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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和谐社会;保障体系;困境;对策
住房问题是关系千家万户的民生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努力使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建立健全多渠道住房保障体系,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政府发挥公共服务职能、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的重要措施。江苏省淮安市“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的设计思路与实践,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淮安市住房保障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廉租住房实物配置量相对偏少
住房政策实行货币化补贴后,淮安市曾一度中断了相关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造成向低收入群众实物供应存量不足,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商品房价格的上涨。实践证明。货币补贴的优惠政策难以抵消市场经济下的住房价格上涨压力。此外,淮安市加大了廉租住房的配套建设力度,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比例,但由于低收入群体基数较大,收购的廉租住房实物房源偏少,廉租房实物供需矛盾依然存在,仍有部分低保无房等困难家庭未能享受到实物配置待遇。同时,随着城市拆迁力度的加大,淮安市拆迁户中的一些低收入家庭存在买房难题,也急需提供低廉的租赁性房屋加以解决。
(二)保障性商品房购买力相对不足
根据我国一些地区的实践,城镇人口的30%需要通过经济适用性房屋进行保障。淮安市2007年市区户籍人口为87.25万,经济适用房保障人口约为26.2万。按照每户3人计算,约有8.7万户需要购买经济适用房。按每户60平方米计算,淮安市约需经济适用房552万平方米,目前开发还存在较大缺口。淮安市市区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规定,保障性商品房近期房价控制在每平方米2000元左右,套型建筑面积在50-85平方米,销售对象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800元且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以目前价格购买60平方米的保障性住房,至少需要12万元,超出了他们的承受力。淮安市估算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总需求量在4000户左右,但今年实际有购买力的仅约600户左右。部分获得购买保障性商品房资格的住户有的在缴纳约占房价一半的首付款后已经倾其所有并有不同程度的举债,正忙于奔走筹集剩余款项。可以预计,这部分家庭购买保障性商品房后将面临基本生活的困难,必须正视这个问题。
(三)部分新增就业群体居住压力较大
随着淮安市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新增就业群体不断扩大,包括城镇人口中自然增长部分、毕业后留在城市的大中专毕业生、农村郊县向市区迁移和定居的人口、外来务工人员等。他们收入不高,还没有积累,在相当长一段时期没有能力购买商品房。近年来,淮安市虽然集中建设了一批外来务工人员职工宿舍,公共租屋也开始启动,但主要面向工业园区的劳动者,对于日渐庞大的城市新增低收入人口而言还远远不足,大多数外来人口需要直接面对水涨船高的房租。目前,淮安市在改善外来务工人员待遇方面侧重于工业园区内大中型企业,对于相对分散的其他行业低收入流动人口的居住问题还缺乏周全的考虑。
二、完善淮安市住房保障机制的对策建议
经济社会的发展必须让每个成员都感受到改革开放带来的巨大变化,分享到改革开放取得的丰硕成果,才能最终得到人们的支持和拥护,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淮安在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尝试和探索。作为一个新事物,仍有待精心设计完善。
(一)完善管理机构,组建专门的住房保障行政部门
住房保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面的问题和多个职能部门。从国内外成熟的经验做法来看,均是普遍设置住房管理部门对住房保障进行专门管理,如美国的住房与城市发展部、新加坡的政府房屋发展局、香港的公屋局、成都的住房委员会等。随着住房保障力度的加大,淮安市应组建市级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赋予其保障性住房规划政策拟定。调配住房保障资源,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审核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资格等职能。淮安市是否可以考虑将住房保障工作重心下移,在各区成立住房保障办公室,落实工作人员编制、业务经费和办公场所,主要负责申请受理、调查走访、社区公示、年审回访等住房保障的基础性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市、区、街道、社区四级分工联动机制。
(二)完善计划管理,及时调整住房保障的指标
淮安市应继续完善中长期住房保障规划,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要在做好居民收入层次比例及住房总体状况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实力以及房地产市场状况,对低收入家庭标准进行科学分析界定,研究淮安市住房保障的水平和范围以及各类保障性住房的比例关系,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既要让真正的低收入困难群众安居乐业并逐步扩大覆盖面,也要防止产生“养懒人”的不良倾向,努力在群众期望值和政府承受能力之间寻找保障程度的最佳平衡点。应该说,淮安市已经做出了一定的努力,但是仍要加强,真正实现住有所居。比如,2009年淮安市共有产权房申购条件:家庭人均月收入800元以下(2010年将放宽到1000-1200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2年以上的家庭均可申请购买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无房家庭优先购买。廉租住房申购条件: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购买时根据家庭人口状况确定允许购买的房屋户型大小。
(三)加强供应管理,扩大保障供给
淮安市应继续推动住房供应,优化住房供应结构,重点发展满足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实现住房供求基本平衡。要通过引导开发商合理定价,降低居民购房成本,满足群众不断改善住房条件的刚性需求。稳定市场房价,防止出现大的波动。同时,要加强市场监管,抓好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继续严格落实商品房销售网上备案和可售房源公开制度,逐步实现全市备案系统的联网运行。
(四)创新需求管理,满足保障对象的有效需求
不言而喻,要让占人口绝对比重、需要住房的中等收入家庭买得起房,主要措施必须创新现有的经济房模式,变“补砖头”为“补人头”。由政府参照现有经济适用房的定价政策,确定一定面积、房价标准的商品房,由购房人从市场上自主选择,政府补贴配套资金,形成共有产权,并根据不同的人群、对象设定不同的比例,形成保障性住房的无缝对接,替代目前与市场、法律不接轨的划拨土地经济适用房及其它反市场规律的住房保障模式。淮安市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09年12月,淮安市出台的《关于加强低收入家庭政策性保障住房价格与租金管理的意见》要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保本微利原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不高于3%,地方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这些政策措施应认真贯彻。
【论文摘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种社会制度理应把公平作为核心理念,体现其社会性和公平性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本文从有关社会保险的公平性研究的视角出发.研究了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在公平性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有关社会保险公平性研究的理论解析
1、有关社会保障公平性的研究的视角
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发展中社会保险是覆盖面最广、资金量最大的项目,因此也是现代社会保障体系最核心的部分。对于社会保险的公平性问题,国内的学制以各种视角对之进行了探讨。 何文炯认为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评价主要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看:一是社会保险项目设置的公平性,即劳动者和社会成员所面临的基本风险是否都有相应社会保险项目的保障。二是社会保险保障水平的公平程度,即在已享有社会保险的人群中,是否存在基本保障水平的较大差距。
郑功成认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应由经济政策左右.社会保障在制度目标上应该坚持以追求社会公平为主要特色。基本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要强调的公平主要在以下几点:对所有社会成员参与的机会公平,所有参保人员的起点公平,在参保过程中的公平,并在一定程度上减小结果的不公平。只有公平的社会保障才能化解风险、保证效率。
申曙光和孙健认为社会保障制度所体现的公平价值观能调和激烈市场竞争中的社会矛盾冲突。社会保障所体现的公平,从根本上讲,应当是从“人人生而平等”的观念出发,保障每个公民平等享有生存权和发展权,让他们在公正的制度环境中,获得参与竞争和平等就业的机会,并获得合理的物质的精神报酬,从而保护和调动一切劳动力资源,实现更高层次的效率和更大范围的公平。
2、保证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公平性的意义
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作为一项预防老龄风险的社会制度而言是以公平为其目标的,既是政府给农民养老保障的一个承诺,也是调整收人分配的一项政策。一方面保证农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公平性保证了农村社会人群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另一方面,由于需求的边际效用递减,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产生的收人分配结果也对能在拉动内需、扩大消费等方面对国民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此外,体现公平的制度产生的积极的效果.有利于提高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增强其合法性基础。重视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当前和未来一定时期的公平性是有重要现实意义的。
二、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公平性问题分析
改革开放后,随着依托集体经济的社保项目逐步瓦解,农村社会的基本养老保险停滞在仅有农村社会救济、“五保”户制度等覆盖窄,保障低的制度安排的局面。当前,新农保还处于试点阶段,大部分的农村社会实行家庭和集体和结合、以家庭保障为主的社会保障制度。增强公平性,扩大覆盖面是当前农村社会基木养老保险的重要议题。
1、城乡养老保险的公平性问题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城镇企业职工和所有个体劳动者,农民工在个人缴费年限达15年也可享受基础养老金。这意味着受城乡分治的历史格局影响,绝大部分的农村社会尚未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社会享有的福利待遇依附其农民身份,基本养老保险的二元格局明显。并且随着市场一体化进程的加深,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流动也逐年增多。农村社会人口老龄化趋势、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功能的弱化,对于体现公平的广覆盖而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需求进一步加强。
2、东西部农村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公平性问题
不可否认,我国东部、中部和西部的发展有很大的差距,消费水平也不一样。在农村社会建立普惠性的基本养老保险是一个艰巨的任务,财政承担能力较差的地区如果难以保证财政补贴所需的财政预算,就难以建立起基木的养老保险制度。这可能在某种层面上造成地区之间的不公平。由于存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与财政能力的不平衡,贫困地区地方财政支持的压力很大。如何解决中西部贫困地区地方财政筹资难的问题将成为制约新农保制度推行的一大瓶颈。新农保试点对东西部实行差别补贴是解决这个不公平的一大进步。此外,由于消费水平的不一样,对于贫困群体来说,倘若不能在个人账户和集体补贴上获得更多的收人,等额的普惠性的补贴在不同消费水平的地区给农民带来的效用显然是不一样的。
3、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目标人群内部公平性问题
除城乡二元机制和东西部地区差异的影响,在设计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还需要考虑农村社会内部的公平性问题。当前,我国不仅城乡之间居民的收人差距较大,而且农村居民群体内部的也存在收入差距。根据有关研究结果,有相当数量的城乡居民(尤其是农村居民)缺乏社会养老保障的持续缴费能力,因而现阶段能够参加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并且能够持续缴费者只是一部分,即这一制度近期内难以真正做到“广覆盖”,因此,必然有一相当部分人因无力缴费而被排除在制度之外。这样就容易导致富裕者有能力参保缴费而得到补贴,贫困者无力参保缴费而得不到补贴,在目标人群内部产生富者越来越富,穷者越来越穷的结果,有"悖于制度设计的公平性原则。
此外,由于近年来养老金挪用等时间以及社保基金缺口等现象的出现,使得一部分农民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产生了不信任和观望的态度而没有参保。受教育程度等因素导致的农村社会保险意识偏低加剧了这一现象。虽然是参与过程中体现了机会的平等,在在结果上却产生了参保与未参保两个群体的划分。
论文关键词 城中村改造 失地农民 社会保障 养老保险
一、“城中村”改造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镇范围不断扩大,城镇人口不断增加,城市周边的农村土地被征用后,农民身份发生变化,村庄变成居民区,形成“城中村”,又称为“都市里的村庄”。据统计,从1987年至2001年,我国非农建设占用2394.6万亩耕地,至少有3400万农民因征地失去了全部或部分土地。按现在的经济发展速度,2000年至2030年的30年间占用耕地将达到5450万亩以上,失地和部分失地农民将超过7800万人。豍由于我国长期受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加之政府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权益及社会保障重视不够,这些城中村改造中的失地农民在获得安置补偿款后,由于缺乏长期生活来源,成为“无土地,无工作,无保障”的“三无农民”。
目前,保定市区范围内共分布75个城中村,3万多户村民居住其中。这些城中村虽然在城区范围内,但却处于被边缘化的尴尬境地。75个城中村大多居住环境较差,道路街巷狭窄,基础配套设施不全,不仅影响城市形象,也直接影响城中村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2008年,保定市政府出台《保定市市区城中村拆迁改造实施办法》,该办法中涉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三方面:第一,关于就业安排。城中村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统一纳入城市就业管理范围。因城中村改造而增加的就业岗位,要优先用于安排原村民。符合条件的未就业居民按城镇失业人员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第二,关于社会保险。城中村改制后,按规定为原村民办理各类社会保险,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一部分,集体土地置换一部分,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第三,关于社会救助。城中村改制后,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原村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城中村”改造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农村,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生存保障和生活来源。农民丧失土地,加之劳动技能和文化素质的欠缺,在就业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缺乏长期稳定的经济来源,抗风险能力较弱。根据调查及分析,保定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不足之处:
(一)安置补偿费用低
调查显示,保定市城中村改造中,大多数农民认为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偏低。在补偿费用分配方式上,村民普遍要求采用一次性“分钱到户”的方式,对其他分配方式不愿接受,土地换社保阻力较大。一次性补偿到位的方式,虽然在短期内能满足失地农民的日常生活要求,但从长远来看,由于部分群众对补偿费用的使用不够合理,缺少计划性,因此不利于今后生活特别是年老、疾病等情况下的保障。
(二)失地农民就业困难
由于失去土地,因此世代以种地为生的村民们生产方式发生了改变,他们不得不面对社会就业的问题。据调查,村民的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一般是中学水平,缺乏工作技能,在就业市场中很难找到适当的岗位。而且,城郊农民的生活水平比普通农民要高一些,对劳动报酬的要求也比外来民工高一些,他们不愿从事重体力劳动。因此,城中村居民的的就业有更大的局限性。
(三)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市场经济下的失地农民再就业难度较大,又不能享受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待遇,成为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群体”。大部分失地农民由于观念、经济等因素影响,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以后的生活难有保障。因此,在当前社会就业压力大,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一旦失去土地,这些农民就意味着失去了基本的生存保障,特别是那些年龄偏大,体弱多病的人再就业更是希望渺茫,生计问题越来越突出,严重影响到城乡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以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为例,就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养老保险政策缺乏强制性。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多为自愿选择,政府不予强制。失地农民由于养老观念相对滞后、缺乏理财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不能对自己的养老问题作出合理的安排。因此,仅靠“自觉”使更多的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存在很大难度。因此,政府在制定合理的养老保险政策的基础上,应加强引导,同时适当增强强制性,以确保失地农民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生活来源。
第二,个人缴费比例过高。城中村改造后的失地农民,土地安置补偿费有限,就业困难导致收入下降,又由于丧失土地,粮食、蔬菜等生活支出普遍上升。因此,失地农民的缴费能力有限。因此,政府在确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时,应充分考虑失地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使他们不致因无力负担而不能参保。
第三,保障水平过低。目前,失地农民养老金发放标准多为二、三百元,有的地区甚至不到一百元。这种养老金水平仅能维持温饱,导致养老保险政策缺乏吸引力。另外,农民失地后将转化为城镇居民,城市物价高,消费水平远远高于农村,养老金连日常生活需求都难以满足。
三、完善城中村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构想
(一)确定合理的土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是农民失去土地后获得的最直接、最主要的经济收益,也是失地农民维持后续生活的基本资金来源,是目前征地过程中的矛盾焦点。因此,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寻求国家和征地农民之间合理的利益平衡点,建立科学的征地补偿机制,保证失地农民的基本经济利益,就成为实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的重要手段。
首先,应当引进市场定价机制,提高征收补偿的标准和范围。纵观世界各国在城市化进程中,对征地补偿标准一般都以市场价格作为主要参照依据,避免被征地主体的利益过分被政府公权力削夺。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在城中村改造中的郊区土地,补偿标准可以以市场价格为主。对于远离城区的部分,由于地价偏低,除了按价格补偿外,还要考虑为失地农民维持今后生活提供额外的经济补偿豎。同时,应当适当扩大征地补偿的范围。除现有的补偿项目外,可增加残余地补偿费和相邻土地损害补偿费两项内容,即将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扩大到包括直接相关损失和间接损失两个方面,以充分保障失地农民的经济利益。
其次,增加土地征收的安置方式。增加土地征收补偿的方式、种类,可以多角度、多方面对征地农民的损失进行补偿。尽量避免出现因政府的征收行为,而导致失地农民无法生活或生活水平明显下降的情况。具体而言,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重点突出社会保险安置,改变以往征地补偿针对“地”补的观念,把对“地”补偿与对“人”补偿结合起来,将货币补偿、招工安置、土地入股、社会保障结合起来,重点是社会保障安置,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二)建立失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
由于我国失地农民往往受教育程度不高,职业技能差,他们失去土地后,重新择业的困难要比城市居民大得多。因此需要改善就业环境,完善就业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失地农民的就业技能,使他们能够通过自食其力获得持续稳定的经济收入。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是我国就业促进领域的一项重要立法。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这里的“就业困难人员”就包括因失去土地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以此为依据,各级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实地农民再就业。
具体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转变就业观念,鼓励城中村居民自主择业。要教育、引导和提升他们自谋职业、竞争就业的自觉性,积极主动地参与市场化竞争。同时,对农转非人员自主创业的,应当给予创业资助和税费优惠政策等,激发失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积极性。二是对失地农民进行再就业技能培训。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就必须使他们自己掌握职场竞争的能力。加大失地农民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力度,建立健全针对失地农民以职业技术教育为主的、多层面的职业技能培训网络体系;为失地农民免费提供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机会;同时,把失地农民的培训工作纳入城镇下岗人员再就业培训体系。
(三)搞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制度
论文摘要:当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正处于加快推进阶段,本文通过分析面临的优势与劣势、机遇与挑战,提出了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思路与切入点。
一、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面临的形势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于重大转型时期,农村经济社会也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的变革,农村社会保障问题越来越凸显出来。近年来,国家以及社会各界对农村社会保障问题越来越重视,建设目标逐步明晰,工作力度逐步加大,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正处于加快推进阶段,虽然仍面临着诸多挑战,但是总体形势是良好的。
(一)当前面临的优势。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国家良好的经济发展形势。从1978年到2008年,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国民经济年均增长9.88%,远远高于同期世界经济平均3.3%左右的增长速度;国内生产总值从1978年的3645亿元增长至2008年的300670亿元;财政收人从1132亿元增长到61330亿元;城乡居民储蓄增长了700多倍。而且这一高速增长的趋势还没有明显放缓的迹象。社会保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国家良好的经济发展形势为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供了基础。2.经济社会政策的转型。从国家政策层面来看,单纯强调经济发展乃至只论gdp}长的时代已经过去,追求全面、协调发展的时代已经到来;鼓励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时代正成为历史,而促进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并最终走向共同富裕的时代已经到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农民福扯的重要保障必然得到重视。3.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社会进步的成果已成为社会共识。我国长期实行的二元经济社会政策使“三农”问题突出,加大反哺“三农”的力度,弥补欠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在情理之中。4.后发优势。一方面,有选择地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经验;另一方面,不断总结吸取其他国家经济发展的教训,避免重蹈覆辙,可以使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少走弯路。
(二)当前面临的劣势。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农村经济社会整体基础差、底子薄。与此相适应,农村社会保障主要建立在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的基础上,农村传统社会保障局限在社会救助方面,整个体系面临着很大的欠账。2.城乡经济社会二元格局没有根本改变。尽管近十几年来,国家一直强调缩小城乡之间的发展差距,但是实际上这一差距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虽然增幅有所放缓),农村发展的滞后对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是一个制约。3.农村人口众多,城市化水平低,城市反哺农村的能力有限。我国农村户籍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70%以上,城市化水平不足50%,在这一基础上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难度很大。4.地区间经济社会综合实力差距较大。目前,我国不仅东中西部之间发展差距较大,同一省(区、市)内部也存在较大差距,统一推进社会保障的难度大,给社会保障的统筹性、流动性等方面带来不利影响。5.相关国家基本政策的制约。制约最明显的主要是土地政策和户籍政策,前者降低了土地的保障功能、低枯了土地的价值;后者是人为的歧视性政策,阻碍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割裂了就业形式与社保形式的内在联系。
(三)当前面临的机遇。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经济发展阶段的客观需要。我国正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发展既处于社会经济的高速增长期,同时又处于社会风险调整积累的时期,社会保障作为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受到更多的重视,它关乎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2.政府对农村社保的持续支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医疗救助制度、完善五保供养制度、推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彰显了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的重视和支持,而且呈现出持续增强的态势,政策环境是优越的。3.政府财政收人的持续、高速增长。1994年中国实施了分税制改革,初步建立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税收收人呈现跨越式增长,近年来增长势头更为明显,2003年首度突破2万亿元,2004年突破2.5万亿元,2005年突破3万亿元,再到2006年接近4万亿元,2007年突破5万亿元,2008年突破6万亿元。持续、高速增长的财政收人为改革带来了机遇,其中也包括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4.农民收人增长,参加社会保险成为可能。虽然我国农民收入增长慢于城市居民收人的增长,但是绝对值增长还是很快,2008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人达到4761元,这使广大农民对社会保险支出具有了一定的承受能力。5.广大农民的迫切要求和愿望。随着农村家庭结构的变化,特别是随着广大农民出外打工,开阔了眼界,对社会保障有了切身感受,农民对社会保障的需求变得强烈。6.近年来改革探索形成的制度基础与经验。全国各地,特别是发达地区近年来在农村社会保障方面的探索,创造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和模式,部分回答了能否建立和怎样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问题,为全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了良好的实践经验和制度借鉴。
(四)当前面临的挑战。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受财力制约。虽然近年来财政收人高速增长,但面对巨额的农村社会保障支出(全面保障)还是力不从心,特别是短期内全面推进,在财力上还难以支撑。2.农村人口结构的变化。农村家庭小型化、农村人口老龄化、农村劳动力外流等,都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造成不利影响,即期享受社保的人多而能作贡献的人少。3.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世界金融危机将公平与效率的问题又凸显出来,我国制造业的国际优势很大部分来自于低廉的劳动力成本,而劳动力成本低的部分原因是社保不健全,特别是农民工的社保不健全。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地方政府和企业对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热情势必降低。4.具体制度缺乏衔接和统一性。主要是各省市,甚至县,社保制度不尽相同,制度缺乏衔接和统一性,难以适应农民自由流动的要求,影响农民参加社保的积极性。而这一问题很难协调。
二、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切入点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底子薄、欠账大,目前体系建设已从单纯的原有制度修补完善阶段发展到核心制度的创建阶段,但由于社会保障制度项目众多、地区间保障差异较大,总体而言,我们仍然面临着原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拓展和具有现代意义的核心制度的创建的双重任务。在这一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是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与农村改革相结合、与提高农业生产力相结合、与促进农民就业和适应农民生活方式转变相结合,并与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相呼应,形成一体两翼、相互衔接的大社保体系(由城市与农村两个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社保体系组成),而不是建立完全割裂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从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来看,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可能一跳而就,而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我们既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投人,扩大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促进城乡社会保障事业协调发展;也要充分考虑经济社会承受能力、农村现实状况和其他客观约束条件,以农民最迫切的社会保障需求为重点,针对有限项目以有效途径提供有限水平的保障。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传统项目(五保供养制度、临时救济制度、扶贫开发制度等)得到了巩固和完善,实践中是比较成功的,对于这些项目应当是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进一步提高其保障水平,制度安排上不应有大的变化。当前的重点工作,一方面是进一步推行和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另一方面是加快探索和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具体而言: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完善这一制度的重点已不是赋力问题,而是各级琢疗机构如何创新,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县医院、乡镇卫生院)如何适应合作医疗制度。提供适当、便捷的医疗服务;此外,合作医疗收费、报销等具体管理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使之更科学、合理,贴近农民的实际情况。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方面要拓宽低保覆盖面,提高低保标准;另一方面要完善管理制度,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要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针对性;实现分类施保,提高保障效率。
(三)农村社会养考保险。其重点是要解决缴费来源问题,旧的农村养老保险中确定的“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在实践中证明是行不通的,因为它缺乏必要的利益引导机制,几乎转变成了农民的个人强制储蓄。目前开始试点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初步解决了这一问题,在推进这一项目时,还应在划分各级政府责任,建立基础养老金的自然增长机制,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做好与其他社保政策的转换、衔接,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等方面进一步完善。
论文摘要:阐述了湖南省农村养老保障机制建设的现状,对现有农村养老保障机制不可持续性成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改进和完善湖南省农村养老保障机制的对策。
近年来,湖南省农村老龄化速度远远快于城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任务日益加重,给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带来了较大影响。基于人本理念和构建和谐社会需要,笔者提出改进与完善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设想,即要构建一个包含多元化养老保障模式、多层次养老保障类型、全方位养老保障配套措施的复合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1、湖南省农村养老保障机制建设现状
1.1湖南农村养老保障机制建设刻不容缓
近年来,湖南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快于全国平均水平,2001〕年全省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为472.6万人,2008年达到620.26万人,年均增长4%,尤其是“十五”期间,湖南总人口仅增长了2.6%,而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却增长了24.1 %,老年人口的增长幅度大大高于总人口的增长幅度。截至2008年底,湖南省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比例为9.1%,大大高于同期全国的8.3%的平均水平,而湖南省作为农民工输出的重要省份之一,农村地区的劳动力年龄人口向城镇地区大量迁移和流动,实际上农村地区老年人口的比重远远大于10%,可以说,老龄化已成为湖南省农村新形势下的一个重要特点。
1.2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受到极大的挑战
一方面,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农村家庭拥有子女人数减少,家庭规模缩小,从而削弱了家庭养老功能。根据湖南省于2005年进行的人口抽样调查工作显示,2005年湖南省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3.19人,与第5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减少了0.31人。家庭的小型化使得家庭的养老功能日益弱化。另一方面,现代社会人口流动越来越快,大量农村的年轻人进城打工,农村的“空巢家庭”越来越多。在外打工的农民工迫于岗位的竞争压力,使他们无暇顾及父母,同时一些青年夫妇有限的时间、精力和财力都向独子或独女倾斜,老年人与其子女、晚辈共同生活的情况逐年减少,这表明,传统的依靠儿女共同生活养老的家庭养老模式已经受到了巨大的冲击。
1.3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机制可操作性不强
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后,湖南省于1997年试行《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开始实施了“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为基本原则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但由于这项政策回避了政府在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上所应承担的公共财政投人的责任和份额问题;加上集体补助部分大多形同虚设,这种社会养老保障基本是个人缴费的“储蓄式”农保,农民个人帐户里几乎全部是自己的储蓄及其利息,由于农民收入水平低,维持基本生活都比较困难,基本不会考虑社会保障的问题。因此,这种社会养老机制缴费压力过大,资金筹集难度大,严重影响了农村居民参与社会养老的积极性,从而社会化程度很低。
2、现有农村养老保障机制不可持续性成因分析
2.1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冲击了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
在中国农村,传统的养老保障模式是建立在依托土地之上的家庭养老模式,这种模式得以绵延干载,应该说是有其合理的一面。然而,社会变迁正使得这种稳固的家庭养老模式失去其经济和社会基础,计划生育使得家庭规模和年龄结构日趋改变,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也使得土地保障功能弱化,原有的养老模式前提正逐渐弱化,家庭养老模式正面临制度性瓶颈和一系列外生因素地冲击,从而具有脆弱性和不可持续性。
2.2人口基数过大和财政支付困难
湖南省是我国的农业人口大省,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远高于我国其他发达城市,加之农村城乡非农经济不发达,农业从业人员比重高,使得其人均可支配收人远远低于城镇地区,从而严重制约了其加人社会保障的积极性。此外,由于一系列原因,湖南各级政府的财政困难较大。以2008年的统计资料为例,全省完成财政总收人1 308.55亿元,而财政支出却高达1 730亿元,已出现财政赤字421.45亿元,如果在现有财力的基础上再增加大笔的农村居民社会保障支出,地方财政可谓是雪上加霜。而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从总量上看首先是大笔的而且是持续的支出,然后才是持续的受益。很显然,湖南省贫困农村经济实力薄弱,三农问题突出,地方财力又很有限,政府和农民自身的经济承载力都存在较大的支付困难,严重制约了湖南省农村社会保障机制的建设。
2.3现有农村养老保障运营管理体系不完善
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湖南省政府虽然过《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但这是原则性的文件,缺乏社会保险工作所要求配套的实施、管理、监督等方面的统一工作方式和方法,可操作性不强,使得管理工作容易出现较多漏洞:一是农村养老组织管理机构、制度不易健全,使得管理工作难以开展;二是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运用、发放都不规范,工作得不到有效保证;三是缺乏统一专业的投资机构,基金运营效率低下。按照现行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人银行实现保值增值,随着通货膨胀和利率下调等因素的影响;加之管理不够规范,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已经相当困难,使人们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
3、改进和完善湖南省农村养老保障机制的对策
3.1构建多元化的养老保障模式
鉴于湖南省农村的家庭结构、土地占有模式、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地方政府财政状况,其任何单独一种模式都不能承担起当今农村居民的养老重任,因此需要将三者充分整合,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引导、注重实施的原则,构建能体现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为支柱的有特色的农村养老模式。
3.1.1巩固家庭养老。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家庭仍然是解决农民养老的主要依托。为此,各级政府要重视中华民族的孝道文化传统对农村家庭养老的道德约束作用,组织应运用多种舆论工具,弘扬传统孝道文化,此外各级政府还要切实做到老年人被子女赡养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制度的保护,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和司法机构要切实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使老人的日常生活得到保障。
3.1.2鼓励集体养老。农村基层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养老基地建设,发挥集体养老优势,为家庭养老提供制度支持。根据人口结构和市场形势的变化促使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逐渐向现代家庭养老模式转化,完善和发展“五保”制度,发展老年公寓和敬老院以及其他形式的服务事业等;同时集体组织还可以利用经济、行政、精神上的方式对家庭养老进行激励和监督,如对与老人共同生活的家庭给予各类收费的减免,以鼓励子女与老人共同居住;对子女在城市工作或因其他原因与子女分居并且已经不能自主居家生活的老年人,可以通过兴办老年公寓或提供上门助老等收费性社会服务事业,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
3.1.3强化社会养老。基于土地基础上的传统家庭养老保障模式具有内生脆弱性和不可持续性,随着现代化、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展,农村家庭养老模式转向社会养老模式是必然趋势。因此,政府需要以财政收人为农村居民建立社会保险提供一部分补贴,建立一种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固定补贴机制,以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保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鉴于农村居民对实现国家工业化的历史性贡献,就应当从财政资金中划拨一部分资金用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政府补贴资金,尤其是要把在城市化进程中的征地补偿中的相当一部分转化为社会养老保障资金,落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3.2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类型
面对湖南省农村人口结构复杂、就业和收人差异性大等现实,为农民建立社会养老保障要分类实施,针对不同的群体建立不同类型的保障。
3.2.1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障制度。这一制度旨在为不具备纳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进城农民工和在非公企业就业的农民工提供养老保障。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务工农民双方负担,以企业为主。考虑到农民工社会保障起步晚,其基金缺口会很大的现实情况,农民工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应该开辟新思路。一是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激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例如,规定企事业单位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可在税前列支,还可按其缴费额度确定减免税的年限和比例。二是对长期在城市工作的农民工,可以实行承包土地转让制度,将其转让收入全部或部分纳人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并折算成本人一定年限的个人帐户积累额。这既可以增加农民工社会保障个人帐户的积累,又可以促进农村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
3.2.2建立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这一制度旨在为被征地农民建立以保障“基本生活需求”为准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采取“政府出一点、集体补一点、农民缴一点”的办法筹集资金,政府出资部分从土地出让金收人中列支,集体补贴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个人承担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交。个人专户由个人和集体缴费组成,归个人所有,用于计划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政府出资部分进人社会统筹账户以作调剂之用。
3.2.3建立纯农业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这一制度旨在弥补土地养老保障功能的不足,帮助留居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居民解决养老保障的后顾之忧。采用以个人缴费为主、村集体组织给以补助、政府财政适当补贴的资金筹措模式,使现行的完全个人积累储蓄制的农村养老保险转变为政府引导型积累储蓄制的农民养老保险。对于已多年离开农村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的非农化农民,可以通过出租、委托经营或经营土地的方式,由土地使用者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代其缴纳养老保险金,从而建立农民以土地换保障的制度。此外,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建立食物换保障或者劳务换保障的制度,尝试允许农民以产品或劳务抵支养老保险金,以提供农村居民的支付能力。
3.3完善全方位的农村社会保障配套措施
3.3.1加快相关立法,提高管理水平。纵观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养老保险的发展都有完备的法律保障。考虑到我国农村的特殊性和养老保险的复杂性,在目前构建农村新型养老保险体系的同时,必须迅速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农村养老基金管理、运营和监督条例、农村养老基金税收减免办法等相关配套的法律。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做出明确规定和统一筹划,使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有法可依,实现规范操作,克服其随意性,减少执行的偏差。此外,政府还应通过立法建立农村居民养老保障的异地转移机制,对流动至其他城市务工或缴费不足应缴年限而返乡务农的农民工,允许改按参加当地的农民养老保险,其大部分统筹资金和个人账户资金全部转人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论文关键词: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失地农民是指在我国城市化背景下因自己承包的土地被征用而丧失土地的农民。当前我国这个社会群体正在迅速扩大。据估计,目前我国完全失去或部分失去土地的农民高达4000万~5000万人。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要》的预计,2000~2030年,我国占用耕地将超过363.34万hm,失地或部分失地的农民将超过7800万。失地农民由于在就业、收人等方面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生活很不稳定,在当前社会就业压力增大、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造成了一系列令人担忧的问题。为此,笔者探讨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对相关问题提出解决途径。
1失地农民问题产生根源
1.1我国土地所有权不明晰 《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但是,法律未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界定,大量盈利性商业项目都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取得征地资格,尤其在拉动经济增长的前提下,地方政府为了较快提高经济增长率而鼓励房地产开发商占用土地开发房地产,因此,完全意义上的公益性用地并不多。土地出让只能采取被国家征用的形式,一些商业项目用地都是由政府低价统一征收后再高价转卖给开发商,根本就没有农民与开发商的接触,农民没有与买方讨价还价的机会。
1.2征地补偿标准过低 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征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为产值“倍数法”,即征用土地的补偿费为该土地被征前3年的平均产值的6~10倍,如果支付给农民的土地补偿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综合补助不能超过土地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30倍。但是这种补偿办法忽视了土地资源差异而带来的增值差异,不考虑土地的地理位置,只考虑土地产值。这种补偿办法对大多数失地农民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因为他们不但没有得到所在区域环境变为城市后的收益,反而要为在城市边缘生活支付比原来在农村生活高得多的生活成本。
2解决失地农民养老问题的必要性
2.1征地速度超过了经济发展水平 因为城市非农业部门缺乏就业机会,而且失地农民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使得大量农民失地又失业,我国现在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合理、科学的社会保障体系,农民又没有能力参加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据统计,失地农民参加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只占总人数的5%左右。如果缺乏生活或养老保障,农民就会拒绝交出土地,政府的征地工作难以开展,城市化进程受到较大的阻碍。
2.2农民曾为国家工业化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通过“统购统销”,农民为国家的工业化付出了约6000亿~8000亿元的代价。应该给与农民以国民待遇,保证农民和城市居民一样享有社会公共服务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否则,失地农民被边缘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失去了本来的意义。
2.3“农转非”政策遭抵制致使城市化进程减缓 “农转非”政策在实际实施中并不顺利,究其原因在于农民拒绝接受“农转非”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既失去土地又无权分享城市化的成果而被城市抛弃,得不到任何必需的生活保障。农民对“农转非”的抵制必然减缓城市化的进程。只有切实保护好农民的利益,彻底消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城市化才会更快速、健康、有序地进行。
2.4农民养老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 城市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农民数量的减少,如果一方面农民数目在减少,另一方面部分改变了户籍性质的失地农民又成为了新的城市贫民,其结果必然造成关系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失地农民和城市贫民两大难题互为掣肘、难以圆满解决的不利局面。因此,政府应及早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助参加养老保险,这样才能够达到建设和谐社会的目的。
3解决失地农民养老问题的途径
3.1加快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针对目前存在的制度保障不科学、不合理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应从政府规划人性角度人手,制定可行方案。尽快制定和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和条例,使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有法可依,从法律上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尤其是对目前关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政策还相对处于真空状态的地区,更要加快步伐,尽快制定出适应当地实际情况的相关保障政策和条例。对于那些已经制定了政策的地区,要根据政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其加以完善,以更好地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
3.2资金来源
3.2.1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是失地农民在城镇化进程中能获得的最直接的经济效益,是他们最重要的生活来源,同时也是最容易引发征地矛盾的焦点。因此,寻找政府、征用地主体、失地农民间最佳的利益联结,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是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关键。逐步提高土地征用补偿费标准势在必行,要按照当前土地的市场价格和收益、土地的潜在收益、农民使用土地的年限(至少30年)、农民失去土地的间接损失等因素来补偿失地农民。
3.2.2政府土地出让金收益提成。地方政府应该拿出土地出让金的一个固定比例投入社保基金,以解决所有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至于拿多大的比例这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指数相关。这种制度最好是以省为单位,如果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也可以缩小试点范围,以市为单位进行。
3.2.3政府财政每年专项列支。财政补助是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助推器,对失去土地的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各级财政更应该给予适当补助。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补助资金应采取多元化方式进行筹集,其来源包括地方政府划拨专项经费、上级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从农村的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筹措一定社会捐助资金、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同时,还可考虑将土地使用费、农业产业化经营所得的合理部分纳入法定的农村养老保障基金补助渠道。
3.2.4土地收益价。广东的“南海模式”是最为典型的例子,农民变成股民,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变为股份分红权,这促进了农民非农化和向第二、三产业的转移,同时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收益权,保障了基金的来源。
一、我国民族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权益法律救济的现状分析
(一)养老保险权益的法律救济途径面临诸多瓶颈
总的来说,我国目前没有审理社会保险纠纷的专业审判庭,实践中多由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在劳动争议案件或行政案件中进行处理。由于目前被纳入法院管辖范围的社会保险纠纷范围有限,使得社会保险权益的司法救济面临瓶颈。实践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权益的司法救济更是困难重重,突出表现为公法救济无力和私法救济受限的局面。笔者在云南、贵州等民族地区的调研中发现,有的地方发生了养老金不能及时发放、错误发放或者根本不予发放等养老保险待遇遭受侵害情况,而参保农村居民不知向何处求援的窘境,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服务lunwen. 1KEJI AN. COM,欢迎您的光临还有的地方农村居民对当地有关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参加当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决定感到不服,但是也不知道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维权。造成参保农村居民维权难的问题,除了参保居民自身法律意识较弱外,还反映出了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救济制度方面的缺失,例如法院受理涉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会养老保险争议范围十分有限,目前仅有涉及农民工养老保险方面的纠纷被纳入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法院,而涉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待遇条件、基金管理等诸多问题基本上以不属于法院管辖为由被驳回而不予受理,当事人大多被告知向相关行政申请处理,而处理农村社会保险类纠纷的行政程序也是极其繁琐复杂,缺乏明确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具体争议处置程序。此外,由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案件的复杂性,对审判员社会保险专业方面的知识也提出了较高要求,而民族地区法院审判人员的相关专业知识素养还亟待加强和提高。
(二)养老保险权益法律责任的规定欠缺规范明晰
从法理学角度来看,一部完整的法律规范应包括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法律后果主要通过规定法律责任以及相关的制裁措施予以表现。无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的法律规范,是一个有缺陷的系统,难以有效发挥法律规范的强制功能。法律责任是国家强制责任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一定行为,救济受到侵害或损害的合法利益和法定权利的手段,是保障权利与义务实现的手段。《社会保险法》虽然设专章规定了有关法律责任,即用第十一章共十个法条对社会保险法律责任进行规定,但条文数目甚少,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中不少主体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的规定并非一一对应。现有法律规范中涉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责任的法条条文则更少,仅《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规定中的六条,《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没有涉及。这反映出我国现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面临无法律责任可依的窘境。一方违反责任的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制裁措施,其结果必然是损害另一方的权利。如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中,法律对参保人每年未及时缴费的行为,无明确的制裁措施,地方政府如果停保,也没有法律依据,其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地方政府的管理成本;反过来,法律对地方政府拨付给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到位、经办机构养老金发放不及时等政府责任不到位问题,也缺乏有效的制裁措施和救济渠道,这将容易损害参保人的应得利益。这种现象如果严重到一定程度,政府与参保农民之间将互相失去信任,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难以继续运行下去,最终将会影响到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长效运行。总体而言,现有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责任的规范数量十分有限,而且现有规范中各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并不都有一一对应的法律责任规范,这就意味着出现相关违法或不当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的规制,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也给司法审判带来了追责无据的尴尬。
二、域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权益法律救济制度的启示
通过比较分析,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里,都设置了相对完备的养老保险权益法律救济制度,主要包括规定救济途径和规范法律责任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规范社会养老保险权益受侵害的救济途径
国外一些国家针对社会保险的特殊性,设立了专门的社会保险争议法庭,社会保险权益遭受侵害时除了有司法救济途径还有行政救济途径,不少国家还逐渐将行政复议程序规定为诉讼之前的必经程序。在德国,为了解决因社会保险权益纠纷带来的争议,德国规定了社会保险权益遭受侵犯的行政救济途径和司法救济途径,行政救济程序是当事人提起诉讼进行司法救济之前的必经程序,以减免社会法院处理不必要的诉讼。在法国,建立了专门针对社会保险纠纷的独立诉讼,这种独立的社会保险诉讼的独立性不仅表现在负责管辖和处理纠纷的机构的设置上,还体现在司法机构在解决纠纷所遵循的法律程序上。总体而言,现有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权益的法律救济方式主要包括行政救济制度和司法救济制度,在大多数国家中,前者多作为后者启动程序的前提条件。通过设置行政处理前置程序,便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自己作出的行为进行自查,也有助于其行政管理机构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有利于及时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通过设置专门的社会保险争议法庭,增强了对社会保险争议纠纷解决的专业性。
(二)明确界定养老保险法律关系中各主体法律责任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贵在行”,对每个遵循法治的国家而言,既要制定完善法律制度,又要保障法律制度的实施运行。法律制度得以良好有序运行的重要保障即是争议处理机制,也就是上述所提到的当该项法律制度所维护的权益遭受侵害时的救济机制。而权益救济机制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是法律责任,因为,只有当法律规范对法律关系中各类法律主体的法律责任进行详细规定时,在出现某一法律主体作出违法行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服务lunwen. 1KEJI AN. COM,欢迎您的光临为侵害到法律规范所保障的权益的事件后,当事人通过一定的救济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才能实现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法律责任是法律规范的基本构成要素,是法律规范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的体现,明确规范法律责任也是有效减少和预防权益遭受侵害事件发生的重要举措。通过比较分析国外一些国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以法律形式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明确规范各类法律主体法律责任,是农村社会养老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通行的做法。明确具体规范各类法律主体的法律责任,一方面可以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关系中各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明晰,体现了法律制度的规范性、约束力和权威性;另一方面也使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各法律主体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从而对于自己行为有明确的预期,这有利于确保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和确定性。
三、完善民族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权益法律救济的立法建议
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即无权利。从域外的经验来看,社会保险争议的解决并不拘泥于行政与司法二者传统意义上的分工,在解决争议时更多地依赖于行政权力的积极作用,但以司法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因此,为了保障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维护当事人的社会保险权益,健全完善对社会保险权益的法律救济制度是不可或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权益作为社会保险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势必会随着社会保险权益法律救济制度的完善得到更好地保障。
(一)应健全完善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权益的争议处理机制
1、行政救济制度方面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争议主要通过行政救济方式予以处理,通过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机构申请行政复议,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规范,社会保险争议的行政救济程序中存在执法政策多元化、执法主体分割化、操作程序不规范等现象,这些都严重影响了行政救济对社会保险争议处理的效果。笔者认为,在完善社会保险争议的行政救济制度过程中,应注重以下方面的制度建设:其一,设置行政处理前置程序,将其作为社会保险诉讼启动的前提条件。因为,这样可以给作出行为的行政机构一个自我纠错的机会,也是该行政机关的主管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纠察的一种方式,更重要的是,有利于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使当事人的社会保险争议纠纷得到及时有效化解。其二,强化社会保险相关行政部门的行政责任。目前《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范中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普遍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如《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中“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法给予处分”等缺乏刚性的规定模糊了对违法行政工作人员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既应明确规定对违法的行政工作人员的法律制裁措施;又应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在实务中,目前鲜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等其他从事社会保险工作的行政部门因违法行为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而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的规定,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因此,对于从事社会保险工作的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社会保险权益实施侵害并造成的,应依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据此要求该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司法救济制度方面
司法救济是社会保险权益获得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某项权益得不到司法救济的巩固和保护,那么这项权利本身的设定也就无意义了。笔者认为,应在以下方面加强对社会保险权益的司法救济制度建设:其一,推行社会保险争议专业化审判。社会保险权益的社会性质决定了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不是单纯的民事法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服务lunwen. 1KEJI AN. COM,欢迎您的光临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也不等同于劳动关系,因此,简单地将社会保险争议分解从而分别适用民事或行政诉讼程序,单纯依据私法原理或公法原理处理社会保险争议,都不利于当事人社会保险权益的有效维护和社会保险事业的长远发展,而应在调整融合公法和私法的基础上,建立专门性的社会保险权益司法救济方式。建议在我国法院内部设立社会保险专业审判庭,对社会保险争议进行专业化审判,这不仅充分体现了社会保险争议的特殊性,还能过专业化审判提高社会保险争议纠纷审判质效,加强对当事人在其社会保险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获得更加及时、有效的司法保护。其二,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争议受案范围。目前被纳入法院受案范围的社会保险争议范围较窄,其中涉农的社会保险纠纷表现得尤为突出,这与法律规范对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中各类法律主体权利义务有规定而没有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有关。因此,在健全完善法律制度的过程中,还应扩大法院对社会保险争议的受案范围,毕竟社会保险争议只有突破“门槛”才能进入到司法救济的程序中。其三,结合人民陪审员制度优势,增强社会保险争议矛盾化解力度。由于社会保险争议涉及到特殊领域的专业知识,而短期内要求审判人员完全具备社会保险相关知识是不切实际的,因而,可以结合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优势,让特定领域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参与到社会保险争议纠纷的司法审判过程中来,这有助于有效解决审判人员对某些专业知识缺乏的不足,在审判实践中充分体现出社会保险争议纠纷的特殊性。
3、人才培养机制方面
民族地区应深入实施人才发展战略,加强民族地区人才队伍建设。为进一步推进民族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发展,应加大民族地区社会保险专业技术人才和新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工作力度, 为推动新农村建设培养急需的实用人才。一方面,加强从事社会保障工作的公务人才队伍培养,建立社会保险专业知识长效教育培训工作机制,大力推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切实提高工作透明度,全面提升从事社会保障工作系统的窗口单位的服务质量和依法办事水平。同时,还应加强重点岗位风险防范,抓住工作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部位,建立风险点防控等机制,确保新农保基金等社保基金等运行安全。另一方面,还应加强社会保险专业审判人才培养,增强社会保险争议矛盾纠纷化解力度。随着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完善以及劳动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新类型社会保险争议案件将不断涌现,传统案件也将呈现出新的特点,社会保险争议诉求的复杂化将导致案件神力难度加大,这些都对审判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因此,要加强社会保险争议审判组织建设,在强化专业化审判理念的基础上,加强社会保险法律规范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培养,提高审判人员审理社会保险争议纠纷的业务水平和司法能力,提高社会保险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
(二)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服务lunwen. 1KEJI AN. COM,欢迎您的光临应明确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各法律主体的法律责任
健全完善的法律责任制度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有效运行的必要保障,因此应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关系中各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及相关的法律责任,以确保各主体各司其职,真正实现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从法律责任的规范来看,应包含的主要要素有责任主体、责任类型及责任方式等,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农村居民个人的法律责任
主要是指参保的农村居民个人的法律责任。参保人员的义务主要是按期缴纳养老保险费和保证参保条件和待遇领取条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相对应的,参保的农村居民个人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养老保险费缴纳方面的法律责任和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方面的法律责任,且主要表现在骗取养老保险待遇方面。在养老保险费缴纳方面,每位参保的农村居民应当定期、足额的缴纳养老保险费,若不能按期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或仍未补缴的,面临的法律后果即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在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方面,存在的违法行为主要指骗取养老保险待遇,主要是个人不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如伪造身份证明、冒用他人身份证明;伪造、变造档案年龄;有的伪造、变造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证明文件,甚至出现了已经去世的人仍在领取养老保险的事例等。针对上述而采取虚报年龄、伪造证件等欺诈手段冒领、多领、骗领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形,除依法责令当事人退回骗取的养老金以外,还应根据数额大小,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如违法金额较小的,可处以相应的罚款和批评教育;违法金额加大的,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2、集体组织的法律责任
主要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责任。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过程中,村集体组织的主要职责是对参保人员的缴费给予财政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相应的,集体组织或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村集体组织及其成员故意隐瞒集体财政收支状况以规避、逃避对参保人员补助职责的;村集体未经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等法定程序民主确定而擅自确定对参保人员的补助标准的;村集体承诺对农民参保缴费予以补助,但未及时、足额的将补助资金存入指定账户,致使养老保险补助资金未能按时到账的;村集体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或违规投资运营补助资金的,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情形等,针对上述情形,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主要包括:警告、处分、罚款、限期改正等,责令追回被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或违规投资运营的补助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政府部门及相关机构的法律责任
主要是指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管理监督的相关政府部门及其附属机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的责任主体主要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民族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问题涉及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以及政治、金融等相关配套制度立法等诸多立法问题,内容繁多且复杂,包括但不限于本文研究的内容,例如还包括,如何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让全体农村居民老有所依“梦想成真”;如何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服务lunwen. 1KEJI AN. COM,欢迎您的光临基金筹资渠道多元化、监管规范化,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钱途无忧”;如何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调整机制常态化,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水涨船高”;如何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无障碍,让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衔接“畅通无阻”,以及如何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利管理本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务,发展民族自治地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等问题,是民族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最主要内容,此外,还涉及到一些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问题。总之,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还有不少有待进一步研究和实践的问题。希冀民族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早日取得新的突破,早日实现我国民族地区农村居民“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美好愿景。
参考文献:
论文关键词 失地 权益 保障
失地农民指土地被政府以行政征收后,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缺乏社会保障的一个特殊社会群体,本文重点研究失地后没有工作、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问题,而不是广义上的失地农民。
一、失地农民的概念及特点
(一)失地农民的历史沿革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每年300万农民为失地农民,现累计失地农民4000—5000万,其中完全没地没工作至少1000万以上,占20%,46%失地农民失地后生活水平下降,部分失地农民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保障无份,创业无钱,他们既有别于农民,又不同于城市居民,成为一个边缘群体,是随着改革开放、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农村生产力大大提高,农村工业化、城市化、城乡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广大农村进行较大规模的公益事业、企业矿山、公路、桥梁等建设对农民土地进行征收失去土地而逐渐产生的中国社会各阶层中的一类特殊人群。
改革开放前,广大农村生产力水平较低,国家在农村大规模的生产建设较少。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农民基本上被束缚在土地上,靠耕种土地的收益来维持他们的基本生活。改革开放后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农村工业化、城市化、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农民这一中国最大社会阶层各个方面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
1.土地已经不再是农民的命根子,农民对土地的依存度大大减小。据调查,四川盆周山区农业小县—北川羌族自治县,在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前,全县人口16万人,其中农村人口13.8万人,农村总收入7.2亿元,其中农民外出务工总收入1.97亿元,占总收入的27.3%。由此可见,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大大减小。
2.农民人口比重不断下降。请看一组数据,1949年中国总人口5.4亿,当时农民人口目前没有查到任何资料,根据推算农民约4.59亿,占85%;1978年,全国总人口9.63亿,乡村人口7.9亿,占82.8%;1980年,全国总人口9.87亿,乡村人口7.96亿,占80.61%;1986年,全国总人口10.75亿,乡村人口8.11亿,占75.48%;1990年全国总人口11.4亿,乡村人口8.41亿,占73.59%;据2001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结果,中国总人口12.63亿,乡村人口8.07亿,占63.1%;截止2006年底,中国总人口13亿,乡村人口7.37亿,占56%。不难看出我国农民人口基数与比重均在逐步下降。农民人口逐渐减少有以下几方面客观现实原因:
一是有的农民因征地拆迁变为城市居民。如2007年6月,国务院批准重庆、成都设立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设定新特区的目的是为积累城镇化经验,加快城市化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是因为有的农民变成了新社会阶层。改革开放后,不少农民经商、办企业、进城务工,他们的生活来源已经完全脱离了在农村的土地,虽然他们不少人在农村还有土地,有的甚至仍然是农村户口,但是他们已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农民,变成了新社会阶层。
三是因农村城镇化建设,一些农民土地被依法征收一定数量后,变为失地农民。农村人口不断减少最根本最直接的原因是农村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一段时期以来,中央和国务院进一步加大了城乡一体化的力度,进一步缩小城乡差别,可以预见,农民人口的比重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还会进一步下降。
(二)失地农民的特征
1.因为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土地被依法征收,从事着非农业的工作,但是户口可能是农业户口;失去耐以生存的土地,但是为城市的发展作出巨大贡献。
2.失去的土地应该达到一定的数量(人均只有0.3亩及以下)。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失地农民应为:以农业合作社(村民小组、生产队)为单位,经核查扣除村民宅基地、农村集体二、三产业建设用地和公共建设用地后,经区国土资源局确权认定人均实有耕地不足0.3亩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全部征为国有用地而撤销建制和尚未撤销建制并部分办理或未办理农转非人员的农民,即为失地农民。
3.失去的土地不是林地、宅基地、荒山荒坡等广义上的土地,而专指耕地,因为失去耕地对农民生活影响是无法估量的。
二、失地农民应该享有的权益
一是依法征收土地后应获得的补偿权,土地转让价格应由市场来认定,应允许各地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在符合土地总规划和城镇规划的基础上,使失地农民得到较为公平合理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二是依法享有政府的救济救助权。政府机构及社会援助机构应提供多方面的援助,为其提供行政救助、法律援助等,确保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能及时得到保护和支援。三是依法纳入社会保障机制,将失地农民人群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同时,农民失地之后就业之前享有一定的生活补助,规定失地农民的失业保险,在批准征地时一次性缴纳失业保险费,可享受获取一定时限的失业保险金、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服务、相应补贴等权利。四是依法享有医疗保障权,失地农民享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多层次、多形式的医疗保障,能基本解决现阶段城镇化地域的医疗保障问题。五是依法享有养老保障权,建立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科学配置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健全由政府、集体、个人意见统筹,由城镇建设开发方支付的筹集方式。
三、我国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缺陷
我国以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划分使用权的种类,而且为不同性质的土地使用权设定不同的制度和待遇。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都属于用益物权,对这三种权利有不同的产生规定、有续期限、流转制度。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缺乏法律规定。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存续期限规定不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过短。在使用权期限到来时,房屋权利人却不能再有使用土地的权利,地上房屋面临被没收的危险,有期物权与无期物权产生了对抗。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规定:“可申请续期”,否则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0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这一规定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集体土地使用权一般没有期限的限制,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
2.集体土地使用权禁止流转。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集体企事业单位及农村居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也是财产权,财产的所有者可依自己的意思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由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禁止流转,集体土地使用者并没有处分集体土地使用权这一财产的自由。法律禁止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并没有禁止地上房屋的流转。我国法律不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但又不能限制地上附着物的权利转移,从而在实际上也限制不了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这在城市、农村大融合的今天法律的规定显然是滞后了。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自由流转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我国有关这方面的规定是很少的,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3.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缺陷。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但是土地承包经营关系又依合同而成立,权利、义务又由合同规定,使这种用益物权又带有债权的属性。也是因为如此,法律对农户行使使用权设立了诸多限制。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合同、转包或者互换经营权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转让、转包、互换行为无效;”《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因此,在对农户享有的承包经营权进行保护时,不能予以物权属性的有效保护。在现实生活中,发包方任意处置合同的事件时有发生,发包方的这种行为固然有他历史上的原因,但是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债权表现不无相关,而债权的对抗与排它的效力远不及物权强。
4.土地使用权的效力范围不明确。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使用目的是从事农业生产或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土地使用权人获得土地并不是要获得与土地相关财产的所有权,只是欲从利用土地的行为中获得收益而已,土地使用权人经依法批准,可为地上空间的利用,亦可为地下空间的利用,如建地下室等。土地使用权人与非土地使用权人如何分享对地下空间的使用权,这是应该解决的问题。
5.土地使用权何时产生不明确,从而导致土地使用权受到侵害时,土地使用权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土地管理法》第11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对集体土地使用权也使用了“确认”。《土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承包法》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何时产生的规定,在实践上,如果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受到他人的侵犯,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而言,由于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来证明权利的存在,法院一般要求当事人转入土地确权案件由政府确权,或者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言,类似的问题也时有出现。因此,必须明确土地使用权何时产生并受法律保护。
四、以法律完善与制度建设为基础,建立失地农民权益保障机制
(一)从利益补偿与权利保障角度维护失地农民土地权益
1.改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通过立法界定产权归属和所有权主体。实践证明,要有效地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关键在于明晰土地产权。土地产权改革的基本方向就是实现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权利均衡。集体土地能否和城市土地一样设立建设用地,能否以集体的意志决定转让,是我国土地制度需要进一步研究探索的问题,明确土地所有权,让农民真正享有土地收益权。
2.引入市场机制,杜绝土地交易中的暗箱操作,一个重要方式就是形成由市场决定土地价格的机制,合理制订工业用地价格,有必要确定工业用地的最低价格作为底线。在土地出让方面,实行公开运作的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运用市场机制形成和确定土地价格,使竞争力强的好项目优先获得土地。只有引入市场机制,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等财产权才能得到充分的尊重,利益才能得到真正的保护。土地是农村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要素,能否充分发挥土地这种生产要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加农民收入的作用,是衡量土地产权制度是否合理、是否科学、是否有效的基本标准。
3.健全畅通有效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在充分发挥基层民主的基础上,让广大农民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和方式,把自己的态度、情绪、想法和意见向社会和政府表达,村民自治亟需通过制度建设来建立和健全,完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不断拓宽农民政治参与渠道,使农民利益的表达制度化、法制化、有序化。
4.完善社会保障立法和纠纷解决机制,加快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和土地制裁制度。为失地农民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对失地农民进行保护的根本解决方案,这也是土地征用补偿机制的核心所在。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及农民法律意识的进一步提高,由土地引发的社会矛盾特别是补偿问题的争议会越来越多。批准征地权的只有省或国务院两级政府,然而这两级政府目前都没有设立仲裁机构,即使设立了面对如此众多的土地纠纷争议也根本无暇顾及。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土地纠纷仲裁机构,通过正当的司法救助程序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农民权益保障的行政途径
1.在行政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行政征收行为。政府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同时又提供公共服务的,法治政府应注重政府权力的有限性,尊重公民个人的人权,接受公民个人、政法部门、公共媒体、监督组织等监督,按照阳光政府、有限政府的机制要求确保行政权的有利运转,土地征收容易导致行政权的滥用,在判断征收行为时首先看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而不能简单的看地方政府GDP指数与少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益,形成保护集体土地、耕地的激励机制与有效管制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行为的约束机制。
【论文摘要】文章利用764份问卷调查袁的数据,具体分析了农村劳动力迁移者和未迁移者对政府政策的需求。结果显示,他们的最大期望,一方面是在城市中得到稳定的就业机会,另一方面希望农村土地的承包权得到保障。因此,进一步规划解决农村劳动力迁移问题的战略思路:其一,统筹城乡就业,加强劳动力市场制度建设;其二,保障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减少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风险。
改革开放以来,限制劳动力迁移的许多旧的体制已经基本消失,其中包括居住限制、食品供给限制以及大部分就业限制,同时教育水平的提高降低了人们的迁移心理成本,增加了就业成功机会,也大大提高了人口的流动性。与此同时,随着劳动力迁移的增加,移民网络已经起到提供就业信息、降低心理成本的作用,还有交通和通讯费用的降低以及高校扩招和收费的增加,‘都是中国国内迁移规模有可能增长的理由。剩余的限制劳动力迁移的因素,更多可能体现在一些较难改变的体制上,如城市就业体制和农村土地制度等。
为更好的了解农村劳动力对政策的需求,以便政策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②2007年春节期间笔者在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县廊田镇11个村,共发放问卷调查表6o4份,其中a卷(迁移者)194份,b卷(未迁移者)410份,回收有效问卷552份,其中a卷181份,b卷371份。另外,2007年上半年在城市中进行了调查,所有调查对象均为广东省城市中外来务工人员,共发放问卷调查表(全部是a卷)263份,回收有效问卷212份。两次调查共获取764份有效样本,调查目的主要是了解迁移者的个人特征和迁移动机,以及未迁移的可能原因,其中对政策的需求是调查的重点内容之一。
一、迁移者对政府政策的期望
农村劳动力迁移绝大多数人是依靠自身努力所实现的,但并不表明这种纯市场经济行为不需要政府的干预,因为迁移对于农村劳动力来说毕竟是有风险的行为选择,他们需要政府的帮助,尤其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在现阶段,他们对于政府政策的期望有哪些,哪些对于他们目前最迫切,作者利用a卷(迁移者)调查数据做了一个统计(见表一1o
在调查中发现,在选择政策期望时,由于个体特征的差异,存在明显的地区偏好、性别偏好、年龄偏好和文化(教育程度)偏好。例如,乐昌(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迁移者更注重社会保障,男性相对于女性来说,对农地承包权更为留恋,年轻者考虑计划生育问题更多,而对各项社会保障并不太感兴趣。但统计分析时,看到他们对政策期望的核心内容是完全一致的,只是选择的先后顺序不同而已。
在城市生活中,他们担心更多的是失业和居住问题。前者,迁移的根本目的是挣取更高的收入,只要有份工作(或有份不拖欠工资的工作),就会有一定的收入。出乎意料的是,迁移者对住房的要求比较迫切,迁移者向定居者过渡时强烈要求的具体诉求。另外,迁移者对于社会保障的要求并不太高,表面上看,由于他们从未得到过社会保障,所以觉得那只不过是城里人“天生”的待遇,甚至有不少人还不知道有社会保障这一说。况且进入社保还要求他交纳一笔费用,这将减少其现期收入,所以他们对纳入社会保障的要求并不迫切也就不足为奇了。其实,农民的保障只是原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所以,迁移者无一例外的希望享有原有在农村的一些政策,固他们特别希望保留自己的宅基地。如果一下子剥夺了他们的土地承包、使用权,他们将很难适应,结果可能是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局面。
二、未迁移者原因
为了更好的了解迁移者的个体特征,调查b卷专门针对在家务农的农村劳动力,希望能做比较分析。未迁移者的原因,作为一个多选问题,在回收的373份有效问卷中,其选择未迁移的原因统计结果(见表一2)。
同样在选择不迁移的原因上,也存在着区域偏好、性别偏好、年龄偏好和文化偏好等因素。其中,年龄大的和文化程度低的主要是缺乏相应技能,而女性未迁移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家人拖累,那些回迁者则比较满足于农村的生活状况。问卷调查中,绝大多数人并未选择“在打工地受到一些政策限制或歧视待遇”这一项,由于传统文化的潜移默化和长期二元结构的政策影响,农民已经养成了逆来顺受的“品德”。
根据上述对迁移者和未迁移者分别对政策期望的系列分析,政策改革思路已经比较清晰,在户籍制度改革不能一蹴而就约束的前提下,在城市中健全和完善劳动力市场,是改革必须先行的一步。关于农地制度改革,其基本思路,通过土地的合理集中实现家庭规模经营扩大,提高农业生产率;同时,通过制度的变革能够给迁移者提供一笔较大的到城市谋职和生活的原始资金。@
三、整体性政策框架建议
农村劳动力迁移问题涉及到上亿农村人口转入非农产业和城镇的社会经济结构变迁,同时还涉及到几亿未迁移农村人口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转变,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一个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所以,必须站在全局和战略性的高度,进一步规划解决农村劳动力迁移问题的战略。
(一)统筹城乡就业,加强劳动力市场制度建设
统筹城乡就业,解决好农民的就业问题,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解决好“三农”问题的关键之一。统筹城乡就业要求把解决好农村的就业问题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改变和摈弃重城市、轻农村的传统观念和做法,必须把城乡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作为一个整体,通盘考虑,统筹安排。尽快打破城乡就业壁垒,实行城乡劳动者公平的就业制度是统筹城乡改革的切入点。各级政府应把促进农民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重要目标,把增加农民就业纳入国家和各地区的就业规划。在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不仅要把扩大城镇就业、降低城镇失业率作为重要任务,而且要把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实现农民充分就业作为重要目标。
1.加强劳动力市场制度建设,建立保护农村劳动力迁移者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村劳动力迁移者是一个容易遭受贫困与社会排斥的群体。近年来,虽然国家出台了不少保护其权益的政策,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农民工合法权益屡受侵害的现象仍继续存在。如农民工劳动合同签约率很低,工资边清欠、边拖欠,农民工超时间劳动,休息、休假权利受侵犯比较普遍,一些企业任意加班加点的行为没有得到遏制。距离公平就业,形成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还有相当大的距离。不可否认,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与劳动力供过于求有关,⑥但作者认为,其深层原因仍是劳动力市场制度不健全所导致,因制度原因使农民工处于弱势地位,从而遭受资方侵害。保障农民工权益是社会公正的体现,更是政府的基本职责所在。短期内的劳动用工整治行动只不过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举措,最终需要建立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劳动力市场制度建设包括工资形成的市场机制和集体谈判制度,工会作用发挥方式和程度以及保护劳动者的政府劳动立法等方面。
2.公平对待农村劳动力迁移者,逐步形成惠及农村劳动力迁移者的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当前城市对农村劳动力迁移者实行的实际上是“经济接纳、社会排斥”的做法。主要表现在:允许农民进城打工(经济上进入),但不承认他们在城市的社会成员资格,进城农民工不能平等地享受公共服务(社会排斥);在住房、子女教育、医疗卫生、妇幼保健和社会保障等方面遭受歧视等。大量农民进城务工不可避免地会给城市管理带来新的问题,在城市建设和管理方面应有新的理念和措施。首先,应当转变观念,对农民工要由排斥到容纳,由管制为主转向服务为主,改变农民工“边缘化”的社会地位。要以开放和包容的胸襟,把进城农民工作为城市居民的一部分,统一管理,逐步做到权利平等。其次,在住房、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上考虑农村劳动力迁移者的需要,使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逐步覆盖到农民工。统筹考虑农村劳动力迁移者对城市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涉及城市公共服务资源重新分配的问题,城市政府财政支出结构需要作相应的调整。进行这种财政支出结构的调整,有利于农民工在城市安居乐业,对促进城市社会的安定和谐、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3.引导农村劳动力迁移者合理、有序流动,努力开拓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渠道。我国城乡将长时期面临沉重的就业压力,这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情。农业人口向非农产业转移,向城镇转移,必须广开门路,多渠道并举,多形式并存,多层次展开,努力实现合理、有序流动。(1)在地域流向上,引导农民异地转移与就地、就近转移相结合。加快城镇化进程,为农民进城就业创造更多的机会,是解决好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的根本出路。
同时,通过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促使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转移,在未来很长一个时期仍是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不可忽视的一条重要途径。不断壮大县域经济,促使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地转移。近年来,随着土地供求矛盾趋紧、劳动力等要素成本上升,沿海发达地区部分劳动密集型产业开始向中西部转移。要因势利导,在继续鼓励中西部农村剩余劳动力向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流动的同时,推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产业结构升级,鼓励沿海发达地区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转移,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创造条件。(2)在产业类型上,注重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要充分利用我国人力资源丰富、特别是农村人力资源丰富的优势,正确处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传统产业、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关系,发挥劳动密集型产业和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中的劳动密集生产环节的竞争优势。在拓展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空间的同时,要重视挖掘农业内部的就业潜力,向农业的深度和广度进军。
4.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村人口的整体素质。技能和就业培训是提高农村劳动力就业能力的一项重要措施。在工业化过程中,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工业部门就业,新的工作岗位对劳动者的劳动技能有新的要求。如果劳动力的知识技能不能满足岗位要求,劳动者就容易面临着失业的威胁。而且,劳动力的整体技能较低,也对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构成了制约。提高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技能,全面提高农民的素质。一是要建立完善的就业培训体系,大力提倡订单培养模式。走先培训后输出、以培训促输出和定向培训、定向输出的路子。农村劳动力的培训纳入各级公共财政的支持范围,建立“政府主导、多方筹集”的投入机制。二是在农村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有条件的地区鼓励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积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长期以来,农村职业技术教育教学内容与农村发展需求严重脱节。由于经费短缺,农村职业教育机构萎缩,人员大量流失。要有效整合教育资源,把发展中等职业学校的重点放到农村。这对有序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意义重大,是农村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保障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减少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风险
进城务工的农民,大多处于不稳定状态。只要还没有稳定职业并且在外定居,土地仍然是农民最终的退路和保障。土地对广大农民来说,既是基本的生产资料,又是基本的生存保障。进城务工农民即使不从事农业生产,土地不再具有生产资料功能,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也不会消失。从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的情况看,大量的农民将会长期亦工亦农,相当部分的农民工将是年轻时进城务工,年老时返乡务农。在农民到城镇未取得稳定的就业、收入保障以前,保障他们的土地承包权,使他们进退有路,不失去土地这一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有助于防止农民因丧失土地而沦为流民大量集中于城市,对保持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稳定关系重大。
因此,在没有别的手段可以替代土地作为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之前,必须依法保障流动就业农民土地承包权的稳定。将所有农村劳动力逐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对于留在农村不能进行农业生产的老年劳动力来说,土地难以起到生存保障的作用,他们往往成为农村贫困人口。在他们不能也不愿从事农业生产时,如果愿意退出农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可将他们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对那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劳动力,赋予他们对农地承包具有选择性的退出权,根据自身条件在保持农村的承包地和获得不同的社会保障之间进行选择。如果他们有稳定的非农收入也愿意放弃土地,可以以农地换取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障基金,将他们纳入城镇社会保障系统;而那些不愿放弃农地的转移劳动力,则将他们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对那些愿意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如果他们愿意承包上述两部分劳动力退出的承包地,那么根据其意愿承包的土地面积和承包年限支付一定的土地承包费,而这部分承包费则纳入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等到他们到了退出农业生产的年龄时将他们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参保单位,以社区或渔业公司作为社保的工作点。其次,为鼓励渔民参保,在政策资金上予以支持,在缴费比例上以“低门槛进入,低标准享受”政策执行。同时,从渔民转产转业资金中划出一部分,给予每个参保渔民一定数额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