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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管理论文

时间:2023-03-20 16: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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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管理论文

第1篇

分局配电部的每年都有很多次的考试,有受令资质考试,工作票签发人考试,安规考试,调规考试,一般作业人员考试,管理人员考试,特种作业人员考试等,有些类型的考试,比如说调规考试必须拿100分,否则就不能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同时这些考试,基本上都是由填空题,判断题,多选题,单选题组成.这些都必须于客观题,答案唯一,利用计算机技术很容易打分。(1)能将参考资料中的EXCEL格式的题库直接导入系统中;(2)能将考生的答题通过EXCEL格式导出;(3)能对考生的成绩导出word分析报告;(4)考生答题提交后,就可以知道成绩;(5)系统可以提供多次练习功能;(6)系统分互联网与局域网二个版本,让考生在办公场和在家都可以进行考前练习;(7)系统简单,明了,在通过用户与密码登陆以后,在首页就可以对要考试的科目进行练习或考试.也可以对全年的考试科目进行练习;(8)考生可以查询自已的历史成绩,相关科目负责人可以查询相应考生的练习和考试成绩。

2数据库设计

2.1关于oracel数据库ORACLE数据库系统是美国ORACLE公司(甲骨文)提供的以分布式数据库为核心的一组软件产品,是目前最流行的客户/服务器(CLIENT/SERVER)或B/S体系结构的数据库之一。它提供了表、查询、窗体、报表、页、宏、模块7种用来建立数据库系统的对象;提供了多种向导、生成器、模板,把数据存储、数据查询、界面设计、报表生成等操作规范化;为建立功能完善的数据库管理系统提供了方便,也使得普通用户不必编写代码,就可以完成大部分数据管理的任务。

2.2设计概念开发在线考试系统时,为了灵活地维护系统,设计了后台管理员模块,通过后台管理员模块可以方便地对整个在线考试系统进行维护。此外,本系统的用户还应包括管理员和考试人员。基础数据表有:选择题表,判断题表,填空题表。根据需求分析本系统的实体及其属性如下:管理员(ID,姓名,密码)?考试人员(ID,姓名,密码)?选择题(ID,问题,选项A,选项B,选项C,选项D,答案)?填空题(ID,问题,答案)?判断题(ID,问题,答案)

3系统的主要工作流程

3.1管理员在线考试后台管理管理员在线考试后台管理程序流程图,如图1所示:

3.2考生在线考试考生在线考试前台管理程序流程图,如图2所示:

4详细设计

该配电辅助考试系统是专门用于用户登录、管理、参加在线考试以及管理员进行试题录入、修改、删除、成绩查询、管理用户的系统。它应该具有开放性、方便性和灵活性。界面整齐、美观,操作简单、方便。另外,支持按权限对系统进行操作,即不同类型的用户拥有相异的权限对题库执行不同的操作。考生进行有效的身份验证登录后,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答题,当达到规定的时间后,系统将自动予以提示。一旦考生做完交卷后便能立即看到自己的考试成绩,并且其分数将被记入库中以供审核和查阅;另外,还可完全由计算机自动灵活、随机的抽取试题库中的各类试题组成各种形式的试卷,其内容会随着库中试题的改变而改变,而且,不同的考生生成的试题是不同的。

5配电辅助考试系统的展望

第2篇

科学研究方法在对管理的研究中十分重要。首先,科学方法具有客观性,是以事实为研究依据的,这使得我们的研究真实可靠;其次,科学方法具有实证性,依靠可以由实践检验的信息,使不同的人在不同的地点和不同的时间运用同样的方法可得出一样的结论;再次,科学方法具有规范性,研究的程序和步骤都是有序、清晰和结构化的。最后,科学方法还具有概括性,因为科学方法研究的结果适用的范围更加广泛。所以,在我们日常的管理活动中除使用思辨的研究方法外,还应使用科学的研究方法使我们的研究更加系统、严谨更具有说服力。

2管理科学研究方法的历史回顾

管理科学的发展按照时间的划分可归为以下几个阶段:首先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泰勒、法约尔、韦伯为代表的古典管理阶段,核心内容就是科学管理思想,以及管理过程和职能分析、组织理论等;第二阶段就是20世纪的30到50年代以梅奥为代表的行为关系学说,后来发展到行为科学理论;随后,20世纪60年代管理科学进入现代管理科学阶段,也就是被孔茨所描述的“管理理论丛林”阶段,这其中包括了决策理论、系统理论、管理科学及权变理论等。

管理科学发展的过程反映了管理科学研究重心的转移,古典管理侧重于对物、财及管理组织过程的管理,研究方法是以工业工程研究方法及经济学方法为研究基础的;人际关系学说行为科学则是建立在心理学、社会学和人类科学研究的基础上的;而现代管理阶段则移植了数学、计算机技术学、统计学等诸多科学的方法论,形成了“管理丛林理论”,而在丛林理论中的各个学派都或多或少地运用了科学的方法。

综上所述,管理科学研究发展的特征就是管理理论的发展是和生产力的发展以及生产组织方式的变化紧密相联。可以说是这些因素决定着管理理论的发展和变化。现代的管理科学是在实践中进步,在实践中发展,并阐释实践,引导实践的。

3管理科学研究方法的特征

谈到管理科学研究方法的特征,我们首先应该看到管理科学与其他科学的差异与联系,这就需要我们为管理科学进行学科定位,通过课程学习我们了解到管理科学属于社会科学范畴,所研究的是社会现象,但又同社会科学研究有所差异,其核心差异就是对人的研究方面。社会科学关心的是人类活动的功能和功效,而不涉及人类活动本身的意义。管理科学的研究对象是人类有组织的活动及其形成的系统。它是对管理活动规律的提炼和概括,是关于对有组织活动的管理的系统化、专门化的理论知识体系。

管理科学是在对多种不同性质学科的理论兼容并蓄的基础上经过不断创新逐步发展起来的,是不同学科理论及方法系统集成的结果。一般地说,管理科学的成长要综合运用数学、系统科学、经济学、心理学。这四个学科构成管理科学研究的理论基础。近年来,迅猛发展的计算机科学与信息技术极大地促进了组织结构的变革、管理手段的创新以及经营方法的革命。管理科学的未来发展仍要依赖多个不同学科的交叉综合运用,依靠相关学科的支撑。

由于管理科学是一门应用性科学,其研究必须紧紧围绕实际存在的一般性的管理问题,深入调查研究,由现象而本质,由具体而一般,抽象出科学问题并形成研究目标。凭空想象、闭门造车式的研究毫无科学价值。同时,在管理科学研究中还应注意规范研究方法,多运用实证的、实验的、定量的研究方法,而少使用科学性不强的思辨的、归纳的、定性的研究方法开展研究,有利于提高研究的价值。

4《理解现代经济学》对管理科学研究方法的影响

钱颖一教授的《理解现代经济学》中试图说明现代经济学的理论分析框架,解释现代经济学中数学的工具性作用,并通过介绍现代经济学近年来的一些新发展来澄清常见的对现代经济学的一些误解。该文从中国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改革人手,引入了被当今社会认可为主流的并代表一种研究经济行为的方法框架——现代经济学的分析框架。视角(perspective)、参照系(reference)、分析工具(analyticaltools)这三方面的理论就是分析框架的基本理论。首先是由从实际出发看问题的“视角”,这基于经济学家的三项基本假设即经济人的偏好、生产技术和制度约束和可供使用的资源禀赋;其次是运用多个理论作为“参照系”,使之能够成为人们能更好地理解现实的标尺;利用各种图像及数学模型作为“分析工具”帮助分析繁杂的经济行为。

而在管理学中也能找到这样的分析框架,首先是管理科学的“视角”,管理学的视角应该就是观察、理解或研究管理学理论问题的角度,钱教授在文章中指出通过经济学家的基本假设,不论是消费者、经营者还是工人、农民,在做经济决策时出发点基本上是自利的,即在所能支配的资源限度内和现有的技术和制度条件下,他们希望自身利益越大越好。用现代经济学的视角看问题,消费者想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企业家想赚取利润,都是很自然的。从这样的出发点开始,经济学的分析往往集中在各种间接机制对经济人行为的影响,并以“均衡”、“效率”作为分析的着眼点。经济学家探讨个人在自利动机的驱动下。人们如何在给定的机制下互相作用,达到某种均衡状态。并且评估在此状态下是否有可能在没有参与者受损的前提下让一部分人有改善(即是否可以提高效率)。以这种视角分析问题不仅具有方法的一致性,且常常会得出出人意料却合乎情理逻辑的结论。管理学不是没有视角,但是,迄今为止,管理学确实还没有象经济学这样的一种普遍为人接受的视角,所以当今的管理学还没有严密的理论体系。

接下来是“参照系”,管理学的参照系更多地体现了经济、社会、心理和工程学等相关学科在管理中应用之成果,故必须研究各准则之间的权衡问题。根据西蒙的观点,科学可以分为两类:实用科学与理论科学。实用科学采用的是“如果一则一”的科学命题;而理论科学采用的是纯描述性的与验证条件等价的伦理命题。科学命题关注能得到验证的事实而理论命题强调偏好的表述。管理欲成为一门科学,显然应加强实证研究的建设。形成以问题为导向,也即由假设检验、建模分析、实验模拟、对策建议等构成的体现科学命题的管理学研究方法。例如,西蒙提出了以“有限理性”和“满意的准则”这两个基本命题为前提的“管理人”决策模式。他指出,在实际中不存在“完全的理性”,因而“最佳的准则”是行不通的。实际上人们只能追求“有限度的合理性”,遵循“满意的准则”行事。西蒙还强调“刺激一反应”的行为模式和与此相关的决策程序化的重要意义。在运用经验加以慎重处理并使之合乎目的的条件下这种“刺激—反应”的行为模式能够显示出一定的合理性。钱教授在文章中提到他在美国时的教授问过他受过系统训练的经济学家和没受过这种训练的经济学家的区别是什么?在这一问题的回答上就谈到了。受过现代经济学系统训练的经济学家的头脑中总有几个参照系,他们在分析经济问题时具有一致性不会零敲碎打,就事论事。同样,受过管理学系统教育的人头脑中也应当有几个参照系,比如,在分析组织结构时我们就应当以韦伯的官僚行政理论作为参照系,在分析管理的职能时就应当拿法约尔的一般管理理论作为参照系,在分析决策问题时,就应当想到西蒙。只有这样,分析管理问题时才会有一致性。

最后我们来看“分析工具”。在理解现代经济学的文章中谈到的是经济学中强有力的分析工具,它们多是各种图像模型和数学模型。这种工具的力量在于用较为简明的图像和数学结构帮助我们深入分析纷繁错综的经济行为和现象。并被经济学家证明是极其有用的。同样,管理学也有许多研究工具,对于管理学来说管理学研究的是经济组织的管理如何使组织以更低的成本取得更大的效益,研究管理人价值的体现问题,这就需要对经济学的很多理论作为管理学的研究工具,因此,微观经济学,产业经济学,信息经济学本身就是管理学的研究工具。近年来发展起来的许多决策支持系统,也都是研究和分析管理问题的有用工具。数学和统计学甚至包括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耗散结构理论、协同论、突变论等在研究管理学时确实有用,管理学前辈还是给我们提供了一些强有力的“分析工具”,比如市场附加值与经济附加值、平衡记分卡、SWOT分析法等等,它们也是研究管理学的有力工具。

在现代经济学研究中,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证研究借助数学模型分析会使推理更加严密精确,理论研究中运用数学可以减少争论,而实证研究中运用具有一般性系统性容易被学术界所认可。在管理中数学同样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从泰勒管理学派的管理科学学派就认为所谓管理就是用数学符号和公式来表示计划、组织、控制、决策等合乎逻辑的程序,求解出最优的方案以实现企业的目标。管理者通过数学模型的应用使得本来难以辨别优劣的备选方案变得明晰“直观”了,诸方案因被量化而变得可比了。管理科学的研究恰恰需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定性是认识的起点,定量是认识的深化。数学无疑会为管理科学的定量分析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作为一种抽象的工具,数学模型有助于人们对一个复杂过程的理解,可以帮助管理者合理的决策。但它毕竟不是现实本身,而是现实的简化与抽象,任何一种抽象都不得不舍弃对象本身的丰富性。在建立数学模型时,必须提出某些前提性假设,他们是理性思考的结果。模型的运用就是对某些假设的检验。检验的正面结果表明这些假设有道理;检验的负面结果却表明必须加以修改。有这种感性认识的逐步积累,我们就可以取得理性认识获得一定的科学知识。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管理学要成长为一门科学离不开数学这一有益的工具,在对待管理学与数学的关系时,我们必须明白,数学仅仅是管理学不断完善自身的工具。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明白,单凭数学是不够的,作为一门研究人们的管理行为的学科,它首先必须面对的是人,它需要那些关于人的学科的支持。

5结语

综上所述。管理科学研究方法是我们研究生阶段深化系统的学习与研究必须掌握的方法。为了使研究更客观更具体更具有说服力,我们就需要对我们日常的管理研究中所常用的思辨的研究方法加以完善,在定性研究的基础上多加以定量的分析及实证研究手法,使我们的研究结论更具客观性及规范性。同时还应注重,理论分析框架——“视角”“参照系”“分析工具”在研究中的运用,使我们运用科学的方法研究管理学问题,解释和理解管理学的行为和现象。

第3篇

论文提要法庭言语具有典型的制度性特征:任务指向性、严格限制性和推论特殊性在引入“权势”因素进行分析之后,法庭言语还具:法庭言语过程的权势充斥性,法庭言语角色之间话语权的不对称性,法庭言语的策略性以及法庭言语角色的身份及制度性角色与关系的语境决定性等特征。法庭言语特征及其规律的研究,对法律职业人员的言语规范以及审判质量的提高有一定的意义。

1制度性话语

很多领域都对institutionaldiscourse有研究,如文学、新闻传播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教育学、语言学等。单从语言学的角度看,人们对课堂话语、医患话语、新闻访谈、法庭话语、政论话语等的研究中都引入了institutionaldiscourse的研究方法,有人认为它是“职业话语”的代名词,有人把它翻译成“机构性话语”,也有人提出了“领域语言”这一术语,等等。

一般而言institutional在经济学中被译为“机构的”,本人认为institutionaldiscourse译为“制度性话语”更为贴切。如文学研究中认为文学语篇是institutional的,复旦大学的陈引驰(2008)说“事实上,作为整体的文化活动的文学……是与一定时空的历史、文化、社会境况血肉相联的制度性(institutional)存在。”可以说文学语篇有其规约性conventional,而从institu-tional角度进行研究的话,就综合了更多的社会制度因素。在《制度分析与文化传播》(2008)一文中,作者认为“传播政治经济学”也需要从“制度(institutional)”角度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综合社会制度因素来研究法庭言语,当然也可以从“职业话语”或者“领域语言”的角度来研究。

目前西方学界对discourse的研究已进入言语层面,而非仅仅是对言语的结果形式——话语的静态研究。因此他们讨论的制度性话语特征实际上已经考虑了很多言语因素。

2制度性话语特征研究

JurgenHabermas(1984)认为制度性会话是“策略性话语”的典型,策略性话语是“充满权势的”并且是“目标指向的”;“策略性话语”与“交际话语”相对,他认为“交际话语”,以其理想的表现,研究的是交际双方如何权力均等地进行交流以达到互相理解。

PaulDrew和JohnHeritage(1992)认为会话分析研究中的传统观点是“一般话语是社会生活中最主要的互动形式,制度性互动则是与一般会话相对而言的言语活动及其设计的一些系统的变体和限制”。这些变体和限制包括:言者的话语是指向某一特殊任务或目标的,对一方或双方话语角色针对所进行的话题该说什么内容也有专门的限制。

很多人曾尝试对制度性话语与日常话语进行区分,但是事实上两者之间很难有明确的划分。StevenLevinson(1992)认为“我们的目的只是想指出制度性话语中的一些家族相似性特征,如任务指向性、严格限制性和推论特殊性等。”

2002年,Thomborrow,J.从制度性话语和一般话语的分析着手,认为仅从这三个方面分析还不够,制度性话语的另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在“权势”作用下言语角色之间话语权的极不对称性。这样,她又引入了一个参照因素——权势。根据这一观点,制度性话语又具有以下几个特征:权势充斥性、话语的不对称性、策略性、言语角色及关系的语境决定性等。

3法庭言语的制度性特征体现

根据以上学者对制度性话语特征的总结,我们结合法庭言语的情况作如下分析:

3.1任务指向性

法庭言语角色,在他们自身的行业或技术的能力范围之内,根据他们对庭审的任务或功能的一般特征的理解来组织他们的话语。也就是说,在庭审过程中,法律专业人员和非法律专业人员的言语行为,都指向制度性任务或功能,这一点明显表现在他们所追求的总目标上——就被告的有罪或无罪做出判决。即使原被告之间或(交叉质证中的)对方律师与证人之间的目的对抗,言语角色都明确知道他们之间互动的总任务或总目标是什么。

3.2严格限制性

法庭言语的限制性主要表现在言语角色之间的互动和话题上。在法庭言语活动中,一些来自权势的或法律强制性的限制会使法庭言语具有一些形式特征,具体表现为程序规则、话轮控制以及公诉人或律师的明知故问等,言语角色必须根据这些特征来调整自己的言语行为。如针对公诉人或律师的明知故问,听话者必须作出回答,否则将被认为是藐视法庭。具有制度性特征的言语角色是根据每个人可用的话轮的预先分配情况来定义的:法官指示,律师提出(制度上允许的)问题和反对对方的问题,证人回答律师的问题,等等。在主题上的限制主要体现在所有言语角色的言语都要与审判的主题相关,在不同的庭审阶段有不同的次主题,法官对庭审中的主题起检查和维护作用,任何有偏离主题的言语都将被法官制止。

3.3推论特殊性

在法庭言语活动的制度性语境中,制度性互动中产生的一些推理、推论及涵义也具有一些特别(“制度性”)之处。如法官对非法律专业人员的描述、主张等不能露出吃惊、同情或赞成等表情;沉默会被看作是藐视法庭,或者对某证据没有异议而被法官采信,等等。日常谈话中“你儿子还好吗”是一种表示关心的问候语,但是在法庭上,如果一个刑事被告人这样问法官,则会被看作是一种威胁。

3.4权势充斥性

社会语言学在制度性话语研究中有两个重要概念:权势和亲和。权势的层级性是相对于亲和而言的,它们都属于社会心理学的研究范畴。制度性话语的研究通常都着重于揭示不对等或非等同关系以及语言中权势的使用。法庭言语角色之间的权势不对等引起了他们之间权势的层级性,权势的层级性又影响着各言语角色之间的话语权的大小。我们认为法庭言语中的权势直接影响到话语权,话语权主要受权势的三个方面因素制约:①权力和权威:法庭言语角色的权力和权威具有其法律基础。法庭审判属于法的适用的内容,即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在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专门机关。法的适用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由于法的适用总是与法律争端、违法的出现相联系,总是伴随着国家的干预、争端的解决和对违法者的法律制裁,没有国家强制性,就无法进行上述活动。司法机关依法所作的决定,所有当事人都必须执行,不得违抗。也就是说,如果我们确认适用法律的体制是必要的,我们就赋予了司法人员以权威。②在法庭言语互动中一方通过语言的使用对另一方的控制:法庭言语中的权势还具有其语言学基础。法庭言语各角色都会通过使用一定的语言或言语策略对对方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比如,法庭上最有效的控制方式就是提问。律师可以在对证人的提问中加入隐藏的预设,可以通过提问使对方的回答出现前后矛盾,通过提问证明证人对所述问题认识模糊或一无所知而否认其证词的证明力,通过提问来限制对方回答的内容(如选择问句,“只回答是或不是”),等等。③知识:掌握专业知识才能使用专业话语,因此专业知识对话语权起作用。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律师和公诉人具有法律知识,并熟悉庭审程序。另外,在办案过程中,法官和公诉人接触了一些与案件相关的材料,对案情的了解也比被告人相对更多。因此,法律职业人员与非法律职业人员相比,具有更大的话语权。

总之,法庭上的权势包括权力和权威、知识以及在法庭言语互动中一方通过语言的使用对另一方的控制。谁的权势越大、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和庭审程序等越多,谁就越有话语权,也就越有可能控制权势较小的一方。

3.5话语权的不对称性

话语权的不对等造成了法庭言语角色之间的层级性。LeahKedar(1987)认为言语中体现话语权的三种方式是:提问、控制话题和打断。廖美珍(2003:53)在法庭问答互动研究中注意到了从问答角度来看“证人、被告人与公诉人、辩护人以及审判人员的关系一般是不可逆的”。

以上两个图也印证了Goodrich(1987)的话“法律是一种官僚体制,很多权势都体现为一种组织内的层级”。根据上图,我们认为就法庭言语角色的话语权而言,大致有三个层级:

第一层级是法官。法官在法庭上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因此而被赋予了权力。法官在法庭上具有最高权威,法庭所有其他人员对法官的讲话尽量贴近正式礼貌用语。法官可以根据庭审需要向所有在庭的人发出指令或提出疑问,做出决定。他提问时对方必须作出回答。但是除了对律师等的请求做出许可或否定外,他们一般不回答问话。

第二层级是公诉人或控辩双方律师以及原被告。法庭上除了法官之外,公诉人或律师的权势次之。因为他们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熟悉法庭审理程序,他们懂得怎样使用专业语言或语言策略及言语策略等来达到他们的目的,并具有一定的权力。因此,他们在法庭上最为活跃,他们对法官一般不发问,只提出请求,采用的是正式的、礼貌的用语。他们可以向他方律师和证人等发问,但采取的问话方式不相同。对于他方律师的问话,则与他方用语相对应;对于他方律师及他方证人,问话的礼貌程度降低。他们有权要求他方律师或证人回答他的提问;而在刑事案件中,国家公诉人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因此比辩护律师更具权势;而民事案件中的原告及其律师与被告及其律师相比更具话语优先权。

第三层级是证人及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证人分一般证人和专家证人。专家证人因为具有专业知识而更具权势,他们除了回答问题之外还会在法庭上宣读鉴定结果或者提出建议。一般证人及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最不具权势,他们不能向法庭上的任何一方提出问题,也不能打断或引入新话题,一般只能答话,且答话的内容常受法官或律师的影响,不能凭自己的意愿偏离或转换话题。因此,他们很少有话语主动权,只能等待他们的话轮,有时证人甚至要等上好几天才能有机会获得话轮,在话语权这一点上是完全被动的。但他们并非毫无话语权,因为他们对语言的使用也具一定的手段。

3.6法庭言语的策略性

“由于刑狱诉讼等法律事务关涉到个人或群体的财产得失、毁誉荣辱乃至生命予夺,……人们对这一领域的语言的运用是超时空的、永恒的。”(潘庆云,2003)。为了争夺话语权,法庭言语各角色都会通过使用一定的语言策略和言语策略对对方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法庭言语活动中的各角色之间关系复杂,各言语角色之间的目的不一;同时,法庭言语活动又受很多程序规则、时间等的限制,这就要求法庭言语各角色,包括法官(根据我国的审判制度,法官在庭审中也可以参与实体调查,因此在法庭事实调查阶段法官也对原被告进行提问),在言语活动中使自己说出的每一句话都能达到最佳效果,而为了实现这一目的,他们都会自觉不自觉地使用各种语言策略和言语策略,归结起来说,主要是要达到控制对方话语的目的。

3.7言语角色及关系的语境决定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的依法判决必须经过开庭审理才能实现。开庭审理即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全面审查认定案件事实,并依法作出裁判或调解的活动。因此,我们可以把审判看作是一个以言行事的“大言语行为”,其目的是“全面审查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作出判决”。可以说,法庭审判的功能决定了法庭言语从本质上就是制度性的。如果从语境角度进行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点:

社会文化语境:不同国家因为社会文化的不同,实行的审判制度也不一样,因此各个国家的法庭言语进程及其话语语篇的构成也各具其特征。如就法庭辩论来看,各国均规定控辩双方可对案件的证据和事实、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观点,发表意见,进行论证和相互辩驳,一般由方首先发言,辩护方反驳,如此反复辩论几轮。不同的是英国和美国由方作最后陈述,而法国、德国和中国大陆则是被告方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法庭审判场合:在进行法庭审判时,除了庄严肃穆的法庭物理场景外,还有严格的程序和纪律约束、严肃性话语主题等。其中,法庭纪律体现了庭审的严肃性。如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等。在法庭审判场合中,因为法庭言语角色的参与而使审判场合具有了社会性特征。这样一个严肃的场合,决定了话语基调的严肃性。另外,言语内容不是随意的,而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关、与相关法律有关。说话的轮次也必须按照庭审的程序规则进行。

庭审话题:法庭言语活动中的话题是庭审要解决的法律争端。如审判长在宣布开庭时说“现在开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对上诉人张某(小妹)、被上诉人张某(大姐)继承纠纷一案进行审理。接下来我们就进行法庭调查”。之后,根据庭审程序阶段,法官确定的主话题是“继承纠纷”,那么在该庭审中,所有言语角色的话题都要与具体的“争议财产”和“继承法”相关规定有关。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要调查的是当事人双方所出示的用来证明他们对某部分财产享有继承权的相关证据,因此针对他们出示的每一个证据进行的法庭调查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次话题。在法庭辩论阶段也一样,针对法庭调查确认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针对每一个辩论焦点发表的辩论意见也构成一个个相对独立的次话题。

言语角色:言语角色指交际事件的参与者,即使用语言的人,包括言者和听者。在具体的交际过程中,各言语角色根据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言语策略。

我们先看制度性身份的专业人员——审判人员。“话语的制度性不是由物理场景决定的,而是由某职业活动中的工作人员的制度性或职业性身份决定的(PaulDrewandJohnHer-itage,1992)。”制度性话语的交际行为反映社会的作用、反映某些机构的作用,这是从话语的功能方面来考虑的。法官的功能就是通过司法审判来体现和维护社会公正。法官在法庭言语活动中的功能有:a.参与角色功能——交际事件的参与者、话语的最终接听者。b.职业角色功能——参与交际的某个方面的角色,即审判主持者。专业角色跟某个单位和职业连在一起,充当某个职业角色的参与者所说的话,通常不代表“他们自己”,而是代表某个单位。这也说明了为什么法官会自称“本庭”、“本院”、“法庭”等,如“你们的辩论法庭听得很清楚”。

其次是法庭言语角色的社会属性特征。“社会语言学在研究语境时根据的是言语交际者在谈话中引入的社会属性,包括:年龄、性别、职业、社会阶层或阶级、民族、地区、亲属关系等。他们认为:这些属性的关联性一是取决于谈话发生的特定场合——也就是谈话是否日常交谈、发生在法庭还是商业谈判中等等;二是取决于说话者在这些场景中所从事的特定的言语活动或言语任务。”(PaulDrewandJohnHeritage,1992)

在法庭诉讼过程中,言语活动在法庭这一特定的场合中进行,言语角色为了实现各自的目标进行交际,他们之间的任何社会关系只归结为这样的社会关联性:第一,审判人员、公诉人、律师属法律职业人员,原告、被告、证人等属非职业人员。在法庭言语中职业人员与非职业人员之间的交际互动中最明显的特征见于职业人员对非职业人员的话语控制,其中尤见于律师对证人的控制。第二,诉讼当事人之间的任何关系,如父子关系、夫妻关系、兄弟关系等,都首先被归结为“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这是由他们所参与的法律诉讼这一活动或任务决定的。另外,法庭言语中的原被告角色并非任意,他们受法律和程序规则限制。

总之,法庭言语的这些制度性语境因素不仅制约了法庭言语的进程、角色的身份及制度性角色与关系等,而且还是形成法庭言语其他制度性特征的根本原因。

4结论

第4篇

论文摘要:从经济法产生﹑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经济法与几个法律部门的关系﹑经济法的重要作用出发,拟探讨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

在我国,“经济法”这一概念的出现和使用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经济法在我国发展的这二十多年中,其是否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一基本理论问题,一直是学者们争论的焦点问题,笔者通过对以下几个方面的论述,以期阐明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

一、从经济法的产生看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

经济法一词最早出现在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1775年撰写的《自然法典》中。现代意义的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欧美国家,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过度的自由竞争引起生产和资本的不断集中,垄断市场的倾向日渐显著,产生了各种市场弊端,资本主义的矛盾空前激化,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开始改变经济政策,加强对自由市场的干预,国家对自由市场干预的法——经济法应运而生。

从上面经济法的产生过程,可见经济法的出现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虽然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方面有其天然优势,但是市场又存在着盲目性和滞后性,易导致不正当竞争及垄断行为产生等弊端,为保障社会化大生产的顺利进行,就必须同时发挥市场及国家必要干预两方面的共同作用,而经济法既在微观领域对经济进行规制,又在宏观方面对经济进行整体调控的特性,恰好满足了这种社会需要,是其他法律部门不能替代的。

二、从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看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

法律部门,一般而言是指调整因其本身性质而要求有同类调整方法的那些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法学理论界,对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主要有两种看法:一种是“一元说”,是仅以法律调整对象的不同作为划分标准。因为这种划分标准过于单一,无法对纷繁复杂的法律体系做出较为科学的划分,这种学说已为学界所抛弃;一种是“二元说”又称“主辅标准说”,这种划分方法由前苏联法学家提出,至今仍被许多学者所接受。“二元说”以调整对象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依据。其中,调整对象标准是调整同一性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一个法律部门,而调整方法主要指权利义务模式及法律责任的确定方法。

(一)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一点决定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社会公共性,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不是一般的经济管理关系,而是具有社会性的经济管理关系。具体而言有两大类:

1、微观经济管理关系。微观经济管理关系是具有社会公共性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是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在建立和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中形成的管理关系。它主要发生在政府及其授权部门与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社会经济团体与市场经营者之间,包括在税收征管、金融证券监管、贸易管制、价格监督、技术监督、企业登记管理、交易秩序管理等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建立和维护自由、平等的市场竞争秩序,就必须由国家对市场经营主体的行为进行管理和干预,而且也只能由国家进行管理和干预。为此,我国已相继出台了一大批此类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

2、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宏观经济管理关系是具有社会公共性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中央和省两级政府及其法定的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实施对国民经济与宏观管理调控,而发生在宏观经济领域里的经济管理关系,主要包括在计划和产业政策的制定、实施,国家经济预算及其主导之投资,税收、金融、物价调节,土地利用和规划,标准化管理等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

实行宏观经济法律调控是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发展的普遍趋势。当自由竞争资本主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后,国家对宏观经济的干预甚至到了大规模的程度。在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中必须要建立、建全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以推动社会进步。

因此,我们说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管理关系,是其特有的,也是其他法律部门的调整范围无法涵盖的。

(二)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方法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的独特性是许多学者予以否定的,因为我们在大量的经济法的法律法规中看到的调整方法(即权利义务模式及法律责任)主要是采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大责任方式综合适用,是对这三种责任方式的综合化和系统化,但是法律责任方式的种类是有限的,它们已经被业已存在的法律部门所采用,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现象,也只能采用这些种类有限的责任方式,而且这种三大责任方式综合适用的调整方式又恰恰在一个方面说明了经济法调整方式的独特性。

随着社会经济和法制的发展,也有一些新型的调整手段被“挖掘”出来,适用于经济法领域,诸如程序的、褒奖的、社会性的,等等。我国学者对此研究得较多的是奖励手段(也有将其称为褒奖手段)。另有一种新型的法律调整手段,有著作将其称之为“专业暨社会性调整手段”,包括专业调控及专业约束和制裁。勿庸置疑,传统调整手段和这些新型调整手段,构成了经济法这种公私法融合之新型法律部门的独特的调整方法。

三、从经济法与几个法律部门的关系看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

有些学者认为经济法不能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因为他们或认为经济法仅为民商法的补充,或认为经济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完全可以由行政法代替。所以,为了阐明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我们就必须对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关系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相同点在于,主体中均包括企业、法人、公民等;二者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并且都涉及对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的调整。

它们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调整范围不同。民商法主要调整平等、等价的产权关系和流转关系,着眼于微观的交易安全,重在保障个别主体的财产及人身权益;而经济法主要调整公共性经济关系,着眼于宏观的秩序和利益,一般不涉及个人的人格、财产和交易关系。2、调整方法不同。民商法对于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自然人和法人,采取了民事制裁的方式;而经济法正如以上所述,采取了综合性的责任方式。3、根本作用不同。民商法的根本作用是保证各种合法主体能够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参与经济关系及从事其他活动,保证其合法意志能实现;而经济法的根本作用是为了保证社会有一个正常、自由的竞争环境,从而使社会经济能够协调、稳定的发展。4、性质不同。因为民商法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关系,所以民商法是典型的私法;而经济法是“以公法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在于,两个部门法的调整方法都存在行政责任方式,而且二者也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管理关系。但二者的区别也是相当明显的,主要表现在:

1、调整范围不同。行政法调整的是关于国家行政组织及其行为,以及对行政组织及其行为进行监督的社会关系;而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虽然二者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但调整经济关系的角度和深度不一样。行政法调整微观经济关系,是对个别、具体、特殊的经济关系的调整,经济法则调整宏观经济关系,主要包括税收关系、金融关系、计划关系、财政关系等,是国家从长远利益、整体利益考虑对经济所作的调整,具有一般性、抽象性和普遍性。2、调整方法不同。行政法以大量的行政责任方式为主;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如上所述。3、原则不同。行政法的原则是依法行政、廉洁高效;而经济法以维护公平竞争、平衡协调及责权利效相统一为宗旨。4、目的不同。行政法是国家本位法;在经济法中,国家干预经济活动是为了保证整个国民经济在现有基础上更快地发展,所以经济法是社会法,为了维护全体人民的利益而产生。5、国家权利大小不同。行政机关管理的是具有特殊性的社会关系,使行政活动成为一种纯粹的社会活动和组织活动,因而行政机关在进行活动时往往无具体明确的法律可依,在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中,行政机关就享有较高的自;而在经济立法中,法律法规的最根本依据是客观经济规律,经济法是对客观的、固有的、稳定的经济规律的一种反应,因此国家在颁布经济法和执行经济法时的自较小。

四、从经济法的重要作用看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

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应运而生的,不是任何法学学者的臆造,它在促进、稳定社会经济发展方面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是其他任何部门法都不可替代的。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有关国有经济的法律法规,在法律上确立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主导地位。国务院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有关法规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集体经济的迅速发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经济法规对扶持城乡个体经济和保障私营企业的合法利益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另外,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的制定,改善了外商投资的法律环境,推动了“三资企业”的迅速发展。

(二)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建立有中国特色、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现代化建设的客观要求,经济法对于反映经济规律要求的经济体制改革方向及相关措施做出明确规定,使其制度化、规范化,这样便能从法律上保证经济体制改革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三)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经济法按照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把各项经济活动都纳入法制轨道,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各自的作用,充分发挥计划和市场两种手段的长处,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益,从而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社会是发展的,经济是发展的,法律也是不断发展的,我们不能在更复杂的社会关系需要新的法律部门来调整时,还固守着几个古老的部门法,否定新的部门法的重要作用。因此,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已不容置疑。

参考文献:

第5篇

一、两大法系不同诉讼模式下的法官权力比较

“比较法有助于更好地认识并改进本国法。”[2]在进行我国民事诉讼改革时,对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加以研究并借鉴其有益经验,是十分必要的。

传统观点认为:西方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可以划分化为两大模式:一是当事人主义(又称为“对抗制”)模式;另一是职权主义模式。前者以英、美为代表;后者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其中德国

最为典型。这两大模式分野的焦点在于当事人与法院(法官)在民事诉讼中究竟谁起主导作用。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为普通法系(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其特征是:诉讼双方当事人在启动、推进、终结诉讼程序方面,以及在法庭辩论和提供证据方面具有决定性作用。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在诉讼中居于中立和超然的地位,一般不介入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法律通常禁止法官主动收集证据或积极地谋求当事人和解,法官只能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在法庭辩论终结以后作出裁判,并且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只能来源于当事人。整个民事诉讼程序,尤其是法庭辩论呈现出激烈的对抗色彩,有人形象地称之为双方当事人的“竞技”或“决斗”。当事人要想在竞技中获胜,必须最大限度地在法庭调查和辩论中发挥自己及律师的智慧、能力、辩才。为了使双方当事人能够有效地在诉讼中展开攻击和防御,同时也使陪审团和法官在双方当事人激烈的对抗中正确地采纳和运用证据,这些国家的法律通常设置了精细、严格、完整的程序制度(如交叉询问制)和证据法规则。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一般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在职权主义模式下,尽管对于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消灭等重大诉讼事项是由

双方当事人起决定作用,但法官不是消极的裁判者,他们依法定职权控制着诉讼的进程。具体表现在:第一,在开庭审理之前,法官可以通过了解案情,确定争议的焦点,积极主动地对案件事实进行必要的审查。第二,在庭审中,法官有权掌握和控制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有权主动地向当事人、证人等发问,并适时地促成双方和解。诉讼结果并非完全取决于当事人及其律师的法律专业技能及辩才,法官在庭审中始终具有积极性、主动性。第三,法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有权收集、审查和评判证据,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裁判,裁判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并非完全依赖双方当事人,这一点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明显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两大法系的法官在诉讼进行中发挥的作用有所不同,但都承认并且贯彻民事诉讼中的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处分权主义又被称作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决定诉讼的开始、诉讼的对象及终了诉讼的诉讼原则”。[3]基于处分权主义,又产生了辩论主义。对辩论主义原则的理解,一般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其一,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法官不能以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事实根据;其二,法官应当将当事人双方之间没有争议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事实根据;其三,法官对证据事实的调查只限于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所提出的事实。诚如一位西方法学家所言,“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共同流行的制度是处分制度。根据这个制度,提出什么争端,举出什么证据和作出什么样的辩论,几乎完全取决于当事人。”[4]即使是法官职权较大的德国,由法官主导诉讼的进程,但其底线仍是当事人的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由此可以看出,西方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采用的职权主义与前苏联民事诉讼法采用的所谓“职权主义”截然不同。前苏联所采用的民事诉讼结构,因其具有较为强烈的国家干预色彩而被认为是强职权主义或超职权主义,其特点突出表现为: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拥有绝对主导权,法院的审理和裁判可以不受当事人主张的约束。“法院须采取法律所规定的一切措施,全面、充分和客观地查明真实案情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不受已经提出的材料和陈述的限制。”[5]这种职权主义是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的,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客观需要。西方两大法系国家,由于实行的都是市场经济体制,因而在法制的基本理念和制度上具有共通性,在民事诉讼中即体现为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而正是这两个基本原则,构成了对法官职权的有效约束。

二、对现代民事诉讼中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关系的重新认识

20世纪初,庞德对普通法诉讼制度的批判,悄然拉开了西方国家司法改革的序幕。[6]不少大陆法系国家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强了法院(法官)的程序控制权,对当事人的处分权予以限制;而在普通法系国家,强化法官职权作为改革的主线也清晰可鉴。20世纪70年代,世界诉讼法学界就已经清楚地认识到,“法官权力的增加,传统的当事人主义原理的弱化(即使不抛弃的话),这一潮流也为许多西方国家所认同,在某种程度上还包括英国和美国。实践证明,这一潮流是合理的,因为它提高了司法裁判之效率,使保障诉讼迅速且井井有条地进行成为法官之任务。”[7]

目前,两大法系各国面临着如何公正、迅速、经济地解决民事纠纷的共同任务,因此,加强法官的职权作用成为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特征。“传统观点认为在普通法系各国,法官在程序上的作用完全是消极的,而在大陆法系各国,法官在诉讼程序和证据调查中几乎处于支配地位,在两大法系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不过,在今天,这一观点不啻是一个神话。现实的程序观已超越了各法域和法系,各种各样的程序方法在各法系之间是互相渗透的。”[8]在国际

化、全球化的浪潮中,世界各国出现了民事诉讼法一体化的动向。

回过头来看我国的情况,过去长期实行的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已充分显露其弊端,与改革开放后形成的新的经济、社会条件不相适应。1991年颁布的新《民事诉讼法》,不仅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基本制度已经确立,而且说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法院包揽诉讼的职权主义审判制度开始向尊重当事人权利的诉讼制度转变。在此大背景下,我国各级法院开始广泛推行以强化当事人权利、弱化法院(法官)职权为基本特征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改革中曾推出过“一步到庭”的审理方式,即不论案件是简单明了还是疑难复杂,在开庭以前,法官对所处理案件的了解仅限于原告的状和被告的答辩状,对于其他证据一概由当事人在法庭上提供。一些地方学习借鉴英美国家的“对抗制”审理模式,对“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作绝对化的理解,法官不再调查取证,不主动询问当事人核实证据,而是由当事人在法庭上举证和相互质证,凡举证不能的则一概承担败诉风险。这些改革措施表明,我国正逐步引入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某些原则。但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之后,发现完全由当事人主导的诉讼制度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弊端。如某些案件由于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相差悬殊,如一味强调“谁主张,谁举证”,可能最终导致实体处理不公;而实行“一步到庭”的做法,由于法官和当事人在庭前准备均不充分,在法庭上法官又过于消极,指挥诉讼不力,导致案件事实久查不明,造成诉讼时间的拖延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当事人的成本无谓增加。对此,一些学者批评改革“已进入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误区”,因而建议我国民事诉讼改革在目标取向上,应倾向于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而非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随着审判改革的进一步深入,选择什么样的诉讼模式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激烈争论的话题。

笔者认为,在现代民事诉讼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在程序中的自(主要体现为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这是由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私权自治”和“意思自由”原则所决定的。但绝对的当事人自并不存在。当今世界司法改革潮流中,两大法系诉讼模式日益融合,法官职权过度的国家,逐渐贯彻当事人的自,而对抗制色彩浓厚的国家,逐渐强化法官的职权。基于此,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不能因为强化当事人的自而将法院(法官)的职权一笔抹杀。需要指出的是,西方国家司法改革中职权主义因素的增加,并不意味着前苏联及我国原先实行的“强职权主义”(或“超职权主义”)模式是正确的,改革要重回老路。职权主义并非改革的终极目标,正如纯粹的对抗制不能保障实质性正义的实现,故而不应设置无边际的对抗制诉讼模式一样,法院职权主义也并非毫无限制,它受到当事人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的约束,比如,在诉讼的提起、诉讼标的的确定或当事人的和解等问题上,法官不得以自己的意志取代当事人的意思,法官依职权对诉讼进行干预不得侵犯当事人程序保障权,不得偏袒一方等。当事人自与法官职权的有机结合、均衡分配,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的发展方向。我国的民事诉讼改革,也应当通过合理分配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权利与法官权力为基础来构造,在贯彻落实当事人主义基本原则的同时,保留适当的职权主义因素。

三、我国民事诉讼中法官诉讼指挥权的内容

如前所述,为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成本,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力求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最佳平衡,现代民事诉讼在强化当事人自的同时,并不排除法院(法官)的职权作用。从诉讼开始到诉讼终结的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如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往往需要加以组织、安排、引导和控制,法院(法官)的这种职权体现在诉讼进程中,即为诉讼指挥权。有学者将其定义为“法院在监督诉讼程序合法进行,谋求完全、迅速的审理,尽快解决纠纷的条件下所进行的活动及其权能的总称。”[9]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笔者认为诉讼指挥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程序引导权。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和大陆法系职权主义两种模式各具有合理性,但也有其自身的缺陷。我国民事诉讼改革应当分别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构建庭审中法官和当事人互动的良性机制。一方面,应当看到我国原有的强职权主义审判方式严格限制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和充分参与程序的权利,法官过度操纵和控制诉讼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完全成为被动的诉讼主体。所以,审判方式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是要弱化法官的职权,强化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另一方面,又要看到纯粹的当事人主义往往引发当事人及其人滥用诉讼权利,降低诉讼效率,甚至具有把整个诉讼活动变成毫无意义的竞技比赛的危险。所以,不能因为强调当事人的作用而放弃法官对诉讼程序实施必要的控制和引导。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法官在指挥诉讼中的程序引导权包括:(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

以受理,启动审理程序;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2)通知被告应诉,确定并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追加或更换当事人等。(3)对案件的审理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的确定。(4)指定诉讼程序中的期日、期间,如举证时限、交换证据的期日和开庭时间等。(5)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确定争点。(6)促成当事人和解,或主持调解。(7)指定或委托鉴定人。(8)根据法定原因,中止、终结或恢复诉讼程序。

(二)庭审指挥权。笔者认为,基于审判权的中立性和被动性的特征,决定了在法庭审理这一环节中,法官角色的基本定位是消极性的,其主要精力在于认真了解双方提出的证据,通过判断证据的真伪和证明程度,扮演好裁决者的角色。当然,法官的消极性是相对的,其中也蕴藏着积极的成份。法官在庭审中既要维护审判秩序,保证庭审活动按照法定程序有条不紊地进行;又要及时归纳案件的争点,引导当事人围绕案情的焦点展开辩论,以提高整个庭审活动的功效。具体而言,法官的庭审指挥权包括:(1)宣布开庭和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宣告上一程序结束和下一程序开始。(2)为查明案件事实,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或者要求有关人员向法庭提供证据。(3)应当事人或其诉讼人的请求,允许其发表意见及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当一方当事人及其人向证人提出诱导性的问题,或者提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应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反对请求,可制止发问或者提示证人不作回答。(4)组织当事人合理而有效地进行质证和辩论,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辩论顺序,对辩论进行限制、分离或者合并。(5)对诉讼参与人或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的,有权制止并依法予以制裁。

(三)释明权。法官的释明权(又称阐明权)是日本著名民事诉讼法学家谷口平安先生首先提出的,是指法官为澄清争端和公正裁判而询问当事人以及向当事人提出建议的权限。[10]具体的说,就是在当事人的主张不正确、有矛盾或者不清楚、不充分时,法官可以依据职权向当事人提出关于事实及法律上的质问或指示,让当事人把不正确和有矛盾的主张予以排除,把不清楚的主张予以澄清,把不充分的证据予以补充的权能。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对法官行使释明权均有规定。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也规定,法官在审前会议对当事人之间不明确的主张或陈述,可以行使职权,促使当事人补充说明。释明权存在的合理基础是对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进行合理的限制和修正,纠正完全的当事人主义带来的诉讼迟延、成本增加等缺陷,其更为重要的意义还在于:在当事人主义支配下,查明案件事实必须的诉讼资料由当事人提供,然而,由于当事人的能力或条件的限制,致使他们不能提出或说明自己的主张时,如果法官依然袖手旁观、无动于衷的话,就会出现应胜诉者不能胜诉,而应败诉者却赢了官司的可悲结局。这样的审判结果与国家设立民事诉讼的目的相违背,而且也是对公正、公平审判目标的讽刺。因此,强调法官释明权的同时,还应强调释明含有义务要求的一面。如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长对有必须释明的地方必须加以释明”。法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官可以要求当事人对事实提供解决争讼所必要的说明;如果法官认为对解决纷争是必要的话,法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其对法律根据的说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规定释明权制度,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公

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了“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以及“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以上规定可以被视为是法官的释明权,但并未完全涵盖释明权的内容。笔者认为,以下的几种情况法官也可以行使释明权:(1)当事人的请求或陈述中包含相应的意思,但未能正确表达或清楚表达时,法官可以释明;(2)当事人提供的诉讼资料不充分时,法官可以通过释明促使当事人补充或提出新的诉讼资料;(3)对当事人的不当声明,应通过释明加以消除。从性质上说,释明权是法官为明了原告或被告所主张的请求和事实情况而对当事人的主张和举证活动加以引导的一种诉讼程序上的指挥权,而不是代替当事人主张和举证,因而释明权的行使仍然必须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和辩论权。为防止法院行使释明权影响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德国和日本等国家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方当事人释明的情况必要时告知对方当事人,同时也允许当事人对法院的释明行为提出异议。此规定可兹我国借鉴。

(四)调查取证权。笔者认为,完全由当事人举证不符合我国国情,应当为法官保留必要情况下的调查取证权。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在当事人不能举证和必要时的调查取证的规定,与我国律师制度不发达,当事人的文化素质较低,经济拮据,收集证据的能力和条件有限等现实存在的问题有关。如果把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提升到绝对化的地步,其结果不仅违背审判方式改革的初衷,而且会造成大量案件的司法不公(主要是实体不公),进而动摇整个司法制度的根基。[11]所以适当的职权调查取证仍有必要。其积极意义在于,排除庭审查明案件事实过多受到的语言、辩论技巧的影响,避免因客观原因造成一方当事人举证不能而致判决对其不利且显失公平的情形发生,在保证程序公正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追求实体公正。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专门规定了“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节,其中对“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进行了限定,是指: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法院(法官)的调查取证权具有以下特征:(1)它是一种补充权,法官一般不积极主动行使。“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应当成为处理当事人举证和法院查证关系的一般原则。(2)它是一种限制权,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程序应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人提出申请的前提下启动;且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应严格限定为“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3)它是一种可以权,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是否准许,由法官审查决定;并且,经法院调查证据而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并非由法官承担。

四、结语

在当今世界,单纯强调某一种诉讼模式已经失去了现实意义,远离了时代的潮流。“在程序法领域中,我们迎接时代挑战的最好方式,并非坚持古老的自由放任主义的方案模式,而是要力图平衡当事人个人主动性与法官适当程序控制之间的关系。”[12]德国著名法官瓦塞曼在1978年出版了《社会民事诉讼》一书,主张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结合,即诉讼由以当事人双方和法院构成的共同体来协同运作,在法院和双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对话的桥梁,通过对话促进纠纷的早期解决。这种模式被称为协同主义。国外两大法系的民事诉讼制度在世界性司法改革潮流中已经发生了趋同性的演变,这种变化给了我们什么样的启示呢?笔者认为:我国的民事诉讼改革应当淡化模式之争,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合理划分当事人与法院(法官)在民事诉讼中的权能,在加强当事人自利的同时,为法官保留适当的控制、管理诉讼的权力,形成解决民事纠纷的互动机制。这样的改革取向,既符合中国的国情,也恰好与当今世界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潮流相吻合。

注释:

1、(意)莫诺·卡佩莱蒂著:《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权与未来的民事诉讼》,徐昕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3页。

2、(法)勒内·达维德著:《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11页。

3、(日)兼子一、竹下守夫著:《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译者前言”部分。转引自刘学在:《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之检讨》,《法学评论》2000年6期。

4、(美)约翰亨利·梅利曼著:《大陆法系》,知识出版社1984年版,第76页。转引自蔡虹:《民事诉讼结构的调整及其基本模式的选择》,《法商研究》1998年5期。

5、王福华著:《民事诉讼基本结构》,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18页。

6、范愉著:《诉讼的价值、运行机制与社会效应——读奥尔森的〈诉讼爆炸〉》,发表于《北大法律评论》1998年第1卷第1辑。

7、同注释1,第52页。

8、(日)小岛武司著:《诉讼制度改革的法理与实证》,陈刚、郭美松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19页。

9、(日)三月章著:《日本民事诉讼》,汪一凡译,(台)五南图书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199页。转引自何良彬:《处分原则研究(下)》,发表于《当代法官》(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2002年第2期。

10、(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4页-第119页。

第6篇

关键词:项目经理;思想性;技术性

引言:

国际项目管理协会1997年推出了“项目管理人员能力基准”,中国双法研究会项目管理研究委员会也于2001年推出《中国项目管理知识体系》。

一、对于项目经理部的设立

(一)项目经理部设立的要求项目经理部的设立应根据施工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进行。一般情况下,大、中型施工项目,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经理部,而不能用其他组织方式代替。在项目经理部内,应根据目标控制和主要管理的需要设立专业职能部门。小型施工项目,如果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某个项目经理部兼管的,也可以不单独设立项目经理部,但委托兼管应征得项目发包人的同意,并不得削弱兼管者的项目管理责任,兼管者应是靠近该项目者。一般情况下,一个项目经理部不得同时兼管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部。

(二)项目经理部设立的原则1、根据设计的项目组织形式设置项目经理部。项目组织形式不仅与企业对施工项目的管理方式有关,而且与企业对项目经理部的授权有关。不同的组织形式对项目经理部的管理力量和管理职责提出了不同要求,同时也提出了不同的管理环境。

2、根据施工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和专业特点设置项目经理部。如对大型或较大型项目经理部可以设职能部、处;中型项目经理部可以设处、科;小型或一般型项目经理部一般只需设职能人员即可。如果项目的专业性强,也可设置专业性强的职能部门,如安装处、基础工程处等待。

3、项目经理部是一个有弹性的一次性的管理组织,随着工程项目的开工而组建,并随着工程项目的竣工而解体,不应搞成一级固定性组织。项目经理部不应有固定的作业队伍,而应根据施工的需要,从劳务分包公司吸收人员,进行优化组织和动态管理。

4、项目经理部的人员配置应面向现场,满足现场的计划与调度、技术与质量、成本与核算、劳务与物资、安全与文明礼貌施工的需要,而不应设置专管经营与咨询、研究与发展、政工与人事等与项目施工关系较少的非生产性管理部门。

(三)项目经理部的设立步骤1、据企业批准的“项目管理规划大纲”确定项目经理部的管理任务和组织形式。

2、定项目经理部的层次,设立职能部门与工作岗位。

3、根据部门和岗位进行一步定人、定岗,划分各类人员的职责、权限,及沟通途径和指令渠道。

4、组织分工确定后,项目经理即应根据“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对项目管理目标进行分解、细化,使目标落实到岗、到人。

5、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进下一步制定项目经理部的管理制度,做到责任具体、权利到位、利益明确。

建立比较完善、实用的项目管理系统。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设计比较完备的管理工作流程,明确规定项目中正式沟通方式、渠道和时间,使大家按程序、按规则办事。以辅佐项目经理对项目实施进行管理。

(四)经理部与相关方构通的管理工作1、与业主的沟通管理(1)与业主的请示、报告一般应通过项目部经理进行,以保证传递信息的完整、统一。

(2)项目部经理应直接向业主代表请示、汇报工作。

(3)向业主提交的报告、发文等均应经项目部经理审核批准并加盖项目部公章后才能发出,发文应有专门立档的签收记录表和有关人员签字。

(4)业主给项目部的批示、发文等应单独立档保存。

(5)指导日常工作的月、周工作计划,管理月报由信息工程师准时报送业主。

(6)及时收集业主的反馈意见,对业主的投诉和不满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总经理汇报,并做出相应处理。

(7)与业主方领导的不定期沟通,及时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2、与监理、施工单位的沟通管理

(1)与监理、施工单位的沟通一般通过会议、发文及口头等方式,按专业对口的原则进

(2)对施工单位现场质量、进度的问题,一般应通过监理单位处理,必要时可组织有监理、施工单位参加的专题会。

(3)准时参加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相关方的监理交底会、工程例会,在施工现场应注意维护监理工程师的权威和尊严。

(4)对施工单位的指示和安排,一般应由监理单位和安排。

(5)督促监理单位及时提出有关的监理月报、监理通知及对施工单位申报资料的审批。

(6)项目部经理应加强与总监理工程师及施工总包项目经理的沟通与协调,尤其是对重大问题的处理与决策。

(7)对分包单位现场质量与进度的管理,一般应通过总包进行。

(8)项目部应注意收集监理、施工单位的反馈意见。

(9)与各方的收、发文件均应单独立档保存。

3、与设计单位的沟通管理,应做到以下几点:

(1)由工程部经理牵头负责与设计单位的沟通、协调。

(2)对设计图纸等文件的管理信息应由信息工程师统一登记、保存,使用时办理领用手,项目部应及时组织设计单位参加设计交底会、工程例会及其他专题会。

(3)项目部各专业工程师负责与设计专业负责人协调沟通对设计变更、洽商的确认。

(4)项目部经理应重视与总设计师的沟通、协调。

(5)凡涉及设计单位的工作计划应抄报设计单位。

(6)与设计单位的收、发文件应单独立档保存。

二、项目经理

(一)项目管理班子的产生及条件项目管理班子是以项目经理为核心,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对外代表企业履行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对内则是工程项目建设的承包经营者。项目班子的主要职责是以较低的成本,尽可能好的质量,尽可能合理的工期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二)项目经理所具备的基本条件项目经理是决定项目管理成败的关键人物,是项目管理的柱石,是项目实施的最高决策者、管理者、组织者、指挥者、协调者和责任者。因此项目经理至少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高的技术、业务管理水平和实践经验。

2、有组织领导能力,特别是管理人的能力。

3、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廉洁奉公,政策性强,处理问题能把原则性、灵活性和耐心结合起来;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有敏捷思考问题的能力和综合、概括的能力。

4、决策准确、迅速,工作有魄力,敢于承担风险。

5、工作积极热情,精力充沛,能吃苦耐劳。

6、具有一定的社交能力和交流信息的能力。

(三)项目经理对项目管理起着关键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合同履约的负责人:项目合同是规定承、发包双方责、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文件,是处理双方关系的主要依据,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双方行为的准则。项目经理是公司在合同项目上的全权委托人,代表公司处理执行合同中的一切重大事宜,包括合同的实施、变更调整、违约处罚等,对执行合同负主要责任。

2、项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监督人:为了做好项目工作、达到预定的目标,项目经理需要事前制定周全而且符合实际情况的计划,包括工作的目标、原则、程序和方法。使项目组全体成员围绕共同的目标、执行统一的原则、遵循规范的程序、按照科学的方法协调一致的工作,取得最好的效果。

3、项目组织的指挥员:总承包的项目管理涉及众多的部门、专业、人员和环节,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为了提高项目管理的工作效率并节省项目的管理费用,要进行良好的组织和分工。项目经理要确定项目的组织原则和形式,为项目组人员提出明确的目标和要求,充分发挥每个成员的作用。

4、项目协调工作的纽带:项目建设的成功不仅依靠公司的工作,还需要业主、分包单位的协作配合以及地方政府、社会各方面的指导与支持。项目经理应该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合理和潜在的利益,建立良好的关系。项目经理是协调各方面关系使之相互紧密协作配合的桥梁与纽带。

5、项目控制的中心:对项目工期、工程质量及工程造价的控制是项目投资效益的重要因素,也是项目合同考核的主要指标。项目经理要运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技术对项目的进度、质量、费用进行综合控制。制定执行效果测量基准,进行进展情况分析,采取纠正偏差的措施,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行,是项目控制的中心。

(四)项目经理的权限项目经理在授权和企业规章制度范围内,在实施项目管理过程中享有以下权限:

1、项目投标权。项目经理参与企业进行的施工项目投标和签订施工合同。

2、人事决策权。项目经理经授权组建项目经理部确定项目经理部的组织结构,选择、聘任管理人员,确定管理人员的职责,组织制定施工项目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

3、财务支付权。项目经理要在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范围内,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和施工项目管理的需要,决定资金的投入和使用,决定项目经理部组成人员的计酬办法。

4、物资采购管理权。项目经理在授权范围内,按物资采购程序的文件规定行使采购权。

5、作业队伍选择权。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或按照企业的规定,项目经理自主选择、使用作业队伍。

6、进度计划控制权。根据项目进度总目标和阶段目标的要求,对项目建设的进度进行检查、调整,并在资源上进行调配,从而对进度计划进行有效的控制。

7、技术质量决策权。根据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或项目组织设计,有权批准重大技术方案和重大技术措施,必要时要召开技术方案论证会,把技术决策关和质量关,防止技术上决策失误,主持处理重大质量事故。

8、现场管理协调权。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协调和处理与施工项目管理有关的内部与外部事项。项目部要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制订本项目的合同网络图,该合同网络图标明了各参建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规定了各参建单位的协调沟通渠道,并据此组织制订项目总控制进度计划、成本总控计划、质量管理计划。其中,进度总控计划要由业主、监理、设计、建设各方进行充分讨论,达成一致意见,经各方签认后。成本总控计划、质量管理计划需经业主审核,由业主同意后执行。合同网络图、进度总控计划、成本总控计划、质量管理计划既成为项目部与各参建单位组织协调工作的基础。对于施工单位的组织协调,我认为应推行施工总承包制,通过招标和合同条件明确建设单位、业主指定分包单位的工作范围,明确承包单位对于分包单位的管理责任和权力。明确由建设单位承担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环保的整体责任,使总包单位既有责任又有权力实施整体管理。对于业主直接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要在采购合同明确采购的交货时间、地点和相应的质量责任。总之,对于上述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的组织协调,运用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综合运用技术、经济、法律手段,使各方在各自利益不同的条件下,能以实现项目建设的大目标为原则,及时地沟通、协商,处理相互之间的矛盾和问题,使项目各单位形成一个高效的“建设团队”。对于监理单位,应注意树立监理对现场管理问题上的权威,尊重监理对于施工质量的否决权、施工调度权等国家、北京市法律、法规赋予监理的合法权益。发现现场的施工质量、进度问题,要及时地与监理进行沟通协商,坚持通过监理给施工单位发出相应的工作指令,同时,充分发挥监理在现场施工质量、工期和工程量计量方面的监督管理作用,应该与总监理工程师加强沟通与协调,尤其是现场施工重大问题的处理与决策,事先双方要力争能协商一致。要做好上述工作,就要全面掌握设计内容,了解业主意图,对工程管理做到心中有数。要掌握各承包单位所承担的任务内容、大小、难易程度、采用的主要施工工艺、机具以及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要熟知各个分包合同,对分包单位可能出现的矛盾进行预先分析,在工作中发现矛盾应及时加以解决。要抓好施工关键部位,以及各施工单位的衔接界面,以避免和减少因工作划分不清引起的各种矛盾。此外要重视开好工程例会、等各种会议,做到会前有准备、会中有重点、会后有检查,确保组织协调工作的效果。

总的来项目经理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全权委托人。对外代表公司与业主及分包单位进行联系处理合同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对内全面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是项目的直接领导者和组织者。

三、项目管理的方法项目管理的理论至今已可以说是很完备的,这不仅表现在丰富多样的理论成果(如各种项目管理书籍)更表现在这个领域有了自己的“知识体系”。

(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方法的层次性狭义的工程项目管理是在限定的工期、质量、费用目标内对工程项目进行综合管理以实现项目预定目标,但这只是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随着投资规模、领域的扩大、投资来源多样化、工程项目对环境、经济影响增强,工程项目管理已不限于实施过程,而是扩展到从立项到交付使用维护全过程的管理,工程项目的实施也从施工承包发展到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等多种形式。对于一个具体的工程项目,其目标已不仅仅是质量、工期、费用的控制,还要与资金筹措、风险分析、使用维护以及与所在地经济、环境等联系起来,项目的目标、管理都应按“广义”考虑。工程项目管理的方法,除了具体的技术性方法,还要向前后期的评价延伸,要考虑中央提出的可持续、协调发展,体现这些思想。综上所述,本文将工程项目管理方法分为两个层次:思想性方法和技术性方法,或者说,项目管理思想和方法。

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思想性方法项目管理的思想性方法也可称为思想,之所以将项目管理思想作为方法加以分析,是工程项目管理的背景、环境日益复杂,涉及环节、因素增多,项目对环境、经济的影响较大,并受到人文、社会关系的影响,资金来源、建设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如果仅仅着眼于具体的技术方法,不能从战略高度对项目进行综合分析,不能与国家的发展战略、发展观念相协调,所以首先研究工程项目管理的思想方法。

第7篇

建立多样、综合、整体化的文艺学研究方法的历史趋势,主要看文学艺术对象是否提供可能性,文艺学研究的历史经验是否提供必要性,人们的思维方式是否提供可行性。

(一)文艺学研究对象的丰富性、系统性与文艺学研究方法的多样性、综合性

研究方法作为认识的工具,始终受制于研究对象,它是对象的“类似物”,是“工具,是主观方面的手段,借助它使主观方面与客体保持相互联系”[①]。因此,依据研究对象及其特征,才能产生相应的研究方法。毫无疑问,文艺学的研究对象是文学,问题在于如何看待文学。

文学是自然科学、哲学、神学的附庸,是一个独立实体,还是一个系统,这在人类认识的不同历史阶段,认识是不同的。在古希腊美学和文学思想的萌芽时期,把文学和美当作自然现象的一部分;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开始,一直到黑格尔,始终把文学看作是哲学的一个环节;中世纪神学则把文学作为维护宗教统治的工具;当今,文学被看成一个完整的系统。

按照现代系统观,宇宙万事万物无不以系统的方式存在着,文学也不例外。与自然系统相比,它是由人“根据一定的原理”创造的“所谓立体性地统一起来的一个整体”[②]。当属人工系统。作为人工系统,它既是人与自然结合而成的复合系统,又是与社会生活环境、文化环境双向联系的开放系统、动态系统,它所具有的要素、结构层次、功能远比自然系统丰富和复杂。系统原则揭示,文学内部的各个要素(作家、作品、读者;生活、创作、欣赏等等)都不是孤立的,它既自成系统,又与其他各子系统发生联系,构成一个综合化的大系统。不仅如此,它还置于艺术文化背景之中,与其他门类的艺术构成艺术文化系统。文学要存在、发展,又必须与社会各个方面发生关系,不断互相传递信息,进行系统的反馈运动,来实现自身的反馈调节运动。因此,文学本身就是一个多要素、多层次、多结构、多功能的网络复合系统。

实际上,文学系统的内部要素、结构、功能远比这丰富复杂。即便如此,也可略见一斑。文学对象的丰富性和系统性,为建构多样、综合、一体化的文艺学研究方法体系开辟了无限广阔的前景。文艺学研究的历史表明,以文学的“某个部分、方面、侧面、层次、因素、阶段”[③]。为研究对象,就创立了各自不同的文学研究方法。比如,以研究文学与社会生活关系为对象的文艺社会学方法;以语言为对象的符号学、语义学、结构主义方法;以作家、读者为对象的文艺心理学方法;以文学活动流程为对象的信息论方法;以文学功能为对象的价值学方法等等,不胜枚举。前苏联学者布什明在探讨文学研究方法时充分认识到:“文学则承认用与对象的本质相适应的各种可能的方法,从文学的各个方面来研究文学是有可能和有必要的”[④]。前苏联著名学者卡冈对这一问题更是进行了创造性的研究。他认为,艺术是一个由艺术创作、艺术作品、艺术知觉组成的特殊的信息系统,而它又置于整个艺术文化的大系统之中,依据它们各自的结构层次及相互关系,形成了许多既有联系,又各自独立的新学科和新方法。他以下图[⑤]。文学艺术对象的丰富性、系统性必然带来研究方法的多样性、综合性。约翰·奈斯比特在《大趋势》一书中说:“对于今天的艺术——所有的艺术来说如果说有什么特点的话,那就是有各种各样的选择。这里没有占统治地位的艺术流派,没有非此即彼的艺术风格”。这一分析虽有所偏颇,但却预示着文学艺术研究方法多样化的历史趋势的来临。在当今,从多种角度,运用多种方法综合展开研究的趋势,正是当代科学日趋分化和整体化的一种表现,是“寓于多”时代的要求。企图以“一言而为天下法”的定于一尊的研究方法将一去不复返。有望建树的学者,总是不遗余力去寻求新的研究角度,探索新的研究方法,以促进“知识旧体系的更替,新体系的建立”[⑥]。

(二)文艺学研究方法的历史、现状的回顾和反思

我国文艺学研究方法形成多样化的态势,既是对文学艺术本体观念变革的产物,又是对文艺学研究方法历史经验反思的结果。建构多样、综合、整体化的文艺学研究方法体系,有必要从历时和共时、纵向和横向两方面考察文艺学研究方法的历史和现状,在新的审视点上进行必要的反思。为此,我们将从4个坐标系上进行粗略考察。

1、中西传统文学研究方法的扬弃

在西欧,从古希腊时期到19世纪批判现实主义时期,占统治地位的文学研究方法,主要是由亚里士多德创立的形而上学的逻辑演绎法(又称抽象的哲学思辨法)和培根创立的形而下学的逻辑归纳法。其次还有历史归纳法、社会学方法、美感经验的心理分析法、某些自然科学方法。这些方法虽有消长、斗争,但总是能够延续下来,至今仍被运用,故称为传统方法。

在中国,由于本民族的思维方式“缺乏思辨思维和形式逻辑,主要强调直观和经验,并同伦理道德挂钩”[⑦]。中国文学研究方法主要通行的是经验主义的现象描述法、伦理道德的社会学方法。

上述传统方法的长处是:

第一,形而上学的逻辑演绎法强调从哲学角度对文学艺术进行研究,重视哲学对文学的指导作用。加之它遵循严格的逻辑规律,论证严密,思辨性强,有助于建立文学的知识体系。

第二,注重文学艺术与外部世界的联系,从哲学、社会、历史、心理学角度探讨文学的价值功能,这在今天也是有益的。

第三,传统方法经过无数文艺理论家的继承和发扬,不仅为后人积累了大量的研究资料,而且也形成一整套的逻辑方法、研究模式。比如演绎法与归纳法的论证程序、原则、方法等,时至今日仍有积极意义。

从上述三方面看,传统方法开辟了从某一方面、某一角度深入研究文学的道路,为今后从宏观上,从整体上认识文学做了充分的必要准备。但是随着一个个“多元时代”(普里戈金认为,我们今天生活的是一个既有决定论现象,又有随机性现象;既有可逆现象,又有不可逆现象的多元时代。)的到来[⑧]。上述传统方法并不能涵盖如此复杂的文学艺术现象,暴露出明显的不足。

第一,传统方法存在一定的猜测性、假设性,缺乏科学性。抽象的哲学思辨方法的致命弱点是把文学艺术作为哲学的附庸,用某种先验的哲学观点和体系解释文学艺术,一旦两者不符,便将文艺削足适履。同时它所遵循的逻辑论证原则是从一般推出个别,一旦大前提错了,结论也就错了。这种方法有较大的猜测性和假设性。印度学者N·K·简恩说:“从科学的观点看,这种方法已过时,运用这种方法,人们推测出一般陈述(假说),并据此演绎出许多陈述。倘若每个演绎出来的陈述都被实验证明是正确的,它就支持了假说。倘若情况并不是如此,则暴露出这个假说的局限性。”[⑨]

事实也是如此。从科学认识史上看,中世纪基本研究方法是演绎法,一切以圣经、教父和亚里士多德的理论为出发点和归宿,不能越雷池一步。但是到了文艺复兴时期,哥白尼运用观测实验的科学方法,了托勒密地心说,而建立了日心说;刻卜勒发现了行星运动规律;塞尔维和哈维发现了血液循环,了传统观念[⑩]。从文艺学研究史看,培根以科学实践观和归纳法把“美学由玄学思辨的领域转到科学领域”,“对审美现象进行心理分析”[11]。而黑格尔运用抽象的哲学思辨法,导出了文学“是理念的感性的显现”的错误结论。所以,抽象的哲学思辨法存在着较大的猜测性和假设性。而中国所采用的现象描述法,虽能从感性经验入手,以“极精炼而又隽永的语言点出关键”,其中也不乏“极明亮的思想火花”,但是它是一种猜测的、笼统的、直观的方法,缺乏思辨色彩,因此猜测性、假设性更大。归纳法较之演绎法有更多的积极意义,但归纳法的产生是建立在经验主义基础上的,强调“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统一,甚至抹杀二者的差异”[12]。因此不免流于经验,缺乏理性、科学性。

第二,归纳分析和综合分离。分析和综合、归纳和演绎,是辩证统一、互相提供前提的思维方法。归纳是演绎的基础,为演绎提供根据,而演绎又为归纳指明方向,提供前提。但是,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和哲学观点的分歧,历史上产生的演绎法和归纳法,长久以来争论不休,各执一端。文艺学研究领域中形而上学方法与形而下学方法的论争,就是认识史上这两种方法争论的反映。黑格尔在《美学》绪论中对此有过总结。他说:“谈到科学研究的方式,我们就走到两个相反的方式,每一个方式好像都要排除另一个方式,都不能让我们得到圆满的结果”。“一方面,我们看到艺术的科学只围绕着实际的艺术作品的外表进行活动,把它们造成目录,摆在艺术史里,或是对现存作品提出一些见解或理论,为艺术批评和艺术创作提供一些普泛的观点。另一方面,我们看到艺术的科学单就美进行思考,只谈些一般原则而不涉及艺术作品的特质,这样就产生出一种抽象的美的哲学”[13]。黑格尔从主观到实践上,都力图将二者辩证地统一起来,但由于哲学观上的唯心主义,未能科学地解决二者的真实关系,自己的研究不免又回到了抽象的哲学思辨上来。

第三,以部分研究代替系统研究。传统的研究方法是单打一的方法,基本上就文学的某一部分、某一侧面、某一要素进行孤立研究,而且还误以为穷尽了对文学规律的认识,这样就以单项、线性、平面式的研究代替了多项、立体、网络式的研究,比如哲学思辨法以本体论研究代替美学研究;社会学方法以外部研究取代内部研究;美感经验的心理分析法以心理分析取代社会批评。这样,传统研究方法就不能全方位地揭示文学的自然质、功能质和系统质,无助于全面认识文学。

对传统研究方法的利与弊的分析,是以系统方法为参照物,以建构多样、综合、整体化的文学研究方法为目的去透视的结果,其中该扬之处,继承发扬光大;该弃之处,舍弃弥补改造。

2、西欧当代文艺学研究多元方法林立

到19世纪末,随着自然科学、心理学、文化学长足的进步,西方文艺学研究方法学派林立、纷繁复杂。其名目之多、时间推移之快、重点转移之频,都是前所未有的。归纳起来,大约有如下几种:精神分析、科学美学、语义分析、符号学、现象学、解释学、结构主义、后结构主义、形式主义、新批评、原型批评、接受美学、文化学、民俗学、社会学、比较文学、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等等。上述方法,无论其存在时间的长短,都有其一定存在的必然性、合理性,从某种角度看,还有其不可互相替代的某些方面的功能。但同时也应看到,它们有自己适宜的国情、范围,必然有不可弥补的缺陷。对此也应科学地进行分析。

总的来说,当代西方多元方法的合理因素是:

第一,开展多角度的研究。传统研究方法把文学艺术作为一个静态的封闭实体进行研究,确认它的不可分性,因此至多研究它与社会、与哲学的联系,与科学的差异。而多元方法则分解文学实体,从社会、作家、作品、读者各个不同层次分别进行深入研究。即便像作品这样一个层面,也要继续开辟新的研究角度,出现了语义、符号、结构、形式、阐释等研究方法。这不能不承认多元方法打破了传统方法拘泥一格的模式,发现了新的研究对象,扩展了新的观察视点,树立了新的阐述目标,为多侧面、多角度、立体地研究文学和开辟新的天地做了必要的准备。

第二,各学科相互渗透,各种方法互相借鉴。西方研究者虽然往往片面夸大自己研究方法的正确性、有效性,但是为开辟新的研究角度,又不能不自觉地借鉴其他学科的知识和方法,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各学科之间是互有借鉴和渗透的。比如心理分析导源于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结构主义发端于索绪尔的结构语言学;文化学、民俗学、社会学、“三论”是外来学科的方法的移植。由此可见,多元方法在各学科相互渗透,借鉴方面是有成效的。

第三,从某一角度的深入研究。从总体上看,多元方法林立、并存;从局部上看,各派对立、排斥,都想以自己的优势取代别的方法,因此迫使各派在某一角度、某一方面深入开拓。比如结构主义历经俄国的形式主义、捷克的布拉格学派和法国的结构主义,从雅各布森的“音素、语素、词、句等组合关系入手”[14]。研究文学,到罗兰·巴特建立的“功能层、行动层、叙述层”的研究模式,再到热奈特的4种主要叙述类型的研究[15]。步步进展,层层深入,开拓了从语言方法研究文学的空间。应该承认,在某角度的深入研究上,多元方法所做的贡献远远超过以往的文学研究。

尽管多元方法有其历史的功绩,但由于它们大多以西方不同的唯心主义哲学为基础,因而有其不可弥补的缺陷。卡冈在评价不同的科学对艺术的研究时说:“迄今仍然是非系统的、杂乱无章的,在最坏的情况下,这种研究建筑在嫉妒的竞争中,而在最好的情况下,这种研究建筑在漠不关心的‘和平共处’中。”[16]这就是说,多元方法往往是各自独立、各走极端、互相排斥、互相取代。要改变这种状况,关键“在现今科学知识发展的水准上依靠系统研究的原则”对文学“展开综合研究”。这项任务,西方研究者是无能为力的,只能历史地落在文艺学研究者的身上。

3、前苏联文学研究方法的兼收并蓄、改造创新

前苏联从19世纪的俄国开始,传统的研究方法是社会历史方法。到20世纪初,由“莫斯科语言学小组”和“诗歌语言研究会”兴起的形式主义方法曾一度相当活跃。但不久,由于它把内容与形式割裂开,出现了将形式绝对化的倾向,而遭到了过分严厉的批判。之后,前苏联研究方法滑向了另一个极端——庸俗社会学。“庸俗社会学是出于片面地解释关于意识形态的阶级制约性原理,从而导致文学史过程简单化和公式化”[17]。因而从50年代中期起,前苏联开始着手纠正这方面的问题。50年代被称为回顾和反思(或“解冻”)时期,主要是清算庸俗社会学的错误,从60年代开始,前苏联把方法论问题的研究提到首要地位,在组织上设立专门机构,出版专门刊物;在实践上大量介绍各种研究方法,开展综合研究和应用研究。一大批著名学者,如尤·鲍列夫、卡冈、赫拉普钦柯、斯托洛维奇、叶果罗夫、马尔科夫、彼得罗夫等人,致力于新方法的研究,并著有专著。至此,在文学、美学研究领域,庸俗社会学得到彻底清算,各种各样的研究方法并存,并把研究方法推向新的阶段。

前苏联在文学研究方法上历经的曲折、反复以至于最后达到繁荣,为我们提供了不少有益的经验,值得借鉴。

首先,强调对各种方法的兼收并蓄。前苏联政治生活的变迁、文学本身的变化、西方文学思潮的涌入、自然科学的发展,彻底改变了在文学艺术和研究方法上的“大一统”和单打一局面,进入了“社会主义现实主义的历史的开放的时期”,对传统的、西方的、自然科学的、社会科学的各种研究方法、研究手段兼收并蓄。这种做法反映了前苏联学术界研究学风的宽容、研究思维方式的辩证。一般而言,在研究中某种方法兴起确立之后,易排斥其他方法,一种思潮流行时,又容易否定过去,割断历史。鉴于历史教训,前苏联在进行方法论研究时,这种片面、对立、极端的倾向较少发生。因此在清算庸俗社会学时,并没有抛弃社会历史的研究方法;在强调内部研究时,也不否定外部研究;在吸收外来研究方法时,又不妄自菲薄;在坚持传统时,又不盲目自尊;在运用美学研究方法的同时,也不放弃自然科学的研究手段。这就保证了文艺学研究方法的研究朝着一个正确的方向发展。

其次,注意对各种研究方法的改造。历史上任何一种研究方法都不是完美无缺的。各种方法都有它适应的国情、对象和范围,当它被移植或吸收时,必须根据自己民族的情况加以改造。前苏联学术界正是基于这种认识,以的理论改造各种研究方法,特别是西方的研究方法。比如风靡整个欧洲的接受美学到了前苏联,则被改造为“历史功能”研究。历史功能研究强调“分析一部作品的时候,不仅要看到它在作者生前的时代所起的作用,而且要看到它在作者所处的那个时代以外——在未来的时代所起的作用”。“用巴赫金的术语表示,历史功能阐释就是‘对应关系’的研究”,包括“作者同前辈的对话、作者同当代读者的对话、作者同未来时代读者的对话”。[18]从历史功能研究所强调的研究重点和三种对应关系类型看,它注重作品对读者的作用,这就把文学研究的重点从文本转移到读者身上,这与接受美学极其相似。但是它又克服了接受美学的某些片面性,把作家、作品、读者联系起来,更强调作品在当时、当下、未来三维空间中历史地、辩证地发挥作用。与接受美学相比,它们之间既有一脉相承之处,又更具历史性、辩证性。

此外,像结构主义这样的研究方法,前苏联学术界既充分肯定它是“深入研究艺术篇章的手段之一”,能起到“为研究工作者开辟广阔天地”的重要作用[19]。同时又严格地将结构分析与结构主义区分开来,并给予新的解释。所有这一切表明,前苏联在引进新的研究方法的同时,一方面兼收并蓄,一方面加以改造,为我所用。

再次,敢于创新,勇于开辟一条新路。

前苏联文艺学研究方法的创新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新的研究方法的产生、新的应用领域的铺开;二是综合研究的兴起。从前者看,主要是表现在类型研究,历史功能研究、阐释和评价的方法产生及各种方法的应用上;从后者看,主要是从“综合角度,用多样的研究方法来全面评定一部作品或一个文艺现象的外在作用和内在价值”[20]。

前苏联文学研究在挣脱了庸俗社会学和教条主义的羁绊,开创了百花齐放的活跃局面之后,及时认识到开展综合研究的必要性。20世纪60年代末,前苏联科学院成立了艺术创作综合研究专门委员会,70年代初提出“综合考察和系统研究方法相符合”的思想,许多著名学者转向综合研究,并致力于应用。像鲍列夫和斯塔菲茨卡亚在1980年发表的《社会学、理论和文学批评方法》指明了归纳综合的趋势。卡冈的《对艺术作综合研究的系统方法》、《作为系统的艺术文化》等文章,则是综合研究的结晶。在综合研究中,他们一方面坚持的一元论,坚持历史的逻辑方法,另一方面又提倡多种方法的运用、补充、渗透。只有这样,才“不会变为方法论上的多元论和折衷主义,而只会成为对作品实行全面分析的因素”[21]。

前苏联对文艺学综合研究的主张、做法及成果,无疑是为我们开辟了一条新路,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4、我国文艺学研究方法变革的趋势。

我国古代文学研究方法趋于单一。“五四”时期,西方各种方法涌入,但迫于战争、动荡,未能深入研究。以来,由于独断论、机械论和“左”倾教条主义的影响,我们的研究领域狭窄,思维方式保守,方法单一。具体表现为:就研究的内容看,注重文学与社会、文学与政治、文学的功能方面的研究,忽略文学的艺术美学特性的研究;就思维方式看,是单向、平面、线性定性的机械论、还原论;就思维角度看,是单一、静止和封闭的;就思维空间看,只有当下,而无历史的、时代的、当代的,只有中国,而无外国;就思维模式看,“一内容二形式,鉴定式的结论,调查式的评述”。文学研究上述问题,一直到1983、1984年开展“方法论”的讨论,才有所认识、有所纠正。

1984年,我国兴起的方法论讨论热潮,已经形成“多元发展的态势。表现为:文学观念和批评观念的多元、批评方法的多元、批评实践总体结构的多元”[22]。随着各种各样方法的介绍和应用的尝试,目前“综合态势,已显露端倪”。但是这种综合仍然处于不自觉的交织糅合,而不是自觉的、融会贯通的、整体化的综合,还没有出现有影响、有见地的专著。与前苏联70年代相比,我们的方法论研究还需告别“告知、尝试”阶段,走向综合、整体化的阶段。

尽管如此,我们也不能抹煞1984年的方法论讨论的历史功绩。应该看到它是对历史经验反思的结果;是肃清“左”倾教条主义、机械论、独断论影响的产物;是我们民族方法论自觉意识的觉醒,它必将促进新的文学观念、新的思维方式的诞生。

总之,从历时和纵的方面看,中外传统方法的扬和弃;从共时和横的角度看,西方多元方法的利与弊,前苏联文学研究方法的历史经验,我国当代研究方法发展趋势,都说明必须建构多样、综合、整体化的研究方法的体系。

(三)文学研究方法与思维方式

思维方式可以理解为“人们按一定的方式、规则、程序输入和输出信息的思维活动形式”[23]。恩格斯指出:“每一时代的理论思维,从而我们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在不同的时代具有非常不同的形式,并因而具有非常不同的内容。”[24]

从人类认识史看,主要经历了原始、农业、分析和综合4个时代;人的认识对象中心由模糊的表象世界——实物中心——系统中心——元系统中心;人的思维方式由原始思维——以实物为中心思维——系统思维——元系统思维。

在人类的幼年时代,由于生产力极为低下,人类根本无法认识和解释自然现象,相信一切出于“神之手”。在认识对象上主体与客体、感性与理性都是以混沌模糊的表象呈现于世。因此原始思维是一种“以‘集体表象’为基础”“无逻辑特征”的形象思维,古代神话就体现了这种思维特征。

从奴隶社会到整个中世纪的农业时代,人类主要思维方式是“以实物为中心”[25]。在农业时代,由于“人们与自然界之间的交换活动仍然停留在实体交换水平”[26]。许多门类的科学知识尚未形成,科学认识的方法停留在直接观察上,认识论的模式是“以实物为中心”,即只局限于相互孤立的、具有感性特征的实物和现象上,去探求它们的质。前苏联学者库兹明在分析这一时代的思维特征时指出:“在这个阶段,认识是从现象上,即还是从外表上来看待对象的,认识还没有揭示出对象发展的本质和规律,没有揭示对象受它所属的那个系统的制约性和对象的质的过程”。这就是说,“以实物为中心”的思维方式具有直观、笼统、猜测、感性、孤立的特点。在文学研究领域,则表现为把文学作为一个实体,只从外部(自然现象或哲学)探讨文学的某些特征,因而文学一直是自然哲学、哲学和神学的附庸。

从农业时代到分析时代,其中有一个过渡,即前分析时代(14~16世纪);分析时代从17世纪到19世纪中叶。在这一时期,人们的交换活动中心已由实物转向能量,科学长足进步,科学研究则分门别类,研究方法由观察改为科学实验,思维对象自然仍以实物为主,但已不作为实体,而能够进行解剖分析;思维方式则主要是形而上学。这种思维的优点是“对事物研究细致、具体、严密,在科学发展史上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其缺点是具有明显的形而上学特点,主要表现为还原论与机械决定论。

所谓“还原”原意为简化、简缩、缩小。它的基本思想是:主张把复杂的对象分解为简单部分,从简单部分特性的已知来把握对象整体,主张以低级运动形式解释和说明高级运动形式,进而说明世界的图景。这是一种解剖式和分解法,排除一切偶然性和变量,抓住一条线索追踪来源,探寻因果联系的单项、平面、线性思维。

机械决定论又称拉普拉斯决定论。它认为万事万物都是已经决定的,无不确定性和偶然性,只要找到一个宇宙方程,了解宇宙的起始条件和边界条件,就可以用力学的方程给予明确的描述,给予绝对的正确预言。[27]这种思维是一种直线因果的思维定势。

分析时代的形而上学方法在文学研究领域的表现是:从研究对象看,它把文学当成一个独立实体并加以分解,孤立地进行某方面的考察;从研究内容看,已涉猎了较多方面,如文学与社会、文学特性、心理因素、形式因素等等,但分门别类地进行孤立研究,尚不能联系起来;从思维特征看,是单项、平面、线性因果的。应指出,我国文学研究中所流行的庸俗社会学方法,如果从思维根源上看,则与形而上学有一脉相承之处,而且还比它走得更远。

由于分析时代科学知识的积累,人们不仅发现了各门科学的具体规律,而且还发现了各门学科间相互联系以及相互联系所产生的一般规律,这就扩大了各门学科的研究对象。“从19世纪末至20世纪,大多数科学都经历了一个把关于自己的研究对象的观念不断扩大和加深的过程,比如马克思关于社会结构的学说对于深入系统研究社会,达尔文的进化论和遗传学对于深入研究生物学,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对于物理学,门捷列夫元素周期表对于化学……这些理论在19世纪下半叶至20世纪初确立了彻底唯物主义的系统性思想……科学进入一个新阶段”,即以“系统中心”代替“实物中心”。[28]

“系统中心”以“构成现象系统的‘种类’为中心,而个别现象和对象这时则表现为总体的构成部分,表现为它的因素、成分”。对象的系统性则要求多侧面、多角度、多层次、立体地观察事物,系统思维正好适应了这种要求。在文学研究领域,则要求把文学作为一个系统,运用多种方法进行多侧面、多层次、多角度的研究。这一时期出现多元方法便是系统思维的必然产物。

20世纪40年代以来,人类进入信息时代,人们“所研究的现实被看成是多中心的、超系统的统一体,一种复杂现象的综合”。人们认识的内容不再是实物或系统,而是“复杂的对象——综合的多系统的现象及其全部各种层次的和多侧度的关系”[29]。即元系统。元系统要求人的思维具有显著的综合性特征。实际上,目前“综合考察、综合研究、综合创造、综合发展、综合规划和综合管理等等,已成为认识和改造世界的基本活动方式”。[30]在文学研究领域,建立多样、综合、整体化的研究方法体系,就是元系统思维方式的必然要求,也是科学发展水平进入新的阶段的历史必然趋势。可是与这种必然要求和趋势相比,我国当今的思维方式仍停留在农业和分析时代,呈现出“封闭、求同、单向、直观、超稳定、亚节奏”的特点。[31]表现在文学研究领域,则是公式化、程式化、概念化。审视过去、展望未来、立足现在,我们再不能固守传统格局、固步自封、妄自尊大,而是要奋起直追,在我们的民族文化心理、思维方式以及研究方法上来一个彻底革命,以迎接文学综合时代的到来。

[①]黑格尔语。转引自〔苏〕鲍列夫《美学》,第17页,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6

[②][日]增成隆士:《美学应该追求体系吗?》,转引自《美学文艺学方法论》上册,第145页,文化艺术出版社,1985

[③][苏]莫伊谢依·萨莫伊洛维奇·卡冈:《美学和系统方法》,第73页,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5

[④][苏]布什明:《文艺学的方法论问题》,《国外社会科学》,1982年第2期

[⑤]此图载卡冈:《美学和系统方法》,第80页,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5

[⑥][苏]鲍列夫:《美学》,第18页,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6

[⑦]普里戈金:《跃进时代中哲学》,《自然科学哲学问题》,1986年第3期

[⑧]普里戈金:《跃进时代中哲学》,《自然科学哲学问题》,1986年第3期

[⑨][印度]简恩:《科学方法的历史发展及其基础现代模式》,《自然科学哲学问题》,1986年第3期

[⑩]生:《西方认识论史纲》,第112~116页,江苏人民出版社,1983

[11]朱光潜:《西方美学史》上册,第202~203页,人民文学出版社,1986

[12]生:《西方认识论史纲》,第162页,江苏人民出版社,1983

[13]黑格尔:《美学》第1卷,第18页,商务印书馆,1979

[14]傅修延、夏汉宁:《文学批评方法论基础》,第162页、第423页,江西人民出版社,1986

[15]傅修延、夏汉宁:《文学批评方法论基础》,第162页、第423页,江西人民出版社,1986

[16][苏]莫伊谢依·萨莫伊洛维奇·卡冈:《美学和系统方法》,第73~74页,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5

[17][苏]柯静采夫:《文艺学中的庸俗社会学》,《文艺理论研究》,1982年第3期

[18]吴远迈:《苏联的文学研究方法的新趋向》,《文学评论》,1983年第1期

[19][苏]鲍列夫:《美学》,第532~533页,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6

[20]高利敏:《当代苏联文学研究方法和批评新观念的发展》,《文艺理论研究》,1986年第2期

[21][苏]鲍列夫:《美学》,第526页,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6

[22]滕云:《批评的主体意识、多元态势与综合态势》,《文艺理论研究》,1986年第2期

[23]陈晓明:《中国传统思维模式向何处去》,《新华文摘》,1985

[2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465页,人民出版社,1972

[25][苏]库兹明:《马克思理论和方法论中的系统原则》,第28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8

[26]李晓明:《模糊性:人类认识之谜》,第42页,人民出版社,1985

[27]《大科学的群体论》,《望》,1986年第3期

[28][苏]库兹明:《马克思理论和方法论中的系统原则》,第54~55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8

[29][苏]库兹明:《马克思理论和方法论中的系统原则》,第54~55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8

第8篇

[论文摘要]信赖保护原则在民法体系中具有立法论价值、司法论价值、解释论价值。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立法论价值

正如诚实信用原则一样,信赖保护原则具有立法准则的功能。所谓立法准则是指立法的指导思想、指导原则。一项法律原则被证实以后,就要在立法中具体体现。离开了法律规则,抽象的法律原则势必成为空中楼阁;反之,法律规则也需要通过法律原则来统领,没有法律原则的贯穿,法律规则也会苍白无力,失去了灵魂。法律规范借助于法律思想、法律原则得以正当化、一体化,即以法律思想、法律原则为立法准则。

信赖保护原则要求对合理的信赖予以保护,它体现在民法典的各个部分。首先,信赖保护是民法总论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一般以诚实信用原则的下位原则而隐性存在,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当诚实信用原则发挥作用的时候,它也常常得到了运用。其次,它普遍存在于民事法律行为、、时效、物权、债及契约法中,在上述制度中都有体现,如法律行为的效力和解释、中的表见制度、取得时效及消灭时效制度、物权的公示和公信原则以及从缔约到契约解除的每一个环节;在侵权行为法中,也可以找到信赖保护的规定,如对欺诈行为所致损害的救济。第三,这一原则是私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存在于民法中,而且更为普遍地渗透到商法原则到具体单行法的各领域,商法中的交易安全保护原则、外观主义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在精神实质上是相同的;商法中关于公司章程、对经理权力的限制、对董事权力的限制、对非营业主张的限制等均贯彻了“表见即事实”或者说“表见视同事实”等信赖保护原则。票据法更是以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无因性为理论基础,采取严格的文义主义、表示主义来认定票据责任,使信赖保护原则有了制度保障。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司法论价值

信赖保护原则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下位原则,通过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运作,可以授权法官进行利益衡量,突破、软化法律的某些刚性规定,甚至进行“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以司法手段推进立法的完善。

信赖保护原则可以授予法官衡平权利。衡平的主旨是指法官有权根据个别案件的具体情况,避免因适用法律条款而使处罚过于严峻和公平地分配财产,或合理地确定当事人各自的责任。简言之,“衡平”就是指法院在解决争讼时,有一定的根据公平正义原则进行裁决的权力。衡平原则表明,当法律条文的一般性规定有时过严或不适合时,当某些具体问题过于复杂以至于立法机关不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事实的结果作出详细规定时,法院运用公平正义的原则加以处理是必要的。

按照埃塞尔的观点,“一般法律思想”作为“原则”,其事实上本得独立于法律之外而有其效力。为了寻求正当的个案裁判,法官可以运用法律原则来解释规范、恰当适用规范甚至发现规范的不合体系性、不合目的性而适当突破之。作为信赖保护原则的重要体现是表见理论和信赖表征制造者的信赖责任。学者认为,表见事实在某些情况下优于法律事实,对表见效力的确认实际上阻止了法律的逻辑适用。

从大陆法系的司法实践来看,信赖保护原则成为软化、突破法律的某些刚性规定从而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的手段,甚至在个别情况下可以授权法官进行一些严格限制下的“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大陆法系的法律传统是成文法主义的,立法者充当了规则的制定者,法官则为司法者。严格规则主义的司法传统禁止法官进行超越法律的价值判断,立法留给司法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小。但近代这种传统遭到人们的普遍质疑,这首先来自于对立法者能够预设一切的能力的质疑。成文法的传统在约束司法者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弊病,比如规则的一般公平与个案的具体正义之间的矛盾,法律非预见性的矛盾等。授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发展的必然,其途径是通过基本原则的作用,进行利益衡量和漏洞填补,发现个别规则的不合体系性并予以解释突破或回避,甚至在法无明文规定时适用基本原则进行裁判。

大陆法系中“部分履行”原则对法定方式欠缺无效的“治愈及突破等做法体现了信赖保护原则的上述作用。按照许多大陆法系民法的规定,对于一定的法律行为应采取法定要式,如书面方式、公证方式等,欠缺法定要式的,行为无效。其目的是为了提高行为的公示性、警示当事人以及保存证据等。但在行为不具有法定要式但当事人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各国在司法实践中多通过多种方式,如利用“禁止权利滥用”、“禁止矛盾行为”等原则,突破法定要式欠缺的瑕疵,保护信赖契约有效的当事人。就信赖之一方当事人而言,其值得保护的理由不仅在于主观的善意,更在于其基于信赖而对自己近况所为之改变,即处置行为,此种改变所达的程度,如德国实务上认为“危及生存”,理论上认为是“不可回复性”;就相对人而言,其对于信赖的产生必须是可归责的。当对履行有效的信赖保护超过了对法定形式欠缺无效的立法意图,以此,后者得以被突破。

类似的做法也存在于英美法系。在普通法的传统下,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关注个案的公平正义有时甚至超过抽象的公平。因此,普通法较大陆法更为灵活和弹性,法官在推演法律中的作用更大。从这个意义上说,普通法是法官之法。从历史上看,普通法的法官在适用法律的时候,如法律规则的适用可能带来非正义的结果时,常常运用某些抽象的价值原则予以规避,或者软化、突破具体规则,并在反复的司法过程中发现规则的不合理性,推演出更为公平和符合法律精神的规则。

(三)信赖保护原则的解释论价值

信赖保护原则的解释论价值首先体现在对法律规范的解释。法律规则都有自身的适用范围,彼此可能产生矛盾,在规则的冲突调和中离不开法律原则。发现个别法规范、规整之间,及其与法秩序主导原则间的意义脉络,并得以概括的方式,质言之,以体系的方式将之表现出来,乃是法学最重要的任务之一。法律的体系化关系到法律整体功能的发挥,个别的规范和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是否恰当,至关重要。法律规范的适用过程中,离不开解释。解释是发挥规范的体系功能的必要途径。只有依据一定的法律原则,才能避免规范适用过程的僵化。在上述论述中,可以看出信赖保护原则对某些法律规范的刚性的弱化,因为,这也是原则对规范的合目的性的矫正,其中离不开解释。

第9篇

在仅有的一次应用中,还将公式印在试卷上,以供查阅,而当时调整意见尚未生效(应在1999年生效)。这不能不说对和积互化的8个公式(以下简称“8公式”)的要求是大大降低了。

但是,这次调整的,难道仅仅是8个公式吗?如果认为仅仅是降低了对8公式的要求,那就太表面、太肤浅了。

我们知道,和积互化历来是三角部分的重点内容之一。相当部分的三角题都是围绕它们而设计的,它们也确实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公式变形的技巧和魅力。现在,要求降低了,有关的题目已不再适合作为例(习)题选用了。这样一来,

三角部分还要我们教些什么?又该怎样教?立刻成了部分教师心头的一大困惑。

有鉴于此,我认为很有必要重新审视这部分的知识体系,理清新的教学思路,以便真正落实这次调整的意见,实现“三个有利于”(有利于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有利于深化普通高中的课程改革,有利于稳定普通高中的教育教学秩序)

的既定目标。

一、是“三角”还是“函数”

应当说,三角函数是由“三角”和“函数”两部分知识构成的。三角本是几何学的衍生物,肇始于古希腊的希帕克,经由托勒玫、利提克思等。至欧拉而终于成为一门形态完备、枝繁叶茂的古典数学学科。历史上的很长一段时期,只有《

三角学》盛行于世,却无“三角函数”之名。

“三角函数”概念的出现,自然是在有了函数概念之后,从时间上看距今不过300余年。但是,此概念一经引入,立刻极大地改变了三角学的面貌。特别是经过罗巴切夫斯基的开拓性工作。致使三角函数可以完全独立于三角形之外,而成

为分析学的一个分支,其中的角也不限于正角,而是任意实数了。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可将它更名为角函数,这是有见地的。

所以,作为一门学科的《三角学》已经不再独立存在。现行中学教材也取消了原来的《代数》、《三角》、《几何》的格局,将三角并入了代数内容。这本身即足以说明“函数”在“三角”中应占有的比重。

再从《代数学》的历史演变来看,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式与方程”一直是它的核心内容,那时的教材都是围绕着它们展开的。所以,书中的分式变形、根式变形、指数式变形和对数式变形可谓连篇累牍、所在皆是。这是由当时的数学认知水平决定的。而现在,函数已取代了式与方程成为代数的核心内容,比起运算技巧和变形套路来,人们更关注函数思想的认识价值和应用价值。1963年颁布的《数学教学大纲》提出数学三大能力时,首要强调的是“形式演算能力”,1990年的大纲突出强调的则是“逻辑思维能力”。现行高中《代数》课本中,充分阐发了幂函数、指数函数、对数函数的图象和性质及应用,对这三种代数式的变形却轻描淡写。

所以,三角函数部分应重在“函数的图象和性质”是无疑的,这也是国际上普遍认可的观点(下文还将述及)。

现行高中《代数》的三角函数部分,也单列了一章专讲“三角函数的图象和性质”,这是与数学发展的潮流相一致的。但若提起三角函数,大多数师生头脑中反映出来的,还是“众多的公式,纷繁的变换”,而三角函数的“图象和性质”倒是在其次的。这一点,与前面所述的“幂、指、对”函数有着极大的反差,恐怕也与编者的意图大相径庭。个中缘由固然与三角本身多公式有关,其中和积互化8公式的干扰作用尤其明显。8公式形式类似,记忆也属不易,变形尤难把握,是师生教与学的共同难点。为此反复记忆、题海操练实所难免。

调整以后,降低这部分的要求,大面积地减少了题量,目标中“第一和第三”两个有利于是可以实现的。但另一个(有利于深化课程改革)该如何理解呢?把“函数”作为关键词,将目光放在“图象和性质”上,应当是正确的选择,负担轻

了,障碍小了,这更方便于我们将注意力转移到对函数图象和性质的关注上,这才是“三个有利于”得以贯彻的根本。

二、国外的观点及启示

下面来看一下美国和德国的观点:

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教材和《考试说明》,只有一个《课程标准》,在《课程标准》中,他们对三角函数提出了下面的要求:

会用三角学的知识解三角形;会用正弦、余弦函数研究客观实际中的周期现象;掌握三角函数图象;会解三角函数方程;会证基本的和简单的三角恒等式;懂得三角函数同极坐标、复数等之间的联系。

他们还特别指出:不要在推导三角恒等式上花费过多的时间。只要掌握一些简单的恒等式推导,如:之类就可以了。比较复杂的恒等式如之类,就应该完全避免了。

德国在10到12年级(相当于中国的高一到高三)每年都有三角内容。10年级要求如下:

(1)一个角的弧度。

(2)三角函数sinx·cosx·tgx和它们的图象周期性。

(3)三角形中角和边的计算。

(4)重要关系(特指同角三角函数的平分关系、商数关系和倒数关系——笔者注)。

另外,在11年级和12年级的“无穷小分析”中,继续研究三角函数的图象变换、求导、求积分、求极限。

从以上罗列,我们可以看出下面的共同点:

第一,突出强调三角函数的图象和性质。

第二,淡化三角式的变形,仅涉及同角变换。而且要求较低;8公式根本不予介绍。

第三,明确变换的目的是为了三角形中的实际计算。

第四,注意三角函数和其它知识(复数、极坐标)的联系。

这带给我们的启示还是很强烈的。美国和德国的中学教育以实用为主,并不太在乎教材体系是否严谨,知识系统是否完整。我国的教材虽作调整,对8公式不要求记忆。同期颁布的《考试说明》仍要求“能推导并掌握(8公式)”。不要求记忆却要求推导并掌握,怎样实施且不去细说,有一个意图是可猜到的,那就是要让学生知道教材是严谨与完整的。我认为这大可不必。严谨与完整是相对的。现在看来严谨的东西,在更高的观点下是否还严谨?在圈内看是完整的,跳出圈子看,是否还完整?在一个小地方钻得太深,在另外更大的地方就可能无暇顾及。人家能在中学学到向量、行列式、微分、积分。我们却热衷于在个别地方穷追不舍,这早已引起行家的注意。从这个意义上说。此次调整应当只是第一步。在中学阶段即试图严谨与完整。其实是受前苏联教育家赞可夫的三高(高速度、高难度、高理论)影响太深的缘故。

三、调整后的知识体系分析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认为本部分知识应分为两大块。即“三角函数的图象和性质”与“三角变换”,虽然笔者认为后者该进一步删减,但毕竟目前没有做到。即使以后能大幅删减,也肯定会保留适当篇幅,因为三角变换在理论和实际中都有广泛的应用。

现将本部分知识体系列表如下:

这些知识点中,重点应是①③⑦⑧⑨⑩(11)(14)(15)(18),其实前几年的高考对它们也都有充分的体现。只是被8公式的光环所笼罩,我们的重视程度不够而已。当然,现在我们要提高对这些内容的重视程度。千万要避免无限拔高。那样形成前门拒狼(8公式)后门引虎的局面。就大有违调整的初衷。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