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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举证时限,临界点,证据交换
民事诉讼离不开证据,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而举证时限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诉讼中是否承担不利裁判风险的一个分界。一般认为,举证时限制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1]。这个定义揭示了举证时限的两层含义:其一是限定的期间,其二是法律后果,包括逾期不举证时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和另一方当事人相应获得的有利后果。我们认为,第一层含义是形式上的,第二层含义为实质上的,只有以法律后果为支撑,限定期间才不致落空。所以,从根本上说,举证时限制度的设置,是为保障举证责任制度落实的重要手段,乃举证责任制度的基石之一。
我国民事诉讼法典对此规定含糊,给举证制度的实施带来种种弊端。诸如当事人持有证据但故意不向法院提交,以期在庭审中“突袭”而制胜,或一审中故意不提出而在二审乃至再审中以“新证据”提出,达到后发制人的效果。有学者曾在新民诉法典实施后提出建立举证时限制度的建议[2],然而关于举证时限的理论并为受到应有的重视。而在民事庭审改革中这一问题日益凸现,有鉴于此,我们愿以此文对举证时限问题作一理论上的探讨,并提出总体的立法构想。
1、举证时限制度的理论基础
对于举证时限制度的理论基础,鲜有学者论及,然而这是一个无法绕开的问题,是建构举证时限制度须体现的价值追求和考虑的深层依据。我们试从以下四个方面阐述之:
(一)举证责任涵义。举证责任是指诉讼上无法确定的某种事实(确定一定法律效果的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所必要的事实)的存在时,对当事人产生的不利后果(其所主张的有利的法律效果不被承认的后果)。[3]在认识和理解举证责任的问题上不仅应当把握举证责任的形式,还应当从举证责任的内容和后果上来认识。即使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如果对提供证据的时间及逾期举证的后果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举证责任也就形同虚设了。举证时限制度正是为了克服这一缺陷而设计的。它规定了当事人若不在限定的期限内举证,将失去证据的提出权和证明权,即承当举证责任的败诉风险,由此举证责任才得以真正贯彻和落实。而且举证时限制度给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一种外来的时间上的和不利后果上的压力,能够敦促当事人积极履行举证责任,为求得胜诉而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并及时向法院提出其所拥有的全部诉讼证据,为法院顺利开庭集中审理提供了充分条件。所以可以说举证时限制度是举证责任的应有之意和必然要求。
(二)程序安定理论。所谓程序安定,是指民事诉讼的运作应依法定的时间先后和空间结构展开并作出终局决定,从而使诉讼保持有条不紊的稳定状态。[4]程序运作的安定必须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中。庭审是诉讼的中心环节,而证据是庭审的核心,当事人的讼争须围绕证据而展开,法官的裁判也须依据证据作出。如果证据的提出没有时限规定,它可以在一审、二审和再审中随时提出,也可以被任意地推倒重来,那么,法院的终局裁决就具有了明显的不确定性,双方当事人最终的权利义务就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在诉讼中忽视程序安定而追求实体真实的做法,往往是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观念在作祟。举证时限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限定举证的有效期间,尽量减少或杜绝程序的回复和重新启动,保证程序的有序性和稳定性,避免随时提出证据带来的程序动荡。随时提出证据的一种典型情形就是有蓄谋的“突然袭击”(surprise),即一方当事人不是在指定的期间内开示(discovery)证据,而是把证据留待庭审中搞伏击,杀对方当事人一个措手不及。这种突袭策略不但违背平等对抗原则,而且造成讼争焦点不明,程序动荡不定,既判软弱无力,严重影响了裁判的权威性。程序的安定性,作为诉讼的基本价值,应当成为诉讼过程的价值取向之一,受到法院的重视,有时甚至要牺牲其它的便利。
(三)形式真实主义。民事诉讼法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对已经发生事件的回溯,虽然从哲学意义上说,人的认识能力是无限的,但诉讼不可能无限期的拖延,因此,证据的调查收集会受时间、空间及探知手段的限制,庭审认定的事实依据只能是拟制的“真实”,而非原始状态的实际的“真实”,它必须符合法律的形式规定,并且受制于法律的评价。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说,“审判所能达到的只能是形式真实而不可能是实质真实。”[5]另一方面,由于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标准远底于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确实和充分”的证据标准,因此,以“形式真实”或由“法律真实”作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模式之选择并无不妥。然而,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长期坚持的追求客观真实的证据制度是对上述理论的全面否定。它贯彻哲学中实事求是的精神,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出发,认为人的认识能力是无限的,真理总可以被发现,所以审判人员对案件的认识可以达到完全的真实,即使判决形成也不意味着这种认识活动的终结,有了新证据的提出必须“有错必纠”。在这种理念下,追求案件客观真实成了一种无止境的认识活动,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我们认为,这种观念完全忽视了一个前提,即司法活动是受一定时间限制的活动,它不可能也不应该无限制地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经过程序认定的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都被贴上封条,成为无可动摇的真正的过去。”[6]法官也不能随意地宣布已经过的程序不算数而要从头再来。在西方,一般把诉讼看成是一种竞技(sport),那么在诉讼这场体育比赛(race)中,双方当事人作为平等的参赛选手,法官作为公平执法的裁判,一切都必须遵循比赛规则。在特定的时间和特定的地点,双方当事人以全部的精力参与竞争,并且共同接受裁判,事后即使再有实力再优秀也不能改变这一结果。虽然,这种形式真实有可能与客观真实存在误差,甚至导致人们所说的“错案”。但这种牺牲应该被认为是保证程序整体公正的必要代价。
(四)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不举证而逾期提出了新证据,有时可能是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提出新证据,但更可能是当事人出于恶意,故意不提出证据而把它当作“秘密武器”,期待出奇制胜。法律不能约束纯粹的道德,但可以通过约束其意图取得的法律上的利益而加以规制。诚实信用(GoodFaith)原则引入民事程序法的目的就在于它可以有效规制诉讼主体地诉讼行为,制约其诉讼权利的滥用,使传统的“敌对诉讼斗争”观念转为符合当今时代精神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公平论战”观念。[7]在这种平等对抗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应当本着真实与信用之准则,不能采取突然袭击这种明显的不正当竞争的方式,也不得在诉讼的进行中蓄意主张与先前的程序相矛盾的事实,法官可以依职权禁止当事人运用策略(恶意地)违背先前的立场(position)、出尔反尔。“如果使双方律师一味追求这种诉讼策略和技巧作为胜诉的决定性因素,那么,在实质上就是对诉讼公正的一种亵渎”[8]。所以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间不行使诉讼上的权能(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基于保护另一方当事人对预期行为的信赖(一方当事人不提交证据,则对方当事人就不必为此作出防御准备),可以不再允许该当事人行使此项权能,即禁止逾期提出新证据。通过规定超过举证时限规定而提出的证据失权这一法律后果,诚实信用原则“在此发挥了一种对当事人诚信,及时行使权利进行督促的作用。”[9]
二、举证时限制度立法之比较
(一)举证时限制度之历史阶段比较
法定顺序主义阶段是举证时限制度的最早立法阶段。德国普通法时代,为适应书面审理的需要,当事人必须严格依照诉讼阶段提供相应证据,如果当事人在该举证阶段错失了举证的时机,该证据则产生失权效果,之后永远不能复出当作证明该事实的证据使用。这种做法与书面审理主义相结合,其好处在于使诉讼程序稳定,但由于过度使审理过程失去活力而变得僵化,而且因当事人举证能力受限制而导致诉讼的拖延,所以被抛入了历史的垃圾堆。
作为举证实现制度的第二阶段,随时提出主义阶段是对法定顺序主义阶段的一种纠正,它规定证据的提出不限于诉讼阶段,当事人可以按照审理的进度调整辩论的焦点,随时提供诉讼资料和证据,甚至可以在后阶段提出前阶段未曾提出的证据,导致程序的回溯。这种立法规定使得证据提出的自由活泼,但有可能引起举证权利的滥用(如突然袭击),存在诸多弊端。这似乎有对法定顺序主义阶段的矫枉过正的嫌疑。然而,这种做法在一些国家仍然存在。
第三阶段是限制随时提出主义阶段,限制随时提出主义又称适时提出主义,这是当前大多数国家立法中的规定。它对举证时间规定一定的界标(临界点),即保证了诉讼进程的自由活泼,又保持了程序的安定性。[10]证据的限制随时提出主义必然要求在民事诉讼中设立举证时限制度,它不仅有利于诉讼效益的提高,而且有助于程序公正的实现。
(二)举证时限制度之域外立法比较
1.美国。美国是实行彻底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国家。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第16条第3款第15项规定法院可以在审前会议(pretrialconference)的事项中确定允许提出证据的合理的时间限制。在法官作出的最终的审前命令(finalpretrialorder)中,主要就双方当事人将在法庭审理时所需证据开列证据目录,未列于审前命令中的证据不允许在开庭时提出。若当事人违反审前命令提出新证据,法官可以拒绝审理或者限制当事人的证明活动。[11]美国民事诉讼法的显著特点就是审前准备与开庭审理程序分开,审前准备以证据开示程序为核心,要求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彼此了解对方所掌握的材料。由于在开庭审理前就冻结了争点,突然袭击这种几个世纪来一直被认为正当而令人称道的策略才得到抑制。
2.德国。德国的民事诉讼法可以说是大陆法系的典型。它在1976年修改法典前实行的是证据
随时提出主义,修改后变为证据适时提出主义(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96条规定:“在作为判决基础的言词辩论终结后,再不能提出攻击和防御方法”)。[12]德国原来的法律规定只要在法庭辩论结束之前当事人都有权提出证据,现在规定为在主辩论期日之前提出证据,并且还设立了准备性的口头辩论阶段,当事人应当在此期间提出证据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否则其证据失效,在主辩论期日原则上不准提出新证据。
3.法国。1806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是近代第一部民诉法典,4.在大陆法系民诉法发展史上有
着相当重要的地位,它几经修改,至今仍相当先进。法国现行民诉法第134条规定,“法官应规定将证据通知对方的期限,如有需要,并规定通知的方式,必要时可采取强制处分”;第135条规定,“法官可以摈弃那些没有适时通知对方的证据。”[13]在预审程序之后,当事人相互提供的证据被固定封存,即使当事人在事后提出了新的证据,法官也不予审理。
5.日本。日本民事诉讼法在战后历经修改,6.1995年后确立了三种准备7.程序。准备8.程序的期日
由准备法官指定,准备程序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整理争点和收集证据,促进当事人在准备程序的期间内提出全部的诉讼资料,对于准备程序笔录或准备书状里没有记载的事项,在以后的口头辩论中,当事人原则上不得主张。开庭后才出示的证据,当事人必须具备正当理由,并由法官酌情采纳。[14]
9.台湾地区。台湾在此问题上采取的是“证据适时提出主义”原则,10.并且设立了证据实时限
制度,要求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举证活动,否则将失去提供证据的权利或负担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台湾民诉法第196条规定,“攻击或防御方法,得于言词辩论终结前提出之。”即将举证时限的终点确定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止前。[15]
从国外和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的发展来看,对证据提出的期限加以限制应当说是一种趋势,并且都相继规定了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相对来说,我国的证据提出时限就有必要进行反思了。
(三)中国大陆的举证时限立法比较
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当事人的举证时限制度。民诉法典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第132条规定“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延期审理;第153条规定在二审中可以把一审判决因证据不足而发回重审;第179条规定了再审程序的启动条件之一是“有新的证据,足以原判决、裁定的”。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7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交。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的,应在指定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虽然此条为当事人规定了举证期间,却未涉及逾期后证据是否还可以被采纳是否还具有证据证明的效力,所以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并未规定举证期限。总的说来,我国允许当事人在一审、二审和再审中都可提出证据,也无相应的证据失效(失权)制度,所以认为我国举证制度采取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当无疑义。这种作法在司法实践中至少存在三个弊端:一是难以质证从而影响证据的真实性,二是证据采取突袭性,违背了诉讼的公正性,三是造成诉讼拖延,影响诉讼的效率。现在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许多地方摈弃了以往冗长的庭前审理程序,推行“一步到庭”、“直接开庭”,这对审判人员先入为主、主观臆断的确是一种纠正,但由于相关的程序运作限制了当事人在审前平等充分地进行举证,对方的证据在审前几乎不能获悉,从而为当事人在庭审中搞突袭提供了机会,这不能不说是陷入了另一个误区。因此,作为举证时限制度的配套改革--庭前证据交换制度--也成为必要。
相对于民事诉讼法来说,其它程序法中的举证时限制度还有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今年3月开始实施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证据。”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说明行政诉讼法原则上把举证时限定在一审结束前,而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则更进一步,把举证时限定在了一审开庭前。该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开庭审理前完成举证。当事人完成举证并向海事法院出具完成举证说明书后,可以申请查阅有关船舶碰撞的事实证据材料。”第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能其在《海事事故调查表》中的陈述和已经完成的举证,但有新的证据,并有充分的理由说明该证据不能在举证期间内提交的除外。”可见,行政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举证时限的规定已走在了民事诉讼法的前面。
三、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构想
(一)关于举证时限的临界点问题
所谓临界点,即举证时限的起止点或时间界标。关于举证时限的临界点的实质分歧在于:有人认为应把临界点定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有人认为应把把临界点定在一审开庭前。我们认为,关于举证时限的临界点问题不能孤立地讨论,而应放在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研究:如果把举证时限的临界点定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就意味着允许当事人在开庭后提出新证据,同时限制当事人在终局裁判作出之后以新证据判决,那么现在的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都存在改革的必要。如果把举证时限的临界点定在一审开庭前,就意味着必须在审前准备程序中冻结双方的争执点,一次性解决证据的集中问题,那么审前程序的证据开示制度就成为配套改革的重点。我们注意到,有的学者在这个问题上表现出了动摇,表明在这二者之间的矛盾与艰难选择。我们认为,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是以法官中立、加强当事人的对抗性为突破口的,因此强调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平等抗辩。由于过去的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往往导致“突然袭击”,破坏这种平等性,因此庭审中新证据的提出应当受到限制,而且庭审的集中化要求证据的集中化,所以从程序安定与诉讼公正的高度来看,把举证时限的界标定在一审开庭前应当是证据制度立法的最终选择。
(二)关于审前程序的完善问题
设置有效举证时限的目的,是促使当事人尽早提供证据,而在此过程中的程序保障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纵观国外关于举证时限的有关规定都与审前程序紧密相连,即在完备的审前程序中规定证据的展示制度,在开庭前解决证据的集中问题。而在我国的诉讼法学界一直存在一种误解,认为审前程序无足轻重,特别在新民诉颁布后更是弱化了审前程序的功能。我们认为设置举证时限必须有配套的审前程序加以保障,诉答程序和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是值得考虑的选择。民诉法应第113条规定被告必须在法定期间提交答辩状,以便原告了解被告提出的证据,组织有效的抗辩。而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则是根据国外的立法先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来的,目前在广东上海及青岛正进行试点。但问题是在现行民事诉讼法还有效的情况下,在法院规则中规定证据交换甚至举证时限这样重大的制度是否妥当,我们认为要解决根本的问题只能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或制定证据法来进行。
(三)关于举证时限的例外问题
程序的不可逆性是一个基本的原则,但也不能把它绝对化。时限制度设置一定要考虑影响证据提出的原因,避免失权的绝对化。在现实中也确实存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举证不能,如不可抗力和其他条件限制。例如美国,也并非以一刀切的方式规定任何证据超过举证时限的皆不予接受,而是有诸多例外[16],值得借鉴。我们认为,在当事人非因恶意而举证不能时,不能一味排除逾期提出的证据,而应给予适当的补救。一则法院在涉及专门知识和借助专门技术手段才能收集证据时给予当事人帮助,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二则在当事人有正当理由需要延长举证期间时予以酌情放宽限制,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6条虽然对例外情况作了类似规定,但其不明确性却导致实践中当事人以此为依据多次申请延期,拖延诉讼。因此,法律应对举证时限的例外情况作出明确的规定,防止当事人滥用。
(四)举证时限与当事人的举证能力
把举证时限定在一审开庭之前对当事人举证能力的要求是很高的,如何保证在有限的时间里收集的证据的质量成为一种隐忧。如果没有一种正当有效的途径和手段来保证当事人收集到涉及案件的有关证据资料和信息,那么当事人再有主动性、积极性也无法及时举证,做到充分准备的。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审理活动,反而造成诉讼的不公正和拖延,有悖于设立举证时限制度的初衷。我们认为,在对当事人举证行为严格规制的同时,应当赋予其相应的权利,为当事人调查证据以一定的程序保障和手段支持,给予更多的自由和便利。如在庭审前,在法官的主持下,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另一方当事人就案件的有关事项进行询问,其询问笔录作为一种证据;对询问笔录后仍存在的问题,可以采用质问书的形式再针对性地调查;认为有必要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或传唤证人的,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且可以申请法院对有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以及某人的身体、精神状态和场所进行鉴定和勘验。另外,考虑目前律师的活动受到过多的限制,所以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亟待扩大。
AThoughtOntheTheoryandLegislationofProofLimitationSystem
关键词: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审计国际化
同时发行A股、B股的公司,除了要按照我国会计准则标准编制财务报告并经境内审计师审计外,同时要提供按国际会计准则标准编制并经国际审计师(以下称境外审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当一个公司的财务报告由不同的审计师进行审计并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相同还是不同?又是什么因素影响审计师发表相同或不同的审计意见?对这个问题的分析和讨论有利于加深对审计国际化影响因素的理解。
一、审计意见差异:一个分析框架
审计意见是审计师运用审计准则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的客观、公允程度进行判断所做出的结论,审计意见是审计质量的外在表现,审计质量是审计意见的内在实质,影响审计质量的因素即影响审计意见。根据DeAnglo(1981)对审计质量的定义:审计质量是审计师发现并报告公司舞弊的联合概率。发现客户违背会计准则的概率取决于审计师的专业技术能力、运用的审计程序和样本的选择等,报告客户的违规取决于审计师相对客户的独立性。我们可以把影响审计意见(审计质量)形成的因素分为两大类:(1)技术性因素。主要指审计准则、会计准则等技术性规范和审计师的专业技术水平,它可以通过培训、制定审计准则等措施予以解决,也可以在全球范围进行协调和统一;(2)非技术性因素。主要指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安排,监管制度的安排会影响审计师独立性从而影响审计意见的出具。
审计师根据公司对会计准则的遵循程度和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相应的审计意见。我们可以合理预期在遵循相同审计准则的情况下,如果基于不同的会计准则,审计意见可能不同,反之亦是。在审计准则、会计准则一致时,如果由不同的审计师进行审计,在审计过程中,需要运用审计技术和审计程序对信息质量进行鉴别,在审计师专业技术能力存在质的差异时,审计师在主观上会对同一公司财务报告信息质量做出不同的判断,出具不同的审计意见。但是如果审计师的专业技术能力不存在质的差异的情况下,那么影响审计意见的因素就体现为审计师的独立性,即是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安排。
Kida(1980)指出,审计师明显有能力辨别出接近财务困境的公司,但受到客户关系的影响而不会按照预测结果对客户公司的持续经营问题发表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审计意见是会计信息使用者判断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是否客观公允的标准之一,如果审计师对公司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投资者等信息用户将会对公司的劣质信息做出反应,对公司不利,所以公司重视审计师所出具的审计意见类型。但是公司同时也是审计师的衣食父母,如果审计师出具了公司不乐意接受的客观的审计意见就有可能失去客户,但顺从公司意愿出具不客观的审计意见,就可能因诉讼而发生赔偿。根据理性经济人假设,审计师的行为有逐利性,是否出具应该出具的审计意见,在于公司对审计师的贿赂收益与预期因诉讼赔偿和丢失客户的损失之间的大小,贿赂收益主要由公司决定,因诉讼赔偿产生的损失由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安排决定。丢失客户的损失由审计师的声誉机制决定。
二、案例介绍
1.公司财务状况和持续经营能力。
A公司创建于1985年,是一家同时发行A股和B股的上市公司。近两年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按我国会计准则计算,2001年的净利润为-22.5亿元(-20.1亿元),每股净资产为-4.14元(-4.16元),净资产收益率为-399.10%(-366.09%);2002年,尽管盈利657.5万元(819.1亿元),但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是亏损3477.1万元,每股净资产为-4.16元(-4.14元),净资产收益率也仅只有1.28%(1.64%)。采用Altman(1968)“Z”计分判定模型对该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破产危机)进行预测,2001年Z值为-23.78(-23.18),2002年Z值为-8.76(-7.41),根据判定标准Z值小于1.81,则企业存在很大破产风险,说明A公司陷入财务困境,持续经营能力值得怀疑。
2.审计师审计意见和公司对持续经营问题的说明。
2001年境内审计师、境外审计师都在审计报告中披露了A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二者一致认为A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值得怀疑,但具体出具何种审计意见上存在分歧(境内审计师出具的是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境外为拒绝表示意见);2002年,境外审计师,仍然就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出具了保留意见,而境内审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二者在是否需要披露持续经营问题上存在分歧。
2001年公司董事会报告称,公司董事会同意M会计师事务所和香港N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认为,2001年度公司巨额亏损主要是由于当年根据新的会计准则计提了大量的坏帐及减值准备金所致。因第一大股东和T公司对本公司资产重组工作的推进做出了承诺,特别是T公司于2002年3月正式购买本公司部分股权已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鉴于这些原因,公司董事会认为本公司实际重组工作已于期后全面展开,相信通过各方的积极努力本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将有望在2002年度得以恢复。
2002年,针对境外审计师出具的保留意见,公司董事会报告也认为,由于2002年公司的债务重组工作尚未完成,还存在着巨额的债务风险,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提出了质疑,并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同意香港N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B股审计报告。对此,公司董事会认为,自公司的最大债权人T公司2002年3月正式加入本公司后,债务重组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展。根据相关协议T公司将短期借款及其相关利息转为长期借款,随着债务重组的不断进行,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将得到提高。
从董事会的说明可以看出,A公司持续经营问题的解决依赖于与T公司的债务重组,但直到2002年底,债务重组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持续经营能力存在疑虑。
三、审计意见差异的剖析
1.技术层面因素与审计意见差异。
境外审计师是按照国际审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出具审计意见,境内审计师是根据我国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所出具审计意见。要考虑技术层面是否是引起审计意见差异的主要原因,必须分析3个方面:(1)审计准则对持续经营审计的规定;(2)会计准则;(3)审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
我国审计准则制定的指导原则是国际化。目前正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有关法律体系,其中包括与国际惯例相协调的独立审计准则(李爽,2002)。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国际审计准则公告第23号——持续经营》和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的差异主要是:国际审计准则要求,一旦公司审计师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疑虑,就在审计意见中必须予以揭示,因此针对持续经营问题,国际审计准则规定的审计意见当中没有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类型;而根据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如果管理当局采取的改善计划能够消除注册会计师的疑虑且进行了充分披露,可以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在如何判定公司是否存在持续经营危机上,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尽管在表述上存在差异,但仔细分析我们发现,两者都是从财务、经营及其他3个方面来界定持续经营是否出现问题的。在A公司的问题上,我们依靠财务方面的特征,无论按照国际审计准则还是我国审计准则,A公司均属于审计师要对持续经营予以关注的对象。
那么会计准则的要求不同是否会导致审计判定差异呢?根据A公司的财务数据,我们可以看出IAS下的财务指标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下的财务指标相差不大,净利润尽管在绝对数上有一定差异,但相对数较小,而且没有改变净利润的符号,这说明会计准则的差异不会导致审计师出具不同的审计意见。
技术层面的另一重要方面是审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即境内外审计师是否能够判定公司存在持续经营危机。就2001年而言,境内外审计师都关注到公司的持续经营危机,并均在审计报告当中进行了披露,这说明境内外审计师在判定公司是否存在持续经营危机上不存在显著差异,两者的专业胜任能力至少在这方面是接近的。在2002年,由于董事会的说明中披露,同意境外审计师的就持续经营发表的保留意见,说明董事会自己承认了持续经营危机的存在,即使存在专业胜任能力差异,境内审计师也可以通过这个信息来调整自己的专业判断,所以,专业胜任能力不是产生意见差异的主要原因。
根据境内外审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并参照相应的审计准则,我们可以推断:(1)在2001年,境内审计师认为被审计单位存在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且管理当局没有相应的改善措施,或虽有改善措施,但这些措施不能够消除注册会计师对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疑虑,不过被审计单位已在会计报表中进行充分披露;而境外审计师认为审计范围受到重要限制,审计人员无法获得必要的审计证据;(2)2002年,境内审计师认为被审计单位存在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但管理当局计划采取相应的改善措施,并且这些措施能够消除注册会计师的疑虑。被审计单位已经作了充分披露;境外审计师认为,会计报表附注披露不充分,被审计单位应该进行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估,但管理当局予以拒绝,仅凭现有的证据与措施不能判断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的会计报表可能会误导投资者。
如果假定审计师是客观出具了审计意见,那么境内外审计师真正的分歧应该集中在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财务报表的合理性,是否可能会误导投资者,公司是否对持续经营进行了充分披露和审计范围是否受到限制。这些在客观上对境内外审计师不会有差别,正如前面提到的在专业胜任能力相差不大时,境内外审计师对这种客观上一致的披露在主观上的认识也不会出现质的差异。因此,不是由于境内外审计师在公司持续经营状况的披露和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上的看法不同而导致了审计意见差异。
2.非技术层面因素与审计意见差异。
对审计意见差异的另外一个解释是非技术层面因素,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安排将影响到境内外审计师出具不同的审计意见。在分析框架中,我们提到,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安排通过影响审计师的利益函数来影响审计意见的出具。理论上一个完善的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安排应当能够促使审计市场质量的提高,具体表现为审计服务提供方——会计师事务所——愿意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审计服务的需求方——直接表现为上市公司——需要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刘峰等,2002)。一个高质量的审计市场,在于通过监管制度安排为审计师、上市公司建立一个利益函数,以引导审计师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和上市公司需求高质量的审计服务。
审计师与公司意见不一致时,存在两种选择:一是坚持自己的观点,出具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二是迎合公司的要求,出具审计意见。审计师如果应公司的要求出具审计意见,那么,公司为了获得审计师的“合作”,将可能支付额外的贿赂,事务所获得贿赂收益;但审计师未客观出具审计意见,可能被查处,查处后,审计师将被罚款、暂停执业或吊销执照,甚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事务所的直接损失,此外,如果审计师被查处,基于信誉受到影响,市场份额下降,还将导致间接损失。如果审计师坚持自己的观点,出具客观的审计意见,审计师将失去客户,审计师的正常收费(包括现在的和预期未来的审计收费的贴现值)就没有了,但声誉得到提高,增加事务所未来收益。
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法律风险,特别是民事赔偿责任近乎为零,声誉机制几乎不起作用(刘峰、许菲,2002;刘峰等,2002),DeFond,Wong和Li(2000)的实证分析也表明,审计师会失去一定的市场份额,因此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实行伴随了证券市场集中度的下降和上市公司对高质量审计的规避。这说明境内审计师在坚持己见出具审计意见,将面临市场份额下降。民事赔偿责任为零,声誉机制不起作用,使得事务所按照公司意见出具审计意见时,不但能够接受贿赂收益,而且面临损失的机会少。
我国针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指标,就A股而言,如:配股条件、ST和PT以及退市机制,均以境内审计师的A股财务报告为准,即同时发行A、B股的上市公司,利益集中在A股财务报告上。基于这些利益所在,公司将愿意花费更大的代价贿赂境内审计师。所以境内审计师比境外审计师更倾向于接受贿赂,按公司意愿出具更轻微的审计意见。
在A公司问题上,技术性的差异不是导致审计意见差异的主要原因,那么这种非技术性的差异将可能是主要原因。在审计收费上我们得到一个旁证,一般来说,境外审计师的审计成本要高于境内审计师,境外审计师的审计收费按照国际标准收取,将高于境内审计师。但我们发现,在2001年,A公司分别向境内、外审计师支付33万元、27万元审计费用,2002年分别支付了33万元和23万元审计费用,连续2年境内审计师的收费均高于境外审计师,2002年居然高出10万元之巨,而恰好在2002年境内审计师为A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未对持续经营危机进行揭示。
四、若干启示和研究局限性
同时发行A股、B股的公司由境内外审计师进行审计,为分析不同审计师的行为特征提供了一个机会,尤其在A公司案例中,境内外审计师针对同一持续经营的不确定性事项出具不同的审计意见,消除了一些由于技术性规范差异所带来的影响。我们的分析发现,产生意见差异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安排,使同时发行A股、B股股票的公司的利益集中在A股财务报告上,使得公司更愿意贿赂A股审计师,现有的法律风险环境使得A股审计师有激励与公司合谋,出具公司期望的审计意见。
我国以国际审计准则为蓝本,不断制定和完善独立审计准则体系,这为提高审计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我们看到,改进上市公司审计质量除了不断完善技术性规范外,更为重要的是改革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安排,尽快建立审计师的声誉机制。
我们的研究是针对B股市场的境外审计师分析的,但境外审计师在A股市场上将可能改变其行为特征,其与境内审计师所面临的情况是一样的,境外审计师的决策期望效用值与境内审计师相同,正如刘峰、许菲(2002)指出,五大一定会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其行为,从而达到相关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2001年12月,证监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要求上市公司需要融资的,必须聘请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按国际会计准则进行补充审计。这里隐含了两个假设,一是国内技术规范和国内审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可能导致审计低质量,二是国际审计师更具独立性。而我们的分析认为更多的应该考虑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安排。
参考文献:
1.陈朝晖.论持续经营不确定性.会计研究,1999,(7):15-22.
2.刘峰,许菲.风险导向型审计·法律风险·审计质量.会计研究,2002,(2):21-27.
3.刘峰,张立民,雷科多.我国审计市场制度安排与审计质量需求——中天勤客户流向的案例分析.会计研究,2002,(12):22-27.
关键词: 文化;市场;特征;特殊;复杂;综合
文化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中的一个十分重要而又特殊的市场。分析、研究文化市场的基本特征,对于文化市场的管理、发展、繁荣,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思考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实践参考作用。本文结合笔者个人近年来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具体实践与理性思辨,对文化市场特征这一重要命题,发表几点拙见,以期引起关注与讨论。
一、文化市场的特殊性
文化市场的第一大特征,就是它的特殊性。
总所周知,所谓“市场”,是商品买卖的场所,是一定地区内商品或劳务等的供给和有支付能力需求之间的关系。按地区范围划分,有国际市场、国内市场;按商品种类划分,则有粮食市场、蔬菜市场、黄金市场等;按商品性质划分,又有金融市场、信息市场、技术市场、劳务市场等。从本质上考量,所有的市场都是社会分工的产物,与商品经济密切相关,也就是说,市场具有交换商品、交流信息、融通资金等重要作用。
而商品经济则是与“自然经济”相对应的经济形式,它是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活动都必须借助商品货币关系来进行的经济形式。人类社会的商品经济,大致经历了简单商品经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三大阶段。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特征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商品经济的发展,是社会主义不可逾越的阶段,它对于促进生产专业化、技术现代化、人民生活富裕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要条件。
可见,我国文化市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而文化市场的特殊性,又集中体现在文化商品的特殊性上面。
所谓“商品”,是指为交换而生产的劳动产品,它具有使用价值与价值两大要素。一般的商品,其使用价值与价值都是通过经济价值得以具体体现的,而文化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则通过经济价值与社会值得以具体体现。也就是说,文化商品具有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双重属性,是商品领域中的“交叉商品”或“边缘商品”。
因此,作为文化商品流通市场的文化市场,便具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双重性。也就是说,文化市场不能为了单纯盈利赚钱,而同时要注重人民文化素质的整体提升与和谐社会的总体构建。而这,正是文化市场特殊性之所在。
二、文化市场的复杂性
文化市场的特殊性,决定了文化市场的复杂性。因为涉及到精神领域与文化层面,所以文化市场便凸显出它自身复杂性特征。文化是一个内涵相当广泛的大概念,“所谓文化或文明乃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包括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而获得的其他任何能力、习惯在内的一种综合体。”(泰勒:《原始文化》)文化是包括各种外显或内隐的行为模式,通过符号的运用使人们掌握并传承,构成了人类群体的显著成就。文化是历史上经过选择的价值体系,它既是人类活动的产物,又是限制人类进一步活动的因素。
文化市场的复杂性,集中体现在它的两面性:一方面,文化市场具有提供人们文化娱乐,审美愉悦、陶冶情操、美化心灵、完善人格等正面效用;另一方面,文化市场又存在着黄、赌、毒、网祸等负面效用。
面对此种复杂性,我们就要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支持健康有益的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使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使全体人民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
三、文化市场的综合性
文化市场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又决定了文化市场管理的综合性。
在箱涵施工中,通常会涉及到土方开挖和回填工作。开挖的目的就是将浇筑好的箱涵进行放置,回填就是将放置好的箱涵用土填实,预示着施工阶段结束。这两道工序是箱涵施工中的重要环节,也起着基础作用。在土方开挖中,通常有两个步骤较为重要,其一,就是开挖之前的地形检查工作,因为在城市中,路面以下都分布这错综复杂的排水系统及电网系统,在开挖之前,必须将它们给予详细检测,才能避免施工中造成的损坏,才能为开挖提供参考。其二,在开挖中,要做到机械和人工配合施工。在城市中,施工场地的土壤通常坚硬,如果单靠人工,不仅不能按时完成任务,而且完成质量也很难达到标准。这时,必须需要机械配合工作,才能将开挖工作做到位。一般情况下,当开挖地点确定之后,首先用机械开挖,当挖到距离目标面20cm时,停止,改用人工挖掘。这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还提高了挖掘的准确性。和土方开挖向比,回填工作就显得较为简单,需要注意的地方只有土样选择,不能使用淤泥、腐殖土及冻土。
2箱涵模板施工过程
在箱涵施工中,模板施工至关重要。只有该该阶段工作做到位,才能保证箱涵质量,才能保证箱涵成型。另外,该阶段施工还关系到箱涵的稳定性。在施工中,要对模板支架进行有效组合,才能保证整体稳定性。组合材料为胶合板及钢管。在正常施工中,模板工程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其一,是侧墙模板施工,主要保证箱涵整体结构的完整性。其二,就是顶板模板施工,相比侧墙模板施工,施工步骤显得较为复杂。当箱涵浇筑完成之后,就要将模板拆卸掉,这时,得注意拆卸时间,一般情况下,在施工之后3天,首先将侧墙模板拆掉,然后是顶板模板。拆卸顺序必须重视,才能避免拆卸不达标所造成的损失。
3箱涵基坑支护过程
在箱涵施工中,应采取保护措施,以保证施工安全。通常采用支护措施,以保证深基坑的稳定性,是大型箱涵施工中的重要环节。在采用支护措施时,应根据施工情况而定。当基坑只有5m时,只要将坡面放缓,便能起到保护效果,但这只适用于土质较硬的施工场地。当土质较疏松时,则要采用钢桩,以增加基坑稳定性。当基坑深度超过5m时,对保护措施的要求也随之提高,并且不能只用一种保护措施,而是将多种结合在一起使用,才能起到保护效果。保护措施主要有地下连续墙、设置排桩等。在保护基坑内部的同时,也要关注基坑周边,对该部位进行严格检测,对于出现的问题给予及时修整。
4箱涵钢筋施工过程
在箱涵施工中主要涉及到两大关键环节,其一是混凝土浇筑,其二是钢筋施工。在施工中,必须将这两方面同时做到位,方能保证箱涵施工质量。钢筋在箱涵施工中主要起支撑作用。由于箱涵是具有一定结构的空心体,只有混凝土便无法保证其成为设定的形状,这时,钢筋的作用便得以发挥。首先用钢筋使箱涵成型,然后再浇筑混凝土,是箱涵施工的关键步骤。一般情况下,钢筋施工主要包括两股部分,其一,在使用前,要对钢筋的力学特性进行严格检测,将符合施工要求的筛选出来,以便在施工中应用。符合条件的钢筋选好之后,就要加工,加工通常涉及到,截断、连接、弯曲等。在弯曲时,必须按照标准,弯成一定角度;连接是中心环节,连接之后,要检查连接强度、接头设置位置等,检查通过之后,方能使用。
5箱涵混凝土施工过程
和钢筋一样,混凝土在箱涵施工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通常包括较多施工环节,但从重要性看,主要有三个关键环节:其一,在混凝土施工之前,要对混凝土施工配比给予研究,使用的混凝土必须符合一定的配比,才能具有明显的效果。另外,在混凝土浇筑之后,要及时养护,以免出现裂缝等。其二,混凝土配比调整好之后,就进入浇筑环节,该环节主要保证浇筑工序。通常采用分层浇筑法,也就是将整个浇筑过程分成若干个部分,每个部分在施工中具有连续性,中间不能停顿,以免发生分层现象。其三,就是施工之后的保养,该环节是混凝土浇筑的重要部分,只有及时保养,才能保证前两个环节的有效性。
6箱涵变形缝控制
变形缝是箱涵施工中的重要部分,控制不当,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变形缝一般分布在两个节相连的部位,通常具有一定宽度,在箱涵整个工作完成之后,再将缝隙填充。在填充时,应注意填充材料,必须是施工图纸所要求的,并由指定厂家生产。在填充之后,要及时检查,以发现不足。填充后的变形缝,应具备表面光滑、平整、无渗水等特性。最后,要对填充好的变形缝涂刷处理剂。
7结语
1.1给水管道系统的组成
给水管道系统主要由取水构筑物、水处理构筑物、泵站、输水管道、配水管道和调节构筑物组成。它的主要任务是从水源地取水,对水质进行处理,将合格安全的水质输送和分配到各用户家中,满足用户对水质、水压和水量的要求。
1.2给水管道的布置原则
一是规划原则,给水管道布局必须按照城市平面规划图安排,并结合之前的管网布局和长远规划,应充分考虑给水系统分期建设的可能性,并留有充分发展的余地。二是均匀原则,给水管线应均匀地分布在整个给水区域内,要保证各地区用户有足够的水量和水压。三是线路最短原则。给水管道铺设力求最短距离的原则,尽量不穿或少穿障碍物,已降低管网造价和供水能量费用。四是安全可靠原则。给水管线布置必须保证供水安全可靠,防止水污染事件的发生。及时有突发事件的发生,也尽量不间断供水或尽可能缩小断水范围。五是节约原则。在管道铺设时,选择降低成本方式,尽量减少拆迁、少占耕地,同时便于管道施工和运行维护。
1.3给水管网的布局要求
给水管网的布置必须要保证配水管网主干管的方向与配水主要流向一至。城市生活饮用水的管网严禁与非生活用水的管网连接,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进行隔离。
二、排水管道中应注意的问题
2.1检查井的变形下沉
在管道施工时,若使用的井的构配件的质量比较差,砂浆以及砌筑砂浆质量不合格,便会形成空缝,从而影响了整体的强度。而且因为安装得质量不合格,加上检查井的基础施工不到位,导致整体承受能力差,造成了检查井墙的断裂。同时,收口的不均匀施工造成表面不平,最终导致井盖的坍塌。
2.2管道渗漏水
在管道施工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可能会导致管道渗漏水,因此必邱纯宏万新强高密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山东高密261500须正确意识可能发生渗漏水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四种:一是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由于基础的不均匀下沉,造成了管道的局部积水,严重时就会出现管道断裂、接口开裂,导致管道渗水。二是管道接口的施工质量差,加上管道在外力的作用下就会产生破损、接口开裂,从而引起管道的渗水问题。三是管材的质量不合格,就会导致管道有裂缝、局部混凝土松散,抗渗能力差,因而就会产生漏水现象。四是管道的闭水段的端头封堵不严密、井体施工质量不合格,那么就会导致管道漏水。
三、市政管道工程施工
3.1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施工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施工设计和管道施工的测量准备。无论是供水管道还是排水管道,在施工前必须做好设计,选择最佳设计路线,做到科学合理。施工单位根据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及其他设施情况,充分勘探和了解施工现场的地质及水文情况,并结合管道工程所在地的材料、水电、交通及机械供应情况,编制施工方案。在施工前还必须做好施工现场场地进行清理与平整工作、施工排水、管线的定位与放线工作。
3.2槽沟开挖
在设计好管道铺设路线方案之后,便开始进行槽沟的开挖。槽沟开挖时一般采取挖掘机和人工配合方式作业,一般一台挖掘机配备相应的人工进行跟踪作业,在槽底高程20cm以上由人工替换来进行清挖来防止超挖。同时,测量员做好测量工作,防止挖的过深或者挖的深度不够。
3.2.1槽沟的坡度
沟槽在开挖的过程中应该由土壤的类别以及性质来确定槽帮的坡度,对于较深的沟槽应分层开挖,挖槽土方要合理安排其堆放的具置以防塌方。
3.2.2槽沟的深度
槽沟的深度由现状实测路面标高确定,尤其是地质条件良好、土质均匀,地下水位低于沟槽地面高程,开挖深度应控制在5米以内,边坡不加支撑。同时,要考虑回填至路床的土方量和挖方量,处理好超出回填用土的土方。
3.2.3槽沟的宽度
槽沟宽度取决于设计管径和土质情况,而可依据管道的结构宽度和两侧的工作宽度来确定槽底的宽窄。此外,还有很多注意事项,如在雨季施工时应在沟槽的周围叠筑土埂,相当程度后便在埂的进行开挖排水沟来防止雨水流到槽内,破坏工作面,必要时加设集水井用泵来抽水以防槽底浸水。
3.3设挡土板和夯实地基
在沟槽开挖完毕后,为了确保边坡稳定,防止边土倒塌,应当设置挡土板,设置时确保挡土板与沟槽壁的间隙最小化,若有空隙应及时填实。沟槽在挖土机完工后,进行人工挖土,并进行夯实地基。夯实时采用蛙式电夯夯实3遍,夯实后使其密度达到95%以上。
3.4平基管座的施工
在沟槽开挖验收合格之后,就可按图纸设计上的要求来进行管基的施工。如果沟槽内有大量的积水和淤泥时,首先应将沟槽底部彻底清除干净,清除淤泥,铺砂垫层,以保证干槽的施工,若槽内有地下水就应采取相应的排水措施;其次,要做好控制平基的高程和厚度的工作。
3.5管道的安装
在所有工作准备就绪后,就开始着手管道的安装。管道安装要将底部垫稳,防止倒流水现象的发生,除此要保证缝隙宽度均匀,管道内没有泥土、砖石和木块等杂物;在管座回填粗砂时应保持良好的密实性。在管道回填土之前,做好管道封闭性检查即闭水试验,防止使用中出现漏水现象。在试验前,检查管道及检查井外观质量是否合格;管道未填土时及沟槽内是否无积水;全部预留的孔洞是否封堵满足了不漏水的要求等等。通过以上各种措施确保管道工程按质按量完成。
四、结语
1施工前的准备
对于该条道路的施工,需要保证以技术无障碍为基础,对道路施工所具有的技术协调功能进行充分的发挥。首先,需要施工人员能够对道路施工的设计图纸进行充分的熟悉,并做好设计的交底工作,提前做好施工准备。施工管理人员方面,也需要能够对自身协调功能进行良好的发挥,通过对设计人员的组织使其同道路施工人员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以此保证班组以及施工队能够对设计意图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避免问题的出现。尤其是道路中涉及到不同工种结合施工的部位,更是需要设计、施工以及建立几方能够做好相关的研究与讨论工作。此外,还需要针对该工程明确项目领导与责任人,根据实际需求做好监理方以及施工方的管理工作,对重要的岗位提前指派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2施工进度管理
对于工程进度管理来说,也可以说是一个具有着长期特征的工作,需要施工方能够通过工程进度会议的开展对工程施工中对工程进展产生影响的问题进行良好协调与解决,并通过针对性方式的应用对本工程的施工提供一个更好的施工环境。同时,单位相关工作人员也应当能够通过对现场人员跟踪的方式对机械设备以及施工材料的进场情况、是否严格根据施工设计方案开展工作等情况进行监督与把握,如果发现问题存在,就应当及时的将该问题提交到监理方,并由各方共同商议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方案。
3施工合同管理
对于施工合同管理这项工作来说,主要由三方面所组成:业主方面,需要对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对于合同的执行情况做好检查工作,并对审查符合支付等报表工作进行审查,看对于合同的履行情况是否及时,保证合同执行情况的及时、正确。
4严格控制材料质量
对于施工材料来说,可以说是市政工程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砂石、水泥以及沥青等等,将直接对整个工程的质量产生影响。对此,就需要在工程施工开始之前能够严格按照设计图纸需求对相关材料进行采购,保证所选择材料的规格、性能以及型号等等都能够满足施工需求。而在实际采购环节中,则应当在保证材料质量的基础上对其所具有的经济性做好控制,保证材料的各项质量证书的齐全性,在材料进场时,也需要做好材料质量的检查,如果经过检查不合格,则坚决不得进场。而在材料进场之后,则需要指派专人对其做好管理工作,通过对材料质量的控制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5提升机械化施工水平
本市政道路的施工中,也需要积极引进先进的压路机以及碾压设备等,以此在提升施工效率的同时最大化的提升工程质量。而在具体对设备进行选择时,也需要避免对设备进行盲目的选择,而是要通过对工程性质以及规模进行良好掌握的基础上以更为科学、合理的方式对设备的种类以及型号进行选择。
6现场施工管理
6.1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是整个市政工程施工中的一项重要要求,尤其是对于在城市密集地区进行施工的道路工程来说,更是需要施工企业能够严格树立起安全施工的理念,对安全管理各类制度做好完善工作,进而在整个道路施工的过程中都能够对该安全管理理念进行贯彻执行。此外,市政宣传部门也应当能够在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对安全和施工的宣传工作进行加强,并通过强化施工人员操作技术、安全意识的方式和夜间施工作业注意事项保证该工程的安全、顺利施工。
6.2成本管理
对于成本管理来说,其则要求在市政道路施工的过程中能够树立起以成本为基础的观念,通过对自身成本管理制度的完善以及施工方案的优化来做好项目的成本控制工作。而在现场施工作业中,也需要能够将成本管理工作的理念深入到每一名工作人员心中,避免在施工环节中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二结束语
(一)积极财政政策取得的效果
几年来,我国实行了发行长期建设国债,以及停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免征房地产税,投资抵免所得税,提高出口退税率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主的积极财政政策。透过各项经济指标来看,积极的财政政策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分析和统计,1998年通过增发国债,扩大政府的投资规模,拉动GDP增长1.5个百分点,1999年达到2个百分点,2000年达到1.7个百分点。到2000年底,财政共累计发行长期建设国债3600亿元,连同配套资金的投入,约完成1.5万亿元的投资量。利用国债资金进行重点建设,有力地拉动了经济的增长,加快了结构调整的步伐,增强了经济发展的后劲。2001年GDP增长7.3个百分点,2002年上半年增长7.8个百分点。
从物价指数来看,到2000年4月,连续32个月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下跌已经全面止跌,并首次出现正增长,2000年消费价格指数比1999年上升0.4%,2001年同比增长0.7%。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000年同比增长9.8%,2001年6月同比增长10.3%,2002年上半年同比增长8.6%。从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来看,1998年下半年,投资需求增幅明显上升,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力明显增强,全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上年增长15%,增幅比上年提高了6个百分点。2000年固定资产投资额比上年同期增长9.7%,增幅比上年提高3.4个百分点;2001年固定资产投资额比上年同期增长12.1%。可见,积极财政政策确实取得了不可忽视的效果。
(二)实施积极财政政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积极财政政策取得明显的效果,但是没有预期的那样理想,对经济发展产生的乘数效应较小,经济形势依然严峻。
1.对消费需求的拉动作用还不明显。在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过程中,没有有效的措施来改革分配不公、贫富差距过大的问题,没有具体有效的措施来增加农民收入,没有有效地解决农村劳动力过剩、企业下岗职工问题。因而居民消费水平没有明显提高,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升的幅度很小而且很不稳定。
2.没有很好地启动民间社会投资。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以来投资需求的上升,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债的发行。从投资资金来源看,投资的增长主要依赖于国有经济和政府的投资。1998年全社会新增投资额对预算内投资的依赖度由上年34.66%上升到101.27%;1999年社会新增投资对国有投资的依赖度约为90%;2000年上半年,国有及其他类型经济投资增长12.1%,集体和个人经济投资则分别增长7%和8.6%。
3.国债资金的使用缺乏效率。一是部分国债项目缺少科学论证,配套资金不足,对扩大内需所起到的作用有限。二是存在挪用和挤占国债资金现象,没有使相应的国债资金发挥应有的作用。
4.财政风险有加大的趋势。我国仅实行积极财政政策的前三年就发行长期建设国债3600亿元,累计发行国债11206亿元,虽然对拉动经济起了积极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这对本来就相对薄弱的中央财政造成了一定的债务风险。
5.在实行积极财政政策过程中,未能始终如一地坚持扩张性方向。如1998年财政收入方面在增发1000亿国债的同时,增加税收约1000亿元,尽管从加强税收征管本身来说是必要的,但在时机上此时实行却使增发国债的扩张性效应在很大程度上被紧缩性的税收政策所抵消。
二、对未来几年积极财政政策实施的展望
(一)积极财政政策还应继续实行
积极财政政策是否实行是根据经济形势而定的。当国民经济整体上由通货紧缩、物价低迷转向轻度通货膨胀,物价上涨接近或超过3%和财政收支差额缩小的情况下,积极的财政政策可以淡出;国民经济处于轻度的通货紧缩状态,社会金融资金较为充裕,可以实行中度的财政政策;如果国际经济形势急转直下,并严重影响国内经济的景气指数,则还需要加大财政政策的力度。当前国民经济运行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继续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
首先,供给相对过剩的格局尚未有根本性的改变。1997年以来经济运行呈现出供过于求的买方市场格局。据第三次工业普查的数据,我国900多种工业品生产能力的利用率不足60%。由于长期以来的过度投资、重复建设以及企业淘汰机制不健全,企业生产能力闲置的现象十分严重。积极财政政策主要是从总量上缓解了供给相对过剩的局面,但对结构的调整还相当有限。要解决无效供给的问题,还必须加大结构调整的力度,深化国有企业的改革,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这些在一定程度上还依赖于积极财政政策的有力配合。
其次,我国经济形势虽有转机,但在整体上仍处于通货紧缩之中。今年7月22日人民日报资料显示,2002年上半年,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下降0.8%,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8.6%,增幅比上年同期回落1.9个百分点。我国经济至今尚未走出社会商品供大于求、物价低迷、通货紧缩、扩大内需压力大的圈子。
再次,财政支出结构与增长趋于硬化,使积极财政政策成为必需。一是从我国1999年全国财政支出总额为13187亿元分析,除了占15%的行政管理费支出应当压缩(但难度很大)以外,其余的各项支出都应逐渐增加而不是减少。二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支出欠账较多,如:要求国家公共教育投入和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分别占GDP的4%和1.5%以上,但实际只占2.79%和0.83%。
最后,国际方面变数较大,需谨慎应对。近期,美国经济增速放缓。这对于世界经济包括我国经济会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我国已加入WTO,但近期内我国出口产品技术含量低、竞争力不强的状况很难改变,出口前景不容乐观,随着关税的大幅度降低和非关税壁垒的逐步消除,进口将会增长得更快一些,贸易顺差有可能缩小。
由此可见,为了保持GDP以较高速度增长,国家在争取出口的同时,采取各种措施扩大内需、增加投资、提高消费和活跃市场,在通货紧缩趋势还未根本改变的情况下,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是完全必要的,但力度可以酌情减轻,有重点地实施。
(二)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重点
1.注意控制国债规模,提高国债资金的使用效率。我国已经连续几年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财政赤字和国债规模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考虑到我国中央财政收入占GDP比重较低,财政的风险是需要注意的。从全局看,虽然我国发行国债的空间还很大,但是,在发债的同时不能不考虑到中央财政的脆弱性,必须同时进行财政体制的改革,加快税费综合改革的步伐,逐步实行预算内外收支统管,在不提高企业与家庭总体税负的前提下,逐步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在确保使国债规模保持在适度范围内的同时,必须确保国债资金的使用效率。对国债投资项目立项及管理方法进行改革。如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筛选确定国债投资项目,做好国债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前期准备工作,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政府可以视其弥补市场缺陷,带动民间投资的程度,实行参股、全资、贴息等多种方式。目前形势下,应适当减少直接投资比重,逐步增加间接投资比重,今后发行的国债在基建项目上,应主要用于弥补在建项目后续资金的不足,使国债资金真正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2.进一步尝试税收减免。积极的财政政策包括两方面:一是增加政府支出,二是减税。事实上我国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在税收减免方面做得是远远不够的,更加严重的是税收之外的各种收费急剧增加,这都大大减弱了积极财政政策的效果。
长期以来我国税收增长率一直低于GDP的增长率,即税收的收入弹性小于1,然而1997年至1999年,税收的收入弹性大幅度提高,这三年分别为:2.23、2.4、3.33,即税收增长率几乎为GDP增长率的2倍还多。由于税收增长率大大高于GDP的增长率,因此带来宏观税率,即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不断提高。尽管国家税务总局一再宣称,税收收入增加是加强征管、防止逃漏税和关税收入增加的结果,但这只是次要原因,主要还是税负水平太高。根据拉弗曲线阐明的道理,减税不一定带来税收收入的减少,随着税负的降低,投资的积极性、经营者积极性会有所提高,经济得到发展,税基扩大相应会增加税收收入。同时减税政策还能有效优化产业结构,有利于高新技术、生物工程、信息技术等产业的迅速发展。所以笔者认为,在增发国债,扩大政府支出的同时,应辅以适当的减税政策,这将有利于我国宏观经济环境的好转。考虑到我国现行税制和财政的承受能力,虽然全面减税的条件还不具备,但结构性的减免税收还是完全可以得到的。具体包括:变“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鼓励投资;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和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增加居民和企业的可支配收入,扩大消费需求;对吸纳下岗职工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应给予适当的税收照顾;对高新技术企业适当减免税收,实行投资抵免、加速折旧等政策,以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开征遗产税、财产税、社会保险税等新税种,以缓解个人收入差距过大等矛盾。
1.有效提高初中政治教学的有效性
传统初中政治教学模式存在着普遍的问题,教学内容大多倾向理论性,且教材上的时政材料具有滞后性,学生学习起来比较枯燥,因而难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甚至可能使学生产生一种排斥的消极情绪。然而引入时政教育渗透在初中政治教育中,教师通过讲述案例、分析最新发生的国内外的时事热点、学习党的方针政策等时政教育,能有效对政治教材起到诠释作用,把抽象、概括性强的理论知识具体化、形象化,有助学生对课本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还能提高学生的兴趣和积极性,提高初中教学的有效性。
2.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需要
时政教育属于德育的一部分,教师引入时政教育能有效提高学生的德育。利用时政教育可以增加学生对时事政治的关注,从中培养学生的观察能力和分析能力,对社会时事有一定的见解,对初中生本身的人文修养和综合素质有着潜移默化的积极影响,用积极的态度看待生活中的现实问题,培养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
二、在初中政治教育中渗透时政教育的有效方法
1.突出时政材料的时效性和教育性
在初中政治教学上,教师作为一个知识的传播者,本身需要不断学习了解最新的时事,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渠道获得最新的时政新闻,并根据课本的理论知识将时政新闻运用到教学中。如,我在讲“做个知法守法用法的人”的时候,导入最近发生的一则新闻,以此时政作为反面教材,讲述社会中贪污现象,这是一种知法犯法行为,不可取,要纠正学生的错误思想,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
2.采用多种教学方式渗透时政教育
初中政治教育从课程内容上而言,学习的理论知识比较枯燥,尤其对处于青春期的初中生而言,因此教师要采用多种教学方式教学,尽量避免一味灌输的教学方式。在课堂外可以通过在黑板上设置时政快报,每一天安排不同的学生来写新的时政,向大家传播。还可以利用课前几分钟,教师给学生播报时政新闻,将事实引入课堂当中。还可以通过角色扮演来演示一些身边的时政生活,如,最近我们学校所属的社区举行人大代表选举,我叫学生各自扮演不同的角色来演绎“区人大代表”的选举,这种教学方式形式新颖,容易吸引学生的兴趣,通过这种课本剧加深学生对时政生活的理解,促进学生对理论知识的吸收。
3.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引导学生对时政的思考和评论
一、现行村民自治中农民政治意识的缺失表现
公民这个概念包含着不同的社会政治内容,包括两种不同又相互关联内容。一种是法律概念,所谓公民,即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人。另一种是社会政治定义,它从个人与国家权利义务关系来对个人作最基本的社会成员身份定位。现代公民意识要求每个人把自己从自然的“人”或抽象的“主体”转化为公民社会中的一员,转变为人格平等的“公民”。
现行的村民自治实践所暴露的农民公民意识不强,是由深层次的经济原因决定的。马克思认为,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社会意识,过去把社会存在主要归结为生产方式是不全面、不准确的。马克思认为,社会经济发展三形态(或三阶段)对人们的意识其有决定性影响,为我们解惑意识之谜提供了一把钥匙。自然经济(农业经济)是以人的依赖关系为基本特征。它是权力集中、人身依附关系,与此要适应的“人治”等级观念,特权思想,奴卑意识赖以存在的基础。在现代社会中,经济落后的第三世界及不搞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程度不同地存在此类现象;交换经济(马克思虽然没有使用市场经济的概念,但实质上已经揭示了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规律)是以物的依赖性人的独立性(即人依赖于物的价值形态——货币,但人的人格是独立的、自由的)为特征。亿万次交换既是破除自然经济——人身依附关系的利器,又是形成独立、自由、平等的基础与前提。交换的主体必须是独立、自由(不能把一方意志强加于另一方0、平等(地位平等、内容等价——或认为是等价)交换才能正常持续恒久地进行下去。社会主义从原来经济落后的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计划经济,超越了市场经济阶段,实质上是在现代经济(世界范围内)条件下放大了自然经济,从而在很多方面不自觉地把自然经济基础上形成的某些观念当作社会主义的意识来坚持。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把市场经济体制写进与宪法只有近十年时间,对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来说只是暂短一瞬间。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农民缺乏政治民主与公民意识是十分自然的。具体表现如下:
1、缺乏法治观念。中国农民老实,“权大于法”的观念仍禁锢着农民的思想和行为。农民还较普遍地习惯于行政越权安排。特别是一些基层政府的行政人员中仍认为村委会是乡政府的“腿”,是自己的行政下属,而广大村民也习惯接受“上级”领导,即使侵犯了自身政治权利,也很少感到有什么不对,即使感觉到了也能容忍。
2、缺乏自主、自立。在一定意义上,村民自治是国家对村民的一种民主承诺,村民委员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要求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种以村民个人权利为本位的村民自治体制,要求村民逐步树立自主、自立意识。因为村民有了强烈的自主、自立的主人翁意识,行使国家赋予的种种权利和应尽的各种义务,村民自治才能落到实处。
3、缺乏合作意识。中国农民最大的特点是善分不善合。善分,并非是中国农民的弱点。西方人比东方人更善分,中国农民分到家庭为止,西方人分到个人。中国农民的天然弱点在于不善合。他们只知道自己的眼前利益,看不到长远利益,更看不到在长远利益基础上形成的各农户间的共同利益。所以不能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形成超家庭的社会、经济等联合体。个人在面对强大政府的种种不公时,往往表现出无能为力。在村民自治实际中,很少有村民个人能够与其它同胞联合起来影响或改变政府或村委会的想法或决定,不知道这样的合作是增加自己的影响力的有效办法。
4、缺乏权利责任意识和独立人格。公民之所称“公”,不但要意识到自己和他人都有不可剥夺的自由平等之基本权利,而且还在于每一个公民都有相应的、无可推御的社会责任,公民权利与社会责任不可剥夺,不可回避,不可转让,公民不但有责任和义积极参与与共利益相关的公共事宜,还有责任对公共权力机关进行认可,监督和支持,不断促进完善政府的工作,使政府职能既要到位又不越位。而农民在村民自治过程中的种种心理和表现,反映出我国大部分农民还停留在传统的官管民的思维中,没有意识到每一个人作为公民,有不可剥夺的自由平等之权利。在农民村级选举中,许多人对村级领导班子评价不高,意见甚多,愤愤不平,但对基层选举却又缺乏参与热情,不肯积极地通过选举来改善村民自治的权力运行,认为选举没有太大作用。大部分农民缺乏强烈权利责任意识和独立人格,不能正确利用国家赋予自己的选举权利,不善于、不敢于用法律抗拒来自乡政府或宗族的种种不合理要求,认为自己“人微言轻”,只好默默地忍受种种不公。农民缺乏独立人格,进而缺乏充分的民利意识,使得奠基于政治参与基础之上的村民自治的发展失去了内源性动力。
二、培养农民向公民意识转型的具体对策
村民自治的主体由于缺乏公民意识,致使作为乡村社会民主政治发生了异化变形,实现向公民意识的转型,根本上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冲击农村的自然经济结构和落后的小生产方式,为农民意识向公民意识的转型奠定社会经济基础。同时要大力发展农村的科学技术,实现农村工业化,为农民意识向公民意识转型奠定物质技术基础。
第一、加强法治教育,为农民意识向公民意识转型奠定思想基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尤其需要一种具有“主体自由追求和自律精神”相统一的公民意识,它在法律上表现为:一是主体地位意识。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公民的绝大多数是国家权力的主体。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因此,实际生活中这一点往往被遗忘和颠倒,变成了“当官的为民作主”,人民的“主人”意识由此被削弱和淡化。因此,必须强化人民权利意识,维持人民权利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加强公民的权利意识教育。坚信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和最高的效力。简言之,就是“法律至上”观念。认识到法律是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基本手段,一方面,唯有法律才能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另一方面,只有法律才能制约权力的运作,防止权力的滥用。正因为如此,法律才被人们信仰,由此生发出公民自觉的守法精神和护法精神。这种精神是法律信仰的灵魂,它要求公民不仅遵守法律,更重要的是把守法内化为道义上的一种义务,变被迫守法为自愿守法,由强力守法到良心守法,由他律守法到自律守法,并把这种行为视自己应承担的义务,把维护国家法律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当作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第二、全面提高农民的思想文化素质,为农民意识向公民意识的转型奠定文化基础。小农意识的狭隘经验性、落后保守性、自我封闭性、个人迷信等特点都是与小农愚昧无知的文化状态造成的文化素质低下紧密相联系的。因此,必须大力提高农民的思想文化素质。对农民的教育,主要是解决农民的思想认识问题和政治立场问题。用无产阶级的科学世界观和先进文化知识武装他们的头脑,提高他们的思想文化素质,增强他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克服落后、保守的小农意识。目前农村某些地区封建迷信盛行、宗族势力抬头、农民集体现念和民主法律观念淡薄、社会治安混乱、道德水准下降及丑恶现象买卖婚姻、拐卖人口、吸毒贩毒、等的死灰复燃。落后的小农意识在一定程度上的泛滥,说明教育农民的任务具有现实紧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