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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保险论文

时间:2023-03-21 17: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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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保险论文

第1篇

摘要:从性质上分析,责任保险一般都有一定的公益性和强制性,并且这两种特性是相辅相成的。本文通过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功能的分析,着重于该险种强制实施的必要性,并且结合国外的先进经验,来论证责任保险兼具公益性和强制性。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公益性强制性

一、责任保险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承保对象的保险产品。习惯上把责任保险分为以下种类: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近些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突出以及政府和公众环保意识的加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属于责任保险,具有责任保险的一般特征,承保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应向第三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此外,环境污染保险具有其特有的两个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主要是企业,且该企业必须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自己的财产,能以自身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2保险赔付金额的不确定性。环境污染侵权受害地域广阔、受害人数众多且不确定、赔偿数额巨大。一般不确定固定的保险赔付额。有些国家会规定总的赔付上限或者对单一个体的赔付上限。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功能

当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以下功能,决定了它在应对环境污染事故上的优越性。

(一)分散企业风险

由于环境污染事故影响范围广和损失数额巨大的特点,单一企业很难承受。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将单个企业的风险转移给众多的投保企业,从而使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由社会承担,分散了单一企业的经营风险,也能够使企业迅速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的职能之一就包括社会管理功能,这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上体现得尤为突出。保险公司可以利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费率杠杆机制来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同时也能够提高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

(三)有利于迅速地使受害人得到经济补偿,有效地保护受害者

目前我国对于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主要由国家财政承担,由于权力机构的复杂性,使得受害人不能在最快的时间得到损失补偿,从而甚至激化社会矛盾,而且也会增加国家财政的负担。利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秩序,减轻政府的负担,还可以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

三、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强制性分析

基于以上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功能的分析,可以看出该险种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保险产品本身就具有社会管理和保障的功能,可以被看成是一种社会公众产品,而责任保险的这种职能体现得尤为明显,在责任保险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是其中社会性比较强的险种之一。因此,其具有社会公益性这一事实毋庸置疑。目前来看,环境污染事故频繁发生,公众的环保意识逐渐增强,而企业方面对自己造成的环境污染赔偿义务,或无力支付,或不自觉不主动不愿意支付:另外,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意识还远远不够。因此,环境污染保险的购买就必须带有强制性,特别是对于那些重污染、高风险的企业,只有这样才能迅速有效地应对企业经营活动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更好地体现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体现该险种的社会公益性。

四、从国外的经验看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日趋成熟和完善。目前,国外主要由三种运行模式:第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采取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第二种是以美国为代表,采取强制责任保险为原则的保险制度,该强制责任保险主要针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种是以英国、法国为代表,以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的制度,一般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就环境污染责任投保,但对于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企业则强制投保。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投保方式上应采用以强制保险为原则、以自愿保险为例外的制度。由于我国企业在投保上的不积极,应该对易于发生环境侵权行为的行业和企业进行强制投保,而对那些不容易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则采取鼓励自愿投保的方式。当然,首先需要对这些企业进行界定。

第2篇

关键字:B-S模型 Merton模型 环境责任保险

作者简介:游桂云(1971― ),女,汉族,中国海洋大学金融系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在读博士。

鞠铮 (1982.9― ),男,汉族,中国海洋大学劳动经济学研究生

基金项目:本文系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07CJGJ07)“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经营模式与经营技术研究”的部分研究内容。

一、B-S模型介绍及其在保险中的应用

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Fischer.Black与斯坦福教授Myron.Scholes在期权定价上作出了开创性的贡献;他们创立了B-S期权定价模型。这一模型在金融理论和实践中被广泛应用,极大地促进了金融市场尤其是期权市场的发展;为类似于期权的衍生金融工具或含有期权特性的金融资产定价奠定了理论基础。

但将B-S模型应用于保险还要归功于Merton,其创造性地将银行的存款保险看作是银行资产价值的一项看跌期权,从而可以利用B-S期权定价模型。Merton的研究增强了B-S模型的适用性,因此B-S模型又被称作B-S-M模型。这一模型在金融理论和实践中被广泛应用,极大地促进了金融市场尤其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为类似于期权的衍生金融工具或含有期权特性的金融资产,包括保险产品的定价提供了新的思路。

目前应用B-S模型比较广泛和成熟的是银行存款保险。Merton指出,由于保险人担保了银行的债务,本质上可以看作是保险人对银行资产出售了一份看跌期权。对于银行来说,加入存款保险制度就相当于持有一个看跌期权,该期权的潜含资产为银行的资产组合,执行价格为该银行的存款额。该期权价值的上升取决于下述因素:无风险的利率;金融机构承受风险的数量;价内期权的幅度即金融机构持有较少的资本;期权到期的时间。在到期日,如果银行资产V大于承诺支付的债券价值B,此时权益的价值就是V-B。然而,如果在到期日银行的资产价格小于承诺的支付,银行会对债券持有人违约,此时,负债的价值会是V,权益的价值会是O。因此在到期日,债券的价格是Min[V,B];权益的价值是Max[0,V-B]。如果考虑到保险的影响,对于债券持有人将不会有任何不确定性。实际上,保险机构确保了银行资产在到期日至少等于B。与其他保险一样,保险机构会对银行收取保险费。银行的资产不论是否参加了保险,价值都是Max[0,V-B];债权的价值始终是B;保险机构支付的金额是Max[0,B-V]。

Merton指出,由于保险人担保了银行的债务,本质上可以看作是人对银行资产出售了一份看跌期权:承诺支付对应于执行价格,将公产的价值对应于股票的价格,则存款保险的定价公式为:

国外学者用此方法算出的美国银行保险费率在0.2%左右,同精算方法得出的费率相近,也符合实践需要。因此,将B-S期权用于保险费率计算在理论上和实际上都是可行的。

二、数据处理与模型调整

1.数据来源与处理

与精算定价一样,在期权定价中,损失统计是基础性工作。选取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为研究对象,假设在该行业推行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为强制保险,即该行业全部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均作为投保人。根据《2007年国家统计年鉴》我国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的全部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的数量为20715家。将承保金额设定为200万元,承保年限为1年。根据李生才、王亚军、黄平统计的2003-2007年的《安全与环境学报》,通过精算方法,得出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的每次事故预期损失额为77.95857664万,发生事故的概率为2.82694。

根据李生才、王亚军、黄平统计的2004-2007年的《安全与环境学报》,并结合原始事件相关报道,整理出2004-2007年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的环境污染事故的损失金额及次数。

将免赔额定为10万元,去掉10万元以下的事件;且由于200万为保险金额,将200万以上的损失金额视为200万元处理。因此,将数据整理排序得:

由于李生才、王亚军、黄平统计的2004-2007年的《安全与环境学报》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的环境污染事故的次数偏少,每年统计的次数相当于同期《中国环境统计公报》统计数据的1/4。经考虑可能是信息不对称、统计标准不一等原因造成,因此我们将发生事故的次数调至2004-2007年的《国内环境事件数据》统计次数的4倍,即以《中国环境统计公报》统计数量为准。

由此,计算出2004-2007年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的环境污染事故的损失金额为别为7718.4、3946万元、4532万元、4073.6万元,并以此与《中国环境统计公报》中的数据作对比,发现基本吻合,符合实际情况。

2、模型调整

保险对应B-S模型类型的为欧式看跌期权,因此公式为:

N(d1),N(d2)分别是d1,d2的正态分布的函数值。p为保费,X为承保金额,r为年无风险利率,t为以年为单位的期权到期期限,S0为保单对应资产的当前价值,σ为保单对应资产年复利收益率的标准差。

由于本文目的在于求我国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的环境责任保险费率,因此将(12.5)式两边同除以X,原式变为:

由(12.7)式可知,利用B-S期权定价模型推导出来的看跌期权定价公式来确定费率,其高低一般取决于以下五个因素:

(1)标的物的当前市场价格

对于看跌期权而言,市场价格上涨,期权价格下跌。通常可采用对标的物未来期望价值的折现来测算标的物的当前价格。由于环境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没有明确的标的物,因此当前市场价格可以等同为承保金额。

(2)承保金额

承保金额在期权合约中是固定不变的。对于看跌期权而言,赔偿金额越高,买方盈利的可能性越高,期权的价格也就越高。

(3)承保时间

据到期日的时间长短反映了期权合约的时间价值;一般而言,距到期日的时间越长,期权的时间价值越大。

(4)无风险利率

一般指国债的发行利率或银行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它是购买期权的机会成本。在看跌期权中,无风险利率越高,机会成本越小,要求期权的收益率也就越低,期权价格也相应减少。笔者认为采用银行的1年期整存整取的年利率来作为无风险利率,比较适合我国当前国情和市场条件,这也符合无风险最低回报的机会成本概念。而shibor代表了我国未来的无风险利率发展趋势。因此,本文采用这两种利率分别计算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的环境责任保险的费率。

(5)保险标的物价格的波动率

投保标的物价格变动越大,期权买方获利的可能性也就越大;相反,对于卖方而言,卖方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相对于买方固定金额的损失,卖方的损失更大。所以,在标的物价格预期变动程度很大时,相应的期权价格会很高。投保标的物价格波动率一般用投保资产未来年复合收益率的标准差来表示。

由期权定价模型可见, 其中核心变量为无风险利率和保险标的物价格的波动率,无风险利率的选择在第十一章已经做过分析,这里不再赘述。那么投保标的物价格波动率该如何确定呢?通常通过投保标的物历史价格的波动情况进行估算。基本计算方法为:先取该投保标的物过往按时间顺序排好的t+1个历史价格,价格之间的时间间隔应保持一致,如一天、一周、一月等;利用这一组数据计算i个连续复合投保标的物价格波动率,计算公式为:

μi为第i个时期的投保标的物价格波动率,P(St)为第t个时期标的物的历史价格。

上述公式表示对时间间隔内的投保标的物价格波动率取自然对数,得到连续复合的投保标的物价格波动率;

在B-S公式的计算中,我们需要的是年收益波动率,因此,需要将上述波动率转化为年投保标的物价格波动率,转化的方法是:利用下述等式进行计算:

σy为年波动率,σx为某期限投保标的物价格波动率的平方,n为1年中包含的期数。

三、以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为无风险利率确定环境责任保险费率

首先用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作为无风险利率来进行计算。根据最新的1年期存款利率, r0=3.87%。无风险利率必须是连续复利形式。一个简单的或不连续的无风险利率(设为r0)一般是一年复利一次,而r要求利率连续复利。r0必

μi为第i个时期的投保标的物价格波动率,σ为保单对应资产年复合投保标的物价格波动率的标准差

四、以shibor为无风险利率确定环境责任保险费率

12.7实证结果分析

目前,保险费率的精算定价依旧是我国保险业定价的主流方法。当然,在国际上,对于精算定价的否定和质疑之声在近年来越来越高。

保险费率的期权定价方法将保险合同视作是一个欧式看跌期权,并用期权定价模型来计量保险费率。它考虑了传统计量方法中所忽略的价值,是传统费率厘定方法的一种延伸,但它在计算过程中需要预测保险标的资产的未来价值,也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保险费率的期权定价方法并不是对传统费率厘定方法的否定,二者互为补充、对照。总而言之,保险费率的期权定价方法的最大价值在于为保险费率的定价开启了一条新的道路。

论文运用精算定价和期权定价两种方法定价结果比较接近,大约8‰费率与其它责任保险的费率相比较,属于合理范围。但考虑到原始数据的不足和不够精确,以及缺乏经验,所确定的费率水平仅供参考;相比较,论文对于分行业的环境责任保险费率的厘定思路和方法所进行的学术探讨,对于未来的环境责任保险费率更加准确的厘定,以及环境责任保险业务的全面开展,可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朱斌.存款保险定价研究及对我国的借鉴.[D].东北财经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07

[2] August Ralston .Pollution Liability and Insurance:AnAppiication of Economic Theory. The Journal of Risk and Insurance

[3] Marcel Boyer,Jean-Jacques Laffont. Environmental Riske and Bank Liability. European Economic Review 41(1997) 1427-1459

[4] Richard.S.J.Tol. Climate change and Insurance:A Critical Apprisal. Energy Policy,vol.26,NO3,PP252-262,1998

[5] Hung-Gay Fung,Gene C, Lai,Gary A, Patterson,Robert C, Witt 。Underwriting Cycles in Property and Liability Insurance: An Empirical Analysis of Industry and By-Line Data.The Joumai of Risk and Insurance, 1998, Vol, 65, No, 4, 539-562,

[6] Michael G. Faure LL.M and David Grimeaud. Financial Assurance Issues of Environmental Liability,2000(12)

[7] Trent R. Vaughn. Misapplications of Internal Rate of Return Models in Property/ Liability Insurance Ratemaking

[8] Steven Shavell. On the Social Function and Regulation of Liability Insurance. The Geneva Paper on Risk and Insurance,vol.25 NO.2 (April 2000)

第3篇

关键词:雇主责任险;市场;政府

一、引言

雇主责任险是财产保险中的一个重要险种。推广发展雇主责任险不但可以使自身在遇到意外时免受因巨额赔偿而带来的经济上的灾难,而且使受害者能得到及时的救助。正所谓一举两得。然而这么好的一个险种在我国却难以推广发展?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也是以法律强制方式来实施的。我国雇主责任保险开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恢复保险以后,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虽已有了显著的发展,但与西方国家相比仍存在很大的差距。据美国1993年统计数字,美国员工赔偿保险的净保费收入占总财产和责任险保费的13.8%,而中国2003年总责任保险保费收入仅占全国财产保险总保费的4%,从而推之雇主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还不及4%。

我国雇主责任保险发展缓慢的最主要原因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特别是有关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方面的规定缺乏力度。我国没有专门的雇主责任法,劳动法仅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集体企业,而大量的非公有制企业雇员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造成保险人在经营雇主责任保险时,一般只能以民法为法律基础,以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合同作为法律依据。更没有员工赔偿法方面的相关规定,而美国在1908年就已经出台了第一部《员工赔偿法》。加之,各企业雇佣合同条文不够完善、规范,彼此之间差异较大,赔偿标准也不统一,进而也不利于雇主责任保险的经营和发展。

当雇员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通常都会与雇主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双方都需要花费大量精力来弄清事实,确定赔偿方案。 如果赔偿方案得不到雇员或雇员家属的认可,就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纠纷,甚至由于一个案件得不到妥善的处理而影响整个生产活动,这个时候如果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则可以把一切麻烦交给保险公司了。另外投保雇主责任险还可以缓解政府财政压力,把原先很大一部分靠政府分担的责任通过商业保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另一方面又可保障工人的工作安全、生活安定,保证企业全心全力投入到生产建设领域。

那么听起来这么好的一个保险为什么得不到很好的发展?在一些煤矿发展重地比如山西,雇主责任险发展可谓举步维艰。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这一现象?在发展雇主责任险的过程中政府该如何发展其作用?论文从煤矿业入手,力图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为开发煤矿雇主责任险找到突破口,使得这一险种能在最需要它的地方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为政府减轻财政压力,保障工人生命安全,生活安定。

二、雇主责任险在山西煤矿业的发展现状及原因

有这么一则事例:从临汾到介休,越野车在山路上一路颠簸,山西省保监局的孟处长给记者讲了个真实的故事:今年初,介休金三坡煤矿发生事故,有20多位矿工遇难。当保险公司的人到达现场时,愁肠百结的县长像等到了大救星,可当他得知仅有1名矿工买了保险后,顿时颓然无语。同行的山西临汾人保业务经理小贾告诉记者,仅这条路两边的山沟里,就有大小百余座煤矿。“现在的煤矿企业保险意识薄弱,投保意愿不足,去推销保险,路难走不算什么,关键是‘脸难看,话难听’。”大型国有煤矿的安全状况好,事故率低,这些企业认为自己能够解决安全问题,对商业保险的依赖性不高。乡镇煤矿的采煤工艺落后,风险集中,但受利益驱动,承包者不愿意额外增加对矿工的安全投入。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企业索赔时,必须向保险公司出具政府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这就暴露了事故,并因此受重罚,所以矿主们更愿意私了。

由此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雇主责任险在山西各个煤矿里发展的状况了。也可以清楚的了解产生这些状况的原因了。首先,从保险意识谈起,煤矿一般都设在一些相对落后的边远地区,来矿上打工的相对来说文化程度较低,他们甚至连什么是保险都说不清,更别谈为自己买份保险来保障自己了。而大多数矿主眼睛里看到的只是利益,不会去花这个钱甚至可以说不敢去花这个钱,吃力不讨好的事是没有人会做的,他们认为只要为工人上了工伤保险就没事了。工伤保险无疑成了阻碍雇主责任险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第二,从保险公司谈起,由于雇主责任险保费较低,而出事率却极高,相对于其他保险产品,可以得到的利益就少了。所以谁也不愿在这么烫手的山芋上下工夫。再则保险公司在提供保险产品时,产品单一,并没有有效区分不同的风险种类,不能满足不同煤矿不同地质结构的要求,不能满足不同规模、不同安全条件的煤矿企业的要求,也不能满足不同群体的不同保障需求的要求。其结果是产品供应和市场需求难以吻合,市场需求得不到满足。第三,从政府的角度看,政府各部门之间往往缺乏有效的联系,对保险业监管不力,对其发展难以提供有力的支持,在责任事故发生后自然成了主要的事故承担者,面临着巨大的财政压力,社会管理风险难以有效转移。这就形成了恶性循环,结果使得政府发丧,雇主责任险也难以发展。

三、发展煤矿雇主责任险需要政府与市场“双轮驱动”

虽然发展煤矿雇主责任险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但煤矿雇主责任险的经营仍需要以市场机制和商业化运行为主。如果单纯依靠政府,责任事故发生后的财政压力仍然很重,政府会面临较大的风险,目前存在的“业主发财,政府发丧”的局面仍无法改变,政府的社会管理风险难以有效转移。因此,煤矿雇主责任险不能纯粹运用社会保险的方式经营,而只能根据其强制性商业保险的性质来选择其经营模式。

运用市场机制来发展煤矿雇主责任保险是保险业市场化取向改革的要求。通过市场机制,可以适应煤矿企业保险市场分化和保险需求多样化的要求,使保险产品更加贴近市场,更加人性化,保险服务更有针对性。通过市场机制,可以充分发挥保险的作用。应利用费率杠杆,激励煤矿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利用保险的防灾防损功能,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强化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利用保险的风险管控专业优势,吸纳相关部分的人才优势,通过风险监测,事故调查等,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提供风险顾问型的服务;利用市场规律和商业手段,探索保险与安全生产的结合点,促进保险在安全生产方面发挥其独特的作用。

利用市场和政府“双轮驱动”推动煤矿雇主责任险发展,关键是要掌握相关各部门之间的关注点,寻找结合点,通过体制创新,构造相应的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与政府的各自优势,形成合力。寻找结合点,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有利于地方政府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方面发挥主导作用,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减轻政府压力;有利于地方政府对煤炭安全生产的管理,充分发挥保险业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利用保险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二是能够调动煤炭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加强《煤炭法》等法规中的关于建立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执行力度。三是有利于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工作。使保险融入企业的管理活动之中,不仅发挥事后有补偿,还可发挥事前预防作用。真正为煤矿经营者分担风险。四是有利于促进煤矿雇主责任险产品和服务的创新,适应市场的变化,满足市场的需求。

鉴于此,结合山西煤矿雇主责任险的开展情况,可以采取两种方案:一是由煤炭管理或安全生产部门组成专门的保险公司,利用其行业优势,为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其优点是简便、易于操作;不足是无法真正有效地调动公司进行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的积极性,同时容易导致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目前经营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仍难彻底解决;二是设立专门的煤炭行业政策性保险公司。其优点是可以对全省煤矿企业的保险进行统筹规划,以一种全新的机制实现市场功能和政府作用的结合,有利于政府对保险的利用,有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并探索出一条推动责任险发展的新路。

四、结论

发展雇主责任险可以缓解政府财政压力,把原先很大一部分靠政府分担的责任通过商业保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另一方面又可保障工人的工作安全、生活安定,保证企业全心全力投入到生产建设领域。更为矿主解除了发生矿难后的处理问题。也有利与保险公司从中获利。可以说是一举多得的好事。

参考文献

[1] 黄雄.煤矿雇主责任险走起来好难.中国安全生产报,2005年02月19日第004版.

[2] 隗永鹏.雇主责任险为雇主扛责任.证券日报,2006年09月14日第b01版.

第4篇

关键词:交强险 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

交强险不是无根之木,它植根于一国的民事侵权法律制度和保险法律制度之中。交强险制度,是国家公权力利用第三者责任险这一商业保险险种的机制,建立的法定保险制度。但是交强险的归责原则则来源于侵权行为法。区别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过错归责原则,交强险归责实行的是无过错归责原则,即严格责任。前者强调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确定其赔偿额;后者强调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①下文将首先回顾民法中无过错归责原则的产生,以期从中寻找交强险采用无过错责任的正当性。

一、从过错归责到无过错归责

过错归责原则最早出现在古罗马法中,因为符合人们基本正义观念与传统伦理秩序,从罗马法复兴时期直到资本主义社会前期,都被视作是民事侵权法律制度的基础。例如在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第一部民法典--《法国民法典》中就正式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的地位,其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致他人受到损害时,因其过错致行为发生之人,应对他人负赔偿责任",第1883条规定"任何人不仅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而且还对其懈怠或疏忽大意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将侵权责任体系建立在一个抽象的一般原则上,这是为大陆法系侵权法的一个重要成就。需要注意的是,过错责任之所以能在当时得以确立,而且直至今日仍被视为侵权法的主要原则,是因为其哲学基础植根于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即每个人都有行为自由,除了他因为自身的原因(过错)承担责任外,不应受其他外在限制。这一原则在当时与契约自由、私人财产神圣原则并称为近代民法三大基石。但是 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两次产业革命使人类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工业化大生产在给社会带来空前的财富的同时,也产生了危害社会安全和人类生存环境的副产品--工业灾害频发、环境污染加剧、产品质量问题凸现、交通事故频发等。以过错归责原则为唯一归责原则的各国侵权法逐渐显现出固有的弊端。在大量的高危活动、环境侵权案件中,很难证明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什么过错,这就造成了受害人损失索赔十分困难。为了实现社会的实质公平,平衡社会利益,各国纷纷对侵权法归责原则作出了相应调整,即对过错归责原则进行修正,确定了无过错归责的适用情形,侵权法也得以转型。

与之相适应,各国立法者为了解决日益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问题,逐步建立起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以抑制交通事故的发生、减少受害人的诉讼成本并保障其损失能即使获得赔偿。随后,无过错归责原则就顺理成章的逐步被引入了交强险条款。

二、比较法上的考察

德国早在1909年就制定了《道路交通法》,该法第7条规定:"车辆在行使过程中致人死亡、受伤或者损害人的健康和财物时,由车辆所有人就所生损害向受害人负赔偿责任。如果事故是由于不可避免的事件所引起,而这种不可避免的事件既不是因车辆故障也不是因操作失灵而起,则不负赔偿责任。"可见德国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法定为"不可避免的事件"(2001年改为"不可抗力")。但是该法在保护受害第三人利益方面存在严重问题,饱受诟病。所以在1952年德国进行了修订,修订后《道路交通法》 规定:除非汽车的使用者事前未经汽车所有人同意或损害的发生是由不可避免的事故引起的,否则,不论汽车所有人是否有过失,均于一定限额内负损害赔偿责任,对于超过限额的部分,汽车所有人负一般意义上的民事责任。可见按照德国法律,汽车驾驶人在责任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责任。此外德国机动车强制保险承保范围较为宽泛,不仅包括人事伤害和财产损失,还包括间接损失②。

日本强制汽车保险以1955年制定的《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为主要法律依据,该法第3条规定"为自己而将汽车供运行之用者,因其运行而侵害他人之生命或健康时,就因而所发生之损害,应负赔偿责任。但证明自己及驾驶人关于汽车之运行未怠于注意,且被害人或驾驶人以外之第三人有故意或过失,以及汽车无构造上之缺陷或机能之障害者,不在此限"。这一规定表明日本对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也实行无过错责任③。

在我国台湾地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适用民法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采过失推定责任主义。其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主要适用《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该法于1996年颁布,1998年和2005年经历两次较大修改。按照台湾地区现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强制汽车责任险的归责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保障范围只限于受害人和车上乘客的人身伤害,而不包括财产损失。

三、浅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对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主要规定有:

一是《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4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可见按照我国法律,机动车交通事故肇事人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受害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与之相适应,作为我国交强险主要法律依据的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23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此外我国《交强险条款》第8条规定,保险人依法应对交通事故受害人作出赔偿的,"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和条款明确表明我国交强险归责原则是限额内的无过错责任,即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无主观过错,那么保险公司在一定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在交强险最高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要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无过错责任这一点一直饱受诟病。

有学者认为,生命无价,实行对人身伤害的"无过错赔偿"体现了社会对人的尊重。但财产权却无强弱之分,应该得到平等的保护,不应得到无过错赔偿。

从前文的论述中可以得出,无过错归责制度的出现与应用是基于"有损害必有救济"的补偿观念的,为的是保护弱者权利。但本质上仍然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修正,对于人身伤害的"无过错赔偿"从人道主义救助的出发点来看是值得认同的。可财产权从法理上讲是平等的,没有强弱之分,没有任何人的财产权可以凌驾于他人财产权之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权应得到平等的保护。各国交强险也一般不会对财产损失适用无过错责任。

但是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交强险对财产损失也适用无过错归责无疑有上位法要求的。

注释:

①方乐华著:《保险与保险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9月版,第58页。

②许飞琼著:《责任保险》,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年第1版,第412页。

③李薇著:《日本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 年版,第14、15 页。

参考文献:

专著:

[1]方乐华.保险与保险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01,103.

[2]沙银华.日本保险经典案例评释[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1.

[3]许飞琼.责任保险[M]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135,136.

[4]文才.论完善我国责任保险法律制度[M] .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0.120,122.

学位论文:

第5篇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渐进性 SWOT分析 环境风险评估

中图分类号:D922.24 文献标识码:A

当前我国存在严峻的环境问题,主要是一直以来采用粗放的生产方式而使得环境质量不断下降,同时随着经济增长当物质生活得到改善后,公众对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1]。于是出现了环保管理落后于经济发展状况、环境质量落后于公众期望的情况[2]。目前我国由于环境污染而每年损失的经济效益已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3%以上,在造成惊人资源浪费的同时,也对居民的日常生活和身体健康产生了巨大负面影响[3]。当前我国环境污染事故责任损害赔偿的原则是责任个别化的纠纷解决方法,独立的环境责任赔偿制度尚未形成。面对频繁发生、影响广泛、危害严重、关系复杂的各类环境污染事故,我国脱胎于一般侵权理论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便暴露了出许多不足,环境污染企业所需承担的赔偿金额是巨大的,容易造成污染企业无力承担甚至被迫走上破产的绝境[4]。对受害者来说,环境污染企业一旦破产也会使其拿不到应有的赔偿而影响以后的生活。因此,将环境赔偿责任尽快地社会化,就成为现阶段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世界性的趋势。环责险运用市场机制将环境污染责任发散,在保证绿色生产的同时也为企业带来了多重保障。在这样的良性循环中,环责险评估发挥了纽带作用,使得工业企业更清晰的了解自身环境风险,优化生产科学管理,为环境保护和企业发展带来了双赢的效益。

目前国内有关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方面的研究较少,研究内容集中于单一事件的风险评价。国外对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的研究较多,偏重于量化模型与方法的建立[5]。本文详细地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环责险)现状分析研究,对我国保险业推广渐进性环责险的可行性进行了SWOT分析,指出企业环境责任风险中现有的评估方法,包括各部委制定环境损害的赔偿标准、企业突发环境事故风险评估指南,以及美国环保局现行的环境损害和人体受环境影响的评估办法。作为渐进性环境污染风险评估的方法参考,为开发适用于中国环责险的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方法提供有用的参考。

1.渐进性环责险发展历程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20世纪90年代,我国环保部门联合保险企业开发了第一批环责险产品,在北方工业地区进行了试点销售,包括大连、沈阳、长春、吉林等城市。但在这段时期内环责险开展的范围很小,仅限于几个城市,同时投保的企业也很少,并且赔付率也很低,最终没有在全国推开。

直到2007年,随着国家层面重新启动环责险试点工作,一些地区也陆续开始进行新的尝试,如湖南省2008年将化工、有色、钢铁等18家重点企业作为投保试点,2009年1月中石化巴陵石化分公司等五家企业又投保平安保险公司的环境污染责任险。江苏省2008年7月推出了内河船舶污染责任保险,由人保、平安、太平洋和永安四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共同承保。我国投保环责险的企业已经超过2.5万家次,保险公司提供的风险保障金累计超过600亿元。根据环保部公开的信息显示,到2014年4月包括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近5000家企业已经投保了环责险、具有风险保障能力,涉及重金属、石化、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处置、电力、医药、印染等行业。

2.我国保险企业渐进性环责险的SWOT分析

SWOT分析法是基于韧獠烤赫环境和竞争条件下的态势分析,是企业战略制定、竞争对手分析的常用方法之一。所谓SWOT分析,就是将企业的各种内外部优势因素(Strengths)、劣势因素(Weaknesses)、机会因素(Opportunities)和威胁因素(Threats),通过调查罗列出来,并按照一定的次序按矩阵形式排列,然后运用系统分析的思想,把各种因素相互匹配并加以分析,从中得出一系列相应的结论。

2.1优势分析

渐进性环责险的优势在于与传统的突发性、事故型环责险相比,能更好地覆盖渐进性污染的特殊风险,降低企业日常运营中的环境风险。大多数企业按照法规正常生产经营,在管理者不可预见的情况下,仍然有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6],这个时候突发性环责险根据免责条款是无法保障的,所以需要渐进性环责险来进行补充。

对于高污染风险的行业企业来说,包括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石油天然气开采、石化、化工等行业企业,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等。很容易发生渐进性的环境污染问题,即在正常的生产经营中发生污染物过量排放、泄露、扩散等,相对于突发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来说,渐进性的污染发生的可能性更大,因此想要有效降低风险的污染企业对渐进性环责险有很大的刚性需求。此外,我国本土保险企业都已经建立了成熟的销售网络,同时不少企业与政府在以往的环责险试点工作有过密切地合作,在之后的试点推广工作中,有可能获得更多的参与机会,并容易享受到更好的经济激励政策[7]。

2.2弱势分析

风险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外部不经济性。当风险企业在从事生产、投资、消费等活动时,往往只是从自身的角度考虑,对经济活动所需的环境要素的投入和产出,特别是由此产生的环境污染则不太关注,导致污染企业生产活动花费的社会成本大于企业成本[8]。在当前我国对污染企业造成环境污染的惩处力度不够、污染企业违法成本较低的情况下,污染企业缺少动力去投保环责险。

例如,2014年6月山东省青岛市环保局崂山分局在夜间突击执法检查中发现,青岛崂特啤酒有限公司排放的水污染物氨氮、COD浓度分别为15.2 毫克/ L、66 毫克/L,分别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2.04倍和0.32倍。但崂山分局最终仅仅对其处以罚款654元。环保执法的处罚力之轻的现状,与企业的非法盈利之厚相比使得企业往往没有动力去考虑环保问题,更不会去投保环责险了。

此外,与其他险种相比,环责险的专业性强,风险识别和衡量的难度较大,而且不同企业、行业和地区的差异也很大,因此对环境风险评估、污染损害责任认定和赔偿等技术标准的要求较高[9]。环责险在承保前需要对标的的风险进行评估,在污染事故发生后,需要进行现场证据采集、损失程度评估等,各个环节的展开都需要相关技术的支持。但我国目前相关的技术标准还不完善,只在个别行业出台了国家层面的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如针对氯碱企业、硫酸企业和粗铅冶炼企业的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方法,而有关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还处于缺失状态。江苏等个别地方根据当地发展实际制定了环境风险评估准则和污染损害认定及赔偿等相关配套技术标准,但对于环责险的发展来说还远远不够,需要尽快完善。

2.3机会分析

目前我国正在开展环责险试点工作,预期在接下来的几年里会在部分地区采取法律强制、政策鼓励等方法将风险企业纳入到环责险保障范围内。在这种详尽分类、严格管理的情况下,企业为规避风险,就有购买渐进性环责险的意愿。当客户数量累计到一定数量时,就能产生良性循环,从而推动渐进性环责险发展。同时随着舆论对环境保护日益重视,以前只有突发性环境事故能引起公众注意,但现在一些潜在的环境污染风险也受到关注。因此,风险企业需要渐进性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来提供更多的风险转移保障。

2013年全球十大商业责任保险市场占全球商业责任保险市场大半份额,十大商业责任保险市场中除中国外其他九个都是发达国家,中国仅排在第九位,并且我国责任险占非寿险总额的比例和责任险的保险覆盖面也是最低的(见表1)。由此可以看出中国的责任保险市场还有较大的增长空间,因为随着我国国力增长、经济发展,传统的粗放型增长将难以为继,在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情况下,企业必将需要为自身行为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和公众监督[10]。因此可以预见,在未来的一段时期内,我国责任保险市场会逐步增长扩大,最后达到与自身经济实力相适应的规模,所以渐进性环责险作为责任保险中很重要的一个险种,未来的增长空间亦很大。

2.4威胁分析

目前我国既有的法律保障仍不够完善,有的一些法律法规虽然涉及到环责险,但从整体上看,一直缺少较为系统的规定[11]。比如:第一,保险法中关于环责险的规定尚属空白。环责险从属于责任保险,然而保险法中关于责任保险的规定也仅限于两个条文而已。第二,环境保护专门法中关于环责险的法律规定也寥寥无几。第三,虽然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二条,将环责险首次写入法律之中,但缺乏强制性,对保险公司和涉污企业而言都缺乏约束力。第四,环境违法处罚力度低、赔偿标准不高。环责险的顺利推行依赖于严格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然而在我国环境守法成本高而违法成本低的社会现实下,很多涉污企业都不愿或很少购买保险。目前环责险的推行主要依靠环保部和保监会的指导意见、通知和要求等行政手段,缺乏长期、有效的机制,难以充分调动污染企业参保的积极性。

2.5综合结论

随着我国相关环保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风险企业购买渐进性环责险的需求会逐渐增长。虽然目前渐进性环责险市场尚未成型,但随着新的环保法律逐步落实,投保企业数会不断增长,这将有利于保险企业的风险成本逐步降低,并且相较于欧美饱和的环责险市场来说,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未来的增长空间还很大,同时凭借国家对推行环责险而实行的激励政策,渐进性环责险市场肯定会进一步扩大。

近年来我国环境科学有了长足发展,培养出来的环保专业人才也越来越多,以后做环境风险预计、损害评价的难度会趋降低,同时本土保险企业有着成熟的本地销售网络,所以能够一定程度上抗衡国际环责险保险企业进入的冲击。因此在我国推行渐进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战略是基本可行的。

3.企业环境损害评估方法

渐进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一个可保性前提就是,损害后果可以用货币衡量,因此构建完备的环境损害评估体系并不断改进评估技术方法,已成为各国环境保护实践的重要前沿方向[12]。当污染事故发生以后,对第三者财产如农田或周边的生态环境如一块林地造成了污染损害,在理赔时就需要先对其实际经济损失有合理的算。常用的环境损害评估方法有以下四种:

3.1直接市场法

直接市场就是通过直接受到影响的物品或服务的相关市场信息来计量环境质量的变化,主要有生产函数法、恢复费用法等。生产函数法把环境看成是生产要素,利用污染造成的境质量的变化引起产出水平和利润等的变动来衡量环境污染带来的经济损失;恢复费用法是通过计算环境遭到污染后,将其恢复原来状态所需的费用来评估损失价值[13]。

3.2等值分析法

等值分析法依据环境服务水平的动态性特征,通过真实或虚拟生态补偿活动提供额外的类质服务来等价计算所发生的实际损害的大小,包括替代等值分析法与价值等值分析法[14]。替代等值分析法通过建立恢复的资源量或服务量与环境污染损害的资源量或服务量之间的等量关系来估算恢复行动的规模。价值等值分析法通过建立恢复行动的环境价值货币贴现与受损环境价值货币贴现之间的等量关系来估算恢复行动的规模。

3.3揭示偏好法

揭示偏好法是通过考察人们对与环境质量有密切联系的物品所支付的价格信息,间接判断人们对环境的偏好,以计量人们对环境质量变化的经济价值,如旅行费用法、防护支出法等。旅行费用法通过对不同区域的旅游率和旅游费用及相关社会经济变量进行回归分析,得出旅游景点的旅游需求曲线,对需求曲线进行积分求出区域总效益。防护支出法主要是计算受到环境污染影响较严重的人群的预防性支出、防御性支出、缓解性支出和趋避行为的价值。适用于市场数据能够获得,能够提供娱乐服务的生态环境的损害评估。

3.4陈述偏好法

陈述偏好法又称意愿调查法,主要针对于某些环境服务没有市场交易,也无法通过其他方式与市场价格建立联系的情况,具体分为条件估价法和联合分析法。条件估价法以问卷调查的形式推导消费者在不同环境资源状态下的等价剩余或补偿剩余,通过效益-费用分析来估算,如采用条件估价法调查因煤炭资源开采造成的生态系统非市场价值损失,得到居民的人均受偿意愿为1317.6元/年。联合分析法为被调查者提供资源或环境物品的不同属性状态组合,运用经济计量学模型分析出由不同属性状态组合而成的各种方案的相对价值,如为居民提供由粮食生产、生物多样性等属性状态组成的选择集,得出基本农田非市场价值为2.5亿元,为基本农田的损害评估提供参考。环境损害的评估标准如表2所示。

4.结束语

环责险制度在环境污染形势日益严峻的今天,在处理环境污染纠纷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保险的实质是损害的填补,环责险有效的解决了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因企业无力承担而导致受害人得不到应有赔偿的现实问题。环责险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经过几十年的改进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体系,但是其在我国的建立发展的时间还很短暂,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还不够深入。本文通过对我国推广渐进性环责险进行SWOT分析,,发现环责险目前面临缺少法律政策支持、运营经验少、专业人才贮备少等不利条件;但同时也看到在环保问题日益受到政府和民众重视的情况下,随着环保法规的不断完善和环境科学的不断进步,推广渐进性环责险潜力是巨大的;另外还可以凭借成熟的销售网络,抓住国家推进环责险试点工作的机会,可以迅速开拓渐进性环责险市场,并能为以后发展积累好经验数据。最后考虑到渐进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一个可保性前提就是,损害后果可以用货币衡量,需要构建完备的环境损害评估体系并不断改进评估技术方法,因此,对几种常见的环境损害评估方法做了简要介绍。

参考文献:

[1] 王敏,黄滢.中国的环境污染与经济增长[J].经济学,2015,(2):557-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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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⒗歌,栾胜基.试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提高环评有效性的作用[J].环境保护,2014,(9): 205- 209.

[5] Klaas vant Veld, Jason F. Shogren. Environmental federalism and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2012,63:105-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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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胡艳香.高度危险责任限额赔偿制度研究[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1):53- 57.

[10]胡艳香.环境侵权法律制度对环境责任保险的影响[J].法学杂志,2011,(6): 38- 41.

[11]李雪松,孙博文.生态补偿视角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设计与路径选择[J].保险研究,2014,(5): 12- 30.

[12]Edrisi Mu?oz, Elisabet C apónGarcía, José Laínez, Antonio Espu?a,, Luis Puigjaner. Considering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in an ontological framework for enterprise sustainability. Journal of Cleaner Production, 2013,(47): 149- 164.

第6篇

关键词:公司治理;财务控制;会计控制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现代企业制度实施的进程。

目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根源,是现行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良好的内部会计论文控制是正确处理企业的利益相关方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保证。构建公司治理结构框架上的财务组织结构及运行机制、资金监控机制、财务会计和审计信息网络控制平台,是从源头实施财务控制,是实现公司治理的根本。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会计信息质量在我国现有的公司治理结构中,由于缺乏有效的审计监管,资本市场、产品市场、经理人市场及并购市场发育不完善,使外部治理结构不健全。而企业内部治理机制主要建立在人自利的目标函数之上,内部治理机制对人越有效,委托人被架空的问题就越突出。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企业内部会计信息控制所必不可少的企业外部市场竞争机制尚未建立或不很完善,特别是公司控制的外部市场竞争机制缺位,导致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使企业内部会计信息控制变成了一种为企业首席执行官(CEO)服务的、人主导型的控制制度。人主导型的内部会计信息控制容易导致委托人对企业控制缺位。作为公司外部治理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的独立审计,由于部分注册会计师在专业技术与职业道德及其他方面的原因,使得作为“经济警察”的审计名实难符。这样的公司治理结构,使得企业管理人员并没有受到必须提供真实的对外会计信息的太多压力。既然经理人员能够掌握和控制企业的财务会计信息系统,且外部又缺乏一定的压力,尤其是对于经理人员而言,会计舞弊及会计信息失真所带来的好处由其享有,信息失真所受的处罚则由企业而非直接责任人承担。在这样的公司治理结构之下,企业会计舞弊、会计信息失真便不可避免。

二、公司治理结构与会计控制公司治理结构实质上是对企业进行控制而建立的企业内外一整套制度的安排。良好的内部会计控制是正确处理企业的利益相关方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保证。企业内部控制应以内部会计控制为核心,将财务、会计、审计控制纳入到公司治理框架中,即在公司治理结构、治理机制建立过程中,设计财务、会计组织结构及运行机制;在公司治理机制建设过程中,确立财务预算监控机制;基于公司治理建立财务、会计、审计信息沟通机制。在公司治理中,财务控制属事前、事中控制,会计控制属于事中、事后监督,审计属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是保证公司资金安全、资产完整、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及时、完整的基本条件;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才能保证内部控制有效、才能保证不同层次财务和会计目标的一致性,促进科学决策和效率经营;只有从源头实施会计信息质量控制,实行各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协调与制衡,才能维护各利益主体的正当权益,最终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有效的会计信息控制应当能够维护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维护某一类或少数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三、会计组织结构与会计信息控制基于公司治理结构的会计组织结构是从会计组织机构设置、权责安排、人员配备、会计控制中心定位等方面来确定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经理层等不同权力主体之间关系的制度安排。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公司治理结构导致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经理层等权力主体之间形成不同的权力界限。基于公司治理结构的会计组织结构是针对不同的权力主体确立会计信息控制权,建立会计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二是针对投资中心、利润中心、成本中心分别确立不同层次的财务控制权。企业集团针对非全资控股子公司设计内部控制时,由于存在中小股东,要注意财务、会计控制制度安排以及实施的合法性,以避免大股东(控股公司)对小股东权益的损害,避免发生违法行为。两权分离公司当前普遍存在的问题是股东会形同虚设、董事会或监事会效率低下,需要强化股东会权力、细化董事会或监事会内部结构、弱化经营者权力。基于公司治理的会计信息控制,实行决策、执行、监督分权制衡制度。在法律框架内,基于公司治理结构设计财务、会计、审计组织结构,应建立所有者层次、经营者层次财务组织。所有者层次财务组织,例如,股东会委派财务总监,主要债权人列席董事会,董事会中建立财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设立独立董事等。财务委员会作为投资在立法技术层面上,要健全独立董事民事责任的范围,明确界定独立董事的过错行为。笔者认为,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因一般过失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因索赔诉讼所引起的法律费用一般可以列入保险责任范围;而独立董事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符合经营判断原则的行为、欺诈及恶意行为、违反公司章程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超越职权范围从事与保单规定无关的业务或活动、不可抗力所致损失等等,可以列为除外责任范围。

(三)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本土化我国对于独立董事的选任、监督真正实现客观中立还有一定难度,为此,应当做好独立董事保险费用的信息披露工作。关于独立董事的保险费承担,各国均采用不同的比例,独立董事个人情况及所处行业和面对的市场压力是不一样的,对于独立董事责任保险的保费分担问题宜灵活处理。一般来说,可以一般董事责任保险的保费分担比例为基准,在一定幅度内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立。此外,由于独立董事年薪较高,且公司又为其购买保险,因此,独立董事责任保险事宜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和讨论,公司也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为独立董事购买责任保险的有关信息,公司还应提供相应法律文本以备股东查询。

(四)创新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独立董事绝大部分是拥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他们视名誉为生命,同时,有着良好名誉的独立董事更能受人尊敬和被人重视,更有可能获得聘任的机会,而名誉受损则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受损,甚至可能遭到撤换或被迫辞职。既然声誉对独立董事如此重要,而且它能够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者说,公司或者独立董事本人具有保障独立董事名誉不受损害的需求,而独立董事的职务责任又确实给其名誉带来风险,所以,独立董事的名誉风险自然也就可以纳入保险范围。至于独立董事的名誉价值,应该由相应的社会评估机构来判断。中心的核心组织,对财务、会计负责人实施监督,提高财务决策的科学性;审计委员会与内部审计经理进行信息沟通并制约,避免或减少信息不对称。经营者层次财务组织主要为经营者控制资金流、物流、信息流服务,为履行其经营管理责任而发挥作用。公司存在各类弱势群体,在公司治理结构设计和会计信息控制体系设计时需要考虑如何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独立董事可代表弱势群体利益,对大股东或内部人形成制衡。

四、公司治理结构与会计信息控制平台公司治理有效,才能保证财务信息等真实、完整;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是公司治理的基本条件,也是实施财务控制的基本保证;会计信息是所有控制的前提,财务信息、会计信息和审计信息等构成的信息网络平台与公司治理相辅相成。由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决策需要不同类型的信息,公司必须满足这些需要,并由此形成信息网络平台。信息质量决定公司治理效率和财务控制效果,而公司治理和财务控制又直接影响信息的内容和质量。基于公司治理的信息网络为股东治理、董事会决策和监控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以及经营者层次财务控制提供财务、审计等信息,最终确保所有利益相关者权益、实现科学决策和效率经营,满足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治理的需要。审计信息主要是针对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公允、内部控制运行、风险管理等进行评估。从信息来源渠道分析,审计信息可分为内部审计信息和外部审计信息;从信息内容来分析,可分为财务审计信息和管理审计信息。美国公司改革法案授权SEC制定规则,要求公司管理当局提供内部控制报告及其评价结果,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管理当局的评价出具鉴证报告。审计信息的载体有:独立审计师的审计报告、内部审计师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测试报告、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评价报告等,所有者将财务信息、会计信息和审计信息作为激励、约束经营者的主要依据。基于公司治理的会计控制,从人员(组织机构)、资金和信息三个关键要素入手,建立财务组织结构及运行机制、资金监控机制、财务会计和审计信息网络,从源头实施财务控制,是实现公司治理的根本。

参考文献:

[1]樊行健.公司治理与财务治理[J].会计研究,2005(2).

[2]胡瑞林.浅议会计控制系统的设计[J].上海会计,2006(1).

[3]张炎兴.公司治理结构和会计控制观[J].会计研究,2001(8).

第7篇

关键词:邮轮旅游;顾客感知邮轮风险;防范方法

中图分类号:F590.8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邮轮旅游成为越来越多的游客出行旅游的首选。全球邮轮旅游虽然只是休闲产业中的一小部分(仅占世界旅游市场份额1%左右),但已经成为旅游产业中增长最快的一类业务。自1980年至今全球邮轮出游的乘客总数超过

9 000万人次。根据国际邮轮协会(CLIA)的统计,2003年全世界乘坐邮轮出游的人次较2002年增长了10.2%。但邮轮旅游业是一个环境敏感、注重顾客体验的产业,在受境内外突发事件的冲击和影响时,或是在顾客感知邮轮风险后,往往会导致邮轮旅游业的发展出现衰退和滑坡。尤其是近年来发生的英国口蹄疫、印尼的巴厘岛爆炸案、歌诗达邮轮触礁、“光辉嘉年华”号邮轮机舱起火、格式达邮轮“经典”号偷盗案等邮轮旅游危机事件给邮轮旅游业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邮轮旅游业的严重受挫正是由于邮轮旅游危机事件对旅游者的消费决策造成了重大影响而导致的。游客在出游时对旅游风险的感知更加敏感,因而影响了对邮轮公司及旅游线路和目的地的选择。在对邮轮旅游风险的评估中,人们往往容易忽视旅游者个人对邮轮旅游风险感知的差异,而更注重客观的数据。邮轮旅游业在应对邮轮旅游风险时,也常常由于缺乏对旅游者风险感知的了解而出现错误。因而有必要对游客的邮轮旅游风险感知进行客观的调查分析,并将其影响游客旅游行为偏好进行系统的了解,通过真实的实际调查研究,为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提供科学的支持与保障。

本文通过对顾客感知邮轮风险的研究背景、产生原因、表现形式、防范方法进行探究。

1 研究理论梳理

邮轮旅游是以愉悦为目的,通过航班在海上进行旅行,通常会停靠若干港口。邮轮旅游包含三层意思,一是邮船,担当运输功能;二是旅游休闲功能,这是吸引旅游者的动因之一;三是旅游线路,即邮轮的游览线路。

风险被定义为所有影响目标实现的客观不确定性事件或因素的集合,具有客观性、突发性、损害性、不确定性以及发展性5个特征。而邮轮旅游风险就是游客在其邮轮旅游过程中所感知到的可能发生的负面结果,也具备上述5个特征。

顾客感知风险这一概念是由鲍尔首次引入营销研究领域的,他最初将感知风险定义为一个二维结构,认为其包含不确定性和不良后果两个维度。除了鲍尔提出的二维结构理论外,大量的研究指出顾客感知风险是一个多维概念,其主要类型有财务风险、绩效风险、人身风险、心理风险、社会风险和时间风险。同样的分类体系也被应用于旅游领域的风险研究中。旅游学者们通过对上述各种风险进行因子分析归纳出了两个主要维度:一个包含财务风险、绩效风险、人身风险和时间风险,另一个包含心理风险和社会风险,前者被称为期望绩效风险或非个人风险,后者被称为心理社会风险或个人风险。本文也主要是从这两个主要维度出发去探究顾客感知邮轮旅游风险的。

尽管邮轮在航行过程中总体是安全的,但是一些安全事故诸如:火灾、碰撞及搁浅等还是会时而发生,因此旅游研究者们在邮轮旅游业的危机事件管理、风险管理的各个不同方面展开了越来越深入的调查研究。

本文综合国内外的理论研究,分析研究顾客对邮轮旅游的风险感知与旅游行为偏好,希望能为旅游消费者的旅游风险、旅游行为偏好研究提供理论依据,并为国内旅游相关领域弥补研究空白。

2 顾客感知邮轮风险产生的原因

2.1 邮轮旅游产品特性及邮轮旅游风险

旅游是人们为了达到休闲、求知、健身、商务等目的,离开自己习惯的生活环境,到某些地方去以及在哪些地方停留的活动。邮轮旅游则是以邮轮为载体,旅游者在邮船上娱乐休闲,享受沿途的风光,体会异国风情。选择邮轮旅游的游客不管出于何种动机,为了达到什么目的,都必须离开他们的常住地,借助邮轮,通过时空的移动,到达旅游目的地,这一过程就充满风险。

就邮轮旅游而言,邮轮旅游企业提供给旅游者的产品是组合产品,构成旅游产品的每个部分是由担负不同职能的不同的部门提供的;旅游产品是一个产业的产物,而不是一个企业的产物;各个企业能否协调一致,直接关系到旅游产品的质量,进而会影响到旅游者旅游活动的质量。从旅游者的角度考虑,旅游者外出旅游要面对许多不可知因素,这本身就包含有冒险成分,必须付出一定的时间、金钱、体力、精神等代价。邮轮产业的旅游产品作为一种特殊的服务产品,同物质产品相比,具有形式的无形性、购买的先期性、产销的同步性、空间的不可转移性等特点。邮轮旅游及其产品的这种特殊性,使旅游决策及旅游过程充满了变数和不可知因素,这些变数和不可知因素常常隐藏着许多风险,给旅游者带来预想不到的后果,产生很多令人不愉快的体验和感受。

2.2 顾客感知邮轮风险产生的客观原因

(1)不确定因素带来的风险

邮轮旅游消费过程,虽然只是游客生活中的一个小片段,但却几乎包含了生活的全部内容。为满足游客食、住、行、游、娱、购等多方面的需要,就要有多个产业的不同企业为之提供服务,这也使邮轮旅游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更加复杂化和多样化,使旅游风险增加。邮轮提供的饭菜质量好坏,住宿环境是否安静,客房的卫生状况,住的是否舒适与安全可靠,邮轮服务人员的素质及服务态度等都可以构成旅游者面临的不可知因素。

(2)信息不完全带来的风险

游客在选择邮轮旅游后,选择不同航线、不同邮轮、不同的邮轮公司时并不能像购买有形产品那样进行反复挑选和亲身感受,而只能通过相关的宣传材料,凭视觉和听觉去感受。而信息不完全仅凭感觉所获得的是表层的判断,有时甚至是错误的;同时邮轮旅游往往是先购买,付款后对所购买的具体邮轮、航线还有很多不了解;最后游客就要离开家到邮轮上去消费,所以客观上讲邮轮公司不可能为旅游者提供不满意就退换的机会。总之,邮轮旅游消费全过程中信息的不完全,会给游客带来各种风险。

2.3 顾客感知邮轮风险产生的主观原因

(1)旅游者个性特点的差异

有关研究表明,内向型和外向型性格的人在旅游行为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内向型性格特征的旅游者,乐意选择正规的旅游设施,喜欢大众的娱乐活动和低活动量的旅游项目,全部旅游且能按部就班的进行,整个旅游活动稳妥、有序,所以他们体验和知觉到的风险水平较低;外向型性格特征的旅游者,天生善于标新立异、追求刺激、寻找新奇,他们喜欢选择不为人知的地方旅游,喜欢具有探险性质的旅游项目,这些冒险性的旅游体验或经历,会提高他们的满意度。

在现实的旅游活动中,大多数旅游者属于兼有两者特点的中间型,在旅游目的地、旅游方式、旅游项目的选择上,往往是互相模仿和从众,邮轮旅游这种新兴的旅游形式也是如此,也因此使得某些航线、某些邮轮人满为患。

(2)旅游者文化水平的差异

旅游者的文化水平不同,获取有关邮轮旅游信息的渠道和方式也不尽相同,因而面临的旅游风险也有所不同。文化水平较高的人或家庭接受信息的渠道较多,可以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获取所需的旅游信息。在整个旅游活动中,他们会更加得心应手,会享受更多旅游乐趣,体验较少风险;而文化水平低的人或家庭,获取有关邮轮旅游信息的渠道和来源相对较少,大多依靠亲朋好友的口传信息和电视广告,若信息传达者对邮轮旅游的评价不客观或互相矛盾时,他们会无所适从,这就使得对同样的邮轮旅游产生不快或是失望,他们比获取信息渠道多的人可能要承担更多的风险。

3 顾客感知邮轮风险的表现形式

3.1 社会风险

对邮轮旅游来说,社会风险是由游客与邮轮靠岸点的居民之间的矛盾冲突。国外学者研究证实,伴随着旅游景区的开发,当地居民态度和心情逐渐改变,由最初的热情、欢迎到冷淡、对抗,甚至可能会对游客采取暴力行为。原因有三:一是游客的大量涌入,使得当地物价上涨,消费成本增加,超过了居民的承受能力,居民实际生活水平下降,所以对政府进一步增加旅游项目的规划强烈反对,对熙熙攘攘的游客更是不胜其烦;二是每到旅游旺季,旅游地人山人海,导致交通拥堵,外出困难,对此居民苦不堪言,怨声载道;三是部分游客的不文明行为给当地居民的日常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拥挤、噪音、垃圾遍地、环境污染等,使当地居民产生了不满和抱怨,由此引发矛盾和冲突。在埃及、土耳其、印度尼西亚等都曾发生过当地居民对旅游者的不友好和绑架行为,使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3.2 心理风险

游客选择邮轮旅游的动机往往产生于探新求异和逃避现实两种基本需要。探新求异的需要源于人类的本能——好奇心。人天生具有好奇心,邮轮和异地的未知性具有的神秘感,对游客构成了永恒的吸引力,游客出游、在邮轮上享受海洋、欣赏自然美景、追忆历史文明、体验异地文化。喧闹的都市生活,使人们承受巨大心理压力,人们需要暂时摆脱这种环境,寻求一个新的环境,使紧张的神经得到放松,精力得以恢复。但如果通过邮轮旅游,没有使游客获得满足感、幸福感,就会引发失望和低落,影响人们的旅游质量及以后的价值取向。

3.3 安全风险

人们外出旅游,最关心的就是安全问题。邮轮能否在预定的时间出发、在预定的目的地靠岸;游轮上娱乐设施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在航海过程中是否会遇到海啸、飓风或是暗礁等都是人们在选择邮轮旅游之前,不得不考虑的风险因素。因为稍有不慎,这些因素对游客的自身安全构成威胁。另外,在旅游过程中由于人们对邮轮靠岸点缺乏的必要了解,缺乏基本的防护常识而使身体受到伤害的事例比比皆是,如夏季到热带旅游被灼伤;冬季到寒带度假被冻伤,等等。

3.4 资金风险

资金风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在邮轮旅游中,旅游者花费了较多的金钱,却得不到等值的产品和服务,如住宿标准、餐饮标准、娱乐标准与承诺不符,游缆线路、靠岸点没有达到承诺的标准;二是邮轮旅游公司之间为了争夺客源,互相压低报价或报价含糊,在途中不断向游客索要其他的金钱,甚至以抛弃作要挟,游客不得不一次次掏腰包,使旅游费用大大超过邮轮旅游公司的承诺标准;三是在靠岸点反复购物,使游客非常不情愿的购买一些质次价高或质价不相符的产品,使游客甚为不快。

4 顾客感知邮轮风险的防范方法

在邮轮旅游活动中,旅游者可能遭遇种种风险,为了保证旅游活动更加完满,要有防范意识,学会采取相应措施降低并消除风险。

4.1 选择适合自己的邮轮旅游产品及服务

个体的价值取向是由个性特点决定的,个性特点不同的游客选择邮轮旅游产品是不同的。孔子的“知者乐山,仁者乐水”正是这个道理。加勒比海峡附近的航行可以使游客畅享欧洲文化,东南亚附近的航行可以使游客体验东方文明。总之,每个游客都应成熟起来,消除从众、模仿心理,选择适合自己特点的邮轮旅游产品,这样才能获得最大满足得到充分的享受。

4.2 降低对邮轮旅游产品及服务的期望值

很多游客发出了“不去终身遗憾,去了遗憾终身”、“看景不如听景”的感叹,过高的期望值使邮轮旅游变成了一个遗憾的产业。事实上,有些景点是需要游客用自己的感官去感受,用心去体会。且不同景点,由于旅游者的文化水平、需求强度、兴趣爱好、个性特点不同,感悟也不同。有的游客有一双发现美的慧眼,在他们看来,一切都是那么美,令他们激动、欢呼、着迷;而有的游客则看什么都无动于衷,这与人们的个性特点有很大关系。也的确存在一些有名无实的航线,人为夸大,借别处美景美化自己,使游客大失所望。

4.3 广泛收集信息或寻求高价购物

游客获取的有关信息越多、越准确,选择决策方案的自信心就越强,购买邮轮旅游产品知觉到的风险就越低。研究证实,口传信息比其他渠道的信息具有更大的可信性和可靠性,因此,游客多渠道收集信息,会使你的旅游征程更加愉快。在日常消费中,许多人相信“一分价钱一分货”、“好货不便宜、便宜没好货”的道理,邮轮旅游活动也是一样。当缺乏对邮轮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实际了解时,以价格为标准衡量价值、品质,这也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4.4 开发“综合保险”产品

结合邮轮旅游业发展和保险市场发展的需求特点,加快组合开发出由“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产品、“旅游景区责任保险”、“旅游饭店责任保险”、“旅游车承运人责任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新兴邮轮旅游保险和特种旅游保险等多险种共同构成的“旅游安全综合保险”产品,将旅游企业和游客在从事旅游活动期间存在的各种风险纳入其保障范围,并通过叠加方式提高保险保额,从根本上改变过去因保障覆盖面窄、保险保额低而造成的旅游企业“病急乱投医”的现象,最大限度确保参保旅游企业的经营风险得以充分转移和有效化解,确保游客安全保障能力得到全面提高、游客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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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论文关键词:市场信用构筑

论文摘要:市场经济的运作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之上的,正是从这一点上讲,我们说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因此,对好的信用行为进行扶持和鼓励,使其更好地发展,而对不讲信用的行为要进行打击、抑制,从而以法治的手段逐步建立起一个诚信、可靠、负责任的信用社会。

一、笔者认为,在当前解决市场信用缺失问题的最迫切最直接有效也是最根本的办法是法律手段的有效构筑以及构筑之后的切实实施。从西方市场经济发展已有的实践经验来看,我们必须认同“市场经济既是法治经济,也是道德经济”的说法,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所借鉴的一个基本思路。

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性的具体审视从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的基本理论出发,我们当然承认人性是一个多维的结构,因为我们的现实人性所处的社会关系是多维的。以这一理解来看,从经济关系出发对人作“经济人”的设定和从道德关系出发对人作“道德人”的设定无疑都是合理的。必须指出的是,从来没有抽象的人性,一旦我们具体以市场经济的现实关系来审视人性,那么一个不容置疑的事实就是,“经济人”的角色是被市场经济关系所首先预置的。也就是说,相比于“道德人”而言,“经济人”更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性之本质。我们认为,在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对生产经营主体作过多的利他主义的道德教化是缺乏现实根基的,我们所要做的仅仅是,让市场活动主体这种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不犯规。而这正是靠法律的段来完成的。法能够以自己强制性和威慑力实行对“经济人”行为的有效规范。道德的良知与觉悟在以谋利为天性的市场行为中往往显得乏力,或者我们至少可以说,它缺乏普通的约束力。因此,我们强调对市场行为的法治约束。这可以说是我们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须拥有的一个基本的法哲学理念。

我们今天所或缺的正是一种法治理念。只要我们透过市场信用缺失的诸多表象,就可以发现,从本质上讲,我们的确太缺乏维护市场信用的法治理念了。因此,在国民教育中尽快确立这样一种规范和限制人性的法治理念是我们解决市场信用失却的认知前提。

二、建构整体互动的法规体系以履行

市场信用。从当前市场经济实践中凸现出来的问题看,要重建良好的市场信用,除了普遍确立限制人性的法治理念外,还需要一个充分体现这一理念的具体的比较完整的法规体系的互动组合。这个完整的互动的法规体系要具体地确立,主要涉及如下几方面内容:

第一、必须进一步完善规范市场规制定者的法规。可以肯定地说,政府是市场规则的主要制定者,市场规则制定者的行为本身需要严格规范。政府组织,政府行为,政府工作程序等都需要法治化。在完整的市场经济国家里,这方面的法规大致包括中央政府组织法、地方自治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信息公开法、制规基本法、行业协会法等。我们强调这方面法规的完善是重要的,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当前市场信用的缺失,首先往往表现在政府公信力还存在某些欠缺。而这方面的法规的欠缺对政府行为的信用问题就形不成制约。于是,暗箱操作、朝令夕改成为一些地方政府的家常便饭,有些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甚至直接加剧了信用缺失的局面。

第二、要进一步完善规范市场主体资格的法规。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主体是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和独立的自然人或法人。在这方面需要加强和完善的法律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合作社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

第三、必须进一步完善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法规。我们要制定和完善合同法、物权法、债权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交易法、动产担保交易法、房地产交易法、期货交易等。在当前尤其需要在市场法规中应当引入产品责任保险机制,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防假打假中的作用。在这方面,国外的一些做法是很值得我们借鉴的。譬如在挪威等国家,药品的生产者从法规上就规定必须强行加入药品责任协会,投保药品责任险。而且,这一要求同样适用于药品的进口者。政府通过颁布法规,规定对某种进口药品的保险,或作出对进口的特别规定。也就意味着,从事销售药品的生产者和进口者,为了能从事这种生产与进El活动,必须依法加入药品生产者和进口者协会。这一要求还适用于由于其开发药品的工作而有义务规定投保的其他人。

第四、进一步完善规范市场秩序的法规。在当前急需要制定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反倾销法等。因此,不论其属于哪个领域;尽可能地适用于所有从事商业易的实体,而不论其所有制和法律形式。法规要以保护自由平等的市场竞争为己任。它使市场的经济主体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具有限制着对方控制该市场中实行交易条件的能力。

第9篇

一个出口产品责任险的理赔案例研究试析

一、引言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已成为世界工厂;国内企业进入欧美等海外市场的直接投资和产品销售也呈飞速增长。到2009年,我国的产品出口总额已达12016.6亿美元,前两位出口市场分别为欧盟和美国。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出口企业除了面临各种反倾销、技术和环保“壁垒”等宏观的贸易摩擦之外;企业在产品出口经营过程中,也面临着各种微观风险,典型的有产品责任风险。

近两年来发生并还持续发展的“问题干墙”事件就是一典型例子。干墙又称石膏板或板墙。迄今为止,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收到了来自30个州高达3082份相关投诉的“干墙案”,涉及被告96家,投诉称他们房子里的中国干墙导致化学反应,散发出难闻的气味并导致呼吸问题,而且侵蚀了墙体内的线路。这些房屋中的大部分建于2006—2007年,原因之一是2004—2005年飓风后房主重建房屋,增加了墙板的进口。

针对中国石膏板和预制板墙是否有毒害的问题,美国已经开展了一系列的化学成分分析、模拟箱试验、室内空气检测、微生物评估试验等研究工作,在已公布的实验中,中国石膏板和美国石膏板出现同样的所谓“问题征兆”,美国研究人员也一再解释,这可能是由于特殊环境造成的,比如,温度、湿度、微生物菌群、建筑物换气率等等,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证实。2010年6月15日,美通社报道,RealTime实验室宣布了重大新发现,其发现特定的问题石膏板中遍布细菌。这种普遍存在的细菌在与正常居民家庭近似的条件下能够生存,并产生硫化氢,同时减少硫化气体。RealTime在有污染迹象的石膏板中培养细菌显示,细菌可以产生大量的硫化氢,并在实验室标准试验中可以快速繁殖。目前,中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已分别委托研究机构对相关产品进行进一步的检测、分析、研究。

事件发生至此,我们不得不对出口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产品责任风险进行认真的研究。在欧美地区,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非常强,当地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也相当完善。出口到欧美的一些产品,即使在设计和制造中没有缺陷,还是有可能面临与产品有关的法律诉讼;更重要是在金融危机的经济压力下,面对中国的崛起,还存在某些利益集团借产品责任事件为“中国制造”在欧美市场上制造障碍,这些将增大相关的产品责任风险。一旦发生这类纠纷,将发生意外的支付风险,甚至导致产品回收、声誉受损、市场丢失等重大意外。这类意外在各类财经新闻中已屡见不鲜;但能够对具体案例进行详细分析的尚不多见。本文将对一起典型的产品责任险案例进行详细地分析与研究,为保险企业和出口厂商深入理解与产品责任险相关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提供参考。

二、一起修井机事故的产品责任理赔案

1.案由

事故的基本情况是:某型修井机一根泥浆软管在工作过程中勾住了一处阀门,造成阀门弹开,喷出高压液体击中受害人致死。

2.案件各相关当事人的关系

原告包括死者的妻子、子女和他的父母。

被告共9名,包括6名美方当事人:某型修井机在美国的独家商D公司;该型修井机的实际经销商M公司;死者的雇主;钻井地区的经营者;还有事故发生时监督修井机工作的两名员工。还有3个中方相关企业:某型修井机的直接销售方CA公司;该型修井机的实际设计、生产单位CB公司,与CA公司签有内贸合同,且合同约定由CA公司购买相应产品责任保险;CA公司在美国的独资子公司(CC公司),它只配合母公司进行合同签订操作,但不参与合同签订。

CA公司(被保险人)2008年通过保险经纪公司向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人)购买了产品责任险,根据保单记载CB公司也是被保险人之一。

3.诉讼和调解过程

2008年5月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就事故责任及赔偿问题与直接经销商M公司进行过交涉。被保险人也在事故发生后从其商处口头得知该事故,但死者及商并未向被保险人提出任何书面索赔。被保险人得知上述消息后,立即根据口述情况对事故进行了简要分析,也认为其不应负相应责任。此后被保险人将该情况口头通知保险经纪人,并通过经纪人通知保险人。

诉状对事故发生时监督修井机工作的两名员工的诉由为:两被告未能保持工作场所的安全,且在事故发生时未能适当监督工作情况。针对CB公司,诉状称修井机有设计缺陷和制造缺陷。对其他被告诉状称未能适当保养修井机,且未能在事故发生时监督内瓦瑞兹先生。

对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经销商的证词是:主要由于泥浆软管较长造成,且阀门并非其安装。其它人员(区域经理、现场负责人、现场工程师)证称:现场管理不严、阀门配制不合理、阀门没有拧紧等。由于各证人证词不统一,且存在相互矛盾的内容,始终没有一个较清晰的认定。

同时,D公司和M公司在不承认任何指控的情况下对CB公司、CA公司和CC公司提起了交叉诉讼,请求分摊责任及第三方责任赔偿。

保险人的海外律师接手后,首先对审理此案的法院对CB公司的管辖权提出抗辩,理由是CB公司与德克萨斯州没有充分的联系。但本案另一被告D公司提交的证据中有部分不利于该管辖权的抗辩。

三、对修井机事故产品责任理赔案的分析

1.产品严格责任原则

在本案中,与产品设计、制造、销售相关的单位共5个,全部被列为被告。被保险人CA公司是作为第九被告被列入起诉的。最后产品被告的和解金额共计70万美元;其中,中方各单位共承担32.5万美元,由保险人直接支付;其余由美方的商和经销商承担。从该和解结果应认识到两点问题:

首先该结果是由美国施行的产品严格责任原则所决定的。

在商品经济不发达时期,市场交换较为淳朴,产品本身的功能构造也较为简单,商品质量容易鉴别。该时期的产品责任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之上的,根据契约自由、神圣原则,因产品缺陷而导致买方损害的后果均由买方自主承担,卖方一概不负责任。该时期也被称为“买主自行小心时代”,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交易关系日益复杂,产品的科技含量也与日俱增,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经常利用其信息和资金优势侵害消费者的利益,导致交易双方谈判能力的悬殊,从而兴起了消费者保护运动,促使了契约担保原则,过失原则出现在各国的立法实践中,该原则要求生产者、销售者负有明示或默示保证产品符合特定用途,如有疏忽或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在该原则下,消费者负有举证责任,这对处于信息劣势一方的消费者而言存在较大难度。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发达国家逐步采纳了产品严格责任原则。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受害人只要能证明产品有缺陷,生产者或销售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年来,产品责任还有持续加强的趋势,对一些常识性的使用风险,如果产品未能明示,也可能被要求承担责任;种种迹象表明,在一些发达国家已逐步迈向“卖方小心时代”。

因此,在本案中,虽然胶管不是生产者设计制造,阀门也不是经销商负责安装,但他们难以反驳产品有缺陷的指控,最后只能接受和解结果;提品的相关各方,包括设计、生产、销售、安装各方共同协商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产品严格责任原则的采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我国目前未施行该原则是目前的经济环境所决定的,随着经济的发展,消费者保护意识的提高,该原则的施行应是可见的。因此,不论是出口商,还是保险公司都应认识到产品责任险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2.关于产品责任的司法管辖权问题

本案在应诉过程中曾尝试抗辩德州法院对CB公司的司法管辖权问题。虽然最后以和解结束,未涉及管辖权问题。但在应诉过程及应诉期间美国的一些判例及立法的新动向均表明美国将增强对外国制造商的管辖权。

该判例的形成与美国的一些法院和参议员试图扩大对外国制造商的管辖权是相呼应的。美国参议院的一些议员已经提出了一个名为“外国制造商法律责任法”的法案。该法案提议外国制造商必须在美国设立一个注册人,其设想是让原告能容易地向外国被告送达文件并取得管辖权。

尼卡斯特罗一案判例的形成和新法案的提出,均表明美国对外国制造商的司法管辖权将扩大,今后以管辖权抗辩产品责任将难以成立,出口美国的产品责任险也将增大。

3.专业应对产品责任纠纷是成功处置的关键

4.抗辩费用高昂

在美国,律师费用十分高昂,以本案为例,律师收费以时间计,辩护费率为:合伙人每小时275美元,六年以上高级律师每小时235美元,其他人员依次递减,最低的法律助理是每小时100美元。本案共计支付包括律师费、翻译费在内的所有抗辩费用达15万美元,接近和解金额的一半。因此,如果应对不当,抗辩费用就有可能超过赔付费用。

四、启示

(一)对于从事出口贸易的企业,尤其是出口到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企业,投保产品责任险十分必要

在产品严格责任制下,无论是制造商、经销商、分装商、还是进口商,只要是产销环节中的一环,均须对产品所致之损失负无过失至推定过失的赔偿责任,况且很重的连带责任、跨国诉讼流程、庞大的诉讼费用,都令稳健的企业选择步步为营,利用已知的费用来分散未知不确定的损失,产品责任险就是规避经营风险的必要选择。

市场经济讲究的是分工和专业化,由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从本案来看,若不是由保险人接手全面专业应诉,而是各被告各自应诉,不仅费时费力,影响各自的生产;50万美元也很可能难以结案。更重要的是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其长期的承保和风险控制经验,为企业的产品责任安全和风险防范提供专业化建议,协助提升产品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安全,也能帮助企业对消费者进行及时有效的赔偿。

(二)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要充分认识产品责任险的风险,建立有效的应诉渠道,具备快速处理案件的能力

充分认识产品责任险的发展趋势,它不仅是出口企业为适应发达国家的经济社会环境的需要,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随着国内消费者保护意识的增强,市场环境的完善,产品责任险具有增强、增大的趋势。作为保险企业应认识到风险的增大正是保险的机会,要能有效把握该机会,应具备产品责任险的风险识别和管理的全面能力,具体地:

一是要建立一支优秀的承保、核保队伍。具备专业的风险识别能力,能有效辩识相关产品在设计、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等环节中的风险;目前,产品责任险基本上是非标准化产品,在队伍建设上,应考虑分产品大类建设,以逐步积累经验,分类推进产品的标准化,提高产品定价的准确性,才能有效控制风险和开拓市场。此外,在承保之后,要重视对企业在产品设计、销售直至使用等各环节的风险规避和管理指导,真正做到保险为企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