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1 17: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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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位领导理念的陈旧、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弱化、缺乏全员参与管理的情况下,又加上自收自支文化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特殊性,导致自收自支文化事业单位账实不符,资产流失严重。首先,由于管理意识薄弱,导致固定资产丢失被盗等现象的发生而产生账实不符。其次,由于某些固定资产性质的特殊性,如:书画作品、演出服装等均须防蛀防水防霉,而单位疏于特殊保护遭毁损而产生账实不符。再次,由于缺乏科学的核算管理体系。如:对于珍藏的图书、书画作品及易坏的各种灯光、乐器、健身器材等缺乏资产评估与重置,更缺乏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要求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与合理的减值准备,缺乏资产的清查与盘点等等。上述种种导致其固定资产账上有的,实体早已不存在;账上无的,实体面目全非。总之,账实不符。
二、规章制度不完善,内部监督不到位
上述的众多原因都是由于事业单位缺乏必要的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如:采购、保管、使用、报废、外借等相关管理制度。规章制度的不完善,再加上监管不到位,必然责权利不相统一,不能分级管理,责任到人。重要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岗位,不派专人管理更不进行轮岗制以及部门之间也不进行协调与沟通。这样更失去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原则。如:丢失毁损无人追究、资产外借、出租不履行手续;作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税,减轻单位负担,但是财务人员可以不按会计制度规定计提折旧,也无人追究责任。综上结果最终导致固定资产管理流于形式,规章制度是“印在纸上挂在墙上”的附属品。
三、针对自收自支文化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应采取的措施
1.全面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性
自收自支文化事业单位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固定资产具有种类多、账务处理复杂、维护保养技术性等特征。因此过去那种手工简单的机械管理模式早已不适应现代需求。全面推行电算化管理,引进科学有效的软件,结合固定资产卡片的建立,对相关财务人员、业务人员进行不定期培训,同时做好软件的更新与防护工作。这样既可以对固定资产进行多种方式的分类,使数据一体化、完整化、及时准确化,便于固定资产动态管理。同时也可以提高固定资产管理者的业务技能,并且还详细地反映了固定资产从无到有的真实运行轨迹,更为固定资产监控工作提供真实依据,这是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基础。
2.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
在当今的体制改革下,国家从2012年起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有了新的规定,并且对限额以上资产有明确规定,同时也详细地规定了对相关责任者及单位的处罚条例,其目的是有效地保证资产在每个阶段都留下了合规的运行轨迹,所以财务人员一定要针对不同的固定资产细读新的规定,单位也应组织相关业务人员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严格按照新规定去执行。如按照企业模式管理固定资产,进行资产评估,根据不同的固定资产进行不同的折旧方法,定时进行财产清查与盘点工作,找出存在的问题,探寻对策。
3.完善规章制度的建设,着重加强内控监督
固定资产虽然在使用和生产中会发生一定程度的磨损,但此磨损并不会导致固定资产发生实物形态上的改变,并且根据磨损程度,其价值将转移到产品中,价值的转移和回收形成折旧基金。固定资产一般可分为:非生产类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生产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等几大类。随着现代经济水平的提高及科技的不断进步,企业固定价值也在发展着变化,现如今很多企业固定资产价值都比较大,尤其是电力企业,因为现代电力设备往往价格都十分昂贵,想要实现设备的寿命周期最大化,使其发挥最大价值,必须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对电力企业发展与生存都有着重要意义。随着电力企业的不断发展,电力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越来越复杂,涉及到了采购、使用、计划、财务、更新、改造、新增等众多方面,提高固定资产管理成了电力企业发展中要解决的首要任务。
二、固定资产管理在水电厂计划管理中的重要性
1.固定资产管理是计划管理中的核心内容。
随着社会对电力需求量的加大,我国电力企业快速成长,达到了空前的规模,想要保障电力企业的健康发展,实现水电厂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必须做好计划管理。计划管理的重中之重是固定资产管理,是水电厂计划管理中的核心内容,是防止水电厂固定资产流失,提高水电厂管理水平,提高水电厂固定资产利用率的重要手段。水电厂计划管理的首要任务就是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水电厂应对固定资产管理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积极总结经验、改革方法,强化水电厂固定资产管理水平和质量,为水电厂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提高水电厂生产力和生存能力。
2.固定资产管理是强化水电厂管理的必要手段。
水电厂是典型的固定资产密集型企业,不仅资金密集,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更加密集。但经过调查发现,很多水电厂管理上都存在着“重购置、轻管理”的现象,一些领导认为设备属于大宗物品,不会轻易损坏或丢失所以无需管理,这种思维给企业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导致了水电厂管理中出现了制度不健全、机制不完善、管理不明确等问题,导致出现了不该购置的重复购置,急需购置的却缺少资金等现象。强化固定资产管理在水电厂计划管理中的地位是提升水电厂管理水平,提升固定资产价值,实现固定资产利益最大化的主要途径。
3.固定资产管理是明确管理责任的关键。
不论是水电厂还是一般企业,在发展中、管理中都涉及到了许多的责任问题,如果问责不明,无法明确管理责任,在出现问题时便会出现无人负责,无人管理的现象。明确管理责任至关重要,固定资产管理是明确管理责任的关键。水电厂设备购置、使用、报废各个环节都涉及到了众多部门及实物管理与核算问题多方面问题,固定资产管理是明确涉及部门及员工责任分工的重要手段,通过固定资产管理才能实现管理责任的层层落实,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当前水电厂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账目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符。
电力企业的固定资产不同于一般企业,其种类更加繁多,存放地点更加分散,管理部门众多。这一特征导致了水电厂固定资产账实不清现象的出现,并且这一现象已经成为了水电厂固定资产管理中较为普遍的突出问题。导致电力账目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符的主要原因是:固定资产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标准不一致、固定资产相关费用支出标准不明确两方面原因。由于电力企业固定资产种类繁多,每种的管理标准都有着一定的差异性,生产部门与财务部分看待固定资产的角度不同,管理方式存在一定差异,极容易造成固定资产账实不符的发生。
2.管理手段及方式落后。
目前很多电力企业在发展中,依然采用传统人工固定资产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方式不仅效率低,更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根本无法很好的发挥固定资产管理职能。并且传统人工在进行固定资产管理时,数据不易保存、易丢失等问题比较突出。导致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在水电厂固定资产管理中缺少对现代化技术的应用,缺乏信息化技术的融入,不注重信息化建设。随着电力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日益发展,传统人工管理已经无法满足现代电力企业固定资产管理需求。
四、强化水电厂固定资产管理的对策
1.统一固定资产管理目标。
解决水电厂账目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符问题,是水电厂固定资产管理中的首要任务。统一固定资产管理目标是解决账目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符的主要途径,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开展中可将固定资产按类别进行详细的划分,根据不同类型和不同阶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目标,利用统一的管理目标,提高水电厂固定资产管理的有效性和质量,为水电厂经营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2.加强信息化建。
二十一世纪是一个信息的时代,如今全世界都向着信息化的方向发展着,企业在经营管理中融入现代化信息技术已经是一种不可逆转的必然趋势,水电厂想要在时代的洪流中生存下去,必须坚持与时俱进,加强信息化建设,利于信息化技术提高固定资产管理水平和质量,现实无纸化办公,使水电厂的固定资产管理更高效、更快捷、更实时、更精准。
五、结语
(1)提高工作效率。传统资产管理业务审批效率低是由于申请人需拿着业务文件到处找相关领导签字,而领导不在则无法办理,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进行沟通、协调。使用资产管理系统则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通过网络则可立即对提交的业务进行办理,极大的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了沟通成本。
(2)规范业务流程,提高工作质量。系统中可根据实际业务流程和业务规则设置标准化、固定化的工作流,使参与业务流程的相关人员按系统规定流程进行操作,并且在业务办理中系统的自动审核机制以及工作痕迹的保留保证了工作的质量。
(3)节能降耗,节省办公成本。在资产管理工作中,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业务在办理过程中需要消耗大量的纸张,并且在打印、沟通、邮寄、传真等方面也投入较大费用,整体成本投入很高。通过系统可实现资产业务数据电子化流转,系统通过工作流程控制将资产电子业务数据自动传送到需要的用户,大大减少办公成本,减少浪费。
(4)节约文件归档空间,便于文件、资料查找。资产管理业务办理过程的文件十分庞大,特别是资产使用、处置等业务附属文件很多,文件的归档需要一定空间并且存储不当很容易丢失或不容易找到。系统中对电子文件的归档不易丢失,并且可通过大概的文件名或日期等条件在几秒钟内找到需要的文件。
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无纸化办公的应用
传统的资产管理业务在办理过程中,需要依托大量的纸质文件,特别是在资产外部使用、资产处置业务办理时,一次性会提交大批量的资产卡片和附报材料文件,既不方便业务流转,也不便于审核与查阅。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充分结合实际业务与存在的问题,有效的解决了上述问题,下面以资产报废报损业务为例,简述业务在资产管理系统中的无纸化自动办公流程。
(1)当基层单位需要进行一批资产报废报损时,可直接在系统中填写资产处置申请表,从系统中直接选择需要报废报损的电子卡片数据,免去申请表和所有卡片信息的打印,减少纸张消耗,同时保证了申请信息的质量,便于上级单位查阅、审核。
(2)根据业务要求添加申请文件,系统中可以直接以word形式编写申请文件,代替传统的纸质申请文件,更加简化、直观。
(3)添加报废报损资产所需要的附报材料,比如有效凭证、鉴定文件、协议文件等,系统可以将电子材料直接上传作为附件,并且按类型进行分类存储,便于查找与审阅,也有效避免了大量附报材料打印的工作量,降低纸张消耗。另外,系统根据资产管理业务类型不同自动提示哪些材料类型必须提交,有效的指导了基层单位人员工作,同时降低了审批单位资料审查工作量。
(4)系统提供强大的工作流引擎,可以根据业务规则设置单位内部及外部的审批流程,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和灵活性,既满足上级单位的统一要求,又可以根据本单位内部个性的业务流程进行调整,使工作开展的更加有序,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从以上资产报废报损业务在系统中的功能实现不难看出,应用资产系统不仅规范了资产的业务流程,而且可以完全实现无纸化办公的需求,将大量的资产业务数据以电子单据为载体在系统中自动流转,不仅达到了节能降耗,而且可以使资产业务办理的更加有效率,质量更加有保障。
三、无纸化办公在资产管理工作中应用的困难与发展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特征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1)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2)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3)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4)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5)传统体育和游艺;(6)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外延比较丰富并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非物质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表现为无形的制作工艺、民俗活动、传统知识、节日文化、传统技能等。这种非物质性增加了界定创作主体的难度。第二,创作的集体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存在于特定群体中,由于年代久远,常常难以确定最初创作者,并且由于传承者不断加入创新元素,因此难以将智力成果界定为某个特定个体。第三,创作的延续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口口相传中,传播者不断加入一些新的创意或元素,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一直处于“被创作”的过程中。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
数字化技术能够通过计算机、照相机、扫描仪等设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储存、加工、传输和以数字形式再现,所以通过数字化技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图象、文字、声音等形式被固定下来。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分散性和非物质性等特性,因此,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的过程中,有时需要数字化作者对于内容取舍、结构安排等作出选择,凝结着较高的智力成果。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权利界定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创作者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其保护范围限于表达方式,不延及作品的思想、程序、操作方法、原理等因素。P根据著作权法的原理,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主要针对它的代表作而言。Q但从前文分析可知,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通过世代相传流传至今,大部分没有形成有形作品,或者即使形成了代表作,对于其他参与创作的主体如何保护,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本文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但由于其特殊性,应当通过制定著作权法的特别法,以单行法的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因为《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创作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包括:
第一,人身权。(1)署名权,当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确定由某一个民族、村庄、部落创作时,应当保护其署名权;当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确定创作群体时,也应当清楚地表明其渊源及流传的范围等基本信息。(2)修改权,这一权利由创作群体行使,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具有延续性,一直都将处于被创作的状态之中。(3)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者通常是一个松散的群体,当发生侵权行为时,容易产生搭便车心理,因此,应当授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行使。(4)发表权,非物质文化遗产随时处于创作中,并且由于口口相传等原因,其创作和发表在时间上往往具有同步性,再创作完成之时即为发表之时,因此,这一权利也应由创作者享有和行使。
第二,财产权。财产权的主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群体,但应授权非物质文化遗产协会和基金会行使。行使财产权所得的资金由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按照其设立时所制定的章程代为保管和运用,主要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认定、保护、传播等工作。财产权的行使方面的内容,详见下文阐述。
(二)数字化作者的权利
数字化技术能够以特定形式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也能够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但随之产生的问题是如何界定相关主体的权利并对其进行保护。本文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作者受到什么程度的保护,与其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相关。
1.数字化作品具有独创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与普通作品的数字化不同,后者通常只对原有作品进行数字化转换,这一过程由机器完成,基本没有独创性。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没有固定的形式,数字化作者在选材、摄影、录音录像过程中,凝结了较多的智力成果。不同的数字化作者对同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数字化,其结果可能完全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如果数字化作者经数字化所形成的作品达到“独创性”这一标准,就应当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
2.数字化作品不具有独创性
如果数字化作品仅对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简单复制和再现,不具有独创性,则可以通过邻接权进行保护。邻接权保护的是一种再现、复制和传播他人作品的劳动,数字化作者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以特定的形式固定下来,并通过数字技术进行传播,属于作品的传播行为。虽然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邻接权只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但邻接权是一个发展的概念,随着时代和新技术的发展,其外延可以随之扩大,19世纪末20世纪初,录音录像和无线电传播技术的发展导致了邻接权的产生,当今数字化技术的发展,产生了一种新的作品传播方式,那么这些传播者的权利也应得到保护。笔者认为,应当在邻接权中增加一类――“数字化作者权”,以保护没有产生独创性作品的数字化作者的权利。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集体管理制度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集体管理制度的理由及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者是无名的或者是归属于一个民族或一个区域居民,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属于这一群体所有,群体中的任何人都可主张权利,但任何人又无权单独享有权利。权利主体的群体性、不确定性使得权利的行使难以获得有力的保障。R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作品的创作群体不宜作为法律上的权利主体主张权利,况且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不明确,因此,有必要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代表特定群体行使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可以在保证权利主体利益的前提下,满足公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同时,由于群体的具体成员众多且难以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协会取得的许可使用费不可能像其他著作权协会一样扣除必要的管理费后返还给权利人。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可以保证许可使用费用于实现保护目的。特定群体为保护、丰富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需要,可向基金会提出申请,基金会对于符合章程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准许,拨付必要的资金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另外,基金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集者和保护者支付一定数额的报偿或者给予奖励,尊重他们在收集保护过程中付出的劳动,具有一定的激励作用,有利于提高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同时,收集整理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使用人向确定的权利行使主体支付使用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合理使用,充分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潜在的文化价值和商业价值,增进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增进社会财富增长。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协会和基金会职能划分
“我国早在1992年即成立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1998年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成立后,国家版权局又多次指示并帮助组建文字、摄影、美术作品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目前的趋势看,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是采用多种协会体制的。”S“我国已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华版权总公司。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法律上是一个社会团体法人,其以法人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T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笔者认为集体管理制度可以达到对非物质维护遗产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双重目的:即在我国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行使集体管理权,其下设“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这一财团法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抢救等工作统筹安排资金。
1.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的职能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的职能主要包括:(1)组织开展调查、收集工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整理、分类、登记建档,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资料;(2)代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定群体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用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并收取许可使用费。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数字化也应当事先取得创作者许可――这一许可权应由非物质文化遗产协会代为行使。当然,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也适用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的规定。(3)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章程,规定该基金会的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以及章程修改等内容。(4)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许可使用收入,在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后,以捐赠的方式注入基金会。这样做可以避免目前以财政资金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所带来的不足,同时也可以保障财政资金投向更为亟需的民生领域。(5)保护特定群体的署名权,禁止伤害群体感情和尊严的、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等人格权的行为。当上述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讼。(6)开展其他社会活动。
2.“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的职能
基金会属于财团法人的一种,按照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开展活动,即“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活动提供资金支持。”“保护非物质文化基础基金会”的章程是由非物质文化遗产协会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而制定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的职责主要包括:(1)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保护提供资金支持;(2)基于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3)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提供资金支持;(4)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提供资金支持;(5)对其他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制度与传统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传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性质为非营利性的民间自治组织,非官方性意味着不得强迫著作权人加入集体管理组织。同时,及时著作权人已经自愿加入,仍然有退出的自由。U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特定民族或区域群体的财富,更关系到整个中华民族的利益,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协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权利的取得不需要经过事实上的创作群体授权,国家以保护和发展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为目的,通过立法授权协会和基金会行使权利。与其负担的职能相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体管理组织具有官方色彩。
第二,维护利益的侧重点不同。传统的著作权管理组织重在维护某一类著作权权利人的利益,其在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后将所获得的收益返还给著作权人,这种利益一般为私人利益。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制度不仅维护特定权利群体的人身性权利,更在于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丰富,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属性较为明显。
第三,机构设置不同。传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一般设置协会,以自己的名义依据权利人的授权行使相应的财产权,并在协会内部设置相应的办公机构。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制度则不仅设置管理协会,而且由协会这一社会团体法人捐赠财产设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这一财团法人,以实现保护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