受转移;从消费内容分析,旅游者从消费从众产品向消费个性产品转移;从消费方式分析,人们从直接购买已有产品向参与产品设计制造转移。

二、人文关怀理论与体验旅游经济

(一)人文关怀理论

14世纪,西方社会在欧洲文艺复兴期间兴起的“人本主义”思潮反对“神权”。是对人性的彰显,开创了人文关怀的先河。在我国,“人文”这一概念原意是与“天文”相对,后来发展成为与“自然”或“科学技术”相对应,专门表示人类的文明或者文化,具体则包含人的生存、尊严、自由、信仰和价值取向等方面内容。“人文”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其精髓在于对人的根本认识。“关怀”即关心、关注的意思,是行为主体发出的动作。

所谓人文关怀,是个体或群体依照一定的价值观念发出的对自己或他人人性的关注行为。从哲学角度出发,人文关怀是对人生存状态的关注,对人发展权利的尊重,对人的解放和自由的追求,对人的全面发展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的解答;从伦理角度出发,人文关怀主要涉及人的主动性问题,即对人的本性、尊严、价值等方面的唤醒和自觉的保护,对人的情感与理智、需求与意志的理解和自愿尊重。

第8篇

1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1.1研究方法

科学研究文献包含了学科研究的最新热点与动向,分析科学主题文献有助于把握学科研究方向,了解最新研究进展。本文主要采用科学知识图谱(CiteSpaceIII),对休闲农业相关文献进行全面的统计与分析。科学知识图谱能够针对科学主题的发文作者、发文机构、关键词等方面,进行学科网络机构的生动可视化展示,其相关参数主要包括:①时间跨度(Timespan)、时间切片(SliceLength)、频次(Frequence)、中介中心度(Centrality)的设置;②节点(Node)、连接线(Link)、网络密度(Density)、聚类指标(ModularityQ)的分析,③节点圆环大小、连接线、时间的识别。主要指标说明:①若聚类参数0.4≤ModularityQ≤0.8表明结果聚类程度较为合理,ModularityQ>0.8表明结果聚类程度较高;②生成的可视化图谱中,节点圆环的大小与分析对象出现频次成正比关系;③节点圆环外层年轮宽度与中介中心度大小成正比关系。

1.2数据来源

本文数据主要来源于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后称CNKI),分步对CNKI数据库中休闲农业相关文献进行检索、收集。首先,关键词为“休闲农业”,期刊来源类别为“核心期刊”、“CSSCI”,时间跨度为2000~2014年,对已发表休闲农业相关文献进行检索,得到457条记录。其次,以博、硕士论文为主要来源,时间跨度为2004~2014年,检索经清洗后得到博、硕论文228篇。再次,增加“乡村旅游”、“都市农业”、“观光农业”、“创意农业”、“农家乐”等五个关键词进行补充检索,共得期刊论文1298条记录。最终,经过辨别、整理、去重,删除会议纪录、报道、无作者等,得休闲农业期刊文献1062条文献,以此作为本文研究的数据样本。

2结果与分析

2.1研究概况

研究成果方面,休闲农业研究在近十年中呈现快速、稳定增长趋势,从2000年的15条,到最高峰2010年184条;前期主要以休闲农业理论基础、概念定义等方面探讨为主,2008~2013年研究成果出现爆发式发展,其中以2013年为最,博硕论文以70篇占主要地位,单位则以福建农林大学为代表。总之,休闲农业正逐渐成为国内农业与旅游研究的热门领域。研究内容方面,休闲农业较多与乡村旅游、都市农业、观光农业、休闲旅游、农业产业发展等方面进行交叉研究,现有休闲农业研究成果本身则以规划设计、对策性研究、发展模式等为主。

2.2研究结果

采用CiteSpace软件,首先,以2000~2014年为时间跨度,以1年为时间切片长度,以“keywords”(关键词)为网络节点,选择前50个关键词为每个时间区间被引词,以词频15次进行排序统计,得到174个连接点,288条连接线,网络密度为0.0191,生成可视化共被引网络结构图。其次,进行聚类分析,共得16个聚类,形成清晰的可视化的关键词共被引聚类知识图谱,关键词出现的频次反映在节点的大小上,频次越多,节点越大。从知识图谱中可知,“乡村旅游”频次最高,其次是“都市农业”、“休闲农业”、“观光农业”、“农家乐”等。取关键词频次15次以上,得到18个高频关键词进行排序。结合现有研究与关键词知识图谱可知,休闲农业的研究领域主要与乡村旅游、都市农业、观光农业、创意农业、农家乐、生态农业等领域联系较为密切、互有交叉;研究方法主要有聚类分析、TCM(旅游成本分析法)、顾客满意度指数模型、内容分析法、SWOT分析、情景变量分析法、回归分析法、层次分析法(AHP)、空间计量模型、双钻石模型、DEA(数据包络分析法)、因子分析法、CVM(条件价值评估法)等;研究热点主要有区域休闲农业、休闲农业资源评价、休闲农业资源开发、利益相关者、游客满意度、休闲农业规划与设计、发展模式、休闲农业标准体系、体验营销、空间结构与布局、生态保护、农耕文化等方面。

3休闲农业热点研究进展

休闲农业具有农业基本属性,是农业经济的一种,但同时又结合了农业计划、农业建设、农业生产和农业部门经济等多方面的内容,系统地继承与发展了传统的农业经济,是农业多功能性最重要的载体。本文重点论述休闲农业5个热点研究进展。

3.1基础理论研究

范水生等就休闲农业的概念进行过全面深入的探讨,果雅静等、牛君仪就休闲农业的发展模式较有研究,牛君仪认为有农业展示、农事参与、生态旅游、民俗文化、农家生活体验、农村度假娱乐等六种模式。王德刚则对世界旅游农业发展历史进行梳理总结出世界农业旅游大致经历观光农业、休闲农业与创意农业三个历程,高志强等则对休闲农业的产业特征及演化过程进行深入研究,张强等则对我国休闲农业发展所促进的产业、资源、经济、城乡之间的融合进行阐述,而在宏观层面,刘春香对我国观光休闲农业发展有所研究。总之,休闲农业基础理论研究已涉及休闲农业概念、定义、类型、模式、政策、行业标准、产业分析等多个方面内容,形成完备体系。

3.2区域性发展问题

唐苏华等研究提出干旱区新绿洲五种休闲农业开发模式。郭利田、孙兆慧等、胡爱娟等对区域间的休闲农业合作与发展进行探讨,齐永华等对我国城郊型农业的农业资源利用问题进行了探索性研究,赵玉榕主要以投资机制为主要切入点研究厦门借对台优势发展都市农业的政策建议,王树进等、王晓峰等、朱华武等则运用空间计量相关方法以省域角度休闲农业的空间布局与发展进行研究。就现存研究而言,区域性的休闲农业发展问题仍是休闲农业宏观研究的热点,主要以研究生论文研究为主。

3.3休闲农业旅游研究

游客满意度方面,陈胜科等、苗红等、赵仕红等、田彩云等在旅游者消费需求、游客需求特征、满意度评价模型、实证研究等方面进行过深入研究。旅游成本方面,邱生荣等采用情景变量法分析休闲农业游客的旅游行为进而指导休闲农场的科学管理与经营。旅游安全方面,陈水雄等对休闲农业的旅游安全进行过分析,提出海南构建休闲农业旅游安全保障体系的的相关措施。旅游开发方面,周丽洁就湖南省休闲农业旅游市场进行过对策研究。乡村旅游方面,王会娟、郭焕成等、杨载田等、耿品富等、张剑刚等则研究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的产品体系、发展创新与路径、管理经营模式等方面。此外,王颖晖对休闲农业的旅游服务创新进行整合概念模型分析。总之,主要存在与旅游结合、产业协作、旅游成本、旅游安全、游客满意度、消费需求等方面的研究。

3.4休闲农业资源评价与开发

资源评价是休闲农业开发与设计的前提条件,阿布都热合曼•哈力克采用层次分析法对休闲农业资源评价构建了资源条件、开发条件、旅游条件等三方面的定量评价模型并实证分析,黄志红对休闲农业体验价值建立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价。肖光明构建了包括7项评价要素、26项评价因子和具体等级的休闲农业质量等级评价体系,并针对休闲农业园区进行实证分析。而在大区域的休闲农业产业方面,孔庆书等对河北2011年12家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点进行全面的DEA效益分析,刘军等采用层次分析法构建发展基础、协调能力、可持续能力等三大系统层的43个评价指标针对湖南休闲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进行评价研究。在研究成果方面,以规划设计类为主的产业实践应用以硕士论文成果为主,而赵毅、邹宏霞等就休闲农业的规划、产品设计等有过研究。

3.5休闲农业与新农村建设

周彬等认为休闲农业的发展与新农村建设具有一致性,罗文斌等主要运用因子分析法研究休闲农业的社会居民经济社会影响感知度。钟平等、王圣军、姬汝茂、张胜利等针对新农村建设与休闲农业发展关系进行过深入研究,较多以新农村建设的角度探讨休闲农业的开发与发展对策研究。

4结论与讨论

第9篇

关键词:旅游者; 旅游体验; 自我认同; 叙事

①本文受访者表示:“对于我来说,旅行生活能让我感觉到我还活着,不再是麻木的两点一线、或几点一线地重复生活……旅游让我重生,每次都令我焕然一新。”

作者简介: 余志远(1981-),男,闽江学院旅游系讲师,东北财经大学旅游与酒店管理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旅游体验。1引言旅游能给旅游者带来一些前所未有的改变,每次旅游都令人焕然一新①。经历旅游体验后,人们究竟会发生哪些类型的变化?这些变化是如何形成的?这是旅游体验研究学者关注的问题。通过关键词搜索和滚雪球查找的方法,笔者主要从Annals of Tourism Research、Tourism Management等研究期刊收集相关文献18篇。从数量上看,国外关于旅游体验与个人变化的研究还比较匮乏。对此,Hottola(2004)的评价是:相对于旅游对目的地和居民影响方面的研究,学界对旅游者个人变化的研究未能给予足够的关怀。Hampton(2007)在其学位论文中也声称,这是一个被旅游影响研究所忽视的分析维度。令人欣喜的是,近年来关于此主题的研究成果不断增加,这表明学界开始对此问题予以重视。本文以文献阅读和比较研究方法为基础,对旅游者个人变化相关研究展开分析,并在相关成果述评的基础上构建一个总体的分析框架。2相关文献的研究设计

2.1研究对象已有研究主要以旅游者为研究对象展开讨论,但在旅游者的选择上却不尽相同,涵盖各种分类下的旅游主体,如制度型旅游者、非制度型旅游者、青年旅游者、中老年旅游者、完全型旅游者、嵌入型旅游者等等,其中有4类旅游者频繁出现于相关文献。一是长期旅游者。为何选择长期旅游者作为研究对象?Riley(1988)在其研究中作了特别说明:首先,作长期旅行的人往往会以自助的形式出游,一般不会选择参团出行,这将有助于他们开展深度旅游,即能够深入接触旅游地居民及了解地方历史文化;其次,长期旅行能够赋予旅游者充裕的时间在路途中遇到或思考有关身份认同的问题,这足以对其返家后的态度和行为调整形成积淀;最后,充足的旅游时间能够保证相对高弹性的线路安排。相关文献对长期旅游者的界定未采取相同的标准。Riley(1988)将1年及以上的旅行时间作为长期旅游的衡量标尺,不过他同时强调,并非因此就说明6个月的旅行与1年以上的旅行具有何种根本的差异。在White等(2004)的研究中,将长期旅游者定义为计划在外旅行超过3个月的旅游者。尽管如此,这些文献的共识是“长期”的下限值为3个月。二是背包旅游者。选择背包旅游者作为研究对象与该群体独有的行为特征有着重要关联(Noy,2004)。这类旅游者的特点是:寻求本真的旅游体验,旅行时间往往会持续几个月甚至几年,常常选择多个旅游目的地,与旅游地社区保持高度接触和活动的深度参与,在线路和活动的安排上具有很强的自主性。据此看来,背包旅游者丰富多样的旅游体验经历让其他游客尤其是大众旅游者难以望其项背,而这些又恰为其后期的个人变化提供了充分的条件和资本。三是自助旅游者。自助旅游者是自主安排旅行线路和活动,不需要或者很少需要来自旅行社等旅游中间商的服务,独自或者小团体出行的旅游者(项怡娴,2010)。从定义上看,理解这个概念的关键是看其是否拥有“自主性”,即是否委托旅行社组织参团出游。Tourism Science旅游科学

旅游体验与个人变化:一个分析的框架

四是志工旅游者。志工旅游者指的是出于不同目的、以一定组织方式参与可能涉及为特殊群体扶贫、保护或修复某些自然环境、社会和自然类科研工作等旅游活动的旅游者(Wearing,2001)。从性质上看,公益旅游由旅游活动和志工活动两种活动构成,从而表现出它既包含旅游的休闲和娱乐的成分、又具有教育和有助于个人成长等功能。因此,这种特殊的旅游形式同样吸引了大量学者的关注,并借此讨论该种形式的旅游对旅游参与者的影响方面的主题。值得指出的是,尽管上文列举的是4种类型的旅游者,但并不表示这几个范畴是互斥的关系。实际上,这4个概念之间都存在一定的联系和区别。尽管本文所评述的文献里所提及的长期旅游者大多数都是背包旅游者,但也有个别研究者将驾驶房车从事长期旅行的旅游者作为研究对象展开分析(White,et al.,2004)。自助旅游者与背包旅游者之间的共性在于,这两类旅游者均自主安排旅游线路和活动;区别在于,背包旅游者突出表现“热爱人际交往、多选择经济型住宿设施、旅行时间较长”等特点,而自助旅游者只是单纯地强调旅行线路和活动安排上的自主性。此外,志工旅游者和背包旅游者也存在交叉的可能。宗圆圆(2012)指出,在我国,公益旅游仍属于一种初步发展的旅游形式,其大部分属于背包客与自驾游者在NGO组织号召下,借助虚拟网络论坛结识驴友进行公益旅游活动。这么看来,有些背包旅游者也可看做是公益旅游者,只是界定他们类型的角度不同罢了。此外,Harrison(2003)和Noy(2004)在研究对象选择上的考虑值得我们关注。Harrison(2003)在题为《成为旅游者:于愉悦旅行中寻找意义》的著作中选择旅游热衷者作为研究对象,并试图解答“他们为何热爱旅游”这个终极问题。通常,热衷旅游的人往往拥有丰富的旅游经历,况且他们对旅游体验意义的认知较之于一般旅游者更加深刻和透彻,这点应该是作者考虑的初衷。Foucault指出:“唯有通过对于疯狂的人的研究才能彻底认识现代社会的人的真正面目”;他还指出,“疯狂的人是了解真正的人的必要通道;如果说,日常生活和普遍社会一般领域的人的言行及其历史不过是人本身的基本实践形式的话,那么,疯狂则是以特殊的极端方式所显现出来的人性……不了解疯狂,就不能深刻分析人的思想和精神生活”(高宣扬,2004)。Noy(2004)的研究之所以值得提及,原因在于,作者虽将背包旅游者纳入讨论范畴,但实际考察的却只是浪漫型和半宗教型背包客;作此考虑,缘于作者相信这两种旅游者追求的是本真性的体验,从他们的身上将更容易发现个人变化的痕迹;Noy指出,这两类旅游者与Cohen(1979)所作的旅游者分类中的体验型旅游者、实验型旅游者和存在型旅游者基本一致。换言之,Noy考察的旅游者类型正是Cohen提到的体验型旅游者、实验型旅游者和存在型旅游者的概括和综合。

2.2研究抽样检视文献,绝大多数学者从定性分析角度讨论旅游者的个人变化问题,这种分析视角决定了研究者多采取非概率抽样的方法收集样本,主要包括目标式(或判断式)抽样、滚雪球抽样和理论抽样。定性研究的样本容量分布在10人~45人之间,其中20人~30人的样本占据较大比重。样本容量看似很小,但这种现象在定性研究中比较常见,这是因为定性研究不同于定量研究,它在样本代表性方面强调的是资料的丰富内涵,而非重视数量的多寡。

2.3数据收集关于数据的采集,半数以上的研究偏向选择深度访谈和参与观察,尤其以两者结合的考虑更为明显,只有个别研究人员使用问卷调查的方法。深度访谈多选择于旅游者的后期回忆阶段,也有研究选择在旅游体验的多个阶段进行。例如,Sin(2009)对每位受访者均开展了3次访谈,分别发生于南非之旅之前、旅行第一周以及最后一周。Desforges(2000)也强调采访应抓住两个关键时机:一是当代英国旅游者开启他们人生首次长途旅行的决策阶段,二是在他们携带故事、照片和纪念品返回家园之时。理论上,多阶段访谈相对于单一阶段的访谈而言更具科学性。通过这种策略收集到的资料相对详尽具体,而纯粹凭借后期回忆的方式所采集的数据往往语焉不详,并有可能会过多地掺入旅游者主观建构成分。除了深度访谈的方法,许多研究还借助旅游日记、旅行照片以及旅游纪念品获取数据。这些资料收集的方法相对老套,缺乏新意,西方学界对旅游研究方法缺乏创新这个问题也展开过较为严肃的批评(Dann,et al.,1988)。在研究方法创新方面,Frost(2010)的成果无疑做出了较大的突破和贡献。不同于其他研究,他选取的研究对象是22部演绎外地人去澳洲内陆旅行并产生深远影响的影片。此外,大部分研究者选择采访旅游者的某一次旅行经历,只有Desforges(2000)对受访者之前多次旅游经历作了整体上的全面考察。这种设计别具匠心,也给后续研究者一个重要启示,即给旅游者个人带来影响与变化或许并非源于某一次的旅游经历。

2.4分析方法一个事实是,采用定性方法处理资料的文献数量远远多于使用定量方法的研究,其中尤以叙事研究和扎根理论最为常见。这说明:第一,关于旅游者个人变化研究在目前仍处于理论探索时期,尚未完全进入实证检验阶段;第二,就这类问题本身而言,它比较适合选取定性研究方法进行分析讨论。为何使用叙事研究法?来自Noy(2004)的一项关于背包旅游者的研究做出如下回答:“背包旅游者是个爱说话的群体,并且拥有自身独特的、风格化的旅游体验叙事方式。尽管这个特征相当明显,但目前对旅游者的研究很少有涉及语言、人际交往和言辞,以及这些对个体身份和集体身份的建构所具有的含义(Dann,1996)……背包旅游者所讲述的故事的核心是在反映其自我和身份认同(尽管有时隐匿其中),非着眼于对激动人心的活动和成就的描述。”的确,叙事对于个人的自我理解和自我认识至关重要,人们认识和理解自己的方式就是讲一个有关自己的有意义的故事。在强调反复诉说的故事时,“个人叙事,无论是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反映了人们的身份……整个人生就是一个不断创造、诉说、修正及重复的故事”(Lieblich,et al.,1998)。扎根理论是由Glaser和Strauss两位学者共同发展出来的一种研究方法。这是一种从下往上建立实质理论的方法,即在系统收集资料的基础上寻找反映社会现象的核心概念,然后通过这些概念之间的联系建构相关的社会理论。研究者在研究开始之前一般没有理论假设,直接从实际观察入手,从原始资料中归纳出经验概括,然后上升到理论。简单说,扎根理论方法包括一些系统而又灵活的准则,让你搜集和分析质性数据,并扎根在数据中建构理论(Charmaz,2006)。如前文所述,由于旅游者个人变化相关问题尚处于初期探索阶段,许多理论尚待发现和建构。从这个角度而言,扎根理论无疑是一个合适的思考途径与探索方式。

3旅游体验与个人变化的理论基础

3.1“通过仪式”理论在西方旅游人类学家眼里,旅游与人的出生、成年、成婚、晋升、死亡等事件一样,都可以看做是生命历程中的“通过仪式”(the rites of passage),是人从一种状态过渡到另一种状态的仪式性事件,都有个三段式的仪式程序结构:(1)阈限前阶段(分离:离家出行),(2)阈限期阶段(过渡:旅游现场体验过程),(3)阈限后阶段(交融:回归生活)。这样看来,旅游不再是单纯意义上的休闲、度假和玩耍,却像一种生命的通过仪式,标志着人生的一次升华,一个新的阶段的跨越。

图1Kolb经验学习圈图3.2“经验学习”理论有研究(Kanning,2008;Ballantyne,et al.,2011)采用Kolb的经验学习理论作为理论框架。该理论认为,经验学习过程是由4个适应性学习阶段构成的环形结构,包括:具体经验、反思性观察、抽象概念化和主动实践。具体经验,是让学习者完全投入一种新的体验;反思性观察,是学习者在停下的时候对已经历的体验加以思考;抽象概念化,是学习者必须达到能理解所观察的内容的程度并且吸收它们使之成为合乎逻辑的概念;到了主动实践阶段,学习者要验证这些概念并将它们运用到制定策略、解决问题之中去。4旅游者的个人变化在旅游者个人变化内容中,一个突出的表现是知识的增长。旅游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异地性。因此,旅游者接触的是陌生的人和事,体验的是异域的风情和历史文化。通过观赏、交往和游戏等途径,人们普遍会感到视野变得开阔、知识在增长。Noy(2004)研究里的一位受访者作过这般描述:“当我离开家乡的时候,我还是相当的无知。我的无知源于我对许多文化的不了解。虽然这些我可以通过读书、看电视习得,但并没有真正遇见它们……当我旅行回来,突然发现自己什么都懂了。”类似的表述在多个文献(Riley,1988;Thatcher,2010)中都有提及。不过,这些研究多属于探索性质的个案研究,很少有学者从实证角度进行普适性检验和定量化描述,而Pearce等(2007)的文章是少数定量研究的代表。为了验证“旅游体验对个体的一般技能的发展是否存在贡献”这条研究假设,研究者对澳大利亚数百名背包旅游者展开了问卷调查。分析结果显示,旅游体验不仅能显著地提高旅游者的一般技能,包括有效沟通、思想开明、自信等(见表1),而且不同动机的旅游有助于他们学会不同种类的技能。鉴于此,研究者把旅游比拟为一所大学,较真实地反映了旅游的教育功能。

表1旅游对一般技能发展贡献的自我评价(N=372)技能频率百分比

(%)技能频率百分比

(%)有效沟通31584.7超前意识25468.3思想开明31384.1财政资源管理25067.2自信29579.3自我激励24866.7决策能力29479.0自我评价23964.2基本知识29178.2压力、情感和紧张的处理23864.0理解能力28376.1人际关系23663.4对周围人都感觉舒服27273.1责任23663.4适应性26872.0耐心23663.4宽容26872.0适当情形下的谨慎观察23663.4独立26370.7建立和维持关系23362.6注:原文列举了排名前20的一般技能项目。

求知是旅游的一项重要的动机,通过旅游,人们获得知识,受到启迪和教育。17世纪欧洲的“大旅行”及当今全球流行的“修学旅游”,都是这一动机驱使下的具体表现。然而,它并非是唯一的目的。有些人选择外出旅游,与他们日常生活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例如,White等(2004)指出,家庭环境的变化(如挚爱的仙逝、儿女的独立等)、工作的乏味及其他无特定目的改变的渴望,构成了中老年长期旅行者们的主要旅游动机。在这群人的眼里,行在旅途意味着“自由”以及“人与人之间的亲近”。经此过程,许多人与他人之间的关系(包括居住地和工作地)变得更加融洽。这项研究的一个重要价值在于,它实际检验了中老年这个群体的旅游体验也如同一个通过仪式,即告别过去,迎接新的开端。同时,它也证实了Arana的预言——后工业社会的老年人也像青年旅游者那样将会发生变化(Murphy,Pearce,1995)。值得注意的是,White等特别强调使用术语“旅行者”而非“旅游者”。在西方旅游学界,旅行这个词被认为更能精准地表达“长途跋涉、历经艰苦、深度体验”之意。生活在不确定性世界中的人,在物质欲望和消费主义盛行的环境中,在都市化的流浪、归属感的淡化中、在权威的不断消逝、身份感的不断模糊中,深陷于“我究竟是谁”的追问(吴玉军,2006)。在世人的眼中,旅游为人们逃离日常生活创造了机会,并为反思提供了空间(Muller,O’Cass,2001)。进入旅游世界,人们可以暂时摆脱原有生活环境的束缚,摘掉平时的面具以真实面目示人,甚至可以做理想中的“自己”。经过旅游的洗礼,“自我”将会发生不同程度的改变。某种意义上,电影制作人好比一个讲故事的人,为了吸引观众,他必须讲述一个能激发观众兴趣的故事。这些故事情节为潜在的旅游者许下一个有待兑现的承诺,即来澳洲内陆旅游将能给他们带来全新的变化,影片主人公的经历恰恰印证了这一点:在澳洲内陆经历了各种形式的体验后,他们都从一个无聊的、与人疏离的、失意的、颓废的人变成了焕发活力、与人友善、待人宽容、精神高涨的人(Frost,2010)。这种转变,就像完成一次“充电”的过程。通过旅游体验,与超常的旅游吸引物接触,在工业社会中耗尽能量的人们可以得到生理与精神上的“充电”,从而得以顺利回归日常程式化的生活(Krippendorf,1987)。不过,这样的比喻似乎还不够准确,它只能意味着旅游活动能够帮助补充此前消失的能量,并不足以说明它可以给旅游者带来与此前有所不同的变化。大量事实和证据表明,旅游者经历长期旅行后,整个人变得更加自信和独立,生活态度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Riley,1988)。Riley所研究的受访者Thomas声称:“旅行教会了我怎样生存,能够无所畏惧地前往任何一个地方。我可以轻松地处理任何事情。它还教会我怎么应对不同处境,如何与人打交道。”经历了第三世界国家的旅行,一些受访者表示,旅游让他们意识到发达国家生活的奢侈浪费,开始对物质主义产生蔑视和抵触,渴望生活过得像旅游地居民那样简单快乐(Riley,1988)。显然,这些话语所表露的意思是旅游体验能够改变一个人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就此问题,Kanning(2008)在其博士学位论文中予以专项讨论。研究者选择在美国“脸谱网”和“克雷格列表网”两大门户网站上受访者招募广告,最终有22位受访者接受了访谈。借助扎根理论的方法,该研究从访谈文本中抽取出一些核心范畴。其中,“自由”是浮现出来的最主要的概念,并表现为一系列的主题,如自由逃离社会、自由冒险、自由探索未知、自由行走等等。总的来看,包括意识、机会、交往、自由、冒险以及其他与他者世界观有接触的多个因素均对旅游者的世界观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图2)。此外,Pearce的研究也同样触及类似的问题,重点揭示的是旅游后人们对目的地社会印象或态度的改变(丹尼逊·纳什,2004)。作者研究了三群英国人:一个群体是去希腊,另一个群体是去摩洛哥,第三个群体(控制组)留在家中。Pearce要求研究对象回答他们对一些问题的赞同程度,如目的地国家是否提供了便宜的购物、探险、阳光和海滩、迅速变化的社会生活等。结果发现,与控制群相比,两个旅游群体对目的地的印象都有一些正面变化。另外,旅游归来后,他们对自己国家也有不同的看法。这种控制组/试验组对照试验的方法使得“旅游体验影响旅游者的态度”这个观点昭然若揭,从而表现出更强的说服力。上述三项研究不难看出:旅游活动不是简单意义上的身体和心灵上的体验,它饱含旅游者内省的成分。因此,旅游后人们对一些事物的认识有所改变,态度会发生悄然的变化。

图2背包旅游者的世界观变化过程

心理学认为,一个人态度或观念的转变有时会导致其行为的变化。Ballantyne等(2011)以野生动物游旅游者为研究对象,讨论野生动物旅游能否对旅游者个人行为的改变产生影响。研究结果除了对这个问题给以肯定性的回答外,还发现了旅游者行为的改变表现在家庭实践、购物实践、户外环保责任、志愿环保参与等多个方面。该研究的一个突出贡献表现为它的具体实践指导建议:建议野生动物旅游景区管理者设计融合视觉、声觉、味觉和触觉等多种感官的具有教育功能的体验产品,让旅游者尽可能地享有与动物亲近的机会,采用解释性的评论和标识系统强化旅游者的惊讶、敬畏和兴奋等感觉。这种更加功利性的视角,表明作者意欲将该领域在理论方向的探索拉回到现实生活当中,借此引发对实际管理实践的重视。根据旅游成分的纯粹程度,旅游可以分为完全型旅游和嵌入型旅游(谢彦君,2011)。据此判断,以上文献所考察的基本上都是完全型旅游者。那么,嵌入型旅游者是否也会发生变化呢?有关“公益旅游”的研究为本文提供了很好的分析样本。Piotrowska(2003)以其自身7年的志愿者服务为例,认为,公益旅游能实现教育目的,并能了解其他文化和语言技能,提升更为广义的价值,如忍耐力、友谊和团队合作。此外,公益旅游给志工旅游者带来的是一些内省的收获:潜在改变对社会的看法、自我认同、价值观和日常生活;他们体验到自省、增加社会意识、加大社会支持、接下来经历了人生和信仰的变化(Singh,et al.,2004)。需要注意,学界对此也有不同的声音。有学者发现,大部分志工旅游者的旅游动机并非出于利他的目的,这种性质的旅游体验不一定就会导致他们的价值观、社会意识发生根本的变化(Sin,2009)。很明显,这个结果与前人的结论存在很大的差异,前人研究更多提到的是公益旅游会给参与者本人带来直接和明显的积极结果。不过,Sin并非彻底否定公益旅游拥有给旅游者带来变化的能力,而是强调,旅游者的变化不因其是公益性质的旅游而与其他形式的旅游所引发的变化有所不同。从旅游体验的本质看,任何旅游本质上都是提供净化心灵的体验,这种净化旅游体验并非来自利他主义动机,而归结于旅游的享乐主义和逃避主义(Zahra,et al.,2007)。5总结:一个分析的框架上述观点可概括如下:第一,旅游的目的不仅在于寻求愉悦,同样在渴求某些变化;第二,行走于陌生的旅游世界,旅游者以身体之、以心验之;第三,旅游恰如一种“通过仪式”,这种体验的经历给旅游者带来的将是心理和行为层面的变化,呈现的是能力、人格和行为等方面的改变;第四,这些变化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旅游体验的积极意义。基于上述结论,本文构建了一个旅游体验与个人变化的分析框架(见图3):

图3旅游体验与个人变化的分析框架

总的来说,前期理论成果与研究框架已经为很多研究者所接受、认同,同时一些具有启发性的对策和建议也被运用到实际的管理实践中。这些研究形成了一定的知识积累,启发了人们对旅游体验意义的认识与理解。然而,既有研究还存在着比较明显的不足:其一,更多地强调了旅游者积极方面的变化,缺乏对其消极方面变化的分析。正如每枚硬币都有正反面一样,研究者不应忽视旅游体验同样会给旅游者带来消极方面的改变。其实,旅游结束后,一些旅游者常常会感觉对某些社会准则和文化的不适应;也有旅游者提到经历极端自由的体验后难以适应那种有规律的生活,并且很难再与朋友建立亲密关系(Cohen,2011;Riley,1988)。遗憾的是,仅有少量研究附带性地提到这些消极方面的变化,尚无系统化和专题化的讨论出现。其二,有关差异比较性研究较为缺失。现有研究基本模式都是以某一类群体为研究对象展开讨论,缺乏不同群体间的差异比较性质的研究。由于社会地位、经济条件、文化背景、生活习惯、性别类型、甚至人格特征的差异,不同类型的旅游者在旅游动机、旅游体验方式及内容等方方面面都会呈现不同,从而在变化结果上表现相异性。例如,在Noy(2004)的研究中,男性受访者所刻画的个人变化明显与他们所参与的冒险性的活动相关联(比如攀爬火山);女性受访者尽管也会描述紧张的旅游体验,但在表达中批评那种与紧张户外活动相关的带有男性特征的表述,她们的个人变化更多的是将整个旅游过程作为参照系。因此,基于差异比较视角的讨论相信会进一步丰富和完善该领域的理论成果。其三,跨文化研究有待补充。文献所讨论的旅游者大多数都是发达国家的居民,前往的旅游地较多位于第三世界国家。这类群体的成长环境和身份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他们后期的变化内容和性质。相反,第三世界国家的居民跨越到发达国家旅行的经历应具有不同的表征。从这个角度看,跨文化方面的研究理应得到后续研究者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旅游研究者的学术关照。其四,有关变化内在机理的探索不够充分。相关研究多聚焦于对有关变化的结构和内容的提炼,针对这种变化的过程讨论不足。最后,从研究方法角度看,某些研究的不足在于:第一,方便抽样这种非概率抽样的方法导致了样本代表性方面的误差;第二,通过旅游者自我叙述或评价的手段来了解他们的变化不太科学,而综合旅游者的旅游同伴、家庭和朋友的评价将会更加客观公正。本研究未将国内相关研究纳入讨论范畴,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国内关于这方面研究仅有零星的成果。目前,只有谢彦君(2005)、龙江智(2008)、陈才(2009)、项怡娴(2010)等在其各自的博士学位论文中顺带讨论。为此,国内旅游体验研究者应该认识并重视这个方向,在具体研究中除了弥补国外研究的盲点,还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研究方法。今后应根据具体研究需要,注重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在量化研究的基础上为定性研究提供数据支持,以确保研究成果更具科学性和说服力。第二,研究应强调本土化理论的建构。理论采借取向的优点在于它可以促成旅游研究成果的极大丰富,但缺点却是简单甚至生吞活剥地用现有理论来直接对旅游现象进行解释和说明,这在很大程度上难以获得有深度的研究成果,也不能使旅游研究扎根于本土而寻求独立性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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