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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的《企业会计准则》,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实施。新准则相对于现行准则和制度而言,存在较大的变化和差异。其中,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即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试就新准则规范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进行讨论。
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和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新准则将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分类。主要划分为:一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二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三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四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五其他权益性投资,即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前四类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而第五类长期股股投资则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处理(包含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对于第五类长期股股投资,本文不作详述。
一、初始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按形成或取得来源,将长期股权投资又分为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初始投资成本计量标准。
(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在我国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从形式上看,企业合并又可分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由于吸收合并中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解散,新设合并中合并各方均解散,被投资主体不复存在,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只有控股合并存在长期股权投资持续核算的问题。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购买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成本):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此外,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约定的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在购买日估计很可能发生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该未来事项的影响金额等两项支出也应当计入合并成本。
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负债及或有负债公允价值后的余额)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初始确认后的商誉,应当以其成本扣除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计量。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首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例:甲上市公司与乙公司是不具有关联关系的两个独立的企业,2007年1月15日两公司达成合并协议,甲公司于2007年7月1日以公允价值为800万元、账面价值为600万元的资产作为对价控股合并乙公司,占乙公司60%股权。假设不考虑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无或有项目,2007年7月1日乙公司财务状况如下(单位:万元):
项目账面价值公允价值
固定资产600800
长期股权投资400600
长期借款300300
净资产7001100
那么,2007年7月1日,甲公司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800
贷:有关资产600
营业外收入200
借:商誉140(800-1100×60%)
贷:长期股权投资140
(二)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满足“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不确认损益。
5、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即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值得注意的是,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无需区分成本法和权益法,仅需从长期股权投资形成或取得的角度,按照上述标准予以确定即可。
二、后续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是从区分长期股权投资类别的角度,根据不同类别长期股权投资的特点,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的。
(一)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下列两类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一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前文分类中的第一类长期股权投资);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前文分类中的第四类长期股权投资)。特别地,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还需调整为权益法反映。
已经确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当然,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对于原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形成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同样适当用本转换原则,即以金融工具准则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权益法
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前文分类中的第二、三类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确定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与企业合并中的规定相同)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值得注意的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后续计量按照成本法核算,不适用上述原则。
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
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当然,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长期股权投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三、减值及处置
新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方法有其特殊性。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处理,即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且不得转回;其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即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长期股权投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计量结果表明,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1.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在投资中,追加或者减少投资就会使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股权控制和对被投资企业的共同控制、对经营决策的重大影响都会发生变化,因而也要及时的调整会计核算方法。
1.1追加投资。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追加投资后,与被投资企业的关系就从共同控制、重大影响转变为全权控制后,投资企业就要对核算方法做出转变,将权益法变成成本法。而且在多次的投资账面交换后,要通过分步获得股权的方式最终实现企业合并。在企业实现合并后,对合并企业的首次会计核算中,要对原本采用“权益法”的子公司的股权投资的具体数额运用成本法进行摸底核算与调整。这样对原来的子公司的股权投资用成本法核算清楚,可以避免企业将子公司计入企业净资产的累积影响数额,能够更加准确的记录企业的利益,避免虚、空、假现象。以甲乙公司为例。2005年7月1日,甲公司决定对乙公司追加投资5000万元,追加投资后甲公司累计持有乙公司70%股权,获得对乙公司控制权。此时不用追溯调整。(1)对乙公司追加投资5000万元。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5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5000万元(2)长期股权投资内部二级明细之间的转换。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8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80万元(64万元-56万元+72万元)
1.2投资减少。在长期股权投资中,如果投资方已经减少了投资,并且导致对被投资方的经营决策不再有重大影响或者不能共同控制时,投资方在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被可靠的估量时,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就要采取成本法。可以把企业在投资中账面价值作为新的成本核算方法的投资成本。在采用成本法后,就不用再将企业的利益划分是属于投资前还是属于投资后,而是统一将改用成本法后的收益确定为企业投资收益。
2.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在投资企业加大或减少投的时候,投资的比例在被投资企业股份中所占的比例也会发生变化,因此会出现将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现象,要切实联系不同情况对核算方法做出调整。
2.1追加投资。追加投资使得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中所占的股份上涨,就加大了对投资方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核算方法就有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值得注意的是,应该将原来的长期股权投资与追加的股权投资分开管理。首先,对于原来的长期股权投资比例部分的管理,如果取得的账面余额大于应享有的公允价值的余额,就不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做出调整;反之,则要适当的调整账面价值。因为在追加投资的条件下,新的投资交易日时开始使用,因此原来的投资部分不能满足权益合算的标准。其次,在原取得投资后到运用权益法核算的新取得投资的时间里。被投资方取得的可辨认的净损利益的部分对原取得股份比例的部分,可以算作是被投资方在此期间实现的净损利益,并且要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留存收益做出相应的调整,对留存收益处理时,会计应做出如下的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2减少投资。因为减少对被投资方的投资,因此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关系发生转变,不再享有对被投资方的控制能力,而是转为对被投资方的共同控制或者具有重大影响。首先应该根据投资比例的减少终止确认长期股权投资资本。而且,以此为基础,比较减少投资比例后的剩余资本和根据剩余资本的比例算出原有的投资,可以在被投资方享有的公允值份额,不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做出调整;如果减少投资后,核算方法转变为权益法,被投资方取得净损益中应有的份额,就要及时的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做出调整。
二、长期股权的处置
企业通过长期持有股权进行投资能够创造的一定的经济效益,但是出于多方面的考虑,要对持有的长期股权进行部分或全面的处置时,要能够结合长期股权的账面价值和实际能够获得的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该把它计入处置损益中。如果是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出现股权的转让或出售情况时应该一次转结,把处置的股权和相对应的部分资本公积转入到处置损益中。
三、结语
一、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初始投资成本入帐;根据取得的方式不同:
第
一、企业合并方式:?同一控制下,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帐面价值的份额,付出资产帐面价值与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帐面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即计入所有者权益且不确认损益)。?非同一控制下,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付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
二、企业合并以外的方式: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付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
根据“成本法”与“权益法”的适用范围:
第
一、企业合并方式:?同一控制下,成本法核算;?非同一控制下,成本法核算。
第
二、企业合并以外方式:?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成本法核算;?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权益法核算。
根据“成本法”与“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第
一、成本法: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应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本企业的部分;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属于被投资单位在取得本企业投资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额,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
第
二、权益法,根据其明细分录:
1.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已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按其差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贷:营业外收入
2.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经调整的净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做相反的分录,但以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还需承担的投资损失,应将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应收款”等的帐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除此之外,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将承担的损失,确认为预计负债。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其他应收款
预计负债
?被投资单位以后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企业应按分得的部分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或相反分录)
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及处置
第
一、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1.因持股比例上升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根据原持股比例部分
?原取得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余额大于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原取得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余额小于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和留存收益。
?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新取得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属于在此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同时对于原取得投资时至新增投资当期期初按照原持股比例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应调整留存收益;对于新增投资当期期初至新增投资交易日之间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应计入当期损益;属于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值的同时,应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根据新增持股比例部分
新增的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新增的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营业外收入。
(注:商誉、留存收益和营业外收入的确定应与投资整体相关,需要综合考虑。)
2.因持股比例下降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首先,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
其次,剩余持股比例部分:
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大于按剩余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值;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小于按剩余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和留存收益。
?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转换为权益法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留存收益;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资本公积。
第
一、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
1.因持股比例上升由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
按分步取得股权最终形成企业合并处理,要将原持股比例部分由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
2.因持股比例下降由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
按帐面价值作为成本法核算的基础。
第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帐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
(3)2008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为1020万元。
假定:A公司和B公司适用的增殖税税率均为17%;所得税均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2007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从2008年起,按新的所得税法的规定,两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两公司均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和内部交易的影响,要求:
1.编制A公司2007年1月1日取得B公司10%的股权的会计分录。
采用成本法(初始计量);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650
贷:银行存款650
2.编制公司2008年1月1日取得公司20%的股权及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的会计分录。
?对于原10%股权的成本650万元与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600万元(6000×10%)之间的差额50万元,属于原投资时体现的商誉,该部分差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
?对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在原投资时至新增投资交易日之间公允价值的变动(7200-6000)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120万元,其中属于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部分80万元(800×10%),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余额,同时调整留存收益;除实现净损益外其他原因导致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40万元,应当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余额,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帐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12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40
盈余公积8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72
?追加投资部分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1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7
银行存款113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
旧投资准则规定: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用成
本法核算。2006年2月,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再次进行了修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新准则下,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的初始投资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二、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在具体处理时,可按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之差额,求得应冲减或转回的初始投资成本,再根据“借贷平相等”原理,确认投资企业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根据“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的关系,分以下三种情况作具体探析:
1.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大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以下简称“情况一”)
按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之差额,求得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确认的投资收益等于应收股利与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之差。
2.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小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以下简称“情况二”)
按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与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之差额,求得应转回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但转回数应以原冲减数为限。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确认的投资收益等于应收股利与实际转回的初始投资成本之和。
3.本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等于上年投资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以下简称“情况三”)
此种情况下,既不冲减初始投资成本,也不转回已经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根据借贷相等原理,投资收益等于应收股利。实例:乙企业2000年7月1日以银行存款购入东方公司10%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实际投资成本为25万元。东方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于下年度2月宣告发放现金股利。2000年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30万元,2001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20万元;2001年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40万元,2002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6万元;2002年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35万元,2003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5万元;2003年东方公司亏损5万元,2004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5万元;2004年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50万元,2005年2月宣告分派35万元。
(1)2000年7月1日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2500000
贷:银行存款2500000
(2)2001年2月东方公司宣告发放2000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2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5000
投资收益15000
分析:本年东方公司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为20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东方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15万元(30×6÷12),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一。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为0.5万元(20-15)×10%,根据借贷平衡原理,应确认投资收益为1.5万元(20×10%-0.5)。
2002年2月东方公司宣告发放2001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36000
长期股权投资4000
贷:投资收益40000
分析:本年东方公司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为36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为40万元,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二。应转回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为0.4万元[(40-36)×10%],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确认投资收益为4万元(36×10%+0.4)。
2003年2月东方公司宣告发放2002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35000
贷:投资收益35000
分析:本年东方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为35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为35万元,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三。既不冲减初始投资成本,也不转回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确认投资收益为3.5万元(35×10%)。
2004年2月东方公司宣告发放2003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5000
投资收益5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10000
分析:本年东方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为50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东方公司亏损5万元,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一。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为1万元[(5+5)×10%],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冲减投资收益为0.5万元(5×10%-1)。
2005年2月C公司宣告发放2004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35000
长期股权投资11000
贷:投资收益46000
分析:本年东方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5万元,上年A企业投资持有月份中东方公司实现净利润50万元,可见,此经济业务类型属情况二。应转回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为1.1万元[(50-30)×10%=1.5万元,但转回数不能大于原冲减数1.1万元(0.5-0.44+1)],根据借贷相等原理,应确认投资收益为4.6万元(35×10%+1.1)。
参考文献:
[1]于小镭.新企业会计准则实务指南与讲解.
[2]李鑫鑫.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之简易操作.商场现代化,2008,(14).
一、投资时形成的暂时性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应当以所投出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企业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以下简称118号文)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对比会计与税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与计税基础相同,不产生暂时性差异;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大于计税基础,从而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例1:(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情况:
2007年1月甲公司以一批机器设备对乙公司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机器设备的原值为1300万元,已提折旧为50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甲公司占乙公司股权的30%,乙公司净资产为2600万元。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8000000
累计折旧5000000
贷:固定资产1300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0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8000000
营业外收入2000000
由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1000万元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780(2600×30%)万元,所以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而按118号文规定,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也是1000万元,该项业务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2)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情况:
假设上例中乙公司净资产为35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8000000
累计折旧5000000
贷:固定资产1300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0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8000000
营业外收入2000000
由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1000万元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1050(3500×30%)万元,所以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500000
贷:营业外收入500000
而按118号文规定,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是10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1050万元大于其计税基础1000万元,从而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50万元。
二、投资期间形成的暂时性差异
(一)确认投资损益时形成的暂时性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文)的规定,投资企业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也就是说,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属于投资转让所得,在未来进行投资处置时,按390号文规定应确认为应税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投资企业也不得冲减应税所得,在未来处置时视为投资成本。
由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不变,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调增或调减,分别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二)资本公积业务形成的暂时性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但按照税法的规定,视为股权转让所得,在未来进行投资处置时,确认为应税所得。
由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不变,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调增,从而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三)收到现金股利时形成的暂时性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按税法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不变。但是,投资企业收到的现金股利属于已确认的投资收益的返还,应视为前述确认投资收益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转回。
(四)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时形成的暂时性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企业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一方面冲减投资收益,另一方面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不属于投资损失,不得冲减应税所得。然而,按照390号文的规定,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做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该项差异应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例2:(1)承例1(1)。假定乙公司2007年实现净利润200万元,宣告分配现金股利50万元,双方所得税税率一致。
甲公司应确认投资收益60(200×30%)万元,确认应收股利15(50×30%)万元。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600000
贷:投资收益600000
借:应收股利15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50000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1045(1000+60-15)万元,而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45万元。
(2)承例1(2)。假定乙公司2007年实现净利润200万元,宣告分配现金股利50万元,双方所得税税率一致。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1095(1050+60-15)万元,而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期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95万元(其中投资成本调增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50万元,损益调整调增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45万元)。
例3:(1)承例2(1)。假定乙公司2008年净利润为0,该项投资减值80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8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800000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965(1045-80)万元,而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此时2007年末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45万元转回,同时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35(1000-965)万元。
(2)承例2(2)。假定乙公司2008年净利润为0,该项投资减值80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1015(1095-80)万元,而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2008年末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为15(1015-1000)万元(2007年末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95万元转回80万元)。
三、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时形成的暂时性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而按照390号文的规定,投资企业已确认但尚未收到股利的收益(即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中的损益调整明细科目余额)应视为投资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该项投资形成的所有暂时性差异应全部转回。
例4(1)承例3(1)。假定甲公司与2009年将该项投资全部转让,收取价款960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800000
银行存款9600000
投资收益5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0000000
——损益调整450000
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0(965+80-1000-45),计税基础也为0。2008年末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35万元转回。
(2)承例3(2)。假定甲公司与2009年将该项投资全部转让,收取价款960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800000
银行存款9600000
投资收益55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0500000
——损益调整450000
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0(1015+80-1050-45),计税基础也为0。2008年末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5万元转回。
各年的暂时性差异如表所示:
(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情况:
表1单位:万元
年份账面价值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2007年末10451000450
2008年末9651000035
2009年末0000
(2)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情况:
表2单位:万元
年份账面价值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2007年末10951000950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对策建议
从基本定义上来理解,长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企业对其他单位的股权投资,通常视为长期持有,以及通过股权投资达到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从以上表述中可以看出,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是长期持有,企业通过持有被投资单位的相应股份来对其经营行为施加一定的影响,这种持有必须具有长期性才能使得企业的投资目标得到真正实现;其次是利险并存,企业实施长期股权投资的最终目的是要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但是同时也必然面临着一定的风险,这种风险可能来自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不佳、管理不善和市场环境等方面因素;最后是禁止出售,一般来说除了股票投资以外,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是不能够随意进行出售的,这主要是由长期股权投资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步伐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不断加快,企业通过长期股权的投资来实现自身经营方式和渠道的多元化发展,已经表现得越来越普遍和活跃,这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空间和动力。但同时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我国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比如投资核算,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我国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机制的持续健康发展,需要切实从各个层面上来加以研究和解决。
一、当前我国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核算方法选择不够合理
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加之受会计人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主观因素的影响,企业在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核算方法选择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并且这二者之间的转换也做得不尽合理。一般来说,企业长期投资核算方法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其中,成本法一般适用于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比如企业对其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而权益法则主要适用于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比如企业对其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这种两种方法的选择上,往往是以企业是否具有对被投资企业的实质性影响为依据的,并且将20%作为判断的标准。如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就在进行核算时就选择权益法,否则就选择成本法。但是企业所享有的被投资企业股份数量往往又是由会计人员的相关操作所决定,或者由相关会计核算制度进行明确界定,同时由于当前很多企业的股权结构较为复杂,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选择的不合理性。
(二)会计信息处理不够对称
当前我国企业实施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时的会计信息处理不对称主要体现在对于投资价值份额差额的处理上。根据现有的制度规定,企业投资成本大于取得投资时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值份额时,其中的差额部分不会在后续的相关计量中被当作初始投资成本,也就是说这部分差额不做任何会计处理,当然也就不会在企业的财务账面上有所体现,这显然是不符合规定和常理的,也极大地损害了会计信息的全面性和可靠性。并且当企业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值份额时,其中的差额部分就会被计入企业的投资损益当中。这就使得企业在会计信息处理过程中坚持了两种标准,使用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方式,直接导致了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时会计信息处理的不对称性。
(三)绩效评价体系不够完善
绩效评价是有效推动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行为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然而当前我国企业在积极完善和加快自身长期股权投资时往往忽视了对于绩效评价机制的建设。从实际情况来看,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环境的变化,企业在绩效评价过程中逐步加大了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最终收益水平的重视程度,实施了以利润为导向的绩效评价体系,来对相关岗位员工的工作业绩和工作能力进行评价,并据此实施一定的激励机制。但是这种较为单一的绩效评价体系可能会导致和左右企业的会计政策选择。比如,当被投资企业处于盈利状态时,企业往往会选择权益法来进行投资核算;而当被投资企业处于亏损状态时,企业一般会采取成本法来进行投资核算。这就突出表明了企业绩效评价机制的不完善性,很容易受到人为主观因素的影响,难以发挥出实际的指导作用。
二、进一步做好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工作的几点措施
(一)着力强化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选择的合理性
对于如何正确合理地选择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确定企业对于被投资企业所具有的股权份额是其中的关键环节。在这方面,企业首先要从清理资产开始,要从根本上理顺企业的各种产权关系。根据资产清查的结果,判断企业的投资股权份额是否已经达到了20%的标准,从而为科学合理地选择核算方法提供相应的依据。其次是在企业会计政策的落实上要坚持一致性,也就是说会计人员要按照相同的工作标准来落实具体的核算工作,防止由于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而造成方法选择和核算结果上的偏差。最后是尽可能用实际的制度来规范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工作,降低政策选择对于个人的依赖性,将成本法和权益法限定在既定的政策规范空间之内。
(二)着力提高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会计处理的规范性
会计信息处理是确保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行为正规性和规范性的关键环节,当前我国企业要从制度完善和贯彻落实两个方面出发,着力提高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会计处理的规范性。在这方面,首先是要有效地避免会计信息处理的对称性和合理性,要切实改变以往“同一事物、不同标准”的工作理念,对于差额份额的处理要坚持相同的标准,都应该在企业的会计信息处理工作中有所体现,从根本上确保会计信息的全面性和可靠性。其次是要强化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有关信息的披露,要定期对会计报表、盈亏情况、风险预警等信息进行,以此来进一步规范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行为,避免为违规操作行为留下任何隐患,确保相关会计信息处理工作能够得到正常、有序地开展。
(三)着力完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绩效评价体系的有效性
绩效评价体系是激励企业员工积极完成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战略目标的有力途径,企业要从影响全局的高度来重视绩效评价体系建设工作。在企业绩效评价体系构建上,重点要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提高绩效考核和评价机制的多样性,切实改变当期以利润为导向的评价机制,从文化建设、企业发展和个人诉求等方面出发,充分考虑企业员工的价值需要,避免金钱和利益至上的价值追求,正确引导企业员工看待工作上的得与失,全面评价企业员工的工作业绩和能力。二是要对考核项目和评价指标尽可能细化,并且从制度上来充分规范,尽可能减少操作过程中的弹性空间,防止考核结果被个人左右,保证绩效评价公平、公正、公开,使绩效考核真正发挥出其应有的指导作用。
三、结论
长期股权投资是企业实现经营多元化和降低经营风险的有效途径,也是当前社会环境下一种非常重要的经济运行形式。为此,企业要积极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企业好的做法,树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掌握正确的管理方式,尤其是要从源头上抓好投资核算工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提供准确可靠的会计信息和资料,保证投资决策性,促进企业战略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
参考文献:
[1]周肖肖.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损益会计核算与纳税调整[J].商业会计, 2014(01).
[2]陆燕.长期股权投资管理运行机制案例研究[D].南京农业大学,2013.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成本法 权益法 二者之间的转换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成长,企业并购、投资越来越多,所以对企业会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笔者认为:应按“投资时、持有期间、处置时三个步骤结合成本法、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核算。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围及核算方法。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范围和相应的核算方法归纳如下:
二、成本法的核算
成本法的核算分为投资时、持有期间二个步骤:
(一)投资时的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初始投资成本(公允价值、账面价值)入账。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应分别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两种情况确定。下面分别说明这两种情况:
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因为难有公允价值,因此采用“账面价值”入账;在非同一控制下,应采用“公允价值”入账。
(2)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区别下列情况确定合并成本,并将其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①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②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
2.非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二)持有期间的核算
成本法下持有期间有两件事:现金股利的处理和期末计提资产减值:
1.现金股利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2009年6月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一律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2.期末计提减值
(1)对子公司的投资,应当按照“资产减值”准则的规定处理。(2)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应当按照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准则有关规定处理。
(三)处置时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核心问题是确定转让损益:应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
三、权益法的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核算分为二步:投资时、持有期间的核算。
(一)投资时的核算
投资时的核算应先确定初始投资成本,然后对初始投资成本进行调整:
1.确定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下,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与上述成本法下非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一样,应当按照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2.调整初始投资成本
(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2)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视同捐赠利得),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二)持有期间的核算
采用权益法核算下,持有期间有二件事:确认权益、计提减值:
1.确认权益
(1)由于被投资企业净利润的变动,投资企业应确认投资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应注意:
1)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确认投资收益时,应对被投资单位的账面进行调整,以调整后的净利润确认投资收益。调整因素有三个:
①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应按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②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以及以投资企业取得投资时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等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进行调整。
③在确认投资收益时,对于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予抵销。
2)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3)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扣除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应按与上述顺序相反的顺序处理,减记已确认预计负债的账面余额、恢复其他长期权益以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
(2)被投资企业净利润以外的权益变动,投资企业应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
2.期末计提减值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计提资产减值应当按照“资产减值”准则有关规定处理。
(三)处置时的核算(确定转让损益)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同时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
四、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转换
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可能因持股比例下降或上升而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或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转换时会计处理如下:
(一)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应区别形成该转换的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l.追加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
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是实施共同控制的,在自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应区分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新增长期股权投资两部分分别处理,总的思路是:应采用追溯调整,看成是最初就采用权益法一样。
2.处置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
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者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情况下,首先应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在此基础上,应当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属于投资成本小于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应调整留存收益。
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转变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的份额,一方面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同时对于原取得投资时至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扣除已发放及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及利润)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留存收益,对于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至处置投资之日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中享有的份额,调整当期损益;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二)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
1.因追加投资原因导致原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转变为对子公司投资的,应重新按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2.除此之外,因减少投资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应以转换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基础。
参考文献: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之下,我国企业应对会计信息的透明度与质量提高重视,而这也是企业的发展要求。基于此,我国财政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了修订,并于2014年3月13日对外印发。2014年7月1日起,要求我国所有企业都应予以正式施行。于境外上市的公司鼓励提前执行。旧有准则同时废止。
二、长期股权投资概述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实行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金融市场与资本市场都获得了不断完善。我国企业在可持续发展运营之余,进行股权投资活动,已成为我国企业的一种主要的财务管理形式。通过有效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能够显著提高自身的投资报酬率和资金运用效率,从而增加企业的净利润。同时,适当的对外进行股权投资,还能使企业加强与关联公司的业务往来,积极探索新产品事业链。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对资本市场的开放。在此环境下,企业的投资机会愈发增多,由此所带来的盈利也愈发显著。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内涵
长期股权投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其下属子公司或者关联企业的投资;另一种是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即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而言,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而且,投资活动本身的价值也无法在活跃市场中寻到报价,无法可靠计量投资活动的公允价值。
就内涵而言,我国新旧准则的区别在于新准则不再包含旧准则中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第四种情况。长期股权投资的四种情况主要有:第一,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企业(子公司)实施控制;第二,作为投资一方的企业能够与其他投资企业一起对被投资企业(合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第三,投资企业对联营企业进行投资时,能够对该联营企业的发展与运营拥有重大影响;第四,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而言,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而且,投资活动本身的价值也无法在活跃市场中寻到报价,无法可靠计量投资活动的公允价值。
三、 长期股权投资的新准则变化分析
(一)新准则重新修订了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围
根据2014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的财会[2014]14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不难发现,新准则重新修订了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围。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而且,投资活动本身的价值也无法在活跃市场中寻到报价,无法可靠计量投资活动的公允价值。针对这一类的投资,不再算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围。仅包含对下属单位和联营企业的投资。被取消的长期股权投资,新准则规定将其视作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例】A企业于2014年5月24日取得B企业6%股权,成本为1000万;2014年8月5日B宣告分配利润;A按比例获取20万;B于2014年12月31日正式分配利润。假设A对B“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被可靠计量”。
A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按照原准则
(1)2014年5月24日,A企业取得B企业股权:
借: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 1000万
贷:银行存款 1000万
(2)2014年8月5日,B宣告分配股利:
借:应收股利――B企业 20万
投资收益 20万
(3)2014年12月31日,B实际分配股利:
借:银行存款 20万
贷:应收股利――B企业 20万
2、按照新准则
2014年5月24日,A企业取得B企业股权: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B企业 1000万
贷:银行存款 1000万
其他分录不变。
(二)新准则重新修订了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根据原准则,投资企业根据投资比例所计算出来的对被投资单位的可辨认净资产所享有的公允价值份额,即是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该成本与企业在投资行为中实际支付的初始投入部分之间的差额分三种处理方式:一是投资成本与持股份额相等,按实际投资成本入账;二是持股份额大于投资成本,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三是持股份额小于投资成本,差额为商誉,不需要进行调整,按实际投资成本入账。
新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利用自身所持有的资产、现金,或者承担被投资企业的部分债务而获取的投资,投资成本按照合并日被投资企业所占的合并报表账面价值的份额计价。其与初始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倘若“资本公积”数额不够调整,继续冲减 “留存收益”;“非同一控制下”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 “企业合并”的相关会计准则要求进行处理,并确定合并成本。
(三)新准则重新修订了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根据旧准则,投资企业能够与其他企业一起对被投资企业实施“共同控制”,或者与其他企业一起能够对被投资企业实施“重大影响”,则投资企业应对其投资行为采取“权益法”;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能够进行“控制”,或者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会计核算采用“成本法”。
而根据新准则,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予以控制,便应采取“成本法”对投资行为进行核算。收回或追加投资时,应对长期股权投资调整账面价值。此外,每季末或者每会计期末,投资企业还应将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息或红利,计入当期损益;对合营或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行为,投资企业应采用“权益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核算与处理。
此外,倘若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追加投资,而导致投资企业能够与其他企业一起对被投资企业实施“共同控制”,则投资企业应将原投资成本的公允价值数额与新追加投资的数额合计作为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的初始投资成本。
(四)新准则重新修订了对被投资企业的损益处理
原准则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投资企业要承担净亏损。当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不够亏损冲减时,应依照投资协议进一步冲减损失,投资企业应将其确认为 “长期债权”,实际也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净投资”。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应收款
此外,根据企业间的投资协议,倘若被投资企业经营不善,需要投资企业承担部分亏损义务时,投资企业除了需要对投资行为承担投资损失之外,还需要将该项损失确认为“预计负债”。会计处理为:
借:投资收益
贷:预计负债
当被投资企业在日后会计期间获得盈利时,再做反向的会计处理,以此冲减“预计负债”和“长期应收款”,同时确认“投资收益”。会计处理为:
借:预计负债
长期应收款
贷:投资收益
新准则规定,倘若被投资企业经营不景气而出现亏损,需要投资企业承担损失,投资企业所承担的亏损应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限,同时,还应考虑其他能够在“实质”上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权益有所影响的长期权益。以零为限。当被投资企业以后年度又获得收益时,投资企业需要先弥补以前确认的净亏损,之后才能确认可享受的净收益。在此其中所实现的与联营、合营企业间的“未实现内部损益”,应当先予以抵消,再确认投资收益。
(五)新变化解读之五:合并费用的资本化问题及新变化对税收的影响
根据新准则,因合并行为所产生的审计、咨询、法律、服务等一系列相关费用,应于发生时计入损益。此外,发生权益性证券的相关费用,应于发生时冲减相关的权益项目。
【例】B企业购买同属于同一集团的另一企业A50%股权,购买方式采取增发股票的形式。在此过程中A企业共增发2000万股面值1元/股的普通股,公允价值2元/股。中介佣金50万,审计、评估等费用合计20万。A净资产10000万。
B企业的账务处理为:
1、取得A企业50%股权:
借:长期股权投资――A企业 10000*50%=5000万
贷:股本 2000万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3000万
2、支付审计、评估等费用20万,佣金50万:
借: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50万
管理费用 20万
关键词:适用范围;账务处理;投资成本;分配股利;优点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是会计从业人员准确运用准则的难点之一,也是会计教学中的难点。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中,我通过对准则规定的分析和例证,帮助学生正确理解和准确运用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核算。
一、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新准则中对成本法的适用范围进行了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五条规定了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的适用范围,可简单归纳为:1.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由准则可知成本法通常适用于投资控制力强弱的两端,所以教学中我提醒学生注意50%和20%这两个比例,当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50%以上表决权资本或拥有被投资企业20%以下表决权资本时,适用成本法核算。
二、成本法下的帐务处理
教学中我把成本法的核算过程分为两个阶段:
1.投资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2.对方分配股利时如何处理。
当然完整地说,还应该有:期末减值准备的计提和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的处理。这样一来,学生心里就对成本法核算有了一个总体认识,然后再分阶段进行讲解,便于学生接受。
(一)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账务处理比较简单,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初始投资成本入账。
例1:ABC公司2010年3月1日购入D公司股份20000股,购入价每股50元,支付相关税费40000元,占D公司表决权资本的10%,ABC公司准备长期持有该股份。
ABC公司购入D公司股份时作长期股权投资处理,会计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D公司1040000贷:银行存款1040000
(二)对方分配股利的处理
对方分配股利的处理是成本法的要点、重点,通常也是一个难点。成本法核算的总规则是:当某项投资使得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出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的部分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以前留存收益积累的无偿分享,应视为该项投资代价的减少,冲减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即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在以后年度再进一步进行初始成本冲减额的补充登记或转回。因此,在目前的成本法会计处理中,焦点都集中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冲减或转回额的确认上。对方分配股利,投资方原则上要确认投资收益,但是这个投资收益仅限于投资方投资后被投资单位赚的钱。换句话说,如果被投资单位用投资方投资前赚的钱分配股利,那么投资方就不能确认投资收益,这种股利称为清算性股利。在我国的实务中,一个企业投资当年就从被投资方分得了股利,这通常都是清算性股利。比如,2010年1月1日投资,3月1日被投资方分配股利,投资方分得的股利就属于清算性股利。因为一般2010年3月1日分的股利实际上是对2009年实现利润的分配,即用投资方投资之前赚的钱分配股利,属于清算性股利。对于清算性股利,投资方不能确认投资收益,而应把它看作是投资成本的返还。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年度后分配利润或现金股利时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或本期末)止被投资单位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这里的语言拗口,公式长,我不主张学生机械记忆,我把对方分配股利总结为以下三种情况。
比如2010年分配2009年的股利,首先题目会给出2009年实现了多少净利润,将2010年分配的股利与2009年实现的净利润作一个对照,对照的关系不外乎三种情况:
(1)分的比赚的多;(2)分的和赚的一样多;(3)分的比赚的少
借:应收股利;贷:投资收益
例2:甲公司2009年1月1日对乙公司投资,持股比例为10%,假设2009年3月1日乙公司宣告分配股利100万元。此时甲公司分得股利10万元。此时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股利10
贷:长期股权投资10
假设2009年乙公司全年的净利润为200万元,2010年3月1日宣告分配股利。
第一种情况:2010年分配股利220万元,大于200万元。
借:应收股利 22
贷:长期股权投资2
投资收益 20
第二种情况:2010年分配股利200万元,等于200万元。
借:应收股利 20
贷:投资收益 20
3.第三种情况,分配少:
3-1:分配股利100万元,小于200万元
借:应收股利10
长期股权投资10
贷:投资收益 20
3-2:分配股利80万元,小于200万元
借:应收股利8
长期股权投资10(恢复的投资成本应以原冲减的投资成本10万元为限)
贷:投资收益18
3-3:分配股利120万元,小于200万元
借:应收股利 12
长期股权投资8
贷:投资收益 20
此时,冲减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还有2万元没有恢复,在2011年宣告分配2010年的股利时,若分的比赚的少,那么应继续考虑长期股权投2.期末计提减值。
(三)期末计提减值
1.对子公司的投资计提减值,比照固定资产计提减值进行处理。
2.按照成本法核算的、不具有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应当按照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有关规定处理。
在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出应计提减值的金额后,计提减值的账务处理是:
借:资产减值损失;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四)处置时的核算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核心问题是确定转让损益:应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处置时的账务处理是:
借:银行存款(收到的价款);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