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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准则论文

时间:2023-03-21 17: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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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准则论文

第1篇

一、租赁业务在现行租赁会计准则中的分类

由于租赁业务主要涉及出租、承租两方,所以各国租赁会计准则制定的重心均放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会计核算两方面。虽然各国租赁会计准则研究范畴相近,但关于租赁的种类划分和租赁种类的判别标准,各准则仍有明显的不同。

国际会计准则对租赁的分类较为具体,除依据“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与报酬归属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程度”,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外,将融资租赁进一步划分为销售型租赁和直接融资式租赁。IAS17这一分类标准被许多国家及地区采纳,包括英国、德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墨西哥、印度、马来西亚、新西兰、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和我国香港等。美国租赁会计准则分别从承租人和出租人对租赁会计处理目的不同的角度对租赁业务会计处理进行分类:对承租人按租赁性质分类――资本性租赁和经营租赁;对出租人按照租赁资产投资来源分类――直接融资租赁、销售型租赁、杠杆型租赁和经营型租赁。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在制定过程中力求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其理论研究主要借鉴了IAS17的先进经验,并参考了FAS13的某些规定,同时基于中国的特有的国情、经济和会计实务操作水平(如租赁业发展不够成熟,相关配套措施包括法律法规监督系统的建立不够完善),发展出一套适合我国金融资本市场的租赁会计准则。

二、现行租赁会计准则的弊端及影响

通过对于最具权威性和实践性的两套租赁会计准则――国际租赁会计准则IAS17和美国租赁会计准则FAS13进行对比研究,笔者发现两种租赁会计准则仍然存在弊端。

其一,经营租赁、融资租赁分类的标准过于抽象而难以操作。在实务中,租赁准则对租赁分类的判断标准起着“通用”标准的作用,但在实务中纷繁复杂的租赁关系仅用这些通常的判断标准来区分绝非易事。所以,对于租赁实务而言,租赁准则的判断标准是主观的和武断的,也是力不从心的。另外判断标准涉及的内容具有模糊性,又由于经营者会计处理的方法偏好,导致在实务中经营者通过精心设计,就能轻而易举地将一项实为融资租赁的合同以经营租赁之名处理。此外,准则可操作性不强,这又给企业管理当局过大的操纵空间,随意性过强。因此,对于租赁准则的种种漏洞及弊端,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委员会(The Institute of Chartered Accountants in England and Wales,简称ICAEW)在其于2010年9月14日的IASB Project on Lease Accounting(FAQ)一文中全面阐述并解释了关于租赁准则征求意见稿颁布的背景及拟定的新试行办法――考虑到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之间的“明线划分”,导致现行模型过于复杂;实务中难以用合理的方式准确界定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IASB和FASB联合发起了一个共同项目,目的是制定一种新的、单一的租赁会计处理方法,确保租赁引起的所有资产和负债都能够在财务报表中得以确认。

其二,经营者将租赁分类偏向于经营租赁。不同的租赁业务会计处理方式会产生巨大的财务差异。对于经营租赁,承租人不需要将租赁期支付的款项作为负债列示在财务状况表中,即无需将所租赁的资产予以资本化;相反,如果是融资租赁,承租人需要将租入资产资本化并将租赁负债列示在财务状况表中。是否将租赁资产予以资本化处理,对企业的财务影响具有显著差异。其对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包括:一是对公司的资本结构产生影响。这是由于公司将融资租赁资产作为长期负债在财务状况表内予以反映,使得公司资本结构中的负债比率上升。二是对获利能力产生影响。比起经营租赁方式,公司依靠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利润更少,净资产收益率也更低。一般认为,经营租赁由于无需资本化处理,与融资租赁相比具有明显的表外筹资效果,可以“扩大”投资收益率,美化企业财务形象。作为上市公司的管理层,不仅有动因而且有可能采取各种方式将租赁类型向经营租赁靠近以进行利润操纵。

其三,同一租赁分类标准可能导致租赁双方对同一租赁业务的分类不同。由于最低租赁收款额为最低租赁付款额加上与租赁双方无关的一些其他财务费用,如果租赁双方采用相同的折现率进行折算,有可能导致租赁双方对同一租赁业务的分类不同:出租人为融资租赁,承租人为经营租赁。如果租赁双方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租赁双方租赁类型不一致并不会带来什么问题,但若租赁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就会出现“表外融资目的特殊实体”(Special Purpose Entity,简称“SPE”)现象(如母公司设立子公司用于进行融资租赁或者开展某项特殊业务,由于子公司的独立法人的特性,其资产和负债不会出现在母公司的财务状况表中),使得子公司确认为融资租赁而其母公司确认为经营租赁,美化母公司的财务报表;另外,如果承租人和出租人分类不一致,对同一项租赁业务,承租人可能作为经营租赁处理,出租人可能作为融资租赁处理,这样资产既没在承租人账上反映也没在出租人账上反映,容易形成账外资产。故在此情况下,能够确保租赁双方一致性的租赁会计准则的出台显的尤为紧迫和重要。

三、租赁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突破

IASB与FASB联合的ED对现行租赁会计准则的改革,从根本上杜绝租赁会计处理的主观性和不透明性,摒弃现行租赁会计准则采取简化承租人会计处理的方式(即要求将所有的租赁资产、负债在资产状况表中均予以反映),力求呈现出更加完整、透明、具有可比性的财务报表。以期为广大财务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加可靠的公司信贷和现金流信息,更加具有判断性的财务指标(净盈利率、财务杠杆),避免利润操纵的出现。

其一,ED模式下的新假设。ED采用“使用权”模式对承租方和出租方进行租赁核算,并依据三点假设来对承租方和出租方进行租赁资产、负债的确认。第一,租赁期假设。根据征求意见稿,租赁期是指“多半会发生的最长可能期间”。主体需通过考虑合同中明确和隐含的续约选择权或提前终止选择权,以及因法律的实施而产生的续约选择权或提前终止选择权,以评估各种可能的租赁期间的概率。第二,租赁付款额假设。采用预期结果法确定租赁期内的应付租赁款。租赁应付款包括估计的或有租金,残值担保以及承租人在行使租期选择权时向出租人支付的罚金。第三,后续重估计量假设。如有事实或情况表明负债自上一报告期以来发生了重大变化,则承租人应重新评估负债的账面金额。

其二,承租方会计模式的变化。建议的模式与现行的租赁的总体会计模式不同:在现行的模式下,承租人根据租赁条款,确认一项资产和负债,或是为待执行合同,以此核算其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征求意见稿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模式是基于“使用权”法。租赁期开始时,承租人取得了在固定期间使用一项资产的权利,因而将确认一项反映该权利的资产以及对支付租金的义务确认一项负债。初始计量方面,承租人会在租赁期内对所有租赁确认一项使用权资产和一项支付租赁款的义务(除短期租赁外,租赁款义务是按承租人增量借款的利率或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费率折现后的租赁付款额现值进行初始计量,使用权资产按与租赁负债相同的金额和初始直接费用之和进行初始计量)。承租人在对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进行初始计量时必须考虑租赁期和租赁款两个主要因素。这一会计模式的变化将会影响主要的绩效指标:资产和负债的增加会导致资产周转率和资本收益率降低,负债权益比率增加,从而将影响主体的借款能力或偿债能力。租赁付款额方面,承租人应采用预期结果法确定租赁期内的应付租赁款。租赁付款额包括估计的或有租金。承租人应采用可获得的远期利率确定基于特定指数或比率的预期租赁付款额。如果远期利率无法获取,则应采用现行利率。现行租赁会计模式通常将或有租金排除在最低租赁付款额之外,采用预期结果法时考虑或有租金是对现行租赁会计模式的重大变更。每项租赁的信息可能各不相同,主体需要根据此类信息考虑各种情况和概率,并且重新评估有关估计,这项要求可能导致许多主体花费大量的时间和成本。

其三,出租方会计模式的变化。征求意见稿对于出租人提出了两种会计模式:履约义务法和终止确认法。履约义务法下,出租人应履行允许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使用标的资产的义务。因此,在租赁期开始时,出租人应确认一项租赁负债,金额等于按其收取的费率折现的预期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出租人应就其收取租赁款的权利确认一项资产,金额等于租赁付款额(包括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按其收取的费率折现的现值总额。出租人不应终止确认标的资产。终止确认法下,出租人应在租赁期开始时履行向承租人交付资产的履约义务。出租人应就其收取租金付款的权利确认一项资产,标的资产中代表出租人未转让权利的那部分账面金额,应从财务报表中移出并且重分类为剩余资产。此外,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按照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认租赁收益,并按照终止确认的那部分资产的成本确认租赁费用。此类金额如在出租人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则应归类为收入和销售成本。对特定租赁合同应用哪一种模式取决于出租人是否保留了与标的资产相关的重大风险和收益。保留了与标的资产相关的重大风险或收益的出租人应采用履约义务法;否则,应该采用终止确认法。主体应在租赁开始时确定恰当的会计模式,之后不再对采用的会计模式进行评估。

两种会计模式均希望符合出租人的商业模式。商业模式主要是通过积极管理标的资产来产生回报(即,资产风险为主要风险)的出租人,应采用履约义务法(如,在资产使用寿命内将其租给多方或者在租赁期末出售资产的出租人)。相反,商业模式是在资产使用寿命内将其租给某一方(即,信贷风险为主要风险)的出租人,应采用终止确认法(如,将租赁作为除销售外用以实现商品价值的替代方法的制造商/经销商出租人)。在ED模式下,目前确认租赁合同预计利润的出租人可能无法确认此项利润,出租人需要确定其在租赁期内和租赁期后因租赁合同而需面临的与标的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收益程度。由于在确定恰当的会计模式时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因此主体需做出重大判断。

四、租赁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影响

征求意见稿的影响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第一,ED要求企业改变其资产负债表的呈报和计量,即将租赁资产和负债如实在财务状况表中反映。据美国联邦交易委员会(the 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统计,此举将会导致总值高达约一万三千亿美元的表外负债被回加至各公司的财务状况表中,使得许多公司将会出现更高的财务杠杆。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权益债务比率和固定费用涵盖比率等揭示企业债务负担能力的融资指标可能出现较大变化,债务资金提供者需要从新的角度审视会计变更对企业偿债能力的实质影响。既然租赁资产也应当在财务状况表中反映,那么对某些企业而言,购买而不是租赁房产和设备也许是更有利的选择。此新准则制度意在减少会计主体偏向于经营租赁,刻意进行利润操控的几率;第二,承租人要面对更大的管理责任。为了确认资本化金额,承租人必须搜集相当多的数据并执行更复杂的计算。与租赁有关的费用将不再是直线摊销,而是在租赁的早期年份高而后期年份低,这也会对企业利润计量带来影响;第三,对于那些与债务资金供给者签订了财务指标保证条件的企业而言可能面临风险。例如因不能满足合同中的资产负债率等要求,必须扩大权益基础或支付更高的资金使用成本,甚至失去融资机会。ED为承租人的租赁会计核算提供了框架,但对短期和小规模租赁,或有租金和现有已经实施的租赁的计量等内容的具体规定,FASB和IASB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出租人的租赁会计核算也没有出现在该意见稿中。

参考文献:

第2篇

    论文摘要:新的会计准则对实质重于形式的进一步强调和运用,在一定程度上,势必加强对会计人员职业判断和综合素质的要求。结合新准则通过列举实质重于形式在实务中的具体运用和体现,探讨其在实务中的职业判断。

    0 引言

    在会计实务中,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并不总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其实质内容。所以,在做出职业判断时,要想使会计信息反映其所应反映的交易或事项,就务必根据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来进行判断,而不能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在此,笔者列举以下几点进行探讨。

    1 企业资产的认定

    会计准则规定,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资产应为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顾名思义,“拥有”是一种法律上的所有权,而“控制”则是反映该种资源的经济实质。例如,根据该定义在做出职业判断时,会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怎样处理呢?从法律的角度看这是一个租赁行为,企业从外部租入固定资产,显然不拥有所有权,而只有使用权,但这明显是不符合“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含义。从分析中不难发现,由于其租赁期相当长,接近于该资产的使用寿命;而且租赁期结束时承租方有优先购买该资产的选择权;在租赁期内承租方有权支配资产并从中受益,所以从经济实质来看,承租方能够控制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创造的未来经济利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实务中,应当将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视为企业的资产,反映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

    2 企业收入的确认

    会计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之一,就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应当关注交易的经济实质而不是法律形式。某些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但未交付实物,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也随之转移,企业只保留了次要风险和报酬,如交款时以提货方式销售商品。有时,已交付实物但未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未随之转移,如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商品。重点是实务中对于售后回购,售后租回,在做出职业判断时,是否应当确认为销售收入?如果企业在销售某商品的同时又与客户签订了售后回购或售后租回协议,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就需要按照销售的经济实质来判断是否应当确认销售收入。由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购货方,销售也就没有实现,不应当确认收入,因此,应将售后回购和售后租回协议作为融资协议来处理。

    3 关联方交易关系的认定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给出了判断关联方关系的标准,即“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也是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往往存在于控制或被控制、共同控制或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即建立控制、共同控制和施加重大影响是关联方存的主要特征。在新准则中,除旧准则的五条具体形式外,又增加了三条,即:“对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对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对企业同样也存着关联关系”。对此进行职业判断时,应遵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关联方关系是否存在,应视其关系的经济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

    4 资产发生减值的认定

    准则中,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从外部信息和内部信息来源两方面列举了七点,决定是否需要确认减值损失。如果存在减值迹象,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金额,计提减值准备。例如,如果出现了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的预计的下跌。从法律形式上看,这种现象并未导致资源的减值;但在实务认定时,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从经济实质来看,需要认定减值。又如,如果企业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提前处置,这时根据其经济实质,也要计提相应的减值。

    5 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确定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贷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而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是指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已经达到建造方、购买方或企业自身等预先设计、计划或合同约定的可以使用或可以销售的状态。企业在确定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点时需要运用职业判断,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依据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来判断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时点。

    6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必须同时满足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时,才能以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入账。其中,非货币性资产的确认和计量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密切相关,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则换入资产的价值不能按公允价值入账,而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会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影响换入成本是否公允入账,从而影响交易;但从法律形式的角度来看,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并不影响交易。

    7 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认定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这里说的“控制”,即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显然指的是经济实质。新准则中,更多地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要求对所有母公司能够控制的子公司均应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严格的股权比例。在实务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予以考虑。母公司拥有其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的被投资单位应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即从表决权的量上进行判断,又可细化为:母公司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母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母公司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母公司拥有其半数以下表决权的被投资单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的情况。如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等等。在新准则别强调,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对潜在表决权的考虑,即应当考虑企业和其他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当期可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的表决权因素。这里说的潜在的因素在法律形式上,是不具有表决权的;但从经济实质来看,却仍然要考虑其对控制权的潜在影响。

第3篇

旧制度中资产的期末计价均按实际成本,对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可以提取投资风险准备。而新制度规定,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分别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账务处理

旧制度中规定,保险公司如有经国务院特批对外进行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以前投出的目前尚未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可以增设“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但对于具体的账务处理没有做出规范。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而随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逐步放宽,保险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乃至直接进入证券市场,都将成为其实现保险资金保值增值、链接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渠道。新制度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入帐价值、成本法和权益法等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当然这是针对所有的金融企业)。

(三)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

新旧制度对于购入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规定相同,而对于另外几种情况存在不同程度的区别:

1.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旧制度规定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而新制度规定“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帐价值。”

2.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旧制度规定按评估确认的原价记账,而新制度规定“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帐价值。”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旧制度规定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发生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记账,而新制度规定“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帐价值。如果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小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4.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旧制度规定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记账,而新制度规定“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帐价值。”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旧制度规定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而新制度规定“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本论文由整理提供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3.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6.盘盈的固定资产,旧制度规定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而新制度根据其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是否存在活跃市场采取与捐赠固定资产类似的原则确定入账价值。

7.新制度还规定:“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金融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这在旧制度中均未说明。

(四)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

本论文由整理提供

;对于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旧制度规定:“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的,按不超过受益年限的期限摊销。”而新制度规定:“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其他情况新旧制度的规定一致。

(五)长期待摊费用的会计处理

新制度与旧制度相比,在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上有以下几点变化:

1.旧制度规定,长期待摊费用是摊销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摊销费用。新制度对于长期待摊费用规定的概念一样,但范围有所缩小,主要是不再包括开办费(在开始经营的当月直接计入损益)以及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发生时直接计入损益),并且明确指出:“应当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2.旧制度规定:“开办费应当从公司开始经营的当月起,按不超过5年的期限平均摊销;如开办费不大的,也可在开始经营的当月一次摊销。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应在大修理间隔期内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而新制度规定:“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限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对于旧制度规定的开办费,新制度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金融企业开始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经营当月的损益。”此项规定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3.新制度增加了如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单位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等相关费用,减去股票发行冻结期间的利息收入后的余额,从发行股票的溢价中不够抵销的,或者无溢价的,若金额较小,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若金额较大,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超过2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4.新制度规定,如果长期待摊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六)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

新制度对借款费用资本化做了详细规定,与旧制度相比,有以下变化:

1.旧制度规定,长期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汇兑损失等借款费用,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属于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计入有关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除上述情况之外的,计入当期损益。而新制度规定,除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外,其他借款费用均应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新制度规定,在以下3个条件同时具备时,金融企业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应当开始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只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本论文由整理提供(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旧制度对此没有规定。

3.新制度还对资本化率、以非借款方式募集资金专项用于购建某项固定资产、某项建造的固定资产各部分分别完工、某项固定资产的购建发生非正常中断以及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情况做了详细说明,这些在旧制度中均无规定。

(七)短期投资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

新制度规定,短期投资的利息,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已记入“应收利息”的除外。而旧制度中规定,除已计入“应收利息”科目的以外,短期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一般应于收到时确认为投资收益。

(八)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主要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两种方法下会计处理有很大区别,所确定的各期所得税费用也不同。旧制度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用应付税款法计算缴纳所得税。而新制度规定:“金融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者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的核算。”如果保险公司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那么,就需要增加“递延税款”科目。

(九)外币业务核算

新制度对外币业务核算的主要变化有:

1.旧制度中规定,采用外汇分账制的公司,应设置“货币兑换”科目,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有关外币账户的联系均通过“货币兑换”科目核算。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新制度中规定:“采用外币分账制核算的金融企业,应按业务发生时的各种原币填制凭证、登记帐簿、编制会计报表。金融企业发生结售汇、外币买卖以及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账务间的联系均通过‘外币买卖’科目,并按业务发生时的汇率记账。‘外币买卖’科目应采用多栏式账簿,同时记录外币金额、汇率等。”

2.旧制度规定,对于采用外汇统账制的公司,月份终了,其按照月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计入该项在建固定资产成本;除上述情况外,均计入当本论文由整理提供

期损益。新制度则规定:“采用外币统账制核算的金融企业,应分别记账本位币和各种外币进行明细核算。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属于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按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原则进行处理。”

3.新制度对外币报表折算作了规定,要求金融企业应将以原币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折算为人民币。具体折算方法如下:资产负债表,除权益类项目外,其他项目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权益类项目按照历史汇率折合为人民币。不同汇率之间形成的差额,作为外币折算差额单列项目反映。利润表,按期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而旧制度中对此没有做出规定。

(十)增加了会计调整

新制度对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以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处理做了详细规定:对于会计政策变更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或未来适用法。会计估计变更时,不需要计算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也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会计报表,但应当对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估计进行处理。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应当如同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发生的事项一样,做出相关账务处理,并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编制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相关附表和现金流量表的补充资料内容,但不包括现金流量表正表)作相应的调整。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才发生或存在非调整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其内容、估计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无法做出估计,应当说明其原因。旧制度对此均未涉及。

(十一)增加了或有事项的处理

新制度对或有事项做了详细规定,指出金融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预计,应当说明理由),以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旧制度对此未涉及。

(十二)增加了对会计报表附注的规范

旧制度规定,公司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没有对会计报表附注进行规范。而新制度规定:“金融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不要求编制和提供财务情况说明书的金融企业除外)。”

第4篇

论文提要:本文阐述了关联方交易的概念及类型,在分析有关关联方交易审计的特点及重点的基础上,逐步说明如何进行关联方审计。

一、前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合并、兼并、联营等现象日趋增多,这使得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变得越来越广泛。关联企业之间为了达到调节利润、粉饰报表的目的,可能存在相互转移收入和费用,操纵关联方交易价格,内部资产转让,费用承担不符合配比原则,相互融通资金费用分担不合理等问题。这直接影响到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公允性,可能导致投资者出现决策失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关联方交易过程中,不能将关联交易等同于一般交易进行测试,否则极可能落入被审单位设计的陷阱。因此,如何对关联方交易实施有效的审计监督成为注册会计师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二、关联方交易概述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的主要类型有: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担保。

5、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6、租赁。租赁通常包括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等,关联方之间的租赁合同也是主要的交易事项。

7、。主要是依据合同条款,一方可为另一方某些事务。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在存在关联方关系时,有时某一企业所研究与开发的项目会由于一方的要求而放弃或转移给其他企业。

9、许可协议。当存在关联方关系时,关联方之间可能达成某项协议,允许一方使用另一方商标等,从而形成了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10、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11、关键管理人薪酬。企业支付给关键管理人员的报酬,也是一项主要的关联方交易。

三、关联方交易审计的特点

(一)审计风险大。这种审计风险表现在周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上。从固有风险看,由于我国某些上市公司没有建立关联方交易的约束机制,而现有的法律、法规除对关联方及其交易要求披露之外,未作其他规定,造成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固有风险很大。从控制风险看,由于局部利益的驱使,关联方交易存在相互转移收入和费用的行为,并利用价格调节利润,使资金使用不遵循有偿原则等,造成了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控制风险大。从检查风险看,由于某些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大做文章,使关联方交易量大且复杂,给注册会计师设置了障碍,加大了获取审计证据的难度,提高了关联方及其交易审计的检查风险。

(二)审计难度大

1、由于关联方的界定不清使审计难度加大。

2、不正常的交易使审计难度加大。

3、未予披露的关联方交易也使审计难度加大。

(三)审计具有连续性。在关联交易的主要事项中,如购货、销货、应收应付款项等,一般应当披露连续两年的比较资料。这使得在今后年度审计过程中,当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初期有关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审计证据的取得,应该和资产负债表期初余额确认方法一致。从关联方交易的审计实践中,也体现出审计连续性的特点。

四、关联方交易审计的重点

(一)关联方的识别。关联方审计的难点在于发现关联方关系,只要找到了所有关联方,审计也就有了清晰的线索。注册会计师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和制定审计计划时,要对被市单位的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实施以下程序来确定被审单位存在已知或潜在的关联方及其交易:

1、审查以前年度审计工作底稿。以前年度工作底稿中确认的关联方,在本期如未发生变动,则仍视其为关联方;而以前年度未作为关联方记录的其他企业则有可能成为企业的关联方。

2、了解、评价被审单位识别和处理关联方及其交易的程序。

3、查阅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名单,这有助于注册会计师正确判断他们与企业的交易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4、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记录,使注册会计师能认别控制、共同控制或对被审单位实施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5、询问前任注册会计师,从而提高审计效率,但仍要对询问结果审核。

6、审核所审会计期间的重大投资业务或债务重组业务,确认投资和重组的性质是否构成新的关联方关系。

7、审核所得税申报资料。若被审单位报税过高或过低,说明可能存在以转移利润为由的关联方交易。

(二)对关联方交易的识别。判断关联方交易存在的标准不是金额大小,而是会计上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由于被审单位可能会故意隐瞒关联方,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实施专门审计程序来识别关联方交易。

1、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记录。

2、询问有关当局重大交易时的具体情况。

3、审阅被审单位管理当局说明书。

4、了解被审单位与其主要顾客、供应商和债权人、债务人交易性质及范围。

5、了解是否存在已发生但未进行会计处理的交易。

6、查阅会计记录中数额较大的异常或不常发生的交易。

7、审阅有关存款、借款询证函,检查是否存在担保。(三)对被审关联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符合性测试

1、了解、描述关联方交易内部控制。

2、查明并确定已授权或拟授权的关联方交易。

3、抽样检查关联方交易的原始凭证。

4、检查董事会和关键管理人员提供的所有资料,从而确定关联方交易的完整性。

5、审查机器设备或建筑物等购销业务的会计确认计量记录。

6、审查关联方之间的、租赁、资金借贷业务。

7、审查支付给关键管理人员报酬的金额和方式有无不合理。

8、评价关联方内部控制制度。如果被审单位关联方交易的内部控制较好,可以减少实质性测试,否则应增加实质性测试。

(四)对被审单位关联方交易进行实质性测试

1、审查被审单位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销活动、劳务支出、租赁业务,确定其交易价格是否公平,相关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

2、审查被审单位与其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的有关合同、文件,核实资金是否被无偿占用,检查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3、审查有关担保、抵押协议,查看担保抵押品是否存在。

4、审查被审单位与其关联方之间研究开发项目及其项目转移价格是否偏离真实价格。

5、审查被审单位会计报表附注是否对关联方交易予以披露,披露是否完整。

(五)检查已确认的关联方交易。注册会计师在根据被审单位关联方交易目的、性质、范围和对报表影响程度形成审计意见前,还需检大关联方交易,并考虑执行附加的审计程序:

1、向关联方询证交易的条件和金额。

2、检查关联方所持的证据。

3、向与经济业务有关人员证实有关问题。

4、从重大往来款及抵押物中获取被审单位关联方的偿债能力。

(六)向被审单位管理当局索取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声明书,以明确注册会计师与被审单位管理当局各自应负的责任。

(七)审计意见的形成。注册会计师要根据审计结果形成无保留的审计意见或保留意见、拒绝意见或否定意见。

五、关联方交易审计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突出重点,开展行之有效的审计工作。在关联方交易的审计中应关注关联方交易的实质,即交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其别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购销价格反常,售后短期内又重新购回,低价售给无须经手的中间企业,贷款拖欠不还,贷款未取消又赊购等购销业务。

2、资金拆借高于市场利率,借给不具有偿债能力的企业和逾期不还款等资金融通业务。

3、劳务、咨询、管理费价格不合理,对不存在或无法实现的咨询服务付费。

4、反常的投资收益、租金和利息收入。

(二)采取切实措施,降低审计风险。如果注册会计师发现企业可能因不披露关联方交易而导致财务报告出现重大错误情况,注册会计师可以采用下列几种方法降低审计风险:

1、收集更多的审计证据。

2、向被审计单位的管理部门获取书面证明。

3、聘请行业专家鉴定。

4、实施必要的函证。

5、若出现意外事项,可重新确定审计范围或追加实施审计程序。

(三)正确评价关联方交易审计风险。注册会计师在开展审计工作时,对给财务报告带来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交易事项,应在审计报告中作出客观、恰当的披露,从而提醒财务信息使用者。然而,由于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复杂性及内部控制、审计测试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并不能保证发现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所有错报、漏报,关联方交易的审计风险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因此,注册会计师要慎思明辨,更加合理、有效地对关联方及其交易进行审计。

第5篇

论文摘要:避税活动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关联企业在交易中规避法律,不合理避税愈来愈成为我国现行税制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关联方交易中不合理的避税方式常见的有转移定价、收购亏损关联企业等六种方式。规制关联方交易不合理避税的对策可以从完善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信息披露、税收制度等方面入手。

一、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的概念界定

我国的新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准则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三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具体包括: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受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所谓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业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主要有:购销商品或其他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租赁、融资、担保和抵押、管理合同、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等。

目前,世界上有些国家在法律中规定交易量达到一定的要求才认为是关联交易;而有些国家则要求交易行为对该公司具有重要影响;或两者兼而有之;或两者兼而有之而偏重某一方,均视为关联交易。对此,《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对关联者的揭示》概括为“关联者之间的交易,是指在关联者之间相互转移资源或义务,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二、关联方交易中不合理的避税形式

避税是指纳税人以不违法的手段和方法,利用税法的某些不完善之处,通过资金、费用、成本、利润转移等方法躲避纳税义务以期达到最大限度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一种经济行为。避税行为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可以接受的避税,指纳税人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导向,通过对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精心安排自己的经济事务,以减轻税收负担,这使得纳税人实现其避税愿望成为可能,亦即当税法等规定纰漏过多或不够严密时,纳税人纳税的愿望就有可能通过对这些税法中的不足之处的利用得以实现;另一类是不可以接受的避税,即狭义的避税,指纳税人违背国家的纳税意图,利用税法上的漏洞和含糊之处,曲解税法的含义,其实质是违法的,是以不违法或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属于逃税行为。避税的实质就是纳税人把纳税对象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适当调整,从而使它的适用税率降低,或者使其应税所得额减少,进而达到少纳税或消除纳税的目的。

1.转移定价避税

这是关联交易避税最主要的方式,或者是关联交易避税中的核心问题,即利用不同地区、不同性质的企业间的税率差异,通过关联交易的不合理定价降低税负。转移定价,是指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企业之间或其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品、劳务或财产而进行的内部交易作价,也包括同一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内部交易作价。转移定价避税有多种形式:收入与费用的转让定价、劳务收入的转让定价、贷款业务的转让定价、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等。

关联交易转移定价具有正反两方面的效应。应该说,利用关联交易非正常定价的最初动机就是避税。企业集团经常通过在关联企业间人为地抬高或降低交易价格来调节各关联企业的成本和利润,以达到其逃脱税负的目的。例如,在所得税和流转税(关税、增值税)领域,利用关联交易避税最为严重的是一些外资企业。这些外资企业账面连续多年亏损但却不断增资。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一部分外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者利用转移定价或者低价向其国外关联公司销售商品或原材料,或者高价从其国外关联公司进口原材料和机器设备等,或者二者兼而有之。这严重损害了我国的税收利益。

2.收购亏损关联企业避税

集团公司、母子公司等关联企业之间以销售资产方式进行重组,可以是子公司向母公司注入资产,可以是子公司向母公司出售资产,也可以是母子公司之间互相置换资产。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所以,如果盈利企业收购亏损企业,就可以将亏损企业的亏损逐年弥补盈利,从而减少应纳税额,合法避税。

3.利用优惠条款避税

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着经济发展不平衡、资金短缺、技术落后等问题,因而我国主要利用优惠政策来引导投资方向、吸引外资和外国先进技术。根据税法规定:对向能源、交通设施以及“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分得的利润,在五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以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上述行业和地区的,免征所得税。为此,一些企业为了减少应纳税额而努力挂靠上述行业和地区。更有甚者,有的企业在优惠期满后,变更企业名称,重新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4.租赁方式避税

从避税角度看,租赁也是企业用以减轻税负的重要方法,对承租人来说,其好处在于既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担的负担和风险,又可以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利润,从而减少纳税额,并为企业今后继续从事这种无本赢利的经营方式奠定基础。对出租人来说,租赁也给他带来好处,他不必为如何使用或利用这些设备款而操心,同时,还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得租金收入。此外,出租人的租金收入要比一般性经营利润收入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措施。

5.信托方式避税

信托避税法是通过在某一特别税收优惠地区设置信托机构,让非优惠区的财产挂在优惠区信托机构下,利用税收优惠避税的方法。在特区设置信托机构,实行财产信托是常见的一种。所谓财产信托,是指企业将其拥有的机器、设备、房产虚设为避税地的信托财产,然后将这部分财产的经营所得、利润收入挂在特区信托公司的名下,以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三、规制关联方交易中不合理避税的对策

1.完善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由于控股股东在关联方交易中有决定权,具有利用会计政策的选择权为自身谋利的行为动机,并且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与关联方交易相关的会计准则和制度体系的制定工作,提高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和透明度。一方面是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加强管理,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规定不够全面,只要求披露关联交易方,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金额以及该项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对关联交易定价基础的披露没有要求,也缺少第三人对此次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提出意见。

2.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强化推行独立董事制度

2001年8月21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这标志着我国已经广泛关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小投资者保护等问题。但是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企业对独立董事的激励通常较小,企业并没有最大限度地调动独立董事的积极性来行使其职责。因此,我国要强化规范独立董事制度,对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交易发表独立的意见。

3.规范关联企业关系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目的之一是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很多企业上市采用控股的子公司上市这种“剥离上市”和关联企业自身行为的不规范,使上市公司与控股大股东或第一大股东之间发生关联方交易的频率过高。为了避免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在企业改组上市过程中,应该规范关联企业之间的关系,对有关企业上市之前的改制,资产重组时应将供应、生产、销售组成具有独立完整的系统并迫使上市公司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这样会大大地减少关联方交易的产生,为杜绝不当关联方交易打下坚实的基础。

4.完善税收制度,加强反避税立法

目前,我国的税收法规在不同地区、部门、行业、税收主体之间的税收待遇上存在一定差别,如1994年税制改革统一了国内企业所得税,但是,仍然存在着国内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两种不同的所得税。这就给纳税人提供了避税机会。因此,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并借鉴外国反避税经验,制定符合我国情况的防范转让定价避税的实施规则,以控制转让定价为重点,规范和促进我国反“避税”工作的深入开展

5.强化税收征管,提高征管人员素质

我国100万的税务人员中,反避税人员不足200人,人才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的反避税工作进度。相对于目前上市公司愈演愈烈的关联交易来说,反避税人员更是远远不足,应加强专业反避税人员的培养。

参考文献:

[1]张中秀.税收征管与反避税[M].北京:改革出版社,1995.

[2]马兆瑞.关联企业的避税行为及其防范[J].现代财经,2000(3).

第6篇

 

一、高级财务会计理论基础

 

会计理论界在进行理论研究时,都将会计假设视为建立财务会计理论和实务的基础;将一般原则视为规范会计行为、控制会计实务的信条。在西方会计理论中,假设通常被认为是原则赖以存在的基本假定,人们探求的会计理论正是要确定假设与原则的联系,以及假设、原则与会计法之间的关系。我国2006 年颁布的会计准则,明确了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及货币计量这些会计假设的基础性地位。会计假设是分析和解决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问题的基础。由于客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引起会计假设的松动,人们对背离会计假设的特殊会计事项进行理论和方法研究的结果产生了高级财务会计。

 

(一)会计假设及其松动 会计假设的松动表现在以下方面:(1)会计主体假设松动。随着经济发展,企业规模扩大,企业集团突破了单一企业的概念。因此企业合并、合并报表是会计主体假设松动的结果。(2)持续经营假设松动。持续经营是对会计工作时间上的规定。但实际工作中很多不确定因素会影响到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一旦企业因某种原因而面临破产或被兼并、收购,持续经营假设就丧失了前提,以此为基础的会计确认、计量的原则和方法将无法采用。因此债务重组、破产清算会计是持续经营假设松动的结果。(3)会计分期假设松动。由于客观经济环境的变化,持续经营假设的松动必然导致会计分期假设的松动,如企业破产时,就没有分期核算的必要,而是将破产清算期作为一个特定的会计期间。因此破产清算又可视为会计分期假设松动的产物。(4)货币计量假设松动。币值稳定是货币计量的基础,其价值波动必须限定在不足以使财务报表对经济业务产生歪曲的反映为前提,以此保证以货币为计量单位的财务报表能够为投资者、债权人以及报表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信息。否则财务报表必然会严重失真,引起报表使用者的误解。因此物价变动会计是货币计量假设松动的结果。

 

(二)会计原则的加强 为弥补会计假设变动后出现的理论空缺,会计原则的作用得到了加强,进而为高级财务会计的产生奠定了基础。会计原则的加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相关性原则。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将来的情况做出评价或预测。如集团内部交易对集团经营成果的影响,必须按照相关性原则的要求予以会计处理并及时报出,这为高级财务会计的形成奠定了理论基础。(2)重要性原则。当某种会计资料的省略或发生差错,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经济决策,这种会计资料即具重要性。如期货、衍生金融工具等风险较大的业务信息为高级财务会计的形成提供了内在动力。(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当法律形式不能准确表达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时,应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核算。如融资租赁承租人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视为自有资产进行管理,而经营租赁承租人则不能在资产负债表中对该资产进行确认;售后租回形成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中售价高于或低于账面价时,不论高出还是低于的部分都作为折旧费用进行调整,这构成了高级财务会计的一项内容。

 

二、高级财务会计课程特点

 

综合目前相关教材看,高级财务会计的内容构成复杂,目前国内教材内容不统一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由于我国会计实务的变化很快,各种版本的教材对变化内容在匹配上有不同程度滞后现象;二是因为国内学者对高级财务会计这门课程的定位观点不一。据上海复旦大学张文贤教授统计,现行高级财务会计教材所涵盖的内容有伦理、序论、合并会计、合伙与分支会计、公司会计、跨国公司会计、非营利组织会计、增值表与分部会计、养老金会计、所得税会计、期货会计、物价变动会计、破产清算重组、全面损益表、衍生金融工具合并会计、租赁会计、其他共17项。笔者选取了厦门大学出版社(杜兴强),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张文贤),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阎达五、耿建新),清华大学出版社(梁莱歆),上海三联出版社(汤云为),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刘永泽),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王奇杰),高等教育出版社(戴德明)等出版的高级财务会计教材,对教材内容作了对照分析,发现学者们对高级财务会计内容构成看法具有一定的趋同性。如企业合并、合并会计报表、外币业务会计、租赁会计、企业清算五章内容一致率高达100%,所得税会计一致率75%,分部报告与中期报告、物价变动会计一致率达62.5%,衍生金融工具一致率达50%。上述教材在内容编排上还具有以下特点:

 

(一)较强的关联性 课程各章节内容有很强的关联性。如合并报表会涉及到收入费用的确认,所得税会计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存货、固定资产等账面价值的确认及金融资产等内容。企业合并分同一控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涉及长期股权投资内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有一次交易和多次交易形成的企业合并。如,为了使多次交易的成本是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要对原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追溯调整,冲回权益法下因投资收益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在中级财务会计中作为重点难点已作充分讲解,要求学生牢固掌握并熟练运用。

 

(二)严密的逻辑性 高级财务会计部分理论在理解上有一定难度。部分学生反映合并报表中部分调整分录、抵销分录的编制不易理解,如长期股权投资和所有者权益的抵销,在年末和以后会计年度连续编制抵销分录,所有会计科目都应抵销年初和本年发生数,是过程的抵销,然而仅未分配利润科目抵的是年末数,原因在于影响未分配利润的因素较为复杂,对只抵年末数的解释由第二类抵销分录——母子公司和子公司之间投资收益的抵销来阐述。在这类抵销分录中投资收益、少数股东损益是未分配利润的增加,提取盈余公积、对所有者的分配是未分配利润的减少,这两者进行抵销即未分配利润的本年数。这两类抵销分录进行合并会发现未分配利润也是过程抵销,而非部分学生认为的仅抵年末数。

 

(三)内容的前沿性 环境会计被部分教材纳入高级财务会计内容。环境会计是会计学的一个分支,是一门融会计学、生态学、经济学、统计学为一体的学科,与传统会计相比有区别也有联系。区别在于传统会计在经济核算时未考虑资源、生态、环境等因素对经济的影响,容易导致高估利润,低估成本费用,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造成资源浪费、生态破坏、环境降级、污染严重,这为环境会计的建立奠定了基础。从经济学角度看,随着负外部性的增加,社会成本和个人成本差异也在增加,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社会成本内部化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有效方法,这为环境会计的建立确定了一定的理论基础。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会计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学者的重视,一些发达国家要求企业建立环境会计,在财务报告中披露废气、废水、废渣的排放标准及排放量,要求进行环境成本核算及绿色经济效益分析。我国一些上市公司本着对社会负责及与国际接轨的长远目标,在环境会计的建立及环境问题的披露上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

 

(四)理论与实践缺乏统一性 多数高校对会计、财务管理专业都有财务软件模拟实习安排,从目前财务软件的使用情况发现,这些软件涉及的会计业务事项大多为财务会计的基础内容,从账套的建立,到日常账务处理(主要是现金的提取、材料的购买、产品的销售、存货的管理、往来业务的处理、固定资产的折旧、无形资产的摊销、期末汇率调整、期末结账等),最后是财务报表的编制,但这些财务应用软件未能包涵特殊业务会计及特殊时期会计。如企业合并、合并报表等内容,虽然学生在课堂上掌握了相关理论,却很难有机会得到实践。即使到校外实习,大部分中小企业也不涉及此类业务,高级财务会计教学与实践联系不够紧密是学生难以对理论透彻理解的重要原因。

 

三、高级财务会计课程教学方法

 

从诸多教材所涵盖内容看,笔者认为高级财务会计教学内容的选择应以实务为导向、理论为拓展、补充前沿知识,对实务问题做重点讲解。结合高级财务会计课程特点,必须采用科学合理的教学方法才能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

 

(一)引导式教学 教学中教师不仅仅要教授特殊会计业务具体处理方法,更要在讲授会计理论的基础上,让学生学会总结规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引导式教学有利于提高学生学习能力。首先是问题引导。通过实际案例让学生对本章节内容形成感性认识,然后引入本章内容的基本理论,引导学生研究问题的思路,再导入每章节内容的重点难点,激发学生运用知识储备和技能分析问题的兴趣,形成对问题比较深入的认识。其次是过程引导。方法的掌握重于对知识的获取。知识点是相互关联的,要善于发现它们的关系,力求让学生充分运用所储备的知识,尽可能解决更多问题。如在企业合并、合并财务报表教学中,应要求学生课外阅读《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IFRS3——企业合并》、《IAS27 ——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IAS28——联营中的投资》及《IAS3l——合营中的权益》,同时要求学生在预习过程中对遇到的问题进行归类,对共性问题进行重点探讨,对个别问题加以引导,在全章内容讲解结束后辅之习题、案例进行巩固和提高。高级财务会计教学既要注重教师的主导作用,又要强调学生主体作用。最后是实践引导。其一,有稳定实习基地的学校,可以让学生在实习基地把课堂理论运用于实践,加强对理论知识的巩固。其二,强调课程论文教学法的运用,在高级财务会计教学过程中,可以要求学生撰写课程论文,鼓励学生以课程所学知识为契入点围绕感兴趣的课题,开展文献查阅,以了解这类课题已有的成果及尚未解决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由此激发学生探索的热情,而非墨守陈规被动学习。其三,选择性地对某一章节内容由学生自主学习,课堂重点提问,以考察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和知识点的掌握情况。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参与到学习中来,这样在知识的理解和掌握上更加牢固。

 

(二)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法在国内外高校的会计教学中被广泛采用。高级财务会计课程案例教学的组织实施相对其他专业课程而言工作量大,需要学生积极参与。具体步骤如下:(1)案例准备。教师提供案例,同时针对案例提出需要讨论的基本问题。学生要在教师的指导下阅读教材和参考资料、搜集与案例相关的背景材料,认真研读,充分准备。(2)讨论及报告。小组讨论及课堂讨论。小组讨论由每个小组利用课后时间,每个学生从自身角度来剖析同一案例,然后通过梳理,形成本小组的意见和结论,为课堂讨论做好准备。课堂讨论是小组讨论基础上的全班讨论,各小组选派代表在课堂上发言,小组其他同学可以补充。某一问题的研讨结束后,由教师进行总结,其任务主要是对讨论的情况做归纳,并做出适当评价。教师要注意掌握案例讨论的方向,适时引导学生在案例讨论基本问题的基础上深化讨论内容。在教师指导下,各小组独立进行案例分析和评价报告的撰写。(3)评价总结。对案例讨论做出分析和评价后,阐明本次案例分析的重点、难点,还可以提出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同时评定案例分析成绩,评定内容包括资料搜集情况、案例讨论的发言情况、案例分析报告等,特别要注意突出信息搜集能力、分析能力、决策能力和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的评价。

 

近年来,笔者对不同层次不同专业学生进行高级财务会计课程的讲授,深感其教学要求高,首先对学生的要求,对学生前续课程、专业基础知识的掌握有较高的要求;其次对教师的要求,对教师的知识储备,前沿动态,逻辑思维,语言表达等能力要求高,教学组织难度大。通过对高级财务会计教学内容的构成、特点分析,结合实际教学提出针对性的方法,以期达到提高本课程的教学效果,实现课程教学目标。

第7篇

【摘要】本文在对新旧借款费用会计准则进行对比分析的基础上,论述了修订后的借款费用准则的重大变化及其实施该准则对上市公司业绩产生的影响,帮助会计信息使用者更深刻地理解企业相关报表信息,以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关键词】借款费用准则;变化;上市公司;影响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推进我国会计国际化的需要,2006年我国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简称新借款费用准则)与2001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简称旧借款费用准则)相比,在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和借款范围以及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和调整。2007年上市公司实施新的会计准则后,必然会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较大的影响。

一、新借款费用准则的主要特点

(一)新借款费用准则的适用范围

借款费用是企业借入资金所付的代价,即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溢折价的摊销、辅助费用和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在具体范围上,新借款费用准则,不仅规范了“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而且也对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构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资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进行了规范,同时把“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规范范围;而旧借款费用准则不涉及“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和“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

(二)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和借款范围

根据新借款费用准则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除了包括固定资产,还包括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投资性房产和存货等;应予资本化的借款不仅包括专门借款,对于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的一般借款,也应计算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其中,新准则中的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一般借款则指除专门借款以外的其他借款。而旧借款费用准则的规定,只有企业发生在固定资产购置或建造过程中的借款费用,才能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予以资本化;而发生在其他资产(如存货、无形资产)上的借款费用不能予以资本化。也就是说,旧借款费用准则规定的应予资本化的资产是固定资产,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为专门借款。

(三)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1.利息(包括溢价和折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旧借款费用准则规定,可资本化的利息费用首先必须是专门借款所产生的;其次其仅仅限于已经实际用于购建固定资产上的专门借款所产生的利息费用。即对于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若同时具备开始资本化的三个条件,就应当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予以资本化,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要与发生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上的支出挂钩,支出的多少和支出承担借款费用期间的长短将直接影响利息的资本化金额,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等于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与资本化率之积。

新借款费用准则规定,在资本化期间内“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该金额是一种净利息费用的概念,它实际上反映了专门借款真正的利息负担。“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即对于为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需计算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该金额按照资本化率乘有关的资产支出(累计资产支出中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的加权平均数)计算确定。其中,资本化率应为一般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其计算公式为: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此外,关于借款存在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方法,新借款费用准则规定,借款存在溢价或折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但依据旧借款费用准则额的规定,既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

2.辅助费用的资本化及其金额

根据旧借款费用准则,因安排专门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属于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如银行借款手续费、承诺费和发行债券的手续费等;如果辅助费用金额较小,也可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按照新借款费用准则,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成本;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一般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这里,新借款费用准则并无根据重要性原则将金额较小的辅助费用予以费用化的规定。

3.外币专门借款汇兑差额资本化及其金额

新旧借款费用准则对于外币专门借款汇兑差额资本化及其金额的确定规定基本相同。由于外币专门借款汇兑差额是指外币专门借款的本金和利息按月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账面记账本位币余额之间的差额,且随着新借款费用准则中应予资本化的资产的范围扩大,对于汇兑差额,借记或贷记的科目不仅只是“在建工程”,还应包括“生产成本”和“开发成本”等。

二、新借款费用准则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

2007年1月起,我国上市公司已全面实施了新企业会计准则。就借款费用准则而言,由于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借款范围以及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等方面的诸多变化,导致了上市公司的资产和费用在计量上的差异,从而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一)新借款费用准则的实施改善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

旧借款费用准则规定,只有发生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的借款费用,才能够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予以资本化;发生在其他资产(如存货等)购建或者制造过程中的借款费用,不能够予以资本化。即使是为了购建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费用,如果不能满足资本化的相关条件,也不能将其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当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就应停止资本化而计入当期损益。这些限制,必定会使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计入购建固定资产成本的费用有可能小于其实际发生数,导致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降低,从而降低了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的总额。

新借款费用准则扩大了借款费用可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即借款费用可予以资本化的资产不仅包括固定资产,也涵盖了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和投资性房地产,例如飞机、轮船、发电设备及房地产等。另外,如果相关资产的购建或生产占用了专项借款之外的一般借款,被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利息费用也允许资本化。而且,专门借款费用在资本化期间可全额资本化,不再与资产的支出挂钩;对于一般借款费用,在计算其资本化金额时,需要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最终确定应予以资本化的利息金额。上市公司实施新准则,固定资产、存货等金额的增加从而使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额增加。

(二)新借款费用准则的实施使上市公司的经营成果得到提升

对于借款费用的处理可以采取费用化和资本化两种方式。如果上市公司将其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即把它作为相关资产成本的一部分并列入了资产负债表;如果上市公司将其借款费用予以费用化,大额的借款费用将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对企业当期利润会产生较大的影响。为此,新旧借款费用准则关于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问题都提出了具体要求。

为了防范公司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企图通过将大量的借款费用资本化进而列入资产负债表,从而虚增企业的资产价值以及企业的盈利水平,以达到粉饰财务报表的目的。旧借款费用准则规定,只有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费用才允许予以资本化,其他借款(流动资金借款等)所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与此相应的,旧准则对每期允许资本化费用设定了限额,即每期允许企业资本化的利息金额应以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为限,不得超过当期专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如果专门借款数大于购建固定资产支出数,那么大于的这部分借款所滋生的利息不能资本化。如果累计资产支出总额超过了专门借款总额,表明企业占用了除专门借款以外的其他资金(如企业自有资金等),由此产生的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但这样对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的范围进行限制,实际上也不能真正反映借款费用的经济实质。

因此,新借款费用准则把可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规定为专门借款,以及为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专门借款发生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再与发生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的支出挂钩,在资本化期间内,全部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成本。这表明,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占用了除专门借款以外的其他资金产生的费用可以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而不计入当期损益;对于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其所占用的借款资金的相应借款费用也可以予以资本化,成为存货成本的组成部分。新借款费用准则的这些规定,更能反映交易的经济实质,不仅增加了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价值,同时因减少了企业的财务费用,在短期内提升企业的经营业绩,能更恰当地反映企业各个期间的经营成果。

第8篇

【摘要】公允价值在我国的应用问题已成为会计实务界和理论界关注的焦点。本文回顾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美国的发展沿革,在分析归纳的基础上,认为,满足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是职业界引入该计量属性的动因,而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以及会计、财务与估价等技术手段的日益进步则是公允价值得到实际运用的客观前提。

【关键词】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启示

计量一直是会计的核心问题。传统的财务会计模式是以历史成本计量为基础的。尽管在计量属性问题上,历史成本一直受到批评,但在已发展到混合计量模式的今天,历史成本原则仍以其传统观念上无可比拟的可靠性,保持着计量属性主体的地位。20世纪70年代以来,尤其是进入90年代,会计环境发生了一系列巨大的变化,传统的计量模式已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要求对其进行改进乃至彻底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为适应这一要求,公允价值会计(FairValueAccounting)应运而生。

公允价值(FairValue)一词,美国准则委员会FASBSFAS133号认为:在当前的非强迫或非清算的交易中,双方自愿进行资产(或负债)的买卖(或发生于清偿)的金额(FASB2000)。国际准则委员会IASC323号认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IASC1998)。对“公允”的理解,美国注册公共会计师协会(AICPA)在其《审计程序说明》第33号认为“公允”即(1)遵循公认会计原则;(2)公开揭示;(3)一贯性;(4)可比性。因而这一概念与依从传统和惯例实例相关。莫茨与夏拉夫在其《审计哲学》中认为“公允”即说明了报表披露该企业持续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性。而斯伯塞在《会计研究论文集》发表的第3号评论中,提及公允的另一层含义,即“公允”意味着对于与报表以及事实的公正展示有利害关系的个人和集体的不偏不倚。它的重点是放在对报表阅读者的公正上而非放在所展示数据的公正上。

笔者将回顾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美国的发展沿革。

一、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会计准则中的应用

在FASB成立以前,APB在1967年12月10号意见书,要求企业对应付债务用现值法进行摊销。1970年8月APB的16号意见书,要求对“企业合并”中获得的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用现值进行初始计量和摊销。1971年3月,APB了18号意见书,要求企业按照市场价格报告其普通股票投资的价值。同年8月,APB21号意见书“应收及应付款利息”,对现值概念进行定义,并指出了确定恰当折现率的方法。在SFAC7以前,该方法一直是其他会计准则确定折现率的参照依据。1973年5月,APB又29号意见书,对如何确定非货币易中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指导。

1973年7月,FASB接替APB成为美国私有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1975年12月,FASB颁布SFAS12,要求对可变现的普通证券用公允价值计量。1976年11月,FASBSFAS13,对租赁涉及的某些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1977年6月,FASBSFAS15,提出了债务重组涉及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同年11月,FASBSFAS19,要求油气企业对“保留产量支付权益”(RetainedProductionPayment)进行现值计量。这个时期,美国开始使用公允价值计量股票投资、应收应付账款、债务重组、租赁资产和非货币易涉及资产及油气行业保留产量支付权益等。这期间,美国主要使用公允价值对一些资产类项目进行计量。

二、20世纪80年代公允价值在美国会计准则中的应用

20世纪80年代美国对公允价值的使用主要也是针对资产类项目,但范围比以前有较大拓展。在这一期间的与公允价值有关的16项会计准则中,FASB对公允价值的定义进行论述,并提出了针对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估价方法,包括:投资的公允价值估价方法(SFAS35);索赔过程中获得的不动产的公允价值估价方法(SFAS60);不动产项目的公允价值估价方法(SFAS67);养老金计划的公允价值估价方法(SFAS87)等。FASB还要求对转让特许权、转让设备所有权、广播行业及研发协议中所涉及的特定资产用公允价值计量。此外,FASB建议企业在抵押贷款和可转换债券业务中使用公允价值。

三、20世纪90年代公允价值在美国会计准则中的应用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SEC和金融界一直对金融工具,特别是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披露问题争论不休,SEC力荐使用公允价值而金融界却坚持要求继续使用历史成本。起初,FASB不肯轻易表态,但80年代后期存款储蓄行业的金融危机,彻底改变了FASB的态度和立场,从90年代起,FASB明显转向SEC的立场,颁布了一系列旨在推动公允价值会计向前发展的财务会计准则。FASB在90年代共了32项财务会计准则,其中涉及公允价值的23份,占71.8%;与金融工具有关的准则有9份,占28%。可以看出,90年代FASB对公允价值的使用力度进一步加大,使用范围也进一步拓宽。同时,FASB在使用公允价值时重点突出两条线:一是加大现值技术的开发和使用力度,这期间的32项准则中有11项涉及现值技术的使用;二是突出公允价值在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和披露中的核心作用。与现值的使用相关的准则主要包括:SFAS106、113、114、116、121、125等。在这些准则中,使用现值的目的是初始确认的计量、新起点计量和摊销等。应用的主要有:退休后福利债务、递延收益、贷款减值、长期资产减值、捐赠承诺等长期资产和负债项目。与金融工具公允价值有关的准则包括:SFAS105、107、115、119、123、125、126、133、137等。可以将公允价值在金融工具相关准则的使用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信息披露,包括披露涉及表外风险和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的范围、性质和条件(SFAS105、107、126)、披露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相关信息(SFAS109);第二阶段是确认与计量,主要是衍生金融工具和套期保值的确认与计量(SFAS133、137)。

四、21世纪的最新进展

步入新世纪,美国对公允价值的使用力度再次加大,SFAS138到SFAS153的15项准则都涉及公允价值。这期间FASB加大公允价值使用力度的基本思路是:一方面,FASB将公允价值全面融入新的准则;另一方面,对一些先前的准则进行修订并同时将公允价值融入准则,或者对先前已经应用公允价值的准则进行改进。但是,随着公允价值使用范围的拓展,现行准则中公允价值计量方面存在的缺陷逐渐暴露出来,零散于众多准则中的公允价值计量指导造成了实务运用的混乱,迫使FASB从全局角度,对准则中的各种公允价值指导进行整理,在此基础上形成统一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2004年6月23日,FASB了“公允价值计量”的征求意见稿(FVM)。FVM的出台对国际财务会计理论和实务界将产生深远影响,对推动财务会计计量的改革和发展有重要作用。首先,FVM对公允价值定义进行修订。其次,对公允价值计量的目的进行阐述:在非实际交易情况下,对资产或负债的交换价格进行估计(对负债的公允价值估计要考虑企业的信用等级),这种估计是参照当前模拟市场交易信息确定的。根据其目的可以推断,公允价值计量是为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的。另外,FVM还将公允价值根据其估价所依据的信息不同分为三个等级,建立了公允价值估价的层级系统(FairValueHierarchy)。FASB要求企业最大限度地依据活跃市场信息,最小限度地参照企业自己的判断。估价层级系统对减少企业操纵,增强报告信息的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最后,FVM还提出了估价前提(ValuationPremise)理论,认为“持续经营”(Going-concern)和“在用”(In-use)是公允价值估价的一般前提。估价前提对推动资产的公允价值更接近其真实价值具有重要意义。FASB指出,“公允价值计量”的目的是建立统一的公允价值指导框架,但是,该意见稿的作用显然不仅局限于此,它在许多方面都有新的理论突破,是公允价值会计理论的最新成果。

第9篇

【论文摘要】关联企业转让定价是关联企业避税的一个主要方式,不仅在跨国关联企业,而且在内资关联企业中也大量存在,给我国地方税收管理带来很大困难。本文从关联企业的界定,转让定价的动机、方式、模型和危害等方面分析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给地方税收管理带来困难,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转让定价是关联企业相互之间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的价格和提供贷款的利息而制定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东部沿海地区积累了大量的资本和经营经验,投资呈现多地域化和多形式化。大量的内资关联企业应运而生,它们利用各地区税收政策的差异,制定转让价格来避税,降低整体税负,给地方税收管理带来很大难题。

一、关联企业的界定

关联企业的界定是转让定价税制的起点。《联合国范本》和《经合组织范本》都把管理、控制和资本作为认定关联企业的依据。在这两个范本的基础上,各国又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对关联企业的认定做出了具体规定。

(一)我国的《公司法》未列有关于关联企业的条款。而《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之一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3.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对此作了进一步说明:“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25%或以上者;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8.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近年来,从福建省地税局稽查部门房地产行业等涉嫌避税案件稽查可以看出,一些企业就是通过关联企业开展避税活动。

(二)美国对关联企业的认定有如下特点:1.采用的标准:以有关各方的共同经营为标准,强调的是“控制”的“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2.立法形式:对关联企业的认定只做出了原则性的表述,而把相当的权限赋予了财政部长及其授权人员。只要在实务中存在转让定价,税务部门即可根据税法做出存在控制关系的假设,若纳税人不服的,可以提出反证据,承担举证责任。3.适用交易对象:转让定价税制的适用对象包括国内交易和国际交易。

可以看出,我国对关联企业的认定是在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又使用了实例列举法,立法的初衷主要是针对跨国关联企业,同时也适用于内资关联企业。在实务中,税务机关更关注跨国关联企业,而内资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问题由于起步较晚,数额也较前者要小,往往容易被忽略。

二、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给地方税收管征带来难题

转让定价避税是关联企业之间在经济业务往来中,不是按独立企业(非关联企业)之间的正常市场交易价格进行交易,而是以人为确定的内部价格进行结算,通过转移收入、利润而人为地安排某地公司盈利或亏损,以此来减轻或解除公司总体税收负担。

(一)内资关联企业制定转让定价的动机

1、可以减少或拖延交纳企业所得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同时又规定两档照顾性税率,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18%的税率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减按27%的税率征收。关联企业可以通过转让定价,使内部企业降低应税所得额到适用较低税率的档次,还可以通过转让定价推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即贷款的支付时间)。

2、可以免征或少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最低税率30%,最高税率60%。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含20%)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通过转让定价,内部转移利润,达到少征或不征税。

3、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实现整体税负最小。关联企业利用国内高税区与低税区的税制和税收优惠差异,减少高税区的税收压迫,在税收上避重就轻,达到整体税负最小。我国各地区在税收优惠、是否开征可选择的税种、幅度税率的选择和具体的征管方式上有很大差异,对关联企业避税是很大的激励。

(二)转让定价的形式多种多样,给地方税收管征带来很大困难。

1.有形财产的转让定价。关联企业对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包括机器设备和生产线)的转让实行“低进高出或高进低出”,把收入尽量转移到税负低的企业,而把费用尽量转移到税负高的企业。地税机关虽可以根据新《征管法》规定关联企业可以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作价以及再按销售给无关联的第三者价格进行调整,但很多企业定价调整没有参照标准,现行税法对转让定价调整还没有比较切实可行的规定,在实际中难以操作。例如目前一些制药企业就利用其制造原材料定价的复杂性、税务机关掌握市场药价的困难,对原材料、半成品的转让实行“高进低出和低进高出”办法进行避税。又如房地产交易,每个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房产是独一无二的,虽然相同地段相同类型相同结构的房产可供参照,但这种参照标准不是唯一的,因为房产价格除了地段、类型和结构影响外,还受地价、开发成本等房产自身因素的制约。

2.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关联企业之间无形资产故意将土地使用权在关联企业间转让,就是比较典型的转让定价行为,地税机关一般很难察觉和进行调整。如:福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政府划拨地使用权,又将该块地转让到其全资子公司名下开发房产,增值额在土地增值税免征范围,规避土地增值税的征收。

3.劳务费用的转让定价。关联企业之间经常发生内部互相提供劳务,如果将大量劳工费转移到一家公司的账上,致使这家公司出现虚亏实盈,就可免纳所得税,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还可以用今后五年的利润来弥补这项亏损。

4.固定资产租赁的转让定价。关联企业之间还经常发生固定资产的租赁,租赁不仅具有融资的作用,还可以用来避税。例如高税区的公司借入资金购买机器设备,以最低价格租给低税区的关联企业,后者再以高价租给另一高税区的关联企业,就可以利用租赁费可在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的规定实现避税,减少筹资成本。例如厦门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了规避税收政策,将原本属于租金的收入以物业管理费的名义收取,造成租金偏低,与同档次写字楼租金相差达42.8%,由于租金以管理费的名义收取,造成其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偏高,是同档次写字楼的2.29倍。

5.金融方面的转让定价。(1)关联企业之间提供贷款的利率高于或是低于市场利率;(2)资本弱化,即在企业资本结构中减少自有资本的数量而增加贷款的数量,从而增加利息的扣除;(3)关联企业之间的短期资本融资,如购货方延期支付货款的时间超过商业惯例却不按市场利率支付利息;或是供货方向分销商提供短期资本供进货周转,未按市场利率收取利息;或是由上级公司担保取得第三者贷款,下级公司未支付正常的担保费用等。(4)长期金融领域也常常容易发生转让定价,如抵押贷款、融资租赁等。

三、内资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避税的危害与对策

(一)据估计,跨国关联企业避税每年给我国造成的损失在300亿元以上,已经成为近期税收工作的焦点。我国内资关联企业转让定价避税的问题同样不容忽视,随着我国经济的继续发展,对外经济交流的进一步增多,这种避税现象将会急剧扩大化和复杂化,其危害性是非常严重的。

1、关联企业通过制定转让定价,降低其整体税负,侵蚀了国家的税收收入。我国各地区各行业的税收优惠繁多冗杂,使得转让定价避税非常容易实现,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大量流失。

2、造成同地区、同行业的企业税负不均,不利于公平竞争。同地区、同行业的企业本应适用同样的税收政策,但是由于转让定价的存在,不同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企业和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实际税负差别很大。

3、由于各地区的税收优惠不一致,税收收入由高税负地区流入低税负地区。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对东部沿海地区制定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东部企业到中西部投资,利润却通过转让定价转移到东部纳税。中西部地区资源遭到掠夺性开采,环境被破坏,社会成本和公共财政支出剧增,却没有得到相应的税收补偿,而东部地区没有付出成本却坐享其成,严重恶化了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失衡。实行西部大开发战略后,国家对西部地区也制定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中部地区腹背受敌,形势更为严峻。

4、造成非正当竞争,容易孳生垄断。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操纵商品价格,使某一内部企业能以低于当地市场价的价格出售商品,或通过转让定价虚增某一内部企业利润,扭曲其他企业对其信誉判断,误导消费者,将非关联竞争对手挤出市场。

5、不利于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发挥。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利润流入国家鼓励和照顾的低税率行业,违背了税收优惠的初衷。

由于转让定价的过度使用侵蚀了国家的税收,还带来巨大的负的外部效应,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对转让定价进行调整,是各国税制的一贯做法。

(二)我国的反避税工作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然而避税和反避税之间的斗争仍然任重而道远。我们应该借鉴国际做法,吸收跨国关联企业反避税的经验,完善内资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税制。

1、强化立法,完善法律法规:(1)修改我国《公司法》,增加有关关联企业的条款,规定关联企业在注册登记时须予以申报,确认其身份。(2)修改税法有关关联企业认定的条款,以股权占有标准和业务上或组织上的实际联系标准为主,辅以有关各方共同经营结果标准,既可以减少税务执行上的随意性,又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主动性。(3)进一步细化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对关联企业提供虚假资料、税务机关介入和处罚的权限、税务机关违法或不当执法侵犯企业自主权等行为的判断标准和处罚措施,既防止企业自主权的滥用也防止税收执法权的滥用。(4)对我国现行繁多冗杂的税收优惠进行清查整理,废除不合时宜、不利征管、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税收优惠,提高避税的难度。

2、严格执法,维护税收法律刚性:(1)提高税务机关对内资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问题的重视,不能对跨国关联企业一边倒,要坚持内外“两手抓,两手都要硬”。(2)在内资关联企业试点推行预约定价协议。预约定价是目前国际上监控转让定价较先进的方法,其最核心的原则是企业通过与税务机关进行协商讨论,预先确定双方同意的转让定价原则,从而降低关联企业日后受到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3)严格执行《会计准则一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特别是大型和上市内资关联企业年报,对不予披露、披露不足者进行重点审计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