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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购论文

时间:2023-03-20 16: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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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购论文

第1篇

论文摘要 微信目前已经成为一全国性的重要社交平台,基于智能手机移动终端使微信的传播机制与规律都呈现出新的特点,提升了社会沟通的效率,同时通过微信进行的民事交易行为日益增加。毋庸质疑,合同是交易的核心内容,而采用新的科技手段的微信合同因具有传统合同所不具备的新形式或新特点。我国目前有关通过微信订立的合同法律几乎空白。本文将围绕与微信合同法律关系确立相关的问题作一下诠析。

论文关键词 微信 合同 纠纷 法律问题

2011年1月21日,微信横空出世,微信是一款基于智能手机通过网络快速发送语音短信、视频、图片和文字消息的即时通讯工具,集语音对讲、短信通信、即时通信等多种沟通功能于一身,并具备强大的LBS定位和扫描二维码等功能,其强大功能和社交关系链受到社会热捧。微信成为迄今为止增速最快的手机应用,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用户达到3.5亿,创造了国内外互联网领域的全新发展纪录。目前微信已经登陆东南亚、美国、港台、澳洲等市场,海外用户已超千万。随着微信的普及和功能的增加,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微信订立合同,广告,进行商业宣传,从事各种民事行为。

一、微信合同的概述

我国目前还没有正式的对微信合同进行定义的论述,而是笼统的把微信合同纳于电子合同之中。参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世界各国颁布的电子交易法及我国《合同法》对电子合同可以界定,同时结合微信的特殊性,可以把微信合同界定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手机网络快速发送语音短信、视频、图片和文字信息,以更加丰富的类似于短信、彩信等方式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通过上述界定可以看出微信合同是以微信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移动手机网络条件下当事人利用智能手机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

传统的书面合同(即“纸面合同”)是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的,而且手书签字和盖章还是合同真实性的证明。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都属于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因此微信属于电子合同中的一种。但微信合同具有其特殊性,既不同于传统合同,又不完全于同一般的电子合同形式,既可以通过短信、语音对话、图片等形式,也可以直接通过扫描二维码的形式成立合同,大多数微信合同具有即时性、随意性、无契约性等特点。

二、微信合同的订立主要途径

随着微信的迅速普及,通过微信进行的交易行为日益频繁,由于微信平台的便捷性和特殊性,微信合同具有即时性、随意性、无契约性等特点,订立微信合同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途径。

1.通过微信“小商圈”订立无契约关系的买卖合同。微信作为一款新社交应用程序,微信庞大的用户群都是潜在的客户,一些商家从中嗅到了商机,纷纷抢滩“微平台”,构筑起一个日渐繁华的“小商圈”。经营微信“小商圈”的模式大概是,每天在微信上商品信息,付款方式可到实体店内购买,也可在网上交易。例如在微信查找公众号一栏输入“代购”两字,便出现一连串公共营销账号,从零食、红酒到眼镜、服装、皮包,涉及面广,种类相当丰富。但是微信“小商圈”的买卖,没有评价机制、没有信用担保、没有第三方交易平台,微信店的交易模式完全基于买家对店主的信任,这种模式下的合同大都是无契约的买卖合同。

2.通过“朋友圈”形成的代购合同。微信平台的好会形成一个“朋友圈”,商业广告也随之带了进来,在微信越来越普及的当下,微信营销俨然成为一种销售模式,越来越多的人借机做起了全职或兼职买卖——即以“朋友圈”为平台,通过分享商品图片,达到推销产品进行代购的目的。不少人点开微信“朋友圈”时,看到的是满屏的商品推销广告,每天都有许多类似广告刷屏,“朋友圈”变成大卖场,圈里的朋友许多都不是专职做生意,而是帮卖家做兼职。主要就是把图片发到自己微信的朋友圈,有人私密你,想买就可以成交,利润可观。而这类的代购往往都是朋友、熟人之间进行的,因此不会有正式的代购合同,多数是无形的契约。

3.微信二维码扫描形成的合同。二维码是一种信息的表现形式,用某种特定的几何图形按一定规律在平面(二维方向上)分布的黑白相间的图形记录数据符号信息。微信二维码,则是含有特定数据内容、只能被微信软件扫描和解读的二维码。用智能手机的摄像头来扫描微信二维码,从而获得红人(例如电视专题采访幕后等)的名片、商户信息、折扣信息等。通过平面、户外、网络、印刷品等媒体可以很方便的让二维码露出。微信二维码其实就是利用微信的消息触达能力为商家提供了一种更好的运营方式,而这种方式正体现了智能手机信息化技术与传统运营方式的本质上的不同。微信用户在交易过程中扫了二维码之后,都将成为可能达成微信合同。

三、微信合同面临的法律问题

微信支持快速发送文件、语音聊天等诸多功能,这些其本身所具备的优势使得它在个人及商业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但是它本身的安全缺陷给用户造成了很大的威胁,这导致通过微信订立的合同面临许多的法律问题。

1.微信用户易被不法侵害。微信是基于移动网络客户服务器平台的,用户在自己的智能手机上安装微信程序,通过腾讯提供的服务器与其他用户进行交流。在这种模式下,用户发送没有加密的信息到服务器,服务器再转发到接收者,就给用户带来了安全隐患。目前,微信面临的安全威胁有恶意软件、穿透安全防御、信息垃圾等。其中,微信的联系人列表功能为各种恶意软件的大量传播提供了很好的目标获取基础。同时由于用户安全意识不足的特性,微信用户很容易相信来自好友发送的内容,有时从好友处发送的信息并不是安全的,这为病毒的传播带来了便利的条件,在智能手机感染病毒后这些信息很容易泄漏,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微信合同的纠纷难处理。微信不再仅仅是聊天的工具,通过微信订立的合同也受法律保护,但是随着通过微信订立合同的行为越来越频繁,有关合同纠纷成为了一大难题。微信合同纠纷,由于微信平台的殊性,虽然仍受到法律的约束,实际处理起来仍有不少的困难。微信合同纠纷与一般的合同纠纷在诉讼上有相同之处也有相异的地方,微信合同纠纷由于其特殊性,在诉讼过程中会产生很多新的问题。这些新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例如有关微信合同纠纷中的证据问题,按照传统证据理论证据在案件中的采用应该是客观的合法的和真实的,但在移动网络环境中的证据受到了极大的挑战。

3.微信中的虚假广告宣传。随着微信的流行,越来越多的商家通过微信各种广告,但不少都带有虚假、欺诈的性质,许导致许多微信用户上当受骗。在微信圈里,不少商家打出转发广告集齐赞就可以换奖品,因此不少微信用户在朋友圈里刷广告,点“赞”,微信上做积累“赞”换的奖品大到港澳游四天三夜礼券,小到几十元的润唇膏,虽然看似不错,可参与的人多,得奖的人少,结果是空欢喜一场。这种“举手之劳”的事,激起不少“微友”们的热情,在微信朋友圈里经常看到这样的宣传,甚至有的人为了奖品刷朋友圈,隔几分钟就刷。当符合条件的微信用户前往兑换时,有的商家称只能在固定时间段领取赠品,有的称活动提前结束,由于标的数额普遍较小,许多受骗者最后选择了沉默,这样的微信广告欺诈行为不在少数。

4.微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难。许多消费者在微信“朋友圈”、“小商圈”上购物都栽过跟头,售后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证。例如在微信上买了一件商品,到货后发现根本和图片上是两个样子,而卖家货物却不退换。微信上都是先付款再发货,钱已经付给卖家,如果不给退货,买家一点办法都没有,也无法寻求维权的渠道。现在的微信朋友圈,不但有友情,还有商情,圈里的人都是朋友、熟人,经常更新有什么新货了,真的买到物美价廉的还好,如果买到的东西和介绍差别很大,碍于朋友之间的面子,碍于情面又不好维权,只能吃哑巴亏。这种交易虽然便捷,但也隐藏着很多法律问题,微信朋友圈是一个熟人圈,但采取网上交易方式,买卖双方没有构成契约关系的买卖合同,若出现纠纷,很难处理。

四、微信合同的法律规制

随着微信广泛使用,在智能手机移动网络交易过程中,微信合同纠纷中的许多问题凸显出来,因此必须通过相关法律措施对微信合同进行规制。

1.完善有关微信合同纠纷处理的法律实施。微信合同作为电子合同中的一种,但微信合同纠纷由于其特殊性,明确针对微信的相关法律法规仍是空白,现行立法中尚没有具体界定电子证据的类别,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能否成为定案证据需要我国法律去界定、解释。但是微信合同中的证据由于基于智能手机平台的特殊性,具有即时性、随意性、无契约性等特点,在取证方面留下了很大的难题,证据的提交中也有一定困难,消费者通过微信进行的无契约合同难拿出证据来维护其权利。目前微信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给立法司法提出了新要求,因此我国应当完善多元化的合同违约及纠纷解决机制,细化法律处理、仲裁诉讼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增强现行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和操作性,使这些机制和手段协调良性互动功能互补为微信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第2篇

关键词: 消费品进口经济增长

长期以来,由于出口贸易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贡献和特殊地位,导致学界和决策界就对外贸易对经济增长影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出口贸易方面,而很少考虑甚至忽视进口贸易在经济增长的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近年来,进口贸易额的不断增长使人们不得不引起重视。进口贸易并非简单定论为国民收入的漏出量。

Coe & Helpman(1995)基于Grossman & Helpman(1991)的“创新驱动”增长模型,采用21个OECD国家和以色列的面板数据,考察了进口贸易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和国际溢出的影响,结果发现,贸易伙伴国的R&D投入能显著提升全要素生产率。Coe,Helpman and Hoffmaister(1997)进一步检验了进口贸易通过技术溢出影响发展中国家的全要素生产率。Lawrence,R.Z.(1999)对20世纪80年代美国100多个制造产业进行研究,发现进口造成的竞争效应刺激了美国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 Titus O. Awokuse(2006)运用相关方法研究出口和进口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结果表明,运用波兰的数据能够验证进口促进经济的假说,而认为出口能够促进经济增长的研究很多都是不完善的。国内也已有一定的学者开始对进口贸易进行研究。佟家栋(1995)首先探讨了进口贸易与经济增长的关系,通过对1953-1990年中国进口额和国内生产总值的回归分析,发现不同时期进口贸易对经济增长的相关度不同,但总体上,进口贸易对经济增长起积极作用。林媛媛(2000)通过对我国1990-1997年进口总额与国内生产总值之间的回归分析,发现进口与经济增长是呈正相关的。刘晓鹏(2001)从对外贸易与GDP增长率的相关性入手,对我国1980-1998年的有关数据进行协整计量分析,运用EG两步法建立误差修正模型,揭示了我国进口对国民经济增长具有较强的促进作用。熊启泉,杨十二(2005)以1978-2003年我国的GDP、进口贸易额两个时间序列来分析进口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通过协整分析指出,进口对经济增长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消费品进口现状

(一)消费品进口贸易规模分析

消费品一直是我国重要的出口商品大类,但是我国消费品的进口,相比其他大类商品进口所占比重却较小。根据联合国统计数据,2010年我国消费品进口额仅为1643.1亿美元,仅占总进口额的5.85%,而中间品和资本品占总进口额的比重达到了95%左右。虽然消费品进口额所占比例较小,但2002-2010年消费品的进口额也出现了稳步增长的趋势。2002-2009年的8年时间,消费品进口额增长了近400%多,增幅很大。

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从国际市场上进口消费品的量虽然不多,但也处于稳步增长的趋势,且每年增长率较大。

(二)消费品进口贸易结构分析

按照联合国的广义分类法(BEC),把消费品分为这几大类型,即食品与饮料、耐用消费品、半耐用消费品和非耐用消费品。

在所有进口消费品中,半耐用消费品所占比重最大,2005-2010年,其所占总进口量的比重基本维持在30%以上。食品及饮料是我国第二大类进口的消费品,其占进口总额的比重基本维持在30%左右。曾铮(2009)认为,食品及饮料是劳动密集型和土地密集型产品,相对而言,我国在这类产品上并不具备竞争优势。耐用消费品的进口量也较大,占到总进口消费品的20%左右。这类消费品中包含大量的科技含量,中国因为技术水平的欠缺,需要大量进口该类商品。非耐用消费品的进口基本维持在20%左右。非工业运输设备的进口所占比重最小,维持在5%以下。

二、消费品进口影响经济增长的作用机制

(一)消费品进口对本国消费品的替代作用

按照供求关系的基本原理,在达到供需平衡的前提假设下,可以认为一国的需求等于一国的供给;而在经济开放的环境下,一国的供给是由本国供给和进口供给组成的,即本国需求=本国供给+进口供给。假设本国需求不变,那么进口增加必然会代替本国的生产供给。

消费品的进口,给人的感觉往往是用本国创造的收入去购买国外的商品,从而造成国民收入的流失。而且通过分析我们发现,进口消费品会通过替代效应对经济增长存在负面影响,但是从长期角度来看,消费品的进口还是有助于经济增长的。消费品进口可以通过拉动和创造需求、模仿技术和竞争效应来促进经济增长。

(二)消费品进口通过拉动和创造需求影响经济增长

消费品进口通过拉动需求影响经济增长,主要包括两个途径:

一方面,一个国家潜在的消费需求并非总是能够由国内的生产所满足。如果处于封闭的经济环境中,有些潜在的消费需求就无法最终形成消费支出,不利于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中西方消费文化的相互渗透,再加上国外产品的进口,尤其是国内目前尚不存在的商品或者国内虽有但具有异质之处的商品,会培育国内消费者对该类商品的需求,同时也带动国内其他相关商品的需求,从而促进国内经济增长。

另一方面,当进口满足了本国扩大的需求,由于增加的需求得到了实现,会进一步引起与进口商品相关的国产产品或相关行业的需求。当相关国产产品或行业得到国内供给的实现之后,又会引发其它更多国产产品或行业的间接需求,这个过程类似于“链式反应”的连环方式引发更多的国内需求。

(三)消费品通过模仿技术和竞争效应影响经济增长

消费品还可以通过模仿和竞争效应来影响一国的经济增长,主要有以下两种途径:

首先,进口商品一般含有大量的技术信息,进口国可以发挥“后发优势”模仿其技术,进一步提高本国的技术水平。当进口产品的技术为进口国掌握后,便可以投入生产使该类产品成为该国国内产品。

其次,进口商品的引进能促进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的竞争,进而刺激国内的厂商改进技术,提高生产率,降低成本,提高质量甚至开发新产品。

三、消费品进口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分析

(一)消费品进口对经济增长影响的实证分析(以汽车行业为例)

因为联合国网站关于进口消费品的数据年数较少,故本文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汽车进口对汽车行业的影响进行分析。所采用的数据资料均来自于《中国汽车工业年鉴》,取样时段为1990-2009年。其中,汽车产业的衡量值用根据生产法得到的汽车工业增加值消除相关物价因素而得,汽车进口额通过当年各年的汇率换算而得。同时,为了消除数据中存在的异方差,分别对两个变量取自然对数,为LnTOTAL和LnIMP,其相应的差分序列为ΔLnTOTAL和ΔLnIMP。

1.ADF检验

为避免伪回归问题,本文利用Eviews6.0软件对LnTOTAL和LnIMP进行ADF检验,根据施瓦茨信息准则确定检验过程中滞后项的阶数。

检验结果表明,各序列变量的水平值均为非平稳时间序列,其一阶差分均为平稳序列。

2.协整检验

为了分析汽车的进口与汽车产业是否存在长期的均衡关系,对汽车的进口变量与汽车产业增加值进行协整分析。本文用E-G两步法对LnTOTAL和LnIMP进行协整关系的检验。

第一步,估计 LnTOTALt对LnIMPt的回归方程。

LnTOTALt=α+βLnIMPt+εt

根据1990-2009年的数据对其进行OLS估计,得到: LnTOTALt=1.3011+0.9136LnIMPt+εt

(3.30)(14.37)

R2=0.91 , s.e=0.31

计算OLS估计的残差,得到序列:

ECMt=LnTOTALt-1.3011-0.9136LnIMPt

第二步,检验上述模型的残差项是否为平稳序列。

对上述回归方程估计残差序列e进行单位根检验,ADF检验结果见表1。从表中可知,ADF检验统计量-1.6026,都小于显著性水平1%、5%和10%时的临界值,因此可认为残差序列e为平稳序列,这也表明LnTOTAL和LnIMP之间存在协整关系,(1,-0.9136)为协整向量。

表 1残差项ADF单位根检验结果

根据E-G两步法原理,上述协整方程揭示了汽车进口对汽车产业增加值的影响程度,也表明了它们之间存在的长期均衡关系。从协整方程看,汽车进口额每变动1%,将促进汽车工业产值增加值增长0.91%。所以该协整方程具有现实意义。

3.误差修正模型

根据格兰杰定理,具有协整关系的变量一定有误差修正模型的表达式存在。

反应LnTOTAL、和LnIMP之间短期动态均衡的误差修正模型为:ΔLnTOTALt=0.1246+0.3780ΔLnIMPt-0.1541(-1)+εt

(4.49) (5.14)(-1.93)

R2=0.63 , s.e=0.103,DW=2.16

其中,ECMt=LnTOTALt-1.3011-0.9136LnIMPt

误差修正模型描述了均衡误差对汽车产业增加值短期动态的影响。从误差修正模型来看,两者之间的短期动态均衡关系是,汽车进口额短期内每变动1%,汽车产业增加值将同方向变动0.38%。这一数值较长期协整回归方程的要小,说明汽车进口对汽车产业增加值提高的长期影响更为显著。

4.格兰杰因果检验

根据协整检验结果,汽车进口与汽车产业增加值之间存在着长期的均衡关系,但这种均衡关系是否构成因果关系,还需要进一步验证。

本文选取最优滞后期数5(根据本检验所选取的样本期间,运用AIC准侧得出的最优滞后期数为5期)。这两个变量之间的Granger因果关系的检验结果见表2。

表 2 汽车进口额与汽车产业增加值之间的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

由Granger因果检验来看,汽车产业增加值是汽车进口额的Granger原因,而汽车进口额并非汽车产业增加值的Granger原因。

(二)消费品进口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变化分析(以汽车行业为例)

汽车进口对汽车行业增长的实证分析已经表明,汽车的进口对汽车行业的增长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而且其对汽车的长期作用大于短期作用,但是此实证分析只是分析了期间的平均水平,不能看出汽车进口对汽车行业影响的变化趋势。本文运用汽车产业增加值对汽车进口额的弹性系数来分析各年的弹性变化,进一步分析影响的变化趋势。

该弹性系数为:

其中, yt为t时刻的汽车产业增加值, it为t时刻是汽车进口额。

从表3可以发现,汽车产业对汽车进口的弹性系数值基本处于增长趋势。1995年,该弹性系数值仅为-0.05,表明汽车进口额每增加1%,汽车产业增加值减少0.05%。1995-1998年,该弹性系数值均为负数,表明汽车进口额增加时,汽车产业增加值反而会减少。1998年之后,该系数值逐渐增长。2009年,该系数值为5.67,表明汽车进口额每增加1%会拉动汽车产业增加值增加5.67%。

表 3汽车产业对汽车进口的弹性系数

注:由《汽车工业年鉴》数据整理而得。

可以发现,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汽车进口对汽车行业的促进作用并不显著,甚至有一定的消极作用。2000年之后,该弹性系数普遍大于1,表明汽车行业的产业增加值的增长快于汽车进口额增长。汽车进口对汽车行业的增长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四、结论和政策建议

(一)结论

本文首先从消费品进口的贸易规模和贸易结构分析了我国消费品进口的现状。分析表明,我国现阶段从国际市场上进口消费品的量虽然不多,但也处于稳步增长的趋势,且每年增长率较大;另外,在进口消费品中,我国进口半耐用消费品最多,其次是食品及饮料的进口,然后是耐用消费品和非耐用消费品的进口,进口最少的是非工业运输设备。

理论上,消费品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消费品进口通过对国内商品的替代效应对经济增长起到负面效应;另一方面,消费品进口通过拉动需求和创造需求、模仿技术和竞争效应促进经济增长。从长期来看,消费品进口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大于其负面作用。

实证上,本文因联合国数据库关于消费品进口的数据局限性,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汽车产业进行分析,分析汽车的进口对汽车产业的影响。

实证结果显示,汽车进口与汽车工业增加值之间存在着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它们之间呈正相关关系。汽车进口对汽车产业的长期影响较短期影响大。格兰杰因果检验表明,汽车产业增加值是汽车进口的Granger原因,而汽车进口并非汽车产业增加值的Granger原因。

因为实证分析汽车进口对汽车行业总的平均水平,无法看出其变化趋势。本文接着用弹性指标进行分析,分析发现,汽车进口对汽车行业的增长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政策建议

1.适当降低消费品(特别是中高档消费品)的进口贸易壁垒

我国对消费品,特别是对中高档消费品及奢侈品的关税一直比较高。较高的关税可能会保护国内企业的发展,但也会导致一系列的贸易问题。高关税带来的直接后果是部分商品的国内外售价差别很大,这会直接催生海外代购和消费的热潮。大量的消费被转移到海外市场,直接导致我国国内的税收收入减少。其次,大量的中国海外游客带入境内的海外商品也没有直接计入我国的海关统计,这也会造成我国贸易数据的失真,影响我国制定相关的政策准则,进而进一步影响我国经济增长。

2.培育市场经济的主体,培育高档、优秀的本土消费品品牌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得较晚,仍处于逐渐完善阶段,尚不健全阶段。相关部门应减少垄断,营造平等有序的竞争环境,促进国内企业之间的竞争。消费品的大量进口是因为进口商品在质量、科技、品牌等方面较本土商品更有吸引力,而我国自己的民族品牌还不能满足需求。本土品牌应该通过正当的竞争,完善物流配送体系的建设、转变和创新零售模式,创造出属于自己的高档优秀的民族品牌。这样,一方面能减少消费品的进口,另一方面也能促进本土企业的发展。

3.完善我国消费信贷体制,刺激信用消费,缓解消费滞后的状况

基于中国人长期的积蓄消费观,中国消费量长期偏低。2008年,中国信用消费额仅占3.3%,而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信用消费比例高达66.7%。相关部门应完善我国的消费信贷体制,刺激信用消费。信用消费既能扩大即期消费,又能提前实现未来的消费需求。 这样就能通过扩大消费需求来促进我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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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关键词:微商;纳税;税收管理

微商作为以信息网络技术的手段,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商务活动,逐渐成为消费者们心中交易的首选途径。与传统商业活动相比快捷方便,经营成本低,交易效率高等优点是微商能够在众多经营模式中脱颖而出的重要因素。分析和研究微商的相关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的实施办法和实施税收的具体情况,探究有关微商的税收征收管理现状,微商税收管理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以及微商行业所反映出来的税收方面的弊端和相应解决方案。如何有效的对微商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并且针对微商这种新模式的特点进行归纳总结,从而得出科学系统的结论是目前的首要解决目标。因此,分析微商税收管理现状,提出新问题,研究应对的新方法,改善现状和更好的完善税收体制为当务之急。

一、微商及其税收管理的现状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目前微商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认知定义。一般是指以“个人”为单位的、利用web3.0时代所衍生的载体渠道,将传统方式与互联网相结合,不存在区域限制,且可移动性地实现销售渠道新突破的小型个体行为。通俗一点来讲,微商就是在移动端上进行商品售卖的小商家。微商也包括我们通俗意义上的微信电商,而微信电商却不是微商的全部,仅仅是微商经营活动的其中一个媒介载体。微商和淘宝一样,有天猫平台(B2C微商)也有淘宝集市(C2C微商)。而不同点则是微商基于微信“连接一切”的能力,能够实现商品的社交分享、熟人推荐与朋友圈展示。

在移动终端的进步与发展的同时,各类社交应用软件也已经逐步深入我们的生活当中,尤其是微信等社交软件更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应用软件。“ 沟通即是商机”。微商便是捉住了这个机遇,从传统的电子商务平台中脱颖而出,俨然已经成为时下电商模式的后起之秀。据针对大学生的调查中的不完全统计显示,每十个人中,都会至少有2人知道、接触过微商或者有朋友选择微商这种经营模式。而这十人中,又起码会有1人会选择微商这种购物模式或表示正在观望中。促使他们购买的原因各不相同,也同样有人表示会考虑有机会可能成为微商的可能。

但是由于微商模式的过快发展,以及微信的庞大用户量,导致相关的规定和配套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及时的做出应对措施。所以微商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却没有一套完全适应的制度和政策以及健全的行业规范。在对于微商行业税收管理的现状信息采集的结果中显示,4627%的人认为微商需要交税,2836%的人则没有明确的意识到微商税收管理上面的问题。

我的观点是,微商作为一种销售模式,姑且认为这是一种品牌行为,且不考虑的品牌是否经工商部门注册,单纯就这一角度来看,这种企业线上营销手段也属于分支机构的一种,所以也应该具有税务登记证,即应该交税。而对“如果您也是微商,您是否会对于税收方面的相关税收标准有所研究呢?”这个问题,绝大多数同学给出的答案都是不清楚或可能会考虑。这说明,对于税收管理条例的相关普及方面还是有所欠缺的,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但是根据我所调查到的资料显示,目前大多数的微商商家在经营中并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管。所以我认为,我国应当采取对微商征税的政策。否则将造成市场上同类经营者却有着不同的税收负担的现象,这一点不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而现今的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完善税收的法律规定和税收征收管理办法,逐步修正不足,以此来规范微商税收征管。

二、微商在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

21世纪是信息时代,是网络时代。在电子商务高速迅猛的发展的同时,也留下了诸多难以忽略的问题。而微商这种销售模式作为电子商务网络下新兴的分支,除了和电子商务有着相同的问题之外,还有这自身特性所带来的亟待解决的一系列关于税收管理的问题。这些问题反应了微商在税收管理方面还有着很大的改进空间,与传统的销售模式既有相同之处,又存在着需要改革的地方。

(一)线上经营往往没有在相关单位注册,导致税务机关无法明确掌握应纳税人的具体信息

税务登记指的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法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的法定制度,个体工商户同样需要向生产经营所在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这样做将有利于税务机关了解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掌握税源并且加强征收管理。但是线上经营者往往都钻了这个空子,由于无需在工商局注册,所以就不会被税务机关约束。这样会导致税务机关无法明确地掌握应纳税人的具体信息,进而可能会有漏管漏征的事情发生。无经营地点这一便捷的、低成本的销售方式同样给税务机关提出了难题:无法使用传统的现场查验方法来掌握商铺具体信息,导致所经营的商品的具体数据收集工作也无从下手。

(二)经由网络销售的商品多数采取数字化和电子化,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税务监督

税务监督是国家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根据税法和财务制度制定的,这样一来可以促使纳税人依法经营,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加强会计管理工作,二来还可以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遵守法纪。但是由于没有办法做到有力的监管,所以不利于建立健全的利于纳税的基础工作,也显现出容易出现税收漏洞的问题。与传统的经营模式相比,微商行业多采取零售的方式,支付方式一般不直接经由银行,具有数字化、信息化等特点,并且无法完全杜绝伪造,修改等行为,导致相关部门无法通过银行进行对账户的监管,无法有效的调控税款流失的风险,也给传统的查账带来困难。微商通过使用移动终端和现代通讯等技术,使得交易在相对不公开、隐蔽的空间完成,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劳务之间的概念,这就使得商品、劳务难以区分,而模糊的边界亦导致对征税对象难以准确判定。整体过程中没有产生任何单据、纸面凭证,甚至专门从事分销的微商连同进货和发货的环节都一并省去了,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的难题。

(三)我国现行的税法制度大多以实体交易为对象,但是微商的出现导致税收法律要素的界限进一步模糊

传统的贸易形式下,很容易界定纳税义务人的身份,但是对于绝大多数未成规模的微商来说,由于没有实体店,并且不排除存在刻意隐藏的情况,所以无法明确谁是纳税义务人。纳税地点往往涉及税收管辖权和常设机构等问题,微商的交易活动则恰恰没有固定的物理交易场所。而交易涉及的其他方面,如服务器、卖方、支付方和物流所在地等就都因此可能处在不同的位置。这也导致了纳税的服务地点和税收的管辖权难以确定。微商的最大优势就是便捷。而这种便捷则体现在没有具体的店铺这一方面。由于没有店铺进行监督,就模糊了实体商品和交易的信息,给了商家可乘之机。交易完成后,税务机关无法确定具体商家,故而更加无法核定其收入和成本。这样一来相关部门甚至无法根据商家的经营特点和经营范围来核定企业的应纳税种和税目,直接影响到了报税和纳税申报,无法开展接下来的工作。

三、对于微商在税收征管方面存在问题的改进意见

(一)完善相关法律,明确微商纳税的相关纳税要素

微商改变了传统的销售模式,行业规范尚未形成。但是由于微商模式的过快发展,以及微信的庞大用户量,导致我国现行的税收理论没有及时适应新的销售模式,财务制度有所欠缺,相关的规定和配套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及时的做出应对措施。解决微商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关键是需要大量的信息来辅助,而信息商家的上报信息只能全部凭借自觉来进行,这也需要法律的协助。商家之间的竞争也很激烈,不排除有依法上报信息的诚信商家,可是相比较之下税收的公平性原则就会得不到保障。所以微商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却没有一套完全适应的制度和政策以及健全的行业规范来制约它的发展是不安全的。对于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纳税期间和纳税地点等重新进行界定,将微商作为电子商务的一个分支这一情况充分考虑进来,结合和借鉴电子商务这种销售模式进行分析。尽快明确和完善针对于微商的相关法律规定,授予税务机关合法的权利去执行收集数据和有关关联方的涉税信息,并且明确要求微商的经营者提供涉税信息,指定一些专门的管理机制来监管微商的经营活动。与此同时,微商作为电子商务的一个分支,应该也享有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例如,针对海外代购现象,应明确微商的税收管辖权,规范进出口商品的税收管理制度。作为小微企业,享受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在扫除微商商家的盲区的同时,也为商家解除了后顾之忧。与此同时,工商部门也需要根据微商的特点,简化相关的微商工商注册登记等流程。

(二)解决数据收集和信息的可靠来源的相关问题

作为解决微商税收征收管理问题解决的途径之一,就是尽快解决数据的收集和整理的工作来约束微商的“自由发展”。与传统销售方式相比,微商的销售模式十分具有创新性,导致一方面传统税收中长期存在的效率低、稽查力量薄弱等老问题依旧存在的同时,另一方面又面临了微商小额交易,网络交易无实物,信息无法有效的收集整理的新问题。新老问题的双重作用下,使微商的税收管理现状不容乐观。国家的监管力度虽然加大了,但是也无法全面的进行实地核查。所以,是否能够开发出一种电子自动监管机制,用来自助的检测微商甚至电子商务全行业的税收相关数据,来解决不适应于传统的销售模式的税收理论的相关问题呢?

这是一个顺应时展而必然会面临的话题。培养相关人才,专项治理关于微商行业的税收管理现状,针对上述几大问题进行深入的专项管制,既能够有效的防止微商出现偷漏税的现象发生,又能够解决就业环境下人口多,就业难的问题,是一项一举多得的好事。

(三)从根源上抓起,对微商实行严格的实名制注册管理

既然微信根植于网络,发展于社交应用软件,那就应该要求移动社交平台、支付平台和银行做好微商的开户管理,规定微商在平台上收支活动只能通过唯一一个实名认证的账户进行,工商、质监,包括微商移动社交平台应当联合做好交易商品的管理。相比之下微信支付的提现功能必须通过实名认证后才能进行就显得更加趋于制度化、标准化。而就在今年三月份,微信新出台了对于零钱提现收费规则的说明,标明了自2016年3月1日起,每人仅累计享有1000元的免费提现额度。对于超出额度的提现行为,则按照提现金额的01%来收取手续费,也就是每提现1000元会相应的收取一元的手续费(单笔手续费小于01元的,按照01元收取)。这一现象也正是说明了国家层面和运营微信的主管团队也已经注意到了微商大肆盛行的问题,并对此做出了一些相应举措。网络交易环境是与我们大家的生活都息息相关的事,只有大家一起联合起来,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由此我们完全可以期待,未来的微商服务会在越来方便大家的基础上,保持强劲的发展势头,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迸发新的生机与活力。

四、总结

对于队伍越来越壮大的微商行业的税收管理系统的相关研究,是符合当前社会以及经济的发展趋势的,这样的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这个飞速发展的信息化时代,我国的税收制度虽然也在顺应时代变化下作出了极大改变,但是还是存在着一些弊端和不足,有些不足已经发展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及时的革新我国的税收管理方法,完善我国的税收管理制度和监控措施是可行的并且十分有必要的。本论文在理论上为网络盛行下的微商行业的健康发展方面增补当前存在的不足,同时能够在实际上为电子商务活动能够有效的保证税收征收管理的实践活动提出可借鉴的实践方案。相信我国的税收管理会结合网络这把双刃剑发展的越来越好,更加适应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作者单位:延边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刘达.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12.

[2] 侯坤.我的朋友是微商[J]乡村科技,2015(11)

[3] 安体富&王海勇.我国税源管理问题研究:理论范畴与政策分析[J]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7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