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1 17:05:47
导语:在法学研究生论文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一、激励情感,目标引学。
心理学告诉我们满足人们对理解、尊重和追求的需要,就能激发人的动机,使人有一股内在的动力,朝向所期望的目标前进。教师对学生“暗含期待”,学生在感情上就会受到鼓舞,对教师产生“好感”和“信赖”,增强自尊、自信、有效地激发学生情绪和学习动机。因此,作为数学教师要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必须激励学生情感,一方面增加“感情投资”,理解、尊重、亲近、关心学生,寓教于情,用真诚和热情拨动学生心弦,使其对数学产生亲切感,乐听爱学,“亲其师而信其道”。另一方面针对学生心灵深处存在着使节自己成为发现者、研究者、探索者的愿望,不断为他们树立学习目标,提供发现问题、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机会,使他们从一个成功走向另一个成功的不断满足中增强学习信心,激励学习兴趣,享受获得的欢乐。
二、更新教法,实行导学。
苏联学者雅各得钦说:重要的是创造一种生动活泼的课堂教学气氛,使学生威到没有思想负担,大胆地、无拘无束地讨论问题。民主、平等、活泼、愉快是创造之芽萌发的温床,是充分发挥学生主体作用的摇篮。教学中教师不仅要用良好的师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广博的知识感染学生,而且要用民主、平等、多样而富有鼓励性的教法对学生“诱、启、导”,促使学生效法、悟道、解惑。
三、开展活动,评比促学。
学生对开展活动非常感兴趣,在课堂上进行多种形式的活动,如:抢答比赛、知识竞赛、脑筋急转弯、数学家的故事、优秀墙报等等活动的开展,让学生人人准备,个个参加,寓教于评,以比促学,造成你追我赶,比学赶超局势,促使学生“鼓足干劲,力争上游。”
四、参与实践,应用练学。
【关键词】大学生;网恋;伦理问题
一、网恋的内涵阐释及现状
(一)网恋的界定
网恋,指的是在现代社会网络化过程中借助网络及其电子媒介物为主要沟通途径的具有亲密性的交往方式,是网络时代才产生的新型的恋爱方式。对此,需要说明几点:
1. 本文所说的“网恋”主要是以网络媒介,例如QQ、微信以及大型网络游戏等为基础的恋爱方式。
2. 网恋有两种形式:一是在网上认识,并在网上恋爱,甚至在网上结婚组成家庭,但在现实生活中双方是完全不接触的。二是在网上认识,但双方很快在现实中见面并发展成传统的爱情模式。本文所谈的“网恋”仅限上述两种形式中的第二种。
二、大学生网恋的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
我们必须认清,网恋并非大学生恋爱的主流。事实上,多数大学生主观还是选择传统恋爱方式。
“网恋”注重思想的交流,长时间的语言沟通使得双方对彼此的了解深刻,性格的彼此了解可以使得双方明白相对于自己,对方是否合适。所以,网恋本身不失为一种好的恋爱方式,通过此达成的爱情会更加牢固,成功的机会也会比较大。网恋是当代大学生追求时尚的一种表现,可以尽显年轻人寻求新鲜、神秘事物的特点。从抽样调查的数据分析中可以看出,大学生“网恋”的影响因素可以从生理、心理和社会三方面解释。
(一)生理因素
性别方面,男生和女生“网恋”的比例没有明显差别;年龄方面,并不是年龄越大,年级越高就越容易“网恋”,年龄在20-22岁之间、大学三年级是“网恋”的高发期。
(二)心理因素
心理因素的考察主要是性格和情感两个方面,有主见的大学生更容易“网恋”;在感情方面受过伤害的大学生容易尝试“网恋”,但是,在网络中有受骗经历的大学生几乎不相信“网恋”。
(三)社会因素
社会因素从“触网”时间、同龄群体和城乡差别等几个方面来分析。并非“触网”时间越长就越容易“网恋”,处于中等“触网”水平的大学生“网恋”概率最高。网络的匿名性、平等性促使大学生选择“网恋”;但大部分大学生对“网恋”持保留态度。一般来说,城市的网络化程度也比较高,城市里来的大学生接触网络环境比较早,对新兴事物有更少的排斥心理,“网恋”也就更有可能。来自发展落后乡村的大学生更受传统观念的束缚,不太愿意“网恋”。
三、网恋中的伦理问题
爱情是人类的瑰宝,几千年来人们享受着这一瑰宝带来的无限美好。网恋作为网络社会中爱情的延伸,本应绽放出夺目的光彩。但是由于网络的隐匿性、虚拟性,使人类内心的虚伪被放纵。人们借以“网恋”之名,在网络社会上“自由”的形式,最终波及到人类现实社会,并产生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一)网恋对爱情道德的冲击
网络上有这么一则消息:某大学生在网络上同时或间断的同多名女子建立恋爱关系,然后又将他们逐一抛弃,最后这些女子建立名为“你认识这个骗子吗?” 的讨论区,一石激起千层浪。当社会一片哗然,纷纷痛斥当事人时,该大学生却不已为人,还自认为这是网络空间赋予他的权利,这时我们不得不问在网络社会中网恋就是用来玩弄爱情的工具吗?
爱情作为历史发展的产物包含了丰富社会内容。网恋作为现实生活对爱情的一种补充方式,也应该去维护爱情。现实的爱情道德是一种两性之间特殊的道德关系,它不受法律的约束与维护,使人们恋爱时自觉遵守并始终贯穿其中的特定标准。这一标准维护着爱情的高尚、纯洁、合宜以及持久。并且使恋爱双方在充分享受爱情的同时保持自主、对等的个人权利。随着时代的发展,爱情道德要求我们注重恋爱双方的品质、情操,尊重对方的感情,平等履行义务,相互了解,忠贞专一,保持高尚的情趣和健康的交往。但是由于网恋自身的特性以及人们对网恋的游戏态度,导致网恋一次又一次失去她圣洁的光芒,反而成为大学生玩弄爱情的工具。
(二)网恋对现有婚姻道德的冲击
恩格斯对婚姻作出如下表述:“当事人双方的相互爱慕应当高于一切成为婚姻基础”爱情作为男女之间自由婚姻的根本基础。婚姻道德是维持和改善婚姻关系的道德原则和规范。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人类社会的婚姻道德也在不断改善。由群婚制到一夫多妻制,再到今天的一夫一妻制,这一次次的变化都标志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以爱情为基础,实现一夫一妻制”是当今社会婚姻道德的基本原则。但由于网恋的隐匿性、虚拟性以及精神性,大部分的人都是抱着一种游戏感情的心态在网恋中游弋,由于这种情况产生的网恋所引起“网上重婚”不计其数。
现有婚姻道德在网恋的隐蔽性下被隐藏。人们在网恋的庇护下抛弃了对婚姻、家庭的责任。在网恋的纵容下,放纵自己的行为,回到现实中却能当作什么也没发生过,照旧生活着。
(三)网恋对现有性伦理观的冲击
网恋在追求精神的同时也会反扑于生理需要,这是有网恋的自身属性所决定的。人类爱情产生于两性的结合。在满足了两性生理需要之后,爱情作为高处的精神产物孕育而生。性作为人类繁殖的重要途径无法被泯灭,但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性伦理道德逐渐形成以至完善,对当进行伦理观学术界有以下几条规范:一切都必须有利于行为所涉及的人的身心健康和人的全面发展;作用与他人身体的必须是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之上的;作用与他人身体的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人士的必须是自己的配偶;侣关系应该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专属性。
但由于网恋的隐匿性,双方的交谈不会受到他人的干预,由网恋引起的“”、“婚外情”对现实生活中性伦理的冲击程度,已经远远超过人类现实生活中的其他因素引起的“”所造成的冲击。大学生游历于网络之中,通过交友软件认识临时伴侣,由于网恋产生的“”数不胜数。
(四)网恋对人生价值观的冲击
人生观作为人们对生活环境依据一定的世界观对人生目的、价值等重大问题所形成的根本态度,指导着人类社会活动。拥有一个科学、正确的人生价值观,人们才能更好的在人类社会中发挥出自己应有的价值。当大学生将网恋作为一种游戏或者一种工具,让自己陷入虚拟角色扮演的泥淖中,他的人生价值观也会发生变化。
四川省的三个大学生“网虫”曾科、陈小月、李刚,在网上聊天时结识了本市一位网名叫“谁都不爱”的女子朱某。其后曾科与朱某聊得火热,成为网上恋人。有一天三人相约找到朱某上网的网吧。当见到朱某本人时。他们才发现朱某同样是一个小伙子。一气之下,三人将朱某拖出网吧毒打致死。案例中的三位大学生在受到网络与现实巨大的“羞辱”后,失去了原有人生价值观的判断能力,一场悲剧的发生。
江苏省宜兴市某大学的小雪在网上认识了一个叫“冬冬”的网友,两人很快陷入了狂热的网恋。后来“冬冬”得知小雪不久将赴英国留学,便与邻居唐振东合谋,先把小雪骗到大连。再向小雪当老板的父亲诈骗118万元。在这个过程中,两人预感到事情不妙。竟然小雪后又将她活活掐死。网恋作为错误人生价值观的温床。由于网络的自由性、虚拟性、无约束性,人们思想中的阴暗人生观得到极度的膨胀,最终偏离了争取的方向,从而使自己的生活产生偏差。
四、结语
网恋作为一种新生的社会现象,其中包含的社会问题是复杂的。我们不可能,也绝不能把网恋和这些问题分开来看,但是我们不能就此将网恋给否定掉。根据对网恋的定义,我们知道网恋作为恋爱的一种补充形式,它本身包含着人们对爱情的美好向往,这是应该给予肯定。但是由于网恋自身隐匿性与公开性相互穿插;虚拟性与现实性相互交替;神秘性与浪漫型相互结合;精神性与物质性相互融合的特点,使得网恋受到人们的利用成为违道德,甚至触犯法律的工具。
通过网恋引发的社会问题牵涉到了包括:网络诈骗、社会治安、婚姻道德、性伦理道德、社会诚信价值、人生观价值取向等等各个方面,但是本文主要从伦理方面对网恋引发的爱情道德、婚姻道德、性伦理道德以及人生价值观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述。但是文章并未对如何正确应该引导网恋进行分析。网恋发展至今也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对大学生网恋的围堵、扼杀是必然行不通的。因此,如何引导大学生网恋的发展,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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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文章阐述学生公寓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诸多学生权利不同程度受侵害的现象,并从依法治国、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和维护学生权益的角度出发提出系列维权对策,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公寓环境。
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休息的重要场所,其管理工作事关学校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和教学质量的提高。随着我国高校扩招和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高校的学生公寓管理迈出了可喜的一,但尚遇到许多新问题,存在诸多不同程度的侵害学生权利的行为。在依法治国、依法治校越来越成为社会的强势话语,新一代重视自我权利,张扬个性的今天,如何有效地对学生进行依法管理,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巫待高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者研究的新课题。本文拟阐述目前公寓管理存在的系列侵权现象并从法制管理的思路提出若干对策,以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
一、高校学生公寓管理存在侵害学生合法权利的现象
权利或称权益,这里专指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是指体现国家意志上的法律法规所承认和保护的一般性的行为规则。其含义是: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即权利主体或享有权利人具有自己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和资格。
大学生在公寓生活、学习,与之相关的权利主要有:在公寓学习权、休息权;交费住宿(即与学校订立住宿合同)的自由权,住宿交费的知情权、监督权;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学校保护的权利;因违纪或违法受行政处罚后的申诉权、申请复议权,等等。
由于我国教育制度改革滞后以及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忽视和侵犯学生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同程度损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一)后勤服务工作没有完全到位,损害了学生的权益。过去,各地高校学生免费住宿,而现在学生都必须向学校交纳一笔不菲的住宿费,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学校与学生之间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学校是房东”、“管理就是服务”的后勤社会化管理理念,要求学校转变角色,以优质的服务质量对待顾客—学生。但因体制因素制约,学校弱化了对学生服务的意识和工作质量,没有充分尊重学生的切实利益,使学生对学校产生误解、怨言、不满和矛盾,无法赢得学生的理解、支持和配合,阻碍了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如水电故障维修服务态度差,学生无权参与制定水电费的补助标准;抄表、计价不公开,缺乏透明度;交费一样却要住宿不同年代建造和配套的生活设施不同的公寓,所住楼层、距离澡堂远近以及所处的周围环境等也大不一样。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尽管如此,学校还往往用行政手段迫使学生在校内公寓住宿,以保持高住宿率,确保学校的收人,实质上是剥夺学生订立合同、选择服务的自由权。
(二)思想政治教育乏力,成效低。扩招后生源质量、生均资源占有率明显下降和独生子女的个性特征,使宿舍管理工作产生了新问题。有的学生在公寓通宵达旦地沉溺于麻将、扑克牌或电脑游戏;有的肆意酗酒、猜码、吵闹;有的违章用电,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有的从楼上乱扔东西、倒水,室内烟味、酒味、汗臭味弥漫其间等等。公寓内脏、乱、差成为老大难问题。本来实行学分制改革以后,各班级已经没有固定的教室,二十四小时都有人在学生公寓中学习、生活,学生公寓因而成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阵地。但部分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进学生公寓的工作名存实亡。部分管理者工作缺乏耐心,对违反规章制度又不主动认错的学生,动辄“株连”,集体处罚,严重地伤害了无辜者的情感,从而把他们推向学校及其管理者的对立面。而那些违反学校纪律,视情节和事后态度被学校给予行政处分的学生,只能处于被动挨罚的地位。正是校方管理不善,客观上侵害了大部分在学校住宿公寓的同学的休息权、学习权和人身安全权利。
(三)规章制度和住宿收费欠公平和透明度。
“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学校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就是学校的“法律规范”。但是,从法理的角度分析,学校管理学生的行政权力是学生通过契约让渡的、赋予的。学生之所以要服从学校管理,即让出或者失去自己的部分权利和自由成为公共权力,是要获得在学校对他们的人身自由和生命财产的保护,实现平等的权利。学生服从学校管理,学校也要遵从绝大多数学生的共同意志。
由于社会不可能提供也无法在短时间内找到这么多民房供学生自己住宿,在学校住宿成为学生的必然选择。学生集中住宿实际上就是大集团消费,学生完全有权选举和组织代表与权利相对人(学校)就住宿的条件和价格等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谈判。因此,学校在将自己的收费申请报送当地物价部门审批前,充分征求和吸收学生的意见,以做到公平、合理、合法但学校长期以来形成单方面行政行为,并不主动听取民意,学生的合理性建议和正当性理由常被忽视。
(四)人身、财产权利受侵害。学校对学生的浸权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其一,公寓管理水平、生活条件和后勤服务质量是目前各高校招生宣传介绍的硬性指标和必选内容。学校向考生宣传,目的是希望考生报考本校,是希望与学生订立就读合同的要约。但是许多新生报到(承诺)之后常常后悔,有被欺骗的感觉,因为学校提供的住宿条件与招生宣传资料货不对版,学校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事实上构成了对新生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其二,在利润的驱使下,不少学校借口统一要求的名义为新生购置军训服装、校服、宿舍生活用品,普遍存在质量瑕疵、价格欺诈。其三,线路改造不及时和扩招后用危房继续作宿舍使用,常常潜伏着安全隐患,随时会给学生的生命财产带来灭顶之灾。其四,学校为节约开支,保安力量有限,宿舍内不可避免地会发生财物失窃案。其五,近年不少学校巧立名目乱收费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其六,学校或后勤服务集团无一例外地将围墙或学生宿舍楼底层作商业出租,繁荣的商业和闲杂流动人员进人学校造成宿舍周边安全环境恶化,侵占了学生的活动空间,严重干扰了毫无商业利益的学生一方正常的学习、生活,损害了学生的行动自由权利和带来人身、财产安全隐患。
(五)校园成了游离于社会之外的“法外桃源”。对于学生违纪甚至违法行为,学校总是本着“家丑不外扬”的思想,担心影响学生前途、学校声誉和综合治理考核评估成绩,不问行为性质是否已构成违法,习惯于将案件扣在校内处理,不恰当地代之以行政手段来解决,使学校真正成为“法外桃源”。如个别学生连续作案二十余起,总价值达万余元,最后公安机关主动介人,启动司法程序,学校不得不开除其学籍以自保声誉。因而笔者认为,似这类案件应根据情节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防微杜渐,绝不能扣压瞒报,养痈成患。
二、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对策
(一)履行合同义务。保障学生权利。从民事法律的规定看,该项服务的提供者和接受者是合同的当事人,两者地位是平等。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学生作为租赁消费的主体,有权根据后勤服务的态度、质量和规格,对之提出批评意见,甚至选择拒绝接受服务,搬到校外住宿。即便如此,学校也无权强行要求学生接受。另外,法律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租赁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维修。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承租人可以减少或不付租金,甚至解除合同”,“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等等。这表明法律对出租方—学校在服务质量、人财安全保障等规定了种种义务,学校应明确自己作为房东的义务和责任并切实履行,让学生住得称心满意,从而保住住宿市场(高住宿率),稳定收益。
(二)建立和健全学生参与制订规章制度的机制。要学会正视学生在公寓中的权利,凡是涉及学生收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大事,必须有学生自己的声音。建立反馈机制,虚心听取和采纳学生的意见,这是为政者执政为民,顺应民意,体贴民情,尊重民权的反映;建立学生民调机构,涉及学生利益的敏感问题先调查后施政,民所不欲,勿施于民,做好稳定工作;设立主管学生校长和后勤处、学工处学生处处长助理,出台宿舍管理措施前先听取学生的意见;建立宿舍管理事务法律顾问,涉及学生权益主动征求意见;成立学生自治组织—学生公寓自律(管理)委员会,让学生参与管理,行使与校方对等的谈判权,以及住宿问题、收费工作、后勤服务和履行合同义务的监督管理权力,赋予他们与学校各级部门进行沟通的权利,促使校方做到服务与收费公平,切实了解和解决学生的实际需要和合理性要求。
(三)依靠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竞争。经营学生公寓,有稳定的生源作为常客,有国家政策合法收费作保障,有可观的利润诱惑,可以使许多社会资金投资学生公寓建设和物业管理,学校就可以腾出资金集中力量投资教学科研工作。学校或可以站在学生的立场与物业公司谈判,或可以发包给学生住宿和物业公司管理,监督物业公司,充当维护学生权益的角色和利益代言人,又可以警示部分未发包的学校公寓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从而保证学生权利不受侵犯。超级秘书网
【关键词】大学生 权利 法律保护 策略
在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下,教育领域也逐渐形成了比较独立的法律体系。但是,从总体上看,教育领域的法律体系发展仍存在一些问题,表现为近几年逐渐增多的大学生状告学生侵害其权利的纠纷问题。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深入发展下,高校学生的法制意识和权利意识逐渐增强。因而,在新的时期,高校教育“法治化”和大学生日益增强的法律维权意识冲突问题是我国现阶段教育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怎样形成能够保护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体系成为众多学者需要思考的问题。
一、大学生全力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大学生受教育权被侵害
受教育是我国先宪法认可和保护的权利,大学生的受教育权主要包括接受国家教育以及国家对教育的评价两个方面。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教育对一个人的影响愈发重要,高校在对学生进行管理的时候还需要维护大学生的基本法律权利。高校对学生行使处分权的时候不仅要关注合法性问题,而且还需要注重适应性问题,不能擅自扩大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权力。但是实际情况是,一些高校对学生勒令退学的处罚上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另外,受传统教育思想的影响,我国教育领域长期存在“师道尊严”的现象,教师对学生的管理是单向的主导关系,教育教学管理忽视对学生个人受教育权的关注。“官本位”思想下,学生也无法在真正意义上参与到高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中。
(二)参与高校民主管理的权利被剥夺
学生参与高校民主管理是其权利得到保障的关键,但是在实际上,高校管理坚持的依然是行政管理模式,虽然每个高校都设立了和学生利益相关的自治性学生会组织,但是它的职能实现仍然需要借助学校给予的 权利,在本质上依然是服务于高校行政权和管理权的,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民主管理参与性质。
(三)人身权没有完全得到保障
学生在校人身权主要是指除了法律规定的权利之外的学生基于学生身份的和学校之间的契约关系,具体包括身份权和人格权两种,现阶段高校学生人身权没有完全得到保障表现在:第一,健康权没有得到保障。比如在2011年的时候,某大学生在实验室感染传染病的事件。第二,人格权没有得到保障。高校对学生的管理常用触罚性和禁止性的规定。
二、完善大学生权利法律保护的策略
(一)高校内部要树立尊重大学生权利的法律意识
第一,高校内部要加强对学生受教育权的关注。高校教育人员需要认识到自己和学生之间的关系不仅是教育和被教育的关系,而且也是教育权和受教育权的关系。大学生在高校学习生活的时候不能完全是被动地接受教育,而且在接受教育的同时还需要得到教育对其教育权的维护。高校在管理运作中需要改变原有的思想和行为方式,在实际行动上要充分尊重学生的法律权利。第二,高校内部要进一步强化法治理念。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入发展下,高校学生从传统的“义务”主体变成“权利”主体。为此要求高校教育管理要形成“权力本位”思想,在教育管理中以学生为本。高校需要将对学生权利的保护体现在日常规章制度中,注重对学生权利保护的细节处理。公示学生处分的时候需要对其隐私内容进行隐去,或者采用模糊的语言。教师和学校管理者也需要注重保护学生的隐私。
(二)高校大学生需要加强自我维权理论的学习
第一,高校大学生要培养自己维权意识和斗争精神。具体要求大学生在平时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了解学生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知法守法,在学校的活动中更好约束自己的行为。第二,大学生可以学生会素质、团支部、社团等团体开展相应的法律知识竞赛、辩论赛等,多观看大学生维权案例,关注社会上发生的和大学生权利相关的事件,从多种途径中了解到维权知识和维权办法。
(三)完善高校学生权利保护法律制度
第一,完善高校学生权利法律救济制度。在学校管理中,高校在行驶教育行政管理职权和学生发生争议的时候,需要拥有相应程序法的保障,进而实现对学生基本权利的保护。高校要允许学生对其有重大影响的措施提讼,比如学籍开除、勒令退学、不发或者迟发毕业证等。高校在设置司法程序的同时要完善与之适应的行政救济程序。学生对学校处分不满的时候,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第二,完善《高等教育法》对大学生权利的保护。虽然我国形成了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但是受其立法性不高的影响,在对高校学生权利保护的时候存在内容不规范的问题,缺乏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为此,在原有的《高等教育法》中需要适当增加学生如果得不到公正待遇或者求助时候的策略和途径。
(四)建立高校学生维权机构,拓展学生的权益内容
第一,借鉴国外先进成功经验,在学校内部建立负责学生维权工作的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并按照一定的标准对高校维权工作人员开展相应的科学考评。第二,结合社会发展形势建立学生维权制度,拓展高校学生的权益内容。1、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信息公开充分满足学生的知情权,对于涉及到学生权利义务的信息,高校都需要对外公开,并要设置相应的主动告知监督部门。2、设立听证制度。通过听证制度,高校要积极听取学生的辩解意见。在做出对学生处罚的时候,学生本人有权利为自己进行辩解,学校也要为学生的自我辩解提供机会。
结束语:综上所述,高校教育现代化发展和法治化建设要求要进一步完善高校学生权力法律保护体系,完善高等教育法律制度。高校管理者要改变自己原有的管理理念,在学校管理中做到以生为本,人性化管理学生。在思想意识提升和制度的规范约束下,我国高校和学生之间的矛盾纠纷问题将会逐渐化解、减少,从而进一步促进高校现代化教育发展,促进学生更好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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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正在政大历史所博士班就读的张孟珠,在中正大学历史所攻读硕士期间,以探讨贞节作为清代及士大夫世界所力倡的道德价值,在实践层面上的落差,成为社会控制工具,并据此研究结果撰写《清代贞节的实践及其困境》论文,取得硕士学位。
报道说,张孟珠毕业后,考入政大历史所博士班,在查询研究资料后赫然发现,东吴历史所居然有一本硕士论文和她的论文内容雷同。另外,林姓女博士生发表的单篇专文《赋性宣:清乾隆朝案之解读》内容,更是撷取她的论文精要。
张孟珠指出,她获悉论文遭盗用抄袭,透过关系要求林姓女博士生更正道歉,但林姓女博士生却毫无道歉、反省,还试图阻挠她追究此事,甚至宣称学术之路漫长,希望张孟珠有“智能”放手,不要因此弄得“头破血流”。