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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法律价值;社会价值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规定的、法律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维护法律的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社会和谐的基础性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基本内涵是在法律效力所及的时间、空间范围内,对所有的人,无论其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情况如何,均须平等地适用法律、遵守法律,谁违反法律,都将受到法律的同等责任追究。然而,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却作了明确的趋轻(包括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公平吗?是否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相悖?应怎样理解和贯彻法律精神?笔者试就这些问题进行一定程度的探讨。
一、我国法律为何对未成年人犯罪
作出轻罚的特别规定
依照我国《刑法》关于犯罪主体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分别是:不满14周岁的人,无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如何,均不追究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这样严重罪行的,才负刑事责任,其他一般性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完全的刑事责任。但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作为轻罚的具体体现,在《刑法》中就有这样明确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无论罪行如何严重、情节如何恶劣、危害如何巨大,均不得适用死刑。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处罚未成年人犯罪明显趋轻。
为使《刑法》的规定得以实施,使立法精神得以贯彻,在司法实践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分别设立了少年法庭,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要求审判人员要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少年法庭审理的案件包括: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案件;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受理,由法院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为有利于创造特定的庭审氛围,有利于对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挽救、改造,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人涉嫌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涉嫌犯罪的案件,一般情况下也不公开审理。
从法律的规定到司法过程,可以清晰地提示我们,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对这个特殊群体的处罚适用特别规定。那么,我国法律为何要作出这种特别规定呢?
首先,充分体现出对未成年人的人文关怀和教育挽救。未成年人是特殊的社会群体,也是构成犯罪的特殊主体。与成年人相比较,其社会生活较单纯,易受外部环境影响,与成年人犯罪的主动性相比,具有明显的被动性;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形成,认识相对单纯,偶发性犯罪的比例较大,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未成年人对社会的认知程度有限,判断是非的能力有限,其犯罪行为是在融入社会、认知社会的过程中发生的,明显不同于成年人社会化过程完成后的犯罪。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趋轻处罚,更多体现的是从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和特点出发,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同时也体现出对社会特殊群体的特别人文关怀。
其次,体现出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法律适用于现实,裁决具体案件,其价值主要表现为通过对社会关系的调整,解决主体间的矛盾和冲突,平衡社会关系,使社会趋于稳定与和谐,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价值应当服务于社会价值。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轻罚,更多考虑的是社会价值,即表面上看来是对未成年人的网开一面,降低其法律责任的程度,实质上主要考虑的还是社会意义。减轻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既有利于当事人本人,更有利于社会的根本利益。
再次,体现出社会现实稳定与长远和谐的一致。社会的长期稳定和发展,是国家所致力追求的,更符合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和要求。据统计,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从全国范围考察,不是几个人,而是一批人。一方面,对这批人教育改造得好,不仅有利于社会的现实稳定,更有利于社会的长远和谐发展。反之,不注意其教育改造,不给予悔过自新的机会,使他们自暴自弃,为所欲为,一旦重新进入社会,继续危害社会,危害他人,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将受到极大的破坏,这是我们所不愿意看到的。另一方面,从维护社会稳定所付出的成本来看,将未成年人犯罪者改造成新人所付出的代价,要远远小于这些人继续危害社会所带来的损失。
最后,体现出法律处罚与社会责任的结合。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固然有本人的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家庭、学校、社会的监管缺位,致使未成年人辨别力降低,行为盲动,偶发犯罪的情况,同样不能忽视,社会责任不能忽略。考察未成年人的犯罪过程,分析具体发生的案例可以发现,许多未成年人犯罪,是在失去监控的情况下发生的。如父母长期在外打工,父母离异,学校管理不力,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不到位等。既然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负有责任,就不应简单地处罚了事,应当承担起教育、挽救、改造的责任。
二、法律的特别规定是否公平
我国刑法总则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将此规定与未成年人犯罪轻罚的规定相比较,有人认为是出现了法律规定的自相矛盾,出现了法律表述的逻辑错误,这种冲突和相悖,源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轻罚。未成年人是不是人?当然是人。既然是人,既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不应该轻罚。否则,就是不平等、不公平。从司法实践的层面看,也出现了争议。最近曾发生这样的案例:一位16岁的少年并将被害人残忍杀害。其手段之恶劣,危害之严重,不言而喻。然而,法院的判决并未如人们预期的那样,不仅未判死刑,也未判无期徒刑。之所以如此轻判,就因为被告是未成年人,适用了轻罚的规定。有人大为感慨,认为法律太不公平,甚至认为这将纵容未成年人犯罪。
如何认识和理解这样的问题?
首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法治国家共同遵循的原则。不仅法治国家,古今中外,从法律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就随之产生,只不过在专制、特权的国家,这只是一种形式、口号而已,只是统治者欺骗和愚弄民众的冠冕堂皇的说辞而已,对广大民众而言,根本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实质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到了现代社会,只有那些实行法治的国家,才能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通过制度和社会运行机制的保障,得以在社会生活中实现。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具备适用的社会条件。而我国刑法面前的人人平等,其基本含义是指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等情况如何,都应平等地适用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不允许任何人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运用此项刑法原则,要求在定罪时要体现平等,不能因为犯罪人的情况不同,在此罪与彼罪的选择上有所不同;要求在量刑时要体现平等,不能因为犯罪人的情况不同,在重判与轻判上有所不同;要求在刑罚的执行时要体现平等,不能因为犯罪人的情况不同,在待遇上有所不同。其次,法律的平等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我们在理解平等时,不应将平等视为完全等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不能简单理解成不加区别地人人一样。平等应是社会总体的平等,而不是具体的每一个案例、每一个人的绝对的、不加区别的平等。实现刑法面前的人人平等,不能忽视社会的总体利益与整体要求[1]。如上所述,未成年人是特殊的社会群体,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不仅要考虑未成年人本身,还要考虑社会的和谐、社会的发展、社会的总体利益要求。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轻罚,正是注意到了这些具体的、特殊的因素。当然,我国刑法的具体运用,在对特殊主体的法律适用时,也并不局限于未成年人,还包括其他主体。例如,对完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无论情节、危害、影响如何,一律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无论情节、危害、影响如何,一律不能适用死刑。如果仅从字面上、表面上、形式上判断,这些规定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都是相悖的,但从社会总体利益上讲,从人道主义精神上看,这些看似不平等、不公平的规定又是公平的。还应注意的是,这些规定不是给特权阶层专门规定的,它适用于具备相同条件的社会全体成员,恰好体现了法律的公平。
再次,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从轻处罚不等于纵容犯罪。从未成年人的自身特点和社会总体利益考量,对未成年人犯罪轻罚,其目的之一是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改造,使其重新做人,防止对社会可能造成的更大危害,并对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产生积极的影响。这不仅不是纵容犯罪,而是为预防、减少、杜绝犯罪。当然,对未成年人犯罪轻罚,有必要正确处理如下两个关系。第一,罪与罚的关系。未成年人涉嫌犯罪,说明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且触犯了刑事法律,产生了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予处罚。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的轻罚,不是一味地强调从轻,更不是不罚,而是要掌握适当、适度。如果当罚者不罚,那就真的是放纵了。第二,对被告人的处罚趋轻与被害方的权益保护的关系。任何犯罪行为,都将对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构成危害,对犯罪者惩罚,与对受害方的权益保护是一致的。如果过于强调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过于对未成年人的从轻照顾,则将使受害方的权益保护被弱化,同样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2]。
最后,就法律的表述而言,总则具有指导作用,而具体实施的法律规范,应当是总则的细化、具体化,在不违背总则精神的前提下,作出符合实际的具体规定,不能得出与总则冲突的结论。刑法总则是针对一般人犯罪而设计的,不能排除具体规定中针对特别人、特殊群体的特别规定。
三、怎样贯彻关于未成年人犯罪
的法律精神
1.预防犯罪措施的特殊性
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重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表面看来,每一个个案会有所不同,但大的社会背景基本一致。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在竞争的压力下,每一成年社会个体都要忙于自身的工作,以适应生存所需,承担对家庭成员的责任;每一社会组织都要忙于自身的业务活动。此时最易忽略的是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和教育,导致工作的缺位,其中的一些人较易走上犯罪的道路,或者潜伏犯罪的危险。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仅家庭、学校、职能部门有责任,整个社会都负有责任,甚至责任更大。从社会承担责任的角度看,应当建立学校、家庭、社会职能部门的针对未成年人的监管教育体系,使教育管理工作到位;应当制定对学校、家庭、社会职能部门工作失职的责任追究制度,哪怕未成年人并未违法犯罪,对工作不到位的教育者同样要追究其责任,不要等到后果发生才追究责任。从而使各相关教育主体认识到,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和教育,是其不能忽视的重要责任。目前我国某些地区在对留守儿童的监管教育方面,积累了有价值的经验。
2.程序适用和实体惩罚的特殊性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追究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我国法律均作出特别规定,要正确理解这些规定,准确适用这些规定,作为审判人员,应正确把握立法精神,将教育为主的思想贯穿审理和判决的全过程。与审判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相比,未成年人的犯罪是虚荣心、盲从心、贪婪心、逆反心、义气心、嫉妒心、报复心所致,主观恶性较小,对危害的认知程度有限。如果与审理成年人犯罪的方式相同,过于简单,则不能使未成年人的认知水平提高,不利于其汲取教训,不利于遏制其重新犯罪。当然,具体实施处罚时,要正确处理教育与惩罚的关系、危害后果与适度处罚的关系、对犯罪者的从轻与受害者的权益“双重保护”的关系,实现处罚过程和结果的和谐。
3.教育与改造的特殊性
从刑罚过程看,对未成年人执行刑罚的过程,是对其进行教育改造的过程,哪怕是非常严重的犯罪,既然一律不能判处死刑,均须教育和改造。从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看,刑罚执行过程,也是其由不成熟走向成熟的过程。因此,这一阶段的教育改造的特殊性十分明显。司法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应根据未成年人的实际承受力,对未成年人罪犯进行劳动改造;应根据其已有的基础,依照国家义务教育的程度要求,开设相关课程,进行必要的文化知识教育,并根据不同对象的不同要求,创造条件,提升其学历层次,培训其专门技能;应根据未成年人生理发育和心理形成规律,将强制改造与未成年罪犯自身主动接受教育结合起来,增强其改造的自觉性,从而较健康地成长[3]。
4.关心与帮助的特殊性
刑罚执行完毕,未成年人罪犯要重新走向社会,此时的社会态度、社会的接纳程度,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他们的前途和命运。社会接纳得好,有利于他们重新做人;接纳得不好,很有可能让他们自暴自弃,丧失信心,继续危害社会。而且,此前的轻罚、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教育改造,都将前功尽弃。审判时的轻罚、刑罚执行时的教育改造、刑罚执行完毕后的关心帮助,应当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形成一个紧密连接的链条,每一个环节都做到位,才能确保立法精神的实现,才能使趋轻处罚的目标得以实现。相关职能部门的后续工作应当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机制相配合、相一致,以预防为主,将未成年人犯罪降至最低限度,一旦出现了犯罪,对犯罪者不要放弃不管,不要歧视蔑视,要伸出帮助之手,将其纳入继续教育的体系之中。要从实际出发,帮助其自谋生路,自食其力,力所能及地解决其遇到的各种困难,促使其增强自信,规范行为,完善自己,服务社会,避免重新误入歧途。
参考文献:
[1]石文龙.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性思考[EB/OL].(2006-11-15)[2008-02-10].
高等职业教育是以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培养目标的系统化工程,实践教学的内容在课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法学在职业类院校的定位应该突出应用性和实用性。我们培养的是处于基层和服务前沿的具有实际操作能力的法律人才。从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的法律专业发展来看,我们逐步完善着专业的设置,朝着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的方向努力。在这个过程中,作为三年学习成果检验手段之一的毕业论文环节却存在亟需解决的一些问题。
一、高职法律专业的定位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及职业分工的细化,社会对高等技能人才的需求日趋增加,法律专业作为高等职业教育的一个分支学科建立和发展起来。高职法律专业与其他专业相比,在历史沿革和专业发展上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伴随着我国1999年开始高考扩招,法律专业如雨后春笋在各高职院校开设,这样的繁荣景象一方面反映出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学生对这个“高大上”专业的向往。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呼和浩特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呼职院)开设了法律专业(包括法律事务和法律文秘专业)。高职院校培养的法律专业学生与本科院校不同,后者更侧重理论知识的培养,而高职院校对法律专业的定位主要表现在:1.法律高职的教学内容与社会生产、管理、服务及生活紧密联系,侧重应用。法律高职的专业要根据社会需求定位,社会对法律职业需求什么岗位,就设置什么专业,如经济法律事务、司法文秘、法律英语等专业的设置,就充分体现了“应需而设”的特点。2.法律高职教育比较注重学生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学生在毕业后能较快适应法律职业的需要。所谓法律职业,是指各种与法律有关的工作的总称;又指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即法律职业者。换言之,法律专业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因此,我们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至关重要。正如张卫平教授所言“从法学教育观念上来讲,一直比较注重理论方面的教学,注重灌输理论知识,在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上,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目标”。
二、高职法律专业毕业论文的设置目的
毕业论文对于大多数文科专业来讲,是检验学生学习成果的一种方式,是学校提高专业教育水平的参考要素之一。在以培养实践能力和操作技能为教育理念的高职法律专业中,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也是写作能力和分析技能提升的过程。以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法律专业为例,我们在大学三年级时往往会给出学生一个写作论文的大致范围,让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兴趣进行选择,并拟定具体写作目标。在论文题目范围的设定上,我们往往偏重于对具体的或有争论性的问题进行拟题。对学生而言,写作过程中首先需要通过各种平台和媒介寻找自己论文的基础支撑材料,然后根据具体写作目标进行甄别和思考,最后形成论文写作的大纲和思路。这是一个 “温故而知新”的过程,学生在形成思路的过程中既能复习以往学到的知识,还能通过自己的分析得出自己对该问题的认识和观点;同时,学生的专业写作水平和文书写作水平在这个过程中也得以反馈。综上所述,在高职法律专业设置毕业论文这个环节是有必要的,应将毕业论文的写作同高职教育的培养理念和方案紧密结合,以期能最大程度地反映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实操技能。因此,毕业论文的写作过程既是对学校、学生学风的检验,也会对学生将来的职业道路养成产生深远影响。
三、呼职院法律专业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
自2007年指导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法律专业学生毕业论文至今,我发现学生在论文的选题、写作和答辩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中涉及到学生的态度、能力、论文的形式、论文的内容等多个方面,具体如下:
(一)在给定的题目索引里,学生毕业论文题目、题材选择过于集中,论文题目选择重复率高
很多学生在选择写什么方面的论文时并未仔细思索自己是否有兴趣并擅长或有能力创新,而是选择一些成熟甚至陈旧的内容,理由是这样的文章多已成型,观点表述上不会出现大的风险且答辩的时候能够对答如流。这样会导致一届甚至连续几届的毕业论文中“青少年犯罪的产生原因及预防措施”“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等论文题目的“上镜率”很高。
(二)论文的内容陈旧、缺乏新意、没有创造性,科研精神缺失
论文格式不规范,甚至有的学生在出了两稿后论文的字体、行间距等基本规范问题仍未改正。有的学生在论文中的引例缺乏代表性,引用的法律规范内容存在滞后性,论文的内容在逻辑结构上不成体系,参考文献不规范。只有很少的学生能在毕业论文中提出对一个法律问题的自我认识或对现行法律法规如何完善提出建设性建议。
(三)学生对待毕业论文的写作态度不端正,出现学术不端和学术失范的行为
学生提交的毕业论文中,有的抄袭他人作品,但未做标注或说明,有的将几篇文章进行拼凑形成自己的论文,最为严重的是有的学生全文搬用他人作品。这些问题的背后隐藏的是诚信缺失、学风不严谨、不求勤奋上进与求真务实、缺乏锐意创新等道德层面的问题。这样低水平的复制式论文写作完全与论文答辩的设置背道而驰,对学生的价值观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四)学校和教师在就业率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下一定程度上“放任”了学生的论文失范行为
学校虽制定了毕业论文答辩的管理文件,但针对学生的失范行为缺乏必要的惩戒措施。很多学生虽知抄袭论文的做法不正确,但这样的行为不会给自己带来什么影响,照样答辩毕业。因此,法律专业学生“不守法”的论文失范现象与有效的惩治机制不健全不无关系。
(五)学生论文写作中资料查找途径单一,论文缺乏有力基础支撑
大部分同学在毕业论文写作时通过网络进行资料检索,甚至直接将要写作的内容从百度等搜索引擎中全文下载“引用”,对资料的真实性及原始性缺乏必要的甄别和考证。学生在资料搜索方面存在知识欠缺问题,缺失学习的主动性。
四、呼职院法律专业毕业论文的改进对策探析
针对上述问题,并结合当下国家对法律实践型人才的需求,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一)深化对毕业论文存在意义的探析,改进毕业论文的写作,确立符合实践需要的目标
职业院校的法律专业的特点决定了它和本科院校在专业设置和授课内容上的不同,实践技能的侧重培养使我们对学生在理论层面的知识要求程度要低一些,在毕业论文中的映射就是我们在对毕业论文的形式进行设计的时候也应该偏重于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考察。目前,我们的论文题目索引给定的题目并未表现出这一特点。因此,在课程改革和完善过程中就需要大家集思广益重新确立论文题目库,给出学生偏实践性的指引。其实,除了现有的毕业论文写作方式,我们还可以运用调研报告或法律建议书等方式对学生进行结业考察。换言之,学生在最后一年的学习中,可以利用假期时间或实训单一或组成团队针对感兴趣的法律问题进行调研,然后形成5000字左右的调研报告或法律建议书。这个过程既能使学生全程参与也能体现出学生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针对学生的调研报告或法律建议书教师可以在答辩或交流过程中与其进行沟通并给出成绩。
(二)强化学术道德建设,净化校园学习环境,建立诚信校园
学术道德建设的强化路径可以在新生入学之初的教育培训中体现,也可以在日常课程中潜移默化地渗透。学术道德的建设和学校的学习环境息息相关,诚信校园建立后,大家都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诚信做人、诚信做事。长此以往,心存侥幸的同学就会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感到羞耻,从而纠正存在的学术失范问题,凭借自己的能力和实力完成大学期间的最后考核。
(三)建立失信论文惩治机制,保障毕业论文设置目的的实现
学生自我诚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任重道远。除此之外,对于学校而言,应该出台管理文件,对于在毕业论文环节态度不端、行为失范的学生进行教育、纠正和惩治。就业率的确能体现出学校的成绩,但我们给社会培养和输送的应该是优秀的人才,优秀不仅体现在技能上,还体现在职业道德上,职业道德又会受到在校期间的道德体系的影响。因此,通过对论文中存在严重学术问题的学生给予延迟毕业或重新组织答辩等形式的惩治是有必要的。一个完整科学的惩罚和有效纠正机制的建立能够为失范行为的约束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四)发挥指导教师的督导和示范作用,引导学生以正确的态度和方法完成论文写作
教师,身肩“传道、授业、解惑”之大任,为人师表者必先正其身。因此,教师的学术良知和学术创新是学生的一面镜子。近些年来,职称评审条件高门槛及的高难度导致在学界出现了诸多学术失范行为,这对于教师和学生都产生了负面的影响。换言之,教师学术声誉的重建和学术责任的承担能够对学生起到示范作用。另外,学生分配给导师之后,导师要能够时刻起到督导作用,无论从论文题目的遴选还是论文逻辑的架构以及论文内容的创作上都需要认真对待、实时关注,出现问题要及时纠正,逐渐引导学生以正确的态度和方法完成毕业论文的写作。
(五)加大教学资源的投入,为学生毕业论文的完成提供强大的“后勤保障”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程造价,重要作用
中图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对整个建筑工程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合同是为了保证工程项目的施工目标,承包方和发包方都相互明确自己的权责关系,并且在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工程施工合同对承包方开始实施工程建设,发包方要通过各种途径来支付工程的造价款项,共同来控制整个工程的质量,保持工程合理的进度,控制整个工程的造价,保证整个工程活动建设高效优质进行的法律文件,对整个工程的建造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合同管理是否严格,管理是否规范科学,不仅仅会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质量和进度,更对整个工程的造价产生深远的影响,直接关系到整个工程相关企业的竞争力和生存力。
二、建筑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我国工程行业起步较晚,在相关的制度方面还不够成熟,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施工合同是整个工程管理中重要的环节之一,是明确承包方和发包方各个方面权责归属的法律文件之一。在施工过程中,各方面的工程主体都需要严格遵守合同中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并严格贯彻落实,是整个工程价款支付和结算的重要依据,对工程整体的造价最终确定有着关键性的作用,基本上决定了整个工程造价的高低,是整个工程管理的重点,对整个工程造价有着深远的影响,但是,在我国现阶段的工程造价合同管理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笔者将结合多年工程经验,做出分析。
1.合同是规定承包方和发包方双方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据我国现行的建筑法律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将承包方和发包方双发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的规定下来,如此,可以促进工程建设的规范性,避免造成诸多矛盾。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很多施工单位的法律意识比较薄弱,在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没有对工程的具体实际情况作出深刻的了解,对工程特点和合同范本没有清晰的认识,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没有遵守相关的范本规定,在施工过程中,经常发生各种各样经济矛盾,承包方和发包方双方权责不明确,相互扯皮,推诿责任。
2.在有些具体的工程施工过程中,若是时间比较紧迫,很多时候都没有在工程施工之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造成了很多秋后算帐的结果。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一些突况,工程发生停工,误工等情况,使得工程的总体费用大大增加,加上市场上各种材料的价格不断变化,也使得整个工程的造价发生很多改变,但是没有合同作为依据,使得结算缺乏强有力的支持,双方各执一词,纠纷不断,工程造价难以得到严格的控制。
3.在现阶段的工程合同管理中,很多时候,对合同签订、审查、执行过程中缺乏严格公正的监督管理。很多工程单位缺乏独立的工程合同管理机制,合同管理随意性很强,缺乏严格性和系统性,对合同中一些比较隐蔽的或者是细微的条款规定没有深刻的了解和认识,从而使得整个合同管理中缺乏严谨性和全面性,这为以后的工程结算造成了很多的经济纠纷和矛盾。这些问题都可能使得工程造价缺乏合理性和真实性,对工程造价的管理带来很多的麻烦。必须加以控制。
三.施工合同管理对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作用
施工合同的管理对整个工程的造价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强施工合同管理的规范性和严格性,不仅仅有助于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和规范性,也有助于减少各种经济纠纷和社会矛盾,有助于促进整个工程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其重要作用。
1.合同规定是严把设备、材料关的依据设备费、材料费在建安工程费用中约占总费用的60%~70%左右,是工程直接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其价格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的大小。因此,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把好设备、材科的价格关。
2.施工合同是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重要依据。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整个工程中,承包方和发包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的规范,对整个工程造价的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签订公平合理、严谨清晰的施工承包合同,便为整个工程造价的控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合同内容规定中,双方本着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签订,有助于各种规定的贯彻落实,若缺乏公平性,则使得合同难以顺利执行,造成各种索赔或者是拖延结算。只有合同明确规范,才能够为工程造价的控制做出更好的指导。
3..合理的施工合同有助于保证工程造价的合理性,有助于减少纠纷。公平合理,规范严谨的施工合同,有助于使得整个工程造价更为合理,也符合法律规定,具有较好的法律效力。同时,通过在合同中对各种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有助于减少合同执行中双方的矛盾纠纷,即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甲乙双方的合法利益,又有效的控制了工程的造价。
4.规范的施工合同管理有助于合同的贯彻落实。在工程的合同协商签订之后,通过对各种合同文件的规范管理,并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占据相关的会议纪要,工作单,签证,设计变更等各个方面的文件,可以进一步完善合同相关的规定,使得合同内容更为细致全面,将这些合同文件作出规范的保存,有助于合同执行的动态执行,有助于采取有效的措施,促进合同的贯彻落实。
5. 合同是审核竣工结算的依据。由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我们已经把涉及工程价款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分类,并按相关单位进行了收集整理(其中包括招投标文件、承包合同、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与造价相关会议纪要、材抖设备价格确认单、临时停电停水记录等资料),故在工程竣工后,只需将上述资料进行系统整理,理顺关系即可。这样便于工程结算的审核和向审计部门提供详细的竣工结算资科。
四.加强施工合同管理的对策分析
1.订立好合同
要求合同应内容完整、清楚,用词严谨、准确,条款细致、严密,尽可能做到面面俱到,才能保证合同履行、合同管理的顺利进行。合同订立应与招投标文件的要求保持高度的一致性和连续性。
2.关于工程变更的合同管理
工程建设在施工阶段,常常会出现设计变更、工期变更、施工变更等工程变更。在出现变更时,甲乙双方应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和合同的有关条款,分清各自的责任,对因业主、设计或其他合同约定的原因发生的变更,经业主确认后,可以进行合同价款变更并计量;如果因承包商的原因(如因质量问题造成的返工、施工缓慢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导致的损失,应由承包商自行承担,不予增计费用
3.加强合同执行的管理监督
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要有专人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杜绝违规、违法行为。施工合同的执行过程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合同规定及规范要求的行为要坚决抵制,以保证合同有效实施;严格遵守和执行结算支付程序,合理进行价差调整。
4.签订施工合同时工程造价人员要提早介入
自从《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推行后,在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法的招投标工程中,一般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施工合同是以工程量清单为基础签订的固定综合单价,而工程量清单是施工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工程造价的约定起着重要的作用,必须加以重视。
作为工程造价管理人员,要认真审查合同条款,对影响工程造价的各项条款把关,特别注意材料价格、取费依据、计价方式、索赔处理等,均应作明确约定,使合同中约定的承包内容具体化,也为施工中发生设计变更和材料调差提供单价依据,防止因错漏或产生歧义而造成浪费和损失,为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掌握主动打下基础。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发生工程量变化而产生的索赔与反索赔,因此施工合同中必须约定因工程量变更如何调整综合单价。如因工程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哪些在合同约定的幅度内可以调整、如何调整,哪些是合同约定幅度外不许调整等,这些均要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造价人员注重在合同签订时及早介入,从而体现工程造价管理上的主动控制,否则施工合同一旦签定,将无法更改,直接影响投资效益的实现。
五.结束语
要做好工程造价控制,取得良好的投资效益,必须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合同管理不仅是完成工程建设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是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环节,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考虑全面、细致,使得工程预付款及进度款的支付、索赔、竣工结算等可以按照施工合同有条不紊的进行。
参考文献:
[1]张雪松 施工合同管理中的工程造价控制研究 [期刊论文] 《价值工程》 ISTIC -2011年25期
[2]张俊如 施工合同管理对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作用 [期刊论文] 《科技创新与应用》 -2012年1期
[3]裔小秋 合同管理在工程造价控制中的作用 [期刊论文] 《价值工程》 ISTIC -2011年15期
[4]张婧婷 施工合同管理对工程造价控制的作用之我见 [期刊论文]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1年32期
[5]韩志 施工合同管理对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作用 [期刊论文] 《广东科技》 -2007年3期
关键词:人防工程,研究探索,健康快速发展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人防工程实现了量的扩张和质的提高,但是,由于人防工程产权归属的不明确,阻碍了人防工程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及平战结合利用,既无法有效实现企业(开发商)的融资发展也制约了国家的(人防主管部门等)融资建设。因此,研究和探索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的改革,对于推动人防事业全面、健康、快速发展,具有十分现实和深远的意义。
人防工程是一种有防护要求的特殊地下建筑,其常用的方式有以下几种:按抗力等级划分,工程可直接称为某级人防工程;按战时用途划分,可分为指挥通讯、人员掩蔽、医疗救护、配套工程、专业队工程;从工程构筑方式,又分为掘开式工程和坑地道式工程两大类。
掘开式人防工程根据工程上部地面是否有地面建筑,又分为单建式人防工程和附建式人防工程。坑地道人防工程从施工方法上讲是采用暗挖(掘进爆破)施工的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应当根据单建式人防工程和附建式人防工程而分别认定。
单建式人防工程是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医疗救护、人防指挥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它的投资者比较明确,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其投资主体是国家或地方政府。所以,它的所有权主体是国家或地方政府。在此,我们着重探讨一下附建式人防工程产权的归属问题。免费论文。免费论文。
附建式人防工程的所有权比较难以认定。我国人防法要求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修建人防工程,同时,减免人防工程的易地建设费 WriteZhu('6');。在<<人民防空法>>第五条中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依据这条简单的定义,可以归纳为“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但是,现行人防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附建式人防工程的所有权,以致于理论和实际上对其认识分歧较大。论文参考。概括而言,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是国家所有说。此种观点认为,附建式人防工程属于国家所有。论文参考。因为附建式人防工程是免交土地出让费及大部分相关税费建成的。开发商不能将人防工程出售给业主。并且根据国家政策,减让了开发商在人防工程面积上的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可以看成是国家间接投资。
二是开发商所有说。此种观点认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附建式人防工程属于“附属公共配套设施”,没有进行公共面积分摊。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因此,工程建造者的开发商就应当享有所有权。在我省,也有不少小区的开发商将附建式人防工程出租,作为其拥有所有权的抗辩理由。
需要重视的是,由于人防工程目前的所有权还不甚明晰、使用权责关系和程序不清、派生权利界定模糊,使得人防工程在进一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实现最大效用上面临障碍,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投资多元化的进行,难以满足人防工程长期建设和重点建设的需要,降低了人防工程的防空效能,负面影响不容忽视。
因此,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构建适应市场经济的人防工程产权管理制度体系,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市甚至我省人防发展的工作重点。
1、完善法规、依法管理。在人防建设和城市建设相结合的今天,制定完善的人防工程管理法规,明确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当务之急,在政策上要紧密衔接,以法律的力量支持人防主管部门的管理,以规范诸方面的行为。免费论文。
2、建立产权登记制度。产权登记是落实人防工程产权管理的根本措施。根据《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国家所赋予的权力,认真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克服“产权登记可有可无”的模糊观念,提高对产权登记工作的领导,把产权登记工作作为人防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二是确立机构和精干人员负责落实产权登记工作。对人防工程逐项登记,完善手续,建立档案。同时,产权登记要与明确产权相结合,与产权变更、转让、审批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产权登记的基础数据、资料的作用。
3、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推动人防工程资产的合理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其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正确处理国家所有权和企业经营权的关系,既要适当分离,又要紧密结合,实现“人防国有资产在适当范围内有进有退”。
4、进一步明确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论文参考。按照国家及军队“明确人防工程产权、保障国防资产,鼓励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促进社会投资建设和开发利用”的指示精神,应明确规定保障防空效能的人防工程属于国家所有,平时使用为主、兼具防空效能的地下建筑归投资人所有,以防止产权上的不明和纠纷。
总之,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是势在必行,我们应当统一思想,顺应潮流,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顺利实现人防工程新旧管理模式的转换。我们相信,只要人防工程产权明晰,在不久的将来,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人防各项事业的发展,必将实现新的突破。
论文关键词:内部控制,代建制模式,政府工程管理企业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企业的经营环境日趋复杂,经营风险也随之逐步加大,因此控制和防范经营风险成了企业目标实现的关键,内部控制就是企业控制和防范风险的一道防火墙。在经济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代建制模式下的政府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经历了从无到有,并且迅速发展壮大,同时政府工程项目暴露出许多弊端:像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不高、管理经验积累不足、管理成本相对较高、政府控制能力相对较弱等,这就很容易造成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超投资、超标准、超工期等现象,也容易给各方提供牟利的空间。因此越来越多的政府工程管理企业开始意识到内部控制对优化企业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实力和防范风险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代建制模式下的政府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内部控制现状
经过十几年的研究与探索,我国政府开始逐步采取“代建制”模式管理学论文,实现了“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的适度分离,从而有效控制使用单位无限制的扩大项目建设规模,提高政府对工程项目的监督力度,从而保证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目前代建制模式下的政府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内部控制是以内部会计控制为主,兼顾与会计相关的其它控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对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内部控制执行缺乏强制性措施
我国“代建制”政府工程管理企业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一个新出现的且十分重要的角色,得到了政府及建筑业的关注,许多企业也抓住这一契机,纷纷通过各种方式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但代建制还属于新型项目管理模式,我国相应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只能参照建筑施工企业。我国的建筑施工企业,只有上市公司在发生融资行为时,才被强制性披露其内部控制方面的信息,只要不进行融资,则可以不披露或少披露。这样,就难以达到内部控制报告应有的效果,尤其是在强调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的义务和责任、在向投资者或其他财务报告的使用者提供对决策有用的信息等方面是远远不够的。因此,为加强企业风险管理,应当强制性要求企业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①论文提纲格式。
①李连华.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的链接与互动.会计研究,2005,(2):65-68.
(二)内部审计监督机制不完善
一个完整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应该有内部审计来监督执行,以便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修改并最终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企业设
立内部审计部门,完善其内部控制组织设置,关键是要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科学划分企业内部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的机制。内部审计机构应直接受董事会或下属的审计委员会领导,以保持其独立性和权威性。但是目前很多政府工程管理企业对于审计人员发现的问题重视不够,对于审计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能积极整改,或者虽然上报整改方案,但是没有真正执行,等到再审计检查时类似的问题还依然存在,而且审计人员也没有处罚权管理学论文,发现问题不能及时处罚,这样影响了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和执行效果。
(三)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健全
政府工程管理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是没有制定,而是内部控制的各项规章制度用来应付上级检查.装订成册或张贴在墙上,但执行中却很随意。像有的企业不相容职务混岗,合同的签订、执行、付款手续办理等全部由一人完成;对项目工程款结算的随意性较大,有的结算原始单据没有现场工程师或技术员的签字或签字手续不齐全;有的项目在没有签订供料合同或设备租赁合同,就开始开工生产;有的项目工程合同的内容发生了变更没有及时签订补充协议;这些环节出现的缺陷都反映出内部控制制度的不健全、内部控制的薄弱、监管力度不够。
二、强化代建制模式下的政府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内部控制的对策
(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目前,不少地方正在建立各自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如陕西、吉林等省份。各界人士面对代建法律法规严重缺乏的问题,一致呼吁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组织力量,重点加强立法调研,尽快研究制订统一、全面、完善的代建制法规规章。相信在不远的将来,我国将会颁发国家级的代建制管理办法、代建制合同示范文本、代建单位的资质管理办法等法规及相关配套政策,将会对代建制市场的开放、监管主体、代建制单位的设立条件和资质审查、代建制的适用范围和实施程序、代建制管理项目的风险评估与控制、代建制项目的业绩评价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为代建制的顺利开展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②。随着我国代建制管理办法、代建制合同示范文本、代建单位的资质管理办法等法规及相关配套政策的建立,代建制政府项目工程管理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也将逐步完善。
(二)构建政府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内部控制体系
政府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必须强化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控,制定和完善工程项目各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机构和岗位的职责权限,规范工程立项、招标、造价、建设、验收等环节的工作流程及控制措施,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1)注重风险控制,加强职能管理
①加强会计核算和资金统一管理
集中会计核算和统一资金管理,加强企业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
②刘笑峰 《代建制模式下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对策》 天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21.
建立有效的内部结算支付制度,对各施工项目部的资金由企业对资金
统一进行结算,按预算下拨,实行统一调度管理,强化企业的资金调控力度,以便实现资金的统筹安排和有效使用,形成规模效应。
②加强大型设备和材料采购管理
企业建立统一的材料采购与管理、租赁使用和更新改造制度,统一调配,加强管理,避免重复购买,提高完好率和使用率管理学论文,加快更新改造资金的回笼;统一大宗材料采购,加强公司内部的统筹安排,降低经营成本③
③加强市场经营和招标投标管理
从符合企业总体利益的角度来统一调配资源,优化选择,因此企业必须强化市场经营和招投标管理职能,统一经营决策,集中人力物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④加强人力资源管理
企业应与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关键技术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内部有序流动,对暂时无岗人员按待岗制度处理,保持其相对稳定性,其他人员可由施工项目部按工程需要临时聘用;设计合理的薪酬体系和激励机制,配合项目经营责任制的实施,真正做到绩效挂钩,吸引员工到一线项目部从事管理和技术工作,稳定员工队伍。
(2)建立良好的监督检查机制
企业应建立对施工项目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
③凌家明.内部控制理论的演进轨迹分析.经济与管理,2005,19(J):24—26.
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④。
①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施工项目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要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③业务流程的遵循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跨越流程办理施工项目相关业务的现象论文提纲格式。
④责任制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相关责任是否真正落实到个人。
⑤各类款项的支付情况,重点检查工程款、材料款、设备等的支付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制度和合同的要求;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项目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3)完善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部门应该对内部控制定期进行独立、有效和全面的评审,并将结果向管理层直接报告,这是政府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控制风险的一道防火线。在企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时,内审部门应该参与评审和制度制定的全过程,这样有利于内审人员全面了解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构成体系,发现关键控制点,准确理解各项内控目的、控制环境、控制方法、控制程序等。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包括内审工作任务、权限、人员分工、人员岗位、审计程序、审计档案管理
等管理学论文,制定相应的评审办法,制定审计标准,例如审计实施程序的标准、
④朱翠兰.论企业内部控制的监督.企业技术开发,2006,(J):55-57.
审计报告的标准等。政府工程项目管理企业通过完善的内审制度的建立,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对内控系统的全面有效审计再监督,及时纠正控制的缺陷将显得十分必要。
2010年4月26日,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国资委、银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在北京召开联合会,隆重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标志着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基本形成。《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就像盛夏里的一场及时雨,指引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的发展方向,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代建制模式下的政府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属于新时期的新型企业,应该参照《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摆正业务发展与内部控制的关系,严格管理,强化控制,对各项管理工作要形成多层次多视角全方位的风险控制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做好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才能有实力应对日益复杂的竞争环境,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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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现在分析,对策探讨
中图分类号: TU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前言
近年来,我国的建筑施工中各种安全事故不断出现,高空施工坠物砸死砸伤人员,墙体坍塌破裂造成人员伤亡,机械设备等造成施工人员的伤残等一系列安全事故已经对我国的建筑行业的安全控制敲响了警钟,实施项目施工安全控制,保证施工生产安全,保护施工人员的切身利益,安全生产,安全施工,已经是势在必行。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1.做好安全管理控制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客观要求。在项目施工中,通过全面的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基本方针,可以更好的发挥出各种安全措施和安全设备的基本效用,可以贯彻落实各种安全管理制度,有利于创造安全是施工氛围,有助于保证施工质量的提高,如果是在不安全的条件下施工,操作者精神紧张,心理压力加重,必然影响其操作,也就必然危及产品质量。
2.做好安全管理控制是减少各种安全事故的关键。近些年来,我国的建筑工程中各种安全伤残事故日渐频繁,触电,高空坠物砸伤,墙体破裂坍塌等等各种安全事故给施社会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资源的浪费,更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安全管理缺陷是事故发生的深层次的本质原因。因此,要从根本上防止事故,必须从加强安全管理做起,不断改进安全管理技术,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3.这是保证人员安全完善施工管理的必然趋势。搞好安全管理,有助于改进施工单位的工程管理,全面推进施工单位各方面工作的进步,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安全管理是工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企业的其他管理密切联系、互相影响、互相促进。同时也大力的保证了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的权利。
我国建筑安全控制管理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建筑行业虽然在这些年取得了辉煌的发展成果,但是对整个建筑行业的管理控制依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尤其是项目施工安全控制管理中,更是整个管理环节的薄弱点,随着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实施安全生产已经是社会的呼声。本文将对我国安全管理现状做出简单分析。
1.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缺乏科学严谨的安全管理机制和规范。首先是施工单位内部,缺乏统一的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很多时候,施工的安全管理都是靠着一些管理人员或者是技术人员的常年积累的经验,各种安全措施的实行也是靠着一些管理人员的临时安排,没有能形成统一的安全管理控制规范,其次,社会上缺乏对项目工程施工安全控制的监督机制,使得施工单位的安全控制工作难以透明化管理,很多安全法律法规难以落实到实处。
2.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和控制的重视力度不够。项目工程的管理人员对项目安全控制的重要性缺乏深刻认识,因而不够重视,只是全力想办法提高生产的效益和施工的进度,提高工程建设的经济效益,因而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其次,施工人员缺乏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安全素质安全意识薄弱,有时候会出现操作失误或者是不按规定操作,从而发生各种安全事故。
3.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各种相关的安全管理法律和法规依旧缺乏。我国虽然颁布了许多有关建筑业的安全施工、劳动保护、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但还有不少的缺陷,现行的建筑安全管理规定对规范建筑市场主体的各种安全行为与责任有一定的局限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存在着重复和交叉管理的问题。
四.加强建筑施工管理安全控制的对策分析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安全控制有着多种措施方案,需要据实际情况做出具体分析,笔者从多年的施工经验,简要从工程,人员,和制度层面做出分析。
1.严格控制好建筑工程的设计。工程项目的设计管理对整个项目工程安全控制有着很重要的作用,设计的是否合理将直接关系着施工人员的施工方法和施工的规范,因此,要结合施工地点的自然地理特征,和施工的实际条件,对施工的方法,施工的规范做出严格的规定,并严格执行,以科学的设计规范指导整个施工过程,避免出现因为盲目施工,混乱的施工而造成事故。
2.保证机械设备和原材料的质量。各种使用的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加强对原材料采购,运输,入库,领用过程中的质量检测和监督,杜绝使用有毒有害或者有对放射性的建筑材料,如果有特殊要求则必须做好防范措施,同时,要做好对设备机械的管理,设备的安全管理贯穿于整个设备的选择购置、安装调试、操作运行、维修停用等过程。主要包括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的安全审查与验收;安全操作规程规定;安全运行检查;维修保养、报废;安全检测、监控、检验和档案管理等,同时,要随时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测维护,减少因为材料设备的使用而导致的各种事故。
3.创造安全的施工环境。首先,要做好建筑项目施工的功能分区,做好清理场地工作,从材料的堆放,设备的运输,和正是的施工都做出严格的场地划分,做到井然有序的施工,避免混乱,其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在任何时闻、季节和条件下施工,都必须给施工人员创造良好的环境和作业场所,改变脏、乱、差的而貌。生产作业环境中,湿度、温度、照明、振动、噪音、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等,都会影响人的工作情绪。作业环境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品牌和形象。
4.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人员因素是影响到项目工程安全管理控制的关键性因素。管理人员要有着安全施工的 理念,重视对施工安全的管理,并做好各种安全管理的措施,技术施工人员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提高对各种机械设备规范操作的熟练度,避免因为操作失误而引起事故,同时,监督人员要监测全程监督的原则,对各种违章操作进行处理,加强对各种施工标准和规范的落实的监督力度。
5.建立健全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规范。首先,施工单位要制定科学合理施工方法和施工规范,制定各种安全防范管理章程,并在管理人员和监督人员的配合下,全面贯彻落实。其次,国家政府要加大各种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法律法律的完善,并根据建筑行业不断出现的各种新状况作出及时的制度规范更新。最后,社会群体要加大对施工单位各种安全管理措施落实的情况进行监督,促进施工的安全化,规范化。
结束语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关系到整个建筑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是人本思想的体现和要求,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施工单位实现经济效益,施工人员确保人身权利的双赢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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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苏大伟 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工人职业暴露现状的危险因素及防护管理的对策 [期刊论文] 《科技致富向导》 -2012年14期
Wang Xuesong
摘要:从认识注册测绘师入手,提出了在注册测绘师制度影响下,测绘教育应以培养和造就符合国家注册测绘师基本要求的测绘人材为培养目标。为适应新的培养方向,应调整相应的教学计划,设置合理的课程体系,改善师资结构,加强工程训练,提高实践能力。
关键词:注册测绘师测绘教育教学改革
Abstract: from understanding registered surveyors, some Suggestions on the registration system in surveying and mapping division influence, surveying and mapping shall be in education train and bring up conforms to the national registered surveyors basic requirements of the surveying and mapping of talent for training goal. To adapt to the new training direction, should be adjusted the corresponding teaching plan, set up reasonable curriculum system, improve the teachers' structure, strengthen the engineering training, improve the practice ability.
Keywords: registered surveyors, mapping education, teaching reform
中图分类号: P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引言
注册测量师制度是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通行的基本测绘管理制度。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马来西亚、德国、日本等国家和中国香港地区,已经有专门的注册测量师立法,对注册测量师的申请、条件、注册程序、执业机构、职责、违法处罚等进行了明文规定。为了推动我国测绘市场与国际测绘市场接轨,在全国建立诚信测绘体系,提高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促进我国测绘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国家测绘局和人事部决定从 2007 年 3 月 1 日开始,在我国测绘行业建立职业资格制度,也就是注册测绘师制度。为了适应这种变化,必须深化测绘教育改革,要根据专业测绘师的从业要求,确定学生培养目标,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设置合理的课程体系,改善师资结构,加强工程训练,提高实践能力,培养和造就符合国家注册测绘师基本要求的优秀专业人材。
2 认识“注册测绘师”
《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第四条明确指出:注册测绘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2.1注册测绘师的执业能力
《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要求注册测绘师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执业能力。一是熟悉并掌握国家测绘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是了解国际、国内测绘技术发展状况,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工作经验,能够处理较复杂的技术问题;三 是熟练运用测绘相关标准、规范、技术手段,完成测绘项目技术设计、咨询、评估及测绘成果质量检验管理;四是具有组织实施测绘项目的能力。
2.2注册测绘师的认证
对注册测绘师资格的确认,有严格的条件和考试程序,申请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除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外,必须取得测绘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而且经过规定时间的测绘实践。注册测绘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设《测绘综合能力》、《测绘管理与测绘法规》、《测绘案例分析》3 个科目,考试合格者,方可获得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
2.3注册测绘师与测绘工程师的区别
注册测绘师与测绘工程师不完全一样,其主要区别在于:一是注册测绘师必须通过全国统考合格,并经登记注册才能获得注册测绘师资格;二是注册测绘师必须有全面的测绘专业知识和熟练的测量实际操作技能;三是注册测绘师必须具有丰富的法规知识和高尚的职业道德,必须做到忠于职守、公正、廉洁;四是注册测绘师必须服从注册测绘师协会(理事会)和有关部门的自律管理,其行为要受有关法规的约束,并要承担民事、刑事和法律责任;五是注册测绘师不是终身制,每 3 年要重新登记注册,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关系,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等都将被取消注册测绘师资格。
3 注册测绘师与测绘教育的关系
我国的注册测绘师制度主要包括四项内容:教育评估、职业训练、注册考试和注册管理。其中,教育评估和注册考试两个重要环节与测绘教育密切相关。教育评估是国家按照有关 标准对高校测绘工程专业的办学条件、教学过程和教育质量提出要求和进行检查。通过评估的院校,可以授予测绘工程专业的学士学位。
4 调整和完善教学体系,以适应新的培养目标
4.1坚持道德标准,加强对学生的人格培养
在强调职业测绘师培养方向、强调测绘师进人市场能力的情况下,还必须加强对未来测绘师健康人格的培养。首先,《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明文规定注册测绘师必须履行“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委托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的义务,而这些义务的履行是以健康的人格做为保障的,测绘教育有责任为测绘师履行自己的义务打下良好的基础;再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出现的“商业主义”正冲击着测绘教育,这种经济第一,赚钱第一的价值观,对教师队伍的建设和学生的道德建设有着严重损害,如不加强德育工作,不加强引导,将会助长拜金主义和利己主义,把培养方向引向邪路。测绘教育应该面向社会,面向市场,但不能偏离培养合格的职业测绘师的方向,坚持德育标准,坚持教书育人是非常必要的。
4.2完善课程体系,制定合理的教学计划
建议开设《测绘技术文件编写和论文写作》课程,目前大学生普遍缺乏写作基本知识、文字表达能力和论文写作能力,切实提高他们测绘技术文件的编写水平和论文写作水平,这既是在校大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现实需要也是未来注册测绘师执业能力的必然要求。对其它课程的内容,在不影响评估的前提下,应和注册测绘师考试大纲保持一定的对应关系。
4.3加强队伍建设,逐步形成具有执业实践的师资结构
各高校应鼓励和要求专业教师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并将自己的切身体会贯彻到教学中去。应大力提倡教师走出校门,积极参与工程设计,增加工程实践的经验,以利于提高教学水平、改进教学方法、拓宽教学思路。同时,建议有关部门放宽对专业教师的注册限制,允许专业教师在校外的测绘生产、设计单位注册,增加参与工程设计的机会,这些措施将有利于把测绘教学与测绘师的执业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教学质量。
4.4加强工程训练,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目前各高校学生实习多是自找门路,其结果是管理混乱,效果较差。要切实提高实习效果,一是建设一个技术含量高、多功能、综合性强的校内工程实践训练基地(中心),为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工程实践训练环境和氛围,加强学生的技能训练职业化研究和推进,实现学历证书与技能证书的有机结合,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二是进一步加强产学研合作的研究与实施,建立一批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和实训基地,从而为学生更好更快地适应岗位需要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5 结语
在我国,注册测绘师制度刚刚起步,在注册测绘师制度的推行过程中,测绘教育将不断面临新的课题,测绘教育的改革是一个动态的前进过程,是一项长期而艰苦的工作。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相信测绘教育会适应注册测绘师制度的要求,为国家培养出大量的优秀的职业测绘师。
[1]宁津生.测绘工程专业与测绘学[J].测绘工程,2000,(2):70-74
【关键词】建筑工程,竣工结算,管理控制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建筑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是整个工程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在工程竣工结算环节中,每一个细小的环节都会关系到大量的资金,任何疏忽都会造成大量的资金流失或资源的浪费,对工程的经济效益和工程的质量控制,带来十分严重的影响。但是,目前,我国的工程竣工结算管理中,存在着很多问题,不仅仅使得整个工程造价的整体成本上升,让大量的资金和资源流失甚至是浪费,更使得基本建设的投资管理出现漏洞,工程造价不合理,影响到工程的质量,大大降低了工程资金的利用效率,降低了工程的经济效益。因此,做好工程的竣工结算管理,对整个工程结算的管理,有着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中出现的问题分析
1.合同条款不清晰导致的理解不一致
由于现在的建筑市场是一个典型的业主方主导的市场,很多建筑工程合同不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而且很多合同内容十分简单或者概括,发生争议事件后很难在合同中找到可操作的解决办法。
2.变更签证索赔等施工过程事件造价管理混乱
施工过程中的签证、变更等事件发生后,由于工期紧任务重,很多涉及造价的工作都被推后到结算时再考虑,由于人员变化和时间的推移,很多事件到结算时已经很难让双方达成一致。
3.工程量的争议
由于对施工工艺和计算规则的理解问题以及不同造价人员的计算习惯,工程量的争议必然会存在,“对数”成了大家在结算时无法回避的问题。
4.结算依据收集整理问题
在结算时合同文件、中标报价文件、基准日之后的政策法规变化、施工中的变更单、索赔单、材料认价单等等都是结算的直接且重要的依据,施工单位往往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提供完整合法的依据。不完整主要体现在单据原件的丢失、缺少相关当事人的签认、单据中的事实描述不清等。
三、加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控制措施探讨
1.要加强对各种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
现在的工程大量使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很多没有现成可以套用的定额子目,需要编审人员收集有关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施工的基础资料,测算与此相关的人工、材料、机械的用量,编制补充预算定额,是做好编审工作的前提条件。
2.要加强对工程造价预结算人员的素质提升
首先,要加强竣工结算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的提升,加深对工程造价管理的理论的基本了解,熟悉各种工程造结算管理和控制技巧,并能据工程造价的实际情况作出合理的选择。其次,要提高竣工结算管理人员的的职业道德,要本着公正客观,严格严肃的结算管理态度,作出结算控制和管理。
3. 认真分析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理解其中涉及造价的所有内容,区分造价调整、支付等条款,根据自己的工程经验,形成项目造价管理检查表。检查表中明确合同有可操作处理办法的造价争议事件和无处理办法的事件清单,同时形成自己的处理意见方案,以备在合同谈判或者工程中发生时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自己的方案,避免到结算时产生分歧无法解决。
4.按一定的时间段进行造价数据的汇总分析,测算项目的可结算造价,为公司和项目经理决策提供数据资料,同时也不断提醒管理层强化结算的意识。
5.建立规范的施工过程造价管理方法。施工项目的造价管理目前没有统一的方法,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工作习惯,不管采用什么样的管理方法,都需要能达到快速、清晰分析数据,快速形成结算数据的目的。
6.养成良好的自我管理习惯。在众多的工程实践中发现,结算时的很多争议往往是由于在施工中的单据不完整或是该及时处理的没有及时处理导致结算时事实不清而引起的。这些争议的解决除了需要规范的造价管理方法的规范之
外,造价管理人员养成良好的自我管理习惯也非常重要。
7.加强对结算的重视和监督
相关领导的监督、重视程度对结算的影响。企业领导、单位工程承包人对工程结算全过程的严格监督与充分重视对做好竣工结算工作起关键作用。领导重视了,工程竣工结算准备过程中相关人员工作起来必会更加认真、卖力,结算工作开展的每一步也必然准确、深入、可靠。并且企业领导、单位工程承包人在结算的过程中能利用好一切可以协调的社会关系,能组织配合好参与工程施工的相关人员,能确保工程结算工作在一个融洽的气氛环境下顺利进行。
8.加强建筑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管理
(一)充分做好审核前的准备工作
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是一项很细致很复杂的工作,必须做好各种审核之前的准备,保证审核的全面性和准确性。首先,要收集齐全各种和结算相关的资料,将施工合同,招标投标文件等相关的各种资料收集,分类,详细整理,做出全面的了解。其次,要熟悉竣工图纸,这是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的关键性依据,要对所有的工程图纸进行核对,清点,并一一认真审读,减少失误。
(二)加强工程计量和套用单价的审核
首先,是工程量计算审核。由于工程在实际勘察测量过程中,容易出现各种误差,会出现设计图纸和实际施工不相符合,出现漏洞项目等情况,因此,要在结合图纸的基础上,严格遵守工程计量规则进行工程量的审核。首先,要明确审核工程量计算的范围和计算的限制范畴,比如基础与墙身划分以设计室内地坪为界。其次,要保证计算尺寸和图纸的尺寸相一致,防止因为疏忽而出现工程计算量的审核失误。最后,要严格依照标准计算方式计算,加强调研,规范审核。
其次,是套用单价的审核。工程造价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和法律性,对各种指标都有着十分严格的规定,必须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套用单价的审核标准。首先,要做好直接套用单价的审核,在检查审核项目名称,单位,日期等基础上,对材料的规格,类型,材料的等级做出审核,要审核是否具有反复套用的现象。
(三)逐项审查法
逐项审查法是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的重要方法之一。要按照预算定额顺序或者是施工的前后顺序,对每个环节的工程造价都一一核对,进行审查。要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工程量计算标准,计算工程量,并将审核人员的工程量计算结果和审核对象进行严格对比,同时,根据定额或单位估价表逐项核实审核对象的单价。这种方法比较全面细致,工程造价的结算误差小,但是工作量大,不适合快速审核进度的情况。
(四)分组计算审查法
分组计算审查法是一种加快审查工程量速度的方法,把预算中的项目划分为若干组,并把相邻且有一定内在联系的项目编为一组,审查或计算同一组中某个分项工程量,利用工程量间具有相同或相似计算基础的关系,判断同组中其他几个分项工程量计算的准确程度的方法。
(五)相关项目、相关数据审核法。结算项目数十、数百、数据成千上万,这些项目,数据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要认真总结、仔细分析,摸索出它们的规律。利用这些规律来审核竣工图结算,找出不符合规律的项目及数据,如漏项、重项、工程量数据错误等,然后,针对这些问题进行重点审核。相关项目、相关数据审核法实质是工程量计算统筹法在结算审核工作中的应用。应用这种方法,可使审核工作效率大大提高。
9.建筑工程竣工结算的纠纷处理
在进行建筑工程竣工结算过程中,很多时候容易出现各种问题和纠纷,在进行纠纷处理过程中,施工单位一定要坚持效益至上的原则,从多方面协调处理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计单位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当遇到一些有争议的问题时候,施工单位要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明确的表明本单位的立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一般而言,都需要只是对事不对人,尤其不能够伤害到他人的尊严和感情,在处理一些纠纷和争议过程中,可以将这个过程看做是一个互相交流,沟通,学习的机会,在一些纠纷上可以坚持,和平共处的原则。在进行竣工结算时候,要能够始终如一,不能够虎头蛇尾,当工程竣工的结算值在多方面的商讨研究下达成共识之后,可以迅速的办理结算的报告,并进一步完善三方的签章手续,如此,可以使得工程的款项能够得到回收的保障。
五、结束语
工程竣工结算的控制和管理是整个工程管理中的重要部分,对整个工程的质量和成本控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做好工程竣工结算的管理工作具有很重要的现实经济意义。工程竣工结算的管理人员要本着客观工作,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认真负责,细心严密的工作态度,以图纸和相关文件为依据,严格执行各种审核计量标准和法律规范,提高自己专业审核水平和综合分析能力,确保工程造价审核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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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艳华 刍议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的造价控制与管理[期刊论文] 《价值工程》 ISTIC -2011年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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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田建冬 浅谈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全过程控制与管理[期刊论文] 《江苏建筑》 -2007年z1期
关键词:消防,施工
随着建筑物的高度和体积的不断增加,消防设施越来越成为建筑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消防用水设备的安装施工也越来越成为是建筑物中一项必不可少的建筑安装工程。除了在设计和材料设备选择等方面外,施工质量的好坏也很大程度地影响了消防设施的质量,甚至直接影响着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从日常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与工程验收情况来看,施工过程中常常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存在问题
1.1消防给水管网方面
(1)个别工程存在将塑料给水管道用于消防给水管道,或者在建筑物内塑料给水管道与消防给水管道相连。当前民用供水管道大量使用了工程塑料管道,个别单位在水电安装时选用了民用塑料管道作为消防管,或者在消防供水系统中局部使用了塑料管。由于塑料管道受热后强度降低,一旦发生火灾,容易引起管道损坏,产生泄漏,不能保证消防流量和水压的需要,将起不到输送消防用水的作用,无法及时控制和扑灭初起火灾。因此在消防给水系统或合用管网中应使用钢管。
(2)消防给水管网试压没有按施工方案和规范要求进行。管网试压分试漏检修和强度试验两步进行。试漏是在常压或稍起压状态下进行,而强度试验分工作压力和试验压力两阶段进行。目前有些工地只对管网进行试漏试验或试验压力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这样给系统的正常运行带来了隐患。
1.2消火栓安装方面
(1)有些施工单位或业主要求随意改变消火栓箱底预留孔位置,而且用气焊割孔,导致安装后,栓口出水方向不能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或者与周围距离过小,造成消防水带不能安装至消火栓上或使水带形成弯折影响出水量。
(2)一些根本无法满足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建筑,在设计、施工时按常高压消防给水进行设计、施工,目的是为了节省地下水池、加压消防水泵、屋顶水箱及联动控制装置的投资。
(3)消防箱及其附件是在二次装修过程中消火栓箱被装饰物遮掩,箱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未与箱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有时消防水带与接口随意安扎,接口处未安装卡簧,导致试水时接扣和水带脱落。
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方面
(1)感温喷头与周围物体的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造成火灾时由于喷头与楼板距离太远,感温元件不能及时动作,延误喷水时间而使火势蔓延迅速;或者喷头距周围物体太近,而使消防用水喷洒不到其保护范围的隐患存在。
(2)当通风管道宽度大于1.2m时,喷头未布置安装在通风管腹面以下,并且在涂刷、粉饰天花时,将涂料喷洒在喷头上。论文参考网。当发生火灾时,系统不能及时动作或缩小了保护的范围。
(3)水力警铃未设置在公共通道或值班室的外墙上。当使用场所发生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启动后,所发生的报警声响不能被值班人员或保护场所内其他人员及时发现,贻误战机,造成不必要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而且火灾扑灭后不方便关闭水源控制阀和维修检查。
(4)由于设计考虑欠周详,部分工程喷淋系统甚至未设置末端试水装置,部分工程喷淋系统的末端试水装置安装在公共走廊处,附近没有排水管或地漏,造成在监督检查时无法试压或在试压过程中流出的水无法从排水系统中迅速排走。
(5)屋顶消防水箱的安装不符合要求。论文参考网。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施工时经常忽视和未做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设施,无法满足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的规范要求。另外随意改变消防给水管的位置,未设置逆止阀,在给水管道上加设不必要的阀门和本来一备一用的消防给水管只设置一个,导致安装后,无法保证正常消防用水量或发生火灾时水箱不能及时供水。
(6)在实际工程中,为施工方便,有的单位不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的规定,公称直径小于100mm的管道经常采用焊接或螺纹连接,部分的工程管道不安装或少安装防晃支架等。
2.解决问题的举措
2.1从“源头”抓起,杜绝先天火灾隐患的产生
一是利用多种手段广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对消防工作的关注程度,营造社会“大消防”氛围;二是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联系和协作,使建筑工程在审批阶段就开始接受消防部门的监督,凡是未经消防部门同意建筑工程,其他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从源头上杜绝建设单位不报审、不验收现象的发生。三是对社会单位的法人代表、负责人和消防设施施工人员举办消防知识培训班,重点是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学习,强化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明确应履行的职责,传授相关知识技能,让他们对消防安全能真正重视起来,并有能力担负相应的工作。四是建立消防施工单位的退出机制,对于消防设施施工质量不行,安全意识不好的企业,在不能满足相应的要求后应该降低其施工等级,严重的禁止进入消防设施施工行业。论文参考网。
2.2做好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工作
建立健全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修保养制度,使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工作制度化,保养专业化。一方面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应该聘请专业的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机构以及选择经培训合格的人员负责消防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定期检查检测,发现系统存在的故障和故障隐患,及时排除,从而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另一方面有关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培训,进一步提高建筑消防设施施工、监理和消防监督管理人员水平。
2.3加强本地建筑消防工程施工现场的检查工作
明确地说,对有关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建筑安全管理体制不健全、建筑安全监督机构不和监督人员职责不明确、建筑施工安装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等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彻底扭转建筑消防工程施工管理不严的现象。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实行严管重罚,定期检查,对不按图施工、擅自改变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停止施工并予以处罚,维护消防法律的严肃性。对已经消防监督部门验收通过的建筑工程,要做好日常的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消防设施、器材损坏的要督促单位抓紧整改,确实使建筑消防设施在关键的时候能发挥作用。
3.结语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随着建筑工程审批、施工、验收的长效制约机制和消防技术法规的不断完善,消防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消防给水新型管道材料、生产工艺和消防设施设备的不断改进,我们应不断总结设计和施工安装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完善和提高整体的安装工艺水平,增强建筑物抗御火灾的能力,力求为社会提供功能齐全、可靠、美观使用的建筑精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