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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管理论文

时间:2023-03-21 17: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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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管理论文

第1篇

[关键词]消费欺诈;消费者欺诈;经营者

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权利特别保护之法,我国几乎所有经济法学著作中谈到消法时也只强调和解释“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然而,随着科技与商业的发展,雇“托”消费、店内盗窃、退货、促销欺骗等消费者欺诈和消费者知假买假或参与黑市交易等严重损害经营者权益的消费行为时有发生。谁来保护和怎么保护经营者的权益?著名民法专家江平教授明确指出,消费者法律体系仍有不协调和空白之处,维护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平衡,加强经营者权益保护理应引起立法者的重视。中国

一、经营者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平等权的尊重

生产与消费的分离产生信息不对称,使生产者与消费者的支配关系代替了平等关系,但是,他们之间在市场交易和消费环节中的平等权都应得到尊重。

(一)民事主体平等权。在交易过程中,无论经营者还是消费者都可能因为某种利益驱动产生欺诈心理,从而出现针对交易相对方的消费欺诈或消费者欺诈。但是,消法对消费欺诈与消费者欺诈分别采用了不同的标准,而使之承担了不同的责任,如对经营者的消费欺诈使用惩罚性赔偿和严格责任,而消费者欺诈则适用过错责任。事实上,经营者与消费者在交易中处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因此欺诈应该受到相同的处罚。

(二)公平交易权。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作为一种习俗和伦理准则为交易双方平等地遵守,而且作为一种“帝王条款”式的法律规则,保护交易者和竞争者的公平。因此,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经营者也有权拒绝消费者的强制消费行为,二者均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三)信用权。信用“是指一个人具有受托人品格中所包括或要求的有关信任、信赖和谨慎善意、坦诚的品格”,“或企业或个人及时借款或获得商品的能力,是特定出借人等债权人或其他权利人一方对于对方有关偿债能力和可靠性所持肯定性意见的结果”。可见,信用兼有道德性和经济性特征,前者主要指个体在人格与美德上的信誉;后者主要指一种特殊的财产利益,即交易中的特殊经济能力。但是人们在谈论信用时往往会偏重于信用的某一方面。如顾客信用,侧重信用的道德性,指的就是顾客在交易中的信誉;而消费信用,侧重信用的经济性,是指对消费者进行信用供给。事实上,信用既表现为一种人格利益,也表现为一种财产利益。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经营者和消费者因拥有信用权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四)自由选择权。经营者享有自由选择权,其拥有在法律范围内自主选择有利于其经营方式、经营条件、经营理念和特色、市场定位的选择权;而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能够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尽管二者“自由”的界限(义务)仍有着根本的差异:作为享受主体的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服务主体,但不可将这一“选择权”扩张为一种不平等权,如欺凌其所选择的服务主体;而作为服务主体的经营者可以自由选择服务内容或服务方式,但不可选择服务的对象或对之加以分类,予以歧视性的区别对待。但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从社会地位上看,他们有着平等的自由选择权。

(五)公平竞争权。消费者欺诈还体现在其他经营者做“托”上。如一些商场或私立医院等经营者经常雇佣“消费者”(通常谓之“托”)进行虚假消费而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这种虚假消费行为具有两面性:一方面表现为经营者的“消费欺诈”,从而增加消费者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另一方面,表现为消费者的“消费者欺诈”,从而降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信任度,损害经营者的利益。而在一个文明的社会——国家对实施市场法律负有最终责任——不能对社会的底层人民撒手不管。因此,在竞争与垄断、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冲突中,必须保护公平竞争权,对欺诈进行规制,以达成社会弱者与强者之间的平衡。

因此,尊重平等权,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建立在一种平和而非对抗的基础之上,本身有利于确立不同“人格体”参与社会生活时的基本规范与价值观念,奠定相互交往中的基本模式和基调,也为经营者权益保护提供法理依据。

二、经营者权益保护的现实需要:消费者不当行为

(一)消费者不当行为的原因分析

1、立法滞后。随着社会转型期内“知假买假”、教育消费、医疗服务消费和雇“托”消费等各种新的消费现象的出现,消法有必要进行修正,对消费者、消费者行为、消费者欺诈的界定作出明确的、具体的规定。立法的滞后,特别是消费者义务、经营者权利和救济条款的缺位,使得“盗版”消费规制和经营者维权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

2、科技进步。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等科技高速发展,促进销售与经营方式的革新,不仅使传统的店铺交易走向规模化、标准化,而且出现了电子商务,实现有形经济向无纸化交易发展。如上门直销、电视购物、网上订购等商业经营模式和交易形式上的变化,既方便了消费者,也增加了经营者的销售或服务成本,极易引发交易安全,经常导致信息的截取、窃取、篡改、假冒、交易抵赖等等各种消费者欺诈行为发生。

3、消费心理。消费信息不对称,使商家往往能够掌握顾客受益的信息而顾客却毫不知晓商家的信息。于是,一部分消费者出于不当得利的趋利性或对经营者不满的报复心理而不得不采用欺诈来损害经营者利益。

(二)消费者不当行为的具体表现。立法滞后、科技进步、消费心理不仅产生消费者不当现象,而且也使经营者开始在交易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具体来说,消费不当行为表现为:

1、滥用实体权利。主要表现为滥用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求偿权、监督批评权、知情权和产品“三包”规定等。如弄脏弄坏超市试穿、试用商品,故意制造产品缺陷或服务不满事件,漫天要价,强制退货,索赔无度,甚至恶意敲诈或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等,这些行为不仅引起经营者的不安,而且对经营者有失公平。于是,消费者的权利扩张与滥用必然造成对经营者权利的挤压,它不仅使经营者的利益受损,而且有违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最终严重损害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和谐关系。

2、滥用诉讼权利。近年来通过网络成名的“芙蓉姐姐”、“天仙妹妹”等现象如同商业领域一个新产品之所以能迅速获得广泛的知名度和关注度,是因为通过新闻媒体或互联网,以某种事件为载体,将特定的人或物聚焦于社会公众的关注下,这就是“炒作”。同样,个别消费者也借助“极端性维权”等滥用诉讼权利的方式,甚至不惜损坏或诋毁经营者的商业信誉,以“炒作”自己,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这很显然不符合诉讼法律的原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精神。

3、实施消费者欺诈。一是实物消费欺诈。主要指店内盗窃、退货欺骗、服务购买、促销欺骗等等店铺交易中各种有损经营者利益的欺诈行为。二是信息消费欺诈。如电子商务、电视购物等无纸化交易极易导致信息的截取、窃取、篡改、假冒、交易抵赖等等消费者欺诈发生。三是竞争消费欺诈。如在医疗、培训和商业促销等方面,具有竞争性的同业经营者,通过雇佣“托”,进行不正当竞争性的虚假消费。

由此可知,消费者行使权利必须有个边界,以维持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过度地保护经营者,使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会造成消费萎缩;过度地偏向消费者,使经营者无利可图,必然损害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导致经济衰退,最终也将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经营者权利的确立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

(一)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的立法缺陷。相对经营者来说,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使消费者受到消法的特别保护,这也使我国消法存在以下方面的缺陷:

1、消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法律的价值应当体现公平与正义。德国历史学家德里希·迈内克曾指出:“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和道德界限的诱惑。”而在消费关系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自利性及权力的本质特性都极易导致二者的行为超越界限。而权利(力)与义务是相关联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但是,我国现行消法却没有体现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牺牲了经营者权益,赋予消费者权利,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被放大。如消费者权利的种类及范围不断扩充,消费者权利逐步发展成为一个内容丰富、独具特色的权利束。经营者的义务也不断延伸,如具有建议和咨询义务、发货义务、保证义务、安全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等等。整部法正如它的标题一样就是一部消费者权利保护法,消费者的义务和经营者权利的条款缺位,具体表现为:

一是消费者义务没有具体化。作为一种民事行为的主体,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应担负两方面的义务:(1)消费者负有对于消费行为相对方,即生产经营者的相关义务。(2)消费者从事民事活动时负有对于整个社会的义务。前者属于合同义务的范畴,主要包括给付价款、受领标的物和拒收时的保管义务等,后者属于消费者的社会义务,如诚实信用等道德规范。但是,我国消法并没有具体规定消费者义务,只是部分地方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有消费者义务的规定,如《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1995年7月5日起施行)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相应履行下列义务:(1)尊重经营者的劳动和合法权益;(2)挑选商品时应当爱护商品;(3)遵守营业服务秩序;(4)投诉、举报应当实事求是。《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2004年8月1日起施行)也规定消费者承担下列义务:(1)讲究文明礼貌,尊重售货、服务人员的劳动;(2)遵守营业场所的秩序;(3)选购商品时爱护商品;(4)投诉必须符合事实,并提供购物凭证及有关证据。这样,消费者义务不是通过消法而只能通过合同法上的消费者合同或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等来确定。

二是经营者权利没有特定化。在民事领域,作为经营者权利之“经营权”只是作为财产权或经营自较之人身权更受关注。而经济法的国家适预性特征使得经营者的权利不局限于民事领域,如在商业领域,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别规定了自主经营权、自主定价权、公平竞争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多项经营者权利。但是,经济法“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理念使得经营者的权利须从公共领域着手方能周全。而作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消法不仅没有对经营者公平交易权特别化,也没有设专章或专门的法条规定经营者权利。可见,经营者的权利既未成体系,其权利也没像其义务那样受到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的重视。

2、消费者行为和欺诈界定不合理。整个消法没有对“消费行为”和“欺诈”作出科学明确的界定,不仅引起了学术纷争,也使经营者权利受到消费者的欺诈时无法进行救济。

一是消费行为界定。消法第2条所规定的消费行为以“为生活需要”作为消费动机明显过窄。它无法解释现存的“知假买假”、金融服务、医疗服务、法律服务、会计师服务,甚至教育培训、商品房投资等各种消费行为。就国外消费者立法来看,消费者行为并没有严格“生活需要”,而是指“当消费者为了满足其需求和欲望而进行产品与服务的选择、采购、使用与处置,因而所发生的内心里、情绪上以及实体上的活动”。事实上,消费动机有多种,既包括生活需要,也包括生产需要,还包括投资需要等等,一个人无论在不同还是相同的环境下均可能会因需要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消费行动。因为,若不能正确界定消费行为,不仅降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效率,而且也会伤害经营者的利益。

二是欺诈的界定。法国、德国民法典围绕意思表示规定欺诈,而英国《错误陈述法》和美国《统一商法典》将欺诈与错误性陈述相联系。尽管各国对欺诈的界定没有统一的标准,但是均规定因欺诈而订立契约“可撤销”。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有关于欺诈的规定,但均没有给欺诈一个明确的定义。因此,学者们对我国消法上的“欺诈”有不同的理解。一种是主观标准,认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民法通则》第58条和《合同法》第52条上的“欺诈”概念应采取同样的文义、同样的构成要件。具体应当参考学说解释和最高法院的解释,以“故意为构成要件”,“过失”即使“重大过失”也不构成“欺诈行为”。另一种是客观标准,认为基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的实质不平等性,法律对消费者实施倾斜保护,即无需考虑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也无需考虑消费者是否基于欺诈陷入错误判断并且为错误的意思表示,只要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就可以认定《消费权益保护》中规定的“欺诈”已经成立。我们认为,在法律解释上,要求对三部法律上的欺诈概念作统一解释。

3、经营者的救济手段缺失。消费者权益受到经营者侵害,可通过消费者协会、惩罚性赔偿或向行政部门申诉等方式获得权利救济,而经营者的权利受到消费者的侵害则没有任何的规范。作为一个普通的经营者来说,特别是小商人、商合伙等经营者,面对“王海”等专业消费者,若完全以私法上意思自治为基础或因民事诉讼而索赔,不仅经营者在扣留、搜查和消费者侵权的风险很高,而且影响生产者的声誉和信誉,浪费经营者的经营机会,甚至会放松和纵容对经营者利益的侵害。在这方面,美国部分州的立法可以借鉴,如在美国每个州都有商业保护法,如果商家为其扣留、搜查和个人提供合适的理由,该法为商家提供“条件性特权”或民事责任豁免权。除了刑事,有50个州已经实施了商业民事补偿法,允许商家向那些在店里偷窃被抓获的人收取服务。该法的实施不仅可以遏制消费者欺诈行为,而且很好地保护了经营者的权利。

(二)确立经营者权利与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对策。日本学者星野英一认为,现代民法对权利的抽象把握,已转变为坦率地承认人在各个方面的不平等、根据社会经济地位把握具体的人、对弱者保护的年代。从消费欺诈角度看,消费者是弱者,但是从消费者欺诈的角度看,经营者是弱者。实际上从平等权上分析,无所谓强者与弱者,权利的保护与义务的履行是相对应的。我们认为;消法应当突出权利本位,但不可忽视消费者义务,在加强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同时,也应该彰显经营者权利。具体来说,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利保护法。

1、立法理念上应该承认消费者与经营者在法律地位、市场交易和消费环节中的平等权。作为交易中的平等主体,应该平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将消费者欺诈和消费欺诈纳入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即使是对消费中的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不平等问题,合同法自身没有作任何的涉及,这也不是合同法的功能,只能借助经济法的力量,对信息优势者直接限权和对信息劣势者的信息服务来完成。

2、严格界定消费者行为和欺诈。在消费者行为界定上不采主观标准,而采客观标准,即将消费者行为定位为进行产品与服务的选择、采购、使用与处置的行为,而对欺诈的界定则应以“故意”为构成要件,并将民法、合同法和消法中的“欺诈”作统一解释。

第2篇

医院安全生产管理是医院运行最重要的支持系统之一,为医院建筑的改扩建,建筑的维修,医院院内锅容管特设备,以及水、电、能源、膳食的供应和管理提供可靠保障,保障医院的医疗设备、卫生耗材、固定资产的采购、使用、维修保养及配送等项的正常运行。安全生产管理渗透在医院运行、医疗诊治的每一个环节之中,是医疗基础质量与医疗安全的基本要素,是医疗、教学、科研等项工作顺利实施的基础。医院安全生产管理肩负着极其重要的管理与服务职能,是医院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二、医院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施策略

(一)事前加强安全教育,层层落实责任

随着医疗产业的不断发展,医院安全生产管理在传统上的医疗安全、消防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突发性事件处理的基础上所涉及的因素增多,如医院空间动线规划、设备仪器保养、耗材物资补充、信息系统安全等因素。面对诸多安全管理的事项,必须树立良好的安全意识,才能自觉、严谨、可靠、全面地贯彻执行一切安全措施,时刻保持对各类安全的高度警觉。医务人员要不断加强学习,强化法律意识,转变服务观念,落实全程质量管理措施,为患者提供多层次的优质服务,使医疗工作更加贴近临床,贴近患者。同时,医务人员要学会运用社会、心理、公共关系的理论和技巧辅助诊疗,确保各项软环境的安全。

1.完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与签约

通过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与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网络,全面贯彻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性,并在实践中加以落实。重视工作制度及程序,将责任制采用合约书形式落到实处。实践中,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虹口区卫生局签订了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安全干部承诺签约书、特种设备和重点危险源安全承诺书;与警署签订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安全工作目标协议书;与全院职工签订“班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电工、消毒等人员签订特种设备操作、安全生产责任书;与物业签订安全责任书。卫生中心也积极参加由虹口区卫生局创建的安全文化各项活动,根据要求“安全生产月”购买、张贴、悬挂横幅、宣传画等各项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2.完善预案,组织演练

针对医院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积极组织员工开展演练。做到工作预案到位,党政领导临场指挥,全员职工共同参与,从而提高医院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应对能力,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

(二)事中加强安全监督、落实隐患整改

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根据具体情况,抓住检查的重点,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台、防汛、锅、容、管、特安全。

1.加强医院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加强医院各种特种设备,包括医院的客梯、杂货梯、高压消毒锅、医用氧气的安全管理。医院电梯实行定期保养和维修,做好保养记录;医院高压消毒锅由专人负责,定期保养;医用氧气定点放置,放置部位严禁烟火,置换氧气瓶时严禁非规范装卸,防止发生意外。每年对特种设备进行多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隐患及时通知保修单位即刻上门维修整改,并保证整改经费,避免安全责任事故。

2.加强防火、防盗安全管理

医院每年召开专题防火、防盗安全会议,播放防火警示专题片,提高防火意识。开展自查自纠,对全院各楼层和重点部位都加装了防盗实施、监控设备,110报警、切实落实防火、防盗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医院防火、防盗工作万无一失。

3.加强防台防汛安全

全力做好防汛防台准备工作,成立防汛防台领导小组,及时召开中心中层干部会议,制定工作预案,把防汛防台工作纳入到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天气变化无常的特点,做到思想上、物质上有准备,及时落实各项预案准备工作。在台风到来之前,全面疏通地下水道,确保汛期下水道通畅。对房屋顶层认真检查、清理杂乱堆物,确保台风期间安全。落实具体工作,加强值班巡逻,随时根据区局要求确保各网络的信息畅通。

4.加强医疗危险品安全管理

加强对医院医疗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从领取、使用、处置做到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流程进行管理,并做好督查和反馈,以便及时整改,避免医疗危险品的泄漏和伤害事故的发生。

5.加强院内医疗废弃物的管理

为了加强院内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医院成立废弃物管理小组,制定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应急方案。医疗废弃物的管理和处理要严格按照市、区、局所颁布的标准执行处理、排放。医院感染科要不定时的对收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防院内感染和院内传播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身健康。

(三)事后严格责任追究、及时总结提高

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要注重事后复查,对每次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以及整改情况,要对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分析评估,以确保问题和隐患得到全面彻底的整改。对已发生的安全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格责任追究,切实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三、结束语

第3篇

在当事人协商签约过程中,可能由于一方有过失使本可以成立的合同导致未成立,并给相对无过失当事人为签约而造成了损失;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之责任。这种责任学者称之为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有自愿定约的权力,对最终是否达成合意并不承担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并不强迫当事人一谈即合,而是对缔约中有悖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予以规则。《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因下列过失,并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从合同法的规定中我们可以概括出缔约过失责任的一些法律特征:1、缔约过失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过失而致使合同未成立。过失的存在是责任的前提条件。2、因一方的过失导致合同未成立。这一责任有别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3、因过失导致合同未成立,并且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对方的损失是因为合同未能成立而造成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不由过失责任者承担。

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叫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这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的前提条件。单务合同因依法负有债务,因此不会发生抗辩权。2、根据合同约定或合同性质要求当事人同时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履行是指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期限内,双方当事人不分先后地履行各自的义务。3、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已到清偿期。当事人行使抗辩权必须双方债务都已到清偿期,否则不能抗辩。

(二)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这是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具备以下条件:1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2该合同由一方当事人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存在履行的先后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4或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人是履行义务顺序在后的当事人。

(三)不按抗辩权。不按抗辩权,又称中止履行权。或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又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债务或者又不能履行债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合同法》第68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又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商业信誉的其他情形。”不安抗辩权对于债权人自我保护,以对付利用合同履行的时间差骗钱片货动情况和有意义,然而,行使不当又会给相对方造成损失。所以,法律对该权利的行使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只旅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1)行使该权利要又确切的证据。对交易约定有先后顺序的,本应先履行的一方发现对方是皮包公司,自己先履行后会蒙受不应有的损失,比如先履行的一方在履行前发现对方根本就没有履行能力,这时就有权不履行,中止履行,也不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在操作中不能滥用不安抗辩权来逃避违约金,反而提出对方没有履行能力,从而中止履行。并不支付违约金,这是不行的。因此,行使该权利,要有确切证据。“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中止履行应及时通知对方。《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3)中止履行后应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中止履行后有两种后果:①对方提供担保,合同恢复履行;中止履行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要赔偿。②对方不能提供担保,中止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支付违约金。以上三种抗辩权,与合同当事人权利的存在是一致的,也随权利的转移而转移。《合同法》第403条第3款规定:“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这一条是关于中三方关系人都享有的抗辩权。《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窄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这两条规定抗辩权随着债权债务的转移而转移。

三、代位权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形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危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债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过去我国民事立法中并未有代位权制度。从实践看,确有建立代位权制度的必要。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是:(1)必须是能够代位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具有人身权性质的债权、债权人不能代位。这些权利与债务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紧密相连,它缺乏可分离性、可替代性,因而不能成为代位权的标的。(2)债权人的債权、债务人的债务均已到履行期限。没有到期的債权、债务不能行使代位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应行使且能行使而不行使其到期债权的状况。如果债务人已经行使权利,不管行使的方式、效果如何只要行使了,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4)债权人行使代位的额度应与債权的额度大致相等。法律规定代位权有利于债权的实现,减少三角债,减少债务纠纷。

四、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危害债权的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权利。撤销权不同于代位权,它不是债权人针对债务人的消极行为而行使的权利,而是针对债务积极行使的权利。《合同法》共规定了以下几种撤销权:(一)要约撤销权。《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二)合同效力待定的撤销权。《合同法》第47条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人在一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人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合同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人在一月内予以追认。被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无权的行为人以被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法定人、被人有权追认或不追认,善意相对人也有撤销或不撤销的权利。善意相对人向对方当事人为通知,合同就撤销。(3)无偿法律行为的撤销权。《合同法》第192条第1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②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法》:第193条第一款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正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人可以撤销赠与。”根据这两条规定成立对赠与行为,如果无偿受让人不履行义务、或者损害赠与人的利益,赠与人、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人有权撤销。(4)意思表示瑕疵的撤销权《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②在订立合同时先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对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受欺诈等而订立的合同,受损方有权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但不得自行撤销;当事人没有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5)债务人规避债务的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明显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行使撤销权的三种法定情形是: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危害的。②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危害的。③债务人明显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危害的,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务人免除其债务人的义务,而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种撤销权只能向法院提出,不得向仲裁机构提出。原因是法院审理案件可以有第三人,而仲裁机构审理,不能有第三人。《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在《合同法》规定的五种撤销权中,前三种是当事人自己撤销,后两种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五、解除权

《合同法》第及93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双方约定的事由的发生,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法》第93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93条第2款规定是约定解除合同,及双方订立合同时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就解除。第94条规定的是法定解除合同,及双方订立合同时没有约定解除条件,只要出现《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事由一方当事人就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时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解除权的期限是除斥期间,过期无效。解除权的期限,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无法定的,享有解除权的一方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行使权力的,解除权消灭。《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是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是合同解除权行使方式。这里法官或者仲裁员只是认定解除权行使合法不合法,其解除是有效还是无效。他们不能行使解除权,解除不解除合同由当事人决定,解除权由当事人行使。法院认定行使解除权有效地时间,解除合同的时间是当事人发出的通知书上确定的时间。另外,无论是约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如果是执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合同,都应取得计划批准机关的同意。如果是要求办理登记的,都应办理有关手续。否则,不发生有关法律效力。《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对部分已经履行的合同的解除,有的可以恢复原状,有的不可以恢复原状。合同法有关解除权的规定,目的在于使无法履行,履行达不到合同目的的合同尽快解除,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促使新的合同关系尽快产生,促进交易的尽快进行。由单方行使的解除权,其效力与单方行使撤销权、或向法院、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的效力相同,但程序更为简单,更利于当事人行使。

六、违约金

所谓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者由法律所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所支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该条规定将原违约金做了以下修改:1、违约金不是法定的,而是约定的。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就只赔偿损失而不支付违约金。2、违约金不具有惩罚性而具有补偿性。约定了违约金,对方违约了又给相对方造成了损失,就应给相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过高过低可以调整,以损失额为准,违约金与损失额有密切的关系。3、违约金与发生的损失额应大体一致。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当事人可以要求增加或者减少。4、违约金具有免除债权人举证责任的作用。如果当事人不是约定违约金,而是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额的赔偿办法,那么,案件的审理,首先要认定违约方应该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必须有损失、有违约、有因果关系,三者具备方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也没有约定损失赔偿额计算办法,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就是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举证责任就更麻烦。请求赔偿的举证责任是受损方,提出索赔就要证明,这是比较麻烦的,因此,合同签订之时,就约定违约金。违约金同损害赔偿的计算办法一样,约定了违约金,一方违约,就支付违约金,相对方不必证明有损害、损害的大小以及违约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再考虑其他要件,相对方不举证,这在程序上很简便。可见,违约金是预定赔偿额,其作用在于可以免除债权人的举证责任。5、违约金具有解除合同的功能,违约金与实际履行分开。一般的违约金是对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的补偿,得到违约金后,原则上不能再要求实际履行。及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违约金是赔偿性的,承担了违约金合同就不再实际履行了。但是,当事人在合同中专为合同的履行期限约定的违约金不是赔偿性而是惩罚性的,惩罚性的违约金在得到违约金后,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要求强制实际履行,因为,它的性质只是对违约行为加以制裁,它没有包括赔偿。专为履行期限约定的违约金,不是为了解除合同,而是促使对方加快履行合同。这两种违约金我们要区别对待,正确使用。

七、赔偿金

《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113条1款适用的情况是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也没有约定赔偿额及赔偿办法的情况。没有约定则按法定,该条规定了两个规则:一是全部赔偿规则。该规则的赔偿,及包括直接损失,同时也包括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实际损失,就是财务的毁损、费用的支出,是现实财产的减少。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是平时所说的利润。二是可预见规则。一方违约,赔偿对方的损失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叫可预见规则。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危害是多少就赔偿多少,及按实际损失加以赔偿,这是原则。实际损失包括可得利益在内。可得利益的计算,在某一个具体的合同关系中,可能很大,这样可能不符合平等公平原则。合同任何一方,总是在交易前就要考虑合同履行要获得多大的利益,合同无法履行要承担多大的风险。一个交易是否发生,取决于交易者对风险及利益的预测,交易者对风险无法预测,就不敢贸然从事交易。法律规定可预见规则,就是用来平衡双方的利害关系,限制赔偿金,使双方利益均衡。如何判断违约方造成的损失时订立合同时就预见的可能造成的损失,其裁判权在于法官。《合同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一方违约,相对方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尽量减少损失。这个损失不仅是违约方的,也是受损方的,如果受损方没有采取措施,致使损失继续扩大,对于扩大的部分,违约方不赔偿。防止损失扩大,也是限制损害赔偿金额。法律为了平衡双之间的利害关系,这样规定既保护了受损方的利益,也减少了违约方的责任。

八、定金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另一方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作为一项合同制度,既有履行担保功能,也有违约救济功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即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根据该规定,在合同里即可依约定定金也可以约定违约金,但是,在适用时,定金和违约金,或者适用定金,或者适用违约金,二者只能选择其一。不能同时并用。这体现了定金也是担保方式,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不是仅仅具有惩罚性。一方违约,由不违约方选择定金或者违约金,这就从程序上方便了债权人,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民法学》湖南人民出版社,余卫明主编

第4篇

1.1重视自身权利

目前,我国高校学生具有较强的权利意识,并且对于个性张扬和独立声音的表达也非常重视。因此,在实际的观察过程中,我们发现当代大学生对个人利益的保护也相当重视,他们自身作为教育的消费者,对这个身份有着非常清晰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会主动地思考思想教育和消费方面的问题,例如学校的收费是否合理,对于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学生也会发表自己的看法,采用适当的途径解决。

1.2积极表达权利诉求

当代大学生不仅仅是停留在权利的自我意识阶段,他们还希望自身的权利受到关注,比如他们更多关注的问题是如何将自己的权利意识更合理地表达出来,通过表达来改变目前的状况。他们希望管理人员能够重视他们表达的权利,进而改变学校的制度,从而实现自身权利。

1.3学生对权利意识依然比较模糊

由于当代大学生社会资历尚浅,知识面在一定程度上还比较狭窄,因此他们对于自身的权利认识依然比较模糊,而且年轻人比较冲动,因此对于权利的夸大屡见不鲜,甚至很多学生只一味抱怨学校的问题,而对学校管理层做出的努力视而不见。对于学校学生权利,我们不仅仅是需要遵守法律,赋予学生相应的权利,还需要防止学生出现过于极端的举止。

2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内容

2.1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必要性

目前,中国的很多学生都在家中娇生惯养,个人意识较强,而集体观念和分享意识较差,且容易产生激动等过激情绪,而现阶段国家的高考模式难以对学生的受压能力和受挫能力进行检验。虽然高效扩招逐渐普遍化,但重点大学的数量却没有明显变多,因此学生面临的升学和就业压力不断增加,这就给学生在大学里的正常生活带来了隐患,也给学生的管理带来了更大的难度。同时,由于目前高等教育学校学生管理暂时没有相应的理论体系,也缺乏模块化的管理系统,在解决具体问题中,往往采用“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消极处理方式,缺乏系统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措施。

2.2高等教育学校学生管理的内容

在高等教育学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应以中国国情和国际发展趋势为依据,以科技创新和发展经济为目标,深入贯彻科学的主旨思想,在具体工作中,以学生为本,以发展的眼光和创新的思维开展工作,不断增强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内在潜力,以提高学生综合能力和综合素质为目的,全面建设现代化和系统化的学生管理体系。

3学生管理工作新思路

3.1正确认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首先,我国教育和传统的计划经济教育有本质的区别,计划经济时代,学生进入了高校意味着拿到了“铁饭碗”。在这种模式的教育下,学生与高校之间的管制是一种单项的“予”与“取”的关系,是管理和被管理之间的关系。随着我国高校教育体制的改革,学生和学校之间的关系也出现了新的变化,特别是大学生和市场进行双向选择的到来,学生不仅仅需要接受教育,还需要在高校教育中“获益”,因此,需要尊重和维护学生的权利。

3.2正确认识和对待高校学生的权利意识

出色和高效的管理对于我国高校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高校管理工作而言,应该站在服务角度,在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尊重和维护学生的权利意识,因为高校是否能够尊重和维护学生的权利意识是整个管理成败的关键。同时,制订相应的制度,通过与学校多交流,掌握学生的动态,学生通过正当的途径表达自身的权利需求,相关的管理人员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使双方处于互相信任的基础上。

3.3积极引导学生的权利意识观念

对于学生的权利意识,校方要进行正确的引导。教师在引导学生权利意识时,需要注意引导的方式和合法性。对于高校教育而言,权利意识教育是高校素质教育中的一个分支,能够培养大学生的主题意识,维护大学生的尊严,而且对于学生素质和社会责任感的培养也有一定的帮助。从这个层面来讲,我们需要意识到大学生权利意识的变化带来的积极作用,鼓励大学生向学校管理人员提供意见。高校教育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从而积极引导学生更多地接受权利意识教育。

4结束语

第5篇

随着我国的病毒数据的逐年增加,其在网络信息系统中操作漏洞也是不断出现,使实施攻击的效果成本越来越低,攻击操作起来也是非常简单的,医院信息系统的安全性能问题也存在很多,所以为了确保医院的整个网络信息系统能够达到稳定性能和安全是至关重要的,基于医院内部的环境特殊,使用终端设备来获取一些经济利益,其准确性更为强烈。以往传统的安全解决形势是很难躲避一些隐患的,这样会使医院网络信息终端设备遭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严重时会使一些比较重要的文件丢失,也会使服务器连接发生中断,从而医院的整体名誉和信誉都会受到打折。现如今计算机终端已经成为医院里重点保护的环节,医院要提前做好加强计算机终端安全性能的维护。随着医院内部的规模不断壮大,计算机终端的总数也在不断提升,从而分布的范围比较广泛,然而计算机终端的种类型号要去也是相当复杂的,这样一来就给相关的管理人员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其中介绍几个比较具体的困难:非法入侵私自连接计算机终端内网;终端的管理手段不合理;客户端的设备型号混乱;信息系统内部消毒不及时。

2分析医院计算机终端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

(1)外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漏洞是由于笔记本电脑的不断增多,使用起来比较方便可以移动办公,然而医院内部的网络经常会被工作人员的外部电脑进行连接,使医院内部的网络系统安全性能产生了隐患。(2)移动磁盘的大量使用是对医院内部的网络信息系统一个重大威胁,会有一些工作人员在闲暇时间俩安装游戏等一些有病毒侵犯的数据会直接传送到医院内部的网络中,从而使医院整体的工作效率减慢。(3)计算机内网终端有时会出现禁止访问,随着近年来远程协助的风险越来越大,要在内网中安装远程协助工具来维护终端的安全问题。(4)分别在医院内的各个病区,各个楼层内都安装计算机终端设备,但使用这类设备是具有一定的风险的。

3医院计算机终端安全问题对策

经过分析研究多家的医院计算机终端安全管理问题后,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对上述的问题,进行建立一个安全有效的计算机终端软件,具体的功能如下:(1)采取真实姓名来认证,进行登录网络来核对人员的实名制,设备关联内部网络,确保人员在接近计算机终端设备时具有合理性质,从而加强了内部网络的操控性,为相关的管理人员提供了便捷。(2)移动磁盘外部控制系统,例如驱动器、优盘、移动硬盘等,为USB插口设置读取、禁止以及只读的这三种形式。(3)医院内部网络信息系统终端的外部控制设备要独立建一个私密的网址,此程序会在出现危机中毒时及时发出警报或者是自动切断网络的功能,对任何科室的工作人员的上网次数都会有详细的记载。(4)远程控制系统根据相关的管理人员进行远程查看操作,但远程观看只局限于看到屏幕的最终端,不能进行控制操作,而远程控制操作系统是既可以在远程观看也可以对屏幕进行操作控制,然而所有的远程操控都在内部网络中有记录。(5)漏洞补丁管理针对系统的漏洞,在外网补丁下载服务器使用增量式补丁分离技术,区分出内网已安装和未安装的补丁,导入内网进行增量式的升级。(6)绑定一个指定的管理终端网址,从而预防非法的客户端对计算机终端设备进行不良的行为,绑定后可以时刻观察一旦发现事物会及时提醒报警。

4医院计算机终端安全管理的背景

现如今,网络系统的安全性能应用是在对多数人眼里都比较主要,其主要都有:身份实名验证、系统漏洞扫描、系统对病毒进行自动扫描、防火墙等,这些对于网络系统的安全的应用是具有防范的效果,都是针对某种类型的网络进行操作,果不其然只会解决一部分的网络安全问题。查找病毒是不能够对网络系统内部设备实施的行为,主要针对的是木马来进行杀毒,某种恶意进攻的病毒我们可以利用定位系统来看清。防火墙主要的作用是用来阻拦病毒的入侵,对于网络内部的各种攻击手段和非法进入等这类形式防火墙是无能为力的。它们的防御功能都不能解决对于网络内部信息泄露的事实,与相关的管理措施以及计算机终端设备的使用是息息相关的,要解决这些综合性的问题,它们都不是专业的解决计算机内部网络的工具。目前,有很对新近的网络信息系统逐渐的进行了医院当中,使医院的信息化时代加快了速度,优化了医院内部的工作效率,从而完善了计算机终端网络设备的管理体系,促进了当前医院内部业务的发展需求。随着医院各种系统的网络进行完善时,切记要针对医院计算机终端安全管理问题做出相对应的措施,做好防御系统,但在应用的过程当中得到的效果并不是很理想化,医院内部整体而定预防系统能力还不够完善,采取的措施达不到科学性,为此,要让相关的管理人员对预防系统做进一步的完善,以确保医院计算机终端设备能正常的运行,不会突然出现系统断网的想象,使医院内部网络达到稳定的状态。

5结语

第6篇

1病人的权利和义务

1.1病人的权利

1.1.1平等享受医疗保健权病人有通过自费、公费、医保等形式平等地享有治疗权、生命垂危时的抢救权和健康教育权。

1.1.2知情同意权病人有权获知自己所患疾病的诊治及预后的情况,有权要求和拒绝诊治,有权知道使用的药物及药物的作用和副反应,如果病人因不了解某些诊治的必要性而拒绝诊治,医护人员应晓之以理,以获得病人的理解和同意,绝不能敷衍和强迫病人同意或未经病人同意就实行某些诊治措施,即使对病人完全有益的治疗也要让病人同意后施行。

1.1.3隐私保密权病人有权要求护士对自己的生理、心理及家庭所患疾病等方面给予保密,这些秘密包括:(1)患者的身体秘密,指身体的隐秘部位即生殖器官和性感器官、生理缺陷以及可能影响其社会形象和地位的特殊疾病;(2)患者的个人信息,指患者的既往史、家庭疾病史、生活史、情感史,以及患者的出生、血缘关系等特殊经历;(3)患者的私生活,指一些与社会无关的个人生活[1]。在医疗过程中所谓患者的隐私权应指患者拥有保护自身包括躯体的隐秘部位、某些疾病、病史、生理缺陷、特殊经历、遭遇等隐私,不受任何形式的外来侵犯的权利。

1.1.4免除社会责任和义务权因患病影响机体的正常功能,使病人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的能力减弱,合理、人道地免除病人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是病人应享有的权利。

1.1.5监督自己的医疗权利实现权病人有权监督医院的医疗、护理工作,有权对医护人员的不良言行和不正确的医疗措施提出意见和批评,并要求改正。

1.2病人在医患关系中的义务病员是一个社会人,就医本身也是一种社会行为,因而病员在就医过程中也有履行社会责任的义务。例如向医务人员正确叙述病情;执行医嘱,接受诊治;文明求医,尊重医务人员;遵守院规和公共秩序;注意个人道德行为,不提不合理要求等等。

2护理侵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2.1护理侵权的概念护理侵权是护理人员在提供护理服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而侵害被护理者的权利,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2护理侵权构成的要件

2.2.1侵犯病人的权利必须是发生在提供护理过程中发生在其他医疗过程中的侵权不是护理侵权。例如:手术中发生的手术误伤属于医疗方面的侵权,但如果在手术中由于纱布或缝针未认真核对造成遗留在病人体内的后果则属于护理侵权。

2.2.2护理人员必须是出于故意、过失而造成的侵权行为的发生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则不构成侵权。例如:精神病人疾病发作,护士疏于以防范,引起意外事故的发生等。

2.2.3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如果是依法或者由于病人诊疗需求而造成的某些不可避免的损害的,则不属于违法,即不属于护理侵权。例如:在旅途中为急产的病人进行接产,造成了感染或一些后果,则不属于侵权。

2.2.4必须有损害结果的发生这种损害的结果可以是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没有损害结果则不构成护理侵权。例如:护士由于疏忽将两个床位的同样的药物换水时调换了一下,不属于侵权,但如果换上了不同的药物引起了药物反应,则构成了侵权;精神上的损害例如侵犯病人的隐私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给患者带来了不良后果等。

2.2.5损害结果是由于护理人员的侵权行为造成两者间有因果关系,如损害结果是由于其他行为造成的则不构成护理侵权。例如:因护士使用静脉留置针,引起了穿刺部位皮肤的感染,两者间就存在因果关系,就属于护理侵权。

3护理侵权的形式

3.1侵犯人身权每个公民依法享有身心不得侵害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手段加以侵犯,否则要负侵权责任。

3.1.1侵犯自由权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和内心意志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3]。如:在住院期间病人禁止大声喧哗、按时作息、按医嘱服药是应该的,但护理人员在护理过程中以治疗需要的名义非法拘禁、剥夺或限制病人的人身自由、侵犯自由、不法强制病人接受自己的思想观念、变更原有的生活方式,都是侵犯病人的自由权。

3.1.2侵犯隐私权隐私权的概念国内外尚无统一看法,也可称为私生活信息权或私人的信息权[3],一般是指生活的秘密,其内容包括对隐私事件隐而不宣的权利和隐私事实给予决定权的实现权。病人入院以后,由于治疗的需要,护理人员往往知道病人的许多隐私,对于这些隐私,护士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规定“护理人员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性病病人的姓名和病情是否愿意说出来,这是他(她)的个人隐私权,如果护士对他(她)进行逼迫,“不然就不给你治疗和护理”,这就形成了侵权。

3.1.3侵犯身体权身体权是指公民个人对器官、肢体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任何人对别人的器官、肢体及其他组织加以侵害都属于侵犯身体权的非法行为。护理过程中最常见的侵害身体权的方式是护理人员违反正确的操作程序和错误使用医疗仪器给病人身体造成损害,如错误使用物理治疗仪器造成被护理者的肢体受损。

3.1.4侵犯健康权健康权是自然人以其器官乃整体的功能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健康的内容即指器官及系统的安全动作和功能的正常发挥,包括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无论哪一方面的侵害都构成对公民健康的侵害。一般来说,护理人员在侵犯被护理者身体权的同时也侵犯了他的生理健康,但也存在仅仅侵犯心理健康的非法行为,如以谩骂、诋毁和其他心理手段侵犯病人的心理健康。

3.1.5其他侵权行为如私拆病人的信件,散布损害病人名誉的言论,即侵犯病人的通信自由权和名誉权(名誉权的侵害以侮辱、诽谤为主要方式)医院侵犯病人的肖像权如拍照、录像等(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制作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3.2侵犯财产权财产权是以财产为客体的权利,对财产的所有权加以依法占有和使用自己的财产,并收取利益[2]。如果护理人员不法侵害被护理者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和利益权等,则侵犯了被护理者的财产权。例如:在抢救神知不清的病人时,将其身上佩戴的首饰和财物占为己有;对智力障碍病人使用诱骗手段骗得其财物;对病人财物借而不还等都构成侵犯财产权。

4护理侵权的责任

护理侵权的责任是指护理人员因实施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以侵权行为的发生为根据,在法律伦理上,行为人必须就自己行为所导致的损害负责。护士因自己的过失(包括故意)给病人造成损害的,必须就其造成的损害结果负责任。

4.1行政责任护理人员由于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记过、留职察看或开除等行政处分。还可以给予中止注册、取消注册处分。

4.2民事责任护理人员侵犯被护理者的民事权利的,要按侵犯的对象负不同的责任。侵犯自由权的要排除妨碍;侵犯身体权的则要停止侵害;侵犯名誉权的要消除影响,恢复病人的名誉,并且赔礼道歉;如果侵权给病人造成经济上损失的还要赔偿损失。

4.3刑事责任如果侵权行为严重,依照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人要依法负刑事责任。如“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满足身心的整体需求,避免给他们带来不良的心理反应和负担已成为卫生工作的根本任务和卫生服务的根本内容,每一位医务人员都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任何侵权行为均可导致不良的法律后果,遗憾的是我们的一些医护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依然我行我素,而陷入各种护患纠纷之中。因此要学法懂法,尊重病人的权利,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用法律保护病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张俊浩.民法学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176.

第7篇

目前,在我国医疗信息化过程中,医院内部信息安全、病人隐私保护,以及一系列与安全相关的问题,都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我国医疗信息化建设还存在信息安全保障建设的严重滞后,缺少必要的信息安全保障手段。对于复杂的医疗信息化而言,安全问题其实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尽快制定信息安全相关机制,确定信息安全的边界,才有利于开展医疗信息化建设。笔者将从医疗信息系统的安全现状出发,探究如何建立适应未来发展趋势的信息安全可用性体系。

二、医疗信息的安全威胁

美国联邦调查局曾于2006年对2066家公司和组织进行了计算机安全犯罪及事故调查,统计结果表明发生概率排在前四位的分别是:①病毒;②信息的未授权访问;③内部网络资源滥用;④计算机或移动设备失窃。可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改变,各种混合型威胁相继出现,这种混合型威胁直接导致了信息安全建设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因此,医疗网络的安全威胁已不仅仅是来自于蠕虫病毒、木马等攻击带来的风险。医疗信息系统在日常运行中面临的各种风险大致可归纳为内网和外网两类攻击。来自外网的安全挑战主要是由网络病毒、黑客入侵等方式直接导致的系统效率下降甚至瘫痪。其主要原因是操作系统补丁没有及时更新、安全软件不能及时升级或垃圾邮件的肆意泛滥等造成的。目前绝大多数的医院已经部署了网络防火墙,客户端防病毒等产品,但医院网络依然会不断遭受蠕虫、特洛伊木马、间谍软件、广告软件等威胁的攻击。针对此类问题,应当研究如何保证内部终端用户的补丁和病毒库始终处于最新状态,有效隔离安全隐患机器的接入。内网威胁主要是指内部工作人员无意或有意导致的资源丢失、信息泄露等问题。医院的重要信息经常以电子邮件,文件传输甚至移动设备等形式轻而易举地流出,大部分内容涉及病人的隐私、药品采购、财务信息等。此类问题属于面向医疗信息本身的安全性问题,需要对其产生、使用、传输、存储等各个环节予以控制。因此医院应设立相应的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避免核心机密的违规泄露和拷贝。

三、面向外网的安全治理

医疗信息系统的软硬件系统本身面临的威胁越来越多样化和频繁化,各种新型威胁层出不穷。针对当前各类相互融合的网络攻击手段,应从如下多个层次上实施外网的安全控制策略。

(1)端点防控

提升终端自身的安全防护力度,在内部各网关及重要网段配置防火墙和入侵检测软件。强制保证操作系统补丁定时更新,反病毒软件实时运行以及病毒库的及时更新。对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终端,在网络设备的接入点将对其进行隔离,限制或拒绝其对内网进行访问。

(2)权限设置

部署网络内部强制访问控制策略和权限等级设置,根据口令信息为数据流提供明确的允许或拒绝访问指令。准入控制的成功实施取决于控制粒度的大小,而控制流程的自动化决定了使用者的接受度和控制机制的适应性。

(3)行为监测

在一些信息系统安全级别相对较高的网段部署安全监控措施,对非授权设备的私自接入或网络发送行为进行检查,并予以有效阻断,发生严重泄漏事件时应提供报警。

(4)数据备份与恢复

信息系统的核心内容是数据,因为操作系统、软件等被破坏后都可以重新安装,但数据丢失是无法挽回的。软件级别的单点恢复技术对于火灾,地震等灾难性事故是无法应对的。因此除了客户端的定期软件备份以外,还有必要提供异地数据备份功能,利用通信网络将关键数据定时批量地传送至远程的容灾中心保存。

四、面向内网的安全治理

在复杂的医疗信息运行环境中,针对外网不安全因素的监视和拦截可视为第一道防线,但仅仅依靠这类单一手段必然无法达到理想的安全治理水平。只有面向信息本身的安全,实现从被动防御到主动防御的转变,才能进一步加强安全体系的防御深度,排除不可预测的潜在风险。面向信息本身的安全性即面向数据的安全性,主要涉及数据的私密性、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这些性质应用于不同的医疗活动中。

(1)私密性

私密性要求敏感信息不能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授予了病人控制医疗信息泄露的权利。这对于完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涉及居民隐私的网络信任体系是十分重要的。通过加密、数字信封和匿名化等技术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保证信息安全无误的送达已授权的第三方或安全存储于服务器的数据库中。在利用非对称密钥机制解决这类问题时,只需对解密密钥保密,因此从加密密钥破解出解密密钥的过程必须设计得足够复杂,以致难以实施。

(2)真实性、完整性

医疗诊断信息在医院使用和流动过程中可能遭受恶意篡改或删除,从而影响最终的治疗效果。尤其是在经过复杂网络传输的远程医疗中,信息的来源真实性和可用性更为重要。采用公开密钥加密体制PKI和数字签名相结合的技术,把病人的隐私信息加密后作为水印载荷的一部分嵌入文件中来传递,用于验证文档完整性和来源可靠性,能有效杜绝外来入侵导致的敏感信息的恶意篡改,同时确认信息来源的真实性。

(3)不可否认性

不可否认性是现有医疗体系中很容易被忽略的一个问题,也是最容易引起医患纠纷的一个问题。利用数字签名技术,不论医生或是患者都可以基于自身的私钥对认定的文件进行签名,从而确认文件已签署这一事实,事后对有关事件或行为均具有不可抵赖性。此外,基于双重加密原理的数字签名还可以保证信息自签发后未曾作过修改,结合数字时间戳可进一步对签发文件的时间提供佐证。这些关键性内容对于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都是很有价值的。

五、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医疗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除了系统本身的安全之外,相关的医疗信息管理体系的构建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管理体系的建设目标是实现法律层面和道德层面的双重约束。一个完善的医疗信息系统通常需要足够的人力来进行安全维护,因此真正起到管理执行命令的主体还是医疗信息管理人员。面对医疗机构对于复合型人才的缺乏现状,需要加大对于医疗复合型人才的投入,提高技术管理人员对职业道德、安全意识、法律法规的认识。同时,设立专门的信息安全管理机构,通过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在政策调控方面,宏观上,应制定一系列与医疗信息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以保证健康保险流通性,降低医疗欺诈行为,并强制医疗信息标准,以保护电子健康信息安全及隐私。微观上,应制定符合医疗行业规范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执行流程,主要包括医疗信息系统应急预案、网络系统管理员岗位职责、网络服务器故障的应急处理流程等制度,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以及与医疗有关的个人身份信息、医疗记录等信息在传输、交换、存贮、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六、结论

第8篇

[关键词]电影片名;翻译;关联理论

一、引言

电影,作为一种无国界的大众艺术的形式,具有很强的生命力。电影对观众的吸引力除了电影本身的内容、拍摄技巧、演员阵容等,首当其冲的便是影片名了。电影片名,犹如电影的品牌商标,有极强的“导视”作用。好的片名犹如好的书名,不仅言简意W地揭示剧情内涵,而且会激发观众的丰富联想,希望能一睹为快。好的片名翻译,除了要符合语言的规范性,体现原片名的语言特色,达到与影片内容的完美统一,同时还要兼顾观众欣赏层次的多样性,不能忽视其广告促销功能。比如《飘》这一极具美感的译名,因其凝练贴切而广获世人称赞;与其相比,《乱世佳人》则雅俗共赏,但具有更大的票房吸引力。

近年来,电影译制出现了一片多名、良莠不齐的混乱现象,以进口影片为例,除了中国电影进出口公司的公映译名,还有港台译名和各娱乐媒体翻译的片名。而针对电影片名翻译的研究已经很多,但对电影片名翻译的标准、原则及所采取的策略则存在较多争议。本文运用Sperber和Wilson提出的关联理论来探讨电影片名的翻译,试图从一个不同的视角解读电影片名的翻译。

二、关联理论与英文电影片名的翻译

1 关联理论。

Sperber和Wilson(1986)联名出版了一本题为《关联性:交际与认知》的专著。两位作者提出了与交际认知有关的关联理论,它是近年来给西方语用学界带来较大影响的认知语用理论。关联理论提出理解话语的标准是人类认知假设,即认为人类的认知靠的是关联。关联性指人们理解话语时在新出现的信息与语境假设之间寻求关联。关联就是指其中的认知与推理过程。Sperber和Wilson宣称,当新出现的信息在某特定的语境中能够取得语境效果,才说明该语境假设取得关联;而且,取得的语境效果越大,表明该信息与该语境假设的关联越强。两位学者在关联理论中提出为理解话语而需要达到“最佳关联”的条件是:a,当话语能够产生足以引起听话人注意的效果;b,该说话让听话人为取得这些效果而确定付出了一番努力。最佳的关联性来自最好的语境效果。

关联理论认为:人们在交际过程中理解自然语言时,不自觉地利用示意推理这一认知过程,即说(写)者提供关联性最大的信息,明白无误地或含蓄地示意,听(读)者则挑选关联程度最大的假设做逻辑推理,对话语和语境假设的思辨、推理越成功,话语的内在关联就越清楚,人们在思辨和推理的过程中无须付出太多的努力,就能取得好的语境效果,从而正确理解话语,使交际获得成功。

2 关联理论对英文电影片名翻译的诠释。

电影片名具有精练生动、整齐匀称、雅俗共赏、形神兼备等特征。由于电影片名的特殊性,在翻译中,我们要力求做到以下五个最大关联性,要让电影片名既能一下子抓住观众的心,引起观众的兴趣,又能让观众能大致了解电影的主题内容。

(1)译文和源语及异文化的最大关联性。翻译不单纯是语言转换的过程,同时也是两种文化交流的社会现象。在片名翻译中体现文化价值、促进文化交流和理解,是电影片名翻译的重要任务。由于中西方在社会发展历程、地理气候、历史政经、价值观念、风俗习惯、伦理道德等方面存在着很大差异和不同,文化价值的实现首先表现在充分理解、准确传递原片名所负载的文化信息、情感,避免出现误译,以求达到译文和源语表达及异文化的最大关联性。

以动物词为例,大多象征丰富,寓意迭出。要想译笔传神就要正确理解它们独特的含义,这样就不难理解为什么电影DragonHeart没有直译为“龙的心”。考虑到“dragon'’在英语中的负面联想意义(使人联想到残忍、魔鬼),以及中国文化对龙的推崇(中华民族、帝王、成功的象征),该片加上一个“魔”字译为“魔龙传奇”。

另外,片名中的习语、典故负载大量文化信息,常常不能从字面意义理解,马虎从事,率尔操刀,势必会错误百出,贻笑大方。比如,“Rambo:First Blood” 一直被译为 “第一滴血”。殊不知“first blood”是英语习语,意为“首战告捷”。台湾将“One Flew over the Cuckoo’S Nest”译为“飞越杜鹃窝”,其实“Cuckoo’S Nest”在英语里是“精神病院”的意思。

(2)译文和译人语及本国文化的最大关联性。中国人习惯于使用对仗、韵律感强以及那些耳熟能详的具有丰富的文化联想意义的词(如:侠,丽,淑),再加上中国五千年文化的博大精深,因此在翻译时译者应追求译文和译入语及本国文化的最大关联性。

美国百部经典名片之一的“the Third Man”起初译为“第三者”,结果被中国观众误以为是婚姻。其实“theThird Man”指的是片中车祸事件的第三个目击证人,现在该片改译为“第三个人”或根据剧情转译为“黑狱亡魂”。

在影片文化价值的传译中,我们应该有以下的共识。一方面,应该看到片名翻译受制于译入语的文化。译入文化必然对源文化进行选择、规范、强化、排斥、贬低,同时附加自身文化色彩。如英文电影“Love with My Father”“the Weddin~Night”的汉译为“天伦乐”“洞房花烛夜”,就明显夹杂了汉语文化色彩。另一方面,应当认识到翻译是一个文化交流的动态过程,因而对译文评判应该以历史的眼光去衡量。在某一地区、某一时代被认为通顺可读的译作在另外一些地区、时代则不一定是好的译作。如港译“太空也入樽(Space Jim)”“走佬俏佳人(the Runaway Bride)”在香港颇受欢迎,但内陆观众就很费解。“入樽”在粤语里其实是“打篮球”的意思,而“走佬”则意为“逃跑”。

(3)译文和电影内容的最大关联性。片名翻译要忠实传递与原片内容相关的信息,做到翻译标题形式与原片内容的统一,译文和电影内容做到最大关联。捕风捉影,离题万里,背离信息的关联是翻译片名的大忌。台湾曾经将“the Sound of Music”译为“仙乐飘飘何处闻”,这种标题简直适用于各类音乐片。更有甚者,将“True Lies”(大陆译为:真实的谎言)、“AnnaKarenina”(大陆译为:安娜・卡列尼娜)译为“魔鬼大帝”、“爱比恋更冷”,与影片内容风马牛不相及,令人费解不说,还误导观众,引起对影片错误的心理预期。

再如影片Casablanca一般以《北非谍影》取代《卡萨布兰 卡》,既交待了故事发生的地点,还告诉观众这是一个扣人心弦的故事而非地理科教片。

根据译文内容进行补译,以求达到译文与内容最大关联性的优秀译文也不乏其例,如:Terminator《魔鬼终结者》,ThePiano《钢琴课》,Pretty Woman《风月俏佳人》,Sister Act《修女也疯狂》等。

(4)译文和电影目标观众群的最大关联性。纽马克把译文读者作为一个重要因素,结合不同文本来决定采用翻译程序、方法。他说“要对目标读者做出估量,以便在对文本进行翻译时决定译文的文字格调、繁简和感彩”。我们可以将引进西片的读者(受众)作如下细分:第一,完全依赖于翻译的受众。对这种类型的受众,因无法领略原文,只能通过译文来吸引他们。他们不在乎译文是否切合原文,只要译文新颖,就会产生进电影院的冲动;第:二,稍懂外语,但还要依赖翻译的受众;第三,无须通过翻译即可欣赏影片的受众。对第三类受众来说,他们更在乎译文是否与原文契合,是否体现影片的文化内涵。但是此类受众毕竟在少数,绝大多数观众看电影是为了休闲娱乐,满足视听需要,片名译文翻译得好与不好不是他们关心的内容。因此,通俗、新奇的语言才符合他们的欣赏需求,那些遭到传统译者抨击的习惯字眼,如“终极”、“雷霆”、“魔鬼”、“神鬼”、“战警”、“王牌”等,正好反映了大众的习惯与需求。

(5)译文和审美情趣及市场的最大关联性。片名的翻译讲求摆脱原文词语束缚,深入把握作品的思想美学内容,以艺术家的匠心对待原片,进行新的艺术创造。用本族语言的艺术形式传达原作的形象、情感和语言的艺术美,从而将美感经验传导于观众,吸引观众。实现审美价值首先要讲究炼字。选词时应力求音、形、意俱美,达意传神。正如毛姆所说,“词有其力、其音、其形;唯有考虑这些,方能写出醒目入耳之句”。在目前的译文中不乏经典之作,

此外,电影制作业涵盖了王业制作、商业体制和文化传播。众所周知,声名赫赫的好莱坞既是电影制片的“梦工厂”,近年来亦跃升成为美国经济的主要支柱之一。究其因,乃是其商业文化运作革新所致,市场成为好莱坞一切变化和取向的核心。因此在片名翻译时当然需要考虑到受众的审美情趣,又要考虑到商业因素。这首先要求译者充分把握译语文化特征和审美情趣,创造出观众所喜闻乐见的电影标题,引起其心理认同,激发审美愉悦而产生观看欲望。比如根据加拿大作家迈克尔,翁达捷的同名畅销小说改编而成的the English Patent,讲述的是以二战为时代背景下男女主角一段超越道德界限、浪漫凄美的爱情故事,小说荣获英国布克文学奖,在国际上享有盛誉。保留小说原题对欧美观众很有吸引力,而香港当地观众对小说知之甚少,若直译为“英国病人”,反而显得索然无味,译者因此将之另译为“e问我是谁”,抒情意味浓厚,又扣住了全片追寻英国病人身世的情节,深受当地观众喜爱。而台湾译名“英伦情人”,VCD译名“乱世情天”也都扣住了影片凄婉的爱情主题,诗意浓厚,亦不失为佳作。

商业价值的另一体现是片名强调新颖醒目,善于制造悬念,渲染气氛。比如将It Happens One Night译为“一夜风流”,Sister Act译为“修女也疯狂”,the Net译为“网络惊魂”,就十分新颖e致,引人入胜。而惊险片The Rock的大陆译名“勇闯夺命岛”,港译“石破天惊”,台译“绝地任务”也都雅俗共赏,自然贴切,悬念十足,成功地体现了艺术性和商业性的结合。

商业价值体现在翻译过程中要求大胆创新,“得意忘形”,甚至可以以改变片名形式为代价,最大限度地保存原片名之内容。在具体操作中,译者经常运用增词、减词、转类、扩展等方法进行翻译,从而起到深入传达原片内容、增强片名感染力的作用。

第9篇

10月27日,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管理论坛在上海顺利举行,此次论坛由上海市创业产业协会,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主办。作为2012上海创意产业国际论坛分论坛,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管理论坛旨在研究与探讨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问题,通过对现有政策、法律法规的解读,结合司法与执法的经典案例分析,借鉴知名企业的管理方法,协助文化创意企业在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与政策指引内,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了解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行业之星

杨凯律师:

今年,团购的迅速兴起与产业乱像吸引了大众的关注,也使得团购的知识产权话题成为焦点。由杨凯等律师的运动品牌“法国公鸡”诉嘀嗒团、走秀网推出的“法国公鸡乐卡克鞋团购”涉嫌商标侵权一案,以“法国公鸡”方胜诉告终,此案也被称为“中国网络团购维权第一案”。

杨凯律师——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从事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业务。长期从事商标异议案、商标复审及争议案、商标行政诉讼案、商标侵权诉讼案、专利侵权诉讼案、著作权侵权诉讼案、商标行政查处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等业务,同时负责合同审查、参与谈判并解答咨询,有丰富的诉讼及处理非诉业务的经验。

在杨凯律师执业期间,曾李宁公司、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德国巴斯夫公司、瑞士ABB公司、德国雨果博斯公司、美国鲍斯公司、美国利惠公司、芝华士(兄弟)美洲有限公司、安海斯-布希公司、丹麦乐高公司、日本松下公司和美国添柏岚公司等多家国际知名企业,就专利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通过诉讼或行政部门查处等途径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另外,由杨凯律师等的美国Fine Art Lamps公司诉中山市巨光灯饰有限公司侵犯其对产品目录和灯具产品所享有的著作权案,在取得胜诉的同时,也是中国的法院第一次将灯具产品认定为“具有实用功能的美术作品”,并依据《著作权法》加以保护,该案被评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2020年AIPPI世界知识产权国际大会花落杭州

10月20-23日,第43届AIPPI(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世界知识产权大会在韩国首尔市举行。来自AIPPI中国分会的120多名会员参加了此次会议,集佳律师事务所于泽辉所长以及其他8位来自中国事务所的代表成为本届大会的执委会成员,代表中国分会就2020年AIPPI世界大会的举办城市等重要事项进行投票。最终AIPPI中国分会推荐的中国杭州以66%的多数票胜出,获得2020年AIPPI世界知识产权国际大会主办权。

全球视野下的知识产权应对策略讲座在广州举办

日前,由林达刘集团主办的《全球视野下的知识产权应对策略》讲座在广州举办。本次讲座分别从不同角度探讨了中国企业如何获得优质专利,更好地管理及运用专利资产。与会者针对目前企业转型升级,开拓国外市场中或将面临的问题向专家提问,并对未来中国专利法的修改动态中的惩罚性赔偿表示极大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