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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精简机构,建设“小政府”,构建以“顾客”为导向的行政理念
1.联邦政府专门成立了“小政府审议院”,作为推进改革的中间力量,负责向政府提供行政改革的政策报告。1996年,审议院在向联邦政府提交的中期报告中,提出要按照建立“小政府”的要求削减政府管理事务,实现联邦政府小型化并确立行政服务目标等内容。报告要求各部门,要对所管理的事务进行全面的审核、清理,将可以委托给民间机构或下级部门的管理事务全面下放。同时,联邦政府还围绕政府的核心任务,对各部门的职责进行了重新编制,以明确政府各部门的具体职责。2.在机构设置方面,联邦政府根据新形势将原有的具有重叠职能的部门进行了合并,整合成了新的部门,比如,新设的社会问题部就是负责管理涉及社会各方面关系事务的部门。另外,合并了一些职能不同但业务具有相关性的部门,如将交通部和邮政部合并。3.在行政理念方面,联邦政府引入了企业服务理念,将全体公民看作是政府的顾客,政府是为顾客提供服务的机构.政府各部门要以客户为导向,以提高客户满意度为目标,注重实践成本意识、质量意识和形象一致等管理理念。
(二)改革公务员制度,管理规范化
1.削减联邦政府公务员数量。1992年两德统一后,联邦政府公务员人数为38万人,虽然在1995年末减少到32.5万人,但要想恢复到统一前暨1989年的公务员数量(30万),联邦政府还需要进一步削减公务员人数,同时每年要按1%的比例削减行政机关的职位数。2.公务员录用程序规范化。一是提前几个月向社会公务员招考信息;二是对报考信息审核严格,通过率控制在80%,同时,在考试中要求考生的书写、表达等方面要100%准确;三是考生在笔试、面试和体检都通过之后,要进入公共管理学院,进行时间不等的职业培训以适应工作需要。3.建立了绩效管理体制。联邦政府针对公务员的晋升制定了包括沟通能力、人际能力、组织和领导能力等10个方面的《公务员考核及晋升条例》,对公务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对于考核成绩优秀的公务员,将有机会进入正轨院校深造;对于考核成绩不佳的公务员,严重的会被辞退。4.重视对公务员的培训,提升公务员能力。一是采取长期培训和短期轮训的相结合的方法,使公务员能在具体岗位上根据工作的需要,不断地补充新的知识和技能,拓宽知识面和提高行政水平;二是联邦政府规定,公务员的录用、调任或晋升等,都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培训,进入机关后也要不断接受培训,形成了“培训—就职—再培训—晋升”的良性循环机制。[2]
(三)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社会市场经济体制
二战以后,原西德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而原东德则建立了计划经济体制。所以,研究德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应考虑西德和东德不同的经济体制。
1.原西德国有企业的改革
(1)制定国企改革法律,保障国企改革顺利进行。联邦政府的任何行政行为都需要有针对这一行政行为的法律为依据。针对国有企业改革,在法律上主要是通过了私有化法,联邦政府以私有化法为依据,大力推进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2)采用出卖股票的方法,逐渐推行国有企业改革。联邦政府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主要采取了“部分私有———完全私有”的逐渐出卖国有企业股票的方式。在这一过程中,政府会定期对国有企业进行审核,以确定政府参股的公司对于经济社会发展是否是必要和必不可少的。否则,就必须将该公司的国有股份全部出让,让企业完全回归市场。(3)实现对铁路、邮电、航空等三大公共事业的私有化改革。在联邦铁路改革方面,联邦政府首先整合了原来的德国联邦铁路和德意志帝国铁路的相关资源,组建了新的德国联邦铁路公司。随后将公司负责的铁路线路建设管理、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的三个部门改造成三个股份公司,最后将公司出售给民间,实现民营化。邮政、电讯等公共事业改革的方法与铁路系统基本上是相同的。对于航空业的改革,政府出资组建了航空管制公司,并吸引民间组织参与管理,具体负责航空管制业务。
2.原东德国有企业改革
原东德国有企业改革的目的是为企业“买回”投资者,通过投资者的投资,实现国有企业的改革。(1)制定法律,成立机构,保障国企改革顺利进行。原东德地区进行国有企业改革的具体相关法律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私有化和重组法》和《信托法》。同时,联邦政府成立了托管局负责东德地区国企改革的具体事务。(2)多措并举,全面推行国有企业改革。首先,对企业和不动产进行识别,将该退还的退还给原主;其次,对国有企业进行资产评估,继而将企业出售给最强有力的购买单位;再次,对大型企业采取“化整为零”的办法,将大企业分解成若干中小型企业,再将这些中小企业出售给投资者。(3)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国企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在德国统一后,东德地区建立了同西德地区相同的社会保障体制。新的社保制度的建立,没有使失业职工的生活水平受到太大的冲击,保持了社会的稳定,为东德地区的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复苏创造了奠定了基础。
(四)改革社会保障制度
70年代中期,随着德国经济增长放缓及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德国社会保障体制日益暴露出了一系列的问题,如:社保费用的增加影响了经济的运行和发展;失业人员不愿再就业等。面对这些问题,历届德国政府都采取了多项措施对社保制度进行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1.制定就业促进法,鼓励就业。法案要求政府要对失业且不打算就业的人员征收保险费,以促进他们就业。政府还组织由政府、劳、资三方共同参加的“劳动联盟”,通过协商确定了减缓工资上涨、灵活安排工作时间、降低税收等促进就业的措施,为社会创造更多岗位。2.扩大社保收入。一是增加税收种类,平衡社保支出。二是扩大社保税征收的覆盖面,以增加收入。主要是将原来不用缴纳社保税的低收入者有条件的逐步纳入社保税的征收范围。3.减少社保支出。(1)科尔政府的改革政策。在养老保险方面,通过延长退休年龄,降低提前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标准以及降低月养老金支出占工资的比重,延长支付年限等方式,减少养老保险支出。在医疗保险方面:一是控制签约医保医生数量,防止医生供给过剩;二是详细规定药品的费用和种;三是提高患者自己支付的比例;四是投保者可自由选择保险机构以促进保险机构之间的竞争,达到提高资源配置效益的目的。[3](2)施罗德政府的改革政策。1999年6月,政府向议院提交了以紧缩为基调的税收和养老金改革方案,提出了养老金待遇调整不按净工资增长,而是按照通货膨胀核算,变相的对各类工作人员的待遇进行了削减[4]纵观德国的行政体制改革,联邦政府在行政管理、公务人员管理和开发、国企改革、社保制度改革等方面的一些做法,顺应了西方发达国家行政改革的潮流,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虽然我国与德国历史文化不同、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但德国联邦政府在行政体制改革方面的一些成功经验和做法,对于进一步推进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对我国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的启示
(一)健全和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坚持依法治国
在新时期新形势下,我国各级政府应提高立法意识,积极制定“预防式”法律,使法律建设走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前面。同时,要让法律成为政府制定政策的先导,使政府各项政策的制定始终以相关法律为依据,提高政策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减少了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
(二)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
要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将政府的工作的重心转变到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进行统筹规划、制定政策、检查监督等“大”的方面来;同时,在行政管理体制方面,按照科学合理、机构精干、运转高效、职责明确、服务社会的原则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建立现代行政管理体制。
(三)完善公务员管理制度,建立切实可行的绩效管理体系
对于公务员的管理,一方面在公务员招考中进一步放松专业限制,提前招考信息,鼓励报考,便扩大选材面,提高公务员队伍质量;另一方面严格审核公务员的报考信息,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针对在岗公务员可以采取定期集中培训和在岗培训相结合,轮岗培训和跨级培训相结合等方式,培养提升公务员的综合素质能力,以应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公务员的绩效管理方面,应建立切实可行的公务员绩效管理体系,对公务员的综合素质能力进行全面考核。同时,要将考核成绩与公务员的薪酬发放、职级晋升紧密结合在一起,以激发公务员的工作热情。
(四)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新时期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首先,建立现代企业管理法律体制,使国企改革依法进行,保障国有资产处置资金的全部回收。其次,建立国有企业改革的专门机构。国有企业改革是一场运动,必须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再次,采用出让、重组、承包、合资等多种方式,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对于大型企业可以采取“化大为小”的方法进行分解,然后再进行股权改革。
关键词关键词:零余额帐户额度跨年度帐务处理
财政集中收付管理制度改革是财政资金运作方式的根本性变革,是整个预算执行机制和财政收支管理的制度性创新。某省从2002年11月1日开始在省内部分事业单位试点推行,省内大中专院校从2003年10月开始推行。在这种制度下,财政收支实现了规范化管理,收入不能随意退库,支出得到了事前监督,资金使用效益也明显提高。目前世界上发达的的市场经济国家都普遍实行了这种制度。在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经过3年多的实践,该项工作已经全面走上正轨,并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在使用国库授权支付额度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进行如下探讨。
财政拨款是预算单位在前一个月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资金使用计划,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申请次月的月度用款限额,财政国库执行机构将批准的限额通知银行和预算单位。由银行从“零余额帐户”给开户单位打出银行盖章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书”,预算单位据此做帐务处理:
借: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1000000元
贷:教育经费拨款—财政授权支付1000000元
预算单位在本月批准的限额内使用额度时,要在国库网上打出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和单位开据的银行转帐支票或电汇单一同到银行办理结算业务:
借:教育事业支出—XX100000元
贷:零余额用款额度100000元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不在银行开据“零余额用款额度通知书”就做帐,这是不正确的。“零余额帐户”与其它银行帐户最大的区别是:不允许该帐户有余额,银行每天业务终了需报省人民银行,由省人民银行和财政厅国库处统一结算,再由省人民银行给各银行返还代垫资金。
某预算单位在使用“国库授权支付额度”过程中,曾丢失授权额度。年底决算出纳对银行帐时,因不了解“零余额帐户”的特殊性,认为银行存款都是用余额对帐,年底银行和预算单位存款余额都是零就对上帐了。3月份有经办单位称去年转帐支票未拿,后用银行对帐单和单位发生额一笔笔对账后,确实没有开出支票,但经国库网上查实,此笔业务财政授权支出指令上年早已开出,授权指令还在银行(因这一期间出纳换岗造成)。经与财政厅国库处发生额一笔笔核实此笔款,只用了额度国库没有显示银行资金划出,确实钱还在国库。当时上年财务决算工作已经彻底结束,主管部门也已结帐。因国库集中支付年终与各预算单位、上下级之间账务必须一致,还不应有未达账项,造成用款额度丢失。
那么,单位欠经办人上年资金应怎样作帐务处理呢?
某单位作以下帐务处理:
摘要:购设备
借:专用基金—修购基金50000元
贷:银行存款—XX50000元
上年度已作账摘要:购设备
借:教育事业支出—设备购置费50000元
固定资产—一般设备50000元
贷:固定基金50000元
零余额用款额度50000元
跨年度帐务处理,此做法欠妥;“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对修购基金有名确的表述,修购基金的来源,是按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的,提取时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各列支50%。如果该项经济业务跨年度再用修购基金购置设备,必须再入固定资产,必然造成重复支出和重复入固定资产。鉴于以上意外原因的发生,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年终结帐后如果发生以前年度会计事项的调整和变更,应直接通过事业基金科目进行调整,并在会计报表附加上加以说明。
借:事业基金―般基金50000元
贷:银行存款—XX50000元
那么,对于只用了计划,实质上未从国库拿钱,这样的事例我们除了应加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工作的宣传力度和业务知识培训工作外,还应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不断加以完善,来避免和堵绝此类事情的发生,如年终增设未达账项或在国库软件上增加功能等等,尽量减少基层预算单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总的来说,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非常适应我国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它体现了发展先进生产力的要求,是对现行制度的创新,是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监督、防范腐败行为发生的得力措施,它从根本上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目前国库授权集中支付制度正在改革过程中,通过大家共同努力,国库授权集中支付工作会做的越来越好,争取早日实现财政管理和财政资金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参考文献:
[1]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
现阶段各类经济成分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比较
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现阶段,各种经济成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都作出了贡献,但是,在不同的方面和不同的程度上又有所区别。为评价不同的经济成分对国民经济发展所作出的贡献,我们按照对工业总产值、社会零售总额、工商税收、就业几个方面的分类分别来考察不同的经济成分所具有的贡献。
表1不同经济成分对工业总产值的贡献率(注:资料来源:《工商管理行政统计汇编》(1991-1998),国家工商管理局办公室;1999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转引自张厚义等主编《中国私营企业发展报告200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23、41、58、24、25页。)
年份外资企业私营经济个体经济
199915.925.3418.18
表2不同经济成分对社会零售商品额的贡献(注:资料来源:《工商管理行政统计汇编》(1991-1998),国家工商管理局办公室;1999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转引自张厚义等主编《中国私营企业发展报告200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23、41、58、24、25页。)
年份国有零售额比重集体零售额比重私营零售额比重个体零售额
198939.1033.200.4218.63
199241.2927.910.8320.27
199529.8519.314.8830.33
199820.6516.5710.4937.05
表3不同经济成分对工商税收的贡献(注:资料来源:《中国税务年鉴》1992-1998。转引自张厚义等主编《中国私营企业发展报告1999》,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82页;《中国私营企业发展报告200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26页。)
年份个体私营外资国有集体
19937.930.265.2063.5621.08
19947.620.378.1263.0417.15
19957.270.6510.3859.7417.58
19967.351.1113.1654.6918.41
19976.711.3213.9556.3315.34
19987.062.1419995.592.48
表4整个国民经济中各种类型经济企业从业人员情况(%)(注:资料来源:《工商管理行政统计汇编》(1991-1998),国家工商管理局办公室;1999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转引自张厚义等主编《中国私营企业发展报告200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23、41、58、24、25页。)
年份国有集体外资私营个体
198918.276.330.080.303.51
199016.195.550.100.273.29
199116.465.600.250.283.56
199216.615.520.350.353.76
199316.455.110.430.564.43
199416.694.890.600.965.62
199516.574.630.761.416.79
199616.334.380.781.707.29
199715.874.140.831.947.82
199812.952.810.842.448.74
199912.142.430.872.868.84
从上述各项指标来看,个体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已经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尤其在就业方面,个体经济已经成为除国有经济外,提供就业机会最多的经济成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国有经济提供就业机会的功能正在逐年下降,按其战略地位,以后也很难有大的吸纳空间。因此,个体经济在这方面的作用就更为引人注目。其次,目前个体经济在实现社会零售额方面已经是贡献最大的经济成分,其余的在工业生产总值和工商税收方面,其作用也不容忽视。然而,我们注意到不同的经济成分在对就业和税收的贡献上,并不是同步的,往往是被看好可以提供就业机会的经济成分,反而吸收就业的数量并不多,这是市场主体追求经济效益而必有的“降本”观念所为。因此,如果与国民经济发展中什么是最重要的目标的认定联系起来,对不同经济成分贡献的衡量就会得出不完全一样的结论。
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多元目标中,就业是最重要的目标
对国民经济的贡献而言,目前所存在的任何一种经济成分都有它的重要性,它们对国民经济的贡献都各有自己的特点。问题是,当前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最重要的或需要优先考虑的目标是什么。这是我们比较不同的经济成分对国民经济的贡献,以及确定它在发展战略中地位的依据。
对于经济发展的贡献来说,无论是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对就业的贡献、对国家税收的贡献还是对出口的贡献,都有它的重要性。但是,笔者认为,我国现阶段就业目标的重要性超过了其他目标,它对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有战略意义。其原因在
于:
中国面临严峻的就业形势,城镇的实际失业率已经达到7%的警戒线,今后几年可能还会再提高1至2个百分点,中国目前城镇失业率的警戒线应该为7.03%,在达到9.73%时,就会造成重大的社会经济风险(注:莫荣:《就业形势依然严峻》,汝信等主编:《社会蓝皮书,2002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中国社会文献出版社版,第166、167页。)。农村地区本来就存在着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和隐性失业的现象,目前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64%左右,但农业只占GDP的15%。在加入WTO之后,由于受到世界市场的冲击,农民在提高生产力的同时,更多的农民将从农业中分离出来,寻找其他就业机会的压力会大大增加,它对于就业形势会带来巨大的冲击。
就业形势的严峻性还在于近年来,我国经济虽然保持了持续的增长,但是,出现了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不同步的现象。为追求经济增长,在政策优惠和政府的招商活动中,人们更偏好追求高新技术和资本密集型的大项目;在国有企业的改革中,为追求微观的效率,“减员增效”成为一个普遍被采纳的办法;而近年来,对经济的增长和出口贡献非常突出,对税收贡献也增加很快的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由于注重微观效益,对就业的贡献虽然也在增加,但幅度十分有限。
过去人们认为,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只有通过进一步的发展来解决,只有经济发展了,才能解决就业问题。但是,如果改革和所采取的发展战略所导致的是经济增长和就业增长不同步,就会出现越改革,越发展,失业越严重的现象。近年的经验表明,就业不是一个由经济增长附带的目标,不会随着经济增长而自动增长,而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发展目标,需要由相关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来予以保障,不同的发展战略,可以导致不同的就业效应。比如,是优先发展劳动力密集型的传统产业,还是优先发展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高新技术产业,将使同样数量的资本投入,提供完全不同数量的就业机会。
进一步来看,最近几年我国在经济发展中所出现的贫富分化、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拉大的现象已十分突出,成为社会不稳定的主要根源之一。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是,我们选择的经济发展方式,不能普遍地扩大就业,尤其不能更多地吸收下岗失业人员和从农业中转移出来的劳动力。目前,我们的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不能同步,甚至是以牺牲就业为代价。这种发展所造成的结果就必然导致贫富分化,城乡与地区差别无法缩小,甚至不断扩大。
笔者认为,就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最具有战略意义的指标,它不仅与效益相联系,也与社会公正与公平,与稳定相联系。扩大就业,应高于其他指标,成为指导今后经济发展的中心目标。
另一方面,我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要解决就业问题的对象,主要是城镇新增劳动力、下岗失业职工和农村中大量的剩余劳动力。这部分人的特点是除了劳动力外,既缺少其他人力资本(经营能力、专业知识),也缺少必要的经营资本。当现有的产业不能吸纳他们就业时,他们很容易就成为失业和潜在失业人口,并由此成为低收入或贫困群体。所谓就业问题,主要是使他们在经济的发展中能获得就业的机会。
从这样的认识出发,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发展什么经济成分对解决就业问题可以作出最大的贡献?各种不同的经济成分对就业都作出了贡献,但其贡献度并不相同。
从前面的表列中可以看到,目前在我国,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对就业的贡献在各类经济中最大,但它对就业的贡献不是呈不断扩大的态势,而是呈不断萎缩的态势。在改革深化和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国有经济的战略地位必然要求她进一步向资本密集、技术密集的方向发展,这种趋势使它对就业的贡献率会进一步降低。
集体经济(包括乡镇企业)曾经对就业作出过很大的贡献。但是,原有的集体经济在新一轮市场争夺中面临艰巨的结构转换,企业较多减员而较少增员;新型的集体经济如股份合作制、合伙制企业,出资者即劳动者,利益机制的刚性使之在用人方面也是精打细算,虽能提供就业机会,但其贡献也已从80年代的排名第二位降低到第四位。
外资企业对经济增长、出口以及税收的贡献都非常突出,1999年出口占全国的45.47%,税收占全国税收的15.99%。但是如果从就业来看,1999年在外资企业的从业人员为612万,占全国城乡就业人口的2.91%,占全国就业人口不到1%(注:张厚义等主编:《中国私营企业发展报告200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59、60页。)。由此可见,外资企业对于中国就业的贡献是十分有限的。加入WTO以后,外资企业将进一步向资本密集、技术密集、知识密集的方向发展,不可能对解决中国的低层次劳动力的就业作出很大的贡献。
私营经济在20世纪90年代蓬勃发展,到1999年从业人员已达到2022万人。它的进一步发展对解决就业问题具有很大的潜力,但由于私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有限,仅靠私营企业仍无法解决如此巨大的就业压力。
从20世纪90年代的发展数据中可以看出,个体经济对解决就业具有巨大的贡献和潜力。1999年,个体经济从业人员为6241万人,仅次于国有经济从业人员的8572万人,成为国民经济中第二大吸纳就业的经济成分。如果其他经济成分在提供就业机会上都是有限的话,我们要考察的是,在我国未来个体经济是否有可能大发展,成为解决就业问题的主渠道。
强调发展个体经济的理由
在我国,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并存的局面下。强调发展个体经济的意义,是由于它对解决就业问题具有很大的潜力。从发展和提供就业机会的角度来看,个体与私营经济都有迅速发展的势头,而且私营经济的规模、效益,以及单个经济体雇佣从业人员的数目都要高于个体经济,为什么要特别强调发展个体经济呢?没有别的原因,就是由中国的国情所决定,因为发展个体经济门槛最低。
无论是国有经济、集体经济,还是外资企业,我们都希望它们能进一步的发展,但是,这些年的实践表明,它们都有自己发展的瓶颈。对这些经济成分在解决就业方面寄予过高的期望并不现实。
能够发展私营经济固然好,问题是发展私营经济的一个主要瓶颈是没有足够的私人企业家。对于发展私营经济来说,认识上的和政策上的障碍已经解决,环境也是有利的,但是,在中国工业化尚未完成,发展市场经济也起步不久的条件下,作为企业家的私人企业主,却不是马上就能大批涌现出来的。从1990年到1999年,私营企业户数的增加速度达到35.50%,是一个超常规的发展时期,即便如此,私营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仍十分有限。形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在于私营企业家的稀缺,从而制约了私营企业短时期内在国民经济中比重的大幅上升,相应地也就不易提供大幅增加的就业机会。外资企业的情况也相类似,同期户数的增加速度达到26.62%(注:张厚义等主编:《中国私营企业发展报告1999》,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6页。),但其在国民经济中对就业的扩大还是有限的。如果考虑到外资企业比私营企业更倾向于使用资本、技术而不使用劳力,它对就业可能作出的贡献就更加有限了。
个体经济的特点在于它是一种自我实现就业的经济成分。在英语中个体经济称为self-employedindividuals,即自我雇佣的个体。它不依赖于别的企业是否提供就业机会,而是可以自己创造机会实现就业。因此,在无论是国有、集体,还是私营和外企都不能创造足够的就业机会、而这种情况在我国可能要持续相当长的时期时,发展个体经济实际上就成为失业和潜在失业人口的一种以自我创业解决生计问题的谋生手段。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个体经济虽然在我国并不代表先进的生产力,但却是解决就业问题的广阔天地。即使在发达国家,个体经济仍然是实现就业的重要途径。
个体经济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进入门槛很低,不管是农民,还是城镇居民,只要有小额资本和简单的技能就能开业,从事某一项经营活动。它适合中国目前大多数失业和潜在失业人口生产(经营)能力和所能承担的风险能力十分有限的特点,容易在适合他们的起点上,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从事经济活动。正是由于进入门槛低、更多的要求就业人口都能进入这一点,在其他经济成分所能提供的就业机会都有限的条件下,决定了个体经济将是城镇下岗失业职工,和从农业中转移出来的农业劳动力实现就业的主渠道之一。
表5不同经济成分户均注册资金比较(单位为万元,外资企业为美元)(注:数据来源:《工商管理行政统计汇编》(1991—1998),国家工商管理局办公室;《中国工商行政管理统计四十年》,中国统计出版社。转引自张厚义等主编《中国私营企业发展报告1999》,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8、34页。)
年份个体经济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外资企业私营经济
19930.48130.4625.65146.6428.62
19960.80151.8234.44183.6145.80
19991.09263.7241.49218.2168.18
从不同经济成分的注册资金规模比较中可以看出,个体经济开业所需要的资金量是最低的。注册资金虽然不是一个企业实际运行时所需要的资金规模,但它基本上反映了这个企业的进入成本,即要从事这个领域的经营活动,所需要的最低限度的资金规模。相比之下,个体经济要求的资本门槛最低。
个体经济进入门槛低的另一个特点是它不要求占有中国目前最稀缺的生产要素——企业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然而,随着个体经济的发展,却可以培养出企业家所必备的素质。
由于个体经济所需资本规模小,经营相对容易,不需要素质很高的人力资本,这样的门槛,农民和城市的下岗失业人员比较容易进入,因此是解决就业问题最具潜力的经济成分。
发展个体经济的意义,还不仅限于解决就业问题。首先,它扩大和深化了社会分工。建立一户个体经济,就是建立一个在社会分工下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它使经营者相对集中地只经营自己从事的业务,逐步专业化而提高劳动生产力,同时也细化了社会分工。按照马克思的分析,扩大社会分工本身,就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在我国仍处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的条件下,这种社会分工的扩大和深化,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过程。
发展个体经济所带来的另一个结果,是培养了大量的能在市场经济的海洋中进行自主经营的人员,使人力资本得到提高。城镇的下岗职工,原来并不直接在市场中进行经营活动。农民虽然离不开市场,但仍有相当大生产的比重是属于自然经济状态,并不完全市场化。当他们转变为个体经济时,则成为在市场经济中以独立的经营活动为生的经济主体。这不仅是他们生产方式的改变,也将迫使他们去学习在市场经济中如何最有效地运用自己的资源,如何去规避风险,以及不得不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和国家的法令来从事经营活动。这实际是他们的人力资本的一个提高过程。它也是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发展过程中所必然要走的道路。这种人力资本的培育和提高,对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所具有的价值,常常被人们所忽视。实际上,这是中国的工业化、城市化、市场经济化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也是缩小目前存在的二元经济之间差别的一个关键。
发展个体经济对培育和发展人力资本的意义,从地区发展战略的角度来看,其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
表6个体经济区域发展态势(注:数据来源:《工商管理行政统计汇编》,转引自张厚义等主编《中国私营企业发展报告1999》,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5页。)
年份东部地区户数比重中部地区户数比重西部地区户数比重
198949.4129.7020.89
199349.2531.1719.58
199646.0437.5416.44
199946.3136.2317.46
表7私营企业区域发展态势(%)(注:数据来源:《工商管理行政统计汇编》,转引自张厚义等主编《中国私营企业发展报告1999》,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9页。)
年份户数雇佣工人注册资金产值消费品零售额
1990:东部69.2164.1768.1568.6969.55
中部20.0522.0520.9622.0720.85
西部10.7413.7810.889.239.60
1998:东部64.5262.2267.2572.6867.33
中部22.2524.1119.1018.1021.80
西部13.2313.6713.659.2210.88
1999:东部67.0663.0969.8074.7068.08
中部20.0322.9717.1916.2321.16
西部12.9113.9513.009.0710.75
从个体、私营、外资企业的地区发展态势来看,虽然它们在东、中、西部之间的差距都是明显的,但是其中个体经济的发展态势在地区差别上最小,它表明对于中、西部地区来说,相对于发展其他经济成分而言,发展个体经济最为容易,也最为实际。尤其是对于“锅底现象”的中部地区,个体经济的发展态势与东部的差距比其他经济成分的发展都要小得多。因此,在中西部的地区发展战略中,加强发展个体经济的力度,可能比鼓励外资和发展私营企业更容易见效。
发展个体经济离不开政府的作用:服务与监管
从一个更
广阔的视野来看,发展个体经济是我国实现工业化、市场化、城市化的历史过程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功能不只是解决眼前的就业压力,繁荣经济的问题,而是把一个特定的数量庞大、人力资本不高的人口层次,在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参与工业化进程的情况下,通过发展个体经济而带入到市场经济和工业化的大潮中去,使他们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一个积极的组成部分。因此,它本身就是整个经济、社会大转型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这样的角度来看,个体经济所代表的生产力层次要远远低于其他的经济成分,但它的重要性并不因此而降低。这是中国人口众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存在着几乎接近发达国家的沿海地区,和同时也存在着大约2/3的农业人口,和极不发达的中西部地区,这样一种国情所决定的。由此,产生了中国必须要发展多种生产力层次、多种成分经济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从这样一个角度出发,对发展个体经济的意义就看得更清楚了。
需要进一步讨论的是如何促进个体经济的发展。
中国绝大部分就业人口的人力资本素质不高,经济能力和经营能力有限,以及个体经济的脆弱性,特别在中国加入WTO以后所面临的市场具有更大的风险,决定了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提供的服务。这些服务包括:
降低创办个体经济的门槛。它包括减少登记注册费用和个体经济所承担的不合理负担。上海在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时所创立的“非正规就业模式”,即只要非正规就业者向政府部门登记,不需要任何注册费用,就可以开业。这对于缺乏资本的下岗失业人员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往往决定了他(她)能否进入。在开业之后,各部门的不合理负担也是个体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不解决这些问题,个体经济难以发展。
必要的扶持和帮助。由于进入个体经济就业的人员本身在人力资本和资本两个方面都很薄弱,它需要政府进行扶持。这种扶持包括向个体经济提供小额的优惠贷款;提供必要的从业辅导和就业培训,使还不具备能力的潜在创业者能通过辅导和培训能尽快地成为个体经营者;鼓励和帮助个体经济组织起来,逐步进行行业规范与合作。根据以往的情况来看,如果能将目前对开业前的从业辅导延伸至开业后的跟踪辅导,对维持并巩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可能更为需要。因为目前个体工商户每年登记开业的多,实际歇业的也多。其实,对就业者而言,兢业的态度往往比职业技能更为重要。如果能针对从业人员在成长道路上遇到的困难提供如何克服的方法,会帮助他们在个体经营的路上走得更稳。
强化监管和规范。面对市场规范不够完善,从业人员的素质不高的现实,以及市场经济中必然产生的权力不对称和信息不对称,在发展个体经济中政府必须强化监管和规范的职能。
发展个体经济从经济学和社会学的意义来看,是把原来的小农经济,和城镇的失业下岗人员转化为独立的市场经济的经营者。在中国本身的市场经济发展不成熟,法规以及执行能力不足,同时个体经营者的素质也不高的条件下,针对市场经济中权力不对称和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监管,必然会演变为大量的为赢利而不择手段,破坏市场经济的秩序和违规经营。可以说,现实生活中所遇到的假冒伪劣、损害消费者利益;把经营成本外部化,导致破坏环境和生态,以及各种违法违规经营的现象随着个体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大量涌现。如果不能进行有效监管,它们也会对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的正常生活带来极大的危害。
(1)以人为本原则。确切地说,这里的“以人为本”是指以“劳动者为本”。众所周知,政治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的本质区别之一是立场不同。政治经济学根本方法论是唯物史观和唯物辩证法,它强调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强调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强调在阶级社会,人总是从属于一定阶级的人。因此,经济学认为,在经济关系中不存在孤立的、抽象的人,而是从属于一定阶级利益的人。政治经济学的起点是人的劳动不断生产和再生产出供人类消费的物质资料,终点是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物质资料极大丰富的前提下,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劳动者在不同生产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始终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动力源泉。西方经济学则是以“经济人”假设作为出发点形成的理论逻辑,这一理论体系的逻辑实质上就是资本发展的逻辑。所以,在西方经济学逻辑中存在悖论:一方面把人假设为可以按照最大化原则进行理性选择的“经济人”,另一方面又把劳动者仅仅视为与资本、土地相同的生产要素,根本无视与其他生产要素相比,劳动者具有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这一事实本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更是强调以人为本,以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本,理应成为它的首要原则。我国实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将涉及多方面深层矛盾和利益关系的调整,这种调整甚至会带来社会阵痛。我们的各项改革措施如何最大程度地减少阵痛、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应该成为深化改革坚守的重要理念。
(2)满足需要原则。在政治经济学中,“需要”(need或want)和“需求”(demand)有重要区别。“需要”通常是指人的生存和发展对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的客观要求。马克思在分析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构成时指出,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是由生活资料的价值表示的,而劳动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构成具有层次性,包括劳动者自己和家属所需要的“生存资料”,如衣、食、住、行等,也包括教育、文化、健康保健等“发展资料”。因此,“需要”是以使用价值来衡量的。而“需求”概念则不同,它用以描述市场中的交换行为,只要有货币、有购买力,就形成“需求”,“需求”是从价值实现角度分析的。“需求”不一定是客观“需要”,比如市场上有1万套商品房,从客观需要即使用价值角度来说,可以满足1万个家庭的需要,但也许由于房价过高,1000个家庭购买了这1万套商品房,从市场的角度看,商品房的价值得到了实现,也就形成了市场“需求”,但显然这些买房者不是为了“需要”,而是为了资本的价值增殖,其后果必然是房价虚高,一方面是需要房子的人买不起房,另一方面是不需要房子的人囤积大量房源。类似的问题还存在于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其他公共产品中。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表明,我们的生产是以“满足需要”为根本目的的。当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还要利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借助价值规律来满足需要,但这不妨碍“满足需要”理应成为指导我们各项经济工作的重大原则。就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来说,化解产能过剩,可以以“满足需要”为原则制定相应政策,比如化解商品房过剩,可以采取政府购买、百姓廉租的形式;化解钢铁、水泥等过剩,可以考虑增加基础设施尤其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转型、结构升级,可以考虑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不同消费群体的消费能力、消费需求差异性问题;等等。
(3)共享发展原则。共享发展理念是我们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五大理念之一。十三五规划建议中指出,“共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这表明共享发展已经属于社会制度深层内容。共享是政治经济学追求的理念,这一理念与以劳动者为本理念一脉相承。马克思在科学揭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运动规律基础上,指出了共享是未来社会的重要制度特征。我们党从强调“共同富裕”到强调“共享发展”,在理念上是一个新发展。共同富裕的实现途径强调先富带动后富,这在一定历史时期有其必然性,但今天,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了新阶段,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我们有了较好的经济实力,强调“共享发展”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增强发展动力,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提到共享发展,人们往往想到劳动成果分配方面的问题。其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的共享发展包含的内容很丰富,从微观领域看,企业层面的共享既包括分配领域的共享,如提高工资,也包括生产领域的共享,如劳动条件、劳动资料、劳动保护、劳动管理等。在宏观领域,不仅包括基础设施、公共资源的共享,还包括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产品的共享;在消费层次上,不仅包括生存资料的共享,还包括发展资料的共享等。就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而言,共享发展意味着在微观企业领域,不能一味把降低工人工资作为提高企业效率的口实。影响企业效率的因素有很多,包括技术高低、生产资料的性能好坏、企业管理的先进与否、工人积极性创造性的高低等。尽管政治经济学认为新创造的价值是V+M,二者之间存在此消彼涨的关系,降低工资就可以提高利润。这是一种静态认识,马克思这一公式揭示了劳资之间的对立关系。但利润和工资之间的关系要复杂得多,因此不能用线性思维套用马克思这一思想,认为降低工资就能提高利润,即提高企业效益。
(4)公有主体原则。“公有”是指公有制,“主体”是指主体地位,即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原则。众所周知,政治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在研究对象上有根本区别。西方经济学是把资本主义私有制作为理论前提,认为市场经济与私有制是孪生兄弟,并把二者看作是人类社会永恒的制度,整个理论体系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资源配置问题。而政治经济学则是把资本主义所有制以及由其决定的社会生产关系作为研究对象,认为资本主义所有制只是人类社会发展特定阶段的产物。政治经济学认为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方式,可以与不同所有制相结合。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特征是公有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则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在资源配置方式上,也是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结合,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特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原则,它是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满足需要原则和共享发展的制度保障和物质基础。同时,坚持公有制主体性原则,也就坚持了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
行政诉讼调解的原则
诉讼案件调解的原则是指适用于调解过程的始终,调解主持人、诉讼当事人和参与人都应当共同遵守的准则,它是调解活动顺利进行和调解结果公正有效的保障。行政诉讼调解的原则须能反映行政诉讼的自身特点。
(一)自愿原则
这是任何调解都应当遵循的原则,是调解的首要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是调解合法成立的基础,双方当事人自愿是开展调解的前提条件。行政诉讼中,法官不得违背或强迫当事人的意愿强行开展调解,可以提出调解建议,但须取得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后才能启动。对违反自愿原则而进行的调解案件,法院可依职权终止调解程序,对已结调解案件,经当事人申请,法院查实后应宣布原调解协议无效。调解自愿不仅指自愿接受调解,还包括自愿接受调解达成的协议,前者是程序的自愿,后者是实体内容的自愿。行政诉讼调解程序的启动也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合议庭根据案情提出调解建议;二是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出申请,但不管以哪种方式启动调解程序,以及运行与终结都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方可开展调解。
(二)合法原则
行政诉讼保护公民权益、监督行政权的目的的实现离不开调解的合法性原则的保障。行政诉讼调解的合法原则包含三方面的内容:首先是调解的案件范围须符合法律规定,法律禁止调解的案件不能进行调解;其次是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最后是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以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对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可以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有条件地处分实体权,变更或撤销原行政行为,以换取与相对方的和解,达成的和解协议有效。反之,放任或鼓励行政机关超越职权达成调解协议,则纵容了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造成行政管理混乱,也损害了国家、社会公众和其他组织的根本利益,达成的协议当然无效。因此,只有在调解中坚持合法性原则,才能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有限调解原则
行政诉讼只能采取有限调解制度,且不能将调解制度作为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形式。第一,由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因此调解也必须严格限定于被告的法定职权范围之内,任何超越职权达成的调解协议都是无效的。在行政诉讼调解中,原告通常可以对其诉讼权利自由地做出处分或放弃的决定,但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则不能对其法定职权做出任意处分,只能在法定范围内做出变更或撤销原行政行为的决定。第二,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则规定行政主体不能随意处分手中的行政职权,不同的行政行为可以处分的形式和范围也不同,与其相对应的行政案件受到的调解限制也就不同。因此,并非所有的行政诉讼案件都可以适用调解。第三,行政诉讼立法的宗旨就是对行政机关手中的行政权进行监督和限制,要防止调解权被滥用的情况发生,就必须对调解的适用范围做出严格的限定,确保立法宗旨的有效落实。由此可见,但凡涉及限制性规定的行政行为,须严格在法定范围内进行调解,不涉及限制性规定的行政行为,调解也不能损害国家、公众和第三方的利益,这就体现了行政诉讼的有限调解原则。
(四)保护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原则
行政诉讼调解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凡是涉及公众权益或第三方利益的调解,人民法院都应加强审查,通知有关组织或第三方参与,以确保公众利益或第三方利益得到保护。
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
行政诉讼调解的一方为行使国家公权力的行政机关,明确界定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对顺利启动调解、确保调解的合法有效具有重要意义。
(一)适用调解的行政诉讼案件
1.牵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指行政行为分为羁束和自由裁量两种,其划分标准为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时受法律、法规约束的不同程度。由于法律、法规对羁束性行政行为的内容和方式都做出了非常明确而详细的规定,行政主体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不得做出任何更改,只能依法执行,因此,羁束性行政行为不适用调解。自由裁量性行政行为允许行政机关在规定的范围内做出自由(多种)的选择,因为法律、法规对它的方式、程度、内容等只规定了一定的种类和范围。在自由裁量范围内,行政主体所做出的决定都是合法的,只不过这个合法的决定对行政相对人来说是否最合情合理。由此可见,自由裁量就是行政机关寻找最合情合理决定的过程[3]。对涉及自由裁量权的案件进行调解,改变行政主体备受争议的行政行为,使其行为更加合情合理,为行政相对人所接受,符合行政诉讼的根本宗旨。
2.合意行政行为的案件。指因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履行行政协议或行政合同的过程中引发的诉讼案件。由于行政合同是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合意,因此,在遇到此类案件时,双方当然可以就争议内容再次进行协商,调解解决。
3.处置民事权益导致的行政案件。指行政机关依职权或应相对人的申请,对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民事权益做出裁决,或许可行政相对人的一定行为,或对行政相对人的民事实体权利做出确认,而被利害相关人至法院而引发的诉讼案件。此类案件可参照民事纠纷调解形式,由原告即利害相关人和行政相对人互相协商,行政机关依协商结果,对原行政行为做出变更或撤销的决定,从而化解行政争议。
4.不履行或懈怠履行法定职责,但仍有履行必要的案件。指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拖延履行职责、拒绝履行职责或对相对人提出行政申请不予答复等而引发的诉讼案件,这类案件大部分牵涉到土地、环保、公安、规划、工商等行政执法领域。对于因行政机关拖延或者拒绝履行职责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法院经过庭审调查后认为仍有履行必要的,可以主持诉讼双方进行调解,促使行政主体自觉地尽快履行职责,避免以判决的形式强制要求行政机关在一定的期限内履行职责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也节省相对人的诉讼成本。如果被告已无继续履行职责的必要,且其不作为行为直接对原告利益造成了损害,原告则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法院应根据行政赔偿诉讼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进行调解,较便捷地结束诉讼。
5.适用了错误的法律、法规的案件。指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适用了错误的法律、法规而引发的诉讼案件。其具体表现为:适用了废止无效的法律法规;违反适用规则而导致了法律冲突;本应适用此法而错误地适用了彼法;错误地适用了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有规章以上的规范性文件却适用了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等等。对这类诉讼案件,法院可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双方就正确的法律适用达成共识后签订和解协议,从而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也使行政主体的不当行政行为得到纠正。
6.滥用法定职权的案件。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故意违反法律赋予其职权的权限和程序,在法定范围内做出违反法律精神和原则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发的诉讼案件。从表面上看,好像是一种“合法”行为,是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的行政行为;从主观上看,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出于不正当的动机而故意实施的行为;从本质上看,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和原则,严重背离了法定行政目的的行为。因为滥用的职权是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这就为行政主体更正自己的原行为奠定了基础,也使调解适用成为可能。
(二)不适用调解的行政诉讼案件
1.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的案件。指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在执行程序、适用法律和处置结果等方面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假如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引用证据确凿、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恰当、选择自由裁量正确,并严格遵照法定程序运行等情况,则属于合法合理的行政行为,原则上不适用调解,法院在查明案情后应当做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判决。对合法合理的行政行为,都应该得到坚决的支持和执行,没有任何退让的理由,因为行政机关的一丝退让都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给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失,所以,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的案件缺乏开展调解的理据。再者,司法权对行政权不仅是监督和制约,还有一定的配合关系。行政诉讼中,法院通过判决对合法合理的行政行为给予进一步的确认,对维护行政权的权威,增强行政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是非常有帮助的。
2.事实不清楚、主要证据不全面的案件。指行政主体在对某一行政事件做出具体行政决定时,对事件的事实调查不清楚,对关键的证据材料收集不全面,未能充分证明行政相对人行政违法行为的成立。法院进行案件调解前,必须先查明案件事实,分清各方责任。对证据不全、事实不清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不能分清原告与被告行为的合法性和正确性,因此,这类案件的合法性和正确性也就无法判断,那么也就不能适用调解,即使原被告双方形成合意,调解也不能成立。
3.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程序的案件。指行政机关在进行具体的行政行为时没有严格遵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步骤等程序性规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不但要遵守行政实体法,还要受到行政程序法的制约和规范。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违反了法定程序,尽管最终处理的结果正确且合法,但人民法院都应依法做出撤销该行政行为的判决。因为行政职权的行使程序由法律法规做出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必须遵守,不存在协商的余地,对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也就缺乏调解的基础。
4.超越职权(没有管辖权)的行政案件。指行政机关的职权都受到法律规定,必须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和幅度内行使权力。超越职权的行为,通常是行政主体在职责上,或者权力上,或者地域范围上,或者时间时效上超出了法律规定的限度。行政机关实施了不属于自己权限范围内的行政行为,该行为理应无效,其当然也不能再次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处置,只能由法院对该行为依法判决撤销。
5.牵涉公民身份关系的行政案件。指像户口登记、婚姻登记、身份证发放等这类牵涉公民身份关系的行政行为,只有“违法无效”与“合法有效”两个选项,因此不适用调解。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操作程序
建立最适合行政诉讼特点的调解程序结构模式,是行政诉讼调解制度顺利实施的关键。其操作程序既要借鉴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成功做法,也要突出行政诉讼的特殊性。
(一)调解启动的庭审阶段
如前述所述,“六类行政诉讼案件”是适用调解的,另外“五类行政诉讼案件”是不适用调解的。因此,法院只有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案件的类型和性质等做出准确判断后,也就是经过了庭审中或庭审后判决前的阶段才能做出启动调解的决定,而不能在庭审前还不了解案情的情况下就随意启动调解。经过法庭审理程序,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关系才能清晰地展现出来,当事人经权衡利弊后才能明确地做出是否接受调解的决定。如果在诉讼的开始阶段,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矛盾还是处于异常激烈的状态,互相都比较抗拒,贸然进行调解,不仅违背了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原则,而且还会带来适得其反的效果,使原本能够调解成功的案件调解失败。因此,只能在庭审中或庭审后判决前的两个阶段启动行政诉讼调解。
(二)调解程序的启动
启动调解程序必须由当事人书面提出调解申请。法院根据案情,也可以提出调解建议,诉讼双方接受建议后也要提出书面的调解申请。
(三)调解的组织形式
行政诉讼审理采取的是合议制的组织形式,行政诉讼调解的组织形式应与其相一致,也由审理该案的同一合议庭法官共同主持调解,这样既可以使审判和调解得到较好的衔接,又能发挥合议庭的集体智慧,还可以起到互相监督的作用,进一步确保调解的公正性。
(四)调解的时限与次数
调解中往往容易出现久调不决,或以拖促调的情况,因此规定调解的时限是非常必要的。调解时限应在行政诉讼的审理期限内,即不超过3个月,调解失败的,应及时转回审判程序。同时为了节约司法资源,防止原被告意见反复,无休止地随意提出调解,对调解的次数进行限定是非常有必要的。从既节约司法资源又保障当事人必要权益的角度进行考量,调解的次数设定为不超过两次比较合适,两次调解可在庭审中或庭审后判决前各进行一次,当然也可以在其中的某一阶段集中进行两次调解,但同一案件的总调解次数不能超过两次。
(五)调解协议审查的内容和标准
由于调解的范围只能限定于行政主体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任何超越法定职权的调解都是无效的,因此法官必须对调解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调解协议的内容有无超越被告的法定职权范围;调解协议是否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或损害国家、公众及第三方利益等。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法院制作正式调解书。
(六)调解书的生效
为体现法律的严肃性,避免当事人在调解时的随意性,增强调解成效,行政诉讼调解不应再设立反悔权制度,而当事人在协议生效后的期限内对调解有异议的,可通过再审程序解决。即:当事人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并在法院制定的调解书上签名确认后,调解协议即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3];任何一方当事人认为调解协议或过程存在错误的,可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天内,参照行政诉讼上诉程序,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关键词:政府支出;国内生产总值;社会投资;居民消费
1引言
国民经济是指一个国家社会经济活动的总称,是由互相联系、互相影响的经济环节、经济层次、经济部门和经济地区构成的。国民经济这一概念突出强调经济的整体性和联系性。
中国宏观经济计量模型以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经济为对象,应用现代经济计量学方法,分析探讨1978-2005年期间中国国民经济运行和宏观经济活动。在此基础上分析政府支出对国内生产总值的影响,进而由国内生产总值影响居民消费与社会投资,因而政府支出对国内生产总值起到直接的影响而对居民消费、社会投资则起到间接的影响。
政府支出规模随经济的增长而扩张。我国的GDP近年来处于持续高速增长的阶段,就2005年而言,全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82321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9.9%,属于“高增长阶段”。根据“瓦格纳法则”,当国民收入增长时,政府支出规模会以更大比例增长;与此同时,R•A•马斯格雷夫认为随着经济发展阶段的演进,政府支出的规模逐渐增长。因此,本文想探讨一下在未来的时间里,政府支出的变化对于国内生产总值、社会投资、居民消费的影响。
2模型设计
2.1模型结构
建立一个能反映农村政府消费支出水平与国内生产总值、投资、居民消费之间关系的计量经济学联立方程模型,文章共选取了3个内生变量,2个滞后内生变量和1个外生变量。
2.2模型的变量说明
(1)内生变量
Ct-居民消费;单位:亿元
I-社会投资支出;单位:亿元
Y-国内生产总值
(2)外生变量
G-政府消费支出;单位:亿元
(3)滞后内生变量
Y(-1)国内生产总值上一年的值;单位:亿元
Y(-2)国内生产总值上上年的值;单位:亿元
2.3模型结构方程式
Ct=a+b*Y(-1)+U1(1)
I=c+d*Y(-1)+e*Y(-2)+U2(2)
Y=Ct+I+G(3)
方程(1)反映的是居民消费水平的影响因素,与上年度的国内生产生产总值相关。
方程(2)反映了社会投资与上年度国内生产总值、上上年度国内生产总值相关。
方程(3)反映了国内生产总值与居民消费、社会投资、政府消费相关。
3模型的参数估计及检
3.1数据来源
本模型参数估计采用时间序列数据,数据均来自2006年《中国统计年鉴》,样本区间为1991~2005年。数据处理与模型计算采用的是Excel2003和Eviews3.1软件。
3.3模型检验
本模型估计出来的参数所反映的经济意义与经济理论与实践相符;在0.05显著性水平下本模型各方程均能通过F检验,所以模型具有显著性;各方程的拟合优度均大于0.94,表明模型的可信度较高;估计参数在0.05显著性水平下基本能够通过t检验,参数具有显著性。上述结论表明,本模型的参数估计结果在经济意义和统计意义上均具有一定的可信度。
4历史模拟和事后预测
4.1历史模拟
为了检验模型用于模拟分析的可靠性,本文运用上述模型对样本期数据进行模拟,并进行事后预测,通过计算内生变量1991~2005年模拟值与实际值的相对误差来考察模型的预测能力。计算结果见表2。
表2结果显示,本模型变量模拟值与实际值的相对误差绝大部分均小于5%,其中Ct的模拟效果最好,模拟值与实际值的相对误差全部小于3%;Y的模拟效果也较好,除了2004年模拟值与实际值的相对误差为14.935%外,其余模拟值与实际值的相对误差几乎全部小于5%;I的模拟效果其中几个年份稍微差了一点,如获至1997年、1998年、1999年、2000年、2004年的模拟值与实际值的相对误差相对偏高了一点,但是最近几年它的模拟效果还不错。这表明由随机方程式解释的内生变量的相对误差较低,该模型对历史的整体拟合效果较好,用于外推模拟分析具有一定的可信度。
4.2事后预测
以下预测未来10年,政府支出以5%的增长率增长对国内生产总值、消费和投资的影响。
参考文献
[1]李子奈,叶阿忠.高等计量经济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
[2]赵卫亚.计量经济学教程[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关键词:政府执行力;执行文化;建设;机制
中图分类号:G63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0)11-0000-01
国务院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第一次把“执行力”概念写进了《政府工作报告》,标志着政府执行力建设被正式纳入国家治理范畴。通常衡量一个政府能力大小强弱的标准有两条,一是政府的权威性,即政府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二是政府的有效性,即政府能在多大程度上贯彻其方针、政策。政府能力的大小最终是体现在结果上,体现公共性结果之前的过程和手段以及能力的总和就是政府的执行力。政府的执行力,是各级政府贯彻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能力,贯彻执行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组织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说到底,就是抓发展、抓落实的能力。
一、我国政府执行力不足的问题原因探究
目前学术界分析了我国政府执行力不足的内外根源,主要观点:
其一,政府相关人员责任意识和行政能力缺乏。唐仕军认为,政府相关人员责任意识的缺乏是构成执行力不足的重要制约因素,当政府在新的政策出台以后,一些政府相关人员存在认识不够,对政府既定方针政策无法弄清楚,在政府执行过程中也缺乏信心和决心,要么对上级布置的政策执行任务视而不见,见责任就推,见困难就绕,逃避责任,要么拖泥带水,久拖不行。因此,政府执行人员执行责任心不强,执行意识淡薄是影响政府执行力提升的最大元凶。陈朝宗则从政府执行人员的能力状况出发分析了政府执行力不足的主观原因。他认为,当前,许多执行层次的政府公务员平时由于不注意学习,因而不能准确理解上级的意图和政策的精神,在政治实践中,导致信息沟通能力差,管理水平有限,缺乏行动力,最终使得其对政策的尺度总是把握不准,政策执行不到位。
其二,行政体制和权力配置机制不合理。党政之间权力配置机制存在的弊端主要表现在行政管理上的职能交叉和机构重叠。例如党委的宣传部与行政机关的文化部门,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社部门之间,党委的组织部与政府的人事部门之间,党的各级政法委员会与政府的司法局之间等都存在着职能交叉和机构重叠的问题。党委系统与政府机关之间的这种机构重叠和职能交叉正是党政不分和二元行政体制的实际体现,机构重叠意味着行政结构的不良,而职能交叉则意味着行政功能的紊乱。
其三,地方保护主义作祟。政府执行力不足,其中的重要根源还在于地方保护主义从中作梗,学者董田甜分析道,目前全国各级政府部门每年收费总收入高达8000亿元,其中有统计的预算外收入每年达5000亿元,统计外的收入最保守估计也有3000亿元。这些部门利益造就了各地政府形形地方保护主义的形成,从而对中央政府的政策实施造成了阻力。她认为,许多地方政府,为了获得自我GDP增长和短期的地方或部门利益,不利就舍弃或者变通执行,这使得中央政府的执行力面临严峻考验。
二、提高政府执行力的对策分析
围绕如何提升政府执行力,我们提出了一系列对策和建议。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转变行政执行理念,培育政府执行文化。通过执行力文化建设,使政府工作人员自觉意识到:1.执行是一种压力,应牢固树立危机化的执行理念,强化忧患意识,感到本领恐慌,时刻居安思危,不断加强学习和锻炼,增强自己的执行能力,特别要增强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2.执行是一种纪律,应牢固树立刚性化的执行理念,接受任务不讲条件、执行任务不找借口、完成任务追求圆满;执行是一种激励,应牢固树立效能化的执行理念,形成只争朝夕求进步、埋头苦干抓落实、力争上游谋发展的良好局面;3.执行是一种作风,应牢固树立精细化的执行理念,培育求真务实、一丝不苟、紧盯细节、步步为营、一抓到底的工作作风;4.执行是一种合力,应牢固树立人本化的执行理念,用严格的制度、团队的精神,调动每个人的积极性,形成抓执行的强大合力。通过执行力文化的建设,深化行政人员的目标感、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促使其在工作中讲政治、重行动,讲原则、重结果,讲速度、重质量,从而形成职责清晰、目标明确、奖罚分明、政令畅通的执行力文化,最终使政府在强有力的执行力中实现自己的政策目标。
其二,优化政府组织架构,完善权力运行机制。1.优化政府的组织架构。首先,要求纵向设置合理。一是要尽量减少政府的执行层次,减少层层传达,压扁组织,精简冗员;二是要合理划分各级政府机构的管理权限,明确各自的事权、财权和决策权,做到责任权力相统一,力求规范化、法制化。其次,要合理设置横向间的政府组织机构,正确划分各自职能权限,进一步优化和规范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权责配置。要有相对独立的机构编制法律体系,把政府机构设置及其职能配置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使机构设置有法可依。
2.完善权力运行机制。第一,要建立规范严密的权力运行程序。要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权力运行的方式、方法、步骤和程序。同时使权力运行的决策、执行、监督等环节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第二,科学设定和分配权力,促进权力结构的合理化。合理的权力结构要求科学地界定各权力主体的职能范围,使其既各司其职而又相互配合。在权力的分配中,既要避免权力的过分集中,又要使权力与责任相对称,使集权与分权相均衡、责权利相统一。最后,还要强化对政府权力的制约机制要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公开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制度等,加强对重大公共政策执行的全过程监督,以确保权力在法治和有序的轨道上运行。
其三,培育执行主体素质,提高政府执行行为。1.执行人员的责任意识。必须培养执行人员的敬业精神,使他们热爱本职工作,有着高度的责任心、纪律性以及对执行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执行人员还必须有一定的自制力、必须诚实可靠。思想素质不高的执行人员甚至还会故意消极怠工、反抗执行或抵触执行,严重影响政府的执行力。通过思想教育,提高执行主体的责任意识,增强职业道德修养,强化行政道德意识,使其具有良好的自律精神,遵从法律规定,规范执行行为,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袭。
2.强执行人员的执行能力。执行主体能积极主动服从上级正确的政令,培养敬业精神和责任心,培养求实作风,力戒形式主义。要有维护社会正义的坚定性和为国家、为人民服务的坚定信念。要有民主作风,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善于听取基层群众的要求,密切联系群众。要有求实的工作态度,尊重科学与事实,能够一切从实际出发,力求达到准确地执行政策。要有明确的整体观念、纪律观念和法治观念,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避免执行者从自身或局部利益出发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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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谢庆奎,陶庆.政府执行力探索[J].中国行政管理,2007,(11).
我国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就财政部门而言,有利于强化其对各个单位预算支出行为所展开的实时性控制,全方位地监控财政资金实际流向以及具体流量情况,强化财政资金的使用透明程度,将行为遏制在源头萌芽之中。
我国国库集中支付中所存在的问题
1、理解不到位,意识缺乏。部分单位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理解不是非常到位,其观念仍然停留在原来的财政资金管理以及支付模式状态下,导致其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以及部门预算工作的实际规程没有一个较为清晰的意识与了解,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仍然沿用传统的思路以及方法来实施预算编制与执行,当前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单位预算工作业务多、手续杂、程序繁、规范要求高,导致有些观念较为陈旧保守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易催生抵触情绪。
2、财务人员素质水平较低。依照相关规定,各单位财务工作人员应该严格依照相应的财经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会计制度来针对单位的日常经济活动的合法性以及真实性进行管理与监督,可是,当前很多预算单位的财务人员有些对具体财务工作了解不是非常透彻,职业技能水平相对较差,有的甚至都不了解最基本的会计科目以及财务制度,不能够很好地担起财务经办人的责任,还会为国库集中支付实际工作造成一定的麻烦。
3、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违纪情况。当国库集中支付刚刚开始执行的时候,由于各方面的程序不够规范,致使某些单位不了解纪律的严肃性以及执行的深浅,使得“小金库”现象一度销声匿迹了,可是,伴随着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的不断深化,有些单位又开始想方设法地私设“小金库”,目前,有些是以单位形式进行“小金库”设置的,有些则是以个人名义,还有些则是将资金存入到没有执行集中支付制度的相关机构中等等。
4、国库集中支付的监督职能未有效发挥。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在日常运行过程中,不但需要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还应该实现监督职能,力求为预算单位的制度执行以及财政资金的安全使用配以有最优强有力的保障。但是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国库集中支付中还没有对那些违规开支进行有效的管理、监督与控制。国库支付的监管职能尚未发挥到位,主要表现在国库部门缺少对预算拨款凭证的有效审核,不见单审核地区的财政资金管理就存在着违规违纪的现象,使财政资金使用风险增高。例如,许多地区推行公务卡支付后,财政资金违规提现等违纪问题屡禁不止,影响了国库集中支付的效果。总体而言,是因为缺乏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和部门的有效监督和制约,阻碍了国库集中支付的健康有序运行。
5、支付信息不对称,集中支付效果差。由于国库集中支付体系未健全,信息传递的路径狭窄,导致上下级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无法实现信息的传递。同时由于管理机制的不完善,致使各个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再加上信息的不对称使得国库的管理部门不能及时准确的了解市场和服务的信息,一方面降低了国库资金管理的效率,另一方面增加了国库资金使用和管理的风险。
对策分析
1、完善法律保障,夯实制度执行基础。相关部门应该构建以及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与制度体系,为我国国库集中支付的顺利实施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国在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以后,预算单位以及财政管理部门的任务、预算执行编制、智能实现、账户设置、预算审查、预算批准、银行清算、收付程序等等均发生了很大改变,使之能够更加与实际的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积极推动我国的财政改革。
2、强化会计责任意识,落实财务管理工作。针对那些由于财务管理工作不到位而导致形成较为严重经济损失的情况,应该按照法律追究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审计部门需对各个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构建、执行以及资产安全完整性、资金使用效率等等方面的情况定期实施检查、考核与监督、验收,强化会计人员的责任意识,推广宣传财务工作的重要性,使单位以及员工将财务管理工作落实到位,认真执行国库集中支付。
3、强化财务人员技能培训与考核,提升其素质水平。国库集中支付涉及了预算编制以及项目管理等等多个环节,其对财务人员素质水平要求是非常高的,因此,需强化对财务人员专业知识技能的有效培训,其至少应该具备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培训完成后仍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则必须调离,重新安排其他工作,同时要将职业道德优良以及业务素质水平较高的财务人员吸引到此岗位上;构建合理的财务人员绩效考评体系,通过财务部门具体负责以及国库支付中心和各个单位间的有效配合,定期针对预算单位的财务工作人员实施客观以及全面的考核评价,对于那些业绩较为突出的财务人员,给予表彰,将财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实现其业务水平的优化提升。
4、强化监督管理,防范资金风险。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执行过程中,财政支出信息获得了很高的透明度,为了保证制度的实行以及改革成效,必须构建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现代化监督体系,旨在控制以及防范财政资金使用过程中所形成的相应风险。与此同时,人民银行需强化对财政资金运用过程的监督与审核,增强对各商业银行财政支付清算的监管力度,此外,地方人民银行以及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对整个市场信息有着充分了解,预防各类型现象的出现。
引言
政府技术采购是指政府对当时尚不存在,但可能在一定时期内研发出来的某种技术、产品或服务提出需求意向,通过采购的方式将新的产品引入市场的方法。欧美一些国家已经在政府技术采购方面积累了大量经验,采购了很多对增强国民经济和提升国家科技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的技术,并且为企业加速发展创造机会。
我国正处在政府技术采购制度的构建阶段,国务院颁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指出“政府对于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机构,签订政府订购合同”。这表明我国政府已经将政府技术采购列入了推动技术创新的重要方式之一。因此,研究国外成功的政府技术采购模式来指导我国的政府技术采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对国外政府技术采购的诸多案例进行分析后,发现可以归结为3个模式,即招标采购模式、合作伙伴模式和政府引导模式,下面将对这3种模式分别进行讨论。
1政府技术采购的模式
1.1招标采购模式
招标采购模式是指政府部门组织采购项目管理团队,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的技术采购。招标采购模式是程序上最为标准的政府技术采购,如图1所示。当技术需求发生后,政府部门组织与采购相关的各方人员组成采购项目管理团队实施采购。该团队的职责是制定需求说明书;进行项目的招标;在挑选出合格供应商后对采购项目进行管理;解决项目进行中存在的问题。待项目结束后项目管理团队也宣告解散。
这种模式适用于公共事业的技术采购,例如教育、医疗等事业,其最终使用者为学校、医院等具体单位,并非政府部门。公共事业在发展过程中会产生对新技术的需求,但对新技术的采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和风险,并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公共事业组织缺乏进行采购的能力,因此需要政府对技术采购进行组织。例如,20世纪80年代,瑞典国内没有专门供初、高中使用的电脑,瑞典教育部就曾对供学校使用的电脑进行了技术采购。招标采购模式不仅能够让公共事业组织的技术需求得到满足,也能够促进技术供应商所处行业的发展。在上述案例中,瑞典的计算机业本来处于发展的低谷,正是通过向学校提供新型电脑技术而走出了困境。
政府技术采购不同于一般政府采购,由于所采购的技术是以前不存在的,因此风险要远高于一般政府采购,为了提高采购的成功率,在这种模式中一般会使用“采购项目管理团队”来对整个采购进程进行控制。采购项目管理团队是该模式的核心机构,对整个采购的成败起着决定性作用,对其成员选择要慎之又慎,应选择富有团队合作精神并在某领域具有一定专业能力的人参加。该机构一般由政府发起组织,需具备完成项目管理的各种能力,因此其成员包括最终使用者的代表、政府部门的人员、技术顾问、工业顾问、项目管理顾问等,各种专业人员的比例要合理。
首先,团队的任务是形成能够满足最终使用者要求的切实可行的需求说明书。最终使用者代表在初期要对新技术提出详细的需求;技术顾问和工业顾问则可以对这些需求进行评估,指出哪些部分是可以实现的,哪些部分的研发存在风险,并与最终使用者共同对需求进行适当的修正;政府部门的代表则可以将结果与政府决策者进行沟通,行使最终的决策权。最后形成的需求说明书应是先进、清晰、详细和可行的。需求一旦确定就最好不要更改,否则供应商会无所适从。
接下来,团队需要根据需求说明书发放标书,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在选择供应商时应综合考虑需求满足程度、企业技术实力、企业规模、运营状况、价格指标等各种因素,避免仅仅以价格为评判标准。采购技术与采购普通商品有很大的不同,技术的研发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是技术实力不强的一般小企业所很难胜任的。有些小企业为了拿到项目不惜将价格压得很低,倘若将项目交给不能胜任的小企业来做则失败的风险会大大增加。
最后,团队要对技术采购的进程进行监控,解决项目进行中出现的问题。为了将采购风险降到最低,管理团队要保持对项目的关注,经常向技术供应商了解研发的具体情况,并尽可能地帮助技术供应商解决研发中出现的资金、技术等问题。例如,当供应商的研发资金出现短缺时,项目团队应寻找财力雄厚的企业或请求政府出资帮助供应商渡过难关;当供应商在技术上没有足够能力完成项目时,项目团队需尝试为其选择合作伙伴来帮助它完成研发,这些合作伙伴可能是其它企业、大学或科研院所等。
1.2合作伙伴模式
合作伙伴模式是指采购方与技术供应商结成合作伙伴关系进行共同研发的技术采购,如图2所示。在这种模式中,政府的行政部门并非实际的采购者,它只是对采购的方向、原则等问题进行政策上的指导。技术采购的真正实施者为由政府掌控的企业,这些企业一般应具有以下特点:本身具有营运能力,这意味着企业能够在实际运作中积累大量的经验,可以发现对技术的需求,并形成完备的需求说明书;对技术有一定的敏感性,可以帮助供应商开发出真正具有创新性的产品;规模较大,拥有雄厚的资金,使企业能够承受采购失败造成的损失。
这种采购模式适用于电信、能源、交通等国有力量较强的产业企业。当这些产业的企业需要新型技术而自身又无足够能力研发时,可寻找合适的供应商进行技术采购。由于采购方的企业一般在业界已经营多年对各技术供应商比较熟悉,有的甚至有长期的合作关系,因此采购往往以合作的形式进行。在这种模式中也可能存在招标寻找供应商的现象,但采购方出于稳妥的考虑,最后选择的往往是与其曾经有良好合作关系的技术供应商。例如,在芬兰对移动通讯技术的采购中,供应商是与采购方曾有合作关系的诺基亚;在瑞典国家铁路公司对高速列车进行采购时虽然进行了招标,但选择的也是与其有几十年合作关系的ABB公司。
采购方与供应商之间常通过各种形式的合作来推动研发的进行。双方的合作基础是采购方要拥有一定的研发能力,可以为供应商提供有益的帮助。合作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按合作紧密程度划分可分为以下几种:高层互访,即双方负责技术的高层管理人员进行不定期的互访对新技术的研发动态进行沟通;员工交换,即两方的技术人员可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组织间交流,以达到沟通和互相学习的目的,这种人员互换可以形成制度来促进双方合作;技术委员会,即由双方的管理层组织技术人员和部分管理人员形成同定的委员会对研发中的技术问题进行推动和解决;合资公司,即双方共同组建专门的公司对新技术进行研发。高层互访旨在公司的上层对技术研况进行沟通,形成一致意见;员工交换则较为灵活,适合于采购者与供应商平时的技术交流,即使没有采购项目也可以进行;技术委员会结构自由,无需动用双方太多资源,适合用于采购前期及技术不复杂的情况下;合资公司适用于研发任务艰巨和深入合作的情况,但成立合资公司时采购方要处理好与供应商的利益分配问题,对于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产品销售利润的分配等关键问题必须在合资公司成立时就达成一致的协议。
1.3政府引导模式
政府引导模式指当一家企业的力量不能够完成技术研发,而该项技术对国家的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时,政府组织多家企业进行联合研发的技术采购。例如,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IBM了比日本计算机性能强数倍的360电脑。为研制出可以与其抗衡的电脑,日本政府的国际贸易产业部动用3000万美元组织6家企业进行联合研发。其中,日立、富士通和NEC组成团队研发主机和集成电路,三菱、东芝和Oki则研究设备。
政府引导模式如图3所示,政府凭借对企业的影响力将各企业组织起来,并引导研发的方向,协调企业之间的利益。这种采购模式的好处在于政府可以将各种力量整合起来形成强大的创新力量进行协作研发,参与的企业可以取长补短,采购效果要高于对单一企业的政府技术采购。在上述日本电脑的案例中,企业的协作研发使得日本计算机行业渡过了难关,并且在硬件方面研发出了能够和IBM竞争的产品。
研发任务的分配和协作机制的形成是该模式需解决的重要问题。采购方应组织专家将需研发的技术进行模块化,并将每个模块交与在该领域技术力量较强的企业团队负责,每个企业团队专注于一到两个模块的技术研发。企业团队的数量不宜过多,数量过多会对团队间的沟通产生阻碍。由于各团队的研究成果最终要整合在一起,因此团队之间需要对技术标准、产品规格、研发进度等问题进行经常性的沟通和协调,以便各模块可以无缝对接。
值得注意的是,在政府引导模式中,政府的角色是引导而非控制,即政府不能违背市场规律用行政命令对企业进行干预。这是因为在采购中信息分散在参与者中,政府对信息的掌握比较缺乏,过多地对企业行为进行干预容易造成盲目指挥,反而会引起企业的排斥。在日本电脑的案例中,日本政府曾希望6个主要的电脑公司进行合并以获得市场竞争力,却遭到各企业的联合抵制。日本政府意识到了自己的手段过于强硬,因此没有强迫公司合并,并且发现在宽松的协作环境下更容易激发企业的创新能力。
此外,由于参与方较多,各方都希望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难免会发生利益冲突。政府要积极且恰当地对各方利益进行协调,设计出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尽量让各方都有满意的结果。例如,政府可以出资获得各项专利的所有权,并允许参加研发的公司以低价使用各项专利,这样可以避免各企业在专利权分配上的纠纷。
2对我国政府技术采购模式的启示
以上3种模式各具特色,必须在合适的情境中才能发挥作用,表1对它们进行了细致的比较。
以上3种模式在在国外均有成功的范例,通过对它们的比较可以为我国的政府技术采购提供宝贵的借鉴。
(1)我国可按先易后难的顺序对政府技术采购进行尝试。首先,合作伙伴模式的难度是最低的,而我国又有为数众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政府出政策,国有企业实施的方式对这种模式积极进行尝试。其次,招标采购模式的流程非常规范,政府可以通过加强对项目的控制来降低采购的风险,也可以逐步进行尝试。最后,政府引导模式不但需要政府有很强的协调能力,还需要企业间要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实施难度较大,必须经过详细的论证和细致的规划才能进行,可以在总结前两种模式经验的基础上慢慢介入。
(2)招标采购模式适用于我国文化、教育、卫生、环保、体育等公共事业部门的政府技术采购。政府的主管部门可以主动挖掘或让下属单位主动通报对新技术的需求,从中筛选出急需发展的技术,并组织采购管理团队进行政府技术采购。当技术研发成功后可以在下属单位中进行推广,如果该技术在国际上也处于领先水平,可以将新技术打入国际市场,提升我国在该领域的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