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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绩效导向预算预算机构角色转变
绩效导向预算(PerformanceBudgeting)是以绩效目标为导向、以项目成本为衡量并以业绩评估为核心的一种预算体制,也就是把资源的分配与绩效的提高紧密结合的预算系统。简单地说,政府实施绩效预算是为了提高效率和效度,即增强公共财政责任。广义地讲,这是一场由管理者发动的、自上而下地控制总支出的手段,同时也是纳税人初始的、自下而上地追根问责的诉求,还是一线管理者在项目管理中为了提高效率、彰显效度的自发运动。随着我国公共预算透明度的不断提高,绩效导向预算模式将逐步取代传统预算模式,政府预算机构的角色转变也被提上议事日程。
一、绩效导向预算的相关理论模型
绩效预算是一种建立在计量经济学基础上的公共财政管理工具,需要通过大量科学地精密测算以界定政府部门的工作绩效,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相应的货币资金管理模型。在绩效预算构建过程中,数量经济学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生产函数模型,其应用最为广泛。
生产函数是一种技术关系,它表明在一定的技术水平下,由每一组特定的生产要素投入组合所能得到的最大产出或收益。一般生产函数模型是计量经济学中最重要的统计研究之一,由柯布(C.W.Cobb)和道格拉斯(P.H.Douglas)于1928年提出。它在企业管理中被广泛地应用,其目的是度量投入产出的效率。绩效预算采用绩效测量与比较,将企业组织的科学管理办法运用到政府绩效预算中。具体是通过测量政府活动或计划的有效产出,再计算出每一项活动或计划需要的单位时间和单位费用,进而归总计算出整个部门的预算,进而比较实际的投入产出率与预期的投入产出率,以确定政府工作的效果。
二、我国政府预算机构在预算管理中的传统角色
政府预算机构在预算管理中承担了很多日常的角色。在预算的准备阶段,审查职能部门的资金请求并草拟行政预算。在立法机关审批阶段,为所有的职能部门,尤其是行政部门的预算辩护,支持行政首长的政策。在实施阶段,实行日常预算管理,监督行政(及立法)方针的执行情况,同时保障财政管理系统的运行。在预算周期的最后阶段,组织项目审计并落实评估。因此,政府及其预算分析人员是集检查者、控制者、交流者、计划者、倡导者和实施者等多重角色于一身的。
政府预算机构在预算准备和审批阶段中扮演的是对立的角色。在审核预算要求时,政府预算机构总是尽量缩减预算,并与职能部门之间产生一种潜在的对抗。
三、我国政府预算机构应对角色转变的对策
随着绩效导向预算模式在我国公共财政管理中的不断推广,政府预算机构的角色转变还面临诸多问题,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相应的对策。
1、战略计划。政府预算机构将战略计划与目标设定过程整合起来,让绩效测量在政策决策和预算中有实际的影响力。这样有助于构建预算讨论框架,鼓励政府关注政治之外的项目,为政府公务员提供清晰、明确的指导,完成期望的绩效目标。
2、绩效导向人事政策。利用人事政策对能有效地利用绩效测量方法、提高公共服务质量的政府公务员给予肯定,并用来激励其他人。这种政策包括以绩效为基础的晋升、加薪以及非物质激励政策等。
3、项目预算。绩效导向预算需要重新确立预算科目和格式,政府预算机构须将其由分行列支型改为项目型。这样管理者和政策制定者能够更好地安排任务,并将绩效目标和项目结果联系起来,方便分配财政资金。
4、项目评估能力。政府预算机构要在项目评估上加大精力,把其看作是提高政府能力的长期性投入。从长远来看,取得绩效导向预算改革的成功,政府需要投入精力培养预算机构公务员的技术与分析能力,这样才能让他们理解和解释绩效预算的结果,研究绩效不佳的原因,并制定提高绩效的解决方案。
5、公开报告。绩效预算创新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公开报告,因为这是公民利用信息掌握政府行为、判断其是否负责的关键。在报告中,应该界定清楚绩效报告的目标和范围,界定好政府的主要目标和使用资源所应达到的目标,同时还须报告有关成本与产出或结果之间关系的绩效信息等。这样可以增加政府的透明度。
6、领导与政治支持。任何组织变化都需要有“改革人”。尽管改革期间存在可预测的障碍和挑战,但是他们还是会为促进变革提供远景规划,推动计划实施,激励并说服其他人分享同样的远景规划,并关注由改革所带来的好处。
另外,准确可靠的会计系统和信息技术的支持也是政府预算机构顺利转变角色的重要保证。
【参考文献】
[1]王进杰等:政府绩效预算改革研究[J].财政研究,2006(8).
1.1农村医疗设备非常落后
大部分农村卫生医院设备全部是20世纪70、80年代的淘汰医疗设施,根本不能满足临床要求,致使病患外流严重。而且卫生医院自身和社会力量均无投资基础建设积极性,任其严重滞后,根本无法满足农村群众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从而在群众心中也失去了地位和信任。
1.2医务人员素质相对较低
在农村当前医务人员之中,具备大专学历以上的只占百分之几。中专学历以上的虽占有一定比例,但大部分是没有临床经验的新任人员,大部分就医人员并不具备相适应的学历要求,并且平均年纪较大,技术水准落后,与服务对象对医疗品质需求相差甚远,尤其是相当部分农村卫生医院连正规检验、放射人员都没有配备。
1.3村医疗卫生经费极为不足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原有卫生体制被打破。医疗单位也把自我经济利益放在重要地位,尽管国家每年针对卫生事业投入都在持续加大,但农村卫生部分根本得不到多少利益可运用。因此,乡镇卫生医院经济状况普遍都不景气,很多乡镇卫生医院拖欠职工工资是常见现象。这种经费严重不足将导致医疗设备落后、医生工作积极性不高、医疗水准跟不上等不良后果。
2对加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培养的分析
2.1积极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除了要了解相关仪器专业知识和运用外,还要掌握生物工程和有关医学知识。作为医疗人员要培养独立思考分析问题能力,提升医护人员动手实践能力,做到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相结合。同时,要与临床医生进行紧密配合,充分运用仪器设备功能,让医疗设备发挥应有社会、经济效益。加强团队意识,相互协作,取长补短。在工作中不断学习和交流,以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既发挥群体智慧,又在互相学习中强化理解,充分发挥个人特长。
2.2积极参加有关学术交流
鼓励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积极参加学术沟通,通过各种形式了解相关医疗新动态,紧跟相关学科发展前沿,更新知识、开阔视野;了解当今最新医疗发展趋势,学习先进医疗设备管理方法,研究学术交流实践中遇到疑难问题,探索现代医疗器械管理方法,总结经验,动手撰写有关论文,提升自我,为进一步提高医学造诣奠定基础。
2.3创造进修条件,争取脱产学习
脱产学习是继续教育中较为普遍主要的教育形式之一,其最大优势在于可暂时摆脱工作劳累,到院校专心学习或培训,并满足不同技术层次人员的需求。院校是新知识、新技术的培养和传播基地,许多新知识、新技术通过院校能够传播和发展。通过院校学习让理论知识扎实、技术精湛,为今后在工作中处理疑难杂症打下坚实基础。还要求鼓励专业人员到社会上考取等级证书或单科结业证书。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为参加培训学习的医务人员提供时间和经济上的支持和鼓励。
2.4紧抓良好机遇,引进高端人才
在当前这一阶段,部分医疗机构已开始招收相关的医疗人员,尤其在缺少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医院,可采取这种招收形式从地方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中引入有关专业人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舒缓部分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短缺、技术滞后、知识不能及时更新的矛盾和压力。
3如何培养适应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的人才
3.1继续学习专业医疗知识,适应社会经济需求
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伴随生产力水准提升,现展更需要宽、专、多能的综合型医疗人才,以往那些单能型工作职位已出现下降走势,纯体力劳动的工作是要被智力工作所替代的,以智力支持为主的智能工作岗位已成为21世纪人才市场的主流,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应继续学习专业医疗知识,更好为社会经济和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服务。
3.2工作之余继续学习,跟上知识更新步伐
21世纪是人类历史上知识更新最快时期,在知识量上不断进行翻番更新,很多学者将这种知识快速增长和社会进步效应称之为知识革命,所以,特别强调终身教育的重要性。知识创新和老化总是在不断交替中进行,不加强学习而只靠经验一样是会落后的。专业知识学习、技术素质提升可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专家授课、积极参与各类社会调查活动、和老师共同从事科研活动等均有助于专业知识的继续学习和医疗能力提升。
3.3培养拓展创新精神,推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进展
作为一名合格的医学专业人员,定要把眼光放在学科的发展高端,要敢于为人之先、勇于打破旧传统观念和习惯束缚,要大胆设想、积极探索、努力实践。要依照当前新形势、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开动脑筋、想方设法、创造条件、解决问题,通过创新求发展、求进步、求提升。只有具备开拓创新思想,才能推动农村医疗卫生事业长足发展。
1.1内部审计标准评价体系的建立有助于强化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中国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9号《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指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制定并实施系统、有效的质量控制与程序负总体责任;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是内部自我质量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审计机构应通过持续和定期的检查,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考核和评价。在内部审计过程中,标准评价体系的建立,是保证内部审计工作取得实效的关键,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1.2内部审计标准评价体系的建立有助于提高内部审计行为能力
在内部审计工作推进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的行为能力是保证内部审计工作取得积极效果的关键。从当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的发展来看,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整体水平相对较低,这就要求在制订培训计划、审计分工、业绩考核等方面要有一套良好的评价体系加以激励,只有内部审计人员的尽责履职,才能使内部审计工作得到有效开展。所以,内部审计标准评价体系的建立,正好满足了这一需求。从当前内部审计标准评价体系的定位来看,标准评价体系的建立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属于内部审计工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建立内部审计标准评价体系的措施
鉴于内部审计标准评价体系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重要性,在内部审计标准评价体系的建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2.1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必须要找准管理主体
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标准评价体系建立过程中,要想保证内部审计标准评价体系能够取得积极效果,就要对内部审计标准评价体系的主体进行明确,并结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运行实际,使内部审计标准评价体系能够成为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满足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运行需要。所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标准评价体系的建立,其主体应确定为对经营管理行为的监督,其原则应包括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原则,确保内部审计标准评价体系得到有效实施。
2.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标准评价体系应实现整个过程的优化
结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审计评价体系建立实际,评价方法的选择和评价过程的有效性,是关系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审计评价体系建立效果的关键。从当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审计评价体系的建立来看,评价方法只有满足科学性要求,才能实现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评价。与此同时,评价过程也是关系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审计评价体系整体效果的关键。为此,应认识到评价方法和评价过程对内部审计评价体系的重要作用,应在内部审计评价体系建立过程中,做好评价方法的选择和评价过程的优化。
2.3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标准评价体系应做好内容的选择
为了保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审计评价体系建立取得积极效果,除了要在评价方法和评价过程上入手之外,还要合理选择评价的内容和评价指标,使整个评价体系能够趋于合理,对提高评价体系的有效性具有重要作用。从这一点来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审计评价体系的建立,应将财务监督、资金管理、风险提示、专项审计作为重点评价内容,充分满足内部审计评价体系的建立需要,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提供有力支持,保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能够得到有效开展。
3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建立内部审计标准评价体系需注意的问题
对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而言,内部审计标准评价体系既是满足内部审计工作需要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提高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为此,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标准评价体系建立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3.1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标准评价体系的建立应对基础性
工作有足够的重视考虑到内部审计标准评价体系的基础性,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标准评价体系建立过程中,基础性工作占有较大比重,要能通过评价促进内部审计的管理水平提高。基于这一认识,应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标准评价体系的基础工作有全面正确的认识,做到正确理解基础性工作,并积极做好基础性工作,满足内部审计工作需要。
3.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标准评价体系应保证其合理性
评价指标的确立和使用,是保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标准评价体系取得积极效果的关键。从这一点来看,只有学会合理使用评价体系,确保评价体系能够充分满足内部审计标准体系建立需要,才能使整个内部审计标准评价体系取得积极的应用效果。为此,应对评价指标的合理性和适用性有一定的重视,确保评价指标能够得到有效使用。
3.3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标准评价体系应保证其公正性
考虑到内部审计的特殊性,在内部审计标准评价体系建立过程中,为避免利益冲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至关重要,否则就偏离了审计的本质属性。为此,保持内部审计的独立和客观,是保证内部审计标准评价体系的建立取得积极效果的关键。为此,应立足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展实际,突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4结语
这种模式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的一种新模式,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信息化程度密切相关,所以它应是一种社会化、开放式管理模式。这种模式的含义有以下四点。
1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管理对象和服务对象具有较强的社会性
市场经济的建立,产生了多种经济组织形式,这有利于人才的吸纳、流动,但与旧的人事制度发生了巨大的碰撞,新型的人事管理制度如人事制应运而生,人事管理变成了一种社会化的活动,因此,作为人事管理重要组成部分的人事档案工作,也必然具有这种社会化的性质。从管理机构来说,不像计划经济时代仅有各单位内部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只收集管理本单位人事档案,市场经济条件下已建立了具有较强社会性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如各省市人才市场建立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这种机构不是管理本单位人事档案的机构,而是面向社会,其管理对象包括该社区范围内所有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其服务对象更具有社会性,可以为整个社会提供人事档案服务。
2人事档案来源的广泛性和内容的复杂性
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管理对象和服务对象的社会性,决定了人事档案来源的广泛性和内容结构的复杂性。在传统的人事档案管理中,人事档案的收集、处理和提供利用往往由各单位内部人事机构行使,该机构人事档案来源单一,仅限于本机构人员,内容也较简单;而社会化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其来源要广泛得多,可以来自该社区范围内各类人员,又由于每类人员身份不同,集中起来显得人员复杂,其档案内容也非常丰富多样。
3利用者对人事档案需求的多样性
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人才,无论是外资、合资、国有企业招聘新的管理人才、技术人才,选拔合格或优秀人才,还是考核、任免、招聘国家公务员以及大中专毕业生社会就业,都不会忽略人事档案的利用。利用者类型、利用用途的多样性,导致对人事档案内容、载体、传递方式等方面需求的多样性;也使得人事档案不可能局限于单位组织部门使用的狭窄范围,不仅组织上需要,而且许多个人也需要,那些与个人生活和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人事档案,经常会被组织和个人查阅利用,但它们的要求不完全一样,呈现出多种多样的需求。
4人事档案管理方式和服务方式的开放性
市场经济的建立,减弱了人事档案政治化、神秘化的程度,与此同时,信息技术和因特网的飞速发展,改变了人事档案管理和服务方式。可以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与方式管理人事档案,还可以将不属于个人隐私内容的人事档案上网,采用网络化管理和服务方式,使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与外界的人才信息交流,由单一的途径变为开放式的交流模式。
二、特点
1人事档案社会化开放式管理模式,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新模式,是对人事档案管理模式的补充,与传统人事档案管理模式处于并存发展阶段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模式,与计划经济时代传统人事档案管理模式有所不同。传统模式中,人事档案是由各单位内部组织人事机构分别管理,比较封闭和内向,在过去人事管理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在今天也还有一定的适用范围。但这种模式不应成为现代人事档案管理中唯一的模式,而应更新、改革旧的模式,建立新的模式,社会化开放式人事档案管理模式就是一种新的模式,是对现代人事档案管理模式的补充。
这两种管理模式处于并存发展阶段,各有利弊。传统人事档案管理模式对人事档案的保密、保护,方便本机构使用具有优势,但过于封闭,利用面不广,实行规范化、网络化管理难度较大;新的管理模式服务面广,便于社会各种机构和人员利用,易采用现代化、网络化管理方式,但存在易泄密、丢失等问题。我们应充分发挥两者优势,克服各自弊病,使人事档案管理模式更加充实与完善。
2人事档案社会化开放式管理模式目前主要适用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由于流动人员是辞职、辞退、脱离原单位和没有工作单位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等,其档案与一般人事档案比较而言,具有一定特点,因而在管理模式与方法上也应有所不同。
流动人员一般没有固定的单位、工作变动较大,与原单位没什么联系,他们的人事档案由县级以上政府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管理,这种机构具有社会性、开放性和市场性的特点,适用于社会化、开放式档案管理模式。但有的人才市场还不规范,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有待进一步改进。
3社会化开放式管理模式预示着更大范围内人事档案管理的一种方向和发展趋势
即将到来的21世纪,是一个更加开放的社会。知识经济的发展,人才资源的比较优势将越来越明显,人才流动的数量与质量会逐步增强,在更大范围内实行社会化开放式人事档案管理模式将成为可能。
今后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幅度和力度将进一步加大,机构庞杂臃肿、人浮于事的现状将得到整治,精简机构、合署办公、联合办学的大口径管理方式将被采用,每个小单位自行管理人事档案的模式将被取代。同时,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会使政府对人事管理逐渐淡化,人才将成为一种没有任何政府色彩的产业,人事档案社会化开放式管理模式可能成为一种通用的管理模式。
企事业职工、科研人员及教师等类人事档案的内容大多是关于其业绩、专长、爱好等经历经验的记载,值得保密的内容不多;同时,这些人员“干部本位”思想逐渐淡化并趋于消失,政治身份级别看得并不重要,特别是企业破产、兼并出现之后,企业干部任用上出现招聘厂长、经理,企业干部自己可自由择业,教师和科研人员可转岗下岗,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科研人员变动日益频繁,构成逐渐复杂,不可能也不必要严格按照干部、职工等级由组织人事部门分开管理,完全可以实行社会化开放式管理模式。
三、意义
在中国,人事档案与户籍对人才的流动具有极大的制约作用。如果某人想调到更适宜于发挥自己专长特点的地方和单位工作,原单位领导若不同意调走,其人事档案和户口就不能转走,那么,既便是这个人调走了,但在工作、家庭、婚姻、住房等方面都会遇到很多麻烦。如果建立人事档案社会化开放式管理模式,每个人是社会人而不只是单位人,每个人的人事档案由社会化的人才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与户籍制度、人事制度协调运行,那么许多问题都会迎刃而解。可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一种社会化的开放式人事档案管理模式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货币政策监管职能监管机构
随着各种因素的推动,货币政策职能与银行监管职能之间的分离趋势是比较明显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两者之间就不存在任何联系,货币政策的顺利实施离不开健全的银行体系,而银行体系的安全也离不开货币当局的支持。两个职能之间仍然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由于这种联系的存在,使得职能的分离并不必然带来银行监管组织结构从中央银行的分离。这种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的关系
执行货币政策与实施银行监管是相辅相成的,二者的关系不能割裂开来。货币政策的实施必须要考虑银行体系的状况,而对银行的监管也必须要考虑特定的货币运行状况,这两者之间必然存在着联系。
首先,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最终目标一致。虽然货币政策的直接目标是保证货币运行平稳合理,符合经济运行的要求;银行监管的直接目标是保证银行体系的安全。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目标的冲突。但两者的最终目标都是为了服务于整体经济的运行,促进经济的平稳增长。而且,即使在直接目标有冲突的情况下,中央银行也是有可能通过特定的业务手段消除利益的冲突。
其次,货币稳定和银行体系的稳定紧密联系。银行是货币政策的主要传导渠道,银行的安全也离不开一个稳定的货币环境。货币政策的实施是要经过几个中间环节的,这其中银行是重要的传导渠道。如果银行体系存在问题,那么货币政策的实施也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银行对于货币政策实施的作用的程度大小是和银行体系在整个金融体系中的地位相对应的,因为货币政策还可以通过其他渠道传导。如果一个国家的银行体系在金融体系中占绝对的地位,那么货币政策实施的效果将受到银行体系运行状况的巨大影响,这在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表现的尤其明显。同样,如果货币政策出现问题,不能保证一个稳定的货币环境,
银行体系的安全也难以得到保证。因此,可以说,货币政策是实施银行监管的重要依据,银行监管是贯彻落实货币政策,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重要保证。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关系决定了二者必须要协调运行。货币政策自身特性也要求银行监管活动的协调配合,没有良性互动的配套监管,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在运行过程中就会出现梗阻现象,货币政策效应就会弱化。
第三,银行监管信息的反馈可以促进货币政策的完善合理。货币政策的决策和银行监管政策的制定,都需要从银行收集大量数据和信息,因此,要顺利的执行两项职能,必须要保证数据和信息的及时性、可靠性和一致性,实现信息的共享。这也可以避免增加银行的负担。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要求在不同的条件下存在着许多差别,实现两种职能之间的信息共享,便于协调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因此,有人认为将银行监管职能和货币政策职能放在统一的中央银行内部运作还是要比分拆有优势。通过对银行进行监管,中央银行可以获得对金融市场形势的第一手资料和感觉,反而有利于货币政策的制定,通过银行监管,还可以进一步增强中央银行贯彻执行货币政策的权威性,也有利于发挥最后贷款人职能。而且由于中央银行与国际清算银行和巴塞尔委员会有着紧密的合作关系,由中央银行负责银行监管,有利于及时交流执行银行监管国际准则的新情况,便于银行业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本文认为,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职能之间存在的这种联系使得在两者之间形成协调非常的重要。这并不必然要求两者一定要由一个统一的机构来实施,也正如并不因为两个职能的分离必然导致银行监管的机构从中央银行分拆一样。
二、从最后贷款人功能的角度看货币政策与监管职能及监管机构的关系
在货币政策职能和银行监管职能分离之后,并不意味着货币当局就可以不考虑银行体系的运行状况。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货币当局仍然要对银行体系的不安全所造成的系统性风险负责,货币当局仍然要发挥最后贷款人的功能。
银行体系的不安全所造成的系统性风险一个主要的表现是通过银行危机的形式。银行危机可能是由于整个银行体系的问题,也可能是由于个体银行的问题所引起的。个体银行的问题,由于具有传染性,也会危及到整个银行体系的安全,造成银行危机。银行危机对实体经济有影响,可能会严重阻碍经济的发展。因此,作为负有稳定货币运行责任的货币当局,在很多情况下,仍然要发挥最后贷款人的功能以防止银行危机的发生。因为虽然对银行的救援可能与货币政策之间形成目标冲突,而且对于银行的救援也可能造成道德风险,加大银行体系未来的潜在风险。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银行危机的危害要超过对问题银行注资进行救援的危害。对于这个问题,有学者认为中央银行发挥最后贷款人的功能实际上最终资金来源还是纳税人,还是要由财政出资。因此,完全可以将最后贷款人的功能从中央银行分离,由一个独立的机构,或者直接由银行监管机构来行使。但是,一方面,传统上都是由中央银行来行使最后贷款人的功能,在经验、运作的能力、程序等方面,货币当局都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由其他机构来行使这部分功能是否具有可能性还有待讨论;另一方面,即使将对于问题银行进行救援的最后贷款人功能分离,货币当局仍然要对另一种系统性风险负责,这是其他机构所不能取代的。就是对于支付清算体系中的风险,中央银行具有独一无二的作用,仍然需要发挥最后贷款人功能。比如,在监管的制度结构变革后,英格兰银行并没有被完全剥夺对银行运作的监管权,它仍然保留着最后贷款人的职能,仍然要对整个支付和清算体系的正常运转负责。另外,清算体系在一国的经济运行中占据着一个关键的地位。每天的清算数额巨大,如果清算过程中出现了风险,有可能演变成为系统风险。而由于中央银行在管理、监督、参与清算体系的运作方面起着基础的作用,所以在防止清算体系中的风险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责任。
中央银行的流动性支持是很重要的,因此,即使将对问题银行进行救援的责任交给其他的机构来运作,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功能仍然是存在的。这就使得货币当局必然还要与银行监管发生联系。
三、货币职能与监管职能的分离、联系与监管组织结构
职能的分离要求对银行的监管必须和执行货币职能的机构分离,但是职能之间的联系又决定了这种分离不一定就表现为将执行银行监管职能的机构从中央银行的分拆。除了直接在中央银行之外再单独成立银行监管机构之外,如英国完全将两个职能分离,分别由英格兰银行和英国金融服务局(FSA)来行使;我国也在2003年把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单独成立了专门履行银行监管职能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外,也还可以有其他的选择,比如可以在中央银行内部设立两个相互独立的部门,就像意大利银行的做法;或者设立两个分离但是却互相合作的机构,如在法国,银行管理委员会和法兰西银行分别执行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职能,但是法兰西银行又在银行管理委员会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也可以在中央银行内部给予银行监管职能一个半独立的地位。对于不同的国家,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模式
职能之间的分离决定了既是将银行监管的职能保留在中央银行内部,执行货币政策职能与银行监管职能的内部机构之间也应该保持相对的独立以避免目标上的冲突,而职能之间的联系又决定了即使将银行监管的职能从中央银行分拆出去,执行银行监管的机构与中央银行之间也必须要有一个协调。
货币政策职能与银行监管职能的分离是银行监管组织结构从中央银行分拆的基础。由于货币政策职能与银行监管职能之间在目标上存在着冲突,在行为与业绩评价机制方面存在着差别以及由于职能的专业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导致了货币政策职能与银行监管职能出现了分离。但是,由于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之间也存在着必然的联系,货币当局也必然要对因为个别银行问题而引起的系统性风险负责,两个职能之间的分离也不是绝对的。因此,在分拆之后,监管当局与货币当局之间还必须建立协调机制,包括在组织、在信息的共享以及在职能交叉所涉及的协调行动方面建立联系。联系的重点指向是保证银行的系统安全,这需要双方在安全评价机制、监控指标体系、预警机制以及金融安全网的建设方面形成协调。
在我国执行货币政策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和执行监管职能的中国银监会之间的分拆与设立已经经历了两年多时间,它们之间协调与合作正在日渐加强,但存在的问题也十分突出,特别是在信息搜集与共享及处罚等问题方面需要更加密切的合作。另外,他们同中国证监会与中国银监会之间的监管协调问题也需要在一个统一的大框架下来统筹安排和考虑。总的来说中国人民银行和三大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磨合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有很多理论和实践问题需要研究和解决。本文最后认为由于多头监管所引发的诸多成本是很大的,未来我国金融业监管应该实行统一监管,无论是从监管成本来讲,还是从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来讲,金融业统一监管是我国金融业未来监管发展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1]钱小安.金融开放条件下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分工与协作[J].金融研究2002,(1)
随着医保总额预付制度的执行,基层医疗机构每年或多或少都要被医保部门拒付医保资金,多的有几十万少的也有十几万,按现在的财务制度规定,这些拒付的款项都通过“其他支出”科目核算显然不合理。
二、完善基层医疗机构会计制度的对策
(一)对于药品进销差价处理。笔者认为,由于新帐中规
定药品必须要用进价反映,利用药库的HIS软件的功能在药库的总账及明细帐进销存全部用进价反应很容易做到,而在领用到药房环节,就出现了两种情况,一种是西药,其本身是零差价销售的,所以零进零出没有任何问题,按进价在药房帐面反应并不难处理,而另一类如中药及狂犬疫苗这一类,由于其没有取消加价销售,所以不能准确的计算出其实际进价而结转支出,而应在领用时按零售价计入其药房帐,在其“库存物资-药品-药房药品”项目下设两个明细科目“中草药”及“中草药差价”。在“库存物资-药品-药房药品”这级科目中就会呈现进价的状态,而与药房核对库存的金额时,只需看“库存物资-药品-药房药品-中草药这个科目”,就可以真实的反应差价药品的库存金额。同理,在做狂犬疫苗帐也可套用此方法。
(二)对于财政补助收入明细的操作。不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的基层医疗机构,笔者认为,其一:各地的上级主管部门在补助各项目名称上可能存在不同,各主管部门可以按项目名称下发各财政补助明细归类的上级指导性文件,使各个基层医疗机构在账务处理中都能保持一致,对于人员经费可在年底按实际财政补助的标准从公用经费中转出,能准确反应财政对于基层医疗机构的人员补助的情况。其二:取消医疗卫生支出二级科目公共卫生支出科目,改为财政专项补助支出—基本补助支出,财政专项补助支出-基本补助支出科目的明细科目按原公共卫生支出明细科目设置即可,取消原公共卫生支出-非财政资本性支出科目,财政专项补助-基本支出结转余额就能真实体现出财政补助到医院的款项是盈余还是不足。财政在对拨出经费的使用方面进行监督检查也就比较容易,对下一年度拨付预算也有了依据。而且这样一来,在统计会基医02附表02表就比较容易了。
(三)对于福利费的账务处理。笔者认为,现在在福利费
开支方面有明确的规定,按每年人均不超过4000元的标准开支,每月计提的福利费用无需单列“其他应付款-福利费”科目反应,而应都并入“专用基金-福利基金”科目中核算。如需对单位福利费超支情况进行监督与控制的话,只需对专用基金-福利基金的借方累计金额进行查看即可。
(四)目前医保经办机构对医院的医保结算费用主要采用
随着保险国际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许多保险机构已经和正在迅速拓展它们的国际业务活动。为了在这种环境中维护全球保险市场的有效、公正、安全和稳定,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保护投保人利益的监管目标,各国保险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越来越成为必要。
一、跨境保险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管原则
为了指导各国保险监管当局在监管国际保险机构和保险集团的国外业务经营时进行有效合作,以增强保险监管的有效性,让投保人和潜在投保人了解保险机构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于1999年12月颁布了国际保险机构和保险集团跨国业务的监管原则。
(一)任何外国保险机构都不得逃避监管。各国保险监管机构之间合作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没有任何保险机构逃避监管。在注意避免重复监管的同时,每一个监管机构都有义务确保其辖区内所有的外国保险机构均受到有效监管。
对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监管是有不同之处的,子公司一般应由东道国辖区监管,并受到东道国对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规章的约束。分支机构通常也由东道国辖区实施日常监管,但分支机构的偿付能力既可由母国辖区,也可由东道国辖区适用的条款来评估,东道国辖区的监管当局也可以借助母国辖区监管当局的评估结果得出自己的判断。
(二)所有国际保险集团和国际保险机构都应受到有效监管。在决定是否给辖区内外国保险机构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授予许可证或延长许可证时,东道国辖区监管当局需要对国外保险机构在母国辖区被监管的有效性进行仔细评估,必要时须向母国监管当局咨询。这种评估应考虑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一般监管原则和标准以及母国监管当局应用处罚条款限制与有效监管冲突的保险机构的能力。
传统的保险监管方式一般把重点放在对每个保险公司的单独监管上,因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相比,保险机构不那么容易受到传染性连锁风险的危害,它们也不那么容易对大范围的金融体系造成系统风险,保险监管当局尽量对其辖区内设立的单个保险公司筑起一道“篱笆”,以便把它与同一集团的其它机构隔离开来。然而,当保险机构的母公司对其他保险机构或金融机构有实质性的参股时,在评估母公司和整个集团的财务能力时,把由于集团的存在而可能造成的潜在风险考虑进去显得非常重要,如对偿付能力的可能影响、集团内关联交易、以及大额风险等。关于如何谨慎对待这种情况的讨论一直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监管委员会以及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等论坛上进行着。
(三)设立跨国界保险机构应由东道国和母国监管者协商决定。当某一保险机构提出在国外建立新机构的申请时,东道国和母国监管当局之间进行的最初合作就开始了。批准许可证的过程为东道国和母国国监管当局提供了良好的合作机会,也为他们未来进一步的合作打下了基础。
东道国监管当局需要就许可证申请的某些方面向母国监管当局咨询,它在授予许可证之前应该进行必要的核实工作,以确保申请者的总部或母公司所在国的监管当局没有不同意见。这一过程为母国监管当局提供一个机会,使它能够把不同意其所监管的保险机构跨境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理由告知东道国监管当局,并可以建议东道国监管当局拒绝颁发许可证。东道国监管当局在没有得到母国监管当局的肯定答复,或在收到有保留的答复时,应考虑选择拒绝许可证申请、加大监管力度、或对授予许可证提出附加条件等,东道国监管当局应该将自己所采取的措施通报给母国监管当局。
东道国监管当局在对那些偿付能力在母国辖区没有受到谨慎管理的国外保险机构,或者没有明确的母公司对其负责的合资公司进行许可审查时,应特别谨慎。是否授予许可证的最终决定,应由东道国监管当局根据非歧视性标准作出。同时,母国监管当局也应当掌握它们的保险机构所属的所有跨境机构的情况。
(四)提供跨境保险服务的国外保险机构应该受到有效监管。是否允许国外保险机构在某一辖区提供跨境保险服务,通常涉及该辖区的法律问题。当消费者能不受任何约束,自愿寻求国外保险服务时,一般认为他们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然而,当允许积极推销跨境保险产品时,东道国监管当局通常需要了解该国外保险机构在其辖区内推销保险产品的真实动机,并进行核实,以确保该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在母国辖区受到了谨慎的监管。另外一种方式是通过专门的许可证审核程序,或采用具体的安全措施,来保护本国投保人的利益。
如果允许积极推销跨境保险产品,母国监管当局对确保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负有主要责任,而东道国监管当局则应非常认真地考虑母国监管当局对保险机构拟开展的跨境经营活动提出的保留或反对意见。母国监管当局如果认为其辖区内的保险机构没有充足的财务能力、或者没有对其业务进行有效管理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它就应该阻止该保险机构到境外推销其保险产品。
二、跨境保险活动相关国家保险监管当局之间的监管信息交流
如果监管当局之间相互信任,监管信息就可以在大致对等的基础上实现双向流动。在不断改进对国际保险机构和国际保险集团的监管的同时,还必须加强保险机构和监管当局之间、以及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交流。这样做的目的是针对实质性的监管措施,而不仅仅是交流一般的日常信息,所以母国和东道国监管当局对监管信息的需求也是各有侧重的。
(一)母国监管当局的信息需求。母国监管当局主要希望能够及时、充分地得到保险机构总部或母公司的有关信息。为此,需要建立一个完善而又可以核实的报告体系,要求任何一个境外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都应向其总部或母公司报告,而且还必须有满足特别信息需求的可行办法。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母国监管当局应要求保险机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设在国外的机构应向总部或母公司定期提交综合性的报告,从而使得母国监管当局能够对该保险机构的总体财务状况及其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比较准确的评估。
如果东道国监管当局有理由怀疑某一外国保险机构出现比较严重的问题,就应主动通报母国监管当局,母国监管当局也应向东道国监管当局通报这些问题严重程度的详细情况,以引起它们必要的关注。然而,东道国监管者通常处于发现问题的最佳位置,因此应该主动采取措施。母国监管当局有可能希望对其国外保险机构上报的资料进行独立核实,当母国监管当局需要跨境检查时,东道国监管当局应当允许,并持欢迎态度。如果母国监管当局暂时不能进行跨境检查或者不拟启动跨境检查程序,它可以向东道国监管当局提出咨询,请求东道国监管当局对该保险机构跨境活动的情况进行核实或做出评价。东道国和母国监管当局最好都能得到彼此所获得的信息。
一旦国外保险机构出现严重问题,东道国监管当局可以向其总部或母公司查询,也可以寻求母国监管当局的支持,以便提出可行的补救方案。当东道国监管当局决定撤消某国外保险机构的许可证或采取类似行动时,它应在可能的和适当的时候事先向该机构的母国监管当局发出预警。东道国监管当局在征得母国监管当局同意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分担监管责任,并协调各自的监管活动。东道国监管当局应该向母国监管当局通报任何由于提供跨境保险业务活动引起的问题。
(二)东道国监管当局的信息需求。如果对母国监管当局对母公司或整个集团的审慎监管能力和政策措施有充分了解,那么东道国在对国外保险机构实施监管的效果就会更好。为此,母国监管当局应向东道国监管当局通报对其保险机构跨境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监管措施,让东道国监管当局根据自己的判断行事。母国监管当局应积极回复东道国监管当局提出的各种信息要求,如当地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在集团内的作用和内部控制情况,以及东道国监管当局进行有效监管的其他相关信息要求。
当母国监管当局对某一特定辖区的监管标准有疑问,并因此而准备采取可能对该辖区国外保险机构产生重要影响的措施时,它应事先与东道国监管当局沟通和协商。一般来讲,母国监管当局应尽可能地让东道国监管当局对跨境保险机构保持信心。即使在敏感时期,如某一保险机构将发生产权变化或面临问题时,母国监管当局与东道国监管当局之间的充分沟通也会对双方都有利。母国监管当局应积极回复东道国监管当局提出的有关在东道国提供跨境保险服务的保险机构的各种信息要求。
(三)信息交流的保密。能自由地进行监管信息的交流可以增强监管者之间的有效合作。当然,这种自由要受到一些旨在保护信息提供者和接收者的条件限制。不同辖区有不同程度的保密规则,这对监管信息的传递可能造成一定障碍。如果辖区的保密要求限制了不同保险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共享,或者有的监管当局不能对其他监管当局提供的信息予以保密,那么这些辖区的监管当局则应考虑着手审查其保密要求,总的原则是获得的信息只能用于与监管金融机构有关的目的;应允许信息双向流动,但不能要求信息的形式和详细特点严格对等;所传递信息的秘密性应受到法律保护。当然,所有保险监管当局都应该遵守职业保密制度,对其活动过程中,包括进行现场检查时所获得的信息保密。
获得信息的监管当局如果准备根据所获得的信息采取行动,应在可能的情况下与提供信息的监管当局协商。至于被监管机构的信息被监管当局之间交流以后,是否应把监管当局之间沟通的情况通报给被监管机构,目前仍是讨论之中的问题,在监管实践中往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三、金融集团模式下对被监管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和重要股东的资格考察
在金融集团模式下,对被监管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和重要股东的资格考察的目的在于确保金融集团内部有关机构的监管当局能够有效行使他们的职责,对这些机构是否得到审慎的监督和指导,以及主要股东是否对这些实体构成损害等问题做出评估。同时也可以促进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磋商和信息交流,从而实现有效监管。
(一)金融集团模式下对被监管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和重要股东的资格考察的目的和主要内容
银行、证券和保险机构高层管理人员的品行和能力是审慎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确保被监管机构得到审慎稳妥的管理和指导的责任根本上属于被监管机构自身,监管当局期望这些机构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经理、董事以及持股超过一定数额或者对业务有重大影响的股东能够达到监管当局提出的称职、适当以及其它要求。
一个有效和完整的机构运作机制应包括各种控制措施,以促进这些机构持续满足监管当局提出的称职、适当和其它方面的要求,并使得监管当局在必要情况下进行干预。对经理、董事和主要股东在这些方面进行考察是监管当局为了确保被监管机构能够以稳妥和审慎的方式进行经营的常用监管机制。如果经理、董事和主要股东不能达到称职、适当或其它资格方面的标准,监管当局一般可以动用各种制裁手段,促使其采取补救措施。
金融集团所属的不同机构,往往要分别接受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各监管机构分别依据相应的法律和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机构进行称职、适当或其它资格方面的考察。在行使他们的法律职责时,不同监管机构之间应当进行积极的协调与沟通。监管当局在试图考察被监管机构高层管理人员的称职、适当或其它资格时,金融集团不同的组织和管理结构可能会给他们的工作增加复杂因素,特别是当这些机构受监管范围之外的实体或个人影响较大时,问题更为突出。
称职性考察通常要评估经理和董事的才能以及他们完成岗位职责的能力,而适当性考察则主要是评估他们的品行操守。在确认能力方面,监管机构通常审核其正式的资格证书、以往经历和一贯表现。在评估品行和操守时,重点是犯罪记录、经济状况、因债务引起的民事诉讼、拒绝加入专业组织或被专业组织开除,其它相似行业监管当局的处罚,以及过去的不良商业行为。有关评估主要股东称职、适当或其它资格的因素包括商誉、财务状况,以及他们的权益是否会对被监管机构构成负面影响。金融集团内处于监管范围之外的机构(通常处在被监管机构的上层)的经理和董事可以对被监管机构的许多方面造成重大影响,而且可以在控制整个集团内不同机构的风险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上述因素导致了监管权限的一些问题,因为某一监管当局的权限往往不能延伸到集团内受其它监管机构监管的范围,或者集团内不受监管的机构。这个因素还引起了不同监管者之间分享有关某些个人的信息的困难,而且涉及到监管当局通常应该遵守的职业保密规定。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保护个人隐私权的法律,因此在这个问题上,监管机构之间自由交换信息可能会受到一些影响。
(二)对金融集团中有关机构高层管理人员以及重要股东的称职和适当性考察的基本原则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提出了一些基本原则,有关监管当局可以参考:
1.为了确保金融集团内的被监管机构能够审慎稳妥地经营,如果集团内其它机构的经理和董事能够对被监管机构的经营活动行使重大或控制性的影响,就应该对他们进行称职、适当或其它资格的考察。
2.持股超过规定数额,并可能对被监管机构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应该满足监管当局提出的称职、适当或其它资格方面的要求。
3.称职及适当或其它资格考察应该在委任阶段进行,以后发生变化还需要重新考察。
4.监管当局期望被监管机构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持续达到称职、适当或其它资格方面的要求。根据经理、董事和主要股东对被监管机构的影响程度和他们职责的不同,对他们的称职、适当或其它资格的考察也有所不同。
5.如果一个经理或董事被认为对一个被监管机构经营能够实施重大影响,而且他曾经在集团内部另外一个被监管机构担任过经理或董事,那么监管当局应该在评估过程中咨询另外一个机构的监管者。
6.如果一个经理或董事被认为对一个机构的经营能够实施重大影响,而且他曾经在集团内部另外一家未受监管的机构担任过经理或董事,那么监管当局应该在评估过程中咨询其它曾经和该机构发生来往的被监管机构的监管者。
关键词:行政副职;政府;机构改革
一、行政副职制存在的合理性
行政副职并非中国所特有,但由于特殊的国情条件、历史文化造就了中国式的行政副职。那么在当今中国真的需要设置行政副职吗?行政副职存在的意义是什么呢?
(一)从管理幅度看副职
国内外管理研究成果和管理实践经验表明,各级行政组织必须确定合理的管理幅度。根据管理学原理,确定管理幅度应了解如下变量:(1)管理层次;(2)管理事务难易程度;(3)管理者的水平和管理手段先进程度;(4)被管理的机构或人员的素质。参照以上几点,我们可以看到:1)中国政府的现有管理体制,加上世界第一的人口数,我们的一级政府或一个管理者,其直接管辖和控制的下属单位和人员数是巨大的;2)在这个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竞争白热化的形势下,中国政府所面临的任务是艰巨的;3)从管理者的水平和管理手段来看,中国的行政管理者并未经过系统的学习和培养,很多都是在实践中摸索成才,可见还远未达到先进的程度;4)从被管理者的素质来看,中国的公务员考试制度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才刚刚开始,经过严格科学的考试选拔出的具备先进科学知识技能的公务员在整个公务员系统中所占比重还很小,其整体素质还有待提高。
在这样的现实状况下,中国从国务院到县级政府均直接管辖着数十个甚至上百个工作部门和非常设机构(或下级行政单位),行政组织的管理幅度不可谓不大。在不增加管理层次的情况下,一级政府多设几名行政副职,有可能缩小管理幅度,解决管理者对被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失控问题;另一方面,对于管辖数量过多的政府部门与机构,在不改变管理幅度的条件下,通过设置行政副职来协助管理,也有利于解决行政管理者素质与管理幅度相矛盾的问题。
(二)从同西方国家的比较中看副职
在西方发达国家,行政副职现象也有存在,但数量不多、范围不广,比如,德国、法国不设副总统、副总理,英国不设副首相,美国副总统也只有一个,且只起助手作用没多少实权,法国政府各部一般不设副部长等等。但中国却有着自己特殊的国情。首先从县一级政府的管理幅度看,与中国的县在层级和地位上最为相似的英国的郡,其辖中间层级行政单位平均幅度为6.5个,而中国的县辖基层行政单位平均幅度为25个左右。由此可见,在经济转型期间,在这样宽的管理幅度下,不设副职是不可想象的。
再看省一级的政府,中国一个省的人口和面积相当于欧洲一个国家,中国各级政府的管理幅度当然也远远大于这些国家同级政府的管理幅度。而至于中央一级,从国家结构形式来看,美国实行联邦制,州政府自很大,同联邦政府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中国是单一制国家,中央与地方间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因而,中央对地方政府的管理幅度比美国这样的联邦制国家的联邦政府就要大得多,在不能增加新的管理层次的情况下,设置行政副职就成为了一种必要的选择,有利于缩小管理幅度。
二、政府减副的必然性
既然行政副职制是因中国特殊的国情和历史文化造就的,那么政府为何又要实行减副呢?
谈及副职,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尴尬的现实:为了适应现实及发展的需要,我们设置了大量的行政副职,但在实际的行政活动及效果中我们却发现由此而来的很多问题。其危害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
(一)削弱了正职应有的权责
按照行政组织的一般规则,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最为重要的一种组织制度。根据首长负责制,在一个行政组织中,必须也只能有一个行政首长握有组织的最高决策权力并对组织的行为负实际的责任。而在设置了副职特别是设置了较多的副职的情况下,副职必然要从正职那里分解一部分权力和责任,这样也就势必导致正职的应有权力和责任受到削弱。尤其是,副职一多,分工必细,事权分散,行动迟钝,对统一指挥必有妨碍。
(二)削弱了职能部门的权责
在本来的意义上,职能部门就是为行政首长具体处理行政事务的。自从设置了副职之后,各个副职实际上分管了某些方面的工作,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实际发挥着职能部门的功能。在这种情况下,原来的职能部门的功能就相对削弱了。
(三)使下级对上级的程序复杂化
一个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既要服从分管的副职领导,更要听从正职的指挥和命令,于是,为了使其能够在正副职间寻求平衡,通常不得不采取左右逢源的手段。由于副职的增多,无论是正职还是副职抑或下属,都需要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调整关系,协调矛盾。
(四)增加了管理的成本
管理的成本与管理人员特别是中高层管理者的数量成正比。副职的增多,使得官职趋于庞大,机构趋于臃肿。中国的政府机构多少次的精简之所以无法达到预期的目标,其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是副职的设置以及偏多不能不是一个主要原因。由于副职的增多导致的人员和机构的膨胀造成了管理时间、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浪费,使得管理上的经费开支、人员配备、设备安排以及其他待遇等等都得增加,从而增加了政府管理的成本。
以上几个方面正说明了中国行政副职设置的无序状态。三、行政副职制的系统规划
正是由于行政副职制理论与现实两方面存在的合理性与政府减副的实践必然性间的矛盾,所以必须要对行政副职制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划,以使其能发挥出应有的效用。
(一)行政副职的设置
行政副职的设置涉及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在什么条件下或者什么样的行政岗位可以设置行政副职;其二是设置行政副职的程序以及设置后其地位如何。原则上,一般行政管理者可设行政副职,但是对于层级较低的行政管理者,当一般行政管理人员在能力、经验上足以应付该职位上所有事务时,则无须再设副职。
由于行政副职都是根源于行政正职管理者的需要而产生和存在的,对于它的设置程序,应首先由正职管理者提出方案,包括其设置的理由,设想的副职数以及管理的方案等。方案应由上级人事部门进行审查和批准,必要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最后再由行政正职管理者负责实施,上级行政机关进行监督,从而使整个行政副职的设置合法化。
(二)行政副职人员的产生
在完成行政副职的设置之后,我们需要去配置合适的副职人员。这里也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副职人员的主体资格,二是副职选拔的程序。
1.“副职”人员的主体资格。是指什么人能够担任副职,他需要具备一些什么样的条件。只有先对“副职”这一职务相关问题作深入分析,认清这一职务的工作性质、地位、作用和内容,才能据此对担任这一职务的人员提出要求,确定担任这一职务的主体资格条件。
2.副职选拔的程序。包括两个内容:首先是职务分析,系统地收集和分析与行政副职有关的各种信息。第二是资格考试,通过公开、公平、客观、竞争的考试方法为政府选录合格的“副职人才”。行政副职实质上是一种职务而不是一种一般行政职位,这就使行政副职有职业化的可能。我们可以先根据“副职”职业化的设想,将“副职”作为一门特殊的职业制定职业标准,再以此为据举行公开的考试。这种标准资格的考试可以依据行政职务等级的特殊性而相应地确定为若干层次,各个层次应针对不同级别的行政副职设定。
(三)行政副职人员的任免
在确定行政副职主体资格和选拔程序之后,对于被录用的人员还需要规范其任免形式。就一般行政副职而言,首先应由正职提出行政副职的候选人员,然后由上级行政机关进行资格审查及相关认定,最后再由正职从合格的人员中进行授权任命。对于任命的结果,报上级人事部门备案。而对于罢免程序,可先由行政正职提出罢免事由并作出罢免决定,然后报上级人事部门备案即可。
(四)行政副职的管理
按照行政副职职业化的要求,行政副职的管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任期。行政副职的产生与任免主要取决于其正职,这种极强的依附性使得行政副职的在职期限应与其正职相一致,这将使行政副职具有更强的流动性和变动性。
2.人才储备。我们有必要去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人才储备机制,利用现代的高科技手段,建立起详细、真实的“副职”人员资料库,以此作为他们今后被再次任用的可靠依据。
3.副职数的控制。副职数与副职的设置其实是一种成本与收益的关系。副职的设置其目的在于满足行政的工作需要,提高行政效率,这是收益;而任免安排一定的副职人员必然要增加一定的管理费用,这是成本。如何确定这种收益与成本的最佳结合点呢?由于副职的设置来自于正职的实际需要,在编制上有其特殊性,故不宜纳入行政编制体系。在具体确定行政副职人员数额时,首先要从最基本的职位分析入手,通过对正职工作的总体考评,估算出具体的工作量,然后需要考虑同类职位、正职的一般实际工作量和工作能力在现有科技水平的支持下,以及现阶段副职后备人员的素质能力水平,并结合管理幅度的相关原理,从而确定出某一职位所需的具体副职数。
只有通过这种全新的行政副职制度的建立,才能为政府部门合理有效的减副提供行之有效的途径,也才能保证政府机构改革的真正深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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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使中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方面是政府绝对统治地位的削弱,另一方面是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独立和发育。虽然相对于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和社会改革相对滞后,政府的相对控制依然很强,第三部门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仍然存在很多障碍和困难,但是,营利组织的独立发展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障,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也逐渐成为社会进步的潮流。可以预见,随着中国社会的进步和现代化,中国的非营利组织还会有一个大的发展。
二
中国的第三部门究竟有多少,目前尚无确切的统计。根据目前的登记管理规定可以分作三类,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国办事业单位。国办事业单位由各级政府批准设立,由国务院及各级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登记,全国有110万个,编制2850万人,由于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均由政府决定和财政供给,还很难看作是第三部门,这里暂不讨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据民政部1996年6月的统计,经过合法登记的全国性社团1800多个,地方性社团近20万个。由于对社会团体的发展采取了一种严格限制的方针政策,已经注册登记的要清理整顿,新注册登记的基本上一律不予办理。因此,自由结社的权利基本上还是象征性的和不完全的。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民政部门已经制定了暂行条例,但还没有公布实施,而在市场化的进程中,又涌现出大量的民办非营利组织,于是一些其他政府部门也开辟了非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登记注册的后门,很多单位成为非营利组织挂靠的上级部门。比如,北大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就挂靠在北京大学的下面,而天则所则是在科委系统登记的。
在中国,创办和运作非营利组织的具体途径和办法五花八门,概括起来,有以下三种:一是由原来的人民团体分化嬗变而来,以中国青少年基金会最为典型。这类组织通常都会依托原来的某个组织机构,其启动资金和运作人员往往来自原来的组织,因而与母体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二是完全由私人出资创办,天则所可以作为一个代表。这类组织没有上级主管部门,其资金、人员和活动均由自己决策;三是由个人或社会团体创办,政府或国有事业单位资助或共同创办。这类组织都有一个上级主管单位,但主管单位对其管理却视情况有很大的不同。
对于中国第三部门的理论研究也刚刚开始。最近,中国基青会组织和资助了“中国第三部门研究项目”,出版了“第三部门研究丛书”。目前,对中国第三部门的产生和发展提出了两种理论的解释,一是利用“市民社会”和“法团主义”来描述和揭示中国的“社团现象”(康晓光,1999),二是借助于“组织分析的制度主义”所提出的“形同质异”的概念进行分析(沈原等,1999)。其实,对于中国的现实,几种解释也许可以互补。市民社会的描述可以解释私人非营利组织的产生和发展;从“国家法团主义”到“社会法团主义”可以描述政府支持和管制下的社团,而“形同质异”假说则适用于解释原有组织的演变。中国的事情是复杂的,理论的思考也需要从多方面入手。
根据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塞拉蒙教授的理论(1995),非营利组织有6个基本特征:1)“正规性”,即具有正式注册登记的合法身份;2)“民间性”,即在组织机构上与政府分离;3)“非营利性”,即不得为其拥有者谋取利润;4)“自治性”,即能够控制自己的活动;5)“志愿性”,即在其活动和管理中有显著的自愿参与的成份;6)“公益性”,即服务于某些公共目的。按此衡量,中国目前符合这6条标准的非营利组织的确不多,甚至可以说是凤毛麟角。从上述三类组织的情况来看,正规性是必备的条件,作为挂靠单位下属、不需注册登记的机构不是独立的组织;没有登记注册的独立组织是非法组织。而非营利性和公益性则就有了分野,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为了生存,有些非营利组织甚至从事某些营利性活动。至于民间性、自治性和志愿性,则差别更大,从明显的官方背景和政府色彩到完全的私人性质,形成一个光彩夺目的七色光谱。这是中国非政府、非营利组织的一个重要特征。
观察中国的非营利组织,有几个问题是相当重要的。一是经费来源是否独立,有无财政拨款,有财政资助的组织,通常就有政府背景,其民间性和自治性就要打一个折扣。二是组织章程的设计和实施,是独立设计制定,还是按登记部门的标准格式照抄照搬,或者根本就没有自己的章法;是照章运作,还是章程是一回事,运作是另一回事。三是领导机构和人员的遴选和更换,是内部独立选定,还是要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由主管部门推荐和委派。四是活动和财务公开性和透明度。由此来看,中国非营利组织的独立发展和规范运作还要走很长一段路程。
三
非营利组织或第三部门的成长对于中国社会的转型和改造及其在21世纪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也许,目前我们对此的认识和估计还很不足。
社会国家化和国家社会化既是我们的传统,也是我们的现实。要完成对中国社会的现代化改造,建立一个区别于和外在于国家的自主而多元化的社会,第三部门的独立和发展既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也是一个重要的途径。由于立足于大政府小社会、强政府弱社会的现实基础,由于对意识形态的控制甚于对经济生活的控制,第三部门的发展空间很大,发展速度却相对缓慢。由于第三部门的独立发展是建立在个人的独立自由权利得以确立和保障的基础之上的,是随着缩小政府活动范围、限制政府自由权力和规范政府行为方式,完成对国家的改造而进行的。因而,对于21世纪的中国来说,第三部门的独立发展就带有根本的性质和决定的作用,其独立程度和发展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就成为中国社会进步和现代化的标志。
在第三部门的发展中,民间非营利研究机构的发展是一支重要力量。作为社会的思想库,其对中国社会的未来走向有着很大的影响。这里,我想以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的实践为基础,谈几点感受。概括起来,是实现以下四个方面的转变。
天则所成立于1993年7月26日。经过6年的苦苦经营,不仅坚持下来,而且有了一些发展,去年已经实现经费自给。今年10月,进行了一次重大的结构改革,把学术和咨询分开,正式成立天则所咨询有限公司,在工商登记注册,完全向商业化方向发展,天则所则变成一个非营利的公众机构。经过几年的探索,终于明确了自己的优势,找到了自己的定位,树起了自己的旗子,有了自己的产品,打出了自己的一片天下,在国内外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首先,从学在官府到学在民间。改革前,中国的所有学校和研究机构都是官方机构,经费由财政拨款,人员由国家分配,工作和活动由宣传教育部门控制和管理。这样的教育和研究机构不是以学术发展和思想创造为目标,而是以解释政策、思想灌输和舆论控制为已任,政府对教学研究机构、教学研究经费和教学研究人员的垄断和控制,造成了罢贬百家,独定一尊,舆论一律,思想一致的结果。学者们独立思考和自由创造的空间很小,既难出现真正的教育家、大师级的学者,也很难出现真正的传世之作,反而造成了无数学者的悲剧。
思想自由是学术之生命。学问之道是求实求是求新之道,来不得半点虚假,容不下丝毫迎合,也与墨守成规、抱残守缺无缘。要做到这一点,学者必须确立独立之人格,自由之精神,以学问之事为乐,以知识之增长和科学之进步为本。只有独立的探讨,自由的思考,相互的竞争,充分的交流,方能有所成就。这一切,又以民间非营利教育和研究机构的发展为依托。只有非政府非营利教学研究机构的发展,才能为学者们的独立思考和学术创造开拓出一片自由的空间。历史和现实的经验反复证明:“学在民间”。对此,清朝末年和民国初年的大思想家章太炎有过精辟的论述。他在致王鹤呜的信中写道,“中国学术,自下倡之者则益善,自上建之者则日衰。凡朝廷所置,足以干禄,学之则皮肤而止。不研精穷根本者,人之情也。会有贤良乐胥之士,则直去不顾,自穷其学。故科举行千年,中间典章盛于唐,理学起于宋,天元、四元兴宋元间,小学经训,方于清世。此皆轶出科举,能自名家。宁有官吏奖督之哉?”可见,非官方、非营利教学研究机构是思想创造和学术发展的主要阵地和基本载体。天则所以经济自由主义为宗旨,以学在民间为已任,努力使自己成为学者们进行自由思想、自由探索、自由讨论的一块园地。
自由主义思想家哈耶克曾对非营利研究机构的发展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在《自由秩序原理》(1960)中,他把学术自由定义为应当有尽可能多的独立的研究工作中心,聚集了一批已被证明有能力增进知识发展并专心于自己的研究工作的人士,他们能够自行确定自己的研究问题,能够不受约束地阐述和讨论已经获得的结论,而不管这些结论是否符合雇主和大众的愿望。不仅如此,其研究经费能够自主自立,因为,对研究经费的控制是科学进步的真正威胁。可见,机构独立、人员自主和经费自筹是学术自由的必备条件。天则所从成立时候起,就非常珍视自己作为一家民间学术研究机构的身份,没有为了某些权利和方便而挂靠一个上级主管单位,也没有为了经费而依附于某个营利机构;它的一切活动都是在国家法律的范围内,自主决策,自已承担相应决策的责任和义务。它的人员全部招聘,它的经费全部自筹,一部分来自向社会提供服务的收入,一部分来自国内外机构和个人的损赠。
保持学术自由必须实行学术公开。在天则所的成立大会上,我们就确立了开放式办所的方针,它的一切学术活动和学术讨论都是公开的,对国内外以及所有人都是开放的,我们举办的150多次双周理论讨论会,既有国内各方面人士的自由出入,也有国外学者和外国在华机构人士的参加。自学术和咨询分立以后,我们还要进一步使自己的财务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在学者之间消除门户之见,杜绝学阀作风,创造合作氛围,开展自由讨论,另一方面,有利于在学者与大众、学者与政府之间达成相互的理解和沟通,这既有利于知识的传播和应用,也可以避免由于误解而引起的干预和麻烦,既给决策者和实践家以选择的自由和承担选择后果的义务,也给学者以自由探讨的环境和条件。在中国目前的条件下,这样做还有着一个特殊的意义,它是学者自我保护的一个重要方法。
其次,从政治宣传到解释世界。为了建立和实行计划经济,必须保持思想一致和行动统一,于是建立了庞大的宣传部门和宣传队伍,教育和研究部门就成为这支队伍的一部分,被置于政府的严密管制之下,其主要任务也就变成政治动员和思想宣传。加之长期受经世济民思想的薰陶和影响,对理论联系实际的片面化和庸俗化宣传和理解,以及市场化进程中的行为失范和巨大诱惑,中国知识界并不乏人文关怀,参与意识也很强,缺乏的是独立意志和自由精神,认认真真解释世界者不多,急急忙忙改造世界者不少,很多研究机构和学者定位于幕僚阶层和社会活动家,而不是思想库和思想家,一方面是“奏章学”的泛滥,另一方面是“广告学”的盛行。因此,中国非营利研究机构的发展还面临着一个自身的改造。
其实,作为思想库,学者和非营利研究机构的基本任务是认识世界和解释世界,不是直接去改造世界,更不是去从事政治宣传和思想灌输,改造世界是政治家以及企业家和生产实践家的任务,政治宣传也是政治家和宣传家的工作。不过,解释世界的过程本身也是改造世界和影响世界。一是人们都是按照自己的认识行动的,即使一些盲目的和潜意识的行为,也是以其“默会的知识”为基础的;二是解释世界本身就是在观念形态上对世界的建构,而这一建构的过程也是建构者本身被建构;三是话语的作用和话语霸权不可小视,任何一种对世界的解释都有一套话语,必然会对人们特别是有相同话语的人们产生影响,这种影响本身就是一种对世界的改造,同时通过这种影响来改变受其影响的人们的行为,更是对世界的进一步改造。这是知识生产者改造世界的特殊方式。天则所目前还比较小,影响也不够大,但却是以学术为本,以学问看家,以认识世界和解释世界为已任,以建成中国的一个思想库为目标,并踏踏实实一步一个脚印地向着这个方向前进。
再次,从注解政策到评议政府。在发展中和转型中国家,政府的作用和影响很大,政府及其官员行为的随意性也很大,政府的非规范行为往往起着逼良为的作用,直接阻碍着制度的变迁和经济的发展。其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力量太小,社会组织太差,形不成对政府及其官员行为的应有制衡和监督。因而在社会和政治生活中,在一系列重大问题上,往往只有政府一个声音,而无民间的不同的声音,研究机构和学者也缺乏独立性,其注意力集中于解释政策,并为其寻找理论上的依据。随着市场化的推进,非营利研究机构的独立和进一步发展,其与政府的关系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必然会对中国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产生重要影响。
作为思想库,民间非营利研究机构是“社会的良知”,既要独立于企业,也要独立于政府,其对政府的关系就要保持一个超然的立场和批判的态度,既要支持政府的正确作法,也要批评政府的错误行为。对于政府的每一个政策决策和管制措施,都可以作出评论,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指出其利弊得失,使其多做善事,少做恶事。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对政府政策持批评态度,正是非营利研究组织和学者的社会责任。也许有些话目前只能在学术刊物上讲,很多传媒不能发表,但该讲的还要讲。尽管目前在很大程度上,政府和官员的行为往往没有监督和不受监督或者监督非常不力,但随着非政府机构的发展壮大,就会成为一种制衡的力量,这种情况就会逐渐改变。另一方面,作为思想库,非政府组织并非反政府组织,独立学者也不是持不同政见者,也要向政府提供战略和政策的咨询和帮助,推动政府实施正确的政策和规范自己的行为。这也是思想库产生的重要原因和存在的价值之一。在这种互动和博弈中,非政府组织也会找到自己的正确位置,壮大自己的队伍,成为中国社会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在这里,天则所一向坚持一个原则,政治家和企业家有选择的自由和决策的权力,学者有思想的自由和讲话的自由,我们的意见能否被政府接受和采纳并不太重要,也不可刻意追求,只要能讲话能发表就行,自然会有它的社会影响。我们坚信,学者和民间非营利研究机构的力量不在于政府的态度,而在于思想的力量和逻辑的力量。
最后,从孤立封闭到国际合作。中国的非政府组织力量还小,发育更不充分,相互间的联系不多,与国外的联系更少,要能够使自己尽快发展壮大起来,除了在国内的努力以外,发展对外交流和国际合作是一个很重要的途径。其好处有,一是可以学习国外非政府组织成长和运作的经验,加快自身的结构调整和改造,从而使自己的管理和运作逐步规范化;二是可以取得国外的资源和资助,增强自己的实力,三是可以提高自己的地位,扩大自己的影响。凡发展较快和影响较大的非政府组织大都是这样做的,很多做得很成功,天则所对此也给予了一定的重视,与国外的一些组织建立了一定的联系,在天则所的成长和发展上起了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康小光,1999,《权力的转移——转型时期中国权力的变迁》,浙江人民出版社。
2,沈原、孙五三,1999,《制度的“形同质异”——以中国基青会及其对外交往活动为例》(打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