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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保护论文

时间:2023-03-21 17: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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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保护论文

第1篇

论文关键词:城市建设;历史文化遗产;城市规划;城市文化;特色城市

建设现代化城市是当今世界城市发展普遍追求的目标。城市文化是现代化的根基,是城市的内在气质,每个时代都在城市发展中创造并留下了自己的痕迹。保护历史的连续性,保留城市的记忆和历史文化遗产是人类现代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建设现代化城市的重要内容

一座城市经济越发达,社会文明程度和现代化水平越高,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就越显重要。因为城市既是文化的产物,又是文明的生成地。城市科技的进步、经济的繁荣离不开人文创新来引导,现代城市是现代文明和现代经济的聚集地,一个没有文化的城市是—个没有品位的城市,是不太可能持续发展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是通过漫长的历史时期逐步形成和遗留下来的宝贵财富。不要小看城市的一块砖、一片瓦、一堆石头,它蕴藏着丰富的文化,反映着城市的历史、社会、思想的变迁。文化遗产是人类历史发展的见证,是特定历史时期的活化石,代表着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和自然风晴,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

为什么今天许多人仍然喜欢去朝拜中世纪的城镇,仍然热衷于去看那些古城堡、古遗址,主要不是因为它们美,而在于能了解那个时代的历史和文化。“在中世纪的城镇里,清晨公鸡长啼报晓,屋檐下鸟巢内的鸟儿叽喳而呜,城边修道院的报时钟声,广场新钟楼发出的和谐钟声,它们宣告一个工作日的开始。人们随意哼起歌曲,从修道士单调的咏唱到街上歌手们歌词的反复回荡,还有学徒工们和家庭女仆的信口低咏。唱歌、跳舞、表演,这些仍然都是即兴自发的活动。”现在看来,那种情景虽然不很出奇,甚至还很平淡,但却古朴自然,那种情趣、那种和谐,充分显示出那个时代的文化和那个时代平静的城市生活。城市的贡献和作用就在于它能保存、留传和发展历史文化。

中华民族是一个充满激情、奋勇向上的民族,有着丰富灿烂的文化和独具魅力的历史文化遗产,在世界历史长河中始终保持着强大的生命力和感召力。它对于提高国民的文化品位,增强民族自尊,激发爱国主义热情,丰富世界文化宝库都有极大作用。因此,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弘扬民族精神,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建设现代特色城市的基础

城市的魅力在于特色,而特色的基础又在于文化。城市特色,是指一座城市的内涵和外在表现明显区别于其他城市的个性特征。城市的危机在于趋同化,失去个性。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是城市特色内涵的重要集中表现,可以表现独特的城市民俗风隋,它是超越国界和民族的,是^类的共同财富,具有普遍的吸引力。

当今世界的许多国家,维护城市的历史风貌,保护文化遗产,不但已成共识,而且已成法律。俄罗斯圣彼得堡法律规定,涅瓦大街的建筑不准拆。尽管内部可以进行现代化装修,但外观不许作一丝一毫改变。这一方面是俄罗斯人对历史文化遗产的高度尊重与珍爱;另一方面也是法律的作用。德国规定,凡80~100年以上的建筑都必须无条件的保留。对于一座城市来讲,文化遗产就是自己的品牌和个性,就是财富,就是创造与建设现代特色城市的基础。绍兴的沈园,是一座非常小的园林,亭台水榭也不出众,而800多年来却吸引了无数文人墨客,至今游人不绝。它靠的是什么?靠的是文化。凡读过陆游的《金叉头凤》和《沈园》诗词的人,走进园林里,都会有深刻亲切的感受,陆游和唐琬凄怆的爱腈故事打动游人心弦,激起心灵的共鸣,“伤心桥下春波绿,曾是晾鸿照影来”,给园林增添了浓郁的文化点染。

城市特色反映着城市社会现实,是构成一个城市社会文化的和物质环境的总特征。城市特色不光局限在美学意义,更重要的是要具有社会意义。一个城市的特色,标志着它的社会能力和水平;城市的存在,表明它对自然和社会的适应能力得到社会的承认。历史上有些城市衰落了,究其原因就在于外部条件发生了变化,城市的社会适应能力和水平不能满足变化后条件的要求,丧失了生存优势的结果。例如,沿古运河的城镇,过去很发达,现在衰落了,不是运输方式改变了,就是河道不通了,原来的商埠变成了荒芜的村落。

城市文化气质与内涵既可以从社会精神文明方面来考察,又可从物质环境协调优美、交通井然有序来考察。尤其是建筑风格更容易表现城市的个性,凝聚城市的历史传统和风貌,是独特的人文环境的物化形式。土耳其名城伊斯坦布尔,以完好保持城市轮廓线而闻名,高耸在天际线中的众多的圆屋顶和清真寺的尖塔(拜占庭和奥斯曼帝国时期的遗迹),在傍晚时,犹如飘浮在暮色苍茫的天空一样。在上海,从外滩看浦东黄浦江的两岸建筑,强烈地表现了上海城市的个性。失去了外滩,也就没有上海的历史和上海的特色。

三、我国城市保护历史文化遗产面临的问题

近20多年来,我国城市有了巨大的发展和变化。但是也要看到,不少城市和地区,只顾单纯的经济开发和规模的扩张,忽视了对历史文化遗产和城市特色的保护,破坏也是十分严重的,值得引起高度重视。

(一)建设性的破坏

有的城市在旧城改造和房地产开发中,不切实际地进行大拆大建。实质是打着开发建设的旗号,进行的历史大破坏,其结果是导致有些历史文化名城面目全非,失去原有的文化韵味。城市要发展,势必要拆迁一些失去历史使用价值的老建筑。但是不能不加考究就把一些历史建筑用推土机铲掉、用大铁锤毁掉。有的名城一边在大搞“故城寻梦”活动,一边在大拆旧城,让人一筹莫展,不知何处“寻梦”。

(二)改善市民居住环境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缺乏妥善协调

在北京,常常遇到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就是胡同该不该拆、要不要保护。从根本上提高胡同居民的生活水平,在于减少胡同居民,降低旧城区人口密度,拆除违章建筑,改善胡同建筑的内部设施。人们希望修整与恢复老式民居四合院的美好生活环境,而不在于毁灭胡同。到处高楼林立,旧貌换新颜,似乎是一派新气象,其实文化底蕴很差,千城一面,千楼一面,千街一面,失去城市的固有个性与文化。

(三)法制不全,执法不力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需要多管齐下,尤其是要依法管理。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重要的是要加快立法。因为文化遗产是稀缺资源,具有唯一性、独特性和不可再造性,它的价值是难以用金钱来估量的,必须要有严格的法律和监督机制来加强对遗产的保护。

四、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层次和基本要求

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大体分三个层次:

(一)保护城市文物古迹

保护文物古迹,要特别注意保护它的历史环境。只有保存了历史的环境,才能更好地体现它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

(二)保护具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区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条件是有真实的遗存物,要尽量多保存原真的东西;有完整的历史风貌,能够反映城市历史上的典型特色;有一定的规模,能够造成一种环境,使人从中感受到历史的气氛。保护历史街区的原则是要保护历史的真实性;保护风貌的完整性;维护生活的延续性。

(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

第2篇

[关键词]地方高校图书馆 非物质文化遗产 白鹤梁题刻

[分类号]G258.6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具有无形性、活态性、传承性等特征和历史传承、审美艺术、科学认识、社会和谐等重要价值。我国是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十分丰富的国家。位于重庆涪陵长江江心的白鹤梁题刻记载了1200多年来长江72个枯水年份的水文信息,空前规模的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和葛洲坝电站的设计,赖此得到了计算水量的史料数据;它对研究长江水文、区域及全球气候变化的历史规律有重要的科学价值,是“世界水文资料宝库”,又是集文学、书法、绘画、石刻等艺术为一体的“世界水下碑林”。受长江三峡水利工程的影响,白鹤梁将永没库底。为此,位于三峡库区的长江师范学院图书馆为白鹤梁题刻的抢救性保护做了大量工作。笔者曾在该馆从事图书资料管理工作10余年,也曾参与白鹤梁题刻保护的相关工作。本文将结合笔者自身的工作经验和体会以及该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整体思路和具体实践,探讨地方高校图书馆应如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以期为地方高校图书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1 图书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

1.1 保存、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图书馆的重要职责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图书馆有四项职能,其中保存人类文化遗产位居第一。图书馆自诞生之日起就担负起保存人类文化遗产的神圣使命。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传播与研究,使图书馆的知识组织与知识服务研究植根于本民族深厚土壤中,是图书馆正视知识文化、维护文化多样性的选择,也是图书馆义不容辞的职责。高校图书馆特别是地方高校图书馆除了为学校教学科研提供保障之外,还应肩负保存地方文化传统、为本地政府提供决策所需的信息资源、为本地区经济发展服务、支持地方建设的社会职能。

1.2 有助于拓宽图书馆学知识研究领域

与物质文化遗产相比,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更多、更鲜明的跨学科、跨领域的文化特征和知识属性,因此,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与现象,需运用多门学科领域的知识,需要与社会学、人类学、历史学、民俗学、教育学、语言学、心理学、美学、艺术学、文献学、信息技术等学科进行交叉研究。图书馆学正是与许多学科发生交叉或关联的一门学科。图书馆将活态知识适度地纳入研究范畴,可扩大图书馆学知识研究领域,开拓学术视野,增强图书馆学研究的活力。图书馆学本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更应有学术的自觉,到生动丰富的民间社会活动中寻找研究课题,促使图书馆学在不断解答问题中得到发展。

1.3 图书馆的经验和方法可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借鉴

目前,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对滞后,且处于无序状态,迫切需要有关部门的组织领导和专业人员的业务指导,对流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图书馆作为保存人类文化的重要部门,具有科学组织、科学分类、科学研究各种文献的经验与方法,诸如文献分类法、版本法、主题法、目录、索引等比较完整的科学的图书馆学研究方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研究等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和借鉴意义。数字图书馆的现代技术手段可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其所需的各种技术,即将处于隐性、零散状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进行概念化、显式化、形式化的本体化加工处理,使之成为可交流、可共享的显知识产品,为其保存、利用提供条件。

1.4 地方高校图书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优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机构;同时,鼓励学术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地方高校图书馆作为高校的学术性研究机构,总体来讲,其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4.1 丰富的地方文献资源

地方文献是指记载一定地区范围的自然、社会、风土人情等特定资料,含有某一地区丰富的地方文化、自然和社会信息,是研究地方文化传承、发展、变更的重要史料。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于地方文献内容之中,是地方文献的一种表现方式。地方高校图书馆是为学校的发展服务的,其文献信息资源建设与学校的办学定位始终应保持一致,即为地方经济文化发展服务。地方文献作为研究地方经济文化发展的重要载体,理应是地方高校图书馆的收藏重点。为打造馆藏地方特色,长江师范学院图书馆自2001年升本以来,突击性收藏地方志3000余册、中文书刊1.5万余册,成为该馆的一大亮点。而当地文化馆、博物馆、公共图书馆则相差甚远。区县公共图书馆中条件最好的涪陵区图书馆也只是零星收藏有一些方志、县志。涪陵区文化馆、博物馆仅仅依靠政府有限的拨款维系着日常运转,谈不上对地方文献的收集整理。不仅如此,高校图书馆的性质决定了其馆藏文献信息资源层次高、内容丰富等特点,可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确认、项目申报及论证工作、民族民间文化研究提供切实的文献资源保障。

1.4.2 高素质的人才资源 人才素质决定着图书馆的服务能力。以长江师范学院图书馆为例,该馆自2002年成立乌江流域经济文化研究中心以来,十分重视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引进、外聘、培训等方式,拥有一大批专兼职高层次研究人员,其中包括外聘的教授3名、博士生导师2名、硕士生导师5名,本校的专兼职教授17名、博士硕士研究生19名。他们当中不乏计算机专家、图书情报专业的专家和文献信息资源收集、整理、开发利用的专家。他们不仅热衷于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宣传、研究等工作,还具备相关的知识积淀,是参与非物质文化保护的坚强后盾。此外,学生社团和本馆职工也是不可或缺的人才资源。经过4年的努力,该中心已发展成为重庆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而当地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至今尚无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才,初、中级职称的工作人员达78%。可见,地方高校图书馆具有明显的人才资源优势。

1.4.3 现代化的服务能力 为适应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高校图书馆绝大多数实现了网络化、现代化管理,信息服务能力显著提高。如长江师范学院图书馆信息存储容量达22TB,实现了业务管理自动化,采用图腾集成管理系统处理采访、编目、典藏、流通、公共检索、连续出版物管理等业务;电子阅览、视频点播、信息检索、文献传递、用户培训等服务实现了网络化;开通网上图书馆、手机短信、科技查新、定题跟

踪、信息推送、馆际互借等服务。而涪陵区图书馆、涪陵区文化馆、涪陵区博物馆至今还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化管理,有的部室还要借助手工借还,正在学习、借鉴长江师范学院图书馆的成功经验,向现代化、网络化管理的目标迈进。

1.4.4 得天独厚的地域优势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地区、一个民族的文化符号和生命记忆,主要还是藏于民间,具有明显的区域性特征,带有强烈的地方色彩,这些古老的文化因子在农耕大地上被传承下来,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大困难就是要提高群众对非物质文化的保护意识。地方高校图书馆地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腹心地带,对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比较了解,方便从事田野调查、民间资料采集整理以及开展对群众非物质文化保护的普及宣传教育。与其他高校图书馆相比,区域位置决定了地方高校图书馆在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

3 地方高校图书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采取的措施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认为:“保护”是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遗产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笔者认为,地方高校图书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采取如下措施:

3.1 立档保存:对无形文化遗产的有形物化

保存是基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首要程序。保存不是封存,是将传统文化元素有效地保护起来,供研究人员及后人研究借鉴。地方高校图书馆首先应通过多种途径采集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组织专业人员深入民间实地考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普查要坚持全面性、代表性、真实性的原则。全面性是指兼顾城镇和乡村、兼顾不同人群的全面调查和采录;代表性是指在全面掌握某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蕴藏情况的基础上,选择有代表性的民俗事象,加以认真、科学地采录;真实性是指普查时要忠实地采录讲述者讲述的原貌,按照民间文化作品和民俗表现形态,保持原状、不加修饰地将其记录和描述下来。符合这三原则的采录成果,才是真实而有价值的,才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凡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均在普查和保护之列。普查还要掌握科学方法。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调查方法,如重点走访、抽样调查、开小型调查会、观摩民间艺术家的表演、参与民俗节庆活动等。调查采访者以笔录、摄影、录音、录像等方式真实地记录现场考察成果,同时还要注意搜寻民间传抄的唱本、长诗、鼓词、皮影脚本、经书等手抄本。要对采集到的口头文学、民间艺术品、民俗事物、摄影摄像等进行详细登记。普查之后,要进行总结评估,写好调查报告,对遗产进行登记、分类、整理,对普查结果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档案化。同时,也应进一步挖掘现有馆藏的地方文献资源内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收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申遗材料和保护过程的档案,如申报项目的文本附件、音像资料、数字化多媒体等。然后,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将收集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转化为文字、光盘、磁带等,或建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数据库。有条件的地方高校图书馆,还可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或民俗博物馆。长江师范学院图书馆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白鹤梁相关资料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建成白鹤梁专题数据库;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将其转化为文字、光盘、磁带等物化资料,并按照专题集中的原则,使用图腾集成管理系统软件分编入藏:①进入编目系统,将文字资料做成机读MARC记录,在MARC记录的010字段标注含光盘、磁带或图片集,210字段标注光盘X片、磁带X盒或图片X张,MARC做好后,打印书标贴于文字资料上;②进入书标打印系统,依据做好的文字资料的条码号,在含光盘或磁带的专用书标上打印出该文字资料的索书号和相应的光盘号、磁带号或图片集号,在文字资料和光盘、磁带或图片集上分别贴上该专用书标;③再次进入编目系统,在MARC机读记录中打开馆藏信息,在下挂数据记录中添加光盘号、磁带号或图片集号;④进入典藏系统,将分编好的文字资料分配给“非遗”书库,并将图片、磁带或光盘移交“非遗”书库保存。

3.2 价值研究: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精髓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历史、文化、审美、教育、科学、经济等多方面的价值。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精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环节。比如,正因为葛修润等科学家研究发现了白鹤梁的重要价值,国家才不惜耗资1.89亿元修建“水下博物馆”,既将其妥善保存,同时又开发其旅游价值。可见,价值研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一个实际操作的问题,更是一个需要澄清理论观念的问题。理论上模糊不清,就难以对保护对象做出科学的界定和评估。地方高校图书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做好保护前的甄别鉴定、价值评估等先期工作,有的放矢地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一般来讲,只有具备如下三个条件的文化形式和产品,才是急需得到抢救与保护的:一是具有民族独特性,深深扎根于文化传统或有关地区文化历史之中;二是具备一种或多种科学的、独特的、珍贵的价值;三是具有鲜明的个性化特征,同时表现出创造者丰富的想象力和高难度的技艺,是同类文化样式的典范。长江师范学院图书馆积极组织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价值研究,或与其他有关机构进行合作研究;用录像和记录等方式将民间艺人的技艺整理、保护下来,组织专家对传承人的成就和传承工作进行学术性、专业性的分析和评估;支持项目申报、论文撰写、论著出版等工作。该馆相关课题有184项(国家级12项),发表相关学术论文400余篇,出版专著、编著30余部;其中白鹤梁题刻研究成果有曾超的专著《三峡国宝一白鹤梁题刻汇录与考索》(中国文史出版社2005年版)、周晏的论文《白鹤梁蒙文题刻背景追述》(《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李胜的论文《白鹤梁石刻题名人考按五十六则》(《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和《释文校读记》(《重庆社会科学》2005年第10期)等。此外,该馆学者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理论研究的同时,还亲自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使遗产价值理论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和发展。

3.省略/gwge/2005-08/15/content_21681.htm

[2]王云庆,图书馆等文化事业机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措施图书情报工作,2007,51(8):132-135

[3]葛修润,国宝“白鹤梁”,中国三峡建设,2006(2):73-79

[4]方允璋,图书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6:96-98

[5]张小芳,对高校图书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若干思考情报探索,2008(03):32-33

[6]黄峒胜浅谈公共图书馆地方文献数字化建设,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09(12):107-109

[7]金文坚,高校图书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图书馆学研究,2007(7):90-92

[8]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一章总则,[2010-05-19]unesdoc.省略/images/0013/001325/132540c.pdf

第3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武术;价值系统;继承发展

中图分类号:G852.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612(2008)07-0868-03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概念上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的、与青年站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1]”非物质文化遗产浓缩着一个民族的历史进程,是一个民族自尊自信的精神湿地。但是,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指出的那样,当今的全球化趋势,“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损坏、消失和破坏的严重威胁。[2]”本文旨在通过对传统武术的现代文化价值和面临的时代挑战研究,来讨论如何保护好这一笔具有悠久历史和博大载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便在全球化进程中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创造力与核心竞争力。

1研究方法

1.1文献资料法

笔者查阅了有关非物质文化方面和有关传统武术方面的文献资料共80余篇。

1.2田野调查法笔者曾对传统武术进行过多次田野调查,并还多次调研过传统武术的赛事活动。

2结果

2.1传统武术的现代文化价值

20世纪末的中国,处于一个前所未有的社会转型之中。从现象看,以后工业社会为标记的现代文明,对包括传统武术在内的整个传统文化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巨大的压力,但另一方面,传统文化有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发展的必然性与合理性,它对现代社会具有互补、调适和启迪的作用,从中展现出传统文化的历史张力和现代价值。

2.1.1传统武术是一种优化生命存在的价值系统现代社会以市场经济和商品交换为基本运作机制,在日益喧嚣又高速运转的现代文明中,人们品悟到了传统文化中的古朴情趣,想给自己找回一点失落的“野性”。于是,传统武术以它特有的价值与魅力为世注重。传统武术在提高技击能力的过程中追求“技、身、性”的和谐统一。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技”是指技击功能,不仅是形式上的套路演练,更重要的是从“形”到“化”,从“有”到“无”――技进乎道的深刻把握;这里的“身”是指强身功能,即通过内外兼修的方式而达到形体与精神的完美结合;这里的“性”是指对习武者道德情操的砥砺。技、身、性的和谐统一,是传统武术价值系统中的基本结构,充分反映了传统武术积极进取、奋发自强的不屈精神。可以说,中华先祖一贯倡导的“君子以自强不息”精神,在传统武术中得到了最为生动的彰现。阮纪正在《武术:中国人的存在方式》一文中指出,传统武术阴阳互济,顺势化解等操作方式,反映了一种通过内部自觉颉颃制衡调控求得稳定和谐的内源性多样化取向,以太极图为这种文化符号的价值取向,在当今社会中似乎并非全部都要让位于体现十字架精神那种两极对立、实力抗衡的操作方式和价值取向不可[3]。这是两种不同的文化存在,也是传统武术的文化价值所在。

2.1.2传统武术是当代体育文化中的另一图景不用否认,长期以来的世界体育“大观园”是以西方体育为主要场景的。由田径、体操、球类等等主要活动内容构成的西方体育,呈现出强烈的物理学特点,它要求运动员跑的速度更快,投的距离更远,跳的高度更高,举得重量更多,旋转的难度更大,打击的力量更猛,因而逻辑地提出了“更高、更快、更强”的口号[4]。然而,讲究“躬行体悟”、“阴阳互济”的传统武术,洋溢着浓郁的传统哲学文化意味和传统美学特色。在技击观上,它追求“以巧斗力”,而视“气力愤发”为下乘之技;在健身观上,强调以“内”为主的内外兼修,而非西方体育那种外在的自我张扬;在审美观上,并不刻意形架的规范,而追求一种“练神还虚”的神明之境。当代世界文化,越来越呈现出东西方互补的多极化发展趋势。具有独特文化价值的传统武术,应该在全球化的汹涌浪潮中坚持“和而不同”的中华精神,按照自身的文化逻辑来谱写出今天世界体育文化中的“华彩乐章”。

2.1.3传统武术蕴含着当代中国武术发展的生命活力当代的竞技武术无疑是对传统武术的一种时展,但是,“棍图”(Stick diagram)化的套路运动和与套路相分离的散手运动,并没有使中国武术走入一个可持续的良性发展。世纪之交,在对“中国武术向何处去”的历史发问中,不少人把环视的目光对准了涌动着生命活力的传统武术。在延绵的历史中,传统武术曲折坑坷而传承不绝,这本身就是对它旺盛生命力的绝好证明。它那深邃、广博的文化蕴藏,是重构当代武术文化的丰厚资料源。在世界体育史上,人们对古希腊文明的发掘,从而点燃了近代奥林匹克运动的圣火,成为当代人类文化中蔚为壮观的一幕,这也是否预示着中华武术的振兴,寄希望于传统武术呢?

2.2当代传统武术委顿的原因20世纪50年代开始,中国社会发生了新旧鼎革的巨变,武术也霍然进入了一个由近代武术向现代武术的历史转型。然而,在这过程中传统武术的文化家园渐趋委顿、荒芜,以致什么是“传统武术”似乎成了一个说不清的问题。如同人类生态环境的恶化常常是因人自身造成的一样,传统武术目前所面临的时代困顿也由多种深层原因所致。

2.2.1社会转型中的文化震荡当代的中国,正经历着一场“无逃于天地之间”的巨大社会变革,而这场变革是以全球化为背景的。对于中国而言,融入全球化是当今中国改革开放的一个时代特征,也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社会的进步,尤其是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然而,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伴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以科技、教育、商品、信息及大众娱乐等为内容的西方文化逐步成为当代世界的强势文化而不断扩张,其他民族文化则处于这种强势文化的“笼罩”下,并被日益消解,显现了中华传统文化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的改变。我国传统武术所遭遇的冷落与尴尬,某种意义上正是西方体育文化无孔不入的侵蚀结果。

2.2.2传统武术发展的文化迷惘“传统武术是武术之源,是武术的发展基础”[5]。传统武术是以追求技击之道为本质属性,以此规定并制约着自身的存在与发展,并逻辑地延伸出了以技(技击)、身(强身)、性(道德)三者有机结合的基本价值体系,长期来被习武者所恪守、遵循,由此融铸了传统武术博大的文化载量,而当代对传统武术的文化迷惘也正是从这儿开始的。20世纪50年代,就有部分人士先将追求技击之道的传统武术本质属性混同于价值功能的技击格斗,继而再将其技击价值与健身价值对立起来,将武术的本质属性与价值功能相混淆,至今是目前武术理论研究中的一个盲点。另外,对传统武术发展的文化迷惘还表现在自觉以西方体育文化为参照,使得传统武术无论是其活动样式、价值体系及文化内涵,均发生了过滤和割裂。近年来,各级武术管理部门不时举办一些传统武术的赛事,“传统武术”一度成为时髦而走热。但是,由于竞技武术活动样式的强烈辐射以及理论上缺乏对传统武术概念的厘定,因而所谓的“传统武术比赛”难以根据传统武术的文化特点来进行(其中甚至不乏近十多来才兴起的木兰拳、扇),其评分标准是依照竞技武术的《竞赛规则》,评分者是竞技武术的裁判,加剧传统武术无论从内容到形式都不得不向竞技武术靠拢的局面,这类“赛事活动”根本无益于传统武术文化的继承与发展。

2.2.3竞技武术的强烈冲击作为当代中国武术运动主流文化的竞技武术,其中的套路运动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就定位于“自由体操”和“艺术体操”,所以其历年制定的《竞赛规则》和技术样式也越来越呈现出西方体育文化的色彩;即便1979年开始试验的散打运动,是对原来单一套路比赛形式的补充,或是对社会上批评操舞化套路运动的回应,但无论是比赛方式还是场地等,处处透显着西方搏击运动的文化痕迹,难以寻觅中华武术的文化灵魂。由于“一花独秀”的竞技武术其异于寻常的发展动力基本上来自于一种由主管部门介入、被高度组织化的各类赛事制度,因而对包括传统武术在内的整个中国武术活动格局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在这种格局下,使得传统武术面临两种境遇选择:要么被竞技武术化;要么充当一朵离散聚合任自由的“花”。人们总是在现实的世界中来把捉文化的现实性的。由于上述影响使然,在不少人的心目中,竞技武术成了中国武术的全部。

3结论与建议

国务院2005年下发的《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中指出:“我国文化遗产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保护文化遗产,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是连接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6]”作为非物质文化形式的传统武术,是华夏文明长期氤氲滋养的文化成果,折射着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和斑斓历史。但是自近代以来,传统武术发生了根本性的文化嬗变:它的技术样式被日益过滤,精神价值在不断淡忘,身怀技艺的传人先后离去――其宝贵资源每一刻都在流失、湮灭。在我国近年悄然兴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中,一些传承有源的传统拳种纷纷提出申请,要求政府部门将其列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一个侧面清晰显现出当代武术号称有六千万习武人口的表面“盛世”下传统武术文化濒临危境的无奈事实,这显然不符合我们这个民族的生存发展以及维护世界体育文化的多样性。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继承、发展传统武术,不仅是个需要探讨的理论问题,更是个迫在眉睫的实践问题。为此,本文谨提出以下几点芹荛之见:

3.1发挥多方互动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中的传统武术保护工作,是个面广量大的“系统工程”,其中政府的宏观主导和社会的积极参与是两大不可或缺的方面。长期来,传统武术并没有得到国家各级体育主管部门的应有重视,他们更关心的是争分夺牌的竞技武术;而在民间,传统武术则沿袭原来的传承方式,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变化而面临一种“合法性危机”,诸多文化精神和技艺内容渐趋黯淡。

对于传统武术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政府的主导与支持是至关重要的,没有了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统筹与支持,所谓的文化遗产保护将一事无成。另一方面,传统武术的文化生命在民间,广大民间习武人士是目前传统武术主要传承载体,具有很高的文化认同。政府部门的统筹与支持应该是宏观层面的,不能以行政力量来越俎代庖。因为这样做不但会严重挫伤民间保护、传承传统武术的积极性,同时也会因不清楚传统武术的具体文化内容而使所保护的对象变味。同时,有关武术理论研究者应积极主动参与其中。在当今社会里,传统武术任何一个层面的发展,都离不开理论研究的介入,尤其是有关传统武术的文化保护,更是一项学术含量很高的工作,必须得到理论研究的支撑。

3.2落实两个重要环节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就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出了16字的“工作指导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7]。传统武术的文化保护无疑也应以这16字方针为指导,并在这基础上制定出切实有效的具体保护措施。

首先是传统武术的保护在目前当以“抢救”和“保护”为紧要。传统武术是一种动态文化,它主要由师徒传承方式而逶迤发展。近些年来,许多掌握、了解传统武术拳理技法精髓的老人逐渐相继过世,致使不少技艺功法已成“广陵散”。因此,应该按照国务院的部署,采用多种手段,在20世纪80年代“武术挖整”工作基础上,培训专门人才,进一步开展有关传统武术文化遗产的挖掘、普查与整理,并在这基础上建立有效保护机制。对于一些传承有源并符合条件的,应积极申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利用国家力量加以保护。目前,已有“少林功夫”、“武当武术”、“回族重刀”、“沧州回族武术”、“邢台梅花拳”等已进入了我国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其次是使传统武术在整理、研究的基础上得到时展。传统不是一个凝固的概念,对于传统武术的保护,绝对不是对“吾家旧物”的原有循袭,这也就是国务院文件中提出的“传承发展”。从农耕社会发展而来的传统武术本身是一个瑜瑕互见的复杂文化体,其中既蕴藏着前人的智慧精华,也裹挟着不可避免的历史积尘,同时还更多地隐匿着需要通过一定的文化转换机制才能焕发出其时代价值的文化传统。这必须在对它进行深刻理性把握基础上的扬弃和创造性转换。如不善于吸收前人的文化成果,传统武术的智慧精华只能是“绿水青山枉自多”;如不善于批判否定,传统武术就无法实现其自身发展。“海纳百川”、“生生不息”,本身就是中华传统文化的活力所在。

3.3注意传承人才培养文化的发展是需要载体来进行绵延的。有着巨大历史跨度的传统武术,是通过代际传承最终凝聚为具有自身价值的文化系统。可以说,武术的文化性质决定了对它的历史衍传主要不是靠对文字的理解来进行的,而是需要“犯手实做其事”。从这个意义上,技艺传承当是传统武术文化生态保护工程中的最重要任务。当前传统武术的濒危,很大程度上也是技艺的失传,这必须引起有关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

对于传统武术技艺的继承与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部分人群:一是社会上的普通武术爱好者,他们是营建传统武术生态环境的基础;二是全国各体育院校从事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学习的学生,由于专业基础与要求,他们应比前部分人群对传统武术技艺的理解和掌握更为深刻;三是应像竞技武术运动那样,形成一个传承传统武术的专业化精英群体,他们是传统武术拳理功法的薪火接续者。三者相互关系,但承担的任务及作用有所不同,由此构成传统武术的人才传承载体,成为传统武术文化家园“莫失莫忘”的自觉守望者。眼下各地开展的传统武术“申遗”工作固然能引起社会的一定重视,但如没有基本载体的实践传承,可以肯定说,难以改变它在全球化浪潮下被荡涤和吞噬的濒危厄运!

3.4形成自身赛事制度竞赛是橇动体育运动发展的有力杠杆,也是为提高运动技术水平铺设的快车道。形成于50年代的竞技武术,也正因为得益于它的竞赛体制,才迅速提高了它的运动技术水平,并奠定它独领的文化地位。所以,现代体育运动的发展机制就不能不引起传统武术时展的思考和借鉴。在高度组织化的现代社会中,靠自发状态的民间土壤养育不出传统武术的参天大树。请看,从奥林匹克运动的惊人发展到中国竞技武术水平的迅速提高,又有谁能离得了竞技杠杆的橇动作用呢?

需要指出的是,中华民族内部成熟的文化内涵如同遗传基因,并不能以削足适履的“外科手术”方式进行随意更换,尤其难以用单一的西方标准来进行评价、切换。因此,我们应该在对传统武术整理、研究的基础上,立即着手制订出一个符合其自身文化价值和技艺特点的赛事制度,不能设想一个传统文化样式的复苏可以无视自己的文化命脉与价值规定。通过对传统武术的文化归纳,把长期被忽视的武术文化特点整合起来,从而获得一种内源性的文化张力,形成当代武术运动发展的“双轨制”,使竞技武术不再成为当代武术的主流文化现象,而是两种同源异流武术文化的互补共存,互相映辉,使已逐渐失去身影的传统武术重新回到人们的视线中。

参考文献:

[1] 文化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指南[G].

[2] 向云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M].银川:宁夏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314.

[3] 阮纪正. 武术:中国人的存在方式[J].开放时代,1996,(3):24-29.

[4] 李力研.野蛮的文明[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年:43-46.

[5] 伍绍祖.中国体育报[N].1999-01-08.

第4篇

关键字:文化遗产;问题;可持续发展;策略

中图分类号:G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2-00156-03

一、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问题

在过去的20多年中,我国处于城市化快速发展的历史时期,文化遗产面临被忽略而衰败、故意拆除、不协调的新建设等危害。一方面,在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由于缺少保护资金和技术支持,文化遗产未得到充分保护。由于缺少必要的维护与修缮,每年有大量的古村、古镇正在消失。另一方面,在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由于对城市现代化的片面认识,以为高楼大厦、马路宽阔就是现代化。一些城市拆除了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的建筑物甚至成片的历史文化街区,代之以崭新的现代建筑。衰败和拆除两方面的原因已经致使我国历史文化遗产遭受了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

20多年的经验和教训也让我们逐渐认识到文化遗产的珍贵,留存不多的文物占迹已被各地视为重要资本,“千城一面”遭受了广泛的批判。现在,我国日益重视文物古迹的保护工作,在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街区整体环境以及历史风貌保护方面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在新形势下,一些问题和挑战应引起注意。

(一)缺乏科学的可持续保护与发展观念

目前,文化遗产作为文化资源,其价值日趋突显。文化遗产作为文化旅游的资源主体,正逐步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苏州古典园林、平遥、丽江、周庄等遗产地的门票收入以为所在地区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现在,文化遗产保护已被越来越多的地区纳入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计划之中。但是,由于过度的旅游开发或是不合理的旅游组织,遗产地遭到破坏的事例不是少数。表面上看,这些破坏大都缘于经济利益驱动。事实上,缺乏科学的可持续保护与发展观念才是根本原因所在。

长期以来,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科学和技术发展战略规划,并未纳入国家科学技术整体发展战略之中。《中国21世纪初可持续发展行动纲要》提出我国21世纪初可持续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经济结构调整取得显著成效,人口总量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明显改善,资源利用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六个领域展开:经济发展、社会发展、资源保护、生态保护、环境保护及能力建设。在这六个方面的详细论述中,未见提及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文化多样性。可见,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更多与经济发展和自然环境保护联系在一起,对文化遗产的可持续保护还未引起足够重视。经济发展状况与自然生存环境直接影响我们的生活,而文化遗产对人类延续性与稳定性的作用却不那么明显,容易受到忽视。

此外,各地的保护法律法规对文化遗产与地方发展的联系考虑也不够。上海、杭州等地的法规己认识到保护历史环境能够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但具体的规定重保护控制、轻合理利用,并未进一步阐述如何以文化遗产促进社会发展。

可持续保护与发展观念的缺乏致使文化遗产地区面临许多新的问题,引导当代建设与进行适当的功能干预也是保护的有效方法并未得到认识。大面积拆除历史街区的行为刚得到遏制,新区的蔓延扩张又给历史城镇景观带来直接威胁;不少老城区虽然“保”住了,却存在建筑日益老化,基础设施难以得到改善的问题。

(二) 文化遗产地的社会功能未受到足够重视

目前,整个社会对文化遗产价值的认识逐渐深刻,大规模的建设性破坏行为己经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文化遗产地的社会功能并未如遗产本身受到重视,原住居民等社会因素、遗产地的无形文化遗产都不同程度地遭到忽视。

在各个层面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中,不少文件提出统筹考虑格局和风貌,以确保文化遗产本体在物质结构方面的完整性,如北京、广州、苏州等地。

《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也提出应保护原住居民的民风民俗,鼓励原住居民在丽江古城居住(第9条),却没有明确具体的保护方法和鼓励措施,更多的法规甚至完全没有涉及到居民等社会因素。

在遗产保护实践中,不少历史村镇在实利主义原则的指导下过度且不当地进行旅游开发,不少历史地区被改建成时尚文化空间供人消费,遗产地所承载的社会功能和意义遭到忽视和破坏。在熟悉的历史环境中觉得安全是人的本能,精心打造而成的“历史文化空间”在视觉上能让人们觉得欣喜。上海新天地在商业运作方面获得了巨大成功之后,全国各地乐此不疲地建设“新天地”。有人认为新天地采用大量经过仿旧处理的新砖代替破损不堪的旧砖,这种做法无论从场所还是精神,都具有历史风貌街区保护改造的示范意义。处于良好的区位并把握了人们对文化遗产所代表的某种“情调”的兴趣,新天地创造了让众人惊叹的经济价值。从某种意义上,可以将其视为一个成功的旧城更新案例。但是,将新天地作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典范加以推广实在危险。这些精心设计的空间经不起时间和情感的推敲,飘浮于时尚空间之上的石库门仅仅只是一个片段、一个符号,它无法给予人们快乐的记忆。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在于复兴一个曾经充满活力的环境,新天地却改变了这个环境,使得上海里弄住宅的生活不复存在。

另外,无形文化遗产没有得到足够重视也是社会功能遭到忽视的表现之。长沙、广州、魏山彝族回族自治县等地的名城保护条例对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做了规定,但大多地方法规的保护对象集中于物质遗产。在保护实践中,整体性保护物质与非物质遗产的思想还有欠缺。节日、意识等无形文化遗产是遗产地区社会功能体现的重要载体之一。无形文化遗产脱离了所植根的环境,其价值与意义必然受损;而失去了无形文化传统的历史环境,其社会功能也难以维持。

(三)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缺乏协调和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遗产地的管理涉及工商、林业、建设、宗教等许多部门,形成“条”的组织格局;同时,由于遗产地具有独特的区域性特点,地方政府设立管理机构并规定遗产地内的权力、投资等方面都应由地方政府设立的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形成了横向的“块”的序列。这些“条”、“块”部门管理职能交叉,利益冲突,各部门间的协调非常耗时费力,从磨合到实施联合的行政行为过程中的行政成本极大。2002年4月,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等9个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和改善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这一方面能够说明我国已经意识到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需要多方共同努力,但另一方面也显示出多头管理的繁琐。这种多头管理体制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极易造成“各行其道,独行其事”的局面,还可能引起有利益蜂拥而上,有责任争相推楼的混乱状况。

此外,对遗产地缺乏有效监管也不得不引起注意。不少遗产地在发展文化旅游的时候,对遗产地进行商业化、公司化运作,世界遗产平遥古城,江南水乡朱家角、乌镇等地,采用了投资公司、发展公司等运作形式。这些运作方式在有效利用旅游资源、筹措遗产保护资金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公司化、商业化的运作难免陷入一味追求经济利益的危险。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山东曲阜“三孔”于1999年划归曲阜孔子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2000年底接连发生了文物损毁事件,;武当山遇真宫主殿的使用权转让给了一家私立武术学校,后来在2003年被大火烧毁。究竟采用何种管理方式最有利于文化遗产的保护还有待探讨,但缺乏有效的监管却直接导致文化遗产遭受了不可逆转的破坏。

(四)公众参与程度低影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尽管公众是文化的真正缔造和传承者,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仍是政府和专家推动,公众较少参与其中。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制定、管理往往只是政府和专家的专利,缺乏公众参与,尤其缺乏文化遗产使用者的参与。在各地的保护法规与实践中,缺乏鼓励和开展多方合作、公众参与的措施。部分保护法规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但多数法规却仅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做出规定,对于如何鼓励大众参与保护工作却少有涉及。

目前,我国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行动很有限。造成这种局面一方面在于缺乏足够的教育与宣传,公众认识有待提高;另一方面,我国长期的自上而卜的行政主导体系,也造成如今彼此缺乏对话、沟通的现实。国内有种看法是,我国全民文化水准不高,开展历史保护不符合民众意愿,是超前行为。文化遗产不能等同于一般消费品,是否有能力进行保护不能决定是否进行保护。也许,大多数的民众还没有认识到保护文化遗产的必要性,这给保护工作的展开带来了定难度。但文化遗产的不可再生性决定,保护文化遗产无法等待“时机到来”。

当大众对于自己的文化遗产价值认识不深刻,没有足够的保护意识时,对遗产价值的判断和保护工作的开展,就不得不依靠一些精英。但是,文化遗产的数量众多、分布广泛,保护工作若缺乏群众基础,必然会影响到保护的效果。所以,文化遗产保护在一段时间内会由专家推动,但其长久的发展不应该是精英们拯救遗产的行动。

二、以完整性指导我国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的策略

(一)以完整性指导我国遗产保护实践

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在政策制定、规划引导、管理实施三方面均存在一些缺陷。首先,在政策制定方面,缺乏科学的保护与发展观念;在规划引导方面,未能认识到引导当代建设与进行适当的功能干预也是保护的有效方法;在管理实施方面,缺乏有效的协调与监督机制,公众参一与程度也有待提高。

世界上许多优秀的城市和街区保存着完整的历史文脉和典型的地方特色,这得益于他们对保护理论与实践的扎实探索。在这些城市和地区,也曾面临经济快速发展对文化遗产造成的冲击,也曾面临简单化的旧城改造给历史环境带来的破坏。经过国际社会多年的探索,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已逐渐引起重视,整体性保护作为保护历史环境的先进理念与方法,也已逐渐成熟。结合我国遗产保护面临的问题看来,整体性保护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各方面相综合的视角出发,重新利用现有的文化资源,延续遗产地的社会功能特征,保持地方社区结构和居民生活的稳定与发展,最终保护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并实现地方发展,对我国现阶段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着积极的指导意义。

(二)我国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具体策略

1、确立科学的保护与发展观念

遗产保护所遇到的问题,不管来自经济上的不足还是体制上的缺陷,从深层次上看,都是观念与价值取向。所以,确立科学的可持续保护与发展观念是解决问题的源头。目前,我国最需要的是正确定位文化遗产保护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战略意义,建立可持续保护文化遗产的观念。城市保护包含对城市经济、社会和文化结构中各种积极因素的保护和利用。在城市环境本身固有的不断变化中,城市保护应该保留历史精华并使其适应于、有助于当今需求的方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地的现代化建设让许多城市面貌一新,不觉让人精神振奋。这也致使社会对发展的内涵在认识上形成偏差,不少人认为“高楼大厦”才‘是现代化发展。事实上,钢筋水泥的高楼不具备那种曾塑造城市历史的神圣地点的意义,它们很大程度上是私人利益集团为了盈利而建造,不能够维 系道德秩序和社会正义。当然,不少优秀的高楼大厦在塑造城市景观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只是,不能以一种状态否认其他状态。20多年来,我国在自然资源消耗和文化资源破坏方面也付出了巨大代价。“保护与发展”一直是城市建设 面临的基本矛盾,科学保护理念的缺乏导致“保护性破坏”等问题。

完整性原则与整体性方法传达了国际文化遗产保护领域重要的成果,即保护是为了更好的发展而采取的积极行动。保护不再局限于历史、文化意义之上,不只是为了留存历史的见证,而是融合于整个城市的发展与现代化的进程之中, 使历史遗存以其独特的方式以及自身的历史文化优势在城市发展以及经济、社会生活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因此,应将保护文化遗产作为实现发展的重要方面,而非手段之一。

2、以规划引导当代建设行为和功能变化

以规划手段引导当代建设行为和功能变化是有效的保护方式之一,这是国 际保护给予的重要启示。整体性保护的概念已经超出了一般意义上对建设行为的“控制”,还包含对社会功能的干预和引导。

规划的景观控制作用在我国的保护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划定保护区和进行高度控制作为传统的保护规划方法,有效地保护了不少历史纪念物和历史地区。但是,随着保护对象的扩大,遗产地区的经济发展、功能用途和社会结构方面的持续变化《维也纳备忘录》已经提出,应将这些变化看作是城市传统的一部分。这就决定了单纯以“控制”建设行为和功能变化为手段己无法应对遗产地区的保护问题,而要求决策者着眼于城市整体,采取前瞻性行动。

规划应该引导当代建设行为。任何当代的建设行为,都应从宏观的城市特色和微观的环境特征两方面加以引导。从宏观上看,城市风貌、屋顶景观、主要视觉轴线、建筑区和建筑类型是城市特色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应该是当代规划与设计的立足点;从微观上看,材料、照明、街道设施、广告、植物配置,包括施工质量都应列入考虑的范畴。因为,从《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到《维也纳备忘录》,众多的国际已经表明,这些要素会影响遗产在物质结构和视觉景观方面的完整性。

规划还应引导当代功能变化。相比原真性,完整性原则更强调文化遗产在视觉景观尤其是社会功能方面的特征。首先需要注意,大多数历史村镇都是有人居住的、活的历史环境,延续这类遗产地的社会功能特征必须保护地区的居住功能,保护原住居民的利益。在不少发展旅游的古镇古村,游览区内原住居民被搬迁,沿街的建筑被改造为一个个旅游纪念品商店;游览区背后的民居却很破败,由于缺少生活基础设施,许多原住居民纷纷搬迁出去,一些外来人日迁入暂住。最终,人口结构的改变直接导致许多地方传统丧失。《建筑遗产欧洲》指出,历史中心区和历史地区有益于保持和谐的社会平衡。毫无疑问,这是指社会功能特征尚未遭到破坏的地区。当然,由于社会经济大环境的改变,遗产地的社会功能活动也不可能一成不变。面对这种变化,一方面需要密切关注遗产地所遭到的变化,监测和管理这种变化产生的影响;另一方面,则需要引学这种变化,以避免不可挽回的后果,包括采取合适的功能以满足居民社会、文化和经济的需要,或保持贸易、手工业等现有的适当功能,或是采取文化振兴政策复兴遗产地区。

3、加强政府的管理能力与监督职能

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是加强我国政府行政管理能力与监督制能的重要前提之。国际公约和世界己经指出,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行政组织的多样性,无法形成统一的管理形式。但是,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涉及调查研究、保存展示、保护修缮、交流合作等多方面的内容,所以需要有专门的公共行政部门负责遗产保护工作,并协调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重点阐述国家一级开展保护工作的程序与方法。针对各个管理机构问的合作问题,建议指出从事保护工作的专门行政部门应与其它公共行政部门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工作。具体的协调方式多种多样,例如在面对涉及多个管理部门的大型项目时,首先应从研究之初就应制订合作计划的规定,并确定解决冲突的机制;其次应组织专门的行政部门之间的、各种层次的不断合作,以便采取顾及有关各方利益的一致决定。

在管理体制健全的基础上,还应保证足够的行政资源和行政力量。《阿姆斯特丹宣言》就指出,为了增强管理机构的执行能力,有必要审查行政机构的结构来确保负责文化遗产的部门有正确的组织,保证足够的训练有素的人员和从本的科学、技术和经济资源供他们支配。

此外,完善法律制度也是提高管理与监督职能的关键。许多遗产地区遭到破坏,人都是“合法”、“合理”地进行。文化管理部门由于缺乏法律的武器,也无法对各种破坏行为采取有效的遏止措施。

只有管理体制与法律法规得到健全与完善后,才能做到只有职责分明、有法可依,政府的管理能力和监督职能才能加强。

4、全面的公众参与才能实现全民自觉保护

全社会都能认识到文化遗产的价值,实现全民的、自觉的保护,是保护文化遗产的最终目标。历史地区众多的居民和文化财产所有者具有不同的经济利益,不同的认识和不同的保护能力,这也造成了他们对于历史的不同态度。具体保护措施并没有一个终极的答案,但是否尊重公众意愿和利益将会影响措施的制定。公众参与不是一句口号,需要公众和管理机构双方的努力。提升居民这一主体的文化意识和改善历史城镇的居住环境质量是历史保护工作走向全面自觉的双重前提条件。

首先,个人和团体都应该能够得到与保护工作展开相关的信息,包括保护资金的来源,居民、政府或开发商需要承担的责任,对收益的分配等。《内罗毕建议》指出,这些信息不仅包含美学知识方面,而且还应该包含有关社会和经济政策方面的信息;这种信息应在私人和政府专门机构以及一般民众中广为传播,以使他们知道为什么以及怎样才能按此方法改善他们的环境(第51条)。所以,需要通过媒体宣传、教育培训等各种方式,提供有关文化遗产价值认识方面的信息,包括介绍文化遗产的宣传材料等。

其次,应该为各个相关个人和团体建立对话、合作的平台。各个利益团体都能够从自身领域出发提出可实施的、有成效的建议,任何一方面的建议都应该受到重视,这将关系到决策正确与否,还影响各个利益团体在保护过程中的积极性。为了协调不同利益团体间的冲突,政府或者遗产保护的主管部门应该为多方面的专家和代表,构建交流的平台。

最后,公众参与不仅意味着分担责任,还包含分享从中获得的利益。在我国,这点还未受到足够的重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目标在于保持遗产地的生机,使之更具魅力,并发挥遗产应有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使人们切实感到保护也是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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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何洁玉,常春颜,唐小涛.意大利文化遗产保护概述[J].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5).

第5篇

[关键词] 文化旅游 文化遗产 开发 保护 共赢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追求逐渐从物质趋向精神,以用文化知识武装自己为荣。生活节奏的加快,社会压力的增大,使人感到了身心的疲惫,脑力的透支给人们的健康亮起红灯,在对文化知识和身心健康的双重渴求下,作为最直截了当的跨文化体验模式“文化旅游”无疑是一个折衷兼得的上佳之选,在松弛和快乐的旅游氛围中既可开阔眼界又可增长见识。

文化遗产是人类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杰作,毁之不再生,催之不可成。如何保护好文化遗产,是世界各国、各民族共同关心的课题,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为此采取了大量的措施。然而,文化旅游的迅猛发展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增添了新的难题。我国是一个具有5000年悠久文明史的大国,保护的任务非常艰巨;而我国旅游事业的发展异常迅猛,正在快速向世界级旅游大国进军,因而,文化旅游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矛盾显得更为突出,如何看待和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实现文化旅游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共赢,对我们这个文化遗产大国和未来的旅游大国来说,具有丰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文化遗产是重要的文化旅游资源

文化遗产是我国旅游业发展的主要的资源基础之一,它正在对我国旅游业的飞速发展做出重要贡献。“文化旅游”,这种充满文化气息的旅游观光和休闲模式,正在整个世界的旅游业的发展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成为推动世界旅游业迅速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是文化大国,“文化旅游”随着我国旅游业的飞速发展而不断升温。“文化旅游”与文化的商品化和大众化趋势一拍即合,越来越多的人对承载着历史、思想和文化价值的文化遗产旅游地产生了强烈的兴趣。

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给华夏子孙留下了无数的文化艺术珍宝和历史文物古迹,这些历史文化遗产遍布在广袤的中国大地上,反映着不同地域、不同时代的文化和艺术特色,如前所述,“文化旅游”最宝贵的资源就是各地的文化与文物古迹,因此,我国旅游业的资源开发渐渐从对“大好河山”等自然景观的原始展示,向寻根溯源的充满历史人文气息的文化资源的深度发掘转变,各种文化遗产深层开发已经成为旅游业生命力的源泉及其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二、文化旅游开发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统一

1.文化旅游的发展促进了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开展文化旅游可以提高文化遗产地的知名度、价值及地位,增强人们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旅游的发展,使大量的文化遗产直接面对旅游者,使人们获得丰富的知识,受到了深刻的教育,既弘扬了中国的传统文化,又可提高人们的文化素质,使全社会都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旅游界人士认识到文化遗产在旅游中的重要作用后,为了吸引旅游者,必然会注意保护文化遗产,以便使其尽量完好地展现在旅游者面前,从而获取最大限度的经济效益。

2.保护好文化遗产可以促进文化旅游的发展

文化遗产是一项重要的文化旅游资源。我国悠久的历史给我们留下了大量宝贵的文化遗产,分布在中国广袤的大地上。各种文化遗产的艺术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深层开发已经成为旅游业生命力的源泉及其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据统计,在我国入境旅游收入名列前茅的旅游城市中,有七成是历史文化名城。而我国首批公布的4A级旅游区中,以文化遗产或仿文化遗产作为吸引物的旅游区占了六成之多。可见,随着我国经济的继续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人们对文化遗产旅游的需求将继续增长,文化遗产在旅游资源开发中的基础性作用也将得到进一步地发挥和提升。

3.发展文化旅游可缓解文化遗产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

文化遗产的保护、修缮,往往需要巨额资金。而目前遗产保护的经费来源,一靠政府财政拨款,二靠横向创收。但在我国多数地区,财政核拨的经费,常常连景区的正常运作都不够。在此情形下,各地发动各自能量,借助本土资源,开展各类旅游开发。开发好了,经济效益增加,。该旅游区就应该从经济收益中提出相当部分,用于区内的文物保护,就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文化遗产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这样,我国的文化遗产才能得到有效的抢救和保护。

4.丰富的文化遗产会给旅游部门带来经济效益

文化遗产可以满足人们旅游中探古求知的需要,遂成为一项重要的文化旅游资源。充分利用文化遗产,必然推动旅游事业的发展。中华民族经过几千年的文明史留存下的文化遗产,一经在文化旅游中应用后,必然为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

三、文化旅游开发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对立

1.文化旅游开发与文化遗产保护失衡

中国众多的文化遗产都具有很高的历史及文化价值。在当前的旅游开发热中,各地政府都把它们当作本地重要的经济资源加以开发利用。除了个别正在积极申报世界自然文化遗产的景区外,已申报批准的一些景区和未申报的一些景区在开发建设、管理经营中都存在过度开发、过度利用而保护不力的问题,造成开发与保护的严重失衡。

2.文化旅游开发经营占用大量资金使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不足

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投入大量的财力。通常来讲,文化遗产地政府的财政普遍较紧,国家支持也有限,因而现有的遗产保护资金非常宝贵。在遗产资源的开发经营中,由于是政府办企业,政府全方位投入文化旅游开发项目,重蹈了计划经济时的覆辙,陷入财政泥潭,文化旅游开发和经营占用政府大量资金,很难再抽出资金投入遗产保护工作,从而使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一步步弱化。

3.文化旅游开发缺乏专业经营队伍使遗产资源不能充分利用

政府对遗产的开发、经营、保护监管全部包办,不仅资金投入大,而且人力投入也非常巨大。三项工作内容不同,需建立三套工作班子,三类技术专业人员。这样庞大的组织规模一般地方难以接受。现在有些遗产地政府往往采用一套人马三项全拿。这样的结果是:虽然人员支出减少了,但结果什么都干不好。特别在经营中尤其缺乏经营管理的经验和知识,常常造成遗产旅游资源的闲置或过度消耗,经济效益和遗产保护都很不理想,使得文化遗产资源不能得到充分利用。

4.文化遗产改造不当,造成文化遗产被破坏的悲剧

在文化旅游开发中,某些旅游部门为了在短期内获取较高的经济效益,对文化遗产进行任意地改造开发,超负荷地接待旅游者,结果加快文化遗产的老化、破坏乃至毁灭,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也有部分旅游部门为了提高文化遗产对旅游者的吸引力,使其长期为旅游服务,在发展旅游的同时,确实采取了一系列维修与保护措施。但由于有关人员文物专业素质差,不懂得文物的维修与保护应尽量使其维持原样、符合其历史时代特点,而是对文物古迹进行随心所欲的“改造”,名为保护,实为破坏。

四、文化旅游开发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共赢

保护文化遗产的最终目的,是在保护的基础上加以开发利用,实现二者的共赢。目前国家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指导思想是“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都把保护放到了第一位。

1.切实加强国家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首责

按照《世界遗产保护公约》的规定,“各国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确定、保护、保存、展出和传承后代,主要是有关国家的责任。该国将为此而竭尽全力。”正因如此,世界各地的文化遗产,多由中央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有些国家甚至在国会内设立了国家公园委员会。在文物保护这个问题上,政府应当承担首责,应采取专项经费安排、成立专业的文物维护修缮机构等方式进行保护。文物保护是用现实的代价赢得未来。作为理性形象出现的政府,就更应抛却功利色彩,勇敢承担起保护重任。政府的“首责”不明确,保护起来肯定会缩手缩脚。所以,在我国,类似长城之类的“世界遗产”应由国家直接管理,并由国家级、世界级专家参与鉴定、评价、监察和保护。对其他古迹,也应当理顺管理体制,强化归口管理,真正实现“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

2.文化遗产管理政企分开会给文化旅游业带来大发展

政企分开是指把文化遗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把经营权交予专业化的企业经营,做到政府监管、企业经营,各司其责,双方受益。遗产地地方政府要发展旅游,把产业做大,必须进行企业化运作。政府与企业二者性质不同。如果混在一起,必定两类性质的工作都受干扰。所以应由政府主办的接待型向企业主办的市场型发展。政府主导职能主要体现在管理和监督方面,使文化遗产得到有效的开发和保护。市场运作是指按照市场规律和原则开展经营活动。只有如此才能能把文化旅游做大、做好。

3.文化遗产管理部门与旅游部门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应密切配合

文化遗产主管部门与旅游部门在以保护为主这一观点上,是完全一致的。因为文化遗产是发展文化旅游的重要旅游资源。文化遗产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破坏就无法复原。如果宝贵的文化旅游资源被破坏,那发展文化旅游如同纸上谈兵。目前,各地文化遗产,多由建设、文物、林业、环保等多部门层层管理,而具体决策权又在地方政府,因而政出多门、相互干扰,难以作出全面的科学决策。结果可能是唯利开发,造成对遗产的破坏。所以文化遗产与文化旅游管理部门应坚持在保护的基础上开发利用,实现二者的共赢。

4.严格限制客流量,实施游客预约制、上限制

以往的经验告诉我们:通过门票价格杠杆来调节游客数量基本没有起到限制游客数量的作用。我国的遗产管理单位中有相当数量被地方政府作为上缴税收和财源,门票定价的依据并非保护和运营的基本费用,即便是世界遗产也只是经过限定范围的听证就可以涨价,所谓门票价格杠杆往往只是门票涨价的借口,并没有起到限制游客数量的作用,真正能够根据环境容量限制客流量的是预约制及上限制,如九寨沟就采用了日游客上限制度。

五、结语

不同时代的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涌动流淌的血脉,记录着历史轨迹,承载着灿烂文化。加强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协调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实现文化旅游开发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共赢,是对历史负责,也是对子孙后代负责。在此过程中,任何功利性的做法和受利益驱动的短视行为,都是我们应极力防止与避免的。

参考文献:

[1]梁雨华:文物旅游: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双赢.文史杂志 2004,(04)

[2]宋伟宏: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旅游的良性互动发展.博物馆研究,2006,(03)

第6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安顺地戏

一、安顺地戏的历史兴衰:

据考证,安顺地戏在元明清时期达到鼎盛,在20世纪中期之后逐渐走向衰落,至20世纪末达到谷底。进入21世纪之后,随着我国以昆曲、侗族大歌、花儿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经申请进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保护对象,安顺与贵州地方政府及中央文化部加强了对安顺地戏的保护。无论在立法方面、还是在执法与司法、日常行政管理方面,均提高了重视程度。同时,居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及认同度逐渐提升。安顺地戏近十年来再次得到兴盛。然而在历史上,安顺地戏曾经一度走向败落,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安顺地戏的地域广泛性

地戏使用安顺屯堡地区当地的方言表演,只有精通当地语言的军民才能理解,且部分唱词和约定俗成的短语难以用普通话翻译,造成了欣赏者接受信息存在困难,因此导致地戏的受众面较为狭窄。

(二)安顺地戏的受众年龄层次

表现形式为俗称的“跳神”,在先民表达对祖先和古今英雄,及天地万物灵性的崇拜与敬畏之时,一定程度上带有封建迷信色彩,其内容与表现形式在20世纪中后期尤其是期间被世人所“不屑”,遭受过较大的打击。即使在当代,也较难以为今人所理解与接收。这导致安顺地戏在青年一代中难以广泛流传。

(三)安顺地戏表达内容与形式的固定性

安顺地戏的内容多为尊天地、敬鬼神、崇拜战争英雄,古朴粗犷、阳刚豪放,从没有花前月下的浪漫缠绵,其思想内容和表达手法的难以变动,不能与时代相适应,因此导致了其内容难以为今人所理解和接收。

然而,正是由于安顺地戏自身存在这样的特点,才导致它几乎处于“与世隔绝”的状态,较少地被文化融合所取代其原汁原味,保留自身最原初的特点。安顺地戏经过自身的整合与时代的变迁,获得了一定的发展,主要表现在:。1在原本地戏仅限于男子表演,如今在安顺地区也成立了女子团、少儿团,呈现出于原本地戏迥异的表现形式与风格,为地戏表演注入新的生命活力。2.地戏进入课堂。安顺地戏作为具有地方特色的戏曲形式,已经进入安顺中小学课外普及读本。通过向青少年学生及社会各界介绍地戏,以扩大其影响力与认知度。3.延长产业链,制作地戏附加产品。面具是安顺地戏的特色与精髓。随着安顺地戏的知名度不断扩大,脸谱的制作工艺提升、类型增多,通过展示及出售脸谱、地戏道具等形式,扩大了地戏的公众认知与认可度。4.注册商标。安顺地戏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经过申请与审核,可以申请注册商标,通过法律途径予以保护,在创造文化与历史价值的同时,创造商业价值。

二安顺地戏引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第一案

2011年5月,我国出现了第一起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纠纷的案件。纠纷的当事人正是安顺文化局诉张艺谋团队在电影《千里走单骑》中将安顺地戏误称为“云南面具戏”。

2005年12月16日,由当代著名导演张艺谋负责编剧和导演的电影《千里走单骑》在中国大陆公映。该电影讲述了一对日本父子在中国云南丽江拍摄“云南面具戏” 《千里走单骑》的曲折故事。而实际上,戏剧的演员是贵州省安顺市“三国戏曲演出队”,该片的戏剧表演内容实际上是安顺地戏传统剧目:《千里走单骑》、《战潼关》的片段。2010年1月,安顺市文化局在北京对电影《千里走单骑》的导演张艺谋、制片人张伟平、及发行北京新画面影业的有限公司提讼,提请法院判令上述三方为《千里走单骑》侵犯署名权消除影响,同时判令发行方停止发行《千里走单骑》电影。但最终,原告败诉,原因如下:第一,案件诉讼发生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尚未颁布,安顺文化局作为原告,仅得以侵犯知识产权作为诉讼理由,但该主张未得到法院认可。当然,在法律颁布后,原告可将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诉讼原因。

第二,安顺文化局这一政府部门作为原告未免欠妥,更恰当的做法为列传承人、民间保护组织为原告进行诉讼。

因此,本案中原告的败诉,恰恰说明了我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漏洞与空白。此案不仅为文化部门就当地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及权利之维护予以警示,更推动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立法进程与全民重视程度。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

当今社会中,非物质文化确实已经与现世生活之间存在差异。例如贵州省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蜡染、苗绣、水书等代表着较为落后的生产力与生产组织形式;安顺地戏的表演一定程度上包含封建迷信、鬼神崇拜等消极成分。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当今主流声音主要有两种观点:1、只保护先进文化;2、无论何种文化遗产都应予以保护。我个人站在保护文化多样性的立场上,主张无论何种文化遗产,都应予以保护。原因如下:

每一种文化意识形态与文化都有其存在的原因与价值。任何文化与思维方式的存在均有合理性,且与当时当地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自然人文状况、思维方式、生活方式、价值取向相适应,并关系密切。每一种流传下来的传统文化都是该时代的精华,具有无可替代的文化、历史、考古价值,无论是文化研究,抑或对当时人们的生活状况与思想状态做出考察,都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我认为,任何文化形态应给予足够的尊重与理解。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传统文化与现代化进程并行不悖。扩大文化影响力可以采取延长产业链的方式,生产出高科技、种类多样化、高附加值的产品,在传统艺术表现形式与现代社会发展进程中巧妙结合。文化同样是社会生产力的表现形式,文化产业的发展不仅可以带动经济增长,更可以促进文化产业等第三产业的增长,促进整个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尊重文化、尊重艺术的良好氛围;亦可为经济欠发达地区带来更多价值,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型。另外,随着当今人们视野的开阔、思想意识和觉悟的提高,越来越多的高级知识分子对我国传统文化表现出了越来越浓厚的兴趣。有了新鲜思想与文化理论作为实践的支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会取得更大的进展。

笔者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和贵州省文化保护条例是保护安顺地戏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要途径。但由于法律的笼统、概括,缺乏切实可行的执行操作措施,以及立法之初的稚嫩和法律与现实之间的鸿沟,导致了法律远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当然,非遗保护工作不能完全依赖于立法。正如当今社会的诸多问题远不是仅仅依靠立法方式或指定行政性法规予以规范指导就能够解决的。立法自身存在的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导致其已经颁布施行便落后于社会现实、难以满足其发展变化。同时,正是因为法律本身具有普适性、确定性、规范性的特点,其受众对象是相关领域的所有问题,并不提供针对性的解决方法,难以提供个性化的处理方案,导致个案很难通过适用法律得以彻底解决。因此,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问题不能完全寄希望于立法及法律的完善,而是应当在现实非遗保护工作中,面对问题在实践中逐渐寻找、并形成较为成熟的解决方法。

文化保护与旅游开发和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造成政府文化局和旅游局之间的利益制衡与博弈;维持传统文化的纯粹性与文化创新这两种迥异的价值取向造成了保护操作对策上的分歧与博弈;只保护先进优秀文化与保护文化多样性两种思潮造成了保护对象之间的差异,及保护文化价值的取向的纠纷;文化表演获益者政府与当地居民获益的公平分配严重失衡使居民面对传统文化变味走样、使其本真却束手无策…上述问题都是当今文化保护中应该平衡和反复考量的焦点,也是造成当今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走出尴尬窘境的关键。

然而,值得庆幸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已经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相信经过政府各部门、专家学者、社会各界的重视,安顺、贵州以及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将突破瓶颈,走向一个新的里程碑。

参考文献:

[1]《贵州省安顺屯堡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1年5月31日).

[2]《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2年3月30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2011年3月1日).

[4]《屯堡文化研究》李建军主编,贵州人民出版社 2010卷.

第7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主要方法

[作者]李荣启,中国艺术研究院文艺理论研究所研究员。北京,100029

[中图分类号]G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08)02-0185-006

新世纪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把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把这项工作视为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统一部署、全面推进。经过几年来的积极探索与实践,初步形成了一套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取得了一些有益的经验和成果。在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中,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不断总结经验、摸索规律,总结出适合我国国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成效显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法与措施,使保护工作稳步推进。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原则

(一)本真性保护原则

“本真性”是英文“Authenticity”的译名。它的英文本意是表示真实的、而非虚假的,原本的、而非复制的,忠实的、而非虚伪的,神圣的、而非亵渎的含义。上个世纪60年代“本真性”(也可称为“原真性”)被引入遗产保护领域,并逐渐在世界范围内达成理解和共识。1964年的《威尼斯》奠定了本真性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提出“将文化遗产真实地、完整地传下去是我们的责任”。1994年12月在日本通过的关于本真性的《奈良文件》肯定了本真性是定义、评估、保护和监控文化遗产的一项基本原则。世界遗产委员会明确规定本真性是检验世界文化遗产的一条重要原则,并要求真实、全面地保存并延续文化遗产的历史信息及全部价值,明确提出被登录的遗产不能是按照今人臆想过去历史情况重建恢复的东西。这就是说,本真性是要保护原生的、本来的、真实的历史原物,保护它所遗存的全部历史文化信息。一项文化遗产的本真性是来自原初的可以留传的一切之整体,从物质形态上的持续、文化环境的“本体真实”到它的历史见证性。坚持本真性原则,有助于提高对文化遗产价值的认识,坚持正确的保护理念和实践,有效地防止“伪民俗”和“伪遗产”占用可贵的保护资源和财富。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我们坚决反对那种混淆真伪,在所谓遗产保护背后隐藏的种种非保护动机。尤其是反对把文化遗产的价值简单等同于旅游经济效益而由此造成的急功近利行为和对文化遗产的过度开发。我们还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制假活动,如有些人把民间口头故事的简洁和单纯美,误认为是单调枯燥,随意地添加些情节或内容,人为地把故事拉长,使一些民间文学作品面目全非,搞得真伪难辨,可谓“假作真时真亦假”,真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反而得不到保护和传承。事实证明,本真性是定义、评估、保护和监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整体性保护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是由无数具体的文化事象构成的。因此,这些文化遗产不是某些“代表作”和零散的“文化碎片”所能涵盖的。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既包含着丰富多样的内容和形式,又与特定的生态环境相依存。我们倡导的保护是以全方位、多层次的方式来反映和保存人类文化的多样性、丰富性。所以,整体性是我们坚持的一个重要保护原则。所谓整体性就是要保护文化遗产所拥有的全部内容和形式,也包括传承人和生态环境。这就是说要从整体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关注并进行多方面的综合保护。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整体保护,首先是保护其自身的完整性。任何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由多种技艺、技能共同构成的,只保护其中部分技艺,是不能将其完整地传承下来的,必须对其全部程序与技能实施全方位的保护。其次,我国民间许多习俗都与特定的文化生态环境紧密相依,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要保护其生态环境。譬如,要保护民歌演唱传统,使之流传下去,只是整理歌词、录音、录像是不够的,必须设法保护民歌演唱活动最基本的生态环境,只有坚持活态保护,才能使之继续活在民间。再次,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祖先留下的宝贵财富,虽然在具体形式、内涵、功能上有所不同,但它们都是中华民族精神情感的衍生物,是同源共生、休戚与共的文化整体,我们不能将二者割裂开来,而应当同时加以有效的保护,才能继承完整的中华文化传统。

(三)科学保护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植根于民间的活态文化,是发展着的传统行为方式。它随着历史的演进和时代的发展,不断地变化、更新,不可能一成不变。为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必须遵循科学的原则,即客观地去看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变化,承认它的发展和流变。同时必须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传承、演化规律,实行活态保护,不能人为地将其“化石化”。以文物的博物馆式保护方式来保护,也不能以违背其自身演化规律的方式人为地改造,促使其脱离自身轨道去发展演变,失去其原有的文化基础和文化神韵。

坚持科学保护原则,就要坚持以人为本。人是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的主体,保护工作离不开人的作用。如果忽视了对人的关注与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就会偏离正确的轨道。要尊重人(相关民众)的现实需求,保护遗产不能以妨碍经济发展、降低人的生活质量为代价。实施的保护方式与方法,一定要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和人与环境的和谐。还要尊重不同民族与人群的生活方式、风俗习惯乃至,在保护他们的精神意志不受侵犯的同时,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引导他们正确对待本民族的文化遗产,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在保护工作实践中正确处理好“抢救”、“保护”和“利用”的关系,正确处理好保护民族传统文化与发展本地区经济的关系,既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光大,又能利用文化优势促进经济增长,取得好的经济效益,实现文化与生产力的同步发展。

(四)濒危遗产优先保护原则

作为一个历史悠久、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的文明古国,中国拥有世界上最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然而,依据我们现有的国力、财力、人力,不可能将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一并对待并统统保护起来。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区分轻重缓急,集中力量将那些处于濒危状态的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时有效地实施抢救与保护,避免“人亡艺绝”的事件和“人间国宝”的消失。

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意义非常重大。“抢救”是目

前迫在眉睫的工作。随着现代化的迅猛发展,农耕文明正在迅速瓦解,传统的民间文化逐渐丧失了赖以生存的环境;伴随着人类经济的全球化,西方强势文化畅通无阻地扩散,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和商业行为的侵蚀等,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威胁。无数珍稀罕见的民俗技艺和民间文艺伴随着老艺人的逝去而销声匿迹,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典型器物正在毁灭。如根据已出版的一些音乐辞典、乐器志等资料的记载,我国的民族乐器至少在500种以上,但目前人们经常使用的各种民族乐器(包括打击乐器)却不过几十种,这意味着大部分古老的民族乐器正在被人们所遗忘。1982年我国有文字记载和演出活动的剧种尚有394种,但目前能演出的仅剩267种,有些剧种只有一个专业剧团在支撑着。民间剪纸、年画、皮影、傩戏等民间艺术随着它们生存环境的改变而日渐式微。与此同时,过去搜集整理的图文资料、音像资料也面临着“再度抢救”。因为,有些图文资料已开始霉变、虫蛀,多数录音、录像带开始脱磁、变质。为了使祖先留给我们的文化遗产得到有效的保护,为了减少因抢救与保护不及时而造成的遗憾与损失,我们就要坚持濒危遗产优先保护原则。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方法

在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中,我国政府不仅坚持正确的保护原则和保护理念,而且注重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方法与措施,使保护工作落到实处且卓有成效。主要采取的保护方法有下面几种:

(一)全面、扎实地推进普查工作

为了摸清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家底,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区、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文化部于2005年6月部署了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计划用3年时间,于2008年底完成。这次普查工作,是我国21世纪之初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第一次大规模的非物质文化资源的全面、深入调查。为了给予普查工作全面科学的指导,2005年底,文化部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普查手册》。该《手册》由100多位民间文化领域的专家合作而成,第一次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16大类,即民族语言、民族文学、民间美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戏曲、曲艺、民间手工技艺、生产商贸习俗、民间信仰、民间知识以及游艺、传统体育与竞技等;针对目前各地保护工作中普遍存在的普查标准不统一、普查方法缺乏科学指导、思路不够清晰等共同问题,给予了比较准确和规范的梳理,这是迄今为止第一部全面、准确、规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指南性工具书,是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的“指挥棒”。

这次普查工作做到了统一部署,分级实施。各地的普查工作按照三个步骤(普查准备阶段、实地考察阶段、总结评估阶段)正在积极稳步地推进。在普查准备阶段,各地区都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了普查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了普查任务,确定了普查目标、方法、步骤,落实了人员配备,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培训。在实地考察阶段,许多地区能够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调查方法,如重点采访、抽样调查、开小型调查会、观摩民间艺术家的表演、参与民间手工艺制作及民俗节庆活动等。在实地考察中,考察人员不仅止于文字记录、文本及实物资料的收藏,而是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将数字技术、多媒体、录音、摄像等多种新技术引入其中。随后再将采集来的大量资料整理成档案,输入电脑,建立数据库。例如:文化部、中国艺术研究院设立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河南郑州大学建立了中原民族民间文化资源数据库;北京、浙江、湖南等地致力于将动漫技术应用到把口头文学转换成卡通片的工作并卓有成效;天津中华民族文化促进会与有关部门合作,1994年启动的京剧“音配像”工程,历时21年终于完成了一整套《中国京剧音配像精粹》,抢救留存下来115位著名艺术家的460出京剧,成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范本。

在普查工作全面展开后,各地区工作开展得不够平衡。有些地区注重以点带面,试点先行,取得经验后再逐渐铺开,工作步步深入、成绩显著。但也有的地区领导重视不够,人员投入不足,对相关人员缺少系统培训。虽然有计划和方案,但不能狠抓落实,普查工作不够全面深入。针对这种情况,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还应该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强监督和检查,及时掌握各地区工作进展情况,重视交流和推广先进地区的经验,使普查工作得以有序、有效地顺利完成。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四级名录体系

建立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是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开创性意义的重要举措。2006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包括十个门类共518个项目,涉及758个申报地区或单位。同年10月,文化部以部长令的形式颁发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每两年申报一次的国家级名录,2007年开展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和评审,评审结果将于2008年公布。在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基础上,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逐步完善。目前,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建立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据统计共有3832项。国家、省、市、县四级的宝塔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正在逐步形成,初步实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级保护。

由于各级政府对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重视,各地相继掀起了前所未有的“申遗”热潮,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倾注了极大的热情,各省都希望有更多的项目入选国家级名录,这是一个值得赞许的好现象。但是,在目前的“申遗”热潮中,存在着一些错误的观念和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从近年来的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情况来看,有些地方政府官员重申报而轻保护、重开发而轻管理,习惯于走“申遗”的过场,把各项“申遗”活动搞得轰轰烈烈、有声有色,把“申遗”的成功当作目的,以此来积累政绩、扩大影响。他们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成功,感到皆大欢喜,但欢喜之后,却没能把保护工作做深做细,甚至把“申遗”混同为直接保护。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由于尝到过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为他们发展旅游产业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便想借水行船,把当地拥有的杰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迅速转为“文化资产”,使其商业化、产业化,成为赚钱的工具。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他们只是想把本地荣登国家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发展本地经济的品牌,急于开发利用而淡忘了管理保护,致使一些地区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工作比保护工作更快,甚至把某些名录出售给企业家,被冠名和大肆宣传,而在开发过程中很多保护工作却未能落到实处,短期的现实利益压倒了长远的文化关怀。这些做法实在是令人堪忧。如何把“申遗”的热情转化为正确的保护理念和积极的保护行动,从而切实使保护工作落到实处,使那些经过层层甄选出来的杰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弘扬光大,这是文化界、学术界不得不认真思考的重要问题。

(三)认定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活态文化,它的传承是以人为载体的。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环节。为了有效地传承和保护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2007年6月5日,文化部公布了第一批民间文学、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等五大类226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各级文化部门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对首批代表性传承人的传习活动给予支持,正在着手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全面记录传承人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技艺、技能和知识等,有计划地征集并保管代表性传承人的代表作品。为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工作制度化,文化部已制定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此办法对国家级名录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标准、权利、义务和资助等做出了规定,在经过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不久将会正式下发。一些地方政府也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工作非常重视,不少省都已公布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如云南省已经命名了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辽宁省开展了第二批民间艺术家、优秀民间艺人评选工作。江苏、陕西、河南等省,先后制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一些省市重视对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为他们发放生活补助费,安排他们授课带徒,展演、展示他们的优秀作品,对他们的传承活动进行档案登记、数字化存录等。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已得到了各级相关部门的重视,已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中之重。

为了进一步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工作,目前还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文化部公布的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都是个人,没有代表性传承团体。据调查了解,一些民间艺术如木偶、昆曲等,个人无法担负起一门艺术的传承使命,只能由有诸多优秀艺术家组成的团体来进行传承,而且在这样的团体中很难确定谁是代表性传承人。在“第二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苏州论坛”的分组讨论会上,泉州木偶剧团团长王景贤就指出,木偶剧是集体演出和传承的艺术,很难确定团里谁是代表性传承人。因此,在评选认定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时,是否能考虑增设代表性传承团体的问题主管部门应给予重视。其次,评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该有统一的标准。目前国家尚未出台传承人评选标准的专门文件,各省都是按各自的标准操作。由于标准不尽相同,认定的传承人就有差异。对此,有专家指出:“必须有一个全国性的统一评选传承人的标准,各省才能根据这一标准进行科学、合理、规范的操作。建议文化部尽快出台一个评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文件,其中应包括传承人的定义、传承人的覆盖面、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关的奖惩制度、享受生活补助的界定方法、传承人的评选方式等内容。”为此,期待文化部尽快出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再次,应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机制。要以人为本,加强科学管理。各级相关部门应定期对传承人的传承情况跟踪评价考核,组织专家对传承人的传承工作和成果进行学术性、专业性的分析和总结。及时淘汰不合格者,确保传承人的优秀性和使命感。

(四)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实现文化生态的整体保护

文化生态保护是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内容。为了使民间原生态非物质文化遗产存活下来,我们就应该重视与其紧密相依的文化生态环境的保护。虽然在广大时空背景中,要把活态的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持在原始的自然状态下使之不发生变化是不可能的,但是,在一个局部的特殊环境中,采取相应措施,使原生态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存活较长时间,并扩散其影响,是完全可能的。一个民族有一个民族的文化,每个民族文化又有与众不同的特色。建立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村),既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设立最安全的屏障,又能将民族文化遗产真实状态地保存在其所属的环境之中,使之成为“活文化”。从1988年起,文化部开始命名“民族艺术之乡”、“特色艺术之乡”。十几年来,全国涌现出一大批具有浓郁民族特色和艺术风格的艺术之乡,促进了当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建设。事实证明,划定文化生态区(村),认真加以保护,是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立体生存的有效方式。

目前,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已成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标志着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一个活态、整体性保护的新阶段。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在一个特定的区域中,物质文化遗产(古建筑、历史街区与村镇、传统民居及历史遗迹等)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口头传说与表述、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传统手工技艺等)相依相存,并与人们的生活生产紧密相关,与自然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谐共处的生态环境。《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十一五”期间,我国将建立10个国家级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丰富、较为集中的区域,实施整体性保护。2007年6月9日,文化部正式批准设立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这是我国第一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实验区包括福建的泉州、漳州、厦门三地,这里是台胞的主要祖籍地,也是闽南文化的发祥地和保存地。到2020年左右,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体系。目前,全国不少地区也正在根据当地的民族和地域特点,积极探索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方式方法。如安徽省和黄山市立足于历史悠久的徽州文化,对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非常重视,设立了徽州文化生态保护专项资金,制定出的《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已通过专家评审论证,正积极将“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湖南省湘西苗族土家族自治州编制了《关于建立国家级生态保护区的报告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制定了《中国红水河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有关《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命名与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由文化部起草完成,正交由社会各界广泛讨论,修改完善后会尽快出台。

第8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主体

【作 者】甘明,贵州凯里学院图书馆副研究馆员;刘光梓,贵州凯里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贵州凯里,556000

【中图分类号】D923.4;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09)01-0172-005

Thesis on the Construction of System of the Main Right Body in Protection Law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Taking the Miao & Dong Autonomous Eparchy of Southeast Area of Sichuan Province as an Example

Gan Ming,Liu Guangzi

Abstract:Based on the field research and law analysis,the article thinks that the inheritor and colony have formed the duality main body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and gives some advices on legislation protection for the inheritor and colony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combining with the actual instance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 southeast area of Sichuan.

Key words: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Inheritor;Colony;Main right body;Southeast area of Sichuan;Miao;Dong

当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正在紧锣密鼓的起草过程之中,在这个法案当中,权利主体制度构建是最大的难点。美国佛罗里达州立大学哲学、法学教授迈克尔・D・贝勒斯认为:任何有价值的资源均须由特定的主体拥有。[1]目前,在全球化语境下,西方主流文化通过理性扩张,正在利用一整套文化话语,全方位地消解和吞噬着非西方民族的文化个性和历史传统,使文化多样性和国家文化安全陷入危机。因此,保护文化多样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守护精神家园,成为全球化语境中引起广泛共鸣的话题。由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具有个人(传承人)与集体(群体)相结合的二元主体结构的契合。[2]所以可以期望构建一种新的立法制度,既能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特殊需要,又能符合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宗旨。

一、传承人与群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二元主体结构分析

任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和传承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传承人和群体,都应该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2006年10月发表的《保护传统文化/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草案:政策目标与核心原则》,在第1条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定义诠释中,明确揭示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内涵特征之一是“个人和集体的智慧创造物”。[3]另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15条明确规定了“在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时,应努力确保创造、保养和承传这种遗产的群体、团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4]

1.运用田野调查法来论证传承人与群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的主体地位

通过笔者对黔东南苗族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方式的调查,主要有祖传传承、师传传承和社会传承三种方式。其中传统医药、宗教祭祀、民间文学表现形式等主要采取祖传方式;苗族民居、侗族鼓楼、风雨桥的建筑工艺,苗族服饰、银饰工艺、宗教祭祀、傩戏、苗族议榔、侗族议款等主要采取师传方式;社会传承是黔东南苗族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最主要方式,民间文学、民间歌舞以及传统医药中的公共知识部分则采取社区全民传承的方式。祖传传承和师传传承保证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完整性和系统性;而社会传承又保证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全民性。这三种方式虽然各自有所侧重,但又相互补充,由此构成黔东南苗族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完整体系,加之相对封闭的生态环境,即雷公山、月亮山的阻隔,使得当地的农耕文明顽强地抵御着外来文化的冲击,使黔东南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一脉相承,并得以很好的保存下来。难怪世界乡土文化基金会把黔东南确认为中国“返璞归真、回归自然”的十大旅游胜地之一(另一个是拉萨)。

另据相关资料显示,对黔东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传统医药(苗族医药、侗族医药、瑶族医药和民间中草药)和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即苗族古歌、反排木鼓舞、锦鸡舞、蜡染、鼓藏节等;侗族大歌、琵琶歌、萨玛节等所有权归属的问卷调查表明:传统医药方面选国有占11.9%,选民间共有财产占74.3%,选家庭或个人私有财产23.85%;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方面选国有占16.14%,选民间共有财产占85.6%,选家庭或个人私有财产占10.7%。[5]可见无论是传统医药还是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承都有近97%的支持率,认为传承人和群体是构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

2.现代知识产权语境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二元主体结构分析

2.1.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知识产品特性决定了其应当受知识产权的保护

知名学者吴汉东教授综合各家之言对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所具有的法律属性作了高度概括:一是非物质性即知识信息是区别于物的另类客体,属于非物质财富的范畴;二是创造性即知识、信息与人们智力活动有关,产生于知识或精神领域;三是价值性即知识、信息作为民事客体,其意义在于它们构成了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利益。[6]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7]因而这种知识或信息也具有上述知识产品的法律属性[8]。

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来自某一社区中个体或群体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个体或群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认同感的表达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总的来说反映了某一个体或群体在精神与物质、智力与感情上的总和。除了文学和艺术外,还包括生活方式、价值体系、传统信仰等方面。可见它属于知识形态的精神产品,具有价值与使用价值,但没有外在的形体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控制,而是表现为认识和利用。

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创造性的特点,属于一种智力成果。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劳动人民集体创作、反映劳动人民思想感情、表现了他们的价值取向、审美观念和艺术特色并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流传的智力成果,正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智力成果的范畴,所以决定它适合用传统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

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为人们带来经济利益,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基于传统的以语言、音乐、舞蹈、手工艺品、故事传说等形式表达。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商业性使用可以产生较高的经济效益。特别是在大力提倡“返璞归真”的今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比如黔东南雷山西江苗寨、黎平肇兴侗寨[9]

2.2.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二元主体结构分析

前面论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接下来进一步来论述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二元主体结构。关于知识产权的主体:吴汉东教授认为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平等,是一种主体从事创造性活动的自由选择,是一种取得创造者权利的机会均等;同时认为知识产权制度的平等,是一种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调,是社会精神财富的合理分享。正是基于这两方面的原因,形成了知识产权主体制度区别于一般财产权主体制度的重要特征。即一是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以国家认可或授予为条件;二是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限制取得,从而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的情形。[10]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主体资格,作为民事主体在民法上(包括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律资格,是自然人及其群体成为民事主体的法律前提。而法律地位的平等与主体人格独立则是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事主体资格的基本原则。同样在法律上有着自身的特征: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取得,是以创造者的身份为基础,以国家认可或授予为前提。无论是传承人或群体都是基于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取得创造者的身份,而授予行为是属于行政法律行为,与创造性的劳动一样,对权利的原始取得具有重要意义。借用美国学者的说法:创造性活动是权利产生的“源泉”(source),而法律(国家机关授权活动)是权利产生的“根据”(origin)。[11]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受取得,即祖传、师传和社会传承,这三种传承方式都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取得,从而就会导致产生数个权利主体或群体对同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享的情形。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之立法保护构建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知识产权立法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更明确地指出“个人在传统文化表达的发展和再创造中起着中心作用”[12]可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和再创造主要是通过传承人的活动来体现。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指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通过再现、模仿、表演、改编、收集整理等智力劳动传播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然人或群体,尤以自然人为主。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口传心授,人在艺在,人亡艺亡”的特点。所以应该主张:

1.成果确认权并给予相应的奖励。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的群体性及成果形式的复杂性,基于保护要求,可以通过特定程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称、内容、表现形式、权属等方面进行确认。例如中国文联、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2007年6月3日命名首批中国民间文化传承人166位,其中苗族5位,侗族1位;《光明日报》2007年6月11日公布国家级目录中代表性传承人226名,其中黔东南有8名。(见附表1和附表2)据悉文化部办公厅2008年1月26日下发通知公布了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我州又有8人入选,他们分别是:《侗族大歌》吴品仙;《侗族琵琶歌》吴家兴、吴玉竹;《苗族芦笙舞》(锦鸡舞) 李金英 、余贵周;《木鼓舞》(反排苗族木鼓舞)万政文;《侗戏》张启高、吴胜章。目前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正在申报之中,建议各基层单位做好候选人名单积极申报。

另外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法》,对于已经获得国家级和省级传承人称号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尽快地及时给予物质或资金上的奖励。应该给以定期定额生活补助,保证与同族其他人同等生活水平,使其能够有时间去传承文化。

刊《光明日报》2007年6月11日国家级名录代表性传承人226名 黔东南自治州8名(1)

中国文联、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2007年6月3日命名首批中国民间文化传承人116位

苗族5位 侗1位(2)

2.原创维护权。人们可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修改、补充,但不能背离原创主体以及基本表现形式,不能歪曲、滥用或实施其他不正当利用和侵害。要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权利,在使用时应当明示原创群体或原创地名称。如台江苗族反排木鼓舞、侗族大歌、苗族古歌等等。

3.无期限保护权。这一权利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他文学艺术作品最本质的区别,其缘由就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时间上的续展性和主体的不确定性。比如侗族大歌,据专家考证侗族大歌大约产生于500年前,是通过歌师世代相传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发展,每一个历史单元都是传播时期,也是再创作时期,因而无法确定其起始点和终结点。

4.持有使用权。凡经确认的持有人和持有群体可以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使用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传承的基本形式,不同于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群体之立法保护构建

承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来源群体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主体之一,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传统部落、土著民族、或少数民族等群体在集体主义知识产权主体制度下,培育和滋养了集体创新机制,可以为人类创造更加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从现代知识产权激励理论来看,能够保障对个人创造性给予补偿的以集体为基础的所有权也可以达到激励创新的目的。[13]另外,承认集体主义财产权,可以使群体控制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减少,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的损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集体主义知识产权模式,不仅一般地保存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保护了产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背景。[14]更重要的是,承认群体作为集体著作权的权利主体,可以通过著作权特有的人身权制度,从法律层面强制性地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者,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群体的身份,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群体的“民族自豪感提高民族自觉”,并逐渐把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政策性宣示转换为法律机制层面的操作,最终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一种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机制。

笔者以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侗族大歌为例,提出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建议以供专家学者参考。1.署名权。对外姓民族可以署名“侗族大歌”,这充分体现了对整个侗民群体权益的维护;对内则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而定:1)以地名或专属地流行曲调署名。如“小黄侗族大歌”、“茅贡侗族大歌”、“肇兴侗族大歌”等。2)以侗族大歌原创人员署名,如“嘎大用”即陆大用(乾隆末年“六洞”肇兴人);“嘎万麻”即吴万麻(乾隆四十三年“十洞”宰拱人)创作等。3)以歌曲表现的内容署名,如“蝉之歌”,“上山歌”,“杨梅歌”等。

2.改编权。对侗族大歌的翻译、配器、填词等改编,首先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其改编的作品由改编人享有合法权益。根据改编的作品分以下情况:1)以侗族大歌的音乐曲调为素材,稍加艺术加工处理的作品,应注明“改编自侗族大歌×××,由×××创作。”2)没有具体的侗族大歌原形,但运用了侗族大歌的元素,应注明“作曲选自侗族大歌由×××改编或整理,×××作词”。

3.个人或群体的演唱权及相关的邻接权。为了保持其纯正,不被仿造和恶意歪曲,只能是侗民族才享有表演的权利。凡未经侗民族允许而使用的行为应视为侵权。从某种意义上说,侗族大歌的艺术价值是由其演唱者实现的。因此对其演唱者应主张相关的邻接权。具体表现为:1)演唱者对其演唱的曲目享有复制、录音、录像的所有权;2)演唱者对其演唱应享有获取报酬的权利(包括他人现场直播和公开传播其表演、他人未经表演者许可录音、录像复制发行等行为)。

4.传播权。必须取得侗民族的允许并支付相应的报酬,但为社会公共福利和传承侗族大歌弘扬侗民族优秀文化的除外。

5.经济利益的追偿及分享权,值得注意的前提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外姓民族要依法取得侗族大歌的使用权,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对民间出现的一些私人制作并销售侗族大歌光碟的行为,也应持有经济利益分享权,使其获得的利润部分支付给侗族大歌所有权人。

四、结束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的创作和传承模式,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制度与传统知识产权制度有一定程度的契合:两者都是一种集体与个人相结合的二元主体结构。因此,承认传承人和群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制度的权利主体地位,对于创设一种新型知识产权制度即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M].张文显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2):90

[2]张耕.论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主体制度之构建[J].中国法学,2008(3):55

[3]WIPO,The Protection of Traditional Cultural Expressions/Expressions of Folklore:Draft Objectives and Principles(WIPO/GRTKF/IC/10/4ANNEX),PUBLISHED ON October 2,2006,p.13.http:∥wipo.int/edocs/mdocs/tk/en/wipo_grtkf_ic_10_4.pdf。2008-7-20

[4]《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15条,http:∥baike.省略/view 1006148.htm,2008-12-06)

[5]贵州省黔东南传统知识个案研究报告集[C],出版者不祥,2004年7月第14页

[6]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7-22

[7]《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2条,http:∥baike.省略/view 1006148.htm,2008-12-06

[8]黄玉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权保护[J],中国法学,2008(5):139-104):)

[9]

[10]刘春田主编。《中国知识产权评论 》第一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190-195

[11]L.Ray Patterson&Stanley W.Lindberg:The Nature of Copyright:A Law of Users ’ Right,The University of Georgina Press,p.49―55,1991

[12]WIPO,The Protection of Traditional Cultural Expressions/Expressions of Folklore:Draft Objectices and Principle,Publishedon October 2,2006,p.11,http:∥WWW.wipo.int/edocs/mdocs/tk/en/wipo_grtkf_ic_10/wipo_grtkf_ic_10_4.pdf.2008-12-8

第9篇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简述

我国历来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连续出台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在2006年又公布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然后各省市有关单位积极展开保护工作,并公布了本属地保护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

二、档案工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指采取措施确保其生命力,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承传和振兴。这其中多数环节都需要当地或更高级别档案馆协助和配合。例如确认环节需参考档案馆现存资料,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历史性;立档是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档案;保存是用文字、录音、录像、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系统的记录,并搜集有关实物资料,保存并合理利用的过程;保护指用各种具体办法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护、传承和发展,这些都与档案馆密切相关,同时需要博物馆、图书馆等配合。为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江干区在2007年成立了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导小组,由分管区长任组长,财政、教育等相关部门和各街道、镇为成员单位。在2009年成立了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并设立了10万元专项保护资金。

三、如何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

1.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该类档案的主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是其详细表述,包括存在地域、历史、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现状、价值、濒危程度等方面,使调阅者通过档案能大概领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全貌,实质是对申报项目材料的归档。该类档案建立的基础是大面积的普查工作,收集线索并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情况和现状。江干区文化馆对全区进行大面积普查,共普查线索6000余条,立项250余个,建立了普查数据库。

2.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过程中的档案。该类档案的主体是在申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包括两类:一是在申报过程中对原有资料不断补充;二是记录申报过程的材料,及在宣传和保护该项目的各种活动中形成的材料和文件。该档案重点信息为非遗项目的基本情况、说明和论证、保护计划等。为后期非遗项目的保护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

3.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档案。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人为载体,传承人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和保护主体,是其灵魂。非遗档案建设工作的核心就是传承。目前大部分传承人年事已高,正面临人亡艺绝的局面。建立传承者档案包括:(1)传承人及搜集者信息: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身份证号码等;(2)作品信息:体裁、内容提要,与作品有关的人文知识、自然知识等背景资料。这些档案的建立和保存为未来的研究和决策提供极大方便。

四、满足档案利用需求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提供利用,要符合其特点。档案馆工作的专业性和其所拥有的资源使它能够采取不同的方式满足档案利用的需求。

1.以展览形式提供利用。利用文化馆现有的展览室,定期举办馆藏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展览;配合以图片及实物的展示,使利用者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知识。江干区文化馆在2014年开设展览6期,参观人数达到1200多人,受到各界广泛好评。

2.出版相关编研成果。文化馆利用系统、规范的馆藏档案,辅之以相关的各种记录,既可为非遗项目的研究工作提供素材支持也可独立或与其他部门协作,编研成册并出版公布,这既是文化馆的职能,也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贡献。江干区文化馆编辑出版《皋亭山传说》书籍两种。以皋亭山传说为原型,创编舞蹈《桃花流水图》和《皋亭望月》参加市级演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