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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的发展
1.1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的含义有所差别。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条将金融控股公司定义为“对一银行、保险公司或证券商有控制性持股,并依本法成立之公司”。其中“控制性持股”是指持有一银行、保险公司或证券商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超过25%,或直接、间接选任或指派一银行、保险公司或证券商过半数之董事。另外,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以投资及对被投资事业之管理为限”。可见,台湾《金融控股公司法》定义的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纯粹型控股公司,本身不经营金融业务。美国的法律没有直接定义金融控股公司,而是在银行控股公司的基础上定义的。根据美国的《Y条例》,金融控股公司是指符合一定要求的银行控股公司,这些要求包括“所有被银行控股公司所控制的存款机构都必须保持资本充足”和“管理良好”,而银行控股公司是指“直接或间接控制银行的任何公司(包括银行),除非控制源于......”。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通过后,美国银行控股公司不仅可以控制银行,而且可以控制保险和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从而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而且,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既可能是纯粹型控股公司,也可能是经营型控股公司。可见,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既可能是纯粹型控股公司,也可能是经营型控股公司。
参照以上定义,考虑到目前中国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实现向混业经营的过渡。本文将中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定义为“同时控制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两种以上金融机构的公司”,或者定义为“同时以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两种以上金融机构作为其子公司的公司”,这两种定义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因为根据中国的相关法规,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是确定母子公司关系的依据。不过,按照中国相关法律,以持有表决权资本的方式实现对另一家公司的控制、成为其母公司的时候,持有表决权资本的比例要在半数以上(直接、间接、直接或间接)。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共同构成了金融集团(在不引起混淆的情况下,下文中部分“金融控股公司”指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金融集团)。
1.2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的发展
金融控股公司在国外得到了很快的发展,花旗集团和汇丰集团都是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金融集团。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这些法律禁止了将银行、证券、保险业务集中在同一个法人内的经营模式,也排除了在境内以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中的一种作为母公司,以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作为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但是,以纯粹的控股公司作为母公司,以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中的两种以上机构作为子公司的模式并没有被排除,而且,一般工商企业同时投资银行、证券、保险并没有受到限制,此外,商业银行在境外可以设立非银行子公司,所以,这几种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得到了发展。目前在我国,纯粹型的金融控股公司有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平安保险(集团)公司等,工商企业投资金融业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有海尔等,商业银行在境外进行投资形成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有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
2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拥有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优势,便于降低成本和提供多元化的服务,与全能银行相比,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和其控制下的子公司均为独立的法人,便于隔离风险,是中国金融业由分业经营迈向混业经营的现实选择。但同分业经营相比,又有一些特殊风险。
2.1关联交易易造成风险传递
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关联交易包括集团成员间的交叉持股、集团内一个公司与另一个公司进行的交易或代表另一个公司进行的交易、集团内短期流动性的集中管理、集团内一个公司提供给其他公司或从其他公司得到的担保、贷款或承诺、集团统一的后台管理、在集团内部配置客户资产、集团内部资产的买卖等等。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的合作来实现集团的混业经营,但关联交易也会使集团内各个公司的经营状况相互影响,当其中一个公司出现经营困难或倒闭时,可能影响其他公司的流动性和收益状况,进而引发连锁反应。1996年,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发生支付危机,导致整个光大集团负债累累、出现危机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2.2垄断力、不正当竞争行为可对公平竞争环境造成破坏
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金融集团往往规模巨大,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在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同时,可能造成市场集中化程度的提高,从而在某一局部市场或者某些行业中削弱竞争甚至形成垄断,带来效率下降和客户利益受损。强大的市场力量可能为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条件。在拥有足够市场力量的情况下,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金融机构可能拒绝向竞争对手的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也可能采取搭售行为,即要求客户必须购买其关联企业的产品,以作为获得信贷的条件等等。2.3资本的重复计算可带来集团整体资本水平的高估
当母公司从集团外获得权益性资金时,这笔资金构成了母公司的资本并形成母公司的资产,如果母公司用资产中的一部分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对子公司进行投资,这笔投资金额就会形成子公司的资本和资产。从表面上看,集团作为一个整体的资本应等于母子公司资本之和,但实际上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金额作为资本在母公司和子公司计算了两次,发生了重复计算,同时,如果子公司再将其资产的一部分以长期股权投资的形式投入它的子公司,则这笔投资金额会再被重复计算一次,也应被扣除。总之,只有来自集团外部的资本才能作为集团的资本。如果缺乏剔除资本重复计算的方法和机制,就会导致集团整体资本水平的高估。
2.4分业监管易产生监管盲区
由于金融控股公司下的子公司可能涉及多个行业,而不同行业的监管标准、监管方法不尽相同,例如监管机构对银行、保险、证券等不同行业的资本要素的定义不同、对资产和负债的评估方法不同、对资本充足水平的要求也不相同,它反映了各类金融机构不同业务性质上的差异,以及风险的判断标准和抵御方式的差别。这些差异的存在,可能会使金融控股公司采取规避监管的行为,再加上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会加大各个监管机构对各自行业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难度,并可能出现监管真空。
3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防范
3.1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关联交易
由于关联交易的两面性,因此,不能对其完全禁止,而应进行规范,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关联交易必须符合公平原则。一是监管当局制定法规,直接限制某些类型的关联交易。二是监管当局要指导和监督金融控股公司建立起内部控制制度,让金融控股公司自己关注关联交易及其潜在风险。三是完善重大关联交易的披露制度,增加其透明度。四是强调监管当局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的评价和监督,一旦发现内部控制失控或关联交易有违公平交易的原则,应立即予以纠正。财政部门也应会同监管部门制定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准则。
3.2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许多国家都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重要内容。其中一个普遍的做法是,当金融机构并购时要进行特别竞争评估,以判断该项并购是否会使其获得垄断地位、对市场竞争造成损害。美国的一些法令甚至规定了金融机构通过并购所获得的市场份额的上限。我国的市场体系还不完善,竞争的不充分、市场的分割和壁垒的存在,以及信息的不透明,给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滋生的土壤,随着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而可能发生的阻碍竞争的现象尤其值得关注。应加紧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可能造成垄断的行为进行限制。
3.3建立有效的资本充足情况监管机制
应根据金融控股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情况,建立一种能正确衡量金融控股公司及子公司资本充足程度的机制。该机制要能识别金融控股公司内资本重复计算的情况,能查明母公司通过举债向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而导致过高财务杠杆的情况,能评估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资本充足状况。1999年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联合的《对金融集团的监管原则》提供了避免资本重复计算、评估资本充足程度的基础审慎法、基于风险的累积法和基于风险的扣减法,这些方法虽然分析问题的角度不同,但核心思想都是剔除集团内部的投资。我国财政部颁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对一般工商企业集团的会计报表合并作了较完备的规定,但对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金融集团的会计报表合并的规定需要完善。在资本充足标准方面,除了要求每一个被监管的子公司满足各自行业的资本充足标准外,还要对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金融集团制定相应的资本充足标准。
3.4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目前国外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要有主监管和统一监管两种模式。前者是指当银行、证券、保险有不同的监管机构时,确定一个监管人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人,这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美联储作为主监管人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则由各功能监管者监管。后者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及各金融子公司由同一个监管机构监管,这种模式以英国、日本为代表。英国的金融服务监管局和日本金融厅分别是两国的统一监管机构。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倾向于统一监管。我国目前对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监管体制,即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对银行、证券和保险业进行监管。采取分业监管的模式,难免会出现各监管主体各自为政、监管标准不一以及出现监管盲区等情况。笔者认为,目前可以考虑的做法是,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个独立的监管部门之上,组建一个类似于金融监管委员会的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对金融子公司进行监管,待时机成熟时,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并入这个机构,实行统一监管。
参考文献
1夏斌.金融控股公司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关键词】金融业;混业经营;分业经营;金融监管
一、我国金融业经营的现状
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根据入世协议,我国在2006年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 外资银行和证券公司进入中国市场,抢夺中国金融市场资源。外资金融企业本身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水平,加之其混业经营可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一站式金融服务,更是增加了外资金融企业的竞争优势、同时,金融国际化潮流带来了空前规模的并购潮。在我国,2011年6月28日,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并购深圳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深发展银行成为中国平安的控股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也和史玉柱为了中国民生银行的控股权斗的不可开交。由此可以看出,混业经营模式在我国已在悄然进行。
在2012年英国《银行家》杂志的1000家银行的最新排名和综合数据中(见表1-1),前25名银行中,实行分业经营的银行只有七家,其中,上榜的四家中国银行均为分业经营模式,除中国的银行外,只有三家国外银行为分业经营。各大以混业经营为主的金融集团通过合并和收购,不仅使自身国际竞争力大为加强,而且能很好的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需要,同时也提高了其技术创新和使用新技术融资的能力。相比之下,我国分业经营体制的银行不利于合并,大大阻碍了我国金融业的全球化发展。
表1-1 《银行家》2012年全球25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序)
数据来源:英国《银行家》杂志2012年
二、我国实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可行性分析
1、法律条件
我国《商业银行法》虽禁止银行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但对金融机构之间交叉持股和哦你公司形势进行适度交叉的金融业务并没有明确禁止性条款。《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都未明确禁止金融控股公司的成立,也未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与组织体系等内容,金融控股公司的成立目前在法律上并无障碍。我国可以学习美国,走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在控股公司的统一管理下各子公司加强协作,实现专业化和多样化的统一。各大商业银行在综合经营商可以在国内实行分业经营的情况下,通过到另一个相对独立的司法区域收购和控股其他种类的金融子公司,再进入国内市场。
2、市场条件
目前,我国四大国有银行都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革,成为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他们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也会坚固安全性和流动性。另一方面,资本市场的发展日益规范和完善,这是金融业混业经营的一个重要条件。
3、制度条件
从金融机构内部来说,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增强自律意识和自我约束机制,为混业经营奠定了基础。从金融机构外部来说,一个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组成的金融监管体系在逐步建立完善。“三会”按经济区域对分支机构进行调整,无论从监管方式、监管手段和监管重点,三者都建立了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的关系。
三、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风险防范
(1)加强建设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
首先要加强银行内部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要教育从业人员严格按照规章流程办事,以客户利益为重。加强对法律法规和相关金融政策的研究和理解,开展合法经营。严格内部资金管理,切实加强内部资金的用途管理,同时严明纪律对信贷资金和投资银行业务之间的事后检验等风险内控方法来控制风险,做到资金使用全过程都能实施监控。
(二)完善外部监管体系
1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规范金融监管秩序
在全球一体化的趋势下,中国金融监管还应立足于世界,鼓励和促进我国金融业增强国际竞争力,将此作为立法的出发点。这要求我们要借鉴国外的先进法律制度的先进的金融监管规则。同时也要注意保护我国的金融利益,不要盲目跟风。
2 规范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现行的信息披露制度这种还存在不透明、不真实和监管漏洞。要进一步从立法上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应该公开的信息,规定应披露的基本数据、指标、范围、世界等,金融机构必须按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送报有关报表、报告,并对其信息披露进行审查与评估,同时对各种风险的计算标准予以规定。主要负责人对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负责。
在我国加入WTO后,分业经营的体制受到强有力的冲击,发展混业经营成为我国金融机构提高综合竞争力的必然趋势,也是提高我们金融业整体实力的必要途径。但是,我们也要在认真充分分析我国的国情,完善市场、法律条件,,提高监管能力,能充分防范和控制混业经营金融风险,各方面条件都能满足混业经营条件时,才逐步走出分业经营,实现混业经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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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孙若宁,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可行性及经济条件分析 [J]],吉林金融研究,2013(2)
论文摘要:在金融服务领域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国外金融业综合经营趋势影响着我国银行业未来发展。本文从金融综合经营风险与模式比较分析中,认为我国现阶段金融综合经营最理想的模式是金融控股公司。
中央在关于“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标志着我国金融业的经营体制将实现一次转型,综合经营进程将加快。在金融服务领域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国外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对中国金融业产生了影响,实现金融综合经营已经成为中国银行业未来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 我国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的现状
我国目前金融机构的综合经营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类:
一是通过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团,持有多个金融机构股权,达到综合经营。如中信、光大、平安集团,它们分别持有相对控股与绝对控股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
二是各类金融机构相互合作,共用平台,或者成立专门机构实现销售功能上的综合经营。如银行销售基金、保险产品。
三是各类金融机构共同竞争同一类性质的资产管理业务。如银行的理财业务,证券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与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保险公司的分红保险、投资联结保险等等。虽然业务名称各不相同,具体操作上因各监管部门监管方式不一而导致业务方式不一,但这些都属于“信托”范围,实现的都是“代客理财”。从这点上看,各类金融机构实现了综合经营。
二、 我国金融综合经营的风险分析
当前从我国金融综合经营现状中可以看出综合经营风险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资产管理市场严重混乱状况有所收敛,但未根本扭转。当前,我国各类金融机构均已开展形式各异的资产管理业务,鉴于近几年实践中的惨痛教训,一些监管部门在监管理念与政策上已有所调整,正在逐步统一,但从总体上看,各监管部门在资产管理业务上,在法律依据、监管政策上仍协调不够,不尽相同,存在着很多严重的风险隐患。
2、金融机构关联交易增多,出现严重的风险传递现象。综合经营的最大优势在于发挥协同效应,最大风险是如何防范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引发的风险传递。目前,由于我国对金融控股集团防范风险的防火墙制度尚未系统建立,随着金融机构之间业务联系的密切,关联交易自然增多,风险传递问题日益严重;利用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之间的关联交易,形成银行融资、购并、上市的资金循环和利用金融机构与企业的关系,套取银行的资金或挪用客户资金解决关联企业资金需求的现象也使大量存在。
3、当前我国金融业尚不发达,实行的是严格分业经营的基本法律框架现实。1993年之前,我国金融业实行的就是混业经营。在我国市场发育不成熟、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监管水平相对较低的情况下,确实导致信贷资金过多的流入股市、期市,助长了投机行为和泡沫经济的泛滥与发生。当前,我国现实状况还没有根本改变,银行资金若大量流入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期货或货币市场,可能引发严重的泡沫经济现象,一旦泡沫破裂,银行将亏损严重,将引发金融市场的稳定。
4、外资金融集团对我国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的影响。目前,有部分综合性的海外金融集团已通过各种渠道分别进入我国的保险、证券、银行等金融领域,甚至实业投资领域,对我国分业经营政策带来冲击。例如:汇丰集团拥有上海银行8%的股权,拥有福建亚洲商业银行27%的股份,拥有交通银行19.9%的股权。拥有平安保险19.9%的股权,拥有北京汇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24.9%的股权。汇丰与山西信托投资公司成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占股33%。几乎所有的持股比例分别看,都已达到我国对外资股东持股比例的高限,合计看已超过我国的有关规定。中资各类金融机构普遍反映我国国内金融机构实行分业经营,但在华的外资金融机构背后大多是金融集团,他们拥有人才、数据及部分业务实质性的综合经营。
三、我国综合经营模式选择
四个指标对比分析后我们得出结论:金融控股公司经营效率最高,全能银行经营效率最差。
其次,目前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试点发展主要表现在两个层次:一是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出现了很多业务合作;二是成立了多种形式的金融控股集团。
所以,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我国当前金融综合经营模式的最佳选择。但是,在综合经营模式的选择中还应注意一些问题:
1.以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为主,多种模式并存
我国在有关金融综合经营立法中,除采取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外,还应准许金融机构选择母子公司制或受限制的综合银行制,允许多种模式并存。但从防范风险的角度,以下两种情况必须强制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制,一是金融机构达到一定资本或资产规模标准之上者,二是同一关系人实质控制两个以上金融子公司者。
2.认识到金融控股公司是一把“双刃剑”
选择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综合经营,最大的益处是可实现交叉销售、节约成本和有效利用资本等。但另一方面,申请者要充分认识到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后,将会面临金融监管部门更严格的监管,必须具备熟悉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的高素质专业管理队伍,需要承受较高的组建与整合成本,以及准备对有问题的子公司承担“救助”义务等。
3.慎重选择完全或部分控股公司
多数国家和地区金融法律或实践中,一般采取完全控股公司方式。因为一个完全控股公司的管理效率要优于一个部分控股公司。但是,完全与部分控股公司的选择,必须与一个国家金融制度、生态环境以及企业发展阶段相适应。我国金融业的恢复性发展只有20余年时间,尚没有形成较为成熟的银行、保险、证券市场主体,绝大多数控股公司都必须从“零”开始设立子公司,且开展新的金融服务所需要的技术和经验必须靠长期的实践才能获得。所以,存在着较高的机会成本。如果采取部分控股公司,则可选择具有专业特长的战略合作伙伴,站在“高端”开展业务,同时,部分控股公司还可实现以少量股权控制规模更大的金融资产,增强控股公司资本的控制力,有助于尽快实现整体战略布局。因此,在我国金融企业专业化市场主体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的情况下,在多数企业自我约束机制及内部控制机制仍不完善、资本实力依然短缺、资本充足率或偿付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的情况下,选择完全或部分控股公司,一定要衡量自身现实条件决定。不过,从长远看,完全金融控股公司仍是发展趋势,因为只有如此,方能更利于整合金融集团客户、人员、机构等资源,满足客户多种产品需求,降低机构综合经营成本,有效利用资本。
参考文献
[1]宋建明 :金融业务综合经营若干基本理论思考.金融时报,2005-07-11
论文关键词:公司控制,控制权,公司治理,公司金融
自从1932年,Berle A. 和 Means G. 在其著作《现代公司与私有产权》开创性提出有关公司控制的论题以来,多年来,国际学者对公司控制问题研究从未间断,特别是Jensen M公司金融,Leech D, La Porta等国际著名学者对公司控制问题深入研究的推动,开创了公司控制权研究的新领域。而中国市场经济的建设是近年的事,自从中国开始企业制度改革与资本市场完善,中国学者对公司控制问题的研究空前活跃。在公司金融、公司治理等多个领域都有数量庞大的学者对公司控制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国内学者在跟踪国外学者研究热点的同时,还紧密联系中国现实背景展开研究,产生出一批有价值有特色的研究成果。本文作者对近十多年来,国内的研究文献进行了梳理公司金融,意图对国内学者的研究特色与研究趋势作一个简要的阐述,为对此问题感兴趣的学者提供一些参考。从研究结果看国内学者研究的角度各具特色,而研究主题与内容上相对比较集中,而其中有关控制权配置与公司绩效关系、控制权的转移、控制权价值、收益是其中的其中的研究热点。下面具体对这一问题展开阐述。关于公司控制权配置与公司绩效关联研究,主要从持股比例,控股股东性质、股权制衡,两权分离特征等方面来展开研究。
1.控制权中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公司价值关系。孙永祥、黄祖辉(1999)研究了公司控制权配置中,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关系问题。研究结论表明与股权高度集中和股权高度分散的结构相比 ,有一定集中度、有相对控股股东、并且有其他大股东存在的股权结构 ,总体而言最有利于经营激励、收购兼并、权竞争、监督机制四种治理机制的作用发挥 ,因而具有该种股权结构的公司绩效也趋于最大。王力军(2006)研究了公司控制模式中大股东持股比例、公司财务杠杆与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国有控制上市公司与民营控制上市公司公司价值并无显著差异;国有控制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公司价值呈U形关系公司金融,民营控制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公司价值则呈倒U形关系;国有控制上市公司财务杠杆比率与公司价值负相关,民营控制上市公司财务杠杆比率与公司价值则正相关。潘杰(2006)研究了公司控制中基于大股东控制的,存在大股东问题下的并购财富效应及其形成机理。研究认为:大股东发起的收购行为通常导致并购方及其关联企业的总利润减少, 竞争对手的利润增加, 消费者剩余减少。尽管收购活动对并购方而言没有创造价值, 但并购事件依然发生。这是因为收购后控制性股东将偏袒他拥有现金流权相对较多的企业, 而侵害其他企业小股东利益。陈晓红、尹哲、吴旭雷(2007)研究了家族企业控制权模式对企业价值的影响论文范文。家族控制企业普遍采用金字塔型控制模式又是家族控制企业的形式。研究显示:家族控制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有侵害其他股东的动机和具体行为 ;成“系”企业加大了家族控制股东侵害少数股东权益的概率和程度;家族控制企业一致行动人累计股权比例与企业价值呈现一定的 U 型关系 ;独立董事参与公司治理亦没有起到制度上防止掏空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2.控制权中股权制衡与公司绩效关系。毛世平(2009) 研究了控制权模式中,金字塔控制结构与股权制衡效应。该研究以上市公司终极控制人为研究主体,研究发现,金字塔控制结构下的股权制衡效应在中国上市公司并没有得到完全发挥,股权制衡正面治理效应的发挥是有其条件限制的。在多个终极控制人共同控制上市公司的情况下,分离型金字塔控制结构和非分离型金字塔控制结构各自对上市公司产生的负面治理效应和正面治理效应发挥着主导作用。研究还发现,股权制衡能够产生权益效应;分离型金字塔控制结构下公司金融,多个终极控制人现金流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制衡效应降低了公司价值,而非分离型金字塔控制结构下,多个终极控制人现金流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制衡效应则提高了公司价值。黄渝祥、孙艳、邵颖红、王树娟(2003)研究了公司控制中,股权制衡对 内部人掠夺行为的抑制作用。其研究认为而可以通过合理的股权配置,达到提升公司业绩的作用。李学伟、马忠(2007)研究了金字塔结构下多个控制性大股东的制衡效应。当中国上市公司金字塔股权结构下存在多个大股东对终极控制人控制权力的影响 ,考察了当多个控制性大股东股权性质不同时 ,股权制衡程度对公司经营绩效的作用差异。研究发现多个大股东与最终控制人之间既存在监督效应 ,也存在合谋效应。当其他多个控制性大股东性质不同时 ,对终极控制人的监督动机超过了合谋动机,从而对公司经营绩效产生积极的影响。刘运国、高亚男(2007)研究了公司股权制衡与公司业绩关系。研究发现 ,股权集中类公司的业绩明显好于股权分散类公司;股权制衡类公司的业绩好于股权集中类公司,但是差异并不显著。用 Z作为股权制衡度的衡量指标 ,当 Z∈(1.0189, 6.0287)时股权制衡与公司业绩显著正相关。研究表明 ,股权制衡对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提高公司绩效具有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发现 ,与股权分散相比 ,一定程度的股权集中是合理的选择。邓建平、曾勇、李金诺(2006)研究了公司控制权配置中最终控制、权力制衡和公司价值关系。研究发现我国大多数的上市公司的投票权和现金流量权并没有发生分离。考虑权力制衡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发现当控股股东的控制力和其现金流量权分离越大时,公司价值越低。股权制衡和控制权竞争程度越高时,公司价值越高。说明在目前我国对小股东保护不完善的情况下,合理安排股权和控制权结构非常重要。
3.控制权中控股主体性质与公司绩效关系。刘芍佳、孙霈、刘乃全(2003)研究了公司控制权配置中的终极控制者、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关系问题。该研究以终极产权论(the principle of ultimate ownership) 对中国上市公司的控股主体重新进行分类 ,结果发现 ,中国 84 %的上市公司最终仍由政府控制 ,而非政府控制的比例仅为 16 % ,因此目前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仍然是国家主导型的。并且按照新的控股主体分类标准对不同的控股类型———如国家直接控股模式与国家间接控股模式等 ,进行了绩效筛选比较 ,并发现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确实密切相关。具体来说 ,在国家最终掌控的上市公司中 ,相对来讲效率损失最低的企业具有以下特点: (1) 国家间接控股; (2) 同行同专业的公司控股; (3) 整体上市。田利辉(2005)研究了公司控制权配置中,作为控制权主体之一的国有股权对上市公司绩效的影响。研究发现国家持股规模和公司绩效之间呈现左高右低的非对称U 型关系。总体而言 ,国家持股企业的表现不及非国家持股企业。同时 ,随着国家持股比例的上升 ,企业绩效起初随之下降;但是 ,当国家持股比例足够大时 ,随着国家持股比例的上升 ,企业绩效上升。即国家持股对企业的绩效具有两面性的影响。田进而认为作为事实上的国有股东,政府存在着政治和经济双重利益 ,从而既通过政治干预攫取企业财富 ,又借助公司治理和优惠待遇来提升关联企业的价值论文范文。国有股减持应该避免 U型曲线的底部价值陷阱。徐莉萍、辛宇、陈工孟(2006)研究了控制权构成中的控股股东的性质与公司经营绩效关系。其研究将中国的上市公司分为四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股的上市公司,中央直属 国有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地方所属国有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和私有产权控股的上市公司。研究结论是不同的国有产权行使主体对上市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有明显的不同 ,国有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要比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股的上市公司有更好的绩效表现,中央直属国有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要比地方所属国有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有更好的绩效表现 ,私有产权控股的上市公司的绩效表现仅仅与一般水平的国有产权控股的上市公司的绩效表现相当。其研究表明在中国转型经济体中, 上市公司的私有产权控股面临比较严重的问题。 徐莉萍、辛宇、陈工孟(2006)研究了股权集中度和股权制衡及其对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他们的研究发现:股权集中度和经营绩效之间有着显著的正向线性关系 ,而且这种关系在不同性质的控股股东中都是存在的。具体来说 ,在中央直属国有企业和私有产权控股的上市公司中股权集中度所表现的激励程度最高 ,地方所属国有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次之 ,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股的上市公司最低。同时 ,过高的股权制衡程度对公司的经营绩效有负面影响。但是 ,不同性质外部大股东的作用效果有明显差别 ,而且其在不同性质控股股东控制的上市公司中的表现也不尽一致。 陈信元、汪辉(2004)研究了股东制衡与公司价值的关系问题。他们通过建立一个模型说明股东制衡对公司价值的影响 ,并结合我国上市公司数据分析第二大股东是如何抑制第一大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 、增加公司价值的 。本文还讨论了股权性质的差异对股东制衡效果的影响。夏立军、方轶强(2005)研究了公司控制中以政府控制为主体的控股股东,治理环境与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该研究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终极控制人数据 ,首次将上市公司细分为非政府控制(即民营、乡镇或外资资本控制) 、县级政府控制、市级政府控制、省级政府控制以及中央政府控制这五种类型。同时利用樊纲和王小鲁(2003) 编制的中国各地区市场化进程数据及其子数据构建各地区公司治理环境指数。在此基础上以 2001 年至 2003 年期间的上市公司为样本 ,对政府控制、治理环境与公司价值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发现 ,政府控制尤其是县级和市级政府控制对公司价值产生了负面影响 ,但公司所处治理环境的改善有助于减轻这种负面影响。许永斌、郑金芳(2007)研究了中国民营上市公司家族控制权特征与公司绩效关系。该研究以最终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为基础 ,整理和计算了我国家族控制权及其现金流权;并从家族控制权的持有比例、取得途径、实现方式、内部结构 ,以及现金流权比例、管理参与度、所在地域差异等方面分析了中国民营上市公司家族控制权特征对公司绩效的影响 。
4.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特征与公司绩效关系。王鹏、周黎安(2006)研究了控股股东的控制权和现金流权(即所有权) 对公司绩效的影响 ,研究表明控股股东的控制权有负的“侵占效应”,现金流权则有正的“激励效应”;控制权的“侵占效应”强于现金流权的“激励效应”;随着两者分离程度的增加 ,公司绩效将下降 ,并体现出递增的边际效应。而作者进一步从资金占用的角度验证了控股股东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这两种效应。许永斌、彭白颖(2007)研究了公司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与公司业绩的关系。研究以 2004 年底在深市和沪市上市交易的238 家民营公司作为样本,通过追溯控制链的最终控制股东,考察了最终控制股东拥有的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及其偏离的程度,并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结果发现在中国民营上市公司中,最终控制股东控制权的集中程度较高,并且其现金流权与控制权存在着偏离。最终控制股东的现金流权与公司业绩显著正相关,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偏离程度与公司业绩显著负相关。叶勇、胡培、谭德庆、黄雷(2007)研究了控制权和现金流量权偏离下的公司价值问题。研究通过分析终极控制股东的控制权与现金流量权偏离对公司价值的影响程度,来衡量控制股东对于小股东财富剥夺的程度。实证研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的终极控制股东普遍运用投资公司控股、金字塔结构的方式获取控制权,并因此而使其控制权与现金流量权产生偏离,且偏离幅度越大,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就越小,终极控制股东对小股东剥削的程度就越大,其中又以终极控制股东为家族企业的上市公司最为严重。
5 与控制权相关的其他公司治理特征与公司绩效。李汉军、张俊喜(2006)研究了上市企业治理与绩效间的内生性程度,实证分析充分表明, 上市企业治理机制和经营绩效之间存在着很强的内生性关系: 治理不仅对绩效有显著的促进作用, 而且绩效对治理也有强烈的反馈作用。也就是说, 两者之间有非常明显的正相关关系。权小锋、蒋军锋(2009)研究了剩余控制权、剩余索取权与公司绩效的关系问题论文范文。该研究通过比较不同形式的合约分析剩余控制权存在条件,探讨特定控制权与剩余控制权之间的转化关系;结合古典边际分析框架考察生产函数中的资本与代表人力资本的剩余控制权的边际产出公司金融,将剩余控制权收益从公司绩效中分离出来;最后,引入奈特的保险机制研究剩余控制权对应的剩余索取权在公司中的转移特征,并研究公司剩余控制权的定价问题。研究发现:(1)信息不完全与谋取经济利润目的同时存在才可能形成剩余控制权;(2)剩余控制权依赖于特定控制权的界定并在其行使过程中持续向特定控制权转化,并通过委托-关系形成完整的剩余控制权转移结构;(3)剩余控制权转移结构决定了公司的人力资本特征,对公司绩效的影响可通过人力资本在公司生产函数中的边际产出来刻度;(4)由于人力资本的不可质押性,剩余控制权收益一定为正。
6.是对公司控制权价值的研究。 施东晖(2003)研究了公司控制权价值的测量及影响因素的问题。其研究通过控制权交易和小额股权交易的价格差额来估算我国上市公司控制权价值。研究结果显示,我国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价值平均为24%左右,稍高于国际水平。根据中国股市特殊的制度背景和股权结构,我们认为这种控制权价值主要来自于大股东对公司的“掏空”行为以及公司本身具有的“ 壳”价值。还发现,公司盈利状况和现金流动性对控制权价值具有正向影响,而控制权竞争程度则对控制权价值具有负向影响。叶会、李善民(2008)研究了控制权交易的定价问题。他们的研究发现,较好的治理环境会降低控制权的交易价格;对政府控制企业的控制权定价显著高于非政府控制的企业;股权制衡程度越高,对控制权的支付价格越低。进一步研究还表明,治理环境对控制权定价的负向作用在政府控制的企业中更为显著、影响更大。
汪昌云、汪勇祥(2004)研究了股权分裂背景下国有股流动性溢价问题。研究认为国有股和法人股进行流动性变革,可以提升控制权的价值公司金融,促进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而流动性变革的关键在于国有股的合理定价,因此 ,在国有股定价过程中 ,必须充分考虑到非流通股的控制权溢价、非流通股在投资者财富中所占的比重、流通所受限制时间的长短及股价波动性等因素。张屹山、董直庆、王林辉(2007)研究了控制权因素对股权价值的影响问题。研究指出 ,股权价值取决于股东的资源和权力禀赋结构。即股东资源价值越大,则控制权越大、剩余分配越多 ,该股东实际股权价值越高;股东间资源禀赋越不对等,控制权结构越不平衡,企业利益侵占越严重 ,弱势股东的实际股权价值越低;在现实经济中,股票并非天然体现“同股同权,同股同价”特性。
近年来,国内学者围绕公司控制权问题做出了持续不断的跟踪研究,研究的视角相互不同,但研究的内容上,表现比较集中,正如同本文所整理的,有关公司控制权与公司绩效的关系的研究成为研究的最热点,在这个方面不同学者焦点也不相同,分别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有关控股比例、集中度与公司绩效的关系研究;有关公司控制主体性质与公司绩效关系研究;有关股权制衡特征与公司绩效的研究;有关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与公司绩效的研究以及公司控制权价值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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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综合经营,金融控股公司,风险
中央在关于“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标志着我国金融业的经营体制将实现一次转型,综合经营进程将加快。在金融服务领域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国外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对中国金融业产生了影响,实现金融综合经营已经成为中国银行业未来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我国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的现状
我国目前金融机构的综合经营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类:
一是通过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团,持有多个金融机构股权,达到综合经营。如中信、光大、平安集团,它们分别持有相对控股与绝对控股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
二是各类金融机构相互合作,共用平台,或者成立专门机构实现销售功能上的综合经营。如银行销售基金、保险产品。
三是各类金融机构共同竞争同一类性质的资产管理业务。如银行的理财业务,证券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与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保险公司的分红保险、投资联结保险等等。虽然业务名称各不相同,具体操作上因各监管部门监管方式不一而导致业务方式不一,但这些都属于“信托”范围,实现的都是“代客理财”。从这点上看,各类金融机构实现了综合经营。
二、我国金融综合经营的风险分析
当前从我国金融综合经营现状中可以看出综合经营风险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资产管理市场严重混乱状况有所收敛,但未根本扭转。当前,我国各类金融机构均已开展形式各异的资产管理业务,鉴于近几年实践中的惨痛教训,一些监管部门在监管理念与政策上已有所调整,正在逐步统一,但从总体上看,各监管部门在资产管理业务上,在法律依据、监管政策上仍协调不够,不尽相同,存在着很多严重的风险隐患。
2、金融机构关联交易增多,出现严重的风险传递现象。综合经营的最大优势在于发挥协同效应,最大风险是如何防范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引发的风险传递。目前,由于我国对金融控股集团防范风险的防火墙制度尚未系统建立,随着金融机构之间业务联系的密切,关联交易自然增多,风险传递问题日益严重;利用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之间的关联交易,形成银行融资、购并、上市的资金循环和利用金融机构与企业的关系,套取银行的资金或挪用客户资金解决关联企业资金需求的现象也使大量存在。职称论文
3、当前我国金融业尚不发达,实行的是严格分业经营的基本法律框架现实。1993年之前,我国金融业实行的就是混业经营。在我国市场发育不成熟、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监管水平相对较低的情况下,确实导致信贷资金过多的流入股市、期市,助长了投机行为和泡沫经济的泛滥与发生。当前,我国现实状况还没有根本改变,银行资金若大量流入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期货或货币市场,可能引发严重的泡沫经济现象,一旦泡沫破裂,银行将亏损严重,将引发金融市场的稳定。
4、外资金融集团对我国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的影响。目前,有部分综合性的海外金融集团已通过各种渠道分别进入我国的保险、证券、银行等金融领域,甚至实业投资领域,对我国分业经营政策带来冲击。例如:汇丰集团拥有上海银行8%的股权,拥有福建亚洲商业银行27%的股份,拥有交通银行19.9%的股权。拥有平安保险19.9%的股权,拥有北京汇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24.9%的股权。汇丰与山西信托投资公司成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占股33%。几乎所有的持股比例分别看,都已达到我国对外资股东持股比例的高限,合计看已超过我国的有关规定。中资各类金融机构普遍反映我国国内金融机构实行分业经营,但在华的外资金融机构背后大多是金融集团,他们拥有人才、数据及部分业务实质性的综合经营。
三、我国综合经营模式选择
四个指标对比分析后我们得出结论:金融控股公司经营效率最高,全能银行经营效率最差。
其次,目前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试点发展主要表现在两个层次:一是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出现了很多业务合作;二是成立了多种形式的金融控股集团。
所以,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我国当前金融综合经营模式的最佳选择。但是,在综合经营模式的选择中还应注意一些问题:
1.以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为主,多种模式并存
我国在有关金融综合经营立法中,除采取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外,还应准许金融机构选择母子公司制或受限制的综合银行制,允许多种模式并存。但从防范风险的角度,以下两种情况必须强制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制,一是金融机构达到一定资本或资产规模标准之上者,二是同一关系人实质控制两个以上金融子公司者。
2.认识到金融控股公司是一把“双刃剑”
选择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综合经营,最大的益处是可实现交叉销售、节约成本和有效利用资本等。但另一方面,申请者要充分认识到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后,将会面临金融监管部门更严格的监管,必须具备熟悉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的高素质专业管理队伍,需要承受较高的组建与整合成本,以及准备对有问题的子公司承担“救助”义务等。
3.慎重选择完全或部分控股公司
多数国家和地区金融法律或实践中,一般采取完全控股公司方式。因为一个完全控股公司的管理效率要优于一个部分控股公司。但是,完全与部分控股公司的选择,必须与一个国家金融制度、生态环境以及企业发展阶段相适应。我国金融业的恢复性发展只有20余年时间,尚没有形成较为成熟的银行、保险、证券市场主体,绝大多数控股公司都必须从“零”开始设立子公司,且开展新的金融服务所需要的技术和经验必须靠长期的实践才能获得。所以,存在着较高的机会成本。如果采取部分控股公司,则可选择具有专业特长的战略合作伙伴,站在“高端”开展业务,同时,部分控股公司还可实现以少量股权控制规模更大的金融资产,增强控股公司资本的控制力,有助于尽快实现整体战略布局。因此,在我国金融企业专业化市场主体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的情况下,在多数企业自我约束机制及内部控制机制仍不完善、资本实力依然短缺、资本充足率或偿付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的情况下,选择完全或部分控股公司,一定要衡量自身现实条件决定。不过,从长远看,完全金融控股公司仍是发展趋势,因为只有如此,方能更利于整合金融集团客户、人员、机构等资源,满足客户多种产品需求,降低机构综合经营成本,有效利用资本。
参考文献:
[1]宋建明:金融业务综合经营若干基本理论思考.金融时报,2005-07-11
【关键词】地方金融控股集团 可行性 经验借鉴
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实践,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等通过充分发挥不同金融业态间的协同效应,有效参与国际竞争,已成为有巨大影响力的金融控股集团。与此同时,一些地方政府通过整合当地金融资源,纷纷组建金融控股集团,如上海国际集团、重庆渝富集团、天津泰达控股等,在支持地方经济快速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武汉组建地方金融控股集团的可行性
(一)各国金融行业创新发展趋势的必然
20世纪后期,随着金融创新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银行、保险、证券和信托之间的业务界限越来越模糊,功能融合趋势愈发明显。人为的业务隔离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现代金融发展的需要,各国纷纷解除分业经营的限制,推进金融综合经营。美国1999年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标志着美国金融分业经营的模式走进了历史。此后,跨国界、跨行业的金融并购风起云涌,产生了大量业务覆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并能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的巨型化金融控股集团,有力推进了世界经济金融全球化、一体化的进程,对世界金融竞争格局产生了深刻而长远的影响。
根据加入WTO的承诺,我国金融业在2006年已全面开放。国内单一结构的金融机构面对能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的跨国金融集团,劣势明显。而全球大多数国家推进金融综合经营,主要是因为其具有推动金融创新,改善金融服务质量,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等优势。国内学者也多次建议国家放松对综合经营的限制,提升我国金融机构综合竞争力,这在学术界和金融界已经基本形成了共识,金融综合经营已经成为国内金融业改革发展的主要方向。中国应顺应国际金融竞争格局,推进金融综合经营是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而通过组建金融控股集团既满足了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管理架构,又实现了“法人分业、集团融合”的综合经营目的,金融控股模式是推进我国金融综合经营的理想模式。
(二)国家的宏观金融政策为组建工作提供了支持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金融业采用混业经营模式,由于监管难度较大和风险意识不强,导致我国部分金融机构经营出现危机,给我国金融和经济的稳定运行带来了负面影响。之后,国家从强化金融安全的角度,实行了较为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然而,分业经营模式在带来金融安全的同时,也牺牲了金融效率,降低了金融机构的竞争力。考虑到我国的金融监管能力,一步到位与国际接轨,实行完全的混业经营,又确实存在很大的金融风险。而金融控股集团则是介于全能银行和分业经营之间的一种模式,在安全上比全能银行高,在效率上比分业经营好,从而能在一定程度上兼顾安全与效率。2012年9月17日,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编制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继续积极稳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引导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在明确综合经营战略、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综合经营试点,提高综合金融服务能力与水平。引导试点金融机构根据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和比较优势选择金融业综合经营模式。推动中信集团公司和光大集团公司深化改革,办成真正规范的金融控股公司”。当前允许银行业投资参股保险、证券、基金等行业的政策法规相继出台,“大金融”框架构建全面推进,这为武汉推进金融机构改革,组建金融控股集团提供了政策支撑。
(三)国内外有成熟的模式可供借鉴和参考
美国当前存在的金融控股集团大多由原来的银行持股公司发展而来。美国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允许银行持股公司在满足一定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升格为金融控股公司,并允许其经营银行、证券、信托和保险等业务,但要求各业务必须在金融子公司之间隔离,也即其混业经营是通过各子公司经营不同性质的金融业务来实现的,各子公司在法律和经营上是相对独立的法人。其通过建立“内在防火墙”制度达到了混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目的。
纵然我国目前实行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但如中信、平安、光大、泰达等,已经成为事实上的金融控股集团,中信、光大为国家批准成立的,泰达、平安等通过多年运作,也已经成为架构完整的金融控股集团。虽然我国立法上尚未正式承认金融控股集团的模式,但上述金融控股集团组建的经验和教训都可为目前正在组建或准备组建的金融控股集团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我国地方性金融控股集团四种典型模式
结合金融控股集团的定义,笔者认为地方金融控股集团应至少具备以下特征:一是金融业务是该集团的主营业务,应至少占集团业务规模的一半以上;二是所控股的金融机构业务应至少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当中的两种以上业务,并在产业基金、期货、典当、金融租赁、担保、小额贷款等业务上有一定涉及;三是地方国企大多是组建地方金融控股集团的主体,并且政府的支持是金融控股集团能够成功组建的重要因素。
目前,各地方政府在组建金融控股集团方面具有明确思路且组建比较成功的有天津泰达控股(“天津模式”)、上海国际集团(“上海模式”)、重庆渝富(“重庆模式”)和合肥兴泰(“合肥模式”)。
(一)“天津模式”——天津泰达控股
天津泰达控股是由原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泰达集团和建设集团统筹组合而成的大型国有控股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注册资本60亿元。2010年,天津泰达控股销售收入578亿元,总资产1612亿元人民币,全资、控股、参股企业200余家②。旗下金融平台主要有北方信托、渤海证券、渤海银行、渤海财产保险、泰达荷银基金管理公司、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泰达担保等,已成为国内目前最为完整的地方金融控股集团。泰达控股在天津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生态环保建设等重点产业、重大项目统筹开发建设中作出了巨大贡献。泰达控股通过成功的资本运作,目前旗下拥有5家A股上市公司和3家境外上市公司,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大量建设资金,是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功能发挥最充分的金融控股集团之一。
(二)“上海模式”——上海国际集团
上海国际集团成立于2000年4月,注册资本105.6亿元,具有投资控股、资本经营和国有资产管理三大功能。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授权,开展以金融为主、非金融为辅的投资、资本运作与资产管理业务。上海国际集团的发展定位是战略控制型的、以金融投资为主业的投资集团,其发展目标是成为以金融产业为核心,涵盖银行、信托、证券、基金、保险、资产管理、金融服务等多个金融领域,逐步实现金融综合经营的控股集团,在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国家战略和实施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发挥重要作用③。
上海国际集团旗下金融机构主要有上海信托、上海证券、上海国际集团金融服务公司、上海国际集团(香港)公司、上投摩根基金公司、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国利货币经纪公司、上海国盛典当公司和上海市再担保公司等。上海国际集团还是上海浦发银行、上海农商行、安信农业保险、国泰君安证券、大众保险等机构的第一大股东。
目前,上海国际集团金融业务已涵盖银行、信托、证券、基金、保险、货币经纪、资产管理、金融服务等,金融综合经营的投资控股集团架构基本建立。
(三)“重庆模式”——重庆渝富
重庆渝富是经重庆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国有独资综合性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注册资本10.2亿元。其主要职责为:一是对地方国有企业在华融、长城、东方、信达等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进行重组。2004年以来累计处置不良资产300亿元;二是通过土地储备承担企业破产、环保搬迁、土地“退二进三”资金筹集。其成立以来累计提供资金超过200亿元,为地方国企改革改制作出了巨大贡献;三是投资和对地方金融参股控股。
2006年起,重庆渝富开始向金融控股集团转型,相继重组并控股了重庆银行、西南证券和重庆农商行,也是三峡担保、进出口担保、银海租赁、安诚保险等金融类企业的第一大股东。重庆渝富近年在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租赁等的投资累计达83亿元,其已经构建出了金融控股集团的基本框架。
(四)“合肥模式”——合肥兴泰控股
合肥兴泰控股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本8.7亿元,是合肥市属大型国有独资公司。合肥兴泰控股以金融为主业,以打造金融控股公司为目标,代表合肥市委、市政府承担建立和完善合肥市地方金融服务体系的重任。截止2010年底,合肥兴泰控股总资产280亿元,净资产50亿元,金融资产比重超过87%,其业务范围涉及银行、证券、保险、信用担保、资产管理、股权交易、信托、基金、融资租赁、典当、创投基金、风险投资等多个领域,先后培育了徽商银行、建信信托以及合肥科技农商行等金融机构。④
目前,合肥兴泰控股旗下拥有兴泰典当、兴泰资产、兴泰融资租赁、兴泰担保、省股权交易所、兴泰股权等公司,是合肥科技农商行第一大股东,参股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建信信托公司、徽商银行、国元证券、华富基金管理公司、国元农业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时还拥有多家与金融业密切关联的实业企业。
三、对四种典型模式的分析比较
(一)共同之处
1.组建目标基本相同。天津泰达、上海国际、重庆渝富和合肥兴泰四种模式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以下几个目标:第一,优化地方金融机构资产质量,集中管理地方金融资源,整合壮大地方金融机构实力,应对我国金融业全面开放后国际、国内大型金融机构的竞争。第二,充分发挥其规模效应和协同效应,增强地方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使地方金融机构走上良性发展道路。第三,通过组建金融控股集团,做大做强地方金融机构,增强地方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的支持力度,从而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2.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四种模式的成功组建,背后都有政府的支持和推动,有些甚至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如合肥兴泰控股打造地方金融控股集团已经写入当地政府工作报告,政府支持力度相当大。主要原因在于地方金融资源分散于地方财政、国有企业之中,只有政府才可以统筹整合地方金融资源,实现金融资产的集中化管理和集约化经营。
3.战略明确,执行较好。这些金融控股集团在组建之初就确定了发展战略,即明确金融业为投资的重点,其他业务为补充,并且在战略执行过程中,作为最终控制人的政府干预较少,使组建主体可以集中精力,专注于战略的贯彻和执行。
(二)不同之处
第一,发展阶段不同。天津泰达、上海国际、重庆渝富已经基本完成了金融控股集团业务架构的布局和整合,而合肥兴泰仍在组建的前期阶段,控股金融机构相对较少,后期仍有大量金融业务需要拓展。
第二,资本规模差别较大。处在经济发达地区的上海国际、天津泰达注册资本都在60亿元以上,上海国际超过100亿元,而处在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的重庆渝富、合肥兴泰控股则在10亿元左右,这一方面说明了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与组建主体的资本实力的相关性,同时也决定了金融控股集团的资产规模和对外并购扩张能力。
第三,功能定位和业务范围不同。如天津泰达形成了“以渤海银行、渤海证券和北方信托为代表的金融业务;以钢管公司为代表的制造业;以垃圾发电、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等为核心的循环经济;以水电气热供应、轨道交通和市政绿化为核心的公用事业;以梅江会展中心、滨海会议中心、泰达万丽酒店、泰达国际会馆、滨海假日酒店和泰达中心酒店等为代表的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布局,形成“金融是核心,公用事业是基础,新资源开发是方向”的产业格局。而重庆渝富的功能定位:一是企业不良债务处置功能;二是通过土地储备承担企业破产、环保搬迁、土地“退二进三”资金筹集;三是投资和对地方金融参股控股。上海国际集团则定位于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作贡献。定位的不同导致其业务发展重点、组建方式、途径等的不同。
四、借鉴意义
通过对四种地方金融控股集团典型模式的相同及不同之处的分析,对武汉地方金融控股集团的组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借鉴意义:
(一)市场化运作是组建的前提和基础
以市场手段推动金融控股集团的组建,有利于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组建金融控股集团不可能一蹴而就,立竿见影;也不能行政过度干预,搞拉郎配。天津泰达通过10年左右时间实现全金融服务牌照,其组建过程基本体现了市场化的原则。正是这样一个长期过程,市场机制在组建工作中才发挥了基础性作用,这也为其后的规范运营打下了坚实基础。同样,对于武汉而言,也要有长期组建的思想准备,急躁和冒进只会起到事倍功半的效果。
(二)政府支持是组建的加速器和催化剂
作为地方金融资源的实际控制人,地方政府在组建金融控股集团中起着重要作用。无论是天津泰达、上海国际还是重庆渝富、合肥兴泰等,背后都有政府的身影,其组建主体资格都得到了政府的确认。在这种情况下,它们参与地方金融资源的重组就可以名正言顺。同时,政府在统筹协调地方国企持有的金融股权,实施股权集中化管理的过程中,为组建主体消除了很多行政上的障碍,加速了组建工作进程。如重庆渝富,重庆市政府赋予其控股参股地方金融机构的职能,允许其控股重庆银行、重庆农商行、西南证券、安诚保险等金融机构,激活了重庆渝富进一步丰富金融服务牌照,打造金融控股集团的战略构想。
(三)协同效应是组建的根本目的
天津泰达通过其控股的地方金融机构,为天津滨海新区近几年的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实现了政府组建金融控股集团服务地方经济的目的,达到了产融结合的效果;同时,在金融控股集团的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营业网点,客户信息共享、共用风险管理技术、信息系统共同研发等业务协同,不仅降低了整个金融控股集团的运营成本,而且能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一站式的金融服务,提高了金融控股集团的综合竞争力。
(四)依法依规是组建的制度保障
鉴于我国当前金融行业的监管框架,对金融行业的投资及组建金融控股集团都必须满足“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要求,天津泰达等都满足了上述要求。因此对于武汉组建地方金融控股集团来说,也必须按照监管要求,依法依规进行组建。
综上,笔者认为天津泰达控股在市场化运作、政府支持和依法依规方面都值得武汉借鉴,特别是天津泰达控股在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的产融协同以及旗下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协同等方面更是值得武汉进行认真研究,吸收和借鉴其成功经验,努力达到通过组建武汉地方金融控股集团,服务武汉经济发展,增强地方金融机构实力的根本目的。
注释
①笔者根据有关公开资料整理。
②信息来源于天津泰达控股公司网站:.cn。
③信息来源于上海国际集团网站:http:///。
④信息来源于合肥兴泰控股网站http:///。
参考文献
[1]方洁,漆腊应.地方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模式研究[J].财贸经济,2004,(7).
[2]蒋春芳.湖南地方金融控股集团组建研究.中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3]刘建武.对组建地方金融控股公司的思考[J].西安金融,2006,(4):61-62.
【关键词】商业银行;负债业务
一、负债业务现状
(一)负债总量增速下降
从量上讲,2010年底银行业本外币负债总额为88.4万亿元,同去年比增加14.1万亿元,增幅19%,较去年下降7.8%。由此显示增速的确下降了不少。具体分类为:国有控股商业银行43.02万亿元,上升13.5%;全国性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14.05万亿元,增幅25.2%;城市商业银行7.4万亿元,增长38.5%;其他类金融机构负债总额24万亿元,增长20.6%。下面从几个角度进一步分析:
1.从季节上来看,一季度受惯性影响增幅仍然较大,但之后便有明显的下降。从机构类型来看,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仍处于绝对支配地位,但比列在下降,为2.3%。全国性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上升0.8%,城市商业银行上升1.1%,其他类金融机构上升0.3%。可以看出,城市商业银行增速最为明显。
2.就上市的16家商业银行来看,其负债总额达到60.1万亿元,增加17.34%,增速下降9.26%,占总的比重为68%。其中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增长14.96%,下降9.96%;全国性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增长24.48%,下降7.07%;城市商业银行上升44.94%,增速没有下降,反而上升了4.43%。
一系列数据进一步证实前面的分析,随着经济危机的影响逐渐降低,中国货币和财政政策逐渐由宽松回到适度,更进一步的,通胀压力的上升使得回收流动性更加迫切,与此同时,政府调控房价,更是进一步控制房地产信贷,这降低了货币乘数,使得存款也降低了。至于仍然为增长趋势,这一点更是必须的,毕竟中国经济仍在增长,人们收入总体在上升。到了2011年,这种趋势仍存在,但随着通胀压力的降低以及更重要的,为了保持经济增长,央行于近期决定,自2012年6月8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及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相应调整。与此同时,自同日起:(1)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2)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8倍。这一三年半来的首次降息必然更加减少人们的存款倾向。使得银行类金融机构的负债业务压力进一步上升。
(二)总体讲公司类存款增速高于个人存款
具体数据为2010年,16家上市商业银行公司类存款余额27.73万亿元,同比增长19.38%,比上年下降l2.57%,个人存款增长率为12.89%,比上年下降6.32%,公司类存款增长率比个人存款增长率高6.49%。其中,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公司类存款增长率16.93%,比上年下降l2.45%,个人存款增长率为l2.23%,比上年下降5.59%,公司类存款增长率比个人存款增长率多增4.70%。全国性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类存款增长26.05%,比上年下降11.73%,个人存款增长率为18.08%,比上年下降11.82%,公司类存款比个人存款多增7.97%。城市商业银行公司类存款增长24.2%,比上年下降23.08%,个人存款增长率为31.26%,比上年下降3.65%,公司类存款比个人存款增长率低7.06%。
分析数据得到,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和全国性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公司存款增速高于个人,但城市商业银行的状况是相反的。这体现了城市商业银行吸收公司类存款方面的不稳定性。而就公司类存款的增长量来讲,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的增长率最低,全国性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最高,显示全国性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发展势头良好,吸引更多的公司将存款储蓄在那里。
不过,就如此横向比较三类银行,自然是全国性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势头最好,而城市商业银行波动较大,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剧中。若纵向比较各银行自身发展状况又会得出不同的结论。16家上市银行来看,公司类存款占客户存款比例为54.87%,上升0.98%。其中,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为49.91%,上升0.77%;全国性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72.25%,上升0.33%;城市商业银行为77.43%,下降2.25%。由此分析,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的个人存款比例高于公司类,这很容易解释,毕竟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的网点遍布全国各个大中小城市,其他银行的营业点分布还没有达到如此规模。但其公司类存款增速则是最高的,显示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在吸收企业存款方面仍有着相当的能力。而纵向数据依旧显示出城市商业银行的不稳定性。
2010年的公司类存款增速高于个人存款,显示出以往宽松的经济政策依然在发挥效力,各类机构和企业的流动性仍旧充足,同时,经济增长背景下的业绩利润增长也是公司类存款上升的动力,相比之下,广大个人的储蓄则增速不如企业。
11年和12年的公司类存款增长势头随着宽松货币政策的回稳应该会进一步下降,但仍会高于个人类存款增速。由此我联想到一个也许于此现象相关的话题――国家资本主义形式的经济发展模式。这个提法自然是西方经济学界的提法,他们认为虽然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可是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有典型的国家资本主义模式特征,撇开意识形态的问题,只谈论经济问题的话,企业类存款上升显示企业流动性以及业绩的提高,而国企则是企业中的龙头老大,那么相对总体个人存款的增速来说,企业存款增速的高绝对数是否体现了进来人们热议的国进民退问题?即国有企业利用垄断获得大量的利润,而老百姓却并没有得到过多的利益反而在通胀等问题面前无招架之势,进而使收入差距的扩大,贫富日益不均。若此因素或多或少的解释了公司类存款增速高于个人存款,则这一现象应当得到我们的重视,政府,学者以及更多的民众应该去关注和想出缓解的方法。
二、个人建议
论文关键词:控股权股份回赎
论文摘要:本文介绍了优先服的定义,比校了优先股与普通股、债券的区别,考虑到优先股权利设置的灵性,分析了祝先股的奥型。优先股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丰富资本市场上的投资工具,满足企业多样化的融资需求,并实现了在保持担股权的月时进行股权融资。根据国外公司发行优先股的实践,提出我国建立仇无股制度的立法建议。
融资是企业永恒的话题。优先股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在于其可以很好地调和融资需求者与资金提供者之间利益分配的矛盾,解决公司在发行新股扩大资本的同时所带来的控股权被稀释和扩散的问题。在公司法中建立优先股制度,有利于丰富资本市场上的投资工具,为我国企业提供多元化的融资工具,为企业的改革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一、优先股概述
优先股是对公司资产、利润享有更优越或更特殊权利的股份的总称。普通股与优先股是对“股东承担之风险和享有之权益的大小为标准”而进行的划分。优先股股东以经营决策方面的表决权为对价交换公司经济权益方面的优先分配权,因而优先股通常没有表决权。
优先股既具有股票的性质,又同时具有合同的性质,被认为是一种介于股票与债券之间的一种混合证券。优先股与普通股一样,其持有人是公司股东。优先股与普通股相比,在盈余分配、财产清算等享有优先特权,在表决权方面则受到限制。优先股的权利内容由优先股股东与公司协商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及股东权利证书上,具有很强的合同性质。但是优先股与债券又有明显的区别。优先股本质上体现的是投资关系,而债券体现的是债务关系。优先股在盈余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位列普通股之前,但在债权人之后。
二、建立优先股制度的意义
在提倡金融创新和制度创新的大环境下,建立优先股制度,对于我国的公司和股票市场均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丰富投资工具,减少市场投机
当前我国金融市场上的主体投资工具是股票,其他如债券、基金品种不多且规模不大。在股票市场又只有普通股可供投资。从股票市场的现状看,不确定的股利分配政策使大多数投资者将目光转到了股价变动上,加剧了这个市场的动荡。优先股是一种固定收益证券,这一点类似债券,可以为追求稳定收人流的中小投资者及厌恶过高风险的机构投资者所用,减缓普通股市场的投机压力。
(二)在股权融资的同时保持控股权
由于优先股一般没有表决权,所以常常被企业用来作为控股权工具。与优越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普通股不同的是,优先股由于是以表决权交换了在股利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中的优先权,所以不被认为违反“一股一表决权”的原则。发行优先股不仅可以融资,而且避免了发行普通股融资所引起的股权稀释,有助于维持企业控股权。
三、对我国优先股制度的立法建议
2005年新公司法在立法上为优先股的设立提供了依据,授权国务院对普通股以外的其他种类股份另作规定。但是到目前为止国务院并未出台相关规定。建议在现有基础上对公司法进行修改,增加优先股的相关规定。
(一)优先股一般规则。首先公司法有必要对优先股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建议将原公司法第132条改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成立时或存续期间,可以创设在公司盈余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中比其他类别股份享有优先权的优先股。公司章程需对排除该优先股的表决权作出规定。无表决权优先股股东享有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一切股东权利。”
为明确优先股的类型,应要求公司章程就优先股股利是否可累积,是否可转换为普通股以及转换条件,是否可回赎以及该回赎为强制性的或是自愿的,有无表决权以及行使表决权的限制做出明确规定。如果公司发行多个类别或系列的优先股,应就各个系列在股利分配和剩余财产中的序位进行规定。
【关键词】投资者保护;后金融危机时代;大股东侵占
一、后金融危机背景下提高投资者保护水平的必要性
从历史事实来看,金融危机的爆发往往也是改善投资者保护、推动投资者保护模式转换的契机。加强投资者保护可以通过充分界定与实施的投资者权利边界,减少机会主义行为,实现效率的提升。但是投资者的权利边界不可能在一开始就完全清晰地进行界定,因为事前不可能预见到所有的不确定性并通过制度安排进行消除,在既定的权利边界安排基础上所展开的交易过程,也是一个不确定性的展开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权利边界的进一步界定与否,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而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通过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收益上升。(1)金融危机促使信息不对称更加严重。大股东掌握更多的信息,中小投资者处于信息劣势的地位,获取真实信息的成本较高,在集体行动问题上处于不利地位,使得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成为可能。大股东侵害中小投资者的能力,取决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信息不对称程度越高,控股股东侵害中小投资者的成本越低,因而具有更大的动力实施侵害。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信息传递过程中信息传递的质量、效率下降,从而加剧了信息不对称的程度,控股股东侵害中小投资者的动力将随之增加,资源配置效率将随之降低,因而,有必要增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金融危机爆发后,如果对投资者保护程度低,恶化的经济前景会导致控股股东加剧其掠夺行为,从而导致资产价格的大幅下挫,减缓经济走出危机的步伐。(2)金融危机增加了不确定性,改变了投资者对风险的厌恶程度。金融危机爆发后,未来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进一步加剧,一方面降低了长期收益的贴现,使控股股东机会主义的短视行为增加;另一方面投资者的风险厌恶程度加大,倾向于收缩投资,从而削弱证券市场的筹资功能,证券市场规模萎缩,而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利于通过更加清晰、明确地界定投资者权利边界,减少或降低不确定性,从而激励投资者追求产权的收益。
二、研究设计
本文的研究目的是从定量的角度来说明金融危机后投资者保护的变化趋势及现状。主要采用预先对投资者保护指数的各个控制变量赋权重,综合评价投资者保护的状况。
(一)样本选取及数据来源
本文选择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制造业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其中,考虑ST公司的特殊性,剔除2008年以后上市的公司,并剔除数据不全的公司,最终以395家制造业上市公司2008、2009年、2010年的相关资料进行研究。所需数据来源于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和国泰安数据库。对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处理主要利用Excel和SPSS16.0软件。
(二)变量设计
1.控制变量。第一,公司规模(SIZE):公司规模越大,则大股东可以选择的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手段就越多而且更加隐蔽,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程度就越高。本文选取期末总资产的自然对数来衡量公司规模。第二,资产负债率(LEV):我国投资者长期以来都认为资产负债率高的企业,其资本成本比较高,从而加剧了财务风险,其投资回报率也会受到不利影响。资产负债率与投资利益保护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且这一结论得到了证实。第三,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TOP1):学术界对于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对于投资者保护的影响已经得出一致结论,即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与投资者保护成负相关。第四,股权制衡度(Z):股权制衡度以第二到第五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之和减去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股权制衡度越大,表明第一大股东受到其他股东的制衡作用越大,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侵占行为会减少,所以参考胡艳华(2009)研究结果股权制衡度越高,对中小投资者保护越好。第五,营业收入增长率(GROWTH):本文以营业收入增长率来衡量企业的成长性。企业的高成长性保证了高的盈利能力,从长期投资的角度来讲,有利于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保证了投资者利益的实现。第六,总资产收益率(ROA):本文以总值产收益率,即净利润/(年末总资产+年初总资产)来衡量企业的获利能力。总资产收益率越高,表明企业的获利能力越高,从长远的角度来看有利于实现股东财富的最大化,有利于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2.因变量:投资者保护指数(IP)。目前使用较多的是投资者保护指数这个指标,但是该指标没有明确的定义,不同的学者因为不同的研究目的赋予其不同的概念。本文沿用投资者保护指数这个名词,参考王晓梅(2007)提出的投资者保护衡量指标的五方面内容构建本文的投资者保护指数的模型。
(三)模型构建
本文的研究模型为,如:IP=β0+β1×SIZE+β2×LEV+β3×TOPI+β4×GROWTH+β5×Z+β6×ROA+ε。其中β0是常数项;β1至β6为回归系数;ε为随机变量。
三、实证结果分析
我们利用本文设计的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指数对样本公司的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状况作了考察,表列示了描述性统计的结果。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程度普遍不高。2008年至2010年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指数的均值分别是51.83、50.89、50.31、其中2008年的得分最低,这是因为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资本市场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每年得分状况在60分以上的公司占全部样本的比重分别为71.14%、72.66%、75.19%、这说明大多数公司在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方面的得分没有达到及格线,而且可以发现分值基本上集中在40~70分这一区域。另外,一个非常明显的现象是各年份的标准差普遍偏高,其值分别为9.87、8.72、11.55,由此可知我国上市公司的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水平呈现出参差不齐的现象,公司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化。
四、研究结论
本文利用2008~2010年制造业上市公司的经济数据,对投资者保护进行了实证分析,对样本的分析表明,在经历了金融危机的重创后,投资者保护的现状令人堪忧。各国政府应当关注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因为中小投资者是资本市场的弱势群体但也是重要的参与者。鉴于本文研究预先赋予权重的方法来衡量投资者保护的控制变量的重要性,这可能会因为主观因素存在分歧,进而影响后面实证检验的有效性,因此后续研究可以深入研究权重的准确性加以完善。
参 考 文 献
[1]王晓梅,姜付秀.投资者利益保护效果评价研究[J].会计研究.2007(5)
[2]胡艳华.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与股权结构的关系研究[D].浙江理工大学企业管理硕士论文.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