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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人们对人力资源是核心资源这一观点认识的加深,以及公共部门机构膨胀和人员增加所导致的人力资源相关费用的攀升和受托责任的深化,人力资源审计在国外公共部门和企业组织中开始出现并逐步发展起来(Glynn等,1989;Easteal,1992)。全球化进程的加剧和知识经济的发展等因素使得人力资源审计不仅成为企业的控制工具,而且成为全球化背景下企业进行人事方面决策的重要工具。人力资源审计对企业绩效和价值创造的影响和作用也由此得到了全新的诠释。经过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国外已形成了一些得到广泛使用并且行之有效的人力资源审计方法。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人力资源审计在我国没有得到足够的关注,相关理论研究较少,人力资源审计实践特别是公共部门的人力资源审计活动几乎是空白,这势必妨碍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的发展和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
本文试图通过系统梳理、归纳和评介国际上人力资源审计的发展轨迹、概念框架和应用模式,结合我国的特殊制度和人力资源管理的实践背景,提出有关我国未来人力资源审计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的粗略思路,以期为我国人力资源审计的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人力资源审计的发展历程与概念框架
关于人力资源审计(humanresotlrceaudit)或人力资源管理审计(humanresourcemanagementau-dit)的定义,主要有评价工具观和管理工具观这两种比较典型的观点。如Batra(1996)认为,人力资源审计作为一种人力资源评价工具,其首要目标是帮助管理者有效地计划和控制人力资源的使用,并向外部使用者提供决策信息。而Olalla和Castillo(2002)则认为,人力资源审计作为企业的基本管理工具,其目标不仅是控制和对结果进行定量分析,更重要的是促进人力资源管理的发展和企业绩效的提高。
人力资源审计的早期形式为人事审计(personnelaudit)。Geneva(1964)将人事审计定义为对人事政策、程序和实践的分析和评价,其目的是评价企业人事管理的效果。审计程序包括收集和整理信息、分析和解释数据、评价数据和根据分析结果采取行动。早期的人力资源审计着重描述人力资源信息,检查管理过程的合法合规性。
随着程序、制度等作用的下降、管理文化的兴起以及企业对绩效目标的重视,人事管理开始向人力资源管理转变。在人事审计强调人事活动和程序合法合规性的基础上,人力资源审计开始着重审查人力资源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及其对实现绩效目标的影响。美国国防部审计处(theDefenseControlAuditAgency,DCAA)1997年进行的人力资源质量评估,实质上是人事审计向人力资源审计转变的典型案例。人力资源质量评估在关注具体的人事活动和数据的同时,开始寻求对企业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分析。
随着战略人力资源管理和人力资本理论的发展,人力资源审计开始朝着促进企业战略的实施和人力资本投资等方面拓展。这一阶段人力资源审计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更加强调人力资源管理的目的性,而具体审计形式则趋向于多样化,诸如战略人力资源审计、能力审计、生产技术准备审计、顾客满意度审计和人力资源管理合法性审计之类的多种审计形式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大量的问卷调查表、平衡计分卡工具、定量和定性绩效指标、数据包分析技术等也得到开发和应用。
通过归纳国外不同形式的人力资源审计可以看出,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对受托责任主体和判断标准这两个关键维度的认识不同,即认为受托责任主体是员工,还是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抑或整个企业;判断标准是国家法规,还是从最佳管理实践中提炼出来的原则制度,抑或人力资源管理所要达到的价值目标或绩效基准。
三、人力资源审计的应用模式:基本原理与利弊分析
按照人力资源审计的概念框架所界定的受托责任主体和审计评判标准来划分,国外现有的人力资源审计大致可以分为合法性审计、制度审计、价值导向审计和绩效审计四种。实践中具体的人力资源审计形式可以看成是基于这几种模式在不同方向上进行的拓展,以下将分别阐释这四种审计的基本原理,并对它们的利弊进行分析和比较。
(一)四种人力资源审计的基本原理
1.合法性审计
合法性审计关注的焦点是企业是否遵循了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合法性审计产生的直接动因在于雇佣关系中的法律风险。日益复杂的法律条文和不断变化的环境,使得企业经营者在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中,不得不考虑如何最大限度地避免因人力资源管理不当而产生高昂的法律诉讼成本和由此可能导致的诉讼损失等问题。由于这种审计总会或多或少地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包括可能已经存在的违法事实,因此这种审计往往由具备胜任能力的外部审计人员承担。合法性审计的一般程序是,将人力资源管理划分为若干方面,如人力资源政策、人力资源档案文件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的具体程序和活动等;采用文件查阅、现场观测、调查访谈等审计技术和方法,对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对比分析,评价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活动的合法性,识别可能引起法律诉讼的风险因素;针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可能引起法律诉讼的制度和程序,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最终形成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实践的合法性评价报告。
在审计内容上,合法性审计涵盖法律法规对企业雇佣关系的所有规定。Higgins(1997)认为,审计人员应当审查公司的政策、实践以及相关的雇员招聘、使用、培训、辞退和后续管理等活动是否公平、合法。再如Spognardi(1997)指出,合法性审计应当关注的问题包括雇员操作手册、雇佣和惩罚政策、招聘和选拔程序、薪酬政策和实践、工作说明、绩效评价、规章和雇佣关系的解除等。
2.制度审计
这种人力资源审计首先按照一定的程序确定需要评价的人力资源管理问题。在服务复杂性、企业内外部劳动力市场发展变化等因素一定的情况下,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实践可以细分为不同方面来进行审计,如可以着眼于整个服务,也可以从其中的任何子集来考虑人力资源问题;对人力资源的利用,可以从雇主也可以从雇员的角度考虑。一般按照人力资源职能理论将人力资源管理划分为人力资源计划、招募与配置、培训、绩效管理、薪酬与激励、人力资源信息系统等方面。
在审计领域划定以后,人力资源制度审计主要关注以下问题:企业是否有根据目标设定的内部控制制度?对这些制度遵循得如何?是否制定了适当的人力资源政策?这些政策的实施结果是否达到了目标?典型的制度审计程序为:识别内部控制制度参数和管理目标;检查现行制度,并确定相关控制目标;确定能够实现控制目标的期望控制制度;将现行制度与期望制度进行比较;对控制制度进行测试;在对审计证据进行分析综合的基础上,就控制制度是否为有效控制提供了制度保障以及在实际中是否得到了遵守等做出评价。
制度审计的目标是确定企业是否建立了能够确保人力资源得到经济、有效利用的内部控制制度,检查这类制度的实施状况,并针对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审计的隐含假设是存在最佳管理实践,如果依照最佳管理实践确定的制度或公认管理原则能够有效地付诸实施,人力资源管理职能就有可能经济、高效地发挥作用。因此,Collins(1997)认为,有助于实现绩效目标的管理原则包括公平对待雇员,经济、有效地管理雇员,掌握全面、可靠的雇员绩效信息,识别未能实现预期绩效的雇员和根据绩效进行适当的激励。
3.绩效审计
绩效审计是指通过定量或定性分析,审查和评价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活动的绩效,并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以促进人力资源管理和企业绩效改善的审计过程。绩效审计关注的焦点,就是人力资源管理在企业运营中的地位和作用。人力资源管理在企业内部(为其他部门提供服务)和企业整体两个层面上发挥作用。前一层面上的绩效评价即将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作为一个生产服务单位,考察其为服务对象(顾客)提供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相关审计评价方式是顾客满意度审计。在考察人力资源管理对企业总体绩效的作用和影响时,往往进行人力资源管理功能审计。
人力资源管理功能审计主要关注相关程序是否得到充分运用,是否正确地发挥了作用,也就是检查目标和程序之间的关系是否合理,是否呈现最佳的成本效益关系。其审计步骤为:首先,对人力资源管理领域进行划分,并设定适当的绩效指标。其次,获取被审计单位的绩效数据,通过将绩效数据与同类企业、历史或行业的平均水平等基准进行比较,来判断企业绩效管理的薄弱环节,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由于很难全面获得有关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绩效的量化信息,而且很难定量分析人力资源管理活动对企业绩效的贡献程度,因此通常采用一种依赖定性分析、将顾客的主观评价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顾客满意度审计方法。这种审计方法强调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企业其他部门的服务作用,从投人、产出和满足顾客需要等角度评价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绩效。其基本理念是,所有人力资源管理活动都能够被理解为投入、产出和顾客三者相互作用的过程,强调顾客对人力资源管理绩效评价的参与。
4.价值导向审计
价值导向审计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人力资源管理是为企业的特定价值目标服务的,通过将人力资源管理的期望结果与实际情况进行比较,可以得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薄弱环节,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改进计划。这种审计的一般程序为:首先,识别并确定企业的目标价值及其期望状态,可以同时或顺次确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各专项内容的期望状态。其次,通过一定的技术方法,如生产技术准备审计中的技能和知识应用矩阵,对比分析企业现状与未来期望的差距。最后,根据差距分析,制定未来行动计划(参见图2)。这种审计的具体形式有生产技术准备审计、企业能力审计、战略贡献审计等。
例如,福特公司北美分公司开发了以下生产技术准备审计程序:首先,由高层管理者和关键员工审定企业所需的能力、技能、知识、方法、程序和技术。其次,设计能力清单,对审计涉及的员工进行调查。运用数据分析技术和知识应用矩阵,来界定企业内部的人力资源资产和负债。将雇员区分为知识资产、知识负债、知识保留者和非直接潜力者四种。如果某企业的员工大多处于知识资产象限(拥有知识并且所在岗位能使其“学以致用、人尽其才”),那么该企业就属于技术具备型组织(technologiocallvreadyorganization)。最后,通过审计,就企业如何增加知识资产象限的人员以成为技术具备型组织提出改进计划。
Ulrich和Smallwood(2004)认为,能力是企业最关键的无形资产,是雇佣、培训、激励、信息沟通和其他人力资源管理活动的产出,代表人力资源被整合利用的方式。他们将企业能力分为速度、创新、领导、学习、效率等11种构成要素,认为能力审计的基本程序依次为确定审计范围和内容;收集当前和所需的能力数据;分析数据以识别管理者应当关注的关键能力;针对能力差距,制定并实施适当的行动计划,引导能力的形成并促进能力的提高。
通和其他人力资源管理活动的产出,代表人力资源被整合利用的方式。他们将企业能力分为速度、创新、领导、学习、效率等11种构成要素,认为能力审计的基本程序依次为确定审计范围和内容;收集当前和所需的能力数据;分析数据以识别管理者应当关注的关键能力;针对能力差距,制定并实施适当的行动计划,引导能力的形成并促进能力的提高。
(二)四种审计的利弊分析
合法性审计具有较为长久的历史渊源,“人力资源审计”最初就是从法律视角提出的,后来才在实践中逐渐发展成一种独立的审计。合法性审计关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活动遵循现行法律政策的状况,是对企业在防范与雇佣相关的风险方面所做工作的评价,其特点就是采取全面排查(WOrk-through)法。具体内容包括计划审查、应用方法审查、结果审查,其目的是为企业经营活动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降低和避免因雇佣关系不当而产生法律风险和诉讼费用。虽然合法性审计在经营和战略方面的适用性不大,但却是人力资源审计的基础。
制度审计主要关注现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充分性及其执行程度,试图通过审查人力资源管理内部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来评价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活动对企业绩效和价值的影响。制度审计的优点在于,它关注制度的设计和整合,有助于促进管理的公平性。但现实中是否存在最佳管理实践,这一点在管理学界仍然存在争议。此外,这种审计并不评价制度绩效,没有充分关注绩效和目标的实现,而是过多地强调人力资源管理绩效与企业绩效的强相关性(Dolenko,1990),更糟的是,这种审计有可能仅流于形式,为了证实而证实。同时,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人力资源管理实践本身并不直接对企业绩效产生显著的影响,而是通过组织学习及其所产生的知识能力等间接作用于企业绩效。
绩效审计注重以定量绩效指标为基础的对比分析,重视结果比较,而不关注过程。其审计难点在于,很难建立有效、可靠的企业绩效考核指标。但是一旦克服了这些难点,这种审计的许多优点便显而易见。首先,由于它注重绩效指标的收集和分析,因此可以避开最佳管理实践假设。其次,它从人力资源顾客(利益相关者)需要的角度选取绩效指标和建立绩效基准数据库,因此有较强的现实性。再者,这种审计可以从整个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个人三个层面审查人力资源管理绩效,同时也可以对全部或部分人力资源管理活动进行审查,因而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从目前看,这种人力资源审计已成为人力资源审计的发展趋势。
价值导向审计直接关注企业某一时期人力资源管理的特定价值目标,如战略、知识能力的提高等,具有较强的目的性和效率性。但是,这种审计没有全面考虑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程序及其内容,在促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改善上缺乏系统性。如从具体形式上看,战略审计克服了绩效审计在战略领域适用性上的缺陷,但它侧重于静态审计,在战略转移和多元化的现代管理环境下,对企业战略的支持性评价仍显不足。此外,战略导向与企业绩效的关系仍未得到验证;有些企业并没有制定战略,而有些企业虽然制定了战略,但其战略可能是错误的,因此,很难通过这种审计来促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系统改善。其次,人力资源管理在现代企业中的作用是多样化的,从中选取特定的价值目标需要一定的理论作为支撑,而这种审计在确定价值目标时往往以企业的实际需要为依据,在理论论证方面显得不充分,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分析框架,因此很难具有较大的推广价值。
四、对我国开展人力资源审计活动的启示
毋庸讳言,我国的人力资源审计目前尚处于初级阶段,国外人力资源审计方面丰富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可以为我国开展人力资源审计提供以下启示。
(一)确立以合法性审计为基础、以绩效审计为核心的人力资源审计模式
在我国,绩效审计已成为政府审计发展的主导方向,但同时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审计并没有受到理论界的足够重视,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审计发展的一个缺憾。从发达国家的政府绩效审计实践来看,发达国家都将人力资源审计作为政府绩效审计的一个重要方面。国内理论界有一种观点认为,人力资源会计报表是人力资源审计的基础,然而,人力资源审计是否应当以这种会计计量为依据是值得商榷的。美国会计师协会(AmericanAccountingAssociation)1974年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研究,并且在研究报告中指出:“人力资源会计应当被认为是企业管理员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目标不止是要说明,而更应该是提高企业员工对组织、社会和经济福利的贡献。”2003年加拿大和英国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人力资本计量信息报告的关键在于,向高层管理人员提供有关人力资本运用经济性和效率性,以及人力资源管理对企业战略支持的信息。因此,人力资源审计应当强调人力资源管理对企业管理和企业绩效改善所起的作用,而不是提供人力资本价值方面的信息。开展以合法性审计为基础、以绩效审计为核心的人力资源审计,应当是一种符合我国企业和政府部门客观需要的发展方向,也是我国发展政府绩效审计和促进企业管理水平提高的客观要求。
(二)人力资源绩效审计的指标体系设计
人力资源绩效指标的开发应当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员工三个层面上进行,科学的绩效指标要求我们根据不同的人力资源顾客和不同的评价层次,确立不同的绩效指标内容。指标开发的方法既有基于传统投入产出模型的规范分析,也有实证检验。如Gomez-Mejia(1985)的实证研究表明,有效的高质量人力资源审计应当包括劳动力流动、配置及就业公平,报酬及奖励,管理者行为,劳动关系,健康与安全,职业生涯,培训及发展,绩效评价以及政策和程序等维度。Brown(1999)认为,通常用来评价企业人力资源绩效的指标(如离职率、受教育水平、培训参与率、计划目标完成度等)实际上并不能测度人力资源管理的价值和绩效。Brown提出了一个包括工作年限、职位水平、绩效等级和所负责的任务或职位的数量及种类四项内容的人力资本简单计量指数模型,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复杂模型。
(三)审计指标的确定
人力资源管理的战略依存理论认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扩张及其活动领域的拓展,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企业外部环境变化的结构性回应(Jacoby,1983:26l~282;Kochan和Cappelli,1984:16~39)。人力资源管理环境的开放性特征,决定了人力资源审计指标的多样性。不同的人力资源顾客对人力资源管理有不同的期望,因此要求的标准也不同。从影响因素来分析,企业人力资源绩效审计并不存在硬性指标。因此,人力资源审计指标具有开放性、多维性、可塑性等特征。从内容看,审计指标可以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可以是计划目标、历史或先进的绩效基准,也可以是人力资源顾客(利益相关者)的主观期望。在实际中,审计指标应当根据具体的审计目的和内容来确定,审计人员可以通过与被审计单位协商来确定或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指标体系。
关键词科研成果评价体系
1科研成果评价的概念及作用
科研成果即科研人员通过对一个问题的认识和研究,采用不同形式所表达出来的研究结果,如论文、著作、专利、标准、品种、产品、图纸等。科研成果的评价即用科学民主的方法对科研成果进行分析和评判,以此来考察管理部门在资助科学方面的政策及相关措施,审查科研经费的使用效果,证明科研工作的效率和成就,向公众展示科学研究的价值。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科教兴国已成为全国上下的共识,各级政府及高校都加大了对科技的投入。如何加强科研管理,尤其是如何评价投资效益,成了投资者和科研管理部门考虑的重要问题。
1.1为科研管理提供信息
科研评价的重要作用之一。在于详细地向资助机构报告科研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成就。资助机构常常需要这方面的信息,以考察他们所要投资的对象及其取得的各方面成就。可以说,评价是获取科研管理信息的一种重要来源。
1.2阐述职责及其履行情况
评价是公共部门阐明其责任的一种重要手段。公共部门不仅要让纳税人理解公共资金资助的科学研究提供了哪些收益,而且,需要通过评价证明它们的资助工作获得了有价值的结果,从而有助于争取更多的经费支持。
1.3为科研决策提供建议
评价可以对科研决策产生直接影响。例如,对科学政策进行评价,可以发现它产生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后果,为下一阶段制定科学政策提供有价值的经验和建议。特别是对期限较长的研究活动,评价对研究决策的影响尤为显著,因为,它在下一阶段能否获得连续资助依赖于对上一阶段研究绩效的评价。
1.4提高质量与绩效
评价是资助者、管理者和研究人员认识其工作质量和绩效的一种机制。通过评价,可以提供成功与失败的有关证据,分析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向人们揭示成功与失败的过程,同时也可以促进研究人员努力使自己的研究符合评价框架内确定的质量标准,从而影响研究人员的行为。由此,评价能提高研究活
动的质量和绩效。
2科研成果评价的主要方法
在我国高校科研评价经历了大约行政评价、同行评议、指标量化评价和国际科研计量评价四个发展阶段,主要使用的评价方法可以归纳为评议和计量分析。
2.1评议方法
评议是某一或若干领域的专家采用同一种评价标准,共同对涉及相关领域的某一事项进行评价的活动,其评价结果对有关部门的决策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目前多采用同行评议,它也是合理判断研究绩效的最基本方法。
由于同行评议是一个主观过程,它依赖于评议者的看法和过去的经验,因此,在这种不完美的环境中,利用同行评议合理判断研究绩效不仅要遵循同行评议的运作机制、过程、方法与程序,而且更应该注重针对具体评价目标与对象,采用适当的评价战略。
2.2计量方法
计量方法可以把复杂现象简化为指标及相关数据,从而可以对研究活动进行数值上的比较。一般而言,有两种类型的计量方法:一是文献计量法。以出版物、出版物的引文和专利、专利的引文为对象;二是经济计量法。主要与资金的测度有关,范围包括从成本/效益分析到R&D经费。
其中文献计量分析在研究评价中的作用是其他方法不能替代的,因为,对于某些组织性和结构性较强的问题,如某个国家与其他国家比较在各学科领域的研究影响力;国际合作的规模和特征;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在新技术开发中的作用;学科结构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等等。尽管“学科同行”能根据自己的专长对它们进行定性评判,但是,这些评判一般都是零散的,而组织性和结构性较强的问题需要从整体上进行评价,特别是对于交叉学科研究以及具有特殊社会和经济目标的研究,经验证明,同行不能对它们做出较圆满的评判。而且,现代科学发展迅速,新的特征不断涌现,即使是科学家,也不能清楚地阐明科学研究的
资源和其他形式的馆藏资源。在成员馆之间实施公共检索、馆际互借、文献传递、联机合作编目,特别是发放大学城内各成员馆通用的图书证或读者证和复印优惠等,从而达到成员馆之间各种馆藏资源的共享,为大学城内各高校的教学和科研提供更高的文献保障水平。
(2)人力资源共享。各成员馆人力资源的积累是不同的,就专业人员而言,不仅是数量和水平层次的不同,更重要的是专业方向和特长的不同。通过联盟,使各成员馆的专业人员及其他各种人员实施互通有无,调剂使用,从而在整个联盟范围内实现人力资源的共享。
(3)信息资源共享。这里的信息资源,是指上述馆藏资源以外的,图书馆运行中各种经营管理信息如各种资源提供商信息、价格信息、读者信息、人才信息、技术信息等。这些信息资源的共享,对各成员馆自身的运行和经营管理有利。
(4)其他各种物质资源共享。尤其是馆舍和运输工具等,如举办各种学术报告、展览、联宜、学习等活动时所需馆舍的调剂使用;再如人员和物资运输时所用车辆的调剂使用等。通过联盟以实现资源共享。
2.3有利于协同发展
大学城图书馆联盟建立后,以资源共享为出发点,将各成员馆的发展纳盟的总体范围内,进行统一规划,协同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馆藏建设。首先,各成员馆不要片面追求“大而全”、小而全”,在联盟的统一规划下,避免不必要的重复采购,扩大整个联盟馆藏的覆盖面,减少资金浪费;其次,对于某些价格昂贵的馆藏资源(特
别是电子资源,如具有多媒体功能的电子图书阅读器,不仅价格贵,而且产品升级快,不定型),小馆无力购买,合各成员馆之力共同购买,大馆节约了资金,小馆也获得了无力购买的资源。
(2)员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可以由联盟统一规划,多渠道组织员工开展继续教育;并集全联盟的力量,将各成员馆的员工合在一起,按不同专业方向和不同水平层次,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素质。
(3)馆舍和其他物质资源的建设。馆舍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在选址、规模、规划等方面,不仅要和本校的总体规划协调;而且还要和整个大学城图书馆联盟内各成员馆协同发展。除馆舍建设外,其他物质资源的建设,也可纳盟的统一规划之内协同发展。
2.4大学城图书馆联盟的独特优势
大学城图书馆联盟与其他的图书馆联盟相比,至少还有如下独特的优势。
(1)各高校图书馆的地理位置相近而且集中。结成联盟后,各高校师生可以更加方便地利用各成员馆的各种文献资源,有利于读者节约时间和费用。
(2)大学城内各高等院校是按整体规划建设的,其目的是为了各校的公共设施和后勤服务形成规模效应。因此,各高校图书馆的方方面面,也会随之形成规模效应,这对大学城图书馆联盟的建立和建设非常有利。
(3)我国大学城本身都是近年来的才兴起的。各高校图书馆的馆舍、各种设施和其他资源,有的刚建成不久的;有的还处在拟建或在建之中。因此大学城图书馆的联盟与其他图书馆的联盟相比,可以更具整体性、计划性和科学性。
(4)各高校图书馆在服务对象、开放时间、服务和管理方式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使联盟更具可操作性。就服务对象而言,都以高校师生为主;就开放时间而言,都有相同的寒假、暑假和作息时间;此外在服务和管理方式也很类似。这是其他图书馆联盟所没有的独特的优势。
3大学城图书馆联盟的途径
大学城图书馆联盟建设的途径,主要包括联盟合同的订立;联盟机构的设置;联盟运行机制的建立等。对此,笔者有以下看法和建议。
3.1联盟的合同应由各高校校长订立
大学城图书馆联盟是通过订立合同创办的,但该合同不能由大学城内各高校图书馆之间订立,因为高校图书馆和公共图书馆不同,不是法人实体,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由此订立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所以大学城图书馆联盟的合同应由各高校之间,并由各高校校长(法人代表)或受其委托的人出面依法订立。
同时,只有各高校校长统一思想,更新观念,高度重视,才能保证联盟的有效运行,因为每一个成员馆不仅仅拥有权利,还要承担义务。如每一个成员馆都是各种资源的输出馆;都要在联盟的统一规划下运行;各成员馆之间还要共担一定的风险。
3.2应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
大学城图书馆联盟是大学城内各高校的一种横向联系,需要强有力的组织形式才能达到预期效果,所以应当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至于该机构是否法人实体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如有条件,最好将其办成非赢利性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实体)。董事会由各高校校长组成,当然各高校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由校长(法人代表)全权委托分管图书馆的副校长或图书馆馆长加人董事会。董事会下设执行机构,由该执行机构具体操作,并对董事会负责。须注意,该执行机构宜小不宜大,我国著名的图书馆联盟——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简称CALLS)的专职人员也只有9名。大学城图书馆联盟机构的专职人员应由各种专业人员担任,尤其是首席执行官,应由专业经理人担任。
其实,设立非法人实体的专门机构也不错。当然,有时会不大方便,如每一次集团采购合同的订立,都要由各校盖章签字。
3.3应建立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
要使大学城图书馆联盟获得预期的效果,还应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首先是制度,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按制度办事,联盟才能有效的运行;其次是流程,特别是要制定各种科学的操作规程,并要严格执行。严格按规程操作很重要,CALLS联机编目,约有90%的重复记录是由于人为原因造成的。第三是标准化,由联盟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制定统一的标准,或选用同一标准,以供联盟和各成员馆共同执行。
参考文献
1林倩青.图书馆联盟:图书馆可持续发展的方式选择[J].津图学刊,2004(4)
关键词:风险投资组织模式有限合伙制
风险投资是指一种把资金投向蕴藏着失败风险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领域,旨在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尽快商品化,以获得高资本收益的投资行为。由于风险投资的高风险性、高收益性、低流动性、特殊的投资领域以及风险投资所要求的专业性和参与性,使得风险投资与一般的投资在组织机构的设计上有其自己的特殊性。各国根据自己的投资习惯以及传统文化的制约,发展了一系列符合自己的风险投资组织制度安排。
1中国风险投资的现状
中国的风险投资在1986年随着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的成立而正式起步,经过十几年的发展,距今已经有了相当的规模。截止2001年6月底,中国的风险投资公司约160家,注册资金180亿元人民币,普遍采取公司制的运作方式。在2003年2月28日,《外商投资创业企业管理规定》的颁布,对外资的投资企业来说是一个很好的发展机遇。根据Zero2ipo清科创业投资研究中心的关于2003年中国风险投资季度报告中指出:在第一季度,本土创业投资公司占投资金额总数的6.5%,而外资风险投资公司占83.3%;在第二季度,本土占32%,外资占68%;在第三季度,外资风险投资公司在投资的总额上占有90%以上。从上面的数据中可以看出,现阶段外资风险投资公司在中国投资市场上处于主导地位,这与中国在3月1日实施的《外商投资创业企业管理规定》里面的制度供给有很大关系。在组织机构方面突破了原有的《公司法》和《企业合伙法》里的机构设置,创投企业中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外商创司这种非法人组织机构安排使得有限合伙制可以实施,同时在《管理规定》中对外资的最少出资数量和最低出资比例相应的降低。而对于本土的创业投资公司来说,在组织机构上还没有突破现有法律的限制,这就要求本土的创业投资公司在组织机构上进行创新,否则外资企业的制度供给优于本土企业,使得本土企业在制度供给方面出现瓶颈的制约。
吴敬琏(2001)认为:如果政府要出资组建风险投资公司,就应该做一个有限合伙人,让风险投资管理者做普通合伙人,负无限责任。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有关法律框架亟待完善。他说,我国现行的《合伙法》没有有限合伙,而《公司法》又没有无限责任有限公司。这样的法律制度设计,不利于国家参与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改进。成思危(2001)指出:有限合伙制是当前风险投资公司较好的组织形式。他认为,有限合伙企业具有多方面优势:首先,有限合伙制企业发起人采取定向私募方式招集合伙人,有利于合伙人间团结一致,同时由于实行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人仅享有知情权等少数几项权利,使企业在避免过多干预的情况下,筹集到大量资金;其次,一般合伙人作为企业的所有者和管理者,能够自觉提高公司运营效率,降低成本;第三,按国际惯例,有限合伙企业免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有利于尚处在初创阶段的风险投资公司成长。有限合伙制已经成为英美等国风险投资企业的主要组织机构,可见有限合伙制有着自己独特的优势。有限合伙制与公司制的差异主要表现在:①法律架构。有限合伙制不是独立的税务主体,不以公司名义注册,因而不需要交公司税。有限合伙人只须交纳个人所得税,避免了重复征税的好处。而公司制风险投资企业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要缴纳公司所得税,然后才能进行利润分配。②生命期限。有限合伙制的组织机构有一个存续期限,一般为7~10年,而公司制的组织机构除了兼并和破产外,一般长期存在。③注资期限。有限合伙制的有限合伙人的支付一般可以分期,而公司制组织资本金根据法律规定必须一次到位,这分散了风险资本家对风险投资企业的管理与监控,增加了风险资本家对剩余资本的保值增值。④报酬体系。普通合伙人可以提取净资产的1%~3%的管理费用以及对利润分成的20%左右,而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对基金管理人员的激励乏力。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案》规定,公开交易的投资公司经理不得接受股票期权或其他以业绩为基础的报酬。本文就有限合伙制下委托理论来分析市场选择以及激励和约束机制。
2风险投资组织机构设立的理论基础
由于风险投资是一个高风险,存在着高度的信息不对称,对未来的不确定性以及资产的特殊性(风险资本家投入的人力资本),在如何解决人的激励机制以及约束机制与一般的公司制企业存在着明显的差别,而由此产生的人的机会主义倾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会更加突出,能否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会对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而有限合伙制的这种制度安排很好的解决了委托人和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人和委托人之间的行动具有明显的一致性。有限合伙制有两层委托关系:一是投资者(机构式个人)与风险投资家(VentureCapitalist)之间的委托关系;二是风险资本家与风险企业家(Entrepreneur)之间的委托关系。由于基金管理人(人)与投资者(委托人)之间有着重复博弈过程,委托人可以相对准确地从观测到的变量中推断人的努力水平,人不可能用偷懒的方法提高自己的福利。伦德纳(1981)和罗宾斯泰英(1979)使用重复博弈证明如果委托人和人之间保持长期的关系双方都有足够的耐心(贴现因子足够大),那么帕累托一阶最优风险分担和激励可以实现。有限合伙制中投资者不参与经营管理,事先也不能确定风险资本家的能力水平,通过完全的合同约束不可能达到最优,而通过有效的激励机制和人行为的市场约束,使得在不完全合同的状态下得到最优的配置。法码(Fama,1980)认为在竞争的经理市场上,经理的市场价值(从而收入)决定于其过去的业绩,从长期来看,经理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即使没有显性激励合同,经理也有积极性努力工作,因为这样做可以改进自己在经理市场上的声誉,从而提高未来的收入。本文将通过建立一个模型来分析投资者和风险资本家的行为约束。
现在假定只有两个阶段。T=1,2,每个阶段的生产函数如下:
πt=at+θ+ut(1)
这里,πt可以理解为产出,at是风险资本家的努力水平,θ可以理解为风险资本家的经营能力(假定于时间无关),服从(m0,σ02)的正态分布
panlang="EN-US">ut是外生的随机变量(如技术和市场的不确定性),服从(0,σu2)正态分布。假设at是风险资本家的私人信息,πt是共同信息。
假定风险资本家的风险是中立的,并且贴现率为0,风险资本获得剩余收益权为α,因此风险资本家的效用函数如下:
Ut=Ft+απt-C(ut)(2)
这里,Ft是风险资本家的固定工资,C(ut)是努力的负效用,假定是严格递增的凸函数。在两期内,风险资本家的期望效用最大化为:
MaxE[F1+απ1-C(a1)+F2+απ2-C(a2)]
(3)
显然,如果委托关系只进行一次时。风险资本家选择的个人努力水平是最大化自己的利益,此时对(2)式求导可以得出风险资本家努力程度的最优一阶化条件:C′(at)=α。
但是,我们现在要证明,当关系持续两个时期时,尽管风险资本家在第二时期的最优努力的条件为C′(a2)=α,因为博弈没有第三阶段,风险资本家无须考虑声誉问题,但是在第一阶段的努力的最优化条件肯定为C′(a1)>α。
假定资本市场是完全竞争的,根据理性预期:
F1=m0+a1(4)
F2=α+E(θ|л1)(5)
由于市场具有理性预期,那么在均衡时,a1等于风险资本家的实际选择,当观测到л1时,市场知道θ+u1=л1-a1。但是市场不能把θ和u1分开,也就是说,市场不知道除了风险资本家的努力外,л1是风险资本家的经营能力的结果还是外生的不确定因素u1的结果。市场要根据л1推断出θ,令
τ=Var(θ)/[Var(θ)+Var(u1)]=σ02/[σ02+σu2]
(6)
即τ为θ的方差与л1的方差的比率。σ02越大,τ越大。根据理性预期公式,
E(θ|л1)=(1-τ)E(θ)+τ(л1-a1)
=[σu2m0+(л1-a1)σ02]/[σ02+σu2]
(7)
可见,л1越大,对风险资本家的能力信念修正越大。把(4)、(7)代入(3)式
U=[m0+a1+α(a1+θ+u1)-C(a1)]
+[α+[σu2m0+(л1-a1)σ02]/[σ02+σu2]
+α(a2+θ+u2)-C(a2)]
(8)
(8)式对a1一阶求导得
C′(a1)=α+[σu2(a1+θ+u1-a1)]/[σ02+σu2]≥α
上述条件表明,如果委托关系进行两次以上,那么人为了提高未来预期收入,在第一期基金中的努力水平大于一次性委托关系时的努力水平,这是因为风险资本家未来的固定收入依赖于市场对其能力的预期,而第一期基金的努力水平是通过业绩的作用来影响这种预期,显然这种声誉效应就是对风险资本家的激励作用。在有限合伙制的制度安排中,基金都有一个存续期限,普遍的生命周期为10年,但在征得合伙同意后可以延长1—3年。所以风险投资家为了在基金结束后能再一次的容易筹资,他必须要考虑市场对他的评价。
在第二层的委托关系中,风险资本家和作为人的风险企业家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风险资本家为了追求企业的价值最大化,作为股权投资的资本可以获得资本增殖的好处。而作为人的风险企业家可能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而忽视企业的价值最大化。由于合同的不完全性且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仅仅通过合同的安排是不够的。所以风险资本家要不定期地到企业去检查,必要时可以执行企业的经营管理的权利。还可以通过其他的一些制度安排来防范风险,比如分期投资、使用特定的金融工具(可转换债券和可转换优先)、企业家的报酬采用期权方式等,这些制度的安排可以部分地实现风险资本家和风险企业家行为上的一致性。
3根据外国的经验,建立符合中国风险投资组织机构的模式
中国的风险投资机构一般是国有资本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方式,由于这种公司制的组织方式不能有效地解决委托机制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已成为发展风险投资行业的制约因素。根据美国和日本风险投资业的比较,可以看出由于美国的有限合伙制适应了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使得美国在近10年的经济高速增长,而日本由于主银行制导致风险投资机构以金融企业的附属企业为主,这种公司制的制度安排使得日本经济处于停顿状态,当然这只是一种可能解释,但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反映了风险投资行业对高科技行业的巨大推动作用和对国民经济的促进。目前,由于我国没有有限合伙制的法律制度,所以现阶段应该尽快完善法律制度,使得制度供给适应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需求。基于对有限合伙制的认识和我国现阶段没有法律制度,我们可以设计如下的组织机构:①注册一家风险投资公司(A公司),筹集一定的资本金,全部存入银行,但不直接开展风险投资经营活动。A公司与当地最有实力的风险投资公司(B公司)签署委托投资合同,有B公司进行投资管理工作。这种模式的最大特点是将风险投资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强行分离,与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公司所承担的功能相同。②股权结构和激励约束方案的设计。可以通过合理的股权结构和激励约束方案实现A公司和B公司的目标的一致,可以参照国外流行的有限合伙制结构,在投资一个项目时,B公司以1%~10%的股权进行匹配投资,并作为风险投资的管理人,其报酬主要以利润分成,大约为业绩的10%~20%,和以净资产为基数,按较小的固定比例提取管理费用,大约为1%~3%。这种股权结构和激励机制使得风险投资的管理人能够提高自己的业绩和市场声誉,增加自己的报酬、显示自己的能力,从而提高了人与委托人的激励相容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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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农业技术推广又是一项综合性、开拓性很强的工作,大型种子公司应放手推广经营性开发成果,发挥龙头企业、组织的技术推广功能。种子公司应在推广服务体系上有大的举措,而当务之急是成立科技培训中心,培训大批农民技术员,特别是先进实用的农业技术的培训,只有这样才会有富有活力的基层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的产生,才会有公司新产品新技术最先推广的科技示范户的产生,也才能更快地把企业物化的技术辐射到千家万户,这是农村发展、农民致富的基础。
因此,只有具备强大市场敏锐性及实用先进的产品和技术的种子公司的参与,我国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才是一个完善的体系。那么,作为种子公司科技成果推广的高速通道应当是:
建立专业组织机构由种子公司市场策划、经营、生产及科研部门联合成立推广服务中心,推广服务中心人员应培训成多面手,既懂育种又了解栽培技术还有一定的营销攻关能力。然后在每一个地区挑选当地有关部门(如推广站或种子公司)的2人——3人聘为推广技术辅导员,明确其责权利。再在每个示范推广点培养2名——5名农民技术员,具体指导。
成立培训中心成立种子公司自己的农技培训中心,依托种子公司的技术、品种、人才特别是市场敏感性的优势,招收农业职业中学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的农村青年,集中培训6个——10个月,也可与政府推广机构结合起来对基层推广人员进行培训提高。通过他们把种子公司的或公司引进的新品种新技术推向农村。
一我国科技成果的界定和分类
科技成果,是科学技术成果的简称,指对科学研究课题通过调查考察。实验研究。设计试验和辩证思维等活动,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成果[1]的统称,属于科学技术这一特定范畴内的智力成果。科技成果的界定最早可以追溯到1961年4月22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110次会议)通过并试行的《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从中可以看出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科技成果主要是指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的新产品新工艺。
此后,原国家科委于1978年11月颁布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中把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分为三类:(1)科学成果即自然科学方面的具有创造性的理论研究成果;(2)技术成果指使生产多。快。好。省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方法;(3)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阶段成果这是首次对科技成果进行分类。
在1984年2月颁布的《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中又明确了管理的科技成果范围是:(1)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2)在重大科学技术研究进行进程中取得的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科技成果;(3)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取得的科技成果;(4)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5)为阐明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
而在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中,将被鉴定的科技成果拓宽为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以及软科学研究成果;并且还规定了不要求一切科技成果都进行鉴定,规定了三种视同鉴定的情况,此种划分已被沿用至今。
原国家科委于1994年10月26日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中还明确指出:“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并规定:“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对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2)软科学研究成果;(3)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4)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5)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也就是说,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的只是应用技术成果,科技成果涵盖的范围超出了鉴定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成人若干问题的解释》则明确了技术成果的一般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对技术成果所包含的内容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总的来看,科技成果是人类的智力劳动产物,与有形物有很大差别。科技成果完成后,其内涵价值基本确定。
二。科技成果权的概念。性质
由于立法规定的粗简,人们对于科技成果权的性质。内容和特征,尤其是对于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权与知识产权三者之间的关系缺乏正确认识。
科技成果权作为法律术语最早在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中出现:“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①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此后,在1993年10月1日实施的《科技进步法》第60条规定中也提到了科技成果权:“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的,非法窃取技术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从该条规定来看,“科技成果权”与技术秘密也属不同的概念。此外,在《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中关于知识产权的第97条第2款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作为《民法通则》知识产权这一节中的一个条款,可以理解为《民法通则》把科技成果当作一种知识产权,但是,现阶段的知识产权法中并没有针对科技成果制定专门的法律。在制定《民法通则》时,我国尚处在计划经济体制,生产。科研和应用等都依靠国家计划,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科技成果无偿使用,而知识产权源于“特权”,是法律授权获得的一项民事权利,从而造成了作为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却无法得到知识产权法的直接保护,科技成果权与发现权。发明权一样,实质上是一种有权获得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的权利,与受专门法律保护的其他各项知识产权不同,并不是一种智力成果专有使用权,不具有其他知识产权的专有财产性质。
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可以依照《发明奖励条例》。《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科技进步奖励条例》的要求申请科技成果的奖励,科技成果的权利范围不像专利权那样与现有技术可以明确区分。有专家在解释我国科技奖励制度时指出:“获得自然科技奖励的公民,将对其科学发现享有发现权,获得技术发明奖的项目,将对其发明创造享有发明权,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公民,就对其完成的科技成果享有科技成果权。从权利性质来讲,发现权。发明权。科技成果权属于精神权利。”
三。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保护
通过科学研究活动取得的科技成果,不论成果价值多大,就目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法律来看,均不能直接产生独占权利,科技成果要想获得法律保护,必须通过获得其他知识产权的方式进行保护。从一定意义上讲,科技成果首先要通过某种途径依法确认才能产生相关的知识产权,也就是说,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属性都有一个依法确认的过程,不是科技成果自然产生的,更不是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声称”的。科技成果是重要的无形资产,但要用知识产权来保护才能具备财产权特征,一项科技成果可以拥有多项具备财产权特征的知识产权,但拥有科技成果不等于自动拥有了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一类法定权利,它必须依法产生,任何人不能随意宣布自己拥有某项知识产权,不能宣布自己是某项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所有知识产权都必须得到法律的授权才能得到确认。科技成果是产生知识产权的源泉之一,知识产权是保护科技成果的手段,科技成果中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条件的应当采取知识产权形式的保护。知识产权本来就是工业经济时代为保护和促进技术成果产业化。商品化而诞生的一种新型权利,是人们对创造性智力活动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其本质是一种智力产品在市场交易中获得的经济权利,其产生。行使和保护与市场紧密结合。知识产权保护一般是根据先申请原则来确定的,如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从而使其享有一定期限的独占权,法律上承认知识产权这一权利从一开始就是为了有目的地保护权利人的独占性。
由于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权的客体均是科技成果,两者存在着重合或交叉,但是,知识产权不等同于科技成果权,科技成果广泛存在于知识产权之中,或者说知识产权保护那些需要保护的科技成果,两者是包含。重叠和交叉但不是全部的关系。至于科技成果应该采取何种知识产权方式来加以保护,则应根据具体的科技成果类型来确定合适的保护方式,不管以何种方式来保护科技成果,各种权利的性质。范围和边界是不相同的。
科技成果获得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是知识产权法。依据知识产权法,对科技成果进行产权界定,使其成果的权利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科技成果的独占权,并享受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效益,是调动企业。个人乃至整个社会科技创新积极性的重要保证。只有使科技成果取得专利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得到保护,才能最终形成自己独特的市场竞争优势。知识产权制度就是一种鼓励创新。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利益的激励机制,是一种成果权属机制,其植根于市场经济,以明确界定知识成果的产权并为之提供有效保护为其主要特征。
从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实践来看,科技成果若不申请专利,将得不到国际承认,而且国外法律中也没有“科技成果权”这个概念。知识产权的立法目的则是界定相关产权,明确产权的范围与归属,从而实现科技成果的产权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计表明:世界上90%~95%的发明能够在专利文献中查到,并且许多发明只能在专利文献中查到,可以说,专利文献几乎记载了人类取得的每一项新技术成果,它融技术。法律。经济情报为一体,是世界上反映技术发展最迅速。最全面。最系统的信息资源。[4]由此说明,其他国家。尤其是科技发达国家十分注重用专利来保护最新的科技成果。在全球科技经济。法律体系等一体化趋势日趋明显的大环境下,我国现行的科技成果管理体制不具有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对获得的科技成果应选择合适的保护方式,没有有效的保护手段科技成果将无法得到保护。
从法律上看,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是明确的,科技成果的范畴涉及科学技术领域内一切智力劳动成果,并非所有科技成果都可以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有些则不能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如专利法中对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等均不授予专利权①,而以上这些均可纳入科技成果的范畴。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也将随之扩大和增加,但采取何种保护方式应由法律来规定。由于新技术的进步所带来的新的技术成果,可以通过扩大解释现有的知识产权特别法律,将其纳入现行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内。例如,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就是通过重新定义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概念来实现的,也可以制定专门的法律加以保护。我国现阶段对计算机程序。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的保护,均有法律保障,这些成果广义上都属于科技成果的范畴。随着新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领域也将会进一步得到拓展,面对知识产权领域新的客体。新问题,必须通过法律修正和新的立法使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得到丰富和发展,以适应知识创新时代的需要。
四结论
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和现状表明,并非一切科技成果都可以成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也不尽相同。科技成果的范围十分广泛,能够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只是其中符合法律要求,具有创造性和单一性的部分。对具有创造性的科技成果能否授予知识产权,还要取决于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国家政策和科技发展水平。对于列入某种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保护范围的科技成果要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依法履行相关手续才能取得知识产权。
[摘要]在科学研究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包含着众多的内容,在我国现行的科技成果管理体制下,对获得的科技成果应选择合适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没有有效的保护手段,科技成果将无法得到保护
关键词: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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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美国政府通过了拜杜法案,明确政府经费补助的研发成果所有权归属于政府签署协议的大学,而不是发明者自身或政府本身。我国2007年修订的《科技进步法》明确规定,高校作为财政资金资助项目的承担单位,享有财政资助科技项目中知识产权的所有权,高校科技成果在取得产权后其本身以及转化生产力后的经济效益依然属于国有资产范畴。因此将科技成果以及转化工作纳入国有资产的管理范畴,符合管理活动的基本规律,有益于建成合理的管理体制和形成良性的运行机制。目前我国高校对于科技成果及转化的管理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以科研项目来源为依据的分类管理体系导致管理关系多头,存在管理盲区。
按照国家行政管理体系分类,主管部门将科技成果视为一般性国有资产,相关工作应归属于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但大部分高校都是按照科研经费来源和项目分类体系来设置相应管理机构,绝大多数高校没有设立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而是将其纳入科研管理的大范畴,附属于科研院或科技处,具体的工作则交由技术转移中心或应用技术研究院之类的机构。由于各管理部门相互之间关系是并行、相对独立的,管理模式竖向垂直为主,缺少横向的协调和合作,从而造成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管理多头、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存在机构设置重叠和管理盲区,整体工作效率偏低。
(2)对科技成果的国有资产属性认识不足,知识产权的保护观念淡薄,造成科技成果的低效利用或流失。
由于对高校科技成果的属性认识模糊,相应的资产及产权的概念也属于混沌不明的状态,高校的科技成果从创造、认知和保护的体制尚需完善。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核心是要将科技成果资源化、商品化,在资源的产权不清、属性不明的情况下存在以下隐患:转化工作没有法律保障,科技成果面临着被侵权、占用、流失的风险;缺乏系统客观的科技成果评估体系,使得科技成果的价值不能很好地体现,优质的科技成果往往被低估价值;缺乏完善的产权保护策略而不能很好地在后续的开发实现研发成本的增值,科技成果收益低或无收益甚至亏损;科技成果转化的渠道多、方式多样,在老师与企业之间、校企之间、各地研究院承担的与政府、企业之间等的合作中,科研人员或技术持有者自办科技企业,利用国家或政府扶持政策取得科技成果等等都会涉及到科技成果转化,由于过程中信息的非对称性、创新成果交易合约的不确定性和不完全性,科技成果的资产属性及价值得不到明确,从而造成资产的大量流失。
(3)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能很好地平衡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的关系,成果转化的主体积极性不高。
由于科研项目投资的多元化等因素,关于科技成果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始终未形成统一意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参照现行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关于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审批程序繁琐,审批周期过长;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未能体现,各参与者享有的权、利不统一;学校对无形资产的使用、处置和收益权相对有限;学校科研人员、教师的绩效激励机制主要以科研提成为主与成果转化的关联性不大;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过程中享有的收益比例偏低,且无统一规定、操作性不强、执行难;成果转化的主体缺乏热情和积极性,也给隐形转化提供了空间。
(4)科技成果转化缺乏必要的融资手段。
科技成果是国有资产,具有高收益性、高风险性等特点,把科技成果变为现实生产力,变为有竞争的商品必须有资金的支持,从创新研究到产业化需要完整的资金链,科技成果的熟化、中试、孵化以及商业的策划也都需要大量资金。由于科技成果还具有时效性,资金介入不及时,也会影响转化实现。从资产和资本的融合角度,按照国有资产的使用、处置办法和规律有效的利用金融手段,激活资源价值,将资金与技术成果的结合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从1985年我国出台第一个风险投资国家政策,到1991年高新技术开发区开始建立风险投资基金后,相关制度滞后,已跟不上时代的发展,科技金融融合度远远不够,手段相对简单。
2基于国有资产管理角度的解决路径
2.1明确高校科技成果产权性质,依法规范国有资产管理
高校科技成果多表现为无形资产,一些科技成果虽然也有实物形态但实物价值与其作为科技成果的价值没有关联,因此必须树立科技成果是国有资产,转化过程即是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过程的概念。广泛宣传,改变高校普遍存在重视有形资产的管理而轻视无形资产管理现象,强化科技成果属于“无形资产”的概念,纳入国有资产清查和财务账目。
2.2建立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专门机构,纳入资产管理体系
建立以资产管理为主线的全方位、立体化的工作体系,全过程地统筹考虑,将科技成果的评价、申请、保护等贯穿于授权许可、作价入股、转让、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等各种方式的转化过程中。建立专门的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交易、孵化、产业化的完整链条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避免目前管理机构设置的叠加和盲区现象。
2.3减政放权,提高效率,确定并强化科技成果转化主体利益和地位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科技成果,应进一步赋予高校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赋予高校科技成果自主经营权,允许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转移转化科技成果,自主合理处置科技成果权益。简化申报、审批流程,提高转化效率。应给予发明主体人更大的收益权,激励对科技成果创造做出重要贡献的机构和人员,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深度全程参与科技成果转化。
2.4针对高校科技成果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由于科技成果具备价值实现不确定性、高收益性、时效性等,其保值、增值的形式表现为产权保护、持续研发、产业化等等,因此不能照搬照套有形资产管理办法。要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各环节工作流程,制定产权确权、价值评估、作价入股、企业创办等系列制度、建立独立的管理办法绩效考核体系,包括工作人员聘用、激励、转化收益分配等制度促使科技成果的价值实现。
2.5推行资产标准化管理,建立科技成果优质资产筛选机制
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与科技成果的质量息息相关,高质量的科技成果就是一种优质资产。通过专业的、标准化的资产管理,优质资产能实现最大程度的升值。从科研立项开始,将先进性、成熟度、产业化前景、市场需求等纳入资产管理标准体系,以高收益、产业化可行性等指标作为优质资产的最终评定目标。对于科技成果则从市场需求出发、技术成熟度、产业可行性等方面制定标准进行筛选,建立优质资产资源库,引导资金投入优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开发。对于成熟度不高、市场需求不旺盛、产业前景不明但有较大发展空间或潜在贡献的成果以及阶段性成果,通过储备进行保护,进一步的包装和熟化等。
2.6树立资产经营管理的观念,完善科技金融服务
科技成果转化是资产的使用、处置过程,要以资产经营管理的理念,按照经济活动的一般规律,激发资产原值采取商业手段取得收益的最大化,而在转化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问题是资金问题,推动科技与金融的结合,也是国家实施科技创新战略的重要举措。科技成果要有效地转化为高新技术,高新技术有效地实现产业化,需要大力推动风险投资和知识经济的发展。要培育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资本市场,逐步建立风险投资机制,引导金融资源向科技资源配置,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科技投融资服务体系。
(1)高校很多科技成果因为缺少资金无法转化,成了闲置资产,围绕科研成果的转化链完善资金链。设立成果转化基金,利用科技信贷、科技保险、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支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合理调配,盘活这些长期闲置的无形资产,发挥其最大效益。
(2)通过设立技术期权或股权,激发参与者的积极性,增强团队凝聚力。
(3)针对科技成果时效性、高收益、高风险的特点,借鉴资产报废理念,建立风险投资的退出通道,健全宽容成果转移转化失败的国资管理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允许技术股权因技术、市场、团队等原因导致资产的价值损失。
一是领导重视,组织机构得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在各项阶段性工作中,大队领导始终高度重视,指派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大队长负责,并由大队教导员牵头,各中队负责人组成专门工作机构,抽调得力、经干的工作人员,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开展和落实。
二是认真开展学习宣传,进行全员培训,促进全体民警对依法行政的认知、理解、掌握和运用。自支队统一分期分批有序地开展声势浩大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集中进行学习、培训和考试后。鱼峰交警大队以“规范执勤执法示范活动”为平台,进一步展现执法为民良好形象。一是规范路面执勤标准。以大队为单位,每周利用一天时间对民警进行执勤动作、普通话、日常执法用语训练和交通疏导、纠正违章等业务技能培训,做到疏导合理,站位得当,纠违行为正规。二是规范民警执法行为。大队建立了民警个人《执法考核档案》和电子执法台账,对民警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岗位执法责任主体,对有过错案件逐一倒查,严格追究责任。同时,由一名副大队长兼职的法制员,对大队民警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强化广大民警依法执法意识,进一步树立了良好执法形象。
2、加强内务管理,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一是认真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在认真搞好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操作技能培训基础上,对民警进行执法资格认证考试,实行持证上岗,以增强违法处理民警的责任感。二是提高窗口服务水平。按照“便民、利民”和“微笑、高效”的工作要求,着力在提升服务质量上下功夫。增加了窗口服务的协警员,确立了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一站式”服务工作站,方便了群众,提高了效率。通过法制理念教育、规范执法行为和服务意识得到了增强,服务措施不断完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好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中,对不规范的执法行为认真进行盘查、整改和建章立制。
1、牢固树立依法管理交通、依法行政和以人为本的思想。在交通管理执法活动中,多年来,交警在道路执勤中,少数民警我行我素思想不同程度存在,纠正和处罚道路交通违法,对人不对事、感情用事的情况时有出现。比如,同样的交通违法,当事人经济条件也相当,处理结果不一样。暂扣车辆、证照不开凭证,扣留的证照私自保管,导至当事人东奔西跑,找不到地方处理。
2、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交通管理的目的是什么?交警究竟是在为谁执法?这个问题有的交警至今还在含糊不清,以至他们在道路执勤、执法工作中抓不做重点,主次不分,方法不但,和老百姓、和交通参与者纠缠不休,费了不少口舌,牺牲了大量时间,,又激化了矛盾。比如,一企业的一辆非营运小客车忘带行驶证,执勤民警的确又清楚该车有合法的行驶证,该车系市内短途行驶而确有急事,就不要逼着驾驶人非倒回去拿证来才给以处理不可。外地车辆走错了路或停错了车。又如,一辆核载五座的小客车超座1人,核算起来是超过20,但是这种情况仍然按客运车超员20的规定处罚显然就不够公平了,要举的例子还有很多。所以通过认真学习,使我们公安交警进一步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处处多为民着想,多为民服务。从而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更加明确执法的目的,把管理的重心放在消除重、特大事故隐患上,对营运性客车严重超员、对低速载货汽车(农用车)货厢载客,对无证开车、“黑车”非驾、弯道超速、超车等等这些事关千家万户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坚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上限处罚,决不能掉以轻心,因为它事关千千万万人民的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
3、在道路交通管理执法活动中,能够把公平与正义准确的付诸于实践,从而减少交通参与者、交通违法者对执法交警的一些误解和不满。比如,有两个驾车人出现相同的一起交通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查获,按法律规定应处200元罚款,但张三是企业老板,经济条件很好,200元钱对他来说毫无半点影响,而李四是下岗工人,每月仅靠400元基本生活费维持家庭生活,李四拿出的200元和张三拿出的200元钱显然价值悬殊就太大,所以对张三处罚200元、对李四处罚50元都属于执法上的公平和正义,不能视为法律上的不平等。过去在道路执勤中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一些不理解的群众弄得交警很难处理。
4、增强交警识大体、顾大局的观念。过去,交警在强化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考虑单一的保畅通、保安全多,对老百姓的利益、老百姓的一些特殊情况、企业发展的艰难以及加快区域经济快速发展思考得少,对道路交通管理的最终目的和方向不够明确,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交警工作的最终点和落角点是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为人民大众服务,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5、进一步增强民警工作责任心和责任感。培养民警养成不拈轻怕重、不损人利已、遇到困难和矛盾不回避,遇事不推诿、勤奋好学的好作风,进一步规范民警的言行举止,保障民警文明执法、礼貌纠章、热情服务、助人为乐、吃苦耐劳一以贯之,尽心尽职完成好各个时期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总之,坚持社 会主义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是我们公安机关每一个民警义不容辞的职责,我们要从“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深入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全面深化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实际工作中自觉认真贯彻执行,并在执行中边学边用,边领会边整改,为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能,提高执法水平,推进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更好地规范执法行为。真正把促进执法公正作为执法活动的基本准则,做到严格执法、高效便民、诚实守信,真正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落到实处。
__*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交叉领域,创新成果就此而来
基于本人横跨三个学科的专业背景和知识架构,我的论文综合了三个学科的理论基础研究的问题更多面,交叉性更强。由于建筑学系一直以来身处理工科却极具社科特性的学科特质,我们往往很难在固定的实验室中获取数据,而必须外出调研,得出的数据也往往更宽泛而不具有传统理工科的针对性。
我的博士论文选题过程,确实经历了一番激烈的思想斗争,景观中学到的植物知识,建筑中学到的修复技术和城市规划中学到的社科基础理论及调研常用方法使我坐拥十八般武艺,却没有一项足够精进。为此,我苦恼良久,最后在导师的指导之下,确定了历史城区公共空间这一研究对象,以三个学科的知识和技能为基础,结合心理学、社会学、伦理学等学科的方法理论为自己的博士毕业论文注入新鲜血液。
稳定心态,困难面前多找方法
恐怕博士论文撰写的过程中最令我难以消受的就是文献研读这一过程,起初的一个小观点,随着写作和思考的不断深入,漏洞百出,错漏重重,仔仔细细的啃大部头、翻山越岭的找海外文献的过程充满坎坷艰辛,却又在导师同门和师兄师姐的帮衬下柳暗花明。
回头来看,博二下学期拟好的提纲,和毕业论文初稿的主题与框架再对比,判若云泥。从选题到调研到数据分析,再到设计成果最后整理成文,一步一步虽然循序渐进,但战线拉得近三年半,无数痛苦和纠结的时候,回想起来其实都是自己给自己在添堵,是情绪影响了自己的工作效率而非研究能力或选题的研究难度。
收集灵感,可能比埋头苦干更有成效
建筑学系有一个很大的特点——云游四海。不论是大一大二入门的异地采风,还是大三大四的田野调研,亦或者研究生阶段的各类项目现状调查、街头采访等等,我们永远需要走出工作室和人打交道和自然打交道和形形的山水打交道。
因此,在论文的前期阶段,我几乎有三个月的时间在路上。和外校老师交流、和调研地政府沟通、了解调研地居民的日常生活习惯以及对我课题的理解和想法。
我的论文题着眼于历史城区,由于年代久远又因为当地政府的频频搬迁,还有一些自然灾害的缘故,历史材料并不周全。如此硬性材料的缺失给我的后期研究带来了巨大的阻力,就在我为此苦恼不得妙法解决的时候,我忽然记起之前在国际会议上印尼的一位老教授对我的调研地似乎是做过类似的文献收集,于是托导师人脉几经周折终于找到了老教授,从而顺利的拿到了需要的材料,完成了文献部分的汇总,也从中得到了许多新的点子,最终糅合在文中锦上添花。
格式装点,离不开标准和包装
俗话说得好,人靠衣装、佛靠金装,论文内容充实之后,规范和格式的调整必不可少。标题等级、标注规范、图片像素及尺寸调整、注释说明、附件插入等等等等,各个环节环环相扣。
论文摘要:语言文字除了需要规范、标准之外,还必须不断地丰富和发展。没有不断的丰富和发展,规范就只能是僵死的、停滞的条条框框,也就不能更好地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无法为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服务,因此,任何规范标准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因为社会在发展,科学在发展,文字语言就必须是动态发展的,对规范标准应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这就是文字规范、丰富和发展的记辩证关系:规范是发展的基础,丰富是发展的渠道,发展是规范的前进,三者相辅相成,互相联系,互相促进,互相转化。
1我国文字规范的形成及现状
汉字产生之前“上古结绳而治”,自然是没有规范的。后世从图画和契刻受到启示,文字“是劳动人民在劳动生活中,从无到有,从小到多,从多头尝试到约定俗成,所逐步孕育、选练、发展出来的”。“约定俗成”便形成了初步的体系,也就是早期不成文的规范。
汉字规范是客观存在的,不同时代有不同的规范。旧中国长期以繁体字为正体,那么,以繁体字为代表的正体字也就成了当时的规范字。虽然当时以繁体字作为规范,但是,人民群众长期以来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手头字、俗字已经开始流行。这便是对汉字的丰富和发展。
两表的调整表明我国语言文字规范的一个立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是一个不断进行不断完善的过程,不可能一毗而就,也没有终止的时候,需要从语言文字的自身发展规律和我国的国情出发,因势利导,循序渐进,使原则性与灵活性统一起来,使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的过程成为积极引导规范而又不断丰富发展的过程”。
从这一立场出发,我们研究了目前作为字形规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认为此表还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现在把我们的意见提出来。
1.1笔形的变化规律不够统一
①末笔是横的部件作左偏旁的横变成提,“车”和“牛”作左偏旁时改变笔顺把横变成了提,按照这种变化规律,“革”字作左偏旁时也应改变笔顺把横变成提。另外“黑”字作左偏旁时末笔不是横,四点上面部件的横不应该就提。
②末笔是竖的部件用作左偏旁时,竖变成撇,如:翔、邦、等,按照这种变化规律,韩、郸、韧等字也可以变,特别是“”变“艳”字,左边部件与“邦”相同,理应变撇。
③“月”字用作下部件时撇变成竖,如:肖、胃、能、俞等,但在筋、崩、葫、萌、旅等字中却没变。
④“木”字做底时,如果上部是撇捺对称且覆盖“木”字的部件,要把捺变成点,如:条、茶等。如果上部不与撇捺对称的部件为邻,则不必改变捺的笔形,如:桌、梁、棠等。可是“杂、亲、杀”三个字本属后种情况,却按前者的规律把捺变成了点。考查这三个字的来历,原来它们在繁体字时代只是该字的左边部件,简化时把右边简掉,却没有把作为整字时“木”字该有的捺恢复过来。与此相反本应根据避重捺的原则把其中的“米”字的捺变成点,然而《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中的“乘”字却设计为两个捺。
1.2笔顺的规则也不够统一
汉字的笔顺基本上是按人体臂、腕、指的运动生理特点和视觉审美要求约定俗成的,这叫作自然笔顺;规范笔顺是在自然笔顺的基础上加以整理而制订出来的。规范的笔顺主要有从上到下、从左到右、先横后竖、先撇后捺、从外到内和先外后内再封口等几条,除此之处,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但一般都应该符合人的臂、腕、指的运动生理特性。
汉字的历史太久远,形成的因素太复杂,要想通过几条规律把它们统一起来,简直是办不到的。不过,作为汉字的规范标准,是文字继续丰富和发展的基础,这个基础越有规律、越容易掌握,推广起来就越有效率。我们应该从“有利于维护国家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原则出发,尽可能地使汉字难认、难写、难记的现状得到改善,使汉字构形及组合时的变化规律趋于统一,为语文教学、社会应用和对外汉语教学开创新局面。
2文字规范发展的方向和措施
汉字喜逢盛世,必须抓住机遇,尽快适应世界汉语热的需要、中国加人WTO后因交际的需要、科技发展的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发展速度。
2.1调动国家与民间两个个积极性,加大汉字研究的力度
国家“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多年来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民间的积极性调动得不够充分。汉字产生于劳动人民的劳动生活,又服务于社会生活,如果只有国家主管部门的研究而没有民间的研究,是远远不够的。我们不能只盯着民间用字出现混乱现象的消极因素,而忽视人民群众使用和创造文字的积极因素。语言文字的政策应该适当放宽,鼓励民间建立语言文字研究机构,并积极征求汉字使用者特别是语文教师的意见,吸收民间汉字研究的成果,使语言文字政策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统一起来。超级秘书网
2.2制定对内汉语汉字考试等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