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1 17:04:53
导语:在海关制度论文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论文摘要:人事行政是政府对人力资源开发的宏观管理和对国家公务员的直接管理活动,政府的一切行政管理活动,包括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沟通、行政协调、行政监督等工作,都要通过人的活动来实现,因此,在整个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人事行政始终居于关键的核心地位,它是立国之根、治国之本。
为政之要,唯在得人。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境的监督管理机关,行使着把守国家经济大门的职责。纵观海关近些年发展状况,虽然在征收关税、打击走私、配合经济调控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面对经济快速增长的新形势和加入WTO后的冲击以及海关中出现的队伍塌方、执法腐败等状况,也间接暴露出在人事管理方面的弊病。笔者将结合海关人事工作某些现状,从人事制度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强化绩效管理等三方面入手,谈谈自身对于人事行政改革的一些粗浅认识。
一、深入推进人事制度改革,营造合理的人才流通渠道
做好人事行政改革首要环节就是从机制上建立健全相关人事制度,要求打破以往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残存的不合理的条条框框,改革和创新现行的人才培养机制、使用机制,改变传统的用人模式。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要做好内设机构的职能分解、职位设置和职位说明、要求,做到科学合理,使之成为人员进、管、出的根本依据。在完善相关管理措施方面要着重注意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完善公务员公开招考录用制度,加强干部选拔机制,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真正选拔一批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到政府部门,并为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充分发挥其才干。(二)进一步加强调节机制,制定实施任期制、交流制、末位淘汰制、待岗培训等制度,创造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良性循环机制。“流水不腐,户枢不蠹”,自然法理如此,人事工作亦然。(三)以完善监督机制增加自我的约束力,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透明度。
二、适应市场经济,树立竞争意识。
引入竞争机制是人事行政改革的重要内容。打破以前在干部头脑中固有的“铁饭碗”思想,树立鲜明的竞争意识与忧患意识,使其时刻明确自身所负职责,积极要求上进。在人才使用上要重水平、重能力,不搞照顾分配,发现人才大胆使用,敢于让优秀年轻干部挑重担,在重点敏感岗位担当重任,形成有利于优秀干部脱颖而出的机制,促进政府人才资源高地的形成和发展。鼓励人们投入竞争,必须坚持竞争的平等公正。竞争的条件必须同等,确定优胜劣汰的办法必须公平,这是由竞争的本质所决定的。要鼓励人们投入竞争,对竞争优胜者的“承诺”必须兑现。对竞争优胜者“承诺”在于,一是能满足优胜者所以投入竞争的需求,进一步激发其积极性,发挥其聪明才智,积极工作,多作贡献;二是使人们看到自己的需求,自身的价值,完全可以靠自己的拼搏努力取得与实现,从而驱动更多的人去投入竞争,使更多的人才脱颖而出。竞争——兑现——再竞争——再兑现,造成一个鼓励竞争的良好环境。
三、在动力机制上以绩效为导向,实现激励手段的多样化
人事行政的管理必须以绩效为导向,没有绩效一切便无从谈起,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人事制度就是要建立一套科学的绩效评估系统,将公务员的考核,任职、提拔建立在这套评估体系之上。以海关为例,在海关管理中没有建立各项业务绩效的量化标准,在统计指标中往往只有“量”的概念,很少或基本没有“质”的概念,有时我们虽然知道某海关查获的走私案件最多、案值最大,但却不清楚这一海关的走私漏税是否最少;虽然知道某海关的征税值最高,但却不知道征税质量是不是最好。在对有关业务工作的评估过程中没有找到一个“质”与“量”的最佳契合点,难以对海关工作做出客观的评价,随之而来的激励也就难免显得偏颇和有失公允,不利于公平原则的体现,为海关队伍的管理也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尽快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系统是人事行政改革的必需环节。
关键词:通关效率;通关环节;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F323.2 文献标识码:A
一、 问题的提出
国际物流就是组织货物在国际间合理地流动。这种物流方式中有一个不可忽视的重点就是货物在国家间流动的时候,必须经过国家的大门:“海关”,并且需要办理一系列手续才能继续流动。货物通关效率高则货物可以快速通过“海关”这个节点,如果通关效率低,就会使货物在进出口港口滞留的时间长。货物通关效率的高低并不是简单地取决于海关的作业速度,而是取决于包括海关、港口、商检、货主在内的多个部门的协调程度和整个系统的效率。所以对影响货物通关效率的因素进行合理适当的分析又是十分必要的。
二、 货物通关效率影响因素概况
国际物流中的货物通关过程本身就是一项系统工程,由于涉及的范围广,相关操作人员数量大,所以影响其效率的问题也是十分广泛的,宏观上看,影响货物通关效率的主要问题为法律法规环境、外部环境、组织因素、商业过程四个方面。微观上看,则包括风险管理问题、系统问题、资源管理、数据管理问题、机构间的问题等具体方面。
三、 货物通关效率影响因素分析
从影响要素概况中可看出,货物通关效率涉及的问题很多很杂。如何为企业和海关抓出重点并做好分析是关键所在。笔者认为货物通关效率有关的最主要以下几方面因素,这些因素是货物通关效率优化的主要对象,也是文章研究的重点所在。
1.通关环节分析
我国通关环节与国际标准的申报、审单、查验、放行四个环节一致,但与其它国家相比,又有自身的特点。分析如下:
(1)在体制上长期采取由计划经济时期延续而来的“串联式”的办事方式,即只有在有关单位进行申报后,海关才会进行审单,只有审单之后,海关才会处理查验环节,查验符合标准再予以放行。这种模式手续复杂,环环相扣,前一道环节中存在的问题会对下一道环节产生重要影响,经常导致很多货物在港口延误最佳售卖时机。
(2)在结构上,我国大部分海关实行的是货物运抵港口后才能开始办理各种通关手续,不允许人们进行事先申报,预先估价或预先分类。
(3)在货物通关手续的办理地点来看,我国海关通关手续一般是“多站式”,即客户需要分别到海关、检疫检验、港口、税务部门办理各种手续,递交各种不同的单据。
由上述分析可知,通关时各个环节间的协调程度和各个环节自身的效率是影响货物通关效率的重要因素。
2.海关监管与风险管理
海关监管与风险管理对于货物通关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因为良好的贸易环境和有效的货物通关需要海关监管与风险管理,但相对应的,海关监管与风险管理越简单,当然通关的物流过程会越快捷。所以说海关监管与风险管理在影响通关效率方面是辩证的。
海关监管对通关来说意义非常重大。我国以往的监管模式主要是在传统的海关货、征、统的三大业务体系的条块分割下形成的。这种监管模式下海关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各环节之间的条块分割把货物流动的连续过程分割开来,无法系统监管;审单和货管权力各集中于某一个部门,缺乏制约;风险管理手段落后;监管手段单一,以人工操作为主等。解决海关监管现在存在的问题并构造与现代物流发展相适应的先进监管模式显然有助于货物通关效率的提高。
海关风险管理是通过分析海关监管对象对海关监管可能构成的风险因素及程度,使海关管理更加科学有效的一种方法。实施风险管理是在通关监管领域正确把握把关与服务动态平衡,实现通关效率与监管质量同步提升,解决好日益增长的通关工作量和现场人力不足矛盾的形势下,实现有效监管和内部监控的唯一有效途径。可见,风险管理对货物通关意义重大,而现阶段高效风险管理的研究对提高货物通关效率来说,是重点因素之一。
3.海关制度
对于守法企业提供一定的便利,实行便捷通关制度对于货物通关效率来说,有较大的影响。“便捷通关” 就是海关为进出口物流提供简单、方便和快速的通关程序。海关要做到科学监管、措施到位、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要求,首先就应该在通关制度上进行改革和创新。
某关区目前通过年检的AA类企业有111家(含27家便捷通关企业),A类企业292家,B类企业4582家,C类企业17家,D类企业6家。AA类及A类企业仅占8%。随意截取2005年4月23日的通关数据。当日共有455家企业向天津海关申报了1419票货物,其中AA及A类企业占了申报票数的58%,统计美元数的35%。可以看出AA及A类企业业务量在通关环节所占比例较大,做好他们的工作是通关改革成功的关键。为了计算简便,现假设每票货物按照常规制度通关的平均耗时是14小时/票;而对A类及以上守法情况较好的企业采取便捷通关制度通关的平均耗时是6小时/票。则通关对比时间如下表所示。
可见,实施合适的海关制度,给予守法企业一定的优惠通关措施可以大幅提高通关效率。
4.通关要素
通关要素主要指的是海关的硬件设施、报关系统设施等,好的报关系统和服务平台能大大的提高通关效率,而我国通关要素方面整体水平还是和发达国家有所差距,这也成了制约我国货物通关效率的一个重点因素。
我国仅有少量海关运用了电子报关系统;并且电子商务应用过少,甚至空缺;是在一站式服务方面,我国暂时涉及的有关部门过多,单据繁杂,极大的影响了通关效率。只有多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依据本国国情,开发出适用的先进的通关要素,才能为通关效率的提高提供物质基础。这也是影响货物通关效率的重要因素。
5.人员素质
现代化的海关需要高素质人员来运营管理,人员素质达不到要求会大大影响到货物通关效率,而我国在人员素质方面与其他国家是存在差距的。
(1)我国海关人员队伍庞大、人员结构老化、文化程度偏低。截至2002年,全国海关共有45000余人,其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仅占25 %左右,人员素质良莠不齐。而且有些海关关员对部分行业特别是新兴产业不熟悉,影响海关的服务与监管。
(2)进出口商、报关员素质不高,造成报关单制作差错不绝。许多货物在经过审价、征税程序后,通过查验环节,发现有大量的错报,使审价、征税人员重复劳动,致使海关工作效率低下,使正常货物的通关速度得不到有效保障和提高。
现代化的海关制度终归需要由人来执行,自动化的信息系统需要人来操作,在海关通关中,人员素质也是影响通关效率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四、结束语
文章对影响货物通关效率的重要因素进行了详尽的分析,为企业和海关改革提供了切入点;为口岸规划提供了基础;针对这些因素,通过定性或定量的方法,利用一些优化模型对货物通关效率或国际物流整体效率进行优化研究是进一步的研究方向。
作者单位:王婧 西南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甘蜜西南交通大学物流学院
参考文献
发挥科技工作引领作用,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一,提高科研意识,夯实科研基础。一是增强科研意识。科研能力是衡量一个国家级质检中心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作为拥有两个国家级质检中心的检验机构,我们始终把提高职工的科研意识放在首位。近年来我们不断修改科技工作制度,加大考核力度,努力增强职工的科研意识,保证科研工作健康、快速发展。目前已基本实现由被动研究新课题到积极主动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转变。二是提高职工科研素质。通过加强培训考试、技术比武等形式,强化职工技术水平,针对我所人员紧张的状况,去年至今已外派100多人次参加各类技术培训,所内培训500多人次,基本实现了一专多能,一人适应多岗的要求,同时大大提高了科研能力,目前实验室检验人员均参加一项科研攻关项目。三是加强科技人才培养引进力度。为了快速提升科研水平,在积极培养原有人员的同时,打破原用人机制,引进高素质人才。自去年以来共引进硕士研究生4名、本科生2名。目前生态纺织品检验中心本科以上学历达到100%,研究生学历达到65%。同时外聘两名博士生导师作为技术指导,使我所生态纺织品指标检测水平得到极大提高。
第二,加大投入力度,努力建设国内一流、与国际接轨的实验室。一是自去年以来,为进一步提高实验室能力,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多方筹措资金,压缩其他方面的开支,加大检测设备资金的投入,共计新增设备投资600多万元,购置多台精密仪器,为提高检测能力打下良好的基础。二是在加强设备能力投入的同时,强化检测手段的提高。改造了原有的实验室环境,使实验室布局和流程更加合理。更新检验流程管理软件,建立所内局域网,方便职工迅速获得最新科技信息。引进和聘请高素质科研人才,开展多项高、精、尖检测项目的研究。三是不断推进检测能力的跨越式发展,检测领域从一般领域向生态领域,检测项目从常规项目向高端安全环保项目发展,尤其是生态纺织品检测项目由以前的70%提高到目前的95%。去年参加的德国布来梅国际棉花中心组织的4次比对试验,结果均为满意。每年纤维和纺织品两个专业参加的国家认可委的能力验证试验也都取得满意结果。
第三,积极参与立项,推动科研成果创新。一是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到目前已完成《化学纤维回潮率试验方法》、《棉纤维成熟度系数试验方法》两个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参与《甲壳素纤维》、《羊毛直径检验方法》两个国家标准制定,参与制定《针织口罩》、《化纤针织内衣》等5个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定。二是科研立项获得可喜的进步,近两年我所分别有两个国家局立项,六个市局立项,改写了我所的历史。今年我们争取再接再厉,认真研究新课题,加快科研步伐,争取参加更多的科技研究工作。
健全工作机制,实现科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一,加强领导,规范管理。一是所党支部高度重视,把科技工作视为纤检事业长足发展的助推器,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工作,2010年特制定了《科技管理工作办法》、《科技工作实施方案》以及《人员培训实施方案》。二是成立了由所主要领导任组长的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了科技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科技工作的具体实施。强化了所技术委员会的职能,提高了解决技术工作中难点、疑点问题的能力。分别成立了纤维检验攻关小组、生态纺织品检验攻关小组为主体的科研团队,保证了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了科研工作的新气象。 目前有《莱赛尔纤维》、《海藻纤维与其他纤维的定性定量分析》两个项目在国家检验检疫总局立项,有《纺织品挥发性物质检测》、《甲壳素纤维与其他纤维定性定量分析》等6项科研项目在市局立项。
第二,建章立制,加强保障。自去年以来加大了科技经费的投入,除申请到的科技经费外,我们又自筹资金50万元投入到科研工作中,为激发职工科研积极性奠定良好基础。修改了《科技工作奖惩制度》,对各层次的技术人员都提出了明确的科技工作目标,并纳入考核。对申请的科研项目、完成的科技论文都加大了奖励。制定了详细的全年科技工作的实施方案和计划,按照时间表分阶段突出重点,规定了阶段性的工作目标,提高了可操作性。由于政策的激励,广大职工科研积极性空前提高,累计有20多篇论文在《棉纺科技》、《印染》、《中国纤检》等核心期刊上发表,其中姜少华同志撰写的《真蜡染工艺的改进与研究》获全国纺织学会科技论文二等奖。
第三,多方合作,提升社会影响力。我们在推进人才管理机制和科研模式改革的同时,与广大科研院校、科研机构广泛合作,开创科技工作新局面。去年以来先后与青岛大学、青岛市科学技术协会、即墨市科技局、红领服饰、即发集团等科研院校和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展多项科学研究。我所是青岛大学纺织服装学院学生教学实习科研基地,通过合作,2008年以来,有多篇论文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其中《纺织品pH值的检测和控制》获青大学报优秀论文奖。与凤凰印染公司合作开展的《真蜡染印染布工艺的改进与研究》获青岛科协优秀奖。近几年连续被科协评为科技工作先进单位,多人被评为先进科技工作管理者。我所和即墨市科技局合作,在即墨服装工业园建立科技服务平台,工作收效很大,受到市科技局和企业的肯定。通过合作,不仅提高了我所的科研水平,而且增强了我所的社会知名度。
加大科研成果转化力度,服务地方经济
第一,抢抓发展机遇,占领生态纺织品检验最前沿。当今世界范围内兴起绿色环保潮流,人们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日益关注。针对这一大的形势,我们结合青岛本地纺织行业的特点及我所的实际情况,果断调整检测发展方向,提出发展生态纺织品等高端检测项目。在建成国家棉花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基础上,新增投资600多万元,改造实验室环境,引进多台大型精密检测仪器,筹建国家生态纺织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组织开展纺织品偶氮染料、重金属含量、致癌致敏染料等世界前沿的检测项目。目前中心已通过验收,生态纺织品检测水平得到大幅度提高。
第二,发挥技术优势,服务广大企业。作为集监督管理和检测服务于一体的机构,我们积极发挥技术与设备优势,在与县市级质监机构紧密联合、加强监管力度的同时,积极服务于广大企业,使所属企业纺织产品质量水平逐年提高,市场竞争力逐步加强。2008年,红领集团欲通过国家质检总局出口免检企业,其实验室是检点,我所应企业要求,从实验室设备选型、设计规划到人员培训、体系建立,进行了全方位的咨询服务,使该企业在2009年顺利通过国家质检总局验收。2007年莱西韩国独资企业“大元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因印染损耗问题与海关产生争议,双方委托我所进行技术鉴定。这项工作既关系到国家税收政策,又关系到外商的投资环境,十分敏感。我所派出有丰富实际生产经验的技术人员,通过跟班试验,对生产工艺进行全过程的监控,纠正其生产过程中的无谓损耗,制定了合理的印染损耗数据,得到了海关与企业双方的认可,保护了国家的利益,同时该数据也被海关作为其他出口印染企业的参考。
第三,创造条件,积极参与地方及政府技术平台建设。日资企业“青岛嘉都丽服装有限公司”通过考察,最终确定我所为签约实验室,为其原料进厂、产品出厂质量把关。几年来先后有双星运动服饰集团、青岛大统服装有限公司等十几家企业与我所签订类似的协议。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合作,参与该组织制定的生态纺织品绿色认证标准制定工作,成为该组织签约实验室。3年来,经我所检验通过产品绿色认证的企业近10家。与市科技局、市纺织工程学会合作,利用其服务平台向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出口企业提供标准、技术服务。与新华锦、绮丽集团等多家贸易公司签订服务协议,以应对国际兴起的绿色贸易壁垒。
论文关键词 网店走私 网络犯罪 法律监管
近期,一件“网店走私案”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前空姐李某等人在韩国免税店购买化妆品等物品,多次通过无申报通道携带入境,然后在网店上进行销售、牟利,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100余万元。北京市二中院依法判决李某等人犯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至5年不等。这一案件被报道后,社会各界议论纷纷、观点不一。许多网民对这一处理结果表示不理解,认为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罪值得商榷,即使依法认定有罪,也没有必要判处11年重刑,可以通过加重罚金的形式予以惩戒。
一、重视“网店走私”中的问题
以上案件虽然算不上什么重特大案件,但却引发了如此多的热议,究其原因是随着出国旅游的便捷与网络购物的发达,海外代购、网络直销等商务模式具有较为广泛的社会基础,关系到厂商、物流、消费者等多个群体的切身利益。因此,李某案件并不是孤立的个案,而是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广泛性,反映出现代商贸中的一些特点和问题,隐含的是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
实质上,此类案件无论数额多少、情节轻重,在行为方式上都具有一定的共通之处:一是购货多采用“以客代买”形式,即以游客携带自用货物的方式,如“蚂蚁搬家”将大量的货物零散闯关入境;二是销售主要采取“网店直销”模式,即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实现无店铺销售,从而免除相关的税收和监管环节。这两种形式的结合,使得“网店走私”成为发展迅猛的一种营销模式,许多商家和个人从中获利和受益,损害的是国家的海关监管和税收利益,冲击的是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市场秩序,更在一定范围内呈现出了一种人人违法、法不责众的社会现象,折射出了现有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中的漏洞,亟待通过完善法制、细化规则予以修补。
二、强化对“以客代买”的控制
海关总署颁布的2010年第54号公告《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应该说该规定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但在实际中却收效甚微,综合分析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宣传不到位,许多涉案人反映对此规定并不明知,一些海关关口也缺少明显的警示标识;二是执行不严格,许多海关关口对于入境人员随身物品的检查流于形式,在客观上更由于人力物力资源有限,无法准确核实旅客自带物品的价格和用途;三是无惩罚措施,对于未申报关税的违法者缺乏有力制裁,不足以警戒以身试法者;四是不能从根本上防止散客闯关、“蚂蚁搬家”现象,对于人多、货散、价低等情况无能为力。
根据统计,2011年仅深圳口岸日均监管旅客达54.4万人次、客车2.1万辆次,因此,海关监管的压力极大,仅把希望寄托在加强关口检查这一个环节,并不现实。需要抓住源头。一方面要严格控制和打击集团化的“水军”,即形成“以客代买”规模化的集团,同时加大对广大旅客的宣传教育。根据刑法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偷逃税额5万元以上为构成要件,5万元以下的处行政处罚;同时,《刑法修正案(八)》对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情形也认定为走私罪,数额和次数的双重规定有利地震慑抱有侥幸心理偷逃关税的代购商。另一方面着重对重点商品的监管,集中审查高档化妆品、电子产品、名牌箱包等高价值物品,严格控制此类物品的入境,维护国内市场稳定和合理价格。
三、加大对“海外代购”的限制
“以客代买”仅是多种“海外代购”形式中的一种。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一体化的推进,为满足各种消费需求,网上代购已经越来越普遍。仅在淘宝网上,就有超过10万家店铺可“代购”境外商品,涉及各种门类。虽然,国内消费者代购的商品一般属于小批量、零散的商品,是一种跨国小额贸易,但是每年的贸易额达到100亿美元左右。正是这些跨国小额贸易的消费需求造成了网上代购繁荣。“海外代购”进货渠道有三:第一,通过正常的渠道运输,此途径需要缴纳各种税费,属于合法贸易;第二,通过私人包裹邮寄;第三,个人通关带货,即“以客代买”,后二种形式就可能涉及到违法问题。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公告,取消对个人邮递物品500元人民币的免税额,并且对邮递进境物品应缴进口税超过50元人民币的一律按商品价值全额征税。这从一定程度上缩减了通过邮寄方式走私物品入境的意愿和渠道。
海关的设立与关税的征收,不仅是为了积累社会财富、合理分配收入,且更重要的是稳定国内商品市场、保护自主产业,维护经济基础,从根本上有利于国家、社会和个人。而经营者为了能够贱买贵卖赚取更多的利润,会极尽所能逃避税收和监管,消费者也为了能够以较低价格购买到心仪的商品,助长了走私行为。实际上,非法的代购行为不只是损及国家的税收收入,而更深层次造成对一个国家自主品牌、市场秩序、经济基础的冲击。因此把好进口关,不仅是打击直接的走私行为,对于“海外代购”这一新兴的商贸形式也要合理控制,使其在合法的范围内健康的发展。同时还需密切关注各种新的代购形式,防止某些人通过其他非法手段进行走私活动。
四、严格对“网店直销”的监管
有关加工贸易毕业论文范文一:发展加工贸易促进贸易平衡研究
[摘要]后危机时代我国加工贸易企业面临的问题日益突出,出口急剧萎缩,然而加工贸易确是当前我国贸易顺差的主要来源。文章对造成加工贸易顺差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应进一步调整加工贸易政策:通过建立健全加工贸易产业退出机制。完善加工贸易产业评价体系;利用出口转内销政策,将加工贸易内销和外销都作为政策的导向;利用加工贸易平衡的调节器内外销弹性调节机制,促成加工贸易发展趋于平衡。
[关键词]加工贸易;贸易平衡;出口转内销;弹性调节机制
正确认识和处理进出口贸易失衡,已经成为影响我国进出口贸易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在人民币升值及各国采取贸易保护政策与措施的多重因素影响下,我国加工贸易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加工贸易企业出口市场急剧萎缩,很多企业不敢接单或无单可接,为了缓解出口压力,一些加工贸易企业将目光转向国内市场。如何处理内销与外销的关系,本文提出笔者的思考。
一、加工贸易失衡的数据分析
一国长期的贸易顺差,必然会遭受他国的贸易报复。从一国进出口贸易发展来看,贸易平衡应该是长期发展的趋势,也是最好的选择。那么,我国目前贸易顺差的主要来源是什么?只有认清这个问题,才能尽量减少顺差,规避他国的报复行为,减少贸易摩擦,使我国进出口贸易趋于平衡、健康发展。
引起我国贸易顺差的原因很多,我们主要从贸易方式的角度出发,通过对2005--2009年的进出口贸易数据分析,找出其中的原因(见表-1)。
从表-1数据可知,20052009年,我国进出口贸易延续长期贸易顺差的态势,且贸易顺差的额度都较大。其中,一般贸易成为进出口贸易顺差的来源之一(2009年除外),但贸易顺差主要来源于加工贸易,且加工贸易的贸易顺差呈递增态势。
按照通常的理解,既然我国贸易顺差主要来源于加工贸易而非一般贸易,作为进出口贸易的主要贸易方式,加工贸易进出口总值应该大于一般贸易进出口总值。然而,事实却不是这样,从表-2数据可知,2005--2007年,加工贸易确实是我国进出口贸易的第一大贸易方式,但2008--2009年一般贸易成为我国进出口贸易的第一大贸易方式。2005--2009年,加工贸易在进出口贸易中的比重呈逐年递减的趋势,一般贸易在进出口贸易中的比重呈上升趋势。到2009年,一般贸易进出口总值在进出口贸易总值中占比为48.2%,加工贸易占比为41.2%。
从直接数据来看,这种进出口主要贸易方式的转变和贸易顺差的来源是相悖的。因为,一方面,贸易顺差一直主要来源于加工贸易,且呈递增态势;另一方面,加工贸易在进出口贸易中的比重确呈递减态势。这种相反的变动趋势告诉我们,虽然加工贸易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的比重有所下降,但贸易顺差主要来源于加工贸易,为了减少贸易摩擦,促使贸易趋于平衡,我们需要重点调整的是加工贸易而不是一般贸易。因此,处理好加工贸易的进口与出口,适当地将加工贸易外销的部分份额转向国内市场,减少加工贸易顺差,是我国减少贸易顺差,实现长期贸易平衡的关键。否则,虽然人民币存在升值的预期,但我国进出口贸易顺差依旧,会招致更多的贸易摩擦。
二、加工贸易顺差的原因分析
既然加工贸易顺差是我国贸易顺差的最主要来源,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加工贸易的大量顺差,为什么一般贸易不是造成我国贸易顺差的最主要原因?只有认清造成加工贸易顺差的原因,才能从根本上减少贸易顺差,促进贸易平衡。
(一)从加工贸易内涵的角度
对加工贸易内涵的理解主要有两种:一是把加工贸易理解为国际生产分工的一种实现形式,主要反映的是全球生产分工协作关系;另一种理解为一种特殊的贸易方式,即国家对进口料件加工采取海关保税监管的贸易方式,是政府部门操作层面上的保税监管加工贸易。本文所称加工贸易为第二种解释,加工贸易俗称两头在外贸易,即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材料、辅助材料等全部或部分从境外进口,在境内加工装配后,成品销往境外的贸易。
从海关监管层面上看,加工贸易主要表现为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加工贸易又称为保税加工,加工贸易货物通常称为加工贸易保税货物。但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又不完全等同于加工贸易货物,加工贸易货物只有经过海关批准备案才能保税进口,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进口的加工贸易货物才是保税加工货物。也就是说,加工贸易合同项下所进口的货物不全是保税的,只有海关批准才给予保税待遇。由于海关给予暂时免纳关税的待遇,减轻了加工贸易企业的资金压力,加上我国劳动力成本的优势,导致大量外资涌入,加工贸易企业数量增多,加工贸易规模逐年增大,加工贸易呈现顺差。
(二)从加工贸易实质的角度
加工贸易顺差的直接表现:加工贸易出口总值大于进口总值。从表-3数据可知,2005--2009年间,每年加工贸易出口总值都大于加工贸易进口总值,且加工贸易出口总值增速明显快于加工贸易进口总值的增速。
我们可以从加工贸易的实质角度加以解释。传统加工贸易是一种典型的两头在外的贸易,加工贸易企业从境外进口料件,在境内保税加工后返销境外。由于在境内加工生产,加工生产过程必然凝聚了物化劳动,导致加工成品出口价格必然高于加工料件进口价格。另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递增,导致加工贸易进口总值增加,进口总值增加又必然造成加工贸易出口总值增加。于是,规模的扩大和成品价格高于料件价格导致加工贸易出口总值大于进口总值。
(三)从加工贸易政策调整的角度
近几年,我国政府出于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的思考,对加工贸易政策进行了相应调整,目的在于限制和发展。限制主要体现在提高加工贸易的门槛,通过加工贸易商品和企业分类管理来实现,限制两高一资产品、低附加值产品的加工生产:发展主要通过鼓励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引导加工贸易健康有序发展。
1 产业结构升级因素。加工贸易在我国的发展壮大之根源在于劳动力成本优势。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人工资水平不断提高,劳动力成本优势相对于周边发展中国家正在逐渐丧失,以工资来衡量的单位劳动力成本已经不具有比较优势。因此,那些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产业的生产成本不断升高,出口成本优势降低,在整个加工贸易中所占比重逐年下降,比如鞋业、玩具业等。从近几年国家对加工贸易政策的调整来看,政策倾向从以往的劳动密集型两高一资产业转向高附加、高科技含量的产业,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加强科技研发与创新,政府也出台了对于高新技术加工贸易的鼓励措施。在政策
调整的影响下,加工贸易进口的料件主要为资源性商品和初级产品,附加值低,出口的则主要表现为工业制成品和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加工贸易出口产品附加值高于加工贸易进口产品附加值,于是造成加工贸易顺差。
2 产业链条延伸因素。对于加工贸易两头在外、大进大出的比喻现在已不那么合适,传统的两头在外要么出口创汇少、生产工艺简单,要么对外贸易依存度高、缺乏核心竞争力,尤其是来料加工,在只赚取加工劳务费的同时,反而招致大量的贸易摩擦。虽然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加工贸易企业中占有绝对优势地位,本土企业参与较少,但加工贸易本土化程度在不断提高,本土加工贸易企业正逐步提高自身产品的竞争能力和产业的配套能力,加工贸易产业链条逐步延伸。一方面,改变了过去那种大进的方式,在国内采购料件的比重逐渐增大,延长了加工贸易产业链条,带动了上游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另一方面,改变了过去那种大出的方式,向深加工、精加工延伸,允许企业开展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在外发加工税收优惠上给予支持。通过这种大进大出的转变,带动了整个加工贸易产业链条,使整个产业逐步形成积聚效应。这些举措,增加了国产料件的加工投人,减少了进口料件的数量,降低了加工贸易进口总值,提高了加工贸易产品出口的附加值,增加了加工贸易出口总值。
(四)从人民币汇率波动的角度
从2005年7月1日人民币汇改以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呈升值态势,这种趋势将持续。在人民币持续升值的情况下,以美元计价的进口初级产品成本降低,导致进口数量增加。而这些初级产品以料件的形式用于加工生产,转化为成品出口,人民币汇率升值不会过多影响成品出口,因为进口的料件作为贸易性投人品投入加工生产,人民币升值已经自动反映在成品的生产成本上。但是,投入生产的国产原料由于人民币升值,以美元表示的成品出口成本增加,价格上升。因此,人民币升值使加工贸易出口总值大于进口总值。
人民币升值还有利于我国加工贸易进出口商品结构的优化,扩大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的贸易性产品的出口,也导致加工贸易出口总值大于进口总值。
三、利用加工贸易政策调整促进贸易平衡
通过对加工贸易顺差原因的分析,我们进一步明确,
在其他影响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只有通过加工贸易政策调整,适当增加加工贸易进口,减少加工贸易出口,才能有助于减少加工贸易顺差,实现贸易平衡发展。由于加工贸易进口总值长期大规模小于加工贸易出口总值,因此,我们把加工贸易政策调整的研究重点放在减少加工贸易出口总值上。
(一)适时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限制类商品目录
通过加工贸易禁止类、限制类商品目录的调整,一方面,将以往部分允许类商品纳入限制类商品目录管理,将以往部分限制类商品纳入禁止类商品目录管理。通过该目录的调整,将那些大量出口,在加工贸易顺差中占有重要比重,但又属于国家禁止、限制发展的产业纳入该目录之中,从而减少加工贸易出口总值,优化加工贸易产业结构。另一方面,通过目录调整,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开展高科技含量的加工贸易产业发展,将附加值较高的产业作为重点发展的对象。这样,通过增加加工贸易进口总值的方式,减少加工贸易顺差。
(二)进一步调整出口退税率
出口退税制度是为鼓励出口创汇、增强企业出口竞争力而产生的,在加工贸易顺差的情况下,对加工出口产品从国内采购的料件给予退税,会影响出口产品的价格。因此,应适时调整出口退税率,调整出口退税的商品范围和退税比例。
(三)调整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管理
通过台账的实转、半实转、空转、不转,结合区域差别待遇、企业类别差别待遇,对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调整,可以灵活地控制加工贸易企业交纳的税款保证金,增加或减轻加工贸易企业的资金压力,从而调整加工贸易的进口和出口。
(四)调整部分加工贸易优惠政策
现行加工贸易政策是建立在超国民待遇原则的基础之上的,是改革开放增加外汇储备的产物,优惠政策导致加工贸易的迅速扩张,导致加工贸易顺差的规模逐渐增大。在加工贸易长期顺差的情况下,应适时调整部分加工贸易优惠措施,真正体现国民待遇,减少加工贸易顺差。
(五)建立健全加工贸易产业退出机制
国际贸易理论中的阶段保护论告诉我们,当一国产业处于发展初期且具有发展潜力时,政府应当予以保护,当该产业发展壮大并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产业竞争力或达到一定保护期限时,政府就应当减少或放弃对该产业的保护。借用阶段保护论的观点,我国应该将加工贸易作为一种阶段性的贸易形式,在当前加工贸易长期顺差的情况下,出于减少加工贸易顺差的目的,对那些已经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产业,应该结束或减少对其让利幅度;对那些依然需要政策呵护发展的加工贸易产业继续实施保护,以提高加工贸易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加工贸易向贸易平衡的方向发展。具体而言,就是应当逐步建立健全加工贸易的产业退出机制,将加工贸易转为一般贸易,从而在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同时,促进加工贸易趋于平衡。
加工贸易产业退出机制的实质是基于一定时期我国进出口贸易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加工贸易产业的不同特点和发展的不同阶段,有区别地采取不同优惠政策,直至取消优惠,引导加丁贸易的转型升级,适时将加工贸易转为一般贸易的行为机制。
1 建立加工贸易政策调整实施机制。现行国家的政策虽然作了相应的规定,将加工贸易产业(商品)进行分类管理,结合商品的税目进行细分,适时动态调整相关目录,明确哪些是鼓励发展的产业,哪些是限制发展的产业,哪些是禁止发展的产业。但相关政策调整后,企业往往不能第一时间知道该政策,有时对相关政策理解也存在着偏差,这就要求政策调整应配套相应的调整实施机制,明确谁通知、谁解释、谁服务,让企业能第一时间掌握政策发展方向,调整企业生产。
2 建立加工贸易产业评价体系。除了对加工贸易产业进行细分评价外,还要对加工贸易企业的加工贸易能力与水平进行评价,对我国外贸政策和外贸环境进行评价。运用该评价体系进行综合评价后,找出该加工贸易产业退出的临界点,当达到并超过该临界点时,表示该产业已经具备足够的国际竞争力,可以转为一般贸易。
3 参照国际惯例,可以给予加工贸易产业一定的过渡期。当该产业达到临界点后,给相应企业预留一定的时间,让企业考虑如何将该产业与企业自身发展、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相结合,给企业技术创新或产业转型提供足够的时间,顺利实现产业退出。在建立加工贸易产业退出机制基础上,我们还 要考虑,加工贸易产业退出机制的建立与减少加工贸易顺差之间的关系,通过实证分析,建立相关模型,以期对相关加工贸易产业的退出提供实践经验。
(六)加工贸易出口转内销政策的调整
为了缓解加工贸易企业的出口压力,将部分出口转向国内市场。应出台相关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市场,将造成加工贸易顺差的原部分出口商品转为内销,并给予税收优惠,调低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率,鼓励企业逐步建立国内营销和物流体系,创立自己的品牌,从而达到减少加工贸易出口总值的目的,在加工贸易进口总值不变或正常波动的情况下,减少贸易顺差。
具体而言,政府要将加工贸易出口转内销作为政策大力宣传,改变企业长期固有的外销思维;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简化内销手续,商务主管部门、海关、税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积极探索,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建立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奖励机制,对创立内销品牌按规定给予奖励;建立健全政策法规体系,完善加工贸易企业内销收款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加工贸易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帮助加工贸易企业利用现有资源,研究国内消费市场的特点,打造企业内销的核心竞争力。
四、加工贸易平衡的调节器:内外销弹性调节机制
通过出口转内销,将外销的一部分转到国内市场,满足国内需求,是一种最直接的减少加工贸易顺差的方法。因此,我们认为,应将加工贸易外销和内销都作为加工贸易政策的导向。为应对加工贸易失衡,可以建立一种弹性调节机制,在加工贸易顺差时,在政策上适当倾斜于内销,适当增大内销优惠,增加内销数量和比例;当加工贸易逆差时,在政策上适当倾向于外销,减少内销优惠政策和比例。通过这种内外销政策的弹性调整,使加工贸易内外销协调发展,加工贸易趋于平衡。
需要注意的是,将加工贸易内销作为一种政策导向,需要针对不同产业、不同产品、不同市场特点、不同消费群体,有区别地加以对待。内销与外销的产品结构存在一定差异,外销产品内销要考虑产品结构、国内营销渠道、自主品牌建设、售后服务和研发,这些对于长期关注国外市场的加工贸易企业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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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加工贸易毕业论文范文二: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
[摘要] 加工贸易税收制度主要包括保税制度、出口退(免)税制度和征税制度。加工贸易保税制度有全额保税、定额保税和不予保税之分。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方法虽然因具体贸易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与一般贸易相比更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加工贸易征税制度则对不同贸易方式、不同来源料件、区内区外企业实行了区别的征税待遇。
[关键词] 加工贸易 保税 出口退税 税收制度
一、加工贸易保税制度
保税制度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海关制度。我国加工贸易税收实践中,对于来料加工方式下,合同规定由外商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辅料及包装材料,海关全额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加工出口的成品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生产环节消费税,包括免征工缴费的增值税。但是,进料加工方式下,海关则区别情况对进出口货物实行全额保税、定额保税或不予保税。一般来说,保税工厂、保税集团、对口合同可予以全额保税;其它经营进料加工的单位或加工生产企业,其进口的料、件应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的规定,分别按85%或95%作为出口部分免税,15%或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税。如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海关已征税的比例,应照章补税;少于已征税比例而多出口的部分,经向海关提供确凿单证,经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准予向纳税地海关申请已纳税额返还。此外,对有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可对其进口料、件在进口时先予征税,待其加工复出口后,再按实际消耗进口料、件数量予以已纳税额返还。
但是,若加工贸易进口货物,无论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进口,只要进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等特殊监管场所,均实行全额保税。但是,基于历史原因,我国多数加工贸易企业位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域之外,因此对于这些企业而言,进料加工进口货物仍存在不完全保税甚至不予保税的可能。
二、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制度
对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以免税为主,不予出口退税的政策。如果出口企业是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可以享受免税,但对其耗用的国产材料则不办理出口退税,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而是计入成本。
但是,对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出口退(免)税制度。该贸易方式下出口货物的消费税的退(免)税办法与一般贸易方式相同,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的退(免)税则有所区别,即根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具体贸易形式而采取不同的出口退税计算方法。
1.作价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其中:销售进口料件金额是指出口企业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率是指当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而若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则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海关对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是指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委托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应退税额=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该原材料等的适用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工缴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应征税额-减征税额
3.自行加工复出口
(1)实行先征后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2)实行免、抵、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其中: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且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即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的关税和消费税
这里,当纳税人有进料加工业务时则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且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按实耗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按购进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其中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如上所述。
―当期应退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之间的小者由此可见,当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时,与一般贸易出口相比,加工贸易出口有助于减轻企业承担的征退税率不一致导致的税收负担。因为,一般贸易出口企业需要承担所有征退税率差额部分的负担,而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则只承担国产料件部分的征退税率差额负担,若加工贸易企业全部使用进口料件,且全额保税,则基本不受出口退税率降低的影响。
此外,当加工贸易企业将用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时,贸易部门与税务部门对这类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税收处理并非完全一致。根据目前的有关规定,海关对深加工结转业务视同进出口贸易实行保税监管,即并不对该项业务征收任何进出口税费;但是,税务部门则自2001年1月1日起,老三资企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三资企业)不征不退的免税期满之后,对所有企业的深加工结转业务均视同内销先征税,然后再在出口环节办理退税,并且深加工结转环节使用的国产料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显然,这种不一致增加了此类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发展,也不利于加工贸易价值链条在国内的延伸。故而,有的加工贸易企业便利用特殊监管区域或特殊监管场所的税收优惠制度,来解决此类问题。根据《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55号)、《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50号)、《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7号)、《关于洋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26号)等的规定,区外(或中心外)企业运入区内(或中心内)的货物视同出口,准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区内(或中心内)企业销售给区外(或中心外)企业的货物视同进口,当该区外(或中心外)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时,准予其按照加工贸易税收政策执行。这样,深加工结转业务中,上下游企业就可以通过上述区域或场所获得最大利益,即上游企业的货物入区(或中心)就可以获得退税,而下游企业从相应园区(或中心)进口货物并获得发票,向海关办理进料加工就可以享受进口料件保税,从而减轻了这些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加工贸易征税制度
1.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享受免税;但是,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则必须按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此外,若该不予退(免)税的货物为应税消费品,还应按复出口货物的出口数量或离岸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2.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的规定
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如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具体计算公式是:
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其中,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审核确定。
企业应在向海关备案或变更手册(最迟在成品出口之前)时,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3.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与产(成)品内销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依法征收税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未出口的成品按内销征税,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追回退(免)税款。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加工贸易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内销,并免于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予提交许可证件。海关对申请内销的边角料根据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价格计征税款,并免征缓税利息。
由此可知,加工贸易出口应税商品或不予退(免)税商品的征税制度对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以及国产料件、保税进口料件区别对待,没有一视同仁,这显然不利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发展,也不利于提高加工贸易企业使用国产料件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提高加工贸易产品的国内增值率。其次,虽然加工贸易料件与制成品内销制度中规定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但未明示该规定是否也适用于制成品,从而使得企业可能利用加工贸易方式规避国家对某些制成品的进口限制,在国内销售该类产品。最后,根据规定,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其补税时的完税价格按制成品的成交价格审定;而区外企业内销制成品时,则按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或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一般情况下,制成品的成交价格要高于料件的成交价格,而且根据关税升级理论,制成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也要高于料件的进口关税税率。因此,这种差异显然对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利。
总之,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并且其税收管理涉及税务与海关等多个部门,从而导致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又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此,在引导我国加工贸易顺利实现转型升级的前提下,我国各相关部门应协调统一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在尽可能保持税收中性的基础上,合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从而确保我国加工贸易制度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论文关键词】海口综合保税区;离岸金融
一、引言
离岸金融市场的出现改变了金融市场的格局,其资金来源和运用大大超过了传统国际金融市场。离岸金融市场是反金融管制、追求金融自由化的产物,离岸金融市场用现代化的通讯工具,将遍及全球的境外货币、资金供求者联系起来,其货币流量之大和对国际经济影响之深是任何一国的国内金融市场和其他类型的金融市场无法比拟的。离岸金融市场是各国银行业突破国民属性,适应新技术革命时代世界经济发展对金融手段的需要而进行的重要的金融创新。
离岸金融市场产生于特定经济区域对离岸金融服务的需求。2011年1月4日国务院在《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积极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加快发展金融保险业,探索开展离岸金融业务试点。在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推进以金融业为重点的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形势下,我们认为应该立足海口综合保税区,探索发展离岸银行业务、离岸保险业务、离岸基金业务,推进金融业务创新,并以此促进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国际化进程。
二、海口综合保税区的建设背景和发展情况
海口综合保税区于2008年12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是继国务院批准设立洋浦保税港区后,海南又一个由海关监管的开放层次最高、优惠政策最多、功能最齐全、手续最便捷的特殊经济区域。海口综合保税区是海口保税区转型发展、区位调整升格获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开放层次更高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1992年10月,海口保税区获国务院批准设立,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区域已形成了以生物制药、汽车制造、电子信息和机电加工为支柱的四大产业群,对带动海口市的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海南省、海口市的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为解决园区功能定位与城市发展规划的矛盾、区港分离和发展空间不足的三大问题,经海口市、海南省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海口保税区区位调整至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并转型升格为海口综合保税区。
综合保税区作为海关保税监管体系的最高形态,连接国内外两个市场、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在发展口岸物流、保税物流、保税加工业务的基础上,积极引导贸易、金融、信息、研发、设计、展示等辐射集聚效应强的现代服务业入区,是对国际自由贸易区功能的进一步探索,存在离岸性质资金流的进出和停留以及相应的结算、融资、保值避险等全方位金融服务需求。从国际惯例来看,世界上大多数自由贸易港区除了采取通行的经济自由化、便利化的监管,适宜的行政管理体制和经营管理,优惠的税收和外汇政策之外,还通常采取与之相适应的离岸金融业务,使港区的发展与发达的国际离岸金融市场紧密相关。因此,开展离岸金融业务,是海口综合保税区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此外,发展海口保税区的离岸金融服务和离岸金融市场,有利于提升海南省金融业层次,提高海南省金融业的国际化程度,促进海南开放型经济向更高层次发展,促进海南省国际旅游岛的国际化进程。
三、海口综合保税区先行试验离岸金融的可行性
1.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和开放高速的经济发展是基础条件
我国政局稳定,社会安定,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及国际地位的提高,为国际资金的流入和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创造了重要条件。在世界经济重心东移的趋势下,流入我国的资金越来越多,对外贸易额也在逐年扩大,这就使得经济在服务于国内业务的同时,也服务于国际业务。随着经济领域的改革向纵深发展,为我国离岸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具有优越的地理环境和便利的交通条件
海口综合保税区选址在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位处泛珠三角经济带、环北部湾经济圈、东盟自由贸易区前沿,背靠大西南,易于生产因素的聚集;处于太平洋与印度洋间海上经济走廊交通线上,南北连接台湾、香港及东南亚,利于发展加工贸易,区位优势明显。这就为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交通便利的地理条件。更为重要的是,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的地理位置、时差条件对开展国际金融业务十分有利。东部沿海地区正处于欧洲、美国和香港、新加坡之间,与伦敦、纽约等国际金融市场的开市与收市在时间的继起上相衔接,可以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交易活动循环周转的重要过渡点,这对建立离岸市场来说是十分关键的。另世界上传统的离岸金融区多设在海岛上,例如马来西亚选择与马来西亚半岛大部分领土保持一定距离的纳闽作为发展离岸金融中心的地点,是否意味着地理上孤立的岛屿较之大陆上划出某一区域更为合适,从这个角度出发,在海口先行试验离岸金融更加具有积极意义。
3.海口金融业已经形成门类相对完整,功能较为齐全,运行顺畅,效益良好的发展格局
2011年7月末,全市拥有存款性金融机构17家,包括政策性银行分行2家,国有商业银行4家,股份制商业银行3家,外资金融机构1家等。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4491.52亿元,比年初增加274.35亿元,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2930.63亿元,比年初增加416.55亿元,存贷款增量均较高。海口健全的金融体系,良好的金融服务环境和金融设施,构成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基本条件。
4.综合保税区具有发展离岸金融业务的优势
综合保税区凭借其政策优势和区位优势吸引着大批中外优秀的物流、加工、商贸服务等类型的企业入驻,必然扩张区域内的金融需求,为其先行试验离岸金融业务带来巨大的内生市场。综合保税区作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行“境内关外”的管理模式,在海关、税收、外汇等方面均享有特殊的政策优惠。综合保税区空间封闭、监管便利,完善的海关、银行监管和外汇管理体系,可以有效保证离岸金融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5.国家推进海南省国际旅游岛建设带来的机遇
《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标志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建设国际旅游岛必将成为海南深化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增长的制高点和突破口。国际旅游业飞速发展及外向型经济的日益壮大给外汇服务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商机,创造了离岸金融业务的潜在需求。以旅游为例,据统计海南全省2011上半年共接待境外过夜游客达5.23万人次,同比增长9.41%,旅游外汇收入18879万美元。国际旅游岛的战略定位,不仅将促进海南在交通、通讯等硬件设施方面加大投入、加快建设,为建设离岸金融中心奠定硬件基础,而且还将极大地促进海南在制度方面的建设和完善,为离岸金融中心的建设创造良好的软环境。
四、海口综合保税区先行试验离岸金融的政策探讨
1.模式选择
综合考虑国内、国际金融市场环境,以及我国金融发展现状,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形成必须是政府推动型的,即政府采取特殊的优惠政策,同时从立法方面加强对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管,建立和推动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我国金融市场不够发达,金融基础建设较为滞后,因此在海口综合保税区建立离岸金融市场初期适宜采用严格的内外分离型离岸金融业务模式,离岸业务与在岸业务分设,有利于防止国际资本借助离岸账户自由进出,减少离岸金融业务对国内金融体系和货币政策的冲击,便于金融监管部门对跨境资金进行有效监管。
2.政策建议
海口综合保税区应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认同和支持,加大推进力度,共同向国家提出申请,力争使综合保税区成为离岸金融业务的试点区域,研究制订加快离岸金融业务发展的扶持政策,培育市场主体,形成中、外资两类银行共同发展的竞争格局,壮大离岸金融服务主体,完善相关配套,加强制度保障和监管机制。
(1)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截止目前我国专门针对离岸金融业务的法规只有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10月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及由此制定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该法规是针对国内中资银行及其分支行从事离岸金融业务制定的规范性条文,但较为滞后,无法适应当前离岸金融中心建设的需要。表现在现行离岸银行业务法规适用主体仅限于中资银行,中外资银行待遇不统一, 离岸金融市场上经营离岸金融业务的机构实际上既可以是本国银行也可以是外国银行;离岸业务部门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现行法律规定银行的离岸业务部门独立经营,但无营业执照,无独立法人地位。借鉴国外离岸金融中心的经验,制定出包括离岸金融机构准入、业务操作和市场退出等一系列规范离岸金融业务发展的配套法规体系。
(2)制定海口综合保税区离岸市场的优惠政策。以税收优惠促进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是世界各国所采取的通行政策,要积极争取相关税务部门明确海口综合保税区内离岸金融业务的税收政策,制定离岸金融业务税收的相关法规。对于从事离岸金融业务的金融企业,可实行税收减免,以吸引国外银行在综合保税区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区内离岸金融业务的开展。对于综合保税区的物流、贸易、金融等企业给予适当的引导性资金支持,也可通过离岸账户经营的盈余优惠征税。其次,在先行先试的基础上,争取外汇管理部门取消对综合保税区的外汇管制,对非居民外汇交易不设限制,允许离岸资金自由进出和汇兑,对外汇的股息、利息不作任何限制。放开利率限制,允许其随国际金融市场利率在较大的范围内上下波动。
[论文关键词]国际税法 跨国电子商务 税收管辖权
一、引言
在全球信息经济、数字经济和网络经济普及的情况下,通过全球范围的电子虚拟市场,电子商务展现了令人惊讶的发展速度并推动了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6月,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已达2.95万亿元,同比增长31%。其中,B2B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2.6万亿元,同比增长26.8%,整体保持稳定的发展态势。网上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3492亿元,同比增长74.6%。
这种新兴的商务模式不仅给传统法律体系带来极大地影响,而且挑战了各国传统的贸易法律关系制度。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国际税收流失、逃避税收等问题引起了各国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税收征管政策迫在眉睫。
二、电子商务概论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及运行特征
电子商务是指运用电子通讯设备和技术在当事人双方或多方间进行的各种商品、技术和服务交易活动。在电子商务活动中,销售商与消费者可以在国内或国外自由的销售或消费而不受地域限制,同时也不受国籍的限制。对于这种新型的运营手段,运用单独的一国税法无法妥善解决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相反,会带来更多的税收上的法律问题。
(二)电子商务的应税性分析
电子商务这种新兴的交易方式,为人类创造了巨大的经济价值,对于价值背后产生的利润,征税抑或免税,国际社会争论不休,从而产生两个对立观点的派别:免税派与征税派。
从法律经济学角度分析电子商务的应税性,笔者认为,电子商务应该收税,不应因客观因素而放弃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利益,这也是本文从法律经济学角度分析的前提。
1.从税收中性原则角度分析:根据该原则, 税收不应当给纳税人造成额外的经济负担, 要避免税收对市场机制产生扭曲。
2.从税收公平原则角度分析:税收公平原则从经济法角度来讲,指纳税人地位平等,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公平分配。
3.从税收的经济原则分析:在宏观层面上讲,税收是一种国家分配活动,它的分配对象是社会劳动剩余产品与国民收入,只要满足了公共需要,那些剩余产品就有征税的可行性。
三、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法的影响
(一)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法构成要素的影响
首先,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国际税收在实体法上产生了极大影响:在宏观层面上,因税收管辖权的难以认定让国际税收日渐失衡;在微观层面上,电子商务的发展难以被当今税法构成要素所认定。
1.难以确定税收主体身份
征税主体,税法主体之一,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行使税收征管权,依法进行税款征收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征税主体即征税人。由于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强权而取得收入的主要手段,因此税收的征税主体只能是国家。而依法向征税主体转移部分财产的即为纳税人,其中包括法人与自然人。
2.课税对象的界限模糊
税收法律关系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称为课税对象( objection of taxation ), 包括所得、行为、货物、资源等。对于课税对象,各国认定方法各有差异,所以税收征管也不同。
3.难以确定纳税地点
现有的纳税地点规定以属地原则为主。电子商务的虚拟化和交易的隐匿性,以及被认为是网络空间中服务地的主要服务器的易于流动的特性,使得征税机关难以确定消费地与产品供给地,故无法有效行使相关权限。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管辖权的影响
1.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弱化
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征税国对跨国纳税人在共同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的权力。根据常设机构原则, 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取得的营业利润应当在该国征税, 但该企业通过设立在另一缔约国境内的常设机构所获得的营业利润可以在该另一国征税, 且仅限于可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那部分营业所得。对非居民课税的关键在于常设机构的设置。常设机构既可能由固定经营场所构成,也可基于人活动的非独立地位构成。常设机构首先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
2.居民税收管辖权受到影响
居民税收管辖权指一国政府对本国纳税居民的环球所得享有的征税权,依照此种税收管辖权,纳税人承担的是无限纳税义务。首先,电子商务的全球性、数字性以及交易的瞬时性,表明在物理空间上较为稳定的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不再适用。其次,管理机构的分散化和决策中心的复杂化使得有关高层分散于全球各地,而通过视频或网络电话等先进互联网技术召开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已经成为电子商务的趋势之一。最后,电子数据作为一种载体容易被恶意篡改,即使存在有形连接也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形同虚设。
3.税收管辖权冲突
随着电子商务的产生与发展,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导致了国际重复征税愈演愈烈。绝大多数的国家在对跨国收益和财产所得方面,不仅对本国居民行使,而且对非居民同样行使来源地管辖权。这种税收管辖权的冲突是由于电子商务所得归属、常设机构原则适用以及来源地认定差异而产生。
(三)电子商务对税收征收的影响
根据实践经验,国际税收程序法是指现行的税收管理制度,该制度建立在登记税务、定额征收和查账征收上。但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这种面对面的交易模式逐渐不能适应日益发展的电子商务活动。
1.传统课税凭证消失
电子数据由于其特性容易被修改甚至是隐匿,加之运用加密技术,无法留下可用信息,税务管理部门在审查纳税人的交易数量、交易金额时,失去了可信的审计基础。
2.国际逃税避税现象愈演愈烈
纳税人为了获取最大利益,通常会采取相应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手段,同时抓住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的漏洞,减少纳税成本。而电子商务进一步加剧了该问题,世界各国都不可避免。
3.征税盲区扩大
电子商务使得税务机关增加了征税的难度,税收真空区域愈见扩大。
(四)电子商务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1.税收稽查日益重要
经济学认为追求最大化的利益是理性纳税人的最终投资经营目的,而税收作为对纳税人的一种合法财产侵占是无偿的且高于纳税人对财产的占有。电子商务随着网络技术应运而生,数字化的产品流通以及交易过程的电子信息化,使得各种凭证难以从实体纸面存在,而这种电子凭证又容易被修改且不留痕迹,致使传统追踪纸质审计手段无法应用;大量的交易信息被日益成熟的电子加密技术、授权技术所隐匿,在保护了信息的同时又让纳税人不诚实申报纳税信息的概率提高,对税务机关稽查而言也是一种变相的难度增加。
2.海关监管难度加大
商品的进出口是海关监管的依据,但在电子商务模式下,产品通过电子数据流从双方各自拥有的服务器传递,交易过程几乎脱离传统方式,因为没有实体货物的进出关,对海关造成了监管障碍。海关也无法有效监管无纸化的电子合同和电子付款过程,缺少可靠凭据。
3.税收登记管理难度增加
税务机关了解税源的基本手段是税收登记。但由于企业通过网络服务商提供的网址就能开展商务活动,这种无形的电子商务难以确定交易地点,给税务登记带来了困难,即使确定了地点,也会因为管理等技术原因难以操作,所以登记税务的目的难以达到。
四、我国应对跨国电子商务的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制度
1.出台电子合同法
我国1999年颁布《合同法》,其中对“数据电文”的规范比较粗浅,落后于电子信息技术发展。应尽快出台《电子合同法》或对现有的《合同法》中相关问题进行修改或补充。
2.出台电子货币法
规范电子商务活动中货币的流通和结算,为电子支付系统提供担保,规范网上银行操作;努力协调各国的法律差异,防止经济大国凭借技术优势制定不平等的法律侵犯他国主权。
3.加强网络安全制度
电子商务的网上交易极为复杂,加强计算机和网络安全可以保证电子商务活动的安全。这不仅是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电子征管技术发展的保证。
4.完善各个部门法有关电子商务的内容
通过不同部门法法律的制定,在解决电子商务问题时能有一个全面的考虑。例如,增加电子账本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在刑法中制定电子商务犯罪规定;在专利法中增加数字产品,电子信息的认定等。
(二)明确电子商务税收立法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税收中性原则、弹性原则和简易原则、采用阶段性税收政策、进一步完善税收实体法。
1.完善现有法律
增加新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在不增加新的税种前提下,完善我国现有税种的相关规定。比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使电子商务征税有法可依。
2.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的概念
电子商务的某些原则和概念应当赋予新的原则和内涵。在坚持居民管辖权与来源地管辖权并重的原则下,根据电子商务的特点对常设机构及其所得归属加以明确,根据不同的收入性质适用不同的税率。
(三)将电子商务纳入税收征管体系
1.实现税收电子化
通过高端的网络技术,对电子商务进行网络追踪,大力发展信息技术,加强电子税收的网络监管。
2.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企业的登记备案制度
首先, “网络商店”的工商注册制度十分必要。其次,企业形态在步入电子商务以后发生了巨大变化,自从出现电子商务企业后,要求所有的登记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常用交易信息。
3.推行电子发票
电子发票的推行有利于税务机关对交易信息的网上监控,不仅可以保证国家税款不流失,而且节省了征管成本,简化申报作业,还能够防止电子商务成为合法避税的手段。
4.建立严格电子认证审查机构
世界各国对于电子商务的监督都不是很严格,因此,建立一个专门机构对电子商务进行监督管理,作为注册登记的配套制度,这点需要网络运营商的配合,有助于实现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5.建立电子商务征信体系
电子商务作为全球化的交易手段,其对信用体系的依赖程度很高,为了保护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尽快建立科学合理的征信体系,在提高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效率的同时,保证电子征信制度的良好运行。
6.与其他国家订立双边或多边协议划分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
目前,各国间没有有效的协议确定
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因此,签订双边或多边的划分协议迫在眉睫。这不仅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且能进一步规范各国的税收征管问题。
[论文摘要]渔业反补贴是持续性事项,是对渔业补贴的对抗措施,旨在抵消补贴对渔业贸易正常流动造成的扭曲效果。国际社会尚未对渔业补贴新规则达成一致,对渔业反补贴仍然沿用传统的SCM协议既定的规则。我国渔产品出口遭遇反补贴调查将成必然,为此,我们要作好理论调研、加强预警并积极应诉。
一、国际渔业反补贴:定义与性质
补贴是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政策性措施,由于补贴对一国企业的生产成本人为地降低,增强了该国企业的生产能力并对国际贸易造成不正当的扭曲效应。为此,WTO达成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SCM协议),第一次在一百五十多个WTO成员之间统一了补贴的定义。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原来由各个成员政府根据本国法律实施的反补贴程序也得到了高度的统一。根据该SCM协议,反补贴是指凡进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输出等过程中接受来自其本国政府或公共机构的直接或间接的财政捐献(协议中使用的是“financial contribution ”一词),并对进口国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阻碍的,进口国政府可对该进口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采取价格承诺、征收反补贴税等反补贴措施。
从性质上判断,渔业反补贴税是在海关环节征收的税种,可以起到削减进口能力的阻遏作用。其主要目的是抵销国外政府对其渔业出口企业的补贴,避免国外渔产品制造商或出口商享有不公平竞争利益,对本国渔产业产生不利影响。渔业反补贴是一个程序性事项。目前WTO各个成员谈判的是渔业补贴的实体部分,也即:哪些补贴应被禁止?哪些补贴应被允许?哪些补贴应视其损害后果而予以削减?至于渔业反补贴的程序规则,WTO各个成员认为渔业反补贴在程序事项上完全可以沿用既有的规则(SCM协议)的规定。
二、国际渔业反补贴:现状与问题
渔业是人类最古老的生产行业之一,也是人类经济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人类对渔业资源的需求与日俱增。而造船和捕捞技术的进步也使这一需求不断得到满足。然而,渔业资源的过度开发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它不仅涉及到环境保护,还与贸易、发展、社会甚至文化等各个方面紧密相关。
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根据自己的职责和需要,从不同角度对该问题进行了研究,其结果表明,渔业补贴与渔业的过度开发存在着密切联系。1999年,一些成员国便向WTO的贸易与环境委员会(CTE)递交了有关渔业补贴问题的提案,之后有关该议题的争论就未曾休止。2001年,《多哈宣言》更是明确地将渔业补贴列入了规则谈判议程,成立了专门小组负责渔业补贴新纪律的谈判。一系列渔业补贴的新纪律正在不断孕育之中。
渔业反补贴是个全球性课题。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渔业补贴是政府行为,渔业反补贴的调查对象是政府的政策措施。
第二,渔业反补贴的涉及面极为广泛、持续时间长。
第三,渔业反补贴措施适用的连锁效应特别大。在WTO成员政府渔业反补贴调查中被认定的补贴措施,可以直接被其他成员在渔业反补贴调查中援引。在当前WTO的其他成员对渔业反补贴是否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原则模糊不清时,美国的判例可能会成产生很强的连锁效应。美国修改反补贴税法后将之适用于中国等非市场经济国家。欧盟等其他WTO成员业已效仿美国,重新修订反补贴法,使之适用于中国出口的渔产品。
三、中国遭遇渔产品反补贴:出路与对策
(一)渔业反补贴调查理论研究
我国入世后,在渔产品对外贸易壁垒日益森严,严重影响了我国出口的增长。在非渔产品反补贴对中国开始适用国内调查程序以后,加拿大、美国甚至欧盟更加强化可对华反补贴措施。可以预见的是,我国贸易伙伴必将在渔产品贸易中对华实施反补贴措施。
我们要积极应对渔业反补贴调查及其对华渔产品出口贸易的影响,必须加强对渔业反补贴调查的研究,不断深化认识,做到从容应对。目前我们对WTO成员的渔业反补贴调查的关注很不够,基础性的数据不完整,研究缺乏全面性、前瞻性,往往是实际工作中出现问题在前,主动的应对性研究在后,不能适应我国渔业对外贸易迅速发展和对华渔业反补贴案可能增多的现实。我国需要密切关注主要贸易伙伴特别是美国等发达国家运用渔业反补贴调查的动向,对它们的进口制度、体系的信息进行系统收集、分析,对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详细而科学的评估和分析。加强对相关案例的研究和积累,从案件发生的萌芽、正式发生、最后结束、事后引起的连锁影响等多方面跟踪分析,积累典型案例,从中汲取有益的经验和教训。
(二)渔业反补贴调查预警机制
渔业反补贴目前套用的是传统反补贴程序制度。将来谈判达成的新渔业反补贴机制也不会对之作太大的修补。企业是渔产品出口的主体,数量众多,很多渔业企业在国外设立了分支机构,信息来源广、反馈及时。政府作为公共服务机构,拥有独特的地位和丰富的资源,可以通过我国驻外机构以及使领馆的商贸机构、海关等组织收集各国反补贴调查的信息。行业协会可以利用身为民间服务机构的优势,加强与国外同行的联系,掌握国外同类商品的销售与价格信息。虽然我国行业协会目前面临美国对之提起的反垄断之诉。但是作为行业组织,其在渔业反补贴中的作用仍然是不可低估的。若能协调好各方的优势,建立起“三位一体”的预警机制,将使我国渔业出口产品遭遇不必要的反补贴调查的困扰。
(三)积极应对国际渔业反补贴调查
补贴的存在与否,需要证据的支持。由于补贴是政府行为,因此,方要成功举证是相当困难的。因此,渔业反补贴调查是一项艰苦细致的程序性事务,必须取得相关数据才可以据之判断是否存在渔业补贴。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应该积极配合方调查机构的渔业反补贴调查,而不是一味地回避或放弃自己在程序上所享有的权利。渔业反补贴的技术性要求高,证据必须确凿,程序也很复杂。渔业补贴作为一种政府行为在调查过程中要触及它国国内法和涉及大量的政府间的交涉,被调查对象国政府提供给该国生产商的补贴的详细资料很难获得,同时还要考虑到自身国家整体利益的平衡。所以,国外对华实施渔业反补贴调查并非意味着中国的渔业补贴已经成为既定的事实。我国主管部门应当迅速行动起来,组织一支集WTO规则人才、经贸人才和会计人才为一体的精干的应诉队伍,采取主动配合的姿态。我国完全可以通过积极配合的方式,实现无补贴事实的裁决结果。
参考文献
[1]Francis T.Christy Jr.,the Death Rattle of Open Access and the Advent of Property Rights Regimes in Fisheries.Marine Resource Economics,Vol.11,Page 287
一、国际贸易专业课程设置与构建
(一)“以岗为纲”,设置和构建专业课程
“职业教育要面向市场”的教育思想是一种新的职业观。在常规教学中,大多以大纲规定的目标为尺度衡量教学效果的好与差,所以“以纲为本”的教育思想一直限制着教育者的思维。“职业教育要面向市场”的思想与其相反,它站在职业岗位的角度“以岗为纲”,通过对岗位的共性与个性的研究,制出与岗位专业技能、专业理论、文化素质完全一致的教学纲目,这样培养出来的毕业生才能深受一线岗位的欢迎。根据以就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战略的要求,国际贸易专业新型的人才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图如下所示:
1•在教学上对岗位能力四要素的要求是不同的,对知识与素养的要求是了解,然后再理解,对一般能力的要求是掌握,而对职业能力的要求是熟练掌握。
2•正确处理基本素质、一般能力与职业能力三者的关系。从短期看,毕业生的就业竞争主要来自职业技能。但从长期发展看,知识与素质教育是基础,是基本功,基础不牢,专业难精。一般能力,尤其是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是毕业生成长的关键能力。因此,必须长短兼顾,正确处理这三者的关系。
3•国贸专业主干课程体系设置应以提升综合职业能力为目标。综合职业能力是由基本素质能力、业务能力、协调能力、谈判能力、交际能力、口才能力、应变能力及处理法律纠纷能力等合成。合成过程是通过每一门课程内容教学得以完成,但课程本身具有缺乏弹性的特征,即课程有自身的学科知识体系且存在时滞性,须将课程的“刚性”尽可能柔性化,增强课程的灵活性。课程的取舍或更新,都要依据职业技能、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来确定。课程整合不是一个简单拼凑过程,而是要从基础和专业课程中寻求其内在结构、内容等方面的异同点,严格以职业能力或岗位能力为主线进行整合,遵循各课程间递进式关系,循序渐进地联系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专业技能课程体系。
(二)国际贸易专业课程整合设置的思路
国际贸易专业课程设置应以国际贸易行业的岗位对人才的知识与素质,一般能力和专业技能的要求来确定,主要包括四大模块:即
1•国际商务英语,含商贸英语、商务英文函电、英语口语等;
2•国际市场营销,含市场调研与预测、营销策划、推销理论与技巧、商务谈判、经营管理等;
3•电子商务,含计算机操作技能、电子商务概论、网络营销、电子单证交换技能等;
4•国际贸易业务技能,含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国际商法、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实务、报检、报关实务、国际货运与保险、国际贸易单证实务等。这四大模块中各有众多的课程组合,而前面三个模块的课程都是为后一个模块打基础或为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增强业务素质服务的。在组织教学过程中,必须避免各模块各门课程之间各自为政的现象,要保证国际贸易专业骨干课程的教学不受冲击和挤占,这就必须对各模块的课程进行整合,打破原学科的系统性,避免各课程内容的重复。可将相关联的课程整合为一门课,例如,“推销技巧”与“商务谈判”就可整合为一门课,电子商务的几门课可整合为一或两门课。国际贸易专业课程中的“国际金融”课,可采取开讲座的方式,只侧重讲解与外贸紧密相关的内容。“国际商法”课程要打破原学科体系的框框,专讲其他专业课未涉及到的国际贸易法律知识,例如,WTO规则,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有关托收、信用证的国际惯例等,相关课程已涉及到了,没有必要重复开设,可采取专题讲座方式讲授一些与国际贸易业务紧密相关的国际法律知识,这既节省大量课时,又达到扩展学生掌握国际贸易有关的法律知识的效果。又例如,“国际贸易单证实务”同样需要与“国际贸易实务”进行整合,删除与“国际贸易实务”重复的内容,专讲各种业务单证知识和单证制作的技能,把教学重点放到指导学生缮制业务单证的训练,为学生毕业后直接上岗从事单证业务打下扎实的功底。另外,其他的课程也都可考虑进行必要的整合。至于如何对国际贸易专业课程进行整合,是一项具体而系统的工作,需要分别做出详尽的方案,这里不再赘述。
二、国际贸易专业课程的开发
依据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目标和“以岗为纲”的教学要求,为适应市场对各种专业人才必须持证上岗的需要,国际贸易行业先后出台了外销员、报关员、报检员、跟单员及单证员等资格证考试制度,凭有关机构认可发放的资格证书才能持证应聘上岗的普遍做法,应指导学生积极应试,并通过相关的资格证的考试,这是应用型高校应尽的职责。专业资格证通过率的高低,这是评价一个应用型专业教学质量高低的重要指标。为此,针对国际贸易专业学生毕业前普遍要求参加有关资格证的考试,学校应组织开发有关资格证考试的“报关员资格证应试辅导教材”、“报检员资格证应试辅导教材”及“单证员资格证应试辅导教材”等的编写和组织辅导工作,并使这些教材能有效发挥指导学生应试,大幅度提高考试的通过率。这是国贸专业教师的当务之急,是学院为学生服务,为社会服务,为市场培养大批的合格的应用型人才的急需。
三、加大实践性教学比重,采用“四模块”实践教学模式
加大实践性教学比重是国际贸易专业课程整合的关键。综合职业能力培养主要是通过课程体系实施来实现,课程体系由模块构成。根据培养目标和专业特色,笔者认为国际贸易专业应配置如下四个实践性教学模块:
1•课程认识实习模块,巩固基础知识
课程实习安排在各门专业课程内和学年中的寒暑假,主要是指专业课程内(也包括专业基础课)的实践环节,目的是使学生在进行理论学习的基础上有一定的感性认识,巩固所学过的知识,把理论与实践知识结合起来。例如:当讲述国际贸易政策,特别是进出口商品政策中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时,为了更好地把理论转化为实践,教师可以指导学生查阅资料,了解中国加入WTO前后的关税变化,说明当前国际经济中“关税壁垒”日益弱化的特征,而非关税壁垒,教师可以让学生分组收集有关中国企业“反倾销”、“绿色壁垒”等情况的相关数据,分析目前中国企业面临的“非关税壁垒”的现状,并尝试提出一些对策。经过这样的训练,理论已经完全转化为生动的实践教学,学生不仅印象深刻,而且学会如何用经济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2•校内实习基地模块,为学生提供良好的模拟实习环境
校内实习一般安排在三年制的第三到五学期,目的是使学生在动手的过程中培养自己研究问题和开拓创新的能力。可以分为:
(1)课程实训项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市场调研实训、国际市场营销实训、国际贸易实务实训、报关实务实训、外贸单证实训、电子商务实训等。在《外贸单证实务》与《报关实务》课程中,会有很多进出口贸易的单据,教师在教学中尽量收集企业常用的单据类型提供给学生,使学生获得逼真的实训效果。同时,尽可能贴近业务和实际,收集实际的案例,这样不仅使学生有亲切感,而且非常实用,让学生学得踏实。
(2)考证实训项目。结合“双证书”制,要求学生获得与国际贸易专业相关的报关员、单证员、报检员等职业资格证书。通过对国贸专业的学生进行为期2周的考证实训,一方面利于提高学生的考证通过率,另一方面普遍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
(3)专业综合实训。《国际贸易实务实训》是集本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专业基本技能、职业素养于一体的综合实训课程。利用外贸综合业务实训计算机模拟软件系统,对毕业班学生进行为期2周的综合训练,其中涵盖了外贸函电、国际贸易实务、国际市场营销、报检、报关实务、单证实务、托运与投保、国际货款结算等多项专业技能。通过对整个业务流程的运作和全套单据的制作,让学生掌握从分析市场环境开始,到完成市场开拓,同外商建立起业务关系的整个流程。具体以进出易的基本过程为主线,以具体的进出口商品交易为背景,针对进出口贸易中业务函电的草拟、进出口商品成本核算、出口报价与还价、交易条件的磋商、进出口合同的订立、出口货物的托运订舱、报验通关、信用证的审核与修改、单证的缮制、审单付汇,验货收货等主要业务为序进行训练。同时,在实训中要求学生通过因特网去寻找出口的商品和客户,自己设计产品目录、宣传网页和出口营销方案。通过这样集中的训练,学生对三年的专业知识有了系统的认识,强化了前面学过的知识,又通过这种模拟训练,培养了学生在未来实际工作中的职业能力,使学生既具备上岗就可以较好地上手工作,又有可持续发展的后劲。
3•校外实习基地模块,为学生提供全真的实践
实习基地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协议式的,主要是同外贸企业或工商企业订立实习协议;另一种是非协议式的,主要是到一些政府的职能部门,如海关、商检局、商务局、港务局、国税局等。一方面,建立几个稳定的协议式的校外实习基地,为学生和外贸企业架起了一座共同发展的桥梁,既便于学生对即将从事的工作有比较深刻的了解,也便于外贸企业从中发现和选拔人才;另一方面,也充分利用非协议式的实习基地,如组织或鼓励学生参观港口、码头、仓库、生产车间,让学生看到真正的货轮、火车车皮、大型拖车、集装箱、堆场、货物包装方式、海关监管场地等实物。鼓励学生直接找船运公司、保险公司、海关和检验检疫局咨询相关问题。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也可归入这一模块。毕业实习的考核主要依据学生的实结,实习单位的实习鉴定意见及指导老师的不定期抽查结果加以确定。毕业论文一般安排在三年制的第六学期进行,由专业老师负责论文的指导、答辩和成绩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