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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会计准则;税法;纳税调整
会计准则与税法从表面现象看,都是规范经济活动的法规,所以人们不希望它们之间存在重大差异,这样就可以减少纳税调整。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会计人员有自行计算缴纳税款的义务。所以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越少,会计人员自行计算纳税数额时就会省时省力,税务机关也会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但事实却恰恰与人们的意愿相反,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会计准则与税法的不断完善,二者之间的差异反而有发展之势。为什么如此?其理论上的原因是什么?理论界与实务工作者都要求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以指导我们的经济工作和理论研究。为此,本人谈些个人见解,供探讨。
一、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差异的主要表现
因为会计目标是向相关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相关的信息,向所有者报告受托责任完成情况,所以,它必然提出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约束会计人员恪守会计原则和准则,保证会计信息决策相关性。会计人员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必须符合会计的目标,这样就必然产生与税法的差异。原因是税法在立法时主要考虑保证财政收入,但同时又要以企业会计的记录为依据进行税款计算。作为计税依据的会计记录又要满足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二者的差异一般都表现在会计人员必须坚持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方面,主要有以下诸方面:
1在资产计价方面,会计与税法所采取的计量属性不同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会计计量资产可以采用五种价值属性。并且在第四十三条又进一步明确:“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也就是说会计计量绝大多数是采用历史成本,但也可以根据准则规定在选择适用的其余任何一种价值属性。而税法在这一点上却没有同会计保持一致,计税基本完全采用历史成本。只有极特殊的企业发生资产转移,确定该资产的收入与成本时才允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还有当企业实行避税措施,税务机关进行反避税的纳税调整时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除了这两种特殊情况以外,基本保持历史成本对纳税标的物计价。这就导致会计与税法在计量纳税标的物价值方面存在差异。
2会计与税法的“真实性原则”明显不同
会计为了保证其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质量,必须坚持“真实性”原则,这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但会计的所谓“真实”,只能是会计法规自己定义的“真实”,绝不是我们日常所讲的实事求是,完全符合实物本来面目的“真实”。因为会计所面对的经济活动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很多数据并不是可靠计量取得,而是估计、预计的结果。而且在估计、预计时还要贯彻“稳健原则”,这就是说,会计计量上的所谓“真实”只是会计准则规定下的“真实”;再者就是会计所确认的经济业务,会计所追求的是“可靠、完整、中立”,会计所确认的经济活动最关注的是“可靠性”,即每一笔业务的发生都必须取得证明其发生的原始凭证,没有证明其发生的原始凭证绝不许确认入账。会计的如此做法,完全是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税法也贯彻“真实性原则”,但其“真实”的含义与会计截然不同。税法规定的计税“真实性”是指以真实的交易为基础,实际发生的支出才允许扣除。它具有五个方面内涵:其一,与成本费用支出相关的经济业务活动已经发生,金额确定。如工资薪金、原材料消耗等;其二,资产已实际使用;其三,取得真实合法凭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其四,部分款项必须实际支付;其五,必须履行税务管理手续。如企业财产发生非常损失,未经税务机关审批也不得扣除。在“真实性”原则方面二者存在的差异,导致大量纳税调整发生。
3会计“稳健原则”与税法“收支确定”的差异
会计必须贯彻“稳健原则”,所谓稳健原则(conservationPrinciple),别名又称为谨慎原则、审慎原则。是指市场的多变性导致会计确认与计量存在不确定性(unceytainty)时,会计对于本期间内可能发生的各种损耗、损失都要估计计入本期成本费用,并且宁肯估高绝不估低;对于可能发生的收益则不计入本期收益;对资产计量时凡没有可靠价格而需要估计的,宁肯估低绝不估高。会计贯彻这种国际公允的原则,目的是资本保全。对于投资者来说,资本保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为稳健可以降低利润,使所有者杜绝盲目乐观情绪,防止利润分配侵蚀资本。特别对股份公司来说,一旦虚增利润导致股利过高而侵蚀资本,。就会损害长期投资者的权益。但税法计税时是不承认会计的“稳健原则”的,对于会计计提的很多“减值准备”,没有经过税务机关批准与核定是不承认的。税法对于企业某些过度“稳健”行为可能视为避税,要采取反避税措施。税法要坚持“收支确定原则”,所谓“收支确定原则”是指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和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收取与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而且要取得合法凭证或经税务管理机关审核批准。这种差异的存在,也导致大量的企业纳税调整。
4会计“重要性原则”与税收“法定性原则”的差异
会计要向相关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经济决策有用的信息,就必须坚持“重要性原则”,应当反映重要的交易与事项,对信息使用者无关紧要的信息可以忽略;税法不承认会计的重要性原则,比如前期会计差错的处理。税法在计税时则坚持“法定性原则”,即不区分企业所发生的经济业务的性质和金额的大小,税法规定征税的一律征税、税法规定不征税或者减免税的一律不征税或者给予减免税。这也是税法与会计的重大差异存在之处。
5会计与税法对“实质重于形式”的理解与实施有差异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实质重于形式”,是指对交易与事项强调看经济业务实质内容,不看外在的法律形式。比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法律形式上企业并没有取得所有权,但从实质上看,企业完全控制资产,拥有全部使用权,同自有固定资产没有本质区
别;税法也坚持“实质重于形式”,但在理解内涵上却与会计存在重大差异,税法是要求看经济业务主要看其实质,特别是实施反避税措施,主要是看企业的经济活动实质是否属于故意的避税行为。但二者在贯彻这项原则时,实施依据又有重大差异。会计主要是靠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来实施“实质重于形式”,这里的“实质”要靠会计人员理解、判断,与会计人员自身业务能力相关;而税法却是依法律规定来衡量“实质”,没有法律规定的,税务人员不能自行认定实质。比如税务人员在认定企业实施价格转移避税,要实施反避税时,那就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第41条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
众所周知,会计记录是税款征纳的最主要依据,企业交纳的绝大多数税款都是根据会计账簿记录进行计算与缴纳的。所以,税法的制定尽量保持与会计法规一致,会计准则修订时也尽量保持与税法一致,以减少二者之间的差异,达到减少纳税调整。尽管如此,由于经济活动规模日益扩大,种类不断增加、内容越来越复杂,促使税法与会计准则不断发展完善,在发展过程中二者的差异不是减少,而是越来越多的趋势。就当前的正在施行的会计准则与税法进行考察,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存在主要有以下三点原因:
第一,会计的目标与税法的立法宗旨不同,这是二者产生差异的最主要原因。会计的目标是提供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相关的会计信息,反映经营管理者的受托责任;而税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实现,促进经济持续发展。众所周知,会计的目标是为股东以及相关会计信息使用者服务的,它要提供经济决策需要的会计信息,要向股东报告受托责任完成情况。在“两权分离”的经济环境下,企业的管理者是受股东的委托,按照“契约责任”来经营管理企业的,他有责任或者义务定期向股东报告“契约责任”的履行情况,必须向股东提供决策需要的会计信息;而税法从产生的那一天起,就承担着筹集国家管理资金的使命,它必须保证财政收入逐年增长,满足国家和社会不断发展的财政需求。税法与会计二者的目的不一样,尽管二者互相考虑协调,但还是不可避免地产生差异。
第二,企业会计必须坚持“权责发生制”的基础,而税法不需要坚持这个基础。所谓“权责发生制”(AccyuaIBasi8)就是以收款的权力和付款的责任是否发生为标准来确认收入与费用的基础,而不是以款项的实际收取与支付作为会计确认标准。即:凡应归属本会计期间的收入,不是以现金是否收到为标准来确认收入,而是看是否取得了收取款项的权力。凡不属于本期收入,即没有取得收取款项权力的,即使收到了现金,也不能确认为收入;凡属于本会计期的收入,即取得了收取款项的权力,即使本期没有收到现金,也要确认为收入记账;同理,凡归属本会计期间的费用,不是以现金是否支付为标准来确认费用,而是看企业是否承担支付费用的责任与义务是否发生。也就是说,这种费用的责任与义务已经发生,即使企业没有支付现金,也要确认为费用;这种责任与义务已经发生,即使企业没有支付现金,也应当确认为费用,只不过以后再支付而已。这种“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基础是会计分期的产物,是企业会计进行会计确认计量的基础。企业会计之所以必须坚持“权责发生制”的基础则是为了保障所有者权益,因为企业的股东是经常变换的,不坚持这种会计基础,就会人为的损害股东权益。正因为如此,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税法则没有施行这个基础的必要,因为税法的立法目的是保证财政收入。但税法为了保持与会计统一,减少征纳成本,大部分计税要以会计的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但有时也会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这是因为税收必须坚持“纳税资金必须实现”原则。所谓“纳税资金必须实现”原则就是指当纳税人已经收取现金,具有较强的现金支付能力时,即使按照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基础没有确认为所得(即收入)。税法也要按收付实现制征收税款入库;当纳税人没有现金流入、无现金支付能力时,即使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基础确认为所得(即收人),在税法上也可以考虑按“收付实现制”会计基础不征收税款入库。这样做才能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保护税源,促进经济发展,以利于未来增加财政收入。比如,房地产商已取得房地产的预售收入,在没有办理房屋完工决算的情况下,在会计上没有确认为销售收入时,也应当依税法对预售房屋收入征税。又如,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应收价款日期确认收入。此时会计上已经确认收入,但税法却不征收税款,待到现金流入企业时再征税。这样做,很明显是保护税源,促进经济发展。
第三,是企业会计准则作为法规的同时,又是一种文化形态,必须考虑国际交流,必须考虑经济全球化的需要。税法虽然也有国际交流问题,但税法的立法宗旨要求其把本国的国情放在首位,依据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对税收承受能力以及国家财政收支状况来进行税收立法。众所周知,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不断改革,每一次改革都是进一步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靠拢,现在基本做到国际“趋同”。与此同时,我国的税法改革也在进行,但其一直是考虑中国的基本国情,依据经济发展和国情来进行税制改革。
正因为有上述理由,税法与会计由此而产生差异,尽管人们努力减少二者差异,还是不能统一,纳税调整的内容跟随经济发展而日益增多。
三、企业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处理
正因为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而企业的税款计算又是以会计记录为依据的,就要依据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为什么如此呢?常识告诉人们,在立法层次上,税法高于会计法规;再从重要性方面看,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远比保证会计信息质量重要。所以,会计法规必须服从于税收法规。会计人员可以完全按照会计准则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但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将会计记录进行纳税调整,依据税法规定计算交纳税金。
对于企业所得税,我国税法规定按月或者按季预缴(特殊的大型企业纳税金额较大的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决定预缴时间)年终汇算清缴。
年终企业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需要针对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项目进行纳税调整,调整过程是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的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明细项目反映。
对于其他税种,企业会计必须在发生纳税业务或者行为时计算应交税金,在主管税务规定的下月固定时间缴纳。如果会计记录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税金,正确记录在会计账簿中,保证按时缴纳。因为我国税法规定:会计人员有自行计算缴纳税款的义务。
1.经济法实质正义及其实现机制
2.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提炼
3.经济法的部门法理学建构
4.回到中国——转轨经济法的存在及其价值
5.论经济法责任的内涵与基本权义关系
6.论经济法的产生——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反思之一
7.中国经济法的改革与创新——一种制度变迁的视角
8.维权与控权:经济法的本质及功能定位——对“需要干预说”的理论评析
9.论经济法制定与实施的外部性及其内在化
10.从授权到控权:经济法的中国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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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中国经济法实施若干问题
13.经济法词义解释与理论研究的重心
14.PPP的公共性及其经济法解析
15.论经济法与宪法的协调发展
16.经济法中的政策——基于法律文本的实证分析
17.中国经济法部门的形成:轨迹、事件与特征
18.“改革决定”与经济法共识
19.中国经济法理论创新及其同实践的反差
20.经济法调整:从“权力干预”到“法律治理”
21.争议与困惑: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研究述评
22.经济法是什么——经济法的法哲学反思
23.经济法的经济社会二元功能之冲突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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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宪法与经济法关系的“经济性”分析
28.法教义学的勃兴对经济法意味着什么
29.论经济法的现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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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
32.论创立和完善我国宏观经济法的法律体系
33.经济法的政策分析初探
34.我国经济法功能研究述评
35.科学发展观:当代中国经济法良法观之核心
36.经济发展权的经济法思考
37.论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38.社会中间层的经济法主体地位析辩——由“三元框架”引发的思考
39.经济法程序问题初探
40.论经济法视野中的弱势群体——以消费者等为对象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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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市场、政府与经济法——对经济法几个流行观点的质疑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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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论财政法是经济法的“龙头法”
60.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限度
61.经济法基本权利范畴论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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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国际经济法基本问题论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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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
71.中国经济法研究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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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经济法的中国性问题分析
80.私人在经济法实施中的作用——理论逻辑与发展路径
81.论消费者及消费者保护在经济法中的地位——“以人为本”理念与经济法主体和体系的新思考
82.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探讨——第四届经济法前沿理论研讨会综述
83.经济法研究的“合”与“同”
84.责权利效相统一是经济法的总原则——论刘文华教授为代表的人大经济法学派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理论贡献
85.略论经济法的理念、基本原则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86.本土性与普适性:中国经济法研究的反思
87.论经济法的时空性
88.论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
89.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90.论劳动力权是经济法的基本权利范畴——兼论研究经济法权利应突破三大理论障碍
91.反思与前瞻:中国经济法主体研究30年
92.再识“责任”与经济法
93.市场失灵与经济法
94.经济法理论对法学基础理论的几点创新
95.论经济法责任制度的建构
96.“双重调整”的经济法思考
97.论经济法的程序理性
98.论经济法的发展理念——基于系统论的研究范式
现就如何更好发挥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粗浅地作以论述:
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引领消防工作新局面。政府部门要将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建立更加完善,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按制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进行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还要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公民要自觉保护消防设施,不占用防火间距,不堵塞消防通道,不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不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积极维护消防安全。
充分认识,履职尽责,密切配合。目前,消防假冒伪劣产品问题还比较严重,诸如像灭火器、防火门、火灾洒水喷头、报警器、防火涂料、灭火药剂等产品问题还比较突出。一旦发生火灾,必将影响火灾的报警和扑救,造成火灾的蔓延和扩大,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造成很大危害。所以政府应协同消防部队对消防产品加强监管,对故意用假而导致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严格追究责任。我们知道,按照国家的职能分工,消防产品的生产领域由质检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由工商部门负责,使用领域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消防部门应努力和工商、质检部门密切配合好,达成认识上的一致,才能将工作效果达到最优。我消防部队也有责任和义务来督促其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正确引导,把好生命安全关。在新一轮经济发展的时代大潮中,消防部门更应加强对民营企业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严格依法,必须做好第一步,从头紧起,一开始就要严格加以规范,不留新火患,以致积重难返。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消防工作,正确引导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切不可以牺牲消防安全为代价。
加大消防宣传力度,动员广大群众自觉地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我们知道有些火灾是完全可以防止的,但由于有些群众对火灾的知识的严重匮乏,根本不懂火,更不知道怎样去防火。怎样能让这些人群尽快从思想上得到重视,强化宣传教育工作很关键,消防部门应针对这一现实问题,结合当前出台的新《消防法》,积极开展送法下乡、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到群众的活动。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加强消防专业知识宣传和培训的力度和广度。更应重点根据居民家庭火灾多发的特点,加强社区的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有关政府部门、社区管理组织把社区的消防宣传和消防设施的建设等工作尽快的开展起来,增强民众对消防安全感知程度,自觉地做好家庭防火安全工作。
一、新会计准则将加强我国会计监督财政部2006年12月5日公布的“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十二号)”指出:财政部将结合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和审计准则体系,进一步提高会计监督的层次和效果,全面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同时,财政部将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作,综合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在此之前,财政部已对一些房地产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检查,发现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总体上有所提高,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仍然存在。一些房地产企业会计信息虚假、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薄弱,财政部已对这些问题企业进行了相关的处理。这一消息,虽然反映出我国会计监督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但从另一层面也反映出国家正在进一步加强会计监督,尤其是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准则体系的实施,为进一步强化监管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有利于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
二、新准则下我国会计监督面临的新问题经过多的改革开放,我国已建立起了企业内部会计监督、政府部门会计论文监督和社会审计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会计监督工作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发生了一系列复杂经济现象和不规范的经济行为。2007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新会计和审计准则,在会计行业带来变化的同时,也给我国会计监督带来一些新问题:1.对同类型的资产,其取得来源不同则采取不同的计量属性。如:对于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外购的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对于接受投资、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式则分别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和历史成本计量模式。这与国际惯例有较大的出入,在实际操作中也会有一定难度,如果操作不当会带来会计信息失真的后果。而且新会计准则首先在上市公司实行,上市公司的账面价值不一定能反映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而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中,公允价值反映的会计信息更为可靠。2.新准则的变动幅度较大,变动内容较多。新会计准则要求上市公司在2007年初按照新准则调整原来旧准则下的财务处理。由于新准则变动幅度较大,会计人员如果对新制度掌握的不够熟练或理解有偏差,同样会对输出的会计信息的质量带来严峻考验。3.我国会计监督的法律约束机制不健全。比如:个人所得税的交纳。一些纳税人在社会上有多重收入,但由于缺少会计监督,这类人群的个人所得税的交纳根本达不到国家相关法律的要求,造成事实上的偷税、漏税现象。归其原因,我国并没有相应的法律约束机制来完善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个人的经济监督的监督作用。如对于上市公司披露虚假的会计信息,《证券法》只对处罚造假者做出了法律规定,却没有明确其赔偿责任,处罚力度也很有限,在处罚的金额远低于获益金额的情况下,处罚就难以起到威慑的作用。通过制定严格的会计准则来抑制证券市场的虚假重组、利润虚增等操纵利润的行为,打击证券投资市场上的投机活动是有一定作用的,但长期来看,作用是有限的。如果市场不规范,企业同样可以绕过新会计准则达到操纵利润、操纵市场的目的。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保障条件主要有规范的市场机制、合理的会计准则、公平的中介机构、独立公正的外部监督和执法机构以及具有足够职业判断力和相应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4.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难以适应新会计准则。会计监督作用发挥的好坏与否同会计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相关,一般来说,会计人员业务素质越高,发现问题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就越强,会计的监督作用就越大。近几年我国会计人员奇缺的问题虽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但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一般,知识结构、学历结构和业务水平偏低。虽然有些人员经过培训或学习,也取得了会计人员从业的相关证书,但其工作能力和对知识的熟练运用能力并不是很好。再者,有的会计人员监督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缺乏职业风险意识,在“权大于法”的思想支配下,有意造假,使得会计信息失真在所难免。5.对企业单位负责人的约束机制仍不健全,阻碍了会计的有效监督。新会计准则的实行无疑会导致一些企业出现亏损的情况,如果这些管理者凭借“权利”指使、授权会计人员做假账,虚报利润,办理违法会计事项,从而使得会计工作受制于管理当局,不能独立行使其监督职能,破坏了正常的会计工作,阻碍了会计工作的有效监督。
三、新会计准则下加强会计监督的对策分析1.完善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监督有法可依。进一步完善以《会计法》为中心的会计法律、法规体系,对《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改完善,切实有效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和《新企业审计准则》,加大法律法规的处罚、赔偿和执行力度,加快会计法律体系的建设步伐,使会计监督真正做到有法可依。2.要逐步建立健全包括企业、负责人、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会计信用评价系统,通过制定会计信用评价规则,协调税务、审计等部门搜集整理会计信用信息,建立会计信用档案,加强信用轨迹跟踪,并开设会计信用网站,促进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建设。3.应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首先,财政部对会计师事务所要实行全方位的质量控制,用制度来保证执业质量。其次,会计师事务所需要结合工作认真制定全面质量控制的政策与程序,并采取措施保证其实施。第三,为保证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防止客户风险转移,可要求客户要向事务所承诺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否则,要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4.培养高素质的会计人才。由于会计人员出具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的整个过程,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输出结果,因此,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会计队伍的整体素质,是强化会计监督的根本要求。5.健全对企业负责人的约束机制。《会计法》中虽然也对企业负责人赋予了一定会计监督的责任,但其强度是不够的。作假账、偷税、漏税、虚报利润在多数情况下并不是会计人员自愿所为,而是受企业负责人的胁迫、命令,新准则的实行也会一些企业的利润出现大额亏损。要想使会计人员真正独立,不受企业负责人的干扰,就应该对干涉会计行为的负责人予重罚,健全对企业负责人的约束。
综上所述,只有从我国的现实国情出发,建立并充分发挥各种会计监督形式的作用,才能真正有效实现会计监督和遏止会计信息失真。
论文摘要:会计职业判断能力是会计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自身的特点,运用其掌握的会计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对会计主体发生的经济事项和交易采用准确的会计处理原则、方法等进行合理且合法的判断和选择的能力。
从2007年1月1日起,财政部此前的39项企业会计准则开始在上市公司中率先施行,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中国的新企业会计准则正逐步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等效及趋同,促进了中国企业以及资本市场走向更加成熟、更加规范化的道路。新会计准则更加注重经济实质,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有利于进一步夯实企业资产质量,充分揭示财务风险,正确衡量经营业绩。通过学习,我们可以体会到:新准则下会计业务处理许多是原则性的规定,相当多的内容要求通过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来解决具体的会计处理问题,从而对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会计职业判断能力是新形势下会计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会计职业判断能力是会计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自身的特点,运用其掌握的会计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对会计主体发生的经济事项和交易采用准确的会计处理原则、方法等进行合理且合法的判断和选择的能力。通过会计职业判断,可以使我们在面对不确定性经济事项时,能够选择一种合理的方法来对复杂的会计对象进行分析和处理,从而得出客观、真实和公允的结果。会计职业判断贯穿于会计工作的始终,涉及到方方面面,比如: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残值和弃置费用、资产减值、公允价值、重要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会计估计等都需要会计人员正确运用职业判断。首先,会计人员要确认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判断其性质,从而确定会计要素;其次,要判断合适的计量属性,准确地计量会计要素的价值;接下来,要对各项会计要素按其性质进行正确的分类,准确地登记在与其相应的账户体系中;最后,要确定会计报告的内容和形式,选择要说明或披露的信息,使会计报告相关使用者正确理解和掌握准确可靠的会计信息。不同的判断和选择对财务成果有很大的影响,合理的会计职业判断能够优化经济后果,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
会计职业判断的主要特点:
(1)目标性。判断选择的结果既要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出经济业务的实质,还要能有效地维护和增长企业的自身经济效益。
(2)主观性。会计准则允许会计人员选用不同的方法对会计业务进行处理,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掺杂着会计人员的主观臆断性。
(3)权衡性。会计职业判断就是在多个方案中比较、权衡、取舍,在此过程中,会计人员会面临着可靠性与相关性、稳定性与适用性、利益驱动与公允公正等观念的矛盾与选择。
(4)受制约性。会计职业判断要符合国家法规、政策、会计理论原则的规定,同时受会计人员自身的业务技能与职业道德水准的制约。
长期以来会计人员将经济业务的账务处理更多的作为操作技术,缺乏对经济业务不确定性的判断能力的培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会计信息质量。新会计准则下企业面临的不确定性经济事项日益增多,如何准确的确认和计量资产、负债的价值和当期损益,提高本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是会计人员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会计职业判断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
1 主观因素
(1)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良好的会计职业判断能力要求会计人员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和广泛的知识面,既要精于专业又要有一定广度。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形成与特定判断任务相关的知识,使会计人员在遇到相同或类似问题时能更快更好的解决。
(2)利益关联和职业道德。它是会计人员进行职业判断的内部驱动力。会计人员在做出职业判断时,会受到自身经济利益和职业道德的双重影响。会计人员的道德水平是会计职业判断的基石。会计人员在进行职业判断时,应自觉抵制利益的诱惑和外界的干扰,排除个人主观意念及偏好,客观、公正的进行职业判断,作出会计处理,真实的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服务。
2 客观因素
会计事项自身具有的特殊性会影响会计职业判断。特别的问题,因为很少有或完全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参照,解决它需要较强的职业判断能力;而经常出现和已被充分定义的问题,解决它只需要一般的职业判断能力。
3 环境因素
(1)会计法律、法规。包括《会计法》、《公司法》、《税法》等会计法律规范,以及会计准则、财务通则等会计技术规范。它是规范会计行为,进行会计职业判断的准绳。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职业判断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不能超越其限制的范围。规则性的会计法律、准则体系,对会计职业判断要求较低;而原则性的会计法律、准则体系,则对会计职业判断要求较高。
(2)会计主体管理层的影响。由于会计职业判断的不同选择会调整经济利益格局,因此管理层基于经营者利益,会要求会计人员在法律法规的边缘打擦边球,干预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和选择,必然会影响会计职业判断的效果。
会计人员会计职业判断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会计信息的质量,直接关系到能否正确核算企业的经营成果,这就要求会计人员适应会计改革的需要,不断提高职业判断能力。因此,为增强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的能力,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转变传统观念,增强职业判断意识。
长期以来,我国会计制度明确规定了各行业的会计科目,并对各科目的内涵及其包括的内容作了具体而详细的解释,会计人员习惯于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来处理经济事项。此外,财务制度中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选择和运用也作了详尽的限制性规定,从而限制了会计人员进行职业判断的范围。这使得会计人员在工作中不善于运用职业判断去处理复杂和不确定性的会计实务。而在新形势下,复杂和不确定性的会计实务无处不在。这就要求会计人员转变传统观念,认识到会计职业判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更新思维方式,改变过去墨守陈规的旧习,积极主动学习新准则、新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更新和充实自己的专业知识,增强职业判断意识。
(2)树立现代教育观念, 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对复杂的会计业务作出合理而公允的判断,不仅要具备扎实的专业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更要有敏锐、准确的职业判断。因此,会计人员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现代教育观念,通过不断的学习,掌握国家法规、新会计准则、企业管理等知识,为增强会计职业判断能力打好坚实的理论基础,同时注重会计实践,结合客观环境,将理论知识转化为现实的行为能力,使得会计职业判断能力得到更好的发挥。
(3)加强诚信职业道德建设。
真实、公允是会计职业判断的基本准则。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是提高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的重要保证。会计人员作为特殊的行业人员,既要有良好的业务素质,也要有较强的政策观念和职业道德水平。会计人员在作出职业判断时,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会计人员在工作中要坚守职业道德,依法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有效。
(4)加强企业内部财务控制体系。
有效的内控体系,可以降低会计职业判断的风险。完善的内控体系便于会计人员真正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对具体业务有更深、更多的了解,从而做出更完整、准确的职业判断。相互制约的会计岗位,也能防止滥用会计职业判断。集体决策制度能防止因个体职业判断的局限性而造成重大事项的决策失误。
(5)加强企业外部会计监管。
论文摘要:本文就如何在中职学校开展会计诚信教育的问题,谈点个人看法,提出学校开展会计诚信教育的途径,使学生树立“诚信为本”的职业人格,为他们将来走入社会形成正确的职业判断打下良好的基础。
近年来会计行业的“诚信”出现严重危机,一些学生刚走上社会不久,就出现了违反会计法规的事件,这不仅会影响这些学生今后的发展,而且也不利于整个会计人员队伍的建设。因此,加强在学校开展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是非常必要的。开展会计诚信教育是当务之急,可从以下几方面去培养:
一、要构建校园诚信教育的环境和氛围
俗话说:环境造就人。学校是学生学习、生活的主要地方。所以优化校园诚信环境、营造校园诚信氛围对培养学生诚信意识,促成个人诚信行为至关重要。学生诚信教育,不只是针对学生,也涉及教师。教师和学生都是诚信教育的参与者和诚信意识的体现者。教师应当遵纪守法、敬业爱生、教人求真、勇于创新;学生应当尊敬师长、遵章守纪、诚实学习、学做真人。开展诚信教育,教师的作用尤其不容低估。教师的言行举止、人生态度等都会对学生有潜移默化的影响。教师的诚信与否也会在很大程度上给学生以示范。因此,教师应严以律己,为人师表,真诚待人,与学生平等交流。教师的诚信意识和诚信行为对学生良好道德的形成将会起到巨大的作用。此外,要大力营造校园诚信教育的文化氛围,校园宣传栏、教学楼走廊可张贴诚信的名言警句,教室的黑板报要经常体现这方面内容,使学校内部形成良好的诚信教育气氛。
二、要组织开展诚信教育的活动
如以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爱国主义教育、传统美德教育和诚信教育为重点的“中职生德育风采展示”活动,通过主题班会和演讲等形式,着力探索加强未成年人政治思想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新型教育教学模式。活动必须坚持宣传正面典型与剖析反面典型并重,学生通过辩论这种形式积极参与到会计知识的主动学习和思索当中。运用正面典型进行示范教育,大力宣传表彰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坚持原则、奉公守法的会计人员,可以弘扬正气,鼓舞士气,增强会计人员固守会计诚信的信心和决心,在全班营造诚信光荣、造假可耻的良好氛围。运用反面典型,进行直观、形象、具体的警示教育,可以使学生从中吸取教训,洁身自好,防微杜渐,做到自重、自治、自警、自律。开展会计诚信教育要与会计环境结合起来,实施正确引导。通过典型案例教育学生,使学生充分认识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原则,不作假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彻底抛弃侥幸的心理,严格遵守会计诚信规范。
三、要在中职会计教学中渗透德育思想,应通过教学内容,把专业教育与职业道德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
讲授会计专业知识过程中,应不失时机地向学生介绍有关会计的法律法规,有意地穿插一些问题给学生去思考。如在讲到绪论时,教育学生充分认识未来所肩负的光荣职责,认识会计管理在经济建设中所处的重要地位,使学生从内心热爱会计职业,以主人翁的精神为人民当好家,理好财。诚信在会计行业尤为重要,要把信用作为会计工作的生命线。在学生中开展诚信教育,对规范会计从业行为,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增强学生诚信意识,帮助学生在走上会计工作岗位前就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要以准则为准绳,不断学习新会计知识
作为财会班学生,无论是实习还是以后去做会计工作,都应不断进行继续教育,应对会计从业资格证引起足够的重视。有的同学取得会计证后,便将会计证束之高阁,不参加继续教育,不进行注册登记,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这一最基本的法规也不熟悉,有的同学实习之后对每年的继续教育采取消极的态度,不愿意参加继续教育,有的比较上进的同学虽然参加继续教育,但只是把它当成每年的例行公事,敷衍了事,甚至采取交钱过关的形式,这都明显体现了对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不重视。我们的会计制度每年都发生变化,若既不自学新会计制度,又不参加继续教育,最后直接导致会计知识水平的落后。
总之,作为财会专业的学生,都应明白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是信用经济。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础,要治理会计信息失真,必须加强自身的会计诚信教育,严格遵循会计职业道德,以《会计法》为行为准则,指导自己的执业行为,提高自己的道德修养,做到自律、自重,坚决杜绝假账行为发生,从源头上根治会计信息失真,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稚序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盛志华.浅谈如何加强会计诚信教育[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4.(15).
关键词:会计制度,税法规定,相互协调
新会计制度中的会计核算遵循一般会计原则,为的是全面、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务状况、经营业绩,为的是向会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有用、真实、可靠、准确的财务信息;而税法主要根据有关税法制度、法规来确定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应纳的税额。正由于两者服务于不同的经济目的,体现不同的经济关系,才会在收入和成本的确认上存在一定差异。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在各个会计要素上均有体现,如何协调这些差异,本文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关于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之间的关系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全国会计工作共同遵循的规则、方法和程序的规范性文件的称。根据我国会计法规定,我国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是会计法规系的组成部分,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具有约束力。
税法是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征税人与纳税人应当遵循的税收法律规范的总称。毕业论文,税法规定。税法是家向纳税人征税和纳税人向国家纳税的法律规范,纳税人和征税人都必须遵守,违法4到法律的制裁,这是税收强制性的具体表现。从原则上说,任何税收都要经过立法机关准以后才能公布施行。有些税法属于试行阶段,也可以以法规的形式施行,这种法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会计制度与税法在基本定义和性质上存在着各种差异,会计制度与税法在基本定义上的差异从会计六要素的角度进行了系统的阐叙,对性质上的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来进行说明。但是,会计和税法两者相互关系极其密切,是因为两者对经济活中各要素在确认、计量的原则上,存在很多共同点。在很多方面,特别是在流转税和企所得税征收方面,税务部门是以各经济实体的会计资料为基础,进行适当调整后作为税基的。毕业论文,税法规定。
二、关于会计制度与税法产生差异的原因
1、因为谨慎性原则产生的差异
准则通过对历史成本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调整来体现谨慎性原则,从而与相关税法规定产生差异。准则通过规范会计要素的确认,杜绝企业利润形成的随意性来体现谨慎性原则,从而与相关税法规定产生差异:准则对于某些导致增加净资产的经济业务,通过调增“所有者权益”、跳开“利润总额”来体现谨慎性原则,与相关税法规定产生差异:
2、因对收入、损失定义不同而产生的差异
由于收入范围不同产生的差异,《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试运行收入,冲减基建工程成本;自产产品用于自建工程项目时,应按产品成本价结转成本,不计入当期损益。
3、因对损失范围不同产生的差异
相关税法规定,非公益性捐赠不予税前扣除;纳税人生产经营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等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纳税人(金融保险除外)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不予扣除。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用于捐赠,应分解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毕业论文,税法规定。
4、因对成本、费用定义范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
借款利息《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各种借款费用均据实列支,计入当期费用。在相关法规定中,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三、关于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协调
在有关会计准则与税法关系的讨论中,大体有两种看法:一种是统一论,另一种是分理论。我们既反对要求会计准则与税法完全一致的主张,也反对会计准则与税法绝对分离观点。毕业论文,税法规定。我们主张会计准则与税法保持协调,即适当分离,需要统一的尽量保持一致。会计准则与税法协调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全面性原则;效益大于成本原则;现实原则;灵活性原则;严肃性原则。
会计准则与税法协调的具体办法:一者是税法应积极主动地与会计准则协调。当前亟待协调的内容包括:(具体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对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的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进行了规范,但是《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此却未作明确规定,应做出相应调整;会计准则对某会计事项的处理规定了可供选择的多种方法,为防止企业利用会计政策实施操纵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做出补充规定,要求企业在发生会计政策变更时,必须报请主管税务机关同意或备案,否则予以惩罚;现实经济生活不确定因素日益突出,会计估计的不确定性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所需的确定性之间存在大的矛盾;需要做出税收规定加以协调。二者是会计准则也应积极主动地与税法协调。修改基本会计准则中与税法强求一致的有关内容;尽量缩小会计方法的选择范围,规范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差异的调整方法,简化税款的计算;消除由可能形成期末资产价值的支出因会计准则与税法上确认标准不同而产生的复杂差异;对于众多的非公有制小型企业可以严格按税法的规定选择会计方法。
四、关于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在制度层面的解决途径
由于我国的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制定过程缺乏沟通与协调,因而导致了许多差异。而且,因为资本市场发展对会计制度制定的促进作用,使得税法的改革滞后于会计制度的改革,这容易引起税源的流失,并且由于税法与会计制度存在的永久性和暂时性差异项目众多,使得企业纳税调整非常复杂,不利于税款的征收。随着会计改革的深化,二者间的差异在不断扩大,这意味着纳税调整项目的增多。毕业论文,税法规定。另外,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容导致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争议,如果规章制度本身存在差异的,争议不可避免而且难以仲裁。根据上述的分析,会计制度与税法由于规范的对象和目的不同存在无法消除的差异,因此,企业进行纳税调整是必要的,关键是对二者不协调导致的问题应及时加以解决,解决的途径就是制度安排――在制度层面上加强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协作:一是税收法规应借鉴会计制度合理有效的成分,尽快弥补其滞后的一些规定,如税收政策应从保护税源,降低企业资金风险,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对资产减值准备予以确认。毕业论文,税法规定。当然,为防止企业计提秘密准备金,税法可以对减值准备的计提比例加以明确,以保证税源不至于流失。二是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披露的会计信息,并且应加强会计制度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以提高税收机关的税收征管效率。三是加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在会计界和税务界的交互宣传,以提高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协作的有效性,但最重要的是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制定者在制定相关法规时,相互协调、沟通是必不可少的。
关键词:会计信息失真 分析 对策研究
会计信息失真是指会计信息的形成与提供违背了客观的真实性原则,不能真实反映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主要表现为:一是原始凭证失真, 原始凭证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甚至采取制作假原始凭证的方法进行“变通”,使一些非法的收支变成“合法”的收支;二是账薄失真,在会计账簿设置和会计科目的使用上,没有严格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来设置,会计核算缺乏系统性,账目混乱,账证、账账、账表、账实严重不符;三是报表失真,撇开账薄,人为的调整报表数字,甚至编报两套报表,一套自用,一套外报;四是信息披露失真,人为捏造会计事实,篡改会计数据,虚盈实亏,虚亏实盈,从而使披露会计信息丧失真实性。
一、会计信息失真的危害性
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不仅是企业微观经营决策所必须的资料,而且是国家对宏观经济实行有效调控的重要依据。主要危害:一是会计信息失真使使用者不能了解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二是一些企业通过虚假的账册来骗税或免税,制造假账册使国有资产贬值流失,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三是为腐败分子提供了可供之机,为经济犯罪打开了方便之门。
二、会计信息失真原因
(一)人为因素
一是会计人员自身原因。一方面,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 在基层会计工作岗位上,无《会计证》的人员很多,会计后续教育缺乏力度,造成工作质量低下,如果要求一些不学法不懂法对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知之甚少的人去遵纪守法、去依法办事,这是不现实的;另一方面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坚持原则,严格执法,敢于同违规违纪作斗争的少,相反对违规违纪熟视无睹,甚至主动为领导出谋划策的多。二是单位负责人违法干预会计工作。单位领导、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指使或强令会计人员误导性陈述、虚假记录,导致会计信息虚假。
(二)监督因素
第一在内部会计监督方面,会计人员隶属于单位领导,不具备监督者应有的独立地位,势必导致会计监督力度不够 ;第二在政府监督方面,财政、审计、税务、银行、等部门管理上各自为政、标准不一、无法有机结合,不能从整体上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第三在社会监督方面,主要是会计师事务所来承办,但注册会计师队伍素质良莠不齐,颇多人员水平和职业素质不高。虽然有关部门每年都要进行检查和会计报表审验 ,但其广度、深度、力度都不能给企业内部会计监督提供有力支持,也无法形成对企业会计监督的有效再监督机制。
(三)会计准则选择因素
由于会计核算中有估计,同样的会计事项,有不同的估计方法、就会对同一会计事项有多种估计方法,或多或少的不能真实的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另外,会计准则和会计实践还存在着一定的时滞,会计准则的规定常落后于会计实践的发展和经济行为的创新,当新领域、新行业出现时,很难找到长期有效的会计准则作为会计操作的依据,使得这些经济不能核算和披露,或者不能充分的核算和披露使得会计信息质量无法保证。
三、会计信息失真应对
(一)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
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养教育,重视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聘任和年度考核工作,切实抓好会计人员的经常性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使其正确有效地实施会计监督,才能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二)强化监督
内部监督是会计监督的基础,是证实会计资料真实、完善的重要措施。第一,对现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财务人员与其他部门之间保持相对的独立,降低其他部门负责人对财务人员进行约事控制的可能性;第二,实行内部监督责任制,提高内部会计监督的有效性;第三,充分发挥内部监督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这一独特作用。
政府监督中财政、审计、税务、银行等部门加强部门联动,实现综合监督治理。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新会计法赋予其会计工作的监督和行政处罚权;审计部门要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税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根据有关规定对纳税人的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进行税务检查等等。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更新观念,改进工作方法,深入了解企业的特点,在帮助企业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强化监督。
(三)完善会计法律法规
依法建账,更新完善会计准则,是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保证。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主要目的是获得一定的非法经济利益,如果处罚力度过低,甚至低于虚假会计信息制造者由此获得的经济利益,就无法发挥会计法规对虚假会计信息的处罚作用。加大对会计信息造假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法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包括对违法单位以及单位负责人的违法行为处理通报、罚款等行政制裁措施,也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防范会计信息失真的作用。
随着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接轨,会计信息已成为国际通用商业语言,同时也是经济工作的重要基础,我们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积极推进会计诚信建设,结合加强惩治腐败,多种治理措施的综合运用,维护正常的会计工作秩序,维护国家、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开创具有良好秩序和较高质量的会计工作新局面。
参考文献:
[1]刘群.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信息失真的探讨
[2]武聪玲.浅谈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及治理
【论文摘要】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将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新会计准则与原制度相比在会计的确认、计量、列报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规定了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首次规范了会计计量属性、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要求等。此准则的颁布,提高了会计准则的国际化,使会计准则更具趋同性,填补了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经济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空白,并能促进国际间的贸易与投资活动。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中国经济正向着市场化、国际化方向快速发展。为更准确地为投资者、债权人及社会公众提供相关、可靠的会计信息,完善市场经济下的资本市场的运行,财政部实施新会计准则,标志着中国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实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新跨越,从而保证对经济事项作全面、立体、动态的衡量。
一、会计准则的概述
会计准则是反映经济活动、确认产权关系、规范收益分配的会计专业技术标准,是国家经济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经济生活甚至国际交往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基本准则,二是具体准则,三是应用指南。基本准则是最大的原则,是准则中的准则,也是在起草具体准则时必须遵循的准则,它驾驭着所有具体准则。基本准则是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由金人庆部长签发部长令的,在它的指导下,又制定了38项具体准则,这些准则主要为企业处理各种具体交易和事项提供统一的标准。在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的基础上,了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对会计实务中一些要点、重点和难点进行了规范,属于操作层面的规定。这三部分共同构成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二、实施新会计准则的意义
1、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及保护社会公众利益,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
新会计准则着眼于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在信息披露方面,突出了充分披露原则。新准则对现行的财务报告披露要求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显著改进,创建了较为完整的财务报告体系,对会计信息披露时间、空间、范围、内容等的全面系统规定,大大提高了企业会计信息透明度,有效地维护了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推动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同时,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来制定我们的会计准则,有利地架起了密切中外经贸合作的会计桥梁,可以降低在国际资本市场的交易成本,有利于企业“请进来”和“走出去”,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我国投资环境,全面提高我国对外开放水平。
2、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制定一套高质量的会计标准,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提高资本市场投资价值。对于增强资本市场的活力和吸引力,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施新会计准则,可以更有效、更完善地为企业的经济前景做出预测,制定科学决策,合理分配经济利益,提高上市公司的信息质量,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三、新会计准则的变化
1、基本准则方面
对基本会计准则适用范围及财务报告目标的修改。首先是对适用范围的修改,原基本准则第二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财务报告”,其适用范围包括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投资企业,新准则调整为“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其次是对于财务报告的目标进行了修改。原准则对会计目标的规定是“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新准则指出,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2、具体准则方面
(1)《债务重组》准则的调整。新的《债务重组》准则重新界定了债务重组的定义,定义中强调了“让步”的概念,新准则明确了只有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的前提条件,才可以对获得债务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和损失。债务重组的结果计入当期损益,原《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对债务重组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而债务重组收益则计入资本公积,新准则改变了这种做法,将债务重组收益和损失均计入当期损益。以非现金资产方式清偿债务时,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而原准则规定采用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方式清偿债务时,采用账面价值计量。
(2)《所得税》准则的调整。目前所有的a股上市公司,所采用的所得税会计方法只有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但是,新准则将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将改变所有企业的所得税费用,并导致净利润的改变。
(3)《资产减值》准则的调整。按照新准则,“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跌价准备”、“在建工程跌价准备”和“无形资产跌价准备”,从2007年开始,计提后不能冲回,只能在处置相关资产后,再进行会计处理。新的资产减值准则实施后将有效地遏制利用减值准备作为“秘密储备”调节利润的情况。
(4)《存货》准则的调整。新准则中,取消了存货流转的“后进先出”法,主要考虑成本流与实物流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一致的。同时新准则规定允许为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的资产所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利息资本化,计入存货价值,而不再计入损益。
(5)会计处理的调整。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调整,新准则中明确了企业合并的概念,对企业合并进行了分类,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两大类,规范了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对企业合并过程中发生的与合并相关的费用的处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对企业合并的披露进行了规范。合并报表基本理论的调整。与《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相比,新准则所依据的基本合并理论已发生变化,从侧重母公司理论转为侧重实体理论。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更关注实质性控制,母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
四、新会计准则的变化对企业的影响
1、债务重组的变化影响着企业的偿还方式
(1)以资产清偿债务。以资产清偿债务又分为以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两种方式。方式一:以现金清偿债务。以现金清偿债务方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对于债务人企业来说,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债权人企业来说,债权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方式二:以非现金资产偿还。以非现金清偿债务方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五条和第十条规定,对于债务人企业来说,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债权人企业来说,债权人企业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2)将债务转为资本。对于债务转为资本的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六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对于债务人企业来说,债务人企业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份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债权人企业来说,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2、新酬的变化有利于企业保护员工利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职工的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属于职工薪酬的一部分,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新会计准则明确了职工薪酬和辞退福利业务的会计处理,从会计核算上维护和保证了企业员工的根本利益。新会计准则规范了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授予的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有利于企业对核心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合理的激励,充分肯定他们创造的价值,切实创造尊重人才、鼓励科技创新的良好氛围。新会计准则规范了职工期权激励的处理方法,这不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同时对于激发科研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促进经济发展与科技发展的紧密结合,提高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3、公允价值的引用更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效益
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公平交易,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投资者、债权人等会计信息使用者可以及时了解企业当前所持有资产负债的真实价值。采用公允价值为金融市场降低风险、消除泡沫、保护投资者利益,取得良性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同时,企业再生产的持续进行,取决于耗费的生产要素能否及时得到补充。企业按历史成本计量的金额将不能购回原相应规模的生产能力,企业的生产状态就会逐渐萎缩。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能有效克服这种弊端,使企业资产得到保全。
4、存货计价方式的改变直接影响公司毛利率
旧准则中允许的存货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后进先出、加权平均、移动加权平均法,而新准则要求公司存货的发出只许采用先进先出法。如果投资者阅读某公司年报时发现毛利率发生异常变化,就要分析是否与存货计价政策有关:若原材料价格呈上升趋势,改变核算方法就会短期内使生产成本大幅上升,毛利率下降;若原材料价格呈下降趋势,则会使生产成本大幅下降,毛利率上升。这样,存货计价方式的改变就成了毛利率分析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
5、对企业的会计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会计准则更加强调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财务人员需要具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会计人员必须不断完善自己的专业素质,在全面学习新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关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理论和操作的职业教育,短期内迅速提高会计人员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认识和实物操作技能,从各方面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总之,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升会计信息效用;有利于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加强其内部控制,强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并对提高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起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 最新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与实务操作指南[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