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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业保险巨灾风险政策性保险
我国农业保险业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从1982年开始由民政部门、农业部门、保险公司等陆续开办了一些农业保险业务。1982年到1992年农业保险业务呈上升趋势,到1992年当年农业保险费收入达到8.62亿元。但保费快速上升的同时是居高不下的赔付率,1991年农业保险的赔付率为119%。在政府支持性措施减弱以后,过高的赔付率导致农业保险业务逐步萎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不得不调整农险结构,对一些风险大、亏损多的农险业务进行战略性收缩,而其他保险公司则是退出农业保险的经营。1993年以后农险规模和保费收入也逐年下降,2000年农险保费收入下降到3.87亿元,2002年继续缩减为3.0亿元,全国农民人均缴纳农险保费不到1元。我国农业保险远未发挥其化解农业风险、保障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的作用。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考察我国农业保险20年来的发展历程,发现我国农业保险主要存在以下5个方面的问题: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缺乏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农业保险业发展20年来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没有针对农业保险的专门条款,使得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缺乏法律支撑;连WTO农业国内支持与保护的“绿箱政策”允许对农业保险发展的保护条款,我国都没有有效利用。日益加剧的农业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凸显国家农业保险政策的懦弱和不足,现有对农业保险的扶持政策远不能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
农业保险的深度和强度较低
我国农业保险在总体上普及率很低,覆盖面很小,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业务覆盖面较宽、有一定保险深度以外,全国农业保险承保率不及应保面的5%。1993年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高峰年,当年全国的粮食作物承保面为4.8%、经济作物11.1%、耕牛3.66%、奶牛1.87%、牲猪1.18%、家禽约1.3%、水产养殖2.5%、森林4.59%。除经济作物覆盖面超过10%以外,其余均在5%以下。1993年以后农业保险的萎缩,农业的投保覆盖面进一步下降。目前我国种养两业95%以上均处在缺乏保险保障的状态之下,农业生产完全处于一种不确定性的包围之中。
农业保险费率居高不下
我国目前农业保险费率居高不下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逆向选择严重,通常是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的地区急于投保,而一些旱涝保收的地区则不愿参加保险,造成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直接导致了农业保险的高费率;二是农险理赔复杂、特别是养殖保险核损较为困难,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骗赔的现象较多,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农业保险的高费率。
农业保险的经营长期亏损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经营农险的风险巨大,农险的赔付率远远高于安全线。1982年-2002年期间农业保险的平均赔付率高达88%,远高于农业保险经营盈亏平衡点79%的赔付率;其中有7年的赔付额超过投保额,开展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长期亏损。尽管免除了农险营业税,但国家的扶持力度不大,农险业务难以为继。而且我国农险存在着政策性保险业务商业化经营的弊端,这也导致农险经营的长期亏损。
农民投保意愿较低
我国农户小规模经营、农民收入不高,加之农民保险意识淡薄,对农业保险认识不足,普遍存在侥幸心理。农民投保意愿不高、投保面窄,农险业务不符合大数法则,使得农业保险公司无法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这也是我国农险日益萎缩的重要根源。
农地制度的局限性与小规模农户的经营风险
我国农地制度的局限性
20多年来我国以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农地制度推动了我国农业乃至整个国家经济历史性的持久增长。但从制度的安排来看,仍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家庭承包制的固有局限性随着改革深化和市场环境的变化逐步暴露出来,家庭分散经营更加剧了本已高度稀缺的土地资源承包的有限性,影响了土地的规模经营。这不仅大大限制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产品商品率的提高,不利于土地区域性种植、机械化耕作和集约经营;而且增大了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劳动力及农业固定资产得不到充分利用。加上农业生产收成的不确定性及市场的多变,单一分散的农户不能很好地运用价格、成本与利润的比较去规避市场风险,容易造成决策的盲目性、产品的单一化、市场行为的趋同性,导致农业生产经营始终处于一种不稳定的“振荡”状态。
我国农地产权激励不足这表现为三个特征:产权不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农民承包界定不清。产权不完善。农民拥有有条件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产权不稳定。我国农地制度多变,农户权利经常受到损害,无法实现土地利用长期利益最大化。这三个特征与产权的自身特征——排他性、转让性、继承性是相违背的,使农民对固定承包的土地缺乏长期预期,在收入、投入、风险目标的制约下,不能实现有效投入和积累机制。因而对我国农户对有效抗击自然灾害的投入没有积极性,是不难理解的。
小规模农户经营的风险特征
在经历家庭承包后我国的农业土地制度没有出现新的根本性的制度创新,小规模兼业农业成为我国农业的基本特征。国内外对农户内部风险处理的研究显示,农户的风险处理策略是理性的,尤其是小规模的农户防范和处理风险的策略是有效的。我国小规模农户经营风险及其特点是:
农户面临多种多样的风险作为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交织特征明显的产业,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农户既要应付农业的自然灾害风险,又要应付农业生产资料与农产品价格波动以及农产品供求关系变动等的市场风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加入WTO等外部环境的变迁,农户在面临农业经营所固有的各种传统风险的同时,正在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不确定性所导致的新的风险。这些风险对农户生产经营的影响越来越大。
农户风险分摊的外部环境差在良好的市场体系中,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资本市场来分散风险。例如通过保险和套期保值等形式消除风险和分散不可避免的损失。但我国农户缺乏有效的资本市场来分散风险,其外部风险分散和防范的机制比较脆弱。现阶段农户对风险的防范和处理主要还是通过家庭内部及农户之间的各种手段来应付,而且这些手段主要集中在应付意外事故。对农户生产和消费可能遭遇到的风险与不稳定性还缺乏有效的外部机制与手段来防范。
由于农业活动受自然条件影响大、风险程度高,农户面临的风险不确定性及损失都很大,商业保险往往不能承担这种风险。保险公司无法统一农户的行为,无法要求不同风险偏好和对各自风险评估不一致的农户都加入统一的农业保险计划,保险的信息高度不对称,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防范都十分困难。这些特点决定了我国农业保险的外部机制安排在供给方面先天不足。
农民多是风险回避者大量的经验观察和实证研究表明:发展中国家的农户通常都是风险厌恶者,他们在生产和生活消费中力图回避各种风险,这主要是因为欠发达的农户抵抗风险和补偿风险损失的机制与手段的成本较高。我国农户承受不起风险较大的损失,大多数农户宁愿选择生产风险较小、收入水平也较低的生产方式,而放弃那些收益可能较高、同时风险也较高的活动。
我国农户家庭的小规模农业既受自然风险影响、又受农产品市场波动风险制约,农业生产经营比较经济利益低下,农地制度的缺陷和农户的风险处理策略使得我国农户单靠自身力量是无力防范和承担诸如农业洪涝、干旱等巨灾风险的。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设计
在土地家庭承包制条件下,小规模经营的农户依靠自身的力量是难以承担洪涝、干旱等巨灾的农业风险,必须依靠政府和社会的力量、通过农业保险的方式分散和化解农业巨灾风险。针对我国农业巨灾风险特征农业经济结构特征和WTO框架下农业保护政策,我国的农业政策性保险制度设计如下:
大宗农产品(粮棉油)是我国大面积种植的主要农产品,极易受到洪涝、干旱巨灾的威胁。大宗农产品涉及千家万个农户,拟采取政府统筹农业保险的措施:类似西方国家的农业保险,给参加大宗农作物投保的农户提供保险补贴或分担保险费。美国、日本等给本国农户的保险补贴达到农业投保费的45%以上,考虑我国目前财政负担情况,给予大宗农产品的洪灾保险补贴率可为30%;大宗农产品生产面广、经营分散,农业保险的运作成本高昂,为鼓励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事业,政府应当给予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费用补贴。
其他农产品,经济价值较高、生产经营效益好,可采用互助共济式——相互保险的农业保险模式。非大宗性农产品是当前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主要发展方向,采用相互保险模式可以起到风险化解与分散的作用。根据一些国家的经验,我国目前实行农业相互保险机制的途径比较可行的是集资模式。由于单个农户实力有限,可以考虑以村民小组或村级经济集体为成员单位参与相互保险公司的集资和筹建。
在缺少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条件下,为鼓励更多的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业务,可以考虑将农村其他保险(如财险、人寿险)纳入农业保险,享受农业保险的一些政策待遇。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助于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将农村地区其他保险业务的收益补偿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亏损,从而分散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改变国家对受灾地区救济救灾款的办法,将财政救灾救济款在内、甚至一部分扶贫资金等转化为以农业保险补贴的形式发放,这样既可以减轻对受灾地区补贴的随意性和地方政府对国家救灾补贴的依赖,减少国家财政支出和提高财政补贴的使用效率,又可以推动受灾地区农业保险业务的发展,同时改变政府和受灾地区人们只重视抗灾救灾、忽视农业灾害风险的防范和风险分散与转移的观念。
农业洪涝、干旱等巨灾的特点决定了巨灾保险所具有的公共产品性质,农业巨灾风险不符合大数法则,纯粹由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是不现实的。因此,为防范和化解巨灾风险、真正实现保险保障农业生产经营的功能,政府就有必要通过合理的“市场干预”,建立国家巨灾保险保障基金。以巨灾保险基金支持农业水灾保险业务的正常进行,并且政府要作为巨灾基金的“最后的再保险人”,在巨灾基金不足以应付赔款支出或达到某一收支临界点时,政府应当提供强力的财政支持。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发展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为减轻自然灾害给农民可能造成的风险损失,西方发达农业国政府对从事农业保险的机构提供大规模的保费补贴,从而使农民能以较低保险费普遍参加农业保险。发达国家发展农业政策性保险经验,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实施途径:一是强制保险,在一定地区实施农业保险时,把农户贷款、技术帮助与投保挂钩;二是对给予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以保费补贴和对保险公司的农险业务费用补贴;三是对参与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实行税收优惠,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
参考资料:
1.许飞琼,我国的农业灾害损失与农业政策保险,《中国软科学》,2002年第9期:-8-12
2.王延辉、赵仕平,新疆农业保险市场调查报告,《保险研究》,2002年第5期:-54-58
(一)参保率低
农牧民受教育程度低,保险意识不强,即使政府提供大量保费补贴,农户也不一定购买农业保险,在补贴过程中还会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青海省属多民族聚居省份,现有少数民族人口269.28万人,约占全省总人口的46.98%。农民投保意识不高,制约了省财政补贴农业保险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二)缺乏对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青海省缺乏专门的管理机构对农险补贴资金进行管理,保费补贴资金的发放、使用,补贴对象的核查等相关制度体系不完善。农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进程缓慢,缺乏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有效开展的法律支持。
(三)财政补贴主要针对农户,对农业保险公司的补贴力度较低
目前财政补贴的对象主要针对参保农户,对保险公司的补贴力度不够,在一定程度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经营积极性。目前,青海省的农业保险主要由中国人保青海省分公司承担,经营和受补贴主体单一,同时再保险、巨灾风险基金等制度缺失,财政资金无法对配套措施提供支持。
(四)财政补贴标准难以确定
由于缺乏政策型农业保险数据库建设和相关分析技术,如何寻找财政补贴资金在政府、农户、农险公司之间的平衡,是一个需要长期加以研究的问题。
二、青海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基本思路
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推广和开展中得到了广泛的采用,农业保险制度设计涉及财政补贴对象、补贴保险产品、补贴方式和财政补贴资金安排等方面。
(一)补贴对象
农户和承保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是农业保险的参与主体,也是财政补贴的对象。通过财政补贴农户,可以增强农户的购买力,使农户能够负担较高的农业保险费,从而提高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投保率。另一方面财政也要对承保农业风险的保险公司提供补贴,降低其经营成本,提高其承保农业保险的积极性。
(二)补贴品种
青海地处青藏高原,农牧业生产状况有别全国其它地区,同时,青海省内各地区的农牧业风险又有所差异,因此,对补贴对象的确定要对症下药,因地制宜。目前,青海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针对大田作物、温棚蔬菜、油菜等种植业作物以及生猪、奶牛、牦牛等畜牧业产品,为满足农牧民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在财政收入水平逐年提高的前提下,应扩展农业保险补贴的标的范围,新增露天蔬菜、高原冷水养殖鱼等符合青海农业特色的险种试点;同时,鼓励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尝试开办气候指数保险、农业收入保险等品种。
(三)补贴方式
1.保费补贴。
保险费补贴针对投保农民,是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中最重要的支出,为各国所普遍采用,农业保险费补贴对于青海省来说,也是实际可行的。一般来说财政对农业保险费的补贴比例为50%~80%,较高的农业保险补贴比例可以提高农民的支付能力,扩大农业保险产品需求。2012年青海省加大了对政策性农牧业保险补贴扶持力度,各级财政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从上一年的7421万元提高到11445万元。目前,青海省已被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中央补贴省份,保费补贴资金主要由中央、省和州县按比例分担,非补贴部分则由农户承担。
2.经营管理费补贴。
青海省财政应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补贴,以降低其经营成本和风险水平,以及保险产品价格,有助于农业保险产品供给和需求增加。经营管理费用的财政补贴,一方面提高了承保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另一方面补贴过程中又会出现委托问题,即会造成承保公司放松风险管理,对财政补贴的依赖性增强,由此降低资金运作效率。因此,应谨慎采用经营补贴方式,合理测定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经营费用,实施差别化补贴;在现阶段农业保险发展程度下,既要进行经营管理费用的补贴,同时又要让保险公司承担一定的经营责任。
3.农业保险配套制度补贴。
开办农业再保险,建立巨灾风险保障基金以及税收优惠是农业保险的重要配套措施。青海省农业再保险发展滞后,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方式单一,且没有建立巨灾风险分散保障基金等有效配套措施。发展农业再保险,通过农险公司的分保行为,可以更好应对农业保险的高风险性、高赔付率,提高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性。考虑到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情况,可先从国家层面建立全国性的农业再保险公司,专门经营农业再保险,中央财政再拨付一定的资金,在其经营方面对其支持。同时建立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基金,青海省的巨灾风险保障基金可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补贴支持及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共同筹集建立,基金应有政府专门机构管理,专款专用。未来,适时对巨灾风险证券化,通过将农业风险在各市场主体之间转移和分摊来进一步完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四)补贴标准
1.差异化的补贴标准。
财政在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时,资金需求多少,农户又承担多少是一个必须要明确的重要问题,而补贴标准的确定则可以为政府进行财政补贴提供决策依据。青海省地域广阔,省内各地区的自然条件和风险程度差别显著,制定差异化的区域保险费率、确定不同的补贴标准更符合青海省的实际情况。
2.区域保险费率的制定。
青海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标准的确定、各地区具体的补贴额度是多少离不开的对区域保险费率的制定,区域保险费率可按下列方法得到。
三、青海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实证研究
(一)农业保险补贴资金测算
测算的假设条件为:纳入保险补贴的农作物是青海产量较高的小麦、马铃薯和油菜籽三种;青海省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以农作物直接物化成本为标准(即保险金额以青海农产品直接费用计量);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提供的纯保费补贴比例为80%(中央财政负担45%的保费补贴);纯保费率假定在4%~6%区间内。以2012年度数据为基础,根据以上假设得到青海政策性农业保险所需资金。三种农作物100%投保的前提下,所需财政保费补贴总额是0.6亿元~0.9亿元,其中青海省地方财政应承担的补贴资金是0.27亿元~0.38亿元,这些补贴资金将为141.3万亩的小麦,125.55万亩的马铃薯和240万亩的油菜籽提供风险保障。农业保险在实际运作中,投保率不可能100%,如果投保率为70%,青海地方财政应承担的补贴资金是0.189亿元~0.266亿元。青海省地方财政薄弱,2011年青海省地方财政收入为151.81亿元,2012年的收入为186.42亿元,增速仅为22.8%,明显落后全国其他地区;总体来看,青海省地方财政对农险保费补贴承担的资金虽不小,但这里仅是考虑了小麦、马铃薯、油菜籽等主要农作物,此外还有牧业、林业和渔业需要政府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补贴,这给青海地方财政带来较大压力。
(二)农业保险补贴对农民支付能力的影响
农民属于低收入群体,收入来源单一,购买能力有限,同时农民的投保意识也十分薄弱,对保险存在偏见。政府对农民进行保费的财政补贴,可以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产品的支付能力和购买积极性。2012年政府财政补贴后,在100%投保下,对参保农民实际保险费用的上限进行测算。若农业保险保费全由农民承担,则小麦、马铃薯、油菜籽这三种农作物每亩的保费是23.23元、39.45元、12.4元,经政府给予农民保费补贴后,农民实际支付的保费为4.65元、7.89元、2.48元,农民保费负担得到很大减轻。从整体来看,2012年青海省参保农业保险的农户实交保费总额为2242.27万元,2012年青海省从事农业的人口为370.55万人,那么平均到每人实际支付的农业保险费额为6.05元。农业保险费支出在青海省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中属于其它商品和服务支出。2012年青海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5338.9元,在获得政府补贴下,农民实际承担的保费才6.05元,只占到生活消费支出的0.11%,农民完全具有支付能力,而且对农民生活消费支出影响不大,并未降低其生活水平。
四、政策建议
(一)提高中央财政支持力度,多方筹措资金
青海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离不开中央财政的支持,青海省本身财政困难,补贴资金必须多方筹集。为满足以后农业保险的实际需求,中央财政应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一是要扩大中央财政的补贴范围,将与青海省农牧民收入息息相关的蚕豆、温棚以及公益林为主的林业保险纳入补贴范围;二是要逐步提高中央财政补贴比例;三是实施多种中央财政补贴机制,如采取向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进行差额补贴的形式,国家对“三江源”农牧地区的生态补偿机制中,加大对当地农业保险的扶持力度。鉴于青海省农业保险的发展情况,从长远考虑,还必须拓宽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的筹集渠道,多方筹集补贴资金;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缩减农作物价差补贴式的政策性补贴支出,转向农业保险补贴支出的扩大。
(二)强化农户参与农业保险意识
在农业保险的发展初期,农民对其往往认识不足,而一定的参保率是农业保险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可采取强制性投保和自愿投保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多种途径提高农民的参保意识,通过各种媒体和文化活动,加强对农业保险重要性的宣传,以充分提高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使更多农户在财政补贴中受益。
(三)加强对农业保险补贴监督管理
关键词:丰城市,低保群体,医疗保障,商业医保
从当前制度设计上看,我国初步形成了较全面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构建了较完备的医疗保障框架,低保群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硕士论文,医疗保障。但在实践过程中,低保群体最容易滑入医疗“贫困陷阱”,“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也是屡见不鲜。硕士论文,医疗保障。
一、低保群体医疗保险的基本状况及分析
现以丰城市原始调研数据为依据,分析我国低保群体的基本状况及低保群体医疗保障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1.调查基本情况与初步分析
我们共调查了丰城市100户低保家庭,城市和农村各50户。(1)年龄结构:低保群体多数是中老年人,60岁以上高达38%。说明低保群体老龄化问题相当严重,给国家带来低保救济和老人供养的双重压力。硕士论文,医疗保障。硕士论文,医疗保障。(2)致贫原因:致使他们成为低保户的原因,主要是常年性的低收入;其次是其他原因,如家庭主劳动力早逝、下岗、家园遭受自然灾害等;然后是多年重病和伤残。(3)月人均收入:低保户的月人均收入主要在100至300元之间,其中大部分来自政府发放的低保金及子女给予的赡养费。然而,这只能维持他们的基本生活,若遇到疾病风险,他们将陷入巨大困境,甚至失去基本的生活保障。(4)年人均医疗费用:在100户被调查低保户中,有一半以上的被调查者的年平均医疗费用在500元左右,超过四分之一的被调查者的年平均医疗费用超过1000元,其中有三户超过5000元以上。
2.存在的问题:(1)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低,难以解决低保群体“看病贵”的问题。在调查的100户中,平均每年的医疗费用支出在1000元左右,而这些医疗费用支出是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和城乡疗救助报销之外的。据被调查的低保户反映,其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在40%~60%之间。对于大部分的低保户来说,这部分报销之外的医疗费用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占其生活总支出的35%以上。(2)报销范围过小,只能在定点医院才能报销。报销医疗费用的范围仅仅局限于国家规定的医药目录,很多疾病的相关治疗药物被排除在报销范围之外。低保户普遍反映不住院就不能报销医疗费用,而住院各项医疗费用又比外面一些诊所贵,即使报销了一些费用也不划算。在丰城,定点医院偏少,仅有丰城市人民医院、丰城市中医院以及丰城市红十字会医院三家是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对于地理位置相对偏僻的地方,特别是农村地区来说,“看病难”问题十分突出。硕士论文,医疗保障。(3)报销手续过于繁杂,报销花费时间过长。调查发现,低保户对现行医疗保险体制不满意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手续太多、程序太繁,他们希望政府能简化手续,减少程序。比如,丰城市的医疗救助首先要向居(村)委会申请,然后通过乡镇、县市民政以及医保、新农合等相关部门的审核,手续繁琐,审批时间长达一个多月。
二、政府为低保群体采购商业医保的政策设计
1.模式借鉴:(1)江苏江阴模式:自01年起江阴的农村医保就由太平洋保险公司江阴支行管理,实行27元保费,2万元补偿的方案,太保可以从医保基金中提取10%的管理费,征缴、管理、监督三权分立。(2)河南新乡模式:自04年起河南新乡的新农合作就委托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新乡分公司管理,当时国寿提取的管理费为保费的1%,07年为2%。2008年新乡开始将城镇居民和职工基本医保委托给寿保公司经办或部分经办。
2.政策设计及建议:(1)政府通过招标方式引入商保竞争机制,与实力雄厚,专业化水平高的保险公司合作,将低保群体的医疗保险循序渐进地委托给商保公司管理,由商保公司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采集原始数据并通过精算确定保费率及补偿额。(2)实行“征、管、监”分离制度,政府负责医保方案制定和出台相关政策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和监督等工作;保险公司以第三方管理者的身份,受托承办低保群体医保运行管理中的报销,结算和审核等工作。(3)政府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从医保基金中提取1%—10%的管理费用,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4)政府将低保群体的医保基金划拨到保险公司专项账户,采用信托方式运作,实现医保基金和政府其他资金的有效隔离。保险公司按照收支两条线统一管理,实现专项资金和分公司其他费用分开核算。
三、政府为低保群体采购商业医保的政策论证
1.政策成本分析:09年我国低保总人数为7107万人,根据丰城市的调查数据,低保户期望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每人平均每年医疗费用支出约为1000元,则
总成本:71.07亿元
低保户期望报销额:56.856亿元(71.07×80%)。
其中:城镇基本医保和新农合负担额:28.428亿元(56.856×50%)(50%为全国平均水平)
其他补充,如城乡医疗救助等负担额:17.0568亿元(56.856×30%)
商业医保负担额:11.3712亿元(56.856×20%)
即政府实行为低保群体采购商业医保的政策,共需筹集资金11.3712亿元,此即为其政策成本。
2.政府财政可承受性分析
低保户自缴保费:0.94547亿元(城市2347.7万人×20元/人=0.46954亿元;农村4759.3万人×10元/人=0.47593亿元)。
政府因引入为低保群体采购商业医保政策后,可以精简政府机构,减少工作人员,节省财政经费:按河南新乡模式,工作人员由544人减少到50人,财政经费由千万以上较少到不过150万元,可测算节省额至少有2亿元。
政府因引入为低保群体采购商业医保政策后,可以降低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按江苏江阴模式,不合理的医疗费用从一般水平的30%下降到了15%,可以测算节省额至少有1千万元。
其他,如社会慈善捐助:1亿元。硕士论文,医疗保障。
则政府财政还需负担7.32573亿元。
可设计,中央财政负担60%:4.395438亿元;地方财政(省级)负担40%:2.930292亿元。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测算2009—2011年各级政府投入8500亿元。因而政府因引入为低保群体采购商业医保政策后由政府财政负担的7.32573亿元,可以得到确实保障。
参考文献:
[1]惠忠.江阴:商业医保进农村[J].江苏农村经济,2004,(6):4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