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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纪检监察室工作计划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四个最严”总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场监管厅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一系列决策部署,紧紧抓住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这一主线,以风险分级管理为基础、企业自查为前提,日常监督检查为主体,专项检查为重点,有计划、有组织、有效果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切实履行食品销售环节监管职责,提升监管效能,着力构建严密高效的食品销售监管体系,科学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全面提升我市食品销售安全保障水平。
二、检查对象
食品及食品添加剂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自建网站销售食品的经营者;第三方冷库;法律、法规、规章等确定的与食品销售监管有关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三、检查计划和主要内容
(一)日常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主要针对《省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中规定的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对市场开办者及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下同)销售者开展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
主要内容:聚焦“庆祝建党100周年”等重要活动,“五一、中秋、十一”等重要节假日,季节转换期间食品安全问题多发等重要节点,以大型商场超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为重点单位,以农村地区、校园周边、旅游景区、商业区、客运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为重点区域,以冷链食品、生鲜肉品、乳制品、大桶水、节令食品、高风险食用农产品等为重点品种,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
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结合本地政府对疫情防控的有关要求对相关食品销售者及涉疫食品组织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监督检查。
(三)飞行检查。
主要内容:结合疫情防控工作,以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流通环节不合格样品为重点,对食品销售者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也可对重点工作落实进展情况进行抽查。
1.组织对省厅、市局飞行检查以外的2020年度其他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销售单位及农业农村部门通报的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
2.视年度重点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村食品、冷链食品等重点销售单位开展飞行检查。
(四)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抽查。
主要内容:以“告知承诺制”获证单位为重点,对食品销售者保持获证条件情况进行抽查。
实施主体:由县局相关直属分局组织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分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具体责任和人员,严格按照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科学制定本单位食品销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内容、方式、频次,并抓好落实,确保责任到人。禁止选择性执法、任性执法,禁止刁难检查对象。
(二)规范检查行为。各分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现场监督检查程序和记录。除疫情防控工作以外,其他检查工作要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全部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动公示监督检查结果,促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学校一直以全体师生的安全为第一位,只有师生的身体和心理得到健康愉悦的发展学校的教学质量方可进一步提高。新年里,为再次确保学校师生安全,学校进一步落实食品药品监管责任,杜绝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在校内的存在,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常山县教育局出台了年学校药品食品安全工作计划与目标。
一、县教育局成立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并在教育科设立工作办公室。各校建立健全校内食品安全工作机构,明确校长是学校食品药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负有领导责任;指定专人分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分管人员对校内食品药品安全直接负责,并将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分管人员年度工作计划中考核内容实施奖惩制度。
二、各校要建立和完善学校突发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制订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预案。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建设活动,年内建成3个校内连锁超市,26所学校放心店建设任务,其覆盖面达到50%以上。积极推行蔬菜、肉品的定点配送工作
三、建立各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度主要应包括:食堂、商店从业人员体检制度、餐具消毒、保存及工作衣帽穿戴、清洗制度、向师生出售饭菜24小时留样制度、学校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8项制度。各友会校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要经常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减少或及时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防范校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积极开展学校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各校要制定年安全工作计划中食品药品工作的教育,大力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的专题宣传教育活动,倡计划导健康消费,要求每学期开展食品安全健康教育活动不少于2次。
五、加强校内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学校必须完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落实专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要与承包者签订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状,提出明确的食品药品卫生安全要求。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出食堂、商店的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
六、配有校医的学校,要开展规范药房创建活动,做到药品管理规范化,确保年内通过“规范药房”的达标验收。
>>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机制研究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考核评价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机制研究 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检察工作实况调研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分析 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调查分析 刑事被害未成年人检察维权的价值探讨 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探讨 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探析 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理念和机制更新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运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研究 基层检察院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之我见 新刑诉法实施背景下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思考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捕诉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研究 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国际标准之落实 检察机关应强化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简化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程序初探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之我见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思考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程序的完善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2015-08-26.
[2]最高检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EB/OL].http:///law/law_view.asp?id=399881.
[3]姚建龙.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发展与完善[J].人民检察,2014(11).
一、总体要求
分析检查阶段主要工作是充分运用学习调研阶段取得的成果,紧密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扎实做好分析检查阶段的各项工作。通过分析检查,摒弃不利于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加快工厂科学发展建设上来。
二、具体安排
1.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的主要内容是:就工厂及领导班子在发展意识、发展思路以及作风建设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征求意见的方式。(1)汇总学习调研阶段中收集到的意见建议;(2)召开各类座谈会;(3)设置意见箱,收集群众的意见;(4)厂领导班子成员主动找相关人员,征求他们的意见。
2.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
5月20日前,领导班子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分析查找自身差距和不足,起草分析检查材料。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相互谈心,重点围绕转变思想观念、解决突出问题、提高改革创新能力和执行能力等方面的问题撰写个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的发言材料。
以“促进校办产业科学发展,促进中北和谐”为主题,结合党性分析,检查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问题,深刻分析原因,统一思想认识。5月20日前,向校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第一指导检查组上报专题民主生活会报告。
3.形成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
厂领导班子在充分运用学习调研、征求意见和专题民主生活会成果的基础上,深入研讨工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取得的成效、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对策思考,撰写领导班子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的分析检查报告。分析检查报告要突出检查和分析这两个环节,由主要负责同志全程主持分析检查报告的撰写。初稿形成后,召开不同层面和形式的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经总支扩大会议充分讨论后,反复修改完善。
4.评议领导班子分析报告
组织职工群众对工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的分析报告进行评议。参加评议人员可着重从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深不深、查找的问题准不准、原因分析得透不透、发展思路清不清、工作措施可行不可行等方面对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进行评议。根据评议意见,领导班子对分析检查报告作进一步修改,并向校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实践活动第一指导检查组呈报领导班子分析报告。分析检查报告和评议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公开,进一步接受群众监督。:
三、阶段成果
1.形成厂总支成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的发言材料。
2.形成工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的分析报告。
一、我院技术信息部门的基本现状
我院技术科作为一个单独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本院的信息化及技术工作。技术科现有人员4人,其中政法专项编制干警2名,临聘人员2名。传统技术人员司法会计和法医干警各1名,都是兼职从事技术工作,分别在反渎局和监所科,其中法医还担任监所科科长一职。2名在编信息化人员均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现任检察员。
二、技术信息工作在改革试点中碰到的困难及原因分析
根据我院的司改方案,现任2名在编信息化人员均可参加我院检察官的选拔。根据我院前期进行的摸底调查,该2名干警选择了参加检察官选拔或转为其他业务科室的检察官助理。按此情形,如果两人都通过选拔到了其他岗位,虽然兼顾可以暂时应对,但从长远看,必然会带来技术信息工作人员流失,工作开展忙于应付,无法实现技术信息工作引领和推动检察工作等问题出现。
1.技术人员的职称问题一直未得以解决。我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在2004年全省检察机关统一组织评定过一次,当时评定的具有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大部分都已退休或调离检察技术部门从事业务工作,现在从事检察技术工作的人员基本上都没有专业技术职称,无法对从事技术人员个人专业能力的进行如实反映和肯定。同时,在兑现评定了专业技术职称后,技术人员仍属于公务员,而公务员的工资待遇上不认可专业技术职称。因而如果技术人员是公务员,其评定职称就没有实际意义。
2.司改中技术人员的分类管理方式不明确。根据检察改革进行人员分类管理的相关文件精神,检察技术人员属于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检察行政人员三大类别中的检察辅助人员。我院在司改中通过摸底,具有检察官身份的技术人员都选择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助理。因此,急需出台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让现有检察信息技术人员有可以确定的职业规划,以保证检察信息技术工作顺利开展。
3.相对其他业务工作技术信息工作重视不够。随着信息化及科学技术的发展,技术信息化工作的重要性在检察业务工作中日趋凸显。但是,检察技术信息的地位还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首先是人员及机构配置问题。大部分基层院设立了单独的技术科,但是还是有部分院连技术信息部门都没有,技术信息人员从属于办公室或反贪局等部门。而基层院大部分技术科也只有1-2名干警从事技术信息化工作,有的还兼职从事其他业务工作,这种情况如何能高质高量完成技术任务结果可想而知,那就是“疲于应付”。其次是工作量的衡量问题。检察系统的技术信息人员具有司法属性,工作量和工作性质和普通行政单位是有很大区别的。在检察系统内,信息技术人员加班是家常便饭,视频会议的联调、统一业务系统的配置、工程施工、同录工作等都普遍占用了非工作时间完成。就我院而言,同录工作在2014年同录110次中就有30余次是在非工作时间录制的。工作辛苦却看不出成绩,幕后英雄还经常受到下至干警、上至领导的不对等对待,极大影响了技术人员对技术信息职业的认同感和荣誉感。三是技术信息工作交流平台少,晋升机会少。检察技术信息人员由于工作的特殊性,即使考过了司法考试具有检察员身份,也没有在其他岗位发展的空间,所以不可能去其他业务部门进行交流,晋升的机会更是渺茫,这极大阻碍了技术人员全面的发展,也客观上影响了从事检察技术行业的心态。
三、做好检察改革中技术信息工作的对策建议
1.出台技术类公务员具体管理办法,建立一套类似于检察官或司法警察的等级晋升体系,细化相关职级待遇,建立和技术工作相适应的薪酬制度,并把专业职称的评定作为一项长效机制由省级院统一组织实施,为技术信息人员在分类管理选择时做好充分准备。
2.重视技术信息人员的培养。一是保留原技术信息人员的人数。技术信息人员数量不能简单地按照员额制来进行配置,应根据现行各院技术信息开展的种类及工作量来进行配备,不够的应及时招录专业类技术人员。二是建立运行维护外包保障机制或临聘人员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从繁杂的维护工作解脱出来投入到技术规划、筹谋等工作中去。三是检察改革后的技术人员进行定向化和专业化管理以保证整个技术人员队伍的稳定性。
3.保留原技术部门的独立性,即保留原组织机构及管理方式。因为不论是传统的鉴定类技术还是新兴的信息化技术,都是为检察各业务开展提供保障的。如果对技术部门进行一刀切,则会造成工作有所偏重,技术人员隶属于哪个办案组织工作重心就跟着偏重哪个办案组织,不利于整个检察业务的开展。
一、量刑规范化与刑事抗诉工作目的性探究
目前通说认为,量刑建议权是指检察官在办理公诉案件审查过程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代表检察机关建议审判机关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的刑种、刑期、附加刑及执行方法的一种求刑权。它具有主动性、相对的主观性等特点,不具有最终结论性,是公诉权的内在组成部分。而刑事抗诉则是指检察机关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审判机关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予以重新审理的一种法律监督活动。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是纠正法院量刑不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一种最为有效的法定手段。然而当前实际状况是刑事抗诉案件数量少,多数案件法院改判率低,抗诉效果欠佳。检察机关使用量刑建议权,能够帮助法官发现和认定可能影响量刑的各种证据材料,如被告人的性格、年龄、前科、成长经历、发案细节、犯罪后的态度和表现、被害人的情况以及国家或社会可能提供的最有利于实现刑罚目标的条件等,在不同被告人和不同的刑事案件之间,基本保持量刑种类和量刑幅度的大体均衡,体现出“比较的正义”,为实现刑罚的最佳效果创造条件。
由此笔者认为,量刑建议与抗诉制度同属审判监督手段,具有天然的矛盾性,即量刑建议采纳率的高低,影响到检察机关抗诉率的高低,但立法者对于两者设计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对法官的量刑形成监督和制约,遏制“同案不同判”、“同罪不同罚”等审判不公现象。一个属于判前监督,一个属于判后监督,判前监督得当,自然不需要抗诉这种事后监督的弥补;反之,抗诉工作开展的好,可以促使法官自觉规范量刑,二者的价值追求都是为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这就要求公诉人理直气壮地根据案件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提出量刑建议,促使法院认真对待和充分考虑检察机关的建议,抑制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如果法官对合法合理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检察机关可以以量刑建议为标尺,依法提出抗诉。但就目前而言,一些基层检察机关因此提起抗诉,还有很多顾虑。
二、量刑建议实施以来对检察机关刑事抗诉工作的影响
就目前量刑建议实践情况来看,全国在“面”上推广效果向好,“纵深”效果远未实现。在某些地方,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实际效果堪忧,与制度设计初衷背道而驰,直接影响了抗诉工作的开展。
(一)量刑规范化对刑事抗诉工作的现实影响
目前各地检察机关运用量刑建议、法院采纳量刑建议的情况比较复杂,难以作一概评价,各地媒体或检察机关内部文件中量刑建议的采纳率动辄90%以上、甚至达到100%,似乎只有这样的数据才能体现检察机关的工作实绩,实则不然。1997年刑法中大量存在刑期幅度过大的问题,如果量刑建议仅仅是在法定的范围内缩小一点点幅度,那么建议的质量是不理想的。而受量刑规范化的影响,各地检察机关本来就不高的刑事抗诉案件数量及抗诉改判率,更呈现减少趋势。以河北省为例,主要原因可以从两方面分析:
其一,河北省高级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试行)》束缚了一些检察机关的抗诉工作。不可否认,“省高法实施细则”为公诉人的量刑建议提供了依据,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法官量刑的随意性。但因其条文规定量刑幅度过大的瑕疵,给法官留出暗箱操作,办理人情案、关系案的空间,合法却不适当量刑,让公诉机关又找不出充足的抗诉理由。这就导致以前能抗诉的案件,现在检察机关抗诉的几率反而小了。这种现象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法官采纳了公诉人的量刑建议,但与检察机关期望的量刑幅度存在差异。例如,目前各地的量刑建议一般是幅度刑,如建议判处甲有期徒刑三至五年,实际上公诉人内心认为甲应当判刑四年左右较为客观公正,但他通常不会直接提出四年的建议,[1]而以四年为中心确定一个范围,最后法官判处甲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而同样的案情,对另一案件的被告人乙,公诉人还是提出同样的量刑建议,法官却判处乙有期徒刑五年。这时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对甲或乙其中一人量刑不当,想提出抗诉,但比照“省高法实施细则”,法官量刑在规定幅度内。况且法院也采纳了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使其没有理由再去抗诉。另一种情况是法官不采纳合理的量刑建议。公诉人想提出抗诉时,法官总能为量刑结果找到理由。因为细则规定的幅度太大,其中总则罗列了二十多种法定酌定减轻从轻、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法官据此计算出一个迥异但差别不明显大的刑期也是可以理解的。这些情况只是量刑规范化“不规范”的冰山一角。
其二,传统因素对抗诉工作的影响主要在于:一是法院系统内部受业绩考核指标的影响,普遍存在案件报送请示情况。为避免改判风险,基层法院对拟判无罪案件或预计检察机关会提出抗诉的案件,倾向于请示上级法院后再做出判决,这时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很难得到上级法院的支持。二是上下级检察院之间对抗诉案件的标准不统一,导致基层检察机关很可能得不到上级院的支持。而公诉部门的考核指标与法院的判决结果紧密联系,为了追求“无罪判决最少化”、“判决改变最少化”的目标,在考核中取得好成绩,一些检察机关在与法院存在争议时,首先考虑的是法院会不会改判,若认为没有改判的可能性或改判的可能性较小则不愿冒险抗诉。这样导致检察机关一般把抗诉的重点放在量刑畸轻畸重的案件上,公诉人对判决书的审判决结果、轻诉讼过程,而对法院改变指控案件事实、性质的,没有细查深究原因。此种在法、检系统长期存在的问题,减少了抗诉案件的几率。
(二)量刑规范化对抗诉工作影响的辩证分析
目前河北省量刑建议开展过程中,对抗诉工作影响较大的因素在于:量刑规范化的相关文件[2]本身规定过于宽泛,法官自由裁量权“合法化”增大,致使检察机关抗诉时顾虑增多,抗诉成功率低,审判监督工作陷入被动。
第一,实施细则规定本身的问题。“省法院实施细则”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诸多问题,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细则列举的二十六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中调整基准刑的幅度过宽。如大量存在可以减少或者增加基准刑的10%、20%、30%、40%、50%、60%上下或区间的比例,因律师、公诉人与法官对量刑情节轻重认识上的不同,其调整基准刑的幅度就不同,这样在规定的法定刑区间也会出现相差较大的刑期;二是十五种量刑罪名中确定基准刑的幅度过大,同样产生上述问题。三是对罚金刑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缓刑适用规定,造成实践中法官判处罚金、适用缓刑随意性大,给抗诉工作造成难题。四是细则部分内容已经陈旧。如《刑法修正案(八)》更改了累犯、盗窃等内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了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等从轻量刑情节,河北省已将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提高为七千元、七万元,在细则中都尚未体现。
第二,法官量刑过程的神秘化。目前河北省内各地的刑事判决书中基本没有对量刑情况的详细说理,量化分析判决的质量相对困难,公诉人在决定是否抗诉时分歧大。从笔者所在的唐山某区司法实践来看,每年近三百起公诉案件,法院判决的宣告刑都是在法定刑的幅度内,看似并未超出自由裁量范围,检察官在量刑建议未被采纳时,也很难以判决“畸轻畸重”为理由进行抗诉。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行使要求程序公开,这样在法庭调查和辩论阶段,公诉人和辩护律师除了对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外,还要单独就量刑事实,即是否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进行举证和辩论。法官应考虑检察官、辩护律师提出的量刑建议和意见,必要时还要向社区、单位等方面了解情况,最后综合各方面信息作出量刑判决并说明理由。这个过程使量刑活动在法庭审理中予以公开,控辩双方对量刑的辩论体现了诉讼活动的民主性和公正性。如果判决书不能体现这一过程,办案的检察官很难从中直接找到确凿的抗诉理由。
三、修订量刑指导意见,发挥抗诉监督功能的一些建议
量刑建议权与抗诉权一样,目的都是为了增强审判监督的可操作性,树立检察机关威信、实现司法公正。笔者认为正处于探索阶段的量刑规范,暂不宜列入检察机关内部考评指标,自缚手脚,对于前文阐述的问题可从以下层面修订完善。
(一)建立健全量刑规范化实施的“硬件与软件”
笔者本着合法实用、大胆创新、层次推进的原则,建议如下:
其一,由省一级审判机关、省一级检察机关联合制定《实施细则》。虽然目前全国各地量刑实施细则多由法院单独制定,但量刑规范化改革毕竟不是法院一家的事。中央支持推进这项司法机制改革的目的是督促法官量刑公开透明、均衡公正,这样一部直接关系到被告人量刑轻重裁判标准的细则,仅由法院关起门来自己制定显然是不科学的。检察机关参与这样重要文件的起草制定也是一种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
实施细则的修订可以“省法院量刑细则”2010年的版本为基础,按照《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一步加以细化、规范。如累犯、刑事和解、盗窃、犯罪、河北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等变化、在细则中都应有所体现。同时,适时分批次增加缓刑、罚金刑的相关规定,以及信用卡诈骗、贪污、受贿、等常见犯罪的量刑幅度标准。新的量刑细则原则上禁止市一级以下(包括市一级)法、检部门另行制定量刑实施细则,以保证量刑在全省范围内保持一定的均衡性。
其二,省级检察机关和法院联合成立非常设的量刑规范化改革领导机构。组成人员可由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与法院刑事法官中德才兼备的人员兼任,办公机构设在省一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这样设计是与审判监督职能相符合的。该机构的职责是依法统一解决全省量刑规范化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具体工作包括:对各地量刑规范化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调研,对比研究量刑建议与判决宣告刑,总结量刑特点和规律;对年度量刑实施细则情况向立法等部门专题报告;提请对量刑规范化文件的修改意见等。
其三,检察机关与法院协商,探索推进量刑建议说理写入判决书。在笔者所在地区,法官对辩护律师关于定罪和量刑的观点会作出评析,而对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却置之不理。量刑由法官单独进行,抗辩双方被排除在量刑环节之外,无法了解量刑的过程。这种法官“秘密量刑”方式明显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量刑辩论程序的规定不符,亟待改进。这项工作可以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对于法官未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检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出具书面的不采纳量刑建议说理书。如实践证明效果较好,则可以要求法官在未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时一律出具说理书,随判决书一起送达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如认为说理不充分或裁判不公的,可以提起抗诉。第二步是对于检察机关在“省法院量刑细则”十五种罪名幅度内书面提出的量刑建议,判决书要对量刑建议进行评判,阐述采纳、不采纳、部分采纳或部分不采纳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检察机关据此判断法官判决是否属于“畸轻畸重”,确定是否采用抗诉等手段履行审判监督职能。
(二)建立量刑建议与抗诉工作之间的衔接机制
在量刑建议不被采纳时,检察机关在何种条件下应当行使刑事抗诉权,这就需要将量刑建议制度和抗诉制度相结合,制定出符合司法实践要求的抗诉标准。本着积极、稳步推进的原则,笔者粗浅设想是:由省一级检察机关制定抗诉标准,内容包括总则与常用分则罪名。同时分批选取典型并具有指导意义的成功抗诉案例,在以案说法中细化抗诉要素,作为下一级检察机关开展抗诉工作中的参考。抗诉标准抄送同一级审判机关,给刑事法官以事前“预警”。因实际办案中涉及的犯罪远多于量刑建议规定的十五种罪名,抗诉标准应当“适当扩大”罪名的范围,如增加贪污、受贿、等常见、量刑争议较大而“省法院量刑细则”又没有规定的罪名。这样一方面可以规范提起抗诉的条件,及时纠正裁判不公;另一方面可以促使法官慎重量刑,因为法院为维护其判决的权威,自身也在追求判决的均衡性,如果法官比对检察机关制定的抗诉标准,发觉这样判刑检察机关很可能要抗诉,那么在量刑时会更加审慎。当然,抗诉标准只是当前量刑规范化不够规范的权宜之举,检察机关“抗诉标准”的远期目标应当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中抗诉的标准,即公诉检察官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的量刑建议,法官无理由不采纳的,检察机关即可以提出抗诉。
(三)探索共同培训刑事司法人员新模式,培育法律职业共同体
为继续推进量刑规范化建设与抗诉工作的完善,需要我们做好人才的培训。具体建议为:一是检察机关内部要加强对公诉人才的重点培养,纠正“抗诉伤和气、胜诉伤感情、败诉丢面子”的错误思想,建立公诉人依法量刑的内外部监督机制,使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逐步由较大幅度刑转变为较小幅度刑,不断提高量刑建议的质量。法院裁判后,办案检察官应当及时对是否采纳量刑建议以及量刑理由进行细致审查,定期对辖区法院判决中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判,着力在量刑情节等方面寻找抗点,增加抗诉的针对性,以抗诉促使法官对被告人审慎、公正判刑。二是开展对公诉检察人员、刑事审判人员共同的量刑工作培训,视效果逐步吸纳部分律师参加培训。这样可以破除现有各系统内分割在职教育培训的弊端,便于量刑规范化工作的开展。
四、结 语
目前刑事审判领域存在“隐性”的量刑不公,在这些案件中,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或者抗诉改判的数量只占很小比例,人民群众对审判不公的意见很大,已经影响到社会的和谐安定。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文件中明确支持检察机关参与量刑规范化改革,而且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新增了量刑辩论程序,完善了抗诉制度,表明中央对检察机关开展审判监督寄予厚望。量刑建议权使用得当,可以为重构抗诉机制提供良好契机,确立检察机关威信;如流于形式,甚至自己放弃,势必对抗诉制度造成负面影响,亦是对司法不公、法律监督职责的不作为。因此,检察机关应该更加主动、积极的参与量刑规范化改革。
检察机关参与量刑规范化改革与抗诉的终极性目标都是为了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性,阶段性目标是构建统一的执法标准,作为检察机关审查法官量刑是否适当,是否据此行使抗诉权的重要依据。量刑建议与抗诉权的运用是否有效,不能迷信表面的采纳率和抗诉率,只有实现公正的刑罚,才能确保检察机关审判监督的效果,真正达到刑法惩罚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目标。
注释:
一、上半年完成的主要工作
(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年初,根据*党委20*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求,制定了监察室20*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重点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工作:
一、抓教育,提高思想认识。上半年分两次购买廉政教育书籍、光盘送到基层,提高公司全体职工的思想认识。与所属13个党支部负责人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与公司中层领导干部签订了廉洁自律承诺书,将廉政建设工作层层分解,实行一级抓一级,形成了级级有任务,人人有责任的氛围。
二、加大稽查力度,严厉惩处违规违纪行为。上半年共上路稽查90余次,行程8000多公里。通过调阅监控录像资料、各类原始记录,查处违纪行为6起,经济处罚4人次,其中3人受到了待岗学习行政处分。
三、畅通监督渠道,广泛接受职工和过往司乘人员的监督。对意见箱悬挂的位置进行了调整;设立24小时监督电话(原电话为办公室固定电话,在下基层和下班时间无人接听);公布了监察室电子邮箱。让举报人员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向我们反应问题。上半年共接到举报电话9次,为查获违规违纪、打击逃漏费提供极大帮助。
(二)“讲正气、树新风”主题教育活动工作
按照省公司党委关于“讲正气、树新风”主题教育活动的总体部署和*党委的具体安排,在4月4日-6月3日,组织*全体党员进行了学习动员、查摆问题、整改提高三个活动阶段的实施,对所属各单位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了督促和检查,确保“讲正气、树新风”主题教育活动的扎实有效开展。
(三)发挥监察监督职能,参与公司的工程项目招标、人事、设备采购等过程的监督工作。
参与办公物品采购监督,参与了中层干部考核任用、文明奖发放以及节假日机关人员加班等监督工作,参与洛阳段养护工程施工招投标工作、运维设备维护、机关办公楼所属单位的装修及设施改造等监督工作,并协助省公司审计部完成服务区经理离任的审计监督工作,充分发挥了监察职能。
(四)“对照职责、巩固成果、关心员工,努力为员工办实事办好事”主题实践活动调研工作
为巩固和扩大“讲正气,树新风”主题教育活动成果,转变干部队伍工作作风,圆满完成年度各项目标任务。遵照*文件精神,*于6月8日,按照主题实践活动实施方案要求,召开了动员大会,将六个讨论题目转发到各基层支部,并负责组织讨论。10日,启动“分片包干解决基层员工实际问题”工程,20*年6月16日、17日分公司机关全体人员在党委中心组带领下,放弃休息时间,到所包基层各单位进行为期两天的调研活动。监察室对收到的72条职工意见进行了分析整理,向公司党委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调研报告,其中有57条意见,分公司主管领导及分管部门已进行解决,有15条职工意见和建议,上报到了省公司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
(五)组织分公司中层以上干部党员学习豫高司纪[20*]8号文件精神,按照文件要求组织分公司55名中层以上领导填写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情况自查自纠登记表》,并将落实情况进行了汇总上报。
(六)季度目标考核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公司季度目标考核精神,扎实做好*的季度目标考核工作。上半年,共上路稽查20余次,进行联合考核6次,通过二级考核工作的开展,使分公司在第一季度目标考核工作中取得了第一名的好成绩。
(七)堵漏增收。对于*,我们除了联合*进行打击外,还增加了与地方公安和军警部门的合作力度,20*年上半年,*各基层单位与当地公安部门共签署联合治理协议9份,尤其是在开展*以来,共处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存在的问题:
(1)个别单位开展廉政教育不深入,流于形式。
个别基层单位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停留于开会,读文件、看报纸的表面形式,没有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实际情况和党员干部思想状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公司监察室要求什么就组织学什么,没有创新方法,流于形式,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2)稽查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
上半年,*监察室共有4人,由于人员少,工作中存在布置多、督促少的现象,降低了监察力度。
三、下半年工作计划
依据省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精神,针对上半年工作中的不足,下半年我们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坚持一个中心:警钟长鸣。
预防为主,教育在先,强化监督,警钟长鸣。一是进行党的基本理论教育,使全体干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二是开展廉洁自律教育,坚持每周政治学习制度,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三是开展廉政专题教育,邀请*检察院检察官做专题报告,组织干部收看警示教育片,引导干部居安思危,做到警钟常鸣。四是到监狱进行现场教育,通过服刑人员的现身说法,给党员干部上警示课。
(二)月月有学习,季度有汇报。
一是树立“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的理念,倡导持之以恒、不断学习、不断探索、不断提高的风气。二是坚持中心组理论学习、党员等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党员会议,由监察室作*廉政情况分析报告,同时要求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对个人廉政情况进行总结汇报。
(三)定期有活动,抬头有提醒。
通过在各基层单位开展定期更新廉政专栏、举行廉政专题讲座、制作廉政标语横幅、举行专题征文活动、组织观看专题电视片、组织学习反腐倡廉书籍等活动,营造“廉洁光荣、腐败可耻”的气氛,拓展廉政教育形式和方法,增强廉政教育的吸引力和渗透力,使全体职工在丰富多彩、轻松愉快的活动中接受深刻的廉政教育。
一、高度重视,把廉政文化建设工作摆上突出位置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为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以党支部书记、局长同志为组长,局党支部成员、副局长同志为副组长,科室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明确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形成了从局机关到局属单位的廉政文化建设工作领导机构体系,使廉政文化建设工作在组织上得到切实保障。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制定了《廉政文化建设工作计划》,明确了廉政文化建设的目标任务、方法步骤,提出了有本局特点的廉政理念。将廉政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计划,规定局党支部书记每半年给党员干部上一次廉政党课。
(三)搞好结合,注重实效。结合环保工作实际,从全局工作考虑,科学安排时间,力求效果,把“廉政文化建设”同全局的重点工作,同建设法治型、学习型、服务型机关活动,同加强作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推动工作。
二、打造平台,大力营造廉政文化氛围
(一)设置廉政文化宣传栏、警示牌。在局政务公开栏,悬挂了创意新颖、哲理深刻、通俗易懂,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廉政警句标牌,让全体干部职工随时观看,在轻松的氛围中感受到廉政文化的熏陶和教育。
(二)汇编了《反腐倡廉教育读本》。搜集整理汇编了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渎职等案例,并附有部分案例的剖析和启示,发给干部职工阅读,在全局干部职工中产生了极大的心灵震动。
(三)设立了荣誉室。将环保局得到的各类荣誉奖牌摆放在室内,让干部职工经常观看,以激励其工作激情。
三、发挥廉政文化建设作用,创新权力运行监督机制
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环保工作受重视的程度前所未有,环保部门的权力不断加大,地位也在不断提高,承担的责任相应也越来越大,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部门,也成为廉政高风险部门。因此,把廉政文化建设与创新监督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形成合力,推动工作,是树立环保队伍良好形象的必要手段。
(一)创新了干部管理举措。全局所有中层干部一律竞争上岗。调整使用干部时邀请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市环保局对口处室负责人、局领导和职工代表组成考评组,对参加竞聘人员进行全方位的考察。
(二)创新了部门联动机制。积极主动地邀请县检察院在县环保局设立工作联系点,及时沟通信息,一旦发生导致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案件,将及时移交检察系统处理。
(三)创新了监督形式。监察室主任全程监督污染治理设备和环境监测设备购置招投标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评审工作,确保不发生违纪行为。
(四)创新了监督渠道。组织开展走访百家企业活动,主动倾听企业呼声,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的薄弱环节,为企业发展营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四、风清气正,效果显著
(一)廉洁从政意识提高,无违法违纪案件发生。局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负责;对部属管理严格;局属单位负责人都能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吃请现象明显减少。没有发生损害群众利益的事件;没有出现一例违法违纪案件。
(二)接受监督意识逐步增强。从局领导到局属单位负责人都能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三)单位风清气正。廉政文化建设使党风廉政建设得到了加强,保证了单位风清气正,政通人和。全局干部职工争先创新的多了,甘愿平庸的少了;谋事干事的多了,找事闹事的少了;遵纪守规的多了,违法乱纪的少了。大家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全局向心力、凝聚力空前增强。
评查内容:规范性文件制定及备案情况;交通行政执法案卷(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其他等)办理情况;是否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情况;“96196”交通服务热线行政执法投诉办理情况;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情况;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说理式”文书执行情况;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知识水平情况。
评查办法:(3-5月份)监督规范行政执法情况;检查“五项执法行动”开展情况;测试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基础情况;评查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情况。
二、注重交通法律法规研究学习
检查内容:《行政强制法》颁布实施后,交通运输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清理、行政强制主体认定情况,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网上执法程序、执法文书修改情况,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措施和建议等。重点检查《行政强制法》贯彻实施情况。同时,检查公路管理站《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执行情况;运输管理处从今年4月1日实施的新版《省道路运输条例》宣传贯彻情况。
检查办法:(8月份)检查交通运输各行政执法单位的相关台帐资料,并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抽查。
三、开展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
培训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执法基础知识、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和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
培训时间:(4-6月份)各单位要自行组织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更新培训、考试,迎接省交通运输厅开展的“交通行政执法技能大比武”活动。
四、推进交通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公开内容:涉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等案件办理结果。
公开程序:交通运输各行政执法单位在每月的3日前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结果报局政策法规科备案后集中上报市政府法制办予以公开。
五、确保行权网运及时公开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