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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学法在具体流程上包括引入、分析讨论、总结等几个步骤。每一个环节的有效实施、整个流程的合理安排均对案例教学法的成功有重要意义。
1.案例的选择。对于医学生,在选择案例时应特别注意紧紧围绕医疗实践中医患法律纠纷进行,精挑细选,选择典型的、易于理解、便于讨论的案例。在选择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案例与教学目标吻合。医学生法律课程的内容安排往往紧凑而精要。因此在选择案例时一定要注意案例与教学目标的吻合,同时案例难易程度要适中,能够让学生通过案例的学习,最终掌握相关法律知识。(2)案例具有代表性。医疗实务中发生的医疗纠纷有各种类型。例如:诊疗是否合规的裁判依据往往是相关医疗记录。实践中医疗记录不规范、有错漏、随意更正极为常见,往往导致医方在纠纷中处于极为被动的地位。追根到底其原因是医生法律素养不足,缺乏证据意识。因此,在对医学生进行法律证据的教育时,需特别选择此类实践中真实发生的典型案例,让学生留下深刻印象,有利其在将来的工作中对此类风险的警惕防范。
2.案例的分析讨论。在案例的分析讨论之前,教师应首先讲解相关医疗法律规定,然后再口述及通过显示屏详细介绍案例。在介绍过程中注意提示学生应重点关注的内容,最后提出问题引导学生进行讨论。案例的分析讨论是案例教学法实施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直接关系到教学效果。(1)教学中要特别注意形成和谐、自由的课堂氛围,引起学生兴趣、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让学生全面参与案例的分析讨论。(2)教学中应对案例讨论提出一般性的要求,如:针对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并简要提出理由、有效倾听其他同学的发言以避免发言时观点、内容的重复,意见相左时应相互辩论等。(3)教学中要引导学生从法律角度解决案例中的医患纠纷,扩展学生的法律思维,帮助其从案例的主体、案例的事实、案例涉及法律等各个方面全面的分析案例,以培养学生的医事法律素养。
3.案例的总结。“对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参与及团队意识,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也有利于提高个人的语言表达能力。”①在讨论结束后,教师要进行总结和评价。总结时要紧紧围绕案例涉及法律知识及相关理论进行,以巩固学生对法律的掌握,对抽象知识的理解具体化。教师在对学生讨论进行评价时,不能单纯分辨对错,应重视评价的发展功能。不同的学生其能力不同、对法律知识的理解掌握程度不同,如果单纯以对错进行评价,容易使部分学生丧失参与案例讨论的积极性及降低辩论的信心。总结的主体还应包括医学生自身。教师应要求学生在课堂后撰写总结报告。学生在撰写过程中不仅将案例所涉理论知识重复记忆,还会围绕争议联系法律理论与案例实际。学生的自我总结,有利于其对抽象法律知识的形象化、具体化理解。
二、运用案例教学法的思考
1.区分案例教学法与其他教学形式。案例教学包含有随堂的单知识点案例分析,也包含需全面结合课程知识的案例讨论。要提高医学生在将来实践中对法学知识的运用能力,势必需要在教学中通过单位课时的案例教学引导其思考、训练其实践能力。因此,案例教学课程应以专门的单位课时设置。在教学的时间掌握上,也应以该门课程接近尾声,学生对课程知识有了较为充分的了解之后再进行。在教学过程中,需要让医学生以医生角度进入案例,身临其境进行讨论,运用法律知识正确处理医患之间存在的纠纷。案例教学法对教师的要求更高,不但要求其娴熟掌握法律知识,还应具备医疗纠纷法律处理的实践经验。
2.注意调动学生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在进行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应注意形成讨论氛围,调动学生的主动和积极性,尽可能的引导每一位同学都能积极参与案例的分析讨论过程,引导学生积极发言、参与讨论。在案例讨论的过程中,如果不能帮助学生积极参与案例讨论,学生反而置身事外、反应冷淡,那么学生就很难融入课堂,不能积极地进入角色进行思考和表达,也就无法从其他学生的表现与教师的点评分析中获得经验,一节课收获极为有限,甚至让案例教学失去意义。因此,教师在引导学生参加案例讨论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形成良好的课堂氛围,让学生敢于发表意见,调动其积极性和主动性。
3.注意教师的角色定位。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性非常强,目的是激发学生的积极主动性。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尽量多采用鼓励式、引导式语言,哪怕学生发表的意见完全不对,也不应以生硬方式进行否定,反而对敢于主动发表意见的学生应提出表扬、进行鼓励,甚至可以考虑运用一些小的奖励方式来激励学生。这样,学生才能在表达的过程中,逐渐专注于案例,对案例的最终处理与法律运用形成深刻印象。当然,为了保证讨论的效率以及课堂质量,对于一些离题甚远或是过于纠结于案例中一些无关紧要问题的讨论,教师应果断制止,从而保证教学是主题鲜明、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4.提升教师自身素养。针对医学生的法律教育,横跨了医学与法学两大专业知识体系。因此,教师首先应注重自身对两类知识的掌握与运用,同时还需具备相关医疗法律纠纷的实践处理经验,以避免在教学中照本宣科、缺乏实践经验。其次,案例教学中教师虽为主导,但是却并非主宰者。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注重身份的转换,从完全的讲授、分析法律条文的讲授者向引导学生思考、运用能力的引导者转换。最后,教师还必须能够驾驭课堂及反应敏捷,才能及时处理案例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首先,国家的立法工作越来越完善,实施的力度也越来越大,这对整个社会产生的作用都是巨大的,在教育层面,有了明确的法律明文规定,就能更直观让学生感受到法律的强制性。学校可以根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建立与其对应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使每个学生都感到平等。这样,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的教学过程会更加顺利。当然,良好的社会风气不能单靠法律来维持,道德风尚也是非常重要的,这时我们就能看到道德教育的重要性了,人类发展的过程,也是道德风气的不断完善的过程,现存的道德习惯,是多少代人的智慧积累而成的,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一些良好的道德风尚存留下来,为社会向更好的方向发展做出巨大贡献。
二、如何将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结合起来
当前社会形势变化的十分快速和巨大,许多大学生一时会产生一些迷茫,世界观,价值观不科学,一些良好的道德意识淡薄,对道德品质的认识不足,导致大学生的诚信意识,素质越来越低下,对法律的敬畏心更是不够,很可能导致犯罪。
1.大学生是祖国未来的栋梁,所以他们能否树立一个正确的法律观,道德观是很重要的。法律教育是一种大学生必须接受的教育,必须要教给他们法律知识,无论他们是否从事法律行业,对一些必须的法律知识必须要了解。比如,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坚决不能去尝试。法律的教学不仅仅是传授一些法律知识,更要教导学生的一些为人处世,一些法律素养,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深入了解进去,更能接触到法律文化。当然,对于一些法律的细节问题,不是法律专业的同学可以不用研究了。
2.道德教育是应该从小就要开始的,一些好的道德行为和意识并不是先天就有的,是要在后天的学习中慢慢学会并运用的,要把一个好的行为变成一个好的习惯,不是一节课或者一次谈话就能做到的,是需要一个慢慢教导的过程,不然是得不到学生内心的认可的。很多道德观念是要在长时间的潜移默化中慢慢变成习惯的,大学的道德教育更是必不可少的。道德教育主要是激发人们内心美好的心灵,使人处处向善,如果做了违反道德底线的事,首先就应该受到自己内心的谴责和感到愧疚,然后还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3.从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的教学方式来说,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就是在课堂上教学。当然,课堂外的实践也是很重要的,一些关于法律实践,道德行为实践,例如可以举行模拟法庭的活动,使学生感受到法庭的严肃性和法律的不可侵犯性;在道德教学方面,可以进行许多现实生活场景的再现,让学生知道究竟什么样的行为才是不道德的,应该怎样做,并在以后运用到实践中,学以致用。
在不断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该紧跟社会发展的脚步,不断更新自己的教学内容,传统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可能并不是适用于所有情况的,不同的社会背景对人的行为方式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所以,要求教师要运用科学的合理的教学方法,跟着时代的步伐,这样才能培养出新时期的有道德的人才。在教学上,把法律和道德结合起来教学是事半功倍的,如果能让大学生做到把一些道德准则当做法律一样重要,当成自己内心的底线。这样才算是达到了教学的效果。
其实对一个人的法律教育是一个漫长的、困难的过程,而在高等教育阶段,想要培养出一个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同样优秀的人才更是难上加难。就像前文所说,一门思修公共课就作为整个大学阶段的法律教育是不够的,如果都以应付考试的态度来对待这门课,那么这门课的存在没有任何意义。也就是说,一旦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很多人都不知道这是违法的,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权,不会把学到的法律知识运用于实践,这样的教育是失败的。法律意识淡薄甚至可能导致犯罪很多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到分不清犯罪和不道德行为的区别,这导致了近年来大学生的犯罪率越来越高。对大学生犯罪的研究表明,原因各种各样,可能是因为贫富差距,可能因为日常小事的矛盾、感情破裂、极端主义、报复心理,等等,但这些原因,归根结底还是由于学生的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的严肃和不可侵犯性认识不够,连一些行为能不能做都不清楚。
二、对高校的法律教育进行改革,从而培养出学生优秀的法律意识
对高校的法律教育进行改革是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一个主要途径,改革主要是针对法律教学方面,首先是对思修这门课的重要程度进行大幅提升,对教学内容也要进行改革,不再以枯燥的法律条文作为上课的主要内容,而是把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当成主要教学目标,对一些死的法律条文,可以当做课外读物。这样的改革会使得课程更加精炼,使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
(一)学校应营造良好的法律教学氛围
高校应和国家保持步调一致,每个学校都应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去要求学生遵守,如果学生违反了相关制度,就应该根据规章做出适当的处罚,不能因人而异而让学生产生法律可以讲人情这一错觉。当然,这些法律法规一定是科学合理的,这样就能在校园里营造出一种良好的法律氛围,让学生感受到法律就在身边,慢慢提高法律意识,对学生日后走上社会起到巨大作用。
(二)加大法律的宣传工作的力度
法律的宣传工作是很重要的,可以定期进行法律知识讲座,在高校建立法律援助中心,违法情景演练等,这些能把枯燥的上课内容形象生动地表现在学生的面前,使学生对其有了更深的理解。
(三)举办心理教育活动
1.法律教育部分的教材编写
(1)具体法律内容稍微不足。与2010年修订版的内容相比,“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13年修订版进一步删减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相关内容,与2009修订版、2006修订版相比,具体法律内容更是少之又少。鉴于当前我国依法治国理念的逐步深入,笔者认为应让学生了解更多的法律内容,而不应一味的删减。
(2)教材编排较为死板。“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作为“两课”教材之一,有必要保持一定的严肃性,但是纵观历年修订版本,教材编排在排版、内容形式、用语等方面没有实质性进步,书中充斥着大量死板的教条、概念、条文等。这不但较难激发学生学习这门课的兴趣,而且不能很好地去影响学生,无法达到国家设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的目的。
2.法律教育部分的教学
(1)教师教学方式。在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进行讲述的过程,往往以教师单方面的授课为主要方式,缺乏与学生之间的互动,课堂气氛不够活跃,加之学生对这门课程的认识不深,思想上不够重视,经常有逃课或不认真听讲的情况发生,课堂效率较低,学生们往往都是在老师的灌输下被动地接受法律知识,而不是自己积极主动地进行学习。
(2)课程设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在2006年课程改革之前是分开的两门课程——“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但是在两门课程合二为一之后,由于将“思想道德修养”的内容排在“法律基础”之前,教师在授课的过程往往习惯于把教学重点放在教材的前半部分“思想道德修养”上,而忽视了有关法律知识的教学,教师的不重视就导致学生对于这部分知识的忽视,甚至是无视。除此之外,教材中有关“法律基础”部分的知识编写不够精确、概念含糊不清,难以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再者,整本教材通篇采用文字形式进行编写,理论概念性较强,知识分布过于紧密,会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容易产生疲劳感。
二、改善法律教育部分存在的问题的措施
1.教材改革
(1)保障教材编写的严肃性。
(2)增强法律部分教材的趣味性。
(3)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平衡性。
2.教学改革
(1)完善我国大学生法律素养教学的机制。根据我国目前法律教育发展现状,建立起一个从小学开始至初中、高中、大学的完善而衔接有效地法律教学体系,从小就开始培养学生一种法律意识,真正地体会到法律学习的重要性,自觉地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2)提高教师队伍建设,积极对授课老师进行培训。加强大学生法律素养教学的重中之重就是授课者的法律素养。目前,高校中讲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师可能会出现知识断层的现象,由于他们往往自身并不是法律专业出身,对于我国法律制度、法律变革也不甚了解,因此,高校就需要加强对教师队伍的培训工作,随时更新他们的法律知识体系。
【关键词】高职教育;法律教育;改革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职法律教育发展比较快,学生人数也逐年增长。但是,学生过多也会对法律教育产生不良的影响,学生多就业机会少,会出现人力资源浪费,学生质量不高等现象。目前,我国各高校法律专业的学生就业前景并不乐观,高校法律人才与社会法律人才需求不相符,学生就业情况堪忧,所以,高校法律教育如何开展教育工作,如何培养出与社会人才需求相符的法律人才,提高学校人才质量,是高职法律教育改革中必须要考虑的一个因素。
一、高职法律职业教育现状
从我国高职法律教育来看,培养一批具有高文化素养和专业性较强的法律人才,需要花费6年的时间。在我国高职法律教育中,本科院校是4年,高职院校是3年。高职院校仅有三年时间来培养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可见高职院校的教育任务比较大,难度系数也比较大。据了解,我国高职院校法律系的学生就业状况并不乐观,他们在毕业之后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理论知识不牢固,且毫无社会经验。究其原因,高职院校在法律教育中,教学内容没有顺应社会的发展,教育结构不合理,没有明确的培养目标。
二、高职法律教育现存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辅助人员和几层法律服务人员的录用考核制度不完善。录用考核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了高职法律专业的学生就业困难,学生难以就业,高职院校的法律教育成果不明显。因为高职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法律辅助人员和几层法律人员,但是因为这两种职业的录用考核制度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职业资格考试不完善,各单位会根据岗位需求招聘法律人才,且招聘时间、标准、方式各不相同,学生难以应对复杂的招聘机制。(二)教学与就业脱节。高职教育主要培养技能型人才,一般学生的职业技能比较高,所以在教学中实践教学比较重要。但是高职法律教育中,学生的实践机会非常少,学生很少有机会接触法律方面的社会实践活动,实践能力比较差。有的高职院校甚至压缩或取消学生的实践课程,只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导致学生的实践能力比较低,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应对。现在社会需要具有操作能力的人才,能够胜任司法实务中的具体操作程序,这就要求我们培养学生的目标应该是面向操作性的人才。高职教育其实就是以培养实用型技术人才为目标的。既然已经制定了目标,就应该进行一系列的改革,不要再沿用那些传统的教学模式,要求学生能学以致用,以就业为导向。而现在的法律市场主要是需求一些法律辅助人才,懂法律基础知识,会实际操作。所以争取通过教学方式的改革来解决学生就业难的问题。(三)高职法律教育师资力量缺乏。在高职法律教育中,多数法律专业指导老师的职业能力都比较低,只是掌握了比较基础的理论知识,对于实际的法律问题没有深入的研究。在高职教育中,法律教育的发展历史比较短,还没有形成一定规模的师资队伍。很多高职法律指导老师都没有实际的法律禁言,多数是“双师型”。这类指导老师的教育理念、教育能力等都不高,不能满足高职法律教育的需求。
三、高职法律职业教育改革的举措
(一)正确的专业定位。高职法律教育的目标是培养辅助型法律人才,这一目标必须明确。高职法律教育应该对法律专业进行科学的定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职业道德,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吃苦耐劳的精神,为社会提供更多高技能高应用的法律辅助人才。高职法律教育改革应该注重学生的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培养综合性法律人才。(二)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凸显高职法律特色。高职法律教育应该重点培养学生的时间能力,构建以技能培养为核心的教学体系,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在学生的实践课程中,可以对学生进行技能训练,例如模拟法庭让学生能够在真实的环境中将所学知识应用到实践中;对学生进行辅助服务训练,比如法律档案管理,速录训练等;也可以为学生提供实习机会,在学习了基础的理论知识后,让学生在真正的工作岗位上实习,发现自己的学习问题,在回校之后能够及时补充理论知识,为以后真正踏入社会工作做好准备。实训课程能够很大程度上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提高学生的职业素质。(三)重视师资力量建设。高职院校师资力量不高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在高职法律教育改革过程中们应该重视师资力量的建设,提高学院教师的教育水平,给与指导老师进修或学习的机会,或企业实习的机会,让老师与学生共同参与实习,提高老师的职业教育能力。针对高职法律教育师资力量不强的问题,高职院校可以挖掘比较有经验的法律讲师,举行系列讲座活动,让学生了解在进入社会工作之后会面临哪些问题,也可以聘请法律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方面的人才,定期到校讲课,分享法律经验,扩展学院的师资队伍。
近年来,我国政府提出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高职院校将培养目标确定为:培养高技能人才,满足社会对于技能型人才的需要。从我国高职教育的发展态势来看,高职法律教育改革还处于探索阶段,提升老师的职业教育能力,改革教育思想,完善教育结构,寻找科学合理的教学方式,才是最科学的改革方法。推动高职法律教育,能够促进我国教育体系的发展,完善我国法律教育结构,提高国家法制化进程。
作者:王娜 单位:通辽职业学院公共教学部
参考文献:
[1]彭建新.论高职法律教育的类型观及培养目标定位[J].中国成人教育,2010.(16).
一是法律观念落后。很多大学生仍然存在“权大于法”的观念。针对“打赢官司靠什么”的有关调查显示,50%的大学生认为要想打赢官司必须得靠关系,30%认为应当有理有据,20%认为应当找一个好律师。由于这些错误的观念,导致个别大学生存在“目无法纪”的问题,甚至走上犯罪道路。比如一名在校大学生为了展示个性,竟然将自己的不雅视频上传到网络以获取关注,并以“艺术”的名义进行宣扬,最终受到法律制裁。再比如一些大学生自身防范意识不强,上当受骗后不会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都反映了大学生法律观念的落后以及法律意识的薄弱。二是法律知识匮乏。法律知识是衡量法律意识高低的主要依据。不少大学生存在“实用主义”的思想,重视专业课,对法律基础课投入精力不足,造成大学生法律知识匮乏,直接影响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比如,目前很多大学生对“违法”与“犯罪”界限不够清楚,甚至有很多大学生把二者等同起来。三是违法犯罪比例上升。受社会经济发展一些负面因素的影响,大学生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发生潜移默化的变化,甚至个别人存在“知法犯法”心理,违法犯罪比例上升。康树华教授曾调查显示:1965年青少年犯罪占社会刑事犯罪33%,其中大学生犯罪约占1%;“”期间,青少年犯罪占整个刑事犯罪的60%,其中大学生犯罪占2.5%;而近几年青少年犯罪占社会刑事犯罪的70%至80%,其中大学生犯罪约为17%,凸显了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淡薄。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的原因
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主要包括以下原因:一是传统文化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影响。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治”思想深厚,大学生普遍存在着“权力至上”、“民不告官”的思想倾向,这是与现代法治精神相违背的。传统文化对大学生法律意识产生了消极影响,这也是我国实施依法治国的重要障碍因素之一。所以,高校必须认真弘扬现代文化,特别是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让先进的文化思想成为大学生意识主流。二是社会环境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影响。高校越来越重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提升,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均以及整体法治环境的不平衡造成了不同地区人们法律意识的差异,这对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也造成一定的影响。此外,尽管我国高度重视反腐工作,但当前滥用权力、以权压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存在,也会对大学生法律意识形成一定影响。三是法制教育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影响。部分高校还没有将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纳入到大学生素质教育中,还存在着缺位和不到位现象,这已经成为制约大学生法律意识提升的重要因素。比如,目前一些高校在法律教育方面还存在着“重传授、轻意识”的问题,以灌输知识点为主,对于如何提升学生的法治观念、法律意识缺乏深入的研究。四是自身因素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影响。由于大学生正处于生理成熟期和心理过度期,没有形成独立的人格,容易受到不良思潮的影响。此外,当前大学生大多为独生子女,存在一定的“自我意识”,在价值观念多元化影响下缺乏对法律的认知,遇事通常都从自身主观意识出发,没有法律观念,缺乏用法、守法意识。
三.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模式的策略
社会、政府、高校和家庭等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健全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模式。需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一是高度重视法制教育。高校要高度重视大学生法制教育,要将法制教育作为单独的课程进行设置。比如高校应该主动适应“依法治国”新要求,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分开,单独将“法律基础”作为必修课,并学分与学位进行挂钩,提升大学生对法律基础课程的重视程度。要加强高校法律基础教育的投入力度,特别是要在师资方面给予更大的投入,为高校开展法制教育创造条件。同时还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理论与实践教育并重,共同提升大学生对法律的认识和应用能力。要大力加强法律基础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升法律专业教师的综合素质,为高校开展大学生法制教育奠定人才基础。
二是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必须要有良好的法治环境,通过法治环境影响、引导和塑造大学生,使他们的法律意识在潜移默化中得到提升。对于高校来说,要将校园环境建设与法治环境建设紧密结合,着力打造具有高校特色的法律文化。比如高校在管理过程中也要严格照章办事,体现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开展法律方面的座谈会、研讨会以及各类法律知识竞赛活动,提升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同时加强对“依法治国”的宣传力度,让大学生了解依法治国的内涵,了解依法治国的重要性,鼓励、支持和引导大学生积极投身“依法治国”的实践中。
三是健全法律培养体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不仅是高校的重要工作,而且还需要国家、社会、家庭要建立良好的“协同机制”,共同开展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比如国家着眼于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既要加强立法,又要加强执法、司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社会特别是各类媒体应当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宣传和引导,特别是要对正反两方面的典型进行宣传,使大学生受到触动;家庭教育也是十分重要的教育阵地,家长应当充分认识到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意义,加强与高校的沟通,及时了解大学生在法律意识方面存在的问题,有的放矢地开展教育活动。四是强化学生法律修养。大学辅导员可以通过对学生集体宣讲和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针对不同性格的学生采取有针对性地法律宣传和指导,实现法律宣传、教育、管理、服务的有机结合,帮助学生树立法律意识。进一步强化大学生自身的法律修养,通过组织学生开展各种相关法律活动,比如组织学生开展以法律为内容的主题班会、收看法律宣传片等方式,加强法律知识的互动与交流,使大学生养成知法、守法、护法的良好习惯。大学生也要主动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提升自身的法律应用能力。
四.总结
论文摘要:本文从法律归责视角来审视学校体育的伤害事故,旨在强化学校体育工作的法律保障,规范和保护学生、家长、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完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体育伤害事故的单独立法提供参考。
1前言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贯彻健康第一的体育思想,在学校中自然要开展各项体育活动,由于种种原因,学生因参加学校体育活动而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现象也屡见不鲜,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纠纷也随之而来。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号教育部令),以下简称《办法》,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本文从法律视角来审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和思考,旨在强化学校体育工作的法律保障,规范和保护学生、家长、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2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概念、类型及发生的原因
2.1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概念
学校体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学生为对象,通过学校教育进行有组织的体育活动,包括各类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指在学校体育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事故。
2.2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类型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办法》、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不同情形、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将造成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分为以下类型。
2.2.1学校责任事故
学校责任事故,即由于学校过错而造成的事故。如案例1中4:江苏莱县一小学四年级的一次体育课上,教师在30m距离内用板凳设四道障碍,要求学生往返跑一次,该班一学生在返回跨越第二道障碍时因左脚磕碰板凳严重摔伤,住院手术治疗。从案例1我们看出体育教师和校方是由于其主要的过错而直接造成了损害事实的发生,学校和体育教师有主观上的错误,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此,本案例中学校及体育教师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2.2.2学生责任事故
学生责任事故,即由于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的过错造成的事故。如案例2中阎;1998年北京某高校一名新生在人学初的体育课上踢足球时,因先天性心脏病突发,不幸碎死。事后调查发现该生人学前没有如实参加体检,人学后学生和家长也没有按规定向学校报告该学生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情况。依据《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由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2.3其他因素的责任事故
其他因素的责任事故是(除了学校、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其他个人或团体、其他特殊因素等造成的事故,包括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事故、和特殊因素造成的责任事故。其中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事故是与学校或学生个人活动有关的、其他个人或组织的过错造成的事故,由其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特殊因素造成的责任事故如自然因素、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然因素等。如案例3:某校体育课学生进行足球比赛,比赛中一学生当场被雷电击倒死亡。在此事故中,学校与学生均无责任。
2.2.4混合型责任事故
混合型责任事故,即由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过错造成的事故。责任者根据自身过错程度的比例,来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如案例;:某高校田径运动会上,一名男生随意穿越投掷区,被正常投掷进行的标枪击中头部而昏倒,其发生的原因,一是该生随意穿越标枪投掷区,是学生个人的过错,二是学校工作人员现场管理不严,所以双方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
2.3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3.1学校原因
学校原因有两种,一是对于存在明显责任的伤害事故,如学校或教师对事故隐患没有及时认真检查,没有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学校卫生保健制度不健全,对易发生事故项目的教学、训练、比赛组织不当等行为;二是对明知存有事故隐患,但没有采取相应有效的防范措施,如运动场地的器材、场地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学校、教师等给他人身心安全造成严重伤害。
2.3.2学生原因
学生不遵守纪律,不按教师规定的要求进行锻炼或训练等,或由于学生自身的健康因素且学校并未知情时所造成的伤害事故等,如案例2中属于正当的教学活动,故学校是属无责任方,由学生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其事故责任。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第1款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3.3混合原因
混合原因是由多方当事人都有过错行为,由其多方当事人共同承担的事故责任,这类事故学校由于某些过错或措施不力,客观上为事故的发生或伤害程度的加重提供了条件.对于这类事故,主要应由肇事方的法定监护人或肇事方承担主要责任,学校可视具体情况承担不同程度的事故责任。
2.3.4纯属意外原因
对纯属意外伤害事故的原因如一些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一些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害造成的。依据《民法通则》第106,107,132条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此类情况应运用公平责任原则处理。
3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侵犯,是一种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3款及132条规定及有关特别法的规定,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3.1过错责任原则
依据《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存在过是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承担多少法律责任依其过错而定。过错是指行为人表现出的违背法律与道德的主观心理状态,从其形式上看有过失与故意两种。过失是对学校、教师而言不希望损害结果发生,但应当预见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由于过于自信不会发生,终致未尽义务与职责而导致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不良后果,但仍希望与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学校或教师在管理教育活动中有行为过错,致使学生伤亡事故的发生,学校应当依据其行为过错程度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3.2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而是以发生的损害结果(也称为损害的事实存在)为价值判断标准的归责原则。即只要伤害的事实是客观存在,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的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正是对无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定,同时法律又有规定,所有人、管理人(监护人)都要承担民事责任。学生在校期间进行体育活动时造成伤害,是一种监护责任,适用特殊的民事责任中的监护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一规定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者的监护。因此,学校也要承担不伤害的民事责任,给予受伤害者一定程度的补偿。
3.3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也称平衡责任,指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在不能根据法律适用无过错责任,又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之规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之规定,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责任,即学校应当给予受伤害学生一定的经济补偿,承担一定的公平责任。法院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按公平合理负担的原则判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一种确定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4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应对策略
1.学校及体育教师须充分了解体育活动的竞争性和对抗性,强化“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意识和措施,把安全教育当做学校体育的任务进行强调,认真履行其监护义务。
2.依法制定学校内部的规章制度,实施规范化管理,提高学校管理者和体育教师的素质,督促教师要尽职尽责,教育学生时刻注意安全,杜绝重大、特大伤害事故的发生。
3.建立学校安全制度,采取切实安全措施,定期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特别是体育设施要及时维修,教师上课前须认真安排和检查上课器材、器械。
[关键词]区域旅游;长三角;合作;梯度发展
一、长三角区域旅游发展的比较优势
(一)旅游资源种类繁多,互补性强
协同效应和互补效应是区域旅游合作的基础。长三角除具有很强吸引力的4A级旅游景区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外,旅游合作的各方都具有独特的难以替代的旅游资源,都市文化资源、历史文化资源、园林文化资源、海洋文化资源等旅游资源融合于长三角区域,相得益彰,为开展观光、度假等各种特种旅游以及区域旅游合作奠定了基础。
(二)国内客源市场广阔,潜力巨大
长三角地区是中国经济最发达、增长最快的区域之一,被看作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发动机”。中国大陆经济实力最强的35个城市,长江三角洲地区占了10个;在全国综合实力百强县中,长三角地区占一半。长三角经济实力的加强使人们的生活水平整体提高,可供任意支配的收入呈上升趋势,城镇居民人均国内旅游消费连年增长。同时由于长三角地区旅游产业各组成要素发展状况良好,旅游专业服务设施与基础设施比较发达,为旅游者开展旅游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因此,从长三角内部区域来看,各城市可以互为旅游客源地和旅游目的地,区域内旅游发展空间巨大。
(三)民营旅游企业发展迅速
长三角民营经济发展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规模上都有不断扩张的趋势,根据2004年500强民营企业名录统计,长三角所占比例高达53.6%。虽然目前大部分投资主要集中在第二产业上,但民营资本正逐步转向投入到第三产业,投入到旅游业。开元旅业集团与宋城集团这两个综合性的旅游企业集团表现出很强的扩张力,已为长三角地区乃至全国的榜样。一些专业性的旅游企业集团的发展势头也颇为迅猛,长三角荣居2005年全国百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之列的旅行社大部分都为民营企业。不仅如此,在这场以民营企业为主角的投资大戏中,除了以旅游为主业的旅游投资集团,不少在其他产业领域取得成功的企业正在成为新的主角,如南都房产、横店集团、广厦集团等已经成为旅游开发的新军。
二、长三角区域旅游发展的不足之处
(一)国际旅游市场薄弱
从上述比较分析可知,长三角在国际百强旅行社和总体入境旅游者人均花费情况上较珠三角和环渤海地区有一定的优势。然而,在入境旅游接待量上却不敌珠三角地区(见表-1),在人均天消费上不敌北京(见表-2),国际旅游市场相对薄弱。虽然这其中有珠三角地区区位条件和国家政策等因素的作用,但很大程度上与长江三角区域共同进行海外宣传促销、开拓国际旅游市场的力度不足有着密切的关系。目前长三角地区在涉及联合促销开拓国际旅游市场方面只停留于理论探讨阶段,实践中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上海、杭州为各自的国际旅游形象、国际旅游市场开拓均投入大量的宣传费用,而在联合促销的问题上和区域内其他旅游城市一样只停留在“面”上。
(二)区域旅游合作有待深化
自1988年浙江、江苏和上海两省一市合力兴办“江浙沪旅游年”开始,两省一市旅游区域合作的想法已经初步形成。2003年7月,长江三角洲15个城市及安徽黄山市签署《长江三角洲旅游城市合作(杭州)宣言》,构建中国首个无障碍跨省市旅游区,其合作的内容涉及“交通一体化”、“产业一体化”、“市场一体化”、“信息一体化”、“制度一体化”、“环境一体化”等六个方面。然而其推进效果并不十分理想,在“地方利益保护”的作用下,区域旅游合作的实践始终停留在政府号召的层面,真正促进旅游业跨区域的方法不多,合而不作或者作而不合的现象时有发生,致使长三角区域旅游合作没有取得实际性的进展。
三、长三角区域旅游发展新启示
(一)推进合作的内容由“量”向“质”转变
合作是区域旅游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到目前为止,长三角区域合作的内容虽呈不断扩大的趋势,但进展却十分缓慢。区域旅游业的发展强调的是协调发展,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影响甚至伤害到局部利益。因此,各合作成员要以区域利益的大局为重,着重推进已经达成合作协议的合作内容向实质性的方面发展,循序渐进,为进一步合作奠定基础,而不是一味的强调合作内容的“量”,而忽视合作内容的“质”。
(二)以规划统领区域旅游发展,整合资源优势
长三角区域内各省(市)旅游资源的整体性与互补性相对较强,要想充分发挥长三角旅游资源优势,区内各方必须用“大旅游,大发展”的思想指导区域旅游发展,编制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共同协商、科学思考区域旅游发展大计。在旅游空间竞争与合作时,既充分体现自己的个性特色又能整合共同的优势,既有特色项目又不会产生近距离的替代产品,借对方的资源优势来弥补自己的资源缺陷,以达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目的。
(三)完善梯度化的旅游产品体系
旅游产品是满足游客一次旅游活动需要的各种产品和服务的总和,是一切旅游活动的基础,也是区域旅游合作开发的重点。目前,我国的旅游产品已逐步从以观光产品为主向观光产品、度假产品、体验产品和主题文化产品共同发展的局面转变。长三角地区旅游市场广阔,需求层次多样化,在这一转型过程中大环境的作用下,长三角区域应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条件,完善梯度化的旅游产品体系,包括低端、中端、高端各种档次的产品等,构建互补的旅游产品群,满足不同层次的旅游者的需求。
(四)发挥民营资本的集中优势
根据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国有企业的改革在进一步地加快,而民营企业在一般的市场经济制度下,作为最具竞争力的经济实体正呈强烈的扩张趋势。其中,也有越来越多的民营旅游企业逐步转变为“产权明晰、自负盈亏”的现代旅游企业,为我国的旅游产业增添了新的活力。在此,长三角地区应充分发挥其民营资本的优势,积极促进民营资本介入旅游产业。同时,从旅游产业的生产力布局原理出发,民营旅游企业集团的资本也不应只局限在某一行政区域内,而是应该把旅游企业集团发展的视角放在长三角甚至更大的区域范围内,冲破地域的限制,对更大范围内的资源进行优化配置,这样既可以降低民营旅游企业的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企业的扩张,又利于区域旅游经济基础的协调发展。
(五)抓住机遇提升区域旅游整体形象
长三角区域旅游要获得进一步的发展,就必须充分地发挥“机会效用”、“顺游效应”。长三角可以借助CEPA的签定、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举办、2010年上海世界科技博览会的召开,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将国际客源吸引和转移到长三角区域,扩大国际客源市场。在此,长三角地区可以考虑从内部组成城市的国际旅游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国际旅游促销专用基金,用于长三角整体的国际促销,树立鲜明、深刻的长三角旅游整体形象,避免宣传促销各自为政的现象。
[参考文献]
[1]张广瑞,魏小安,刘德谦.2003-2005年中国旅游发展:分析与预测(第1版)[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2]张辉.转型时期中国旅游产业环境、制度与模式研究[M].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2005.
[3]张琛.长江三角洲区域旅游合作初探[J].资源开发与市场,2003,(5).
[关键词] 美丽中国;绿色发展;生态文明
[中图分类号] F1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0037(2017)1-26-3
The Study on Green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Beautiful China
Yang Jizhi
(The Asia Pacific International Institute,Zhongyu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Zhengzhou Henan 450001)
Abstract: “The Eighteen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PC” report clearly puts forward the grand blueprint of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and beautiful China, which is scientific analysis and accurate judgment on the current natural environment and ecological situation. The author analyzes the significance, the connota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green development and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beautiful China.
Key words: beautiful China; green development;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h的十提出要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远大而又宏伟的目标,要求树立生态理念,要把建设生态文明放在突出位置,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去,实现“五位一体”的建设和发展新模式,实现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一直是我们的梦想,在实现这一伟大目标的过程中,要全面统筹、协调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倡导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新理念和新路径。
1 绿色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
建设生态文明,实施绿色发展,是党和国家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和谐发展应该坚持的重要方向。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反映人与自然和谐程度的新型文明形态,体现了人类文明发展理念的重大进步[1]。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逐步被提上更加重要和急迫的位置,体现了我国和世界各国共同追求的发展目标和基本要求。
1.1 建设生态文明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指明方向
坚持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是实现美丽中国的重要举措,也体现了人类对自身和社会发展以及人类和自然关系的新认识,将人类的发展置身于广阔的自然界中去,体现人和自然和谐发展的新方向和新理念。
人类对自身和对自然界的认识是一个不断发展和提高的过程,通过这一过程人类可以更好地认识自然和人的本质。早期人类对自然界的某些错误认识,导致人类加大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规模和范围,尤其是大量的不可再生资源的过度采掘和加工利用,带来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诸如:土地沙化、水土流失、大气污染、淡水污染、稀有物种灭绝等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又引发许多新问题,如:粮食减产、疾病增加、能源危机等,这些问题无一不和人类与自然关系没有协调发展有关。
1.2 绿色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项光荣而又伟大的事业,党和国家对于建设和发展的认识不断地推进和发展。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了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发展目标,之后党的十七大提出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发展路径。在党的十报告中强调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要把生态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去,建设“五位一体”发展新格局。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又提出中国梦,为国家和社会发展指明了努力方向。
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提出和强调,是党和国家对于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总体布局的新认识,也体现了党和国家的“以人为本”和“和谐”发展的生态理念。有机论的、整体的自然观认为世界是一个有机的、相互联系的整体,人类应该与自然和谐相处[2]。同时,也要对主体的消费行为和习惯进行引导和制约,倡导绿色消费、低碳生活,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良好的绿色和生态时尚,并且使之持续长久地影响和改变人们的生产和生活。
1.3 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是对现有发展模式反思的结果
积极推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是对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深厚的历史积淀的萃取,同时也是对现有发展模式进行反思的结果,对推动人类文明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在中华民族优良文化传统宝库中,像儒家的“天人合一”、佛教的“众生平等”以及中华民族具有的“自强不息、厚德载物”辩证发展等观念,实际上就是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朴素自然观,它是我国古人对其自身、自然界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概括和理解,强调了人的发展和自然的发展和谐统一的观点。
人类社会发展经历着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再向信息社会的历程,当前正处在转型的关键时期。在工业文明时期,人类过度强调物质资料的生产,导致人类从自然界攫取了过多的资源,出现了许多影响和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新问题。在这些问题当中,很多问题都是由于没有处理好人和自然关系所导致的。在追求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工业文明是一个不可逾越的阶段,在这种情况下,片面追求经济发展而忽视社会其他各方面的发展存在着很大的风险,会给自然环境带来破坏。
1.4 坚持绿色发展和建设生态文明是对可持续发展观的创新和拓展
走一条可持续发展之路,是党和国家一直坚持的重要发展选择。可持续发展观本质是科学发展观,就是走一条既兼顾当前又兼顾今后发展的可持续之路,不能为当前的一时之利而影响今后的持续发展。当今世界,生态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十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实际上是与世界人民一道,走生态可持续发展之路。
坚持可持续发展,要求当今的发展不以牺牲今后资源为代价,来换取一时经济的发展。在当前,发展生态文明,走绿色发展道路,能更加突出和响应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环境的优化,是人们向往的目标,建设“天蓝、水绿、草碧”的宜居生态型社会,也是社会发展以人为本的根本落脚点。
绿色发展和建设生态文明更进一步充实和发展了可持续发展观的内涵,使得这一先进理念更加明晰和具体化。只有发挥先进理念的引领作用,才能真正实现人、经济与生态的和谐发展[3]。也只有坚持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才能实现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谐发展。
2 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内涵与特征
建设生态文明实施绿色发展战略,是中国在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总结的结果,既符合时代精神的l展要求,又能够兼顾传统与科学,是对理论与时俱进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经验总结。
2.1 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内涵
坚持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国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取得的宝贵经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基本内涵,与马克思列宁主义一脉相承,具有时代性和科学性,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以及社会建设融为一体,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它们之间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共同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有着非常丰富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主体建构性。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是具有能动作用的人,在这个主体参与的社会实践过程中,人始终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要确立科学合理的社会发展目标,建立能担当和敢担当的责任主体。实施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需要各级各类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具体的实践当中来,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共同支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伟大实践。
第二,发展可持续性。建设生态文明推进绿色发展,其内核和精神实质就是科学发展,是与时俱进的生动体现,是进行社会主义实践探索的新成果和新总结。建设生态文明,就是坚持经济社会生态同步发展、共同发展,通过对各类资源适度开发利用、对赖以生存环境的有效保护以及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来促进人与自然、环境与生态以及经济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
第三,总体协调性。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以环境、人口和资源为核心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体系,需要协调相关因素和相关主体保持良好的状态,促进人与自然、人与人、国家与国家、地区与地区以及城乡之间的协调发展,使得参与建设的各方都能够在总体框架安排之下,拥有能动性和创建性,实现绿色发展生态文明建设所要实现的目标,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统一发展。我国生态文明发展道路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4]。
第四,条件的先决性。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是科学发展和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支撑,是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是一个统一体,在这个统一体当中,生态文明建设又处在基础和先决性的地位,没有生态文明的保障,其他文明成果的建设也会受到影响。
2.2 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特征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绿色发展有其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丰富的内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建设的新认识和新总结,是协调发展、全面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体现,具有十分突出的特征。
2.2.1 在价值观念方面,突出体现顺应自然、尊重自然、保护自然。早在我国古代,就有许多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表述,集中体现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一核心上。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我国也对发展的战略和目标进行不断探索和总结,最终确定科学发展观这一思想,并将其写入,取得了又一重要成果。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在价值观念上主要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可持续发展、循环发展、绿色发展。
2.2.2 在指导方针方面,确立保护优先、节约优先和自然恢复为主的路径。在推进绿色发展和建设生态文明过程中,确立保护优先、节约优先和自然恢复为主的指导方针,符合当前和长远时期我国可持续发展和科学发展的实际。优先强调作为主体的人要形成良好的节约意识,不铺张浪费,不过度从大自然中攫取自然资源,来满足人类不切实际的想法和需要,提倡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在社会中形成节约的良好社会风气。
2.2.3 在追求目标方面,努力建设和实现美丽中国。建设和实现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我们的共同理想和奋斗目标。实施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功在当代而利在千秋、泽被后世,是一项利国利民惠及全球的美好事业。建设生态文明,实施可持续发展和科学发展,为美丽中国目标的实现提供有力支撑。建设美丽中国的内在要求不仅是要建设优美宜居的自然生态环境,而且是要建设和谐有序的人文社会环境,内核是实现自然环境之美与社会人文之美的有机统一。
2.2.4 在时间跨度方面,需要进行长期艰巨的建设任务。进行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任重而道远,是一个长期艰苦建设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政策扶持、法制规范的方针,积极鼓励和引导围绕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相关产业,加大对其投入和扶持的力度。对于那些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的企业,采取分步关停的方式,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大信息技术向其他相关产业渗透的程度。
在长远的规划过程中,要着力推进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绿色发展的新型可持续发展模式,逐步解决在发展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和阻碍,建立安全高效可控的生态建设新格局,进一步践行科学发展观以及实现美丽中国梦。
参考文献:
[1] 张高丽.大力推进生态文明 努力建设美丽中国[J].求是,2013(24).
[2] 张文斌,颜毓洁.从“美丽中国”的视角论生态文明建设的意义与策略―从党的十报告谈起[J].生态经济,20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