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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币市场基金的概述
所谓货币市场基金,是指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出售基金单位,将募集的资金专门投向以货币市场为投资组合领域和对象的共同基金投资方式。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短期债券(含央行票据)、银行定期存单、回购协议、大额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或其他流动性良好的短期债务型金融工具,其期限为一年或少于一年,政府、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高信用等级的企业等是这些货币市场工具的发行主体。因此,货币市场工具具有高流动性、低风险的特点。但是货币市场具有批发市场的特点,单笔交易金额巨大,动辄以百万计,个人投资者难以参与投资。而通过募集个人小额资金组织共同基金的形式,建立货币市场基金,使个人投资者能够参与货币市场投资活动,在保持个人投资流通性的同时,享有一定的投资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与其他形式的投资品种相比,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一)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专门以货币市场工具为投资组合对象的开放式投资基金,收益较为稳定,风险相对较小。货币市场基金有着共同投资基金的一般组织形式与基本特点,但货币市场基金是专以货币市场工具为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类型,具有期限短与流动性高的特点,投资者可以随时追加投资额,也可随时通过签发支票的形式退出基金,其灵活性比一般的共同投资基金更大一些。货币市场基金没有股票市场基金和普通债券基金波动性大,因而货币市场基金资产组合产生的资本利得并不大,收益相对稳定。由于货币市场基金将大量小额资金集中起来统一投资到原来风险就较小的货币市场工具,通过规模组合的方式,使各种货币市场工具在流动性上互补,从而使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降到微不足道的水平。
(二)基金单位面值固定。货币市场基金为了提供给投资人类似于准货币的流通性和便利性,依照国际通行的短期资金市场投资基金惯例,普遍采用将每个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维持固定不变,如始终保持1元/基金单位,并建立相应的资产计价与会计核算模式。基金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以份额形式定期将基金投资确认的损益结转到基金持有人账户上,通过份额增减反映基金持有人收益变动情况。持有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签发支票等形式获得现金收益。
(三)基金账面净值与实际价值相背离。基金实际价值由其投资的货币市场工具的市场价格,即市场利率所决定,利率的波动会导致基金实际价值的变动。如果以基金市场价值作为账面净值,不利于投资人进行现金管理。为了减少货币市场基金账面净值的波动,基金管理人一般采用成本摊销法(AmortizedCostMethod),在基金初始投资时,用购买货币市场债券的实际成本作为其账面净值,将投资的溢折价在债券剩余期间进行摊销,增加或冲减基金的账面净值。使用这种方法,在投资人看来,类似于投入一笔稳定的本金并在每期获得确知的利息收入。
然而这种处理方法的缺点是,通过摊销成本不断调整的基金账面净值与实际价值相背离,当这种背离达到一定程度后,买入或赎回基金份额会对基金投资人和基金公司造成投资损失。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根据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InvestmentCompanyActof1940)要求,货币市场基金必须建立影子价格机制(ShadowPricing),用来反映以市价计算的基金单位净值。当影子价格偏离基金账面价格达到一定幅度时,一般设定为0.5%,基金管理人将依据影子价格对投资进行调整,把基金的账面净值调整到市场价值,确保这种偏离不会对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公司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二、货币市场基金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的组织。
货币市场基金作为开放式基金的一种,同样遵循着与一般开放式基金相同的基本会计核算组织管理原则。因此在货币市场基金会计核算组织上,必须依照有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基金会计核算与信息披露规定,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确立基金的会计核算主体地位。《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章、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相互独立。因此,货币市场基金应以基金为核算主体进行会计核算。
与一般的企业会计制度将具有一定机构和人员的实体性组织作为会计主体不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将基金界定为单独的会计主体。其主要目的,一是为了将基金的经营活动与基金的管理主体——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活动区分开来;二是方便将基金公司管理的各种基金之间的经营活动区别开来,从而真实、公允地反映每一个基金的投资绩效情况。
2.以日为期间进行会计信息披露。《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于估值日计算基金账面净值和基金单位净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告。而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基金净值表现的编制及披露》的要求,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应于每个交易日当天进行估值;任何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须以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估值(封闭式基金按平均价估值,开放式基金按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估值。
货币市场基金主要投资是货币市场工具,宏观经济运行情况波动、利率和汇率变动、货币市场工具发行主体经营情况变化,通过影响货币市场工具价格造成基金价格与其净值发生偏离。如果按照传统的会计分期,以月、季、年为期间对基金进行核算与披露的话,无法满足投资者对信息的及时性要求,因此必须以日为核算期间披露基金会计信息。
3.以公允价值为计价基础。除了在基金成立时,基金资产的计量采用历史成本外,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对基金资产采用市价或公允价值计量。货币市场基金主要是通过建立影子价格机制,对基金账面净价做估值调整来实现市价或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货币市场基金来说,这样做的好处,一方面是货币市场工具有较为发达的交易市场,容易获得其价格,采用市价或公允价值计量具有客观性;另一方面,采用市价或公允价值计量能比较准确地反映基金的净值,提供基金投资者决策相关信息。
(二)会计核算的方法。
货币市场基金作为开放式投资基金,其基本核算方法与一般的债券投资基金的核算方法基本相同,故在此不对基金买入、卖出投资债券的会计核算作进一步介绍,而只说明如何对基金投资的账面净值进行确认计量和估值调整的问题。
从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到,货币市场基金单位固定面值,且其账面净值与市场价值存在一定的差异,其会计核算必须经过一个估值调整的过程。这样,在具体会计核算中,货币市场基金需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如何确定基金投资的账面净值?二是当账面净值与市场价格发生偏离时,如何进行调整处理?
1.确定基金投资的账面净值。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和美国证监会(SEC)对基金管理人进行货币市场基金会计处理,确定货币市场基金账面净值,要求采用两种方法,成本摊销法或区间波动法(Penny-RoundingMethod)。
基金投资每期的投资收益可以分解为三个部分:投资债券的利息收入、已实现的资本利得、未实现的资本利得。按照《1940年投资公司法》规则2a-7的解释,所谓成本摊销法,是确认前两个部分的投资收益,将其计入基金账面净值,但不在账面净值中确认未实现的资本利得;区间波动法是在将所有的收益均确认为投资收益,计入基金账面净值,这种方法实际上是用市价来确认基金账面净值。而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要求,未实现利得应当在“投资估值增值”和“未实现利得”科目反映。
采用成本摊销法与采用区间波动法相比具有如下优点:
一是由于采用区间波动法除了需要将持有获得的利息收入和已实现的资本利得计入账面,同时需要将持有债券的市价与账面价的差额在账面反映。这样尽管可以消除账面净值与市价之间的差异,但将未实现的资本利得直接计入基金账面价值不符合收益确认的实现原则和谨慎性原则。而摊销成本法提供了与现行会计准则和制度对投资价值调整的内在一致的方法。因此,笔者认为,采用摊销成本法更符合中国会计制度的要求;
二是摊销成本法可以在设定的波动范围内,保持投资账面净值和收益的稳定,而采用区间波动法由于以市价为基础,其账面净值和收益经常波动,因此,摊销成本法更适应于固定单位价格货币市场基金的特点;
三是摊销成本法可以在设定的波动范围内,通过登记簿来记录市价变动情况,不需要调整账面净值,而采用区间波动法需要频繁对投资账面净值进行调整,比成本摊销法繁琐。
通过上面的比较,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使用摊销成本法更为有利。
在摊销成本法下,需要将基金购入货币市场工具时所产生的溢折价,在剩余期间进行摊销。这样又面临两种处理选择,是采用直线法还是实际利率法?
直线法是在货币市场工具剩余期间平均摊销溢价或折价;而在实际利率法下,基金本期应计利息收入等于投资的每期期初账面净值乘以实际利率。实际利率按照“债券面值+债券溢价(或-债券折价)=债券到期应收本金的限制+各期获得利息的现值”公式,通过插值计算获得。
笔者认为,由于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时间短、价格波动小,使用直线法摊销与实际每期应摊销额之间的差额不会很大,在基本满足核算准确性和重要性的前提下,使用直线法更容易操作,且能降低会计核算的成本。
在每期摊销溢折价,计提利息时,如为溢价,借记“应收利息”,贷记“债券利息收入”和“债券投资——溢价”;如为折价,借记“应收利息”和“债券投资——折价”,贷记“债券利息收入”。
[关键词]虚拟经济实体经济金融市场
十六大报告指出,要正确处理好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的关系,这说明虚拟经济在我国已经在发挥着巨大作用,并且在将来一段时期内会成为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
正确地界定虚拟经济,研究世界经济中虚拟经济的发展状况与趋势,探索虚拟经济的发展对经济的影响以及我国虚拟经济的发展方向对我国经济在加入WTO后尽快融入世界经济的潮流非常有现实意义。
一、虚拟经济发展的深层次分析
虚拟经济是一个现实,是总体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和一个现象。马克思关于虚拟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初级阶段的论述非常精辟。货币的功能主要是价值尺度、流通和支付手段;但在商品经济社会中,支付环节和实物环节发生了分离,货币经历了信用化、资本化的进程。从实质上讲,其属性利功能己发生了变化,它具有与实物或实体经济相互联系、又相互分离的两重性。实体经济突然成了货币信用的天然载体。
两者一旦分离,货币在经济生活中就逐步超越实体经济的限制形成了全新的状态和运作体系。虚拟经济的发展便突飞猛进。经济发展到规模化和产业化以后,资本积累和生产集中成了生产力的内在需求,资本市场便以资金集中的体系出现了,大量的社会闲散货币转换为股票、债券等各种有价证券。它是货币在更高层次、更大范围的信用化,使以资金利资本流动为代表的金融业对与实体经济超越又发展到了一个新的水平。航运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又为国际资本流动和国际化金融市场形成提供了发展的基本条件。二战以后,世界货币体系几经变动,使得金融资本市场的影响力日趋扩大。
该体系的发展源于实体经济,但己大大地超出了后者,并且,体系的运作规律也部分地脱离了实体经济的限制,反过来又在很大程度上操纵了实体经济的发展。如何认识这种背离,使之更好地为我所用,也许是我们对虚拟经济最本质和最具实践意义的理解。
二、虚拟经济发展的阶段
人大副委员长成思危在会后提出了虚拟经济发展的几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闲置货币的资本化,即人们手中的闲置货币变成了可以产生利息的资本。第二个阶段则是生息资本的社会化,即由银行作为中介机构将人们手中闲置的货币借入,再转贷出去生息,人们还可用闲置货币购买各种有价证券来生息,这是人们手中的存款凭证有价证券也就是虚拟资本。第四个阶段是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即虚拟资本可以跨国进行交易。
以上的阶段论客观地描述了虚拟经济发展的过程,对人们把握虚拟经济的运行趋势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三、何为我国所提倡和追求的虚拟经济
当前,在西方“虚拟经济”一词往往是指电子商务等“网上经济”活动。
国内一些学者也赞同这一概念,以有形、无形来确定和划分实物和虚拟两种经济形态。电子商务的兴起作为一种新的重大的经济现象,其本质也是经济活动信用化的表现。
十六大以来,我国学界关于虚拟经济的争论很多,大多集中在虚拟经济的界定上。关于虚拟经济代表性的论述围绕着信用制度展开,认为虚拟经济的内涵是信用制度膨胀下金融活动与实体经济偏离的那一部分形态,不能将建立在信用化制度下的全部金融活动视为虚拟经济。有学者认为:虚拟经济是指信用膨胀形成的金融资产和金融市场中与实体经济没有直接联系的金融交易活动。上述界定本身并没有经济学理论上的含义,仅仅是为了便于对经济现象的描述,这种观点比较接近主流观点。国内还有一种观点是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来划分,把非物质生产活动统统视为虚拟经济。这一划分引出了关于价值和财富创造的政治经济学理论问题。
笔者认为,以上观点在认识虚拟经济的本质上很有帮助,但是并未结合我国的经济发展需要论及虚拟经济的具体运用。关于虚拟经济,我国的资本市场运作体系不完善,社会闲散资金投资渠道缺乏,风险投资进入和退出架构尚未具雏形,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缺乏必要和充足的资金支持,中介服务组织极度不发达。只有以这些事实为基础出发点,才能论及虚拟经济的实质和其重要性。
四、关于我国发展虚拟经济,促进实体经济的良性运行的几点建议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要发展的虚拟经济内容和功能应该区别于世界上虚拟经济发展的现状,结合我国的国情和虚拟经济的一些发展经验,笔者认为完善的市场体系建设、有力的法律保证、适时的政策调整是成功的关键。
1.尽快建立健全风险投资体系,推动民间资本运营的良性扩展。我国产业的结构还未实现高级化,集中表现在产品的附加值特别是科技含量不高,体现在产业发展上就是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相对滞后。而制约其成长的主要因素是投资渠道的不畅。美国的硅谷产业群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先进版本,它的成功应该归功于风险投资体系的完善。我国的创业资本投资已经起步,但普遍面临资本金严重不足的困难(平均资本金不足100万元)。为此,我国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以拓展中小企业创业投资的资金渠道,特别是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问题。
实现这个目标,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尽快建立和完善二板市场,为风险投资提供退出渠道。二是要有效利用民间资本,使投资主体多元化。我国的居民储蓄已经突破10万亿,没有多样化的投资方式,既会造成社会范围内资金利用的低效率,也会对银行的经营形成巨大的压力。
2.大力发展中介服务组织,增强社会的风险意识,严格控制泡沫经济的过度膨胀。我国证券市场上的各类中介机构如投资银行、审计机构、证券分析机构、咨询机构等数量比较少,并且相比较国外相关机构水平也比较落后。
我认为发展我国中介组织,要明确三个方向:一是增强中介组织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这在美国有安达信事件的教训。建议采取审计评估轮换制,规定每个审计机构对同一公司审计的员工连续年限,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显然审计成本会微有增加,但其社会效益是巨大的。二是延伸中介机构的服务范围。将更多有潜力的个小企业、高新企业纳入中介机构的服务体系,为风险投资等行为创造更好的外在环境。三是培养一批高水平的经济分析和咨询机构,同时,将大学研究界学者和社会体机构有机地联系起来。学界的人力资源是宝贵的财富,内部的争鸣可以让人们更好地认清某经济现象的发展规律和趋势。我国在这一方面确实有待提高。
3.进一步规范证券市场,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市场监管体制。近期著名的“蓝田”事件竟然由一个业外的研究人员来引发,从某种程度上暴露出了我国证券市场上信息批露制度的不完备性,也对我国的行政性监管提出了一个重要课题。严禁违规资金入市场,防范新信贷风险的政策具有长期性。
参照国外先进经验,我国要大力推进以下措施:首先,要严格股票交易实名制,每个投资者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打击市场内的恶意勾结,防上机构投资者或其他人户联合炒作。其次,要加大对市场操纵者的处罚力度,切实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要调动社会闲散资金进入资本市场,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是个关键,另一方面,越来越成熟的中小股东也会成为市场上有力的监督力量和影响力量。第三,要加强交易信息、重大决策信息的透明程度,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及时公布上市公司的股东户数的相关资料,对公司的重大信息披露要实行负责制,严厉处罚散布虚假信息的公司和个人。第四,要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增强中小股东、特别是社会资金的投资积极性。
4.加快金融创新步伐,在有条件的地区进行试点。金融创新是虚拟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金融创新涵盖内容较广,包括货币和信用形式的创新、金融机构组织和经营管理上的创新、金融工具、交易方式和操作技术等技术上的创新、交易范围的扩大等。
严格地说,由于市场体系仍未完备,新经济尚不发达,国内金融创新大发展的条件还未完全具备。但是,我们可以依托上海、深圳等经济金融中心大力培育和发展在小范围内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如期货期权、外汇保值等。
5.积极与外资金融机构合作,引进先进的管理模式和金融工具,强化竞争意识。外资金融机构资金的进入已经迈出了第一步,并且已经对我国的金融业经营带来了巨大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合作与学习是明智的。
【关键词】金融集团(化);金融业综合经营;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反垄断法规制
【正文】
一、金融集团及其市场支配地位界定
(一)金融集团的法律含义
金融集团(FinancialConglomerates)和金融集团化(FinancialConglomeration)是市场规律下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业务综合经营甚至金融资本与工商资本跨业融合的必然产物。[1]国际上,1999年在亚洲金融危机余波未平之际,美国花旗银行和步行者集团实现金额高达730亿美元的合并,将金融集团形式推向;2008年1月,我国银监会、保监会正式签署《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银保相互投资开闸,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展保险联合借记卡、住房抵押贷款配套保险等业务;此外,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合作开展银证转账、股票质押贷款等业务;保险公司与证券公司合作开展投资连结保险等业务。200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表示长三角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积极进行金融综合经营的试点。我国已经出现了商业银行与工商企业的相互参股,如上海橡胶轮胎集团、长江计算机集团等28家企业集团向交通银行入股,占该行股份数的50%以上;同时,交通银行也向宝钢集团投资入股。[2]我国金融综合经营和金融集团化已然兴起[3]。
那么,何谓金融集团?根据欧盟于2003年11月生效的2002/87/EC号《金融集团监管指令》,金融集团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集团:(1)集团的总公司是被监管的金融机构,或集团中至少有一个子公司是被监管机构;(2)如集团的总公司是被监管机构,该总公司可以是金融机构的母公司,也可以是金融机构的参股公司,或是与金融机构通过合同、章程达到统一管理的公司,或管理、监督人员的主要部分与金融机构的同等人员相互兼职的公司;(3)如集团总公司不是被监管机构,集团的业务应主要为金融业务;(4)集团中至少有一个机构为保险业机构,并至少有一个机构为银行业或投资业务机构;(5)集团的保险业务总量以及银行或投资服务业机构的业务总量都是重要的。根据该指令的定义,金融集团的任一个子集团满足上述条件也应当视为金融集团。[4]这是迄今为止,对金融集团所做的最为完整、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义。
实际上,金融集团是金融业务综合经营和产融资本跨业经营以及混合合并的产物。金融集团化不同于企业的横向合并(HorizontalMerger)和垂直合并(VerticalMerger),即金融企业集团化不是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公司之间的合并,也不是互为供应商的经营者的集中,而是在一个集团企业即控股公司之下多个金融法人企业综合经营甚至金融与非金融法人企业跨业经营组成的公司群体。各企业间通过相互持股、共同被控股以及人事兼任等方式形成紧密联系、拥有共同利益、彼此影响重大的金融企业集群,协同提供多元服务和多种经营。
金融集团资源整合的优势在于集团核心竞争力加强。但是金融集团的资源整合不仅给金融监管带来重重困难,同时,其在市场竞争中的垄断优势不断扩大,给市场竞争秩序带来潜在威胁或现实破坏。发达国家对金融集团在金融监管之外的反垄断规制有着较为成熟的法律理论和实践[5]。近20年来我国本土金融集团发展迅速,[6]尤其在中国加入WTO之后,国外金融大鳄逐渐加快进入中国市场,为了借重本土资源的优势,并购我国中小型银保企业已成潮流,但相伴而生的限制竞争尤其是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现象日趋普遍。虽然金融领域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其竞争不应当过于激烈,但并不意味着放任垄断力量在金融领域过度发展和滥用。我国对金融集团进行反垄断法规制势在必行。正如美国联邦储蓄委员会前主席格林斯潘1998年6月16日在美国国会作证时所指出的:“培育竞争和创新对于繁荣经济至关重要”。
(二)金融集团市场支配地位及其认定的一般理解
我国《反垄断法》中的市场支配地位(MarketDominantPosition),又称市场优势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我们应该明确,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必然“有罪”,只有当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支配地位的情况下才会产生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⑴扭曲竞争机制,剥夺中小企业的平等经济机会,阻碍技术进步;⑵以社会利益的损害为代价维持优势企业的高额垄断利润,助长不劳而获的获利动机;⑶促使优势企业在缺乏竞争压力的情况下,消弭进取心和创新意识。
在竞争法理论中,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人们讨论过市场绩效、市场行为和市场结构等几种标准。[7]但根据实践,竞争是否存在,基本上取决于市场的结构,它是世界各国认定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标准。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明文规定,企业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标准,即被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德国《反限制竞争法》规定,如果一个企业占有不低于三分之一市场份额,就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8]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实践也充分说明了市场结构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过程中的重要性,市场份额是判断被告是否具有垄断力的最好的证据。[9]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列举了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情形。[10]在经济快速发展、市场行为多变的今天,列举不能穷尽所有的可能性,于是立法者们便在列举基础上加上兜底条款。该规定同样体现了立法者的市场结构的考察视角,承袭了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的规定。
具体到金融领域中,由于金融资产与工商资产的共同逐利性以及信息优势等原因,金融机构往往更容易对外扩张并进行相互联合。[11]近年来随着世界范围内金融混业经营和产融跨业融合趋势的兴起,美英德日等许多发达国家对于金融集团的发展和扩张往往采取积极鼓励的态度,而相对放松了对金融集团市场力量集中和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规制,从而使得一些诸如花旗集团、汇丰集团、三菱集团、瑞穗集团、国际荷兰集团等超大型金融集团不断涌现。这些金融集团通过其雄厚的资金和庞大的金融服务网络,不仅占据着本国金融市场极大的市场份额,而且还将其触角伸向全球各地,在全球金融市场中也占据支配地位。[12]在国内,2006年招商银行的信用卡中国内卡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为42%。然而,依据我国反垄断法,“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就不可能对其发起反垄断法调查。对于可能的损害竞争也不能进行有效的抑制,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在金融集团领域,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有所不同。因为以常规的从商品市场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概念不应该也不可能完全在金融服务领域直接适用。在金融集团领域,市场份额的标准是立法者首先予以采用的。不过,在市场份额方面的法律规定似有不足。就市场结构方案而言,市场份额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一个市场份额达到了50%的企业,只有在根据其他因素可以明确地作结论时,市场上仍然存在着强度足够的残余竞争,方可不被视为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另一方面,一个市场份额占25%的企业,只有当其他因素明确地说明,该企业的竞争对手仅占有一个相对弱的市场地位时,方可被视为占有市场支配地位。[13]然而,在反垄断实践中,市场份额基本上是对企业过去竞争力的说明,而不能确定企业以后的市场地位。[14]随着市场情势的变化,企业的市场份额可能会发生改变。并且,从更严谨的角度考虑,这个市场份额应当是一个相对的市场份额,即相对于相关市场上的竞争者的市场份额以及交易相对方的市场份额而言。因为,仅仅孤立地根据一个企业的市场份额,不能充分证明该企业的市场影响力大小,其竞争者的市场份额也或多或少地影响着这个企业的市场影响力。例如,一个银行集团的市场份额占到了60%,这个时候,如果市场上的其他竞争者的市场份额均在5%以下,那么显然这个企业在相关市场上占有绝对的优势;但如果有竞争者的市场份额占到了30%甚至更多,则这个企业的优势就不那么明显。此外,如果交易相对方的影响力很大,会在很大程度上抵消销售商的影响力。所以,要把一个企业的市场份额放在与相关市场的竞争者以及交易相对方的市场份额的总的关系中来考察,才能对该企业的市场影响力进行正确的评价。所以,确定市场支配地位,还必须同时考虑其他可以说明企业的竞争地位的因素。具体包括:⑴对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设置的障碍。进入市场的障碍越高,企业相对于潜在的新的竞争者受到的保护程度就越强。⑵企业转向生产其他产品的可能性。企业转产的灵活性越大,该企业对其客户的依赖性就越小。⑶交易对手转向其他企业的可能性。交易对手的选择性越小,该企业对市场的影响就越大。
简而言之,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应当是建立在对企业和对整个市场众多因素进行一揽子评价的基础上的,但是市场份额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中仍然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所以,在金融集团领域,就市场结构而言,不能一味地过度保护,应该适当降低市场结构的比例,对于金融集团的垄断行为采取更为严厉的态度,以保证市场竞争秩序。这是从静态的方面来说。就动态的视角而言,应该对市场准入的障碍和竞争对手的他向选择进行必要的考察,以做出科学的决策。
二、金融集团相关市场界定
相关市场(RelativeMarket)(也称特定市场)的概念首先出现于美国反托拉斯法判决中,是指作为竞争主体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开展市场竞争的市场范围,对这个范围的确定被称为相关市场的界定。相关市场又分为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理市场,欧盟法院又进一步确定了相关时间市场。金融集团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取决于相关市场的认定。
(一)金融集团的产品市场
产品市场是指与被告的产品进行有效竞争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确定产品市场的基本原则是,只有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才属于相关的市场。所谓相似,并不是指产品物理、化学或技术上的同一,而是指产品市场就是由“具有相当程度的可替代性的产品组成的”。[15]产品之间是否具有可替代性,可以从需方替代性与供方替代性两方面进行分析:第一,需方替代性——从消费者的角度看,如果不同生产者的产品在原则上都同样适用于某个确定的使用目的,即可以满足一个确定的需求,那么,它们相互就可以替代,并属于同一个产品市场;第二,供方替代性——任何一种产品的生产者都可能利用现有的技术、设备在很短的时间里,转产其他产品,给该相关产品市场的原有竞争者带来更大的竞争压力。供方替代性就是从这种有可能的、潜在的投入市场上的竞争中来分析判断相关产品市场的。
在金融集团化背景下,金融产品的研发是金融集团在市场竞争中十分借重的。为了规避产品市场的传统界定和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产品研发都体现出差异化的趋势,尤其是在保险产品市场和个人理财产品市场,琳琅满目的产品更是推陈出新。所以,我们在对金融集团在相关市场中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中,必须对产品市场的含义做出更为严格的界定。
一般来讲,金融市场是指以金融资产作为交易对象而形成的供求关系及其机制的总和。[16]金融市场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按照标的物可以划分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外汇市场、黄金市场;按照中介特征可以划分为直接金融市场和间接金融市场;按照交割方式可以分为:现货市场和衍生市场等等。[17]但是,从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角度来讲,并非所有的划分都有意义。按照中介特征和交割方式的划分以及发行和流通特征的划分对于企业在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的认定过于宏观,取得支配地位的难度也非常大,如果采用这类划分,对于金融集团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认定就过于宽松,不利竞争秩序的维护。按照标的物的划分方法比较适中,不至于过于宏观,而且在具体认定和相关功能以及外部特征方面更加明显,有利于执法的便利和执法成本的降低。
(二)金融集团的地域市场
地域市场是决定相关市场的另一重要因素。地域市场是指“消费者能够有效地选择某种竞争产品,供应商能够有效地供应该产品的一定区域。[18]欧盟委员会认为地域市场是指“在这个地域内,有关的供应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企业处于基本相同的竞争条件下,并且这个地域和邻近地域相区别,因为相互间的竞争条件特别明显的不同。”[19]这些相互竞争的条件应当包括:在一定地域内不同生产者提供生产和服务的成本(最主要的是运输成本)、消费者的喜好、当地的社会文化背景等等与卖方或买方相联系的一切因素。
在一般的产品领域,地域市场的范围局限于国内或国内的某一部分。但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金融集团的综合经营乃至跨业经营方式已经逐步为各国所认同,国际上大的金融企业之间相互持股、控股现象日益普遍,且大都得到了有关国家反垄断主管机关的许可。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些国家的反垄断机关在考察金融集团的市场地位时,重点不再是集团的绝对规模,而是其相对规模。随着全球多元化金融集团的继续演进,市场形态正由地区市场向全国市场乃至全球市场发展。所以,在地域市场的划分方面,我们应该选择比较适中的地域。因为我国金融产业就全国而言竞争相对充分,而且在中国加入WTO五年之后基本开放了金融市场,外资金融企业的登陆使竞争在全国范围显得更为充分和激烈。为了充分的维护竞争,我们必须考虑被告的规模以及原告的地域和涉诉方所在地域市场的竞争状况,来确定地域市场的层级划分。
(三)金融集团的时间市场
时间市场通常指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能够开展竞争的时间范围。过去,由于市场经济节奏较为缓慢,很多国家的反垄断案件在界定相关市场时都没有重视时间市场,仅仅考虑产品市场和地理市场。然而,随着科技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很多产品更新换代的速度也越来越快。或许企业的产品在某一时间段确实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是这种支配地位的存在只是短暂的。因此,在市场效率越来越高、科技速度越来越快的今天,判断企业的某种产品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间市场是非常重要的。
一般认为,时间市场通常是针对某些季节性的产品和服务来考虑。就金融业来讲,金融产品通常都具有时间替代性,在某一时间段其支配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但是换一个角度来讲,由于金融集团的生存模式中还存在金融集团持股非金融企业,如银行持股工商企业,金融企业可以行使非金融企业的投票权,对非金融企业的经营决策做出相关安排,所以我们在考虑金融集团领域的相关时间市场时,应该予以区分,做出不同的处理。在金融集团中没有非金融企业时,可以做出相对宽松的考察;只有金融集团中金融企业对非金融企业的生产经营做出决定性安排时,对非金融企业的产品在时间替代性上进行考察,以充分维护竞争秩序。
三、金融集团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
(一)金融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构成与认定
所谓金融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即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金融集团的整体或局部实施的超过了合法使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限,对相关市场的竞争秩序造成损害或者可能造成损害,从而为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是为了规制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由于现代反垄断法越来越不禁止市场支配地位本身,而只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20]因此,界定金融集团“滥用”行为就成为了问题的关键。但是,如何划定这条界线却是现实中的一道难题,没有哪个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立法或执法对一般企业的滥用行为(更罔谈金融集团了)下过一般性定义,只是给出一些标准,并根据本国的情况列举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若干典型表现。如《欧共体条约》第82条规定,“一个或者多个在共同市场内或者其中的相当一部分地域内占有优势地位的企业滥用这种地位的任何行为,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的,因与共同市场不相容而被禁止”,然后由反垄断主管机关在实践中根据这些标准和典型表现就个案的具体情形来分别作出认定。从欧盟处理GE与Honeywell混合合并案中可以看出在界定金融集团“滥用”时更是依赖这种路径[21]。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列举规定了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所从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22]在我国司法实践当中,也需要反垄断机构对金融集团进行具体的认定。金融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构成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主体。滥用主体应当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金融集团整体(企业集群)或一个核心企业(金融集团核心即控股母公司)。[23]至于联合起来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金融集团内部各个企业是否构成滥用主体可能需要进一步考察和论证。
按照各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具备支配地位的企业包括一个企业单独构成支配地位的情况和几个企业共同构成支配地位的情况,如前述《欧共体条约》中规定的“一个或多个企业”,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中规定的“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体”,法国《关于价格和竞争自由的法律》中规定的“企业或企业集团”。金融集团在法律的界定之内。
我国《反垄断法》并没有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主体做出明文规定,可以从立法目的推定,法律将所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条件且有滥用行为的经营者都归入法律规制的范围,金融集团也不例外。按照反垄断法理论,我们大致可以总结出我国市场上具备支配地位的经营者[24]:(1)自然垄断行业中的企业。我国的相关法律概念是公用企业,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25]这些公用企业长期处于政策性垄断状态,大多在我国市场中占据支配地位。[26]由于金融行业是经济发展中的杠杆产业,与任何企业的联系都非常紧密,现实中,金融集团如果与自然垄断行业能够达成一致或实质融合,就能实现垄断性相互传导[27]从而更加巩固其垄断地位,在市场行为中往往会利用其地位实施滥用行为。(2)依法独占企业。是指由于企业的市场准入受到法律法规等特别限制,使得该企业在相关市场上独家经营或者没有充分的竞争以及用户或者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具有较强的依赖性的经营地位。[28]一般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烟草公司、盐业公司等。金融行业尤其是银行在贷款权的控制方面处于法律保护的优势地位。(3)在市场竞争中取得支配地位的企业。在我国市场结构中占重要地位的金融企业本身就属于国有独资或者经过股份制改造的国有控股企业,由于体制上的遗存原因,我国国有工商企业与国有金融企业有国家政策作为纽带,其信用联系本来就十分紧密,如果企业属于金融集团成员即发生产权联系,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会更加便利。[29]
2、主观方面。界定金融集团相关主体的行为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否违法,主要在于对行为反竞争目的的评价。主观方面体现在滥用主体有滥用的故意,即它或它们明知其滥用行为会造成限制竞争等损害后果的发生,却希望和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实施滥用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维持或增强其支配地位,排除或限制竞争。金融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就主观方面而言,主要出自对竞争进行压制之目的。
3、客体。金融集团相关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犯的客体是有效竞争的秩序以及与竞争秩序息息相关的消费者利益以及企业自由。
4、客观方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占市场支配地位金融集团相关主体的各种滥用行为以及滥用行为对有效竞争实质性损害结果两个方面。
就主观要件和客观结果两个方面是否均为必要条件,各国在立法上存在差异。其中主流做法是目的与结果的两侧主义,即只要具备目的或结果的其中之一就可以作为认定滥用行为的依据。如《韩国规制垄断与公平交易法》第3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是“为了不正当地排除竞争事业者而进行交易,或者可能明显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30]也有立法坚持结果主义,认为仅当支配地位的企业造成了损害或可能损害竞争结果时才被认为是滥用,不问行为前或行为时是否具有损害竞争的目的。例如,《欧共体条约》规定,“一个或者多个在共同市场内或者其中的相当一部分地域内占有优势地位的企业滥用这种地位的任何行为,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的,因与共同市场不相容而被禁止……”。而并未明确规定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的主观目的也是判断滥用行为的一种标准。
笔者认为,两者均应为必要条件。因为,坚持结果主义一般是考虑在执法中认定目的的难度。但是,我们可以在具体执法中以企业的行为为佐证来认定其目的。并且,没有主观上的不法目的支配下的行为,对其进行规制并不能达到法律应有的惩戒和规范的效果。
从反垄断法上来看,对于金融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要从反垄断法的最终目标入手。如果一国竞争法的最主要目标是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那么金融集团对经济效益、社会福利的减损行为就是滥用;如果一国选择公平的交易作为竞争法的主要目标,那么对市场公平交易秩序的破坏、利用优势的谈判地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就是滥用行为[31]。美国反垄断法注重市场效率,芝加哥学派的经济分析理论深深的影响着美国反垄断法的实施。而欧盟的竞争法则注重欧盟内部市场的统一,保护中小企业的权利。我国认定金融集团滥用行为尤其要关注以下两点,即滥用行为是由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金融集团相关主体实施的;滥用行为主要在国内市场产生了反竞争的后果,具有违法性。
(二)金融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典型行为
金融集团,尤其是跨国公司控股或控制以及国内国有资本控股或控制的金融集团,其市场支配地位为其滥用这种优势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一般认为最可能出现的垄断行为包括:1、金融子公司相互之间尤其是存款机构向集团内其他子公司提供不符合标准或低于市场合理价格的资金支持;2、金融子公司拒绝对其他子公司的竞争对手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联合抵制以确保其他子公司的市场优势;3、强制性搭售,即对锁定客户以提高融资成本或拒绝服务为要挟,要求其接受其他子公司的服务,等等[32]。其结果必然对市场自由竞争和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我们主要对差别对待、拒绝交易、变相搭售三个最典型的行为加以分析。
1、差别对待。差别对待即歧视,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就其所提供的商品的价格、配件供给、交货速度、担保、售后服务以及其它交易条件,给予明显有利或不利的区别对待。
差别对待的方法多种多样,其中价格歧视是最主要的表现形式。美国《克莱顿法》最早直接规定价格歧视为非法。[33]在很多时候,差别对待具有内在合理性,“这就使反垄断策略陷于效率与公平的冲突之中。人们一般认为,实施价格歧视行为的企业在市场上的势力越大,这种价格歧视对市场竞争的危险也越大。”[34]
典型的例子是附加条件限制,即交易中的优势相对方,根据对方企业的身份,对其做出不公平的附加条件限制,使两者在竞争中处于完全不同的地位,导致部分企业成本过高,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例如,一个银行在贷款中规定对金融集团内部的成员相对于非成员企业的竞争对手更加宽待的条件,这就使两者在竞争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差别对待行为在经济生活中比较普遍,它也不是当然违法行为,是否受到反垄断法规制需要对其行为进行合理性分析。具体操作上应当考虑竞争者与金融集团的关系,是否具备成员的资格条件。
2、拒绝交易。拒绝交易也称为抵制,是指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与对手交易。如果一个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意图进入相邻的市场,例如一个占市场支配地位的钢铁企业意图进入汽车制造业,它就可能采取拒绝供货的方式,拒绝向市场上的某些汽车制造企业提供某种生产汽车的特种钢材。[35]拒绝交易可被视为差别对待的极端情况,是支配企业妨碍下一阶段企业市场竞争的重要方式。
拒绝交易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可概括为以下几方面:首先,生产商通过拒绝供货的方式,可以强迫批发商或者零售商按照其规定的价格销售商品,从而可以限制批发商或者零售商在这种产品上的竞争,“经验表明,拒绝供货是卖方在买方不遵守转售价格的情况下使用的最有力的武器”,[36]其次,拒绝交易会减少上下游生产阶段市场上竞争者的数量,降低该市场上的竞争程度;此外,拒绝供货还会限制消费者的购买渠道。
在金融集团中,集团的银行等机构拒绝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或者人为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变相拒绝一些企业的贷款,使其生产融资成本增加,无法与成员企业在同一地域市场或者时间市场上竞争,实际上便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当行为。
拒绝交易是合同自由原则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矛盾的产物。反垄断法并不给一般性的企业强加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的义务,以保证合同自由、意思自治的市场经济基本原则。同时,如果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易时,则属于滥用了合同自由原则,对自由竞争造成了损害。为了保护弱小的市场主体,实现市场主体之间实质上的平等,从实质上促进市场竞争机制作用的发挥,必须对拒绝交易行为予以规制。
3、变相搭售。搭售是指卖主在销售一种商品时,要求买主同时购买另一种商品的行为,也就是出售人销售商品时以买方购买另一种商品为条件的销售方式。[37]这种销售方式也称作拥绑销售。反垄断法所规制的搭售属狭义的搭售行为,具有强迫性。另外搭售还要同促销相区别,如生产商为了促进新产品的销售,将新产品与老产品搭配销售,这时新产品的定价一般低于市场价,并且具有暂时性,因此不属于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
搭售行为一般发生在卖方有一定的市场支配力,购买方对一种商品有急切的需求,卖品又具有独特的特性,商品替代性较差,这时销售商才有可能要求购买方购买不需要的商品。
在日常的金融行业市场行为中,变相搭售行为随处可见。主要的形式是,在银行和保险业出现了混业整合的时候,银行在其市场行为中以购买其保险产品作为为企业提供贷款的交换条件,典型如房贷保险。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利用了其优势地位,在金融集团内部的银行业和保险业经营中达成了一致,从而利用客户的贷款需求,在保险业的经营上排除了任何潜在竞争对手的竞争可能。这种行为是典型的垄断行为。变相搭售是一种纵向的非价格约束,是搭售方利用其在搭售品市场上的优势地位,将这种优势延伸到搭售品市场上,从而企图获得高额利润的限制竞争行为。
与之类似的便是金融集团的排他易和选择易。如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利用与客户的关系,向客户强力推销其承销的证券或其他无法卖出的金融商品、联手促销的金融商品或将劣质商品转售与客户。[38]而且,行为可以变异为消费者欺诈。[39]在这种情形下,银行利用自身优势地位的行为显然是破坏竞争秩序的行为,但是否将其归入垄断协议行为,还要考察银行与保险公司就银行利用优势地位向客户推销保险是否具有明示或者默示但可推知的协议的存在。例如,2008年4月,都邦保险与兴业银行签署了全面业务合作协议书,此次合作包括协议存款、资金结算、产品、客户开发等多层面的业务。此次合作充分体现,银行与保险双方由单纯地利用银行渠道销售特定险种,逐渐扩大到多个领域,对消费者提供更多金融保险服务。[40]这实际上便是一种明示的协议,可以纳入反垄断规制范围。
四、金融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垄断状态和垄断行为相结合――规制模式的选择
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国际上主要采用两种不同的制度,即结构主义规制方法和行为主义规制方法。
结构主义规制方式,是指通过对市场支配地位进行控制使之保持合理的市场结构目标的反垄断控制制度。即反垄断法针对的对象是集中的市场结构或者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该理论认为,当企业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其所在的市场就是一个集中的市场。这种情况下,反垄断法即确认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违法,需要采取分拆企业等手段减少市场集中度,使市场恢复竞争状态。行为主义规制方式,是针对企业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进行的不公平或不利于竞争的行为进行控制的制度。根据这种方式,反垄断法针对的对象是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而不是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集中的市场结构。[41]结构主义控制制度以日本为代表,欧盟及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采用了行为主义控制方式,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以结构主义为主,其后以行为主义为主。[42]两种方式的价值取向和法律后果大不相同,分析两种方式的理论基础和优劣利弊,对我国金融集团反垄断立法和执法实践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结构主义认为集中的市场结构对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有负面影响,反对市场的过度集中以鼓励充分的市场竞争。但结构主义并未达到理论的目的,单向的因果关系逻辑反而削弱了正常的企业发展动力,同时政府的干涉也干扰了市场的合理发育,影响了经济规模、经济效益和经济组织的发展。行为主义则纠正结构主义的“滥杀无辜”,使市场回归公平的竞争,同时并不反对企业的做大做强。行为主义注重的是市场效益、行为和结构的双向作用。考察主要的国家,可以看到,目前比较通行的是行为主义的规制方法,同时辅以结构主义的前提标准。
结构控制和行为控制,无论在控制对象还是在法律特征上,无论是在法律构成还是在主要表现形式上,都有很大的不同,它们在反垄断法中扮演不同的角色,担负不同的任务。但是,纵观各国反垄断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我们又发现,结构控制与行为控制之间并不存在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它们在相互对应、互相区别的同时,又天然地联系在一起,在调整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维护竞争性经济秩序的过程中相互配合,相得益彰。
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目前均将具有垄断状态或市场支配地位作为界定垄断行为的先决条件,有的还做了明确界定。如英国、德国的反垄断法均具体规定了构成市场支配地位的市场份额。这样做的好处是增加了法律的确定性,不但有利于执法机关的执行,而且有利于企业遵守反垄断法。这一经验也被我国立法所借鉴。德国的反垄断法还规定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制度,也就是说,对于具备一定市场份额的企业推定其具备市场支配地位。这个制度同样在我国立法中得到反映。[43]我国反垄断立法较为成功地引进了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但应注意,推定制度不应绝对化,市场是复杂的,将标准简单化一方面固然有利于执法,但另一方面也有可能伤害经济的发展。这是我国反垄断立法者面对的一个难题,执法的便利性有可能导致“一刀切”。而且,如上文所述,笔者认为这样的一个绝对化的市场份额推定在金融综合经营乃至金融与工商跨业经营竞争的时代,似乎并不不能充分体现法律的正义。我们应当在秩序的法律价值下确保个案正义。
(二)个案正义――抗辩制度的完善
法律总有例外。由于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只有滥用这种地位才是违法的。因此,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应采用“合理原则”,即被指控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企业应当有权对有关指控进行抗辩,为自己的行为进行法律辩护。法律应当允许被指控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企业对有关指控进行抗辩。
如果处于支配地位的企业能够对自己被指控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做出了客观合理的解释,即它所采取的行为是为了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恰当手段,并且主观上出于善意,反垄断主管机关和法院就可以认定其没有滥用。比如,拒绝交易是出于购买者本身的不当行为;独家交易所实施的排他性约束可以作为生产商之间开展竞争的合法手段;出于技术上和为使用者安全考虑的搭售是必要和适当的;等等。这也是在法律的一般规则下确保个案正义的体现。
我国反垄断法允许这种抗辩。如《反垄断法》第43条规定: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意见。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允许这种抗辩的目的,是要在处于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利益与其竞争者或消费者的利益之间进行平衡协调,防止明显偏向某一方从而更有利于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也实为一种对复杂市场行为的更接近真实的诉求。
(三)完善制裁――责任体系的充实
关于金融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问题,笔者认为,应充分鉴借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特点,建立形式多样、富于实效的法律责任体系。首先,我国应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责任来制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就行政责任而言,对于违反反垄断法的各种滥用行为,反垄断主管机关有权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颁布行为禁止令、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就民事责任来说,经营者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损害他人权益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经营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且可借鉴美国等的增加赔偿制度,如三倍损害赔偿等,以增强民事责任对滥用行为的制裁力度。同时,为充分发挥法律的权威作用,有效制止严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者,应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制度中规定必要的刑事制裁条款,对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对于世界各国在控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过程中所采取的其灵活多样的方法,如采取恢复竞争措施、责令改换替代经营方式等也可予以借鉴,这些方法既可降低审理滥用行为案件的成本,又可及时有效的制止违法行为,体现效率原则。
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在我国《反垄断法》中均有规定,可以通过法条指引到相关的行政法和民事法律规范。如第47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而在第49条中,“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可以直接指引至整个侵权行为法律体系。在民事法律体系中有详细的配套规定,在《反垄断法》中没有必要明确规定。
但是,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乃至经济型垄断的三种行为模式,刑事责任在《反垄断法》中没有体现。涉及刑事责任的是第52条和第54条,分别针对反垄断执法过程中相对人的不予配合和执法人员的渎职行为,而针对垄断行为本身则没有刑事责任的规定或者法条指引,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个遗憾。
美国的反垄断法经验表明,自1974年修改《谢尔曼法》大大提高刑事处罚标准以后,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得到了更好的遵守。”[44]因此,为了规制严重的滥用行为,反垄断立法中应当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制度。笔者建议,对于情节特别恶劣、危害结果极其严重、证据确凿充分的滥用行为可依法追究支配企业和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其处以罚金和徒刑。当然,鉴于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模式,关于滥用行为具体的犯罪构成和刑事制裁措施应由刑法作出补充规定或者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规定。
当然,金融集团反垄断规制研究在我国是一个崭新的课题,金融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控制还需要与金融监管密切配合,[45]尚有许多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有待理论界的长期探索和实务部门和立法执法部门的及时总结,笔者期待更多的同仁能关注这个问题,期望我国金融反垄断法制建设早日完善。
【注释】
[1]FinancialIndustryConsolidationSurveyResults,AFPResearchDepartmentSeptember2000,AssociationforFinancialProfessionals.
[2]王健:《企业经济集中与反垄断法》,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二卷),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595页。
[3]详见《中国央企的“产融结合”》,载英国《金融时报》2007年11月15日。
[4]杨勇:《金融集团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第1版,第5页。
[5](美)肯尼斯哈姆勒:《法律全球化:国际合并控制与美、欧、拉美及中国的竞争法比较研究》,安光吉、刘益灯译,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十四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年版,第375-390页。
[6]我国金融集团的发展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末产业资本涉足金融行业即“由产而融”,90年代末随着股份制银行兴起和国有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革加速,“由融而产”也浮出水面,在我国出现产融双向结合的局面。
[7]王晓晔:《欧共体竞争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3页。
[8]德国法还规定,由多个企业组成的整体有如下情况时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1)该整体由三个或三个以下企业组成,它们共同占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市场份额,或者;(2)该整体由五个或五个以下企业组成,它们共同占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市场份额。除非这些企业能够证明其相互之间能够开展实质上的竞争,或者这些企业在总体上相对于其他竞争者不具有突出的市场地位的。
[9]例如,在微软垄断案的一审中,杰克逊法官在事实认定书中判定微软公司在电脑软件市场中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理由为:微软公司在全球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的占有率已经的保持在95%以上;微软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受到产业高入门障碍的保护:消费者缺乏商业上显著的替代性选择。
[10]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㈠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㈡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㈢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11]JosephG.HaubrichandJo?oA.C.Santos,BankingandCommerce:ALiquidityApproach,WorkingPaper,2001.
[12]AlexanderRaskovich,ShouldBankingBeKeptSeparatefromCommerce,EconomicAnalysisGroupDiscussionPaper,2008.
[13](德)P·贝伦斯:《对于占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滥用监督》,详见王晓晔编《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05页。
[14]市场份额,又称市场占有率,是“根据企业总产量、销售量或者能力的比例,对该企业在一个行业或者市场中的相对规模的测定方式。”市场占有率﹦(特定企业的销售额﹢特定市场的销售总额)×100%。各国法院或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认定企业是否居于市场支配地位时,经常将市场占有率视为最重要的考虑因素。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1992年联合签发的《横向兼并指南》就如何计算市场占有率做出规定。根据欧盟1989年制定、1997年修订的欧盟兼并控制规则,欧盟主要依据产品价格计算企业的市场占有率。
[15]MarkFurse,CompetitionLawoftheUKandEC,BlackstonePress,1999,p69.
[16]张亦春,郑振龙:《金融市场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6月第2版,第1页。
[17]同上注,第8-11页。
[18]李小明:《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认定问题研究》,《河北法学》2007年第11期。
[19]阮方民:《欧盟竞争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5页。
[20]王婷:《应对反垄断,金融业准备好了吗》,载《中国证券报》2008年8月1日。
[21]CentoVeljanovski,ECMergerPolicyafterGE/HoneywellandAirtours,Competition&CommunicationsEconomists,Winter2003.
[22]我国法律禁止的滥用行为包括:㈠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㈡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㈢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㈣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㈤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㈥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㈦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23]金融集团之间以及金融集团与其它企业的联合滥用其危害更大,这不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24]尚明:《反垄断――主要国家与国际组织反垄断法律与实践》,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年版,第72页。
[25]详见1993年我国《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
[26]孙晋:《自然垄断的规制改革与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科学构建》,载《武汉大学学报》(社科版)2003年第5期。
[27]笔者在这里把两个或两类及以上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的结合称之为“实现垄断性相互传导”。
[28]孙晋:《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构建与政策性垄断的合理界定》,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3期。
[29]笔者认为金融企业与工商企业的产融结合分两个层次:基于信贷形成的信用关系表现是较低层次的产融结合;基于单项持股或双向持股形成的股权关系则是较高层次的产融结合。发达国家更多的表现为后者。
[30]游劝荣:《反垄断法比较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86页。
[31]种明钊:《竞争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01页。
[32]闫海:《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研究》,载经济法网,2008年6月15日访问。
[33]张穹:《反垄断理论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56页。
[34]王晓晔:《欧共体竞争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58页。
[35]王晓晔:《欧共体竞争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52页。
[36]Reportsofthecommitteeofexpertsonrestructivebussinesspractices.Paris.1969.p.21.
[37]殷志刚:《搭售的不正当竞争性质及其规制》,《集团经济研究》,2007年第20期,第168页。
[38]种明钊主编:《竞争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32页。
[39]人民网:视频资料《银行推销保险美其名曰‘存款送保险’》,2006年9月25日.
[40]《兴业银行联姻都邦保险》
[41]如德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并不限制企业的优势地位,而是反对优势地位的滥用。根据该法规定,当作为某种特定商品或劳务的供应者或需求者,针对下列条件下,如果具有突出的市场地位,就构成了企业的优势地位:第一,没有竞争者或者竞争者很少;或者第二,相对弱势竞争者。对于第二个条件,除考虑其市场份额外,特别要考虑其财力、采购或销售市场的渠道、与其他企业的财产上的关系以及对其他企业进入市场在法律和事实上的限制等因素。
[42](美)马歇尔﹒C﹒霍华德:《美国反托拉斯法与贸易法规—典型问题与案例分析》,孙南申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69页。
[43]我国《反垄断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㈠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㈡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㈢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投资基金可谓是我国资本市场上的新兴产品。目前市场上总共有封闭式基金54只,开放式基金17只。虽然产品数量上不是很多,但是,这些基金占有的市值却不容忽视。“基金目前持有净值达到1400多亿元,占到目前沪深两市总市值的10%强,已具有了一定引领市场潮流的力量”(1)。所以,基金的状况能够对股市产生重大的影响,因而,投资基金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产品值得我们予以关注。
2002年的基金市场,轰轰烈烈地大扩容,惊天动地的行业亏损,两者之间形成了鲜明反差。同时,基金市场的走势之弱,也超出了市场的预期,基金持有人陷入巨额亏损境地。“2002年的基金市场,是名副其实的基金发展年。截至12月25日,2002年度共发行封闭式基金4只,总募集规模为110亿份;发行开放式基金14只,首发募集的规模为447.9亿元,两者合计557.9亿元。这个数字超过了2001年底基金市场规模的七成。因而,2002年,是基金市场历史上的第三次扩容期,也是历史上扩容规模最大的一个时期。大扩容,预示着大发展。2002年度的基金市场确实是一个发展年。但同时,2002年又是基金市场令人伤心的一年,是名副其实的亏损年。截至2002年12月20日,54只封闭式基金中53只出现亏损,亏损额合计82亿元;17只开放式基金,13只出现亏损,亏损额合计18亿元。整个行业的亏损,预示着市场预期的年末分红已成为水中花。由此,基金业已经面临着有史以来的寒冬。”(2)
二、发行方式及风险分配分析
(一)基金发行概况
去年开放式基金的密集发行成为市场的一大亮点,众多的基金管理公司相继推出自己的投资基金产品,其数目之多,次数之频繁,可以得上是空前的。而广大的投资者也给予了相当高的热情,例如,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发行的第一天就暴出了2.6亿的销售业绩,这一数字在基金惨淡经营的今天,足以为基金管理公司羡慕得不得了。可以说,在开放式基金发行的初期,市场给予的是极其热烈的反应,而在那些神话般的销售业绩中,多少搀杂着广大投资者的非理性因数在内。时至今日,基金的发行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形势,一只基金如果募集到20亿的规模,已经算得上是相当成功的了。
(二)包销方式及其风险分配
在这种形势下,众多的基金纷纷采取了包销的手段,将基金的发行尽数委托给承销商包销和银行代销,正是这两个渠道都存在着问题。券商包销,等于是说基金管理公司将发行的风险全部转移给承销商,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高枕无忧地旱涝保收。另一方面,承销商承担了巨大的风险,面对有限的市场容量,承销商为了确保发行成功,往往绞尽脑汁、费尽心思地想办法拓宽销售渠道,动用一切的客户资源,而这些方法都收效甚微的情况下,承销商只能吞下苦果,将未能发行的基金分额照单全收,于是,很有趣的一幕出现了,一些新发行的基金的大额持有者往往正是这些基金的主承销商,众多的券商一不小心就成了基金的“大股东”,大笔的流动资金被套牢,叫苦不迭。这种条件下基金的发行得不到市场的检验,基金市场的供需状况被严重的扭曲,很容易产生泡沫。而且,通过这种方式发行的基金,一上市就面临着下跌的压力,基金的业绩也相当的难看。可见,通过包销的方式发行,基金管理公司倒是省事了,无形之中巨大的市场风险被转移到承销商的身上,利益与风险的分配严重的不对称。通过这种方式进行市场扩容,助长了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盲目性,中间无疑蕴涵着极大的风险,最后损失的还是广大的中小投资者。
(三)代销方式及其风险分配
另一种渠道是银行代销。银行拥有最丰富的资金和客户资源,因此,携手银行往往对一只基金的成功发行有着重大的意义。银行的营业厅里,堆放着许许多多基金销售的广告和产品说明书。不仅如此,有的银行还强迫自己的员工认购指定数量的基金分额,以达到完成银行的销售任务的目的。这种带有行政命令式的认购,严重违背了市场规律,众多银行的职员怨声载道,叫苦不迭。通过这种代销的发行方式,基金管理公司又将风险转移到银行,银行再将风险转嫁至广大储户及自己的员工身上。由此,一些银行完满的完成销售任务的背后,却是牺牲了广大的员工的利益。如果说投资者面对基金下跌的行情而被套牢是出于市场的风险,那么这些员工的损失就不是单单的市场风险所能解释得了的。这种销售方法已在业内成为公开的秘密和惯用的手法,遗憾的是,至今还没有相关的政策法规对之予以监管,监管层的注意力似乎还无暇顾及这方面的问题。
三、基金组织内部控制
(一)基金操作策略的变化几原因
“基金们在成立之初大多采取的是集中持股的操作策略,从而使得基金在5·19行情以及2000年行情中收益颇丰。数据显示,1998年12月基金整体持股集中度为61%,1999年12月为55.37%,2000年12月为60.75%,2001年12月为59.12%,而到了2002年6月下降为42.03%。基金出现持股集中度下降的趋势,主要有这么几个因素,一是监管力度的加大;二是市场发展的趋势使然,即因为近年来庄股的跳水使得集中投资的做庄模式逐渐被市场所淘汰;三是随着大盘股的上市,如中国联通,使得基金找到了可供分散投资的对象。”(3)
(二)基金的市值表现
在这种策略下基金的市场表现如何呢?“基金指数由去年收盘1183点,跌落至12月25日的966点,跌幅达到18.35%。而同期上证综指的跌幅仅仅为13.62%。基金市场的跌幅是股票市场同期跌幅的135%。基金市场在2002年度的弱势确实超出了市场的预期。目前基金指数连续创出历史新低,较股票市场的走势要弱得多。具体表现就是,封闭式基金与2001年末市值相比,持有人的市值损失接近155亿元左右。而且,这种损失,主要体现在第三季度与第四季度。基金市场的这种弱势,超出了市场的预期,也严重打击了基金市场投资者的信心”。(4)由此可见,在整个市场行情不好的情况下,基金的重仓持股蕴涵了极大的风险,屡屡有基金上演高台跳水的现象也就不足为怪了。最为明显的就是银广夏案发后大成系基金由于重仓持有银广夏而损失惨重,跌得是一塌糊涂。
(三)决策机制
(1)外部风险控制
在投资决策上,什么时候买进,什么时候卖出,买卖哪只股票,在这些具体的问题上谁掌握有决定权,谁对投资的决策进行监督,归根到底就是外部风险控制问题。目前我国基金投资决策的形成,通常的做法是基金经理拥有一定额度的投资自,比如5000万元以下可以自行决定投资。而一定额度以上如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就需要经过投资管理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以说,基金的决策机制就是在灵活和风险之间寻找最佳的平衡点。目前的决策机制以有效控制风险为重点,却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对市场信息反应迟钝的缺点,如何平衡有待进一步探索。
(2)内部风险控制
“降低风险和抵御风险将是基金作为服务性的专业理财机构区别于其他机构与个人投资者的重要特征。这个风险,一是来自基金所投资的外部市场及基金的投资过程,二是来自基金内部。尤其是内部风险控制是基础,是基金立足之本。对于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力度,应该说,主管机关要求在基金管理公司内部设立独立于业务部门的检查稽核部门,督察员拥有充分的检查稽核权力,专司检查、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各项法规和公司制度的情况之职是一个有力的制度,但需要进一步发挥。而目前各基金管理公司普遍设立的风险控制委员会与社会独立董事制度也还有细化与深入之处。另外,针对投资风险的量化技术与控制技术需要大力加强研究或引进,使得基金的投资更具科学性与可预测性”。(5)
(四)人成本——基金经理人的控制
(1)人成本的产生
投资基金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导致经理层经营权的膨胀,与投资者存在根本利益冲突。一方面基金的巨型化使受益权高度分散,另一方面基金有效的经营在客观上又要求基金的经营决策必须面对激烈的竞争、复杂多变的市场迅速灵活的作出反应,因此有效的经营决策只能委托具有专业知识的的经理机构来决定。此外,投资者的搭便车现象以及放任专家经营的态度强化了基金经理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和道德风险。从经济学上分析,投资基金结构中存在着两个层次的委托关系: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公司的委托关系;基金管理公司与经理人员的委托关系。因此,内部人控制问题几不可避免。这种层层委托的关系使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倾向变得更为严重。
(2)基金经理人的信赖义务
参考英美法基金经理人权义事项的规范以信赖义务最为重要。信赖义务按内容的性质又可分为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注意义务就是基金经理公司有义务对基金投资履行其作为经理人的职责,履行义务必须是诚信的,行为方式必须是经理公司合理地相信为了基金的最佳利益并尽普通谨慎之人在类似的地位和情况下应有的合理注意。忠实义务就是受托人必须以受益人的利益作为处理受托业务的唯一目的,而不得在处理事务时考虑自己的利益或为第三人谋利益,也就说必须避免与受益人产生利益冲突,如禁止内部交易、自我交易。我国现行的基金法制中没有任何条文规范经理人所应负的注意义务,也没有对忠实义务的原则性规范。这些制度层面的真空,不利于基金行业的规范。
(3)绩效评价和管理费的计提模式
这两方面本来是应该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的,即管理费的计提,经理人的收入应当与基金的业绩挂钩,使基金的业绩成为考核基金经理的过硬指标。经理人的收入也应当与市场风险联系在一起。然而,目前的情况却不是这样的,“刚刚过去的2002年基金持有人损失惨重,一方面,基金市值折损大。截至2003年1月3日,54只封闭式基金经过大幅下挫后全部跌到了0.90元以下。持有人的市值损失近155亿元。另一方面,2002年基金持有人基本上无红利可分。因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基金分红的首要条件是单位净值维持在面值以上。但截至去年12月27日,挂牌交易的54只封闭式基金净值全部跌破1元面值大关,分红就变成一句空话。与基金持有人大面积亏损截然相反的是基金经理人不仅毫发未伤,旱涝保收,甚至日子还要好过以前。”(8)“由于目前管理费的提取是按基金净值固定比例提成,因此尽管基金2002年上半年整体表现不佳,但基金公司仍然获得相当丰厚的回报:上半年,15家基金管理公司仅从51只封闭式基金提取的管理费合计高达约5.2亿元。而同期51只基金的本期净收益约为-15亿元。”(9)在2002年公布的上半年基金年报中可以找到一个典型的例子,“20亿份额的封闭式基金中,基金兴华上半年表现最佳,净值增长率达到7.57%;相对应的是基金汉盛表现最差,净值增长率为-1.2%。但就管理费而言,汉盛基金管理人上半年提取了约1420万元,兴华基金管理人却只提取了约1384万元。”(10)可见,现行的管理费计提模式,没有将基金经理人的收入和基金的业绩挂钩,体现不出对基金经理人的激励机制,是很不合理的,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对基金业的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对此,经济学家吴晓求曾呼吁,改革基金收费制度,首先从降低基金管理费着手。有关业内人士也呼吁应该尽快改革基金业的管理费集体模式,如果基金出现亏损,应当大幅调低管理费计收标准。
四、基金投资人及公众利益的保护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概况
这里的问题最为集中的就是基金的信息披露问题。“基金业信息披露不够充分等问题,长期以来一直为投资人所诟病。在基金业规模迅速扩大走向全社会的今天,广泛保护投资人的知情权日益重要,得到投资人的认同更事关整个行业的发展。改良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告别“雾里看花”的岁月,似乎已经摆到了桌面上”。(6)
(二)前十大持有人的披露
“开放式基金没有披露前十大持有人,一直为投资人所耿耿于怀,因为通过前十大持有人的情况可以了解某只开放式基金得到了什么人的认同,从而有助于做出投资决策。中国证监会1999年3月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中关于上市公告书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已明确规定,应分别列示各发起人和社会公众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同时还需列示基金前十名持有人的名称、持有份额、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但是至今没有一家开放式基金公布其前十大持有人的名单,即使是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了豁免,也应公开说明情况”。(7)即使是有些基金予以披露,也表现得遮遮掩掩的,例如仅仅列出“信托公司”字样,让投资者很是看不明白。对此,基金管理层自有说法,往往是出于保护商业秘密为由,避免竞争对手获悉基金的仓位情况。但是,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无论从哪个角度说,投资者的知情利益都应当是放在第一位予以保护的,以商业秘密为由拒不公布相关的信息,是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遗憾的是,这种类似的违法行为一直位能得到纠正,证监会的法规得不到执行。
(三)开放式基金规模变动状况信息的披露
开放式基金的规模目前是随季报而公布。基金规模的异动有时候会影响到基金的净值变化,当这种短期异动发生时,不公布规模变化对普通投资者来说是一种信息不对称。再次,无论是开放式还是封闭式基金,在其投资组合中,国债与货币资金没有分开列示也是一大弊病。绝大多数基金在其投资组合中仅公布国债与货币资金的合计数额。除了专业人士能从年报的资产负债报告书中“债券投资———成本”一项了解到究竟有多少资金运用于国债投资外,多数投资人基本是一团雾水。现在国债作为重要的金融产品,在基金资产配置中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含糊其辞的国债与货币资金在基金资产净值中占40%无法说明问题,因为占1%的国债、39%的货币资金与占39%的货币资金、1%的国债这两种投资组合相差甚远。上述含糊其辞的信息披露,使投资者难以了解基金的价值走向,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决策。还有就是信息披露的及时性问题。大多数投资者对此的反应就是信息披露太慢了。
(1)陈晓栋《基金真的减仓了吗》上海证券报港澳资讯2003年1月27日;
(2)封树标《年终基金市场透视:大扩容大亏损》南方日报2002年12月30日;
(3)同(1);
(4)同(2);
(5)刘传葵《内部风险控制是基金立足之本》21世纪经济报道2002年4月1日;
(6)黄晓萍《基金信息披露等待阳光》证券时报2003年1月23日;
(7)同(6);
(8)何晓晴《基金业管理费计提模式亟待改革》京华时报2003年1月8日;
(9)高山《中报研究:基金管理费提取模式亟待改革》上海证券报
摘要:眼下金融危机海啸席卷全球,国内部分地区的企业出现了规模化亏损、破产、倒闭的现象。尤其是中小型制造类企业,由于市场需求的减弱,经济全局不景气,导致退单增多、销售渠道紧缩。在这一背景下,我国传统产业的优势已经越来越小,如何顺利度过金融危机“寒冬”,或者能够在此间“大浪淘金”,成为摆在众多企业案头的一道难题。
关键词:金融危机;中国企业;渡过难关
1前言
我以为今年下半年美国“突然”爆发的金融风暴,其实由来已久(06年春季美房市售价止涨转跌即已现先兆),其本质就是远远超出银行承受能力的信贷投资和消费的失败导致大规模的金融资金链的断裂。两年前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终于升级为金融风暴,甚至有说法称之为金融海啸,华尔街金融风暴在很大程度上也会减缓中国的经济增长。奥运会之后,中国经济增长步伐已然放慢,美国此次的金融风暴只会使这个问题更加严重。金融风暴引起美国股指暴跌。郭田勇说:“我们讲输入型通货膨胀,其实经济衰退在某种意义上也具有输入性,因为美国是全球最大经济体,它对各个国家的商品、投资等方面的需求量都会非常大,所以美国经济一旦出现问题,就有可能导致全球或者许多主要国家的经济出现下滑或者经济出现衰退。”
金融危机对所有的企业都是一个坎儿。面临困难的时候,很多企业都想到要提升工作效率,采用更为精准、先进的营销手段,互联网和搜索引擎就让这一目标成为可见的现实。从另外一个积极的角度来看,它让中国的企业被迫改变粗放型经营方式,向产业链的高端转移和发展,对中国的产业链也是一次升级“良机”。如何使中国企业度过难关,笔者借此浅谈分析。
2互联网改变现状
网络改变了生活,是由于它让人们更加便捷地获取信息,找到可求。越来越多的企业愿意把他们的企业,甚至个人的信息放在网上,如果在网上可以通过搜索引擎找到,外界就便捷地了解了这家企业。新华社在播发的新闻中透露,百度已经在全国启动为50万家客户免费建设网站、优化网站内容的服务,帮助他们利用互联网更好地与市场衔接。
企业的产品可以借助互联网卖出去,这是电子商务近几年发展带给很多企业的启示。在金融危机背景下,这一意义无疑有了更为深远的意义。百度为50万家企业优化网站,帮助他们更好的利用互联网,这50万家中小企业对于稳定中国经济市场能起到多大的作用,现在还未可知,但是如果更多的企业能加入这一行列,那么无疑将产生积极影响。互联网和搜索引擎让企业更为容易的突破地域、资金等各方面的限制,将自己的产品推向了一个更为广阔的市场。从互联网搜索上寻找商机,在金融危机中也成为企业拓展商务的有效途径。
3分析自己的产品地位和细分市场
严峻的市场同样也传递了另一个令人欣慰的信息,那就是拥有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表现出了更强的抗风险能力,他们在不利的市场环境下仍然保持了上扬的发展态势。从消费的角度来讲,消费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处于持续上升阶段,并在去年首超投资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最重要因素。根据去年的国家统计公报,过去5年中国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长速度分别是9.1%、13.3%、12.9%、13.7%和16.8%,从今年前8个月的数据来看,中国的消费仍将处于快速增长当中。确定目前情况下的盈利和持平模式,产品组合,确定目标。
3.1制定细分市场销售策略,重点围绕两个字“抢”“找”。
企业的营销部门发挥营销团队和经销渠道的力量,首先落实一个“抢”字。利用一切可能的促销手段,在细分市场里的工作做足。巡展、寻访要体现一个“找”字。活动和感知再加上实惠是有效的手段。守在店里,不如走走。做竞争对手的渠道工作。社区展示活动等,就看你的细分和你的策划了。基于规模制定品牌战略大量中小企业决策者认为,自己的企业规模不够大,不需要做品牌。这当然是错误的。因为企业规模的大小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3.2虚实结合,开辟新型营销渠道。
现在就是发挥自己的时候,做竞争对手的渠道工作。基于规模制定品牌战略大量中小企业决策者认为,自己的企业规模不够大,不需要做品牌。这当然是错误的。因为企业规模的大小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比如,对于一般的乡村来说,销售额在1000万元的企业就是大企业了,但是相对于整个世界来说,1000万元的企业只能算是一个小企业。也就是说,企业的规模需要结合具体的地理环境及行业环境等来评判。一言概之,就是做品牌必须根据企业的综合实力,切不可不顾实际地采取拔苗助长似的品牌策略。
3.3加大概念营销的突破。
不可小视家庭学生成员的决定性,推出适合学生的概念配置:色彩、E时代、路途学习机(可在路途象听收音一样的储存播放系统)等。简单的调整一下营销队伍,短暂提升销售激情,特别是利用试工的名义招部分新人,充实到前段销售队伍中去,做经销商的驻点促销员等。
4转变观念,践行“一分钱做品牌”
一些企业之所以很难度过这次危机,关键还是规模小。不少企业以前都是滚动发展,基本上都是孤军奋战,缺乏金融界的支持。对于一向“谁都希望当老大”的中小企业来说,要度过这次难关,关键是要善于扩大自己的规模,注重产权合并。过去有些企业本身就可能需要上台阶,也需要转变增长方式。现在这个时候中小企业向高端转型“可能恰恰是一个机会”。因为高端企业这时候也很难受,这个时候往高端走,比市场好的时候向高端走要容易,成本相对来说较低。其实,“一分钱做品牌”的核心观点是:只要找到适合的品牌策略,中小企业能够以超低成本来塑造强势品牌,甚至不需额外花钱也可以逐步塑造品牌,就像依靠网络迅速走红的名人。永不言弃,持之以恒做品牌塑造一个强势品牌要比引进一台先进设备困难得多,它需要时间,需要持之以恒,但企业决策者首先必须深谋远虑。只有这样,企业才能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掌控市场主动权,推动企业的发展,逐步成就一个卓越品牌。事实上,任何一家大企业的成长壮大无不与其品牌建设有着紧密的关系。
总之,中国企业目前应该加大本土市场的推广力度也可能遭遇购买力不足的难题。消费者的购买意愿降低,对价格的敏感度增高。尽管如此,还是要紧抓本土市场,随着产品质量上升,企业创新能力应当增强,本土市场还是很有机会。
参考文献
一、国际金融市场的均衡机制
国际金融市场的均衡机制,是在不考虑交易成本和信息成本等制约因素的情况下,具有相同特征的证券或资产不存在从国际流动中获利的机会的一种市场稳定性,这时,国际金融市场处于一种静止平衡的状态。其形成条件分析如下:
以S表示直接标价法下的即期汇率,F表示远期汇率,以r、r*分别表示本国货币利率与外国货币利率(投资收益率)。假设从国内筹措的资金为一单位本国货币,从外汇市场上抛出得1/S外国资产,再把1/S外国资产投资于一长期投资项目,一年后可得(1+r*).1/S外币资产,再到外汇市场上兑换本币,可得(1+r*).F/S本质币资产。同样道理,投资者也可以从国外筹措资金,投资于本国资产,最终可得(1+r).F/S单位外币,两种投资操作方式正好相反。资本在国际金融市场中的流动方向取决于两种投资方式的最后收益率与投资成本的比较。以第一种方式为例说明,
如果(1+r*).F/S>(1+r),即期资本流出,远期资本流入。
如果(1+r*).F/S<(1+r),即期资本流入,远期资本流出。
如果(1+r*).F/S>(1+r),投资于本国资产与抵补后的外国资产收益率相等,市场处于均衡状态。
如果以f表示远期贴水或升水,即f=(F-S)/S,即F/S=1+f,代入以上三式,经过转换,得出r+r*f=(F-S)/S。其含义与上三式相同。
从上述分析可知,只要投资的最终收益与资本不一致时,国际金融市场就失去均衡,资本流动就会产生。事实上,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国际资本流动方向和规模是变化莫测的,如果一国的经济基础、金融监管手段或金融市场建设等不相适应,就有可能酿成金融风险,并有可能传染、扩大成国际金融风险。那么,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均衡是如何被打破并酿成风险的呢?下文将从国际金融市场其本身的内生变量进行分析。
二、国际金融市场的非均衡与金融风险
国际金融市场非均衡主要由国际金融投资者主观预期、投资交易成本、投资者的投机行为和一个国家本身的金融市场状况等因素引起,这些因素的变化内在地使国际金融市场失去均衡,导致国际金融资本流动变化无常,如果资本流出流入国家没有防范能力,就极易产生金融风险。下面是具体分析。
(一)主观预期机制
国际金融市场的活动一般由外汇交易商和金融投资者充当主体。无论是套利保值还是投机,都是以汇率和利率的预期为基础。“外汇交易商制订买卖外汇的决策奠基于他们的汇率预期,而汇率预期又取决于他们对汇率趋势相关的政治、经济的掌握。”各交易商和投资者对未来汇率或利率的预期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对汇率和利率预期的差异直接导致国际资本流动的大幅波动。
按现代经济学的观点,预期均衡是指合理预期和预测。即是对所有现在可得的、与变量的未来发展趋势有关的信息所作出的预期和预测。只要市场参与者都能根据自己现在所能得到的、与变量的未来发展趋势有关的信息来进行预测,那么最终结果必然是与从市场角度得到的信息相一致,达到预期均衡。所以,只要投资者或投机商发现市场的实际情况与他们的合理预期有差异,他们就会改变其定价策略,利用市场差价获利。各投资者主观预期的差异可以内生地扩大或缩小资本流动的波动性。
主观预期对国际金融非均衡性的内生作用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1.通过对汇率的主观预期产生预期差异,影响国际金融市场的均衡,是金融风险的一个重要的内生因素
我们知道,“价格大幅度的急剧变化和持续易变性是证券化票据市场的特点,由可以觉察到的有关风险与利润的变化来驱动投资也是市场的特点。”“当进行汇率是否呈无偏性波动实验时,有效的汇率预测者能更容易地解释远期汇率的情况,同时,也能更容易地判断呈什么趋势变动及其左右因素”。在国际货币市场中,投资者的未来收益决定于两国资产之间的有效收益与成本差,而“外国资产的有效收益等于外币利率加上汇率的预期变化”。如果把远期汇率F加上预期因素,就是预期未来即期汇率,可以表述为Et+1,那么升水率f=(Et+1-S)/S。对r-r*f=(F-S)/S式两边同时减去汇率的预期变化(Et+1-S)/S,得:
r-r*-(Et+1-S)/S[(F-S)/S]-[(Et+1-S)/S]=(F-Et+1)/S……A式
由A式可以看出,投资者必须承担的风险升水或贴水(F-Et+1)/S,即国内外两种资产的收益差取决于远期汇率F与预期未来即期汇率Et+1。远期汇率成为未来即期汇率的有偏预测指标。假设即期汇率不是按随机走动方向式运动,那么即期汇率St可以表述为:
St=αSt-1+βSt-2+γZt+δZt-1+U。……B式(Z是某种其他变量,如货币存量,α、β、γ、δ是参数,U。是预测随机误差)
因为S和Z的过去值在t-1期都是已知的,所以下一个时期的合理预期远期汇率也根据过去的S和Z值来推测,可以用Et+1St来表示:
Et-1St=αSt-1+βSt-2+γEt-1Zt-1)+δZt-1……C式
现将B式减C式,得到:
St-Et-1St=γ(Zt-Et-1Zt-1)+U。……D式
由此看出,如果风险中立,则D式左边表示:在t-1期签订一个按合理预期远期汇率(即Et-1St)买进外币的远期合同,然后在t期以St交割,并将该外币即期卖出所得到的收益。这种预期投资收益的大小由预期汇率Et-1St决定。在国际金融市场中也正是这个由预期远期汇率决定的投资收益决定国际资本的流向和规模,当不同投资者在同一时期的预期大致相同时,这时大量国际资本就将同时流入或流出一国金融市场,增加该国金融市场的动荡性。
2.对利率的预期影响国际金融市场的均衡
按利率平价理论,利率是国际资本流动的决定因素。“相对的利率在影响金融分配别重要,促使资金从利润率低的地区或部门流向利润率高的地区或部门。”按照欧文·费雪提出的费雪方程式r=I+π,名义利率等于实际利率I与预期通货膨胀率π之和。在国际金融市场中,可以将其分解为本国和外国两个方程式,分别为r=I+π和r*=I*+π*。
如果国际上的实际利率相同,即r=r*,那么,名义利率r和r*仅因预期的通货膨胀而有所不同,所以得r-r*=π-π*,与A式合并,得:π-π*-(Et+1-S)/S(F-Et+1)/S……E式
所以,国内外金融资产的收益率差(F-Et+1)/S由预期的通货膨胀率π-π*、预期未来即期汇率Et+1和即期汇率S共同决定。这种收益率差影响着国际金融市场的有效运行,其波动性成为国际金融风险的一个助长因素。
现实中,当利率和远期汇率有相同的到期期限时,两国利率的差距等于远期升水或贴水。远期汇率经常被看成是未来即期汇率的市场预测,利率差也大约等于即期汇率的预期变化。因为,一国利率高于他国利率时,预期高利率货币会对低利率货币贬值。由于各地的有效收益会趋于一致,因此,一国利率高于他国利率的唯一办法就是预期高利率货币贬值,有效收益率r+(F-S)/S要低于观察到的利率r,因为预期货币贬值,即F
另外,主观预期还有其他方面的表现,但是不是短期、直接的决定因素,而具有长期性。本文不作具体论述。
(二)交易成本机制分析
在国际金融市场中,投资的交易成本是买卖价差。买卖价差由二部分构成:第一是国内借款利率rB,国内投资收益率rL,国外借款利率rB*,国外投资收益率rL*四者之间构成的利率差。第二是外汇买卖价差。投资主体必须考虑利率差和外汇价差,以调整其资金投入方向及投资规模。这种交易成本是国际金融市场非均衡性的一个内生因素。
在rB≠rL≠rB*≠rL*的前提下,国际金融市场的投资有四种方式可供选择:
1借一单位本币(美元),投资于外国,再卖出远期外汇,最终得(1+rL*)。F/S美元,这时报酬率为F/S(1+rL*)-(1+rB),即[(1+rL*)、F-S(1+rB)]/S
2投资者作反向投资,此时报酬率为S(1+rL)-(1+rB*).F/S
3借款于本国而投资于外国,报酬率为rL-rB
4在外国借一定资金,投资于外国,报酬率为rL*-rB*
投资者对四种投资方式进行不同的效益比较,决定资金的投资方向。
以1和2的比较为例进行分析:
第一步,假设银行外汇买卖价差相同。
有[(1+rL*).F-S(1+rB*)]/SS(1+rL)-(1+RB*).F/S
移项得:[(F-S)/S][(1+rL*)+(1+rB*)][(rL+rB)-(rL*+rB*)]……(1)
第二步,假设投资者同时面临四种利差和买卖价差构成的交易成本。以Sa、Fa、Sb、Fb分别表示即期外汇和远期外汇的买价(ask)和卖价(bid)。那么(1)式将转换为:[Fb-Sa/Sa][(1+rL*)+(1+rB*)/(1+τ)](rL+rB)-(rL*+rB*)/(1+τ),其中τ=(Sa-Sb)/Sb
对其进行变形移项,得:FbSa[(1+rL)+(1+rB)]/[(1+rL*)+(1+rB*)/(1+τ)]……1.a
根据同样方法对其他五种投资选择进行比较,得出其余五种结果,分别是:
FbSa[(1+rL)/(1+rL*)]……2.a
FbSa[(1+rL)+(1+rB*)-(1+rL*)]/(1+rB*)……3.a
FbSb[(1+rB)/(1+rB*)]……4.a
FbSa[(1+rB)+(1+rL*)-(1+rB*)]/(1+rL*)……5.a
FbSb[(rL-rB)/(rL*-RB*)]……6.a
投资者可以对上述六种投资结果进行比较,取出最优解,作出投资选择,从而决定国际金融资金的流向和规模。而且两种价差引起不同投资方式的效益差别大小直接影响着资金流动的波动及幅度,导致国际金融市场的非均衡。
以S+a,S+b分别表示未来即期市场的外汇买价和卖价,以1.a式作为分析对象,并把它加上预期因素,列括号内容为M。如果S+b>Sa.M,或者S+b>Fa.M,即期资本流出,远期资本流入。如果S+a>Sb.M或者S+aFb.M,资本流动正好相反。
所以说,不同国家的存贷利率以及外汇的买卖差影响国际资本流动的方向和规模,当两者产生变动以及投资者对其变动的预期估计产生偏差时,就必然有大规模的不稳定性流动资金,当其波动幅度超过一个国家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监管能力时,就有可能酝酿成金融风险。
(三)投机行为分析
国际金融投机主体经常以各种基金的合法身份出现,其资金具体表现为国际游资(HOTMONEY),投机行为的主要目的是利用非正常的投机手段,获得正常投资收益以外的资本利益。当投机基金非常庞大,达到对特定的汇市形成和汇率趋势基本控制的程度时,投机行为就会给金融市场产生直接冲击,导致一国金融市场风险的产生。
投机行为的基本特征是,市场参与者在预测到经济政策或诸如汇率和利率等经济变量不能维持时,突然进行大幅度的资产重组,“投机性冲击是在市场预测经济政策不一致时所作出的理性反应”,“不一定要将投机性冲击视为市场的反常行为,相反,它被看作是竞争性市场在预测到经济政策的不连续性后的典型反应”。投资者的大幅度资产重组还有其他原因,典型的有二种:第一,投资者为避免损失,在即期市场上卖出外汇;第二,投机者为获取利润,在远期市场中卖出外汇的空头头寸。
在投机活动的形成过程中,存在下列因果关系:基本经济因素的错位程度、收支衡的频率和严重性引起资本流量的增加,资本流量的增中引起投机活动量的增加。伴随着资本流量的增长,外汇需求规模扩大,不稳定性出现增强,发生动荡的事件的可能性也会增加。如果外汇具有作为一种理想资产的特征的话,那么,随着外汇价格越来越大的波动,从中投机的机会也将增加,只要投机主体存在,就会引起投机活动量的增加。
投机活动量对国际金融市场产生三个效应:第一,投机活动量的上升直接导致外汇需求规模和不稳定性的上升,金融动荡增加;第二,投机活动量的增加造成汇率没有稳定点或者基本走势不能独立于投机影响的状态;第三,金融机构在外汇交易活动中的投机行为大大增加。与传统银行业务获利性减少相联系,投机活动量的增加使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重点越来越倾向于货币投机,随此重心的转移,外汇市场的任何波动更有可能引起投机性的买进和卖出,使金融市场的波动更加复杂化。
(四)市场因素
1.信息传递与预期因素
首先,信息制约了市场主体对汇率、利率或其他金融变量的预期。劳伦斯·科普兰认为,国际金融市场的特殊信息,即是出乎意料之外的“新闻”,市场主体对新闻作出预测性反应。如果市场是有效的,那么,即期汇率St=-ρ(t-1)+ft+1+η(1+ε)-1.Σβk.(EtZt+k-Et-1Zt+k),(0<ρ<1,ε>0)。
由此可以看出,即期汇率由前一时期的远期汇率ft+1、目前到期的远期合同在当时签订确定的风险报酬-ρ(t-1)和关于对基本因素的所有未来值(即“新闻”因素的影响)三个部分组成。“新闻”作为市场主体预期之外偶然出现的事情而导致的随机误差因素,包括内生影响因素,如利率、通货膨胀等,也包括外生影响因素如政府宣告、地震等偶然因素。科普兰认为,基本变量中使人吃惊的成分能否解释汇率波动的百分比,取决于我们观察到的每周、每月或者季度资料,也取决于我们选择的货币和观察到的其他因素。“新闻”事件对汇率的影响有一定范围,“外汇市场对市场的反应不是取决于这些信息是‘好’还是‘坏’,而是取决于这些信息比预期是‘更好’还是‘更坏’,预期到的信息已包括在现在的市场汇率之中,汇率只对未预料的信息作出反应。”比如,当政府公布货币供给、贸易差额等统计数字之后,市场汇率的变化并不取决于这些数字本身的大小,而是取决于这些统计数字与人们预期之间的差额,只有这种“新闻”才会影响汇率的变化。
其次,“新闻”信息的滞后是金融风险的一个内生因素。“滞后”是指新闻变量的发生日期和实际公布日期之间缺乏同步性,市场主体不能对其资产进行合理的组合调整,导致滞后摩擦成本。这一点决定于国际金融市场中的投资主体对信息的反应灵敏度。
再次,信息约束还表现在市场的进入障碍。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奥德和威斯等认为:由于市场上信息不完全,有一部分投资者有可能被排除在金融市场之外。他们以国内信贷市场为例加以证明。假设有A和B两组投资者,其投资预期收益为Ra和Rb,由于A组的工作特点或银行掌握信息不完全,在银行看来,对A组进行贷款的预期收益Ea相对于Ra来说大打折扣。相反,银行对B组熟悉,而且B组的工作稳当,风险较小,因而在银行家眼中,对B组的贷款预期收益Eb有可能高于Rb。相对于B组而言,A组投资者可能被排除在借贷市场之外。国际金融市场,特别是在占重大比例的国际信贷市场中也存在、甚至更为严重的信息不充分问题,严重影响了国际借贷资本的流向和规模,加强了国际金融市场的不平衡性,容易引起国际金融市场的波动。
2.金融市场的流动性不足和交易约束
首先,金融市场的流动性不足表现为金融投资主体的非完全自由交易。例如,在远期市场交易中,客户必须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以保证远期市场交易人履行承诺。这笔保证金将使交易人承担机会成本,因为它不能被用来投资以取得收益。这种机会成本有碍于国际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正如劳伦斯·科普兰说:“国际货币市场均衡必须有充足的套利资金作为条件,换句话说,某个或更多的套利者可以利用自由资金以驱使相应的比率达到均衡”。
其次,金融市场的流动性不足表现为金融工具的短缺。金融资产单一化使国际金融投资者无法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一旦遇到风吹草动,加上主观预期,资产无法在国内金融工具之间进行转移,这时只有大规模地逃离本国市场,从而诱发金融风险。
金融市场的流动性越不足,金融资产转换的成本就越高。在国际金融市场中,只有汇率预测贬值的幅度更大才能抵消金融资产的转换成本,一旦在流动性不足的市场上售出大量金融资产,就会因供求关系导致市场价格下降,从而使国际金融市场严重失衡。例如1994年的印度尼西亚,外国投资者大约拥有上市股票的30%,占有交易量的70%以上,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失去信心,就出现了因流动性不足而找不到买主的现象,需要进行金融资产转换的投资者面临严重的“租金”分割,使其预期变得更坏。
3.金融市场垄断的存在有害于国际金融市场的运行
金融市场的垄断者往往拥有更充裕的信息和资金以及高明的投资或投机技术,操纵市场价格,获取垄断利润。在当前的国际外汇市场中,集中与垄断现象相当明显。根据英格兰银行1995年10月的一份调查,在伦敦外汇交易市场上,银行间的交易集中在少数大银行之间,前20家银行控制了整个伦敦汇市交易量的68%。金融市场主体的集中与垄断,人为操纵市场的行为,势必增加汇市的波动,酝酿金融市场的风险。
三、结论
根据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加入WTO,金融国际化是必然的选择,但是完全开放一国的资本市场要有一个过程,这里是指国际收支的资本项目实行自由化。原因在于我国金融市场在交易制度和监管体制上还不完善,市场信息传递不畅、金融工具短缺,投机操纵行为等非法现象还比较严重,在此情况下,对几万亿美元的巨额国际游资“开绿灯”,无异于“引狼入室”。东南亚国家为我们提供了教训,在准备不充分的情况下,过早地开放了国内资本市场,加上金融市场管理混乱,为投机者提供了大量的条件和机会。世界银行经济顾问穆斯地塔法·纳布利说得好:“一个国家应该寻求国内金融体系及资本帐户的自由化,但进行这些改革的时机选择和次序安排对于最大限度地减少危机和风险是关键。”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 民主政治 先进文化
一
党的十六大规定的“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全面地表达了我国先进文化应有的性质、内容与风格,是对我国当代先进文化及其前进方向的科学概括。
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包含着对先进文化的需要。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也需要有思想道德的文化力量。先进文化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附属物,而是它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内在力量。从某种意义上说,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首先应该构建先进的文化。这就需要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形成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共同理想、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形成社会主义的先进文化。“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的指导思想,为解决我国如何在全球化时代扩大对外开放、吸收国外优秀文明成果、迎接域外文化的挑战、弘扬祖国优秀文化精华、抵御不良思想的侵蚀、防止和消除消极文化的传播指明了方向。
第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先进文化作为动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提高人们的文化素质,创造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先进的文化价值观。在知识经济到来的背景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传统文化中的落后观念已不再适应科技在经济发展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因此要抛弃传统文化中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落后方面,以不断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增强人们的精神力量。现代文明的发展,大大提高了人们的主体意识。
第三,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需要的先进文化,必须源于中国传统文化,又必须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之中,既能反映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和政治的基本特征,又能对经济和政治的发展起巨大的推动作用。
二
文化生产力是社会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外部环境看:第一,西方发达国家采取各种方式输出自己的思想文化和价值观念。这在客观上拓宽了我们的文化视野。当前,与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相伴随的各种文化样式已经摆到了我们面前,在对外开放过程中,如果我们丧失了文化辨别力和批判力,丧失了坚守社会主义基本价值的文化自觉,就会在不知不觉中迷失前进的方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改变着文化发展的社会环境,而我国目前文化的发展与形势的要求相比,还很不适应。
从内部动因看: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先进文化在现代化建设中承担着重要任务。2、加快发展先进文化,是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文化建设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更是加快全面小康建设的重要手段。
综上所述,我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转向市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国民收入稳步提高。文化总体看来,仍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这迫切要求我们适应形势的发展,加快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
三
我们的精神文化领域,按惯例可大体分为“文化生产”和“文化消费”两大基本环节,两大环节各有其特点和规律,文化产品就其大多数而言具有意识形态和商品的双重属性。文化生产与一般物质生产相比,其特殊性表现至少有以下两方面:一是工作性质特殊,文化本身属于上层建筑,二是承担的任务特殊,要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
在看到先进文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本质上的统一性的同时,也要看到它们在现实实践中的确存在差异性。其一,文化是相对独立于经济和政治的范畴,从本质上来说,文化作为人的精神活动的产物,具有精神方面的内容,有着多重内涵,其发展有自身特有的规律。其二,市场并不能自动识别文化的善与恶、美与丑,先进文化的发展,既要运用市场机制,又要加强管理,保证社会主义文化的正确方向。其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催生了许多与之相适应的新的进步价值观,另一方面也使意识形态领域呈现出更为复杂的状态。社会转型期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利益调整势必引发一些人思想的波动,出现价值观的倾斜。总之,面对世界范围内思想文化的相互激荡和文化产品与服务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面对国内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正确的态度应该是,文化建设既要符合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律,又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
四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文化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呈现新的特点。文化建设能够对人们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产生重要影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就应当既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内涵,保持文化建设的先进导向,又紧扣时代脉搏,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第一,要增强先进文化的控制力。第二,要提高先进文化的竞争力。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先进文化、传统文化、外来文化将长期并存,先进文化如果以其独尊的地位而不参与竞争,就可能失去思想阵地。先进文化建设也不能游离于市场经济之外,我国正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们应该遵循和适应文化发展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提高建设先进文化的能力,必须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运行特点,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第三,要注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我们时刻不能忘记,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根本目标是满足社会的公共文化需要、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必须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认真思考文化发展的战略性、前瞻性和全局性问题。
内容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竞争尤其是金融领域的竞争日趋激烈。与欧美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竞争力有待提高。本文着重分析我国商业银行竞争力存在差距的原因,在此基础之上,提出改革和完善金融业创新机制,提升我国商业银行竞争力的对策。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金融领域国际竞争商业银行竞争力
商业银行竞争力是商业银行综合能力的体现,是商业银行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相对于竞争对手所表现出的生存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的总和。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在我国市场占据优势地位,而这种优势地位的产生大多是由我国的政策保护而取得的。但随着我国金融业的进一步开放,我国政策的进一步松绑,国外银行的进入会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市场优势产生冲击。我国商业银行在这场竞争中势必暴露出一些潜在的问题,而如何保持住商业银行的持续竞争优势是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中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制约我国商业银行竞争力的因素分析
(一)治理结构因素
1.组织结构不合理。现存的银行机构还沿袭计划经济时代的行政管理模式,部门多、人浮于事、效率低下。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对经营风险和责任谨小慎微,而对谋取局部的自身利益则违规操作,暴露出从内部而来的机制风险。对基层行贷款权的上收,严重扼杀了基层行的积极性和能动性。这种贷款项目的层层上报和逐级审批,延误了基层行良好的投资时机,而上级机构为平衡社会关系指令发放的贷款,下级只能听命,如此导致放款项目的评估、决策和运作出现偏差,背负巨额坏账或亏损。
2.制度不合理。在国有独资的产权模式下,国有银行形成了一级法人总行对分行、分行对支行多层次的委托关系。从委托人的角度看,国家的宏观经济目标与银行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不一致,使得国有银行具有内在的政企不分的制度特征。从人的角度看,银行经营管理人员事实上或依法掌握了控制权,他们的利益在公司战略决策中得到了充分体现,这种控制往往是通过经理人员与职工的共谋而实现的。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由于制度环境的不成熟,银行内部人控制问题尤为突出。
(二)整体经营素质因素
1.资本充足率低造成流动性风险较大。资本充足率(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是资产安全性的衡量指标,按《巴塞尔协议》的规定,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必须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不少于4%),以保障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抵御风险的能力。我国四大国有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远远低于国际大银行的平均值。资本充足率不足的直接后果,是抗风险能力不强、盈利水平低、竞争力差。我国商业银行的自有资金少,在主要依靠债务杠杆运作的过程中,银行的债务过高,即存款占总资产的比重过高,必须留有较高比例的备付金以应付正常的提款需要。而政府长期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干预,导致呆坏账严重,金融资产质量低下,运营成本居高不下,盈利能力低。
2.我国商业银行经营规模与业务范围狭窄。资产和资本总额、分支机构数量、跨国经营状况、是否开展证券、投资、保险等业务都是衡量商业银行规模的主要指标。银行是一个规模效益显著的产业,但在经营规模上我国商业银行明显处于劣势。我国商业银行业务范围狭窄,品种单一。设备也比较落后,不仅电子化和网络化的服务设施层次低,而且服务软件和专业人才的水平也亟待提高。
3.金融人才缺乏。国际金融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随着我国银行业国际化的发展,最大的问题是缺乏既精通外语、计算机以及国际金融专业知识,又熟悉东道国区位优势、人文状况的复合型人才,同时也缺乏一套合理有效的人才竞争机制。由于普遍缺乏开展国际业务的人才和经验,致使我国商业银行经营国际化能力方面的竞争力明显不足。
(三)外部经营环境因素
1.资金价格管制的限制。到目前为止,我国对利率、汇率管制依然存在,长期的资金价格管制,使得中国的商业银行形成了利率、汇率波动无风险的思维定势,银行缺乏资金价格变动的风险意识,自然就不会主动规避金融风险,创新具有保值功能的金融产品。当银行不能很好地预测、防范风险,势必会降低自身的竞争力。
2.中央银行监管的乏力。中央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监管效果不太理想。目前对商业银行的比例监控与监测仅局限于几张报表,只是作了一下几种比例关系的统计分析,不仅填报的数据真实性差,而且也缺乏必要的计算机汇总分析,缺乏硬性的考核办法和强硬的监管机制,无法迫使商业银行自觉调整各种比率。同时,商业银行内部缺乏必要的专门管理机构和人员,对比例监管只是应付,缺乏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这些都使中央银行的比例监控、监测流于形式。
3.国有企业改革的影响。国有企业改革举步维艰,商业银行深受其累。由于商业银行受命于政府,将贷款发放给国有企业,而不是最安全的客户,在企业亏损倒闭,国有企业转型过程中这些贷款便成为银行的呆帐或坏帐,无处可寻。
二、提升我国商业银行竞争力的对策建议
(一)实现治理结构创新
1.组织结构创新。通过兼并重组与整合,逐步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达到全方位的金融服务。花旗集团和汇丰控股公司发展的道路,为我国银行组织结构的调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比较成熟和完善的企业组织形式,作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组建控股集团,是组织结构创新的有效选择。
2.制度创新。应该进行规范的公司化改造,一是规范董事会的权利,推广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二是合理安排股权结构,促进股权结构合理化、多元化;三是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通过建立明确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建立董事会决策责任制度来实现。
(二)提高整体经营素质
1.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本充足率,化解不良资产。通过减少信用放款,增加担保、抵押放款,压低银行风险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重;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以应付未来可能出现的损失;以分拆、合并重组的上市融资方式募集资本金或准许其发行长期次级金融债券补充附属资本;尽快处置银行的不良资产,利用呆账准备金制度;适量注入财政资金;成立专门的不良资产清理机构等来化解银行的不良资产。
2.开拓业务领域,创新金融产品,实现电子化技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应积极开展网上业务,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开辟中间业务新领域,拓展国际银行业务,加快国际化进程。适时把握混业经营商机,推动业务持续发展,进行服务品种创新,拓展会计事务、融通保管等业务范围。此外,还应开展资信调查、财产评估等高附加值的知识型业务,发展保函、贷款承诺和备用信用证等信用服务方面的业务。总之,我国商业银行必须转变观念,学习欧美等国家金融领域的先进经验,加强管理,提高经营效益。
3.选拔高级人才,引进培育高素质专业人才,充实人力资本。应根据人才结构现状、内部结构、发展需求以及人才使用的成本采用不同方式、不同渠道进行选拔、引进和培育高素质的专业人才的同时,还要完善对优秀人才的激励与管理机制。
(三)创造外部良好竞争环境
1.推进利率改革,降低银行的不良资产率。利率市场化,银行把利息和客户风险挂钩,银行不必惜贷,当认为某企业预期风险较高时,可上调利率,使风险通过利率溢价获得化解。
2.转换监管主体职能,加强宏观调控,促进合理竞争。中央银行应加强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管,督促商业银行改进和完善经营管理体制和组织体制,同时建立和完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制定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南。更好地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完善金融市场的竞争机制,促进合理竞争。
3.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提高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经济改组,优化国有经济结构,活化国有资产存量,以有效化解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风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施科学管理,切实提高服务质量,构建我国商业银行的特色文化,有效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关键词:工程;现场签证;问题;方法
0 引言
现场签证是对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某些特殊情况实施的书面依据,由此发生的价款也成为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
进入21世纪,随着我国国力的增强和经济的发展, 很多大型、超大型工程陆续上马,其特点为投资大,技术含量高,技术变更频繁,施工周期长,设备材料的价格变化快,工程合同无法对未来整个施工期内可能发生的费用作出详尽的预测,而实际施工过程中,主客观条件的变化又会给整个工程过程带来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工程现场签证作为一个实现施工单位额外增加的现场施工费用的手段,显得越发重要。甚至在某些工程中,现场签证已经成为施工单位完成施工成本,实现施工效益的重要手段。
但由于现场签证错综复杂,花样繁多,存在很多问题,又涉及到业主与施工方双方利益的划分,因此本文从施工单位的角度对施工单位工程现场签证的方法与技巧进行一系列的讨论。
1 现场签证存在的问题
⑴ 国内的大型工程,多引进国际先进技术进行施工,但由于设计等诸多方面的不足,很多工程都出现边设计边施工的情况。这就致使设计变更层出不穷,不断更新,而现场施工由于设计变更的更新,经常性的发生改变,甚至出现了因为设计变更而造成已施工完成的部分进行拆除,重新施工的情况,这就为现场签证带来很多不便。
⑵ 业主驻工地代表业务素质不高,对具体施工不甚了解,但往往不愿签证。某些业主驻现场代表,并不是专业的施工技术人员,因此对工程不甚了解,发生施工现场签证后,对施工方提出的签证数量内容存在怀疑,不愿签证或以种种理由推迟签证。签证往往被推迟致施工末期,有部分业主现场代表会以时间过长等理由,再次拒绝签证,使得签证无法实现,导致业主与施工方产生分歧与矛盾。
⑶ 施工方现场签证人员签证经验不足,导致签证量低于实际施工量,无法实现施工成本及效益。施工单位现场签证人员,多为现场技术人员,某些技术人员对于经营、预算等相关知识了解不够,在签证中,尤其是签证的措辞表达方面无法准确的表述现场施工量,致使签证结算量低于现场实际施工量,使施工单位发生损失。例如:某工程钢结构施工发生签证,施工位置位于12米高空,现场技术人员在施工签证中未提到施工位置,在最后结算中,以地面施工计算工作量,导致施工单位发生损失。
⑷ 业主方为减少工程费用,通过各种方式,避免签证或减少签证。在某些工程中,业主为减少自身工程费用,在工程合同或者同等文件中列出某些限制条款,并利用这些条款减少自身工程费用,避免对施工单位的签证。这些合同条款需要引起施工单位的重视,因为这些条款很可能使施工单位的额外施工作业得不到应得的签证。例如:某工程,业主在施工合同中规定,设计变更签证在10万元及10万元以下的不予签证。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业主要求设计方将原本50万的设计变更,分成5个小的设计变更,使施工方的签证无法实现,导致建设单位损失。
2 提高现场签证效益的改进方法
综上所述,现场签证受各种人为因素和可变因素影响,大大增加了签证的难度,施工单位签证人员,在保证施工安全质量的前提下,需要尽可能实现本企业的经济效益最大化,而做好现场签证是其中十分重要的手段。
2.1提高现场签证人员的相关业务素质
施工单位的现场签证人员多是现场技术人员,对于施工签证的相关预算、经营知识掌握不够,在签证时会由于相关知识的不足,而使得签证的质量不高,难以实现签证效益的最大化。这就需要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加强学习,不仅要提高自身技术水平,同时应加强经营、预算等相关知识的学习。
如在工程施工的间隙组织技术人员对于签证的相关注意事项、要求,进行学习与总结,组织学习相关的经营定额技术知识,可以尽快提高现场技术人员的相关签证知识与能力,在签证中做到施工方的利益最大化。
2.2 加强内外部沟通
现场施工签证不是施工单位某一部门的事情,它涉及到技术、经营等多个部门,很多项目施工中存在技术、经营等部门缺乏沟通,技术人员签完签证即报资料存档,等到工程结算时,经营部门才查看签证,此时如果签证出现某些问题,也无法进行修改,导致施工单位损失,所以为避免此类问题,需要施工单位内部各部门加强沟通,建立长效的沟通机制,及时对现场签证,进行检查、处理,避免由于签证错误等问题带来的损失,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彼此间联系,提高整个施工单位现场项目的工作效率。
如在施工期间,可以定期召开技术、经营人员的碰头会,对近期内的施工签证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修改,并在以后的签证中避免出现同样的问题。即可在与业主方面的签证中掌握主动,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现场签证也涉及了施工单位、业主单位以及设计、监理等单位,是一个多方认证的书面依据,在这一过程中,施工单位的现场签证人员不可避免的要与业主、设计、监理等单位的现场代表进行沟通、协作,这就是施工单位现场人员的外部沟通。一个好的外部环境有利于施工单位的施工顺利进行,和签证的顺利实现。而一个较差的外部沟通环境,很可能造成各方的矛盾、扯皮、相互推诿。在现场签证过程中,施工单位现场签证人员尤其要注意加强外部沟通,加强与业主、设计、监理单位现场代表的沟通。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是签证顺利实现的保证。这一点在很多年轻技术人员身上表现的尤其突出,很多年轻的技术人员,在与监理、业主、设计等单位现场代表沟通中,缺乏方式方法,往往容易导致双方产生矛盾与分歧,而导致施工配合方面的不协调,进而影响施工进度与现场签证的实现。在这方面,年轻的技术人员应该多向老技术人员学习,学习施工技巧,学习待人接物的方式方法,减少与监理、业主、设计等单位现场代表的分歧,缓解矛盾,缓和彼此间的关系,实现签证的顺利完成。
2.4 工程技术签证的相关方法、技巧
工程技术签证是业主与施工单位对某一施工环节技术要求或具体施工方法进行联系确定的一种方式,是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具体化和有效补充,因其有时涉及的价款数额较大,故不能忽视。在工程技术签证过程中,需要掌握一些相关的签证方法、技巧,从而保证施工单位的签证准确以及施工单位的经济效益最大化。以下举例几个在工程技术签证方面的注意事项:
⑴ 在钢结构施工时,发生额外施工,多以劳动力增加方式进行签证,此时要注意施工机具是否额外增加,因为某些施工合同中施工机具费用,已经计算在施工费用内部,但额外施工时,如出现额外增加的机具设备,并不在合同里提到的施工机具目录中,就必须要在签证中提出,并标明。在很多施工签证中,签证人员多忽略了施工机具的签证注明,如大型吊车、铲车、挖掘机等机具,这些机具恰恰在施工费用的增加中占据很重要的份额,不可以轻易忽视,否则可能做成施工单位的利益受损。
在签证劳动力增加时,要明确的表明劳动力的种类,如铆工、钳工、管工等,每个工种计算的费用不同,不同费用决定施工单位的利益,所以需要着重标明。
在施工签证中,尤其对于在高空或狭窄空间作业的施工签证,应详细标明作业高度,在施工附带说明中应详细写清施工环境的狭窄、恶劣,这对于经营人员在签证最后结算时,可以更好的争得施工签证量的最大化,有利于施工单位自身利益的实现。
⑵ 在工艺施工中,发生签证施工,需要将施工的原因、内容、高度、所用材料的质地表述清楚,同时对于重复的工作量应计入施工发生量。对于施工的程序要清楚明白,使签证表述明白充分,为以后经营人员结算时带来方便。由于很多工程施工时间长,其间设计变更频繁,所需签证的地方多,作为现场签证人员要做好自己的签证记录,在自己的施工日志中记录明确,条件允许时进行拍照留档,以便于在工程结算时为经营人员提供便捷、详实的结算依据。
同时由于施工时,施工图纸可能发生变更,所以应在签证中标注好当时签证的依据图纸号,并保留原始图纸,为以后签证结算时,留好依据。
2.5 工程经济签证的相关技巧
工程经济签证是指在工程施工期间由于场地变化、业主要求、环境变化等可能造成工程实际造价与合同造价产生差额的各类签证,主要包括业主违约、非承包商引起的工程变更及工程环境变化、合同缺陷等。由于此类签证涉及的面较广,所以应该认真对待。
⑴ 设计变更或施工图纸有误,而建设单位已经开工、下料或者购料。此类签证需要签变更项目或修正项目,已下料或购料的,要签写清楚材料的名称、半成品或成品、规格、数量、变更日期、是否运到施工现场以及运输的方式动用的机具等。如某工程在施工预制完成进入现场安装后,发现设计图纸存在问题,工程图纸发生较大变化,一部分预制件无法使用,需要重新购买材料进行预制,此时就需要进行较详细的工程经济签证,以保证施工单位利益。
⑵ 由非建设单位责任造成的停工或停水、停电超过间接费规定的范围的,建设单位要及时提出停工损失签证。包括了停工造成的人工、机械、施工器具等停滞的损失,临时停工、停电超过定额规定的时间,由于业主资金、材料不到位,长时间停工,大型机械不能撤离而造成的损失,以及由于业主施工计划的改变需要承包商中断当前的施工所造成的人员、设备的停滞等等。当发生停工时,双方需尽快以书面形式,签认停工的起始日期、现场实际停工工人的数量、现场停滞机械的型号、数量、规格,已购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等。双方应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参考有关定额和规定,尽快办理签证。
如有必要施工单位可以业主未提供完备的施工条件为理由,提出停工申请,并及时核对自身损失,向业主提出赔偿签证。
⑶ 材料单价的签证。材料的价格是影响工程造价的重要因素之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材料价格也会因市场的产、供、销的变化而不断变化,从而直接影响了工程造价的升降。因此,材料材料单价的签证十分重要。在签证时要签明材料的名称、规格、厂家、单价、时间以及是否已包含采保运杂费等。
如施工合同中规定,施工材料为施工单位自购,则应在合同中注明当时的材料市场价格,并加注如材料价格发生变化,相应增加部分应由业主单位负责。同时施工单位应及早贮备施工材料,避免由于市场价格变动,导致的不必要的损失。
2.6 保证签证的准确性与时效性
签证的准确性与时效性,是指在签证时要准确的表达实际发生的工作量,同时签证要与实际工程的发生同时进行。某些项目出现过,实际工程早早发生,而签证却到最后再签,这可能导致某些发生工程漏签,给施工单位带来损失。所以,施工单位现场签证人员应注意发生实际施工后,要及时准确的进行签证,签证完成上报经营部门及早检查备案,从而提高整个签证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