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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管理论文

时间:2023-03-21 17: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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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管理论文

第1篇

[关键词]消费欺诈;消费者欺诈;经营者

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权利特别保护之法,我国几乎所有经济法学著作中谈到消法时也只强调和解释“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然而,随着科技与商业的发展,雇“托”消费、店内盗窃、退货、促销欺骗等消费者欺诈和消费者知假买假或参与黑市交易等严重损害经营者权益的消费行为时有发生。谁来保护和怎么保护经营者的权益?著名民法专家江平教授明确指出,消费者法律体系仍有不协调和空白之处,维护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平衡,加强经营者权益保护理应引起立法者的重视。中国

一、经营者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平等权的尊重

生产与消费的分离产生信息不对称,使生产者与消费者的支配关系代替了平等关系,但是,他们之间在市场交易和消费环节中的平等权都应得到尊重。

(一)民事主体平等权。在交易过程中,无论经营者还是消费者都可能因为某种利益驱动产生欺诈心理,从而出现针对交易相对方的消费欺诈或消费者欺诈。但是,消法对消费欺诈与消费者欺诈分别采用了不同的标准,而使之承担了不同的责任,如对经营者的消费欺诈使用惩罚性赔偿和严格责任,而消费者欺诈则适用过错责任。事实上,经营者与消费者在交易中处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因此欺诈应该受到相同的处罚。

(二)公平交易权。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作为一种习俗和伦理准则为交易双方平等地遵守,而且作为一种“帝王条款”式的法律规则,保护交易者和竞争者的公平。因此,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经营者也有权拒绝消费者的强制消费行为,二者均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三)信用权。信用“是指一个人具有受托人品格中所包括或要求的有关信任、信赖和谨慎善意、坦诚的品格”,“或企业或个人及时借款或获得商品的能力,是特定出借人等债权人或其他权利人一方对于对方有关偿债能力和可靠性所持肯定性意见的结果”。可见,信用兼有道德性和经济性特征,前者主要指个体在人格与美德上的信誉;后者主要指一种特殊的财产利益,即交易中的特殊经济能力。但是人们在谈论信用时往往会偏重于信用的某一方面。如顾客信用,侧重信用的道德性,指的就是顾客在交易中的信誉;而消费信用,侧重信用的经济性,是指对消费者进行信用供给。事实上,信用既表现为一种人格利益,也表现为一种财产利益。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经营者和消费者因拥有信用权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四)自由选择权。经营者享有自由选择权,其拥有在法律范围内自主选择有利于其经营方式、经营条件、经营理念和特色、市场定位的选择权;而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能够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尽管二者“自由”的界限(义务)仍有着根本的差异:作为享受主体的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服务主体,但不可将这一“选择权”扩张为一种不平等权,如欺凌其所选择的服务主体;而作为服务主体的经营者可以自由选择服务内容或服务方式,但不可选择服务的对象或对之加以分类,予以歧视性的区别对待。但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从社会地位上看,他们有着平等的自由选择权。

(五)公平竞争权。消费者欺诈还体现在其他经营者做“托”上。如一些商场或私立医院等经营者经常雇佣“消费者”(通常谓之“托”)进行虚假消费而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这种虚假消费行为具有两面性:一方面表现为经营者的“消费欺诈”,从而增加消费者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另一方面,表现为消费者的“消费者欺诈”,从而降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信任度,损害经营者的利益。而在一个文明的社会——国家对实施市场法律负有最终责任——不能对社会的底层人民撒手不管。因此,在竞争与垄断、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冲突中,必须保护公平竞争权,对欺诈进行规制,以达成社会弱者与强者之间的平衡。

因此,尊重平等权,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建立在一种平和而非对抗的基础之上,本身有利于确立不同“人格体”参与社会生活时的基本规范与价值观念,奠定相互交往中的基本模式和基调,也为经营者权益保护提供法理依据。

二、经营者权益保护的现实需要:消费者不当行为

(一)消费者不当行为的原因分析

1、立法滞后。随着社会转型期内“知假买假”、教育消费、医疗服务消费和雇“托”消费等各种新的消费现象的出现,消法有必要进行修正,对消费者、消费者行为、消费者欺诈的界定作出明确的、具体的规定。立法的滞后,特别是消费者义务、经营者权利和救济条款的缺位,使得“盗版”消费规制和经营者维权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

2、科技进步。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等科技高速发展,促进销售与经营方式的革新,不仅使传统的店铺交易走向规模化、标准化,而且出现了电子商务,实现有形经济向无纸化交易发展。如上门直销、电视购物、网上订购等商业经营模式和交易形式上的变化,既方便了消费者,也增加了经营者的销售或服务成本,极易引发交易安全,经常导致信息的截取、窃取、篡改、假冒、交易抵赖等等各种消费者欺诈行为发生。

3、消费心理。消费信息不对称,使商家往往能够掌握顾客受益的信息而顾客却毫不知晓商家的信息。于是,一部分消费者出于不当得利的趋利性或对经营者不满的报复心理而不得不采用欺诈来损害经营者利益。

(二)消费者不当行为的具体表现。立法滞后、科技进步、消费心理不仅产生消费者不当现象,而且也使经营者开始在交易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具体来说,消费不当行为表现为:

1、滥用实体权利。主要表现为滥用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求偿权、监督批评权、知情权和产品“三包”规定等。如弄脏弄坏超市试穿、试用商品,故意制造产品缺陷或服务不满事件,漫天要价,强制退货,索赔无度,甚至恶意敲诈或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等,这些行为不仅引起经营者的不安,而且对经营者有失公平。于是,消费者的权利扩张与滥用必然造成对经营者权利的挤压,它不仅使经营者的利益受损,而且有违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最终严重损害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和谐关系。

2、滥用诉讼权利。近年来通过网络成名的“芙蓉姐姐”、“天仙妹妹”等现象如同商业领域一个新产品之所以能迅速获得广泛的知名度和关注度,是因为通过新闻媒体或互联网,以某种事件为载体,将特定的人或物聚焦于社会公众的关注下,这就是“炒作”。同样,个别消费者也借助“极端性维权”等滥用诉讼权利的方式,甚至不惜损坏或诋毁经营者的商业信誉,以“炒作”自己,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这很显然不符合诉讼法律的原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精神。

3、实施消费者欺诈。一是实物消费欺诈。主要指店内盗窃、退货欺骗、服务购买、促销欺骗等等店铺交易中各种有损经营者利益的欺诈行为。二是信息消费欺诈。如电子商务、电视购物等无纸化交易极易导致信息的截取、窃取、篡改、假冒、交易抵赖等等消费者欺诈发生。三是竞争消费欺诈。如在医疗、培训和商业促销等方面,具有竞争性的同业经营者,通过雇佣“托”,进行不正当竞争性的虚假消费。

由此可知,消费者行使权利必须有个边界,以维持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过度地保护经营者,使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会造成消费萎缩;过度地偏向消费者,使经营者无利可图,必然损害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导致经济衰退,最终也将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经营者权利的确立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

(一)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的立法缺陷。相对经营者来说,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使消费者受到消法的特别保护,这也使我国消法存在以下方面的缺陷:

1、消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法律的价值应当体现公平与正义。德国历史学家德里希·迈内克曾指出:“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和道德界限的诱惑。”而在消费关系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自利性及权力的本质特性都极易导致二者的行为超越界限。而权利(力)与义务是相关联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但是,我国现行消法却没有体现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牺牲了经营者权益,赋予消费者权利,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被放大。如消费者权利的种类及范围不断扩充,消费者权利逐步发展成为一个内容丰富、独具特色的权利束。经营者的义务也不断延伸,如具有建议和咨询义务、发货义务、保证义务、安全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等等。整部法正如它的标题一样就是一部消费者权利保护法,消费者的义务和经营者权利的条款缺位,具体表现为:

一是消费者义务没有具体化。作为一种民事行为的主体,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应担负两方面的义务:(1)消费者负有对于消费行为相对方,即生产经营者的相关义务。(2)消费者从事民事活动时负有对于整个社会的义务。前者属于合同义务的范畴,主要包括给付价款、受领标的物和拒收时的保管义务等,后者属于消费者的社会义务,如诚实信用等道德规范。但是,我国消法并没有具体规定消费者义务,只是部分地方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有消费者义务的规定,如《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1995年7月5日起施行)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相应履行下列义务:(1)尊重经营者的劳动和合法权益;(2)挑选商品时应当爱护商品;(3)遵守营业服务秩序;(4)投诉、举报应当实事求是。《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2004年8月1日起施行)也规定消费者承担下列义务:(1)讲究文明礼貌,尊重售货、服务人员的劳动;(2)遵守营业场所的秩序;(3)选购商品时爱护商品;(4)投诉必须符合事实,并提供购物凭证及有关证据。这样,消费者义务不是通过消法而只能通过合同法上的消费者合同或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等来确定。

二是经营者权利没有特定化。在民事领域,作为经营者权利之“经营权”只是作为财产权或经营自较之人身权更受关注。而经济法的国家适预性特征使得经营者的权利不局限于民事领域,如在商业领域,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别规定了自主经营权、自主定价权、公平竞争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多项经营者权利。但是,经济法“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理念使得经营者的权利须从公共领域着手方能周全。而作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消法不仅没有对经营者公平交易权特别化,也没有设专章或专门的法条规定经营者权利。可见,经营者的权利既未成体系,其权利也没像其义务那样受到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的重视。

2、消费者行为和欺诈界定不合理。整个消法没有对“消费行为”和“欺诈”作出科学明确的界定,不仅引起了学术纷争,也使经营者权利受到消费者的欺诈时无法进行救济。

一是消费行为界定。消法第2条所规定的消费行为以“为生活需要”作为消费动机明显过窄。它无法解释现存的“知假买假”、金融服务、医疗服务、法律服务、会计师服务,甚至教育培训、商品房投资等各种消费行为。就国外消费者立法来看,消费者行为并没有严格“生活需要”,而是指“当消费者为了满足其需求和欲望而进行产品与服务的选择、采购、使用与处置,因而所发生的内心里、情绪上以及实体上的活动”。事实上,消费动机有多种,既包括生活需要,也包括生产需要,还包括投资需要等等,一个人无论在不同还是相同的环境下均可能会因需要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消费行动。因为,若不能正确界定消费行为,不仅降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效率,而且也会伤害经营者的利益。

二是欺诈的界定。法国、德国民法典围绕意思表示规定欺诈,而英国《错误陈述法》和美国《统一商法典》将欺诈与错误性陈述相联系。尽管各国对欺诈的界定没有统一的标准,但是均规定因欺诈而订立契约“可撤销”。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有关于欺诈的规定,但均没有给欺诈一个明确的定义。因此,学者们对我国消法上的“欺诈”有不同的理解。一种是主观标准,认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民法通则》第58条和《合同法》第52条上的“欺诈”概念应采取同样的文义、同样的构成要件。具体应当参考学说解释和最高法院的解释,以“故意为构成要件”,“过失”即使“重大过失”也不构成“欺诈行为”。另一种是客观标准,认为基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的实质不平等性,法律对消费者实施倾斜保护,即无需考虑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也无需考虑消费者是否基于欺诈陷入错误判断并且为错误的意思表示,只要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就可以认定《消费权益保护》中规定的“欺诈”已经成立。我们认为,在法律解释上,要求对三部法律上的欺诈概念作统一解释。

3、经营者的救济手段缺失。消费者权益受到经营者侵害,可通过消费者协会、惩罚性赔偿或向行政部门申诉等方式获得权利救济,而经营者的权利受到消费者的侵害则没有任何的规范。作为一个普通的经营者来说,特别是小商人、商合伙等经营者,面对“王海”等专业消费者,若完全以私法上意思自治为基础或因民事诉讼而索赔,不仅经营者在扣留、搜查和消费者侵权的风险很高,而且影响生产者的声誉和信誉,浪费经营者的经营机会,甚至会放松和纵容对经营者利益的侵害。在这方面,美国部分州的立法可以借鉴,如在美国每个州都有商业保护法,如果商家为其扣留、搜查和个人提供合适的理由,该法为商家提供“条件性特权”或民事责任豁免权。除了刑事,有50个州已经实施了商业民事补偿法,允许商家向那些在店里偷窃被抓获的人收取服务。该法的实施不仅可以遏制消费者欺诈行为,而且很好地保护了经营者的权利。

(二)确立经营者权利与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对策。日本学者星野英一认为,现代民法对权利的抽象把握,已转变为坦率地承认人在各个方面的不平等、根据社会经济地位把握具体的人、对弱者保护的年代。从消费欺诈角度看,消费者是弱者,但是从消费者欺诈的角度看,经营者是弱者。实际上从平等权上分析,无所谓强者与弱者,权利的保护与义务的履行是相对应的。我们认为;消法应当突出权利本位,但不可忽视消费者义务,在加强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同时,也应该彰显经营者权利。具体来说,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利保护法。

1、立法理念上应该承认消费者与经营者在法律地位、市场交易和消费环节中的平等权。作为交易中的平等主体,应该平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将消费者欺诈和消费欺诈纳入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即使是对消费中的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不平等问题,合同法自身没有作任何的涉及,这也不是合同法的功能,只能借助经济法的力量,对信息优势者直接限权和对信息劣势者的信息服务来完成。

2、严格界定消费者行为和欺诈。在消费者行为界定上不采主观标准,而采客观标准,即将消费者行为定位为进行产品与服务的选择、采购、使用与处置的行为,而对欺诈的界定则应以“故意”为构成要件,并将民法、合同法和消法中的“欺诈”作统一解释。

第2篇

医院安全生产管理是医院运行最重要的支持系统之一,为医院建筑的改扩建,建筑的维修,医院院内锅容管特设备,以及水、电、能源、膳食的供应和管理提供可靠保障,保障医院的医疗设备、卫生耗材、固定资产的采购、使用、维修保养及配送等项的正常运行。安全生产管理渗透在医院运行、医疗诊治的每一个环节之中,是医疗基础质量与医疗安全的基本要素,是医疗、教学、科研等项工作顺利实施的基础。医院安全生产管理肩负着极其重要的管理与服务职能,是医院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二、医院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施策略

(一)事前加强安全教育,层层落实责任

随着医疗产业的不断发展,医院安全生产管理在传统上的医疗安全、消防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突发性事件处理的基础上所涉及的因素增多,如医院空间动线规划、设备仪器保养、耗材物资补充、信息系统安全等因素。面对诸多安全管理的事项,必须树立良好的安全意识,才能自觉、严谨、可靠、全面地贯彻执行一切安全措施,时刻保持对各类安全的高度警觉。医务人员要不断加强学习,强化法律意识,转变服务观念,落实全程质量管理措施,为患者提供多层次的优质服务,使医疗工作更加贴近临床,贴近患者。同时,医务人员要学会运用社会、心理、公共关系的理论和技巧辅助诊疗,确保各项软环境的安全。

1.完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与签约

通过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与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网络,全面贯彻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性,并在实践中加以落实。重视工作制度及程序,将责任制采用合约书形式落到实处。实践中,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虹口区卫生局签订了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安全干部承诺签约书、特种设备和重点危险源安全承诺书;与警署签订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安全工作目标协议书;与全院职工签订“班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电工、消毒等人员签订特种设备操作、安全生产责任书;与物业签订安全责任书。卫生中心也积极参加由虹口区卫生局创建的安全文化各项活动,根据要求“安全生产月”购买、张贴、悬挂横幅、宣传画等各项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2.完善预案,组织演练

针对医院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积极组织员工开展演练。做到工作预案到位,党政领导临场指挥,全员职工共同参与,从而提高医院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应对能力,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

(二)事中加强安全监督、落实隐患整改

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根据具体情况,抓住检查的重点,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台、防汛、锅、容、管、特安全。

1.加强医院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加强医院各种特种设备,包括医院的客梯、杂货梯、高压消毒锅、医用氧气的安全管理。医院电梯实行定期保养和维修,做好保养记录;医院高压消毒锅由专人负责,定期保养;医用氧气定点放置,放置部位严禁烟火,置换氧气瓶时严禁非规范装卸,防止发生意外。每年对特种设备进行多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隐患及时通知保修单位即刻上门维修整改,并保证整改经费,避免安全责任事故。

2.加强防火、防盗安全管理

医院每年召开专题防火、防盗安全会议,播放防火警示专题片,提高防火意识。开展自查自纠,对全院各楼层和重点部位都加装了防盗实施、监控设备,110报警、切实落实防火、防盗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医院防火、防盗工作万无一失。

3.加强防台防汛安全

全力做好防汛防台准备工作,成立防汛防台领导小组,及时召开中心中层干部会议,制定工作预案,把防汛防台工作纳入到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天气变化无常的特点,做到思想上、物质上有准备,及时落实各项预案准备工作。在台风到来之前,全面疏通地下水道,确保汛期下水道通畅。对房屋顶层认真检查、清理杂乱堆物,确保台风期间安全。落实具体工作,加强值班巡逻,随时根据区局要求确保各网络的信息畅通。

4.加强医疗危险品安全管理

加强对医院医疗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从领取、使用、处置做到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流程进行管理,并做好督查和反馈,以便及时整改,避免医疗危险品的泄漏和伤害事故的发生。

5.加强院内医疗废弃物的管理

为了加强院内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医院成立废弃物管理小组,制定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应急方案。医疗废弃物的管理和处理要严格按照市、区、局所颁布的标准执行处理、排放。医院感染科要不定时的对收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防院内感染和院内传播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身健康。

(三)事后严格责任追究、及时总结提高

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要注重事后复查,对每次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以及整改情况,要对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分析评估,以确保问题和隐患得到全面彻底的整改。对已发生的安全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格责任追究,切实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三、结束语

第3篇

【摘要】现代医院间的竞争日益加剧,实施医院全面成本管理成为提升竞争力的重要工作。基于对医院全面成本管理特点的分析,提出成本会计应具有良好的会计理论知识技能、适应国际和经济环境变化,并具备良好的人本素养和心理素养。进一步探讨了对会计教育的启示。

【关键词】全面成本管理;会计素养;会计教育。

当前医院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医院管理环境的不确定性程度逐渐加深。医院为减轻竞争压力,争取可持续发展的后备资源必须提升医院各个方面的品质。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由传统成本核算转变为全面成本管理。目前,全面成本管理中的成本目标管理、价值过程和质量成本管理开始运用于各种所有制企业[1]。由于不同经济机构的成本管理各有其特点。基于医院成本管理特点,分析高效全面成本管理过程对会计人员素养的要求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1.医院成本管理的特点。

1.1对科技领域渗透性强。

在医院管理过程中,某些情况下的控制成本可能会导致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的下降,因此成本降低是有条件和限度的。医院通过不能将成本管理简单地等同于降低成本,需要通过提高医疗服务的科技水平,加强对技术领域的渗透来提高竞争力。这要求在新医疗服务项目设计中,医疗专家、技术人员不仅要不断提高医疗技术,而且要把技术经济指标与成本计算结合起来,才能提高医院竞争力。

1.2患者参与成本管理。

在医院实施全面成本管理,除了依靠医院成本核算人员本身外,患者也是医院运营过程的参与者,提高患者的成本意识对实施医院全面成本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因为有些患者在就医过程中不从自己的实际病情出发,一味追求好药新药,或者要求进行不必要的检查,造成过度治疗。因此只有提高患者本身的成本意识,才能最终实现全面成本管理的目标。

1.3重视发展的可持续性。

医院发展的可持续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在医疗质量、医院环境设施以及成本控制等管理环节上处于最佳状态。这使得医院成本管理不再由利润最大化这一短期的直接动因决定,而是定位更具广度和深度的战略层面上。一方面实施全面的价值链成本管理和精益成本管理,另一方面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竞争对象目前实力以及医院自身的技术、经济力量为基础来决策开发新医疗服务项目。

2.成本会计素养。

2.1良好的会计理论知识技能。

成本管理是通过对成本运行环节的协调活动以实现成本的有效配置,这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只有会计人员具有良好的会计理论知识技能,才能认识成本管理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创意设计,实现更有效的成本管理

2.2适应知识经济的要求。

知识经济是指建立在知识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之上的经济,其最主要特征在于知识和经济的一体化[3],强调科学技术是推动经济技术发展的重要动力。知识经济的特点要求成本会计越来越多地处理与非物质资源有关的业务,例如以服务为主导的第三产业和以信息为主导的第四产业的成本会计问题。此外,知识经济具有网络化、无形化和虚拟化特征。与医院业务有关的网络金融和虚拟经济机构不断涌现。这要求成本会计人员熟悉医院计算机网络化管理,通过各个科室积极配合,实现财务各项基础数据在科室录入,从而减低医院成本。同时,了解知识经济的网络化改变着经济的运行结构,例如软件、光盘等尽管需要物质作为依存材料,但其主要价值的体现是脱离物质材料的人类智力成果。这些新的经济现象对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到来新的挑战。

2.3适应国际成本管理的变化趋势。

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使资本可以迅速、灵活地在世界范围内流动,不仅使贸易方式发生了变化,而且对企业组织方式也将产生童大影响,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在医院成本管理过程中,国际化的会计技术将不断得到应用,资本市场国际化程度的迅速提升对会计准则和实务的要求也日益提高[4]。成本会计也面临许多急待解决的问题,并不断催生出新的学科。例如,质量成本作为一种由顾客的需要和期望驱动的、持续的改进产品质量的管理新学科,其发展的重点就在于质量成本的确认、计量和报告。一般来讲,质量成本由5大类构成:预防成本、检验成本、内部失败成本、外部失败成本、外部质量保证成本。还有全球化和国际资本市场的持续发展,迫切需要会计信息可比性的提高,会计全球趋同化和差异性问题也日益引起关注,例如会计实务的一致性和会计信息的可比性程度涉及某些会计准则能否有效实行的问题[4]。因此,持续、高效的医院全面成本会计人员应逐渐发展起应对新的会计成本目标以及应对会计全球化的素养。

2.4重视提升会计人本素养。

医院普遍重视人才的培养,重视人力资本的投资,没有足够的科学储备,也就没有持久的创新能力。这使得传统的工业经济下的成本会计理念与技能已经不能满足知识经济下以“人”为本的成本管理需要。以人为本的成本管理适应人本管理的企业管理模式,把人置于成本管理中心地位,通过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开发与利用人力资源,从而有效地实施成本管理。首先,通过员工参与成本计划的制定,广泛形成成本计划的认识,并深刻理解相关的成本计划,增强实施成本管理的责任感和自豪感。例如,让全体员工参与成本计划的制定、实施、控制和业绩评价等整个成本管理过程,有利于提高成本计划指标的可靠性,防止高层管理者为主体制定的成本计划指标主观性太强,脱离实际的弊端。其次,让患者参与医院运营过程,提高患者的成本意识,防止过度医疗带来的浪费。

2.5完善会计心理素养。

在医院实施全面成本管理过程中,成本会计人员不可避免地面临不确定性的问题情境。会计心理素养,尤其是道德人格的形成有利于提高医院全面成本管理的效果。会计的心理素养主要包含:①正确认知的能力。能够客观认识成本会计任务,进行伦理推理。②良好的情绪情感智力。能够在医院风险和收益都极大化发展的情况下,从关注短期利润转变为长期的价值创造,引导医院管理清晰地把握价值动因,进行以价值为基础的决策。③丰沛的心理动力。例如积极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强烈的成就动机和优良的意志品质。这些品质保障了会计人员具有较强的工作主动性、创造性和充分挖掘降低成本的潜力。④会计职业道德人格。包括会计道德意识、会计道德关系和会计道德活动中长期稳定的行为方式。

第4篇

1.1重视自身权利

目前,我国高校学生具有较强的权利意识,并且对于个性张扬和独立声音的表达也非常重视。因此,在实际的观察过程中,我们发现当代大学生对个人利益的保护也相当重视,他们自身作为教育的消费者,对这个身份有着非常清晰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会主动地思考思想教育和消费方面的问题,例如学校的收费是否合理,对于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学生也会发表自己的看法,采用适当的途径解决。

1.2积极表达权利诉求

当代大学生不仅仅是停留在权利的自我意识阶段,他们还希望自身的权利受到关注,比如他们更多关注的问题是如何将自己的权利意识更合理地表达出来,通过表达来改变目前的状况。他们希望管理人员能够重视他们表达的权利,进而改变学校的制度,从而实现自身权利。

1.3学生对权利意识依然比较模糊

由于当代大学生社会资历尚浅,知识面在一定程度上还比较狭窄,因此他们对于自身的权利认识依然比较模糊,而且年轻人比较冲动,因此对于权利的夸大屡见不鲜,甚至很多学生只一味抱怨学校的问题,而对学校管理层做出的努力视而不见。对于学校学生权利,我们不仅仅是需要遵守法律,赋予学生相应的权利,还需要防止学生出现过于极端的举止。

2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内容

2.1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必要性

目前,中国的很多学生都在家中娇生惯养,个人意识较强,而集体观念和分享意识较差,且容易产生激动等过激情绪,而现阶段国家的高考模式难以对学生的受压能力和受挫能力进行检验。虽然高效扩招逐渐普遍化,但重点大学的数量却没有明显变多,因此学生面临的升学和就业压力不断增加,这就给学生在大学里的正常生活带来了隐患,也给学生的管理带来了更大的难度。同时,由于目前高等教育学校学生管理暂时没有相应的理论体系,也缺乏模块化的管理系统,在解决具体问题中,往往采用“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消极处理方式,缺乏系统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措施。

2.2高等教育学校学生管理的内容

在高等教育学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应以中国国情和国际发展趋势为依据,以科技创新和发展经济为目标,深入贯彻科学的主旨思想,在具体工作中,以学生为本,以发展的眼光和创新的思维开展工作,不断增强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内在潜力,以提高学生综合能力和综合素质为目的,全面建设现代化和系统化的学生管理体系。

3学生管理工作新思路

3.1正确认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首先,我国教育和传统的计划经济教育有本质的区别,计划经济时代,学生进入了高校意味着拿到了“铁饭碗”。在这种模式的教育下,学生与高校之间的管制是一种单项的“予”与“取”的关系,是管理和被管理之间的关系。随着我国高校教育体制的改革,学生和学校之间的关系也出现了新的变化,特别是大学生和市场进行双向选择的到来,学生不仅仅需要接受教育,还需要在高校教育中“获益”,因此,需要尊重和维护学生的权利。

3.2正确认识和对待高校学生的权利意识

出色和高效的管理对于我国高校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高校管理工作而言,应该站在服务角度,在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尊重和维护学生的权利意识,因为高校是否能够尊重和维护学生的权利意识是整个管理成败的关键。同时,制订相应的制度,通过与学校多交流,掌握学生的动态,学生通过正当的途径表达自身的权利需求,相关的管理人员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使双方处于互相信任的基础上。

3.3积极引导学生的权利意识观念

对于学生的权利意识,校方要进行正确的引导。教师在引导学生权利意识时,需要注意引导的方式和合法性。对于高校教育而言,权利意识教育是高校素质教育中的一个分支,能够培养大学生的主题意识,维护大学生的尊严,而且对于学生素质和社会责任感的培养也有一定的帮助。从这个层面来讲,我们需要意识到大学生权利意识的变化带来的积极作用,鼓励大学生向学校管理人员提供意见。高校教育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从而积极引导学生更多地接受权利意识教育。

4结束语

第5篇

我国是一个人均水资源十分缺乏的国家,尤其是华北、西北的水资源危机十分严重,已成为我国人与水、地与水矛盾的焦点。北方地区当地水资源的节约利用,虽可解决部分水源问题,但终究不能满足21世纪上半叶北方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此,解决北方天然缺水的百年大计是南水北调。随着南水北调工程的加紧实施,接下来摆在人们面前的将是如何使北调的南水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水资源如何得到最优配置并产生巨大的综合效益已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2000年11月24日,浙江东阳和义乌之间就横锦水库部分用水权的有偿转让进行了民间自发的水权交易,而举世瞩目的南水北调工程将根据每个城市的需水量按比例确定相应的股权进行投资,这说明我国在加强水资源经济管理上加大了力度,向市场化迈出了一大步。鉴于目前我国的水权交易正处于探索阶段,本文提出建立一种以合约为基础的水权交易市场模式,并加以分析,以期能够为我国南水北调中的水资源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

1.水权交易是产权制度的客观要求

水权,是指水资源的所有权与水资源利用和管理过程中有关水的产权,通常包括水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及与水有关的其它权益。依照法律规定,水资源等自然资源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但客观上存在着水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经营权的分离,加之水资源所有权主体唯一而水资源使用权主体多元化造了水资源管理责、权、利界定的复杂性,使得我国水资源管理中存在着“多龙管水”和“多龙治水”现象,水资源利用效率低下;河流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各用水单位之间水资源的使用权模糊,水事纠纷不断;由于水资源管理的责、权、利界定不清,造成“公地悲剧”,水资源过度开发和企业超标排污,水资源短缺和水资源浪费并存,使国家作为水资源所有者的利益大大受损,所有权虚置,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形成经济发展中的“水资源空心化”现象[1]。

现代产权经济学认为,产权制度对资源配置具有根本的影响,是影响资源配置的决定性因素。而水资源产权制度的建立,对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的协调与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有利于人们考虑长远利益,使用和节省水资源,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因为水资源产权界定明确,产权所有者和经转让后的财产持有者权益都得到保护,有利于使经济行为长期化。其二,有利于促进水资源收益和水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激励水资源有效利用和防治水污染恶化,杜绝“搭便车”现象。其三,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水灾防治过程中,明晰的水资源产权制度有利于调解纠纷,化解利害冲突[2]。此外,市场经济的实践也已经证明,生产要素产权没有流动性,其资源配置的合理化就极难形成,资源也难充分合理利用。我国已实施了不少的调水工程,如引滦入津、引黄入津、引黄济青等,它们在发挥较好的作用同时,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如不合理的、高度集中的、过度的经济发展没有得到调控,加之气候的年际和年内变化,使水的供求变化没有通过市场价格反映出来,传统的水资源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建立和完善水资源产权制度对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具有重要的作用。市场经济需要完善水资源产权,在保证国家对水资源宏观调控、统筹规划的前提下,应尽可能扩大水资源产权的流转范围。水权交易的出现既是水资源供需矛盾的加剧,也是可持续发展的需要[3]。它是水权供求双方在水市场上进行水资源使用权、经营权的买卖活动。南水北调的水资源配置也应进入水市场来运作。水权交易的结果,引导水资源流向最有效率的地区或部门,流向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的用户。落后和欠发达的地区或部门在发展阶段通过转让水权获得发展资金,而发达地区或部门可以通过在水市场上购买水权满足快速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达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4]。

2.南水北调中水权交易市场的构建

华北地区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方面具有重要的地位。先期实施的中东线南水北调工程主要是解决华北地区的水资源不足问题,但华北地区缺水问题的最终解决,应立足于全面节水,控制需水量的盲目增长,还应立足于经济结构调整,使调水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力相适应。由于水量的调入区多为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承受能力强,水资源管理的信息化服务(如气象信息、水文情势及水质监测等计算机网络通讯)畅通,因此,结合国情和水情,在南水北调的水资源配置中,国家宜在此范围内建立以水资源所有权管理为中心,分级管理、监督到位、关系协调、运行有效的统一管理机构[5],即成立水权交易市场,实现跨流域、跨省市的水资源管理。

2.1水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结构

在构建水权交易市场时,要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一方面,改革供水结构,打破行业垄断,在国家对供水设施的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其经营权可分离出来,实行有偿转让,如以国家参股经营,或以招标的方式承包给竞标者营运,民间投资企业、外资企业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组建股份制的水务集团(公司),实行有偿服务,使企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主体。这种产权清晰,责、权、利明确的供水结构,既解决了供水系统的建设与管理脱节问题,又能有效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改变过去城市供水系统由政府包揽、国家财政投资无力的局面,实现供水系统投资主体多元化和供水系统运行的市场化。

另一方面,用水结构也应出相应的调整。尽管华北地区是我国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但由于调水成本高,北调之水基本上没有发展粮食生产的可能(粮食生产用水矛盾的缓解可通过节水技术的提高,种植结构的调整以及在国际市场上以粮食进口的方式加以解决)[6]。事实上,中东线南水北调,其调水量也正是根据城市用水情况确定的,基本上满足缺水城市的城乡生活用水、工业用水、比较效益高的设施农业用水以及生态环境建设用水。这些城市用水具有地域集中、用水强度高、90%以上的高保证率等特殊要求,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口的增加,城市用水的供求矛盾会更加严重,这也正是南水北调中水资源配置的焦点所在。对此,应视城市用水的不同用途,以不同的渠道进行水量调配。对于城市生活用水,国家应统筹规划,实行计划用水,定额管理,依据“收益者负担”的原则,按水资源的获取成本与运营成本之和后征收水费,超额加价,同时还要随着水资源的年内、年际变化调整水价。对于生态环境建设用水应根据水资源条件和生态环境特点,由国家进行统一管理。而对于受益于南水北调工程的不同城市、不同规模的工业企业及设施农业来讲,它们的用水将进入水权交易市场,按市场化的规律运营。由于这种供水是跨地区的,各地在产业结构、市场、气象水文等方面都有差别,对水的短期、长期需求都是可变的,从而水的分配结构也应适时调整,以实现水供求的基本平衡。对于那些从社会的角度看,用水得不偿失的部门或企业,应通过水权交易的价格机制使其停止用水或向水资源丰沛的地区转移,尽可能地减少水资源的浪费。现代经济是货币经济,通过“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水权交易,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优化用水量在不同行业的配置份额,追求最佳的经济效益,可以促进用水向科学、良性和可持续的方向发展[7]。

2.2水权交易合约的设定

水权交易市场是国家设立的产权交易市场的组成成分,应具有其固定的交易程序和交易规则,通过买卖水权交易合约来完成水权交易。水权交易合约包括年度内的短期水权交易合约和年际间的长期水权交易合约两种形式。它是指在水权交易市场内达成的标准的、受法律约束的并规定在未来某一时间、某一地点内交收一定数量及质量的水资源商品的合约。水权交易合约的内容一般包括:交易单位、成交价格、交易时间、交易日内价格波动限度、最后交易日、交割方式、合约到期日、交割地点等。其中,成交价格也叫敲定价格,它是水权供需双方在交易市场上通过公开讨价还价的激烈竞争形成的。这种合约是一个标准化的合约,除了水权交易的成交价格是买卖双方协定的以外,水资源商品的水量、水质、成交方式、结算方式、对冲及交货期等都在水权交易合约中有严格规定,而且一切都要以服从法律、法规为前提。

在市场经济中,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根据市场提供的价格信号作出经营决策,其所接收到的价格信号的真实、准确程度直接影响经营决策的正确性,进而影响经营成效。而在水权交易市场中引入合约进行竞价,更能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正是水权交易合约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合约在水权交易市场中的重要作用。此外,在进行合约化的水权交易时,要预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用于交易双方不能如期履约的情况下,交易中心清算部门对受损方给予保障和补偿,这样可以实现对水权交易市场的风险管理,确保水权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行[8]。

2.3合约在水权交易市场中的作用

2.3.1水权交易合约化利于形成供求平衡机制

水权交易合约化的操作方式具有先期性,它既为后来的水资源配置奠定了基础,也有利于减少供求双方的盲目性,而且买卖双方都是按照合约对未来交割的水资源数量、质量规定进行交易,不容易存在供求双方的缺口,有利于形成供求平衡机制。此外,由于水权交易市场中的买卖行为都是公开的,供求总量也是公开的,随着多买方、多卖方介入的不断深化,在水权交易市场上形成了供求之间、供给者之间、需求者之间的多重竞争,由于它们的存在,将会加速供求平衡的形成。

2.3.2水权交易合约化利于稳定价格

由于水资源具有年内变化、年际变化的周期性与随机性并存的特点,因而水权交易合约无论是短期的还是长期的,交易双方在敲定未来价格时,都要认真考虑未来供求变化,如未来一定时期可供应水资源量的增减幅度、消费需求的变化趋势、节水技术水平的变动、污水处理的规模大小、经济增长的势头等等。因此水权交易价格真正反映了买卖双方的意见,能更真实的反映未来市场的状况,使买卖双方在一个水资源再生产周期之前就大体了解未来的供求及收益状况,供水企业也可以决定其供应量,保证未来供求的大体平衡,不致于产生大的波动,使得价格水平也随之趋于稳定。从这一意义上说,水权交易合约化对于未来时期的价格变动有一个自发调节的作用,尤其对于由周期性供求变动引起的价格波动更有明显的抑制作用,这样可使供水企业和需水的用户基于市场和自身经营状况进行有效的分析和预测,避免为追求短期利益产生短期行为。

3.南水北调中国家对水权交易市场的管理

当前,市场空缺、政府越位的现状为水市场的建立提供了必然性,这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考虑到水资源商品比较特殊,且按“准市场化”运营等特点,水权交易市场应以合约化为宜。但目前我国水市场发育不完善,相关市场不配套,市场内部结构与市场间结构失衡,在这种情况下,对水资源的管理一味地强调市场的主导作用是与水资源产业的基础地位相悖的。因此,南水北调中国家对水权交易的宏观调控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在宏观上,通过国家对水权交易市场的管理、协调,既可以使南水北调的水资源配置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目标相一致,进行水资源的统一规划、调配,各地区不得干涉,也有利于对整个水量调配区的水利工程和环境治理进行统筹安排,同时又克服了国家计划的强制性与僵化性;另一方面,在微观上,通过水权交易市场的具体运作,调整各水资源产权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公平竞争和发挥价格机制作用,提高水资源配置效率,同时,又克服了各水资源产权主体单纯追求自身利益,有悖于公平原则及无法约束人们对公共资源利用的不合理行为。具体来讲,在南水北调的水资源配置中,实行所谓的“官督商办”。官督,是因为公用事业关系国计民生,不可任由商家妄提价格,一味追求利润;商办,则是注重效率与竞争。而政府职能应转变到宏观调控、公共服务和监督事业、企业单位的运行上来,对水事活动实施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管理。针对水权交易市场,国家可行使其管理协调的功能。

首先,国家对水权交易市场行使管理权职责,可对其职能机构进行定期检查,调查其是否履行自己的职责,是否发生越权行为和违法行为。一旦发生这些行为,则对其机构进行管制和惩罚。

其次,水权交易涉及到水政治、水安全、水科学、水环境、水经济等多个方面,不单单是水资源的调剂问题,同时还是权利和利益的再分配问题,因此,必须贯彻执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实施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与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方针,国家应在水问题上高度协调,完善组织、法规、经济各方面的配套措施,扮演最后的仲裁者。国家可以通过制定、颁布和实施各类水权交易法案、法律和条例,规范水权交易市场行为,调节水权交易市场的运行。例如,国家可以制定水权交易组织大纲、章程和条例,防止水权交易市场发生混乱而破坏水权交易;国家还可以颁布法令,要求水权交易市场设立条例,制定进入水权交易市场的规则,以调整市场结构;国家还可以制定交易规则,以规范和制约水权交易市场职能部门所制定的具体规则,抵制和取缔市场上的不法行为。

此外,国家还可以对水权交易价格进行一些必要的调节。如实行“价格上限制”,在国家限定的空间内,企业可通过市场竞价的方式确定具体的价格水平,无论是短期合约还是长期合约,都可以以最高限价形式在年度内和年度间进行调节。针对我国旱涝灾害多发、市场机制不健全、水市场容易波动等特点,国家应建立水权交易市场调节基金,并以指定人的形式积极参与水权交易,在市场里低买高卖,以市场运作的方式来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的目的,起到市场“微调”的作用。受水资源年际、年内变化的影响,当水价达到价格下限,继续降低会造成水资源浪费时,水权交易市场调节基金即可入市购买,引导水价回升,并可收到部分赢利,以补偿其在灾年时低价抛售所带来的资金亏损,最终起到平衡水价的作用,避免了市场交易的的盲目性导致的水价过低等水资源浪费现象以及水价过高给人们带来的心理恐慌。这项水权交易市场调节基金的来源,一部分靠政府的财政支持,还有一部分通过社会募集的方式筹措。另外,国家还可以通过对水权交易市场实际运行的状况进行统计和分析,使宏观调控更加科学、有效。

[1]QiJiayin,LiHuaizu.ProblemsinthemanagementofChina’swaterresourcesandtheircountermeasures.ChinaPopulation,ResourcesandEnvironment,2000,4:63~66(InChinese)[齐佳音,李怀祖.中国水资源管理问题及对策.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0,4:63~66]

[2]FengShangyou.Waterresourcessustainableutilizationandmanagement.SciencePress.2000,7(InChinese)[冯尚友.水资源持续利用与管理导论.科学出版社,2000,7]

[3]JiangWenlai.Valuesofwaterresources.SciencePress,July1998.(InChinese)[姜文来.水资源价值论.科学出版社,1998,7]

[4]Caifang.Waterprice,waterrightsandwatermarket.ChinaEnvironmentDaily,2001,3(26).(InChinese)[蔡方.水价水权水市场.中国环境报,2001,3(26)]

[5]ZhangYue.China’swaterresourcesandsustainabledevelopment.GuangxiSciencePress,2000,8.(Inchinese)[张岳.中国水资源与可持续发展.广西科学技术出版社,2000,8]

[6]WangLixiang.OnthesituationofsendinggrainsfromtheNorthtoSouthandrationalutilizationofwaterresourcesinChina.AgriculturalResearchintheAridAreas,2001(1):1~7.(InChinese)[王立祥.论“北粮南运”与我国水资源合理利用.干旱地区农业研究,2000(1):1~7]

第6篇

1病人的权利和义务

1.1病人的权利

1.1.1平等享受医疗保健权病人有通过自费、公费、医保等形式平等地享有治疗权、生命垂危时的抢救权和健康教育权。

1.1.2知情同意权病人有权获知自己所患疾病的诊治及预后的情况,有权要求和拒绝诊治,有权知道使用的药物及药物的作用和副反应,如果病人因不了解某些诊治的必要性而拒绝诊治,医护人员应晓之以理,以获得病人的理解和同意,绝不能敷衍和强迫病人同意或未经病人同意就实行某些诊治措施,即使对病人完全有益的治疗也要让病人同意后施行。

1.1.3隐私保密权病人有权要求护士对自己的生理、心理及家庭所患疾病等方面给予保密,这些秘密包括:(1)患者的身体秘密,指身体的隐秘部位即生殖器官和性感器官、生理缺陷以及可能影响其社会形象和地位的特殊疾病;(2)患者的个人信息,指患者的既往史、家庭疾病史、生活史、情感史,以及患者的出生、血缘关系等特殊经历;(3)患者的私生活,指一些与社会无关的个人生活[1]。在医疗过程中所谓患者的隐私权应指患者拥有保护自身包括躯体的隐秘部位、某些疾病、病史、生理缺陷、特殊经历、遭遇等隐私,不受任何形式的外来侵犯的权利。

1.1.4免除社会责任和义务权因患病影响机体的正常功能,使病人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的能力减弱,合理、人道地免除病人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是病人应享有的权利。

1.1.5监督自己的医疗权利实现权病人有权监督医院的医疗、护理工作,有权对医护人员的不良言行和不正确的医疗措施提出意见和批评,并要求改正。

1.2病人在医患关系中的义务病员是一个社会人,就医本身也是一种社会行为,因而病员在就医过程中也有履行社会责任的义务。例如向医务人员正确叙述病情;执行医嘱,接受诊治;文明求医,尊重医务人员;遵守院规和公共秩序;注意个人道德行为,不提不合理要求等等。

2护理侵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2.1护理侵权的概念护理侵权是护理人员在提供护理服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而侵害被护理者的权利,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2护理侵权构成的要件

2.2.1侵犯病人的权利必须是发生在提供护理过程中发生在其他医疗过程中的侵权不是护理侵权。例如:手术中发生的手术误伤属于医疗方面的侵权,但如果在手术中由于纱布或缝针未认真核对造成遗留在病人体内的后果则属于护理侵权。

2.2.2护理人员必须是出于故意、过失而造成的侵权行为的发生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则不构成侵权。例如:精神病人疾病发作,护士疏于以防范,引起意外事故的发生等。

2.2.3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如果是依法或者由于病人诊疗需求而造成的某些不可避免的损害的,则不属于违法,即不属于护理侵权。例如:在旅途中为急产的病人进行接产,造成了感染或一些后果,则不属于侵权。

2.2.4必须有损害结果的发生这种损害的结果可以是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没有损害结果则不构成护理侵权。例如:护士由于疏忽将两个床位的同样的药物换水时调换了一下,不属于侵权,但如果换上了不同的药物引起了药物反应,则构成了侵权;精神上的损害例如侵犯病人的隐私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给患者带来了不良后果等。

2.2.5损害结果是由于护理人员的侵权行为造成两者间有因果关系,如损害结果是由于其他行为造成的则不构成护理侵权。例如:因护士使用静脉留置针,引起了穿刺部位皮肤的感染,两者间就存在因果关系,就属于护理侵权。

3护理侵权的形式

3.1侵犯人身权每个公民依法享有身心不得侵害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手段加以侵犯,否则要负侵权责任。

3.1.1侵犯自由权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和内心意志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3]。如:在住院期间病人禁止大声喧哗、按时作息、按医嘱服药是应该的,但护理人员在护理过程中以治疗需要的名义非法拘禁、剥夺或限制病人的人身自由、侵犯自由、不法强制病人接受自己的思想观念、变更原有的生活方式,都是侵犯病人的自由权。

3.1.2侵犯隐私权隐私权的概念国内外尚无统一看法,也可称为私生活信息权或私人的信息权[3],一般是指生活的秘密,其内容包括对隐私事件隐而不宣的权利和隐私事实给予决定权的实现权。病人入院以后,由于治疗的需要,护理人员往往知道病人的许多隐私,对于这些隐私,护士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规定“护理人员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性病病人的姓名和病情是否愿意说出来,这是他(她)的个人隐私权,如果护士对他(她)进行逼迫,“不然就不给你治疗和护理”,这就形成了侵权。

3.1.3侵犯身体权身体权是指公民个人对器官、肢体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任何人对别人的器官、肢体及其他组织加以侵害都属于侵犯身体权的非法行为。护理过程中最常见的侵害身体权的方式是护理人员违反正确的操作程序和错误使用医疗仪器给病人身体造成损害,如错误使用物理治疗仪器造成被护理者的肢体受损。

3.1.4侵犯健康权健康权是自然人以其器官乃整体的功能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健康的内容即指器官及系统的安全动作和功能的正常发挥,包括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无论哪一方面的侵害都构成对公民健康的侵害。一般来说,护理人员在侵犯被护理者身体权的同时也侵犯了他的生理健康,但也存在仅仅侵犯心理健康的非法行为,如以谩骂、诋毁和其他心理手段侵犯病人的心理健康。

3.1.5其他侵权行为如私拆病人的信件,散布损害病人名誉的言论,即侵犯病人的通信自由权和名誉权(名誉权的侵害以侮辱、诽谤为主要方式)医院侵犯病人的肖像权如拍照、录像等(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制作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3.2侵犯财产权财产权是以财产为客体的权利,对财产的所有权加以依法占有和使用自己的财产,并收取利益[2]。如果护理人员不法侵害被护理者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和利益权等,则侵犯了被护理者的财产权。例如:在抢救神知不清的病人时,将其身上佩戴的首饰和财物占为己有;对智力障碍病人使用诱骗手段骗得其财物;对病人财物借而不还等都构成侵犯财产权。

4护理侵权的责任

护理侵权的责任是指护理人员因实施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以侵权行为的发生为根据,在法律伦理上,行为人必须就自己行为所导致的损害负责。护士因自己的过失(包括故意)给病人造成损害的,必须就其造成的损害结果负责任。

4.1行政责任护理人员由于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记过、留职察看或开除等行政处分。还可以给予中止注册、取消注册处分。

4.2民事责任护理人员侵犯被护理者的民事权利的,要按侵犯的对象负不同的责任。侵犯自由权的要排除妨碍;侵犯身体权的则要停止侵害;侵犯名誉权的要消除影响,恢复病人的名誉,并且赔礼道歉;如果侵权给病人造成经济上损失的还要赔偿损失。

4.3刑事责任如果侵权行为严重,依照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人要依法负刑事责任。如“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满足身心的整体需求,避免给他们带来不良的心理反应和负担已成为卫生工作的根本任务和卫生服务的根本内容,每一位医务人员都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任何侵权行为均可导致不良的法律后果,遗憾的是我们的一些医护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依然我行我素,而陷入各种护患纠纷之中。因此要学法懂法,尊重病人的权利,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用法律保护病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张俊浩.民法学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176.

第7篇

证券交易所是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形式,是证券交易市场的组织者和一线监管者。世纪之交,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经济、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速,交易所的运作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步入了一个大变革、大分化、大重组的时代,突出表现之一就是交易所从传统的会员制组织转向公司制企业。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浪潮给全球证券市场带来了新的活力,极大地加强了交易所的竞争力,巩固了交易所在证券市场中的核心地位。

全球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浪潮传统上,交易所的组织形式为会员制的商业互助组织。这种组织形式的基本特点是:(1)组织的所有权、控制权与其产品或服务的使用权相联系;(2)组织通常不以营利为目的;(3)会员集体决策机制,一般为每个会员一票,而不管其在交易所占的业务份额有多少。

交易所治理结构的另一种形式是以营利为目的、由分散股东控制的公司制。在公司制下,企业控制者和决策者可以不购买或使用企业产品,所有权、控制权与交易权不挂钩。交易所允许客户之外的市场参与者和非市场参与者对企业有投票权,也允许非会员成为其客户。交易所不需要留存所有的利润于企业之内,绝大部分利润通常是分配给股东的。公司制的目标理想是股东利益最大化。

从内容上看,证券交易所的公司化(非互助化)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层面:首先是分散所有权,除向原有会员配售股票外,

其余的股票将发售给新投资者,包括金融机构、机构投资者、上市公司和投资大众,使交易所的所有权和治理结构能充分反映更广泛的市场使用者的利益。

其次是分离所有权和交易权,任何符合资金和能力标准要求的国内外机构均能直接进入交易系统,从而使交易所所有者和市场使用者之间的利益正式分离。

最后是挂牌上市,一方面使交易所的所有权进一步分散化,另一方面又可利用资本市场的资源,便利筹集资金,同时提高交易所运营的透明性。

20世纪90年代以来,证券交易所纷纷放弃传统的互助组织形式,转而改组为公司制,并迅速成为一股势不可挡的浪潮。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许多原来采取会员制的交易所已经或计划

采取公司制。目前,除纽约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各大证券交易所纷纷改制并上市(见表一),而处于世界霸主地位的纽约证券交易所也几度考虑改制方案。

第二,新成立的交易服务机构都采取了营利性的股份公司结构,如“自营交易系统运作机构”(PTS)和“另类交易系统”(ATS)。

可以预见,今后将有更多的交易所进行公司化改造,以适应证券市场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

交易所治理结构变化的原因从根本上说,交易所治理结构变化的原因是近十

多年来在技术进步的推动下,交易所行业竞争日益激烈的结果。

传统的交易所在成立时普遍采取非营利的互助组织形式,其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在交易所经营处于垄断地位下,会员制的组织方式对市场参与者的交易成本最小,会员可通过互助组织控制服务价格;二是会员制交易所适应了交易非自动化的需要,

由于交易大厅空间有限,不可能将交易权给予所有投资者,因此,须对进入市场的资格加以限制,将交易资格分配给固定的会员或席位。

近十多年来,交易所之间的竞争白热化,竞争使传统的互助组织失去存在基础,最终导致交易所的治理结构向公司制转变。具体来说,交易所治理结构变化有如下几个原因:

1、竞争挑战会员制存在的垄断基础。证券市场的激烈竞争表现在以下三个层面:

(1)资本市场全球化加剧了传统交易所之间的竞争,交易所的垄断地位受到严重挑战;

(2)由于技术进步,另类交易系统对传统交易所构成巨大威胁;

(3)监管体制变化鼓励竞争,如美国证监会1999年作出两个决定,允许在纽交所上市的公司在不满纽交所服务的情况下可转到纽交所的竞争对手纳斯达克上市,并允许电子交易系统申请成为交易所,并自由交易在纽交所上市的股票。

激烈的竞争对交易所治理结构产生的影响是深远和重大的:其一,会员制存在的垄断基础不复存在,证券市场上交易所之间不断激烈的竞争使金融中介控制交易所服务价格的需要和能力下降;其二,激烈的竞争迫使交易所采取以获得竞争优势为导向的商业治理结构,否则就会面临失败的危险。

2、交易自动化使交易所失去采取会员制的必要。会员制是技术不发达的产物,适应了交易大厅的需要。在自动化的市场,进入市场没有任何技术障碍,投资者可在任何地方买卖任何一家交易所的股票,投资者直接交易的成本较低,从而减少了对金融中介的需求。也就是说,交易自动化使得交易所的产权可同会员资格分离,交易所无须采取互质的会员制。

3、会员制交易所筹资成本高,不适应交易所发展需要。随着技术的发展,为对抗另类交易系统的竞争,交易所对技术设备的投入越来越大,如纽约证券交易所在过去10年中对技术投资20亿美元,纳斯达克计划在今后6年中对技术投资6亿美元。因此,交易所需要进行再融资。会员制不能通过发行普通股,进行股权与交易权脱钩的股票融资。相比之下,公司制交易所有较大的优势,它可以发行股票并上市,通过引进外部股东进行融资,其筹资成本较低。

4、会员日益多元化,导致利益冲突与集体决策效率低,使交易所对市场环境变化反应迟钝,竞争能力下降。

公司化对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角色的挑战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是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环节。证券交易所以其对交易环境和市场的专业化知识及对市场异常现象的快速反应,为证券市场参与者提供优质监管服务。

交易所在进行公司制改造、确立竞争优势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相关监管问题,最重要的是转制后以营利为目标的交易所能否较好地处理利益冲突,以较高标准履行自律监管职能和维护公众利益。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加剧原来交易所固有的商业角色和监管角色之间的利益冲突。在非营利的目标下,交易所在收入方面可能仅关注满足预算,但在营利目标下,交易所可能要求收入除了满足预算要求之外,还要为投资者提供较高的回报率。

在交易所对利润的追求中,利益冲突可在以下几个方面激化:(1)减少投入监管的资源;(2)交叉补贴,即当交易所的监管和商业运作都能产生收入,且收益率存在差距时,监管的资金可能再投资到交易所的商业活动中;而且,一些客户(如提供交易服务的另类交易系统)仅使用交易所的监管服务,但交易所将对这些客户的收费投入到交易服务中,加强同它们的竞争,这样,这种交叉补贴就扭曲了竞争;(3)非经济定价,即在交易所试图扩大其新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份额时,可能会将价格定在较低水平,从而不能产生足够的收入来开展监管活动;(4)导致执法不严,如当某些客户对交易所的收入贡献很大时,或当暂停并调查一些交易非常活跃的证券的交易可能会影响交易费收入时,交易所可能不愿意对这些客户或异常证券交易行为采取严厉措施;(5)加剧交易所与其被监管者之间的利益冲突,特别是当交易所监管对象恰好是交易所在某些业务方面的竞争对手时,在交易所营利目标下,利益冲突会更明显。

第二,交易所上市带来新的利益冲突。当转为公司制的交易所为提高公司知名度和筹集资金等目的而上市时,会出现新的利益冲突。这种冲突的严重性可能会超过交易所本身固有利益的冲突。交易所上市可能使其对其他上市公司的监管更加复杂,歧视性的监管待遇更可能出现。在交易所对自己进行上市监管时,需重新审视其监管行为。

第三,影响交易所的公益性质。一个高效、公平和透明的证券市场对公众利益至关重要,一个良好运作的交易所具有公益性质。而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制交易所则可能会有损于交易所的这一公益性质。

公司化证券交易所监管利益冲突的化解机制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因此就

有可能会产生利益冲突。但必须指出,这种利益冲突并非必然的,相反,外部竞争的压力、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及合理的自律监管模式将有效化解监管冲突。

首先,公司制交易所具有提供优质监管服务的动机和能力。从动机上看,公司制交易所像普通商业企业一样,只有提供优质服务才能吸引业务。也就是说,交易所只有有效监管市场,使市场公正、透明、有效,才能吸引更多的上市企业和投资者。再者,由于对违规行为进行货币化处罚可构成交易所的收入来源,将强化以利润为导向的交易所进行处罚尤其是货币处罚的动机,从而使监管更能够落到实处。最后,交易所股东出于自己的利益而维护交易所声誉,也将对有利于会员但却不利于市场发展的行为形成有力的约束。

从能力上看,一方面,公司制交易所愿意也能够投入更大的财力和人力更新监管的硬件设备,如计算机系统,从而能够提高监管水平,并设法平衡监管成本和收益,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另一方面,公司制交易所市场反应迅速,能够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而及时修改监管规则,更新监管标准。

第二,交易所间的竞争可形成一种有效的约束机制,促使公司制交易所加强监管。进一步,如果交易所上市而变成公众公司,就必须严格符合一些标准,尤其是信息披露标准,这将使其运作更透明、更规范。

第三,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消除潜在的目标冲突。一般地,为化解利益冲突,公司制交易所的治理结构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1)设立有公共董事,以增加董事会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可能性;(2)对持股比例予以适当限制,如在澳大利亚交易所曾规定个人所拥有的交易所股份不得超过5%(2000年10月扩大到15%),多伦多证券交易所规定,除非获得安大略证券委员会的批准,所有持有的未偿付股份不得超过5%;(3)加强交易所决策的透明度,如要求公布有关规则、行动和决策等;(4)交易所的商业活动和监管职能相互独立,如在交易所内部设立独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和监督交易所的监管职能,或直接担起监管职能。如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成立了一个新公司--ASX监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加强交易所监管活动的透明性和可解释性;伦敦证券交易所设立有独立的纪律委员会、纪律上诉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等。

第四,选择合适的自律监管模式有助于消除利益冲突。在交易所公司化后,可供选择的自律监管模式主要有以下4种:

(1)内部分离模式,即交易所设立一家控股公司,下设两个分支机构,一个负责市场运作,另一个是非营利的监管机构,如那斯达克改制上市方案中就将其监管部门NASDR分拆组成一个专门的机构;

(2)监管分工模式,如Euronext,将监管分为会员监管和交易监管两部分,把与市场无关的所有自律功能集中到一个单一的机构,而各个市场则负责本市场的运作监管;

(3)分拆模式,即将交易所监管职能分拆出去,成立一个全国性的、独立的自律监管机构;

(4)部分自律监管功能转移模式,即将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部分或全部监管权限,或将对上市交易所的监管权限移交给政府的证券监管机构,如英国将其上市审核权转移到金融服务局,香港证监会设立专门的部门把香港交易所作为一个上市公司来监管,同时在香港交易所面临利益冲突时,监管其他上市公司。

以上4种模式各有利弊,交易所需要根据本国实际情况,调整自律监管模式,以最大程度地化解交易所自律监管过程中的利益冲突。

启示与借鉴前已述及,会员制在交易所发展初期促进了交易所的成长,但竞争的加剧、技术进步和会员利益的冲突已威胁到会员制交易所的生存,导致全球交易所出现了一股强劲的公司化浪潮。公司制交易所反应更迅速,服务成本更低,技术更先进,且在决策时不必担心有利益冲突的会员的抵制,不拘于现状,并能有效化解监管冲突,是交易所未来发展的趋势。

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既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会员制组织,也不是股份公司制组织。从法律上看,证券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如《证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本办法规定条件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但事实上我国证券交易所没有自主利益的载体,因而也不是自律性管理的独立法人,它更多地是一个执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法规与行政命令的执行机构,可以说是既非会员制、又非公司制的“第三种模式”。

第8篇

[关键词]电影片名;翻译;关联理论

一、引言

电影,作为一种无国界的大众艺术的形式,具有很强的生命力。电影对观众的吸引力除了电影本身的内容、拍摄技巧、演员阵容等,首当其冲的便是影片名了。电影片名,犹如电影的品牌商标,有极强的“导视”作用。好的片名犹如好的书名,不仅言简意W地揭示剧情内涵,而且会激发观众的丰富联想,希望能一睹为快。好的片名翻译,除了要符合语言的规范性,体现原片名的语言特色,达到与影片内容的完美统一,同时还要兼顾观众欣赏层次的多样性,不能忽视其广告促销功能。比如《飘》这一极具美感的译名,因其凝练贴切而广获世人称赞;与其相比,《乱世佳人》则雅俗共赏,但具有更大的票房吸引力。

近年来,电影译制出现了一片多名、良莠不齐的混乱现象,以进口影片为例,除了中国电影进出口公司的公映译名,还有港台译名和各娱乐媒体翻译的片名。而针对电影片名翻译的研究已经很多,但对电影片名翻译的标准、原则及所采取的策略则存在较多争议。本文运用Sperber和Wilson提出的关联理论来探讨电影片名的翻译,试图从一个不同的视角解读电影片名的翻译。

二、关联理论与英文电影片名的翻译

1 关联理论。

Sperber和Wilson(1986)联名出版了一本题为《关联性:交际与认知》的专著。两位作者提出了与交际认知有关的关联理论,它是近年来给西方语用学界带来较大影响的认知语用理论。关联理论提出理解话语的标准是人类认知假设,即认为人类的认知靠的是关联。关联性指人们理解话语时在新出现的信息与语境假设之间寻求关联。关联就是指其中的认知与推理过程。Sperber和Wilson宣称,当新出现的信息在某特定的语境中能够取得语境效果,才说明该语境假设取得关联;而且,取得的语境效果越大,表明该信息与该语境假设的关联越强。两位学者在关联理论中提出为理解话语而需要达到“最佳关联”的条件是:a,当话语能够产生足以引起听话人注意的效果;b,该说话让听话人为取得这些效果而确定付出了一番努力。最佳的关联性来自最好的语境效果。

关联理论认为:人们在交际过程中理解自然语言时,不自觉地利用示意推理这一认知过程,即说(写)者提供关联性最大的信息,明白无误地或含蓄地示意,听(读)者则挑选关联程度最大的假设做逻辑推理,对话语和语境假设的思辨、推理越成功,话语的内在关联就越清楚,人们在思辨和推理的过程中无须付出太多的努力,就能取得好的语境效果,从而正确理解话语,使交际获得成功。

2 关联理论对英文电影片名翻译的诠释。

电影片名具有精练生动、整齐匀称、雅俗共赏、形神兼备等特征。由于电影片名的特殊性,在翻译中,我们要力求做到以下五个最大关联性,要让电影片名既能一下子抓住观众的心,引起观众的兴趣,又能让观众能大致了解电影的主题内容。

(1)译文和源语及异文化的最大关联性。翻译不单纯是语言转换的过程,同时也是两种文化交流的社会现象。在片名翻译中体现文化价值、促进文化交流和理解,是电影片名翻译的重要任务。由于中西方在社会发展历程、地理气候、历史政经、价值观念、风俗习惯、伦理道德等方面存在着很大差异和不同,文化价值的实现首先表现在充分理解、准确传递原片名所负载的文化信息、情感,避免出现误译,以求达到译文和源语表达及异文化的最大关联性。

以动物词为例,大多象征丰富,寓意迭出。要想译笔传神就要正确理解它们独特的含义,这样就不难理解为什么电影DragonHeart没有直译为“龙的心”。考虑到“dragon'’在英语中的负面联想意义(使人联想到残忍、魔鬼),以及中国文化对龙的推崇(中华民族、帝王、成功的象征),该片加上一个“魔”字译为“魔龙传奇”。

另外,片名中的习语、典故负载大量文化信息,常常不能从字面意义理解,马虎从事,率尔操刀,势必会错误百出,贻笑大方。比如,“Rambo:First Blood” 一直被译为 “第一滴血”。殊不知“first blood”是英语习语,意为“首战告捷”。台湾将“One Flew over the Cuckoo’S Nest”译为“飞越杜鹃窝”,其实“Cuckoo’S Nest”在英语里是“精神病院”的意思。

(2)译文和译人语及本国文化的最大关联性。中国人习惯于使用对仗、韵律感强以及那些耳熟能详的具有丰富的文化联想意义的词(如:侠,丽,淑),再加上中国五千年文化的博大精深,因此在翻译时译者应追求译文和译入语及本国文化的最大关联性。

美国百部经典名片之一的“the Third Man”起初译为“第三者”,结果被中国观众误以为是婚姻。其实“theThird Man”指的是片中车祸事件的第三个目击证人,现在该片改译为“第三个人”或根据剧情转译为“黑狱亡魂”。

在影片文化价值的传译中,我们应该有以下的共识。一方面,应该看到片名翻译受制于译入语的文化。译入文化必然对源文化进行选择、规范、强化、排斥、贬低,同时附加自身文化色彩。如英文电影“Love with My Father”“the Weddin~Night”的汉译为“天伦乐”“洞房花烛夜”,就明显夹杂了汉语文化色彩。另一方面,应当认识到翻译是一个文化交流的动态过程,因而对译文评判应该以历史的眼光去衡量。在某一地区、某一时代被认为通顺可读的译作在另外一些地区、时代则不一定是好的译作。如港译“太空也入樽(Space Jim)”“走佬俏佳人(the Runaway Bride)”在香港颇受欢迎,但内陆观众就很费解。“入樽”在粤语里其实是“打篮球”的意思,而“走佬”则意为“逃跑”。

(3)译文和电影内容的最大关联性。片名翻译要忠实传递与原片内容相关的信息,做到翻译标题形式与原片内容的统一,译文和电影内容做到最大关联。捕风捉影,离题万里,背离信息的关联是翻译片名的大忌。台湾曾经将“the Sound of Music”译为“仙乐飘飘何处闻”,这种标题简直适用于各类音乐片。更有甚者,将“True Lies”(大陆译为:真实的谎言)、“AnnaKarenina”(大陆译为:安娜・卡列尼娜)译为“魔鬼大帝”、“爱比恋更冷”,与影片内容风马牛不相及,令人费解不说,还误导观众,引起对影片错误的心理预期。

再如影片Casablanca一般以《北非谍影》取代《卡萨布兰 卡》,既交待了故事发生的地点,还告诉观众这是一个扣人心弦的故事而非地理科教片。

根据译文内容进行补译,以求达到译文与内容最大关联性的优秀译文也不乏其例,如:Terminator《魔鬼终结者》,ThePiano《钢琴课》,Pretty Woman《风月俏佳人》,Sister Act《修女也疯狂》等。

(4)译文和电影目标观众群的最大关联性。纽马克把译文读者作为一个重要因素,结合不同文本来决定采用翻译程序、方法。他说“要对目标读者做出估量,以便在对文本进行翻译时决定译文的文字格调、繁简和感彩”。我们可以将引进西片的读者(受众)作如下细分:第一,完全依赖于翻译的受众。对这种类型的受众,因无法领略原文,只能通过译文来吸引他们。他们不在乎译文是否切合原文,只要译文新颖,就会产生进电影院的冲动;第:二,稍懂外语,但还要依赖翻译的受众;第三,无须通过翻译即可欣赏影片的受众。对第三类受众来说,他们更在乎译文是否与原文契合,是否体现影片的文化内涵。但是此类受众毕竟在少数,绝大多数观众看电影是为了休闲娱乐,满足视听需要,片名译文翻译得好与不好不是他们关心的内容。因此,通俗、新奇的语言才符合他们的欣赏需求,那些遭到传统译者抨击的习惯字眼,如“终极”、“雷霆”、“魔鬼”、“神鬼”、“战警”、“王牌”等,正好反映了大众的习惯与需求。

(5)译文和审美情趣及市场的最大关联性。片名的翻译讲求摆脱原文词语束缚,深入把握作品的思想美学内容,以艺术家的匠心对待原片,进行新的艺术创造。用本族语言的艺术形式传达原作的形象、情感和语言的艺术美,从而将美感经验传导于观众,吸引观众。实现审美价值首先要讲究炼字。选词时应力求音、形、意俱美,达意传神。正如毛姆所说,“词有其力、其音、其形;唯有考虑这些,方能写出醒目入耳之句”。在目前的译文中不乏经典之作,

此外,电影制作业涵盖了王业制作、商业体制和文化传播。众所周知,声名赫赫的好莱坞既是电影制片的“梦工厂”,近年来亦跃升成为美国经济的主要支柱之一。究其因,乃是其商业文化运作革新所致,市场成为好莱坞一切变化和取向的核心。因此在片名翻译时当然需要考虑到受众的审美情趣,又要考虑到商业因素。这首先要求译者充分把握译语文化特征和审美情趣,创造出观众所喜闻乐见的电影标题,引起其心理认同,激发审美愉悦而产生观看欲望。比如根据加拿大作家迈克尔,翁达捷的同名畅销小说改编而成的the English Patent,讲述的是以二战为时代背景下男女主角一段超越道德界限、浪漫凄美的爱情故事,小说荣获英国布克文学奖,在国际上享有盛誉。保留小说原题对欧美观众很有吸引力,而香港当地观众对小说知之甚少,若直译为“英国病人”,反而显得索然无味,译者因此将之另译为“e问我是谁”,抒情意味浓厚,又扣住了全片追寻英国病人身世的情节,深受当地观众喜爱。而台湾译名“英伦情人”,VCD译名“乱世情天”也都扣住了影片凄婉的爱情主题,诗意浓厚,亦不失为佳作。

商业价值的另一体现是片名强调新颖醒目,善于制造悬念,渲染气氛。比如将It Happens One Night译为“一夜风流”,Sister Act译为“修女也疯狂”,the Net译为“网络惊魂”,就十分新颖e致,引人入胜。而惊险片The Rock的大陆译名“勇闯夺命岛”,港译“石破天惊”,台译“绝地任务”也都雅俗共赏,自然贴切,悬念十足,成功地体现了艺术性和商业性的结合。

商业价值体现在翻译过程中要求大胆创新,“得意忘形”,甚至可以以改变片名形式为代价,最大限度地保存原片名之内容。在具体操作中,译者经常运用增词、减词、转类、扩展等方法进行翻译,从而起到深入传达原片内容、增强片名感染力的作用。

第9篇

10月27日,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管理论坛在上海顺利举行,此次论坛由上海市创业产业协会,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主办。作为2012上海创意产业国际论坛分论坛,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管理论坛旨在研究与探讨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问题,通过对现有政策、法律法规的解读,结合司法与执法的经典案例分析,借鉴知名企业的管理方法,协助文化创意企业在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与政策指引内,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了解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行业之星

杨凯律师:

今年,团购的迅速兴起与产业乱像吸引了大众的关注,也使得团购的知识产权话题成为焦点。由杨凯等律师的运动品牌“法国公鸡”诉嘀嗒团、走秀网推出的“法国公鸡乐卡克鞋团购”涉嫌商标侵权一案,以“法国公鸡”方胜诉告终,此案也被称为“中国网络团购维权第一案”。

杨凯律师——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从事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业务。长期从事商标异议案、商标复审及争议案、商标行政诉讼案、商标侵权诉讼案、专利侵权诉讼案、著作权侵权诉讼案、商标行政查处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等业务,同时负责合同审查、参与谈判并解答咨询,有丰富的诉讼及处理非诉业务的经验。

在杨凯律师执业期间,曾李宁公司、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德国巴斯夫公司、瑞士ABB公司、德国雨果博斯公司、美国鲍斯公司、美国利惠公司、芝华士(兄弟)美洲有限公司、安海斯-布希公司、丹麦乐高公司、日本松下公司和美国添柏岚公司等多家国际知名企业,就专利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通过诉讼或行政部门查处等途径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另外,由杨凯律师等的美国Fine Art Lamps公司诉中山市巨光灯饰有限公司侵犯其对产品目录和灯具产品所享有的著作权案,在取得胜诉的同时,也是中国的法院第一次将灯具产品认定为“具有实用功能的美术作品”,并依据《著作权法》加以保护,该案被评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2020年AIPPI世界知识产权国际大会花落杭州

10月20-23日,第43届AIPPI(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世界知识产权大会在韩国首尔市举行。来自AIPPI中国分会的120多名会员参加了此次会议,集佳律师事务所于泽辉所长以及其他8位来自中国事务所的代表成为本届大会的执委会成员,代表中国分会就2020年AIPPI世界大会的举办城市等重要事项进行投票。最终AIPPI中国分会推荐的中国杭州以66%的多数票胜出,获得2020年AIPPI世界知识产权国际大会主办权。

全球视野下的知识产权应对策略讲座在广州举办

日前,由林达刘集团主办的《全球视野下的知识产权应对策略》讲座在广州举办。本次讲座分别从不同角度探讨了中国企业如何获得优质专利,更好地管理及运用专利资产。与会者针对目前企业转型升级,开拓国外市场中或将面临的问题向专家提问,并对未来中国专利法的修改动态中的惩罚性赔偿表示极大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