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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学论文

时间:2023-03-20 16:11:45

导语:在企业法学论文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企业法学论文

第1篇

【摘要】大学在促进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因其作用的巨大,渐渐的被视为“经济增长的发动机”。本文研究了大学衍生企业的发展机制,分析了衍生企业的五个发展阶段,提出了衍生企业与大学的互动发展机制,并给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大学衍生企业资源

当前西方国家越来越关注大学在促进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大学渐渐的被视为“经济增长的发动机”,而大学促进经济增长的实质是大学丰富的科技资源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而长期以来,我国大量的科技资源集中在大学等知识生产主体上,科研和生产完全脱离,造成了大学往往拥有大量的技术成果却难于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状况。国外的经验表明,大学主动依托自身智力资源和科技优势创建衍生企业,是促进大学技术成果转移的一条有效渠道。

一、衍生企业性质

大学衍生企业是指运用大学的科研成果从事产品生产与服务而成立的公司。Stenffensen等人研究表明,一个大学衍生企业要符合两个条件:第一,企业的创办者是来自大学的雇员;第二,企业赖以生存的核心技术是从大学转移过来的。

根据Steffensen对美国新墨西哥州6家衍生企业的调查,他把大学衍生企业大致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大学发起型,即大学依靠自身组织的力量来创办衍生企业,从某种程度上看这是大学职能的一种扩展,在衍生过程中大学扮演了孵化器的角色;二是员工自发型,即大学有创业意识的员工——我们称之为学者型创业者——认为某项科技成果具有潜在的市场价值,因而自己创办衍生企业实现转化。

二、衍生企业的衍生过程

关于大学衍生企业的衍生过程,国外已有不少研究,值得一提的是Ajay提出了大学衍生企业发展的非线性动态五阶段模型,并特别强调不同阶段之间的“关键接合点”的过渡。本文沿用Ajay等人的衍生阶段划分,结合我国特色,从资源的视角动态的研究不同阶段我国大学衍生企业与大学之间的互动发展机制。

1、衍生企业发展的五阶段模型

Ajay提出的大学衍生企业发展的非线性动态五阶段模型把衍生过程分为:研发阶段、寻找创业机会阶段、企业萌芽阶段、企业成长阶段、稳定发展阶段。在这五个阶段之间存在着四个过渡点,称之为“关键接合点”,这四个点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只有投入一定的资源克服这些风险才能顺利的发展到下一阶段。

2、衍生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面临的困难

由于衍生企业是新建企业,在创建之初其自身拥有的资源难以保证企业发展的需要,必须从外界获取必要的资源来保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在企业不同的发展阶段所需的主要资源也不尽相同,具体如下。

(1)研发阶段。由于衍生企业的创办者多数是学者型创业者,他们的特点就是对专业技术有很好的把握能力,但是普遍缺乏从事商业活动的经验和技能,因此在研发阶段,正确识别创业机遇就成为制约下一步发展的一个关键接合点。经验表明,正确的创业机遇识别是衍生成功的前提条件。

(2)在寻找创业机会阶段向企业萌芽阶段的过渡中,关键接合点是创业可行性。在学者型创业者正确的识别创业机遇后,将要面临的问题就是创业条件是否满足创业的需要,这些创业条件包括资金、土地厂房、政策许可等。

(3)在衍生企业创办后,由于在企业刚刚成立,缺乏相应的信用和商业记录,在融资以及开展业务等过程中面临着严重的信用危机,因此信用阀值成为企业发展壮大的最重要制约因素。但是仅凭企业自身难于克服这一困难,此时企业非常需要来自大学等外部实体对其的信用支持以克服初期这些问题,使得衍生企业能够顺利的发展下去。

(4)在衍生企业逾越信用阀值后,企业要想顺利的进入稳定的发展阶段,必须还要经过最后一个关键接合点:稳定性阀值。此时企业对资源的需求会呈现多元化的特点,一方面要巩固原有的技术成果,同时要加强技术创新,增强竞争优势,还是适时吸收专业的企业管理人员参与企业日常管理,完善管理体系。

3、衍生过程中大学对衍生企业的资源支持

根据Stenffensen等人的研究结果,衍生企业能否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其获得母组织帮助的程度。研究表明,大学对衍生企业的资源支持多是发生在企业创办之前或者刚刚创办的阶段,并且分为直接支持和间接支持两种。直接支持主要集中在政策支持、资金支持、基础设施支持以及信用支持等方面。而间接支持主要是社会资本支持。

(1)政策支持。大学首先要鼓励自己的员工创建衍生企业,并在相关政策制订上体现对创业者的激励。在业绩考核和薪酬体系设计等方面充分考虑衍生企业创业者的切身利益。事实证明,如果大学的政策不能很好的激励创业,那么员工创办衍生企业的积极性就很低,而这样的直接后果就是大学的技术成果转移率很低。

(2)资金支持。根据Ajoy的研究,大多数衍生企业在初期的资金来源都是来自学校拨款或者风险投资。大学往往会根据情况提供给衍生企业一定的启动经费,帮助企业度过初期的困境,或者大学利用自身的社会网络资源帮助创业者寻找风险投资公司。研究表明,缺少来自学校的融资支持被视作是影响衍生的最重要的制约因素。

(3)基础设施支持。大学提供的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实验室和相关科研设施,国内有些大学还创建有自己的大学科技园、企业孵化器等高科技企业扶植体系。经验证明,拥有完善的企业孵化体系的高校其员工创办衍生企业的积极性相对也高,并且衍生取得成功的概率也更大。

(4)信用支持。在衍生企业创办初期,缺乏历史信用和商业经验。KeaseyandWatson的研究成果表明,大学通过自己的社会声誉和社会认同感,在此过程中为衍生企业提供一定的信用担保是克服这一问题的最有效办法。需要强调的是,这是在大学对债务风险进行评估后认为风险不大的前提之下。

(5)社会资本支持。李昱认为,大学衍生企业的创业团队通常囿于自身经历的局限,其社会关系网络主要分布在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致使创业初期社会资本不足成为制约其发展的软肋。而大学尤其是一流的研究型大学往往拥有丰富的社会关系网络资源,社会资本比较丰富,大学应加强和产业界以及风险投资行业的沟通与联系,在融资、贸易等方面为衍生企业提供便利。

三、衍生企业和大学的互动发展机制

在衍生过程中,大学为衍生企业直接提供政策、资金、基础设施、信用等方面的支持,通过大学掌握的社会网络资源为企业寻求风险投资以及贸易伙伴方面间接的支持,最终实现衍生企业衍生成功。而成功的衍生企业反过来也为大学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为大学提供一定的资金。包括技术转移费用以及企业的部分收益等;

(2)成功的衍生企业产生强大的示范作用和激励作用。激励更多的科研人员创建衍生企业,促进大学技术成果转移,也能体现大学作为“高科技企业孵化期”的社会职能;

(3)帮助大学实现其促进经济发展的社会功能。当前的大学已经不仅仅是知识的生产者和传播者,同时也成为知识产权的出售者及其衍生公司的风险资本家。衍生企业能够实现大学技术成果转移,增加就业,推动经济增长。

(4)提高大学的社会声誉。由于大学衍生企业多数是高科技企业,在行业中一般都处于领先地位,一个衍生成功的企业对于提高大学的社会声誉、提高国内外的知名度都有很大的作用。

第2篇

1.学习对象与学习任务

选取广州市交通技师学院13级初中起点一年级刚入校半年的汽修专业学生为学习对象,以“汽车警示图形与文字符号操作和检查”的学习任务为例,探讨引导文教学法在中职《汽车专业英语》教学中的应用。

2.课前准备与学习任务的下达

课前由教师根据所教学班级学习进程、汽车英语基础等为学生设计出以培养学生在日常生活和职业场景中的英语应用能力为主的实用性学习情境,让学生感受“学习的内容就是工作”,以此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与求知欲并促进学生独立工作能力的发展。教师通过下达学习任务的方式,适当引导学生,让学生明确本次任务的要求、学习的组织形式与需要达成的相关学习目标,使学生在课堂中能够很快地进入工作的状态。学习任务下达内容可以参考如下:【TaskDescription】任务描述:小明买了一款标致408新车,心里的喜悦无可言表,但当他坐上驾驶席看到仪表板上各种颜色的指示灯、报警灯、开关及文字图形、符号等各种标志时,感到茫然于是请求正在中等职业学院学习汽车专业的你对这些警示图形符号的功能进行演示与介绍。【Taskcompletingstyle】任务完成形式:在教师的引导下分组,以小组为单位,根据“问题引导”中相关内容自主查找资料并展开学习。【Taskrequirements】任务要求:1.Learnkeytermsaboutthepanelofanautomobile(能正确读写汽车仪表板上常用警示图形符号等关键词汇);2.Usingkeywords,understandsthepanelmainpartsfunctions(能通过关键英语词汇,根据已掌握的汽车知识,就车演示标致408仪表板上各种常见警示图形符号操作与功能)

3.问题引导

课前教师为学生精心设定本次学习任务中所需完成的学习任务的相关问题引导工作页,并巡回引导学生有目的地收集与思考本次学习任务所需查找与掌握的相关学习资料和关键词汇等,组织学生进行分组学习与讨论问题的初步解决方案,为后续步骤三“六阶段教学法”的顺利执行打下坚实的基础,从而也达到了尽量降低学生学习汽车英语的难度和提升学生自主学习的预定效果。

4.引导文教学法“六阶段”教学活动的具体实施

步骤一,确定任务,获取信息:学生通过课前学习任务的下达及问题的引导等相关工作页于网上查找资料及小组讨论等咨询过程获取本次学习任务中“标致408车辆的仪表面板信息及相关文字与图形符号意义。步骤二,制定计划:各组根据组员的特点与本次学习任务情境的描述,进行相关学员的配备并制定完成任务所需资料、相关步骤及材料等。步骤三,做出决策:计划做出来后,各小组进行成果展示与材料汇报,教师对各组信息收集情况、实施计划进行及时点评,并提出优化意见,各组根据老师点评进行计划的优化并最终确定执行方案。步骤四,实施计划:各组根据该环节制定的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汽车警示图形与文字符号操作和检查”具体任务的实施,并由组内评定最优学员进行成果展示。小组学员在进行具体任务实施的同时,教师巡回指导学生、并对各组的完成情况进行记录于实时点评和纠正。步骤五,检查控制:教师对本次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及时的监督与指导检查任务的完成,教师根据任务实施过程中对各组在执行任务时实时记录进行相关知识点与警示图形操作和检查技能进行纠正和补充,但不是直接给出答案,以引导的方式引导小组成员进行讨论相关知识点的查阅与仪表面板的操作和技能重组与执行。步骤六,成果评估:采取学习效果评价&学习过程评价两种方式同时进行。(a)学习效果评价。小组总结任务实施情况并准备汇报资料,以小组为单位,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成果展示与反思,在成果展示过程中进行小组间互评和教师点评。(1)必答题:教师给每组的学生出5个常用警示图形的名称让学生做答(每答对一题加1分,答错不扣分)(2)抢答题:给常用警示图形的英语名词翻译成中文名称。(每答对一题加2分,答错其它组各加1分)(b)学习过程评价(见下表所示)。引导文要设计学习过程评价表来监督学生独立、客观地评价自己学习成果,并及时纠正工作中的错误。教师组织学生开展行为、工作态度、责任心和学习成果的评价,并对本次学习活动进行总结。

二、引导文教学法课后分析与教学反思

1.学习效果

教师在整个学习过程中监控与记录学生的表现,课堂教学效果好,学生对这种授课方式新鲜感强,学生在小组活动中表现积极并能够通过采取分组讨论与收集相关学习资料等组织方式,达到了“能就车检查并正确解析东风标致408仪表板上各种警示图形符号和功能”等相关学习目标。课后通过对学生学后的测验与谈话,学生对这种教学组织形式与教学方法表示“简单、学习汽车英语不难”。通过此种教学法的具体实施能达到以下学习效果:(1)极大地激发学生的学习欲望,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促使学生养成独立完成学习任务的习惯;(2)能力较强的学生主要通过自学来学习,教师可以抽出更多的时间帮助需要帮助的学生学习,做到真正意义上的面向全体学生;(3)通过与他人进行专业信息交流和共同制定工作计划,培养了学生的合作能力和其他社会能力;(4)“六阶段”具体任务实施,培养了学生如何增强责任心、获取书面信息等能力,但在具体任务的实施中也发现类似于各阶段学习时间明显紧凑,各组花费时间多等问题。

2.教学建议

第3篇

摘要:企业文化是渗透在企业一切活动中的无处不在的东西,是企业的灵魂所在。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内企业与外资企业直接的竞争日益激烈,创造企业特色的企业文化提升企业价值是当前我国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本文在对企业文化和企业价值相关概念解析的基础上,分析了企业文化和企业价值的关系,针对当前我国企业企业文化建设的不足,对创建特色的企业文化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企业文化企业价值成本

一、企业文化与企业价值相关概念解析

(一)企业文化相关概念解析

1、企业文化的概念及内涵

所谓企业文化,是指组织在长期的生存和发展中所形成的为组织多数成员所共同遵循的基本信念、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是一个企业的经营之道、企业精神、职业道德、企业作风、员工科学文化素质和企业形象的总和。简单地加以概括企业文化就是企业经营之道、企业精神和企业形象。

企业文化有着十分丰富的内涵它主要包括:①指导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经营之道。也可称为经营宗旨、经营理念、经营哲学;②体现企业鲜明个性特征的凝聚企业全体人员的企业精神;③规范企业全体员工的职业道德;④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形成的企业作风和礼仪;⑤企业员工的科学文化素质;⑥企业形象。

2、企业文化的功能

作为一种客观存在,企业文化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①导向作用。即把组织成员的行为动机引导到组织目标上来。为此,在制定组织目标时,应该融进组织成员的事业心和成就感,包含较多的个人目标,同时要高屋建领,振奋人心。

②示范作用。规章制度构成企业员工的硬约束,而企业的组织道德、组织风气则构成组织成员的软约束。无论硬和软的规范,都以群体的价值观作为基础。一旦共同信念在企业员工心理深层形成一种定势,构成一种响应机制,只要外部诱导信号产生,即可得到积极的响应,并迅速转化为预期的行为。这种软约束,可以减弱硬约束对职工心理的冲击,缓解自治心理与被治现实之间的冲突,削弱由此因此的心理逆反,从而使企业员工的行为和谐、一致,并符合企业目标的需要。

③凝聚作用。文化有一种极强的凝聚力量,企业文化是企业员工的粘合剂,把各个方面、各个层次的人都团结在组织目标的旗帜下,并使个人的思想感情和命运与企业的命运紧密联系起来,产生深刻的认同感,以至与企业同甘苦共命运。

④激励作用。企业文化的核心是确立共同价值观念,在这种群体价值观指导下发生的一切行为,又都是组织所期望的行为,这就带来了组织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一致,组织目标与个人目标的结合。在满足物质需要的同时,崇高的群体价值观带来的满足感、成就感和荣誉感,使组织成员的精神需要获得满足,从而产生深刻而持久的激励作用。

(二)企业价值相关概念解析

1、企业价值的概念

目前对理论界对企业价值尚未达成统一的认识,关于企业价值的涵义,主要有三种理论解释,即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效用价值论和新古典经济学的价值论。综合三种理论解释可以看出企业价值是既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和长期获利能力,也反映市场对企业的评价的一个综合值。

2、企业价值的影响因素

影响企业价值的因素主要是企业获利能力、企业环境因素和企业内部因素具体而言:

①企业获利能力。获利能力是决定企业价值的直接和最终决定因素,是从产出的角度来衡量的。获利能力最直接的表现是企业的经营现金流量的多少和折现率的高低,二者同时决定了企业的价值。

②企业环境因素。企业面临的外部环境包括宏观环境和经营环境。宏观环境因素包括经济环境因素、政治环境因素、社会环境因素和科技环境因素。

③企业内部因素。企业内部因素可通过财务指标来衡量的相关因素外,主要是指企业获利能力和竞争优势的真正来源,是企业独特的资源和能力,它不被其他企业所模仿的核心能力——企业文化。

二、企业文化与企业价值的关系

企业文化是渗透在企业一切活动中的无处不在的东西,是企业的灵魂所在,总的说来企业文化是企业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优秀的企业文化创造和提升企业价值。

(一)企业文化是企业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管企业是否自我察觉、是否刻意追求。企业文化就像人的思想和观念只要生命存在它就存在并左右着企业的发展。就企业文化的概念而言,企业存续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从主观上对其包括价值取向、审美取向等观念不断追求的过程,以最终实现其对自身文化的追求。在这个过程中,企业从客观上获得利益。为社会做出贡献。企业文化是企业与生俱来,伴随企业生存和发展全过程的重要财富,无论企业物质价值的大小,企业都必然拥有其具有个性的文化。企业文化与企业的物质一起构成企业物质与精神有机结合的统一体,是企业价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企业文化创造提升企业价值

从经济学角度来说,价值创造的问题实质是企业如何能以较低的生产成本创造同等价值的产品或者如何能以同样的生产成本创造价值更高的产品的问题。而生产成本等于转化成本与交易成本之和。

1、企业文化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创造企业价值

企业的交易成本可分为企业内部的交易成本和企业外部的交易成本。影响企业外部交易成本与内部交易成本的因素是相同的。企业外部交易成本是企业与企业外部的市场交易主体(如,顾客、供应商、竞争者等)进行市场交易时发生的信息搜寻成本、谈判成本和履约成本。企业内部交易成本是企业与要素所有者进行交易时所发生的信息搜寻成本、谈判成本和履约成本。

①企业文化降低企业内部交易成本

企业文化降低企业内部交易成本主要表现在:首先,企业文化可以降低企业内部不确定性。企业正式合约的条款越趋于完备越能降低不确定性。但签订合约的成本也越趋于增加。同时由于人的有限理性以及环境的不可能完全预测,使得企业正式合约不可能完备。其次,企业文化可以节省有限理性。最后,企业文化有利于释放压缩的信息。

②企业文化降低企业外部交易成本

企业进行有意识的企业文化管理,确立一套价值观体系并通过行为文化和物质文化使之得以外显,这样在进行外部交易时外部交易主体就可明确地感知到企业的价值体系,因而面临较少的不确定性或复杂性面临更少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节省了外部交易主体的有限理性诱使其也减少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加大了降低外部交易成本的可能并有利于节省交易成本。当然,这种结果发生的概率和程度需要取决于外部交易方的文化,若两者皆注重信誉、道德和伦理那么可以极大地降低交易成本;否则,降低交易成本的可能和程度皆较小。

2、企业文化降低企业转换成本,创造企业价值

企业的生产方式实则是一种团队合作的生产方式,团队个体成员的实际生产率和团队的合作效益是决定团队生产率的因素。

①企业文化提高团队个体成员的实际生产率

团队个体成员实际生产率的高低取决于两个因素:劳动者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和劳动者的能力。企业文化作为一种精神动力,因为可以实现个人对自我价值和生活意义的追求从而能够提高人的主观积极性,进而能够大大提升劳动者的价值创造。人们常常可以看到这样的现象:条件大体相同的劳动者集体或个人,甚至同一劳动者集体或个人使用同样的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由于他们的情绪、主观努力的程度不同。就会导致生产效果的显著差别。另一个要点是厂商作为公司文化的持久贮藏器和随时间迁移的公司文化传输带所发挥的作用。这一文化传输促进了群体和个人的学习并因此提高了厂商内部的生产率。

②企业文化提高团队合作效益

合作效益是指不同主体通过相互合作而产生的超出单个主体所能创造价值的总和的那部分效益。即“1+1>2”的情况出现。不同主体间的合作之所以能产生效益。是因为一方面通过合作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和竞争成本另一方面通过合作可以形成一种资源的相互共享和优势互补。促进专业化的发展和创造规模效益。但合作效益产生的前提是有效合作的达成。然而在团队生产中,参与合作的队员的边际产出并不是可以直接和分别地被观察出来。此时。人的机会主义倾向便会诱致偷懒行为。这就加大了有效衡量团队成员的绩效并给予相应的报酬和奖励的难度进而会造成合作的失败。难以获得合作效益从而降低了团队的生产率。

通过企业文化来抑制机会主义,从团队生产的角度来看,企业文化由于可以为团队成员提供选择性激励而减少机会主义行为,企业文化为团队成员提供的选择性激励是因为企业文化能使个人决策过程简化从而节约了信息费用。

三、我国企业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企业大部分已经认识到了企业文化对创造、提升企业价值的关键作用,并积极开始建设本企业的企业文化,如海尔、华为等,但纵观国内企业,企业文化建设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

(一)企业文化的政治化

我国大部分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在进行企业文化建设时,将企业文化等同于企业的政治思想工作,以贯彻中央及地方政府的指示精神为主,企业文化工作者必须是具有较强的党性的党员干部,有较高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个别人把讲奉献、学雷锋时刻挂在嘴上,不考虑实际工作效果。企业的政治就是管理好企业,创造效益;员工要讲奉献,讲艰苦奋斗,但更要讲价值的回报,讲激励机制,才能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企业文化雷同化

独特性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特征之一。优秀的企业文化在许多方面具有共性,但更突出的是它的独到之处,它应该代表的企业独有的特征,是企业发展的精神内涵。我国大多数企业在进行企业文化建设时由于领导者对企业文化建设的目的不明确,对企业现有状况把握不准确,盲目照搬照抄,企业文化似曾相识,具有鲜明个性的寥寥无几。

(三)企业文化孤立化

企业的文化建设与企业的发展目标和经济利益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优秀企业文化的形成与企业的发展壮大和经济效益提高是相互作用的,它能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的实力,而企业的发展壮大又能促使员工产生自豪感和向心力,从而约束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企业形象,积极参与企业文化的建设。然而,当前我国的企业领导者在文化建设上往往与企业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处理不当。或为文化而文化,不注重经济效益;或功利目的太强,企图立竿见影,急于求成。

(四)企业文化形式化

一些企业家对企业文化的认识过于狭义认为只是一些文娱、体育活动,把企业的文娱体育活动开展好了,就是建立了企业文化。实际中往往为了装扮门面,或为了赶时髦,热衷于作表面文章,提出几个口号,张贴几条标语,定个条例,写一曲厂歌,定一个标志,统一公司服装,再搞一些文艺体育活动,认为这样就完成了企业的文化建设。并没有将在市场条件下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竞争文化作为能促进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思想,而仅仅作为一种面纱来对待。

四、打造特色企业文化创造企业价值

企业文化的重要作用已经日益被世界各国企业所承认,随着我国加入WTO,面对日益激烈的竞争,国内企业要想生存和发展必须建设企业特色的企业文化,提升企业价值。

(一)将企业价值观和企业精神的确立置于企业文化建设的首位

企业价值理念和企业精神的建设是企业文化的核心和灵魂,是形成企业文化物质层面和制度层面的基础。企业精神和价值理念的建立过程就是企业精神文化的建立过程。在创建企业价值观和企业精神时要强调以下几点:

1、创建特色的企业价值观和精神。企业价值观和企业精神应该是在企业整个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中提炼出来的具有鲜明性、自主性、独立性的精神和价值理念,带有本企业鲜明的特色,具有不易模仿性、不可复制性的特点。

2、兼收并蓄。企业精神的建立要吸收中国传统文化和民族精神的精华,同时,对西方的文化和价值观,也要择优吸取,尤其要学习吸收西方先进的企业管理理念。

3、发展愿景和员工个人的人生追求统一起来,使职工忠诚于企业。

4、企业要有较高的精神追求,新时期的企业精神中要自觉地加进对环境、对社会的责任,把企业的价值观和经营理念提高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构建合谐社会的高度。

(二)企业制度建设应与企业价值理念和精神建设相辅相成。

企业价值理念和精神是企业文化建设中的软管理,软约束,它强调的是价值理念的倡导和信奉,注重对员工思想、心灵的灌输、培训、宣传、倡导,但如果企业的价值理念仅仅停留在灌输、倡导,流于一堆口号,企业文化是建立不起来的。企业文化建设应该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融为一体、密不可分,即既要把企业提出的价值理念转化为员工的价值共识,又要把它转化为每个员工岗位的行为准则。要建章立制,把企业的价值取向、经营理念、职业道德等形成制度化的东西,并在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各环节有效地贯彻执行。只有将企业的精神文化与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建设密切结合起来,用制度的约束来规范员工的行为,最终形成员工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机制,才能建成成功的企业文化。

(三)发挥企业家在企业文化建设中的核心作用。

企业家处于企业文化建设的核心地位,一方面企业家的思想、行为等对企业文化有很大影响,企业文化的培育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家的价值观和职业素质;另一方面,企业文化的确立需要企业家自上而下地推动,用自己的权威去整合企业中的价值观。

1、企业家要充分认识到企业文化这一无形资产的重要性。企业文化是渗透在企业一切活动中的无处不在的东西,是企业的灵魂所在。21世纪谁拥有文化优势,谁就拥有竞争优势、效益优势和发展优势。因此,要尽快改变企业家企业文化经营意识淡薄的现状。

2、企业家要利用各种方式传播和推行自己已经认同的企业文化。运用企业的核心价值观来规范指导企业行为,用行动言传身教,使自己成为企业价值观的化身。

3、企业家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企业家要与时俱进,不断学习,不断创新;要提高自己的道德素质和文化修养,注重自身形象的树立,通过各种途径提高自己的包括管理学在内的综合素质,起到率先垂范的作用。

4、企业家要积极运用企业文化发展企业。企业家要对内要用企业文化凝聚广大员工,对外要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在企业文化建设中要将定型的企业文化外化为企业在公众中的形象,规范企业行为识别和视觉识别两大系统,展示优秀的企业文化的独特魅力。

(四)实施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精神

企业文化的本质特征是倡导以人为中心的人本管理哲学,要坚持把人作为企业管理和一切活动的中心。对员工的尊重、信任,能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员工的创新精神。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管理要求将培育进步的企业文化和发挥人的主体作用作为企业管理的主导环节。

1、充分重视人的因素,将人作为现代管理的中心,其管理的核心是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

2、尊重人的人格,重视员工的个性,实现人格化、人性化管理。真正做到理解人、尊重人、启发人、关心人,为员工营造温暖、舒心、优美的工作环境,创建和谐的人际关系。

3、创造条件,通过发展、满足、改变人的需求,激发每个人的发展愿望和动力,帮助每个人实现自我价值和全面发展。

(五)在创建学习型组织中建设企业文化

创建学习型组织是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谓学习型企业就是以共同的愿景为基础,以团队学习为特征,以增强企业的学习力为核心,提高群体智商,使员工自我超越、不断创新,最终实现企业财富速增、服务超值的目标。创建学习型组织是培育优秀企业文化的有力措施,也是贯彻优良的企业文化的保证。学习型组织是21世纪最具竞争优势和最具有适应能力的组织形态,它强调员工之间信息和知识的分享,能力和专长的分享,来共同完成一项任务。因此,要求员工有很强的学习能力,强调员工终身学习、全员学习、全过程学习、团体学习。通过学习型组织的创建,增加知识积累,培养创新和适应能力,培养团队精神,培养和谐的内部氛围,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五、结束语

企业文化是企业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优秀的企业文化能够创造并提升企业价值。国内企业在进行企业文化建设时,首先应该积极创建企业核心价值观和企业精神,在次基础上完善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其次要充分发挥企业家的作用实行人本化管理,创建学习形组织发展企业文化,提升企业价值。

参考文献

[1](美)汤姆.科普兰.价值评估[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2]张继焦.价值链管理[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

[3]鲜文铎,贺琴.企业价值影响因素浅析[J].财会月刊,2005,(26).

[4]郑旻.浅议企业价值[J].科技和产业,2005,(05).

[5]原毅军,陈艳莹.论企业的价值[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02).

第4篇

关键词:商事组织法;商事行为法;商事通则

一、我国商事法律制度构建的现状

1.我国商事组织法律制度。我国商事组织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公司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和其他企业法律制度。表现为具体的单行法规为:《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商业银行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

2.我国商事行为法律制度。我国商事行为法律制度包含以下方面:证券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保险法律制度、海商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和其他商事行为法律制度。与之相对应的商事单行法规有:《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信托法》、《担保法》和《合同法》。

商事法律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但在我国还是一项年轻的法律制度。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也不可能有商事法律制度。在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建立得益于改革开放,特别是得益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无疑也是对我国商事法律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需求。然,我国现行的商事法律制度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二、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缺陷

1.立法分散,缺乏“形式商法”。首先,虽然我国现行的商事单行法可以分为商事组织法与商事行为法,但各单行法之间处于分散的状态,缺乏协调性。

其次,每个单行法调整的是商法中某个具体领域的商事关系,至于商主体、商行为如何界定?以及商主体与商行为所具有的一般性特点都没有相关法律予以规定。

自清末变律以来,我国只是颁布了一个未及实施的《大清商律草案》,从未制定过一部商法典或类似的立法文件。这并不意味着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商法相较民法而言是特殊法,然,相较具体的商事单行法而言为一般法。商事关系不同于民事关系,商事行为不同于民事行为,商法的价值目标也有异于民法的价值目标。商法应该效仿《民法通则》,制定一部总则性的商事规定,对现存的商事单行法规起统率作用,也对商法的一般性问题予以规定。

2.有关商事登记的规定混乱。商事组织法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现行民法规定与商法规定的重要区别之一。商事登记法在商事组织法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目前,我国并没有制定一部系统的《商事登记法》,有关商事登记的规定散见于各类规范性文件之中。主要有:《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与规章。其中既有关于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立法,也有关于企业法人的登记立法;既对登记中出现的专项问题予以规定,又根据不同企业形式予以特别规定。这些规定相互之间并没有协调性,整体处于混乱的状态,且相互之间存在重复与冲突的现象。

三、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完善

1.制定一部《商事通则》。我国学者对商法的立法模式早就进行了探讨,但并未形成统一的定论,而是以多种学说告终。这些学说分为:一,主张制定商法典,实行民商分离,以徐学鹿教授为代表;二,以梁慧星教授为代表的绝大多数民法学者或部分商事部门法学者主张民商合一;三,超越民商分离与民商合一,主张制定《商事通则》,以江平、王保树教授为代表。主张民商分离,在民法典之外单独制定一部商法典的观点,受到许多学者的反对。因为我国已经有了多部商事单行法规,如果另外单独制定一部商事法典含括所有的商事法律制度,从我国的立法现状及法典编纂的可行性角度来说,可能性不大,而且也没有那个必要。主张民商合一的观点抹煞了商法与民法调整对象的区别,由于商事关系的特殊性致使再宏大的民法典都不可能对商事法包容无遗。

基于我国商事立法分散的现状,制定一部《商事通则》,是最明智的选择。它既尊重我国现有的商事单行法规的规定,对它们之间的关系进行梳理,又针对商事主体与商事行为所具有的营利性特征予以规定;在弥补商事法律制度空白的同时,对现有的商事单行法规起到统率作用。

2.制定一部《商事登记法》。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在价值取向和制度设计上,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前置审批程序因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而泛滥;对商事登记的具体规定立法层次不高,多为行政法规与规章,且相互之间存在重复、冲突的现象,并没有形成一个协调的体系。

在市场经济目标已经厘定,市场经济体制已基本确立的今天,现存商事登记制度与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市场化改革方向之间的冲突愈发明显,并已沦为经济发展的桎梏。对商事登记进行统一立法,规范商事主体的登记制度已经是完善商事法律制度的必然要求。

针对我国商事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应以法律的形式制定一部《商事登记法》。同时,我国制定的该部《商事登记法》应采用系统化的立法体例,摒弃过去单纯以所有制的性质、投资主体的国籍、企业规模、地域等为标准,对商事登记的要求、内容、程序作出分门别类规定的作法,改用统一的标准规定商事登记制度所调整的范围。

参考文献:

[1]王保树.中国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中国人大,1999年第10期.

[2]司粲.商事登记制度法律问题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6页.

[3]折喜芳.商事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河北法学,2005年,第2期.

[4]郑曙光.论“商法通则”创制的价值理性与实践理性.中国商法年刊,2007年.

第5篇

关键词:担保物权 破产重整 优先性

(一)担保物权优先性的理论基础

1. 担保物权概述

对于担保物权的概念,《物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只在第170条规定,担保物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有学者认为,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限定物权。担保物权也就是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而对他人提供的物或权利的价值所享有的权利。①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作为支配物的交换价值的一种物权。

2. 担保物权优先性的理论基础

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物权具有的、能够比标的物上的一般债权优先行使的效力。②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物权之优先效力就是物权优于债权之效力。就为债权标的之物成立物权时,则原则上物权有优先之效力。③物权的优先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物虽为债权之标的,但是就该物成立物权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二是当债务人破产或其财产被强制执行时,就该物享有物权者,可以优先受偿。

(二)破产重整程序概述

1.破产制度概述

大陆法系许多国家的破产制度均承自罗马法,然近代破产法制度又以法、德为集大成者。1807年,《法国商法典》第三编“破产编”全面详实地规定了商人破产制度,形成近代大陆法系最完备的破产法体系。德国于1877年颁布了帝国破产法,但是这部法律糅合了刑事与民事规范。直至二战后,德国多次修改其破产法律,将破产犯罪归咎于刑事法典之中并于1994年颁布新的破产法。我国关于破产制度的法律规定始于1980年,在《民事诉讼法》(草案)第三稿中增加关于破产程序的建议,并于之后的1986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试行)》)。此外,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章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2007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删除),200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0章规定了“公司解散和清算”的内容。

2.破产重整程序的产生与发展

破产重整程序1929年发源于英国,设立之初主要对濒临破产的铁路公司进行整理,设立管理人,在法院监督下运营,并将管理人制度纳入公司法,以立法形式创设一般公司整理程序。同样,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美国在1898年通过联邦破产法特许设置财产管理人,在法院监督的前提下继续营业,进入重整程序,避免企业破产,由此产生破产重整制度。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传统破产制度与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已完全脱节,破产重整法律制度呼之欲出。传统的破产制度,过于强调对某些主体如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这样一来导致的结果往往是造成企业整体资源的浪费。④而破产重整是指对已濒临困境而有再生希望的公司实施的旨在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这种制度的出现与现代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人们逐渐发现强调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破产制度虽然能够在企业濒临破产时给予债权人最后一丝补偿,但是每个债权人从破产财产中所分得的数额仍与他们的债权数额相差甚远。

(三)破产重整中的担保物权优先性

1.担保财产与破产财产的关系

担保财产是否属于破产财产?这不仅影响到破产管理人可否掌控担保财产,对担保物权优先性能否行使也产生影响。笔者认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启动之后,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将由管理人接管,其中设置了担保物权但并未转移占有的财产也应纳入到破产财产的范畴之中。这一规定是管理人对担保物进行接管的法律依据。另外法律规定,担保物变卖之后优先清偿担保债权,其剩余价值将直接清偿其他不具有优先清偿权的破产债权人,由此可见清偿的前提是担保物属破产财产,否则,其剩余价值用于清偿并不具优先清偿权的债权人将无据可依。因此,《企业破产法》规定担保物属破产财产具有合理性与可行性。⑤

2.破产重整中的担保物权的优先性

笔者在此处将担保债权界定为: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或破产申请前既已成立,进入破产程序后依法申报,享有债务人特定财产担保物权的债权。其成立要件包括:时间上需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或破产申请前;程序上需在破产程序启动后向法定机关依法申报;内容上要求享有债务人特定财产担保物权;性质上须是重整债权。⑥

重整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破产但却有重生可能的法人企业,通过各方利益协调,以强制手段借依法进行营业重组、债务清理,使企业避免破产、重获新生的法律制度。我国的破产重整程序在挽救企业方面有着其他破产程序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与此同时我国的破产重整程序可能因为对担保物权的限制而产生其他影响。

在破产法理论中,债权人因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享有特别优先权,而在破产程序中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被称为“别除权”。⑦别除权所具备的优先受偿,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所具有的随时优先清偿相异,更不同于根据社会政策而在清偿顺序排列上先后不同的普通破产债权。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基于破产预防的目的,同时依据各国破产法惯例,对别除权的优先受偿权进行了限制,避免因企业财产被执行清偿影响重整程序功能的发挥,减少企业生还的可能性,但对其实体担保权益仍通过种种措施予以充分保护。⑧

我国之前的《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民事诉讼法》(1991)中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都提及别除权,但是两者规定并不统一,比较而言,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在统一法律的适用主体的前提下,对别除权制度进行了完善。值得注意的是《企业破产法》在以往注重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同时,兼顾了债务人与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将别除权的标的物纳入破产财产的范畴之中,这意味着别除权人权利的行使在破产程序各个阶段是不同的。由此可见,担保物权的优先性在和解和清算程序中都是有所体现的,但是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其范围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对于破产重整程序中担保物权遭遇的限制对其优先性范围有何影响,又是否能够有效维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这都是法律适用过程中亟需思考的问题。(作者单位: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 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39页。

② 李双元、温世扬著:《比较民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29页。

③ 史尚宽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10页。

④ 郭伦海:“我国破产重整法律制度研究”,南昌大学硕士论文,2010。

⑤ 王欣新:“破产别除权理论与实务研究”,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1期。

⑥ 郑林:“破产重整对担保债权的限制和保护问题研究”,上海交通大学硕士论文,2011。

第6篇

引言:远离立法的本意,歪曲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没有实现合理、公平、公正、全面的补偿,如果实施强制拆迁,那么就是间接地发动

>> 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的几点思考 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的实践思考 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关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的思考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责令交出土地的启示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研究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几点思考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价值低估原因的分析 基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方法的探讨 我国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法律制度的完善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问题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分析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研究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存在问题的探讨 关于集体土地征收存在问题的探讨 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变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是初始登记还是变更登记 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思考 二元制下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法治化研究 如何做好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工作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作者简介:男,1969年10月生,江苏海安人,犯罪学硕士学、法律博士、正高级经济师、教授级企业法律顾问,硕士生导师,从事不动产法、国际商法、土地估价、项目管理、公务“官”员品性矫正、罪犯心灵关怀等领域的理论与实务研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经济与法学论文30余篇,曾经在2004年至2007年间,先后赴美国联邦调查局、意大利环境和领土海洋部做高级访问学者,分别研究刑事侦探技术和国土资源生态环境管理。座右铭:一生只向真理低头!

第7篇

论文关键词: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商法教学创新;实训

当前,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迅速。但是,高职法律专业的现状却令人堪忧。据(2009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2008年高职高专法律类毕业生就业率为75%,在所有高职专业中排名倒数第一,工作与专业对口率为29%,排名倒数第一。法学专业就业难,有社会大环境的因素,但是学校在人才培养方面,没有体现职业教育的特色,难以适应社会对高职法律人才的要求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高职法律教育必须结合自身特点找准专业定位,切实强化实践环节教学,提升其适应社会需求的能力。商法是法律专业的主干课程,商法教学改革是法律专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结合自己的商法教学实践,谈一谈商法的职业化教学问题。

一、高职商法教学存在的问题

首先,高职法律专业以培养具有法律实际运用能力的实用型人才为目标高职商法教学与本科商法教学应当体现出差异性,如果说法学本科应偏重学术教育还是职业教育尚存争议,对于高职法律专业是职业教育应当没有异议。培养目标上的差异必然导致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上,教科书选择等方面的差异。但实践中,高职商法教学成了本科商法教学的缩编版,除内容简单点,课时少了点外,没有体现出职业教育的特色。多数学校在教学过程中以讲解法律条文、法学理论为主,缺乏与实践的衔接。学生只重视法学理论的掌握,却不知在实践中如何利用这些理论知识,面对个案不知如何着手。而案例教学,小组讨论,模拟法庭、法律实训侧成了形式主义走过场,不是在课时上保障不了,就是资金保障不到位,导致教学效果低下。

其次,商法是一门与金融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密切相关的学科,又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商法的实践化教学操作起来并非易事,它要求教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多元化的知识背景。而现在高职法学教师队伍基本是理论型的而且从发展趋势看,越来越朝清一色的理论型、研究型发展,这不利于职业教育的发展。教师因为所学专业的局限缺乏对法律之外的经济专业知识的了解,另一方面没有律师、法官、公司业务等实务经验,教学内容与实践脱节,难以对学生进行职业技能训练。

再次,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扎实的民商法专业理论知识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在法律人才中的需求比例将越来越大,民商法是有利于学生就业的课程。因此在高职院校应当确立民商法学在教学中的基础性地位,加大课程比重。但目前的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在高职院校,往往重视理论课的开设而轻视应用部门法课程的开设,在部门法课程中,民商法课程所占比重并不大。以我院为例,商法课程为64学时,内容包括商法总论、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内容多,时间紧。教师在教学中讲述原理和条文后,往往没有时间进行实际操作技巧的训练。

最后,是关于商法教材建设的问题。虽然一些学院根据高职教育的特点编写了一些教材,但是这些教材或多或少有一些摘抄本科教材的痕迹,教材的内容根本不能突出高职的特点,适应不了市场的需求,跟不上法制发展的步伐。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商法的重心也发生转变,从贸易法转到企业法再转到金融法。公司融资、并购、金融衍生工具的膨胀、电子商务等都成为商法的新课题。与此同时,传统的票据制度已随着交易电子化的发展而萎缩,在商法体系中的地位在逐步下降,为适应这种变化,高职商法课程在教材上应体现出来。目前的情况是,教材老化,授课重点不突出,直接影响了教学的效果。

二、高职商法教学改革的建议

商法教学改革应体现出思想性、知识性和实践性,其实际运用不仅有助于学生学习任务的完成,并且应当有助于学生在学习期间形成对未来工作至关重要的学习能力、理解能力和实践能力,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笔者认为应着力做好以下几点。

(一)改善商法教学队伍的知识结构

调整教师队伍知识结构。高职法律专业培养的是技能型人才,而培养这样的学生需要有既懂理论又会实务的法学教师队伍。因此,要使法学职业教育适应这样的教育目标,就必须改造现行的法学教师队伍。因此,要加强教师培训,与其他院校进行交流、合作、学习。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的商法课程是全国唯一的商法国家级精品课,江西财经大学的商业法律网络模拟课程十分新颖,都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同时我们要与其他高职法律院校合作,共同探索高职法律教育的发展路径。鼓励教师参加社会实践,允许教师适度兼职,从目前我国的国情看,主要是兼职律师,从发展趋势看也可兼职法官、检察官。笔者主张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培训一批专职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类似理工科的实验教师,专门带领、指导学生从事法律实务模拟训练。除此而外,还可聘请优秀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担任兼职教师。

(二)大力加强教材建设

促进教学内容不断丰富与更新,教学内容要涉及学术前沿,如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引起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法律全球化等问题。要鼓励教材不断更新,强化教材对实践法律运用技巧的讲解。推出更多、更适用的商法案例教材。关于教材编撰的问题,虽然目前统编和自编的商法教材数量很大,但是,深入反映商法实践中的问题、信息量大、视野开阔、适合高职教学的教材却为数很少。笔者主张高职院校商法教师应当与司法实践部门合作编撰适合高职教学的经典化教材。推出符合职业化教育需求的特色教材,除传统的基本概念说明、主要学说梳理外,特别需要突出判解研究的说理、示范功能,以及重大实务问题的指引和动态研究。

(三)改进教学方法

变教师讲、学生听这种单向的教学方法为教师学生交互式教学方法,应提倡提出问题,由学生自己解决问题,鼓励学生发表不同的见解,进而改善学习态度,学会自主发展,提高实际能力。课堂讲授要从纯理论的讲授方法向理论结合实际的讲授方法转变。商法教学中应当吸收实践性的内容,商法教师应当注意收集分析司法实践中具有新颖性、典型性、可议性的商法案例的裁判规则,把这些典型案例运用到商法教学中去。案例教学法的目标,不仅是使学生通过对案例的讨论所得结论来深化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更重要的是使学生感受获得这些法律知识的过程,体验法律职业的思维方法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具体运用,从而获得职业技能方面的发展。改进教学手段,教学手段的现代化不仅是解决学时少课时紧的方式之一,更是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能力的重要途径。法学的内容包罗万象,要加强高职法学教学的趣味性和吸引力。同时要充分运用各种教学媒体和教学手段、如幻灯、投影录像、计算机教学软件等,这将会大大提高课程的教学质量。超级秘书网

(四)进行商法课程设置改革,提高商法地位

目前看来,商法课程所占课时仍然偏少,急需加强。笔者认为应当把商法分为三门课,商法一(总论、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商法二(证口法、票据法),商法三(破产法、保险法)。每门课48学时,都是必修课,二年级第一学期开设商法一,第二学期开设商法二和商法三,这样可以把商法各部分讲透,也有充裕的时间进行案例教学。除此以外,还应当在三年级开设金融法选修课,内容包括信托法、期货法、电子商务法、银行法等内容,以适应商法发展和创新的实际需求。还应当鼓励开设实践性、技术性强的法律运用课程,如律师诉讼技巧、商务法律实用非讼处理、谈判技巧等课程。

(五)开展商法实训

第8篇

「关键词转投资,转投资限制,净资产,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涉及到转投资问题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等。《商业银行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予以处分。”该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保险法》第105条第2、3款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证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由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积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纵观现有调整转投资的法律规范,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除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以外的一般公司可以进行转投资,但其限额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但有两个例外: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不受转投资限额的限制;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不包括在限额之内。(2)商业银行绝对不得向银行以外的其它企业转投资,但超越中国范围的除外;保险公司也被严格限制进行转投资。

由于本文主要从公司法的角度对转投资的限制性条款进行分析和探讨,因此对《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相关条款仅作介绍,不作深入探讨。

(一)公司可否向合伙企业或无限责任性质的公司转投资?

由于《公司法》第12条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存在很大争议。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它们都承担有限责任。因而一公司向另一公司转投资是法律所允许的,但由于我国不存在无限责任性质的公司,因而焦点集中在合伙企业上。我国《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企业法人可以和企业、事业单位共同出资,组成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即“合伙型”联营(见民诉法实施意见第40条)合伙型联营先以联营企业的财产清偿债务,联营体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联营成员应负连带责任。依《民法通则》,公司可以成为合伙人。虽然《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似乎应理解为不能向合伙企业转投资,因而产生了矛盾,实践中的分歧较大。多数学者认为,《公司法》第12条的规定实际上是禁止向合伙企业转投资的,其立法目的是防止公司因转投资行为成为其他公司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后,所负债务可能大于所投资的金额,进而影响本公司资本及运营,故加以禁止,以期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⑴同时,也有学者认为,公司法应明确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合伙人的理由并非公司不具备无限责任能力。因为公司的有限责任并不是公司本身责任的有限,而是指公司股东责任的有限;只要股东履行完出资义务,股东即不再对公司的债务负责。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同其他主体一样,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债务,在此意义上,公司责任是无限的。⑵只是资产雄厚的公司法人若成为合伙人,会成为债权人首选的追偿目标,可能潜在地影响公司正常地经营,使其背上沉重地债务包袱,甚至破产,从而危及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但也有学者持不同意见。方流芳教授认为,由于《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公司能否成为合伙人并无明文规定,依普通法和特别法的适用规则,除非有特殊规定,公司行为能力可适用民法,因为《民法通则》允许公司成为合伙人,那么,“推定公司法存有禁止公司为合伙人的意图是言而无据的。”⑶

笔者认为,《公司法》没有必要禁止公司向合伙企业转投资,理由是:(1)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权自主决定经营活动以及是否对外投资。股东履行完出资义务后,公司取得全部的法人财产权。在非恶意的情形下可以自主支配公司的财产。(2)公司对合伙组织进行投资而加入合伙后,以公司资产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对合伙组织债务承担的无限责任并不与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最终承担有限责任相矛盾,并不影响到股东对公司的有限责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其生存与发展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公司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后可能造成公司资产流失,但这是公司进行生产经营所面临的经营风险,只要投资策略、经营方针正确,健全其他方面的机制,这些问题都能得到解决。不能因为惧怕企业可能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对公司经营大加干涉,从而不利于公司的自由竞争及资源的合理配置。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不应对公司投资进行过多干预,限制,因而没有必要禁止公司向合伙企业转投资。(3)允许公司对合伙企业进行转投资,有国外立法例可循。如美国1991年修订的标准商事公司法第3.02-(9)条规定,公司可以“成为任何合伙组织、联营组织、信托组织或其他实体的发起人、合伙人、成员、联营人或者是上述实体的经理。

(二)公司能否转投资于其他企业法人?

对公司能否转投资于其他企业法人这个问题,我国《公司法》第12条未作明确规定。在当前我国的现实经济生活中,企业法人包括公司企业法人和非公司企业法人两类。依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见《公司法》第3条)。非公司企业法人,按《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主要指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见《民法通则》第41、48条)由此可见,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投资者对所投资的企业是承担有限责任。如果说立法者是基于使公司避免承担无限责任的考虑,那么有限责任公司向非公司形式的企业法人投资,并不与其本意相悖,因为投资者对企业法人债务的承担亦是一种有限责任。故在企业法人存在公司与非公司两种形态的情况下,不能将公司转投资的对象只限于公司法所称的两类公司。⑷

但也有学者认为,对公司转投资的对象应作严格解释。第12条的立法意旨不仅在于禁止公司成为无限责任经济组织成员,还在于避免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形式公司进行过多的投资活动。因为公司往往在其转投资业务以外另有其设立目的和经营范围,过多的投资活动尤其是长期投资,往往会影响公司的经营能力,致使其财务周转易出现困境,从而影响其设立目的的实现。同时,在我国现行法制下,公司是否有向非公司企业法人投资的空间,值得怀疑。⑸

(三)未对转投资所产生的公司间相互关系加以调整和规范

《公司法》第12条仅对接受投资的主体及投资数额加以限制,而未对由此所产生的公司间相互关系加以调整,因此一些现实问题无法可以的状况也时有出现。《公司法》第12条对转投资的限制是单向的,即只考虑到转投资对投资公司的影响,而未考虑到接受投资的公司因而会发生资本结构、股份表决权分布上的变化,尤其未对由此而引起的特殊关联公司之间的关系加以调整,这无疑显得非常粗略。实际上,对投资公司的投资行为的限制并不能清除公司转投资所产生的弊端;重要的也是关键的另一方面,须对公司因转投资所形成的相互关系予以法律调整。⑹纵观世界各国立法,各国已由早期的单纯规制向综合规制方向发展,即由早期单纯偏重转投资行为对投资公司及其债权人利益的影响,转向考虑转投资行为对接受方的股权结构所产生的消极影响及由此可能引发的股东表决权滥用等问题,开始对转投资形成的各种关系加以综合调整。⑺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358条规定:如果一公司拥有另一公司10%以上的股份或10%以上资产时,后者不得拥有前者任何股份或资产,否则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转让,并不得享有表决权。若公司持有另一公司低于或等于10%的股份或资产时,后者也只能持有低于或等于10%的股份或资产。德国股份公司法第328条规定,一股份公司与另一企业相互参股的,其中一企业应按法律规定发出通知,方可对属于它的另一企业所持有股票的四分之一行使股份权。

(四)如何确定净资产存在困难

《公司法》第12条第2款规定,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与控股公司外,对一般公司,其进行转投资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由此可知,公司转投资限额的确定标准是公司的净资产额。但如何确定公司的净资产额,却存在困难。学界对此存在不同观点。会计学上的“净资产” 又称所有者权益,指公司资产减去公司负债后的余额,包括股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⑻净资产是一个典型的、综合的时点指标,是一个变量,它随着公司的持续经营,随着公司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之股息和损益等经常发生变动,难以掌握。另外,不同的会计原则和会计核算方法下净资产的计算结果截然不同。但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同什么时点及什么原则方法计算的净资产挂钩,实际操作中产生歧义,难以贯彻。因此,以公司何时的净资产作为基数来计算累计投资额,是一个产生于立法中而又难以从立法中得到答案的问题。⑼有学者认为,公司的资产具备特殊性,“公司用以经营的资产,不完全是由股东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同时也包括由债权人投资而形成的那一部分资产。无论是股东的投资还是债权人的投资,在帐面上都等于公司资产。”⑽由此引出一个问题,公司无形资产是否包括在公司净资产内,如何确定?

总之,由于“净资产”所引起的一系列问题的解决,我国公司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亟待修改《公司法》或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

(五)如何区别“控制公司”与“投资公司”?

依《公司法》第12条之规定,转投资限额限制的例外之一是“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即“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不受转投资限额规定的约束。但何谓“控股公司”?“控股公司”与“投资公司”有何区别?公司法却未作规定。一般来说,投资公司的主营业务是证券投资、再投资和证券交易;控股公司(Holding Company)则是通过拥有另一个公司有表决权的多数股份来控制另一个公司。⑾同时,有关部门也未对哪些公司是“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做出明确规定。另外,是否还存在国务院没有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对这些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的对外投资是否仍要受该投资比例的限制?这些都有待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明确。

(六)未明确规定违反《公司法》第12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当为,而责任是当为而不为后所产生的对己不利的法律强制,没有责任保证的义务是无法在实践中贯彻遵行的义务。

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应包括假定、处理和制裁三部分。假定是规定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和情况,处理是行为规则本身,制裁是规定违反该规范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⑿我国《公司法》第12条对转投资作了限制,但对违反转投资限制性条款的责任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从法律实施的角度看,这会使本来就单薄的法律条文形同虚设,不能达到立法目的。在界定违反转投资限制行为的法律责任时,应该明确两个问题:一是违法转投资的效力如何?二是违法转投资人的责任如何?

对于违法转投资产生的效力是否被承认,学界有无效说、有效说和部分无效说三种不同的观点。无效说主张违反公司法上关于限制转投资的行为无效,理由有二:(1)从法人权利能力来看,公司法人的权利能力受法律的限制,法人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具有权利能力,因而公司超越公司法的许可范围所进行的转投资行为者,就该行为本无享受权利负担义务的资格,其行为当属无效。⒀(2)从限制转投资的立法政策看,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维持稳定的经济秩序,不能依当事人的意思任意加以改变,属于强制性禁止规定。因而,违反公司法限制规定的转投资行为当属无效。

部分无效说认为超过规定限额的公司转投资行为无效,但未超过限额部分的转投资行为应当认定有效,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多采此说⒁

有效说从合同自由及维护交易安全的原则出发,认为违反公司法上限制转投资限制规定的,其投资行为有效,但必须给违法行为的公司责任人员科以处罚。理由有二:(1)公司法上关于限制转投资的规定是否为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还存在争议。随着经济的发展,如果一味遵循对权利能力的限制,确认超越法律许可范围的行为无效,则势必影响交易安全。法人权利能力限制的观点逐渐被实务界所摒弃。(2)强制禁止之规定,依其性质有效力规定与训示规定之分,违反效力规定的行为无效,违反训示规定的行为却不因此而无效。⒂由于公司法上关于限制转投资行为的规定在性质上应属于训示规定,因而违反该规定的行为本身并不因此而无效,只是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对违反限额的转投资行为采有效说较无效说更为充足的理由。从法律上看,公司转投资行为经过工商登记核准后,被投资企业已经成立,认定转投资合同无效必将带来被投资企业的重新登记或变更登记,以恢复转投资以前的状态,这对于已经与被投资企业发生民事活动的其他主体特别是被投资企业的债权人而言是不公平的,其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民事行为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我国《公司法》关于法律责任一章的规定中,对于若干违法行为的责任均属于训示性规定,不以无效行为处理。从学理上看,在市场经济日益繁荣和商事交易日益复杂的今天,如何保障交易安全,更好的维护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各国关注的重点。公司转投资行为根本上属公司广义投资性质,是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范畴,依据公司法理论中公司意思自治原则,法律不应对这种行为作过多干预,一律认定无效不符合客观经济规律。各国公司立法相继抛弃了公司权利能力受范围限制的规定。从司法实践上讲,若认定公司转投资行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无效部分如何处理,如果恢复原状,则在法律上就有公司投资不实或抽逃或减资的构成要件,使被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处于不确定状态,如若被投资企业是公司法人,则违反了资本确定和资本维持原则⒃可以说,有效说更符合现代公司法的立法潮流。

进一步讲,从保障被投资公司及与其交易第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承认违法转投资效力,这并不意味着鼓励违反《公司法》第12条之规定。相反,为维护公司法律的严肃性,必须给进行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以相应的处罚,该处罚不以民事责任为限。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现行《公司法》第12条关于转投资的限制性规定,已落后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落后于公司制度发展的要求,该条款的立法缺陷和不足理应引起立法界和理论界的重视,有必要在《公司法》的修改过程中对该条款加以修改和完善。

注 释:

⑴施天涛著 《关联企业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13页。

⑵钟明霞 《论公司法对公司资金的运用的规范》,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6期。

⑶⑼方流芳 《关于公司行为能力的几个法律问题》,载《比较法研究》,1994年第3、4期。

⑷欧阳明程 王鑫 《公司转投资的法律问题》,载《山东法学》,1995年第2期。

⑸蒋大兴 范健著 《公司法论》,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50-251页。

⑹廖军 解春 《关于公司转投资限制的法律思考》,载《河北法学》,1998年第4期。

⑺冯果著 《现代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9页。

⑻江平主编 《新编公司法教程》(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5页。

⑽李静冰 《论公司资产的特殊性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保护》,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3期。

⑾江平主编 《新编公司法教程》(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6-67页。

⑿沈宗灵主编 《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1页。

⒀施天涛著 《关联企业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17页。

⒁潘大维 《公司法》,台湾三民书局,2000年版,第49页。

第9篇

【关键词】 经管类专业 经济法 教学改革

一、经济法学的特点

1、前沿性

经济法学是一门崭新的,有别于传统法律观念和制度,甚至具有某种颠覆性元素,适用现代社会而产生的新兴学科。经济法最能反映现代信息时代的经济生活,具有尖端性。

2、经济性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强调社会整体的意志和利益即社会本位。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目的性很强,其内容不可避免的具有很强的经济性或专业性,从而使经济法具有较强实用性。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与其他法有普遍的联系,具有跨学科性的特点,是边缘性学科。经济法与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最为密切,以国家利益为主导的行政法和以当事人利益为指向的民法二元法律体系在现代社会出现了不足和偏差,产生了校正这种偏差的以调整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经济法。同时,经济法与其他学科尤其是经济学、社会学交叉融合,如经济学中的竞争、外部性、垄断、成本和效益等概念渗透于经济法学中。

3、政策性强,变化快

经济法根源于国家对经济的调控和参与,强调政府主导性特点,从而使宏观调控政策对经济法产生直接影响。我国处于改革向纵深发展时期,且受经济全球化的影响,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国家调控的经济关系的内涵和外延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中,从而经济法具有变化快的特点。

4、结构松散,体系庞杂

经济法知识的跨度非常大,而且内容庞杂,涵盖了与社会经济生活相关的诸多法律知识,章节繁多。如企业法与公司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证券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财政法、税法、银行法、价格法和对外贸易法等等。同时,法学专业的经济法体系与非法学专业经济法体系有很大差异。

二、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经济法课程的学习比较枯燥乏味

经管类专业的教学计划中,经济法属于专业基础课,学生在思想观念上并没有把法律作为主课或者重要课程看待,传统的授课方式下,学生学习法律基本上都是从法规到法规,从法律条文到法律条文,既单调又乏味,因而学生对本课程的学习很大程度上是应付式的,影响了授课效果。

2、课时少、内容多,学生缺乏必要的法律基础知识

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课时一般不多,因专业而异。以云南农业大学为例,目前经管学院经济学、农林经济管理、农村区域发展、电子商务、信管、行政管理六个专业的经济法课都是48学时。在此之前,学生一般只是在大一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中学习过少量法律知识,这样有限的课时,需要学习的经济法律、法规数十个,涉及经济领域的各个方面,要了解的法律理论、法律原则和规则很多,很繁杂。

3、学生重视程度不够,不能主动学习相关知识

由于经济管理学院的学生都是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他们对于经济法课程大多数并不重视,认为与自己将来的就业没有太大的关系,不需要花太多精力去学习,课下大多不会主动去学习相关的知识,甚至有时候对老师明确要求需要上网查找的补充性资料,能完成的学生比例也不是很高。

4、经济法教学体系杂乱,难以选择一本合适的教材

经济法是法学中一个重要的部门法,各高校开展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时间较晚,大多是上个世纪90年代后才开设的,体系不成熟,现有大学教材的编排与设计一般参考法学专业教材,现存版本教材很多理论性较强,而有的经济法教材则财会金融类内容较多,还有一些经济法教材则把与经济有关的法律都涵盖其中,即“大经济法”。教学中,我们用过多种版本的教材,用过法学专业性较强的经济法教材,也用过通识性较强的经济法概论教材。但是这些教材给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学生要么反映学理性的东西太多,看不懂,要么反映教材过于简略,不能支持他们分析实际案例。因此,选择一本适合不同经济管理类专业的教材并不是件易事。

5、实践实验教学环节的缺失,使获得的法律知识难以巩固

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经济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的具体应用,这就要求教学中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经济法律的实务能力,因此实践实验教学环节对培养学生法律实务能力至关重要。目前教师一般是通过案例教学以及结合现实生活中的热点问题来增强学生的应用能力。比如,三鹿奶粉事件就涉及到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三鹿的破产,让同学们重新审视企业破产法的立法缺陷和什么是依法办事。但总体来讲还是教师发挥主导性,与实际情况还有一段距离。

6、考核方式单一,不能有效考察学生能力

囿于缺少科学的考核体系,目前大多数学校包括笔者所在学校多是以闭卷考试的形式作为主要的考核方式,虽然加入了平时成绩的考核,但所占比例很小。这样容易给学生带来只要期末之前背一背,就能过关甚至得高分的印象,忽略平时素质的培养和能力的累积,无法有效考核到学生真实的掌握情况。

三、经济管理专业类专业经济法教学改革的建议

1、立足素质教育,融入现代公民意识的培养

作为未来的国家一线建设者,本科生们必须具备现代公民意识,具有社会责任感。作为非法律专业学生开设的除法律基础以外的又一门法律课程,经济法教学责无旁贷地负有培养现代公民意识的使命。经济法教学应当在知识传授的过程中,向学生灌输蕴涵在法律条文深层中的公平、正义、秩序、效率等基本价值理念,通过课堂、实训、考试等活动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以及诚信观念。经济法教学通过这种融入,让学生不仅成才,更要成“人”。

2、根据科学的培养目标确定授课内容

根据不同专业的培养要求,选择一本通用性的适合经济管理学生的经济法教材,适当进行取舍,制定授课计划。在内容上,在用4—6课时普及民商法基本理论的前提之下,针对不同专业,重点选取几个相关部门法讲授。比如会计专业,侧重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票据法等;而农林经济管理专业则侧重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企业破产法、市场规制法等;电子商务专业侧重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公司法、工业产权法等。其中,合同法、公司法对于所有专业的同学都很重要,在学时分配上要有所侧重。在深度上,做到学一个部门法,懂一个,精一个,同时引导学生掌握学习的渠道和方法。

3、多种教学手段配合增强教学效果

(1)授课前提示与学生预习相结合。在授课前提示学生注意本课的知识点和重要内容、难点内容,使学生在听课前就对本课内容有个大概了解,可以有的放矢地听课和记笔记,提高学习效率。

(2)多媒体与板书相互补充。为方便教师的讲解,多媒体投影屏应当放置在黑板的一边,教师可以按照授课进程的需要自由地在两种教学方式中转换,更好地发挥两种教学模式的优势。同时,将短线鼠标改长线鼠标或者无线鼠标,这样教师可以不必来回奔走,可以面对学生讲解,为师生之间的互动创造条件。

(3)选用互动式教学模式引导学生参与课堂教学。改变教师为主体的授课模式,让学生也成为课堂的主体,积极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可以采用案例式教学、启发式教学、讨论课形式来增强与学生的互动。具体实施过程中,案例式教学要选取有代表性同时又能涵盖一个阶段性知识点的案例,使学生能在一个案例中对所学知识有个整体的、全面的认识。同时,案例的选择要具有较强的时代感,最好是当前的热点问题,这样才能引发学生的兴趣和参与的热情。讨论课的形式就更要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仅仅扮演组织者的角色,完成给学生分组、布置讨论任务的工作即可,在学生积极展开小组讨论的时候,教师应该控制全场,及时给各组以必要的指导,控制分组讨论的时间。分组讨论结束时,教师要鼓励各个分组积极表达自己观点,并及时总结和点评学生观点,给予肯定和评价。

(4)开展模拟法庭教学增强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尝试开展模拟法庭教学,让学生体验去探寻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全过程,使他们的自学能力、逻辑思维、人际交往等多方面能力得到培养。让学生作为“专业法律工作者”融入到实践中。如笔者所在院校,在2011年、2012年、2013年的第三学期尝试让经济学专业的同学走出去到基层人民法院旁听法庭庭审,回校后以小组为单位开展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尝试过两种做法,一种是从材料的准备到角色的扮演到“法庭”庭审全由学生自己作主,各组组长作为评委打分,教师进行评价;另一种则是由教师选择适当的案例分给各小组,由各组学生对素材进行研究,准备司法文书进行庭审,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5)改革考核方式补充课堂教学的不足。经济法考试应该以能力考核为主,从单一评价到多元评价,改变现在的平时成绩多以出勤、作业为主的考核方式。可以增加平时考试的次数,并以一定比例计入到最终的成绩之中,具体可以结合每个专业的课时,平时安排1到2次的中期考试,每次覆盖的内容大多为1—3章不等,占到20%的比例,平时表现占10%,案例讨论和论文等大作业的形式占到10%,最后期末考试占60%。在考核内容上也可以多样化,将讨论课上的表现计入平时表现考核中,适当增加案例分析报告、调研报告、小论文等阶段性成果的考核。

(6)完善教学内容。高等院校《经济法》教材应采用21世纪课程教材或优秀教材,并针对不同专业制定不同内容或同一内容不同侧重点的教学大纲。教学过程中密切联系实际进行教学,让学生认识到法律就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与我们的社会经济生活密不可分。多方面收集最新的教学内容和经济法案例,对现有的《经济法案例集》的内容要经常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力图克服同类教材、资料存在的“重理论、轻实践”的弊病,遵循“体系健全、结构完整、反映新成果、勇于创新”的原则,以案例为素材,以法条为基础,着力于培养学生应用所学经济法知识分析处理经济纠纷案件的能力。

实践证明,教师必须结合学生实际,把教学的成功和失败之处总结出来,不断改进教学的各个层面,才能有效地保证授课质量。

【参考文献】

[1] 高程德:经济法[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2] 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经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3] 曲振涛:经济法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4] 范少虹:刍议经济法教学改革[J].法制与经济,2011(2).

[5] 白云伟:对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改革的探讨[J].职教论坛,2011(5).

[6] 许明华、魏骅、周亚东等: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探讨[J].新闻世界,2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