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17 17:5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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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食品安全现状
在我国,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的问题。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颁布实施,为全面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实现全程监管、科学监管,提高监管成效、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我国食品安全事件虽时有发生,但与庞大的食品及生产经营者规模相比,所占比例很小,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
由于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人人都会去关心和关注,因此食品安全问题“燃点”很低。20__年,国内发生的一连串食品安全事件,“瘦肉精”猪肉、“染色馒头”、“牛肉膏”造假牛肉、毒豆芽、石蜡墨汁造红薯粉等食品安全事件刺激了人们敏感的神经。不法商贩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严重危害了老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动摇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国家形象。4月14日,总理即对此类事件发表看法,称这些恶性食品安全事件足以表明:“诚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已经到了何等严重的地步”。 4月21日,副总理也表态称,对食品安全问题,“要以《食品安全法》为准绳,重典治乱”。正副总理面对13亿人所表现出的痛心和决心,表明政府高层真正认识到,食品安全问题已是一种国家乱象,食品治理与维稳相关,刻不容缓。
二、原因分析
(一)从世界发展历史的角度看。食品安全问题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综合矛盾激化的一部分。如1996年英国疯牛病牛肉、1999年比利时二恶英鸡和日本雪印牌牛奶污染等事件,都是急于追求经济发展疏于污染安全防范产生的沉痛教训,在经济高速发展期引发一些社会问题是世界各国的共性。
(二)从我国社会发展的角度看。食品安全问题是经济发展水平与思想道德发展水平不均衡的表现内容之一。改革开放30年来,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有了质的飞跃,但是,人们的思想道德水平不但没有得到同等的提升,甚至还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历史倒退,出现拜金主义严重、正义感缺失、人生观和价值观扭曲等现象,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提供了最根本的思想道德土壤。这不只是简单的经济问题,而是道德观、价值观、人生观扭曲的表现,有着深层次的社会原因。
(三)从经济学的角度看。食品安全问题是资本与利润悬殊差距产生的疯狂冒险。马克思曾说过:“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会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就会引起积极的冒险;有100%,就会使人不顾一切法律;有300%,就会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绞首的危险。”正所谓:“利如厚故,人多贪利,不顾重刑”。目前来看,食品安全事故层出不穷的最重要原因,就是企业和商家的违法成本太低。
(四)从监管体系的角度看。“多龙治水”现象以及监管部门和人员自身素质、水平、技术、设施等不能完全适应监管需求。
1、“多龙之水”的混乱监管局面。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采取由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部门分阶段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在日常监管中,合力难以真正形成,而且不少地方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盲点和真空地带,主要原因在于监管体系运转不顺畅,被百姓戏称为“八九个大盖帽管不好一头猪,十几个部门管不好一张餐桌”。
2、监管人员素质不高。现有的监管执法人员素质、执法专业水平、食品检测设施等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食品安全监管需要,特别是对新兴产业食品、健康食品、科技含量高的食品安全监管有一定难度。
3、检测成本过高,执罚成本大于产出。如常见食品,一个样品的检测费用就要1000元。如今的超市经营的食品至少有几百种,至于批次就更多了。要想全部检测,仅检测费用就会高达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上亿元,而食品本身的价值要比检测费低得多,检测成本远远高于执罚成本,就目前的执法经费来讲,基层单位很难实现全面开展执法办案工作。
三、控制对策
纵观原因种种,我们不难发现目前食品安全问题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而是和我们目前特殊的社会大环境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只有从多方面着手,才能真正解决当前问题。
(一)提高全民的责任意识
良好的全民参与和关注食品安全的氛围是根治问题食品的基础。
1、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充分发挥宣传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经营者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
2、提高生产经营者自律意识。监管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守法经营和文明经营的教育,切实提高生产经营者道德素质和守法意识。
3、树立自觉的监管责任意识。引入行政首长问责机制。尝试将食品安全问题纳入一级行政首长的问责范围,依靠行政首长的权威建立多元一体的矩阵式快速反应机制,并将主管及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责任纳入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系统。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1、实行“经济户口”监管机制。对经营食品的业户建立专门的“户籍档案”,从
经营资格、经营行为、人员组成、产品构成等方面严格规范入档,预防不具备资格的、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带有传染疾病业户和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2、实行严格的“可溯监管模式”。建立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对生产、加工、运输等各个环节都要追根溯源,对食品安全隐患和风险要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解决,加强应急处置的监管机制,确保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内进行有序、高效、快速的应急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
3、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建立一个包括信息收集、分析评估、预警预报、预案实施、效果评价等一系列程序和措施,形成一整套覆盖食品安全评估和防范的系统。将食品安全检测技术与信息技术、网络通讯等先进技术相结合,以省为单位构建统一的食品安全检测信息共享平台,最终形成辐射全国的食品检测数据服务中心,为全国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构筑食品安全监管屏障
1、对食品经营企业入市严格“把关”。对涉及到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行业的企业,不能为了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而出台政策优惠措施,减少审批程序、降低准入门槛,而要进一步严格审查,不能有丝毫的疏漏。
2、对食品质量严格“把关”。进一步加快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多培养专家型的监管人才;尽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食品安全检测检验体系;进一步研究科学管用的监管方式方法。
3、加大对食品企业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权益受损消费者可要求10倍赔偿。对此,各职能部门要大力宣传,积极鼓励广大消费者要求索赔,发动起全民对食品安全的监督。同时,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强化处罚力度,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各种违法生产经营的行为,使经营者时刻面临“倾家荡产”的危险,在“风险利益高于成本”的巨大压力下自觉守法经营。
(四)建立权威的商品测试机构或者市场调查机构
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权威的商品测试机构或者市场调查机构。在发达国家,大多数以民间团体的形式成立商品测试或者市场调查机构,业务范围包括市场调查、预测、咨询、培训和客户满意度调查等内容。反观我国,一些消费信息没有经过权威部门经过科学、严谨的把关,有时甚至夸大事实,制造“影响”。比如对“苏丹红鸡蛋”等含有有害物质的食品报道,实际上只是检测出了微量的有害物质,长期食用才能产生危害后果,但是,经过媒体宣传,立刻变成了“毒鸡蛋”,食用就会出现生命危险,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度恐慌。建议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建立统一的风险评估、商品测试及市场调查权威的机构,为消费者营造可信的消费信息环境,为人民群众做好消费警示和预防工作。
本研究利用SPSS19.0软件,采用均值分析、非参数检验等方法进行数据的处理和分析。
1.1描述性分析
1.1.1消费者的食物储存知识调查如表2所示,利用6个问题,考察了受访者的食物储存知识。受访者每答对1个问题得1分,如果答对3个及以上问题,则认为该消费者的食物储存知识“合格”。从调查结果看,受访者的食物储存知识的平均得分仅为1.86分(满分为6分),合格率仅为28.6%。
1.1.2消费者的食物处理知识调查如表3所示,利用食物清洗、生肉解冻等4个问题,考察受访者的食物处理知识。受访者每答对1个问题得1分,如果答对了2个及以上问题,则认为该消费者的食物储存知识合格。调查结果表明,受访者的食物储存知识的平均得分仅为1.55分(满分为4分),合格率为49.8%。
1.1.3厨房设施使用及维护知识调查如表4所示,利用冰箱使用、厨具清洁等6个问题,考察受访者的厨房设施使用及维护知识。受访者每答对1个问题得1分,如果答对3个及以上问题,则认为该消费者的厨房设施使用及维护知识合格。应该指出的是,在这6个问题之中包括2个多选题,对于这两个多选题,受访者只要选中其中的一个或多个正确答案,并且没有选择错误答案,则即被认为回答正确。本部分的调查结果表明,受访者的厨房设施使用及维护知识的合格率为50.8%,平均分为2.53(满分为6分)。
1.1.4个人卫生知识调查如表5所示,对个人卫生知识的考察主要包括手部的清洁等5个题项,其中包括2个多选题。受访者每答对1个问题得1分,如果答对3个及以上问题,则认为该受访者的个人卫生知识合格。应该指出的是,在这5个问题之中包括两个多选题,对于这2个多选题,受访者必须选出全部正确答案,并且没有选择错误答案,才被视为正确回答该问题,即得1分;其它情况下,则认为该题回答错误,不计分。分析结果表明,个人卫生知识部分的合格率仅为8.1%,平均得分为1.12分(满分5分)。
1.1.5食物中毒知识调查如表6所示,食物中毒知识共包括5个题目,主要考察了与家庭食物消费链关系较为密切的微生物中毒知识。受访者每答对1个问题得1分,如果答对3个及以上问题,则认为该受访者的食物中毒知识合格。应该指出的是,在这5个问题之中包括1个多选题,对于此题,受访者必须选出全部正确答案,并且没有选择错误答案,才视为正确回答该问题,即得1分;其它情况下,不得分。调查结果表明,食物中毒知识部分的合格率仅为6.2%,平均分为1.11分(满分5分)。
1.2统计检验
1.2.1家庭食品安全知识与人口学特征的关系食品安全知识共包括26个题项,受访者每答对1个问题得1分,如果总得分在13分及以上,则认为该受访者的家庭食品安全知识合格。表7可以看出,对家庭食品安全知识合格率和总得分具有显著影响的3个人口学特征是:性别、居住地、年收入。
1.2.2家庭食品安全知识薄弱的高风险消费群体的确定性别、居住地、年收入3个人口统计学变量对于消费者的家庭食品安全知识的掌握程度具有显著影响。我们利用以上3个人口学特征对受访样本进行交叉后可得到2*2*3=12组排列组合。在这12个组合中,有6个组别的样本数小于10,代表性较差,故不对其进行分析;其余6个组别的家庭食品安全知识得分及合格率情况参见表8。为了能够辨识出食品安全知识薄弱的高风险消费者组别,我们对得分进行了百分化处理,即将各组别家庭食品安全知识得分的平均值除于满分(26分)。从表8可以看出,全部6个组别的总得分均少于11分(满分26分),说明我国消费者的家庭食品安全知识整体水平很低。其中,得分最低的3个组别是:(1)性别为男性、居住在农村、年收入在3万元以下的消费者;(2)性别为男性、居住在城市、年收入在3万元以下的消费者;(3)性别为女性、居住在农村、年收入在3万元以下的消费者。以上3个组别尤其需要被特别关注,在食品安全教育模式选择、渠道选择等方面,必须考虑这些重点人群的特征及渠道接触特点。
2对策建议
网络安全态势感知是针对网络安全隐患提出的新型技术,其研究历史也是由来已久。20世纪90年代,网络安全态势感知是由Bass等网络信息专家首次提出,通过为了深入研究这项技术,借鉴了空中交通监管态势感知,并其中的理论知识和相关技术运用到网络网络安全态势安全态势感知体系中,并为其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开端。进入到21世纪初期,网络安全态势感知引入了SILK系统,其作用规模性的监测对网路安全态势感知。同时,很多网络信息计算方面的专家对以后网络安全的发展方向作出了预测,使网络安全隐患处在了一个可控的范围内。根据目前我国网络安全实际情况,关于网络安全态势感知体系正做着积极地研究,但其实际应用的普及度还亟待提高。
2网络安全态势感知体系结构
(1)体系主要技术
网络安全态势感知对网络安全信息的管理有着很好的效果,其效果的实现是结合了多种网络网信息安全技术,比如防火墙、杀毒软件、入侵检测系统等技术,其作用主要表现在对网络安全的实时检测和快速预警。通过实时检测,网络安全态势感知可以对正在运行的网路安全情况进行相应的评估,同时也可以预测网络以后一定时间的变化趋势。
(2)体系组成部分
网络安全态势感知体系可以划分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特征提取,该层的主要作用是通过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防病毒、流控、日志审计等系统整理并删选网络系统中众多的数据信息,然后从中提取系统所需要的网络安全态势信息;第二部分是安全评估,该部分属于网络安全态势感知体系的核心部分,其作用是分析第一部分所提出的信息,然后结合体系中其他网络安全技术(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等)评估网络信息安全的运行状况,给出评估模型、漏洞扫描和威胁评估;第三个部分就是态势感知,这一部分的作用是识别网络安全评估的信息和信息源,然后明确双方之间存在的联系,同时根据评估的结果形成安全态势图,借此来确定网络安全受威胁的程度,并直观反映出网络安全实时状况和发展趋势的可能性;最后一部分是预警系统,这个部分是结合安全态势图,对网络运行中可能受到的安全威胁进行快速的预警,方便安全管理人员可以及时的检查网络安全的运行状况,然后通过针对性的处理措施解决网络安全隐患。
3网络安全态势感知关键技术
(1)数据挖掘技术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成熟,网络中的信息量也在不断增多,同时又需要对这些数据进行快速的分析。针对这种问题,数据挖掘技术就应运而生,其目的是在大量的安全态势信息中找出有价值且能使用的数据模式,以便检测不确定的攻击因素和自动创建检测模型。数据挖掘广义上理解就是挖掘网络中众多的信息,但挖掘出来的信息是人们所需要的,而按照专业人士的解释,数据挖掘就是从大量的、不完全的、有噪声的、模糊的、随机的实际应用数据中发现隐含的、规律的、人们事先未知的,但又有潜在有用的并且最终可理解的信息和知识的非平凡过程。其中提出的信息和知识由可以转换为概念、模式、规则、规律等形式。在知识的发现中数据挖掘是非常重要的环节,目前这项技术开始逐渐进入到网络安全领域,并与入侵检测系统进行了结合,其中运用的分析方法主要包含4种,即关联分析、聚类分析、分类分析以及序列模式分析。关联分析的作用是挖掘各种数据存在的某种联系,就是通过给定的数据,挖掘出支持度和可信度分别大于用户给定的最小支持度和最小可信的关联规则。序列模式分析与关联分析类似,但其分析更多的是数据之间的前后联系,即使通过给定的数据,找出最大序列,而这个序列必须是用户指定,且属于最小支持度。分类分析对集中的数据进行分析和归类,并根据数据的类别分别设置不同的分析模型,然后再分类其它数据库的数据或者信息记录,一般用的比较多的模型主要包括神经网络模型、贝叶斯分类模型和决策树模型。聚类分析与分类分析都是属于数据的分类,但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不需要对类进行提前定义,其分类是不确定的。具体细分下来聚类分析法又包括以密度为基础的分类、模糊聚类、动态聚类。关联分析与序列分析大多用在模式的发展以及特征的构建,分类分析与聚类分析大多用在模型构建完成之后的检测环节。现阶段,虽然数据挖掘已应用到网络安全领域,也具备较好的发展趋势,但使用过程中还是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比如,获得数据挖掘需要的数据途径较少,数据挖掘的信息量过大,效率较低,费时又费力,难以实现实时性。
(2)信息融合技术
信息融合技术也叫做数据融合技术,或者是多传感器数据融合,它是处理多源数据信息的重要工具和方法,其作用的原理是将各种数据源的数据结合在一起然后再进行形式化的描述。就信息论而言,相比于单源的数据信息,多源数据信息在提供信息量具有更好的优势。信息融合的概念在很早以前就提出,而由于近些年高级处理技术和高效处理硬件的应用,信息的实时融和逐渐成为网络信息技术领域研究的新趋势,其研究的重点就是对海量的多源信息的处理。正是基于这种研究,信息融合技术的理论研究以及实际应用取得显著的效果。就信息融合的标准而言,美国数据融合专家组成立之初就进行了相应的工作,且创建了数据融合过程的通用模型,也就是JDL模型,该模型是目前数据融合领域常用的概念模型。这个模型主要有四个关于数据融合处理的过程,即目标提取、态势提取、威胁提取和过程提取。这些过程在划分上并不是根据事件的处理流程,每个过程也并没有规定的处理顺序,实际应用的时候,这些过程通常是处于并行处理的状态。目标提取就是利用各种观测设备,将不同的观测数据进行收集,然后把这些数据联合在一起作为描述目标的信息,进而形成目标趋势,同时显示该目标的各种属性,如类型、位置和状态等。态势提取就是根据感知态势图的结果将目标进行联系,进而形成态势评估,或者将目标评估进行联系。威胁提取就是根据态势评估的结果,将有可能存在威胁的建立威胁评估,或者将这些结果与已有的威胁进行联系。过程提取就是明确怎样增强上述信息融合过程的评估能力,以及怎样利用传感器的控制获得最重要的数据,最后得出最大限度提高网络安全评估的能力。
(3)信息可视化技术
信息可视化技术就是利用计算机的图像处理技术,把数据信息变为图像信息,使其能够以图形或者图像的方式显示在屏幕上,同时利用交互式技术实现网络信息的处理。在计算技术不断发展的条件下,信息可视化的的研究也得到了不断的开拓。目前信息可视化研究的领域不再局限于科学计算数据的研究,工程数据以及测量数据同样也实现了信息的可视化。利用信息可视化技术,可以有效地得知隐藏在数据信息中的规律,使网路信息的处理能获得可靠的依据。就计算机安全而言,目前网络安全设备在显示处理信息结果上,只是通过简单的文字描述或者图表形式,而其中的关键信息常常很难被提取出来。网络安全态势感知体系的主要作用就是通过融合和分类多源信息数据,使网络安全里人员在进行决策和采取措施时能及时和找准切入点。这就需要将态势感知最后得出的结果用可视化的形式显示计算机系统中,充分发挥人类视觉中感知和处理图像的优势,从而保证网络的安全状态能得到有效地监控以及预测。故而,作为网络安全态势感知体系的关键技术,可视化技术的发展以及实际应用有了显著的效果,对于网络安全态势感知中的攻击威胁和流量信息发挥重要的作用。同时,可视化技术的主要作用就是将态势感知的结果以人们便于认识的形式呈现出来,那么就需要考虑到态势信息的及时性和直观性,最后显示的形式不能太过复杂。此外,未来网络安全态势感知体系中可视化技术,还需要解决怎样把具有攻击威胁的信息与网络流量信息进行一定的联系,且为了加强显示信息的时效性和规模性,还需要制定相关的标准,保证安全态势的显示能规范统一。
4金税工程网络安全态势感知模型实例分析
对金税工程网络安全需求为牵引,通过数据挖掘深入感知IT资源(采集的要素信息),构建出金税工程网络安全态势感知模型。模型分解可分解为要素信息采集、事件归一化、事件预处理、态势评估、业务评估、预警与响应、流程处理、用户接口(态势可视化)、历史数据分析九个部分。
(1)要素信息采集:
信息采集对象包括资产、拓扑、弱点、性能、事件、日志等。
(2)事件归一化:
对采集上来的各种要素信息进行事件标准化、归一化、并对原始事件的属性进行扩展。
(3)事件预处理:
也是对采集上来的各种要素信息进行事件标准化和归一化处理。事件预处理尤其是指采集具有专项信息采集和处理能力的分布式模块。
(4)态势评估:
包括关联分析、态势分析、态势评价,核心是事件关联分析。关联分析就是要使用采用数据融合(Da⁃taFusion)技术对多源异构数据从时间、空间、协议等多个方面进行关联和识别。态势评估的结果是形成态势评价报告和网络综合态势图,借助态势可视化为管理员提供辅助决策信息,同时为更高阶段的业务评估提供输入。
(5)业务评估:
包括业务风险评估和业务影响评估,还包括业务合规审计。业务风险评估主要采用面向业务的风险评估方法,通过业务的价值、弱点和威胁情况得到量的出业务风险数值;业务影响评估主要分析业务的实际流程,获知业务中断带来的实际影响,从而找到业务对风险的承受程度。
(6)预警与响应:
态势评估和业务评估的结果都可以送入预警与响应模块,一方面借助态势可视化进行预警展示,另一方面,送入流程处理模块进行流程化响应与安全风险运维。
(7)流程处理:
主要是指按照运维流程进行风险管理的过程。安全管理体系中,该功能是由独立的运维管理系统担当。
(8)用户接口(态势可视化):
实现安全态势的可视化、交互分析、追踪、下钻、统计、分布、趋势,等等,是用户与系统的交互接口。态势感知系统的运行需要用户的主动参与,而不是一个自治系统。
(9)历史数据分析:
这部分实际上不属于态势感知的范畴。我们已经提到,态势感知是一个动态准实时系统,他偏重于对信息的实时分析和预测。在安全管理系统中,除了具备态势感知能力,还具备历史数据挖掘能力。
5结束语
1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新的经济背景下,我国农业面临着诸多挑战,农产品质量问题也备受关注。食物必须无毒、无公害才算的上是安全食品,我国温饱问题得到解决之后,农产品质量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1.1农产品污染问题
长期以来,农产品投入不合理,收获不科学,市场监督不善,农产品餐桌污染现象比较严重。市场上流通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可引发中毒事件,危害公众健康。有学者指出,农产品的化学投入数量较多,每年应用的农药中,有30%的农药含有有机磷。有机磷农药对消费者健康影响重大,应合理控制其应用比例。现代医学研究结果显示,80%的癌症是由环境因素引起的,在环境因素中,因有毒化学物质造成的污染占8%,农药引起的食物污染可直接增加疾病发生率,目前,我国癌症发病率、病死率日益增高,并出现了诸多怪病、奇病。
1.2化学添加剂滥用
食品添加剂的滥用可增加食品种植时间。为促使瓜果蔬菜早日上市,多数农民不顾农产品质量滥用化学剂、激素、催生剂,以上举动不但降低了农产品的食用口感,还降低了食品的安全性。有研究显示,每年卫生部均会接受大量因农药污染引发的中毒报告。此外,近年来,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农产品安全性要求、营养性要求日益增高。目前,农业有着集约化发展趋势,集约化农业环境下,一旦发生病虫灾害,就会导致大片农业面积受损。为应付病虫灾害,种植者必然会大面积施肥,大量应用农药产品,而农产品的大量应用不但会增加种植者种植成本,还会降低农产品安全性。
1.3食品污染
近年来,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食品污染问题也愈演愈烈,燃烧煤中的氟,重金属铅、砷、农药等有害物质污染可长期在机体体内蓄积,严重时可引起急性中毒,影响机体生命健康。具体而言,铅中毒可影响小儿智力发育;氟污染食物可导致氟骨症;有机汞污染可引发肝、肾器脏损伤,增加胎儿畸形发生率。
2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控制关键点分析
2.1提高农业生产能力的关键控制点
2.1.1在农业生产中不断融入新技术
新的科技技术能提高农产品生产能力,农产品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提高农产品市场占有率。政府应加强地区科技建设,鼓励农民选用良种播种,合理控制农产品栽培密度,做好农作物保护工作,此外,政府还应适当进行资金投入加强农产品科技建设,不断引入高科技人才,对科技创新进行支持、鼓励。农户应在农业生产中不断融入新技术,比如农业航化作业技术、大农业机械化栽培技术、抗寒良种繁育技术等,不断推动农业健康发展。
2.1.2改造低产农田
部分农业生产地块因低洼、干旱、交通不畅等因素容易发生病虫灾害,致使农作物不能健康成长,单产水平较低。为提高农作物生产量,应对低洼、干旱、交通不畅地块进行改造,最大限度提高农产品产量。
2.2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控制点
2.2.1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安全教育
若想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首先应向农产品种植者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农产品安全意识。笔者认为,可借助电视媒体、村委会讲座、农产品安全生产传单等形式开展安全教育,教育过程中应注重应用趣味性语言,并通过实例分析吸引公众注意力,提高公众认知水平。
2.2.2制定农产品安全生产的相关法规
为保证农产品安全,促使我国农业朝着高效、高质量、国际化、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国家应制定相关法规,并严格执法,提高公众对农业安全生产法规的关注度,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和意识。
2.2.3健全农产品质量认证体系
行政主管部门应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做准备,建立农产品质量专家评审体系、质检机构安全认证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进行认证,对知名农产品进行管理,与此同时,适当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网络建设,加强安全监测和管理。
3结语
在食物的生产过程中,肥料、饲料、农药以及原材料、添加剂等具有两重属性,一方面,这些资材都是商品,具有适用于自身的生产流通渠道和质量标准;另一方面,它们是作为最终产品———食物的一部分而被使用的,在与其余各种原料混合或者在食品的生产中为发挥某种功用而被使用了以后,其功用、效能乃至于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都是通过食品安全反映出来的。就产品质量而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检局、专营专卖管理机构以及行业协会等都可以进行监督,而就添加入食品的物质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由卫生部门得有权对其进行监督管理,该法第十一条指出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都具有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这些标准和管理办法也是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有风险监测制度,虽然监测并不必然导致对某类食品的强制措施或处罚,但如若风险过高,监测部门将得向公众公布并进行警示,某种意义上说亦是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该工作也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添加剂的目录、食品添加剂使用许可、以及新的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评估也都由卫生部门负责。食品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应符合市场基本管理的诸多规范,作为商品的诸食品被纳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监督管理范围内。而这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就进一步增加了,食品从生产到加工、销售乃至于到消费环节工商局都要进行监督管理,一旦出现了食品安全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协会也会与工商、质检等部门协调。不惟工商局,如卫生行政机构、质量监督检查机构等面临职责跨度较大的问题。此种状况形成的原因首先是流通与消费环节不能僵硬地进行区分,实践中有很大一部分食品尤其是制成品从生产者手中产出后到最后进入消费领域流程比较长,流通中经销商、分销商数量较多,客观上导致违法者为牟取利益而忽视食品安全的风险进一步增加,某些食品的经销商既是向其余经销商或者销售终端供货的批发商,也是直接销售商品给消费者的终端。流通领域和消费环节的冗杂对工商局、卫生部门等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了极高的要求,联合执法等手段只能突击解决相对较大的食品安全问题和食品安全隐患,对此监督管理体制的变动势在必行。事实上,就目前已经出现的问题,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已经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在2008年《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被批准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被纳入卫生部管理下,就前述的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都进行了分配,建立起了“分段监督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具体包括:卫生部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农业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通过该文件的表述可以看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首先,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非以食物为区分标准,而是以对食物的经济学意义上的处分作为不同部门职权区分的依据;其次,理论上看,各部门专门负责的领域范围较大但互不交叉;第三,农业部、质监局和工商局等职权相对变化不大,文件更多地是对其原有职权进行了概括,相对地,食药局承担餐饮业等消费环节的监督,这项职权从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部门中独立,由该局专门承担。最后,主抓食品安全的“最高部门”是卫生部,卫生部不仅承担综合协调、制定标准等工作,还需具体承担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
二、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与我国能够建立从上至下相对统一的一套监督管理体系有所不同,其各州政府主抓本州内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而联邦政府的专门职能部门主要是统摄全国的食品安全工作,并负责州与州之间食品安全工作的协调配合。早在1902年,美国就颁布了《生物产品控制法》、《肉品检查法》以及《纯净食品药品法案》等法律法规并依据《纯净食品药品法案》建立了第一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称为农业部化学局,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对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可能带来的食药质量方面风险的日益清醒的认识,该局发挥了巨大作用并越来越受到美国政府的重视。1927年,该机构更名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职权不仅包括对于食品安全相关问题的现场调查、实验室科学研究,还可以以查禁、禁令乃至的方式对问题食品进行禁绝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此后,其部分职权逐渐被美国农业部设立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动物植物卫生检验局(APHIS)以及美国环境保护局(EPA)、国家海洋渔业局(NMFS)和海关等分割,并与上述机构一起组成了美国的食品安全体系。从分工上看,FDA负责联邦领域内生产的或者进口的除畜肉、禽类、瓶装水和酒精含量小于7%的葡萄酒饮料外各种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而肉类和禽类以及相关肉制品、含肉食物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主要由FSIS承担,NMFS负责海产品的质量监控,而EPA主管饮用水的安全和农药,加之APHIS在防治病虫害方面、美国卫生部疾病控制预防中心在食源性疾病方面等等机构在各方面加以配合,建立起了一个相对完整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应特别指出的是,1998年克林顿签署了13100号总统令,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包括商业部、农业部、卫生部、环保局、管理预算办公室、科学技术政策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从其职权看,该委员会可向联邦政府的相关机构建议对食品安全的某些领域进行优先投资;制定食品安全的发展计划,并在计划发展执行中与相关州政府、消费者代表、制造业以及学界代表进行沟通和交流;该委员会还下辖一个食品安全联合研究学会,上述职权显然已经超越了简单的议事协调,而进入了统一规划、领导的初期阶段。由此,美国建立起了以食品种类为基本分类标准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在不同种类的食品由不同部门进行监督管理这一历史形成的前提下,各部门之间的交流合作目前尤得彰显,呈现“由分而合”的趋势,在监督管理手段上,以检验、审查为主,禁令、限制为辅,对于某些破坏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实施主体采取的方式将之推上法庭,具有鲜明的普通法系国家监督管理机构执法的特点。
三、比较与思考
基于前述比较可提出的问题包括: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是否需要改革,应向什么方向改革,以及进一步地,是否应学习美国的监督管理体制建立起以食品种类为划分基础的部门监督管理模式。应首先指出,我国食药总局于2013年成立以来,组织了数次专项整治行动,因时间相对较短,不易从整体上对其工作成果作出评价。但仅就“分段监督管理”这一体制而言,最大的问题是“无缝对接”只是理论上的,实践中监督管理有诸多漏洞。虽然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设立与美国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类似,都起到了领导、协调的作用,但从本质上看,分段监督管理是主流,分段监督管理中的漏洞依然存在。相较FDA等部门某种意义上类似“警察”的执法权,我国监督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的方式上稍显薄弱。在美国,政府与资本家们的本质利益是一致的,然而一旦政府监督管理机关被赋予监督管理职权并且开始严格行使这种职权,就会出现经济利益和政府监督管理的对立,以食品生产者的庞大资金和社会影响力而言,之所以还要以如此“针锋相对”的态度抵制监督管理,监督管理部门能够作为者将之推上法庭使之承受“倾家荡产式”地赔偿应是其中的重要原因。权是与普通法系的法律制度、庭审方式等法治因素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从这个角度看,美国的监督管理机关身兼具有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某些特征;反观我国,监督管理中采取的强制性、惩罚性等措施中不包括提起,在实践中更未出现过“监督管理机关诉违法者”的情况,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行政机关缺乏相对强有力的监督管理手段,笔者认为,上下统一的监督管理体制和严格的层级在此并不成为阻却监督管理执行力的“屏障”,反而应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具有强大推动力和适应力的关键所在。由于政府对其组成部门、上级政府对于下级政府这两个方面保持着相对稳固的领导,一方面在本级政府所辖领域内其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另一方面也必须融入全国一个大的“上下级”的大局之中,这使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虽然存在着诸多漏洞,但是在已经明确的职责范围内,监督管理责任可以落实得非常细致。必须看到,上述优势的基础是“分段监督管理”的模式,如将“分段监督管理”改为美国式的以食品种类为区别基础的监督管理体制,监督管理“线”更长,势必需要跨区域的、更加具有自和专业性的数个机构,即便可以建立这样的机构,其工作的开展也势必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以及地方政府其他卫生机关、质量控制机关、司法机关相配合,名曰“食品链统一监督管理”,实际上某种意义上仍然是“分段监督管理”和“分区域监督管理”。由此观之,在能够有效领导的情况下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权分段化、分区域化再进行有机整合未必不是明智之举,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的划分基础上不能对美国完全照搬照抄,需要坚持适合我国国情之路线。首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漏洞形成不能仅仅将之归结为监督管理体制划分存在“模糊地带”,相应地,也不能仅靠将简单地运输、储存等环节纳入监督管理范围而希图达到目的,前已述及,在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无法进行大的变动的前提下,将“分段监督管理”中各监督管理机关的职责领域由原有的“区块”改变为“点到点”的形式以避免制度设计上的漏洞,同时在每个机关具体的职权范围内,可建立类似于美国的追踪机制和“一揽子”的监督管理职权;其次,国家食药总局目前属国务院直属,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的各项工作,这种模式与美国综合领导机关最高政府直辖,具体监督管理部门设在部委之中的体制十分相似,虽然美国各监督管理机关并不直接听命于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但仍需执行其所制定的计划等。我国各级食药局也并不能直接调动政府部门,则其究竟以何种方式“协调”值得怀疑,将食药局的级别略微提高能解一时之需,但长远看,建立专门的协调、沟通和调度渠道才是治本之策;最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轻微违法、违法、严重违法乃至于犯罪的尺度相对较难把握,美国监督管理机关与司法机关的紧密配合给了我们“重典治乱”的另一种思路,即“典”也就是法律本身并不需要极端严苛,在保证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科学有效的情况下,在执法中更加严格地贯彻上述规范,按照规范的要求将违法者进行惩处,事实上这正是美国模式最大的亮点之所在,法院的判决未必比行政处罚更为严厉,但是一旦违法者知道违法遭到惩罚将不可避免,距离监督管理的最终效果也就并不那么遥远了。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逐步深入,各类案件中证据的提交、质证、认证工作在审判程序中的重要性也越来越明显地体现出来。尤其是知识产权案件的证据,由于这类案件标的具有不同于其他案件的特点,因此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对各类证据的提交就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下面笔者针对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包括软件著作权)这三类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原告应提交哪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谈一些看法。
一、关于原告提交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证据的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由于客体的不同,可以将民事案件分为若干类,而各类不同民事案件中的证据又与该类案件的自身特点紧密联系,因此,要正确把握各类案件中证据的使用方法不仅要了解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意义上证据的特点,也要了解该证据是在哪一类案件中应用以及该类案件的特点,并在此基础上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准确把握该类案件对证据的特殊要求。
与有形财产权的客体不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智力成果,它具有以下五个特点:1.大多数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其中人身权主要指署名权、名誉权,而财产权主要体现在所有人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从而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2.由特定机构依法律程序授权或确认。如经审查后专利局授予申请人专利权,商标局核准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以及人民法院依法确认的著作权等。3.独占性或排他性。大多数知识产权是由法律赋予的一种独占性权利,未经权利人的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将构成对权利人的侵害。4.地域性。知识产权是国内法,在一国获得的知识产权只有在该国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除本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国际机构授予的知识产权。5.时间性。知识产权都有法定的保护期限,一旦保护期限届满,权利就将终止。
鉴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当事人在提交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证据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原则:
1.
一般情况下,无形的权利客体需以有形的载体体现出来,使法官能够了解该权利的内容和适用范围。如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案件中当事人须提交专利授权文本、商标注册证、原创作品文本或计算机软件的源程序等。
2.与上一原则相关联的是当事人就技术问题进行举证时应当尽量避免提交证人证言类证据。证人证言因受主客观因素影响,可变性较大,尤其在使用证人证言对技术性问题进行描述时,就难以达到准确、专业、全面的要求,因此笔者认为对这类问题进行认定时证人证言一般不宜采用,但双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的证人证言除外。与证人证言相比,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则具有内容明确、具体,证明对象与证据内容之间的逻辑关系清楚,当事人双方在证据的真实性方面争议较少,易于认定和把握的特点。因此在知识产权纠纷,尤其是在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对被告实施侵权行为进行举证时应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以便于法庭将侵权物与权利保护范围进行对比。
同时,在使用上述证据时,应注意对一些新类型的特殊证据的认定问题。譬如,目前网络日益深入人们的生活,电子邮件是否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院的问题日渐突出。由于电子邮件没有改变以文字、图形记载表明案件事实的本质,仅是在载体上发生了变化,故仍属于书证的范畴。对电子邮件作为证据进行审查时应考虑到,电子邮件界面所反映的收发邮件的地址并不能完全真实地表明该邮件是否为该地址的真正注册人收发(尽管在技术上可以确认邮件确实是从该地址发出的),因此在对方当事人否认电子邮件证据真实性,并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电子邮件不能单独地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应当有其他直接或间接证据相互佐证,配合使用。
3.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当事人不仅需要提交自己享有何种权利的证据,还应提交该权利现处于何种状态即是否还在保护期内的证据。对于外国民事主体作为原告向中国法院要求保护其知识产权的,还应当提交其在中国可以获得该知识产权保护的证据。如专利权人须提交最近一次缴纳年费的收据,要求给与保护的注册商标如已经超过有效期的应说明该商标是否办理了续展手续等,以便法官据此确定权利受到保护的期间。
4.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原告在时应当提交被告有侵犯其知识产权行为的直接证据,至少是间接证据,否则将承担败诉的风险。所谓直接证据,一般是指被控侵权的物证。所谓间接证据,是指原告在不能获取侵权的直接证据即被控侵权物的情况下,至少应当提交可以使法官认为被告确有侵权行为的间接证据。如在侵犯专利权案件中,不能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被控侵权产品时,可以将被告销售的与原告专利产品名称相同的被控侵权产品的发票或者买卖合同作为间接证据提交法庭,从而使法官能够据此判断出至少被告有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所谓“至少”主要是指其潜层含义而言,即原告在提交了上述间接证据之后,可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对侵权的直接证据予以保全。当然,如果最终判决认定被告不构成侵权,则应由原告承担因错误保全给被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但相反,如果原告在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则必然不会毫无根据地进行证据保全,否则不仅会使保全错误的风险全部由人民法院承担,而且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举证的原告自然要面临败诉的结果。
5.在给付之诉中,原告应当提交有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由于在上述几类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均不止一种,且在两种计算方法都可以使用的情况下,应当由原告选择对其最有利的一种,并据此提交相应的证据。如专利权人可以提交其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而获得的实施许可费作为索赔的依据。在确实不能提交索赔依据的情况下,原告可以就提出该请求所考虑的主客观因素、参考的其他案例等作出说明。
由于在侵权案件中一般原告都提出一定数额的赔偿要求,因此由原告提交该数额的计算方法是十分必要的。这种做法既可以促使原告或其人在时了解有关法律规定,选择最有利于己的计算方法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而不盲目提出诉讼请求,也可以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诉讼支出,如案件受理费和律师费等。
二、在各类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交哪些证据。
结合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实践和上述举证原则,笔者就各类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举证要求分别论述。
1.在侵犯专利权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交的证据主要有3类:
(1)权利证明。提交该证据的目的在于明确专利权的归属、权利状态、专利的有效期限,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主要包括:A、专利权证书,包括授权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该专利权如经历无效或撤销程序,且对专利文件进行了变更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行政审查决定。B、最近一次缴纳年费的收据。C、专利独占实施许可权人与专利权人作为共同原告一同提起侵权诉讼的,还应当提交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人与专利独占实施许可权人一般情况下无须提交其专利产品。
(2)被告实施侵犯其专利权行为的证据。提交该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被告实施了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是判令被告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事实依据。
主要包括:A、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即侵权行为的直接证据。对该产品的取得方式和过程最好进行公证,并将侵权产品交由公证处封存备查。B、如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被控侵权产品,则可以先提供诸如被告在报刊上刊登的销售其产品的广告,与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等间接证据,再以其他方式获得侵权的直接证据。C、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和使用者明知该产品是侵权产品而仍然进行销售和使用的证据。D、原告就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书进行的对比,说明其技术特征如何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从而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3)赔偿损失的依据。提交该证据的目的在于以侵权事实为依据,以专利法及其相关法规规定的侵权法律责任承担为原则,说明原告提出赔偿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的计算方法或考虑的主要因素,使法庭注意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性。
主要包括:A、依照1992年12月31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确立的三原则进行计算的方法和结果。B、原告认为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的其它因素。
2.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交的证据为3类:
(1)权利证明。提交该类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商标权的归属,受保护的是何种类型的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从而确定该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主要包括:A、商标注册证(如指定颜色的须提交商标注册证的原件)及续展手续。B、驰名商标认证书。
(2)被告实施侵犯其商标权行为的证据。提交该类证据的目的在于确认被告以何种形式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侵权行为发生的范围等。
主要包括: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同样最好经公证取得)及销售发票、买卖合同、视听资料等。需要注意的是,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由于商标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构成该商标的文字、图形,也包括文字的发音、字形、图形的含义等,故在原告不能获得被控侵权产品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发票、合同也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譬如原告是一家生产休闲食品的厂家,注册了“同享”文字商标,如果原告发现某同样生产休闲食品的厂家在其与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称为“同享牌”或“同想牌”时,就可以以此合同为直接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而不必必须获得被告的侵权产品。
(3)赔偿损失的依据。
主要包括:A、原告为宣传自己注册的商标支付的广告费用,以间接证明被告非法获利的程度。B、依照1985年11月6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确定的赔偿原则,进行计算的过程和结果。
3.在侵犯著作权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交的证据主要有3类:
(1)权利证明。提交该类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著作权的归属、该作品是否已进入公有领域、该作品的外在表现形式、权利的性质和范围等。
主要包括:A、著作权登记证书。尽管我国著作权法并不要求必须以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明的依据,但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一种最简洁、最有效的证明权利方式,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更是规定,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根据本条例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B、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首次发表时,登载该作品的书证、视听资料等,如报刊杂志、录音、录像制品。C、原创作品的证明。如摄影作品的底片、计算机软件的源程序等。D、在侵犯专有出版权案件中,原告应提交专有出版权涉及作品的作者给予原告的授权。
(2)被告实施侵犯其著作权行为的证据。提交该类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被告开始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侵权行为的方式,实施侵权行为所达到的程度,如侵权出版物的发行量、印刷次数等。
主要包括:A、被控侵权出版物,包括书籍、报刊、宣传画册、挂历。B、载有侵权作品的其他载体,如户外广告、向公众散发的印刷品、载有侵权作品的其他有形产品、商品说明书等。同时原告在提交上述证据时应当说明该侵权作品是以何种形式侵犯原告著作权的,如复制、抄袭、未经许可改编等。
(3)赔偿损失的依据。
「关键词澳门民事管辖权法律特点法律框架评价
一、引言
世纪之交,在澳门即将回归的历史转折关头,澳门法律制度的发展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自1993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通过后,澳门进入了后过渡期,澳门的法律本地化工作随之进入了。这一时期法律本地化的工作主要围绕着对构成澳门现行法律制度基础的葡萄牙五大法典的修订而进行。1996年1月和1997年4月,澳门《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相继生效。1999年3月澳门《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和《商法典》的草稿和中译工作同时完成,并提交中葡联合联络小组中方咨询。1999年8月,澳葡当局正式公布了澳门《民法典》和澳门《商法典》。1999年10月8日,澳门总督颁布了第55/99/M号法令,核准并公布澳门《民事诉讼法典》。该三大法典已自1999年11月1日开始生效。这标志着旷日持久的澳门法律本地化工作进入了尾声。
新的澳门《民事诉讼法典》(以下简称新《法典》)以专章的方式系统地规定了澳门(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制度,该法典与葡萄牙机关为澳门制定的《澳门组织章程》、《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以及《澳门司法组织新规则》等法令、法令相配套,构成了澳门现行(涉外)民事案件司法管辖权制度的完整体系。本文结合新近生效的澳门新《法典》及相关的法律、法令的有关规定,对澳门现行(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制度作一简要论述。
二、澳门现行(涉外)民事案件司法管辖权制度的法律特点
澳门自十六世纪中叶开埠,就成为西方在远东的第一商埠、东西方交通贸易的枢纽、中西文化汇通的桥梁,其渊源流长的对外开放历史为包括管辖权制度在内的澳门国际私法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经历了几个世纪嬗变的澳门现行(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制度呈现出以下显著的法律特点:
第一,以葡萄牙《民事诉讼法典》为基本渊源,依循日尔曼式的系统化。
现行澳门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制度完全是从葡萄牙移植过来的,以1961年颁布并通过1962年7月30日第19305号训令延伸适用于澳门的葡萄牙《民事诉讼法典》为基本渊源。该法典自1967年以来几经修改,修改后的一些内容也延伸适用于澳门。在推动澳门法律本地化的进程中,澳葡当局已完成对《民事诉讼法典》的修订,但这一修订亦以葡萄牙《民事诉讼法典》为蓝本,故新近生效的澳门新《法典》虽然通过本地化程序已转化为澳门本地法律,但立法内容上仍然带有明显的葡萄牙痕迹,立法经验、立法技术也均源自葡萄牙。葡式的《民事诉讼法典》主要以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为立法模式,承袭了大陆法系的传统,强调法律的系统化、成文化,对(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制度作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规定。
第二,回归后的澳门已具备完全独立的司法管辖权体系。
在葡萄牙管制澳门的漫长年月,澳门司法机关属于葡萄牙司法机关的组成部分,只是葡萄牙司法体系中的一个小法区,在澳门只设第一审法院,全部上诉案件都由葡国的上级法院审理。虽然在过渡时期葡国国会相继修改了《葡萄牙共和国宪法》、《澳门组织章程》,公布了《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澳门总督也在1992年颁布了《澳门司法制度法》和《审计法院规章法》,设立了能审理上诉案件的高等法院和审计法院。1996年葡萄牙再次对《澳门组织章程》作出修改,删除了一些不合时宜的规定,确定澳门应拥有“享有自治权的适应澳门地区特点的自身司法组织”。1998年3月,葡萄牙总统还颁令从1998年6月1日起将一部分终审权下放给澳门高等法院。但是,澳门在回归的前夜仍不具备完全独立的司法体系,澳门司法机关仍然属葡国司法制度在海外的延伸,一部分案件的终审权继续保留在葡萄牙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审计法院和。直到1999年12月20日澳门政权交接的零瞬间这种状况才宣告结束,澳门在历史上首次获得了完全独立的司法权。
鉴于澳葡当局主持修订《民事诉讼法典》时,已考虑到《基本法》为未来澳门特别行政区设计的司法架构模式,其有关司法管辖权的一些规定能注意与《基本法》接轨,使得新组建的司法机构在政权交接后即时运转。
第三,以专章的方式在《民事诉讼法典》中集中规定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制度。
在国际私法的立法模式上,澳门没有秉承大陆法系多数国家将国际私法规范分别规定在《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不同编章之中的模式,也未追随当代欧洲大陆国际私法法典化的潮流,而是在《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中辟出专章,分别规定冲突法制度和(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制度。
第四,规范司法管辖权的法律规范具有多样化的特点。
长期以来,澳门(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制度除以《民事诉讼法典》为基本渊源外,葡萄牙机关为澳门制定的《澳门组织章程》、《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等重要法律、法令也对澳门司法管辖权制度作出规定。除此以外,葡萄牙加入并延伸适用于澳门的有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国际公约也构成了规范澳门(涉外)民事案件司法管辖权制度的法律渊源。后,上述葡萄牙法律已被废止,代之以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延伸适用于澳门的有关国际公约也继续有效,这些法律规范构成了澳门现行司法管辖权制度完整的法律体系。
第五,澳门新《法典》对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未作专门规定。
前述延伸适用于澳门的1961年葡萄牙《民事诉讼法典》对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修订《民事诉讼法典》时,却将原法典中有关涉外民事案件司法管辖权的规定删除了。按照葡国法律专家的解释,原法典为葡萄牙延伸适用于澳门的法典,葡萄牙作为一个国家,在其《民事诉讼法典》中当然应对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作出规定,而澳门作为一个不具独立的地区,在本地区适用的《民事诉讼法典》中不应对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作出规定。葡方的这一立法观念罔顾了澳门作为一个闻名遐迩的国际性开放城市,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形式多样、数量繁多的事实,导致新《法典》在形式上留下对涉外民事案件司法管辖权不作规定的空白点。这样的立法处理意味着澳门现行法律中有关民事诉讼司法管辖权的制度既适用于一般民事案件的审理,又适用于涉外民事案件的审理。有鉴于此,笔者行文时在“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一词之前冠于加上括弧的“涉外”二字。
三、澳门(涉外)民事案件司法管辖权制度的基本框架
澳门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目前正处于新旧交替的特殊阶段,1999年10月8日颁布的第55/99/M号法令在核准新的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的同时,废止了经1962年7月30日第19305号训令延伸适用于澳门的1961年葡萄牙《民事诉讼法典》及所有更改该法典的法律规范。新《法典》及澳门其他有关法律规范勾勒了澳门民事案件司法管辖权制度的基本框架。
(一)、澳门民事案件司法管辖权的种类
澳门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三大类:
1、级别管辖
澳门新《法典》本身并未就级别管辖问题作出专门规定,有关法院的审级问题原由葡萄牙为澳门制定的《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作出规定。根据该纲要法第6条的规定,澳门的法院组织由第一审和第二审两个审级的法院构成。第一审法院又分为具有一般审判权的法院和具有行政、税务及海关审判权的专门管辖法院和特定管辖法院。就民事诉讼而言,一般审判权由普通管辖法院行使,该普通管辖法院下设三个法庭,配备四名法官,每年轮流由一名法官担任院长。该法院拥有民事案件第一审的全部审判权。而澳门高等法院则以第二审法院及审查法院的形式运作。该高等法院是回归前澳门等级最高的法院,由一名院长和四名法官组成,以全会或分庭的方式进行审判活动。在实行三审终审制的葡萄牙司法体系中,澳门高等法院虽然仅是第二审法院,但对澳门其他法院作出的裁判,当事人都可以直接上诉到高等法院。依照纲要法的规定,葡萄牙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对澳门地区的上诉管辖只限于纲要法未作规定的事宜,但这类事宜并不多见,故澳门高等法院对澳门地区绝大多数的案件实际上具有终审权。回归后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则设立三级法院,这三级法院的组建工作在回归前夕已完成。有鉴于此,新《法典》的相关条文中首次出现了“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的名称,以保证该《法典》在回归后与《基本法》中关于司法组织及民事诉讼的指导原则协调一致。
2、地域管辖
所谓地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按地域划分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鉴于澳门地域狭小,每一审级均只有一个法院,故澳门法院的地域管辖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澳门法院与其他法域或其他国家的法院之间划分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这种地域管辖实际上就是“涉外”地域管辖。新《法典》对地域管辖作了以下规定:
(1)、普通地域管辖
普通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的所在地与其所在地法院的隶属关系确定的管辖。新《法典》第15条(澳门法院具管辖权之一般情况)可视为普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该条规定:当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澳门法院具管辖权:a)作为诉因的事实或任何组成诉因之事实发生在澳门;b)被告非为澳门居民而原告为澳门居民,前提是该被告在其居住地法院提出相同诉讼时,该原告得在当地被;c)如不在澳门提讼,有关权利将无法实现,且拟提起之诉讼在人或物方面与澳门存在任何应予考虑的连接点。这一条文中所指的“被告非为澳门居民”、“原告为澳门居民”的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案件无疑属于涉外或涉及外法域的民事案件。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特殊性与特定法院管辖的必要性所确定的管辖。新《法典》第16条(对于某些诉讼具管辖权之情况)规定,澳门法院对涉及履行债务、享益债权、抵押、船舶取得、共同海损理算、船舶碰撞、船舶救助、共有物分割、离婚、遗产继承、宣告破产等十二种案件具有管辖权。本文限于篇幅,恕不赘述这十二种诉讼管辖权的具体规定。
此外,新《法典》第17条(对于其他诉讼具管辖权之情况)规定,遇有下列情况,澳门法院具管辖权审理第16条或特定规定中未规定之诉讼,并且不影响澳门法院根据第15条行使管辖权,这些情况是:a)被告在澳门有住所或居所;b)被告无常居地,被告不能确定或下落不明,而原告在澳门有住所或居所;c)被告为法人,而其住所或主要行政机关,或分支机构、代办处、子机构、处或代表处位于澳门。这一条似乎可视为普通地域管辖一般原则的例外,又像是普通地域管辖一般原则和特殊地域管辖的补充。
3、专属管辖
根据新《法典》第20条(澳门法院之专属管辖)规定,澳门法院具管辖权审理下列诉讼:a)与位于澳门的不动产物权有关之诉讼;b)旨在宣告住所在澳门的法人破产或无偿还能力的诉讼。
除了上述三类管辖外,新《法典》还系统规定了“执行事宜上之管辖权”等问题。
(二)、澳门民事案件司法管辖权的延伸及变更
新《法典》第一卷第二编第二章对管辖权的延伸和变更问题作了专门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问题:
1、关于附随问题的管辖权
新《法典》第26条第1项规定:“对有关诉讼具管辖权之法院,亦具管辖权审理该诉讼中出现之附随事项以及被告作为防御方法所提出之问题。”
2、关于审理前的先决问题的管辖权
新《法典》第27条第1项规定:“如对诉讼标的之审理取决于对某一行政或刑事问题之裁判,而此裁判由澳门另一法院管辖,法官得在该管辖法院作出裁判前,中止诉讼程序,不作出裁判。”
3、关于反诉的管辖权
新《法典》第28条第1项规定:审理诉讼之法院得审理透过反诉所提出之问题,只要其对该等问题具管辖权。
4、关于排除及赋予审判权的协议
新《法典》第29条第1项规定:如出现争议之实体关系与一个以上之法律秩序有联系,当事人得约定何地之法院具管辖权解决某一争议或某一法律关系可能产生之争议。该条第2项规定:透过协议,得指定仅某地之法院具管辖权,或指定其他法院与澳门法院具竞合管辖权;如有疑问,则推定属竞合指定。
(三)、澳门民事司法管辖权的保障
新《法典》第一卷第二编第三章对管辖权的保障作了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无管辖权问题
新《法典》第30至34条分别规定了无管辖权的情况、对管辖权提出争辩的正当性和适时性、对无管辖权作出审理的时间、无管辖权的效果以及就无管辖权所作裁判的效力等问题。
2、管辖权的冲突问题
新《法典》第35至38条分别规定了管辖权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的概念、解决管辖权冲突的请求及初端驳回当事人请求以及解决管辖权冲突的程序等问题。
四、澳门(涉外)民事案件司法管辖权制度的评价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澳门法律本地化的工作步履维艰,法律修订延宕多变,五大法典中四大法典的修订都历经数年,唯独包含一千二百八十四条的《民事诉讼法典》在一
年多的时间完成了本地化。鉴于该法典修订时澳门正值回归的最后阶段,澳葡当局能注意法典内容与《基本法》相衔接,如有关各类法院的名称,突破了《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等当时有效的法律的桎梏。法律翻译在不违反葡文本意的前提下也表现出相当大的灵活性。这一新《法典》有关(涉外)民事案件司法管辖权的规定既有成功之处,也有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有关管辖权的规定较为细致,但体系尚欠完整。
新《法典》专门规范管辖权的第一卷第二编第一至第三章共二十六条、七十二项,不但规定了规范司法管辖权的法律、普通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执行事宜的管辖权,而且规定了有关管辖权延伸与变更的制度、管辖权的保障制度,并且对解决管辖权冲突的制度也作了详尽的规定,这与大陆法系国家注重系统化的法律传统是一脉相承的。但是,新《法典》对级别管辖和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未作专门规定,使得澳门民事司法管辖权的体系存在明显的缺陷。
第二,确定管辖权的原则适应了当代世界各国不断扩大司法管辖权的趋势。
新《法典》将原告住所地(第15条b项)作为确定普通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并以争议的标的位于澳门(第16条c项、d项、f项、g项、h项、j项)作为确定特殊地域管辖权的原则,这类管辖根据被1968年签订于布鲁塞尔的《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和判决执行公约》(以下简称布鲁塞尔公约)和1988年签订于罗迦诺的《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和判决执行公约》(以下简称罗迦诺公约)以及欧洲一些国家的法学家称为“过分的管辖根据”。但这些管辖根据与当今多数国家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根据相比,并无明显不当或过分之处。
第三,个别制度的规定和条文处理与国际通行的做法不相一致。
新《法典》确定普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与各国通行的做法背道而驰,令人费解。该《法典》第15条(澳门法院具管辖权之一般情况)b项规定,澳门法院对“被告非为澳门居民而原告为澳门居民”的案件具有管辖权。这一条应视为澳门法院确定普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即“被告就原告”原则。《法典》第17条(对于其他诉讼具管辖权之情况)a项却规定,澳门法院对“被告在澳门有住所或居所”的案件具管辖权。这一条的内容和条文处理应视为确定普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的例外情况,即“原告就被告”原则。然而,几乎所有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以及上述布鲁塞尔公约、罗迦诺公约都将“原告就被告”原则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将“被告就原告”原则作为一般原则的例外情况。更有甚者,《法典》第17条还规定,澳门法院适用该条规定行使管辖权“不影响因第十五之规定而具有之管辖权”。这使得第15条和第17条的关系更加扑朔迷离。
第四,新《法典》对于行使管辖权的司法机关的分类具有超前性。
在澳门法律本地化的工作中,司法制度的本地化起步最晚,难度最大,在修订《民事诉讼法典》的过程中,规范司法制度的法律尚未完成本地化,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只有具一般审判权的普通管辖法院和作为第二审的高等法院。新《法典》则一枝独秀,率先对与《基本法》确定的澳门特别行政区三审终审制相适应的三类法院的有关问题作出规定,体现了该《法典》的时代特征。
五、结语
当历史的卷轶即将翻开新的一页的重要时刻,经过本地化洗礼的澳门《民事诉讼法典》以崭新的面目展现在人们面前,尽管这部跨世纪的新法典在包括司法管辖权在内的诸方面还存在不足,有待在实践中逐步完善,但该法典的如期生效,为澳门民事诉讼制度的平稳过渡和顺利运转奠定了法律基础,具有悠久历史传统的葡式民事司法管辖权制度在新时代将焕发出勃勃生机。
注释:
[1]有关澳门法律本地化的进程及涉及的法律问题,参见拙文《论澳门法律本地化问题》,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99年第5期。
[2]参见王汉强、吴志良主编《澳门总览》,澳门基金会1994年出版,第160页;米健等编写《澳门法律》,澳门基金会1994年出版,第173页。
[3]同注1。
[4]有关澳门国际私法制度,参见拙文《澳门与中国内地现行冲突法之比较研究》,载澳门《法域纵横》杂志1998年特别号,第87-89页。
[5]在国际民事案件司法管辖权领域葡萄牙加入并延伸适用于澳门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52年5月10日在布鲁塞尔签署的《关于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若干规则的国际公约》;1954年3月1日在海牙签署的《民事诉讼程序公约》等。
[6]1961年葡萄牙《民事诉讼法典》第65条的规定,葡萄牙法院对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外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1)根据葡国法律有关地域管辖的规定,应在葡国的案件;(2)构成诉讼理由的事实发生在葡国;(3)被告为外国人,原告为葡国人的案件,但以被告所属国亦有同样规定为前提;(4)要提起的诉讼与葡国境内的人或物有密切关系,如不向葡国法院,则有关权利难以实现的案件。该条文对专属管辖权也作了规定,葡萄牙法院对下列案件实行专属管辖:(1)有关不动产物权的诉讼,且该不动产位于葡国;(2)对某法人的破产宣告或无偿还能力宣告之诉,且该法人的总部设在葡国;(3)对有关工作关系之诉。
[7]参见《98澳门公共行政》,澳门政府行政暨公职司1998年2月出版,第29页。
[8]同上,第28页。
[9]参见《澳门的制度及司法组织》,澳门政府法律翻译办公室1995年12月出版,第57页。
关键词:安全管理;房间施工;问题;对策
1 加强房建施工中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在各行各业的范围内,安全问题始终都是企业管理者需要考虑的头等问题,对于建筑行业来说更是如此。房屋建筑作为人们开展生产和生活活动的主要场所,在其施工中的安全管理问题尤其要得到更高程度的重视。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做得好不好,不仅影响到企业的发展前景以及在社会上的声誉,更是关乎施工现场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因此,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一个施工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命门所在。施工企业必须在保障工程质量的同时,充分重视安全管理工作,不能有丝毫的松懈。一旦对安全管理工作放松要求,就有可能产生不可估量的严重损失。
2 房建施工中安全管理工作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安全管理理念滞后
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各种先进的施工技术和施工理念被不断应用于房屋建筑的施工过程中,使得房屋建筑的施工工艺也朝着现代化、标准化的方向不断进步。然而,与施工工艺的动态发展相比,由于对安全管理工作的认识不到位,对形势变化的估计不足,我国许多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却依然止步不前,施工企业在实施安全管理时所秉承的管理理念仍然是上世纪的那一套东西,没有发生任何质的变化。这种滞后于时展的管理理念正是房建施工中安全事故频发的重要因素之一。安全管理理念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严重阻碍了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展开,即使对安全管理工作再重视,也无法真正达到保障施工安全的目的。
2.2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指企业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以及在基层岗位上工作的工作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应负责任的一种制度,也是企业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实践表明,凡是有一套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施工单位,各级领导、职能部门以及工作在一线的施工人员都积极负担起相应的责任,明确各自的职责,那么就会有效的降低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概率。然而,根据实地的调查得知,我国许多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的不到位,导致安全生产责任制成为了一纸空文,无法真正从制度上保障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展开。
2.3 安全管理资金投入不够
要切实做好房建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就需要在这方面投入一定的管理资金,用于安全保护设备的采购、维修,现场安全设施的搭建以及支付安全管理人员工资等。然而,由于一些施工企业的管理者存有侥幸心理,只看到了眼前的利益,而没有考虑到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导致其对安全管理的资金投入比较少,使得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难以有效的展开,严重影响了安全管理工作的质量。在资金投入难以满足管理需求的情况下,许多施工现场的安全保障设施得不到及时的维护,无法充分发挥其功能;而且由于缺乏采购资金,一些用于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的施工装备如安全帽等的质量得不到保证,一旦发生事故将起不到其应有的作用。
2.4 安全监督工作不到位
要做好房建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管理,那么就必须重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然而在实际施工中,许多施工企业对安全管理的监督工作不到位,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从而无法发生发现可能会引发事故的安全隐患,造成工程建设中安全事故的发生以及经济利益的损害。
3 加强房建施工中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
3.1 加强安全事故的教育
要针对施工人员的实际情况,在房建工程施工前切实做好对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为了达到在房建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的目的,就应当把提高建筑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放在首要的位置,充分重视安全教育工作,通过各式各样的培训以真正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在培训过程中,注意根据施工人员工作内容以及工作性质的不同,选择有针对性的培训方法。使施工人员掌握最基本的安全知识,提高他们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的能力以及突发事件下自我保护的能力,从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
3.2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个职能部门以及一线施工人员的职责,厘清责任范围,提高企业内部所有员工的责任意识。此外,还要把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建筑施工中的每一个环节中,加强对施工项目安全性的检查,更要提高施工管理工作人员的管理意识,使施工管理工作人员能更好的担负起管理职责。
3.3 规范安全防护设施
在施工现场,对于那些先准备进场的机械设备时,要进行严格的检查,对于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机械设备要严禁其进入施工场地。针对购买后的施工机械设备执行备案制度,做好机械设备在使用中出现的故障、维修记录,在施工过程中要禁止违章操作的现象发生,达到确保施工设备正常运行的目的。
3.4 做好安全监督工作
一方面,需要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做好对自身的监督,建立一支专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小组,由工程项目负责人担任组长,在施工过程中以巡视、旁站的方式切实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在第一时间将问题上报,并采取及时的措施消除隐患。另一方面,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应当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对房屋建筑的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在施工过程中对安全管理工作的一些意见和建议,对于施工工艺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情况,敦促施工单位尽快进行整改,以将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4 结 语
综上所述,在房建施工中,安全管理的质量问题是关乎施工现场生命财产安全的大问题,需要施工单位把它当作一件大事来抓。现阶段,我国的施工单位在房建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导致安全管理工作无法满足建筑行业发展的需要,这就要求施工单位真正重视安全管理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切实提高安全管理的水平,这样才能真正起到保障施工安全的目的。
参考文献
关键词:供水;安全饮水;问题;防治对策;地下水
毋庸置疑,农村地区的安全饮水工程直接关乎农村人畜饮水的安全,增强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安全饮水工程正式投入使用后,极大地改善了当地的生产、生活条件,然而,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在建设、运营和管理中依然存在着突出问题,本文首先分析这些问题的具体表现,接着研究防治对策。
1 农村安全饮水存在的问题分析
1.1 饮水的安全性保障不够 据调查,贵州饮用水质中含氟量相对超标,达到>2mg/L的水平,饮用水溶解性的总固体>2g/L的人口也有数百人。城市周边区域的民众饮用污染水的比例在上升,浅层地下水的污染超标,主要的污染来源为城镇生活污水、工业废气废渣、生活垃圾、工业废水等。
1.2 个别区域饮用水相对匮乏,取水不方便 目前,在贵州省的一些贫困山区,季节性饮用水补给不足,在枯水年饮水较为困难,生活在山区的民众仅依靠土园井饮用或地表泉水,在降水量偏少年份或春秋时节会面临缺水危机;丰水年能满足饮用水,总体而言,水源的保障率20min的时间,取水的水平长度>800m,垂直的高度差值>80m,直接增加了民众取水的难度。
1.3 农村地区饮水技术安全性滞后 贵州一部分农村地区的饮用水含氟超标,在已修建完成的饮水工程中,处置水源水质的策略较单一,仅采用探求水源的供水设施,未能充分借助于活性氧化铝使氟含量降低,在一些含盐量>2.50g/L的咸水区域,未能运用电渗析等技术手段,使水质达标。在水源遭到重度污染的区域,未能运用活性炭的深度处置等规范化措施,农村地区饮用水质不合乎检测标准,饮用水检测化验室的分布较少,水源的管控不规范。
1.4 供水管理机制欠完善,措施不力 农村饮用水工程涉及的工程范围较广,量大,每个供水网点尚未形成一体化的操作系统,缺乏必要的管理机制。同时,管理员工大都缺少专业技能培训,仅凭操作的主观经验执行各项任务,大部分群众未能转变饮用水的观念,仍存在“福利水”的分配思想,造成饮用水工程水费的收缴水平低下,待维护的工程得不到定点及时的维护,需淘汰的老化设备不能尽快更新,工程折旧及翻修所需费用无法计提,直接使饮用水工程的运行陷于恶性趋势,滴漏状况日趋明显。
1.5 地下水资源相对短缺 虽然贵州气候较湿润,全年降水丰沛,但降水年际变化明显,在冬春、夏秋季节交替阶段,遇到枯水年份常会遭遇干旱,地下水、地表水资源相对匮乏,水质未能得到有效保障。
2 农村安全饮水问题的防治对策探讨
2.1 加大污染源的处置力度,全力保障饮水安全 要将强化农村环保设施建设作为突破口,从处置生产生活废水入手,大力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对污水进行集中有序地处置,同相关部门加强联合,运用强制性手段组织精干力量对各类水源地开展垃圾集中收集清理活动,倡导卫生公厕的建造,提高环境的美化率,合理净化水源,促使农村饮用水水源的管理得到彻底加强和规范。
2.2 强化财政扶持,使水利企业扭亏为盈 因农村水务企业具有管道线路较长、对水的回收利用率低下、运行成本较高等特征,仅凭水费的收缴难以维持基本运营,不能取得可观的经济回报。为此,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大财政资金的支援力度,立足于水务企业自身的经营规模,妥善配置专项财政资金,对自来水企业提供优厚的资金补贴,以便于使企业亏本的局面得到一定程度的改观。
2.3 加大宣教力度,树立节水意识 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因民众节约用水的意识淡薄,对水利设施仅注重运用未能强化管理,甚至产生认为损坏等不良现象。为此,农村可举办专门讲座,并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印发宣传手册,借助于这些直观的形式,在农村地区积极普及节水法律规范教育,增强全民节水意识,对于损坏饮用水工程设施、偷水的不良行为予以严厉惩处。
2.4 开源节流,合理解决水源紧张的弊端 贵州降水的年际变化大,造成枯水年水源供应的短缺,基于此,要积极修建塘坝、涝池等蓄水硬件设施,在枯水阶段拦蓄降水。
2.5 积极搞好对人畜饮水工程的改造及养护任务 对于农村内部年久失修、水灾损毁较重的人畜饮水、泉水工程进行大面积改造,必要时可整修,以便于减少民众饮水的困难,缓解畜禽养殖所产生的牲畜及羊饮水的负担。
3 结束语:
针对贵州农村安全饮水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水务主管部门必须正视这些问题,从问题的根源出发,多措并举搞好饮用水工程的建设和服务,进而保障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
参考文献:
[1] 邵春波;刘昌江.鸡东县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探讨[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