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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学论文

时间:2023-03-20 16:14:55

导语:在法学教学论文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法学教学论文

第1篇

借助学校搭建的实践性教学平台,优化现有教学方法。以课前———课中———课后三个环节为主线,以每环节为模块,设计学生实践参与流程和要求,制定考核和奖励办法。实践性教学“训练”各环节实施步骤和要求如下:

(一)课前实践训练。课前训练包括布置训练内容———组织训练———提交训练成果———教师评价几个步骤。训练内容有:查资料、小组讨论、排演案例、制作课件等。组织训练由各小组长带领组员展开讨论、排练、收资料和课件等,教师进行监督检查或指导。提交训练的成果包括所查资料电子版、讨论排练视频、自制课件、讨论发言稿等。教师评价由教师组织,评选最佳组织者、组员、团队、课件、发言稿等并作为考核平时的依据。此环节重点解决全员的参与性。课前预习准备环节以往存在的问题一是重布置轻落实,二是没有口头表达等技能训练。本环节要求提交课前参与训练的成果并作为平时成绩考核依据,激励和监督机制促使学生踊跃参与,积极创新,较好地解决了学生课前参与流于形式及实践训练不足的问题。

(二)课中实践训练。此部分是实践教学的中心环节,起到承上启下的核心作用。首先有利于集中课前训练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在课堂高效解决;其次新颖多样的教学方法有助于轻松愉快的完成系统的实践训练;第三为课后实战参与打下基础。为此,我们采取对原有实践性教学方法“吸取精华———找出问题———集中突破”的策略进行优化和完善,具体形式有:

(1)情景教学训练:其步骤为案例准备———情景演示———分组讨论和交流———教师归纳讲解———撰写分析报告。其中情景演示是亮点,课堂展示教师收集的典型案例和学生排演的案例,通过视觉冲击或亲身体验、历练、感悟,有利于激发学习兴趣;改变单一的法庭模拟和抽象的案例讲解,去法律的神秘化而更贴近社会;让学生置身于法官、律师、当事人、教师等众多角色中,增强其法律责任感。

(2)学生主导式案例或辩论训练:其步骤为案例或辩题准备———课堂讨论及辩论———评委及主持人发言———教师总结———提交书面作业。该环节重点突出了学生的主导性。案例及辩论课是常用的实践性教学方法,比较成熟,但是也存在教师主导性较强的问题,即出题、组织、分析、总结等所有环节都由老师主导,教师自始至终走在前台,学生技能提升有限。本训练尽可能地增加学生参与和竞争。如学生参与出题、主持、提问和分析、小组间的竞争、台上台下的互动等,教师在旁引导、观察和纠错,学生始终是主导者。师生角色的调整,变“要我学”为“我要学”,技能训练效果显著。

(3)师生互动“多讲”训练:其步骤为布置讲课内容———学生讨论准备———师生互动多讲———教师总结。本训练吸收“一言堂”中的“言”的合理性,改变“一”的弊端。同时吸收我校“双师”教学中“双”的新颖性,改变“有师无生”的缺憾,优化为“师生互动多讲”模式,要求学生轮流上台当老师讲授,老师在台下当学生听讲,然后师生间、学生间再互动交流。训练有效转变了学生学习的依赖性和被动性、提高了学习效率和兴趣、增强了语言表达能力、锻炼了学生的应变能力、勇气和胆量。

(三)课后实践训练。为巩固前两个环节的实践效果,我们安排了理论与实践结合、课堂与实务部门的交流与合作。具体办法包括:旁听审判、听法律讲座、参加学校辩论赛、接受律师现场指导、班级交流、提交案例分析报告等。此环节训练的特点是“开放———融入———交流———提升”。法学实践性教学不是几人几班的封闭改革,要力戒故步自封的狭隘教改观,应把局部的教改放入学校的宏观改革蓝图中,找准位置和突破点,充分利用学校已搭建的实践教学平台和教学资源,达到事半功倍的实践效果。为此我们除了积极联系庭审和讲座,邀请律师辅导、组织班级交流活动等以外,还鼓励并创造条件让学生参与全校性的实践活动,如参加校级辩论赛、模拟法庭大赛、专家讲座、法律诊所等,在开放中拓宽视野,在交流中互相切磋,在互动中提升实践技能。

二、我校实践性法学教学“训练方法”的特色

突出了以学生为主导的新教学理念,并吸收借鉴了原有实践性教学方法的长处,挖掘了传统教学的合理因素,经过优化、改进和整合融入到了本课题的教学训练和考试方法中来,形成了以学生为核心,教师为引导,师生互动学习的平等式实践性教学和考评模式,该模式的突出特色是:

(1)实践性:从头至尾,各个环节都要求学生自己体验、历练、感悟。即用实践的方法学习法律,用实践的方法教授法律,用实践的方法考查教学效果。

(2)互动性:强调全方位的互动性。包括师生间互动、学生间互动、台上台下互动、课前课中课后的互动、学校与实务部门的互动。

(3)参与性:要求学生全员参与,如每位学生提交课前所查资料、制作课件和小组讨论、排练案例的视频;课中分组讨论,代表发言,台下提问;课后旁听庭审、听讲座。

(4)平等性:各环节中学生参与并主导而教师只观察、指导和纠错。使师生关系不再是“权力服从”关系,而是“平等交流”关系,这将有利于增强师生之间的理解和互信,减少误解和抱怨。

(5)趣味性: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无论教学还是考试都应努力做到让学生感兴趣而不是畏惧,因为二者的目的都是为了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学习能力而非为难学生。体会到学习的乐趣,是教育的应有之义。情景教学、现场旁听审判、情景模拟问答口试、竞赛式口试等训练和考核方法,通过视觉刺激和亲身体验感悟,一改传统教学的一言堂的被动学习和笔试的紧张,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的兴趣。

(6)公开性:课前讨论、课中参与、课后实战及开放的口试都体现了公开性特点。以学生主导式考试为例,学生集体上台面试,学生评委当场打分,其他同学和老师台下观战。这种公开口试方式能最大限度体现客观公正,台上哪个小组及其成员表现如何,台下一目了然,并且考生对答案和评分有异议权,教师和评委可组成评议团可当场评议答复。它较之闭卷书面考试更透明、公正和人性化。前者多人打分众人监督,当场纠错,后者考完后由一人或多人打分,几缺监督或监督滞后。

三、我校实践性法学教学“训练方法”的创新之处

(一)模拟社会化:与模拟法庭实践课相比,一般模拟课仅限于模拟法庭场景和程序,模拟范围较窄。本课题讲授前对案例或事件进行情景模拟,其内容和场景更为广泛和社会化,这样可使法律去神秘化而更贴近社会,也使学生把法律当成工具而非权力,真正树立起法律为社会公众服务的正义平等理念。

(二)案例情景化:与案例、讨论、辩论等实践课相比,以往实践性课程鲜有模拟还原现实情景的,多以教师口头、板书或文档形式介绍案例,缺乏直观性和氛围感。模拟案例情景能促使学生参与并提高学习兴趣,易产生联想,启迪思想。

(三)讲授多元化:本课题中的多元讲授是在传统讲授基础上改进而来。它不同于“一言堂”,“一言堂”是由教师一人讲,而多元讲授由多人讲;同时它也有别于“双师或多师”教学,一个虽然讲授人数多但都是老师,不能改变学生被动学习的弊端,一个则是由“师生共同讲授”互动学习,学生参与讲授从根本上转变了学生受动学习的状态。

(四)学习开放化:开放式学习的特点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学习地点开放,而本课题要求课前讨论,地点由学生自由选择,所以在春暖花开之即,讨论可以校园的长亭、绿茵草地等展开,轻松的室外环境使学生心情格外轻松愉快,学习兴趣增加。二是学习过程开放。教改要求各环节都以小组为单位展开,它打破了一人封闭式的学习方式,更有利于知识的掌握和理解。

第2篇

我国高校传统的”旅游法学”教学主要是采用“教师讲-学生听”的教学模式,即前苏联教育家凯洛夫提出的“填鸭式”教学。教师从主观意愿和教学进度出发,不考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接受能力,把学生看作消极、被动的客体,向学生灌输知识,要求学生死记硬背[2]。从而导致学生“知其然不知其所然”,探究创新能力不够,学习的兴趣和好奇心不足,两极分化严重,极大地挫伤了学生学习的兴趣与积极性。本文介绍了DJP教学模式的内涵与特征,分析了”旅游法学”的课程特征和教学需求,提出DJP教学模式应用于”旅游法学”教学活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指出”旅游法学”教学活动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并给出解决之道。

2DJP教学模式的内涵与特征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指出: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要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3]。传统的教学模式把学生作为被动接受的客体,认为是消极的接受者,忽略了学生的积极性,已经不再满足现代教学的需求。为了提高各学科的教学质量,教学模式的创新迫在眉睫,DJP教学模式应运而生。

2.1DJP教学模式的内涵

DJP教学是指学生利用学案的引导和帮助,在自主学习、探究学习内容、建构知识意义的基础上,通过同伴之间的交流和师生共同的评析,使学生获得对知识的深入理解,最终达到学会学习、学会交流、学会思考、学会探究、学会评价的目的[4]。DJP教学模式颠覆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是对教学方式的创新,也是现代化教学的需求。它是对教学模式的一种成功探索,同时也为现代化的教学提供了一种新的操作模式。“导学”、“讲解”和“评价”是导学讲评式教学的核心要素,也是其主要的教学环节。因此,取“导”、“讲”、“评”汉语拼音的首个大写字母“D”、“J”、“P”,简称导学讲评式教学为“DJP教学”。其基本理念是:导学结合,以学定教;思启结合,以启促思;讲评结合,以评促化。DJP教学的基本模式有以下五个环节:学案导学-交流讨论-讲解评析-练习巩固-反思拓展[4]。DJP教学模式旨在调动学生自我研究的兴趣和积极性,增强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充分发掘学生内心的学习欲望和内在的驱动力。该教学模式在有效的课堂时间内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和教师的主导作用,活跃课堂气氛,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教学质量,为高校课程改革提供了成功范例。

2.2DJP教学模式的特征

DJP教学模式有以下三大特征:主动性、合作性和高效性。每个学生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个体,DJP教学模式的宗旨就是发掘个体的学习潜能,并调动其主动学习的欲望。主动性(initiative)是指个体由自我原则和价值观的推动,按照个人设定的目标,出色的完成自己的任务,实现个人愿景。DJP教学模式鼓励学生利用学案的引导和帮助,自主学习、探究学习内容、建构知识框架,这就是主动性的一大表现,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学生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合作性(cooperative)是指学生之间为达到共同目标相互帮助和支持。DJP教学模式通过同伴之间的交流解决学生在自主学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有效解决困难的同时,也为学生相互学习、取彼之长补己之短提供了条件。高效性(efficiency)是指学生超额完成学习任务,最终实现学习目标。DJP教学模式使学生获得对知识的深入理解,最终达到学会学习、学会交流、学会思考、学会探究、学会评价的目的,突出体现了高效性这一特征。现代教学论认为,学生是学习和发展的主体,教师必须坚定不移地树立“以学生为主体”的观念,一切教学活动必须以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千方百计地引导学生主动学习,积极思考,不断实践,使学生能主动地获取知识,和谐自主地发展[5]。DJP教学模式认真贯彻现代教学论,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鼓励学生主动学习,促进学生相互合作,提高学生自主研究的兴趣和积极性,最终实现了学生的自主发展。

3“旅游法学”的课程特征及教学需求

随着旅游业的迅猛发展,市场需要一大批高素质的旅游法学人才,”旅游法学”教学因此受到高校的高度重视。如何提高”旅游法学”的教学质量成为每一个”旅游法学”教育者探讨的问题。”旅游法学”作为高校教学的重要课程,具有本学科独特的课程特征和教学需求。针对”旅游法学”的课程特征和教学需求、应用适当的教学模式开展”旅游法学”教学,才能提高”旅游法学”的教学质量。

3.1“旅游法学”的课程特征

“旅游法学”作为高校教学的重要课程,是旅游管理专业学生的基础科目和必修科目。与旅游专业同类型的其他课程相比,”旅游法学”具有难度大、理论性强、对学生知识结构要求高等特点[1]。第一,难度大。这一特征取决于”旅游法学”的跨学科性。作为旅游专业和法学的交叉学科,”旅游法学”不仅要求有旅游专业的扎实基本功,还要求具有法律的基本知识。”旅游法学”的教学目标就是培养既懂旅游又懂法律的旅游专业复合型人才,利用法律知识解决旅游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纠纷[6]。第二,理论性强。庞大的理论是”旅游法学”的骨架,现实案例是”旅游法学”的新鲜血液。因此,学好理论是”旅游法学”的基础。而理论的学习往往是枯燥乏味的。就如小威廉姆E.多尔所说“枯燥乏味扼杀我们的活力,遏止我们的创造力和灵气,使我们的课程暮气沉沉,使我们的教育对象成了塞在象牙嘴里的牡蛎”[7]。所以,理论的讲授是”旅游法学”教学的一大难点。第三,对学生的知识结构要求高。所谓合理的知识结构,就是既有精深的专门知识,又有广博的知识面,具有事业发展实际需要的最合理、最优化的知识体系。”旅游法学”顾名思义不仅需要旅游的专业知识,还需要法律的知识。因此,对学生的知识结构要求高。“旅游法学”的课程特征,是其他学科不具有的。这些课程特征为”旅游法学”教学者提供了教学依据,也对”旅游法学”教育者提出了新的挑战。传统的教学模式已经不能适应这种需求,这就要求有特别的教学模式满足其教学需求。

3.2“旅游法学”的教学需求

为提高”旅游法学”的教学质量,实现”旅游法学”的教学目标,”旅游法学”教育者必须研究本学科的教学需求,按照教学需求合理的安排”旅游法学”的教学活动。本文认为”旅游法学”的教学需求有以下三点:第一,培养学习”旅游法学”的兴趣。爱因斯坦曾经说过:“兴趣是最好的老师。”个人一旦对某事物有了浓厚的兴趣,就会主动去求知、去探索、去实践,并在求知、探索、实践中产生愉快的情绪。在”旅游法学”教学中,一旦激发学生研究的兴趣,学生就会去主动探求知识,难度越大,成就感就会越强。第二,理论联系实际。”旅游法学”的理论难度大,这是”旅游法学”教学的一大难题。利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把理论建立在现实的基础上,利用理论解决现实的案例,不仅能降低理论难度,而且可以调动学生研究的兴趣和积极性。第三,鼓励学生相互交流。闭门造车已经不再适应现代教学和研究的需要。相互交流不仅能克服难题,而且可以取彼之长、补己之短。“旅游法学”教育者按照以上三点教学需求合理的安排教学活动,可以充分调动学生自我研究的兴趣和积极性,活跃课堂气氛,提高”旅游法学”的教学质量。

4DJP教学模式应用于”旅游法学”教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DJP教学模式应用于”旅游法学”教学中,既可以充分发挥DJP教学模式的优势,又可以提高”旅游法学”的教学质量,实现”旅游法学”的教学目标。这是”旅游法学”教学的需要,也是DJP教学模式发展的需要。

4.1必要性

提高”旅游法学”的教学质量,是市场、教学和学生等多方面的需求。而DJP教学模式应用于”旅游法学”教学中恰巧可以提高”旅游法学”的教学质量,这是”旅游法学”教学的需求。

4.1.1市场的需要

伴随旅游业的爆发式增长,旅游活动中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市场急需具有旅游知识和法律基础的旅游法学人才,这就需要高校高度重视”旅游法学”的教学和旅游法学人才的培养。而DJP教学模式应用到”旅游法学”恰巧能提高”旅游法学”的教学质量,为培养”旅游法学”专业人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4.1.2教学的需要

DJP教学模式应用到”旅游法学”的教学中,鼓励旅游专业学生自主学习、探究学习内容和建构完整的知识框架,通过同伴之间的交流和师生共同的评析,最终达到学会学习、学会交流、学会思考、学会探究、学会评价的目的。DJP教学模式应用到”旅游法学”的教学中,提高了”旅游法学”的教学质量,实现了DJP教学模式应用到”旅游法学”教学中的教学目标,是”旅游法学”教学的需要。

4.1.3学生的需求

学生作为教学活动的接受者和受益者,迫切需要锻炼自己的能力,提高自身的知识素养。DJP教学模式应用于”旅游法学”教学活动中,调动了学生自我研究的兴趣和积极性,也锻炼了学生演讲等方面的能力,充分发掘了学生学习的潜力。DJP教学模式改变了传统的教学方法,调动了学生自我研究的兴趣和积极性,提高了”旅游法学”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DJP教学模式的特征与”旅游法学”的教学目标不谋而合[8],也为市场培养越来越多的旅游法学专业人才。

4.2可行性

DJP教学模式应用到”旅游法学”的教学中,可以使学生系统学习”旅游法学”,掌握”旅游法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实现”旅游法学”教学目标。DJP教学模式应用到”旅游法学”的教学中,提高了”旅游法学”的教学质量,符合高校课程改革的要求和目标。

4.2.1DJP教学模式日渐成熟

DJP教学模式已经在国内教学活动中取得良好的效果,为DJP教学模式应用到”旅游法学”的教学中提供了现实的成功范例,这使得将DJP教学模式应用到”旅游法学”中的可行性大大增强。根据”旅游法学”的学科特征和教学需求,正确运用DJP教学模式,必定会达到“旅游法学”的教学目标。

4.2.2符合高校课程改革的要求

将DJP教学模式应用到”旅游法学”教学中不仅能提高”旅游法学”的教学质量,而且还可以提高学生的知识素养,这与高校课程改革的要求不谋而合。

4.2.3DJP教学模式与”旅游法学”的优势、劣势互补

DJP教学模式可以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深度发掘学生的学习潜力。而”旅游法学”的最大难点就是学生的学习兴趣不高,难以提高学生研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将DJP教学模式应用到”旅游法学”教学活动中,可以解决”旅游法学”教学的这些难点。因此,DJP教学模式应用于”旅游法学”教学中,既可以充分发挥DJP教学模式的优势,又可以提高”旅游法学”的教学质量,实现”旅游法学”的教学目标。这是”旅游法学”教学的需要,也是DJP教学模式发展的需要。市场、教学和学生的需要,可操作的实例决定了DJP教学模式在”旅游法学”教学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5DJP教学模式应用于”旅游法学”教学的难点及解决之道

DJP教学模式应用于”旅游法学”教学中可以调动学生自我研究的兴趣和积极性,增强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充分发掘学生内心的学习欲望和内在的驱动力。但是,DJP教学模式应用于”旅游法学”教学中也有一些难点和困难。

5.1DJP教学模式应用于”旅游法学”教学的难点

DJP教学模式使”旅游法学”教学在有效的课堂时间内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和教师的主导作用,活跃课堂气氛,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教学质量。但是,将DJP教学模式应用于”旅游法学”教学也有以下难点:其一,学生讲解质量参差不齐。由于学生的基础和知识的广度不同,每一个学生对同一知识点的理解也不一样,因此呈现给大家的知识量各不相同。教师很难把握学生的讲解质量。其二,课堂时间有限。课时制限制了DJP教学模式应用于”旅游法学”的教学,DJP教学分为五大环节,课堂上需要进行讲解评析、练习巩固和反思拓展三个环节,有限的课堂时间不能保证三大环节的高质量进行。其三,不能保证每个同学都有锻炼的机会。DJP教学模式应用到”旅游法学”教学并不能保证每个学生都有成为讲解者的机会,这就造成机会不均等,打击部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DJP教学模式应用于”旅游法学”教学中出现上述难点是不可避免的,要将DJP教学模式完美的应用于”旅游法学”教学中就需要克服这些难点,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途径。

5.2解决之道

DJP教学模式应用于”旅游法学”教学存在的问题并不是无法克服的。针对DJP教学模式应用于”旅游法学”教学的难点,本文提出以下解决办法:第一,充分发挥教师的作用。教师可以从普通同学的角度出发,将可能忽略或希望学生重点学习的知识点呈现在学案上,学生的讲解以学案为基础,尽量在学案的基础上提高和升华。对于忽略的知识点教师可以在讲评阶段加以补充,从而保证课堂的教学质量。第二,合理控制课堂内容和时间。一方面,讲解者可以着重讲授重点和难点,普通知识点一带而过,因为学案导学和交流讨论阶段会为学生提供本章的基本知识;另一方面,教师应该发挥课堂的主导作用,宏观上把握每个环节的进展,既关注时间又把握好质量,既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又提高了学生的学习质量。第三,给予每个学生平等的机会。教师可以采取角色扮演和角色定时互换的原则,保证每个学生都有成为讲解者、点评者的机会,从而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兴趣。角色扮演和角色定时互换不仅能提高学生的课堂参与,而且还能活跃课堂气氛。总之,DJP教学模式应用于”旅游法学”教学虽然有一些难点,但是也有解决的办法。按照解决办法进行”旅游法学”教学,调动了学生自我研究的兴趣和积极性,提高了教学质量。DJP教学模式应用于”旅游法学”教学中是对”旅游法学”教学模式的一次成功探索。

6结论与展望

第3篇

依法治国、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实践需要为教育法学学科发展提供了现实依据和实践动力,但是一个学科的发展还需要有其内在的生命力。这个生命力就是教育法学本身的独特视角,其固有的学科内涵和特点。教育法学的独特之处,在于它是教育学和法学的结合,而且这种结合不是简单的1+1=2,而是“1+1>2>N”,起的不是简单的拼接作用,而是化合的作用。教育法学的特点,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教育法学关注法律的主体性

中国优秀的文化传统特别重视人的主体性。有的西方汉学家认为,中国思想的精髓就在于强调流动的主体性。对于流动的主体性,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向来理解。纵向历史的角度来看,中华民族的精神一直是在生生不息的流动,在每个时代都焕发各自夺目的色彩。从法律发展看,历史上有不同的法律、法典,从秦律、汉律、唐律直到明清律,生生不息的发展流动。从横向空间的角度来看,中华文明空间主体也在不断的发展变化,空间功能在不断的转换。这说明中华民族具有一种空间上主体的流动性。中国的教育法律文化要注重这样的主体性。法律的主体性就是要强调法律的价值导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含了国家、社会、公民个人三个层面,这三个层面始终贯穿的是法律的价值,都蕴藏着法制的精神。教育法律上的人更有特点。教育法律上讲的“人”,比简单的法律上的“人”含义更加深厚。比如说在教育法律上,把人分成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比刑法、民法上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含义更深,体现了对人的主体性更加深刻的关注。教育法律的主体性有其独特的属性。学生作为教育法律的主体,和一般的“人”是不一样的,和一般的公民也不一样。比如学生有发展性,发展性是学生的本质。发展可能不是一个成年人最核心的本质,但对学生来说,发展性是最核心的本质,德智体美诸方面都在发展,是在流动当中发展的人。学生具有开放性,他的心思是开放的,可以接受好的东西,也可以接受坏的东西,所以古人讲“染于苍则苍,染于黄则黄。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再比如教师,教师也有不同于一般的人的特点,教师具有神圣性,古来今往、各大文明的早期文化都强调教师的神圣性。孔子所谓的教师“万世师表”,强调的也是神圣性。神圣性就是具有献身的精神。现在有的教师没有这种神圣性,有的是世俗性,比的是工资待遇。此外,学校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也有它的特点。

2.教育法学关注法律的教育性

有人会问,法律是刚性的东西,怎么还有教育性?法律不是天生就是刚性的、利益导向的。古代的法律注重法的精神性、道德性、价值性和教育性。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法律越来越追求解决利益问题、解决权利问题。在这样的法律引导下,社会大众的思想就变得越来越世俗,越来越利益化。有的人出来维权,维的不是尊严,而是金钱。这样一些观念在法律上得到了正当的确认,法律的精神性、教育性日益降低。1878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耶律内克讲,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这一点是值得商榷的。为什么守法变成最低的道德,为什么守法、执法不能成为最高的道德,甚至起码达到道德的中间度?按照这个逻辑,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僭越道德的行为越来越多。这个问题要在法律当中得以解决。教育法学要关注法学的教育性,在执法立法的同时想到要提高人的思想觉悟、思想价值,要促进人们的精神发展,只有这样法学才会有新的活力。

3.教育法学关注教育的规则性

过去讲教育的时候,更多的是说“教育就是爱”。是的,这个话没有错,强调教育的弹性,是很重要的,但也是不完全的。教育也要强调规则,甚至是某种程度上的强制。比如说,《义务教育法》就特别强调它的强制性。如果教育法学在教育的规律性和规则性方面取得进展的话,就会解决学校和教育活动当中的很多问题。现在在教育问题上,有一种观点是学校不敢作为,老师不敢作为,政府不敢作为,因为一旦作为,就可能会受到各种各样的批评和指责。所以,必须要加强教育的规则性。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则性,教育事业就不能取得进一步的发展。

二、教育法学面临的问题与任务

教育法学作为一个学科,其独特魅力和价值已经日益显现。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发展完善。教育法学学科体系建设有待于得到进一步重视。教育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已经在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高校形成了以“教育法学”或“教育法律”与政策命名的博士、硕士学位点,但是教育法学的学科地位还有待提升。在很多高校,教育法学的博士、硕士培养还位于教育经济与管理或教育学原理等专业下面,作为一个培养方向进行招生。甚至在一些高校,师范专业的本科生、甚至是教育学专业的本科生都没有将教育法学列入必修课。在法学研究当中,教育法学往往被列为行政法学的一个方向,也缺乏独立的学科地位。教育法学学术著作的创新性有待于进一步突出。近些年,出版了一系列题为《教育法学》或近似的学术专著,但是一些教育法学专著照搬法理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而缺乏教育法学的独特性视角,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已经形成一种相似的固定结构,即首先比照法学的概念对教育法学的基本原理做些移植工作,在分别对现有的各部教育法逐一进行阐释”。这也是教育法学难以在法学研究领域取得应有地位的重要原因。因此,今后的教育法学研究,尤其是教育法学方向专著的出版,要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取得新的突破。要突破教育法学研究对其他法学研究的依赖性,就必须加强教育法学本身的原创性,形成教育法学自身的概念体系、话语体系,使得其研究在原有基础之上取得新的突破。交叉学科的复合型研究有待于进一步深入。教育法学属于典型的交叉学科,其研究需要教育学和法学两门学科基本理论的复合型应用。但是由于研究者知识结构的单一性,法学研究人员往往仅从法理的角度对教育法律问题进行法理性分析,而脱离人的发展规律的教育法学研究无疑是机械的教育法学研究,甚至有可能是局限人的潜能和个性发展的教育法学研究。另外,教育学研究人员习惯于教育学的研究思维与研究范式,缺乏对法学研究的深入学习、借鉴。教育法学的研究也是法学研究体系当中一个部门法的研究,脱离法律的语言、法律的思维、法律的体系、法律的理论,这种研究是难以取得可持续进展的。所以,以上这些情况使得属于交叉学科教育法学研究难以得到实质性的突破,这是应当引起我们重视的问题。教育法学的实践指导作用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的教育法学研究过于集中于学术性的探讨,这是必要的,但是教育法学研究的实践意义和价值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在法学的分类当中,有以研究内容区分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的分法。而教育法学的研究,在注重理论研究的基础之上,更加偏重于应用研究。但是,在当前我国教育法学研究当中,应用研究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同教育法学偏重应用法学的分类都是不相适应的。在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教育的依法行政、学校的依法治校过程中,教育行政部门、校长、班主任和教师对于教育行政管理以及教育教学当中基本的法律问题掌握还缺乏一定的引领,需要更多的学者深入学校教育教学一线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让教育法学的研究成为真问题的研究,并且通过教育法学的研究确实推进基层学校依法治校的进程,提高办学水平。教育法学的研究视角有待于进一步拓展。在当前的教育法学研究当中,对于新出台的教育法律法规关注较多,对于当下教育热点问题关注较多,这些都是必要的。但是教育法学的研究更要发挥引领实践发展的作用,在研究的视角上进一步拓展。例如对于即将立法的教育法律,教育法学的研究人员应当充分对其立法的体例、立法的原则和立法的内容进行充分的研究。对于尚未纳入立法机关视野的教育法律、甚至是今后的教育立法趋势,教育法学的研究人员都应当进一步的关注。这样才能更有效的为教育立法服务,发挥教育法学的应用法学作用。

三、加快推进教育法学二级学科建设

第4篇

拓宽学生的思维空间。数学教学中,有效地创设情境教学,能够激发每位学生的积极性,并且还能够促使学生投入到学习中去,有效情境的创设还能使学生在疑惑中去探索相关的知识,在探索中学会思考,在思考中学会发现,这样既能培养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也能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还能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此外,在设置情境教学中,还要注重学生间的个体差异,设计出合适的教学策略,最大限度地发挥学生的创造性,让数学课堂真正成为学生自由发展的阵地。这样,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也会随之被调动起来,他们的思维也会不断地迸发出智慧的火花,当学生主动学习知识的心态被完全调动起来了,数学课堂的教学也将能够收到事半功倍的课堂教学效果来。

二、实施小学数学生活化教学

数学知识源于生活,并且服务于生活,数学知识也是对生活现象的科学总结,同样对于生活也有着深远的指导意义。因此,在数学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如果能够重视生活中的一些素材,并且将这些素材有效地引入到课堂的教学活动中来,这样也能不断地丰富课堂的教学内容,而且还能不断地拓宽学生的学习范围。生活是一个巨大的资源库,从最简单的物体个数到基本的运算,再到方位的学习等,数学知识对于学生认知能力的培养以及实践能力的提升都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因此,在教授知识的过程中,教师要能够引导学生认识到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并且还能够更好地指导他们去学习。这样一来,通过生活元素的不断引入,能够有效地拓展学生的学习范围,对学生掌握数学知识也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1.合理地使用数学教材,将数学知识与实际生活有效地联系起来

教材是数学教学活动的主要内容,也是学生获得数学知识的重要源泉,教材同样也是教师实施教学的主要依据。在小学数学的教学内容中,主要包括基本的运算、基础几何和简单的方程式的运算等。因此,教学中,教师要能够充分地结合教学的大纲要求,在进行教学设计时要能够从学生已有的生活经验入手,对教材进行有效的重组和整理等,充分地结合小学生的实际学习情况和相关的教学内容,将数学教学与生活有效地结合起来,以此来提高数学的教学效率。

2.指导学生能够运用数学知识来解决实际生活中的一些问题

第5篇

关键词:作文;记实;写虚

中图分类号: G6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851(2009)10-0134-01

写作一般都要注重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联系实际”,写得真实,让人感觉到是实实在在的,客观具体的,无论是平时的生活,还是异地的传奇,或者是历史的回忆,都要结合实际,写真写实。另一方面是个人感受,相同的情景,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印象和感受,所谓触景生情,就是把人物放到情景里面,他所产生的心情和想法。由于人的经历和经验不同,因此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都受到着主观因素的影响,描述好这种感受和心情,详细描述好人们内心细微的感受,让读者进入到主人翁的内心世界中。因此在作文写作时,我们要注意用叙述、描写和说明等方法来增强写“实”的能力,用议论和抒情来增强写“虚”的能力。

一、增强记实的写作能力

“工于记实”是真实地反映现实生活、如实地表现客观事物。“现实生活”或“客观事物”,就写作来说,它无非就是构成文章内容的人、事、物、景等。要工于记实,就是要学会真实、准确地表现人、事、物、景。这就像绘画中的写生,对所画的对象,它的形态、色调、明暗、质地、量感……都能够如实地表现出来。叙述、描写和说明,正是三种记“实”的能力。它们各有其独特的作用,是我们应切实练好的写作基本功。

(一)叙述

叙述是对人和事发展过程的交代、陈述。它是一种表述过程的能力。要叙述得清晰、明白,应做好如下处理:

1.人称的处理。叙述的人称,按语言交际涉及的主体(表述者)、客体(被表述者)、受体(接受者)来分,有第一人称、第二人称、第三人称三种。一般真实而范围较小的题材多用第一人称。

2.顺序的处理。叙述的顺序主要有四种:顺叙、倒叙、插叙和平叙。顺叙,就是按照事情发生、发展的顺序来进行叙述。顺叙的行文安排与事情发展过程一致,容易将事情的来龙去脉交代清楚,使文章有条有理,层次井然。顺叙基本上按情节发展或时间顺序、空间顺序来组织叙述内容。倒叙,就是把事情的结果或最突出的片段提到文章的开头进行叙述,然后再写事情的起因和经过。倒叙可造成一种悬念,是巧妙的构思手法之一,能引起读者强烈的阅读兴趣。插叙,就是在叙述过程中,暂时中断叙述的线索,根据内容和主题的需要,插入一些以前的情节,然后接上原来的线索,继续进行叙述的一种写法。

3.线索的处理。以叙述为主的文章都至少有一条贯穿全文的线索,写作时必须正确处理好线索。文章的线索主要有下列几种:一是以时间为线索,就是按照时间的变化发展来组织材料的。如前面所举课文《老山界》,就是以时间为线索的。二是以事件为线索,每一件事的发生都有其发展顺序的,即起因、经过、结果,按这种顺序来结构全篇就是以事件为线索。三是以物件为线索,就是让具体的物件为线索,将有关材料串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这就是以物件为线索的文章。

(二)描写

描写是将客观事物的形状、情态具体地描绘、再现出来。它是一种展示状貌的能力。描写的种类很多,主要有:肖像描写、动作描写、语言描写、.心理描写、细节描写、环境描写、场面描写。

(三)说明

说明是以简明的文字解说事物外在状貌、内在特征等的表达方式。它是一种科学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的“告知”能力。任何事物都有它本身的条理,事物之间也有一定的内在联系,因此,对客观事物进行说明时,必须抓住事物本身的条理和一定的内在联系,有层次地加以说明。这种有层次包括三方面:时间顺序、空间顺序、逻辑顺序。

叙述、描写、说明都是记“实”的,是反映、再现客观事物的,但各有侧重点:叙述,主要是陈述过程;描写,主要是描绘形象;说明,则主要是解说性状,直接说明事物形状、性质、成因、功用等。它们在写作时,往往结合起来使用,共同担负记“实”的任务。?

二、要善于描写人的内心世界和感受

在写作中,记“实”是一种能力,写“虚”也是一种能力,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可能是一种更为重要的能力。也就是说,它指的是作者由于受人、事、物、景等外物触动而由自身所产生的感情和想法。

“虚”和“实”常相联系。即主观和客观是常常结合并贯通着的。我们知道,文章在展示“外部世界”、再现客观事物的同时即流露出或寄寓着作者对事物或浓或淡的感情和或浅或深的认识。

(一)抒情。抒情的方式很多,主要有:

1.通过叙事抒情。用叙事作为抒情的工具时,与一般的叙述有很大的不同。这种叙述,要用作者心理上的感受与变动作灵魂,要在客观的叙述上加上主观的感彩。这样的叙述,便带了浓重的抒情性。

第6篇

对于课程教学而言,教学体系的构建是一项基础性工作,这需要依托一本具有权威性的教材。对于成熟学科来说不是问题,因为其内涵外延学界已有定论,尽管理论和写作水平有高低之分,各教材在侧重点和某些理论观点上存在的差异不会过大,当然在教学体系上也不会有太大差异。然而,对于经济法学来说,这是一个大问题。以我国经济法学界主流教材来看,漆多俊教授主编的《经济法学》(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主要有总论、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宏观调控法的原理和基本法律制度等四编20章组成;[1]李昌麒教授主编的《经济法学》(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主要有经济法的一般理论、经济法主体制度、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制度、经济监管法律制度、经济法责任与司法救济等6编33章;[2]史际春教授主编的《经济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则分为经济法总论、经济法主体制度、公共经济管理法、经济活动法等四编;[3]而潘静成、刘文华教授主编的《经济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共4编20章,第一编经济法总论,第二编经济法主体,第三编市场规制法,第四编宏观调控法;[4]杨紫煊教授主编的《经济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则分别对经济法学的基本理论,以及经济法主体制度、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进行了讨论;[5]王保树教授主编的《经济法原理》则由总论、市场管理法、宏观经济管理法、对外经济法、经济监督法等五大部分23章构成;[6]顾功耘教授主编的《经济法教程》则有7编37章,分别是经济法总论、经济法律制度变迁史、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国有经济参与法律制度、对外经济管制法律制度和市场运行监管法律制度等7大块。[7]

从以上列举可以看到,我国主流的经济法学教材体系极为不同,以至于难以找到一个大家都认同的教学内容体系。而这源于学者们对于经济法学的不同见解。尽管比起30乃至20年前,对于什么是“经济法”这个问题已经有了很大的共识,但就其内涵和外延仍存在相当大的分歧,直接导致了经济法究竟包括哪些制度、经济法学究竟包括哪些内容、经济法学教学究竟应该采取何种体系的大问题,也为我们选取合适的教材带来了难题。本文没有能力、也无意比较各理论体系和各种教材的优劣。但是,从完成经济法教学的实用立场出发,在考虑到学时约束的条件下,对于教材选用来说,可以考虑以最大公约数的方法找出主流学者们共同承认的部分,然后以此为基础确定经济法学课程的教学体系。目前,经济法总论或者说经济法基础理论、市场规制法或者说市场管理法,以及宏观调控法这三大块属于经济法学的固有内容业已成为学界共识,那么主要围绕以上三大部分构建经济法学教学体系是可行的,也是合理的。至于漆多俊教授和顾功耘教授主张的国家投资经营法或者国有经济参与法部分,在其他学者教材中,有的部分体现在经济法主体制度之中,有的则分解到宏观调控法之中。这部分亦应考虑纳入教学之中。以上选择的几个考虑因素是:第一,最大限度地回避有争议的理论问题。让学生主要掌握经济法学界业已获得共识的部分,并了解那些有理论争议之处,其中后者为任课老师留下一定的个人空间,可以就个人心得予以发挥,如此可以较好地平衡持有不同理论观点的老师在经济法学教学中的共性与个性;第二,符合减少学时的客观需要。随着时代的不断变化,专业培养目标也在发展变化,专业课时的减少也是一个趋势,因此,选择最为简洁的经济法学体系作为课程设计的基础,也能够符合这一趋势,在减少的课时中把有限的内容更深入地传授给学生;第三,可以借机完善整个经济法学的课程群。尽管专业课时的减少是一个现象,但是,另一个应有的趋势则是多设选修科目。因此,如果就名为“经济法学”的课程予以简化,则也为开设更多的与经济法相关的选修课程留下了空间,从而形成一个包括“经济法学”、“竞争法学”、“金融法学”、“财税法学”、“消费者保护法学”、“房地产法学”等在内的经济法课程群,为对上述方向感兴趣的学生提供更好的专业教育。

二、从人才培养目标之争看经济法学教学方法的选择

经济法学的教学方法与课程体系建设直接由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决定。法学本科专业培养的人才目标究竟是什么?是符合社会实际需求的法律事务从业人士?法学理论的研究者?亦或仅仅是培养现代公民的素质教育高等教育的一环?还是兼而有之?根据1998年教育部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我国法学专业的任务是“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专业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因此不少较具历史的法学院的培养目标选择了与教育部保持一致。例如:四川大学法学院提出,其法学本科专业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法学基本理论素养和专业基础知识,熟悉我国法律,有较高综合素质的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毕业生能在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机构以及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学校从事法律工作及法学教育。[8]安徽大学法学院提出,其法学本科专业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国家民主法制建设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拥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具有较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系统掌握理论法学、实体法学、程序法学、国际法学等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能够熟练运用法律法规和法学原理处理各类法律事务的高级法律人才。[9]但是,随着高校扩招、全国法学院系和法学本科学生数量的急剧增长、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培养规模的迅速扩大,以及国家司法考试改革,这一系列因素促成了人们对于法学本科培养目标的思考。

近些年来,法学教育界召开了多次全国性的学术研讨会,对中国法学教育的性质地位、培养目标、教育内容、教育改革、培养模式、质量标准等问题进行了大讨论。与会代表通过交流、研讨,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形成了三种鲜明的观点:第一,精英说,即我国的法学教育目标应定位为法律精英教育,认为法学教育在于培养具有高度经验理性、职业道德和职业品格的法律人才;第二,职业教育说,即我国的法学教育目标应当定位在培养适应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要求的职业法律人才;第三,通识说,即法学教育作为现代普通大学教育的一部分,其所提供的应当是一种通识教育。[10]经过多年讨论后,2012年教育部最新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提出法学本科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掌握基本理论,具有深厚的法学专业知识功底,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达到较高的外语水平,具有创新精神和较强创新能力、实践能力,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国家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仲裁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和涉外活动从事法律工作的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同时兼顾培养能够在各高等、中等学校从事法学教学的教师。就教育部2012版本的法学本科专业培养目标来看,文中强调的诸如“具有深厚的法学专业知识功底”、“达到较高的外语水平”、“具有创新精神和较强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等用语,无疑偏向了前面三种观点中的“精英说”。然而,在目前中国法学教育的大背景下,笔者认为该要求与现实有相当距离:第一,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目前有600余家法学院系,各培养单位之间水准参差不齐,毕业生的素质也层次分明,有相当数量的法学院系从师资到生源,根本上难以达到教育部的高要求;第二,在目前中国一流的法学院系中,也有相当部分毕业生难以达到上述高标准,特别是那些招生人数较多的培养单位,很难保证足够的资源投入去帮助每一位毕业生成为“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在这样的现实状况之下,教育部是本着“宁缺毋滥”的标准痛下杀手,停止一批根本无法达到上述目标的法律院系的招生资格、严格法学毕业生毕业条件,还是承认现实、维持现状,而将“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仅仅是作为一个值得追求的目标?更有一个特别需要提出的问题是,在那些办学较早、具有法学博士生和硕士生培养资格的法学院,博硕士生的人数往往数倍于法学本科生。在各类法学专业研究生人数极大扩张的今天,在法律硕士乃至法学硕士已经无法被社会普遍承认为“法学高级专门人才”的情况下,要求法学本科毕业生成为“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无疑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必要的。另外,教育部2012年版的法学本科专业培养目标中还有“兼顾培养能够在各高等、中等学校从事法学教学的教师”之说,显然这也非常不具有现实性。从高等院校来看,普通本科院校大多已经将新进教师门槛提高到法学博士,在法学硕士都难有机会走上讲台的今天,很难想象法学本科毕业生会有这个机会;从中等学校的教师需求来看,也基本上没有法学本科毕业生的用武之地。与之有关的是,2011年12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在《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建设目标,并在此后开始在全国遴选,并在2012年11月公布了首批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名单,批准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58所高校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中国政法大学、复旦大学等22所高校为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内蒙古大学、西南民族大学等12所高校为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建设期为5年。就上述入选的法学院而言,在国家和地方的大力支持下,基于自身较为雄厚的师资条件,加上进行4+2等从本科到硕士阶段的连续培养,①更有可能实现教育部的“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培养目标。当然,这已经不仅仅是本科阶段能够独立完成的了。

对此有学者指出,在中国教育发展的新阶段,应着手构建分层次的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985”、“211”工程高校应偏向培养研究生后备人才;一般本科院校应走职业教育与素质教育相结合的道路,主要培养全面发展的复合型法律人才;至于民办本科和独立学院的培养目标应明确为培养应用型的基层法律人才。[11]笔者以为,这是对中国现阶段法学教育的更清醒的认识,也是更好的解决办法。无论如何,今后法学本科专业的培养方面,应用性、实践性的要求将会大大增强,从而需要对传统的以理论讲授为主的教学模式进行改革,例如强调案例教学,开展更多的模拟法庭活动,引入诊所式教学,等等。经济法学的教学也不例外。然而,在我国现有的教育体制和司法体制下,上述实践教学环节的增加仍有不少难以解决的问题。例如:第一,就经济法学教学时间的安排方面,究竟如何在课堂传授理论教学和各实践教学环节之间分配,就是一个大的问题。毕竟现代各国调节经济已是常态,这方面立法极为发达,经济法学理论的发展也日新月异,需要传授的经济法学理论知识之多可想而知。在法学各门专业课课时一直在减少的背景下(例如不少院系经济法学教学时间都从原有的108课时甚至更多,减少到了72甚至54课时),如何从本已有限的经济法学教学时间中拿出相当部分满足实践教学环节的需求,是一个颇为头疼的问题。第二,经济法学中的很多内容,具有交叉学科的色彩,这为实践教学环节的开展带来了一些独特的难题。例如,就国内外发生的反垄断案件来说,往往需要结合经济分析才能定案,竞争法学中的不少理论也直接与经济学理论相关,其复杂性导致无论是经济法模拟法庭还是经济法法律诊所,都难免出现力所不逮的现象。第三,对于最接近“实战”的实践教学环节———法律诊所而言,源自美国。但是,美国社会,特别是司法界对于诊所式教学普遍认同和支持,使得参与该项目的学生可以获得“准律师”的地位,有资格提供法律意见和服务,这为法律诊所活动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司法环境。

第7篇

关键词:小学语文;教学方法;策略;方式方法

一、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语文教学

开学初制定语文教学工作计划,然后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教学。在教学中,要因班制宜采用适合本班的教学方法落实到每节课中,针对学生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学生某些薄弱的语文能力,应加强培养。如我班的学生,就要注重阅读分析理解能力的培养。于是,除上课多让他们说自己对课文的分析理解之外,我还让学生在课外多阅读书报、课外书,以拓展学生的知识面,培养他们的学习语文的兴趣。通过课文中的听说训练,结合学生的日记、作文,培养他们的听说读写能力。在辅导中,对优生则提高要求,拓展学生思维,以求取得更好的成绩,各方面能力得到提高:Ω霰鸷蠼生,教他们学习的方法,来改变他们的学习现状。同时,利用好语文组的教研活动,开好公开课、教研课,听取各教师的评价,以弥补自身不足,提高语文课的教学质量。

二、在语文教学中渗透德育

德育以其方向性贯穿与诸育之中而居主导地位,决定着培养人才的方向,起统帅作用。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渗透德育显得尤为重要。学期开始拿到语文课本后,要通览教材内容,了解编者意图,针对各类型课文的内容作出统筹规划,制订本学期德育重点,做到心中有数,从而达到教育目的。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可以通过创设情景、品词析句、朗读体会、作文教学等来渗透德育。平时,课堂上我们要与学生通过平等交往,拨动“情趣”这根弦,建立民主、和谐的师生关系,使学生体验到平等、自由、民主、尊重、信任、友善、理解、宽容,受到激励和鼓舞,从而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同时培养了学生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和健全的人格。这样,不仅有利于他们踏上将来的人生道路,而且有利于他们的学习,以提高教学质量。

三、运用多种形式,激发学习兴趣

人们常说:“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我十分赞同这个观点,因为“兴趣”是一种力求探究某种事物,并带有强烈情绪色彩的心理倾向,是学习动机中最现实和最活跃的因素。在学习中,它使学习活动变得积极、主动,并富有成效。他们这个年龄最感兴趣的是什么呢?游戏、故事和活动!所以要让他们对学习内容重视并感兴趣,就必须让他们在玩中学、在活动中学。本着这样的指导思想,在平时的教学中,我们可以将所学的内容编成故事,有时引进音乐、舞蹈、游戏等形式,赋予教学内容以灵与肉,创设情境,让他们在充满生活情趣的课堂中参与学习。当我们在教学中,以“鼓励”为主线,让孩子在成功的体验中获得学习的喜悦、学习的信心、学习的激情和动力时,我们往往会发现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打好语文基础知识

1.重视对学生的文化熏陶和人文感染:作为教师,我们应用学生的眼光看世界,用学生的思维想问题,特别关注学生心灵的成长;我们应尊重学生文化,贴近学生生活,走进学生世界,凭借教材用中华民族文化的琼浆玉液浇灌学生纯洁美丽的心灵,潜移默化地提高学生的品德修养和审美情趣,使其逐步形成良好的个性和健全的人格,帮助学生在学习语文过程中学会做人。

2.联系学生生活实际: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应巧妙地借助学生已有的口语经验和相关的生活经验,使之与所学知识建立联系,寓学于乐,化难为易,既增添学生情趣,又渗透了文化素养的培养。

3.培养学生的语文实践能力:语文能力的核心是“感悟”,朗读与背诵是“感悟”的有效方法。对于汉语言的精髓,在学生学习书面语言时,一开始就让他们接触这些精品,让他们熟读成诵,不仅能提高学生学习语文的品位和语文素养,而且能增加其文化底蕴,使其受用终身。

五、贯彻课标精神,更新教育观念

作为教师,面对新课标,我们应牢牢树立现代教育的四大观念:一是以人为本,立足每一个学生发展的教育观;二是学生是语文学习的主人的学生观;三是要充分发挥师生双方在教学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的教学观;四是加强实践性和综合性,突出开放、创新、充满活力的大语文学习观。

参考文献:

第8篇

上世纪50年代一些英国社会学方面的专家在第三世界一些国家进行国际援研究过程中,所总结出来的一套社会学培训方法,这种方法强调受训者的主动参与,上世纪90年代以来,这种方法在西方国家的高等教育机构中逐渐普及。随后,这种方法在被引入到我国的高校教学中,并逐渐受到高校教育工作者的重视。目前,参与式教学,包括标准的参与式教学与在传统教学方法中增加参与式元素两种方式。标准的参与式教学法,通过一套标准化的操作流程,促使教师与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进行充分地沟通和互动,这种教学过程通常是:在开始时学习者配对互相介绍;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学者经常要提出问题让学生回答;在每节小讲课后,学生要进行分组活动,活动形式灵活多样,可以采用绘画、编故事、戏剧小品表演、辩论赛以及按照教学者要求制订研究计划或实施计划等生动活泼且形象直观的形式。这种参与式教学法,比较适合《公共政策学》等理论因素较少而更注重实际操作经验的课程。相比较而言,大多数大学教育课程中需有较多的理论学习内容,因此,不便也不必采用标准的参与式教学模式,但可以在课堂教学基础上加入一些参与式教学元素来提高教学效果,如基于网络的个别化教学、分组活动、基于行动研究的参与式教学、以问题为中心的参与式教学以及多种形式的灵活运用。

二、《公共政策学》课程参与式教学的活动形式

遗忘是大学生知识学习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自然现象,如何及时地回顾和总结有助于大学生对所学知识的巩固与提高,教师在每一章节讲解结束后,通常会安排一定的时间对本章节的内容进行复习回顾。在传统的教学过程中这一任务主要是由教师来完成的,包括课程课件的准备和讲解等。笔者在《公共政策学》课程教学中为了能促使学生积极参与《公共政策学》课程的教学活动,将《公共政策学》课程每一章节的总结任务交给学生完成。《公共政策学》课程进行之初,在绪论中对《公共政策学》课程主要内容进行简介,然后再要求学生根自己的兴趣自愿报名,对某一章节的课程进行总结,每一章节只安排一名学生。为了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在期末评定成绩时,根据学生完成情况给予一定的加分。在具体进行时,总结的内容由学生自己完成,但由教师把关。《公共政策学》课程每一章节内容授课完成后,学生上讲台以教师身份对本章内容的进行总结。进行总结的学生讲述课程进行情况,可向其他学生提问及要求其他学生上讲台互动等。教师则站在旁边进行观察,对学生总结过程中出现的知识点遗漏或误解等进行及时更正。学生总结结束后,教师要对学生的表现进行点评和指导,包括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和讲演技巧等。在学生总结活动进行过程中,得到总结机会的学生大都表现非常积极,也对课程内容进行了较好的回顾。学生制作的课件,内容生动有趣,反映了同龄人的思考和认识模式,在某些方面甚至可以说优于教师自己制作的课件。得到总结机会的学生还对《公共政策学》课程教学内容进行适当扩展,启发了其他同学甚至教师的思路,促进了学生进行课外自我延伸式学习。在得到总结机会的学生进行课程总结时,课堂气氛相对于老师主讲时,更为活跃。台上台下的互动比较多,讲者与听者都在这种互动中收获了不少。总之,通过参与式教学形式,确实调动了学生学习积极性,使他们主动地汲取《公共政策学》课程知识,能够深入认真地思考和总结《公共政策学》课程,并在此过程中体会到学习《公共政策学》课程的乐趣。此外,学生在如何面对公众进行演讲等方面也得到了较好的锻炼。应该说,学生是参与式教学活动形式中受益最大的群体。对于其他没有机会参与总结的学生而言,由于有机会参与总结的学生总结时体现了同龄人的思维,所举的例子也比较贴近他们的生活,因此也加深和巩固了他们对《公共政策学》课程内容的认识和理解。同时,教师的点评也有助于学生从别人的讲演中学习,从而提高自己的讲演能力。教师通过参与式教学可以了解学生的思维特点和感兴趣的内容,从而在安排《公共政策学》课程内容和调整讲课方式时能更好地适应学生的特点。

三、《公共政策学》课程参与式教学的效果调查

为了更科学地评价《公共政策学》课程参与式教学形式的优劣,笔者在课程结束时就学生在经历《公共政策学》课程参与式教学过程中的感受对他们进行了匿名问卷调查。问卷调查表内容分为客观选择和主观判断两个部分。与《公共政策学》课程参与式教学形式相关的主要是客观选择部分,从多个不同侧面请学生们对《公共政策学》课程参与式教学形式进行客观评价,包括教师与学生总结的区别、总的评价、活动中的心理变化等;主观判断主要用于收集学生对《公共政策学》课程参与式教学的总体评价和建议,但在主观判断中,学生们对《公共政策学》课程参与式教学形式也谈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从115名学生中回收有效调查表共98份,对其中的客观评价结果进行了统计,得到学生对每个方面问题的选择比例。对于“如何看待老师安排同学在每章结束后进行小结的这种教学方法”,有56.7%的同学选择“很好”。由数据可知,大多数同学对于这种教学形式是认可和喜爱的。这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总体上,有57.7%的同学认为这种教学方法很好;其次,有73.6%的同学认为如果上台总结,自己的收获会很大;最后,认为这种方法对解决自己在学习过程中的疑问与不足有帮助的学生比例达88.3%。但结果也表明,这种方式对于上台总结的同学会有更多收获,但对于未作总结的同学来说,收获则不够大。这反映出学生总结时在知识的深度和广度上把握不够,需要经过更多锻炼,也说明在活动形式上还要进行改进和完善,以便坐在台下的学生也能有更多的收获。从老师和学生讲解的区别来看,大多数学生听讲时的心理状态不受学生和教师身份变换的影响;而听讲状态的改变则因人而异,呈现出均衡分布。总的来看,这些数据说明上述教学形式值得肯定,但还需进一步完善,这在后面的主观判断题中也有体现。在主观判断题中,很多参与总结的同学谈出了自己对总结的看法,一致的意见是总结花时间多,但对于课程知识的掌握、自己的心理素质、演讲能力等都大有裨益。因此,也有学生建议应让更多的同学得到锻炼,比如让多人同时准备总结,在实际讲解之前从中选择最好的上台去讲。

四、结语

第9篇

理论和实践都告诉我们,要想充分发挥每一种教学方法在教学过程中的实际效能,达到优化教学过程的目的,首先要在优选教学方法或教学方法的优化设计上下功夫。前者指的是合理选择已有的教学方法,后者是指自己创造新的教学方法。无论是“优选”还是“创新”,一般都应注意以下四点:一是教学方法的选用或创新必须符合教学规律和原则;二是必须依据教学内容和特点,确保教学任务的完成;三是必须符合学生的年龄、心理变化特征和教师本身的教学风格;四是必须符合现有的教学条件和所规定的教学时间。另外,在指导思想上,教师应注意用辩证的观点来审视各种教学方法。

其一,任何一种教学方法,都是人们在某种范围内根据特定的需要创造出来的。因此,每一种教学方法都有其优越性和局限性。就拿较为简单的讲授法来讲,它利于教师发挥主导作用,在短时间内传授较多知识,系统性强,亦可引发学生进行一定的思考。但是,它不容易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独立性和创造性,还需要学生有较高的学习自觉性和听讲能力。因此,较适合于中高年级,而且宜用于教材系统性较强的内容。

其次,只有实现有关教法的优化组合,才能为提高教法的使用效率奠定良好的基础。经验告诉我们,教学任务的完成,教学质量的提高,依靠多种因素、多种方法的综合作用。巴班斯基曾指出:“不存在教学方法上的‘百宝箱’。”美国的富兰克尔也说:“不存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学生都行之有效的,唯一的‘最佳方法’。”因此,简单否定某一种方法或把某种教学方法的作用加以夸大,都是片面的、不切实际的。

再次,应注意选择教法和使用效果的有机统一。选择教学方法,核心问题是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教与学在教学的动态发展中得以平衡,最终使预定的教学目标与教学的实际效果相一致。为此,就应充分考虑学生是怎样学习的,怎样才能学得更好。也就是说,应按照学生学习的一般程序来选择或设计教学方法,切忌简单套用某种教学模式的做法。

教学方法选择的程序,在一般的教学论中很少涉及。巴班斯基对这一问题的论述值得我们借鉴。按其基本精神,选择教学方法的程序,大致包括三个步骤:(1)明确选择标准;(2)尽可能广泛地提供有关的考虑方法,便于教师考虑和选择;(3)对各种供选择的教学方法进行各种比较。

参考上面的说法,我们认为选择教学方法的程序可分两个步骤完成:

第一步:学纲、分析教材,确定目标。由于教学方法始终受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的制约,因此,要选择好教学方法,就必须首先了解大纲的精神,理解教材的特点和编写意图。

第二步:选择教法、综合比较,确定方案。选择教法既可直接考虑采用综合性的教学方法,也可采取将有关基本的教学方法加以有机组合的办法。特别是后者,在实际教学中往往被绝大多数教师所采用,应作重点考虑。一般来说,可以按照一节课中教材知识呈现的先后顺序,分阶段来考虑教学方法的选择。

下面,以“平行四边形”(第一课时)的教学为例,说明教法选择的做法和步骤。

《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数学教学大纲》中关于平行四边形概念教学的具体要求是“掌握平行四边形的特征”。这部分教材可分为以下几个部分:(1)由的红领章引入,通过度量引出平行四边形这一概念;(2)解释说明平行四边形有两组对边分别平行这一特征;(3)通过教具演示和插图等说明平行四边形具有可变性这一性质,并举例说明它在实际中的应用;(4)分别介绍平行四边形的高和底;(5)用韦恩图说明平行四边形、长方形和正方形的关系。教学的重点应该是使学生理解并掌握平行四边形这一概念及其特征。为此,该课时的教学目标可确定为:使学生理解并掌握平行四边形的概念及其特征,理解平行四边形的可变性及其在实际中的简单应用,知道平行四边形的高和底,了解平行四边形、长方形和正方形的从属关系;通过教学培养学生的抽象概括能力和空间观念;结合教学进行热爱和端正学习目的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